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反洗錢履職報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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反洗錢履職報告

反洗錢履職報告范文第1篇

現金管理歸口貨幣金銀

管理部門的不適應性

不符合社會經濟發展要求。隨著我國市場經濟的發展,經濟主體呈現多元化,現金管理已從傳統的現金投放轉向防范金融風險和利用現金結算進行經濟犯罪,因此,作為計劃經濟下的大額取現管理模式已不適應現金監管的要求。

不符合部門履職需要。基層貨幣金銀部門主要擔負發行基金調撥、金融機構存取款業務和殘損幣復點銷毀任務,提高流通中人民幣整潔度、監測貨幣投向是其職能轉換后的重要職能。特別是縣市支行發行庫撤并后,大量業務集中在中心支行,人員少,業務重,貨幣金銀部門在履行現金管理職責過程中感到力不從心,開展現金管理執法檢查時也疲于應付。

容易造成反洗錢管理上的漏洞。當前,貨幣金銀部門大額現金管理主要是對5萬元以上的現金支付進行備案匯總上報,而反洗錢則是將20萬元以上的單筆收付業務視為大額支付交易。由于兩者的規定差距較大,犯罪分子往往采取化整為零、多頭開戶等手段將資金進行頻繁劃轉,以實施洗錢活動,從而出現管理上的漏洞。

容易造成重復監管,增加金融機構負擔。基層人民銀行對轄內金融機構支付結算、現金管理、反洗錢等業務進行檢查時,由于涉及貨幣金銀和會計財務兩個部門的貨幣管理系統、大額現金管理系統和賬戶管理系統,而且檢查后續工作如總結報告、擬采取的整改或處理措施等必須按歸口匯總整理上報,因此,無論是單項檢查還是全面檢查,都容易造成重復監管和對同類違規問題的重復處罰。同時,反洗錢工作要求金融機構報送的有關材料和現金管理要求報送的材料重復部分較多,加大了金融機構的工作量。

容易降低現金管理效率。由于賬戶管理工作歸屬會計部門,反洗錢業務自成專業,而在賬戶管理、反洗錢工作中又均穿插有現金管理的內容。這三塊業務部分重疊,但又歸屬不同的部門,開展工作自成體系,相互脫節,影響了工作效率。

現金管理歸口反洗錢部門的

理性分析

人員保障。隨著縣支行業務系統的集中上收和發行庫的優化整合,部分縣支行將貨幣金銀、國庫、會計合并為一個部門,而且這些部門的人員具有良好的一線從業經驗,熟悉金融業務,能夠適應現金管理、賬戶管理和反洗錢管理的綜合性檢查,為現金管理劃歸反洗錢部門提供了人員保障。

法律依據。目前現金管理職責的主要依據是《現金管理暫行條例》,但在《中國人民銀行法》中并未明確人民銀行現金管理的職責。現金管理檢查的一個目的就是防范以現金形式進行的經濟犯罪,這也是反洗錢工作的一個重要組成部分,將現金管理歸口反洗錢部門后,根據《中國人民銀行法》第三十二條規定的人民銀行有反洗錢監督檢查權,人民銀行對單位和個人進行現金管理檢查也就有了更高的法律依據和效力。

制度建設。現金管理歸口反洗錢部門后,可從不同層面對金融機構的現金交易進行監測,使相關制度的制定和執行有了一致性和關聯性,也可以避免業務重疊導致的規定重疊。

非現場監控。現金管理歸口反洗錢部門后,將使基層人民銀行的這兩項職能相互促進,共同提高。由于反洗錢工作涉及面廣,洗錢行為隱蔽,基層人民銀行很難有效監測,日常現金管理工作可從細微之處給予較好補充。現金管理工作中的大額現金審批和報備及現場檢查等職責的履行,使金融機構大額現金交易置于有效監督之中,為反洗錢工作發揮“關口前移”的作用。同時,從反洗錢工作的大額和可疑支付報告中,又可分析歸納出不合規的現金支出行為,為現金管理工作提供有益的參考。

監管履職。現金管理歸口反洗錢部門,盡管目前不同業務系統對可疑的現金支付額度規定不一,但對有意化整為零、存取現金數額和頻率較高者仍能通過系統篩選發現,從而使得妄圖利用復雜、隱蔽的現金收支方式洗錢的犯罪活動難以隱藏,堵塞了監管上的漏洞。

對策建議

一是合理劃分現金管理職能,形成反洗錢合力。建議將現金管理歸口反洗錢部門,并調整充實反洗錢部門的人員力量。也可在條件成熟的地(市)中心支行專門設立反洗錢部門,將反洗錢職責從會計財務部門分離出來,以強化反洗錢職能,提高反洗錢工作效率。

二是加強監管法律制度建設。修訂完善《現金管理暫行條例》、《現金管理暫行條例實施細則》、《大額可疑資金支付交易管理辦法》、《人民幣銀行結算賬戶管理辦法》等規章制度,解決處罰依據零散、標準不一致等突出問題。同時,對《人民幣銀行結算賬戶管理辦法》進行修訂,使其中對公款私存進行處罰的規定與《商業銀行法》中的有關規定相統一。

