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設施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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設施管理范文第1篇

為此,現就加強本市社區健身設施管理提出如下意見:

一、明確管理職責

(一)市體育局的職責是統籌規劃、宏觀管理。

1.制訂本市社區健身苑(點)建設與管理規劃及相關政策,對區縣健身苑(點)的建設與管理工作進行督導。

2.制訂本市社區健身苑(點)管理規定,建立長效管理制度。

3.實施健身器材監制,把好器材質量和售后服務關:建立“市健身器材配件服務中心”,確保零配件的長期供應,為區縣提供服務。

4.培訓區縣管理干部和器材維修人員。

5.籌措新建和器材更換的經費,保證健身苑(點)的擴建和設施更新。

6.設立“*市社區健身苑(點)實事工程市民監督電話”,接受市民對工程建設和管理的監督。

(二)區縣政府及其體育主管部門的職責是組織實施、監督管理。

1.統一規劃本轄區內健身苑(點)的建設,制訂社區健身苑(點)建設與管理實施方案,對街道、鄉鎮的工作進行督導。

2.建立考評制度,將社區健身苑(點)建設與管理工作列入區、縣政府對街道、鄉鎮的工作目標考核內容,納入文明小區的測評范圍。

3.建立督導員制度,對本轄區內健身苑(點)實施定期巡視和督導;建立健身器材維修服務隊,設立報修電話,做好器材維修服務工作。

4.組織各健身苑(點)管理人員和體育指導員培訓,建立管理指導網絡。

5.籌措新建和器材更新部分經費,保證社區健身苑(點)的建設和設施更新。

(三)街道、鄉鎮的職責是具體實施、日常管理。

1.實施社區健身苑(點)建設,將設施器材納入街道、鄉鎮資產管理,防止國有資產流失。

2.建立日常開放管理制度,規范“三牌二員一欄”。

3.安排專職或兼職管理人員,負責本轄區內健身苑(點)的日常管理;建立日常維修隊伍,做好器材的維修和保養工作。

4.做好向社會開放工作,為市民提供健身指導等服務。

5.籌措建設和器材維修經費。

(四)生產廠商的職責是確保質量、長年維修。

1.嚴格按照國家和本市的技術標準生產健身器材,并接受市體育局的監督。

2.向社區健身苑(點)提供的各類健身器材具有保質期,附有使用和維護說明書,并向用戶提供器材易損部件的備用件和專用修理工具。

3.嚴格遵守《質量保證及售后承諾書》實行一年內保修(包換)、終身維修,并保證一年兩次維修保養,確保器材正常使用。

4.設立報修電話,接到市民報修,應在24小時內到現場處理,如遇特殊情況,應向報修者講明原因,并在3天內處理完畢。

5.為用戶免費提供維修技術培訓。

(五)健身者的職責是遵守規則、文明健身。

1.自覺遵守社區健身苑(點)開放的各項規章制度。

2.科學文明地進行健身活動。

3.合理使用器材,發現器材損壞應停止作用,并及時向有關人員反映。

二、落實經費來源

采取政府撥一點、社會集一點的辦法籌措經費。

日常管理經費由街道、鄉鎮負責。

器材更新經費由市體育局和各區縣政府承擔,具體如下:

器材安裝后一年內由廠家提供保修(包換);

一年以后,日常維修保養經費由街道辦事處、鄉鎮政府自籌解決:

若干年后,器材老化需大批更新,所需費用由市體育局、各區縣政府承擔。其中,市體育局承擔60%,各區縣共承擔40%(具體按照各區縣健身苑、健身點的建設數及其器材配置數確定)。

三、建立維修網絡

在器材生產廠商實行一年保修、長年維修的基礎上,建立市、區(縣)街道(鄉鎮)三級器材維修網。市體育局將在年內成立“市健身器材配件服務中心”,各區縣要成立報修或維修中心,街道、鄉鎮要建立日常維修保養隊伍,加強器材維修工作,提高器材完好率。

四、加強健身宣傳

設施管理范文第2篇

第一條為加強市政工程設施管理,保障市政工程設施完好,方便群眾生活,促進經濟和社會發展,根據有關法律、法規,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條例。

第二條*市、縣(市)、建制鎮規劃區及市政工程設施延伸地段市政工程設施的建設、使用、維護和管理,必須遵守本條例。

第三條本條例所稱市政工程設施包括:

(一)城市道路:車行道、人行道、環島、分車帶、路肩、邊溝、街頭空地、公共廣場、代征道路用地及其附屬設施;

(二)城市橋涵:橋梁、人行通道、涵洞、隧道及其附屬設施;

(三)城市排水設施:排水管道、明渠、泵站,污水處理廠及其附屬設施;

(四)城市防洪設施:防洪堤壩、泄洪渠、防洪設施用地、水文監測設施及其附屬設施;

