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任職資格舉證報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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任職資格舉證報告

任職資格舉證報告范文第1篇

1醫療業務檔案管理探索

1.1加強醫療業務檔案管理根據醫院業務改革歸檔范圍:一般醫院的醫務部、護理部均抓質量、管理,由于兩個部門各自獨立,難以把醫療業務綜合反映。論文百事通隨著醫院管理專業化的要求,綜合業務部門走向專業化之路已成必然趨勢。為此成立專門質量管理部門-質量控制部,把質量控制的職能從醫務部和護理部中分離出來,同時全面監控全院的醫療質量,負責檢查、督促、改進、醫療糾紛事件的管理等,使質量管理工作逐步走向系統化、規范化、標準化。醫務部負責醫療制度的制訂與落實、進修管理、醫務人員調配、各科室業務協調、資源調配等日常醫務管理工作,管理病案室、院感科,醫務部就會形成較全面的相關資料。護理部負責全院護理人員的培訓、護理制度的制訂與落實、流程改造、人力資源調配、護理市場拓展、新技術、新項目開發等。科教部負責全院科技申報、報獎,帶教工作、繼續教育管理等工作,主要職能部門形成的資料較全面地反映一家醫院整體醫療業務的管理水平。根據日常工作和職能,職能部門之間需要經常溝通了解,及時變更歸檔范圍。

1.2建立一支高素質的專、兼職檔案管理員

目前兼職檔案員隊伍常不穩定,行政人員實行輪崗制,人員一年半載就會更換。應向各級領導宣傳檔案工作法規,提高員工的法規、責任意識。在人手方面予以支持。綜合檔案室要及時了解人員調動情況,并對新同志進行檔案管理培訓,每年邀請檔案局老師對全院兼職檔案員進行專業培訓,鼓勵檔案員參加繼續教育學習和外出理論研討交流。職能部門是醫院管理的主要部門、日常事務煩瑣,人員少、工作忙,希望把原始材料全部提交綜合檔案室,就不用再管了。檔案員需要不厭其煩地上門指導,有計劃重點幫助整理,從分類、裝訂、整理各個環節進行指導。1.3業務檔案的收集、整理、歸檔

醫療業務檔案的收集和整理,需要制定《醫療業務檔案歸檔制度》,參照文書檔案整理規則,按照年度-問題分類。(1)醫務管理主要有:醫療制度的落實、進修管理、會診協議和記錄、病例討論制度及記錄、學術委員會記錄、技術水平年度考核資料、醫療隊衛生支農工作匯總、下鄉證明、臨床醫療質量與工作效率年度報表、健康教育宣教資料、傳染病報告記錄、醫院內感染管理措施、監測記錄、執業醫師注冊管理,以及藥劑、檢驗、病理、麻醉、放射的管理。質量控制管理主要有:醫療事故爭議登記報告處理、醫療安全報告措施效果評價,安全教育內容會議記錄、服務質量監控組織、病歷書寫質量標準及監控考核方法、年及季度監控匯總。護理管理制度落實檢查記錄、護理查房記錄、護理教學培訓記錄、護士技術操作考核評價記錄、護理書寫質量考核。(2)專業技術人員業務檔案的收集整理:為全面反映員工的專業技能和業務素質,對每一位專業技術人員建立業務檔案。一人一卷,按照姓名拼音排序建立人名索引。事先向各部門說明要提供的材料范圍,讓他們平時有意識地積累資料。向多部門收集,需要較好的溝通協調能力。各部門提供的材料較瑣碎且數量大,每年由各部門派人一起整理。專業技術人員的業務檔案包括四方面主要內容:①基礎材料:個人基本情況,包括個人簡歷、工作經歷;有關學歷、學位證明、證書;從事專項技術工作的年限證明材料;參加各種專業培訓學習的證明、證書、鑒定、成績單;參加支農和衛生下鄉等醫療工作情況。②從事衛生技術工作的成果材料:著作專題研究報告;學術論文;專業技術新成果鑒定書;其他具有備案價值的各種技術工作成績的證明。③專業技術任職、技術資格評聘材料:專業技術職務任職資格申請表、申報表、考評表、審批表、證書復印件、聘任合同、任命書。④其他材料:三基考核材料、先進工作者證書、獎狀;對外合作攻關成果材料;參加專業學會的證明;工作失誤差錯材料。(3)完善的病歷檔案:病歷檔案對醫院有著特殊意義,它是醫療工作的全面記錄,客觀地反映了疾病診斷、治療及其轉歸的全過程。病歷檔案是醫療活動信息的主要載體,教學的極佳教案,科研的良好素材,而且也是評價醫院醫療質量、技術水平、管理水平的依據,同時又是在發生醫療糾紛時醫院舉證的重要依據。特別是近年來,病歷檔案在刑事訴訟、金融保險等服務方面發揮了主要作用。病歷檔案保管完好,能及時地收集、整理、歸檔、利用,并且與醫院管理系統數據接口,使用方便,為臨床研究發揮了很大的作用。