反洗錢履職報告范文第2篇

【關鍵詞】基層央行 反洗錢 思考

一、存在的問題

(一)基層金融機構的反洗錢意識淡薄,對履行反洗錢義務重視不夠,反洗錢工作熱情不高

目前基層金融機構對反洗錢工作重視程度不夠。認為反洗錢是大城市和沿海發達地區的事,與內地特別是經濟欠發達地區無關,與自身業務發展關系不大。在反洗錢實際工作中,沒有建立相應的組織體系及配備專職人員;或者雖然建立了組織,配備了反洗錢人員,但也是紙上談兵,沒有各自盡到相應的職責;誤認為洗錢犯罪與自身關系不大,存在麻痹大意的思想,他們不了解反洗錢政策、不掌握反洗錢方法、不明確反洗錢利害關系、對洗錢犯罪的嚴重性認識不夠,直接影響著金融機構反洗錢工作的有效開展。

(二)反洗錢非現場監管信息報送質量不高

部分金融機構對于非現場監管報表的上報只是流于形式,沒有認真按照上報的具體內容和實際執行情況進行統計報送,報送的信息不完整、不全面,“零交易”報告層出不窮,特別是證券、保險業金融機構更是為了應付人民銀行的催報而不作詳細的統計就填制上報,使非現場監管信息的真實性大打折扣。如:在大同市轄區上報的季度非現場監管報表中,客戶身份資料識別及重新識別數量差別較大,證券、保險行業的可疑交易一直都是零報告。

(三)反洗錢非現場監管措施少而輕,未得到合理有效運用

目前,反洗錢非現場監管存在的最大的問題還是非現場監管措施不足,手段過輕。現行《反洗錢非現場監管辦法》規定,在分析評估后,發現金融機構在反洗錢工作中存在問題的,應及時發出《反洗錢非現場監管意見書》(以下簡稱《監管意見書》),進行風險提示,要求其采取相應的防范措施。此外就是行政處罰,而行政處罰基本上是必須結合現場檢查、進一步掌握違法違規事實才能實施的。所以,目前,從政策制度上看,非現場監管手段只有唯一的發出《監管意見書》措施。但是,非現場監管發現的問題可能涉及到方方面面,問題的性質和種類也不盡相同,重要性也會有差別,顯然,單靠發出《監管意見書》是無法匹對和解決所有的問題的。因此,當前的非現場監管措施遠遠無法滿足實際監管的需要。

(四)在保險業中的洗錢問題

辦理變更業務使得保險當事人關系超出姻緣、血緣或雇傭關系范圍的,應作為可疑交易進行上報。

保險當事人(包括投保人、被保險人和受益人)可以是不同的人,以常理推斷,保險當事人之間存在姻緣、血緣或雇傭關系比較合理,但通過保險公司洗錢時,保險當事人有時就不存在這幾種關系。為避免引起注意,洗錢分子可能在投保時會以存在姻緣、血緣或雇傭關系的人員作為保險當事人,然后通過辦理變更業務將某方保險當事人變更成洗錢所需要的人員,但這時保險當事人關系往往就超出了前述三種關系。因此,建議將辦理變更業務使得保險當事人關系超出姻緣、血緣或雇傭關系范圍的交易或行為擴充進保險公司的可疑交易報告范圍。

對因退保和保險合同借款業務而從保險公司流出的資金進行重點監測。通過保險公司保全業務洗錢大部分要通過辦理退保或者保險合同借款業務才能將資金從保險公司剝離,因此,加強對因退保和保險合同借款業務而從保險公司流出資金的監測十分必要。對此,建議要求保險公司向人民銀行報送規定金額以上的退保和保險合同借款業務,人民銀行建立相應的監管指標體系,對指標出現異常(如退保率過高等)的保險公司有針對性的進行現場檢查,對逾期不歸還保險合同借款的保險公司客戶、在兩個及兩個以上保險公司發生退保或保險合同借款業務的保險公司客戶進行重點關注等等。

二、相關建議

(一)轉變觀念,提高認識,增強反洗錢責任感

基層央行要有計劃地組織金融機構高管進行反洗錢知識培訓,切實增強法律意識,進一步明確所承擔的法律責任,轉變觀念,增強責任感和遵守反洗錢規章制度的自覺性。引導金融機構要正確認識和處理好反洗錢與業務發展的關系,把自身的經濟效益與整體的社會效益統一起來。按照相關反洗錢法律法規,進一步完善反洗錢內控制度,制定切實可行、操作性強的工作流程,要把反洗錢工作作為重要日常工作來抓,設立專職反洗錢聯絡員,負責對本單位大額和可疑支付交易情況在系統識別的基礎上進行認真地甄別、分析、報告,對反洗錢有關信息進行收集上報,并對本機構履行反洗錢義務進行督促,從根本上建立打擊洗錢犯罪的防線。

(二)加強指導和培訓,提高非現場監管信息報送質量

積極開展金融機構反洗錢工作人員非現場監管信息報送操作培訓,對報表相關信息指標進行詳細解釋和說明,統一填報內容和方法。把好報表的審核導入關,在審核過程中,對金融機構上報信息的準確性、完整性有疑問的,采取電話詢問、書面詢問、走訪、約見高管人員談話等方式,及時進行調查核實。進一步修改和完善報表相關信息指標和格式,分行業設立非現場監管報表,細化報表各項目的填報說明,提高非現場監管的實際效果。

