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共有產權住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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共有產權住房

共有產權住房范文第1篇

一、共有產權住房典型模式

在我國,共有產權住房的發展并不久遠,綜合全國各城市的實踐經驗,有三種模式最具代表性,即淮安模式、上海模式和北京模式。

1.淮安模式

2007年7月26日淮安市《淮安市市區保障性住房建設供應管理辦法》,明確提出要將經濟適用住房使用的土地改劃撥為出讓,實行政府指導價,并與市場接軌。這實質上終止了傳統意義上的經濟適用房的供應,用共有產權住房取而代之。根據共有產權住房產權構成比例的不同,將共有產權住房分為兩種:一是個人擁有70%產權,政府擁有剩余的30%產權;二是個人與政府各占住房產權的50%。

與以往保障性住房類似,共有產權住房也為購房者設置了門檻。淮安共有產權住房公布之初對不同產權構成比例的購買有明確規定。其中,購買個人擁有70%產權共有產權住房的條件是家庭人均月收入300 元以下,具有市區城鎮常住戶口8 年以上,家庭人均住房使用面積在10 平方米以下;購買個人擁有50%產權共有產權住房的條件是享受政府最低生活保障且人均住房使用面積不足10 平方米的困難家庭。但是,2007年初的淮安住房均價即已達到2500元/平方米,以一個剛達到購買70%產權住房要求的三口之家為例,要擁有一套50平方米的共有產權住房平均至少需要12年的全部收入。這顯然不符合實際。因此政策頒布之初,符合條件的購房者寥寥無幾。政府相關部門后來意識到了初設條件的苛刻,因此放寬了申購條件,把人均收入放寬到了700元/月,在實際操作中,甚至放寬到800元/月。幾乎剛好售完首批推出的300套共有產權住房。

淮安對于共有產權住房的退出機制給出了明確規定。在五年內,共有產權住房的政府產權部分不收租金,業主可以原價購買政府產權部分,得到完整產權。當業主的生活水平高于政府規定的享有共有產權住房條件時,可以繼續使用住房,但需要為政府所有部分支付相應市場化租金。五年以后,如果轉讓住房的話,則只能得到自己所有份額的收益,政府得到剩余部分,并且政府有優先購買權。

2.上海模式

上海共有產權住房可以追溯到2009年年底,彼時率先在閔行和徐匯兩個區進行共有產權住房試點,翌年于全市鋪開,官方稱為共有產權經濟適用房。上海對于產權的擁有份額較淮安更為靈活,購房者根據支付能力的大小,可購買共有產權住房60%-70%不等的產權,同時政府持有剩余部分。

上海根據城市人均收入水平,不斷調整共有產權住房的準入門檻。其中最為明顯的當屬人均可支配收入條件,該項已經從試點之初的2300元/年,調到2900元/年,之后又調整為3300元/年。在2013年更是進行了大幅放寬,由原來人均3300元/年一次性提高到了5000元/年。根據2013年公布的《上海市共有產權保障住房(經濟適用住房)準入標準和供應標準》,規定共有產權住房申購家庭人均住房建筑面積應在15平方米以下(含15平方米),對于3人及以上家庭,人均年可支配收入應該低于6萬元(含6萬元),同時人均財產應該低于15萬元(含15萬元);對于2人及以下家庭人均年可支配收入和人均財產標準按前述標準要上浮20%,即人均年可支配收入低于7.2萬元(含7.2萬元)、人均財產低于18萬元(含18萬元)。

關于退出機制,上海規定購房人可以在取得共有產權住房房產證的5年后將房屋出售。政府擁有優先回購權,并且要按其擁有的產權份額收回所對應的轉讓收入。

3.北京模式

北京的共有產權住房出現得相對較晚,2013年10月23日,北京市住建委了《關于加快中低價位自住型改善型商品住房建設的意見》,北京的自住型商品房政策正式出臺。政府明確規定,自住型商品房的價格是周邊同地段商品房價格的70%,建設所用土地通過“限房價、競地價”的方式出讓。該類住房的面積以90平方米為主打戶型。符合之前購買限價房規定的家庭皆可購買。

