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個人所得稅法實施條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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個人所得稅法實施條例范文第1篇

關鍵詞:企業職工個人所得稅分析

Abstract: in the actual implementation, enterprises in order to improve worker 's total income, often with various nominal payment to employees of various monetary or non-monetary welfare, for such non-monetary income how we pay personal income tax, this paper will carry on certain discussion.

Key words: enterprise staff and worker individual income tax analysis

[中圖分類號] F270 [文獻標識碼]A[文章編號]

《中華人民共和國個人所得稅法》(主席令[2007]第85號,以下簡稱《個人所得稅法》)第二條規定:個人取得“工資、薪金所得”應該繳納個人所得稅。《個人所得稅法實施條例》(國務院令第519號,以下簡稱《實施條例》)第八條規定:“工資、薪金所得,是指個人因任職或者受雇而取得的工資、薪金、獎金、年終加薪、勞動分紅、津貼、補貼以及與任職或者受雇有關的其他所得。”

一、個人取得的免稅收入項目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個人所得稅法》(主席令[2007]第85號)第四條規定,以下項目免征個人所得稅:

(1)省級人民政府、國務院部委和中國人民軍以上單位,以及外國組織、國際組織頒發的科學、教育、技術、文化、衛生、體育、環境保護等方面的獎金;(2)國債和國家發行的金融債券利息;(3)按照國家統一規定發給的補貼、津貼;(4)福利費、撫恤金、救濟金;(5)保險賠款;(6)軍人的轉業費、復員費;(7)按照國家統一規定發給干部、職工的安家費、退職費、退休工資、離休工資、離休生活補助費;(8)依照我國有關法律規定應予免稅的各國駐華使館、領事館的外交代表、領事官員和其他人員的所得;(9)中國政府參加的國際公約、簽訂的協議中規定免稅的所得;(10)經國務院財政部門批準免稅的所得(如2008年10月9日后居民儲蓄存款利息所得)。

二、企業中常見個人所得稅熱點問題

《實施條例》第十條規定:個人所得的形式,包括現金、實物、有價證券和其他形式的經濟利益。所得為實物的,應當按照取得的憑證上所注明的價格計算應納稅所得額;無憑證的實物或者憑證上所注明的價格明顯偏低的,參照市場價格核定應納稅所得額。所得為有價證券的,根據票面價格和市場價格核定應納稅所得額。所得為其他形式的經濟利益的,參照市場價格核定應納稅所得額。

除工資薪金外,個人在企業任職所取得的與工作相關的收入,通常還存在以下幾種形式:

1、交通補貼

一些經濟效益較好或遠在市郊的企業,通常給職工報銷固定金額的燃油費。對此事項,《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個人所得稅有關政策問題的通知》(國稅發[1999]058號)第二條規定:企業采用報銷私家車燃油費等方式向職工發放交通補貼的行為,扣除一定標準的公務費用后,按照“工資、薪金”所得項目計征個人所得稅。

2、通訊補貼

移動電話提高了現代辦公效率,企業向職工發放一定金額的通訊補貼,需要代扣代繳相應的個人所得稅。《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個人所得稅有關政策問題的通知》(國稅發[1999]058號)第二條規定:企業向職工發放的通訊補貼,扣除一定標準的公務費用后,按照“工資、薪金”所得項目計征個人所得稅。

3、差旅費補助、誤餐補助

國稅發[1994]089號明確,差旅費津貼,誤餐補助,不屬于工資、薪金性質的補貼、津貼或者不屬于納稅人本人工資,薪金所得項目的收入,不征稅。對按照國務院規定發給的政府特殊津貼和國務院規定免納個人所得稅的補貼,津貼,免予征收個人所得稅。其他各種補貼,津貼均應計入工資,薪金所得項目征稅。

《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于誤餐補助范圍確定問題的通知》財稅字[1995]082號規定,一些單位以誤餐補助名義發給職工的補貼,津貼,應當并入當月工資,薪金所得計征個人所得稅。

