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投融資體制改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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投融資體制改革范文第1篇

【關鍵詞】水利投融資體制改革

1、引言

水利是農業不可或缺的首要條件,經濟可持續發展不可替代的資源,也是我國基礎設施建設重點領域,但其本身具備的公益性、投資大、時間長、收益慢等特性,制約了我國水利建設特別是農村水利建設的快速發展,不利于金融資金和社會資金投向水利建設領域。我國水利投融資機制伴隨著國家經濟體制改革,已由單一的國家財政撥款、農民投工投勞模式,發展為多元化、多層次與多渠道投資機制[1]。

近年來,國家、地方水利投資連年增長,“十一五”期間全國投入超過7000億元,比“十五”差不多翻了一番。2011年中央和地方水利投資規模都實現歷史性的突破,中央投入規模首次突破千億元,地方投入規模首次超過兩千億元[2]。雖然取得這些可喜的成就,但我國水利建設的缺口仍然很大。這個局面如果不從根本上加以改變,水利問題仍然會困擾經濟社會,并且影響經濟建設的發展,所以研究水利投融資體制改革具有非常現實的意義。

2、水利投融資體制現狀與問題

2.1政府與市場事權界定不清,制約水利投融資機制成長

政府事權就是法律賦予的管理公共事務的權利,目前我國正處于經濟體制轉軌時期,政府與市場之間的事權界定存在模糊不清的問題,如政府對盈利性領域的企業仍在實行虧損補貼或價格補貼政策,或該由中央政府或上級政府承擔的職能卻要地方或下級政府承擔[3]。隨著分稅制改革,財權上收,事權下放,結果下級政府要辦的事情多了,卻沒有足夠的資金。雖然已了水利產業政策,確定水利事權的劃分,但是長期計劃體制遺留下來的責權利不明、政企政事不分、水利資產流失等現象仍然存在,導致水利投融資機制與良性循環機制受阻,正常的水利投融資機制成長緩慢。政府對水利投融資活動的宏觀調控、管理和監督功能有待進一步強化。

2.2地方配套資金不到位,水利建設項目難落實

現行水利投資政策規定,中央財政投資的項目,需要地方財政配套一定比例的資金,在項目報批時地方政府要承諾配套的資金。地方財政水利資金比較緊張,而且還要為地方自建水利項目投入資金,所以地方配套資金很難足額到位,即使中央財政考慮到地區差異,經濟不發達地區仍然無法落實資金[3]。中央安排投資項目的地方配套資金落實率不足70%,少的省份只能達到35%。由于資金配套機制缺乏效率和靈活性,地方積極性不高,使一些公益性水利建設項目較難落實。

2.3水利投融資見效慢,民間資本積極性低

雖然國家針對水利建設出臺多項調控政策,鼓勵社會資金投入,但是水利項目公益性的特點,加上投資規模大、建設周期長、財務收益率低等原因,有些純公益項目甚至沒有經濟回報,只有社會效益,所以缺乏市場吸引力,民間投資不踴躍,限制了水利投融資的發展。水利行業中供水、水電等領域還有人愿意投資,而農田水利、水資源綜合利用等則少人問津。2009年全國水利固定資產投資中外資、企業與私人投資比重還不到10%。造成這種狀況的一個重要原因是我國水利項目沒有建立公益補償機制,發達國家如美國、日本都建立了這種機制,以此來保持水利項目的可持續發展,美國通過政府財政撥款或征收地產稅開支補償,日本實行政府和農民分攤補償的政策。

2.4投融資體制不規范,投資缺乏法律保障

我國水利投融資體制不完善,缺乏長效機制,受政策和水旱災害影響較大,投資缺乏保障。例如1998年全國多地發生了洪災,之后水利投資增長明顯,而連年風調雨順則水利投資停滯不前。相比能源、交通、電信等領域不僅自身回報高,而且發展初期國家給予了政策優惠和傾斜,然而水利行業自身投資吸引力低,一些政策可操作性低,并且還有一些優惠政策如“兩工”政策也隨著減輕農民負擔政策的出臺而取消了。因此,缺乏法律法規體系的支撐,僅靠一些政策支持難以保證穩定增長機制的形成。

3、水利投融資體制改革措施

3.1明確事權劃分,強化投資保障

在政府與市場之間事權劃分應遵循市場優先的原則,即市場可以獨自承擔并發揮作用的,絕不應再由政府承擔;市場需要與政府共同承擔的,就在應充分發揮市場作用的基礎上,政府再承擔余下部分。例如純公益性項目,以營利為目的投資者不愿投入,主要從中央和地方預算內資金、水利建設基金及其他可用于水利建設的財政性資金中安排,而經營性項目主要通過非財政性的資金渠道籌集。根據財政體制和項目重要程度,合理劃分中央、省、市、縣在水利建設中的事權,對不同地區、采取不同分攤比例,提高水利建設資金在國家和地方固定資產中的比重。