(五)城市道路照明設施:道路、橋涵、綠地的照明及其附屬設施。

第四條*市市政工程設施行政主管部門負責組織實施本條例。市政工程設施管理單位根據職責負責市政工程設施的養護、維修和管理。

縣(市)市政工程設施行政主管部門負責本轄區內市政工程設施的建設、使用、維護和管理工作。

第五條市政工程設施建設應納入國民經濟、社會發展計劃和城市總體規劃。以市政工程設施為載體建設的各類管線、構筑物,應與市政工程設施統一規劃、同步建設。

第六條市政工程設施建設的設計、施工,應由具備相應資質等級的單位承擔。

第七條市政工程設施行政主管部門應主持或參加市政工程設施建設的設計審查,并與市政工程設施管理單位參加設計會審。

第八條新建、改建市政工程設施,嚴格執行經濟、技術標準,接受市政工程設施行政主管部門的監督檢查,未經驗收或驗收不合格的,不得交付使用,并實行保修制度。

第九條市政工程設施管理應貫徹統一管理,分級實施,管養并重,逐步提高的原則。

第十條市政工程設施建設維護資金應遵循先維護后建設的原則,列入城市建設資金計劃。除政府投資外,可采用借款、貸款、合資、合作、受益者集資等方式籌措。

用借款、貸款、合資、合作資金建設的道路、橋梁、隧道及其他大型市政工程設施按規定收費償還。

第十一條市政工程設施實行有償使用。道路占用費、排水設施使用費,用于市政工程設施的養護、維修和管理,專款專用。

第十二條未經規劃行政主管部門批準,市政工程設施行政主管部門審定,不得改動、拆除市政工程設施或改變其使用性質。經批準改動、拆除市政工程設施的,須承擔其費用。

第十三條任何單位或個人都有依法使用、保護市政工程設施的權利和義務,對違反本條例的行為,有權制止、檢舉和控告。對保護市政工程設施有功人員給予獎勵。

第二章城市道路、橋涵設施管理

第十四條市政工程設施管理單位應加強城市道路、橋涵的巡視檢查,并按照國家技術規范實施養護維修,保證完好通暢。

第十五條禁止占用城市道路、橋涵和代征道路用地。占用城市道路設置的集貿市場、經營網點、停車場等應根據城市規劃,限期遷移或拆除。拆除前由經營管理者承擔市政工程設施的維護費用。

第十六條確需臨時占用城市道路的,須經市政工程設施行政主管部門和公安交通管理部門批準,并向市政工程設施行政主管部門交納道路占用費和保證金,向公安交通管理部門交納交通管理費。

經批準臨時占用城市道路的,不得超過面積和期限,終止占用應清理現場,恢復原狀。

第十七條在人行道、公共廣場、橋體或道路護欄設置廣告,須持有關部門批準文件,到市政工程設施行政主管部門辦理占用審批手續。

第十八條嚴格控制挖掘城市道路。確需挖掘城市道路的,應持規劃行政主管部門簽準的有關文件,到市政工程設施行政主管部門、公安交通管理部門辦理審批手續,并按規定交納道路挖掘修復費、保證金和交通管理費。

因搶修地下管線急需挖掘城市道路的,可先行掘路施工,同時報告市政工程設施行政主管部門和公安交通管理部門,并于二十四小時內補辦挖掘手續。

第十九條新建、改建的城市道路五年內禁止挖掘。大修后的城市道路三年內禁止挖掘。禁止在每年十一月十五日至翌年三月十五日和全市重大活動前十五日至活動結束期間進行挖掘。確需挖掘的,應當經有關部門批準并辦理挖掘手續。經批準挖掘的,加收一至三倍挖掘修復費。

第二十條挖掘城市道路必須遵守下列規定:

(一)按核定的位置、范圍、期限施工;

(二)過路鋪接地下管線應頂管施工,不具備條件的分段開挖;

(三)施工現場應設置安全防護設施和警示標志,圍場作業、文明施工;

(四)遇管線沖突,應立即停止施工,并報告市政工程設施行政主管部門處理;

(五)橫破主干道管線工程完工后三日內,其他道路五日內修復路面,并保證質量。

第二十一條禁止機動車、畜力車在人行道上行駛和在非指定地段停放;嚴禁在鋪裝路面、橋涵上焚燒物品、拌合砂漿及損害城市道路、橋涵的其他行為。

第二十二條城市橋涵保護范圍內禁止爆破、挖坑取土、修建影響橋涵功能和安全的建筑物、構筑物。

依附城市橋涵架設管線或設施,須持有關部門批準文件,到市政工程設施行政主管部門辦理占用審批手續。

第二十三條市政工程設施管理單位和公安交通管理部門,應在城市主要道路、橋涵設置限載、限高、限寬標志。

超載、超高、超寬車輛或履帶車通過城市道路和橋涵,須經公安交通管理部門同意,市政工程設施行政主管部門批準,采取安全措施后,按要求行駛。

第二十四條建設單位代征的道路用地,應在辦結征地手續后,及時將道路用地和地籍產權資料移交市政工程設施管理單位。

第二十五條城市道路上設置的各類井蓋必須符合與路面的銜接標準。達不到標準的,市政工程設施行政主管部門簽發限期改正通知單,由產權單位改建、整修。井蓋丟失、損壞的,產權單位應及時補裝、修復。