由此可見,差旅費等不住是否計征個人所得稅不能一概而論,符合規定的差旅津貼可以不計算個稅,但是不符合津貼標準的各個補貼均是征稅的。

4、生活補助

《國家稅務總局關于生活補助費范圍確定問題的通知》國稅發【1998】155號規定:《個人所得稅法實施條例》第十四條所說的從福利費或者工會經費中支付給個人的生活補助費,是指由于某些特定事件或原因而給納稅人本人或其家庭的正常生活造成一定困難,其任職單位按國家規定從提留的福利費或者工會經費中向其支付的臨時性生活困難補助。

下列收入不屬于免稅的福利費范圍,應當并入納稅人的工資、薪金收入計征個人所得稅:

(1)從超出國家規定的比例或基數計提的福利費、工會經費中支付給個人的各種補貼、補助;

(2)從福利費和工會經費中支付給本單位職工的人人有份的補貼、補助;

(3)單位為個人購買汽車、住房、電子計算機等不屬于臨時性生活困難補質的支出。

5、全年一次性獎金

行政機關、企事業單位根據其全年經濟效益和對雇員全年工作業績的綜合考核情況,向雇員發放一次性獎金,根據《國家稅務總局關于調整個人取得全年一次性獎金等計算征收個人所得稅方法問題的通知》(國稅發[2005]9號)規定:納稅人取得全年一次性獎金,應單獨作為一個月工資、薪金所得計算納稅;在一個納稅年度內,對每一個納稅人,該計稅辦法只允許采用一次。。

6、保險問題

(1)商業保險

為了提高職工福利,一些企業為職工購買商業保險,商業保險不屬于免稅的保險范圍,應繳納個人所得稅。

《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單位為員工支付有關保險繳納個人所得稅問題的批復》(國稅函[2005]318號)規定:企業為員工支付各項免稅之外的保險金,應在企業向保險公司繳付時并入員工當期的工資收入,按“工資、薪金所得”項目計征個人所得稅。

《實施條例》第二十五條規定了免稅的保險范圍:按照國家規定,單位為個人繳付和個人繳付的基本養老保險費、基本醫療保險費、失業保險費、住房公積金,從納稅義務人的應納稅所得額中扣除。

個人所得稅法實施條例范文第2篇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個人所得稅法》第一條規定:在中國境內有住所,或者無住所而在境內居住滿一年的個人,從中國境內和境外取得的所得,依照本法規定繳納個人所得稅。在中國境內無住所又不居住或者無住所而在境內居住不滿一年的個人,從中國境內取得的所得,依照本法規定繳納個人所得稅。

對于這條規定,我認為應該從以下兩點來理解和把握:

①收入的來源,若是從中國境內取得的所得,無論國籍、有無住所以及居住時間等均應依法繳納個人所得稅

②若涉及境外取得的收入,應看是否有住所,以及居住時間,只要有住所或者居住時間滿一年,滿足任何一個條件,均應依法繳納個人所得稅

二、個人所得稅的新變化

2010年9月1日,第600號國務院令,頒布實施修改后的《中華人民共和國個人所得稅法實施條例》。修改后的條例主要有以下幾點新的變化:

1.2011年9月1日實施,中國內地個稅免征額調至3500元。免征額的意思就是如果工資薪金的月收入在3500以下(含3500元),不納稅。超過3500元的,對增量進行納稅。這在計算個人所得稅時需要注意的問題。

2.2011年9月1日起現行工資、薪金所得適用的個稅稅率,由9級超額累進修改為7級超額累進。將超額累進第1級稅率由5%修改為3%。

三、個人所得稅籌劃的積極意義

1.有利于減少納稅人的違法行為,提高納稅人的政策水平、增強納稅意識、自覺抑制偷、逃稅等違法行為。稅收籌劃是一種合法的或者不違法的合理避稅措施,它是建立在深入研究稅法政策的基礎上的,有利于增強國家的納稅力度。