3.2加強政府投資監管,規范投資運行模式

政府職能要由微觀管理轉向制定政策、發展規劃及監督、協調項目建設方面。水利項目不同于一般的公共項目,其投資主體都是政府,如在美國政府投資達到60%,所以必須落實政府投資主體責任。政府投資公司是負責政府投資運作的載體,但須按照市場化原則,在投資、建設、運營和監管體制方面必須分開,并理清投資公司、項目公司與運營公司之間的責任和關系,同時強化政府在投融資、建設和運營等各個環節的監督和管理機制建設。

3.3拓寬投融資渠道,吸引社會資金參與

利用社會力量辦水利,就要廣泛吸納社會資金參與水利項目建設。首先,可以采用多種投融資方式,通過政府融資平臺,在注入本金、土地儲備及盤活存量資產基礎上,可采用BOT、BT、TOT、證券、ABS等多種方式進行融資。其次,建立并完善公益補償機制,增強水利自我積累與自我發展的能力,可以向水利受益地區分攤或征收一定稅費加以解決。

3.4改善投融資法制環境,明晰水利工程產權

健全的法律、法規環境是進行水利投融資的制度保障。一是推進水利投資體系機制改革,通過立法手段明確投資主體之間的責權利、投資分攤、水價政策和節約用水政策等重大事項,依法治水,使各投融資主體在水法框架內依法進行水利建設投融資,確保投融資有序進行。二是推動水利產權制度改革,根據水利工程類別、性質及收益狀況,將經營性資產與公益性資產進行分離,并賦予經營實體以法人財權進行經營,實現其保值增值的功能,通過拍賣、租貸、承包等方式明確水利工程項目的使用權,確保投融資主體的合法權益。三是完善市場信用體系建設,加強水利資金監管,強化立項審批,規范使用管理,落實跟蹤問效及財務監管制度。

4、結語

2011年初中央出臺的1號文件《關于加快水利改革發展的決定》提出了水利體制改革的指導思想和目標任務,明確了加大水利投入的舉措,并規劃10年內全國水利總投資要達到4萬億元,但以現狀而言缺口較大,只有對現行水利投融資體制進行改革,才能為水利發展注入穩定的資金。筆者不憚膚淺而提出一些建議與看法,希望可以提供參考與借鑒。

參考文獻

[1]滿莉.構建多元化水利投融資制度的思考[J].改革與開放,2008(12):33-34.

投融資體制改革范文第2篇

如近日國務院糾風辦在全國糾風工作會議中表示,在2007年糾風工作中,將加強藥品成本價格調查和監測,改進藥品價格核定辦法,擴大政府定價藥品范圍,逐步推行對所有處方藥實行政府定價。

哈佛大學博士郭凱評價這一政策說,“這真是一個相當有想象力的政策”。“藥貴了,政府就來給處方藥定價,房子貴了,政府就來搞限價房。”那么,白菜貴了,政府是不是再來給白菜搞定價或限價?“以此類推吧。反正這種政策背后的邏輯一定是:只要政府管住價格,原本越來越貴的東西就可以變得不貴。”

這種自以為通脹問題就是價格問題的錯誤觀念,誘發了錯誤的政府行為。可是不是政府管住價格,原本越來越貴的東西,就不會更貴,就不會有通脹?任何在上世紀80年代使用過外匯券的人都知道,地上的外匯券價格遠低于“黑市”價格。而任何在藥品市場的人都知道,政府管住了這個名字的藥品價格,那就換個名字繼續漲價。是的,真正的市場價格并不是政府所能管制的,任何存在管制的地方,就必然因此而存在“黑市”,通脹只不過游離于政府管制之外,但并不等于不存在。

想想這種自以為有了限價,價格水平就能被約束住,管住了價格水平就管住了通脹等想法,頗像中國古人所言的“掩耳盜鈴”,也像自找的“一葉障目”,以便“眼不見為凈”。問題是,這類計劃管制帶來的,幾乎必然是一個短缺經濟,就像藥價問題上,處方藥價是果,處方藥品供應渠道短缺才是因。

而這又是由錯誤的投融資體制改革觀念所導致的,君不見當今藥品投融資體制改革中,講得最多的就是招投標體制改革嗎?但這實在是“撿了芝麻、丟了西瓜”。國務院發展研究中心研究員郭勵弘曾經評論指出,投融資體制改革是中國經濟體制改革中最為滯后的一部分,沒有實質性的進展。就像藥品供應渠道市場上的改革,如果仍舊把招投標體制改革當成投融資體制改革的全部,那么藥品價格就注定是扭曲變形的。

過去10年中投融資體制改革的方向和措施,集中反映在三個綱領性文件中:十四屆三中全會決定、“九五”計劃和“十五”綱要。僅就投融資體制而言,文件內容和實際措施可分為以下三類:第一類是方向正確但實際上不到位。比如,用項目登記備案制代替現行的行政審批制、對企業出資建設國家非限制類項目,實行登記備案制。還有一類是說得很對,但不屬于投融資體制改革范疇。比如,把建筑業改革(投標、招標、工程監理制)混同為投融資改革。還有一類根本在提法上就有錯誤。比如,實行建設項目法人責任制。對于項目融資類的項目,當然需要成立項目公司,但是項目決策是由項目發起人、政府或者企業作出的,項目公司和項目一樣,都是決策的產物。既然決策在先,項目公司在后,它就只能承擔建設責任,不能承擔決策責任。所以說,投融資體制改革這些年來根本沒有實質性的進展。

