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隨著人類邁入知識經濟時代,知識產權在社會中發揮著越來越大的作用,成為了推動社會經濟發展的重要力量。作為當今社會活躍的生產要素,實際中會涉及知識產權轉讓,交易等活動。而知識產權價值評估是其中一個必不可少的重要環節。本文在簡要介紹了知識產權的概念及其特點后,詳細介紹了知識產權的價值評估方法并分析它們的優缺點及其適用性。
關鍵詞:
知識產權;價值評估;評估方法
一、引言
在當今的知識經濟時代,知識產權的作用并不僅僅是一項是使用權利,人類智慧的產物具有是十分可觀的價值。只要知識產權被合理利用,就有可能創造比有形資產更多的利潤。其實,知識產權的價值就是未來它獲利能力的體現。正因為如此,知識產權在“創造改變世界”的時代具有非常高的地位。它由此產生了一種新的融資手段,即知識產權證券化。所謂知識產權證券化就是以知識產權所能創造的未來收益現金流為支撐,移轉到特色載體,再由此特設載體以該資產作擔保,在市場上發行可流通的證券。知識經濟在我國國民經濟中所占有的比重越來越大,增強知識產權與金融資本領域的結合是我國建設創新型國家的必然趨勢。知識產權價值和金融創新工具的有效融合,促進我國市場經濟實力的發展。然而,對知識產權進行證券化必須需要一個準備工作,就是對知識產權的價值進行評估。無論是有形資產還是無形資產,只有對其進行評估,其價值才能得到確定和量化。
二、知識產權的定義及特點
知識是人類實踐中認識客觀世界(包括人類自身)的成果。它可能是關于理論的,也可能是關于實踐的。而權利人對其所創作的智力勞動成果所享有的財產權利被稱為知識產權,也稱其為知識財產權。它是一種新型的民事權利,有別于傳統的財產權。因為,知識產權在大體上有著一些自身特有的特點。第一就是國家授予性。大部分知識產權的獲得需要走法定程序。是需要由主管機關依法授予或確認而產生的,只有得到相關機關授予的專有權,知識產權才能收到法律保護,其創造者才能有效并充分地享有和行使其權益。第二就是專有性。即除權益人同意或法定規定外,權益人以外的任何人不得享有或使用該項權利。體現了它的排他性。第三就是地域性。知識產權只能受到授予國管轄領域范圍內收到保護。除此之外的任何地域,都沒有保護該項知識產權的義務。第四就是時間性。對于知識產權的保護是有一定時間的,只有在法律規定的時間內,才能受到保護,權利人才能獨占。一旦超過期限,知識產權就會變成公共財產。如專利的保護期限只有十年或二十年。此項舉措是為了促進科學事業的發展。
三、三大價值評估傳統方法
目前對知識產權的評估沒有統一的標準。在實務界,基本都沿用了有形資產的評估方法。即成本法,市場法,收益法三大傳統方法。但這三大方法對知識產權價值的評估的有效性有待商榷。下文就將分析這三大方法對知識產權價值評估的適用性。
(一)成本法
成本法的步驟是先對被評估資產重置成本的估測,再對被評估資產存在的各種貶值進行估測,最后將重置成本減去各種貶值就是被評估資產的價值。成本法可以分為兩種:一是復原重置成本,是指以被評估資產過去實際的開發條件作為依據,以現行市價重新取得資產所需耗費的費用求得評估值;另一種是更新重置成本,是指以目前時間點的開發條件為依據,重新獲得該項資產的費用作為評估值。總之,利用成本法進行評估就是要取得知識產權獲得前所實際發生的成本,以此作為其價值評估值。其實,成本法相對來說更加適合機器設備和不動產的評估,對無形資產的適用性不強。對知識產權的評估也具有以下缺陷。利用成本法評估需要對過去知識產權產生的成本進行測量。而知識成果成本的可測量性就是進行價值評估的一大障礙。舉例說,對于像專利這樣的技術性研發,除了在創造過程中需要的一些設備,資金的投入外,還需要創造人的時間和腦力。前兩者可以統計,但是對于活勞動的時間價值和腦力價值的測度是沒有標準或者說是無法測量的。專利的研發是個復雜的腦力過程,可能需要大量的時間進行重復試驗,即使這樣還可能存在得到的不具創新特色的成果。這其中時間的寶貴性和腦力的勞動是無價的,但對于實際的成果來說,它的價值可能是零。這就是成本法的第二大缺陷:投入的成本是否和知識產權未來帶來的現金流的大小成正比。如果研發的產品,不適用現實的生產要求的需要,不能將科研成果進行產業化,那此項創新的成果沒有任何收益,其價值和研發成本完全沒有關系。因此,成本法對于知識產權的價值評估并不適用。
(二)市場法
市場法就是指利用市場上與被評估資產相同或相似資產的交易價格作為被評估資產的價值。市場法相對來說,對資產的評估最直接和最簡便。但是它的利用存在幾點前提條件。一是必須存在活躍的公開市場。二是可以在活躍的公開市場上找到相同或相近的資產。三是在公開市場是有交易活動。只有滿足這三個前提條件,市場法的評估結果是相對準確的。根據我國國情,知識產權交易市場的發展并不完善。活躍的公開市場的條件難以滿足。就像一些商業秘密的交易可能非常保密,難以獲得其交易的相關價格和細節。大部分的科技成果的出售或轉換都只在交易雙方私下進行,而沒有相應的平臺進行公開。這時的成交價可能包含很多其他利益因素的影響,其價值不能合理估計。除此之外,由于知識成果是人類腦力活動的結果,它并不是傳統生產鏈上產品產物。因此每個知識成果都存在不同的特點。即便存在公開市場,有大量的知識成果在交易,要找到完全相同的對照物是非常困難的。唯一可行的就是尋求功能相似的類似成果,再利用相關系數進行調整,需要考慮的有兩者交易的時間因素,地域因素,領域因素及功能因素。因此,在上述條件均可以滿足的情況下,市場法相對成本法來說,更適用知識產權價值的評估。
(三)收益法
收益法是指將所估測到的被評估資產在未來預期收益的現值作為價值的評估值。該評估技術的思路就是,任何投資者在購置或投資一項資產時,所愿意支付的價格不會超過他所預期該資產未來能帶來的回報。理論上說,這種方法對知識產權這種能夠為擁有者帶來收益的無形資產的價值評估比較科學合理。知識產權帶來的收益可以利用企業使用知識產權后的超額利潤表示。對其進行折現,其中折現率的值是固定不變。收益法也正是最適合對知識產權進行評估的方法。但在實際操作中,也存在缺陷和有待解決的問題。將科研成果產業化需要一定的時間和過程。產品的生產往往需要經歷一定的生命周期,在不同的生命周期中,產品的預期收益和折現率并不是固定不變的。這就需要分階段得到預期收益和折現率,再進行折現。因此,在利用收益法評估知識產權價值時,需要結合實際的動態變化,才能使評估值更貼近現實值。以上的三種傳統方法對知識產權價值的評估各有利弊,在現實中,常常將三種結合起來進行評估,以提高評估的準確性。在實踐中,結合上述方法的優缺點,學者還提出了其他更可行的評估方法。