(三)加強現場監管與非現場監管的協調與配合,合理有效地運用非現場監管措施

反洗錢履職報告范文第3篇

反洗錢工作在當今復雜的金融和社會環境下是一項重要而艱巨的工作,做好反洗錢工作是國家利益和人民群眾根本客觀要求,是維護金融機構誠信及金融穩定的需要,也是保證信譽支付穩定,促進郵儲銀行健康發展的保證。

隨著《中華人民共和國反洗錢法》、《金融機構反洗錢規定》、《金融機構大額交易和可疑交易報告管理辦法》、《金融機構報告涉嫌恐怖融資的可疑交易管理辦法》和《金融機構客戶身份識別和客戶身份資料及交易記錄保存管理辦法》的相繼頒布實施,郵儲銀行反洗錢認識得到了進一步強化,初步建立和完善了反洗錢內控制度,明確了內部反洗錢操作流程,基本上能按規定開展反洗錢日常工作。但由于反洗錢工作還處于起步階段,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反洗錢法》要求,無論是工作力度、實效,還是長效管理機制建設,都未達到有關要求,亟待于在今后工作中進一步加強和提高。現結合工作實際,淺談郵儲銀行在反洗錢工作中的實踐心得

目前郵儲銀行還存在以下一些問題

(一)組織機構建設滯后,反洗錢工作缺乏力度

郵政儲蓄銀行成立后,由于機構人員遲遲不能確定,時至今日,郵政儲蓄銀行部分縣市支行的反洗錢組織機構仍未組建成立,致使目前反洗錢工作處于尷尬境地,缺乏應有的力度。

(二)內控制度缺失,存在風險隱患

隨著郵政儲蓄銀行的掛牌成立,其業務范圍和業務種類也將發生變化,因此,原有的反洗錢管理措施也將隨之改變和完善。但從目前情況看,郵政儲蓄銀行反洗錢方面的措施和辦法尚未健全。內控制度的缺失,必將導致反洗錢內部管理“出現真空”,存在一定的風險隱患。

(三)客戶身份識別制度落實不到位,反洗錢工作基礎薄弱

從調查情況來看,郵政儲蓄銀行一線工作人員在與客戶建立業務關系時,核對并登記的真實有效身份證件或身份證明文件,只有居民身份證及其號碼,對客戶的其他情況都沒有相關的記錄記載,就是已登記的客戶身份證號還存在記錄模糊、不完整等現象。分析原因認為客戶都是自己的熟人或朋友,不會參與洗錢,為挽留客戶,放松了對部分客戶的身份識別,只登記了身份證明文件的編號,對大額的資金往來,根據現金管理的要求做一些工作。客戶身份識別制度落實不到位,反洗錢工作基礎薄弱。

(四)一線員工反洗錢意識淡薄,思想認識上存在偏差

一是普遍認為洗錢活動僅僅發生在經濟發達地區、大中城市,對于經濟發展較為落后的小縣城、欠發達地區,洗錢的可能性極小;二是基層郵政儲蓄銀行一線員工認為其網點大部分分散在鄉鎮,農牧民收入來源較為單一,不會有人把“黑錢”拿到偏遠的農村去洗;三是認為偏遠鄉鎮的居民對洗錢一無所知,即便開展反洗錢宣傳,也沒有任何效果。

(五)人員素質不高,反洗錢履職不到位

郵政儲蓄銀行分設之前,原郵政局的員工一般有三種來源,一是因父母是郵電老職工,內部招工進來,有的初中沒畢業就匆匆上崗了;二是郵電職工子女退伍后符合政策安排的,學歷大多也是初中畢業;三是各種中專技校畢業充實到郵政部門。

人員素質較低,加之對反洗錢工作的認識不到位,對反洗錢相關操作流程及法規學習不夠,與當前反洗錢工作要求有一定差距,特別是一線人員對反洗錢知識了解甚微,對有關的反洗錢操作程序掌握不熟練,在日常工作中,難以有效識別可疑交易。另外,基層郵政儲蓄銀行管理人員重企業經營效益,輕員工反洗錢培訓,造成一線人員反洗錢知識欠缺。

鑒于存在以上幾個問題,我們應當采取相應的對策

(一)加強制度建設,完善反洗錢工作體系

建議郵政儲蓄銀行要進一步理順關系,根據當前機構改革的現狀,盡快組織人員安排落實轄區各級支行的反洗錢組織機構建設,建立健全反洗錢組織體系,及時調整反洗錢組織領導機構,確定反洗錢工作的負責部門,配備業務素質較高的管理人員,制訂嚴格的工作職責,確保反洗錢工作的有效開展。

(二)完善內控制度建設

根據郵政儲蓄銀行業務的實際情況,進一步完善反洗錢內控制度,郵政儲蓄機構應根據自身業務特點,參照《商業銀行內部控制指引》,制定履行反洗錢義務的組織保障制度、業務流程制度、崗位責任制度、內部審計制度等,構筑嚴密的反洗錢制度防線,同時根據反洗錢崗位責任制,量化工作任務,使反洗錢工作進一步規范化、制度化。