投融資體制改革范文第3篇

[關鍵詞] 基礎設施 投融資體制改革 借鑒

一、國外城市基礎設施投融資體制改革考察

從上世紀80年代開始,世界上大多數國家都在積極探索和推進城市基礎設施投融資體制改革,掀起了一股席卷全球的改革浪潮。這一改革的結果是基礎設施投融資模式由單一的政府主導模式轉變為政府與私人資金共同參與的民營化主導的混合模式,基礎設施市場由原來政府壟斷的封閉型市場轉變成面向全社會的競爭性開放市場。

1.英國城市基礎設施投融資體制改革

英國城市基礎設施投融資體制改革是建立在20世紀70年代末國有企業改革基礎上的,因為,英國國有企業大多集中在城市基礎設施領域,所以,可以說英國的國有企業改革直接帶動了城市基礎設施領域投融資體制的變革。改革的本質在于打破傳統政府壟斷經營的局面,引入競爭機制,提高供給效率和質量,從而滿足公眾多元化的需求。改革中主要采取了如下一些做法:

(1)出售國有資產,實現國有資產從公共部門向私人部門的轉移。這是英國城市基礎設施投融資體制改革中采取的主要做法,因為英國和其他西方國家不同,改革之前,英國的公用事業基本上都由政府壟斷經營。而從1979年開始,英國政府陸續將一些大公司的國有資產賣給了私營企業、外國投資者和個人。具體出售的辦法有:以出售股票的方式出售國有資產。英國電信公司、英國煤氣公司等采用了這種做法;把國有企業整體出售。這種方式主要用來處理一些具有競爭性的小型國有企業或公用事業企業的附屬企業;把國有企業整體賣給由多家投資者組成的集團。國有電力供應企業的出售采用了這個辦法;把國有企業資產賣給企業的管理階層或職工,如英國水路運輸集團。???通過以上方式不僅減輕了政府的財政負擔,也使企業的運營效率有了不同程度的提高。

(2)吸引民間資本參與城市基礎設施建設。英國在城市基礎設施投融資體制改革過程中針對不同性質的城市基礎設施項目,采取了不同的吸引民間資本投資的方式。如,對可以通過收費收回投資的城市基礎設施項目,由私人企業出資建設和運營管理,政府不參與投資和管理;對可以收費但通過收費不能完全收回投資的基礎設施項目,政府適當給予補貼;而對那些不能實現收費機制的純公共品,私人無法通過項目建成后的經營收回投資的項目,政府主要采取公共部門和私人部門合作的方式,由私人企業出資建設和經營管理,由政府在未來項目建成后購買該項目的服務。具體操作辦法見下表。

資料來源:根據相關資料整理。

2.美國城市基礎設施投融資體制改革

美國是發達的市場經濟國家,城市基礎設施建設的傳統方式是民營經濟直接負責,但政府加以管制,且管制的力度非常大、范圍非常廣。因此,美國的城市基礎設施投融資體制改革是以放松管制為特征的。改革的經驗包括如下方面:

(1)兩種管制并存,刺激市場競爭的全面展開。美國的改革中放松管制與激勵性管制同時開展,放松管制意味著政府放松和取消了許多管制條款,如,將許可制放松為申報制,將經濟性管制的各項條款取消。但是,放松管制的領域主要是那些公用事業的自然壟斷性質已經發生變化的領域,以及原有自然壟斷型企業經營的大量非自然壟斷業務部分。而對自然壟斷性業務,美國政府繼續對其進行管制,但為激勵企業提高效率,引入了新的管制方式――激勵性管制 (Incentive Regulation),即在保持原有管制結構的條件下,給予被管制企業以競爭壓力來提高生產效率和經營效率。

(2)建立獨立的監管機構。包括對跨州服務事業進行管理的聯邦管制委員會,以及只對州內服務事業進行管理的州管制委員會。聯邦管制機構(如州際貿易委員會、聯邦能源管制委員會、聯邦通信委員會等)由5名~7名中立的委員組成委員會,委員會下設擔當行政事務的秘書處和反映消費者意見的聽證會等組織。州管制委員會組織大體上與聯邦管制機構相同。這些機構擁有三種管制權力:一是核發經營許可證,二是規定運費和價格,三是核準企業組織的內部規章。管制部門與行業主管部門是分開的。

3.日本城市基礎設施投融資體制改革

日本的公用事業改革始于20世紀80年代,進入90年代后改革步伐加快。日本基礎設施建設的快速發展,得益于政府預算特別是財政融資的大力支持,但日本政府并沒有忽視或排斥資本市場的作用,并制定了相應的法律法規來引導民間資本進入。其改革的主要舉措有:

(1)引入競爭與企業產權制度改革并舉。日本改革的一個重要方面是改革原有國有企業,組建新企業,使其自負盈虧,分離其與政府的關系。同時,進行組織結構調整,將競爭機制的建立與企業產權制度改革同步進行。如1987年4月對國家鐵路公司實行民營化,將“國鐵”分割為11個單位(包括6個客運公司和5個貨運公司),各公司都實行股份制,通過各公司之間的競爭而提高經營效率,其結果不僅降低了票價,而且使“國鐵”扭虧為盈。