四、三大知識產權價值評估創新方法
(一)比例法
比例法指以有形資產作為參照物,根據無形資產在總資產中的占有比例,估計無形資產的價值。根據現實中存在的交易情況,專利權交易過程中可能還伴隨著專利權的載體和相關配套設備的交易。在這種情況下,交易雙方可以先估測總資產的價值,再乘以無形資產占有的比例的得出專利權的價值。在總資產不明確的條件下,也可先對有形資產進行評估,再根據相對比例得出專利資產的價值。
(二)模糊綜合評價法
模糊綜合評價法是一種基于模糊數學的綜合評標方法。根據模糊數學隸屬度理論把定性評價轉化為定量評價。它基于傳統方法得出的初評結果,求得糾偏系數,對評估結果進行一定的修正。知識產權的價值有很多的影響因素,具有一定的模糊性,這就可以利用模糊數學工具將許多難以度量的因素量化,找出對知識產權價值的關鍵影響因素,將定性分析與定量分析相結合。此方法的大概步驟如下。先將傳統方法得出的知識產權價值的評估值作為評價對象。并找出影響知識產權價值的各種因素作為因素集。專家們對初始評估值做出評價的若干等級集作為評語集。再根據專家經驗構建判斷矩陣,與數學模型結合來確定評語集中各指標的權重。然后通過向專家咨詢法來得出對初始評估值相對于某個因素的合理性與否的評價。將每個評價意見進行整理得出單因素評價矩陣。將上述得到的權重集與單因素評價矩陣進行模糊運算,形成綜合評價矩陣。對結果進行加權評價處理,對評語權重加權,得到糾偏系數。最后將初始評估值乘以糾偏系數得到比較合理的知識產權評估價值。這個方法在實際運用中需要征集專業人員的評價意見,才能得出相對合理的評價集,最后的評估結果才能貼近實際。
(三)競爭優勢法(CAV)
這種方法是根據知識產權對企業產品或服務競爭優勢的影響提出的。主要到將獲得知識產權的企業利潤進行逐項分解,分析有形資產,無形資產,專利,商標等對利潤影響。計算企業因為得到知識產權所帶來的競爭優勢,這樣可以將由于知識產權而增加的利潤從總利潤中分解出,這就可以獲得知識產權的價值。利用該方法進行評估在需要建立模型的前提下需要確定大量的參數。包括市場參數,企業管理參數,產品銷售額,產品剩余生命,折現率等等。大量參數的確定將會產生很大的工作量,參數越多,為了得到更精確的評估值,對每個參數選擇的準確性要求就越高。
五、結束語
綜上所述,每個評估方法對知識產權的評估都具有各自的優缺點。評估機構和評估師在對知識產權進行評估時,應結合其存在的客觀環境,選擇合適的方法進行評估,以提高結果的可靠性和準確性。資產評估的目的就是為了實現資產保值與增值,保護資產所有者和使用者、經營者的利益,并為相關經濟活動提供依據。隨著知識產權經濟的發展,資產評估實務界更應該完善產權評估方法,并在運用相關評估方法時采取務實與彈性的態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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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鍵詞:知識產權貿易;價值評估;問題
全球化經濟背景下,國際貿易中知識產權作為重要交易對象份額逐年增加,涉及知識產權的國際貿易產品與服務比比皆是,知識產權作為一種在世界范圍內流動的重要產品,在價值評估領域遭遇到了諸多問題,加強國際知識產權貿易中價值評估方法與對策研究,對于國內知識產權保護、知識產權國際貿易、企業市場競爭與生存有重要價值。下面對國際知識產權貿易中的價值評估問題做簡要探究。
1.國際知識產權貿易價值評估特點、意義與原則
知識產權評估本身屬于資產評估范疇,是對知識產權本身在不同時期的價值做出正確判斷,是當前知識經濟時代的一種典型表現,知識產權評估強調其未來可能帶來的利益,因此評估看重產權本身的最具潛力的價值,而單單并非當前的使用效益,所以知識產權的評估本身要注意與其相聯系的各種權利、利用方式的應用。國際知識產權評估本身具有針對性、估價性、時效性與參考咨詢性。針對性主要是指其同資產評估一樣圍繞特定產權、特定目的開展評估活動,比如為企業股份制改革、上市收購、產權轉移等提供服務。估價性是知識產權評估在特定交易條件下以科學的評估方法與邏輯突出其在某段時間內的價值。時效性是指知識產權本身在保護期或者權力時效期之外價值受到影響。參考咨詢性是知識產權價值評估結果只作為重要參考意見存在,而并非最終的決定性結果。國際知識產權評估有利于加強貿易雙方對產權價值的正確認識,為產權司法保護提供切實依據;產權評估為企業資產保值增值、產權保護提供支持,可有效避免貴重資產流失;產權評估有助于企業轉變經營機制,加快現代企業制度的應用與實踐;產權評估可為國際貿易投資與企業決策提供重要參考意見;產權評估適應了國際貿易市場規范化發展需求,有助于加強產權保護,完善評估方法、促進市場交易規范化。國際貿易中知識產權的價值評估要遵循相應原則,以確保評估活動的科學化與規范化,確保評估結果的可用性。知識產權評估原則主要以替代性原則、變化性原則、預期收益原則、一致性原則為主,在遵循這些原則的基礎上,價值評估活動才能夠更加公平、合法,保證結果的科學性、客觀性、真實性與可用性,有助于加強知識產權的保護、交易與管理。
2.國際知識產權貿易價值評估影響因素
