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追加第三人申請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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追加第三人申請書范文第1篇

人:____的權限為:代為申請訴前財產保全和訴訟保全;起訴立案;申請證人出庭;申請證據保全;申請調查取證;出庭、陳述事實;代為承認、反駁、放棄、變更訴訟請求;進行和解、調解;提起反訴、上訴;申請追加當事人、第三人;申請鑒定、重新鑒定和申請評估;申請訴訟中止;申請撤訴;代收法律文書;______________。

根據刑事訴訟法的規定,特聘請律師事務所律師為案件被告人(犯罪嫌疑人)的辯護人。本委托書有效期自即日起至止。

地址:_________________

電話:________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_________________

受托人一:_________________

身份證號碼:_________________

工作單位:_________________

職務:_________________

電話:_________________

受托人二:_________________

身份證號碼:_________________

工作單位:_________________

職務:_________________

電話:_________________

委托人因需到_________________局辦理業務,特委托上述受托人代為辦理。

受托人一的權限為:代為提交相關文件、材料,代為簽收相關法律文書,和_________________。

受托人二的權限為:同上,或_________________。

甲方對乙方提供出的資料只用于維護自己的合法權益,嚴禁用著其他用途;甲方若將此信息資料用著非法其他用途,由此而產生的一切法律及經濟后果由甲方自行承擔:

依據河南省發展計劃委員會核準的洛陽市產權交易費標準,按《關于公開處置破產企業有關問題的意見》的要求,甲方按收費標準的1/3向乙方支付有關費用。

委托期限:自____年____月____日至____年____月____日。

委托人聲明:受托人在前述權限內所從事的有關行為均視為委托人自己的行為,由此產生的法律后果由委托人承擔。

委托人簽名及蓋章:受托人身份證復印件粘貼處

(負責人簽名、企業公章)

就中關村證券股份有限公司行政清理工作組(以下簡稱“中關村證券清理組”)個人債權人申報登記債權的事宜,委托人對受托人授權如下:

5.辦理產權登記、過戶、抵押、變更登記等手續,并簽署、遞送和收取有關的各類法律文件、申請書、憑證及房產證等權屬文件;

追加第三人申請書范文第2篇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辦理財產保全案件若干問題的規定

第一條 當事人、利害關系人申請財產保全,應當向人民法院遞交申請書。申請書應當載明下列事項:

(一)申請保全人的身份證明、送達地址、聯系方式;

(二)申請財產保全的事實與理由;

(三)爭議標的或者請求事項;

(四)具體明確的被保全財產;

(五)保全擔保財產證明或者資信證明,或者不需要提供保全擔保的理由;

(六)其他需要記明的事項。

第二條 當事人在仲裁過程中申請財產保全的,申請書應當通過仲裁機構提出。仲裁機構收到申請書后,應當及時提交人民法院,并附仲裁案件受理通知書、委托保全函等相關材料。人民法院作出保全裁定或駁回申請的,應當及時通知仲裁機構。

第三條 人民法院依申請或依職權進行財產保全的,由人民法院審判部門作出裁定后,移送執行部門實施。

第四條人民法院接受財產保全申請后,對情況緊急的,必須在四十八小時內作出裁定;裁定采取保全措施的,應當立即開始執行。對非緊急情況的,應當在接受申請后5日內作出裁定;需要提供擔保的,應當在提供擔保后5日內作出裁定;裁定采取保全措施的,應當在5日內執行。

第五條 人民法院依照民事訴訟法第一百條、第一百零一條規定責令當事人、利害關系人提供擔保的,應當根據案件的具體情況,按照下列標準,確定擔保數額:

(一)保全銀行賬戶資金的,不超過被保全資金的30%;

(二)保全土地、房屋等不動產的,不超過被保全土地、房屋等不動產同期市場交易價格的30%;

(三)保全車輛、機器設備等動產的,不超過被保全車輛、機器設備等動產查封期間的折舊費用;

(四)保全非上市公司股權或投資權益的,不超過被保全股權或投資權益出資金額或者轉讓金額的30%;

(五)保全古玩、字畫、知識產權等其他財產的,不超過被保全財產市值估價的30%。

財產保全期間,申請保全人提供的擔保不足以賠償可能給被保全人造成的損失的,人民法院應當責令其追加擔保;拒不追加的,裁定解除保全。

第六條 保全上市公司股票、債券的,申請保全人應當提供與該股票、債券市場交易價格相當的財產擔保。

被保全的上市公司股票、債券需要及時交易處置的,人民法院應當允許被保全人交易處置,并保全其變價款。但股權、債券作為爭議標的的除外。

第七條 他人為申請保全人提供財產擔保的,應當向人民法院出具擔保書。擔保書應當載明擔保人、擔保方式、擔保財產、擔保范圍、擔保物的價值、擔保責任的承擔等內容,并附相關證明材料。

他人為申請保全人提供保證擔保的,應當向人民法院提交公民的身份證明、法人或其他組織營業執照、法定代表人或主要負責人身份證明、組織機構代碼、財產或財務狀況等證明文件。公司法人作為第三人提供保證擔保的,還應當提供公司章程及公司股東會或者董事會同意提供擔保的決議文件。

保全擔保應當符合物權法、擔保法、公司法等有關法律的規定,不符合規定的,人民法院應當裁定駁回申請。

第八條 申請保全人可以與保險公司訂立訴訟保全責任險合同,作為保全擔保。

訴訟保全責任險合同的保險利益應當確保保險事故發生時被保全人所遭受的損失得到賠償。

第九條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可以不要求申請保全人提供擔保:

(一)在工傷賠償、交通事故人身損害賠償訴訟中申請財產保全的;

(二)商業銀行、保險公司等金融機構申請財產保全的。

(三)案件事實清楚,權利義務關系明確,不及時采取保全措施可能造成嚴重后果的。

追索贍養費、扶養費、撫育費、撫恤金、醫療費用、勞動報酬的,可以直接申請人民法院先予執行。

第十條當事人、利害關系人申請財產保全,應當向人民法院提供明確、具體的被保全財產。當事人、利害關系人申請訴訟保全時,確因客觀原因不能提供明確、具體被保全財產的,人民法院可以酌情裁定采取保全措施。

第十一條 訴訟保全裁定未指明具體的保全財產的,在該裁定執行過程中,申請保全人可以書面申請人民法院查詢被保全人的財產。

申請保全人應當在申請書中寫明被保全人的基本情況,以及請求查詢的財產數額和范圍等事項。

申請保全人提出查詢申請的,已建立網絡執行查控系統的人民法院可以在請求保全的數額范圍內,查詢被保全人的財產。

第十二條

人民法院查詢發現可供保全財產的,應當立即采取查封、扣押、凍結措施。查詢發現的財產有存款、動產、股權、不動產等多種類型的,應當優先保全存款等方便變現處置的財產。

第十三條人民法院對查詢的被保全人財產情況,應當依法保密,除根據申請保全人的保全請求應當采取查封、扣押、凍結措施的財產外,不得向申請保全人泄露被保全人其他財產信息,也不得在訴訟保全、強制執行之外使用相關信息。

第十四條 申請保全人通過虛假訴訟等方式惡意獲取信息,侵害被保全人合法權益的,應當承擔賠償責任。對有上述妨害民事訴訟行為的申請保全人,人民法院可以依照民事訴訟法第一百一十一條的規定依法追究責任。

第十五條 人民法院在財產保全中采取查封、扣押、凍結措施時,需要有關單位協助辦理登記手續的,有關單位應當在保全裁定書和協助通知書送達當日辦理登記手續;有多個保全裁定書和協助通知書的應當按照送達的時間先后辦理凍結手續,不能確定當日送達先后時間的,視為相同順位的保全措施。