(2)積極探索多元化的融資渠道。日本在基礎設施領域除政府財政支持外,也不忽視或排斥資本市場的作用,日本政府認為,只要某一部門具備了從金融市場籌集資金的能力,就應當毫不猶豫地把該部門推向市場。政府主要采取的融資手段包括提供財政和政策性金融擔保、發行長期金融債券、國營企業民營化、直接投資引導和開拓特殊債券市場等多種方式,實現了基礎設施建設資金渠道的多元化。

(3)注重法制引導。從20世紀80年代開始,日本加快了基礎設施建設的市場化進程。在此期間制定了多項法律法規來規范和引導基礎設施建設向市場化發展。如頒布了《關本于活用民間事業者的能力來促進特定設施建設的臨時措施法》、《關于推進民間都市開發的特別措施法》、《地域綜合整備資金貸款法》、《PPP推進法》等一系列的法律來保證改革的實施。

二、國外城市基礎設施投融資體制改革的比較

通過以上對英、美、日公用事業改革的考察,可以看出,他們推行改革的動機和目的是不同的,不同的動機和目的決定了改革的方式和方法也有所不同。如美國基礎設施領域的投資是以私營經濟為主體,政府進行干預,所以改革的目的是為引入競爭,提高基礎設施企業的效率,改善服務質量。在改革的方式上是以放松管制為主,產權變更并不是美國基礎設施領域改革的重點。英國基礎設施領域改革的目的旨在通過私有化變更產權的方式來擺脫政府對基礎設施領域的干預,改善財政收支狀況,提高政府投資效益。因此在改革方式上是以出售國有產權的方式推進的。而日本的基礎設施領域改革的初衷則是減少財政赤字,實現財政收入的最大化,所以日本就沒有像英國那樣采取對個人和職工的優惠政策,而是對基礎設施領域的國有企業進行分拆,實行股份制改造,通過資本市場出售部分國有股權,扭轉企業虧損的局面。

研究發達國家的公用事業改革,還可以看出改革中的一些共同取向:

1.引入競爭、完善產權制度

在城市基礎設施投融資體制改革中,為達到促進競爭、選擇基礎設施經營主體的重要目標,各國政府采取一系列鼓勵競爭和完善產權制度的措施及做法。20世紀80年代,英國以電信改革為開端,相繼對電力、煤氣和自來水供應、鐵路運輸等自然壟斷企業進行民營化改革,同時采取多種措施引入競爭機制。美國自然壟斷企業的傳統治理方式是民營經濟為主導,政府進行規制。企業的產權制度改革并不是其重點,而在于采取組織結構等措施來推動競爭機制的建立,拆分AT&T就是一個典型的例子。日本的自然壟斷企業在改革前被置于各種規制之下,為了增強企業的活力,促進自由競爭,從20世紀80年代開始尤其進入90年代,日本加快了規制改革,一個重要手段就是實行國鐵、電話電報公社、專賣公社、日本航空等國有企業的民營化,進行組織結構調整。

2.多種方式引導民間資本參與基礎設施建設

引導民間資本參與基礎設施建設成為各國改革中普遍采用的做法,政府通過允許民間資本進入城市基礎設施領域,以尋求相應的專業技術知識和新的投資來源,同時提高運營效率,減少基礎設施建設對政府財政的依賴。美國民間資本參與基礎設施建設的領域較為廣泛,參與的程度也較高。以美國的鐵路建設為例,雖有聯邦政府和地方政府的投資參與,但卻以私人投資為主,他們中既包括大型投資銀行,也包括投資額相對較小的私人企業和新建鐵路沿線的居民投資者。在民間資本控制的基礎設施企業定價權方面,政府規定可以由企業自主定價,其投資回報率可以高于市場一般利率水平。英國和日本在引導民間資本進入基礎設施領域的過程中更是采用了多種手段和途徑,如獨資、合資、合作、參股、特許經營、發行債券等多種方式,不斷尋找潛在的投資者。

3.健全法律法規

國外的公用事業改革十分注重立法先行,在整個改革過程中制定了較為完善細致的法律法規。如美國政府于1976年~1982年僅在交通運輸領域就頒布了《鐵路振興和管制改革法案》、《航空貨運放松管制法》、《航空客運放松管制法》、《汽車運輸法》、《鐵路法》和《公共汽車管理改革法》等多部法案,對交通運輸企業的改革進行了規定。1996年,美國國會又通過了新的《電信法》,推動美國電信市場改革,使整個改革過程有法可依。英國和日本政府在推進自然壟斷型企業改革過程中也制定了多部法律,使改革具有法律依據和實施程序.