國際知識產權價值評估的主要對象以專利權、商標權、著作權、商業秘密等為主,由于知識產權本身不同于其他市場資源的特殊性,在評估方面所要考慮的影響因素也較多,總體而言主要以經濟成本、技術的生命周期、法律狀態(法律保護狀況、法制環境等)三大要素為主。經濟成本代表了知識產權開發與應用過程中所需要耗費的人力、物力、財力等資源成本,知識產權的開發與應用有重要影響,是做價值評估時必須納入考量的關鍵要素、知識產權的技術生命周期代表著知識產權的使用期限與價值高低,比如商標權、專利權等這類對時間期限要求較高的知識產權,一旦超過期間產權本身價值將會發生極大變化,這是做價值評估時必須予以考慮的關鍵因素。法律狀態主要是指知識產權價值評估時所處環境的法律保護狀態,這對于產權本身的法律效力與保護期限有直接影響,世界各國有關知識產權保護的法律環境與條文有較大差異,直接決定了國際知識產權貿易中價值評估的多元化,比如我國與美國、歐盟等國家有關知識產權的法律保護狀態就存在較大差異,在做國際知識產權價值評估時必須綜合考慮到雙方法制環境,以便提升評估結果的客觀性、真實性與準確性。除了上述三大要素之外,國際知識產權的價值評估還受到多種因素影響,比如市場機制、評估主體因素、產權風險、價值規律等,評估主體本身對知識產權的需求層次直接影響評估結果,參與評估者本身的心理狀態對于結果也有一定影響,不同市場機制條件下對產權評估的方法與目的也會有所差異,這對于結果有一定影響,另外評估過程與市場所承受的風險也會影響評估主體與價值評估結果。考慮到國際市場本身的特殊性,知識產權貿易在市場中作為特殊商品也受到市場波動、價值規律等制約與影響,尤其是決策、投資等經濟活動中這種風險與影響力會被進一步擴大,對于評估結果的影響也表現為多元化傾向。
3.知識產權價值評估方法的利弊
當前知識產權價值評估方法主要以成本法、市場法與收益法為主,這三種方法各自擁有不同優勢與局限性。成本法是在現實條件下重新購置一個全新的知識產權評估對象,以全部成本減去實體、功能性、經濟性成就貶值獲得評估價值,是一種重置成本評估法。市場法作為簡單且直接的評估方法,是對知識產權的市場價值進行調查,估算評估對象的價格,對市場交易參照物價格較為重視,但是該評估結果本身需要一個公平、活躍且公開的知識產權交易市場,由此才能夠保證市場上參考價格的可比性,提升最后結果的客觀性與準確性。收益法也叫做收益折現法,主要對評估知識產權的剩余年限及未來收益利用適用的折現率進行評估。述三種方法各自具有不同優勢,但同時不可避免的也存在局限性。比如成本法本身若成本資料不健全,且每年需耗費大量人力物力進行維護或者研究,產權成本價值則要進行單獨核算,若缺乏這些相應資料,評估結果必然受影響,同時原始成本的無據可查也制約了成本法的應用。另外,像是商標權這種排他性較強的產權因為較難重置,所以利用成本法進行評估與計量難度較大。市場法操作簡單且適用范圍廣,驗證性較佳,在反映資產價值水平方面具有顯著優勢,但是其余市場本身聯系過于密切,若是知識產權市場發育不完善則很難獲得完整且可靠的產權資料,科學性、真實性必然受到影響,像商標權、核心技術等強烈的排他性質,也使得較難找到市場參照比價物,另外像是商業秘密或者知識產權交易對保密性要求較高,市場法需要公開必然會對交易產生影響。收益法在評估有形資產方面優勢顯著,知識產權評估除了一些依托于實體資產存在的產權之外,還有更多如專利權、商標權、商業秘密等無形資產,關于這些知識產權的預期收益在分割與量化方面難度較大,同時評估過程中由于要收集大量影響產權價格的參數資料才能夠為未來收益評估提供支持,這無疑也增加了評估的難度。另外,知識產權本身的獨占性也使得擁有方本身具有超額收益,導致使用價值背離評估價值,同時產權折現率的確定難度也較大,這些都影響了產權價值評估工作的開展。
4.完善我國知識產權價值評估的建議
國際貿易知識產權評估面臨著諸多難題,對于我國而言,要積極完善自身知識產權評估體系、提升產權評估意識,為知識產權交易市場的完善、規范化管理提供支持。目前我國知識產權價值評估工作已建立了相應的規章制度,評估知識產權的價值也已有相應的準則,但是在實際應用還存在不少問題,隨著國家、企業、事業單位和個人對包括知識產權在內的無形資產評估需求越來越迫切,完善知識產權評估制度成為必然選擇。當下我國市場經濟繁榮發展,對外貿易的增多更使得知識產權貿易、摩擦頻頻出現,對于國內市場而言,知識產權價值評估活動非常重要,它不僅涉及我國知識產權的創造、保護、管理和使用的全過程以及國家知識產權戰略的實施,也涉及到與其他國家的經濟交流與合作的大問題。知識產權價值評估工作對于知識產權侵權、濫用、盜用案件、反壟斷和反不正當競爭的重要性顯而易見,對知識產權的保護要以知識產權評估為基礎。國內要加強知識產權研發催生更多專利服務市場發展,并建立完善的專利流程制度服務價值評估工作的開展。為實現知識產權的價值,企業要積極探索完整的知識產權價值評估和轉化體系,利用專利管理委員會、知識產權與品牌經營管理委員等做好決策,由法律和知識產權部具體進行職能管理,從營銷、品牌傳播、工程研究院、信息技術部、下屬公司和控股公司等多個受益角色入手完善法律與知識產權評估服務。要積極研究并拓寬知識產權價值實現的渠道,如知識產權轉讓、融資、質押等,采取多種措施不斷提升知識產權質量、增加授權率,以提升核心領域產權競爭能力。要做到有的放矢加強專利布局,通過建立龐大的知識產權數據庫指導產權研發與市場評估,在做好知識產權保護的同時,更加從容的應對國際知識產權貿易市場的競爭。
5.結束語
綜上所述,國際知識產權貿易中的價值評估是一個較為復雜的問題,知識產權價值評估易受多種因素影響,評估方法本身也各有利弊,要在明晰不同方法利弊的基礎上積極完善我國當前知識產權評估體系,提升國內知識產權保護與價值評估水平,為國際市場知識產權貿易中競爭實力的增強服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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知識產權糾紛案件在量化損失時,不同的糾紛類型帶來了不同的問題。目前,主要的損失賠償金類型包括:1、原告損失的利潤:原告損失的利潤是指原告代替被告銷售被控產品所能賺取的利潤金額;2、被告利潤:被告利潤是指被告通過銷售被控產品賺取的利潤金額。同時被告可能通過未經授權使用原告的知識產權產品而節省研發費用等方面受益;3、合理的許可使用費:合理的許可使用費是指被告因涉嫌侵權使用知識產權而應向原告支付的費用。律師們越來越頻繁地代表他們的客戶雇傭定損專家,以在包括國際仲裁在內的眾多糾紛法庭中判定損失,陳述他們的發現及證詞。在美國,損失賠償金的判定取決于知識產權糾紛的類型,具體如下:
二、被告利潤
(一)被告利潤的判定
在美國,被告利潤可以作為計算外觀設計專利侵權、商標或版權侵權及商業機密泄漏所帶來的損失賠償金數額的合理途徑。在其他司法轄區,被告利潤也是司法實踐所認可的賠償實用/ 發明專利侵權損失的方法。