禁止任何單位或個人收購無產權單位證明的城市排水井蓋、井篦。

第三章城市排水、防洪設施管理

第二十六條市政工程設施管理單位應加強城市排水、防洪設施的維護管理。排水設施出現堵塞溢流影響交通或生產、生活時,應及時采取措施,排除故障。

每年汛期前市政工程設施管理單位應對城市排水,防洪設施進行專門檢查和維護,保持排水暢通。

第二十七條凡直接或間接向城市排水設施排水的單位或個體經營者,須經市政工程設施行政主管部門審批,領取《排水許可證》后,方可排水。

第二十八條單位和個人自建的排水管道與城市排水設施連接,須持規劃行政主管部門批準文件,到市政工程設施行政主管部門辦理接管審批手續。

第二十九條向城市排水設施內排放污水的單位或個體經營者,須按規定交納排水設施使用費。

第三十條排入城市排水設施的污水,應符合《污水排入城市下水道水質標準》和《污水綜合排放標準》。市政工程設施管理單位應定期監測污水水質、水量,并建立水質、水量檔案。

第三十一條禁止任何單位或個人的下列行為:

(一)向泄洪渠內排放污水,漂洗有毒有害物品;

(二)向排水管道、明渠內排放含有固體、有毒有害、易燃易爆、強酸強堿的污水和傾倒垃圾、水泥砂漿等污物;

(三)在排水斷面內筑壩、設閘、橫穿管線等;

(四)在排水明渠、泄洪渠用地范圍內搭棚建房、堆放物料、傾倒垃圾、挖坑取土、種植、掩埋及其他損害排水、泄洪設施。

第三十二條跨越、穿越排水明渠、防洪設施架設、埋設管線或修建構筑物的,須持規劃行政主管部門批準文件,到市政工程設施行政主管部門辦理手續。

第四章城市道路照明設施管理

第三十三條市政工程設施管理單位應加強城市道路照明設施的維護管理。出現故障或損壞時,及時搶修,恢復照明。亮燈率達到國家規定標準。

第三十四條市政工程設施管理單位和園林綠化管理部門應按照兼顧線路安全和樹木生長的原則,共同維護城市道路照明設施的正常運行。

城市道路照明線路先于樹木架設的,由園林綠化管理部門負責修剪。晚于樹木架設的,由園林綠化管理部門修剪,費用由市政工程設施管理單位承擔。

樹木嚴重危及照明設施安全運行的,市政工程設施管理單位可自行修剪,并同時通知園林綠化管理部門。

第三十五條懸空架設線路與已建的路燈專用線路交叉時,應符合安全距離。

第三十六條嚴格控制利用路燈燈桿懸掛廣告。需懸掛時應持有關部門批準文件,到市政工程設施行政主管部門辦理占用審批手續。

第三十七條禁止利用路燈燈桿架設其他線路和接用電源,或在照明設施周圍堆放雜物,搭棚建房以及從事有損照明設施安全、有礙維護作業的行為。

損壞道路照明地下電纜和城市照明設施的,應立即報告市政工程設施行政主管部門,并保護現場。

第五章法律責任

第三十八條違反本條例第十五條、第十六條規定的,責令限期改正,補交道路占用費,并處每日每平方米十至五十元罰款。損壞市政工程設施的應當修復或賠償。

第三十九條違反本條例第十八條、第十九條規定的,責令限期改正,賠償損失,并處路面修復費四至六倍罰款。

第四十條違反本條例第十七條、第二十條其中之一項、第二十一條、第二十二條第二款、第二十三條第二款、第三十六條、第三十七條規定的,責令限期改正,賠償損失,并處二千元以下罰款。

第四十一條違反本條例第十二條、第二十二條第一款、第二十七條、第二十八條、第三十條、第三十一條其中之一項、第三十二條規定的,責令限期改正,賠償損失,并處一萬元以下罰款。

第四十二條未經批準,在市政工程設施范圍內,堆放物料,擺攤設點,施工作業,搭棚建房等,并在責令期限內不按規定清除的,由市政工程設施行政主管部門依法清除。

第四十三條對破壞、盜竊市政工程設施,非法收購城市排水井蓋、井篦、道路照明器材的,除給予經濟處罰外,并由公安機關按《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條例》予以處罰;觸犯刑律的,由司法機關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設施管理范文第3篇

一、物業設備設施管理的特點

概括來講,物業設備設施管理具有以下幾個特點:

1、關系到業主的最根本利益。物業設備設施的產權屬于全體業主,資產絕對值很大,視物業規模和檔次不同,多則數億元,少則幾百萬上千萬元,對于高層高檔寫字樓而言,設備設施占總投入的1/4-1/3。物業的正常使用決定于設備設施的正常運行,管理如不到位,不僅影響設備設施的使用壽命,更會影響整個物業的使用功能,甚至造成隱患和事故,最終影響物業的保值升值。

2、技術性強。隨著技術全面進步,越來越多的高科技設備設施被應用到物業建筑中,門類繁多,涉及專業面廣。通常的物業都具有供配電系統、給排水系統、通風空調系統、消防自動報警系統、消防滅火系統、交通(電梯)系統、自動化控制系統、保安監控系統(含各類門禁識別系統)、樓內綜合布線系統、通信系統、停車場管理系統以及有線電視系統等,而一些新型的高科技智能化物業,如北京的奧運鳥巢、水立方等,更是應用了最先進的科技成果。盡管物業管理仍具有勞動密集型的特征,但是物業設備設施的管理卻越來越顯示出技術密集型的趨勢。正因如此,物業設備設施管理成為物業管理最本質、最需專業技術的核心內容。

