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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權轉讓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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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權轉讓合同

股權轉讓合同范文第1篇

一、股權轉讓的價格及轉讓款的支付期限和方式。

二、甲方保證對其擬轉讓給乙方的股權擁有完全處分權,保證該股權沒有設定質押,保證股權未被查封,并免遭第三人追索,否則甲方應當承擔由此引起一切經濟和法律責任。

三、有關合營公司盈虧(含債權債務)的分擔:

四、違約責任(股權轉讓合同文本)

五、協議書的變更或解除

六、有關費用的負擔

七、爭議解決方式

股權轉讓合同范文第2篇

合同雙方:

出讓方:_______________

注冊地址:

法定代表人:___職務:

受讓方:

注冊地址:

法定代表人:___職務:

鑒于:

1.______公司是一家于 年___月 日在______合法注冊成立并有效存續的有限責任公司(以下簡稱“___”),注冊號為:___

法定地址為:_________;

經營范圍為:

法定代表人:

注冊資本:

2. 出讓方在簽訂合同之日為___的合法股東,其出資額為___元,占 注冊資本總額的 %。

3. 現出讓方與受讓方經友好協商,在平等、自愿、互利互惠的基礎上,一致同意出讓方將其所擁有的 的 %的股權轉讓給受讓方,而簽署本《股權轉讓合同》。

定義:

除法律以及本合同另有規定或約定外,本合同中詞語及名稱的定義及含義以下列解釋為準:

1.股權:出讓方因其繳付公司注冊資本的出資并具有公司股東資格而享有的中國法律和公司章程所賦予的任何和所有股東權利,包括但不限于對于公司的資產受益、重大決策和選擇管理者等權利。

2.合同生效日:指合同發生法律效力、在合同雙方當事人之間產生法律約束力的日期。

3.合同簽署之日:指合同雙方在本合同文本上加蓋公章、本人或授權代表人簽字之日。

4.注冊資本:為在公司登記機關登記的公司全體股東認繳的出資額。

5.合同標的:指出讓方所持有的 公司的___%股權。

6.法律、法規:于本合同生效日及之前頒布并現行有效的法律、法規和由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及其各部門頒布的具有法律約束力的規章、辦法以及其他形式的規范性文件。

第一章股權的轉讓

1.1 合同標的

出讓方將其所持有的 公司___%的股權轉讓給受讓方。

1.2 轉讓基準日

本次股權轉讓基準日為___年 月 日。

1.3 轉讓價款

本合同標的為注冊股本按1:1轉讓,轉讓總價款為___ 元(大寫: 整)。該股權轉讓價值與相應的企業資產價值對等,以資產及股權對待價值評估報告為轉讓的價值依據。如企業資產價值超過注冊資本價值,對超出股權價值部分,由受讓方向出讓方補償投資價值。

1.4 付款期限:

自本合同生效之日起___日內,受讓方應向出讓方支付全部轉讓價款。出讓方應在收到受讓方支付的全部款項后 個工作日內向受讓方開具發票,并將該發票送達受讓方。

1.5 稅費承擔

本次股權轉讓依照法律規定應該交納的稅費由 方承擔。(營、城、教、個人所得費等)

第二章聲明和保證

2.1出讓方向受讓方聲明和保證:

2.1.1 出讓方為出讓企業股權的唯一合法擁有者,其享有對出讓股權的完全處分權。

2.1.2本合同簽署日前之任何時候,出讓方未與任何第三方設定對本合同轉讓股權的轉讓、質押、委托管理、讓渡附屬于合同標的的全部或部分權利。如出讓方隱瞞了本條款約定的任何事項,都構成合同欺詐并愿意承擔合同約定和法律規定的責任和賠償義務。

2.1.3 本合同簽署之后,出讓方保證不與任何第三方簽訂任何形式的涉及有關本合同轉讓股權處置文件,包括但不限于轉讓、質押、委托管理、讓渡附屬于合同標的的部分權利。