除了在不同糾紛和不同司法轄區中得以應用,這一類型的損失賠償金的定損方法也因不同司法轄區和糾紛類型而變化。例如在美國,聯邦法律對關于判定外觀設計侵權導致的損失對被告有如下規定:被告有責任將其賺取的總利潤賠償給知識產權持有者(原告)。但是,聯邦法律規定,在判定侵犯版權導致的損失時,版權持有者(原告)將被賠償侵權者由所侵犯版權而獲得的任何部分利潤。以上兩者的區別是非常重要的。在外觀設計專利條例中,所有被告通過銷售被控產品所得的利潤均包含在定損分析中;但在版權條例中,只有與涉嫌侵權的知識產權相關的部分的利潤可以被賠償。
換句話說,在美國,如果一項外觀設計專利被侵權,所有銷售被控產品所得的利潤均包括在有關被告利潤的定損分析中。但例如,如果一張專輯中的一首歌曲被訴侵犯版權,只有與這一首被控歌曲相關的利潤會包括在有關被告利潤的定損分析中,這一概念被稱為按比例分配。在過去幾年,被告利潤作為一種損失賠償金類型,通過一些非常高調的定損案件而變得普遍。例如,在2013 年蘋果訴三星(Applev. Samsung) 的判決提供了關于相較于原告利潤損失和許可使用費,以被告利潤作為損失賠償金的可應用性的案例研究。在這個案件中,三星被控侵犯了蘋果的外觀設計及實用專利。法庭明確申明,在美國,按比例分配被告利潤作為侵犯外觀設計專利的定損方式是不適用的。但是一對于那些被控被發現只侵犯了蘋果的實用專利而非外觀設計專利的產品。對于這些產品,法庭裁定了一個新的賠償訴訟,因為蘋果提交的被告利潤理論不是一個美國法律下準許對于實用專利侵犯的賠償標準。
雖然識別被告通過銷售被控產品所得收入是相對直接的,但提供與此相關的成本和利潤的證據的責任需要由被告承擔。在適用被告利潤標準的情況下,成本、利潤和按比例分配方法的識別通常成為雙方定損專家嚴謹分析的主題。在美國很多不同司法轄區的法庭對于被告所得利潤中用到的合適成本的計算方法有不同的結論。一些轄區準許增量成本模型。在另一些轄區,則準許扣除更廣泛分配的管理成本。
不論轄區,法庭都要求在定損分析中有足夠的證據支持成本計算。例如,在耐克訴沃爾瑪 (Nike, Inc. v. Wal-Mart Stores Inc. et. al)案11 中, 法庭在計算被告利潤時排除了一些成本,因為沒有足夠的證據支持這些成本。此外,法庭認同原告所說,原告應被賠償的數額,即被告利潤,為被告的稅前利潤。法庭指出:法律要求侵權者(被告)需賠償專利持有者(原告)其利潤,從而侵權者(被告)不從其侵權中獲取任何利潤。
Hollister Incorporated v. MedikOstomy Supplies Limited 案12 提供了一個在英國法律中有關利潤計算的本質及目的的有意義的討論。在這個案例中,被告侵犯了原告一系列醫療產品的商標權。利潤計算的目的則被簡潔地描述為剝奪侵權者(被告)由侵權所得的利潤。被告被視為假使其代替原告進行了該侵權商業行為。因此,原告承受的由侵權帶來的利潤損失是無關的。
Hollister 案也提供了有關在英國法律中成本包含在會計應用過程中這一性質的評注:非常清楚的是,所計算的必須是侵權者(被告)的凈利潤。他有責任減去任何與侵權有關的直接成本,及任何由侵權帶來的增加的管理成本,也就是說,任何如果沒有侵權就不會發生的管理成本。
(二) 被告其他不當獲利的判定
除了掙得利潤,被告或許也涉嫌通過其他途徑利用原告的知識產權獲利。在一些情況下,被告也許沒有通過銷售被控產品獲利,但也有其他定損方法來賠償原告。與這類分析相關的問題是:被告通過利用原告的知識產權獲得了什么好處?例如,在竊取商業機密的案件中,被告或許通過利用原告的知識產權從以下幾種途徑中獲利:1、加速產品研發;2、加速進入市場;3、降低研發成本,以及4、增加公司價值(特別是被告在侵權后被第三方收購的情況下)。
對于以上每個例子,定損專家被要求對被告在該方面獲利的性質進行嚴謹的調查,并分析被告如果在未侵犯原告知識產權的情況下所處的立場。這些分析會包括回答以下問題,例如:1、原告如果未侵權需要多長時間研發出被控產品? 2、原告如果未侵權什么時候可以進入市場? 3、被控產品在收購中扮演多重要的角色?被控產品的存在如何影響被告公司的價值? 4、原告如果未侵權,研發被控產品所需的成本是多少?在一些情況下,原告研發商業機密所用的成本可作為被告收到的價值的基準標桿。分析的其他因素包括從其他途徑獲得此商業機密的成本,例如,第三方咨詢師或生產者。或者,被告可以通過證據證明他們內部研發此知識產權的能力,以及所需成本。在這些分析中,定損專家可以利用技術專家的觀點,以確定在特定商業機密研發中所需的基本活動和成本。
通常,相對于原告損失利潤或許可使用費的量化,不正當獲利的理論和量化在判例法中定義會相對寬松。因此,定損專家制定出有證據支撐的、適于被侵權的原告的賠償理論,才顯得更為重要。
三、合理的許可使用費
合理的許可使用費是任何知識產權糾紛的可能的賠償方法。美國法律中有關知識產權賠償的條例中規定一個專利持有者有權獲得與侵權導致損失相當的賠償?在任何情況下不少于合理的許可使用費。
在美國,與合理許可使用費的定損分析和證據支持相關的開創性案件是Georgia-Pacifi c Corp., v. United States Plywood Corp。16 這一案件制定了在評估合理的許可使用費時需要考慮的15 個因素,通常被稱為Georgia-Pacifi c 因素。分析Georgia-Pacifi c 因素的基礎是一個在作為自愿發放許可者的原告和作為自愿申請許可的被告之間的,發生在第一次侵權時的假定談判。這個概念對于糾紛的雙方來說可能是一個難以理解的概念,因為它要求構建一個并未存在過的過去時談判。定損專家的任務包括:1、調查雙方在在相對時間時的市場位置;2、評估雙方相對的談判地位,以及3、評估理論上雙方對侵犯知識產權糾紛可以達成共識的合理許可使用費。
Georgia-Pacifi c 因素要求對以下問題進行定量和定性的分析:
1、專利權人(原告)已經收取的使用涉案專利(被侵權的知識產權)的許可使用費,能證明或可以證明是既定專利使用費;
2、被許可方(被告)使用其他與涉案專利(被侵權的知識產權)有可比性的專利所付的費率;
3、理論上許可的使用范圍和性質,用此許可生產的產品的銷售對象及地點是否為獨家或有任何限制;
4、許可方(原告)擬定政策并進行市場營銷,通過不授權他方使用其發明,或僅在特殊情況下授予許可,以維持其專利的壟斷性;