三、國外城市基礎設施投融資體制改革對我國的啟示和借鑒

通過對西方發達國家城市基礎設施投融資體制改革的考察,可以看出,雖然各國在不同時期采取的改革措施不盡相同,但他們也存在著一些共同的特點,即各國政府都很重視市場機制在基礎設施投融資中的作用,積極鼓勵民間資本進入基礎設施領域,并出臺吸引民間資本進入的優惠政策,倡導新型的融資方式,制定較為完善的法律法規,重視社會監督,不斷完善公用事業的監管體系等。總結國外城市基礎設施投融資體制改革的成功經驗,可以給我國帶來如下啟示和借鑒:

1.轉變政府職能,充分發揮政府在城市基礎設施投融資改革中的作用

西方國家進行的基礎設施投融資體制改革,從某種意義上說,亦是政府職能轉變的過程。英國在改革后,政府不再以所有者的身份干預企業的具體經營活動,而是以簡潔的宏觀調控手段加以指導、調控和引導。在改革過程中為了將競爭機制引入公用企業,英國政府放松了對基礎設施領域的管制,但放松管制的同時也采取多種手段加強政府的監管職能。而美國的基礎設施投融資體制改革雖然是以放松政府管制為主要特征,但這也并不意味著政府不發揮任何作用,政府的主要作用是從補缺、引導和保護方面來影響民間投資主體的決策,取得了很好的效果。可見,在改革過程中轉變政府職能并不意味著要放棄或減弱政府對基礎設施領域的干預,而是把直接干預企業的行為轉變為間接的引導、調控、監督和制定相關政策上來,這是非常值得我們學習和借鑒的。長期以來,我國政府在基礎設施建設和管理中一直承擔著多重角色,即是直接的投資者,又是建設者、運營者和管理者。這種“大政府”的管理模式導致我國基礎設施投融資市場主體缺位,資金效率低下,政府財政風險不斷積聚。借鑒國外經驗,結合我國的具體情況,本文認為當前在基礎設施投融資領域應充分發揮政府的引導、服務、管理和監督職能。

2.拓寬融資渠道,創新融資方式

西方國家城市基礎設施投融資體制改革,在拓寬融資渠道,創新融資方式方面積累了豐富的經驗。比如,日本將大型國有企業改為股份制企業,通過上市籌集股權資金;美國通過發行市政債券籌集資金;英國的做法是推行政府與私人合作的PPP模式進行融資。此外,利用保險、養老基金、投資基金等投資城市基礎設施建設也是西方國家普遍采用的做法。相比發達國家,雖然近幾年我國的基礎設施領域也在逐步向非政府資金開放,融資渠道逐漸拓寬,但總體而言,我國城市基礎設施融資渠道還十分有限,為此,我國城市基礎設施投融資體制改革,仍需進一步拓寬融資渠道,創新融資方式。

3.加強法制建設,完善政策法規體系

制定明確具體的法律法規,規范改革過程,防范風險,這是發達國家基礎設施改革的成功關鍵和制度保障。目前,我們的當務之極是盡快建立健全我國公用事業領域的相關政策法規,對現有法規中限制或阻礙基礎設施融資的相關條款加以修改和完善。同時,還應加快制定與投資有關的法律法規,依法保護投資者的合法權益,依法規范各類投資主體的投資行為和政府的投資管理活動。只有加快法制建設、完善政策法規體系,才能實現基礎設施投融資對社會資金的開放,從而加快基礎設施投融資體制的市場化進程。

4.轉變政府監管模式,充分發揮社會監督組織的作用

考察西方國家基礎設施投融資體制可以發現一個共同現象,就是非常重視發揮社會監督組織的作用。因此,我國的基礎設施投融資體制改革應充分借鑒國外經驗,在公用事業領域依法建立相對獨立、利益中性的監管機構,形成政企分離的管理體制;建立能充分代表消費者利益的專門組織,以維護消費者的合法權益;充分發揮社會監督組織的作用,接受司法、審計以及新聞媒體等社會監督機構對基礎設施融資過程、融資資金的使用和監督;健全聽證會制度,在制定和調整涉及消費者、企業各利益集團的政策法規、特別是周期性調整管制價格時,都必須實行聽證會制度,接受社會監督。

參考文獻:

[1]孫培毅 陳 潔:英國公用事業民營化改革及其對我國的啟示[J].長沙民政職業技術學院學報,2006年,第13卷第4期, 60-63頁

投融資體制改革范文第4篇

[關鍵詞]自來水業;投融資機制;股份制;規制體系

[中圖分類號]F299.24

[文獻標識碼]A

[文章編號]1002-736X(2009)09-0041-03

近幾年來,隨著市場化改革的不斷深入,放松進入規制、推進民營化改革已經成為自來水業規制體系改革的必然趨勢,也取得了階段性的成果,但畢竟我國放松規制的時間不長,在改革過程中也出現了一系列亟待解決的問題,從而影響自來水業績效。

