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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章鑒定申請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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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章鑒定申請書

公章鑒定申請書范文第1篇

一、籌設申辦民辦教育機構需提交材料及審批程序

(一)申請籌設民辦學校,需提交的材料

1.單位或個人提交籌辦學校申請書(申請書需說明舉辦者、辦校(園)宗旨、培養目標、辦學層次、辦學規模、辦學形式、辦學條件、內部管理體制、經費籌措與管理使用、擬辦校(園)名稱等)。法人申辦要蓋有法人單位公章和署有法人代表人簽字,公民個人申辦要署有開辦人本人的簽名與聯系方式;

2.申請籌設民辦學校的舉辦者,應先到民政局或工商質監局申請名稱預先核準。根據舉辦者自愿原則,擬申辦非營利性的民辦學校應到民政局進行申請名稱預先核準;擬申辦營利性的民辦學校應到工商質監局進行申請名稱預先核準。舉辦者應將核準后的辦學名稱交至民辦學校審批部門報審。

3.舉辦者的身份、資格證明文件;身份證、學歷證書、職稱證書、簡歷;若是兩個(含兩個)法人聯辦或兩個以上(含兩個)公民合辦,應有合法的聯辦或合作協議,并說明主要開辦單位或主要舉辦者;

4.遞交辦學資金驗資證明,明確注冊資金數量和經費來源;啟動資金和運轉資金的來源、數量、使用計劃;

5.屬捐贈性質的校產須提交捐贈協議,載明捐贈人的姓名、所捐資產的數額、用途和管理方法及相關有效證明文件。

教育部門組織考評組進行初步審核(審核報批的各種資料及察看場地),寫出考察意見提交縣教科體局黨委會議討論。在受理申請之日起三十日內以書面形式作出是否同意的決定,并送達申請人。

(二)申請正式設立學校,需提交的材料

1.籌設批準書;

2.籌設情況報告;

3.學校章程、首屆理事會、董事會或者其他決策機構組成人員名單;

4.學校資產的有效證明文件;

5.用作校園的房產證及校園校舍平面設計圖、房產所有權人的身份證、租賃協議或同意借用的證明及房舍使用性質證明,在住宅小區內開辦的要提供小區的有關規劃文件。

6.消防建筑工程許可意見書(備案)、消防建筑工程驗收意見書(備案)、食堂衛生許可證,校舍建設竣工驗收合格證或房屋安全鑒定證明。

7.校(園)長、教師、財會人員、保健員等資格證明文件。

8.購辦校、辦公設備資產總賬。

布點在鄉(鎮)的幼兒園,須由鄉(鎮)中心小學簽署意見并加蓋公章后上報教育局政策法規股。

教育部門在受理之日起三個月內以書面形式作出批準的決定,并送達申請人。

(三)審批程序

1.舉辦者提交籌設申請;

2.審批機關審核與簽署意見;

3.舉辦者按設置標準籌備;

4.舉辦者向審批機關提交相關材料;

5.審批機關對同意批準正式設立的民辦學校發放辦學許可證民政局法人登記公安局刻印章物價局核價縣質量技術監督局辦理法人代碼證地方稅務局辦理稅務登記證

二、變更(終止)程序

民辦學校舉辦者、辦學地址、名稱、層次、類別發生改變和終止,均須事先向縣教科體局提出書面申請,按程序辦理相關手續,經縣教科體局審查合格后,方可進行變更。

(一)變更程序

1.舉辦者更改程序

(1)應由舉辦者向教育行政部門提交書面申請書(寫明變更的項目、原因及涉及到的人員安置、財務結算、確保安全穩定等情況),填寫變更審批表一式2份。財務清算資料(由會計事務所整理造冊),新舊法人代表辦理交接手續。

(2)申請變更的要提交變更協議,新舊法定代表人的身份證(復印件),新法人代表學歷證書、個人簡歷、承諾書等材料及辦學許可證的正、副本(原件及復印件)及其他相關材料。

(3)公眾媒體登記事項的證明。

2.更改辦學地址程序

(1)由舉辦者向教育行政部門提交書面申請書:變更原因、原校址關于校舍所屬權、債權債務、設備處置情況;