5、許可方(原告)和被許可方(被告)之間的商業關系,例如,他們是否在同一領域、同一商業類型中互為競爭者,或者是否為相互受益者(如發明者和營銷者);
6、被許可方(被告)銷售專利相關產品給銷售其其他產品帶來的影響;對于許可方(原告)而言,作為其非專利產品銷售的現有價值,以及此類衍生品和銷售品的銷量增加程度;
7、專利有效期和(理論上的)許可條款;
8、利用此專利生產的產品的利潤率,商業化程度以及現有的市場普及率;
9、專利產品相較于可以達成相似結果的舊模型(方法)或設備(如果存在),是否有實用性及優勢;
10、該專利技術類型,許可方(原告)專利技術產品在商業實踐中的特征,以及這項專利技術對使用者的好處;
11、被許可方(被告)利用該發明的程度,以及可以證明其使用價值的證據;
12、在特定業務或類似業務中,為準許使用該發明或類似發明,而收取的利潤率或銷售價格比;
13、由發明所帶來的實際利潤的部分應區別于非專利因素所帶來的利潤,這些非專利因素包括生產流程、業務風險或被許可方(被告)帶來的重要特征或改進;
14、有相應資質的專家就該專利技術價值提供的證明材料;
15、如果許可方(作為專利權人、原告)和被許可方(作為侵權者、被告)合理地自愿地試圖達成共識,雙方在侵權開始時所能同意的許可使用費價格,即:在一個商業命題中,一個謹慎的、希望獲得許可以生產和銷售某種實施專利發明的特殊物品的被許可方(被告),在可保證一定合理的利潤的前提下,愿付的許可使用費,這一許可使用費價格也被一個謹慎的專利權人所接受。由以上可見,Georgia-Pacifi c 因素是全面而廣泛的,包括了與許可證發放、技術和商業相關的問題。定損專家通常會從以上至少一個因素出發,繼續分析其他的因素,從而制定出一個量化的基準,并根據這些因素調整(增加、降低或不改變)這個量化基準,基于糾紛的具體事實和環境確定合理許可使用費。雙方就被侵權知識產權許可使用費所達成的數額,通常是確定合理的許可使用費數額的最好證據。但這一數額也許會根據原告和被告在許可使用費達成共識至進行假定談判這段時間內,因時間變化、不同市場環境、競爭性變化而調整。
定損專家應當徹底地分析與涉案知識產權有可比性的知識產權有關的協議。例如,在2009 年朗訊與微軟的案件中17 ,法官批判了朗訊的定損專家有關具有可比性的許可協議的陳述,認為這些證據僅僅是羅列了許可使用費數額。法官也提到了定損專家在以下方面的分析是不足的:1、沒有解釋協議中提到的專利技術是否對銷售的許可產品的生產是至關重要的,或僅是產品很小的一部分或一個特征;2、沒有比較包括多項專利的協議所帶來的價值影響,和證詞中分析的單一專利所帶來的價值影響有何不同;以及3、沒有解釋是如何分析與假設談判相關的復雜的協議的。
就像法官批判中所提到的,為了建立一個合理許可使用費數額的基準,需要進行全面的、與任何有可比性的協議的分析。有可比性的協議的所有相關條款都需要被分析,并與原告和被告間的假定談判進行比較。這些分析和比較包括:許可權、轉化技術的性質和范圍、限制、所有傭金(如分期付款)、一次性付款和許可使用費。定損專家必須仔細地考慮Georgia-Pacifi c因素中的每一個因素,以進行有力的合理許可使用費分析。根據每個糾紛的事實和情況,其中一些Georgia-Pacifi c 因素也許會扮演更重要的角色。
上面提到的其中一些Georgia-Pacifi c 因素也在一些英國案件中得到了體現。例如,General Tire Rubber Co v. Firestone TyreRubber Co Ltd 案18 也討論了自愿的許可方和自愿的被許可方之間假定談判的構建,同時也對以下問題有所考量:1、實際批準的許可和其許可使用費價格;2、假定談判中達成的實際許可的相關性和可比性;3、根據相關性和重要性,任何其他有可能達成共識的許可使用費數額的證據;4、在假定談判時雙方在市場中的議價能力的優勢和劣勢;5、其中一方或雙方在達成共識過程中所考慮的相關和必要因素;6、由于與假定談判中的協議沒有可比性而可能被否定的和解協議。
對于定損專家來說,識別一個合適的合理許可使用費量化基準有可能是困難的。在TWM Manufacturing Co., Inc. v. Dura Corp.et. al. 中19 ,美國法庭所認可的一個方法被稱作分析性方法。以下量化合理許可使用費的方法是被認可的:
分析性方法背后的概念是衡量被告在第一次侵權時通過銷售被控產品所得任何多余的利潤。多余的利潤可由比較銷售被控產品的預期利潤和被告通常所得或可接受的利潤計算而得到。
另一個被認可的建立合理許可使用費量化基準的方法在Grain Processing v.American Maize-Products 案中有所解釋20 。這個案例涉及一項有關生產食品添加劑的流程和成分的專利。盡管被告本可以通過改變添加劑中使用的一項成分而避免侵權,但其在侵權期內并未這樣做。對于被告來說,這個不侵權的替代行為所帶來的唯一影響就是產品生產成本的增加。因此,合理的許可使用費就基于被控產品的生產成本,及不侵權的替代產品所產生稍高的生產成本這二者間的差異。
在1974 年英國Wrotham Park EstateCompany v. Parkside Homes Ltd 案21 中,法官依據被告未經原告授權利用原告知識產權而獲得的利潤的一定的百分比而確定名義上的許可使用費。
確定合理的許可使用費最關鍵的一個要素就是假定談判的日期。一般來說,這一日期為第一次侵權發生時。第一次侵權發生的日期本身就有可能是需要討論的問題。在美國,如果被告生產、使用、提供銷售或銷售任何專利發明,侵權就算作發生。22 通常,第一次侵權的日期為第一次銷售被控產品的當天或鄰近日期。但實際上,被告可能在更早的時候就使用了涉嫌侵權的專利,例如,當商業開發的時間較長時。假定談判的日期很重要,因為談判的情況可能會因為時間段而非常不同,這一點在Integra 訴Merck 案中有簡潔的歸納,如下:
計算合理許可使用費的第一步是確定在可能發生的侵權日期前的假定談判日期。正確地確定這一日期對適當的定損是十分關鍵的。例如1994 年協商的假定許可的價值,可能因為1994 年研究的發展,而與1995 年協商的假定許可的價值有很大不同。事實上,考慮到生物科技工藝的迅速發展,一年的時間可以導致經濟風險和回報的巨大差異。23一個頗有爭議的問題是對于被稱為智慧之書的使用。智慧之書是指在假定談判日期之后發生的信息(如果存在)可以在合理許可使用費分析中被使用。在1933年Sinclair Refining Co v. Jenkins PetroleumProcess Co 案中,法庭認為,在侵權發生后,經歷就可以修正不確定的預測。這是法庭不可忽視的智慧之書(即假設談判日期后的信息)。我們發現沒有任何法律條文阻止我們去使用智慧之書24 。但在2002 年Riles 訴 Shell 案中,法庭批判了定損專家利用直至開庭前這一時間段的信息的行為,并指出:為了定損而進行合理的許可使用費計算,必須與侵權發生時段相關聯,不能是事后評估。
綜上所述,合理的許可使用費的確定要求定損專家對定量和定性的因素有廣泛的調查,這樣才能進行一個有證據支撐的分析。
關鍵詞:知識產權;無形資產;財產權利;評估
一、研究背景
隨著我國經濟的迅速發展,市場經濟的各項功能逐步完善,資產評估的需求越來越大。各個行業都開始涉及到資產評估領域,并且規模和技術復雜程度都越來越大。知識產權在其資本形態而言屬于無形資產。與有形資產相比,知識產權算是企業較為重要的戰略資源。知識產權是知識型企業運營的基礎。因而,基于知識產權視角的無形資產評估就是知識產權在企業應用的奠基石,也是促進科技成果轉化,完善知識產權保護制度的重要手段。運用管理學知識,研究無形資產和知識產權的界定,無形資產與知識產權的關系,通過了解無形資產評估的原則,找到基于知識產權視角的無形資產評估中存在的問題,最后提出能夠進一步完善無形資產評估的對策。
二、無形資產與知識產權
1.無形資產的界定。無形資產評估最主要的應該是確定其評估對象。基于會計概念而言,無形資產主要是不具有資產形態,但是能夠為資產所有者創造經濟效益和獲得某些權益。但是根據資產評估準則來看,無形資產是指某些主體所占有的,不具有資產形態,并且能夠在生產經營中為其帶來經濟效益的資源。對比發現,會計角度和資產評估角度的無形資產并不一致,資產評估角度的無形資產的范圍更廣泛。嚴格來講,無形資產并不是經濟學的定義,經濟學往往將其稱為知識資本等。知識資本主要指各種不具有實物形態的資產的未來經濟效益的獲取權。
無形資產主要包括三種非物質形態的資源:(1)以知識為基礎的資產。這種資產主要是由知識、技術等無形資產所組成,主要包括商標權等知識產權;(2)以商譽、信用等為主的無形財產,主要包括商譽權。形象權等;(3)特許經營權。這是指相關部門所特別頒布的某些優惠政策和措施。
2.知識產權的界定。知識產權具有無形資產的特征,主要表現在:(1)知識產權主要是以知識為主的,不具有實物形態的經濟資源,并且知識產權也是被某些主體所占有;(2)知識產權是能夠為擁有者帶來經濟效益的長期非貨幣性資產;(3)知識產權是一種具有獨占性質的無形資產。
3.知識產權與無形資產的關系。無形資產包括知識產權,但是知識產權卻不一定全部屬于無形資產。知識產權只有進行成果轉化后才可能成為企業的無形資產。但是,可以說知識產權是無形資產的基礎,沒有知識產權,就肯定不會有無形資產;但是有了知識產權,卻也不一定會有無形資產。知識產權是否能夠轉化為無形資產主要是以其成果是否能夠取得經濟利益為標準。
知識產權轉化為無形資產一般需要經過以下三個階段:(1)應用階段,在該階段中,知識產權應用于生產經營過程,體現出該知識產權的使用價值;(2)商品階段,在此階段中,知識產權已經轉化為商品,并通過交換價值實現自身的價值;(3)資產階段,在該階段中,知識產權經過評估后確定自身的價值,完全轉化為無形資產。經過以上三個階段,知識產權才形成了真正意義上的無形資產。
三、無形資產評估的原則
無形資產評估具有一定的彈性,但是這個彈性是以客觀事實作為依據的,并不能夠隨意決定彈性的程度。無形資產評估除了具有彈性的特征之外,還具有一些其他特征。只有正確理解無形資產評估的彈性,才能避免無形資產評估的隨意性。
1.無形資產評估中應正確區分各類知識產權。作為無形資產的知識產權多種多樣,包括許多的類型,因而正確區分各種類型是十分必要的。商標權和商譽是不同類別的無形資產,因而兩種無形資產是具有區別的。商譽可以為企業創造額外的收益,而商標權則是代表企業中產品的額外收益相關。商譽與商標權的區別具有差別,商譽低的企業,商標權不一定低。但是商譽高的企業,商標權則不一定高。
2.注意不同評估方法的使用。無形資產的評估有很多方法,包括市場法、成本法等評估方法。無形資產評估者應該根據當前無形資產的具體情況選擇恰當的方法對無形資產進行評估。當然,使用不同的無形資產評估方法對同一無形資產進行評估可能得到不同的結果。有時,使用多種評估方法對無形資產進行評估時,評估者應當對得到的多種結果進行分析和比較,研究得到的結果可能存在的問題并作出相關的調節,最終確定該無形資產的價值。
3.不得預先詢問無形資產設定價值。企業邀請資產評估師對無形資產進行評估時,一般都會自己對無形資產設定一個價值范圍,因而在資產評估師對無形資產進行評估時,不得預先詢問該無形資產的設定的價值,因為會造成對無形資產的反復評估。從對無形資產的評估結果來看,無形資產評估要求評估過程與結果的一致性。在得到無形資產評估結果的過程中,根據無形資產的的特點,應當選擇恰當的比例,并且依據無形資產投入和產出的比例,重點從產出能力的角度來分析無形資產的獲利能力。
4.對各個類型無形資產使用不同的指導意見。知識產權一定屬于無形資產,但是無形資產不一定屬于知識產權。因而知識產權一定具有無形資產所具有的特征,但是根據知識產權中所包含的類別不同,每一類無形資產肯定具有自身的特點。所以應當在現有的無形資產評估準則的基礎之上,分別對各個類型的無形資產制訂適合其自身的無形資產評估意見。并且,在不同的無形資產類別中,對于評估方法、相關參數等的選擇也具有很大的差別,只有深入研究不同類型無形資產的特點,才能使各自的指導方法具有有效性。
關鍵詞:跨國并購;風險;知識產權評估;資源整合
中圖分類號:F74 文獻標志碼:A 文章編號:1673-291X(2013)31-0293-03
一、中國企業跨國并購概述
自中國加入WTO后,跨國并購已經成為中國企業走出去的主要方式。根據商務部提供的有關資料顯示,近些年來,境外并購類投資占同期國內對外直接投資總額的比例逐漸提高,中國企業以并購方式對外投資的數量也不斷增長。在國民經濟持續增長、人民幣持續升值等新背景下,中國企業的跨國并購也出現了一些新的特點。