2.通過合理的途徑及稅收籌劃,可以有效的減少家庭的稅收開支,達到增加家庭可支配收入的目的,有利于家庭的負擔,增進家庭結構的穩定性,促進社會的和諧。

四、具體的個人所得稅的籌劃案例

(一)工資薪金所得

工資、薪金所得實行的是超額累進稅率,收入越高,對應的稅率越高。在年收入一定的情況下,若能將每月的收入加以平均化,可以避免某些月份收入過高造成的適用稅率過高,在一定程度上合理避稅。舉例說明,張三1月工資為4000元,對應稅率表的稅率為3%,該月應該繳納的個人所得稅為(4000-3500)×3%=95元,2月工資為20000元, 對應的稅率表的稅率為25%,速算扣除數為1005元,則二月應繳納個人所得稅為(20000-3500)×25%-1005=3120元,兩個月共繳納個人所得稅為3215元。若將兩月的工資平均化,則每月工資為12000元,對應的稅率為25%,速算扣除數為1005,兩月共繳納個人所得稅為[(12000-3500)×25%-1005]×2=2740元。則可以節稅475元。 由此可見,在工資收入一定的情況下通過此法可以合理避稅,增加個人財富。

(二) 勞務報酬所得

《中華人民共和國個人所得稅法》第三條第四款規定:對勞務報酬所得一次收入畸高的,可以實行加成征收。也就是說收入越高稅率越高,所得稅越多。另外《個人所得稅法實施條例》第二十一條規定:“勞務報酬所得屬于一次性收入的,以取得該項收入為一次;屬于同一項目連續性收入的,以一個月內取得的收入為一次。”綜合這兩條規定,我們可以通過合同安排,將某些一次性的收入按照月份分次繳納,避免收入畸高多征稅。舉例說明若某項勞務收入金額較大,可以,可設法把按次納稅轉化為按月納稅。如某項勞務報酬為75000元,若一次性取得收入,按次納稅,則應納稅75000×(1-20%)×40%-7000=17000元,若分3個月領取收入,每次領取25000元,則應納稅[25000×(1-20%)×20%]×3=12000元,節稅5000元。

(三)通過安排工資和勞務報酬歸類界定來避稅

一個人的收入是工資、薪金所得還是勞務報酬所得,不是由納稅人自己說了算的。《征收個人所得稅若干問題的規定》進一步明確了兩者的區別:“工資、薪金所得是屬于非獨立個人勞務活動,即在機關、團體、學校、部隊、企事業單位及其他組織中任職、受雇而得到的報酬;勞務報酬所得則是個人獨立從事各種技藝、提供各項勞務取得的報酬。”由此可見,兩者的主要區別在于在用人單位和員工之間是否存在雇傭關系。因此,通過這種籌劃來避稅的關鍵是:應當根據具體情況決定是否簽訂勞動用工合同,構成雇傭與被雇傭關系。當每月收入為10000時,按工資薪金所得計算納稅(10000-3500)×20%-555=745元,按勞務報酬所得計算納稅10000×(1-20%)×20%=1600元,兩種算法的差額為855元。因此,我們在簽署用工合同時就可以根據報酬的數額進行具體籌劃。決定是以雇傭關系拿工資,還是以提供勞務報酬的形式拿報酬。

(四)投資方式籌劃法

《中華人民共和國個人所得稅法實施條例》中有一些是投資項目是免稅的,投資這些領域一方面可以獲得投資收益,另一方面可以可以合法免征個人所得稅。個人進行投資決策時,可以根據凈收益和家庭能力來適當權衡以下幾種投資方法:

(1)教育基金儲蓄。我國公民在教育方面的開支是家庭開支的重要方向,國家為促進公民各項素質的提高也致力于這方面的投入并加以鼓勵。這一點在個人所得稅條例中有所體現。國務院《對儲蓄存款利息征收個人所得稅的實施辦法》第五條規定:“對個人取得的教育儲蓄利息所得以及財政部門確定的其他專項儲蓄存款或者儲蓄性專項基金存款的利息所得,免征個人所得稅。”教育基金儲蓄可以享受到免征個人所得稅的優惠,而且對于個人儲戶來說,該項存款的利率也較高。根據有關規定,一年期、三年期教育儲蓄按開戶日同期同檔次整存整取定期儲蓄利率計息,六年期按開戶日五年期整存整取定期儲蓄存款利率利息,兩者的實際利率都超過2.7%,當然,這種籌劃具有最高限額限制。