對于自住型商品房的退出機制,北京市政府明確規定購買此類住房5年內不得上市交易,之后交易獲得收益的30%上交政府財政。

4.各模式對比分析

要充分了解共有產權住房的利弊,需要對其進行對比分析,表1是對前文各模式共有產權住房特點的匯總及優缺點分析。

二、共有產權住房制度建設

雖然各地的共有產權住房政策相繼推出,并且得到了國家層面的支持。但從前文的分析可以看出還存在很多不足之處。筆者認為可以從以下幾個方面對實踐現狀進行完善。

1.完善法律法規,建立共有產權住房法律保障體系

作為一個法治國家,任何制度或政策的推行都應有法可依,以法律保障和約束行為。目前各地推行的共有產權住房政策并沒有合適的法律可依,行政色彩濃烈。以共有產權住房的影響力及其發展趨勢,將其規范化管理提上法律議程已經是勢在必行。首先,應該通過法律形式確定共有產權住房的管理機構,賦予相應機構統一管理權力的同時對其進行必要的監督,防止政出多門、互相扯皮現象的發生;其次,規范化購房準入制度,防止自住型商品房的權力尋租;最后,統一合理的標準確定轉讓溢價分配,杜絕利用共有產權住房投機牟利。

2.多元化共有產權住房供應渠道,增加受惠群體

目前共有產權住房的供應形勢主要有兩種,一是以北京、上海等城市為代表的普通商品房配建供應;二是以淮安等三線城市為代表的集中建設供應,該方式是目前很多地區采用的形式。兩種供應方式有利有弊,前者易于給共有產權住房業主造成物業費負擔上的壓力,且開發商更傾向于偷工減料,顯失公平。后者則造成城市貧富分布不均,不利于社會管理和穩定。因此,一個城市的共有產權住房供應方式應該實現多元化,根據城市區域特色,合理安排共有產權住房位置。同時,可以參照公共基礎設施的建設,將共有產權住房的建設視為準公共產品,引入BT或BOT模式。此外,可以通過其他現有住房轉化增加供應。如現今棘手的小產權房,可以通過土地國有化處理轉化為共有產權住房,在增加共有產權住房的供應同時,也解決小產權房的去向問題,可謂一石二鳥。

3.層次化住房保障體系,明確定位共有產權住房受眾

我國住房保障體系由于發展較為短暫,在制度建設和發展方向上還有很多亟需改善之處,各類保障性住房的受眾層次顯化就是其中一個重要方面。就目前來看,住房保障體系無非三個層次,即社會底層群體保障房、由低收入轉中等收入群體保障房、中等收入群體保障房。但各個地方政府并沒有科學合理的收入劃分制度,在各層次間出現了“夾心層”,社會不公現象明顯。所以,政府應該通過受眾的明確劃分,將共有產權住房合理定位在住房保障體系當中?!白邔β纷?,找好位置”,使得共有產權住房政策不致虎頭蛇尾,設計與落地脫節。

4.重視共有產權住房的建設質量,保障住房品質

傳統的經適房無論是配建還是集中供應,都存在開發商為了追求更大的利潤而降低建設標準的情況。要解決這一問題,任重而道遠。首先,政府主管部門要把控從選定開發商到驗收的每一個環節,保證建筑質量;其次,通過充分評估企業的開發利潤,在充分市場調研的情況下,給予企業適當的補貼。

5.完善共有產權住房制度,強化保障作用

共有產權住房制度在我國的發展處于初級階段,機制設置還有很長的路要走。要強化其保障作用,首先,個人與政府的產權分配應該更加靈活,便于合格購房者能根據自己的經濟實力購買不同比例的產權;其次,突破傳統思路,擴大購房者的選房范圍,政府主要以貨幣形式給予補貼,與購房者共享產權。