(三)加強落實客戶身份識別制度

在與客戶建立業務關系時,應認真核實并登記有效身份證件或身份證明文件,詳實記錄客戶姓名、住址、職業、聯系電話、清晰的有效身份證件復印件等。在為客戶提供服務時,客戶身份識別資料有變化的,要及時補充完善原有記錄。要舍得投入,購買“居民身份證識別器”,驗證身份證的真

偽;購買復印機將客戶有效身份證件或身份證明文件復印,并在“客戶身份識別登記簿”上登記保存。嚴格執行《金融機構客戶身份識別和客戶身份資料及交易記錄保存管理辦法》,對規定金額以上的現金存取業務、轉賬業務認真核對客戶身份,并登記公民聯網核查系統進行核查。

 

(四)加大培訓力度,提升反洗錢隊伍素質

加強基層郵儲銀行網點的反洗錢工作,充分認識反洗錢工作的重要性和必要性,采取有力措施,加大培訓力度。

反洗錢培訓應結合實際,注重反洗錢操作技能的有效提高,培訓工作要分層次開展,首先要加強對管理人員的培訓,通過培訓進一步提高其思想認識,提升管理水平;其次要強化對具體操作人員的培訓,重點是制度法規和日常操作,盡快提高郵政儲蓄機構一線反洗錢崗位人員的工作水平和操作能力。

(五)加強指導和監督檢查,規范反洗錢操作行為

郵政儲蓄銀行是金融機構反洗錢體系的重要組成部分,基層郵政儲蓄銀行網點眾多,加之郵政儲蓄體制因素的影響,很有可能成為犯罪分子進行洗錢的“溫床”。因此,加強監督檢查,進一步規范郵政儲蓄銀行的反洗錢操作行為非常重要。

一是請基層人民銀行指導和監督郵政儲蓄銀行反洗錢工作。首先通過開展業務指導,使郵政儲蓄銀行正確認識和理解反洗錢工作,不斷完善反洗錢組織體系和內控制度,嚴格履行反洗錢義務;其次依法開展反洗錢現場檢查,加大檢查處罰力度,督促郵政儲蓄銀行把反洗錢工作制度落到實處,嚴格規范反洗錢工作行為。

二是郵政儲蓄銀行內部自上而下要建立反洗錢定期不定期檢查制度,督促轄區各支行,及時向反洗錢監測中心上報大額交易和可疑交易,有效落實反洗錢操作規程,認真履行金融機構反洗錢職責。

根據央行的反洗錢報告,我們發現:中國反洗錢制度的漏洞仍然存在于銀行,未來銀行仍然面臨著巨大的反洗錢壓力。所以我們要切實加強反洗錢規章制度的執行力度,彌補銀行在反洗錢執行情況過程中存在的幾大漏洞。

首先是客戶身份識別制度。

“了解客戶制度”作為反洗錢的一項基礎性工作,其執行效果的好壞直接關系到反洗錢后續工作的順利開展。因此,強化反洗錢“了解客戶制度”,成為當前反洗錢工作亟待解決的問題。

當前,銀行只能在柜臺辦理業務時向客戶了解客戶信息,但這種方式效果不盡人意。一是客戶往往以屬于公司秘密和個人隱私為由拒絕透露或提供相關信息;二是客戶愿意提供,但無法核實該信息的真實性。有效證明文件種類較多,識別難度較大。目前我國的有效身份證件主要包括:居民身份證、臨時身份證、戶口簿、護照、軍人及武裝警察身份證件、港澳及臺灣居民往來大陸通行證等。柜面人員在缺少有效識別手段的前提下,對于如此多的有效身份證件,很難識別其真偽,因此難以確保對客戶身份的真實性、合法性進行核實。建議盡快建立與人行、公安、工商、稅務等政府管理部門的信息共享平臺,及時獲取企業、個人的相關資料,有效確認客戶身份,準確核實客戶資料,為識別洗錢犯罪活動提供真實的基礎信息,為反洗錢工作及時、高效地開展提供有力的信息支持。

反洗錢履職報告范文第4篇

一、加強組織領導,強化崗位職能

為了進一步強化反洗錢工作力度,全面推進反洗錢工作,實行領導總負責,崗位人員具體工作的指導方針,特成立反洗錢工作領導小組:

組長:×××

副組長:×××

成員:×××、×××

聯絡員:×××、×××、×××、×××

二、加強學習,認真履職,將反洗錢工作落到實處

根據《城郊聯社××××年反洗錢工作安排》(呼城郊信聯發[××××]69號),結合《中華人民共和國反洗錢法》、《金融機構反洗錢規定》、《金融機構大額交易和可疑交易報告管理辦法》中的有關規定,及時、準確、完整無誤地收集交易信息,并按照可疑交易相關規定進行分析和報送。

3月26日聯社舉辦了反洗錢培訓班,講授了當前國內反洗錢形勢和任務,傳授了反洗錢工作的操作技術和方法,并從理論上講解了反洗錢工作的必要性。參加培訓人員要繼續學習,深刻領會,并將培訓內容、操作技術和方法傳授給其他職工,共同提高、掌握反洗錢基礎知識和基本技能,提高識別可疑交易的能力,履行好這一項重要職責。

