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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師法試題及答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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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師法試題及答案

教師法試題及答案范文第1篇

關鍵詞:網絡訂餐;食品安全;現狀;經濟法;對策

中圖分類號:D92 文獻識別碼:A 文章編號:1001-828X(2016)025-000-01

近幾年,“O2O”商務模式熱潮席卷各個領域,傳統餐飲行業在借助這種線上模式開展了網絡訂餐外賣項目。網絡訂餐是互聯網與餐飲行業共同合作的產物,不僅價格優惠,且配送方便,這種“鼠標加車輪”式的飲食模式迅速占領市場,尤其受大學生群體歡迎。但在網絡外賣主體越來越多,消費者數量也在不斷增加的今天,卻頻繁曝出網絡訂餐食品安全問題。當前,我國對網絡訂餐的研究還集中在消費、風險、營銷等方面,而對其背后的食品安全問題研究卻較少,從經濟法視角下對大學生訂餐中食品安全問題進行分析具有重要現實意義。

一、大學生網絡訂餐中突出的食品安全問題

(一)網絡訂餐商家無照經營現象普遍

在線外賣主要通過網絡來進行操縱,對餐飲商家來說簡單方便,正在呈大肆擴張之勢。為了保障食品安全,我國于2009年6月1日對《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進行施行,該法律第二十九條明確規定,進行食品生產經營的商家必須擁有經營許可證,任何食品行業都需要具備食品生產、流通和服務等許可,才能正常運營。但在外賣網站中,很多與網站合作的商家并不具備經營執照與衛生許可證等,證照不全或無照經營的現象正在越來越普遍,給網絡訂餐食品埋下了大量食品安全隱患。

(二)網絡訂餐食品存在突出衛生、質量問題

根據多家媒體對外賣網站商家的調查發現,當前很多網絡訂餐商家餐館后廚不僅垃圾成堆,同時存在蒼蠅亂飛的狀況,甚至有些店經常老鼠觸摸,衛生問題堪憂,但在很多外賣網站中有些商家卻成為網絡訂餐熱銷商家。另外,網絡訂餐隔斷了消費者與商家的直接聯系,商家在制作食品的過程中,材料采購問題也比較普遍,菜類食品清洗不過關、使用過期、變質食品材料現象屢見不鮮,尤其肉類食品中“僵尸肉”、“淋巴肉”的問題普遍存在,還有很多商家在制作食物過程中使用地溝油等。這些衛生、質量問題,給消費者群體生命安全帶來很大威脅。

(三)“廚房店”的大量存在難以保障食品安全

在網絡外賣網站中,還存在大量的“廚房店”。所謂“廚房店”,即指僅做外賣,并不為消費者提供堂食服務的網絡訂餐商家,該類商家僅在個人廚房中即可完成網絡訂餐服務,在操作過程中大量“廚房店”中不乏唯利是圖的黑心商家。一些別有用心的商家,利用網絡訂餐服務的漏洞,在破舊棚戶、黑作坊中開店設立廚房向大學生等消費者提供外賣服務;或者為應付網絡外賣平臺對小店面進行租用,但實際上卻進行廚房店經營,甚至在一切向“錢”看中進行違法食品加工等活動,無法保障網絡外賣食品安全,同時給食品行業的秩序帶來嚴重擾亂。

二、基于經濟法視角解決網絡訂餐中食品安全問題的對策

在網絡訂餐中,這些食品安全問題的存在,主要與網絡訂餐食品在安全監管上的復雜性、局限性有關,同時也與我國當前網絡訂餐食品安全的法律法規體系不完善有關,導致網絡訂餐商家缺少制度約束性等。基于經濟法視角來看,對網絡訂餐食品的安全監管,需要政府、市場與社會等多元主體共同參與。

(一)加強網絡訂餐食品安全監管立法

首先,應對網絡訂餐的市場準入機制進行完善。想要入駐網絡訂餐平臺的商戶,必須經過資格認證,取得相關許可證;同時實施信用登記制度,當商戶出現食品安全或衛生等問題時,一經發現則立足取消其網絡訂餐經營資格,被所有外賣平拉入黑名單,以防商戶僥幸心理。其次,應針對網絡訂餐食品,完善其食品標準、監測體系。與實體餐飲相比,網絡訂餐相對特殊,很多外賣平臺難以做到對商家網絡訂餐食品衛生狀況以及安全質量等進行全面檢驗,外賣訂餐平臺可加強與各地區衛生部門的合作,將外賣商家名單提交給衛生執法部門,由相關部門協助對各個外賣商家定期實施衛生檢查,審核其經營資質。在這一過程中,外賣平臺還應與有關監察部門配合,對網絡訂餐食品標準以及檢驗標準進行完善,通過風險評估,來促進監管立法可行性的提升,推進網絡訂餐食品監管立法工作。