6.引入多元資本,助力共有產權住房建設

首先,與金融資本的結合是房地產市場發展的大勢所趨,共有產權住房的建設與運營也不例外。共有產權住房的購買者很多屬于上升階層,政府可以適當松動銀根,鼓勵銀行放松對共有產權住房的貸款限制。其次,可以研究開發企業持有共有產權住房部分產權的可行性,以獲取增值收益的條件引入民間資本。

筆者認為,隨著經濟體制改革的不斷深入,市場在資源配置中的基礎性作用不斷強化,共有產權住房在全國范圍鋪開是大勢所趨。當務之急,政府應該在試點基礎上權衡利弊選擇最佳的推廣模式,總結過往其他類型保障性住房可取之處與經驗教訓,進行科學合理的制度設計,實現共有產權住房的社會價值。

參考文獻:

1.陳明.共有產權經濟適用房:保障性住房建設的新探索――淮安市經濟適用房建設的實踐及其得失.北方經濟.2008.19

共有產權住房范文第2篇

1、簽訂買賣合同。公有住房承租人在落實受買人后,先按當時的出售公有住房政策與公有住房的所有權人或受托人簽訂《公有住房買賣合同》。

2、審核。持《出售合同》、《公有住房買賣合同》、《公有住房上市出售交易過戶申請表》及有關資料,向房屋所在地區、縣房地產交易中心辦理交易過戶審核手續。

3、辦理變更登記手續。可售公有住房上市出售買賣雙方當事人憑《過戶審核表》及有關資料按規定分別向財稅部門和交易中心交清全部稅費或保證金后三天內,憑稅費或保證金交款憑證及有關資料向區、縣房地產登記處辦理變更登記手續,申領房地產權證。

共有產權住房范文第3篇

解釋共有產權存在的合理性是推廣共有產權的前提?;谝韵聨讉€主要理由,我們認為,推廣共有產權符合現實且必要。

(一)給予中低收入家庭產權型保障具有重要的社會經濟意義

住房保障問題是世界性難題。盡管各國住房政策各有特點,但總體上講,住房政策的大趨勢是以促進住房自有化率的提高為主,輔以公共租賃房。歸納其主要原因是:首先,住房作為人類生存的基礎,也是福利的基礎,住房產權與社會政策其他領域之間具有復雜的“嵌入性”,養老、醫療、教育甚至就業等領域均與住房產權密切相關,因此,瑞典學者凱梅尼認為,“在研究福利體制的這一建構與重組的過程中,住房是建構福利國家的一個關鍵領域”,日本學者早川和男(2005)也認為,住宅福利是社會福利之最,主張“把住宅問題看作國家、社會的首要問題”。其次,大量的研究表明,人們存在著對房屋所有權根深蒂固的渴望,擁有住房產權能給人們帶來自尊、自信以及安全感。住房產權有無這種分化對居民的幸福感水平確實產生了不容忽略的影響,有住房產權的居民其幸福感水平顯著高于無住房產權的居民。再者,住房是城市居民家庭財富的主要組成部分,能否擁有住房所有權,對城市家庭而言,更是意味著是否擁有家庭財富積累的原始機會和社會學意義上的社會向上流動的機會。

但是自1998年以來,不斷攀升的商品房價格直接導致了居民住房可支付能力的削弱,高房價與中低收入群體(包括一部分中等收入群體)住房支付能力之間的矛盾日益突出。以浙江省為例,考察根據統計年鑒里七等分城市居民家庭收入水平,計算得到標準住房消費面積為90平方米,各收入階層房價收入比的情況,發現高收入家庭的收入增長基本與房價快速上升的速度相匹配,房價收入比變化不大,而購房能力弱的中低收入家庭,其購房能力不但沒有改善,反而加速惡化。如最低收入家庭房價收入比從2000年的12.94提高到2012年的29.50,2012年中等收入家庭的房價收入比也高達12.35 (如表1所示)。越來越多的中低收入家庭(包括一部分中等收入群體)不得不被動地退出商品住房市場。