1.4重視利用,加強編研為臨床服務

根據醫院醫療業務管理的需要,檔案管理人員在各部門調研溝通的基礎上,編輯出:《醫院管理制度匯編》、《各部門崗位職責和人員職責》、《基礎數據匯編》、《病歷書寫指南》、《常用藥物手冊》、《醫學論文匯編》、《疾病病種索引》等十余種匯編材料,為醫務人員在平時工作參考提供方便。其中《病歷書寫指南》、《常用藥物手冊》對每位醫生來說都非常重要。

任職資格舉證報告范文第2篇

關鍵詞:警院學生;寫作能力;就業;競爭力

中圖分類號:G40-052 文獻標志碼:A 文章編號:1674-9324(2015)44-0030-03

曾幾何時,法律(法學)專業是文科高三學生趨之若鶩的專業。不料想,近兩年該專業已成為就業率墊底的若干“老大難”專業之一。司法警官職業學院中,應用法律系學生的就業率與其他系也存在一定差距。筆者認為,這一就業壓力主要是專業開辦門檻太低造成的。目前,全國有一千余個法科專業,可以說普通高校中一半的學校開辦了“法律(法學)”專業。描述得形象一點――在許多地方,只要有兩支粉筆,一本教材,就開辦了法學專業。再加上授予“法學”、“法律”學位的相關專業太多,使得法科畢業的學生數量劇增,直接拉低了該專業的就業率。

壓力要轉化為動力,才是積極的應對態度。對司法警官職業學院的法科學生來說,從自身技能著手,增強就業競爭力,是微觀角度的有效措施,這與國家、省政府增加就業機會的宏觀政策并行不悖。

一、學歷限制亟需寫作強項來補短

蔡曉琪于2014年4月23日登陸智聯招聘網,搜索并篩選出在廣州招聘的128家企業共144個法務類崗位。法務經理/主管崗位(管理崗)共有56個,法務專員/助理崗位(事務崗)共有88個。這些企業提出的招聘要求共計656條。在法務崗位任職資格中,絕大部分崗位的最低學歷要求為本科,占84.7%,其次是大專,占11.8%,要求碩士以及學歷不限的分別占2.1%和1.4%。[1]這一調查有參考價值。

2014年10月,教育部針對、廣西壯族自治區、重慶市、四川省、貴州省、云南省、自治區、陜西省、甘肅省、青海省、寧夏回族自治區、新疆維吾爾自治區、新疆生產建設兵團等十三地編寫了《西部地區職業院校職業指導現狀調查》(在校生問卷)。[2]筆者曾采用這一問卷對云南司法警官職業學院的學生(分屬兩個年級)進行了調查。調查共計350名學生,回收問卷342份,有效問卷309份。從此次調查獲得的數據發現,學生對“高職高專”的學歷層次大都存在“不自信”的心理。可見,司法警官職業學院的學生,迫在眉睫的事情是如何尋找“突破口”,鍛造自己的職業技能,形成自己的特長,化解“學歷自卑”。

二、法科職業要求熟練的司法文書寫作技能

在以往的高等教育中,人文學科的教師在上課過程中比較多的時間花在了講授“三個特征、五個作用、七個條件、九項意義”上面。期末考試考查也較多地從這些知識點出發進行測試。試卷的題型一般由名詞解釋、單選題、多選題、判斷、簡答、論述、案例分析題七種題型構成。這有其合理性。但是,在就業壓力如此巨大的今天,學生、家庭、社會不免將其視為“屠龍術”。高職高專對此合理要求,不能熟視無睹,而應當反應靈敏,及時調整,做出回應。