2.1.4 在本合同簽署日前及簽署日后之任何時候,出讓方保證本合同轉讓的股權,不會因出讓方原因或其他任何第三方原因而依法受到限制,以致影響股權轉讓法律程序的正常進行,該情形包括但不限于法院依法對本合同標的采取凍結措施等。如發生此條款約定的情形,由出讓方承擔違約責任。

2.1.5 出讓方保證本合同向受讓方轉讓的股權已征得公司其他股東的同意。轉讓方出讓的個人在企業全部股權,必須提交家庭財產共有人同意轉讓的承諾書或聲明,并提交財產共有人的身份證明。

本合同生效后,出讓方負責為受讓方辦理合同標的轉讓的一切手續,包括但不限于修改公司章程、改組董事會、向有關機關報送有關股權變更的文件。受讓應安排專人配合出讓方辦理上述變更登記事宜。

出讓方向受讓方提供的全部財務情況、生產經營情況、公司工商登記情況、資產情況,項目開況等文件資料、檔案保證真實、合法的。

2.1.6 出讓方保證在雙方正式交接股權前, 公司所的生產經營業務已經獲得政府許可和批準,并取得了工商營業執照、稅務證安全生產許可證、環保批準手續、探礦、采礦許可證、國有土地使用權證、房屋所有權證。如有集體土地,必須取得與集體經濟組織簽訂的土地使用權的合同。出讓方承諾上述證照及批準文件在法定期限和探礦、采礦許可期限內持續有效。并不存在因申報、審批程序違法、期限終止及授權失效的情形。

2.1.7 出讓方承諾本合同轉讓股權的投資礦山的礦產資源儲量真實有效,具有探礦建設的條件,所提供的礦產儲量文件、地質文件合法有效,具有可投資的條件及收益潛力。經營合同:礦山企業股權轉讓合同由精品信息網整理!

2.2 受讓方向出讓方的聲明和保證:

2.2.1 受讓方符合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及法律規定的受讓主體資格,并保證受讓資金來源合法。

2.2.2 受讓方有足夠的資金能力實現本合同交易目標,保證能夠按照本合同的約定價格和日期支付轉讓價款。

第三章 雙方的權利和義務

3.1 自本合同生效之日起,出讓方對本合同轉讓的股權不再享有處分權利,出讓方在股權轉讓后不再承擔涉及轉讓股權的任何義務。受讓方接收股權后根據有關法律及公司章程的規定,按照股權比例享有權利,并承擔相應的義務。

3.2 本合同簽署之日起___日內,出讓方應召開公司股東會、董事會,批準股權轉讓合同,并與新股東共同對公司章程進行修改并簽署有關協議或制定修正案。

3.3 本合同生效之日起___日內,出讓方應與受讓方共同完成_公司股東會、董事會的改組,并完成股權轉讓的全部工作并簽署交接的法律文件。

3.4 在按照本合同第3.3條約定完成本次股權轉讓的全部法律文件之日起 日內,出讓方應協助受讓方按照中國法律、法規及時向有關機關辦理變更登記。并將 公司名下的采礦權(許可證號 )按照相關規定辦理審批、備案、更名等手續,費用由 方承擔。

出讓方保證在本合同生效后,負責為 公司辦理采礦證,辦理費用由 公司承擔。

3.5 公司所負債務以雙方共同委托的會計師事務所有限公司于___年 月 日出具的審計報告(附件1)為準。如審計報告有遺漏負債,由出讓方自行承擔償還責任。受讓方對此不承擔任何責任,出讓方亦不得以 公司資產承擔償還責任。如因該負債導致企業承擔法律責任,受讓方有權向出讓方追償。受讓方因此向出讓方追償時,有權對因承擔法律責任發生的相關費用并不限于人工費、旅差費、律師費、訴訟費、公告費等。