三、規范業務,嚴把責任關

(一)認真執行《人民幣銀行結算帳戶管理規定》,以“了解你的客戶”原則開立各類銀行結算帳戶,并嚴格按照規定使用和辦理結算業務。對于已經開立的未在人民銀行辦理開戶手續的結算帳戶,必須于4月底前補辦開戶手續,收集開戶信息資料上交總社統一辦理。對不能提供開戶信息資料的企事業單位、個體工商戶,必須在規定時間內辦理銷戶手續,填寫“銷戶申請書”并加蓋單位公章(以前在人民銀行辦理過開戶手續,由于營業執照等原因無法重新辦理開戶手續的單位,還必須將已作廢的開戶許可證收回,無法收回的,由單位出具證明)。對于無法聯系的或長期不動的帳戶,各分社也要于4月底前進行清理注銷,統一進入不動戶(集中戶)管理,清理時各分社要將清理帳戶的單位名稱、帳號結余金額填列名單,一份留存備查,一份上交總社管理。

(二)按照《個人銀行結算帳戶管理辦法》為個人開立銀行結算帳戶,并辦理結算業務。對已開立的個人銀行結算帳戶限4月底前補辦相關開戶手續,簽訂協議書,做到一戶一檔管理。對在4月底前不能提供相關材料的個人銀行結算帳戶一律轉為一般儲蓄存款帳戶管理,并停止辦理轉帳業務。

(三)按照《儲蓄管理條例》為居民開立儲蓄存款帳戶,嚴格執行“實名制”的有關規定,并按要求將存款人的身份證號碼、電話等個人信息記錄在傳票上面。儲蓄帳戶只能辦理現金存取業務,不得辦理轉帳結算業務。對個人當時存入的儲蓄存款24小時之內辦理支取的新開戶,必須到原存入網點辦理,不得通兌。

(四)建立客戶身份登記制度,在為客戶辦理開戶時要嚴格審查客戶提供的證明材料、證明文件等,做到信息的真實、完整、可靠。

(五)對于單位和個人銀行結算帳戶的有關信息、審批手續及開戶申請、協議書等要一戶一檔進行保管,并保證帳戶管理資料的完整性和合規性。

(六)大額現金按規定審批報備,按照《信用社現金管理辦法》中的審批權限執行,不得有漏審批或無審批現象發生。對于5萬元以上(含5萬元)的現金支取必須認真登記并完整記錄身份證信息,月末隨月計表一并報回總社,總社匯總后于月后5日前上報聯社財務計劃部,報備的大額現金業務要及時、完整、不得出現漏報或誤報。

(七)大額現金交易按時上報:

1.對企事業單位、個體工商戶存款帳戶一次性提取現金30萬元以上(含30萬元)的,對該筆存款的支取時間、單位名稱、支取金額、用途、審批人等信息要進行詳細記載,并于月末隨月計表報回總社,總社匯總后于月后8日前上報聯社財務計劃部(該筆現金業務支取時必須提前向“人民銀行金銀貨幣處”審批,經批準后方可辦理現金支付手續)。

2.對于個人存入金額單筆在20萬元以上(含20萬元)的存款業務,對存入時間、存款人姓名、金額、身份證號碼等要進行記載,并于月末隨月計表上報總社,總社匯總后于8日前上報聯社財務計劃部。

3.對個人一次性支取50萬元以上(含50萬元)的大額現金或一日數次累計支取超過50萬元以上(含50萬元)的,各分社、柜組要單獨登記,并于晚上隨款車報回總社,總社匯集后于次日上午上報聯社財務計劃部。

(八)對于臨時存款帳戶和專用存款帳戶在使用現金時,必須提前向人民銀行金銀貨幣處報批,嚴禁隨意為臨時存款戶、專用存款戶和一般存款戶提取現金。

四、切實做好反洗錢的宣傳工作

每年5月、11月是人民銀行規定的反洗錢宣傳月,屆時我社將統一懸掛反洗錢橫幅和張貼宣傳標語,柜臺一線人員要做好發放宣傳資料工作和向社會宣傳反洗錢工作,使大家認識反洗錢對社會的危害性,自覺遵守和配合金融機構的反洗錢工作。

反洗錢履職報告范文第5篇

一、銀保業務的基本情況

進入21世紀,我國銀保業務迅速發展,合作的對象以及內容逐漸寬泛起來,合作的銀行面由四大國有銀行逐漸擴大到了幾乎所有的股份制商業銀行,的保險品種既有壽險也有產險,的形式也由代收保費,單一產品,發展到銀保相互滲透,產品、服務整合化、多元化。

(一)銀保業務的類型和機構種類

目前,銀行保險業務品種分為:(1)壽險業務:分紅險、萬能險、投資連接險以及年金險;(2)產險業務:交強險、等車險、財產保險、工程保險、責任險、貨運險;(3)收付業務:代收保費、代支保險金等。壽險業務通常針對銀行的個人客戶,產險業務則可涵蓋銀行的對公和對私客戶,的銀行除了農發、國開,幾乎包含了所有銀行,而被的保險公司有中國人壽、太平洋人壽、平安人壽、泰康人壽、新華人壽、人民人壽、人民健康、太平人壽、陽光人壽、人保人壽、平安財險、太平洋財險、天安保險、華安保險、大地保險、中國人壽財險等公司。