一、城市自來水業投融資機制存在的問題

(一)有效的投融資機制還沒建立起來

目前,自來水業投融資機制基本上確定了市場化、產業化的改革發展方向,在借鑒發達國家經驗的基礎上在投融資多元化方面作了多種嘗試,如BOT模式、合資模式等,對解決自來水業投資需求量大和投資不足的矛盾起到了很大作用。但適合我國自來水發展現狀的有效的投融資機制還沒真正建立起來,融資能力不足問題仍制約著自來水業的發展。面對經濟快速發展、城市化進程不斷加快、水質標準和水環境要求日漸攀升而形成的巨大的投資缺口,中央政府財力已難以為繼,城市政府又不具備任何有效的商業融資能力,使自來水業投融資能力嚴重不足,帶來一定問題:低價變現供水業存量資產;推卸和轉嫁政府投資責任于公眾,致使水價不合理攀升;通過行政干預,不合理侵犯商業投資人利益;侵占國有資產的管理者收購;等等。另外,如金融工具單一、融資手段缺乏、融資保障薄弱、法律法規不健全等問題也同樣制約著城市自來水業健康發展。

(二)外資和民營資本進入的比重較少

中國自來水業仍然是國有企業一統天下的局面。外資受國內法規、管網開放速度、談判成本等因素影響而不能進行大規模的投資;民營資本受企業規模小、資金少、技術薄弱等因素影響,還不能進入需要巨額資金投人、收益回報率穩定的自來水業。特別是污水處理業,能夠吸引的投資更是寥寥無幾,仍然主要由政府財政進行投資。

(三)融資模式尚未確定

模式選擇得當與否,直接關系到企業的產權和公司的治理結構,關系到自來水業市場化的效果,更關系到消費者的利益和社會的穩定。自來水的融資可以采取多種形式,具體見表-1所示。

從表-1可以看出,民營部門和外資介入越多,越能提高技術水平、回收成本、提高投資的積極性,也越注重企業利益。但這幾種模式在消費者利益、社會利益上沒有太大的差別,都需要政府進行有效的規制。這幾種模式在我國自來水業都有應用,但都存在著這樣那樣的問題,適合各地情況的行之有效的融資模式還在探索之中。

(四)BOT運營模式尚未規范

BOT模式是目前普遍采用的模式,但實際運行中政府和投資公司都面臨一定的風險隱患。政府面臨的風險有四:一是當政府對環境基礎設施的市場潛力和價格趨勢把握不清時,可能對投資者盲目承諾無風險高回報的固定投資回報率(一般為15%),或者中方包銷水量、固定價格,這樣的合作方式使外商可以完全不考慮市場供求、價格波動、管網漏損、用戶欠費等因素,完全排除在任何市場風險和財務風險之外,這些風險完全落在中方自來水業或地方財政身上,加大政府和居民的負擔;二是如果政府規劃滯后或規制不力,容易造成私營企業的不規范參與和競爭;三是項目建設過程中可能會出現投資者延誤工期、投資超支、籌資困難、承包商破產或不可抗力中止合同等現象都會造成項目不能如期建設和投入使用;四是少數投資者可能采用不成熟的工藝和設備,把設施的運營風險全部留給項目本身,實際上是留給了政府。在政府面臨風險的同時,投資者也面臨著風險:一是政府不講信譽和政策不穩定,這是私營企業介入市政基礎設施領域的最大障礙和風險;二是項目設計和建設中的風險,包括項目設計缺陷、建設延誤、超支和貸款利率的變動;三是項目投產后的經營風險,包括項目特有技術風險和價格風險等。這些風險隱患加上新的合作模式還未確定、制度還未得到規范,都在一定程度上限制了BOT模式在實際中的運用。

二、自來水業投融資機制改革的具體措施

(一)多渠道融資

將城市自來水業務區分為公益性項目和經營性項目,對其中屬于公益性項目的水源保護、供排水管網、防洪等業務。政府應該承擔建設、運行維護以及更新改造的責任,主要由政府投資,但要逐步探索企業化運行的新路。屬于經營性項目的水源、供水、排水、污水處理及回用等業務,走非財政化投資的路子,探索市場化開發、社會化投資、企業化管理、產業化發展的新路子。其基本措施包括以下三點。一是吸納外資和民營資本,拓寬自來水業投融資渠道。當前政府資金不足而外資和民營資本比較雄厚,應當充分利用。自來水業雖是自然壟斷行業,利潤不高,但市場廣闊且收益穩定,風險比較低,外資和民營資本可以進入且有利可圖,發展前景比較廣闊。外資和民營資本的參與,為自來水業引入了有效的競爭機制,徹底打破了自來水的壟斷性供給,改變了政企不分的格局;特別是價格機制的引入、通過政府職能轉換、風險的合理分配機制,可以有效保證投資運營效率的提高;自來水業民營化能增強自來水經營主體的競爭意識,對現有的自來水業帶來一種無形的壓力,并迫使它們提高產品和服務的質量,改善服務態度,提高服務質量。二是依靠國家政策手段,如貸款貼息、長期開發性低息貸款等,使銀行信貸資金向城市水源工程、供排水管網工程污水處理廠等兼具社會效益和經濟效益、具有穩定投資回報的經皆性項目傾斜。三是充分利用社會閑置資金。目前保險資金、全國社保基金等長期資本大量富余,受制于政策規定,只能以銀行存款的形式獲得非常低的回報。如果成立由保險資金、全國社保基金作為主要股東的產業投資基金投資于自來水業,不僅會有效解決水務行業融資困境,而且會為上述長期資本找到穩定增值的新途徑。