蔡曉琪調查發現――專業技術可以說是招聘要求的核心,在整理出來的專業技術要求中,了解行業相關的政策、法律、法規以及程序的有73項,占到了32.6%,文字表達功底強的有51項,占到了22.8%,法律實務水平較高的有23項,占了10.3%。[1]蔡曉琪調查還發現――招聘企業對工作經驗的要求將許多應屆畢業生排除在外。因為大部分企業不愿意在培訓上花費過多成本。[1]鑒于此,在校學生更應該提升自我技能。然而,在極少數學生中,由于高考之后自我要求放松,訓練不夠,以至于三年高職學習之后,其寫作能力還不如高中三年級的水平。法科學生尤其要警惕這種“退化”現象,努力鍛煉自己的寫作能力,使司法文書的寫作成為自己(應屆畢業生)的強項,在就業競爭中立于不敗之地。

三、充分利用教材,培養司法文書寫作能力

要培養法科學生的文書寫作能力,不是要給每個教學班(分隊)普遍再開設一門《寫作》課程,不需要也不宜另起爐灶,關鍵是要立足專業基礎課、專業課的課堂,立足教科書。比如,黃京平主編、中國人民大學出版社2014年8月出版的“教育部高職高專規劃教材”《刑法》,比較成熟,現在已經出了第五版;王新清等主編、中國人民大學出版社2014年7月出版的“教育部高職高專規劃教材”《刑事訴訟法》,也比較成熟。授課教師可以要求學生參照司法文書格式(事先做成PPT),將教材上的“本章引例”、“參考案例”、“(每章之后)案例分析”改寫為立案報告、搜查筆錄、逮捕證、拘留證、通緝令、提請批準逮捕書、解除強制措施申請書、偵查終結報告、補充偵查意見書、書、刑事自訴狀、開庭通知書、判決書、辯護詞、裁定書、執行通知書等。

在《民事法律原理與實務》課程的教學過程中,授課教師可以要求學生參照司法文書格式(事先做成PPT),將教材上的“本章引例”、“參考案例”、“(每章之后)案例分析”改寫為合同、公證書、支付令、仲裁書、民事訴狀、民事反訴狀、民事答辯狀、第三人參加訴訟申請書、財產保全申請書、先予執行申請書、合議庭評議筆錄、判決書、詞、調解書、宣判筆錄、民事申訴狀等。

在《行政法律原理與實務》課程的教學過程中,授課教師可以要求學生參照司法文書格式(事先做成PPT),將教材上的“本章引例”、“參考案例”、“(每章之后)案例分析”改寫為行政復議申請書、行政狀、行政撤訴申請書、行政賠償申請書、行政答辯狀、行政申訴狀、行政上訴狀、行政判決書、舉證通知書、行政裁定書、共同賠償決定書、強制執行申請書、人民法院賠償委員會決定書、公證書等。

還可以要求學生自己撰寫“模擬審判”所需要的全套司法文書。這樣,既鍛煉了寫作能力,也熟悉了法律條文的內容,還可以逐漸養成法律思維習慣。這些措施使學生在將來的實習階段能夠較快適應律師事務所、法院、社區矯正崗位的工作要求。

如果課時太少,也可以重點訓練幾種主要的司法文書,將一部分文書的寫作訓練放到課余時間。

四、改革考試考查制度,培養司法文書寫作能力

以往,《刑事法律原理與實務》期末試卷的題型由單選題、多選題、判斷、簡答、案例分析題五種題型構成。有必要進行改革,突出實作實訓。筆者主張,如果期末試題難以改革的話,教師可以考慮在平時的課堂作業、課后作業、期中測驗中進行變革的嘗試,將司法文書的寫作納入考核的內容,并逐漸加大其比重。以往的案例分析是圍繞著“罪與非罪”、“此罪與彼罪”、“罪重與罪輕”、“單罰與并罰”、“為什么”來展開的。其實,這些知識點都可以用“司法文書寫作”這一載體來完成考核、檢查。比如司法文書中,在“本院認為……”部分,重點考查學生學以致用的能力。為了保證考卷題目總量適中,考題難易度適中,考題覆蓋大綱要求,題型結構基本合理,可以考慮刪除判斷題,甚至減少選擇題與問答題,增加司法文書寫作題;甚至在一套試題中設計兩份短小的司法文書寫作題。