因此,給予中低收入家庭產權型保障具有重要的社會經濟意義。根據經典的紡錘型社會結構模型可知,中間階層的比重與其穩定性直接關系到社會的安定,其往往也是社會財富創造的中堅力量,讓這部分家庭擁有“財產性收入”不僅是壯大中產階層隊伍、縮小貧富差距的客觀要求,而且也對改善創業環境、提高城市競爭力、保持社會穩定具有重要意義。

(二)我國經濟適用房政策的偏差

經濟適用房是我國停止實物分房后建立并首推的解決中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難的重要制度安排。不可否認,經濟適用房在一定時期內為解決我國城市中等收入居民住房困難、改善居住質量等問題起了很大作用,但隨著住房市場價格的快速上漲,經濟適用房產權的模糊性所隱藏的一系列問題越發突出。雖在《經濟適用住房管理辦法》中將經濟適用房產權定義為“有限產權”,但是沒有明確個人持有的產權比例,因此經濟適用住房有限產權是在收益和處分上受到限制的所有權,是一種受到限制的單獨所有權,而并非共有。其在法理與具體實施過程中存在以下問題。

第一,有限產權經濟適用房致使法權和事實產權不一致。從字面上理解“有限產權”,是因政府讓渡了一部分收益,因此,對產權做出了某種限定,政府和個人共同持有經濟適用房房屋產權,雙方都是只擁有不完整的產權。然而現實是,擁有不完整產權的個人卻完整地擁有事實上的完整產權,也使得個人擁有了尋租空間,導致法權與事實產權不一致,權力和義務不一致。按照《物權法》以登記確定權屬的原則,既然經濟適用房的產權證和不動產登記簿上的產權人記載的只有購房人的名字,就只能推定房產為購房人所有,其屬于個人財產和私權范疇,政府公權力不具備直接介入權,國家就沒有權利干涉購房人處置權的法律依據。

第二,經濟適用房有限產權制度滋生尋租行為。經濟適用房由于政府的補貼而價格遠低于市場價,讓這種交易更加有利可圖。根據有關規定,經濟適用房在購買5年后就可以上市出售,因此刺激很多人暗箱操作騙購經濟適用房,進行投資謀利。另一方面,一些逐漸富有的家庭沒有從經濟適用房保障制度中合法有序地退出,從而導致了社會住房保障資源完全流失。

第三,有限產權經濟適用房產權不清晰,導致處置難。盡管一些地方以文件形式明確規定了上市交易時應補充土地出讓金或同地段商品房與經濟房的差價,但由于法律效力低(一是居民接受度十分有限;二是實際操作上,特別是退出操作中不能得到法律層面的支持),政府與個人的合法收益得不到及時保障。

第四,有限產權經濟適用房產權不清晰,抵押融資受影響。當個人用住房向銀行抵押融資時,銀行根據個人在住房中擁有的產權比例確定融資額,由于有限產權經濟適用房沒有明確個人持有的產權比例,導致銀行實際操作難,許多銀行拒絕經濟適用房的抵押融資貸款。

(三)租賃保障房難以成為住房保障可持續運行的主要方式

以公共租賃房為主體的租賃型保障房其核心特征是通過“租賃”方式保障居民“住有所居”,房屋所有權不發生轉移,這對引導居民樹立正確的住房消費觀念,形成合理的住房梯度消費模式,具有很好的促進作用。但是租賃型保障房建設投入大、維護運行成本高、退出難等是個世界性難題,極易淪為“福利陷井”。盡管發達國家與地區已實施公共租賃住房保障制度多年,積累了豐富經驗,但仍面臨嚴峻的問題。

