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評審請求:
懇請國家商標評審委員會撤銷商標局的部分駁回決定,對申請人申請注冊的商標在全部商品上給予核準注冊。
事實與理由:
我公司前以 申請注冊,申請號為 (以下簡稱申請商標),指定使用商品/服務是第 類的“ ”。但國家商標局受理后,于 年 月 日以第 號通知書引證 已經注冊的第 號 商標(以下簡稱引證商標)近似,駁回了申請人的申請。
申請人于 年 月 日收到商標局的商標駁回通知書,對此裁定不服,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商標法》第三十二條之規定,特向貴會提出復審申請,請予以裁決。具體理由如下:
一、 我司申請商標與引證商標標體不近似,申請商標理應給予核準注冊下面是申請商標和引證商標的直觀對比:
圖樣 圖樣申請商標 引證商標第一,就商標構成及整體外觀來看, .故,申請商標與引證商標在商標構成、整體外觀上區別明顯,不易引起相關公眾的誤認。
第二,就商標讀音呼叫上, .因為發音呼叫不同,不易使相關公眾對商品來源產生誤認,所以不構成近似商標。
第三,就含義上講, 所以不構成近似商標。
綜上所述,第 號申請商標,與引證商標并不屬于近似商標,不易引起相關公眾的誤認,依法應給予核準注冊。
二、 我司申請商標與引證商標申請保護商品類型不同,不屬于類似商品,依法應給予核準注冊我司申請類型 ,引證商標申請類型 在原料、銷售渠道、使用方式、功能上存在較大差異,對于普通消費者而言,在消費習慣上一般不會認為以上商品生產者之間存在關聯,不構成類似商品的近似商標,故應給予核準注冊。
三、 關于申請商標的具體使用情況等的證明材料公司簡介、榮譽、商標保護、商標創意等
總之,申請人認為申請商標和引證商標未構成相同、類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標。申請人懇請貴會依法撤銷部分駁回裁定,對申請商標在全部商品上給予核準注冊。
商標組織章戳
《中華人民共和國商標法實施條例》
(20xx年8月3日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務院令第358號公布
20xx年4月29日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務院令第651號修訂)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商標法》(以下簡稱商標法),制定本條例。
第二條 本條例有關商品商標的規定,適用于服務商標。
第三條 商標持有人依照商標法第十三條規定請求馳名商標保護的,應當提交其商標構成馳名商標的證據材料。商標局、商標評審委員會應當依照商標法第十四條的規定,根據審查、處理案件的需要以及當事人提交的證據材料,對其商標馳名情況作出認定。
第四條 商標法第十六條規定的地理標志,可以依照商標法和本條例的規定,作為證明商標或者集體商標申請注冊。
以地理標志作為證明商標注冊的,其商品符合使用該地理標志條件的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組織可以要求使用該證明商標,控制該證明商標的組織應當允許。以地理標志作為集體商標注冊的,其商品符合使用該地理標志條件的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組織,可以要求參加以該地理標志作為集體商標注冊的團體、協會或者其他組織,該團體、協會或者其他組織應當依據其章程接納為會員;不要求參加以該地理標志作為集體商標注冊的團體、協會或者其他組織的,也可以正當使用該地理標志,該團體、協會或者其他組織無權禁止。
第五條 當事人委托商標機構申請商標注冊或者辦理其他商標事宜,應當提交委托書。委托書應當載明內容及權限;外國人或者外國企業的委托書還應當載明委托人的國籍。
外國人或者外國企業的委托書及與其有關的證明文件的公證、認證手續,按照對等原則辦理。
申請商標注冊或者轉讓商標,商標注冊申請人或者商標轉讓受讓人為外國人或者外國企業的,應當在申請書中指定中國境內接收人負責接收商標局、商標評審委員會后繼商標業務的法律文件。商標局、商標評審委員會后繼商標業務的法律文件向中國境內接收人送達。
商標法第十八條所稱外國人或者外國企業,是指在中國沒有經常居所或者營業所的外國人或者外國企業。
第六條 申請商標注冊或者辦理其他商標事宜,應當使用中文。
依照商標法和本條例規定提交的各種證件、證明文件和證據材料是外文的,應當附送中文譯文;未附送的,視為未提交該證件、證明文件或者證據材料。
第七條 商標局、商標評審委員會工作人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回避,當事人或者利害關系人可以要求其回避:
(一)是當事人或者當事人、人的近親屬的;
(二)與當事人、人有其他關系,可能影響公正的;
(三)與申請商標注冊或者辦理其他商標事宜有利害關系的。
第八條 以商標法第二十二條規定的數據電文方式提交商標注冊申請等有關文件,應當按照商標局或者商標評審委員會的規定通過互聯網提交。
第九條 除本條例第十八條規定的情形外,當事人向商標局或者商標評審委員會提交文件或者材料的日期,直接遞交的,以遞交日為準;郵寄的,以寄出的郵戳日為準;郵戳日不清晰或者沒有郵戳的,以商標局或者商標評審委員會實際收到日為準,但是當事人能夠提出實際郵戳日證據的除外。通過郵政企業以外的快遞企業遞交的,以快遞企業收寄日為準;收寄日不明確的,以商標局或者商標評審委員會實際收到日為準,但是當事人能夠提出實際收寄日證據的除外。以數據電文方式提交的,以進入商標局或者商標評審委員會電子系統的日期為準。
當事人向商標局或者商標評審委員會郵寄文件,應當使用給據郵件。
當事人向商標局或者商標評審委員會提交文件,以書面方式提交的,以商標局或者商標評審委員會所存檔案記錄為準;以數據電文方式提交的,以商標局或者商標評審委員會數據庫記錄為準,但是當事人確有證據證明商標局或者商標評審委員會檔案、數據庫記錄有錯誤的除外。
第十條 商標局或者商標評審委員會的各種文件,可以通過郵寄、直接遞交、數據電文或者其他方式送達當事人;以數據電文方式送達當事人的,應當經當事人同意。當事人委托商標機構的,文件送達商標機構視為送達當事人。
商標局或者商標評審委員會向當事人送達各種文件的日期,郵寄的,以當事人收到的郵戳日為準;郵戳日不清晰或者沒有郵戳的,自文件發出之日起滿15日視為送達當事人,但是當事人能夠證明實際收到日的除外;直接遞交的,以遞交日為準;以數據電文方式送達的,自文件發出之日起滿15日視為送達當事人,但是當事人能夠證明文件進入其電子系統日期的除外。文件通過上述方式無法送達的,可以通過公告方式送達,自公告之日起滿30日,該文件視為送達當事人。
第十一條 下列期間不計入商標審查、審理期限:
(一)商標局、商標評審委員會文件公告送達的期間;
(二)當事人需要補充證據或者補正文件的期間以及因當事人更換需要重新答辯的期間;
(三)同日申請提交使用證據及協商、抽簽需要的期間;
(四)需要等待優先權確定的期間;
(五)審查、審理過程中,依案件申請人的請求等待在先權利案件審理結果的期間。