(二)加強網絡訂餐食品安全監管執法

首先,監管主體必須不斷地提升自身對網絡訂餐食品安全監管的執法水平和管理意識。針對各大網絡訂餐平臺所提供的商家名單,增加對商家不定期抽查,明確執法人員及其負責范圍,提升執法活動有效性。執法部門還應加強對商戶的走訪檢查,從各個角度落實食品安全監管執法,達到對消費者食品安全與健康利益的切實維護。其次,政府應適當地對網絡訂餐食品安全監管執法加強干預。政府執法部門可對監管執法主體數據庫進行建立,明確各片區在網絡食品安全方面的監管執法義務責任,加強各部門監管執法分工與合作;同時對網絡追溯平臺進行建立,通過現代信息技術,記錄和保存各個商家網絡訂餐數據與投訴、評分數據等,主動發現問題并及時處理,對于食品安全消費投訴較多的商家,嚴格立案處理,并下架出現食品質量的商品與商家。

(三)強化市場對網絡訂餐食品安全保護的調控

除了政府部門要做好立法與執法監管工作外,還應強化市場對網絡訂餐食品安全保護的調控。首先,政府應引導社會媒體平臺等應加大對網絡訂餐食品安全問題的宣傳,激發消費者自身食品安全權益保護意識。通過輿論引導,使消費者成為監管食品安全市場的另一主要參與主體,引導消費者對網絡訂餐食品問題積極舉報,主動維護自身健康安全。其次,應對社會誠信體系進行建立健全。在當前市場經濟環境下,針對網絡訂餐食品問題,建立相應的社會信用體系,不僅是法治經濟的要求,也是誠信經濟的要求。可針對網絡訂餐食品,建立一系列的監管、征信、評價等制度,確保網絡訂餐食品管理有章可循。

參考文獻:

[1]程琳.網上外賣如何保證“舌尖安全”[J].食品安全導刊,2015,(11Z):30-31.

[2]鄭春燕.經濟法的視野中我國食品安全監管問題研究[J].長春大學學報,2013,23(1):97-101.

教師法試題及答案范文第2篇

( 1995年 12月12日國務院令第 188號)

第一章

第一條 為了提高教師素質,加強教師隊伍建設,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教師法)(以下簡稱教師法),制定本條例。

第二條 中國公民在各級各類學校和其他教育機構中專門從事教育教學工作,應當依法取得教師資格。

第三條 國務院教育行政部門主管全國教師資格工作。

第二章

教師資格分類與適用

第四條 教師資格分為:

(一)幼兒園教師資格;

(二)小學教師資格;

(三)初級中學教師和初級職業學校文化課、專業課教師資格(以下統稱初級中學教師資格);

(四)高級中學教師資格;

(五)中等專業學校、技工學校、職業高級中學文化課、專業課教師資格(以下統稱中等職業學校教師資格);

(六)中等專業學校、技工學校、職業高級中學實習指導教師資格(以下統稱中等職業學校實習指導教師資格);

(七)高等學校教師資格。

成人教育的教師資格,按照成人教育的層次,依照上款規定確定類別。

第五條 取得教師資格的公民,可以在本級及其以下等級的各類學校和其他機構擔任教師;但是,取得中等職業學校實習指導教師資格的公民只能在中等專業學校、技工學校、職業高級中學或者初級職業學校擔任實習指導教師。

高級中學教師資格與中等職業學校教師資格相互通用。

第三章

教師資格條件

第六條 教師資格條件依照教師法第十條第二款的規定執行,其中“有教育教學能力”應當包括符合國家規定的從事教育教學工作的身體條件。

第七條 取得教師資格應當具備的相應學歷,依照教師法第十一條的規定執行。

取得中等職業學校實習指導教師資格,應當具備國務院教育行政部門規定的學歷,并應當具有相當助理工程師以上專業技術職務或者中級以上工人技術等級。

第四章

教師資格考試

第八條 不具備教師法規定的教師資格學歷的公民,申請獲得教師資格,應當通過國家舉辦的或者認可的教師資格考試。

第九條 教師資格考試科目、標準和考試大綱由國務院教育行政部門審定。

教師資格考試試卷的編制、考務工作和考試成績證明的發放,屬于幼兒園、小學、初級中學、高級中學、中等職業學校教師資格考試和中等職業學校實習指導教師資格考試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門組織實施;屬于高等學校教師資格考試的,由國務院教育行政部門或者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門委托的高等學校組織實施。