改革考試制度,需要大量的嘗試,需要長期的試錯、糾偏,積累了足夠的經驗之后,再著手改革期末考試制度。

五、循序漸進,培養司法文書寫作能力

要培養司法文書寫作能力,可以先在專業基礎課、專業課中進行嘗試。

在《刑事法律原理與實務》、《民事法律原理與實務》、《行政法律原理與實務》幾門課程中都有實訓教學大綱,且已逐漸成熟。其中,司法文書的寫作已成為一個重要組成部分。

根據人才培養方案,《刑事法律原理與實務》除完成課堂理論教學的規定學時外,還安排了適當的學時用于實踐教學。根據司法警官職業院校的培養目標和教學要求,通過實踐教學環節,使學生了解公、檢、法適用刑法和刑事訴訟法的全過程,讓學生進行課堂討論、小組討論、模擬庭審辯論、組織參與模擬刑事審判,使其職業知識和職業技能得以融會貫通,培養學生綜合運用刑事法律分析、解決刑事訴訟中問題的能力,提高學生的專業技能和實踐能力。實訓共20學時。實踐教學成績由教師根據學生實踐情況考核評定,作為形成性考核,占課程總成績的20%。

其中,有幾個實訓項目占用課時較多。例如:“實訓項目五――旁聽庭審。(1)實訓目的和要求――讓學生通過觀摩法院庭審過程,直觀了解刑事審判各個環節。(2)課時――4課時。(3)實訓內容――普通一審案件。(4)實施步驟――①聯系法院。盡量選擇交通便利、和我們單位有業務聯系的法院;旁聽的案件必須是和教學內容、教學進度相適應且具有代表性的案件。②提前介紹基本案情。為確保旁聽能順利進行,達到預期的教學效果,應提前向學生介紹基本案情,提示學生控辯雙方在定性、裁量方面可能的主張。③落實往返交通工具;強調組織紀律,確保安全;要求遵守法庭秩序。④點評與總結。旁聽結束后,教師應對此次法院旁聽進行點評,總結控辯雙方適用的法律主張,并析解案例。(5)考核――法院旁聽以后最好要有相關討論,或者要求學生作一些書面的總結等。針對發言結果或者書面材料以及學生在整個旁聽活動中遵守紀律的情況進行評分。成績評定標準為:合格、不合格,并按比例記入平時成績。”又比如:“實訓項目六――模擬法庭。(1)實訓目的和要求――通過扮演刑事訴訟種類角色,讓學生熟悉刑事審判流程,掌握審判理論與技巧,能夠在具體的案件中準確運用相關法律服務社會需要。(2)課時――8課時。(3)實訓內容――根據刑事訴訟法的規定,模擬人民法院審理第一審刑事案件開庭程序。(4)實施步驟――①選定案例。選題要結合教學內容的要求,并考慮到實踐教學的特點,所選案例要具體、務實,具有可辯性。②按角色需要由學生自行組成審判、公訴、辯護、證人等團隊。③各組學生按角色擬定任務,草擬各自的法律文書(書、判決書、公訴詞、辯護詞)。④教師根據學生需要進行先期指導,幫助審、控、辨各方設計實施方案,確定辯論思路。⑤實施模擬庭審。⑥教師點評、總結。(5)考核――擔任角色的同學的成績考核主要以其在模擬法庭相應工作中的表現來評定;其他同學的成績評定可以以參與活動的程度、積極性及分組撰寫相關材料的完成質量給分。成績評定標準為:合格、不合格,記入平時成績。”

目前,一部分專業基礎課中沒有實訓教學大綱。對實訓教學的重要性,一些教師的認識還不夠充分。

提高就業競爭力是一個系統工程,加強寫作訓練,不單單只在專業課中進行,也不是擴大到專業基礎課就行了,最終還是要推廣到所有理論課程中。司法警官職業學院及其他的六百所職業高校,不應該像研究型大學那樣,把大部分時間精力花在理論講授、文獻綜述、邏輯思辨、理論創新上面,而要以“夠用即可”為尺度,少講、精講理論,多進行技能訓練,并輔之以個別指點、因材施教。為了提高司法警官職業學院法科畢業學生的就業率,必須在日常教學過程中增強學生的寫作技能,尤其是司法文書寫作技能,使之在就業競爭中立于不敗之地。

參考文獻:

[1]蔡曉琪.智聯招聘網法務崗位人才需求分析[J].中國大學生就業,2014,(18):21-28.