第十六條 財產保全裁定執行中,人民法院發現據以執行的裁定書內容與實際情況不符的,應當予以撤銷或糾正。

第十七條 申請保全人申請續行保全的,應當在保全措施期限屆滿15日前向原作出財產保全裁定的人民法院提出申請。逾期申請或者不申請的,自行承擔不能續行保全的法律后果。

第十八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首先采取保全措施的法院應當將保全財產移交已進入執行程序的另案輪候查封法院執行:

(一)首先采取保全措施法院消極執行,超過三個月未對保全財產采取變價處分措施的;

(二)債權人無正當理由,超過三個月未申請人民強制執行的。

第十九條對符合本規定第十八條規定的案件,首先采取保全措施法院未主動移送的,另案輪候查封法院可以要求其移送。兩地法院就移送保全財產發生爭議的,可以逐級報請共同的上級法院指定該財產的執行法院。

共同的上級法院可以根據保全財產的所在地、種類及各債權數額與保全財產價值之間的關系等案件具體情況,指定執行法院并限期處分保全財產。

第二十條申請保全人對駁回申請保全裁定不服的,可以自裁定送達之日起五日內向作出裁定的人民法院申請復議一次。人民法院應當自收到復議申請后十日內審查。理由成立的,裁定撤銷或改正并采取保全措施;理由不成立的,裁定駁回復議申請。

第二十一條 利害關系人認為保全裁定實施過程中的執行行為違法提出異議的,人民法院應當依照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二十五條規定審查處理。

利害關系人對保全裁定不服,基于實體權利對保全財產提出足以排除查封、扣押、凍結異議的,人民法院應當依照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二十七條規定進行審查處理。

第二十二條 本規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本規定施行前的司法解釋與本規定不一致的,以本規定為準。法律和司法解釋另有特別規定的,適用其規定。

財產保全的執行程序

(一)人民法院對于可能因當事人一方的行為或者其他原因,使判決難以執行或者造成當事人其他損害的案件,根據對方當事人的申請,可以裁定對其財產進行保全、責令其作出一定行為或者禁止其作出一定行為;當事人沒有提出申請的,人民法院在必要時也可以裁定采取保全措施。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可以責令申請人提供擔保,申請人不提供擔保的,裁定駁回申請。人民法院接受申請后,對情況緊急的,必須在四十八小時內作出裁定;裁定采取保全措施的,應當立即開始執行。

(二)利害關系人因情況緊急,不立即申請保全將會使其合法權益受到難以彌補的損害的,可以在提起訴訟或者申請仲裁前向被保全財產所在地、被申請人住所地或者對案件有管轄權的人民法院申請采取保全措施。申請人應當提供擔保,不提供擔保的,裁定駁回申請。人民法院接受申請后,必須在四十八小時內作出裁定;裁定采取保全措施的,應當立即開始執行。

申請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內不依法提起訴訟或者申請仲裁的,人民法院應當解除保全。

(三)保全限于請求的范圍,或者與本案有關的財物。財產保全采取查封、扣押、凍結或者法律規定的其他方法。人民法院保全財產后,應當立即通知被保全財產的人。

財產已被查封、凍結的,不得重復查封、凍結。

(四)財產糾紛案件,被申請人提供擔保的,人民法院應當裁定解除保全。申請有錯誤的,申請人應當賠償被申請人因保全所遭受的損失。當事人對保全或者先予執行的裁定不服的,可以申請復議一次。復議期間不停止裁定的執行。

財產保全的解除

(一)被申請人提供擔保;

(二)訴前財產保全的申請人在采取保全措施后30日內未起訴的;

(三)申請人撤回保全申請的。

追加第三人申請書范文第3篇

法院對已經審理終結的案件,依照再審程序對案件的再行審理,其目的是糾正已經發生法律效力但確屬錯誤的判決或裁定。下面是小編給大家整理的再審申請書范文,歡迎大家借鑒與參考,希望對大家有所幫助。

再審申請書范文1再審申請人:__市____有限責任公司,住所地:__市__________,法定代表人:__x,經理。

再審被申請人:____x擔保有限公司,住所地__市____x大廈。法定代表人:__x,董事長。

原審被告:__市____制造有限公司,住所地:__市______x號。法定代表人:__x,經理。

原審被告:謝__,男,19__年x月1x日生,漢族,住__市______x

原審被告:韓__,女,19__年x月x日生,漢族,住__市濱______

原審被告:山東__市__有限公司,住所地__市渤海五路__x。法定代表人:__x,董事長。

原審被告:__市__x汽車銷售服務有限公司,住所地__市渤海五路__x號。法定代表人:__x,總經理。

原審被告:__x,男,__x年12月14日生,漢族,住__市濱城區黃河五路__x

原審被告:__x,男,____年4月29日生,漢族,住__市濱城區北鎮辦事處__x

原審被告:__x,男,____年9月11日生,漢族,住__市濱城區黃河八路____

原審被告:劉__x,男,__x年5月9日生,漢族,住__市x區x路x號x號樓x單元x室。

再審申請人與再審被申請人因追償權糾紛一案,不服山東省高級人民法院(____)魯商終字第____號民事判決。現依據《民事訴訟法》第二百條第一款第(二)、(六)項之規定,特向最高人民法院申請再審。

再 審 請 求

1、請求撤銷(____)魯商終字第__x號民事判決,依法改判再審申請人不承擔連帶清償責任。

2、再審訴訟費由再審被申請人承擔。

再審事實和理由

一、再審被申請人____x擔保有限公司(下稱__x公司)是本案《借款合同》的實際出借人,規避法律的強制性規定違法放貸,《借款合同》應認定為無效合同。

1、關于“代__”的身份。

“代__”是再審被申請人__x公司的法人股東(____投資有限公司)中的一名普通員工。在借款人謝__與再審被申請人的商談借款的過程中,代__的身份是受再審被申請人的安排的職員。況且,代__本人沒有巨額資金,假如代__有巨額閑散資金,完全可以與謝__自行聯系借款事宜,沒有必要經過再審被申請人這一中介環節。

其實,涉案爭議焦點之一就是要查明代__的資金來源,即可確定實際借款人是再審被申請人,代__只不過是再審被申請人的關聯企業的一個職工。無能力進行民間借貸。

2、關于“代__”資金賬戶。

一審中,謝__、再審申請人均提交了需法院調取代__資金來源的申請,并提供了詳細賬戶信息,遺憾的是一審法院拒絕調取。

二審中,再審申請人再次提交需法院調取代__資金來源的申請,同樣提供了詳細賬戶信息,闡明了該證據為查明出借借款事實的關鍵證據。再次遺憾的是,二審法院拒絕調取。

關鍵證據“代__”資金賬戶問題,一、二審均未查清。

3、關于新證據。

因案情復雜,再審申請人再次調查后,獲取以下新信息證據:再審被申請人__x公司的法定代表人是__。__又是____投資有限公司股東之一。____投資有限公司是再審被申請人__x公司的法人股東。并迅速遞交二審法院,二審法院沒有開庭質證,武斷作出不予采信的決定,致事實不清。

二、借款人謝__與再審被申請人故意隱瞞解除房產抵押的事實,惡意串通、欺詐再審申請人,再審申請人依法不承擔反擔保責任。

1、借款人謝__在一、二審庭審中,明確認可與再審被申請人一起,欺詐再審申請人作反擔保人的事實,并提交了書面證據材料。

一、二審法院無視該重要的證據存在,避而不提。

2、“代__”與借款人謝__、韓__以公證方式,在____年10月31日簽訂了《房屋抵押借款合同》,借款期限為一年(____年10月31日至____年10與月30日止),借款人謝__、韓__以其自有四套房產作抵押。