第十二條 除本條第二款規定的情形外,商標法和本條例規定的各種期限開始的當日不計算在期限內。期限以年或者月計算的,以期限最后一月的相應日為期限屆滿日;該月無相應日的,以該月最后一日為期限屆滿日;期限屆滿日是節假日的,以節假日后的第一個工作日為期限屆滿日。
商標法第三十九條、第四十條規定的注冊商標有效期從法定日開始起算,期限最后一月相應日的前一日為期限屆滿日,該月無相應日的,以該月最后一日為期限屆滿日。
第二章 商標注冊的申請
第十三條 申請商標注冊,應當按照公布的商品和服務分類表填報。每一件商標注冊申請應當向商標局提交《商標注冊申請書》1份、商標圖樣1份;以顏色組合或者著色圖樣申請商標注冊的,應當提交著色圖樣,并提交黑白稿1份;不指定顏色的,應當提交黑白圖樣。
商標圖樣應當清晰,便于粘貼,用光潔耐用的紙張印制或者用照片代替,長和寬應當不大于10厘米,不小于5厘米。
以三維標志申請商標注冊的,應當在申請書中予以聲明,說明商標的使用方式,并提交能夠確定三維形狀的圖樣,提交的商標圖樣應當至少包含三面視圖。
以顏色組合申請商標注冊的,應當在申請書中予以聲明,說明商標的使用方式。
以聲音標志申請商標注冊的,應當在申請書中予以聲明,提交符合要求的聲音樣本,對申請注冊的聲音商標進行描述,說明商標的使用方式。對聲音商標進行描述,應當以五線譜或者簡譜對申請用作商標的聲音加以描述并附加文字說明;無法以五線譜或者簡譜描述的,應當以文字加以描述;商標描述與聲音樣本應當一致。
申請注冊集體商標、證明商標的,應當在申請書中予以聲明,并提交主體資格證明文件和使用管理規則。
商標為外文或者包含外文的,應當說明含義。
第十四條 申請商標注冊的,申請人應當提交其身份證明文件。商標注冊申請人的名義與所提交的證明文件應當一致。
前款關于申請人提交其身份證明文件的規定適用于向商標局提出的辦理變更、轉讓、續展、異議、撤銷等其他商標事宜。
第十五條 商品或者服務項目名稱應當按照商品和服務分類表中的類別號、名稱填寫;商品或者服務項目名稱未列入商品和服務分類表的,應當附送對該商品或者服務的說明。
商標注冊申請等有關文件以紙質方式提出的,應當打字或者印刷。
本條第二款規定適用于辦理其他商標事宜。
第十六條 共同申請注冊同一商標或者辦理其他共有商標事宜的,應當在申請書中指定一個代表人;沒有指定代表人的,以申請書中順序排列的第一人為代表人。
商標局和商標評審委員會的文件應當送達代表人。
第十七條 申請人變更其名義、地址、人、文件接收人或者刪減指定的商品的,應當向商標局辦理變更手續。
申請人轉讓其商標注冊申請的,應當向商標局辦理轉讓手續。
第十八條 商標注冊的申請日期以商標局收到申請文件的日期為準。
商標注冊申請手續齊備、按照規定填寫申請文件并繳納費用的,商標局予以受理并書面通知申請人;申請手續不齊備、未按照規定填寫申請文件或者未繳納費用的,商標局不予受理,書面通知申請人并說明理由。申請手續基本齊備或者申請文件基本符合規定,但是需要補正的,商標局通知申請人予以補正,限其自收到通知之日起30日內,按照指定內容補正并交回商標局。在規定期限內補正并交回商標局的,保留申請日期;期滿未補正的或者不按照要求進行補正的,商標局不予受理并書面通知申請人。
本條第二款關于受理條件的規定適用于辦理其他商標事宜。
第十九條 兩個或者兩個以上的申請人,在同一種商品或者類似商品上,分別以相同或者近似的商標在同一天申請注冊的,各申請人應當自收到商標局通知之日起30日內提交其申請注冊前在先使用該商標的證據。同日使用或者均未使用的,各申請人可以自收到商標局通知之日起30日內自行協商,并將書面協議報送商標局;不愿協商或者協商不成的,商標局通知各申請人以抽簽的方式確定一個申請人,駁回其他人的注冊申請。商標局已經通知但申請人未參加抽簽的,視為放棄申請,商標局應當書面通知未參加抽簽的申請人。
第二十條 依照商標法第二十五條規定要求優先權的,申請人提交的第一次提出商標注冊申請文件的副本應當經受理該申請的商標主管機關證明,并注明申請日期和申請號。
第三章 商標注冊申請的審查
第二十一條 商標局對受理的商標注冊申請,依照商標法及本條例的有關規定進行審查,對符合規定或者在部分指定商品上使用商標的注冊申請符合規定的,予以初步審定,并予以公告;對不符合規定或者在部分指定商品上使用商標的注冊申請不符合規定的,予以駁回或者駁回在部分指定商品上使用商標的注冊申請,書面通知申請人并說明理由。
第二十二條 商標局對一件商標注冊申請在部分指定商品上予以駁回的,申請人可以將該申請中初步審定的部分申請分割成另一件申請,分割后的申請保留原申請的申請日期。
需要分割的,申請人應當自收到商標局《商標注冊申請部分駁回通知書》之日起15日內,向商標局提出分割申請。
商標局收到分割申請后,應當將原申請分割為兩件,對分割出來的初步審定申請生成新的申請號,并予以公告。
第二十三條 依照商標法第二十九條規定,商標局認為對商標注冊申請內容需要說明或者修正的,申請人應當自收到商標局通知之日起15日內作出說明或者修正。
第二十四條 對商標局初步審定予以公告的商標提出異議的,異議人應當向商標局提交下列商標異議材料一式兩份并標明正、副本:
(一)商標異議申請書;
(二)異議人的身份證明;
(三)以違反商標法第十三條第二款和第三款、第十五條、第十六條第一款、第三十條、第三十一條、第三十二條規定為由提出異議的,異議人作為在先權利人或者利害關系人的證明。
商標異議申請書應當有明確的請求和事實依據,并附送有關證據材料。
第二十五條 商標局收到商標異議申請書后,經審查,符合受理條件的,予以受理,向申請人發出受理通知書。
第二十六條 商標異議申請有下列情形的,商標局不予受理,書面通知申請人并說明理由:
(一)未在法定期限內提出的;
(二)申請人主體資格、異議理由不符合商標法第三十三條規定的;
(三)無明確的異議理由、事實和法律依據的;
(四)同一異議人以相同的理由、事實和法律依據針對同一商標再次提出異議申請的。
第二十七條 商標局應當將商標異議材料副本及時送交被異議人,限其自收到商標異議材料副本之日起30日內答辯。被異議人不答辯的,不影響商標局作出決定。
當事人需要在提出異議申請或者答辯后補充有關證據材料的,應當在商標異議申請書或者答辯書中聲明,并自提交商標異議申請書或者答辯書之日起3個月內提交;期滿未提交的,視為當事人放棄補充有關證據材料。但是,在期滿后生成或者當事人有其他正當理由未能在期滿前提交的證據,在期滿后提交的,商標局將證據交對方當事人并質證后可以采信。
第二十八條 商標法第三十五條第三款和第三十六條第一款所稱不予注冊決定,包括在部分指定商品上不予注冊決定。
被異議商標在商標局作出準予注冊決定或者不予注冊決定前已經刊發注冊公告的,撤銷該注冊公告。經審查異議不成立而準予注冊的,在準予注冊決定生效后重新公告。
第二十九條 商標注冊申請人或者商標注冊人依照商標法第三十八條規定提出更正申請的,應當向商標局提交更正申請書。符合更正條件的,商標局核準后更正相關內容;不符合更正條件的,商標局不予核準,書面通知申請人并說明理由。
已經刊發初步審定公告或者注冊公告的商標經更正的,刊發更正公告。
第四章 注冊商標的變更、轉讓、續展
第三十條 變更商標注冊人名義、地址或者其他注冊事項的,應當向商標局提交變更申請書。變更商標注冊人名義的,還應當提交有關登記機關出具的變更證明文件。商標局核準的,發給商標注冊人相應證明,并予以公告;不予核準的,應當書面通知申請人并說明理由。
變更商標注冊人名義或者地址的,商標注冊人應當將其全部注冊商標一并變更;未一并變更的,由商標局通知其限期改正;期滿未改正的,視為放棄變更申請,商標局應當書面通知申請人。