1.金融危機后并購的總額上升。近年來,中國企業跨國并購的總額和成交案例個數大幅度增長。根據“清科集團”的統計報告顯示:2007年中國企業的跨國并購總額為187億美元,2008年中國企業的跨國并購總額為87億美元,2009年中國企業的跨國并購總額為161億美元,2010年跨國并購總額為154億美元,2011年跨國并購總額達到了350億美元,2012年跨國并購總額為335億美元,2013年上半年海外并購總額為276億美元。從以上數據我們可以明顯看出,2008 年金融危機之后,國外企業受到較大的沖擊,生產經營活動放緩,資金運作發生困難。相比之下,中國企業受到的影響較小,資金相對充足,加之目標資產大幅貶值,于是中國企業尋求海外并購的熱情開始高漲,每個企業都想抓住機遇,通過并購實現企業的快速發展與壯大。
2.并購的方式以橫向并購為主。中國企業的海外并購絕大部分為橫向并購、縱向并購和混合并購相對較少。以橫向并購為主的原因主要有以下三點:一是從西方國家五次并購浪潮來看,橫向并購效益要高于其他形式的并購;二是從經濟學原理來看,企業專業化經營的效率要高于其他經營戰略,因此中國企業在并購時也會遵循這一原理;三是海外并購對中國企業來講是一項高風險的投資,如果進行縱向或混合并購,會因為缺乏對行業的了解而加大并購風險。因此,從總體上來看,中國企業仍以橫向并購為海外并購的主要方式。
3.并購的主體呈現多元化。隨著中國企業主體不斷多元化,海外并購中的主體也呈現了多元化的趨勢,德隆、吉利、TCL、盛大、阿里巴巴、聯想等著名的民營企業也加入到海外并購的浪潮中來。如2011年2月1日,總部位于杭州蕭山的富麗達集團控股有限公司斥巨資2.53億美元成功收購了加拿大紐西爾特種纖維素有限公司的全部股份。
4.并購支付的手段逐漸多樣化。隨著中國企業日益成熟及國際化速度的加快,中國企業海外并購的手段也逐漸多樣化。從原來單純的現金支付,發展到現在的現金、股票、債券等多種支付手段。如聯想并購IBMPC業務的支付即呈現出與國際接軌的特點。聯想收購IBMPC業務的實際交易價格是17.5億美元,聯想需要支付6.5億美元現金、價值6億美元的股票以及承擔5億美元債務。為了完成這一支付,聯想以私募的方式向德克薩斯太平洋集團、泛大西洋集團及美國新橋投資集團發行股份,獲得總計3.5億美元的戰略投資。并在高盛的協助下,從巴黎銀行、荷蘭銀行、渣打銀行和工商銀行獲得6億美元的國際銀團貸款。這些支付手段的共同使用大大降低了企業的資金壓力,有效規避了企業并購的財務風險。
5.中國企業跨國并購中對于知識產權的重視將成為新一輪并購的焦點。知識經濟時代,除了某些資源性企業,中國企業并購的重心已不再是自然資源、實物資產等生產要素,而是被并購方所具有的獨特的知識產權。因為被并購企業的知識產權往往和企業其他資產同時被轉移到并購企業手中,而對并購企業而言,隨著規模經濟和市場份額的增長,知識產權往往成為其并購的主要動機,并且加入到傳統因素中成為合并與收購的動力。特別是對主要以知識產權立足的目標企業(如高新技術企業)來說,企業并購現象在一定程度上可以被視為知識產權的投資。企業通過直接購買知識產權增強自己的競爭地位,這在近些年來的跨國集團之間的并購案中不斷體現。雖然,當前因專利而展開的合并、收購和出售主要集中在競爭激烈的技術密集領域,但是隨著技術的進步以及企業在全球經濟中尋找相對優勢的需要日益密切,知識產權定會在經濟生活中的各個領域對合資與收購發揮更大的作用。
二、中國企業跨國并購知識產權評估的經驗和教訓
由于起步較晚,缺乏經驗以及在技術、管理、資金等方面與國外公司存在較大的差距,中國企業“走出去”戰略在整體上還處于初級階段,并購戰略經常取決于公司高層的主觀認知,在對企業并購條件以及并購對象的認識上還停留在以自我為中心的價值判斷階段,專業人士的決策參與度不高,或完全缺乏專業人士的參與。同時,中國企業跨國并購過程中由于對國際競爭環境的不適應,缺乏風險防范機制,往往導致企業出現利益失衡現象。特別當并購活動涉及到知識產權時,在評估、運作、整合等方面遇到很多難題。
1.由于中國并購對象多為市場弱勢企業,所以難以獲得最領先的知識產權。現階段,中國多數企業是以并購境外中小企業或大型企業的部分業務為主,即中國企業的并購對象往往是被國外競爭舍棄的、對其不具有戰略意義的業務單元,因此面臨的競爭較小,并購的成功率較高,但相應的,通過此類并購所獲取的知識性資產并不具有很重要的戰略意義,并購后績效的提升往往來自于規模經濟或范圍經濟,而并非來自知識資產的協同效應。造成這種局面的主要原因是由于當前中國企業在初級發展階段,受自身規模和管理水平上的限制,中國尚未形成一批在行業內位居全球龍頭地位的重量級跨國公司,在國際市場中的談判力度不夠,同時由于企業購并動因的差異,融資條件限制等因素,實現戰略意義的大規模跨國并購的現實可能性不大。
2.東道國的市場和法律環境提高了中國企業評估和并購知識產權的風險。在中國企業跨國并購過程中,由于環境的不確定性較大,企業面臨各種各樣難以預料的風險因素,包括法律風險、政治風險、市場風險、財務風險、認識風險、機會風險、運營風險、客戶風險、戰略風險等。環境的動蕩性與復雜性要求企業必須具備科學的風險管理計劃和風險控制機制,根據并購戰略的分析與制定、評價與選擇、實施與控制這三者,通過風險識別、評估和監控,妥善處理風險所導致損失的后果,獲得最大的安全保障。
在跨國并購的諸多風險中,最突出的是政治風險、法律風險和財務風險。其中,政治風險與東道國的政府政策變化等行為有關,包括征收、國有化、戰爭以及恐怖活動等政治暴力事件。五礦集團對諾蘭達公司的收購案,美國和加拿大的公司的經濟利益明顯,但是東道國處于政治考慮,進行了嚴格的審查,最終導致了項目中止或無法順利進行。
在法律風險方面,盡管中國民商經濟領域有依照市場經濟改革目標模式和WTO各項承諾制訂的支架性法律體系,但當中國企業走出國門,進入法律比較健全、依法維護權益意識比較強的發達國家運作并購事宜時,對所在國法律環境了解程度不足往往成為國際并購的額外風險。當前,中國企業境外收購遇到最多的問題基本都圍繞監管和競爭展開。在監管方面,中國企業要特別考察投資國中受監管和限制的行業,特別是電信、銀行、證券、國防、廣播等涉及較多知識產權的行業,并應將外商持股量限度和外匯管制問題考慮在內。