但,以上當事人又與____年11月13日簽訂了第二份借款合同(未公證),借款期限變更為1個月的時間即:____年11月13日至____年12月12日止。

以未公證的后借款合同變更公證的原借款合同的借款期限,法律效力值得商榷,一、二審判決也未作法律效力的認定。

3、____年3月19日,借款人謝__、韓__借款逾期。

再審被申請人突然與謝__、韓__簽訂《承諾書》和《委托保證合同》,從實際借款人的身份變更又為保證人。明知謝__、韓__的借款逾期、四套房產被解除抵押以及山東__市__汽貿有限公司、__市__汽車銷售服務有限公司經營狀況惡化的情況下仍為其提供保證,這一行為的本身就存在主觀上的欺詐。

4、再審被申請人在提供格式反擔保合同時,要求再審申請人等人進行提供反擔保。

但是在,簽訂反擔保合同時后當日下午,借款人謝__、韓__按照與再審被申請人已商定的意見,將四套房產進行解除抵押,再次印證了再審被申請人、代__、謝__、韓__惡意串通的事實。

原因是,在提供反擔保時,借款人謝__、韓__告知再審申請人已有房產抵押,房產價值遠遠大于借款數額,反擔保無風險。基于信任,再審申請人才決定提供反擔保。謝__、韓__借款數額巨大,如果知道房產隨即將被解除抵押,再審申請人根本不會為其提供反擔保。

再審被申請人與謝__、韓__損害了再審申請人的權益。合同法第52條的規定,反擔保合同屬于無效合同,依法不承擔擔保責任。

三、反擔保合同第3.2、3.3條款,因違反擔保法的規定,屬于無效條款。

1、擔保法及物權法對于債務人以自有財產設定抵押和有保證人保證并存時,明確規定了實現權益的法定順位。

法律依據為:《物權法》第一百九十四條規定,抵押權人可以放棄抵押權或者抵押權的順位。抵押權人與抵押人可以協議變更抵押權順位以及被擔保的債權數額等內容,但抵押權的變更,未經其他抵押權人書面同意,不得對其他抵押權人產生不利影響。債務人以自己的財產設定抵押,抵押權人放棄該抵押權、抵押權順位或者變更抵押權的,其他擔保人在抵押權人喪失優先受償權益的范圍內免除擔保責任,但其他擔保人承諾仍然提供擔保的除外。

2、本案中,代__、再審被申請人均放棄了對借款人謝__房產抵押,依據上述法律的規定,作為反擔保人在再審被申請人喪失抵押優先受償權益的范圍內免除擔保責任”。

3、再審申請人及其他反擔保人均沒有書面承諾繼續提供擔保。

四、二審對上訴費的處理不妥,再審申請人上訴時,二審法院是按照兩個案件立案的,收取訴訟費也是按照兩個案件收取訴訟費的,而二審判決卻只判決了一份訴訟費。

綜上所述,請最高人民法院查清事實,依法改判再審申請人不承擔擔保責任。

此 致

最高人民法院

再審申請人:__市____有限責任公司

____年12月26日·

再審申請書范文2申請人(原判被告、終審上訴人):李介有,男,×歲,漢族,農民。住內蒙扎蘭屯市中和鎮庫堤河村;郵寄地址——。

被申請人(原判原告、被上訴人):吳再富,男,×歲,滿族,村長;郵寄地址:扎蘭屯市中和鎮庫堤河村二街。

第三人:荊樹貴,男,×歲,漢族,干部,住中和鎮庫堤河村一街。

申請事由:

再審申請人因債務糾紛一案,不服呼盟中級法院在內蒙高級法院裁定指令再審情形下,做出駁回再審請求的判決;理由如下:

1、民案原判,定性不準,實體錯誤!違背基本事實和法律。

2、民案終審,違背法定程序,對上訴案件不審不問維持原判。

3、民案再審,無視案件性質,覆轍原判錯誤,做出駁回再審訴求。

本案三審判決的錯誤,符合《民事訴訟法》第179條第一款第1項、2項、3項、4項、6項、10項、11項規定的:有新的證據足以推翻原判、原判決認定的基本事實缺乏證據、證據是偽造、適用法律確有錯誤的、剝奪當事人辯論權力的、原判決遺漏以及第二款違反法定程序影響案件正確判決的,應當再審的事由。

請求事項:

1、撤銷兩級法院初、終、再審判決;

駁回被申請人的訴求;判令承擔全部訴訟費用。

2、判令被申請人給付拖欠款(原判遺漏)×元。

3、被申請人的訴求屬于惡意,應于懲罰,判令由此給申請人造成的損害(車旅誤工等)賠償人民幣×元。

糾紛事實:

申請人與銀行約定是70平米土瓦結構房。簽定《抵押合同書》、《賣房契約》。被申請人購買后,索要115平米臨街的磚瓦結構住宅房;不顧民事行為主體和約定標的,訴求法院判給該房。

民案原判:

故意違背基本事實和法律用債務曲解立案、規避約定審理、做出與約定相悖的判決:被告給原告倒出臨街的土瓦結構房。

1、證據足以推翻原判:《抵押合同書》、《賣房契約》、《還款憑證》、房屋照片,是確定糾紛事實、案件性質、約定標的、民事行為主體的關鍵證據;

法院原判未予認證質證!符合《民訴法》第179條一款一項“有新的證據,足以推翻原判決裁定的”規定情形。

2、原判認定的基本事實缺乏證據證明,認定的事實是偽造的,沒有質證。

糾紛源之房產抵押買賣;認定債務糾紛,沒有證據證明。

署名潘振林、標明63平米土草房的《房照》,來路不明;村委會代簽的日期是在此房出賣并且建成磚瓦結構房之后,是廢棄無效證件;不具證明力。做定案依據未質證。

如此審判錯誤,符合《民訴法》第179條一款的2、3、4項規定情形“原判決裁定認定的基本事實缺乏證據證明的”和“原判決裁定認定的事實主要證據是偽造的”以及“原判決裁定認定事實主要證據未經質證的”。

3、原判適用法律錯誤:房產抵押買賣糾紛用《民法通則》債權條款判決,明顯與糾紛性質不符。

符合《民訴法》第179條一款第6項“原判決裁定適用法律確有錯誤的”規定情形。

4、原判決遺漏:庭審時,被告反訴原告欠款事項沒有認證。

符合《民訴法》第179條一款第12項“原判決裁定遺漏或超出訴訟請求的”規定情形。

民案終審:

對上訴案件,不審不問判決維持,違背《民訴法》第152條“對上訴案件應當開庭審理、詢問當事人”的法定程序。符合《民訴法》第179條二款“對違反法定程序可能影響案件正確判決裁定的”和第179條一款10項“違反法律規定,剝奪當事人辯論權力的”規定情形。

民案再終審:

對確定糾紛事實、案件性質、約定標的、民事行為主體,足以推翻原判的關鍵證據仍不質證認證;覆轍原判錯誤,主觀臆斷做出駁回再審訴求的判決。

綜上所述:

兩級法院,對債務案的“兩審一再”的審判,是在故意違背房產抵押買賣基本事實和相關法律法規情形下做出錯誤判決的。

被申請人,違背依法訴權,惡意訴求;本訴與本訴之外均沒有證據證明!是以非常手段干擾破壞司法公正,陷無辜的申請人于訴訟中;蒙受人生各方面的慘重損害與精神折磨。由此造成的侵害必須賠償。

惡意訴訟,禍國殃民法理不容!為有效制裁和遏制民事惡意行為,彰顯正義維護法律尊嚴;故此依法訴求。

此致

再審申請書范文3再審申請人(原審訴訟地位):(是自然人的,應寫明姓名、性別、年齡、民族、住所、聯系方式;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的,應寫明單位的法定名稱、住所地、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責任人的姓名、職務及聯系方式)。

再審被申請人(原審訴訟地位):(列法同上)

__×(申請人名稱)因與__×(被申請人名稱)__糾紛一案,不服__人民法院于×年×月×日作出的(____)__×第__號民事判決(裁定),向人民法院申請再審。

再審請求

1、

2、

申請事由:《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七十九條第×款第×項(具體內容列明)