(2)國債投資。國債是國家信用的主要形式,雖然利率也較其他債券低,但是具有風險小,流動性強,國債投資是我國居民投資的主要渠道之一。《中華人民共和國個人所得稅法》第四條規定二國債和國家發行的金融債券利息可以免除稅收。

相對于教育儲蓄來說,國債額票面利率更高一點。比如,2010年五期五年期國債票面利率為6.34%,比五年教育儲蓄的利率4.2%略2.14個百分點。不過值得注意的是,國債是一次性投入,教育儲蓄是分次投入。

(3)保險。保險投資也是投資決策中應該考慮的,目前保險公司約定給付的復利水平大致在2.5%左右,而且其計息基數只是投保人有權提起的那部分返金,實際利率相對較低,但保險投資的目的不在于投資,而是在于投保,因而在某些情況下也是一種不錯的選擇。《中華人民共和國個人所得稅法》第四條第五項規定保險賠款可以免征利息稅。一方面對個人人身,家庭財產是一個保障,當出現意外時保費可以免除納稅義務。

(4)基金投資。基金投資積少成多,費用相對低廉,透明度相對較高,具有專家理財的優勢,注重投資組合,分散基金投資風險,是居民投資比較理想的一個投資渠道。根據財政部和國家稅務總局《關于證券投資基金稅收問題的通知》(財稅字[1998]55號)規定,從1998年3月1日起,對個人投資者買賣基金單位獲得的差價收入,在對個人買賣股票的差價收入未恢復征收個人所得稅以前,暫不征收個人所得稅。

五、小結

個人所得稅的籌劃途徑和方法還有很多,不管我們是自己籌劃還是找專門的理財師籌劃,最關鍵的是,當我們的個人收入在日益增加時,我們是否有這樣的理念或者意識來實現合理合法避稅,從而達到減少個人開支,增加家庭財富的目的。另外通過對稅收法律的正確理解,對普及公民的法律意識,增加公民的法律水平,都有很好的效果。個人財富的增加也可以刺激消費,對于國家擴大內需的國策都有著積極的作用。

參考資料

[1]周佩.個人所得稅稅務籌劃案例:稿酬所得稅務籌劃[J].西華大學學報,2004.

[2]范小平.談納稅人實施稅收籌劃的途徑和注意事項[J].商業會計,2005(2).

個人所得稅法實施條例范文第3篇

1、職工月工資扣除個人承擔的三險一金和費用3500元,適用超額累進稅率納稅。按《個人所得稅法》和國務院《個人所得稅實施條例》規定,職工工資薪金所得,扣除應有個人繳納的社會保險費和住房公積金,減除費用3500元后,適用超額累進稅率,繳納個人所得稅。職工應納個人所得稅稅額=應納稅所得額×適用稅率-速算扣除數=(扣除三險一金后月收入-扣除標準)×適用稅率-速算扣除數。

2、9000-3500=5500

3、5500*20%-555=545

4、如果9000塊錢里面包括了社保或住房公積金,應該減去社保或住房公積金后再計算個人所得稅。

(來源:文章屋網 )

個人所得稅法實施條例范文第4篇

(一)稅法方面的相關規定

1、《企業所得稅法實施條例》“第四十條企業發生的職工福利費支出,不超過工資薪金總額14%的部分,準予扣除。”

2、《個人所得稅法》“第四條下列各項個人所得,免納個人所得稅:…四、福利費、撫恤金、救濟金”。

3、《個人所得稅法實施條例》“第十四條稅法第四條第四項所說的福利費,是指根據國家有關規定,從企業、事業單位、國家機關、社會團體提留的福利費或者工會經費中支付給個人的生活補助費”。