任職資格舉證報告范文第3篇

一、美國的教訓

董事會的組成及董事的職能,在以產權經濟學為基礎的美國公司法文化中向來是股東“私權自治”的范疇。“水門事件”及其后的系列非法政治獻金案和海外賄金案引起強烈社會關注,商業公司因為辜負大眾信賴而被廣泛地批評。美國證監會(SEC)1977年4月為此舉行聽政會,隨后發表的聽政會報告得出結論:“董事會開始被視為所有旨在增強公司責任感的努力的中心。通過增加真正獨立的董事人數和有效運作的委員會制度,應該能夠創造出一種機構性程序來使經理層負起責任。” [1] 政治活動家 Ralph Nader 則繼承Dodd 教授的公司“社會實體理論”,主張由聯邦政府控制公司的設立,以鉗制日益龐大的公司力量,避免其成為“私人政府”。

面對SEC的公司治理聽政和公司特許設立立法的威脅,企業及公司法律師開始主動采取措施應對可能的聯邦立法。 [2] 美國律師協會公司、銀行及商業法委員會1976年11月 ?公司董事手冊?,建議非經營董事(non-management directors) 占據多數董事會席位。 代表美國CEO利益的商業圓桌會議1978年公布?大型公共持有公司中董事的角色及組成 的報告?,指出公司的合理存在源于其經濟成就,而非“皇家欽許”,但圓桌會議建議外部董事(無論其來自商業圈內外)在董事會的決策過程中發揮實質作用。1990年代表大型公眾公司的律師與主要機構投資者共同了?所有者與其董事的新合約?(以下簡稱?新合約?),以“協調公眾公司股東與管理層的矛盾”。號召董事會必須定期評估CEO的業績,而這種評估必須由外部董事來完成。 [3]

數十年來全美公眾公司已廣泛采用獨立董事制度, [4] 但這并非出自任何法定要求( 各州公司法及聯邦法都未強制要求董事的組成,也未試圖規定公眾公司董事的必要任職資格 [5]),而是企業界“自愿”的行為 [6].但是,圍繞著獨董制度的爭論始終沒有平息,爭論的焦點在于要不要修改現行公司法關于董事的注意義務以配合獨董的“積極的監督者”的角色定位,這種爭論集中地體現在美國法學會(ALI)?公司治理及結構的原則:分析及建議?前后的紛爭。 [7]

ALI 1978年設立公司治理項目,1982年初稿,定名為?公司治理原則:重述及建議?。其 §3.03就公司董事會組成規定如下:“公司法應當規定, 任何大型公共持有公司, [8] 除非其有投票權的股份多數為某個個人或家庭集團所有,則至少該公司董事的多數應當與公司高級管理人員無任何密切關系 [9].”從而以其傳統的法律重述形式,提出了董事會的“積極監督模式”(monitoring model)。即各州應當修訂公司法,確定董事會獨立于經理層并在充分客觀信息的基礎上履行監督經理層業績的法定義務,從而變董事會的基本職能從“管理”為“監督。” [10]可以看出,ALI模式試圖反映的是股權極度分散 下的公司治理需求,是在機構投資者發動大規模治理運動前夜對一元制董事會制度的內部改良,

ALI的董事會積極監督模式核心在于獨立董事,其假設前提是獨立于經理層的董事能夠通過檢查經理層超越權限,否決不明智的經營決策而降低大型公司中的成本。 [11] 監督模式的另一位積極鼓吹者,Delaware州前衡平法院法官Allen教授則從全球經濟競爭的大背景下,提倡外部董事應當作為 “肩負公共責任的私職位”( “private office imbued with public responsibility”),積極監督經理層的長期業績,提升公司的長期財富創造力。 [12]

何謂“獨立董事” [13]?董事的獨立性任何體現?學界和企業界的共識是,沒有也不應當有一個放之四海而皆準的定義。 [14]ALI 對“獨立性”采取了不同場合區別對待的辦法:當問題涉及董事誠信義務時,ALI使用了“有利益關系”(“interested”) 一詞,考察在每一具體的交易中某董事是否有密切經濟利益 (significant financial interest)或與某有此密切經濟利益的人存在任何可能影響其判斷之關系。 [15]而當考量董事會各專門委員會的資格問題時,ALI則要看該董事是否與公司高管有任何密切聯系 (significant relationship),包括是否在過去二年內為公司所雇傭,是否是某高管的直系親屬,是否與公司直接或間接進行過金額超過20萬美元的交易,或是否曾在公司聘用的律師事務所或投資銀行工作過。 [16] Delaware最高法院的意見是,“外部董事”是指某董事既非公司雇員又非執行董事,而“獨立性”指該董事就某一事項所做決定確系根據公司的利益,而不是出于其他外部考慮或外部影響。 [17]