(二)推行股份制

推行股份制是自來水業多渠道融資的主要途徑。我國在這方面也做了一些嘗試,產生了積極影響,但還應該積極推進。對于自來水管道業務,其自然壟斷性最為顯著,不宜由多家企業分別投資;而對于非自然壟斷業務,政府應該引導和鼓勵各投資主體組成股份制企業;有條件的還可以通過股票上市,在更大范圍內吸納社會資金,以增強投資能力。實行股份制改造最重要的是要處理好政府的控股問題。自來水業畢竟是關系國計民生的特殊產業,弄不好就會影響人民生活,影響到社會穩定。在市場經濟機制還不很完善的今天,自來水業實行股份制改造時政府應掌握控股權。即使將來市場經濟不斷深化和完善,政府也應該控股自來水行業的自然壟斷業務,而非自然壟斷業務可以由私人控股。至于政府控股的數量,可以根據政府的財政狀況、具體業務及地區的實際來定。這里的數量不一定單指增量范圍,因為政府對國有資產的控制不僅表現在量上,更重要的是體現在質上,政府完全可以用較少的股份控制更大數量的國有資產,這不僅可以保證公有制的主體地位,還可以增加政府財政收入。但要注意的是,自來水業的股份制改造要與政府規制的改善與加強相配套,這樣才能保證自來水業持續、健康發展。

(三)確定合理的投資回報率

目前,我國自來水業吸引投資比較困難的原因之一就是投資回報率普遍偏低。如上海城市自來水以及污水行業的國有資產總額約210億元,凈資產為95億元,2006年全行業總收入為9000多萬元,凈資產收益率還不到1%。這樣的資產回報率比現行的銀行利率還要低,很難對投資人產生吸引力。從我國現實情況出發,只要投資回報率高于銀行存款利率,自來水業就有從社會包括從資本市場大規模籌資的能力。因此,自來水業的投資回報率應該確定在一年期利率加1-2個百分點的水平。但因為自來水業具有風險低、投資回收期長的特點。所以應該以無風險的長期國債利率為基礎,再提高1-2個百分點為宜。提高的具體幅度,可依據自來水的長期供求狀況來定。供求缺口大時,報酬率取高值;供求基本平衡時,報酬率可回落至國債利率水平。

(四)規范自來水業投融資機制改革

1 用市場機制引領自來水業的投融資機制改革。在推進市場化改革的過程中,要真正做到企業的所有權與經營權的徹底分離。構建產權清晰、權責明確、管理科學、監督有力、激勵有效的法人治理結構。要特別加大價格改革的改革力度,根據政府財政狀況、公眾收入情況、自來水設施建設情況建立可行的收費制度,對價格提高后付費有一定困難的用戶政府可以考慮給予一定的補貼;要加強對公眾意識的引導,提高自來水相關費用(如污水處理費)收取的社會認同,為自來水業的市場化改革掃清障礙。

2 營造良好的投資環境。自來水市場化模式的選擇必須充分考慮本地區的具體情況和自來水公司的具體運營情況,更要政府多方面的協助。一是要制定穩定的投資政策,為外資和民營資本的注入提供政策支持。目前,外資和民營資本投入到自來水業的政策缺乏穩定性,加之立法不規范,毀約時有發生。二是為外資和民營資本締造良好的投資環境。自來水業市場化所依托的中國市場經濟體系,其資源以及功能分屬多元主體和多個層次,因此,產權制度改革、產權多元化是自來水市場化的橋梁,成為解決自來水業投資不足的主要手段。要徹底解決政企不分、政資不分的問題,要明確政府和企業的資產關系、定位與分工,要制定合理的法律法規、合理的風險分配和風險共擔機制等。總之,自來水業的市場化只有取得政府的支持才能健康穩定地發展,才能提供優質的供水服務,也才能滿足公眾的需求。

投融資體制改革范文第5篇

關鍵詞:城建投融資體制問題及對策

當前,隨著對城市基礎設施需求的日益擴大,建立在高度集權的計劃經濟體制基礎上的,以政府財力直接投入為主導,行政配置資源為主體的城市建設投融資體制,已無法適應城市化進程的需要,迫切需要進行城市基礎設施投融資體制改革,打破公用行業市場壟斷,開放城市基礎設施市場,進一步發揮市場配置資源的基礎性作用,推行以市場化為取向的體制改革和機制創新,最終建立政府融資平臺化、公用事業民營化、投資主體多元化、企業投資主體化、運營主體企業化、融資渠道市場化的新型投融資體制。

一、目前城建投融資平臺的現狀及問題

1.現有投融資平臺脆弱,缺少實體支撐

按照“政府投資、國企運作”的模式,各地通常以無收益的公益性資產為資本組建國資總公司作為投融資平臺,然后以政府信用為擔保進行融資并負責項目實施。由于缺少實體支撐,幾乎沒有經營現金流入,其財務指標通常達不到基本的信用標準,必須依靠政府資源的支持,才能勉強維持平臺資金周轉。