第十條 幼兒園、小學、初級中學、高級中學、中等職業學校的教師資格考試和中等職業學校實習指導教師資格考試,每年進行一次。

參加前款所列教師資格考試,考試科目全部及格的,發給教師資格考試合格證明;當年考試不及格的科目,可以在下一年度補考;經補考仍有一門或者一門以上科目不及格的,應當重新參加全部考試科目的考試。

第十一條 高等學校教師資格考試根據需要舉行。

申請參加高等學校教師資格考試的,應當學有專長,并有兩名相關專業的教授或者副教授推薦。

第五章

教師資格認定

第十二條 具備教師法規定的學歷或者經教師資格考試合格的公民,可以依照本條例的規定申請認定其教師資格。

第十三條 幼兒園、小學和初級中學教師資格,由申請人戶籍所在地或者申請人任教學校所在地的縣級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門認定。高級中學教師資格,由申請人戶籍所在地或者申請人任教學校所在地的縣級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門審查后,報上一級教育行政部門認定。中等職業學校教師資格和中等職業學校實習指導教師資格,由申請入戶籍所在地或者申請人任教學校所在地的縣級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門審查后,報上一級教育行政部門認定或者組織有關部門認定。

受國務院教育行政部門或者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門委托的高等學校,負責認定在本校任職的人員和擬聘人員的高等學校教師資格。

在未受國務院教育行政部門或者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門委托的高等學校任職的人員和擬聘人員的高等學校教師資格,按照學校行政隸屬關系,由國務院教育行政部門認定或者由學校所在地的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門認定。

第十四條 認定教師資格,應當由本人提出申請。

教育行政部門和受委托的高等學校每年春季、秋季各受理一次教師資格認定申請。具體受理期限由教育行政部門或者受委托的高等學校規定,并以適當形式公布。申請人應當在規定的受理期限內提出申請。

第十五條 申請認定教師資格,應當提交教師資格認定申請表和下列證明或者材料:

(一)身份證明;

(二)學歷證書或者教師資格考試合格證明;

(三)教育行政部門或者受委托的高等學校指定的醫院出具的體格檢查證明;

(四)戶籍所在地的街道辦事處、鄉人民政府或者工作單位、所畢業的學校對其思想品德、有無犯罪記錄等方面情況的鑒定及證明材料。

申請人提交的證明或者材料不全的,教育行政部門或者受委托的高等學校應當及時通知申請人于受理期限終止前補齊。

教師資格認定申請表由國務院教育行政部門統一格式。

第十六條 教育行政部門或者受委托的高等學校在接到公民的教師資格認定申請后,應當對申請人的條件進行審查;對符合認定條件的,應當在受理期限終止之日起30日內頒發相應的教師資格證書;對不符合認定條件的,應當在受理期限終止之日起 30日內將認定結論通知本人。

非師范院校畢業或者教師資格考試合格的公民申請認定幼兒園、小學或者其他教師資格的,應當進行面試和試講,考察其教育教學能力;根據實際情況和需要,教育行政部門或者受委托的高等學校可以要求申請人補修教育學、心理學等課程。

教師資格證書在全國范圍內適用。教師資格證書由國務院教育行政部門統一印制。

第十七條 已取得教師資格的公民擬取得更高等級學校或者其他教育機構教師資格的,應當通過相應的教師資格考試或者取得教師法規定的相應學歷,并依照本章規定,經認定合格后,由教育行政部門或者受委托的高等學校頒發相應的教師資格證書。

第六章

第十八條 依照教師法第十四條的規定喪失教師資格的,不能重新取得教師資格,其教師資格證書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門收繳。

第十九條有下列情形之一一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門撤銷其教師資格:

(一)弄虛作假、騙取教師資格的;

(二)品行不良、侮辱學生,影響惡劣的。

被撤銷教師資格的,自撤銷之日起5年內不得重新申請認定教師資格,其教師資格證書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門收繳。