4、國稅函[2009]3號規定,《企業所得稅法實施條例》第四十條規定的企業職工福利費,包括以下內容:A、尚未實行分離辦社會職能的企業,其內設福利部門所發生的設備、設施和人員費用,包括職工食堂、職工浴室、理發室、醫務所、托兒所、療養院等集體福利部門的設備、設施及維修保養費用和福利部門工作人員的工資薪金、社會保險費、住房公積金、勞務費等。B、為職工衛生保健、生活、住房、交通等所發放的各項補貼和非貨幣利,包括企業向職工發放的因公外地就醫費用、未實行醫療統籌企業職工醫療費用、職工供養直系親屬醫療補貼、供暖費補貼、職工防暑降溫費、職工困難補貼、救濟費、職工食堂經費補貼、職工交通補貼等。C、按照其他規定發生的其他職工福利費,包括喪葬補助費、撫恤費、安家費、探親假路費等。另外還有《稅務總局關于09年度稅收自查有關政策問題的函》等相關政策規定。

(二)新會計準則的規定

根據《關于企業新舊財務制度銜接有關問題的通知》(財企[2008]34號)規定:“截至2006年12月31日,應付福利費賬面為結余的,繼續按照原有規定使用,待結余使用完畢后,再按照修訂后的《企業財務通則》執行”。按照該規定,《企業財務通則》施行以前提取的應付福利費有結余的,符合規定的企業繳費應當先從應付福利費中列支。即先用補充養老保險沖抵以前結余的應付福利費,不再繼續按照原有規定使用,待結余使用完畢后,再按照《企業財務通則》執行。

新會計準則下,雖然企業不能再按照工資總額的14%來計提福利費,改為據實列支。但是,按照《企業會計準則第9號―職工薪酬》準則及其應用指南的規定,企業可以根據以前年度福利費的支出情況來確定提取比例,即先提后用。

二、職工福利費處理上存在的矛盾與問題

第一,財務上列舉的福利費列支范圍與企業所得稅的規定有出入。企業所得稅實施條例規定企業可以在工資總額的14%以內列支福利費,新稅法放寬了對工資總額的限制:將原來的計稅工資改為合理的職工薪酬,以工資總額為基數的允許列支福利費的限額也增加了;但是企業財務上可以在福利費中列支的項目在大量減少:原來計入福利費的社會保障方面的支出比如醫療、養老等都以上交保險形式轉移出去,并且保險費直接進入了管理費,不在福利費中列支;企業為了增加效益,逐漸將原來的一些福利部門取消,以貨幣形式補償給職工,按照財企[2009] 242號文件的精神,有些項目要求計入工資總額,企業福利費的這部分負擔也相應減少了;可以用福利費開支的項目就只有一些臨時性的支出了,而這些項目要接近企業所得稅規定的工資的14%將很難。這就出現了以下矛盾:稅法上允許列支福利費,但企業沒有相應的福利費開支項目。

第二,企業福利部門的支出以及以本企業產品和服務作為職工福利的可以由福利費列支,免征個人所得稅,而同樣性質的支出企業以貨幣形式補償給職工,要求計入工資計算交納個人所得稅,違背稅收的中性原則。稅收中性原則的基本涵義是:國家征稅時,除了使人民因納稅而負擔以外,最好不要使人民承受其他額外的經濟負擔和損失。據此原則,一個好的稅收制度,對人民的生產和消費不會產生大的影響。很顯然,我國對福利費的上述處理就明顯違反了中性原則。隨著經濟的發展,社會分工要求越來越細,可以大幅度提高勞動生產率,而上述福利費政策會影響社會分工。分工越細企業的福利部門越沒有存在的必要,按上述有關福利費的政策就會增加個人所得稅的負擔,可能對經濟的發展產生負面影響。

第三,企業與行政、事業單位發放的性質類似的福利費出現個人所得稅不同的處理結果,有失稅收的公平。現代社會普遍認為的稅收公平原則的含義是對所有從事經營的納稅人相同情況同等對待,創造一個公平競爭的環境。我國國家稅務總局規定企業發放給職工的交通、通訊補貼扣除一定的公務費后計入工資交納個人所得稅,財政部規定“企業為職工提供的交通、住房、通訊待遇,已經實行貨幣化改革的,按月按標準發放或支付的住房補貼、交通補貼或者車改補貼、通訊補貼,應當納入職工工資總額,財政部還明確企業給職工發放的節日補助、未統一供餐而按月發放的午餐費補貼,應當納入工資總額管理”。 這里都沒有提到行政、事業單位的同樣的補貼是否征稅的問題,同樣的補貼出現不同的稅收政策顯然有失稅收公平。