(二)銀保業務經營狀況

作為銀行中間業務收益率較高的銀行保險業務,在商業銀行零售中間業務收入的占比是越來越高,銀保業務的銀行手續費收益,按保監會統計顯示:2005年25.8億元,2006年32.16億元,2007年45.32億元,2008年96.89億元,2009年112.73億元,2010年上半年74.14億元。(數據來源:2006-2008年保險中介市場發展報告,2009~2010年上半年保險中介市場報告)

根據以上數據可以看出,銀行保險作為一種新型的保險概念,在金融合作中,體現出銀行與保險公司強強聯手,互聯互動的局面。其優勢在于:第一,對于消費者而言,這是一種可以通過銀行柜面或理財中心進行的簡單、便捷的購買方式。主要表現在:成本低、安全可靠和購買方便。保險公司通過銀行柜面或理財中心銷售保險產品,可使公司的經營成本下降,保險產品費率降低,給消費者更多實惠;消費者通過銀行辦理投保相關手續,可確保消費者的資金安全;銀行網點遍布城鄉各地,消費者可隨時隨地購買保險產品,同時便于與家庭預算相結合,選擇符合實際需求的產品。第二,對銀行來說,可以通過銷售多樣化的產品,提高客戶滿意度和忠誠度,通過保險產品加強其中間業務收入,獲得較高的收益率,而且保險產品保障性的特點,必然成為銀行代客理財的中長期規劃品種。第三,對保險公司來說,保險公司提品,銀行提供銷售渠道,保險公司利用銀行密集的網點可以提高銷售并且降低成本,從而可以以更低的價格為客戶提供更好的產品,同時,保險公司利用銀行的客戶資源和信譽,再配合以保險公司的優質服務,可以樹立良好的品牌形象,開拓更多的客戶源。

(三)業務的操作流程介紹

銀行保險業務分為手工單和銀保通。目前壽險基本滿足銀保通,車險基本通過手工單實現。

手工單業務是指由銀行柜面柜員收款后打到保險公司賬戶,同時向客戶出具收據,并將保險公司的收據聯,加蓋銀行公章后返回保險公司,在收到銀行回單后保險公司財務部門兩位財務人員會對收據進行確認和復核,在確認無誤后,保險公司銀行保險部員工將投保書交到運營部門進行掃描歸檔,掃描后的投保書影像會由后援中心核保室進行核保,符合承保條件的就由保險公司進行承保,制作保單并由客戶經理將保單送達客戶,在客戶簽收后,將保單回執回收到業服柜面進行回銷。

銀保通是一個可以由銀行柜員當場承保的系統,該系統自身就帶有核保功能,通過銀保通系統核保符合投保條件的,銀行柜員可以當場制作保單,由客戶當場簽收保單回執,銀行柜員當即將客戶賬款打入保險公司的賬戶,保險公司客戶經理把投保書及相關投保資料帶回公司進行回錄,再交運營部門進行掃描歸檔。銀行保險業務客戶資金的進出都是通過銀行轉賬完成的。客戶資金的進入過程是客戶自己根據投保需求,銀行柜面通過轉賬方式將賬款打到保險公司賬戶,同時向客戶出具收據,并將保險公司收據聯,加蓋銀行公章后返回保險公司,在收到銀行回單后保險公司財務部門兩位財務人員會對收據進行確認和復核。退保時的資金流出過程是客戶簽名授權客戶經理到銀行柜面辦理,在銀行柜員核對客戶簽名相符后進行轉賬,賬款直接轉到客戶提供的活期賬戶中,不過現金。

(四)銀保業務客戶信息、交易憑證、資金的交換過程示意圖

銀保通系統銷售業務流程圖:

投保人在銀行柜面填寫投保單銀行經辦初審合格收單銀行經辦在“銀保通”系統錄入投保事項“銀保通”打印客戶確認書客戶確認保險公司業務人員將保險合同及相關投保資料帶回存檔(銀保雙方均有交接記錄)

資金:客戶確認客戶資金(現金或存折)銀行網點暫收賬戶分行賬務中心暫收賬戶保險公司保費歸集賬戶

非銀保通(手工單)銷售業務流程圖:

投保人在銀行柜面填寫投保單銀行經辦初審合格收單銀行經辦將投保單及相關投保資料、銀行轉賬收費憑證交保險公司客戶經理保險公司客戶經理把資料帶回交公司相關部門審核,確認款是否到賬出保單交銀行指定人員轉交客戶客戶簽字確認回執交保險公司客戶經理保險公司回銷

資金:客戶確認投保填單將客戶資金轉入銀行歸集戶保險公司保費收集戶

二、銀保業務客戶身份識別及交易記錄保存存在的問題

(一)保險業業務客戶身份識別方面

1.業務客戶身份識別的基本現狀。根據調研,所有銀保業務均簽訂有協議,客戶身份初次識別工作基本都是通過銀行來做的,但只有來自四大國有銀行的問卷顯示他們要做客戶身份核查手續,其他銀行沒有提及,并且也只有中國人壽、平安等大的保險公司明確表示與銀行簽訂了《反洗錢補充協議》或《反洗錢特別約定》。此外,在問卷調查中,保險公司也普遍反映,銀行提供的相關投保資料存在錯誤信息,例如錯誤的聯系方式、地址、身份證件有效期等等。