3.6 本協議簽署之前公司債權屬于出讓方所有(附件2)如出讓方需要通過訴訟實現債權,受讓方只承諾文件上蓋章,因追償債權發生的各種費用由出讓方自己承擔。

3.7 本合同簽署生效后五日內,出讓方應向甲方移交企業的全部證照、檔案、文件(含各類審批文件)、大小印鑒。并完成企業全部財物的交接。交接完成后由雙方簽字確認。出讓方移交的企業財產產權、物權清楚、界線明確,相鄰關系無糾紛、無影響環保的設施和行為。

3.8 本合同簽署后股權、財務交接前,出讓方必須清理原聘用人員的勞動合同,受讓方同意接收的人員勞動合同自然轉移。如需要解除勞動合同的人員,由出讓方解除勞動合同并支付解除勞動合同的經濟補償金。如有工傷人員,出讓方必須將工傷人員的相關待遇處理完畢。

3.9 本合同簽署后股權、財務交接前,出讓方必須結清員工的所有工資及五險一金,并保障不遺留任何勞動爭議事項。如有勞動爭議糾紛發生,導致受讓后的企業承擔法律責任的情形,由出讓方承擔違約責任。

3.10 雙方交接股權及企業資產時,出讓方必須將批準購買的火工材料和選礦清點清楚并保證沒有丟失和流失情形。清點后向受讓方造冊移交,雙方辦理交接手續。雙方交接前有遺失或流失造成社會危害的,由出讓方負責。交接后由受讓方負責。

第四章 保密條款

4.1 對本次股權轉讓合同中,出讓方與受讓方對所了解的全部資料,包括但不限于出讓方、受讓方、 公司的經營情況、財務情況、商業秘密、技術秘密等全部情況,出讓方與受讓方均有義務保密,除非法律有明確規定或司法機關強制要求,任何一方不得對外公開或使用。

4.2 出讓方與受讓方在對外公開或宣傳本次股權轉讓事宜時,采用經協商的統一口徑,保證各方的商譽不受侵害,未經另一方同意,任何一方不得擅自對外發表有關本次股權轉讓的任何形式的信息。

第五章 合同生效日

5.1 下列條件全部成就之日方為本合同的生效之日:

5.1.1 本合同經雙方簽署后,自本合同文首所載日期為合同成立生效日期。

5.1.2 出讓方在雙方達成合同正式文本后應召開股東會依章程批準本次股權轉讓。雙方簽署合同時應提供股東會決議。

出讓方按本協議第3.6條約定將在本次股權轉讓基準日前___資產負債表中所反映的全部付債務予以付清。如債務未能付清,經受讓方確認后可轉為企業債務。對轉讓為企業的債務應抵扣轉讓價款。

第六章 不可抗力

6.1 本合同中“不可抗力”,指不能預知、無法避免并不能克服的事件,并且事件的影響不能依合理努力及費用予以消除。包括但不限于地震、臺風、洪水、火災、戰爭或國際商事慣例認可的其他事件。

6.2 本合同一方因不可抗力而無法全部或部分地履行本合同項下的義務時,該方可暫停履行上述義務。暫停期限,應與不可抗力事件的持續時間相等。待不可抗力事件的影響消除后,如另一方要求,受影響的一方應繼續履行未履行的義務。但是,遭受不可抗力影響并因此提出暫停履行義務的一方,必須在知悉不可抗力事件之后2天內,向另一方發出書面通知,告知不可抗力的性質、地點、范圍、可能延續的時間及對其履行合同義務的影響程度;發出通知的一方必須竭其最大努力,減少不可抗力事件的影響和可能造成的損失。

6.3如果雙方對于是否發生不可抗力事件或不可抗力事件對合同履行的影響產生爭議,請求暫停履行合同義務的一方應負舉證責任。

6.4因不可抗力不能履行合同的,根據不可抗力的影響,部分或全部免除責任。但當事人遲延履行后發生不可抗力的,不能免除責任。

第七章違約責任

7.1任何一方因違反于本合同項下作出的聲明、保證及其他義務的,應承擔違約責任,造成對方經濟損失的,還應承擔賠償責任。此賠償責任應包括對方因此遭受的全部直接或間接損失(包括但不限于對方因此支付的全部訴訟費用、律師費、處理糾紛的人員旅差費)。

