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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產公證協議書范文一甲方:** 乙方:**
甲乙雙方于 年 月 日履行結婚登記手續,都愿共筑愛巢,白頭偕老。但為防止今后可能出現的婚前財產糾紛,現雙方理智地協商,就婚前財產達成如下協議:
一、婚前財產范圍:甲方的財產有,住房一套(**市**區**路***號**居民小區*號,面積100平方米),家具、日常生活用品一套,銀行存款30 萬。乙方的財產有,銀行存款兩萬元,新大洲踏板摩托車一輛。為建立家庭,雙方共出資購買長城牌40寸液晶彩電一臺,海爾冰箱一臺,LG中央空調一套,其 他生活用品一套。
二、婚前財產的權利歸屬:甲方住房歸甲方所有,甲方與乙方共同使用;甲方的其他財產歸甲乙雙方共同共有。乙方的摩托車歸乙方個人所有,存款歸甲乙共同共有。雙方為建立家庭共同出資購置的財產歸甲乙雙方共同共有。 甲乙雙方無其他財產爭議。 協議經公證機關公證后生效 立協議人:*** 甲方:** 乙方:**
甲方:**(個人詳細信息) 乙方:**(個人詳細信息)
甲乙雙方于xxxx年x月x日履行結婚登記手續,雙方愿共同一起生活。為防止今后可能出現的婚前財產糾紛,現雙方理智地協商,就婚前財產達成如下協議:
一、婚前財產范圍:
1、甲方的財產有:……;
2、乙方的財產有:……;、
3、為建立家庭,雙方共出資購買……。
二、婚前財產的權利歸屬:
1、甲方的xx財產歸甲方個人所有,甲方與乙方共同使用;甲方的其他財產歸甲乙雙方共同共有。
2、乙方的財產歸乙方個人所有。
3、雙方為建立家庭共同出資購置的財產歸甲乙雙方共同共有。
三、雙方各自財產增值……。 四、甲乙雙方無其他財產爭議。
五、協議簽字蓋章并經公證機關公證后生效。
立協議人:***
甲方:**
乙方:**
日期:xxxx年x月x日
房產公證協議書范文二甲方:
乙方:
甲、乙雙方根據《婚姻法》的有關規定,自愿對各自婚前財產作如下約定:
一、房產
甲方擁有座落于路弄號室房產一處,面積平方米,為權房,由方式取得。(已付元,貸款元,月付元,年還清)
乙方擁有座落于路弄號室房產一處,面積平方米,為權房,由方式取得。(已付元,貸款元,月付元,年還清)
婚后若對該房產進行處置,重置財產中如包含該部份財產價值,仍屬原產權人,不視作夫妻共同財產。
婚后若該房產另行添附,其增值部份視作夫妻共同財產。
二、動產
1.貨幣存款
甲方擁有貨幣存款人民幣元,外幣元,股票市值元。
乙方擁有貨幣存款人民幣元,外幣元,股票市值元。
婚后,貨幣存款不因存單到期另行轉存而視作共同財產,因存款取得的利息收益仍歸原存款人所有,購買的股票在婚后交易中的取得的收益或虧損均視作婚后夫妻共同財產,而不歸原股票持有人,雙方另有約定的除外。
2.貴重物品
甲方擁有
乙方擁有
婚后若對該部分財產變現,現金歸原所有人。
三、其它約定
婚后因婚前取得的知識產權或股權而取得的收益歸知識產權人或股權人所有;
婚后雙方繼承或接受的贈予歸各自所有,被繼承人和贈予人有明示的遵照明示。
四、本協議一式四份,雙方各執二份,簽字蓋章后生效。
甲方:
乙方:
時間:
時間:
附:房產公證協議書怎么寫一般的房產公證協議包含以下幾個方面:
1、婚前財產的認定,并保持其獨立性,不因為婚姻性質而發生歸屬變化。
2、婚后財產的認定,婚后雙方建立共同的基金,該基金為共同財產,并委托一方管理,委托方與被委托方需要簽訂委托協議。該公共基金部分在離婚后,將認定為共同財產,由該基金支出所構成的固定資產也是共同財產的一部分,離婚時需要將固定資產扣去折舊折算成現金價值,來進行統一計算。
3、房產證權可以寫共同,但其實際比率,婚前由其各自實際出資比率構成,婚后由共同基金出資還貸,該部分可認定為共同財產。
4、婚后越軌行為規范條款,一方出軌,將對另一方支付多少的賠償損失;同時需要定義出軌的含義,哪些行為可認定為出軌。
5、婚后一般行為規范條款,男方和女方分別哪些行為是不能做的,做了就要向對方支付賠償費用,有一方違反該規定的,將支付多少賠償金融。