2.業務客戶身份識別的操作缺陷。(1)保險業通過銀行獲取客戶基本身份信息的質量問題(完整性、準確性、及時性)。銀保建立業務時,由于相關的法規沒有明確受托方的義務及承擔的法律責任,銀行的主動性和積極性不高,部分銀行機構不重視客戶身份識別,不能提供完整的客戶身份資料,因此,通過機構獲取的客戶基本身份信息不完整,身份證件的復印件也通常只有投保人的,而沒有被保險人的;而且,保險公司反映手工出單往往會出現客戶身份識別不及時的現象;加之錯誤信息普遍存在,因此,客戶身份識別的準確性也是不能保證的。(2)對代銷客戶的身份重新識別問題。銀行一般只保險公司的新契約業務,對于保險合同的變更或者客戶身份的重新識別工作由保險公司負責,按照規定要求客戶補充其他身份資料或身份證明文件,部分保險公司銀保產品實行了100%的電話回訪,辦理保全、變更、賠款、給付業務時,均保存了客戶的身份證明資料。但由于保險公司沒有配置公民身份證聯網核查系統,只能識別客戶身份證件表面的真實性。(3)對代銷客戶的風險等級分類與高風險等級客戶的定期審核問題。調查問卷顯示,中國人壽、太平洋人壽等保險公司開始實施客戶的風險等級分類,中國人壽擬定每半年進行一次審核和劃分,具體做法是2007年8月1日――2008年12月31日的業務每半年進行一次客戶風險等級劃分和資料審核,各分公司通過總公司下發的高風險客戶抽取程序對數據進行抽取,發到各分公司進行客戶資料的人工審核和等級劃分;對于2009你1月1日至今的業務,中國人壽總公司規定需在業務發生后的10個工作日內完成客戶風險等級劃分。其余公司沒有反映這個問題。(4)保險業與機構之間的系統技術缺陷。保險公司與銀行的系統相對獨立,銀保通只能提供壽險的大部分險種和財險的分紅理財類等險種投保,且在銀行系統無法實現保單查詢、分紅通知書打印、保全變更等操作,因此,保險公司對于客戶信息的確認,只有通過后續的電話回訪,這就造成客戶身份識別與重新識別工作疏漏可能性的存在。(5)其他缺陷。目前銀保合作僅僅是業務,沒有形成范圍更廣、內容更多、利益共享、風險共擔的深層次合作,這幾年,隨著《反洗錢法》的頒布和深入實施,作為方的銀行在反洗錢方面雖提高了一些履職意識,但出于對自身利益的維護,銀保業務的客戶身份識別義務還是履行不到位;而保險公司為了提高業績,也往往聽之任之。

(二)保險業業務客戶身份資料及交易記錄方面

1.保險業與被機構的客戶身份資料及交易記錄保存情況。保險公司對收回的客戶身份證明進行掃描,存入影像系統,客戶身份證明復印件按照保監會的規定,作為業務檔案的重要資料保存。目前,保險公司保存投保資料及客戶身份資料的年限均長于反洗錢相關法規要求保存的年限。

2.業務客戶身份資料及交易記錄保存的操作問題。(1)獲取由業務產生的客戶身份資料及交易記錄的質量問題。從操作層面上,由于相關的法規沒有明確受托方履行反洗錢的義務及承擔的法律責任,加之受托方在保險市場的強勢地位,導致受托方提供給保險公司的部分客戶身份資料存在不全面,甚至是身份證過期的情況。(2)業務產生的客戶身份資料及交易記錄的保存形式與保存年限。客戶身份證明資料基本納入保險公司的影像系統管理,客戶身份證明納入業務檔案管理,按照保監會業務檔案管理的規定實行分類管理。一般壽險公司業務檔案的保存年限基本是長期,超過10年以上,財險公司業務檔案的保存年限也能完全符合反洗錢相關法規要求。

(三)業務產生的可疑交易報告篩選、識別和報送方面

1.業務產生的可疑交易報告篩選、識別及報送的基本現狀。保險公司業務的可疑交易(包括業務)目前主要依靠總公司開發的反洗錢系統進行識別,從系統提取數據后經由人工進行判斷、識別,向總公司報告。只有少數保險公司與銀行簽訂協議,要求銀行柜面人員能夠協助配合保險公司發現、識別、報告可疑交易。

2.業務產生的可疑交易報告篩選、識別及報送的潛在問題。(1)業務產生的可疑交易報告初步篩選的潛在問題受相關崗位(包括保險公司及銀行)專業技能、職業敏銳度、不關注等因素的制約,銀行柜面人員客觀上存在未能在業務發生時,及時發現可疑交易的可能。(2)進行人工識別過程中的潛在問題。由于產品及保險業經營的特殊性,在承保環節無法對客戶職業背景及經濟狀況進行充分調查和了解,導致在大額和可疑交易進行人工識別時缺乏充分的資料,無法進行判斷;加之技術支持并不能完全到位,保險公司與非同業機構(銀行)的信息共享也存在問題,因此,信息的缺失必然造成人工識別的不完整,進而影響可疑交易的識別和判斷。(3)其他潛在問題。由于保險業從業人員的高流動率特點,更換頻繁,導致識別人員從業經驗不豐富、可疑交易的表現形式掌握不透徹以及職業的敏銳性欠缺,可疑交易不能被充分關注。