7.2如出讓方違反本合同之任何一項義務、聲明和保證,須向受讓方支付違約金,違約金為轉讓價款總額的30%。如果導致受讓方無法受讓合同標的,則出讓方應向受讓方退還已支付的所有款項,并賠償受讓方由此遭受的一切直接和間接損失(見7.1約定)。

7.3如受讓方違反本合同之任何一項義務、聲明和保證,須向出讓方支付違約金,違約金為轉讓價款總額的30%。如果造成出讓方損失的,則受讓方應向出讓方賠償出讓方由此遭受的一切直接和間接損失(見7.1約定)。

7.4若受讓方在合同生效日之后非依法單方解除合同,則出讓方有權要求受讓方支付違約金,違約金為轉讓價款總額的30%。若出讓方在合同已生效之后非依法單方解除合同,則受讓方有權要求出讓方支付違約金,違約金為轉讓價款總額的30%。

7.5在本合同生效后 個月內出讓方未能協助受讓方共同完成股權轉讓及探礦手續變更的全部法律手續,受讓方有權解除本合同。合同解除后,出讓方應向受讓方退還已支付的所有款項,并賠償受讓方由此遭受的一切直接和間接損失(見7.1約定)。

7.6根據本協議第3.5條規定,企業所負債務以會計師事務所有限公司出具的審計報告截止日期的債務為準。并按5.1.2條約定執行。

如有遺漏負債,按3.5條規定執行。如屬于出讓方隱瞞的債務,按照7.2條約定執行

第八章其他

8.1合同修訂

本合同的任何修改必須以書面形式由雙方簽署。修改的部分及增加的內容,構成本合同的組成部分。

8.2可分割性

如果本合同的部分條款被有管轄權的法院、仲裁機構認定無效,不影響其他條款效力的,其他條款繼續有效。

8.3合同的完整性

本合同構成雙方之間的全部陳述和協議,并取代雙方于合同簽字日前就本合同項下的內容所作的任何口頭或者書面的陳述、保證、諒解及協議。雙方同意并確認,本合同中未訂明的任何陳述或承諾不屬于本合同的組成部分。

8.4通知

本合同規定的通知應以書面形式作出,以書寫,并以郵寄、圖文傳真或者其他電子通訊方式送達。通知到達收件方的聯系地址方為送達。如以郵寄方式發送,以郵寄回執上注明的收件日期為送達日期。使用圖文傳真時,收到傳真機發出的確認信息后,視為送達。

8.5爭議的解決

雙方應首先以協商方式解決因本合同引起或者與本合同有關的任何爭議。如雙方不能以協商方式解決爭議,則雙方同意將爭議提交有合同簽訂地之有管轄權的人民法院處理。

8.6合同附件

下列文件作為本合同之附件,與本合同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

會計師事務所有限公司于年月日出具的公司的審計報告; 公司于年月日出具的公司資產負債表; 公司的采礦權許可證復印件及地理位置圖。

8.7其他

本合同一式四份,雙方各持一份,存檔一份,交有關機關備案一份,均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合同雙方簽字蓋章:

出讓方:受讓方:

法定代表人法定代表人

股權轉讓合同范文第3篇

乙方:

鑒于*公司系由甲方作為外方投資者投資,公司注冊資金為*萬美元并于年月日經*外經委批準成立的中外合資企業;

鑒于甲方有意出讓其所持有的*有限公司其中40%的股權;

鑒于乙方為獨立的法人,且愿意受讓甲方股權,參與經營公司現有業務;

1、甲方同意將所持有的*有限公司60%的股權轉讓給乙方;

2、乙方同意受讓甲方所持有的*有限公司60%的股權;

3、甲乙雙方董事會已就股權轉讓事宜進行審議并已作出相關決議;

4、*有限公司董事會就股權轉讓事宜召開董事會,并就同意本次股權轉讓以及原股東放棄股權轉讓優先認購權等相關事宜形成董事會決議;