申請理由

1、再審事由一:符合《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七十九條第×款第×項,具體理由與依據如下:

2、再審事由二:符合《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七十九條第×款第×項,具體理由與依據如下:

綜上所述:

此致

人民法院

申請人:自然人簽名或法人公章

×年×月×日

再審申請書范文4申請人:______工程有限公司,地址:__經濟技術開發區十三號街__號,法定代表人:康__董事長,組織機構代碼證:____________。

被申請人一:____建設集團有限公司__分公司,地址:__省__市__大道__大廈四樓,企業負責人:余__,組織機構代碼證:____________。

被申請人二:____x建設集團有限公司,地址:__省廣州市天河區天河路351號__外經貿__廈14樓,法定代表人:曾__x,組織機構代碼:____________。

被申請人三:__市文化廣電新聞出版局,地址:__市__區新洋路民主大廈,法定代表人:__,組織機構代碼:____________。

申請人不服__省__市中級人民法院于____年6月25日作出的案號為(____)x中法民一終字第100號的民事判決書,申請再審。

再審請求:

1.請求貴院依法對本案進行再審,撤銷__省__市中級人民法院(____)x中法民一終字第100號民事判決書。

2.請求貴院依法改判或者發回重審,支持申請人一支付申請人工程款人民幣2517745.83元和利息人民幣253337.68元(按銀行同期貸款利率計算,從____年11月18日起計算至實際支付之日止,現暫時計算至____年6月30日,共計589天),申請人二對上述申請人一債務承擔連帶責任,申請人三依法承擔其在欠付工程款范圍內的清償責任;

3.本案訴訟費由三被申請人承擔。

事實和理由:

一、申請人與被申請人一之間簽訂的《建筑外裝飾工程承包合同》并非屬于違法分包,其已經通過其后續的默認行為同意了該分包工程,符合《__市文化研究教育推廣中心工程施工合同》關于分包的約定,應被認定為有效。

首先,在____年10月10日申請人提交的《幕墻過程分部分項報驗申請表》、《幕墻分部(子分部)工程質量驗收記錄》,經被申請人的監理機構__宏達過程顧問有限公司簽收確認認可,被申請人三在該監理機構簽收確認后也未曾提出任何的抗議,應視為對申請人幕墻工程的認可。其次,在長達兩年之久的施工過程中,被申請人的施工都是在被申請人三的監督下進行的,且其未曾提出任何抗議,也在積極配合申請人施工。申請人自____ 年5月17日簽訂《建筑外裝飾工程承包合同》后參與__文化館幕墻施工,并在____年5月竣工,在這兩年的時間內,申請人一直積極參與工程的施工,并多次進行了工程的增補,而且每項工程的竣工均有向被申請人三和其監理單位申報驗收,在這種情形下被申請人三是不可能不知道申請人承包了幕墻工程的施工,因此,對被申請人三的行為依法應當認定為默認和許可,而并非違法分包,《建筑外裝飾工程承包合同》應屬合法有效,綜上,在不違反我國《合同法》第五十二條第五項的情況下,應遵從雙方當事人的意思表示,認定該分包合同合法有效。

二、被申請人二作為被申請人一的總公司,應對其債務承擔連帶償還責任,被申請人三作為發包人,應依法對申請人一欠付的工程款承擔連帶償還責任。

被申請人二系申請人一的總公司,依據法律規定,應對分公司的債務承擔連帶償還責任。被申請人三作為本案的發包人,依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糾紛案件適用法律問題的解釋》第二十六條第二項:“實際施工人以發包人為被告主張權利的,人民法院可以追加轉包人或者違法分包人為本案當事人。發包人只在欠付工程價款范圍內對實際施工人承擔責任。”的規定,被申請人三應對申請人一拖欠的工程款承擔連帶償還責任。

三、關于工程款如何確定的問題,原審法院應依職權組織雙方對工程款數額進行確認,不應以工程款無法確定為由駁回申請人的訴求。

首先,工程款的確定不是單方就可以確認的,申請人在竣工后已經多次向被申請人一請求對工程進行結算,但被申請人一一直不予結算。根據申請人提交的相關證據材料(見證據4《__市文化研究教育推廣中心幕墻工程結算書》、《工程結算匯總表》),申請人已于____年12月15日向被申請人一提交了相關的結算資料,但至始至終被申請人一直無動于衷,既不對申請人提交的結算資料進行審核,也不否認其真實性。之后,申請人也多次向其表明支付剩余工程款的問題,其中證據可見申請人給被申請人一的《律師函》(備注:上有林x的簽收確認(字跡不清,暫時以x代之),但被申請人一以各種理由進行拖欠。現申請人通過法院起訴的方式,目的在于通過法院的公權力對工程款進行強制確定,以便維護申請人的合法權益。

其次,根據申請人與被申請人三簽訂的《建筑外裝飾工程承包合同》第14條第14.2、14.3條款的約定,在申請人向被申請人提及相關竣工驗收報告后,被申請人應在21日內組織進行驗收并提出修改意見,如未在規定的期限提出,即視為同意。因此,依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糾紛案件適用法律問題的解釋》第二條:“當事人約定,發包人收到竣工結算文件后,在約定期限內不予答復,視為認可竣工結算文件的,按照約定處理。承包人請求按照竣工結算文件結算工程價款的,應予支持。”的規定,本案中的工程結算款完全可以參照申請人提交的《__市文化研究教育推廣中心幕墻工程結算書》、《工程結算匯總表》進行結算。

最后,原審法院直接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六十五條的規定及《最高人民法院關于民事訴訟證據的若干規定》第二條駁回申請人的訴求明顯適用法律不當,上述規定適用于基本事實認定的舉證,而在本案中,申請人對被申請人一拖欠申請人工程款的事實已經完成了舉證責任,只不過在關于工程款數額的確定上雙方無法協商確定,對于雙方無法協商確定的,法院應依職權組織雙方對該工程款的實際造價進行評估,促成本案的解決,化解雙方之間的矛盾,而不是駁回申請人的訴求,浪費司法資源。

退一步看本案,如原審法院以申請人無法確定工程款實際數額就駁回申請人的請求,不利于《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糾紛案件適用法律問題解釋》第二條款的落實,使得本條款成為紙上的條文,而無實際意義。依據該條款,如果建設施工合同無效的,但建設工程竣工驗收合格的,應參照合同的約定支付工程款,由此可以看出,建設施工合同無效,確定工程款的依據還是要看雙方合同的約定,而根據申請人與被申請人一簽訂的《建筑外裝飾工程承包合同》以及補充合同二套以及增補報價書三套都對工程造價作了明確的約定,具體金額為11917729.86+314726.71=12232456.57元,原審法院對此卻視而不見,既不組織雙方對工程款的數額進行確認評估,也不參照雙方合同約定的工程造價數額,在被申請人一不配合做工程結算的情況下,對工程款的確定法院應積極主動依職權對工程的造價進行評估,這樣才能懲罰被申請人一賴賬的行為,維護申請人的合法權益,彰顯法律的公平正義,維護社會生產的正常秩序。

綜上,原審法院在不顧被申請人事后默認事實的情況下,認定申請人與被申請人一簽訂《建筑外裝飾工程承包合同》為違法分包,為無效合同,屬于事實認定不清,應依法予以撤銷。另雖然原審法院審理查明了建設施工的相關事實,認定申請人為__x市文化研究教育推廣中心幕墻工程的實際施工人,但卻以實際工程結算款無法確定為由,直接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六十五條規定,駁回申請人的訴求,屬于適用法律不當,依法應予以撤銷。因此,懇請貴院能本著以事實為依據,以法律為準繩的原則,依法撤銷__省__市中級人民法院(____)x中法民一終字第100號民事判決書,依法改判或發回重審,支持申請人的訴求,維護申請人的合法權益。

此致

__省高級人民法院

申請人:

年 月 日

再審申請書范文5申請人:李國平,男,1969年10月22日出生,漢族,三輪車司機,住岳陽市芋頭田社區居委會,電話:13501386270

委托人:朱木軍,北京市佑天律師事務所律師

被申請人:周正兵,男,1968年9月28日出生,漢族,個體工商戶,住岳陽市梅溪橋洞口,電話:

申請人因與被申請人人身損害賠償糾紛一案,不服湖南省岳陽市中級人民法院2011年8月1日作出的(2011)岳中民一終字第227號民事判決,現提出再審申請。

請求事項

1、請求依法再審,糾正原判錯誤;

2、撤銷(2011)樓民初字第460號民事判決和(2011)岳中民一終字第227號民事判決;

3、駁回原審原告的無理訴訟請求。

事實與理由

湖南省岳陽市兩級法院的審判違背基本法律原則和精神,違法認定相關事實和證據,審判程序嚴重違法,而且在審判中粗俗地對待申請人,該案的審判人員法律職業道德缺失,法律業務水平低下,不僅使申請人為本不應該受理的訴訟所累,還錯誤地判決申請人承擔責任,這是對法律的褻瀆,是對申請人利益的嚴重侵害。

一、被申請人(一審原告)不具備訴訟主體資格,其起訴是濫用訴權,立案時應不予受理,受理后應裁定駁回其起訴。

1、依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人身損害賠償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九條規定,雇員從事雇傭活動受到傷害,雇主應承擔賠償責任。

被申請人是死者雇主,是人身損害的賠償義務人,不是受害人,其起訴不符合法律規定。《民事訴訟法》第108條規定:“原告是與本案有直接利害關系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其當然之意就是原告與本案有直接利害關系,且其合法權益受到侵害。而本案中的被申請人,是侵權行為的加害方,其作為原告起訴,與法律的精神原則不符,是濫用訴權的行為,人民法院對其行為應予以制止,立案時應不予受理,受理后應裁定駁回起訴。

2、被申請人作為雇主行使追償權的前提不存在。

《解釋》第九條:……雇員因故意或者重大過失致人損害的,應當與雇主承擔連帶賠償責任;雇主承擔連帶賠償責任的,可以向雇員追償。可見雇主行使追償權的前提是承擔了連帶責任。需要強調的是:連帶責任是一種判決責任,通過訴訟由法院判決承擔。被申請人私自與死者家屬達成賠償協議,不構成連帶責任的承擔,其行使追償權的前提不成立。

二、一審法院事實認定錯誤,其判決缺乏事實依據

(一)民事責任認定錯誤

1、依據相關法律規定,本案歸責可能涉及的責任主體有:被申請人、申請人、死者張海波,定作人許國祥,一審法院僅在申請人與被申請人之間進行責任劃分與認定,違背了相關法律;

也正因為一審原告訴訟主體的不適格,才導致民事責任認定的錯誤。

2、一審法院確認民事責任的證據無效

一審法院確認民事責任的唯一依據為《12·22高空墜落死亡事故調查報告》,該調查報告在內容和形式上存在諸多瑕疵,明顯系人為炮制,不能作為本案審理時劃分民事責任依據

(1)事故調查報告屬于行政機關內部行文,不具有公示公定效力,

不得作為有效證據在民事訴訟中予以采信。

(2)《調查報告》是被申請人違法取得的證據,不具有合法性:依照《生產安全事故報告和調查處理條例》(國務院第493號令)第二十八條規定,事故調查組成員在事故調查工作中應保守事故調查的秘密,可見事故調查報告是不對外的,被申請人取得程序違法。

(3)《事故調查報告》明確了申請人的責任人卻未給予其申訴權利,依照行政法相關理論,該調查報告對申請人不產生法律效力。

(4)事故調查程序違法,調查報告不具有相應法律效力:①依照《生產安全事故報告和調查處理條例》(國務院第493號令)第二十二條規定,事故調查組應當邀請人民檢察院參加;②依照《生產安全事故報告和調查處理條例》(國務院第493號令)第三十條規定,事故調查組成員應該在事故調查報告上簽字。然而遺憾的是,被申請人提交的事故調查報告其調查沒有檢察院參加,事故調查組成員也沒在調查報告上簽字,是一份不具備法律效力的調查報告。

(5)事故調查報告用語模糊,所謂的“直接原因”、“主要原因”、“重要原因”及“直接責任”、“主要責任”、“重要責任”等概念很明顯是人為炮制的產物,非正常的事故原因分析和責任劃分。

(二)賠償數額認定違背法律基本原則和精神

(1)稍有法律常識的人都知道,民事協議具有嚴格的相對性,不得以協議對抗第三人。被申請人與死者張海波家屬私自達成的賠償協議,該協議并未得到申請人的認可,對申請人不產生法律效力。一審法院以該協議確定的賠償數額為基礎,要求申請人分擔賠償責任,違背基本的法律原則和精神。

(2)一審法院已給了明確的舉證期限,然而質證時被申請人卻未提交符合法律規定的證據,其所提交的賠償協議為復印件,申請人當即予以了否認,一審法院竟然以復印件作為審理案件的依據。

三、一審法院審理程序錯誤百出,嚴重違反法律規定,二審應當發回重審。

1、被申請人于2011年1月28日起訴,法院應在收到起訴書狀之日起7日內立案,而判決書寫明2011年3月11日才立案,違反了法律規定。

2、人民法院適用簡易程序審理案件,應當在三個月內審結。

本案一審適用簡易程序,則其審理時限早已超過。

3、送達程序違法。

《民事訴訟法》規定:直接送達法律文書的,應交由受送達人簽收。一審法院在申請人送達第二次開庭傳票時,采取的是直接送達的方式,但沒有被上訴人的簽收;且送達行為粗俗,嚴重損害了人民法院的形象。

4、開庭程序違法。

《訴訟法》規定,人民法院應在開庭前三日通知當事人和其他訴訟參與人。一審第二次開庭沒遵照此規定,頭天通知第二天開庭,致使申請人人無法參加訴訟。

5、舉證質證程序違法。

一審法院給予了明確的舉證期限,舉證期限屆滿后被上訴人未提交有效證據,一審法院竟在法庭辯論結束后又安排質證,違反了《證據規則》有關規定。

6、根據《訴訟費用交納辦法》的規定,適用簡易程序審理案件減半交納案件受理費。

而一審判決確定的案件受理費是按普通程序收取的,與法律規定不符。

四、本案中申請人對死者家屬不應承擔賠償責任

1、被申請人應對死者家屬承擔賠償責任

(1)《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人身損害賠償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九條規定,雇員從事雇傭活動受到傷害,雇主應承擔賠償責任。可見,被申請人對死者家屬承擔賠償責任是基于法律直接規定,其承擔的是無過錯責任。

(2)被申請人主客觀上都具有重大過錯,應承擔賠償責任。依照相關規定,承攬家庭居室裝修應具備相應資質,且其從業人員應具備相應的從業資格。被申請人不具備相應施工資質,屬于違規承攬工程;其雇工也不具備從業資格和高空作業資格;施工現場未采取任何安全措施,施工人員也無任何安裝裝備,現場指揮人員缺失,因此被申請人應對事故的發生承擔賠償責任。

2、申請人對死者家屬不應承擔賠償責任

依照《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人身損害賠償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九條,雇員在從事雇傭活動只有因故意或者重大過失致人損害才承擔賠償責任。對過失認定采取義務違反的客觀標準,在司法實踐中已是不爭的事實。本案中申請人為個體運輸工人,非被申請人長期雇工,也不具備防盜網安裝的專業技術,對安裝工程只是起協助作用,且是按被申請人雇傭的專業安裝人員的指令進行施工,并無違反任何義務性規定,因此申請人對損害發生主觀上不具有重大過失,對死者家屬不應承擔賠償責任。