6、其他比如小孩等等,各種事情,以后都可以通過增加附加條款來規范雙方的婚后行為,這對于提高婚姻質量和安全感是很有幫助的。
房屋公證有時間限制嗎
1、公證書中未規定的,有效期由公證書的使用部門單方規定,公證處一般不作規定。一般民事類公證如出生公證、結婚公證、親屬關系公證、學歷公證、駕駛證公證等就屬于這一類。申請人應該注意向公證書的使用部門咨詢公證書的有效期;
債務都要負連帶清償責任嗎
我與丈夫張某2000年婚后各自開辦了一家小廠,在經營中我倆于2004年就夫妻財產債務問題簽訂了《夫妻財產約定協議》,并對協議進行了公證。協議中約定:“除共同辦理的某廠12萬元債務屬夫妻共同債務外,夫妻各自經營中各方所負之債為夫妻雙方個人債務,如有其它債務務必經雙方同意簽字方可認為是雙方共同債務。”2005年4月,我夫張某兩次向其好友趙某借款6萬元,同年5月,我們雙方因感情不和協議離婚。趙某多次向張某索要欠款未果后,便將我與前夫一起告到法院,而實際上我對此事毫不知情。而趙某卻十分清楚我們的協議。請問,婚姻存續期間債務都要負連帶清償責任嗎?
李娜
李娜朋友:
一般情況下,婚姻關系存續期間所負債務,夫妻雙方應當承擔連帶清償責任,但也有另外情形存在。我們認為,你的情形就屬于此種情況。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若干問題的解釋(二)》第24條規定,債權人就婚姻關系存續期間夫妻一方以個人名義所負債務主張權利的,應當按夫妻共同債務處理,但夫妻一方能夠證明債權人與債務人明確約定為個人債務,或者能夠證明屬于《婚姻法》第19條第3款規定,即夫妻對婚姻關系存續期間所得的財產約定歸各自所有的,夫或妻一方對外所負的債務,第三人知道該約定的,以夫或妻一方所有的財產清償。
本案中,你與張某于2005年5月辦理了離婚手續,并在夫妻財產約定協議及離婚協議上均約定除明確的夫妻共同債務外,其余各自債務各自負擔。這些約定對你與前夫有法律約束力。同時涉案債務是你前夫以個人名義向趙某借的,且該借款并未用于家庭共同生活,特別是趙某又知道你們的夫妻財產協議。因此按照上述法律規定精神,該借款應認定為張某的個人債務,應由其個人承擔償還責任。本筆債務你沒有清償義務。
未成年人父母無民事行為能力的, 監護人可將未成年人送養嗎
小華今年14歲,正在讀初中。但不幸的是小華的父母是精神病患者,而且病情越來越嚴重,已不能辨認自己的行為,屬無民事行為能力人,為此,小華由祖父母擔任他的監護人。最近,他的祖父母提出自己已年老體弱,難以照顧小華的生活,不愿繼續擔任監護人,他們為解決好小華今后的生活,要將小華送給他人撫養。請問:未成年人父母無民事行為能力的,監護人可以將未成年人送養嗎?
鄧新清
鄧新清朋友:
我國《收養法》第12條規定:“未成年人的父母均不具備完全民事行為能力的,該未成年人的監護人不得將其送養,但父母對該未成年人有嚴重危害可能的除外。”這說明,在通常情況下,即使未成年人的父母不具備完全行為能力,未成年人的監護人也不能將未成年人送養,只有在父母對該未成年人有嚴重危害可能的特定情況下,監護人才可以將該未成年人送養。這是因為有些無民事行為能力人是暴力型的精神病患者,會打罵、折磨子女,對未成年人的健康成長產生影響,甚至慘遭不幸,所以,在符合這一條件時,允許監護人將未成年人送養。
為此,根據以上規定,如果小華的父母對小華可能有嚴重危害,他的祖父母作為監護人,可以將小華送養,但是,如果小華的父母對小華不可能有嚴重危害,他的祖父母不能將其送養。從來信可知,小華的祖父母已年老體弱,難以照顧小華的生活,在此情況下,根據《收養法》第17條規定,小華可以由其父母的其他親屬、朋友撫養,但撫養人與被撫養人的關系不適用收養關系。
她可依結婚時所附條件
我友李某父親年邁、母親多病,其家生活窘迫,其弟上大學有困難。張某是某公司職員,收入穩定、比較寬裕,李某與張某戀愛、結婚時約定,婚后由張某每月出500元,資助李某的弟弟上大學。但婚后張某一毛不拔,拒不履約。請問就此,李某可否以他們成婚所附條件未履行為名,主張他們的婚姻無效?