5、甲乙雙方均充分理解在本次股權轉讓過程中各自的權利義務,并均同意依法進行本次股權轉讓。

甲乙雙方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有關的法律、法規的規定,經友好協商,本著平等互利的原則,現簽定本股權轉讓協議,以資雙方共同遵守:

第一條:協議雙方

1.1轉讓方:受讓方:*有限公司(以下簡稱甲方)

法定地址:

法定代表人:

國籍:中華人民共和國

1.2受讓方:(以下簡稱乙方)

法定住址:

法定代表人:

國籍:中華人民共和國

第二條:協議簽訂地

2.1本協議簽訂地為:

第三條:轉讓標的及價款

3.1甲方將其持有的*有限公司60%的股權轉讓給乙方;

3.2乙方同意接受上述股權的轉讓;

3.3甲乙雙方一致確定上述股權轉讓的價款應以*有限公司截至年月日的帳面凈資產值為依據;

3.4甲乙雙方確定的轉讓價格為人民幣*萬元;

3.5甲方保證對其向乙方轉讓的股權享有完全的獨立權益,沒有設置任何質押,未涉及任何爭議及訴訟。

第四條:轉讓款的支付

4.1本協議生效后日內,乙方應按本協議的規定足額支付給甲方約定的轉讓款;

4.2乙方所支付的轉讓款應存入甲方指定的帳戶。

第五條:股權的轉讓:

5.1本協議生效60日內,甲乙雙方共同委托公司董事會辦理股份轉讓登記;

5.2上述股權轉讓的變更登記手續應于本協議生效后60日內辦理完畢。

第六條:雙方的權利義務

6.1本次轉讓過戶手續完成后,乙方即具有*有限公司60%的股份,享受相應的權益;

6.2本次轉讓事宜在完成前,甲、乙雙方均應對本次轉讓事宜及涉及的一切內容予以保密。

6.3乙方應按照本協議的約定按時支付股權轉讓價款。

6.4甲方應對乙方辦理批文、變更登記等法律程序提供必要協作與配合。

6.5甲方應于本協議簽訂之日起,將其在*有限公司的擁有的股權、客戶及供應商名單、技術檔案,業務資料等交付給乙方。

6.6自股權變更登記手續辦理完畢之日起,甲方不再享有公司任何權利。

6.7甲方承諾作為公司股東及/或職員期間所獲得的公司任何專有資訊(包括但不限于財務狀況、客戶資源及業務渠道等等)承擔嚴格的保密責任,不會以任何方式提供給任何第三方占有或使用,亦不會用于自營業務。

第七條:違約責任

7.1本協議正式簽訂后,任何一方不履行或不完全履行本協議約定條款的,即構成違約。違約方應當負責賠償其違約行為給守約方造成的一切直接經濟損失。

7.2任何一方違約時,守約方有權要求違約方繼續履行本協議。

第八條:協議的變更和解除

8.1本協議的變更,必須經雙方共同協商,并訂立書面變更協議。如協商不能達成一致,本協議繼續有效。

8.2任何一方違約時,守約一方有權要求違約方繼續履行本協議。

8.3雙方一致同意終止本協議的履行時,須訂立書面協議,經雙方簽字蓋章后方可生效。

第九條:適用的法律及爭議的解決

9.1本協議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的法律。

9.2凡因履行本協議所發生的或與本協議有關的一切爭議雙方應當通過友好協商解決;如協商不成,任何一方都有權提訟。

第十條:協議的生效及其他

10.1本協議經雙方簽字蓋章后生效,本合同正本一式三份,甲方持一份,乙方持一份,報審批機關一份。

(以下無正文)

(本頁為本股權轉讓協議的簽字蓋章頁)

甲方:

法定代表人(授權代表):

乙方:

股權轉讓合同范文第4篇

出資是股東對公司的基本義務,也是公司財產基礎。但出資與股權屬不同的法律概念。(1)股東違反出資義務屬一種違約行為,其他股東對于違約股東享有違約請求權。股東違反出資義務可分為不履行出資義務、不適當履行出資義務;(2)股東違反出資義務并不能否認公司的人格。有人認為,出資不到位則表示公司的財產不完整,從而否認了公司的人格。此意見主要是混淆了公司財產與注冊資金之間的關系。公司是否具備法人人格,其資產的表現形式主要是注冊資金是否到位,注冊資金數額與公司的財產數額并不等同,換言之,注冊資金數額并不等同于股東的股權總額;(3)公司法并未限制違反出資義務的股東轉讓股權,"法無禁止便自由"。

二、股東轉讓股權向其他股東征求意見時,應給予其他股東必要的承諾期間

其他股東對于擬轉讓股權股東的轉讓請求可以作出同意或不同意的意思表示,但該行為屬要式行為,應按公司法的有關規定召開股東大會進行決議。案例中甲和乙的行為不構成默示。

(1)股東未當場表態并不等于默示。最高人民法院《關于貫徹執行〈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通則〉若干問題的意見》(試行)第六十六條規定:

一方當事人向對方當事人提出民事權利的要求,對方未用語言或文字明確表示意見,但其行為表明已接受的,可以認定為默示。本案中一是甲和乙沒有當場表態的法定義務;

二是有限責任公司有一定的人合性,應給予甲和乙對丁的資信情況進行必要調查的時間;

三是依照公司法第三十八條之規定,股東向股東以外的人轉讓出資由股東會作出決議。

當然,并非未經股東會決議通過的轉讓行為均為無效行為。如書面出具征求意見函,其他股東分別書面答復且意見一致的仍可視為股東會意見一致。但應給其他股東必要的答復時間。對于股份轉讓股東的表決方式理論界亦有分歧。

一種意見認為,根據公司法第三十八條之規定,股東向股東以外的人轉讓出資由股東會行使職權。公司法第四十一條亦規定,股東會會議由股東按照出資比例行使表決權。故股東行使表決權時以資本多數來定。另一種意見認為,股權轉讓雖屬股東會行使的職能,但公司法第三十五條第二款規定,股東向股東以外的人轉讓其出資時,必須經全體股東過半數同意。該規定屬于特別性規定,特別性規定應優于一般性規定。筆者贊同第二種意見,應按股東人數來行使表決權。

三、違反章程有效規定與他人簽訂的股權轉讓合同無效

有限責任公司的設立是出資人為追求經濟利益,出資人之間基于信任關系而自由組合的結果,公司的章程便是公司內部"自治性法規",公司章程內容只要未違反法律、法規的禁止性規定,均為有效,股東應嚴格履行。公司章程對于股權轉讓、權利分配等方面約定有特別條款時,應從其約定。當然,股權也屬于財產權利,按照財產權利的要素,財產權具有可轉讓性?公司法對于股權的可轉讓性亦給予了確認。

針對本案例,有人認為:該條款限制了財產的有償轉讓,侵犯了財產所有人的正當權益,同時也不利于及時調整正常的市場經濟秩序,當屬無效條款。筆者認為,公司章程從合同層面可以視為合同條款,依照合同嚴格履行原則,股東應全面履行。對于不得轉讓條款的合法性問題?首先,該約定體現了合同自由原則,屬股東的合意;其次,該約定并未違反法律、法規的強制性規定,公司法規定股權可以轉讓?但對外轉讓時設置了一個前置程序,即必須經全體股東過半數同意。換言之,其他股東可以不同意擬轉讓的股東對外轉讓出資。退一步講,即使股東一定要轉讓出資亦可以對內轉讓,并未限制其有效財產權利的實施;再說,從章程修改程序而言,即使章程中的個別條款不盡合理,仍應通過召開股東會的形式來修改章程,以彰顯公司章程的嚴肅性。