第三十一條 轉讓注冊商標的,轉讓人和受讓人應當向商標局提交轉讓注冊商標申請書。轉讓注冊商標申請手續應當由轉讓人和受讓人共同辦理。商標局核準轉讓注冊商標申請的,發給受讓人相應證明,并予以公告。
轉讓注冊商標,商標注冊人對其在同一種或者類似商品上注冊的相同或者近似的商標未一并轉讓的,由商標局通知其限期改正;期滿未改正的,視為放棄轉讓該注冊商標的申請,商標局應當書面通知申請人。
第三十二條 注冊商標專用權因轉讓以外的繼承等其他事由發生移轉的,接受該注冊商標專用權的當事人應當憑有關證明文件或者法律文書到商標局辦理注冊商標專用權移轉手續。
注冊商標專用權移轉的,注冊商標專用權人在同一種或者類似商品上注冊的相同或者近似的商標,應當一并移轉;未一并移轉的,由商標局通知其限期改正;期滿未改正的,視為放棄該移轉注冊商標的申請,商標局應當書面通知申請人。
商標移轉申請經核準的,予以公告。接受該注冊商標專用權移轉的當事人自公告之日起享有商標專用權。
第三十三條 注冊商標需要續展注冊的,應當向商標局提交商標續展注冊申請書。商標局核準商標注冊續展申請的,發給相應證明并予以公告。
第五章 商標國際注冊
第三十四條 商標法第二十一條規定的商標國際注冊,是指根據《商標國際注冊馬德里協定》(以下簡稱馬德里協定)、《商標國際注冊馬德里協定有關議定書》(以下簡稱馬德里議定書)及《商標國際注冊馬德里協定及該協定有關議定書的共同實施細則》的規定辦理的馬德里商標國際注冊。
馬德里商標國際注冊申請包括以中國為原屬國的商標國際注冊申請、指定中國的領土延伸申請及其他有關的申請。
第三十五條 以中國為原屬國申請商標國際注冊的,應當在中國設有真實有效的營業所,或者在中國有住所,或者擁有中國國籍。
第三十六條 符合本條例第三十五條規定的申請人,其商標已在商標局獲得注冊的,可以根據馬德里協定申請辦理該商標的國際注冊。
符合本條例第三十五條規定的申請人,其商標已在商標局獲得注冊,或者已向商標局提出商標注冊申請并被受理的,可以根據馬德里議定書申請辦理該商標的國際注冊。
第三十七條 以中國為原屬國申請商標國際注冊的,應當通過商標局向世界知識產權組織國際局(以下簡稱國際局)申請辦理。
以中國為原屬國的,與馬德里協定有關的商標國際注冊的后期指定、放棄、注銷,應當通過商標局向國際局申請辦理;與馬德里協定有關的商標國際注冊的轉讓、刪減、變更、續展,可以通過商標局向國際局申請辦理,也可以直接向國際局申請辦理。
以中國為原屬國的,與馬德里議定書有關的商標國際注冊的后期指定、轉讓、刪減、放棄、注銷、變更、續展,可以通過商標局向國際局申請辦理,也可以直接向國際局申請辦理。
第三十八條 通過商標局向國際局申請商標國際注冊及辦理其他有關申請的,應當提交符合國際局和商標局要求的申請書和相關材料。
第三十九條 商標國際注冊申請指定的商品或者服務不得超出國內基礎申請或者基礎注冊的商品或者服務的范圍。
第四十條 商標國際注冊申請手續不齊備或者未按照規定填寫申請書的,商標局不予受理,申請日不予保留。
申請手續基本齊備或者申請書基本符合規定,但需要補正的,申請人應當自收到補正通知書之日起30日內予以補正,逾期未補正的,商標局不予受理,書面通知申請人。
第四十一條 通過商標局向國際局申請商標國際注冊及辦理其他有關申請的,應當按照規定繳納費用。
申請人應當自收到商標局繳費通知單之日起15日內,向商標局繳納費用。期滿未繳納的,商標局不受理其申請,書面通知申請人。
第四十二條 商標局在馬德里協定或者馬德里議定書規定的駁回期限(以下簡稱駁回期限)內,依照商標法和本條例的有關規定對指定中國的領土延伸申請進行審查,作出決定,并通知國際局。商標局在駁回期限內未發出駁回或者部分駁回通知的,該領土延伸申請視為核準。
第四十三條 指定中國的領土延伸申請人,要求將三維標志、顏色組合、聲音標志作為商標保護或者要求保護集體商標、證明商標的,自該商標在國際局國際注冊簿登記之日起3個月內,應當通過依法設立的商標機構,向商標局提交本條例第十三條規定的相關材料。未在上述期限內提交相關材料的,商標局駁回該領土延伸申請。
第四十四條 世界知識產權組織對商標國際注冊有關事項進行公告,商標局不再另行公告。
第四十五條 對指定中國的領土延伸申請,自世界知識產權組織《國際商標公告》出版的次月1日起3個月內,符合商標法第三十三條規定條件的異議人可以向商標局提出異議申請。
商標局在駁回期限內將異議申請的有關情況以駁回決定的形式通知國際局。
被異議人可以自收到國際局轉發的駁回通知書之日起30日內進行答辯,答辯書及相關證據材料應當通過依法設立的商標機構向商標局提交。
第四十六條 在中國獲得保護的國際注冊商標,有效期自國際注冊日或者后期指定日起算。在有效期屆滿前,注冊人可以向國際局申請續展,在有效期內未申請續展的,可以給予6個月的寬展期。商標局收到國際局的續展通知后,依法進行審查。國際局通知未續展的,注銷該國際注冊商標。
第四十七條 指定中國的領土延伸申請辦理轉讓的,受讓人應當在締約方境內有真實有效的營業所,或者在締約方境內有住所,或者是締約方國民。
轉讓人未將其在相同或者類似商品或者服務上的相同或者近似商標一并轉讓的,商標局通知注冊人自發出通知之日起3個月內改正;期滿未改正或者轉讓容易引起混淆或者有其他不良影響的,商標局作出該轉讓在中國無效的決定,并向國際局作出聲明。
第四十八條 指定中國的領土延伸申請辦理刪減,刪減后的商品或者服務不符合中國有關商品或者服務分類要求或者超出原指定商品或者服務范圍的,商標局作出該刪減在中國無效的決定,并向國際局作出聲明。
第四十九條 依照商標法第四十九條第二款規定申請撤銷國際注冊商標,應當自該商標國際注冊申請的駁回期限屆滿之日起滿3年后向商標局提出申請;駁回期限屆滿時仍處在駁回復審或者異議相關程序的,應當自商標局或者商標評審委員會作出的準予注冊決定生效之日起滿3年后向商標局提出申請。
依照商標法第四十四條第一款規定申請宣告國際注冊商標無效的,應當自該商標國際注冊申請的駁回期限屆滿后向商標評審委員會提出申請;駁回期限屆滿時仍處在駁回復審或者異議相關程序的,應當自商標局或者商標評審委員會作出的準予注冊決定生效后向商標評審委員會提出申請。
依照商標法第四十五條第一款規定申請宣告國際注冊商標無效的,應當自該商標國際注冊申請的駁回期限屆滿之日起5年內向商標評審委員會提出申請;駁回期限屆滿時仍處在駁回復審或者異議相關程序的,應當自商標局或者商標評審委員會作出的準予注冊決定生效之日起5年內向商標評審委員會提出申請。對惡意注冊的,馳名商標所有人不受5年的時間限制。
第五十條 商標法和本條例下列條款的規定不適用于辦理商標國際注冊相關事宜:
(一)商標法第二十八條、第三十五條第一款關于審查和審理期限的規定;
(二)本條例第二十二條、第三十條第二款;
(三)商標法第四十二條及本條例第三十一條關于商標轉讓由轉讓人和受讓人共同申請并辦理手續的規定。
第六章 商標評審
第五十一條 商標評審是指商標評審委員會依照商標法第三十四條、第三十五條、第四十四條、第四十五條、第五十四條的規定審理有關商標爭議事宜。當事人向商標評審委員會提出商標評審申請,應當有明確的請求、事實、理由和法律依據,并提供相應證據。
商標評審委員會根據事實,依法進行評審。
第五十二條 商標評審委員會審理不服商標局駁回商標注冊申請決定的復審案件,應當針對商標局的駁回決定和申請人申請復審的事實、理由、請求及評審時的事實狀態進行審理。
商標評審委員會審理不服商標局駁回商標注冊申請決定的復審案件,發現申請注冊的商標有違反商標法第十條、第十一條、第十二條和第十六條第一款規定情形,商標局并未依據上述條款作出駁回決定的,可以依據上述條款作出駁回申請的復審決定。商標評審委員會作出復審決定前應當聽取申請人的意見。