3.在并購知識產權過程中忽視與并購利益相關者的合作。根據經濟學和戰略管理的理論,任何一次并購都是通過利益的再分配,達到帕累托最優,提升企業的績效和市場表現。作為理性企業的戰略行為,并購過程中不可能存在任何一方不獲益的情況。雖然收購表現為資本市場上的投資行為和競爭行為,但從其本質來講,正是由于并購雙方資源上的互補性或相似性導致了雙方的合作行為,實現了資源在市場化并購過程中的增值,促進了并購的順利實現。財務性投資只是并購實施的手段,其目的是通過資源的積聚或互補提高增值能力,通過整合創造協同效應。
并購之前雙方管理層之間的互動及匹配成為并購能否進行下去的前提條件,因為作為外來投資者,管理輸出在收購之前無法實現,要達到海外并購的全球化與本土化相結合,離不開當地人所了解和掌握的本土知識,因此并購對象中知識資產與并購方的匹配將成為最終并購實現的基礎。
4.對于知識產權的評估缺乏其戰略意義的思考和評估。正如我們反復強調的,知識產權的評估不是單純的評估,而應該結合企業自身競爭力考慮現在和未來的價值。戰略投資者需要對目標企業和自身各自的優劣勢以及雙方企業未來能夠成功整合從而實現更快發展等戰略方面的因素做出通盤的考慮。事實上,在諸多“走出去”的案例中,中國企業往往未經深思熟慮便盲目行動,其初衷是想盡快抓住稍縱即逝的市場機會,但沒有充分準確的事前判斷往往導致結果適得其反。除了少數出于獲取資源、搶占市場等因素發生的并購行為外,大多數中國企業的海外并購或多或少都會涉及到對于知識產權的并購,這一點在電子產品和IT高科技產品的并購過程中表現得尤其明顯。
三、中國企業跨國并購過程中的知識產權評估問題的建議
如前所述,在越來越多的戰略并購中,知識產權類資產評估顯得尤為重要,這是個非常復雜的過程,充滿挑戰性和技術性,需要企業在整個過程中做出全方位的努力。為了有效地提高中國企業跨國并購知識產權的評估效率和效果,我們提出了一些建議供參考。
1.在以知識產權為目標的并購中,應當以國際領先技術或知名品牌為目標,準確識別并購中的技術陷阱。從實用角度而言,并購小規模企業固然較為容易,短期內見效快,但從長期而言與企業的整體國際化戰略和知識產權戰略不符,并不能帶來長期持續的學習型改進,因此對于企業創造核心競爭力并無顯著提升作用。雖然并購國外某一行業內的優勢企業較為困難,但在某一局部專業領域有所突破,從而實現知識產權方面的提升是完全有可能的。此外,在并購實施的過程中,還應當對目標企業的技術進行細致的評估,防止出現下列情況:企業看中的技術不一定是企業最后真正買到的技術,買到的技術不一定是能帶來實際利益的技術。這就要求企業或其評估人具有專業知識,能夠對作為并購標的知識產權進行準確識別和價值判斷。
2.聘用相關專業機構,進行知識產權盡職調查。在公司購并之前,收購方獲得完整、準確的信息是非常重要的。關于知識產權的盡職調查是保證跨國并購順利實施的必要條件,其過程牽涉面廣,情況復雜同時又極具個性化。作為跨國并購主體的中國企業,可能不能同時了解國內市場的狀況和國際大趨勢,不能將自己的行業法律法規與國際通行的規則和制度結合。此外,中國長期以來缺乏對知識產權的重視和保護的現實,也造成了并購主體對知識產權評估的盡職調查難以有一個清晰、客觀的了解。因此,在跨國并購中,聘請相關專業評估機構進行知識產權的評估是絕對必要的。
3.加強所并購知識產權與企業目前和未來業務、資產的整合。一旦一項購并業務及其所包含的知識產權已經簽署收購協議,下一個重要步驟就是迅速地整合所獲得的有關品牌和技術等知識產權資產,這是成功并購的重要因素。許多中國企業往往只有正確的并購戰略,卻沒有成功的整合戰略。除非收購方在功能上、財務上和管理上成功的整合,否則,收購所創造的股東財富會非常小。整合不成功的極端結果就是很有可能會毀掉被收購部門的優質文化、技術優勢,導致丟失市場份額。知識產權整合就是要把收購進來的知識產權與以前擁有的知識產權有效組合起來,提高其價值創造和市場競爭力。
4.注重與并購利益方的合作,降低并購中的抵制情緒。在歐洲和亞洲的大部分國家中,工會力量都比較強,導致談判過程非常艱難,這是很多中國企業始料未及的。時間上的滯后導致了評估價值的不可靠性,并購執行時的市場價值已遠遠低于前期的評估價值,特別是對于知識產權類資產,由于其時效性強的特點,長期的談判會導致其價值的大幅貶值,在并購后已無法實現并購之初所預計的協同效應。對于這種情況,文化上的整合是非常必要的。一方面,在并購的過程中,應適當注重引入國外相關的利益群體,提高潛在反對者的相關利益,如保障工人的就業機會,提高職工福利等。此外,通過合資的方式,利用當地的商業關系和組織結構實施并購,如聘用當地知名的評估機構進行無形資產的評估,可以降低并購中的抵制情緒。
5.知識產權評估應該根源于企業整體發展戰略和知識產權戰略。無論是國內并購還是跨國并購,進行知識產權評估的出發點都是公司的發展戰略,以公司的整體發展戰略和知識產權戰略為出發點,慎重選擇評估方法,選擇目標企業。
對于發達國家的跨國公司,普遍將知識產權保護和管理列入其競爭戰略的整體,知識產權領域的競爭已成為全球競爭的新戰場。與發展中國家和新興經濟國家中從事跨國經營業務的企業不同,發達國家的跨國企業在推進國際戰略的過程中,一個極為重要特征就是逐步形成了以知識產權為基礎,融技術發展戰略、組織管理戰略、知識資產經營戰略、國際化發展戰略、訴訟和風險管理戰略為一體的跨國經營戰略。跨國公司國際戰略的這一特征在它們拓展中國市場的過程中早已顯現。從理論上講,企業的知識產權戰略應當成為其全球發展戰略的有機組成部分,鑒于知識產權等無形資產在現代企業發展中所起的決定性作用,有效的知識產權戰略和管理應當是企業行為選擇的重中之重,也應當是跨國并購資產評估的重要內容。然而,相對于發達國家企業對于知識產權工具的嫻熟運用,中國企業目前知識產權戰略的建立狀況不容樂觀。知識產權戰略規劃不力,必然造成企業并購中在知識產權方面思路不清,缺乏長期基礎,從而評估的成功也是缺乏保障的。
另外,建立與政府等機構的互動關系也是并購中的必要環節。政府的支持是跨國并購中的關鍵力量,對于部分關鍵性知識產權的取得,與政府的溝通不可或缺。一方面,要勤于向政府有關機構反映情況,取得支持;另一方面,通過政府的渠道獲得國外相關領域的信息,有助于做出最優的決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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