股權轉讓合同范文第5篇

關鍵詞 行政審批 外商投資企業 股權轉讓

作者簡介:王寧博,中國政法大學民商經濟法學院。

一、法律概念分析

首先,股權轉讓指的是公司股東依據法律和公司章程規定程序將對公司享有的股權全部或部分轉讓給他人的民事法律行為。在適用范圍上,因為股份公司具有資合性,其股東對于自己的股權轉讓自由,尤其是上市公司股權轉讓在證券交易市場進行,流通性較強,而有限公司不僅具有資合性,還具有較強的人合性,股東之間的相互信任是公司賴以生存的基礎,因此法律所規制的股權轉讓一般發生在有限公司股東與第三人之間,據此達成的合意即為股權轉讓合同。根據企業性質,外商投資企業股份轉讓合同即為外商投資企業股東與第三人簽訂的股權轉讓合同。

從合同角度來講,此類合同和一般民商事合同并無差異,根據《合同法》規定,合同成立時生效,但由于投資主體的特殊性,外商投資企業股權轉讓合同被賦予了特殊生效要件,即行政審批,在司法實務中,為此引發的關于合同效力及后續救濟的爭議也層出不窮。本文也將在后面的章節中對此進行闡述。

二、行政審批對外商投資企業股權轉讓合同效力的影響

出于投資安全考慮,我國公司法規定外商投資企業在設立及從事相關經營活動時應當經主管部門審批。股權轉讓即為經營活動中的典型代表,具有專門的審批程序,在外資并購國有企業股份時這種程序性也尤為明顯。為外商投資企業專門設置審批、核準程序,其立法本意在于加強對外商投資企業的監管,從程序和實質雙方面監督外資企業交易的正當性和合法性。由此來看,審批屬于一種行政行為,是主管部門運用國家強制力對具體交易行為進行確認其有效性的具體行政行為。從整體上來看,外資審批制度對維護國內經濟秩序,保護國家經濟安全方面具有積極的意義,但利用行政審批限制本屬于民商法規制的合同領域本就與私法自治的精神有所相違,若審批權實施及審批程序等再不合理,很難說外資審批制度起到其應有的功能,甚至會從消極方面影響民事行為的有效性,進而影響交易的穩定性。這在股權轉讓合同中表現尤為明顯。

在審批與外資企業股權轉讓合同的效力關系上,早先立法及相關的實施條例中無所例外均規定“未經審批的股權轉讓行為無效”,這樣的規定帶來的問題也顯而易見并已在司法實踐中得到無數次驗證,若外資企業股權轉讓合同未經審批即無效的話,即使合同已簽訂,合同不審批則自始無效,因而當事人也不負根據合同而產生的報批義務,從而導致實踐中相關義務人會產生待價而沽的心理,根據合同是否對其有利選擇是否履行報批義務。就其結果而言,很明顯,不誠信的當事人反倒會從這樣的法律規定中獲利,不符合法律應有之義。長久以來,理論界和司法界對未審批合同的效力爭議不斷,對此問題,可以從以下兩個案例入手:

案例一:香港綠谷投資有限公司與加拿大綠谷( 國際) 投資有限公司等股權糾紛案

法院對該案中股權轉讓合同的效力裁判觀點如下:該案屬于民事訴訟糾紛,雖然法院最終判決在一定程度上顯示相關的行政行為應當被變更,但也僅能針對備案、登記等非實質內容的行政行為。就外資企業股權變更合同而言,相關主管部門既被法律賦予這樣的審批權力,行政審批成為合同生效的必經程序。在法理上審批是該類合同生效的實質要件,不可缺少。即使經過民事訴訟和判決也無法變更這一實質要件;即使行政行為有所不當,也只能通過行政司法救濟程序而非民事來予以糾正。

案例二:廣州市仙源房地產股份有限公司與廣東中大中鑫投資策劃有限公司等股權轉讓糾紛案

綜上可見,數年之間司法實踐對外資企業股權轉讓合同與審批之間的關系的態度可以說是截然不同,整體而言,筆者總結往年對此類合同的觀點如下:

一是未經行政審批的股權轉讓合同無效。早年立法中均有體現。根據當時對外資嚴格管理的相關政策和立法要求來看,在實踐中認定股權轉讓合同未經行政審批則無效的做法表面上有利于對外資企業進行嚴格的審慎監管。