第五十三條 商標評審委員會審理不服商標局不予注冊決定的復審案件,應當針對商標局的不予注冊決定和申請人申請復審的事實、理由、請求及原異議人提出的意見進行審理。
商標評審委員會審理不服商標局不予注冊決定的復審案件,應當通知原異議人參加并提出意見。原異議人的意見對案件審理結果有實質影響的,可以作為評審的依據;原異議人不參加或者不提出意見的,不影響案件的審理。
第五十四條 商標評審委員會審理依照商標法第四十四條、第四十五條規定請求宣告注冊商標無效的案件,應當針對當事人申請和答辯的事實、理由及請求進行審理。
第五十五條 商標評審委員會審理不服商標局依照商標法第四十四條第一款規定作出宣告注冊商標無效決定的復審案件,應當針對商標局的決定和申請人申請復審的事實、理由及請求進行審理。
第五十六條 商標評審委員會審理不服商標局依照商標法第四十九條規定作出撤銷或者維持注冊商標決定的復審案件,應當針對商標局作出撤銷或者維持注冊商標決定和當事人申請復審時所依據的事實、理由及請求進行審理。
第五十七條 申請商標評審,應當向商標評審委員會提交申請書,并按照對方當事人的數量提交相應份數的副本;基于商標局的決定書申請復審的,還應當同時附送商標局的決定書副本。
商標評審委員會收到申請書后,經審查,符合受理條件的,予以受理;不符合受理條件的,不予受理,書面通知申請人并說明理由;需要補正的,通知申請人自收到通知之日起30日內補正。經補正仍不符合規定的,商標評審委員會不予受理,書面通知申請人并說明理由;期滿未補正的,視為撤回申請,商標評審委員會應當書面通知申請人。
商標評審委員會受理商標評審申請后,發現不符合受理條件的,予以駁回,書面通知申請人并說明理由。
第五十八條 商標評審委員會受理商標評審申請后應當及時將申請書副本送交對方當事人,限其自收到申請書副本之日起30日內答辯;期滿未答辯的,不影響商標評審委員會的評審。
第五十九條 當事人需要在提出評審申請或者答辯后補充有關證據材料的,應當在申請書或者答辯書中聲明,并自提交申請書或者答辯書之日起3個月內提交;期滿未提交的,視為放棄補充有關證據材料。但是,在期滿后生成或者當事人有其他正當理由未能在期滿前提交的證據,在期滿后提交的,商標評審委員會將證據交對方當事人并質證后可以采信。
第六十條 商標評審委員會根據當事人的請求或者實際需要,可以決定對評審申請進行口頭審理。
商標評審委員會決定對評審申請進行口頭審理的,應當在口頭審理15日前書面通知當事人,告知口頭審理的日期、地點和評審人員。當事人應當在通知書指定的期限內作出答復。
申請人不答復也不參加口頭審理的,其評審申請視為撤回,商標評審委員會應當書面通知申請人;被申請人不答復也不參加口頭審理的,商標評審委員會可以缺席評審。
第六十一條 申請人在商標評審委員會作出決定、裁定前,可以書面向商標評審委員會要求撤回申請并說明理由,商標評審委員會認為可以撤回的,評審程序終止。
第六十二條 申請人撤回商標評審申請的,不得以相同的事實和理由再次提出評審申請。商標評審委員會對商標評審申請已經作出裁定或者決定的,任何人不得以相同的事實和理由再次提出評審申請。但是,經不予注冊復審程序予以核準注冊后向商標評審委員會提起宣告注冊商標無效的除外。
第七章 商標使用的管理
第六十三條 使用注冊商標,可以在商品、商品包裝、說明書或者其他附著物上標明“注冊商標”或者注冊標記。
注冊標記包括
和?。使用注冊標記,應當標注在商標的右上角或者右下角。
第六十四條 《商標注冊證》遺失或者破損的,應當向商標局提交補發《商標注冊證》申請書。《商標注冊證》遺失的,應當在《商標公告》上刊登遺失聲明。破損的《商標注冊證》,應當在提交補發申請時交回商標局。
商標注冊人需要商標局補發商標變更、轉讓、續展證明,出具商標注冊證明,或者商標申請人需要商標局出具優先權證明文件的,應當向商標局提交相應申請書。符合要求的,商標局發給相應證明;不符合要求的,商標局不予辦理,通知申請人并告知理由。
偽造或者變造《商標注冊證》或者其他商標證明文件的,依照刑法關于偽造、變造國家機關證件罪或者其他罪的規定,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六十五條 有商標法第四十九條規定的注冊商標成為其核定使用的商品通用名稱情形的,任何單位或者個人可以向商標局申請撤銷該注冊商標,提交申請時應當附送證據材料。商標局受理后應當通知商標注冊人,限其自收到通知之日起2個月內答辯;期滿未答辯的,不影響商標局作出決定。
第六十六條 有商標法第四十九條規定的注冊商標無正當理由連續3年不使用情形的,任何單位或者個人可以向商標局申請撤銷該注冊商標,提交申請時應當說明有關情況。商標局受理后應當通知商標注冊人,限其自收到通知之日起2個月內提交該商標在撤銷申請提出前使用的證據材料或者說明不使用的正當理由;期滿未提供使用的證據材料或者證據材料無效并沒有正當理由的,由商標局撤銷其注冊商標。
前款所稱使用的證據材料,包括商標注冊人使用注冊商標的證據材料和商標注冊人許可他人使用注冊商標的證據材料。
以無正當理由連續3年不使用為由申請撤銷注冊商標的,應當自該注冊商標注冊公告之日起滿3年后提出申請。
第六十七條 下列情形屬于商標法第四十九條規定的正當理由:
(一)不可抗力;
(二)政府政策性限制;
(三)破產清算;
(四)其他不可歸責于商標注冊人的正當事由。
第六十八條 商標局、商標評審委員會撤銷注冊商標或者宣告注冊商標無效,撤銷或者宣告無效的理由僅及于部分指定商品的,對在該部分指定商品上使用的商標注冊予以撤銷或者宣告無效。
第六十九條 許可他人使用其注冊商標的,許可人應當在許可合同有效期內向商標局備案并報送備案材料。備案材料應當說明注冊商標使用許可人、被許可人、許可期限、許可使用的商品或者服務范圍等事項。
第七十條 以注冊商標專用權出質的,出質人與質權人應當簽訂書面質權合同,并共同向商標局提出質權登記申請,由商標局公告。
第七十一條 違反商標法第四十三條第二款規定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門責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責令停止銷售,拒不停止銷售的,處10萬元以下的罰款。
第七十二條 商標持有人依照商標法第十三條規定請求馳名商標保護的,可以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門提出請求。經商標局依照商標法第十四條規定認定為馳名商標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門責令停止違反商標法第十三條規定使用商標的行為,收繳、銷毀違法使用的商標標識;商標標識與商品難以分離的,一并收繳、銷毀。
第七十三條 商標注冊人申請注銷其注冊商標或者注銷其商標在部分指定商品上的注冊的,應當向商標局提交商標注銷申請書,并交回原《商標注冊證》。
商標注冊人申請注銷其注冊商標或者注銷其商標在部分指定商品上的注冊,經商標局核準注銷的,該注冊商標專用權或者該注冊商標專用權在該部分指定商品上的效力自商標局收到其注銷申請之日起終止。
第七十四條 注冊商標被撤銷或者依照本條例第七十三條的規定被注銷的,原《商標注冊證》作廢,并予以公告;撤銷該商標在部分指定商品上的注冊的,或者商標注冊人申請注銷其商標在部分指定商品上的注冊的,重新核發《商標注冊證》,并予以公告。