Michigan是獨董制度立法方面的獨行俠,其公司法“允許”公司設立一個特別獨立董事,享有其他董事無權分享的某些法定權力。 [18] 為保證其“獨立性,”該獨董不得在過去三年內:(1)在該公司或其附屬公司擔任管理職務或被聘用,(2)與該公司有金額超過10萬美元的商業往來,(3)擔任前述 (2)中的公司之管理職務、合伙人 或為前述 (1)(2)中自然人之直系親屬或與這些管理者、合伙人、直系親屬發生關系和交易。同時,任何人擔任公司董事 (包括獨董)累積不得超過三年 (以防止其“獨立性”被侵蝕)。

可見,美國公司文化中“獨立董事”的“獨立”是指獨立于公司管理層,而不是獨立于股東。 [19] 恰恰相反,公司治理專家們傾向于認為一個好的董事會關鍵在于董事擁有適量股權。Robert Monks 精辟地指出,單純外部人的身份并不能保證“獨立性”,因為“獨立性”亦常常淪為“無動于衷”。要切實代表股東的利益,一個董事必須分享那些利益。一句話,他必須自己也是個股東。 [20]哥倫比亞大學商學院的二位學者研究了1987-1992和1992-1996二個五年期中外部董事持股數與股東回報率的關系,強烈建議公司采取措施增加外部董事的持股比例。“該比例絕對值不必很大,只需對該董事個人 經濟利益上有所觸動(financially meaningful),大致相當于50萬美元或他個人凈資產的3%-5%。這樣的數量足以吸引這些大忙人的注意力、時間和精力,使其不至于把董事職責僅僅視作一種榮譽儀式。” [21]

達拉維爾州(Delaware) 法院暗示外部董事持股有助于克服反收購戰中董事與股東的利益沖突。 [22]一般而言,Delaware 公司董事會所作的經營決策享受“經營判斷原則”的保護。即若無相反證據,法院認為董事會是在信息充分的基礎上善意地、 誠實地認為其決策符合公司的最佳利益。但對于一項反收購決議,由于上述“無所不在的幽靈,”法院會適用嚴格的司法審查:概言之,董事會必須滿足“合理性”與“適度性”兩個要件才能重新享有“經營判斷原則”的保護:(1)董事會必須有合理的根據認為敵意收購構成對公司政策和有效運作的威脅;(2)董事會所采取的反收購措施與該威脅相比必須程度適當。Delaware 最高法院在 Unitrin判決中說,目標公司董事會由多數外部董事構成的事實對滿足董事會的舉證責任有實質性幫助。而目標公司中擁有股權的外部董事會出于其股東的身份而為其最佳利益行動;如無相反證據,他們不會被所謂董事席位的“名望和酬勞”所左右。 [23]

ALI董事會“積極的監督者”模式企圖突破百余年來英美判例法所確立的“注意義務”(duty of care)標準。美國法關于董事會監督義務的案例始于 Briggs v. Spaulding. [24] 在該案中,首席法官 Fuller引用英國判例判決說董事在普通法上沒有監督的義務。1963年 Graham v. Allis-Chalmers確立了董事會的監督方面的消極角色 (passive role ),即“董事會沒有義務安裝和操作一個公司反間諜系統來掃描出那些董事沒有理由懷疑存在的不當行為。” [25] 隨后的一系列法院判例沿襲了Allis-Chalmers 規則,即董事有權依賴公司管理層及人的報告和善意,即使案涉非法政治獻金。Hornstein教授在其名著中總結到:“董事將責任委托給管理層 (及其人);但 他不是他們品格的保證人。如果在該管理職位的任命問題上該董事疏于注意,或在監管上失職 (比如情形如此可疑足以引起一個正常的商人注意卻未采取適當措施),該董事則必須對由此造成的損失負責。” [26]

直至今日聯邦證券法規則依舊:公司董事對未能發現管理層欺詐行為 (fraud )的過失不負責任 (指違反注意義務的責任),只對其自己與上市 ( offering )有關的故意或嚴重過失而負責。特殊情形下需要加強某一方面對公司雇員的監督義務時則采用特殊立法:(1)1933年證券法規定了在 募股登記書(registration statement)上簽字的董事 (包括獨董) 的嚴格責任; (2) 當對外國官員行賄成為嚴重社會問題時,涉外貪污法案 (Foreign and Corrupt Practices Act) 對董事施加了明確的監督職員違法行為的義務,要求加強公司內部財會控制。 [27]