2.債務問題突出,債務風險凸現

一是籌資渠道單一,城市建設債務主要表現為對銀行尤其是商業銀行的貸款,資金還貸壓力大;二是債務結構不合理,多為中短期貸款,資金還貸期集中,可持續能力不強;三是凈資產負債率高。城市建設項目基本上是公益性項目,投資回報少,必然造成融資規模不斷擴大,而資本金卻未能與負債總額同步增長,造成了凈資產負債率畸高。

3.項目管理機制混亂,損失浪費問題嚴重

目前,城建投資項目的具體實施一般由建設局、水利局等行業主管部門成立國有獨資子公司作為建設業主,各子公司的組織體制不健全,管理人員不專業,違規問題較多。主要表現在:一是招投標不規范,存在規避公開招投標,評標把關不嚴,業主擅自變更招投標結果等問題;二是項目超概算嚴重,很多項目實際投資超概算50%以上;三是項目建設和基建財務管理不規范,普遍存在變更設計施工、違規簽證、提前支付或多付工程款等問題。

二、現行投融資體制運行中已暴露出的弊端

1.投資主體單一

目前,城建、市政、交通等領域的融資、投資、建設和運營主體均為各主管部門成立的國有獨資子公司,呈現分散融資、單一建設、壟斷經營、統一還貸的局面,這些公司擁有代行政府職能的天然業主地位,與政府往日成立指揮部直接參與投資和建設沒有本質區別。

2.成本約束彈性化

現行模式其實就是“借貸主體是國資總公司,投資主體是各子公司,最終負債的還是政府”。這樣,各子公司既不承擔償債風險,又缺少必要的約束機制,造成各種違規問題時有發生,普遍存在損失浪費資金的現象。

3.融資渠道狹隘化

現行的投融資體制,融資渠道單一,高度依賴銀行,不利于民間資金、企業資金和外資進入城市基礎設施建設領域。事實上,許多私營企業、外資企業有意向出資參與城市基礎設施的建設,但缺少準入規則,城市基礎設施投資管理呈封閉式運行,使外界參與投資出現瓶頸效應,抑制了企業和個人參與經營性項目公平競爭的積極性,阻礙了政府財政之外的資金投入城市基礎設施建設項目。

三、對下一步城建投融資體制改革的建議

1.及時轉變思想觀念。長期以來,城市建設的傳統體制使得人們對城市建設中公用行業的理解發生偏差,往往只注重它的社會公益性、福利性的一面,認為公用行業向社會提供服務應該是無償的,即使收費,也只能是象征性的。實踐證明,無視公用行業經濟屬性的觀點,只能導致這一行業的不斷萎縮和衰亡。今后必須真正樹立“經營城市”的理念,以符合現代企業制度要求的企業組織形式來運作城市建設,構建城建資金的良性循環機制,最終實現可持續發展。

2.拓寬城建投融資渠道,節約政府投資,解決制約城建發展的“瓶頸”問題。在投融資時應注重直接融資,加快利用資本市場進行融資的步伐,建立科學的、合理的籌資渠道,完善籌資方式,形成城市基礎設施建設的資金籌集、使用和償還過程的良性循環機制。主要是從股權融資和債權融資以及各種融資模式的組合方面進行研究,挖掘城市基礎設施建設投資的營利點,吸引民間資本和外資進入,實現市場化的投融資格局。

3.盤活存量,搞活增量,推動城市建設的可持續發展。盤活存量資產、搞活增量資產和激活無形資產是經營城市的重要內容和組成部分,相輔相成,互為條件。通過經營城市,最終要使城市資本實現“投入——經營——增值——再投入”的良性循環,真正實現“以城養城,以城建城”。

4.實行“政企分開,投、建、管分離”,提高運行效率。實行“政企分開,投、建、管分離”,可消除原有體制下嚴重的“等靠要”現象,政府可以把主要精力轉向為投資者服務,為各類投資者創造公平的投資環境。同時,政府應防止從統辦統攬的職能定位極端走向全盤推向市場,由市場主宰的職能虛位極端,在整個城市投融資體制改革中,必須切實加強政府的監管、導向、調控作用。

5.加強對城建資金的管理與監督。

(1)加強制度建設。建立健全相關規范性文件,從制度上為強化建設資金管理提供保障,做到“二控制一加強”。

(2)加強審計監督。把內部審計和外部審計、過程中審計和事后審計有機結合起來,包括對工程合同、支付憑證和工作量的審核,控制支出的合法性、合理性和正確性,并嚴格審核項目用款,減少項目資金沉淀。

(3)配套進行項目管理體制改革,進一步發揮市場機制配置資源的功能。通過推行項目法人責任制、設計施工總承包制以及項目制等方式,對項目管理體制進行改革,降低建設成本,提高投資效益。

6.建立城建發展專項資金,完善償債機制。建立穩定的城建發展專項資金和可靠的貸款償還機制,是保持城市建設可持續發展的重要保證。

參考文獻:

[1]姜笑琴.轉變政府職能完善投資環境[J].中國科技產業,2005,(5).

[2]樊保軍.小城鎮建設與政府職能轉變[J].村鎮建設,2004,(3):15-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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