第八章 注冊商標專用權的保護
第七十五條 為侵犯他人商標專用權提供倉儲、運輸、郵寄、印制、隱匿、經營場所、網絡商品交易平臺等,屬于商標法第五十七條第六項規定的提供便利條件。
第七十六條 在同一種商品或者類似商品上將與他人注冊商標相同或者近似的標志作為商品名稱或者商品裝潢使用,誤導公眾的,屬于商標法第五十七條第二項規定的侵犯注冊商標專用權的行為。
第七十七條 對侵犯注冊商標專用權的行為,任何人可以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門投訴或者舉報。
第七十八條 計算商標法第六十條規定的違法經營額,可以考慮下列因素:
(一)侵權商品的銷售價格;
(二)未銷售侵權商品的標價;
(三)已查清侵權商品實際銷售的平均價格;
(四)被侵權商品的市場中間價格;
(五)侵權人因侵權所產生的營業收入;
(六)其他能夠合理計算侵權商品價值的因素。
第七十九條 下列情形屬于商標法第六十條規定的能證明該商品是自己合法取得的情形:
(一)有供貨單位合法簽章的供貨清單和貨款收據且經查證屬實或者供貨單位認可的;
(二)有供銷雙方簽訂的進貨合同且經查證已真實履行的;
(三)有合法進貨發票且發票記載事項與涉案商品對應的;
(四)其他能夠證明合法取得涉案商品的情形。
第八十條 銷售不知道是侵犯注冊商標專用權的商品,能證明該商品是自己合法取得并說明提供者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門責令停止銷售,并將案件情況通報侵權商品提供者所在地工商行政管理部門。
第八十一條 涉案注冊商標權屬正在商標局、商標評審委員會審理或者人民法院訴訟中,案件結果可能影響案件定性的,屬于商標法第六十二條第三款規定的商標權屬存在爭議。
第八十二條 在查處商標侵權案件過程中,工商行政管理部門可以要求權利人對涉案商品是否為權利人生產或者其許可生產的產品進行辨認。
第九章 商標
第八十三條 商標法所稱商標,是指接受委托人的委托,以委托人的名義辦理商標注冊申請、商標評審或者其他商標事宜。
第八十四條 商標法所稱商標機構,包括經工商行政管理部門登記從事商標業務的服務機構和從事商標業務的律師事務所。
商標機構從事商標局、商標評審委員會主管的商標事宜業務的,應當按照下列規定向商標局備案:
(一)交驗工商行政管理部門的登記證明文件或者司法行政部門批準設立律師事務所的證明文件并留存復印件;
(二)報送商標機構的名稱、住所、負責人、聯系方式等基本信息;
(三)報送商標從業人員名單及聯系方式。
工商行政管理部門應當建立商標機構信用檔案。商標機構違反商標法或者本條例規定的,由商標局或者商標評審委員會予以公開通報,并記入其信用檔案。
第八十五條 商標法所稱商標從業人員,是指在商標機構中從事商標業務的工作人員。
商標從業人員不得以個人名義自行接受委托。
第八十六條 商標機構向商標局、商標評審委員會提交的有關申請文件,應當加蓋該機構公章并由相關商標從業人員簽字。
第八十七條 商標機構申請注冊或者受讓其服務以外的其他商標,商標局不予受理。
第八十八條 下列行為屬于商標法第六十八條第一款第二項規定的以其他不正當手段擾亂商標市場秩序的行為:
(一)以欺詐、虛假宣傳、引人誤解或者商業賄賂等方式招徠業務的;
(二)隱瞞事實,提供虛假證據,或者威脅、誘導他人隱瞞事實,提供虛假證據的;
(三)在同一商標案件中接受有利益沖突的雙方當事人委托的。
第八十九條 商標機構有商標法第六十八條規定行為的,由行為人所在地或者違法行為發生地縣級以上工商行政管理部門進行查處并將查處情況通報商標局。
第九十條 商標局、商標評審委員會依照商標法第六十八條規定停止受理商標機構辦理商標業務的,可以作出停止受理該商標機構商標業務6個月以上直至永久停止受理的決定。停止受理商標業務的期間屆滿,商標局、商標評審委員會應當恢復受理。
商標局、商標評審委員會作出停止受理或者恢復受理商標的決定應當在其網站予以公告。
第九十一條 工商行政管理部門應當加強對商標行業組織的監督和指導。
第十章 附則
第九十二條 連續使用至1993年7月1日的服務商標,與他人在相同或者類似的服務上已注冊的服務商標相同或者近似的,可以繼續使用;但是,1993年7月1日后中斷使用3年以上的,不得繼續使用。
已連續使用至商標局首次受理新放開商品或者服務項目之日的商標,與他人在新放開商品或者服務項目相同或者類似的商品或者服務上已注冊的商標相同或者近似的,可以繼續使用;但是,首次受理之日后中斷使用3年以上的,不得繼續使用。
第九十三條 商標注冊用商品和服務分類表,由商標局制定并公布。
申請商標注冊或者辦理其他商標事宜的文件格式,由商標局、商標評審委員會制定并公布。
商標評審委員會的評審規則由國務院工商行政管理部門制定并公布。
第九十四條 商標局設置《商標注冊簿》,記載注冊商標及有關注冊事項。
第九十五條 《商標注冊證》及相關證明是權利人享有注冊商標專用權的憑證。《商標注冊證》記載的注冊事項,應當與《商標注冊簿》一致;記載不一致的,除有證據證明《商標注冊簿》確有錯誤外,以《商標注冊簿》為準。
第九十六條 商標局《商標公告》,刊發商標注冊及其他有關事項。
《商標公告》采用紙質或者電子形式。
除送達公告外,公告內容自之日起視為社會公眾已經知道或者應當知道。
人(乙方):__________________
經雙方友好協商,就辦理注冊商標事宜,達成如下協議:
一、乙方接受甲方委托,甲方向中國國家商標局在第_________類(商品/服務)上申請注冊_________件商標,該注冊商標詳細內容見本協議附件《商標注冊申請書》及《商標委托書》。
二、權利與義務
1.甲方向乙方提供商標注冊所需要的文件、證件,并保證提供文件、證件的真實、有效、合法性,甲方應積極協助乙方商標注冊工作,確保萬無一失;
2.乙方接受委托后,乙方會在約定時間內,完成商標注冊、設計、制作等事項,因注冊材料被核駁或需刪改的,領取《商標注冊證書》的時限順延;
3.乙方責任:
(1)維護甲方的合法權益,保護甲方委托商標注冊材料的完整性,予以保護知悉的商業秘密;
(2)乙方應在甲方提供的商標注冊材料齊備后_________個工作日商標局受理,_________個月內下受理通知書,_________個月內完成商標注冊業務;
(3)如甲方提供虛假材料的,乙方有權利終止商標注冊業務,依約所收的預付金不予退還。
三、甲方支付乙方的費用(幣種:人民幣)
1.商標注冊申報費:_________元/標/類、十項;
2.查詢費:
中文查詢:_________元/標/類、十項;
英文查詢:_________元/標/類、十項;
圖形查詢:_________元/標/類、十項;
3.注冊商標的制作費:_________元整;
4.甲方向乙方支付的商標注冊規費和費合計為:_________元整。
四、如果乙方甲方申請的注冊商標被國家商標局駁回或需要刪改的,由甲方決定是否向國家工商局商標評審委員會申請駁回復審或刪改;如果甲方決定申請駁回復審或刪改,甲乙雙方可另行簽定委托協議。
五、雙方違約責任
1.合同一經依法簽定,甲乙雙方應認真自覺遵守,履行各自的權利和義務,不得擅自更改、終止合同,業務完成后本協議自動無效;
2.合同履行期間,如與法律、法規及政策相抵促的,而不能繼續履行的,委托合同自動解除。
六、本協議一式兩份,雙方各執一份,此協議在雙方簽字之日起生效,具有同等法律效力,未盡事宜,甲乙雙方協商解決。