3、是“顯”的基礎。目前,很多物業企業由“管理公司”更名為“服務公司”,并在形象禮儀、保潔綠化、客戶服務等“顯”方面下足功夫,突出“為業主服務”的宗旨,應該說,這是一種企業經營定位方面的進步。但要看到,安居才能樂業,為業主的“安居”提供保障,是物業服務企業責無旁貸的義務,而物業設備設施的安全正常運行,是“安居”的前提和保障,是物業服務的底線。盡管這項工作不為多數業主所常見,具有“隱性管理”特點,但只有做好此項工作,其他各項“顯”才有意義。換言之,物業設備設施管理的水平從根本上決定了物業公司的管理水平和服務水準。

4、要求有可繼承性和可延續性。一棟物業使用壽命少則四、五十年,長則上百年,即使由一家物業服務公司長期管理,也需要幾代人的銜接,而且隨著物業管理的市場化和招投標制度的實施,物業服務公司的更換成為常態。在此情況下,設備設施的管理就要求具有很好的可繼承性和可延續性,由此也決定了物業管理的指導思想必須具有長期性、連續性和可繼承性。

二、當前物業設備設施管理中存在的問題

作為相對新生的事物,目前物業設備設施管理還存在著許多不完善的地方,尤其在資源、人才、技術和管理模式方面,與國外還有一定差距。

1、重運行維修,輕預測保養。相當一部分物業服務企業還屬于“看守型”操作,重視運行維修,輕視日常保養,更少考慮“預測和預防”。這種“維持型”管理,不僅對設備設施的壽命影響很大,損害業主切身利益,而且增加事故隱患,增大經營風險,弱化企業自身技術實力,對物業服務公司也是一種根本性損失。這里面固然有業主對物業使用的短期思維和物權多元化的因素,但是也反映出部分物業服務企業“綜合經營成本意識”淡薄,缺乏深化管理的意識,實際上也是對服務責任的漠視。

2、專業人才匱乏,技術力量相對薄弱。物業管理屬于微利行業,與建筑、房地產業相比,同類型人員的收入普遍偏低,專業技術人員差距更大。同時,受資源和認識水平的制約,除少數物業服務企業外,在人才培養方面投入明顯不足,使得技術隊伍不穩定,難以吸引高素質人才。有資料顯示,物業服務企業中工程技術人員流動率高達35%―50%。人員構成上,本科以上學歷人員比例僅為百分之幾,主要是操作層面為主導,技術管理層面相對弱化。如果這種專業技術弱化的趨勢繼續下去,不重視和不強化對各專業系統的技術指導和系統控制,那么隨著“三高建筑”(高層、高檔次和高科技)的不斷興建,各類復雜的技術問題將會成為矛盾焦點,并成為制約物業管理行業發展的瓶頸。

3、認識相對滯后,粗放式管理仍較普遍。不少物業服務企業對物業設備設施管理的認識,僅停留在“只要無故障、開得動就行”的層面上,并沒有認識到物業設備設施管理的服務對象是人,更沒有意識到良好的物業環境品質(即各種物業設備設施的運行效果)才是物業設備設施管理的最高工作目標。由此使得管理粗放,表現為制度不健全、臺帳檔案不完整、監督檢查不到位、作業指導不明確等,而且設備技術落后,甚至還存在著手工作坊式的作業方式。同時,專業的技術培訓缺乏,無論內容上還是形式上,都滯后于物業設備設施管理的發展形勢。

4、法律法規建設滯后。目前,物業管理的相關法律法規還很不健全,這使得物業設備設施的管理缺乏完善的專業法規的硬性約束,也使得日常管理中遇到的許多問題久拖不決。《物業管理條例》及各地方貫徹細則的出臺,對這一問題的解決起到了積極的推動作用,但是要解決設備設施管理中的深層次問題,還需盡快制定物業設備設施管理的專項法規、管理規程和技術標準。

三、做好物業設備設施管理的幾點建議

設備設施管理是物業管理的重中之重,應著重做好如下幾方面工作:

1、加強相關培訓,切實提升認識水平和技術水平物業設備設施管理的服務水平問題,關鍵是各級人員對服務標準的理解問題。例如,防火卷簾門的功能是在火災時自動降落,阻斷火勢蔓延,因此不能有物品阻擋其下落。但實際管理中經常發現防火卷簾門下堆放物品或無指示標識,原因就在于管理人員或巡查人員對其作用不甚了解。再比如,一些開關和閥門正常運行的狀態或開或閉,如果混淆就會影響使用,站在維修人員和巡查人員的角度就會發現,如果不標示出工作狀態的開關位置,那么檢修時就可能誤操作,日常巡檢時就無法判斷是否正常,這時就會將標識細化。所以,設備設施的管理好壞,很多時候受認識深度的限制。

2、著眼于工作效率和服務質量,實現設備設施運行科學化管理實現設備設施運行科學化管理,就是通過科學的管理規程和適宜的技術手段,以盡可能低的管理成本,實現設備的安全、高效運行。