三、對保險業與銀行業務過程中存在問題的反洗錢工作建議

依據以上分析,我們不難發現,銀保業務的客戶身份識別與重新識別、客戶資料保存的完整性、可疑交易甄別報告等方面的工作都存在著不同程度的問題,因此,我們在提出建議之時,首先需要審視我們的法規是否對上述問題作出了明確規定,并且相關規定是否具有可操作性。

《反洗錢法》第三章第十七條規定“金融機構通過第三方識別客戶身份的,應當確保第三方已經采取符合本法要求的客戶身份識別措施;第三方未采取符合本法要求的客戶身份識別措施的,由該金融機構承擔未履行客戶身份識別義務的責任”。調查結果顯示,保險公司希望銀行機構可以代其履行客戶身份識別義務,至少是初次識別工作,但保險公司是被動方,加之,缺乏可以控制局面的有效手段,因此,“應當確保第三方已經采取符合本法要求的客戶身份識別措施”是不完全可操作的,同時,“第三方未采取符合本法要求的客戶身份識別措施的,由該金融機構承擔未履行客戶身份識別義務的責任”。這個也是不適當的,同是金融機構的銀行機構和保險機構,為什么誰充當了第三方便可免責?

因此,給予了以下建議:

(一)從法規上完善保險方履行客戶身份識別及交易記錄保存的義務及法律責任,提高非同業金融機構在開辦業務時履行反洗錢義務的積極性和主動性

公開對金融機構的監管信息,激勵約束各機構自覺做好反洗錢工作。推進行業自律,規范行業競爭行為。建議監管機構應盡快建立對金融機構的反洗錢績效評估制度,對各機構進行分類分等級評價,并適時公開對機構的評價結果。采取相應的激勵措施,正面、積極的肯定金融機構反洗錢工作的開展成果,促進金融機構開展反洗錢活動;或是提供相應的金融優惠措施,對工作落實到位,反洗錢效果顯著的單位,在分支機構設立、業務創新、再貸款等方面給予政策優惠。而對于部分金融機構不能很好履行反洗錢任務的,應采取有針對性的高管會談、誡勉談話、現場檢查等方式來督促和加強銀行和保險機構履行反洗錢義務的認識和責任心。

(二)加強多方位的監管力度,健全雙方委托協議內容,明確委托雙方在客戶身份識別的基本內容

與銀行金融機構在資金結算方面合作的大趨勢已不可逆轉。因此,為了有效地控制風險,必須加強金融機構與保險機構的配合,共享一些信息要素,使雙方保存的交易記錄信息能夠滿足可疑交易報告的需要,消除資金監測的空白地帶,從而達到控制洗錢風險的目的。所以,銀保業務簽訂合作協議時,有必要明確銀保雙方反洗錢履職責任,相關反洗錢條款必須作為合作協議的必要條款。明確以委托機構為義務主體,各受托機構在操作過程中對客戶身份識別將負有連帶責任。建議加強非同業金融機構之間在辦理業務操作過程中客戶身份真實性的審查。建議委托機構應建立客戶身份重新識別制度。明確銀保雙方在業務發生時的協作關系,依賴其他金融機構客戶身份識別信息的,應在委托協議中明確雙方在客戶身份識別方面的職責,相互間應能提供必要的協助。明確銀行在銀保業務中,應具有協助保險機構進行可疑交易的識別義務,建立相同客戶可疑信息交換制度。

(三)在現有銀保系統的基礎上,搭建高效、完善的洗錢風險監控系統

一是目前,為了從根本上解決保險業客戶身份識別缺乏有效手段的局面,應考慮幫助保險業從自身解決客戶身份識別這個問題,盡快促進保險業的公民身份聯網核查系統的開通。二是細化業務的交接流程,針對銀行新開賬戶都需進行客戶身份核查手續,考慮銀行在移交投保資料時,加入提供一份經銀行核查的客戶身份證明結果復印件(加蓋銀行章)給保險公司。應將客戶身份識別工作與資金和交易監測工作有效結合,充分運用客戶身份識別工作獲取的客戶姓名、銀行賬號等信息,并根據這些信息制定相應的風險控制措施,建立這些信息與資金交易的關聯關系,發揮客戶身份識別在反洗錢工作的基礎作用。三是加大反洗錢知識宣傳和培訓,提高人員的技能。銀行業務的人員要加大對人員保險知識和反洗錢知識的培訓力度,培訓內容應當全面并具有可操作性,保險公司形成反洗錢的程序操作手冊,便于銀行柜面人員更易于反洗錢操作,保證反洗錢操作的規范化、制度化。

參考文獻

[1]中國保險業監督管理委員會:《2006年保險中介市場發展報告》.2007年2月.

[2]中國保險業監督管理委員會:《2007年保險中介市場發展報告》.2008年2月.

[3]中國保險業監督管理委員會:《2008年保險中介市場發展報告》.2009年2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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