現代美國公司法沿著加強董事的委托權 (right to delegate)和依賴權 (right of reliance) 的軌跡發展,而不是加重對董事個人知識的要求和監督的義務。1974年美國律師協會(ABA)修改了?模范商業公司法?第35條, 以保護董事合理地依賴他人提供的信息、觀點、報告和陳述的權利。董事可資依賴的人員包括公司主管、雇員、外部專家 (律師、會計師)及董事會特設委員會。在解釋為何將依賴權擴展至超越傳統的分紅 (dividend)時,ABA委員會如此陳述到:“考慮到公司事務復雜性經年增加以及由此造成的董事必須考慮的事務的繁復,再把董事依賴權限制在任何特定的種類已不再可取。” [28] ALI也注意到這種趨向,§4.01董事的注意義務和監督標準即受到§4.01(b)委托權的限制。

董事會的積極監督模式目前還停留在公司法學者之間學術爭論的范疇,而未反映到立法的層面。廣而言之,這種爭論是長期占據公司法理論界的財產權理論和社會實體理論之間的紛爭;歷史地看,它是三十年代Berle和Dodd兩位名教授關于公司性質的舌戰的延續。公司的財產權理論認為公司是私人財產權的自然延伸,亦是公民契約自由的體現,政府不應干預。社會實體理論則主張公司乃政府賦權的結果,公司作為一個社會實體,除了積累財富之外,還對國家、大眾負有廣泛的社會責任。Berle教授鼓吹通過貫徹誠信義務將對公司的控制權交還給股東,而Dodd教授主張政府應當不僅代表股東而且代表社會調整公司經理對公司財產的絕對控制,其觀點被政治家們發揮而成公司法的聯邦化,以使公司更加關注勞方和其他公司組成因素的訴求。1933年證券法和1934年證券交易法基本上遵循了Berle的理論。

社會實體理論盡管贏得了廣泛的輿論支持,但一直缺乏經濟學上的系統論證。紐約大學法學院Allen教授也坦陳該理論在經濟效率、資源優化等方面存在致命缺陷。現有的幾十個州“利害關系人立法”僅僅適用于公司收購的情形 (因為“經營判斷原則”依然適用于其他一切場合),因而被批評者評論為不過是各州立法者保護其公司經理層和雇員免受外州企業敵意收購威脅而采取的“膝射反應”。 [29] Allen教授在其一系列判決中貫徹了他所秉承的社會實體學說,但用以支持其判決的理由卻往往是因為如此“有利于股東的長遠利益”。而當公司控制權發生轉移,即進入所謂“Revlon地界”時,董事的壓倒一切的義務則是為股東取得最高的價格。 [30]

ALI積極監督模式強調寬泛的社會利益,而非股東權益的最大化,這可以從報告者舉出的公司治理失敗的重點案例 (即海外賄金案)看出:因為彼時經理層的行為雖與社會利益沖突,但與股東利益契合。這招致信奉財產權學說的學者的強烈批評,他們認為應由市場而不是政府來管誡公司。要求董事會主要由獨董構成以迫使公司對社會負責,混淆了一個公司 (由私人為追求共同利潤最大化而自愿合法締結的一系列合同的集合體)和一個服務公共利益的公共實體的界限。一項針對1985-1995年美國928家大型公眾公司的研究也表明,美國企業界關于獨董制度的共識缺乏實證支持,提高董事會獨立性并不必然改善公司業績。 [31]