3、貫徹預防為主思想,做好設備設施的系統化保養

“保養重于維修”,任何故障都有一個從小到大積累的過程,許多重大事故都是由細小問題引起,如電源線壓緊螺絲松動導致局部過熱引發停電、失火或者燒毀設備等。

設備設施的保養重在系統化、常態化,要加強計劃管理,尤其要抓好三個環節:1是設備臺帳的建立與維護。建立臺帳的原則是帳實相符,原先有臺帳的,也要由專業技術人員進行實地核查,對不符之處做出修改;而設備臺帳缺失,或新增、更換設備的,則要通過現場逐個檢測,重新建立臺帳。臺帳維護重在即時更新,如實反映設備設施的實際狀況。2是保養計劃的制定。要根據設備設施的性能、運行狀況、新舊程度、使用環境和使用要求、歷史維修保養記錄等,以“確保運行、預防故障、經濟高效”為原則,制定針對性的保養計劃。3是原始保養記錄的建立與保存。保養要嚴格按計劃執行,規范填寫相關記錄并妥善保管。 上述三個環節相互聯系,構成一個可以互相印證的整體。要確保有設備必有臺帳,有臺帳必有保養計劃,有保養計劃必有原始保養記錄,有記錄必有實際作業。這樣,對設備設施日常保養工作的監督檢查就可從任何一個環節入手。

4、不可忽視對外包服務的質量管理

當設備設施維護項目超出企業自身技術實力時,物業服務企業一般會將其交由第三方的專業公司來完成。這種外包服務本身是一種優勢互補、資源共享的業務協作方式,有利于社會資源的優化配置。

參考文獻

[1]胡百駒,高層建筑物業設備管理,2005,10.

設施管理范文第4篇

第一條為加強市政工程設施的建設、管理,發揮市政工程設施的功能,促進城市建設的發展,根據國家有關規定,結合*市實際情況,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凡在*市城市規劃區內建設、養護、維修、管理和使用市政工程設施的單位、個人必須遵守本辦法。

第三條本辦法所稱市政工程設施,為城市規劃區內的城市道路、城市橋涵、城市道路照明設施,及城市排水設施。

第四條*市公用事業管理局是本市市政工程設施行政主管部門(以下簡稱市市政行政主管部門),負責本市市政工程設施的管理。

各區市政工程設施行政主管部門(以下簡稱區市政行政主管部門)依照本辦法負責轄區內市政工程設施的管理。

公安、交通、公路、園林、環保、規劃、建設等行政主管部門根據國家有關規定在各自的行政職責范圍內對市政工程設施進行管理。

第五條鼓勵外商和其他有關單位、個人投資建設市政工程設施。

第六條市政工程設施依照規定實行有償使用。

第七條任何單位和個人都應愛護市政工程設施,并有權對損害市政工程設施的行為進行制止、檢舉和控告。

第八條對建設、維護和保護市政工程設施做出顯著成績的單位和個人,由市政行政主管部門給予表彰和獎勵。

第二章市政工程設施建設管理

第九條市市政行政主管部門應當會同有關部門根據城市總體規劃制定各項市政工程設施建設規劃,經市政府批準后,組織實施。

第十條舊城改造區、開發區內的市政工程設施必須納入舊城改造區、開發區的綜合開發計劃,配套建設。

第十一條市政工程設施必須嚴格依照國家有關標準、規范進行設計、建設。

依附于城市道路、橋涵、隧道的各類管線必須遵循先地下后地上的施工原則和市政技術規范,與城市道路、橋涵、隧道同時設計,同步施工,同時竣工驗收。

第十二條新建、改建、擴建的市政工程設施,必須有市政行政主管部門參與方案的會審和工程竣工驗收。

第十三條承擔市政工程設施設計、施工的單位必須具有相應的設計、施工資質證書,禁止無證或者超越資質證書規定的范圍承擔市政工程設施的設計或施工任務。

第十四條市政工程設施建設實行保修制度。新建、改建、擴建的市政工程設施竣工驗收合格交付使用后1年為保修期。

各市政工程設施建設單位在保修期內應確保道路質量,保證設施完好、排水暢通、路燈明亮。

第三章城市道路管理

第十五條本辦法所稱城市道路,包括機動車道、非機動車道、人行道、隔離帶、路肩、路坡、路堤、邊溝、擋土墻、堤岸、街巷、公共廣場、公共停車場及規劃確定的城市道路建設預留地等。

第十六條鼓浪嶼區范圍內的城市道路,由鼓浪嶼區市政行政主管部門負責管理、維護;其他各區內3.5米寬以下城市道路,由各區市政行政主管部門負責管理、維護。

居住小區內3.5米寬以下的自建道路,由居住小區管理委員會負責管理、維護。

上述二款規定以外的城市道路,由市市政行政主管部門負責管理、維護。

第十七條在城市道路范圍內嚴禁下列行為:

(一)在人行道上行駛、停放汽車;

(二)履帶車、鐵輪車及超重、超高、超長、超寬車輛未經市政行政主管部門、市公安交警部門批準,擅自在城市道路上行駛;

(三)在非指定的道路上進行機動車試剎車;

(四)損壞城市道路及其附屬設施;

(五)擅自拆除、動遷、遮擋、更改城市道路工程設施和設備;

(六)其他損害、侵占城市道路及其附屬設施的行為。

第十八條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擅自占用城市道路。因特殊情況需要臨時占用城市道路的,必須向市政行政主管部門提出申請,經市公安交警部門會審同意后,由市政行政主管部門核發占道許可證。