七、附件(《商標注冊申請書》、《商標委托書》)是本協議不可分割的一部分。
甲方(蓋章):______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簽字):_________
住所:_______________________
電話: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傳真:_______________________
郵編:_______________________
_________年_________月_____日
乙方(蓋章):______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簽字):_________
住所:_______________________
電話: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傳真:_______________________
郵編:_______________________
_________年_________月_____日
簽訂地點:___________________
附件
委托書
我/我廠_________是_________國籍、依_________國法律組成,現委托__________________商標如下“√”事宜。
商標注冊申請
商標異議申請
變更商標申請人/注冊人名義/地址申請
刪減商品/服務項目申請
變更商標人申請
更正商標申請/注冊事項申請
轉讓申請/注冊商標申請
商標續展注冊申請
撤銷連續三年停止使用注冊商標申請
商標注銷申請
注冊人死亡/終止注銷商標申請
補發變更/轉讓/續展證明申請
補發商標注冊證申請
提供商標注冊證明申請
提供優先權證明文件申請
商標使用許可合同備案申請
商標使用許可合同備案變更/提前終止申請
商標專用權質押登記申請
撤回商標注冊申請申請
撤回商標異議申請
商標評審事宜
其他
委托人(蓋章):______
代表人(簽字):______
地址:________________
聯系:________________
電話:________________
商標注冊委托合同范文一甲方: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乙方:____________知識產權有限公司
甲乙雙方經共同協商,達成如下商標注冊委托服務協議。
一、甲方正式委托乙方服務甲方____________商標在第____________類的申請注冊,共____________個。該注冊商標詳細內容見本協議附件《商標注冊申請書》及《商標委托書》。
二、乙方接受委托后,負責完成商標注冊的全部工作,并須維護甲方的合法權益,保護知悉甲方的商業秘密。
三、本次商標服務采取分類服務形式,具體項目為
1.商標設計費____________元。
2.商標查詢選擇如下方式:
商標按 中文 英文?中英文項目包干查詢,包干查詢費____________元。
商標查詢費按實際查詢次數計,每次中文____________元,英文或拼音____________元。
3.商標申請注冊費用___________元,加急注冊費___________元,包干注冊費___________元。
以上項目共計費用____________元。
四、付款方式
簽訂協議后,乙方即時收取甲方商標服務費用____________元。
五、甲方須保證提供之注冊申請材料證明的合法性,如因甲方提供的材料失真,造成的一切損失及法律責任由甲方自行承擔。
六、甲方若有變故,如企業變更、企業重組、聯系人地址變更、電話變更等等,必須通知乙方,辦理相關變更手續。如因甲方沒有及時通知乙方,而造成的后果甲方自行承擔責任。
七、如果乙方甲方申請的注冊商標被國家商標局駁回或需要刪改的,由甲方決定是否向國家工商局商標評審委員會申請駁回復審或刪改;如果甲方決定申請駁回復審或刪改,甲乙雙方可另行簽定委托協議。
八、本協議一式兩份,甲、乙雙方各執一份,未盡事項,協商后可做補充。
九、補充條款: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甲方: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___________年_________月_________日
乙方:_________知識產權有限公司
___________年_________月_________日
商標注冊委托合同范文二委托人(甲方):
人(乙方):
經雙方友好協商,就辦理注冊商標事宜,達成如下協議:
一、乙方接受甲方委托,甲方向中國國家商標局在第 類(商品/服務)上申請注冊 件商標,該注冊商標詳細內容見本協議附件《商標注冊申請書》及《商標委托書》。
二、權利與義務:
1.甲方向乙方提供商標注冊所需要的文件、證件,并保證提供文件、證件的真實、有效、合法性,甲方應積極協助乙方商標注冊工作,確保萬無一失;
2.乙方接受委托后,乙方會在約定時間內,完成商標注冊、設計、制作等事項,因注冊材料被核駁或需刪改的,領取《商標注冊證書》的時限順延;
3.乙方責任:
(1)維護甲方的合法權益,保護甲方委托商標注冊材料的完整性,予以保護知悉的商業秘密;
(2)乙方應在甲方提供的商標注冊材料齊備后 個工作日商標局受理, 個月內下受理通知書, 個月內完成商標注冊業務;
(3)如甲方提供虛假材料的,乙方有權利終止商標注冊業務,依約所收的預付金不予退還。
三、甲方支付乙方的費用(幣種:人民幣):
1.商標注冊申報費:元/標/類、十項;
2.查詢費:
中文查詢: 元/標/類、十項;
英文查詢: 元/標/類、十項;
圖形查詢: 元/標/類、十項;
3.注冊商標的制作費:
4.甲方向乙方支付的商標注冊規費和費合計為:
四、如果乙方甲方申請的注冊商標被國家商標局駁回或需要刪改的,由甲方決定是否向國家工商局商標評審委員會申請駁回復審或刪改;如果甲方決定申請駁回復審或刪改,甲乙雙方可另行簽定委托協議。
五、雙方違約責任:
1.合同一經依法簽定,甲乙雙方應認真自覺遵守,履行各自的權利和義務,不得擅自更改、終止合同,業務完成后本協議自動無效;
2.合同履行期間,如與法律、法規及政策相抵促的,而不能繼續履行的,委托合同自動解除。
六、爭議的解決:
凡因本合同引起的或與本合同有關的任何爭議,雙方協商不成,提交中國國際貿易促進委員會/中國國際商會深圳調解中心進行調解。經調解后如達成和解協議,任何一方均有權將本和解協議提交中國國際經濟貿易仲裁委員會華南分會,請求依照仲裁規則對和解協議作出裁決。各方同意由仲裁委員會主任指定一名獨任仲裁員,組成仲裁庭,進行書面審理。仲裁庭有權按照適當的方式快捷地進行仲裁程序,且具體程序和期限不受仲裁規則其他條款限制,并根據本和解協議的內容作出裁決書。不愿調解或調解不成,應提交中國國際經濟貿易仲裁委員會華南分會,按照申請仲裁時該會現行有效的仲裁規則進行仲裁。
上述仲裁開庭地點在深圳市寶安區仲裁庭。仲裁裁決是終局的,對雙方都有約束力。
七、本協議一式兩份,雙方各執一份,此協議在雙方簽字之日起生效,具有同等法律效力,未盡事宜,甲乙雙方協商解決。
八、附件(《商標注冊申請書》、《商標委托書》)是本協議不可分割的一部分。
甲方(蓋章): 乙方(蓋章):
法定代表人(簽字): 法定代表人(簽字):
住所: 住所:
電話: 電話:
傳真: 傳真:
郵編: 郵編:
年月日
商標注冊委托合同范文三甲方(委托方):
電話/傳真:
地址:
乙方(受托方): 北京中科華創知識產權有限公司 ( 代表人:黃淼 ) 電話/傳真: 010-63344797、
地址: 北京市豐臺區科學城富豐路4號工商聯大廈B座18層
為促成甲、乙雙方達成合作、明確責任,更好地維護雙方的合法權益,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商標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商標法實施條例》及其他相關法律法規的規定,雙方本著誠實信用、公平公正、平等自愿的原則,經充分協商達成如下協議:
一、甲方委托乙方從事商標名稱為: 在第 類上的國內注冊,共計 件
商標的注冊。商標圖樣為:
所選類目:
二、乙方的責任
1,商標注冊前,乙方應負責審核及在國家工商管理總局商標局網站檢索,申請商標在以上所選商品/服務上無在先注冊的商標,因檢索期間有3-5個月的空白期,查詢結果僅供參考。
2,若由于乙方原因導致漏報、錯報或書式不符合商標局規定而不予受理的,乙方全額退還甲方所交費用。
3,乙方應為甲方保守商業秘密,且不得以乙方的名義注冊甲方的商標。
4,乙方應在甲方提交完材料的當天或第2天將甲方的材料遞交至國家商標局。
5,乙方負責跟蹤該商標的審查進程,并及時通知甲方。
6,如遇地震、火山、海嘯和戰爭等突發性不可抗力事件導致商標注冊失敗或其他損失,因其不可抗力的影響,全部免除乙方責任,若因乙方遲延履行合同遭遇不可抗力的,不能免除責任。
三、甲方的責任
1,甲方應及時提供準確、真實、完整的注冊信息(申請人主體資格證明、清晰的商標圖樣、所需注冊的商品)。
2,若由于甲方提供資料不及時或不真實而造成商標在先權利喪失或申請無效的,乙方不承擔責任,但應積極采取補救措施。
四、商標獲準注冊是由多方面因素決定的,如審查員的具體判斷、審查標準的變化等,非乙方原因導致商標申請被駁,乙方不承擔責任。
五、甲方應向乙方支付人民幣共計: 元整(大寫: ),乙方收到甲方提供的相關資料,并確定上述費用到位后,申請程序啟動。
六、提出申請2-10天左右,商標局發出受理通知書,乙方通知甲方當事人。
七、甲方確認本合同的聯系方式不會發生變化,若發生變化,應及時通知乙方,否則,由于聯系不上甲方產生的不利后果由甲方自負。
八、本合同履行期間,甲方不得隨意終止合同;若因甲方原因解除合同給乙方造成損失的,甲方應當賠償乙方所遭損失。雙方如發生爭議,應協商解決,協商不成的,提交乙方所在地仲裁委員會仲裁,仲裁費用由敗訴方承擔。
九、本合同傳真、掃描件均有效。
十、未盡事宜,甲乙雙方協商解決。
甲方(簽章):
代表人:
乙方(簽章):北京中科華創知識產權有限公司
代表人:黃淼
(1)開戶名稱:北京中科華創知識產權有限公司
開戶銀行:上海市浦東發展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富豐路支行
賬 號:9132 0154 8000 0239 3
(2)農行賬號:6228 4800 1078 5233 916
共同申請人:北人集團公司(以下稱申請人甲);福州黃晶印刷機械有限公司(以下稱申請人乙)。
二、當事人主張
共同申請人于2002年4月23日在第7類制版機等商品上向商標局提出“BEIREN-TSK及圖形”商標(以下簡稱申請商標)的注冊申請,被商標局駁回。
商標局ZC3156117BH1號商標駁回通知書認為,申請商標與福州黃晶印刷機械有限公司(即本案申請人乙)在類似商品上已注冊的第1414962號“TSK”商標(以下稱引證商標)近似。
共同申請人不服商標局的駁回決定,于2003年7月15日向商標評審委員會(以下簡稱商評委)申請復審。共同申請人復審稱,申請商標是共有申請人共同申請注冊的,是兩個共同申請人自愿互相以自己的注冊商標組合而成類似商品上的同一商標。商標局將共同申請人認定為單一申請人,并以此錯誤認定為前提,引證申請人乙的在先商標駁回申請商標,是不適當的,并且侵害了申請人甲、乙作為共同申請人對自己商標的處分權。《商標法》第二十八條所指的“他人”應是申請人之外的一切“他人”,而不應包含申請人自己。請求澄清并認定申請人甲、乙為共同申請人的事實,對申請商標準予初步審定。
三、商評委審理與裁定
商評委經審理查明,1、申請人甲于2001年12月26日在第7類制版機等商品上獲準注冊了第1689741號“北人BEIREN及圖形”商標 ;申請人乙于2000年6月28日在第7類制版機等商品上獲準注冊了第1414962號“TSK及圖形”商標 ,即本案引證商標。2、申請人甲、乙于2001年11月22日簽訂《合作合同》,其中第二條就商標事宜的共同約定為:“雙方積極申報注冊‘北人’和‘TSK’組合商標,組合商標批準注冊后,改用組合商標。組合商標的所有權甲、乙雙方共同擁有”。3、本案申請商標 由申請人甲、乙于2002年4月23日共同向商標局提出注冊申請,商標局2002年12月23日發出的第ZC3156117SL號《注冊申請受理通知書》,申請人為“北人集團公司等共同申請人”。
根據上述事實,經合議組評議,商評委認為,申請商標屬于《商標法》第五條所指的共有商標,共有商標的基本特點是共同注冊人“共同享有和行使該商標專有權”。本案申請商標為申請人甲、乙在先商標的組合,由申請人甲、乙共同享有專有權,雖然申請商標與引證商標存在近似之處,但基于共有商標的特點和申請人甲、乙自愿的共同意思表示,申請商標與引證商標并不存在權利沖突。申請商標可以初步審定。
四、評析
《商標法》第五條規定:“兩個以上的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組織可以共同向商標局申請注冊同一商標,共同享有和行使該商標專用權”。該條規定是《商標法》2001年10月27日修改時的新增條款。商評委于2004年10月20 日作出本案復審決定,是關于共有商標的首例駁回復審決定。在作出本案復審決定前,先后經歷了兩次委務會的討論和一次專家咨詢會的研討,對“共有商標”這一新概念的特殊性問題進行了深入的分析研究。
(一)共有商標
1、共有商標的特征
共有商標權的重要特征是其主體的復數性和其權利的單一性,即是數人對同一商標的權利共有。共有商標的所有人是兩個以上的多數,可以是自然人、法人、其他組織或各種主體之間的自由組合。
2、共有商標的取得
共有商標的取得基于多個主體的共同行為。從法律條文的字面意義上看,共有商標的取得基于多個主體的共同申請注冊行為。但由此認為共有商標只能通過申請注冊而原始取得是不恰當的,也可以包括繼受取得,即以轉讓、繼承、承繼等方式實現商標權的共有。
公司分立、公司合并、共同投資、財產繼承、個人合伙等情形均可能導致共有商標的出現。本案中,申請人甲是中國公司,申請人乙是日資企業。2001年11月22日,兩家公司在結成的OEM戰略聯盟中約定:在現有條件下,申請人乙生產的產品,按照《商標使用許可合同》約定,使用申請人甲的商標。在此期間,雙方積極申報注冊組合商標(即本案申請商標)。組合商標批準注冊后,終止《商標使用許可合同》,改用組合商標;組合商標的所有權歸申請人甲、乙共同擁有。上述約定,明確體現了共同申請人有共同申請行為并愿意成為共有商標權人的意思表示。
對于共同申請需要具備的形式要件,雖有個別專家學者認為,共同申請人應當在提交商標注冊申請時提供共有協議,但大多數專家都認為,商標申請書上的共同簽字或蓋章就是當事人的合意,不應再要求當事人提供共有協議,商標注冊審查機關對簽字和蓋章也只需盡一般的形式審查義務即可。