三 規范福利費相關處理的對策和建議

(一)稅法優先原則

1、如果稅法和會計都有規定的,在納稅問題上會計應服從稅法,但不需要改變會計記錄,即“調表不調賬”原則。

2、只要會計處理與稅務規定不一致,就必須調整。

3、如果稅務沒有規定而會計有規定的,則會計規定構成稅法的組成部分。

(二)優化會計處理

從理論上講,職工福利費的會計核算可以有兩種方式:一是先提后用,二是據實列支。新會計準則中雖然取消了按工資總領14%計提福利費,但《企業會計準則第9號―職工薪酬》應用指南又規定,國家沒有規定計提基礎和計提比例的,可按歷史數據和實際情況,合理預計當期應付職工薪酬。當期實際發生金額大于預計金額的,應當補提應付職工薪酬,當期實際發生金額小于預計金額的,應當沖回多提的應付職工薪酬。由此可見,新會計準則中對職工福利費的具體處理是先計提,后支付,期末進行調整,其最終結果體現為據實列支。筆者認為,這一規定雖然能體現會計信息質量的謹慎性及配比要求,但無形中增加了會計人員的工作量,所以對職工福利費的核算采用據實列支方式更合理。

(三)對福利費相關規定還應該再科學評估

個人所得稅法實施條例范文第5篇

關鍵詞:企業高管人員;實物福利;納稅籌劃

中圖分類號:F810.42 文獻標志碼:A 文章編號:1673-291X(2013)14-0162-02

目前,企業吸引和留住高管人員辦法通常是給予其一定的實物福利,比如為其購買住房、汽車等大宗消費品。這種一次性較大金額的獎勵與分成若干期獎勵(遞延獎勵)相比,因更有利于穩定高管隊伍,保持企業競爭力,在實務中多被企業采用。按照稅法相關規定,其中所涉及的稅收問題主要是個人所得稅。依據《個人所得稅法實施條例》第八條及第十條的規定,個人取得的應納稅所得,包括現金、實物和有價證券。獲得實物福利也需要按照規定繳納個人所得稅。企業在這一方面如果不考慮納稅籌劃問題,就會使高管人員在得到實物福利的同時,也負擔了較重的個人所得稅,同時,在某些時候也很有可能會增加企業自身的稅收負擔。因此,在高管人員實物分配方面,企業很有必要與高管人員協作開展納稅籌劃,規避涉稅風險。在此,我們僅以轎車和住房兩項常見的實物福利加以分析,本文暫不考慮相關的印花稅、車輛購置稅、契稅及資金時間價值對個人及企業的稅收影響。

一、以轎車作為實物福利的納稅籌劃分析

例:2008年初,某企業為留住企業高管人員實行獎勵措施。企業擬購買了一輛價值30萬元的轎車獎勵企業高管人員李某。該企業按新《企業所得稅法實施條例》第六十條規定假定轎車折舊年限為4年,按直線法計算折舊(為計算簡便,暫不考慮殘值因素),公司適用新的《企業所得稅法》,企業所得稅稅率為25%。在這種情況下,該公司有以下三種方案可以選擇(假定李某每月工資5 000元,費用扣除標準為1 600元)。

(一)三種方案介紹

方案一:公司直接購買轎車將車輛的所有權辦到了李某的個人名下,以獎勵的方式直接發放。

方案二:由李某寫具借條后向企業借錢30萬元,由李某自行購置轎車。同時,企業以年終一次性獎金的形式在5年內按每年6萬元將30萬元分別支付給李某,李某每年再以該項獎金分次償還企業借款30萬元。