經批準臨時占用城市道路的單位或個人,必須按規定交納城市道路占用費,并按照審批的面積、期限、用途占用。臨時占用期滿后,應立即拆離所占道路,清理場地;使用過程中造成道路損壞的,由城市道路養護維修單位進行修復,修復費用由占用單位承擔。

臨時占用城市道路最長期限為1年。

第十九條需臨時封閉城市道路作集貿市場的,必須經市政行政主管部門、市公安交警部門審核同意后,報市人民政府批準。

經批準封閉城市道路作集貿市場的,由市場管理單位按照城市道路的養護標準負責養護維修,并向市政行政主管部門交納城市道路占用費。

市場管理單位可委托城市道路養護維修單位進行養護維修。

第二十條需要臨時占用城市道路做公共停車場、點的,須經市政行政主管部門、市公安交警部門審核同意后,報市人民政府批準。

經批準臨時占用城市道路作公共停車場、點的,其收費管理單位應保證場地有序、整潔和市政設施完好,并向市政行政主管部門交納城市道路占用費。

第二十一條要求臨時占用市區內主次干道的機動車道的申請和有可能影響地下管線設施功能及其正常維護的臨時占用城市道路的申請,不予批準。

第二十二條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擅自挖掘城市道路,動遷城市道路設施。

因特殊情況需要挖掘城市道路的,必須向市政行政主管部門提出申請,經審核同意,預交城市道路挖掘修復費后,由市政行政主管部門核發城市道路挖掘許可證;挖掘城市主次干道的車行道,須經市公安交警部門會審同意。

經批準挖掘城市道路的,應當按照批準的范圍、規范和期限進行挖掘,并在施工現場設置標志和交通安全防護圍欄設施,完工后應立即清理場地。市政行政主管部門并應及時組織道路養護維修單位進行維修。

第二十三條城市道路中的地下管線發生突發事故,管線管理單位可在先行告知市政行政主管部門后破路搶修;在破路搶修后24小時內應按規定補辦城市道路挖掘審批手續。

第二十四條新建、改建、擴建的市區主次干道建成后5年內不準挖掘,大修后的城市道路2年內不準挖掘。

第二十五條城市道路上的各類管線的檢查井、井蓋,由各管線管理單位按照城市道路的技術標準設置和管理。

因城市道路上管線的檢查井塌陷、井蓋缺損等原因造成道路不暢通、人身傷亡及其他有關事故,管線管理單位承擔責任。

第二十六條嚴禁偷取城市道路井蓋。

嚴禁廢品收購站、點收購各類破舊道路井蓋及其他市政設施器材。

第四章城市橋涵管理

第二十七條本辦法所稱城市橋涵,包括立體交叉橋、高架橋、隧道、涵洞、閘門、人行天橋、人行地下通道等。

第二十八條城市橋涵根據其所在道路按第十六條規定分別由市、區市政行政主管部門負責管理、維護。

第二十九條車輛通過橋涵,其速度、高度、重量、長度、寬度不得超過橋涵標志牌規定的限度。

超高、超重、超長、超寬車輛需通過橋涵的,應經過市政行政主管部門和市公安交警部門批準,采取安全措施后方可通行。

第三十條除市政工程設施養護外,禁止任何單位和個人擅自在橋涵內進行各種工程施工作業、堆放物料或在橋涵管理范圍內挖沙、采石、取土等。

第三十一條禁止任何單位和個人侵占橋面、橋孔,堵塞涵洞,在橋涵附近傾倒垃圾土頭,或從事其他影響橋涵安全和正常使用的活動。

第三十二條依附橋涵架設管線的,應向市政行政主管部門申請,經批準后,方可施工;管線竣工后,管線的管理單位應定期檢查,確保安全。

第三十三條人行天橋、人行地下通道建成后,應經市政行政主管部門統一驗收,并由市政行政主管部門統一管理,有協議的,按協議管理。

第三十四條橋涵管理單位應經常觀測、檢查橋涵內部結構變化情況,并及時向市政行政主管部門報告橋涵使用情況,防止發生意外事故。

第五章城市道路照明設施管理

第三十五條本辦法所稱城市道路照明設施,包括依附于城市道路、橋涵等的路燈配電室、箱、變壓器、電桿、燈具、地上、地下管線、工作井以及照明附屬設施等。

第三十六條新建、改建、擴建的城市道路照明設施必須符合有關設計安裝規程規定,并積極采用新光源、新技術、新設備。

第三十七條城市道路照明設施管理機構應建立嚴格的檢查和考核制度,使亮燈率不低于95%。

第三十八條禁止下列破壞城市道路照明設施的行為:

(一)損壞或偷取城市道路照明設施;

(二)擅自遷移、拆除、改動城市道路照明設施;

(三)擅自在城市道路照明燈桿上架設通訊線(纜)或者安置其他設施;

(四)在城市道路照明設施旁堆放雜物、挖坑取土等有礙城市道路照明設施安全運行和正常維護的行為。

第三十九條城市道路照明設施附近的樹木距照明設施不得小于規定距離,因自然生長而不符合安全距離或影響照明效果的樹木,由城市照明設施管理機構與城市園林綠化管理部門協商后修剪。