對于一審法院的違法錯誤判決,申請人及時予以了上訴,然而二審法院對一審判決的錯誤,不依法予以糾正,而是維持原判。為維護法律的嚴肅性和司法公正性,為保護申請人的合法權益,特申請高級人民法院再審本案。

此致

湖南省高級人民法院

申請人:

追加第三人申請書范文第4篇

自上個世紀九十年代以來,人民法院的民事強制執行工作日趨繁重,涉及申請執行人、被執行人、協助執行人、第三人和案外人隨“權利本位”理念的升華而頻生的實體權利和程序權利主張,亟需相應的公權力予以支持,而我國現行的民事訴訟法執行程序篇(以下簡稱執行篇)對執行機構的立法授權極其有限,導致執行程序中行使執行權的執行行為常處于無法可依的狀態。當前,中國的司法界和法學界強烈要求制定一部民事強制執行法,呼聲日高,筆者亦愿意為此效力。

強制執行法應明確的權利

當今社會的基本概念是公權力,立法的重要功能在于給國家機關授權。筆者認為,體現中國國情的民事強制執行權有六項權能,需要立法予以確立:

其一,執行保全查封財產權。為防止債務人在債權人申請執行前轉移可執行的財產,參照外國設立判決抵押權的立法例,最高人民法院于2005年5月1日實施的法釋(2004)15號《關于人民法院民事執行中查封、扣押、凍結財產的規定》(以下簡稱《查封規定》)第三條規定:“作為執行依據的法律文書生效后至申請執行前,債權人可以向有管轄權的人民法院申請保全債務人的財產。人民法院可以參照民事訴訟法第九十二條的規定作出保全裁定,保全裁定應當立即執行。”這里的“有管轄權的人民法院”是指對該申請保全案有執行管轄權的人民法院,顯然是確立了由執行機構享有和行使的執行保全裁定權。但是,這一司法解釋確立的執行權能,在2008年4月1日公布施行新修改的民事訴訟法中,卻沒有列入。

其二,執行司法審查權。執行機構受理債權人的執行申請,有權對其申請書及執行依據進行司法審查,特別是對仲裁裁決書和公證債權文書的審查,如果發現其確有錯誤,則有權裁定不予執行。我國對此項權能的立法規定不夠完善,亟需立法增補、修正。

其三,執行命令權。在執行司法實踐中,一些地方法院執行機構借鑒外國的民事強制執行經驗,在申請執行立案后,給被執行人制發執行命令,被執行人收到執行命令須立即依命令履行義務。當前,實施這一執行權能的欠缺是執行篇中沒有執行命令之規定。而且執行人無正當理由違抗執行命令時,執行法院也沒有相應的罪名(如藐視法度之罪),可以立即以該罪治之以刑罰。

其四,執行措施實施權。這是執行權能的核心部分。執行篇列出十五條,確定執行機構享有九項執行措施實施權。但是,立法賦予執行機構這九項執行措施實施權不夠完善,是由執行當事人申請實施還是由執行機構以職權主動實施,未作規定。此外,執行司法實踐和司法解釋早已突破“不得重復查封”的立法規定,而建立了輪候查封制度,致使執行機構享有輪候查封權。執行篇卻未予立法確定,弱化了對被執行人的懲罰力度的問題。

第五,執行裁判權。執行機構在執行程序中,處理大量的物權與債權的轉換事項,涉及實體裁判的權能需要立法確定的較多,如裁定變更、追加執行當事人可能引起的訴訟;查封優先權的設立及由此可能引起的訴訟。按《查封規定》第五條、第六條和其他司法解釋的規定,不予執行被執行人豁免執行的財產可能引起的訴訟;參與分配程序中的清償債務分配表可能引起的訴訟;執行財產保管和使用中發生損毀、滅失情形可能引起的訴訟;執行權行使中發生侵權行為可能引起的訴訟;以及這些訴訟案件的受訴機構、舉證程序和舉證責任分配等。這些可預期發生的執行裁判權,都應當在立法中予以確定。

其六,執行統一管理權。中央曾要求“強化執行機構的職能作用,加強執行工作的統一管理和協調。各省(自治區、直轄市)范圍內的人民法院執行工作由高級人民法院統一管理和協調,并負責同外省(自治區、直轄市)高級人民法院執行機構協調處理執行爭議案件”。為此,最高人民法院制發了法發(2000)3號《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高級人民法院統一管理執行工作若干問題的規定》,作為司法解釋的規定,也未被立法采納確定此項權能。

要妥善兼顧申請執行人和被執行人的權利

國家一項公權力的設立,應當源于權利。而我國對執行程序中存在的大量權利,在制定民事訴訟法時普遍地被認識不足,特別是能夠給予立法者更多影響的學理界,有的認為執行程序應當實行“執行當事人不平等原則”;有的更是令人難以理解地認為:“執行人員拿著執行文書采取執行措施的行為,同公安人員拿著逮捕證追捕犯罪嫌疑人的行為,似乎并沒有什么性質上的區別”。

在學理界的這種輿論導向影響下,立法者似乎很少考慮執行程序中的民事權利,特別是被執行人的權利,如即使意識到應當立法保護被執行人的極為重要的豁免執行之權利,也僅在執行篇的第二百一十九條和第二百二十條旨在設立強制執行措施的規定中加了一句“但書”,由執行機構以職權予以“保留”“生活必需費用”和“生活必需品”,其側重點不是確定權利;《查封規定》第五條列了八項豁免執行財產,也未被立法采納。因此,基于權利而設立權力,在執行篇中忽略得太多。

最高人民法院民事強制執行起草小組形成的《民事強制執行法(草案)》第一稿中曾列述了495條,其中多是基于保護程序中的各種權利而設置相應的執行權能的規定。筆者認為,執行程序中不可忽視的而且應當列為法條的民事權利至少有如下四個方面:一是申請執行人和被執行人共有的權利:二是申請執行人獨有的權利;三是被執行人獨有的權利;四是執行程序中涉案人的權利。

追加第三人申請書范文第5篇

合 同 編 號 :

借 款 人:

抵 押 人:

保 證 人:

貸 款 人:

貸款品種:

本合同簽約各方本著平等、真實、自愿的原則,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及其他有關法律、法規之規定,特制訂本合同,以昭信守。

特別提示:借款人和擔保人在簽訂本合同之前,請務必仔細閱讀本合同個條款,尤其是“特別提示”和黑體字部分,如有不明之處,請及時咨詢,貸款人一定積極解答。借款人和

擔保人有權同意本合同和選擇其他合同,但在簽署本合同后即視為同意本合同全部條款。

第一章 貸款

第一條 貸款種類。貸款人經審核借款人提交的貸款申請書,同意向其發放貸款。

第二條 貸款用途:本貸款的用途為: .未經貸款人書面同意,借款人不得改變貸款用途。

第三條 貸款金額。本合同項下的貸款金額為人民幣(大寫) 元。

第四條 貸款期限。本合同項下的貸款期限為_______個月,自貸款借據(附件2)記載日期起算,即自_____年___ 月___ 日起至_____年___月___日止。

第五條 貸款利率。本合同簽訂時的貸款利率為年利率 %,在本合同有效期內如遇法定利率調整或計息方法變更,貸款期限在1年以內(含1年)的,實行原利率,不分段計息;貸款期限在1年以上的,從次年1月1日開始,貸款利率按調整后適用利率 浮 %計息。貸款人在本合同有效期內按照人民銀行的規定調整本合同貸款利率的,貸款人將在營業場所對法定貸款利率的調整情況進行公告,不再另行向借款人發書面通知。

第六條 計算方法。利息以借款人實際提款日起算,按實際提款額和用款天數計算,計算基數為一年360天。

第七條 上述約定與貸款借據不符的,以貸款借據為準,貸款借據為本合同不可分割的組成部分。

第八條 提款先決條件。借款人在提款前,應滿足如下先決條件:

8.1借款人已按貸款人要求開立用于提款、付息及還款的賬戶。

8.2本合同項下的擔保條款已生效。

8.3在申請貸款的過程中,借款人已向貸款人提供貸款人要求提供的所有文件和資料且該些文件和資料繼續保持有效。

第九條 借款人在此授權貸款人將借款人依據本合同規定取得的貸款一次性劃入借款人指定的賬戶(附件3),或將貸款一次性劃入下列指定賬戶:

戶名: ,賬號: ,開戶行: .