第一,租戶對保障房破壞性使用,造成物業和社區環境惡化,社會問題增多。英美等一些社會住房小區秩序混亂,公共場所故意亂拋垃圾、制造噪音、肆意破壞公物等問題比較普遍,成為犯罪活動、吸毒和交易、打群架等集中點。盡管美國公共住房支出不斷增長,但居民對社區抱怨和不滿度增加,嚴重影響居民的身心健康,惡劣的居住環境抵消了低收入家庭的住房保障效用。

第二,住房保障財政負擔重。美國公共住房的建設成本由聯邦政府承擔,但運營成本靠租賃收入維持。剛開始運營期間,由于新房維護成本較低,公共租賃房運行良好,但之后住房保障財政負擔逐漸加重。聯邦住房運營補助從1969年的1490萬美元上升到1979年的72700萬美元,1993年的25億美元,2003年的35億美元,2003年運營補助占公共住房總預算的一半。由于資金緊張,很多住房管理機構不得已停止公共租賃房的修繕和維護,造成公共住房居住環境逐漸惡劣,使得社會租賃住房越來越集中于針對社會劣勢群體進行住房供給,在空間上形成了“貧民窟”,產生了嚴重的社會隔離和階層對立,引發了嚴重的社會問題。

因此,在社會投資缺乏激勵和政府保障財力有限的背景下,簡單地以公租房取代經濟適用房,不僅忽略了住房所有權對所有人主觀福利水平(如自尊、自信等)及住房區域權利(如教育、戶籍等)的影響,忽略了住房所有權對中低收入家庭財富積累的影響,且由于其存在的投資量大、資金沉淀嚴重、維護運行成本高等難題,都不利于提高我國的住房保障水平,其更難以成為我國住房保障可持續運行的主要方式。

(四)開展過共有產權的地區普遍反映政策效果較好,風險可控

值得一提的是,2014年中央政府將“增加共有產權住房供應”首次寫進《政府工作報告》之前,上海、江蘇淮安的部分城市已有幾年的實踐。從實行的情況看,由于產權收益共享、補繳差價等因素,使得溢價大幅縮小,基本杜絕了共有產權房的尋租現象,很好地解決了經濟適用房和限價房中的福利陷阱。

二、發展共有產權住房的思路

構建住房共有產權的理論目標就是使各類住房產權清晰化,并能夠通過共有產權結構有效實現保障性住房內部的轉換和保障性住房與商品房之間的轉換,構建起由商品房、共有產權房、公共租賃房等組成的具有合理分層的新住房體系?,F階段新型共有產權住房應在原來“針對中低收入人群提供保障”的限制原則基礎上,將短期目標重點放在中等 (潛在)收入階層身上,且通過產權清晰、格式統一、具有可調整性的共有產權合約模式統籌管理各類出售型保障性住房;而長期目標,可以考慮覆蓋所有無住房所有權的中低收入家庭,通過產權份額的調整和交易實現各類住房之間的具過渡性、連續性、整體性和動態多層次的可持續轉換。其制度設計的基本思路有以下幾方面。

第一,以共有產權住房模式統領出售型保障房供應體系。利用共有產權住房來統領現在的經濟適用房、拆遷安置房和限價商品房,明確政府與保障對象之間的責權利,從而建立新住房保障體系,構建合理銜接的住房體系(詳見圖1、圖2)。可以依據地方的政府財力、保障家庭支付能力、商品房價格,設定不同的產權比例,形成動態的可調整的產權比例關系。對于限價商品房和拆遷安置房,保障家庭通常有較好的支付能力,政府的產權比例適當降低,便于家庭日后有能力時贖回;對于經濟適用房,保障家庭的支付能力較差,政府的產權比例適當提高,有助保障家庭擁有住房。

第二,明確共有產權的定價思路,避免價格雙軌制。共有產權可采用兩階段定價方法,解決經濟適用房現存建設成本與銷售價格倒掛的問題。兩階段定價方法的基本思路是:第一階段:房地產企業作為開發建設主體,在政府和房地產開發商之間依據成本定價法確定共有產權項目結算價格,如實反映項目建設成本。第二階段:由政府作為共有產權保障房的產權共有人,在政府和保障對象之間確定共有產權的項目銷售價格,根據保障對象支付能力確定共有產權比例。保障家庭通過支付市場價格購買一定比例的住房產權,價格和市場接軌。當家庭購得完全產權后,可以享有和商品房同樣的權利,實現兩個市場的統一。