第二十條 參加教師資格考試有作弊行為的,其考試成績作廢,3年內不得再次參加教師資格考試。

第二十一條 教師資格考試命題人員和其他有關人員違反保密規定,造成試題、參考答案及評分標準泄露的,依法追究法律責任。

第二十二條 在教師資格認定工作中玩忽職守、徇私舞弊,對教師資格認定工作造成損失的,由教育行政部門依法給予行政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七章

教師法試題及答案范文第3篇

一、 現行考試機制存在的弊端

高等教育的最終目的是培養適應社會發展需求的創新型人才,科學合理的考試機制在目標任務的實現過程中起著重要的引導作用,而我國目前考試機制存在著各種弊端,難以實現大學生創新能力的培養要求。

1. 對考試功能認識存在偏差。考試作為教學過程的一個重要環節,既是檢測手段之一,又是學生學習的杠桿和教與學的“指揮棒”,更是學生強化知識與技能的過程,但目前高校中普遍存在“重檢測、輕導向、忽略強化”的認識誤區,造成學業成績的“一考定論”,教師注重結業成績,不注重改進教學,學生忙于對付考試,不重視能力的培養和素質的拓展。

2. 考試機制抑制學生個性化發展。考試是評價人才的尺度,什么樣的考試導向,就會培養和造就什么樣的人才。現行的考試機制表現為注重死記硬背一、形式單一、命題不科學、教考不分離、評分機械等,極大地扼殺了學生個性化的發展和創造力的發揮,突出表現為缺少創新性的發言、作業、學年論文及抄襲雷同的畢業論文等。從表面上看,高校所培養的人才達不到當今經濟社會對人才的要求是教育模式的問題,但深入分析,考試機制缺乏正確的導向作用、不能調動教師認真組織教學也是重要的原因之一。

3. 考試模式和考試內容的局限制約學生創新能力的培養。期末一次性考試仍然是大多數高校采取的方式,受試卷容量、考試時間限制,這種模式不能全面、客觀、準確地反映教學全過程[2]。一個學期的學習效果設定于期末的一次性考試,對于學生而言,危害極大,直接導致學生學習的目的只是為了考試過關,忽視平常的學習積累,影響學生創新意識的培養和創新能力的發展;期末兩三個小時的考試時間限制了考試內容和考試題型,從而大多數高校使用填空、單選、多選、判斷、簡答、名詞解釋等題型的比例大,而綜合性思辨題、案例分析題較少,實踐操作及答辯考試就更少,不利于學生學習能力、分析能力及綜合能力的提高。

4. 考試結果的不合理利用影響學生創新能力的培養。學生考試結果既是檢驗學生掌握知識和技能、促進學生改進提高的有效措施,又是衡量教師教學質量的有效手段。現在,學生考試成績的高低不僅直接關系到學籍、畢業、學位,而且是學生獲取獎學金、評優入黨甚至找工作的主要依據,但通過考試結果鞭策引導學生改進提高學習效率、促進教師反思教學質量等卻沒有得到應有的重視。這種機制是過度夸大考試對學生的檢測功能、考試的反饋性不全面,從而,考試結果被不合理利用,一方面使學生重分數輕能力、重結果輕過程,另一方面導致高校缺乏對教師教學態度和教學能力的有力監控檢查,難以保證實現創新型人才的培養。

二、 構建新型考試機制,充分發揮考試的積極導向性

新型考試機制,是建立在個性化教育和創新教育的基礎上,通過全面而豐富的考試內容,全程性、多形式的考核方式,建立“過程考核+社會實踐+理論考試+課程論文”的課程考試新模式,實現對學生知識、能力、素質的綜合考察,形成對學生客觀公正的評價,引導學生自覺自主學習,促使教師改進教學的一種新型考試機制。

1. 樹立正確的考試觀,科學定位考試目標。正確的考試觀是以人為本,著重強調人的可持續發展,考試的目的在于檢查教與學的雙重效果,不僅是檢測學生所學知識,而且更強調通過考試讓學生學會學習、增強分析問題和解決問題的能力。考試目標的制定應本著促進學生全面發展和個性發展相結合的原則,體現出對人的價值的尊重。考試目標與教學目標一致,考試只是方法不是目的,可以實行知識與能力并重,理論與實踐結合,重點測試學生理解、掌握、靈活運用所學知識的能力和實踐動手能力,具體可以采取理論答卷、社會調查、方案設計、課程論文和主題辯論等相結合的方式,做到既考知識、又考能力和綜合素質,以引導大學生積極主動培養創新意識和創新能力。