因不可抗力致使樹木嚴重危及城市照明設施安全運行的,城市照明設施管理機構應當及時通知城市園林綠化管理部門,并立即采取緊急措施進行修剪。

第六章城市排水設施管理

第四十條本辦法所稱城市排水設施,包括城市公共排水管網、溝渠、有調蓄功能的塘湖以及泵站、污水處理廠、污水和污泥最終處置設施及其他相關設施等。

第四十一條城市排水設施根據其所在道路按第十六條規定分別由市、區市政行政主管部門負責管理、維護。

第四十二條在城市雨污分流區域內,新建排水設施應按雨污分流的技術要求設計修建,原未分流的排水設施應限期改造,實行分流。

城市規劃區內的單位專用排水設施應按雨污分流的技術要求修建。

第四十三條新建、改建、擴建的建設項目,需增加城市公共排水量的,在建設項目總概算中應增加排水工程建設投資。

第四十四條使用城市排水設施排放污水的,應按規定交納排水設施使用費。

第四十五條使用城市排水設施的單位和個人應按規定向市政行政主管部門提供排水資料。

排放的污水應符合國家規定的標準,超過標準排放污水造成城市排水設施損壞的,應負責賠償。

第四十六條在城市排水設施管理范圍內禁止下列行為:

(一)損壞、堵塞、侵占或擅自移動城市排水設施;

(二)傾倒垃圾、土頭等固體廢棄物;

(三)排放灰漿、泥水、糞便等其它雜物;

(四)排放具有腐蝕性、劇毒、易燃、易爆的物質和有害氣體;

(五)雨污管道混接;

(六)擅自改變排水方向或排水設施結構,填高排水出口,設置障礙物,影響出水口的排放流速和流量;

(七)擅自修建建筑物、構筑物或其他設施;

(八)其他損害城市排水設施、妨礙排水設施維護的行為。

第四十七條因城市建設確需遷移城市排水設施的,應報經市政行政主管部門批準,并先建設替代的城市排水設施,經驗收合格后,原有城市排水設施方可拆除。所需遷移費用,由建設單位承擔。

第四十八條在城市排水設施管理范圍內進行施工的,應采取措施保障城市排水設施的安全。

第四十九條建設各種地下管線設施,應按照壓力管讓無壓力管的原則進行,以保障城市排水暢通。

第五十條城市排水設施因出現內澇等特殊情況確需接入有關單位自建的排水設施的,報經市政行政主管部門批準后,有關單位應當服從,不得拒絕。

城市排水設施經過有關單位和個人用地紅線范圍內的地域的,有關單位和個人應對排水設施進行保護,并配合養護維修。

第七章罰款

第五十一條違反本辦法第十七條規定的,責令其停止違法行為,限期排除妨礙、恢復原狀,并處以2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罰款;造成損失的,賠償損失,并按損失額1倍以上5倍以下處以罰款。

第五十二條違反本辦法第十八條第一款規定的,責令其停止違法行為,限期恢復原狀,并按每平方米100元處以罰款。

第五十三條違反本辦法第二十二條第一款規定的,責令其停止違法行為,限期恢復原狀,賠償損失,并按修復維護費2倍以上5倍以下處以罰款。

第五十四條違反本辦法第二十三條規定的,限期改正,并處以2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罰款。

第五十五條違反本辦法第二十六條第一款規定的,按所偷取的城市道路井蓋的數額每個處以1000元罰款。

第五十六條違反本辦法第二十九條第一款規定的,責令其停止通行,并處以2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罰款;造成損失的,賠償損失,并按損失額1倍以上5倍以下處以罰款。

第五十七條違反本辦法第三十條、第三十一條規定的,責令其停止違法行為,限期恢復原狀,并處以2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罰款。

第五十八條違反本辦法第三十二條規定的,責令其停止違法行為,并處以2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罰款。

第五十九條違反本辦法第三十八條規定的,責令其停止違法行為,限期恢復原狀,并處以2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的罰款;造成損失的,賠償損失,并按損失額1倍以上5倍以下處以罰款。

第六十條違反本辦法第四十六條規定的,責令其停止違法行為,限期恢復原狀,并處以2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罰款;造成損失的,賠償損失,并按損失額1倍以上5倍以下處以罰款;

設施管理范文第5篇

第二條本方法適用于市本級城區范圍內的市政設施管理。

本方法所稱市政設施(含附屬設施)指城市道路、橋涵設施、排水設施、防洪設施以及道路照明設施等及其附屬設施。

第三條市公用事業管理局是市政設施管理的主管部門;市市政設施維護處具體負責市政設施的維護和管理工作。

第四條鄉村市政設施建設規劃由市人民政府組織市建設、公用事業、規劃、公安、交通等部門。

第五條市政設施的建設和維護管理。

應當把市政設施配套建設項目納入開發和改造計劃,鄉村新區開發和舊區改造。并且依照先地下、后地上的順序進行。

由取得市政工程設計、施工資格的單位承當。工程竣工后,市政設施建設的工程設計、施工。須經市公用事業管理部門組織驗收,合格后方可使用。

第六條鄉村車行道是指鄉村道路路沿石以內的機動車和非機動車道。

第七條嚴禁損壞和擅自占用車行道。禁止在車行道上擺攤設點、堆物、拌合砂漿、倒垃圾、碾煤炭、裝卸、加工作業、沖洗車輛、違章停放車輛以及進行其他有損路面的行為。

并按下列規定操持:第八條臨時破占主次干道應經市公用事業管理部門審批。

一)供水、供熱、電力、通訊、煤氣等埋設在鄉村道路下的管線發生故障。并在24小時內補辦破路手續。

二)破路單位應按批準的位置、面積、期限占用或者挖掘。

三)施工中發現的丈量標志、地下管線、文物古跡等。不得擅自移動、損壞或據為己有。資料及余土應按指定的地點分別堆放,及時回填,并按規定及時修復路面。

四)占用期間損壞路面、路沿石、下水井等設施的由占用者負責賠償。

第九條鄉村道路范圍內禁止下列行為:

一)擅自占用或者挖掘鄉村道路;

二)履帶車、鐵輪車或者超重、超高、超長車輛擅自在鄉村道路上行駛;

三)機動車在橋梁或者非指定的鄉村道路上試剎車;

四)擅自在鄉村道路上建設建筑物、構筑物;

五)橋梁上架設壓力在4公斤/平方厘米(0.4兆帕)以上的煤氣管道、10千伏以上的高壓電力線和其他易燃易爆管線;

六)擅自在橋梁上設置廣告牌或者其他掛浮物。

七)其他損害、侵占鄉村道路的行為。

第十條嚴禁損壞和擅自占用人行道。禁止在人行道上擺攤設點、堆物、拌合砂漿、倒垃圾、碾煤炭、裝卸、加工作業、沖洗車輛、違章停放車輛以及進行其他有損路面的行為。特殊情況經批準占用的應當按規定繳納鄉村道路占用費。

挖掘鄉村道路應按規定繳納鄉村道路挖掘修復費。

第十一條嚴禁損壞橋涵設施(包括拉桿、橋墩、護欄、護坡、路燈、橋頭堡等)禁止擅自在橋涵規定范圍內挖掘取土、拉線栽桿、種植作物、堆物作業和傾倒垃圾。

第十二條鄉村主次干道排水設施(包括雨水和污水管、井、明渠、箱涵、排漬和排污泵站、污水處置廠及附屬設施)管理、維護、疏浚由市公用事業管理部門負責。

第十三條嚴禁單位和個人向下水井內傾倒糞便、垃圾和其他雜物。由此引起下水井阻塞,由責任者負責清挖和賠償損失。

第十四條嚴禁單位和個人在鄉村排水設施上興建任何建筑物和構筑物。

第十五條新建、改建、擴建或整修、遷移專用下水道。

一)建設單位或者個人需使用鄉村公用排水管渠。并提供有關設計文件、施工圖紙、排水的水量、水質、廢水治理等資料,經審查同意后依照批準位置和技術要求與鄉村公用排水管渠相接,由市公用事業管理部門驗收,其工程費用由建設單位或個人承擔;

二)任何單位或個人需將新建下水道接入其他單位專用下水道和處理設施的應當與產權單位協商。

三)雨污分流系統上接入排水管道時。

第十六條鄉村規劃區內的防洪設施(包括堤身、坡腳、堤頂面、排漬站、防洪閘、密封門、防浪墻等)管理和維護。

第十七條嚴禁在防洪堤堤面和坡面取土、挖掘、打井、植樹種菜、搭棚建房、開設工場、堆物曬物、傾倒雜土垃圾。

第十八條因航運、電力、通訊等建設需要在堤上進行臨時作業的應當經市公用事業管理部門批準。

第十九條鄉村道路照明設施是指用于鄉村道路(含里巷、住宅小區、橋梁、隧道、地下通道、廣場、公共停車場)不售票的公園和綠地等處的路燈配電室、變壓器、配電箱、燈桿、地上地下管線、燈具、工作井以及照明附屬設備等。

第二十條需要改造的鄉村道路照明設施。報市公用事業管理局批準后組織實施。

第二十一條廠(礦)或者其他單位投資建設的鄉村道路照明設施。并應當具備下列條件:

一)符合道路照明裝置及施工質量規范;

二)提供必要的維修、運行條件及相關資料。

由市公用事業管理局組織驗收,對符合上述條件的鄉村道路照明設施。合格后方可料理資產移交手續。

第二十二條任何單位和個人在進行可能觸及、遷移、撤除鄉村道路照明設施或者影響其安全運行的地上、地下施工時。由鄉村道路照明設施專業維護部門負責其遷移或拆除工作,費用由申報單位承當。

第二十三條損壞鄉村道路照明設施后。防止事故擴大,并立即演講市公用事業管理部門和負責賠償損失。

第二十四條路燈設施管理范圍內不得從事下列活動:

一)擅自撤除、遷移、改動鄉村道路照明設施;

二)鄉村道路照明設施附近堆放雜物、挖坑取土、興建建筑物及進行有礙鄉村道路照明設施正常維護和平安運行活動;

三)擅自在鄉村道路照明燈桿上設置廣告牌、廣告燈箱或者其他設施;

四)偷盜鄉村道路照明設施;

五)故意打、砸鄉村道路照明設施;

六)不聽勸阻和制止。

七)鄉村道路照明燈桿上拉線、涂寫和張貼廣告。

第二十五條對違反本辦法規定的由有關部門依法進行處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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