第三,因地制宜,確定共有產權比例劃分。推行共有產權,可以針對不同收入水平準入門檻的低收入者設定幾種不同的產權分割出售方式,如表2所示。借鑒國外和淮安、上海已有共有產權的實踐經驗,在運作前期應當規定相對較高的購買的比例,建議采用方案1。這樣可以緩解共有產權建設運營中的資金壓力,快速回收共有產權房的投資。隨著政府保障能力的增加,可以擴大“共有產權”的保障群體,購買比例要求逐漸降低(可以采用方案2和方案3),使得更多符合資格的中低收入家庭購買一定比例的共有產權。對于剩余部分的產權,購房人每年按剩余產權價值的2.75%-3%的比例交納租金。此外,共有產權模式也可以作為租售并舉制度“租售轉化”方案的參考。將政策性住房的租、售問題銜接起來,也為不同支付能力的家庭提供了更加細致的購房參考標準。

總體來說,共有產權這樣的制度設計主要有以下幾方面特點:

一是滿足了購房人擁有自有住房的需求。在房源定價上,以開發建設成本為基礎,考慮保障對象支付能力等因素,確定銷售價格。在城市住房資源較為稀缺的背景下,使得保障對象以相對較低且符合自身支付能力的價格購買住房,既解決了基本住房問題,又滿足了人們對產權住房的需求。

二是有利于形成對購房人的扶持和制約機制。購房人可以按本人出資份額享受房屋增值收益,一方面有利于積累經濟能力,為將來退出住房保障、進入市場改善住房創造條件,有利于形成住房保障體系與房地產市場體系的有機銜接;另一方面也有利于制約住房使用、養護過程中不當行為的發展。

三是共有產權保障住房銷售價格以土地開發成本和建安成本為基礎確定,政府主要是免收土地出讓金、稅費和投入市政、公建配套費等支出,財政負擔可以承受,有利于共有產權保障住房工作的可持續發展。

共有產權住房范文第4篇

“共有產權房”近期在多個場合被多個部門屢屢強調。在十《政府工作報告》中更是明確提出,“今年將增加中小套型商品房和共有產權住房供應”。

在很多人連“共有產權房”的概念還不清楚的時候,這個新的住房供應類型就出現在了“兩會”的政府工作報告里,而且是2014年國家要增加供應的住房類型。而管理層決意要開始探索這一住房形式,也僅僅是三個月之前的事?!肮灿挟a權房”最大的特征就在于,即使不具備住房支付能力,市民也可以成為財產所有者,而管理層之所以推出這樣的政策,用意就是想讓城市居民能夠(而且盡快)擁有住房產權,成為“有產者”。在城市擁有住房,不僅意味著擁有財產,而且意味著擁有資產,即分享資產價格上漲收益或資產溢價。資產溢價來源于房屋升值,而房屋之所以升值是因為周邊公共服務設施和體系越來越完善。在我國城市化快速推進時期,人口大規模涌入城市,公共服務需求與日俱增的情況下,政府依賴房地產來獲得公共服務設施(軌道交通、鐵路公路、機場港口、醫療教育、市政設施和地下管網等)建設和維護資金,是長期存在的必然趨勢。