燕來
燕來朋友:
在自由的婚姻前附一個條件,在當代很流行,只要所附條件不違背《婚姻法》的規定和公序民俗,一般為法律所認可。附條件的自愿結婚即是雙方當事人在婚前達成與婚姻有關的協議后而成婚。它與《民法通則》第62條規定的附條件的民事法律行為均有附條件的情形,但它們是有所不同的。《民法通則》第62條規定的附條件的民事法律行為,在符合所附條件時生效,它把所附條件的成就或者不成就作為確定當事人的民事權利和民事義務發生法律效力或者失去法律效力的根據。附條件的自愿結婚所附條件不具有左右婚姻關系成立與否的效力,即不能因為滿足了對方的條件而強迫對方與自己結婚,更不能以此而認為雙方的婚姻關系自然成立。雙方結婚后,一方也不得因為對方沒有成就婚前允諾的條件而主張婚姻無效。按《婚姻法》第10條的規定,婚姻無效的情形只能是:(一)重婚的。(二)有禁止結婚的親屬關系的。(三)婚前患有醫學上認為不應當結婚的疾病,婚后尚未治愈的。(四)未到法定婚齡的。你友李某以結婚時約定的條件未成就主張婚姻無效,不能得到法律的支持。
兩份遺囑均合法
2004年10月,我的鄰居張風蘭老人辭世了。可她沒想到,因為她的兩份遺囑,她的子女們相互間打起了官司。
張風蘭老人生前育有5個子女。幾年前,她的老伴去世后,她就一直和女兒趙曉風生活。2003年5月,兒子趙偉將老人接到自己家居住,老人在趙偉處寫下一份遺囑,注明其所有財產及銀行存款共24萬元全部由趙偉一人繼承,并在上面按了手印。后來老人的女兒趙曉風又將其接回家住,老人在女兒家立下第二份遺囑,寫明其身后全部財產由5個子女平均分配。
老人去世后,這兩份內容完全相悖的遺囑在子女之間掀起了軒然大波,并為此鬧上了法庭。請問依法該如何處理?
燕子
燕子朋友:
法院審理認為:兩人所提交的兩份遺囑均符合我國《繼承法》關于遺囑形式要件的規定,均屬有效遺囑。趙偉所提供遺囑即第一份遺囑與被繼承人所立第二份遺囑內容相抵觸。依據《繼承法》關于“遺囑人立有數份遺囑,內容相抵觸的,以最后的遺囑為準”的規定,原告趙偉所提供第一份遺囑屬于無效。
遺產是被繼承人的私有財產,因此被繼承人本人的意愿自然是遺產分配與處置的最權威的依據。遺囑是被繼承人自身意愿的外在表現形式,除非出現法律特別列明的情形,遺囑應當得到全面與無條件的執行。只有在沒有遺囑的情況下,才由法律規定的繼承人按照法定的順序及份額繼承遺產,即法定繼承。
在現實生活中,被繼承人往往會隨著時間、情勢與心態的變化主動改變主意,也可能迫于自身的處境被動地改變主意,因此內容前后不同甚至完全對立的遺囑屢見不鮮。既然處分遺產是被繼承人的權利,是對將來才會發生的自己的后事預先作出的安排,在實際發生前被繼承人當然有權隨時改變主意。因此,我國《繼承法》作出了“遺囑人立有數份遺囑,內容相抵觸的,以最后的遺囑為準”的規定。而不相抵觸的部分,則仍然有效。
要注意的是,經過公證的遺囑是不能隨意修改的,在公證遺囑之后新立的遺囑,如果未經公證,將不能對公證遺囑進行撤銷或對其內容進行更改。
因公證機關的過失受到損害 可以要求民事損害賠償嗎
我的繼子趁我有病住院神志不清之機,篡改我的遺囑,在我沒有在場的情況下,托人對篡改后的遺囑進行了公證。請問對這份公證遺囑的內容有異議,不經申訴、復議等程序,我可否直接向人民法院,對公證機關給我造成的損失我可否要求賠償?