2. 豐富考試形式,改革考試內容,充分發揮考試在培養大學生創新能力中的全面功能。大學課程考試基本測試形式可采用“閉卷考試、開卷考試、口試、成果性考試、實踐操作考試和網上考試”等形式。教師可根據課程特點,選擇合理恰當的考試形式。閉卷考試可以用復合型作業或專題小論文取代傳統的標準答卷,促使學生對有關問題作較深入的鉆研,以培養其創新能力;開卷考試鼓勵學生發表不同意見,引導學生找問題、出主意、提方案,提高其解決問題的能力;口試讓學生更重視平時的課堂學習及課后自學,對學生中復印筆記、抄作業、猜重點、押題等現象是一個有力的打擊,因為誰也不會知道自己口試時會考什么題,更不知道老師會問什么題,非常有助于建立良好的學習風氣,并且隨機問答可培養學生的反應能力、交流能力、聯想能力和綜合能力。

3. 注重過程教育,轉變一次性考試模式,實行分階段考核。大學生創新能力的培育要求考試從“重結果”向“重過程”轉化,一次性考試的成績最多只能代表學生在該課程考試過程中所表現的能力,不能據此成績評判其當前的智能水平,況且這種考試模式內在所具有的片面性,否定了學生創新意識和獨特個性,助長學生惰性。教師應根據創新能力的多樣性、異質性等特征,在因材施教過程中,根據不同階段的教學要求,可以通過作業、課堂討論、課堂問答、課堂測試、社會實踐、模擬操作、課程論文及學習態度等形式計量并按一定比例綜合核準學生的平時成績,記入課程結業成績,教師不再以一次性考試決定其成績,引導學生重視知識獲取的過程,促使學生的學習向能力方向發展。

4. 開放的考試命題,柔性的評分標準,旨在培養大學生的創新能力。高等教育要適應當今創新人才的要求,就必須確定以創新能力為衡量指標的評價指標,探索適應創新人才培養的考試命題和評分標準。首先試題的內容要開放,不能是教材內容的簡單折射,教師要結合社會現實構建問題情境,根據教學目標提出問題,要求學生深入剖析,考查學生解決問題的能力。其次試題答案要開放,不能設定標準答案引導學生機械呆板作答,學生可充分發揮自己的主觀能動性,依據要求進行解答。再次答題形式的開放,鼓勵創造性思維,允許學生采取有效的方式回答問題,充分體現學生獨特的個性。開放的考試對教師的教學會有更高的要求,一方面教師對課程知識不僅要有扎實的根基,而且還要有深入的研究,才能滿足學生的要求;另一方面教師要熟悉學生的個性特點,做好相應的準備工作。

三、 基于創新能力培養開展教學改革,為構建新型考試機制奠定基礎

1. 實施個性化教學,培養大學生創新能力。創新教育是培養具有創新意識、創新精神和創新能力人才的教育。創新必然彰顯個性,而個性最核心的特質是主體性和創造性。立足于主體性和創造性的獨特性是個體個性發展程度的標尺,個性的發展程度越高,個體的潛能發揮程度越高,也就越具有獨特性[3]。可見,個性化教學能使學生的個性得到充分發展,潛能得到充分的發揮,探索求知的欲望得以調動和滿足,才可能孕育出真正的創造力。任何忽略個人需要、興趣,忽視個性培養的教學后果都會嚴重削弱學生的創新意識和創新能力。因此,培養和發展大學生的創新能力,就要夯實個性化教學這一創新教育的基石。沒有個性化教學的實施,新型考試機制就難以構建。

2. 增強教師教學權的修養,確保新型考試機制的有效性。我國《教師法》第7條第1款規定“教師享有進行教育教學活動,開展教育教學改革和實驗的權利”,即教師的教學權。教師教學權的行使與其所承擔的修養義務相適應,倘若教師教學權的行使不是為了履行教育教學活動的義務,而對學生身心發展造成損害和傷害,那教師教學權就要受到限定和約束,因而,教師教學權在教學實踐過程中具有一定的修養性,具體表現為:不可隨意超越教學大綱的要求講授,更不可以隨意發表與課程內容相悖的言論;不可以采用存在歧義的教學方法;不可以對學生妄加評價等[4]。教師要始終以一種與學生在人格與尊嚴上絕對平等的心態,以一種民主的意識和博愛的情懷公正、公平、公開對待每個學生,以確保新型考試機制的有效推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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