在當前中國,城市居民之間的收入差距并非工資收入差距,而是資產收入差距,而最大的資產就是住房。凡是打算在城市長期居住的市民,擁有住房的訴求就非常強烈。本質上,這種訴求是對于改革紅利分享權利的訴求,是對城市化紅利分享權利的訴求,這是未來保障性住房主體形式(公共租賃房)所無法替代的。而“共有產權房”不僅可以滿足居民擁有住房和資產的愿望,而且即使是低收入者,也可以成為資產擁有者、資產溢價分享者、改革紅利和城市化紅利分享者。對此,全國政協委員、住房和城鄉建設部副部長齊驥日前也表示,今年我國將會繼續對樓市進行分類調控,增加普通商品房特別是中小套型住房供應。據悉,住建部今年準備在全國一些熱點城市開展“共有產權房”的試點工作。

種種政策表明,國家對“共有產權住房模式”予以重視,此模式的向好趨勢顯而易見。但也有專家在此提醒,這種模式更適合快速發展的地級市,房價相對較低,可以參照商品房來定價,限制牟利空間,個人和政府也能夠負擔得起。但在北京這樣房源緊張、房價畸高的一線城市,采用何種方式順利推行該模式還有待進一步推敲。

共有產權住房范文第5篇

這是件大好事,多年摸索,終于摸到了保障房的門道——“住者有其居”絕不意味著擁有廉價商品房,更不意味著可以享受高額的商品房溢價。

近日,取消經濟適用房傳播盛廣,同時公租房與廉租房并軌運行,通過財政發放房租補貼的方式,分別對“城市低保人群”“城市中低收入人群”等采取住房保障的措施,對于“低保”人群提供大比例租金補貼,并逐級根據保障對象收入水平,制定與之對等的租金補貼政策,完成對應人群的住房保障。不僅如此,此前,北京已決定開始提供自住型商品房,上海則早已提供購買者與政府共有產權住房。

三層保障體系展現的是,最低收入階層獲得政府高補貼的公租房,較低收入階層獲得較少補貼入住公租房,踮起腳尖可以購買的收入夾心層,可以獲得有限產權房。三層保障還有意料之外的好處,一些城市逐漸放低門檻,取消了戶籍限制,戶籍的含金量逐漸下降,為未來中國的戶籍一體化提供了一定的前置條件。

住者有其居,而不是住者有其屋,首先擺脫了政府提權住房的束縛,政府的補貼給予無力購買商品房的低收入階層。據媒體報道,目前,上海、合肥、石家莊等特大型城市和省會城市已經開始進行“公租房并軌”試點工作。住建部已經著手匯總這些試點城市的有關情況。在住建部著手考慮提速公租房并軌的可能性之后,北京市開始籌備在相關公租房項目試點廉租房、公租房并軌運行和管理,并逐步推廣到全市。

由于公租房等不能對外銷售,實際上將加大地方政府的財政負擔。但租賃房可以全部用在保障低收入階層居住的刀刃上,實際上是提高了補貼資金的使用效率。如果輔之以居住租賃房者的信用審核、自住率審核以及對失信者的嚴厲懲處,可以將欺詐比例降到最低。如果媒體報道屬實,住建部已經開始著手研究制定吸引企業和其他機構參與公共租賃住房建設和運營相關指導和引導政策,地方政府適當讓度土地出讓金比例,則可以解決公租房的資金難題。

對于夾心層而言,他們面對的是諸如北京的自住型商品房、上海的共有產權房,這兩類保障房可以實現租金的自我循環,甚至還可以有部分收入補貼租賃房租金。自住型商品房與共有產權房,最大限度地減少了經濟適用房的尋租空間,原來經濟適用房中類似商品房的投資溢價受到控制。

北京自住型商品房按照周邊商品房市場價的70%推向市場,將供應京籍、非京籍符合限購條件的家庭,京籍無房家庭、限價房輪候家庭可優先購買。購買“自住型商品房”5年內不得租售,5年后上市收益的30%需上繳財政。這幾乎保障了購買自住型商品房者不太可能獲得高額溢價。

上海的共有產權房設計更精妙,政府與居民按照約定共享住房產權,出售時政府享有優先回購權,開發企業獲得3%左右的利潤。由于居民有部分產權,還能改變通常廉租房小區無人負責的臟亂差現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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