如意
一、申請與受理
1、公民,法人申請公證,應當向公證處提出,并填寫公證申請表。
公證申請表應證明下列內容:
①申請人及其人的姓名、性別、出生日期、身份證號碼、工作單位、住址等;申請人為法人的,應證明法人的名稱,地址、法定代表人的姓名,職務等;
②申請公證的事項及公證書的用途;
③提交材料的名稱、份數及有關證人的姓名、住址;
④申請的時間及其它需要說明的問題。
申請人應在申請表上簽名或蓋章。申請人填寫申請表確有困難的,可由公證人員代為填寫。
2、公民,法人申請公證應當提交下列材料:
①身份證明,法人資格證明及其法定代表人的身份證明;
②人代為申請的,須提交授權委托書或其它有權資格(法定、指定)的證明;
③需公證的文書,如合同、遺囑、畢業證等;
④與公證事項有關的財產所有權證明;
⑤與公證事項有關的其它證明材料。
3、符合下列條件的申請,公證處應予受理:
①申請人與申請公證的事項有利害關系;
②申請公證事項的當事人,利害關系人之間對申請公證的事項無爭議;
③申請公證的事項,屬于公證處的業務范圍;
④申請公證的事項屬于本公證處管轄。對不符合條件的申請,公證處應作出不予受理決定,并通知申請人。
4、公證處受理公證申請后,應進行分類登記。登記事項包括,公證類別(如繼承、收養、借款合同等)、當事人姓名(名稱)、代表人(人)姓名、受理日期、承辦人、審批人、辦結日期、結案方式、公證書編號等。
5、公證處受理公證申請后,應按規定標準向當事人收取公證費。公證辦結后,經核定的公證費數額與預收數額不一致的,應當辦理退還或補收手續。當事人交納公證費有困難,應提出書面申請,由公證處主任或副主任決定是否減、免。
二、審查
1、公證審查,是公證處在受理當事人的公證申請后,出具公證以前,對當事人申請公證業務范圍。
《中華人民共和國公證暫行條例》規定,公證處的業務范圍如下[有*號的為常用出國公證]:
(一)證明合同(契約)、委托、遺囑;
(二)證明繼承權;
(三)證明財產贈與、分割;
(四)證明收養關系;
(五)*證明親屬關系:如:親屬關系證明、家庭成員證明
(六)*證明身份、學歷、經歷; 如:學歷證書、成績單、個人經歷證明
(七)*證明出生、婚姻狀況、生存、死亡;如:出生;結婚(離婚)或未婚證明
(八)*證明文件上的簽名、印鑒屬實;如:經濟擔保(銀行出具的存款證明)。
(九)*證明文件的副本、節本、譯本、影印本與原本相符; 如:學歷證書、成績單
(十)對于追償債款、物品的文書,認為無疑義的,在該文書上證明有強制執行的效力;
(十一)保全證據;
(十二)保管遺囑或其它文件;
(十三)代當事人起草申請公證的文書;
(十四)根據當事人的申請和國際慣例辦理其它公證事務。如:無犯罪記錄
無犯罪記錄必須由所在派出所提供蓋章。親屬關系、出生證明、結婚(離婚)或未婚證明最好都由派出所蓋章證明,如無法從派出所獲得,亦可由所在單位人事部蓋章確認,(如檔案放在人才交流中心,則可由人才交流中心人事處提供證明)。
如有股票證券交易,由證券交易所及證券登記公司出具證明并提供股東卡;如有房產,則提權證(非商品房需先由會計師事務所進行評估),然后到公證處公證。
經濟擔保公證需提供的文件有:單位人事部門開具的工資收入證明,稅務局出具的每月納稅證明,存折及銀行出具的存款證明(須從公證開始計算定期已滿三個月)。
辦理出生公證,必須提供申請人的戶口簿及身份證,有出生證的還應提供出生證。
辦理學歷公證,需提供畢業證、結業證、肄業證、學位證、成績單的原件(原件遺失的,應向原先就讀的學校申請補發)。
辦理經歷公證,需要提供最后工作單位人事部門的證明,以及職務任命書,職稱的職稱證,申請人個人檔案簡歷記載影印件(需加蓋單位人事部門印章)。