第十條 貸款擔保。本合同項下的全部貸款采用 (抵押/保證)擔保方式,抵押人為 、保證人為 (視情況而定,下文統稱為“擔保人”),具體約定見本合同相應擔保條款。

第十一條 借款人在貸款期限內,選擇以下 還款方式償還貸款本息。本合同項下貸款按 (月/季)共分 期償還,具體還款金額及還款日期見貸款行提供的《還款計劃書》(附件4)

1、利隨本清

2、等額還本付息

3、等本金還款

4、遞增/遞減還款法

5、按期還息一次還本

6、前3個月按月還息后按月等額還款

7、前3個月按月還息后按月等本還款

8、前5個月按月還息后按月等額還款

9、前5個月按月還息后按月等本還款

第十二條 貸款人可在約定的還款日直接從借款人在貸款人處開立的還款賬戶(附件4)內扣收到期本息。借款人應保證還款賬戶內有足夠余額償還到期應付本息。若借款人需要變更還款賬戶賬號或對還款賬戶進行任何類似變更,借款人須到貸款人處申請辦理相關手續;若還款賬戶發生掛失、凍結、結清、超期或任何其他類似變化事項,借款人須在貸款人處開立新的扣款賬戶,并在該賬戶內存入足夠的資金以償還到期應付本息。

第十三條 貸款人將對逾期貸款本金按貸款利率加收50%計收罰息,對逾期貸款利息計收復利。

第十四條 借款人可提前償還全部或部分未還貸款,但應按下列要求提前通知貸款人,并取得貸款人的書面同意。借款人每年只能提前償還一次貸款。

14.1借款人必須于預定的提前還款日前5個工作日向貸款人提出書面申請,并且該申請一經發出即不可撤銷。

14.2借款人提前償還部分貸款的,每次還款金額原則上不得低于人民幣(大寫) 元,提前還款前已計收的貸款利息不再調整。

14.3對于因提前還款而變更還款期限的,重新約定的還款期限不得長于原期限,且仍按照貸款借據約定的利率及還款方式計收貸款本息。

14.4提前償還部分貸款的,貸款人與借款人應對剩余部分未還貸款重新約定還款計劃,借款人應按貸款人重新提供的《還款計劃書》標明的還款日期和還款額償還剩余貸款本息。借款人提前償還全部未還貸款的,應結清全部利息。

第十五條 借款人向貸款人聲明如下:

15.1借款人具有完全的資格和權利簽署本合同并履行其在本合同項下的義務。

15.2借款人為本合同項下貸款而向貸款人提供的所有文件、資料和憑證等是準確、真實、完整和有效的。

15.3借款人未隱瞞任何已發生或即將發生的有可能使貸款人不同意發放本合同項下貸款的任何事件。

借款人向貸款人承諾如下:

15.4按照貸款人之要求,如實提供貸款審查過程中應提交的資料,自覺接受貸款人對本合同項下貸款使用情況的調查、監督,并給予足夠的協助和配合;

15.5按本合同之規定清償本合同項下之貸款本金及利息;

15.6 在借款人的職業、收入、住址、通信地址、聯系電話等個人情況發生變化時,借款人應立即通知貸款人該等變化;

15.7 不以與任何第三方的糾紛為理由影響其在本合同項下還款義務的履行。 第十六條 下列任一事件均構成本合同項下的違約事件:

16.1借款人

連續三期或累計六期未按時或全額履行還款義務的;

16.2借款人在本合同中所作的聲明被證明是不正確的、不真實的或具有誤導性的; 16.3借款人未能實現或遵守其在本合同中所作的承諾或違反了其在本合同項下的其他義務;

16.4借款人在還款期限內死亡、失蹤或喪失行為能力,又無合法繼承人或受遺贈人繼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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履行本合同項下義務,或其合法繼承人、受遺贈人拒絕履行本合同的;

16.5出現了對或可能對借款人履行其在本合同項下義務產生嚴重不利影響的其他情況。 第十七條 一旦發生上條所述任何違約事件,貸款人有權采取以下任何一項或多項措施: 17.1要求借款人和/或擔保人限期糾正違約;

17.2宣布所有已貸出的貸款立即到期并要求借款人立即償還全部貸款本金、利息和其他應付款項;

17.3要求追加或更換保證人、抵押物、質押物;

17.4宣布行使或實現本合同項下的擔保權利。

第二章 抵 押

第十八條 抵押人自愿以其享有合法所有權和處分權的 作為本合同項下的抵押物,以擔保借款人按期償還本合同項下的貸款本息和其他應付款項。抵押物具體情況見附件1:《抵押物品清單》。

第十九條 本合同簽訂時,貸款人認可的抵押物價值共計人民幣(大寫) 1 元,抵押率為 %.在抵押期限內,抵押物的抵押率若超出此抵押率時,貸款人有權隨時要求抵押人提供新的抵押物或貸款人可接受的其他有效擔保。抵押人拒絕履行上述約定視同違約,貸款人有權行使其在本合同第十七條項下的權利。

第二十條 抵押擔保的主債權的種類、金額、期限即為本合同第一章約定的貸款種類、貸款金額、貸款期限。

第二十一條 抵押擔保的范圍包括:本合同項下貸款本金、利息(包括法定利息、約定利息、復利及罰息)違約金、損害賠償金、貸款人實現貸款項下債權及抵押權的費用。

第二十二條 本合同簽訂后,抵押人必須親自或委托貸款人持本合同到有權登記部門辦理抵押物的抵押登記手續,抵押登記費用由借款人和貸款人各承擔50%.

第二十三條 抵押期間,抵押物的所有權或使用權憑證及其他有效證明文件、相關資料,以及有權登記部門出具的抵押登記證明文件和其他相關證明文件正本均由貸款人執管。

第二十四條 借款人須向 保險公司辦理 保險,并以貸款人為第一受益人。本合同項下貸款本息及其他應付款項償清之前,保險單正本由貸款人執管。貸款人有權收取保險賠償金并視情況將其直接用于償還本合同項下借款人應付的貸款本息和其他款項。抵押期間,借款人不得以任何理由中斷或撤銷保險。為防止保險中斷,貸款人可以代替借款人投保,保險費費用由借款人承擔,保險權益屬貸款人。

第二十五條 抵押期間,抵押物由抵押人占管,抵押人應妥善并合理保管、使用、維護抵押物,保證抵押物的完好無損,并隨時接受貸款人的檢查。

第二十六條 抵押人聲明與承諾如下:

26.1抵押人是抵押物的唯一合法所有人,對抵押物享有合法的處分權,抵押物的所有權不存在任何爭議,依法可以作為抵押擔保的標的物。

26.2抵押人向貸款人提供的所有文件、資料、報表和憑證等是準確、真實、完整和有效的。

26.3目前并不存在任何涉及抵押物的、并將會對抵押物的價值造成嚴重不利影響的任何查封、扣押、訴訟、仲裁或其他爭議事件。

26.4抵押物抵押期間,抵押人出租抵押物的,須通知貸款人。抵押人以轉讓、抵償債務、贈與等方式處分抵押物的的所有權的,須征得貸款人同意。抵押人擅自處分抵押物引起貸款人損失的,由抵押人承擔責任。