對共同申請不能做機械理解,共同申請可以是親自申請,也可以是代表人申請,既可以是各共同申請人共同親自參加共有商標的注冊申請,也可以是數個共同申請人共同授權共同申請人之一人或數人代表各共同申請人代為申請。《中華人民共和國商標法實施條例》第十六條和《商標評審規則》第九條都對代表人的產生方式、行為效力作出規定及限制。本案中,商標局駁回通知寄送給申請人甲,并不意味著只認定申請人甲為單一申請人,而是以申請書中順序排列的第一人為代表人,由該代表人代表共同申請人與商標局溝通,商標局向代表人發送駁回通知書,就視為已向所有共同申請人發送。
3、共有商標權的性質
“共有”是財產權享有的一種較為普遍的形式,但在商標領域中,更強調商標權的專有。“共有”的概念來源于物權法,“共有商標”借用了物權法的概念。
在物權法中,共有分為按份共有和共同共有。按份共有,是指數人對同一財產按各自確定的份額共同享有所有權的共有形態,《民法通則》規定“按份共有人按照各自份額,對共有財產分享權利、承擔義務。”按份共有人各自享有的份額,可以是均等的,也可以是不均等的。共同共有,是指兩個以上的權利主體,對同一財產不分份額地共同享有同一所有權,《民法通則》規定“共同共有人對共有財產享有權利,承擔義務。”
在法律適用上,商標權的共有究竟為按份共有抑或共同共有?一般認為,應為共同共有。共同共有的各商標權人對其共有的商標平等地享有不可分割的權利,作為客體的共有商標并沒有被劃分為若干份額時,共有商標權應當視為共同共有。同時,商標權在取得和轉讓上受到法律的限制,因此具有共同共有的性質。當然,在當事人有特別約定時,各共有人也可以按份共有同一商標。商標權畢竟是一種私權,應尊重當事人的特別約定,但按份共有也應以共有商標權具有可分割性為條件。
由于本案申請商標是申請人甲、乙的組合,而引證商標正是申請人乙的商標。因此,申請商標與引證商標是否存在權利沖突,就涉及到申請商標的共有屬于共同共有還是按份共有的問題。若為按份共有,則不能排除權利沖突的可能性。但在本案中,基于申請人甲、乙自愿的共同意思表示,申請商標應為共同共有,因此,申請商標與共同注冊人一方的在先商標近似,對共同注冊人各方的權利均不存在損害。
在委務會討論過程中,有觀點認為,商標法除保護商標權人利益外,還肩負保護消費者利益的使命,而商標共有可能引起普通消費者混淆商品的出處或者誤認商品的質量。因此,必須對共有商標的使用作出限制。《巴黎公約》規定對共有商標予以注冊和保護,也以“其使用不會使公眾產生誤認,且不違公眾利益”為條件。但就本案而言,共有商標標識的商品來源可以是共同申請人中的任一方,而在先商標標識的商品來源是共同申請人其中一方,因此,盡管共有商標與共同申請人之一的在先商標近似,但客觀市場效果是使得消費者認為商品來源于共同申請人中的任一方或共同申請人其中一方,對于區分商品來源、在先商標權人的市場成果、消費者的利益、市場競爭秩序等各方面似乎都難謂有何損害。
4、共有商標權的行使和處分
共有商標的所有人共同享有和行使商標專用權。商標專用權包括占有、使用、收益和處分的權利。共有商標的所有人在行使這些權利時應該共同進行。
a、共同使用
共有商標權可由共有商標權人共同使用,也可以由其各自使用,但各自使用時不得妨礙其他權利人對該共有商標的使用。
b、共同處分
共有商標權人享有對其共有商標權的處分權,包括轉讓和放棄。轉讓共有商標權的應當取得共有人的一致同意。放棄其共有商標權的,其放棄部分由其他共有商標權人共同享有。
在委務會討論過程中,有觀點認為,現行商標法僅僅提出了共有商標的概念,但對相關的權利、義務并未作出相應的規定。因此,申請商標若在獲準注冊后,發生轉讓、分割、許可使用、質押等后續變化,對共同申請人其中一方或消費者利益,恐將產生影響。但如上所述,共有商標意味著共同申請、共同享有、共同使用、共同處分,參照《最高人民法院關于貫徹執行若干問題的意見》的規定,“共同共有人對共有財產享有共同的權利,承擔共同的義務。在共同關系存續期間,部分共有人擅自處分共有財產的,一般認定無效”,共有商標權人其中一方若未經其他共有人同意擅自處分共有商標權的,其行為無效。因此,雖然存在著本案共有商標轉讓他人從而與引證商標又形成新的權利沖突的可能性,但現實中,這種轉讓行為似乎不可能獲得共有申請人之一即引證商標所有人的同意(另有商標共存協議的情形除外)。
(二)商標共有與商標共存
1、商標共有與商標共存的關系
商標共有,可以解決數個企業同時使用同一商標或者近似商標的問題,解決這一問題,還有一種路徑是商標共存。所謂商標共存是指當數個企業對某個相同商標或者近似商標都享有正當的權益時,商標注冊機關以實際使用情況、客觀市場效果、歷史原因等事實為依據,依法或者接受當事人之間的共存協議,在商標的使用范圍、地域、方式等方面附加一定條件限制的情況下分別核準其注冊。美國、香港等國家和地區都接受商標共存協議。
商標共有與商標共存的共同點在于數個企業同時合法使用同一商標,不同點則在于:其一,商標共有中商標權利只有一個,多個主體對同一商標的權利共有;而商標共存中商標權利是多個,是多個主體分別享有各自的商標權利,這多個權利彼此共存。其二,商標共有中權利人對該商標共同享有和行使專用權;而商標共存意味著各個商標的權利人分別享有和行使商標專用權。其三,商標共有并不需要對使用商品或者服務的范圍、使用地域附加條件限制,共同注冊人可以同時出現在共有商標使用的任何場合;而商標共存往往需要在商品或者服務的范圍、使用地域或者使用方式上各自受到一定的限制或存在實際差別,各個商標的權利人一般不可能或不允許同時出現在同一場合。
本案中,有觀點認為,為解決申請商標與引證商標之間的權利沖突,可以要求申請人乙與申請人甲、乙組成的共同申請人簽訂共存協議。但如上所述,商標共有與商標共存是不同的兩個概念,應當尊重共同申請人有共同申請行為并愿意成為共有商標權人的意思表示,尊重法律規定和共同申請人正當的權利要求。同時,即便以商標共存的思路處理本案,申請人乙作為共同申請人之一提出復審,這一法律行為本身就足以表明申請人乙作為在先引證商標的權利人,同意申請商標與引證商標共存。
2、商評委在案件審理實踐中有條件地接受共存協議
商評委2007年第24次委務會對駁回復審案件中的“共存協議”問題,經研究原則上承認共存協議的有效性,商評委認為:
一方面,申請商標與在先商標之間是否存在沖突主要是私權糾紛,在駁回復審案件中如果申請人與引證商標所有人達成共存協議,則可以視為已經消除了當事人之間的權利沖突。因此,對當事人之間的共存協議完全不予考慮,不盡合理。
但是另一方面,保護消費者利益是《商標法》第二十八條的立法目的之一,也是我國《商標法》的立法宗旨之一,故在決定是否允許共存時還應考慮雙方商標整體上是否能夠為消費者區分,共存是否容易造成消費者混淆。
為此,需要綜合考慮下列兩方面因素:
第一,雙方商標使用商品的類似程度、雙方商標的近似程度。如果雙方商標使用商品雖然在《類似商品或者服務區分表》的同一類似群組但類似程度較低,雙方商標在整體上能夠為消費者所區分的,可以允許共存。
第二,雙方商標的知名度。如果引證商標知名度較高,核準申請商標注冊和使用容易造成消費者混淆的,對申請商標予以駁回。如果申請商標已經實際使用并且具有一定知名度,該商標與引證商標雖然存在近似之處,但消費者能夠將其與引證商標相區分的,可以核準申請商標注冊。
五、綜合評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