面對強大的反對聲浪,ALI在1994年的公司治理原則最終文本改為現名,并將原先§3.03強制性的語言改為A.01“建議”,甚至沒有使用“獨立董事”或“外部董事”的字眼。 [32] 董事會積極監督模式的嘗試在美國的挫折,反映了法律理想與現實之間的無奈對話。現代公司的規模及業務復雜程度使得董事會無暇事事過問,從而呼喚CEO為代表的精英管理。但是盡管大型公司的管理職能已經作為通例集聚于高級管理人員手中,在公司法上的反映卻顯得相對滯后。董事會職責的法定標準依然如同Delaware最高法院判決指出的,“公司法最根本的原則之一即董事會負有管理公司經營與事務的最終責任。” [33] ALI 正式文本試圖反映現代公司的權力現狀,適當分離董事會的管理職能與監控(oversee) 職能。§3.02 用傘狀定義的方式列舉了公眾公司董事會的功能:(1)挑選、定期評估、 并于適宜時撤換高管及確定高管薪酬,(2)監控公司營運以評估業務管理是否適當, (3)審查并于適宜時批準公司財政目標和重大計劃及行動, (4)審查并于適宜時批準改變審計財會原則及做法,決定與此相關之問題 ,及(5)履行其他法定職責。然而,這種監控與其初稿中的“積極監督模式”不同,是指一般性觀察和看管 (general observation and oversight), 而不是積極監督或日常的檢查 (active supervision or day-to-day scrutiny)。它的履行不是通過直接地積極地指導高管,而是間接地通過評估高管并撤換那些工作業績未能達到合理期望者。 [34]

二、公司化中國的治理需求

“公司化中國”( “Corporate China”) 一詞在本文中指中國全體上市公司的總稱,截至1999年這是一個包括1124家A股公司、107家B股公司和138家海外上市中國公司在內的集合體。 “公司化中國”的所有權與控制權解構如斯:國家股東被官僚 (bureaucratic representation) 問題所困擾;中小股東受到持股數、實際治理權力和法律救濟渠道等的限制,呈現出過分投機的心態;機構投資者作為群體羽翼未豐,作為個體又傾向于追逐短期利潤,甚至對整個證券市場的投機風氣推波助瀾。中國上市公司因而罹患一種“所有者缺位(ownerless) 癥”,控制權亦因此旁落“內部人”手中。公司治理的“利害關系人”模式 [35]導致公司治理目標的過分多元化,一方面極易分散經理層的注意力,另一方面客觀上為經理階層合謀尋租提供了屏護。在監督機制方面,國有股畸重的股權結構嚴重制約了自身尚處于幼稚期的資本市場的懲戒作用,不得不超強依賴證監會為主體的行政監管體制。在與一種嚴重缺乏自律的公司文化的角力中,證監會經常勢單力孤甚或身陷利益沖突中無暇他顧。

現有的公司法框架提供了“二元制”的內部型制度設計,監事會作為又一個公司機關,被賦予若干松散定義的監督權限,如檢查財務, 監督違法行為, 要求董事、 經理糾正損害公司利益的行為等。 [36] 監事會由股東代表和職工代表組成,但具體比例由公司章程規定。 [37] 作為社會主義企業傳統主人的職工被賦予直接的治理權,對于多由國有企業轉制而來的中國上市公司似是理所當然,但由此引發的一個理論問題卻無人回答:即勞動雇傭資本還是資本雇傭勞動? [38] 現實的監事會組成決定了它不可能有效代表作為“所有者”的股東的權益; [39] 身為雇員的監事更不可能逆拂其行政主管,同時中國監事缺乏其德國同行解雇董事及經理人員的權力。監事會的缺乏獨立性成為制約其監督能力的最大瓶頸。信息屏幛、資源匱乏、治理權有限以及缺乏監督的動力(motivation), 注定了監事會“繡花枕頭”的運命。調查顯示,盡管公司法126條4款授權監事提議召開臨時股東大會,大多數受訪董事(70%)認為他們并無此權力。1997年底“上市公司章程指引”第137條允許監事會以公司費用聘請專業機構幫助其行使職權,盡管多數受訪董事(62%)均表示此途徑存在,但絕大多數 (78%)認為他們并未準備好去獨立調查公司事務。另外,只有41%的受訪監事表示享有公司提供的秘書服務。 [40]

監事會為標志的內部監督模式的失敗并非偶然的現象。公司化中國所面臨的問題獨特而尖銳:國家在完成從傳統意義上的所有權人到現代股東的角色轉換嘗試中,必須面對國有資本與國家作為統治者的不同訴求。歆羨于股份公司的資合能力,卻又無法舍棄人合組織中的直接干預能力,國家股東為自己預設了一個兩難的境地。無論是通過行政體系內的看護人-證監會,或是越過公司內部治理機關欽點自己放心的董事人員,國家企圖同時扮演一個監督者的角色,從而產生的經典問題即誰來監督監督者(作為股東的國家)?誰來監督以國家股東權利行使人面目出現的“內部人”?更根本的,中國上市公司為誰所擁有,又為誰而治理?這是“摸著石頭過河”的公司化中國必須回答的問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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