方案三:由公司購買車輛作為辦公用車,按固定資產處理,并指定歸李某專人使用,油耗及修理費由李某個人負擔。李某工作滿5年后企業將該轎車以獎勵的方式無償贈予李某。

(二)三種方案下李某及企業負擔的稅收情況分析

1.方案一中李某及企業應承擔的稅款

根據《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外商投資企業和外國企業以實物向雇員提供福利如何計征個人所得稅問題的通知》(國稅發〔1995〕115號)的規定,個人取得實物所得應在取得實物的當月,按照有關憑證上注明的價格或主管稅務機關核定的價格并入其工資、薪金所得征稅。考慮到個人取得的前述實物價值較高,且所有權是隨工作年限逐步取得的,對于個人取得前述實物福利,可按企業規定取得該財產所有權需達到的工作年限內(高于5年的按5年計算)平均分月計入工資、薪金所得征收個人所得稅。李某的個人所得稅計算如下:

第一步:確定適用稅率及速算扣除數。

每月工資=5 000+300 000÷5÷12=10 000(元),查個人所得稅稅率表說明適用稅率20%,速算扣除數375。

第二步:計算應納個人所得稅款。

應納個人所得稅=(10 000×20%-375)×5×12=97 500(元)。

第三步:分析結果。

方案一中企業因不需額外承擔稅款,故稅款為0元;個人承擔稅款97 500元;合計稅款為97 500元。

2.方案二中李某及企業應承擔的稅款

第一步:確定每年末獎金適用稅率及速算扣除數。

60 000÷12=5 000(元),查個人所得稅稅率表說明適用稅率15%,速算扣除數125。

第二步:計算獎金應納個人所得稅款。

5年合計應納個人所得稅=(60 000×15%-125)×5=44 375(元)。

第三步:計算工資應納個人所得稅。

[(5 000-1 600)×15-125] ×60=23 100(元)

第四部:共計繳納個人所得稅=44375+23100=67475(元)

第五步:分析結果。

方案二中企業不需額外承擔稅款,稅款為0元;個人承擔稅款67 475元;合計稅款為67 475元。

3.方案三中李某及企業應承擔的稅款

(1)李某應負擔稅款的計算

由于2008年購車時轎車產權屬于企業,屬于企業的固定資產,個人只是擁有使用權,不繳納個人所得稅;到2013年,此時企業將該轎車以年末獎勵方式無償贈予李某(假定5年后轎車公允價值為150 000元),則李某應納個人所得稅。

第一步:確定適用稅率及速算扣除數

150 000÷12=12 500(元),說明適用稅率20%,速算扣除數375元。

第二步:計算年末獎勵應納個人所得稅款

應納個人所得稅=150 000×20%-375=29 625(元)。

第三步:工資應納個人所得稅=[(5 000-1 600)×15-125] ×60=23 100(元)

第四步:合計應納個人所得稅=29 625+23 100=52 725(元)

(2)企業應負擔稅款的計算

企業支付購買轎車的支出300 000元,由于作為企業固定資產處理,此時轎車的折舊可以在計算企業所得稅稅前扣除,4年折舊額為300 000元;則5年合計可減少企業所得稅75000元(300 000元×25%)。到2013年,企業將該轎車以年末獎勵方式無償贈予李某,應視同銷售處理,由于轎車公允價值遠低于原值,故應納稅所得額為0元。

(3)分析結果

方案三種個人和企業合計稅款為-22 275元(52 725元-7 5000元)

(三)結論

通過以上分析,方案三是一個雙贏方案,個人及企業均能達到明顯的節稅效果,其次是方案二,再次是方案一。

二、以住房作為實物福利的納稅籌劃分析

同樣的分配方案是否也可以在住房實物福利上采用呢?我們仍以李某及其公司為例試做分析。

例:2008年初,某企業為留住企業高管人員實行獎勵措施。企業擬準備購買一套300 000元的住房獎勵企業高管人員李某。該企業按新《企業所得稅法實施條例》第六十條規定假定房屋折舊年限為20年,按直線法計算折舊(為計算簡便,暫不考慮殘值因素),公司適用新的《企業所得稅法》,企業所得稅稅率為25%。在這種情況下該公司有以下三種方案可以選擇。(假定李某每月工資5 000元,費用扣除標準為1 600元)