辦理親屬關系公證,需提供復印件,復雜的證明書需由翻譯公司提供英文件;出生,經歷,學歷,婚姻證明需要提供一式三張黑白兩寸照片;到美國使用的公證必須提供兩寸黑白照片四張。
辦理委托,聲明公證,委托人、聲明人必須親自到公證處辦理,并提供本人身份證。如果申辦委托公證還需要委托人的身份證的影印件,委托事項憑證(如房地產、股票、存款憑證等)。填寫委托書、聲明書,并在委托書、聲明書上簽名或蓋章。
公證處房產委托書
委托人:
姓名:_____ 身份證號碼:__________
受托人:
姓名:_____ 身份證號碼:__________
我擁有位于__________ [房屋所有權證:__________]的房產,現委托__________為我的人,并以我的名義在期限(____年____月____日至____年____月____日)內,辦理如下事項:
1、全權辦理提前還清上述房產銀行按揭貸款(即贖樓)手續,代為簽署融資擔保協議,代辦抵押登記注銷手續、領取房地產買賣合同或房產證等產權證明。
2、全權辦理轉讓、出售上述房產的有關手續,打印房產買賣合同,代為簽署房產買賣合同及相關文件,受托人代為收取上述房產轉讓的全部樓款或銀行按揭樓款。
3、委托人辦理簽署上述房產的房款資金監管協議及收取資金監管協議中的全部樓款。
4、受托人辦理公證、到國土、房產等有關部門辦理房產過戶手續及簽署、遞交有關文件,辦理水電、煤氣、電話、有線電視/數字電視、物業管理費、繳稅或免稅等一切相關手續。
5、到有關部門辦理與房產轉讓一切有關手續。
6、受托人辦理上述房產解除國土局買賣合同公證書以及簽署一切相關文件。
7、辦理出租管理房產及簽署租賃合同、收取租金,人有權選擇承租方并確定租賃價格。
受托人在其權限范圍及期限內簽署的一切有關合法文件及辦理相關手續,我均予承認。上述房產是指法律規定的本人份額的房產。
受托人(有/無)轉委托權。
《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規定:一方的婚前財產屬于夫妻一方的財產。但是,在婚姻存續期間,夫妻長期共同使用期,消耗夫或妻的個人財產,一旦婚姻關系消失,在現有的財產中怎樣認定婚前財產的范圍和財產的歸屬,是婚姻糾紛中經常爭議的一個焦點。什么是婚前財產公證?怎樣辦理好婚前財產公證?這是公證行業面臨的一個課題。
一、婚前財產公證勢在必行
婚前財產公證是指公證機構依法對夫妻(未婚夫妻)雙方就各自婚前財產、債務的范圍和權利歸屬問題達成協議的真實性、合法性給予證明的活動。婚前財產公證有兩種形式,一是未婚夫妻在結婚登記前達成協議辦理公證,二是夫妻雙方在婚后對一方或雙方婚前財產達成的協議辦理公證。如何準確認識婚前財產公證,還要從夫妻財產制說起。夫妻財產制是指規定夫妻財產關系的法律制度,其內容包括夫妻財產制的設立、變更和廢止。夫妻婚前婚后財產的歸屬、管理、使用、收益、處分以及家庭生活費用的負擔,夫妻對外財產的責任、婚姻終止時夫妻財產的清算和分割等問題。在現實生活中,因離婚而引發的財產糾紛越來越多。婚前,男女雙方依法到公證機構對各自的財產、債務范圍、權利歸屬問題進行公證,經過公證的財產約定將會得到法律的直接認可。而婚前財產公證不同于一般的文書,它具有法律上的證據作用。一旦涉及訴訟,人民法院可以將公證書直接作為認定事實的依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民事訴訟的若干規定》第九條將“已為有效公證文書所證明的事實”列為當事人無須舉證證明的事實之一。它有助于明確協議雙方對婚前財產的數量、范圍、價值和產權的歸屬,是解決婚姻糾紛的可靠法律依據,對保護夫妻雙方的合法權益、促進社會的安定團結起著重要作用,可見婚前財產公證勢在必行。
二、婚前財產公證中注意事項