26.5抵押人應及時將可能影響抵押物或其價值的任何事件(包括但不限于涉及抵押物的任何查封、扣押、訴訟、仲裁或其他爭議事件)通知貸款人。由于抵押人的過錯或其他任何原因造成抵押物價值減少的,抵押人應及時告知貸款人,立即采取措施防止損失擴大,并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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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十天內向貸款人提供貸款人認可的與減少的價值相當的擔保。

26.6抵押人不應采取可能損害貸款人針對抵押物或其在本合同項下的任何權利的行為。 第二十七條 貸款人由于國家利率政策調整而執行新利率的,無須征得抵押人的同意。 第二十八條 本合同項下所設立的抵押擔保獨立于貸款人為本合同所取得的任何其他擔保,并不受任何其他擔保的影響。本合同項下貸款及其相關條款如因任何原因成為部分或全部無效,均不影響本合同項下抵押條款的效力,抵押人仍應按照約定承擔責任。

第二十九條 本合同項下所設抵押將一直保持有效、直至依據本合同項下規定應付的本

金、利息、費用、違約金、損害賠償金及為實現債權而支出的費用等款項全部償清為止。

第三章 保 證

第三十條 保證人自愿為借款人因在本合同項下借取貸款所產生的全部債務向貸款人提供以下第 種連帶責任保證擔保。在借款人未按合同約定履行還款義務時,保證人保證按貸款人的要求履行還款義務。

1.階段性連帶責任保證:保證期間從本合同簽署之日起至抵押人已就抵押物有效設定抵押,且相關抵押物權利證明及設定抵押的相關證明文件交付貸款人正式執管之日止。

2. 全程連帶責任保證:保證期間從本合同簽署之日起至本合同項下貸款履行期屆滿之日起二年止。

第三十一條 保證擔保的范圍為本合同項下貸款本金、利息(包括法定利息、約定利息、復利及罰息)違約金、損害賠償金、貸款人實現債權的費用總額。

第三十二條 保證人在此無條件地并不可撤銷地向貸款人保證: 如借款人未按本合同的約定履行其還款義務,貸款人有權向保證人發出還款通知,保證人在接到貸款人的通知之日起 日內即應按通知中所載明的償還金額、方式向貸款人支付該等款項。

第三十三條 如借款人未按本合同的約定履行其還款義務,貸款人即可直接要求保證人履行其在本合同項下的保證責任。

第三十四條 保證人授權貸款人自行按貸款金額的 %從保證人賬戶中將相應金額轉入保證金專戶,戶名: ,賬號: ,作為保證人履行擔保責任的保證金。貸款人實現本章項下的擔保權益時,有權直接從保證金專戶中扣收借款人在本合同項下未付的本金、利息和其他應付款項。

第三十五條 保證人聲明與承諾如下:

34.1保證人具有完全的資格和權利簽署本合同并履行其在本合同項下的義務。

34.2保證人向貸款人提供的所有文件、資料、報表和憑證等是準確、真實、完整和有效的。

34.3保證人簽署本合同及履行其在本合同項下的義務并不違反保證人訂立的任何其他協議以及適用于保證人的任何法律和法規。

34.4目前并不存在任何涉及保證人或其財產的、并將會對保證人的財務狀況或保證人根據本合同履行其義務的能力構成嚴重不利影響的任何查封、扣押、訴訟、仲裁或其他爭議事件。

34.5如有涉及保證人或其財產的任何查封、扣押、訴訟、仲裁或其他爭議事件,保證人應立即將詳情通知貸款人。

34.6保證人不得采取任何可能損害貸款人針對抵押物或其在本合同項下的任何權利的行為。

第三十六條 貸款人由于國家利率政策調整而執行新利率的,無須征得保證人的同意。 第

三十七條 無需事先征得保證人的同意,貸款人可將本合同項下保證人所擔保的債權轉讓予任何第三人,保證人仍在原保證范圍內承擔保證責任并應當為此目的完成相應的法定手續。

第4/6頁

第三十八條 本合同項下所設立的保證擔保獨立于貸款人為本合同所取得的任何其他擔保,并不受任何其他擔保的影響。本合同項下貸款及其相關條款如因任何原因成為部分或全部無效,均不影響本合同項下保證條款的效力,保證人仍應按照約定承擔責任。 第四章 其他條款

第三十九條 在本合同項下,借款人和/或擔保人應當全額支付其應付的任何款項,不得提出任何抵銷主張,亦不得附帶任何條件。

第四十條 未經貸款人書面同意,借款人和/或擔保人不得將本合同項下任何權利、義務轉讓給第三人。

第四十一條 貸款人給予借款人和/或擔保人任何寬限、優惠或延緩行使本合同項下的任何權利,均不影響、損害或限制貸款人依本合同和法律、法規而享有的一切權益,不應視為對本合同項下權利、權益的放棄,也不免除擔保人在本合同項下承擔的任何義務。

第四十二條 本合同各方互相發出與本合同有關的通知、要求,應以書面方式作出,發送至本合同簽字頁列出的有關方的地址或傳真。任何一方如變更其地址或傳真,需及時通知對方。

第四十三條 本合同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法律并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法律解釋。各方在履行本合同過程中所發生的爭議,首先應由各方協商或通過調解解決;協商或調解不成的,各方同意采取下述第 種方式解決。

43.1由 仲裁委員會進行仲裁;

43.2向 所在地法院通過訴訟方式解決;

43.3 .

第四十四條 本合同項下貸款及其相關條款自貸款人與借款人在本合同上簽字、蓋章之日起生效。本合同項下保證擔保及其相關條款自貸款人與保證人在本合同上簽字、蓋章之日起生效。本合同項下抵押擔保及其相關條款自貸款人與抵押人在本合同上簽字、蓋章及抵押物登記辦理完畢之日起生效。 代表借款人、擔保人簽字的委托人應提供完整的委托文件(包括公證處對委托文件的公證)

第四十五條 除本合同另有約定外,非依法或本合同各方當事人一致同意,任何一方均不得擅自變更或提前解除本合同,各方協商一致變更或解除本合同的,應依法簽訂書面協議。書面協議達成之前,本合同條款依然有效 .

第四十六條 本合同未盡事宜,按照有關法律規定執行或由當事人各方簽訂書面補充協議解決,《補充協議》與《抵押物品清單》、《貸款借據》、《貸款/還款賬戶》、《還款計劃書》、《提前還款申請》等均為本合同的附件,共同構成本合同不可分割的組成部分,與合同正文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第四十七條 借款人、抵押人、保證人違反本合同時,貸款人采用下述第 種方式進行強制執行。

47.1通過公證直接強制執行,借款人、抵押人、保證人自愿接受強制執行。

47.2經司法機關裁決后強制進行執行。

第四十八條 貸款人有權向有關個人征信系統提供貸款信息;借款人嚴重違約影響貸款

人債權實現時,有權通過向社會公告的形式追究其違約責任。 第四十八條 補充條款

第四十九條 本合同正本一式_______份,借款人、貸款人、擔保人及抵押物登記機關各執一份,其法律效力相同。

第五十條 本合同于 年 月 日于 簽訂。

貸款人:中國光大銀行

授權代表人:

地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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電話:

借款人 : (或委托人)

有效身份證件名稱及號碼:

工作單位: 住所:

聯系電話: 抵押人 (或委托人)

有效身份證件名稱及號碼:

工作單位:

住所:

聯系電話:

保證人 (或委托人)

有效身份證件名稱及號碼:

工作單位:

住所:

聯系電話:

附件1: 抵 押 物 品 清 單 號《中國光大銀行個人貸款合同》項下抵押物為 : 房 產 抵 押 抵押物名稱地址 建筑面積 單價 評估/購買價值 抵

押率 所購房性質 商品房 房改房 解困/安居房 他人私房 其他房產 住宅 公建 多層 高層 產權證明編號 評估機構 房產開發商 聯系電話 購房協議編號 房產用途 房產開發商 聯系電話 車 輛 抵 押 品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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