(一)三種方案介紹

方案一:公司直接購買住房將所有權辦到了李某的個人名下,以獎勵的方式直接發放。

方案二:由李某寫具借條后向企業借錢300 000元,由李某購置住房,產權證由企業保管,李某在任期內不能辭職。同時,企業以年終一次性獎金的形式在5年內按每年60 000元將300 000元分別支付給李某,李某每年再以該項獎金分次償還企業借款。

方案三:企業將購買的300 000元住房先作為辦公用房,做固定資產處理,無償提供給李某使用。李某工作滿5年后企業將該住房以獎勵的方式贈予李某。假定該房屋折舊年限為20年,不考慮殘值。由于房地產的上漲因素,假定5年后該住房的公允價值為500 000元。

(二)三種方案下李某及企業負擔的稅收情況分析

1.方案一中李某及企業應承擔的稅款

由于計算過程同上,不再累述,雙方合計稅款為97 500元。

2.方案二中李某及企業應承擔的稅款

由于計算過程同上,不再累述,雙方合計稅款為67 475元。

3.方案三中李某及企業應承擔的稅款

(1)李某應負擔稅款的計算

當年及其后五年,李某無償使用公司房產,在實務中稅務機關往往不予征稅。(但嚴格的從稅法分析,稅務機關可以依法將其并入工資薪金征收個人所得稅的,本文從實務角度出發,暫不予以考慮);李某工作滿5年后,企業將該住房以年末獎勵的方式贈予李某,李某應該按年末取得一次性獎勵方式計算繳納個人所得稅,計算過程如下:

第一步:確定適用稅率及速算扣除數

500 000÷12=41 667(元),查表說明適用稅率30%,速算扣除數3 375。

第二步:計算年末獎勵應納個人所得稅款

應納個人所得稅款=500 000×30%-3 375=146 625(元)。

第三步:計算工資應納個人所得稅。

[(5000-1600)×15-125] ×60=23100(元)

第四步:合計應納個人所得稅=146625+23100=169725(元)

(2)企業應負擔稅款的計算

方案三中企業應承擔的稅款計算如下:

第一,企業購置房產可以按規定計提折舊,5年共計提折舊75 000元(300 000÷20×5),可抵減企業所得稅18 750元(75 000×25%)。

第二,李某工作5年后,企業將房產以獎勵方式贈給李某。根據《營業稅暫行條例》的有關規定:單位將不動產無償贈予他人,視同銷售不動產,繳納營業稅。根據《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于營業稅若干政策問題的通知》(財稅[2003]16號),單位和個人銷售或轉讓其購置的不動產或受讓的土地使用權,以全部收入減去不動產或土地使用權的購置或受讓原價后的余額為營業額。因此企業應納營業稅10 000元[(500 000-300 000)×5%]。

第三,應納城建稅、教育費附加1 000元(10 000×10%)。

第四,應納土地增值稅。根據《土地增值稅暫行條例》的相關規定,房地產的贈與如果不屬于直系親屬贈與或公益性贈與應視同銷售處理。計算舊房產需出具評估機構提供的舊房產的評估價格,假定評估機構出具該房產的評估價格為400 000元,則土地增值稅包括轉讓收入500 000元,扣除項目411 000元(400 000+10 000+1 000),增值額89 000元(500 000-411 000),增值率21.65%(89 000÷411 000),應納土地增值稅26 700元(89 000×30%),

第五,新《企業所得稅法實施條例》第二十五條規定:企業發生非貨幣性資產交換,以及將貨物、財產、勞務用于捐贈、償債、贊助、集資、廣告、樣品、職工福利或者利潤分配等用途的,應當視同銷售貨物、轉讓財產或者提供勞務,但國務院財政、稅務主管部門另有規定的除外。根據該條規定,應納企業所得稅:(500 000-300 000÷20×5)×25%=106 250(元)。

企業以上5項合計稅款:10 000+1 000+26 700+106 250-18 750=125 200 (元)

(3)分析結果

方案三中個人和企業合計稅款為294925元(169725+125 200),如果再將免費使用公司房產的個人所得稅考慮進去,個人稅負會更重。

(三)結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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