辦理婚前財產公證不是法律上規定必須公證才生效的事項,它遵循的是當事人自愿原則,其具體程序是:協議雙方當事人應共同到有管轄權的公證處申請辦理,填寫公證申請表,提交申請人的身份證明,財產權利證明,婚前財產協議書(當事人沒寫協議的公證員應當事人的要求代為書寫),其他證明材料。公證員在辦理婚前財產公證中,除要認真審查當事人的主體資格是否具備,意思是否表達真實、協議的內容是否不違反法律或社會公共利益外,還要注意審查以下幾方面:
1.注意審查婚前財產協議中的內容,約定的財產要做到雙方當事人無爭議。在現實生活中,由于當事人獲得財產權的方式是多種多樣的,有接受贈與、繼承以及長期積累的財產等,因此,公證員在辦理有爭議的公證時,一定要注意審查雙方當事人在約定的財產權屬上是否存在糾紛,協議中財產的歸屬,債權債務處理的內容上雙方明確,要做到雙方當事人無異議才能辦理公證。
2.對沒有房屋產權憑證的婚前財產公證,要注意收集當事人購置財產時給付款項的證明材料。并收集相關的證明材料,同時應向另一方當事人進行應證,只要另一方當事人認可對方婚前財產情況屬實,并對財產權屬的約定無異議,我認為這類婚前財產協議也可以公證。
3.注意審查當事人申請辦理婚前財產公證的原因。對不符合要求的申請不予受理。例如,有的當事人在婚前單方到公證處申請辦理婚前財產公證,對這種公證申請不予受理,同時公證員還要給當事人耐心講解國家的有關公證原則。告知其辦理公證,需要雙方當事人到公證處親自辦理;告知其將申請辦理婚前財產公證的時間放在臨近結婚前或結婚后。
4.注意審查再婚當事人或另一方系再婚當事人提供的財產權利憑證,做到約定的財產無產權糾紛。公證員在辦理此類公證時,要注意審查當事人公證的財產是否是屬于本人所有,無產權糾紛,使公證的協議起到防患于未然的作用。
5.對未婚夫婦申請辦理的婚前財產公證,要注意在雙方達成的協議和公證詞中載明協議生效的時間,即經雙方當事人簽名(或簽名、公證)、辦理結婚登記后生效。因為這類財產協議的主體是特定主體,只有在雙方當事人辦理結婚登記后,發生當事人的婚姻關系才能得到法律保護,簽訂的婚前財產協議對雙方當事人才有約束力。否則,反之。
【關鍵詞】老年人;再婚;財產公證;家庭關系
婚姻財產公證是老年再婚的必要前提,再婚前如果夫妻雙方進行了婚姻的財產公證,當地公證機關就會出具婚姻財產公證書以及公證記錄,這些材料都可以有效保障當事人的財產權益,是一種重要的法律途徑。
一、老年再婚中婚姻財產公證的必要性
首先,老年再婚中婚姻財產公證可以讓子女有一種安全感,進而減少對父母再婚的阻力,使得老人可以順利再婚。許多子女反對父母再婚最主要的原因是擔心父母的財產通過再婚而“落入虎口”,怕屬于自己的財產或者資助得不到“回應”,所以阻止自己的父母再婚。但是如果老人在再婚時進行了婚姻財產公證,對婚前的財產以及婚后財產的繼承權、擁有權進行劃分公證,這樣可以很好地解決子女對財產安全的顧慮,減少老人再婚的阻力,為老人再婚創造可行性的條件。
其次,婚姻財產公證對再婚家庭關系的穩定提供了最基礎的保障。不同于第一次結婚的夫妻,老年再婚中雙方老人的財產及其復雜多樣,既有房產產權財產,也有個人財產,有些還包括與子女共有的財產,或者還未分割的財產。如何對這些財產進行處理,不僅關系到再婚的老人,還關系到子女。所以,再婚老人通過婚前財產公證來確定老人雙方婚前以及婚后的財產繼承權、可使用權、所有權等是十分必要的,這樣既可以減少老人再婚后關系到財產糾紛的問題,也可以穩定老年再婚家庭的關系。