二是未經行政審批的股權轉讓合同未生效。根據《合同法》第四十四條及《合同法解釋(一) 》第九條,外資企業股權轉讓合同依法應當辦理批準登記手續,則在未辦理批準登記手續之前該合同屬于“未生效合同”。

三是 法院無權確認未經審批的股權轉讓合同的效力,這種屬于實質性行政行為只能由行政機關行使,以上述“綠谷案”為典型。

最終,《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外商投資企業糾紛案件若干問題的規定(一)》(以下簡稱《規定》)出臺,終于在較高法律位階上對外資企業股權轉讓合同效力問題進行了直接的規制,根據該《規定》第一條立法精神,外商投資企業股權轉讓合同屬于依法經主管機關批準后才生效的合同,生效之日為批準之日;否則應當被法院認定為未生效;確認該合同無效的請求將不被支持。由此看來,最后立法者選擇了第二種觀點,即未審批未生效論,筆者認為這樣的規定確實對解決實務中的合同效力爭議問題具有指導性的作用,但并未清楚揭示行政審批與合同效力之間的關系,且對合同效力待定期間其他爭議問題未提出明確的解決方式,筆者在接下來的論述中將闡述這些問題。

三、行政審批與外資企業股權轉讓合同效力之間的關系 前述可知,外資企業股權轉讓合同在審批前仍屬于未生效合同,類似于效力待定合同,在此種情況下,合同中的義務如何履行呢?該《規定》第一條第二款中即給出答案:雖然外資股權轉讓合同未經批準不生效,但其中涉及到當事人履行報批義務的條款效力不受影響。此條款確實化解了實務中直接將合同歸于無效而產生的合同履行問題,但筆者認為在無效合同基礎上履行報批義務在法理上無法自圓其說。首先,根據該規定,報批義務應屬于合同義務,其既非《合同法》中的先締約義務,因為此時合同已成立,而非產生在締約過程中;又非后締約義務,因為此時合同還未履行完畢。其次,報批義務應歸于合同義務,但根據《合同法》精神,履行合同義務一般應建立在已生效合同基礎上,而股權轉讓合同又未生效。如此一來,該條款實則與合同法相抵觸,進而使法律的強制規定陷入一種悖論。

筆者認為該類問題在法律實踐中普遍存在,可以類比《物權法》中不動產買賣合同效力與是否登記之間的關系。理論上《物權法》中將不動產登記行為(物權行為)與締約合同的行為(原因行為)分開,合同自成立生效,但并不自動轉移不動產所有權,而是須經登記才產生不動產所有權的轉移,此即所謂的“區分原則”;適用在外資企業股權轉讓合同審批的問題上,股權轉讓合同成立在先,為原因行為,作為一種普通的民事締約行為,如無《合同法》中規定的無效事由,則自成立生效,而在后的行政審批則是為了轉移股權,未經審批則不發生股權轉移。這樣一來,股權轉讓合同效力適用《合同法》一般民事合同條款即可,權利義務的享有和履行也適用《合同法》相關規定,前述報批義務的履行問題自然就在法理上得到圓滿解釋,審批批準則發生股權的轉移;若審批中發現有不得批準的事由,則合同歸于無效,當事人已履行的部分按照《合同法》中處理無效合同的方式進行后續爭議的解決。雖然此種解釋與《規定》處理相關合同效力爭議的結果可能相同,但在法理上完全不同。既可以在法理上自圓其說,也可解決實務中的問題,且避免了政府過度干預市場之嫌,畢竟隨著我國市場化的深入,外資企業股權轉讓合同如今也屢見不鮮,本就屬于一般的民商事合同領域,對其效力與權利義務實現問題沒必要設置過多的行政限制。在這個層面上講,筆者認為行政審批適宜作為一種監管措施,在合同權利義務結束前對合同是否有效做出判斷,并對合同內容的合法性進行判斷和修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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