再次,老年再婚中婚姻財產公證可以有效避免老人離婚過程中有關婚姻財產的糾紛問題。據統計,老年再婚成功率并不高,多數再婚老人由于受到來自于子女、財產等方面的壓力,很容易再一次離婚。許多老人再婚時未進行婚前的財產公證,雙方子女往往會因為財產問題發生爭吵,嚴重的還會打官司解決,這樣不利于老年雙方的和諧相處,再婚家庭關系矛盾會越來越激化。所以,在老年再婚中對婚姻財產進行公證,對雙方婚前和婚后的財產進行明確的劃分規定,在離婚時就可以避免一些不必要的財產糾紛,使得老人順利離婚。根據四川某市一個“離婚調查機構”的調查統計表明:在對5000對離婚夫婦進行離婚原因調查時發現,沒有進行婚姻財產公證或者協議的離婚夫妻,在離婚時發生財產分割糾紛問題的竟然高達60%;在結婚時有過婚姻財產公證或者協議而發生離異的夫妻,在離婚時對財產分割這一項進行的比較順利,發生的爭論也很少,僅僅只有9%的離婚夫妻存在財產分割糾紛。
最后,老年再婚中的婚姻財產公證可以有效保障老人雙方的個人合法財產權益。由于老人再婚不同于初婚者那么簡單,情況相對來說復雜多樣。大多數老人選擇再婚是為了生活和精神上有個寄托,但不排除個別人有個別的企圖,為了金錢或者享受選擇再婚,等成婚后選擇離婚來分割對方的財產。所以,老人再婚中必須進行婚前的財產公證,這樣才能防止或者避免某些有企圖心的人進行財產的分割或者奪取,有效保障老年人的個人財產權益。
二、老年再婚時如何做好婚姻的財產公證
第一,老人再婚時進行婚姻的財產公證,必須基于雙方平等自愿的原則上,對婚前財產和婚后財產進行明確的規定或者劃分。在此公證約定中,不僅需要對財產進行明確規定和劃分,還需要明確和約定財產的劃分范圍、形式和主體等,除了這些還需要明確以下的問題:
其一,房產產權財產問題。房產財產問題主要包括繼承權、使用權以及管理權。住房關系到家庭的日常生活,對于我國的家庭來說,房屋是一般家庭的最主要的財產,價值意義較大,是家庭成員所關注的主要財產。再婚的老人一般都有自己的一套房產或者多套房產,所以,在老人再婚時對房產財產必須進行明確的約定。如果是私房,需要明確其使用的人、管理者以及繼承的子女;如果是公房,需要明確其承租權。若老人在再婚后還有購置其他房屋,也需要在婚姻財產公證時約定好繼承者和管理者,避免發生不必要的財產糾紛。
其二,婚前財產的繼承。我國現行的婚姻法中對婚前財產進行明確的規定,婚前的財產僅屬于個人財產,夫妻雙方不可侵犯婚前的個人財產,但不可避免的是有些個人財產很難進行明確劃分,比如個人存款等。所以,老年再婚時需要在婚前財產約定上將個人財產的數量、種類明確標明,并且需要約定好其繼承人。
其三,婚后財產的繼承。老年人在婚后,還會形成一定的新的財產。包括購置新的家電、家具和一定的存款等,或者是雙方子女為父母購置的首飾財產。為防止在離婚中對這些財產發生糾紛或者矛盾,在婚前約定財產協議時也需要對這部分的財產進行繼承權和擁有權的明確。
其四,婚后費用的明確。大部分的再婚老人經濟條件都不是很好,加上老人雙方都會有子女,所以在婚后的費用分擔上可能會產生矛盾。為有效的減少這些不必要的問題發生,在老人再婚時的婚姻財產公證中需要協議明確好婚后夫妻雙方生活費用、醫療費用等,穩定老人再婚家庭關系。
第二,為順利的進行婚姻財產的公證,再婚老人雙方都需要帶上相關辦理資料和文件,并且本人親自到公證部門申請公證,不可申請。相關辦理資料和文件包括以下內容:
其一,雙方老人的身份證、戶口簿、喪偶證明、未結婚或者離婚的人員還需要到所住社區開具未婚證明、離婚證等;
其二,婚前財產約定的草稿、財產證明、財產清單;
其三,當地公證處認為應當提供審核的材料等。
三、結束語
婚姻的財產公證一方面可以保護夫妻雙方的個人權益,另一方面可以更好的減少家庭財產糾紛問題。特別是再婚老人的家庭,他們的財產復雜多樣,所以正確的處理這些財產,在再婚時對這些財產進行公證,才能穩定婚后的家庭關系,促進再婚家庭和諧發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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