(2)新校址資料法律文書(房產性質、租賃協議等)、新辦學校辦學地址及校舍平面設計圖;

(3)消防建筑工程許可意見書(備案)、消防建筑工程驗收意見書(備案)、食堂衛生許可證,校舍建設竣工驗收合格證或房屋安全鑒定證明;

(4)新學校采購的設備資產總賬;

(5)填寫變更申請表。

3.辦學名稱更改程序

(1)由舉辦者向教育行政部門提交書面申請書注明變更原因;

(2)在公眾媒體登記變更事項,提交資產資產明細表;

(3)填寫變更申請表。

4.其他變更程序

書面申請及變更內容所需的材料。

(二)辦學終止程序

1.民辦學校自己要求終止辦學的程序及依據

(1)向審批機關提交理事會(董事會)關于終止辦學的會議紀要。

(2)向審批機關提交終止辦學申請書(需寫明終止原因、財務清算情況、教職員工安置分流情況、學生安置情況)。

(3)向審批機關遞交申請時,必須攜帶財務清算報告和審計報告(原件一份,復印件一份),原件交給教科體局政策法規股審驗后退還,留復印件存檔。

(4)審批機關對上述情況進行審核無誤后,下發終止辦學決定并收回辦學許可證,同時銷毀印章,注銷登記。

以上四點依據:第1點的依據是《中華人民共和國民辦教育促進法實施條例》第四章第二十條;第2.3.4點的依據是《中華人民共和國民辦教育促進法》第八章的第五十七、五十八、五十九、六十條。

2、民辦學校因被吊銷辦學許可證或資不抵債被審批機關依法撤銷程序及依據

(1)審批機關組織對學校進行資產清算。

(2)民辦學校清償所有債務后的剩余財產,按照有關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處理。

(3)審批機關下發撤銷辦學資格的決定并收回辦學許可證,同時銷毀印章。

公章鑒定申請書范文第2篇

第一條  為了保障婚姻自由、一夫一妻、男女平等的婚姻制度的實施,加強婚姻登記管理工作,保護婚姻當事人的合法權益,依法處理違法的婚姻行為,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和《婚姻登記管理條例》的規定, 結合本市實際情況,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中國公民在本市行政區域內辦理結婚、離婚、復婚登記的,適用本辦法。

中國公民同外國人、華僑同國內公民以及香港、澳門、臺灣地區的居民同內地居民之間在本市辦理婚姻登記的,由市人民政府婚姻登記處按照國家有關規定辦理; 未取得國外居住權的出國留學生以及其他出國人員在本市辦理婚姻登記的, 由區、縣人民政府婚姻登記處按照國家有關規定辦理。

第三條  依法履行婚姻登記的當事人的合法權益受法律保護。

第四條  市民政局主管本市的婚姻登記管理工作,區、縣民政局負責本轄區內的婚姻登記管理工作。

市和區、縣人民政府的有關行政部門應當按照各自的職責, 支持配合婚姻登記管理機關做好婚姻登記管理工作。

第五條  各機關、團體、企業、事業單位或者組織有責任如實為本單位申請婚姻登記的當事人出具所需的證明,不得以任何借口阻礙或者限制當事人依法辦理婚姻登記。

第二章  婚姻登記管理機關

第六條  婚姻登記管理機關,在城市地區是街道辦事處或者區人民政府的民政部門; 在農村地區是鄉、鎮人民政府或者區、縣人民政府的民政部門。

第七條  婚姻登記管理機關的職責:

(一)依法辦理婚姻登記;

(二)依據婚姻登記檔案出具婚姻關系證明;

(三)依法處理違法的婚姻行為;

(四)宣傳婚姻法律、法規,倡導文明婚俗。

第八條  婚姻登記管理機關的婚姻登記管理人員, 應當由區、縣人民政府民政部門進行業務培訓,經考試合格,報市民政局核準后, 發給婚姻登記管理員資格證書。

未取得婚姻登記管理員資格證書的人員, 不得從事婚姻登記管理工作。

第三章  婚姻登記

第九條  申請婚姻登記的當事人,應當如實向婚姻登記管理機關提供本辦法規定的有關證件和證明,不得隱瞞真實情況。

婚姻登記管理機關辦理婚姻登記, 不得要求當事人出具有關法律、法規和本辦法規定以外的證件和證明。

第十條  當事人結婚的,必須雙方共同到一方戶口所在地的婚姻登記管理機關申請結婚登記, 填寫結婚申請書,簽名、按指印, 并持下列證件和證明:

(一)戶口證明;

(二)居民身份證;

(三)人事檔案所在單位或者戶口所在地的村民委員會、居民委員會出具的婚姻狀況證明;

(四)婚前醫學檢查證明或者婚前醫學鑒定證明;

(五)三張半身免冠三寸合影或者二寸單人像片。

已離婚的當事人申請再婚時, 除提交本條第一款所列的證件和證明外,還應當提交離婚證件( 包括離婚證或者解除夫妻關系證明書、人民法院已發生法律效力的離婚調解書、離婚判決書等) .第十一條  申請結婚的當事人雙方的戶口均不屬于該婚姻登記管理機關行政轄區的,不予登記;受當事人戶口所在地婚姻登記管理機關書面委托的,可予登記。

第十二條  婚姻登記管理機關對當事人的結婚申請進行審查, 對符合結婚條件的,應當即時予以登記,發給結婚證。結婚證上必須粘貼雙方當事人的像片,并加蓋鋼印。對離過婚的,應當在其離婚證件上注明本次結婚登記的時間和現配偶的姓名,加蓋公章后交還當事人。

當事人從取得結婚證起,確立夫妻關系。

第十三條  申請結婚登記的當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婚姻登記管理機關不予登記:

(一)未達到法定結婚年齡的;

(二)非自愿的;

(三)已有配偶的;

(四)屬于直系血親或者三代以內旁系血親的;

(五)患有法律規定禁止結婚或者暫緩結婚疾病的。

第十四條  申請結婚登記的當事人受單位或者他人干涉, 不能取得所需證明時,當事人應當提交書面申請,寫明不能取證的原因,由其所在單位證明情況屬實或者經婚姻登記管理機關調查屬實, 符合結婚條件的, 應當予以登記。

第十五條  當事人自愿離婚,并對財產和子女撫養等問題已有適當協議的,必須雙方共同到一方戶口所在地的婚姻登記管理機關申請離婚登記,填寫離婚申請書, 簽名、按指印, 并持下列證件和證明:

(一)戶口證明;

(二)居民身份證;

(三)人事檔案所在單位或者戶口所在地的村民委員會、居民委員會出具的介紹信;

(四)離婚協議書一式三份;

(五)結婚證件或者證明;

(六)二寸單人半身免冠像片各兩張。

第十六條  離婚協議書應當寫明雙方當事人的離婚意思表示、子女撫養、夫妻一方生活困難的經濟幫助、財產、住房及債務處理等協議事項。協議的內容應當有利于保護婦女和子女的合法權益。

第十七條  婚姻登記管理機關對當事人的離婚申請進行審查, 對符合離婚條件的, 自當事人提交所需證件、證明和離婚申請書之日起三十天內予以登記,發給離婚證,收回結婚證。離婚證必須粘貼像片,并加蓋鋼印。

當事人從取得離婚證起,解除夫妻關系。

第十八條  離婚的當事人一方不履行離婚協議的,另一方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訴訟。

第十九條  申請離婚登記的當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婚姻登記管理機關不予受理:

(一)一方要求離婚、另一方不同意離婚的;

(二)雙方要求離婚,但是對子女撫養、財產、住房、債務處理及夫妻一方生活困難的經濟幫助等事項未達成協議的;

(三)一方或者雙方當事人為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或者無民事行為能力人的;

(四)未辦理過結婚登記的。

第二十條  離婚當事人恢復夫妻關系的,按照結婚登記程序辦理, 可以不再進行婚前健康檢查。

婚姻登記管理機關對準予復婚登記的當事人發給結婚證, 并收回雙方的離婚證件。

第二十一條  婚姻登記管理機關對當事人的婚姻登記申請不予登記的, 以書面的形式說明不予登記的理由。

第四章  婚姻登記檔案和婚姻關系證明

第二十二條  婚姻登記管理機關應當建立婚姻登記檔案。

婚姻登記管理人員應當將對婚姻登記申請的審查情況和意見分別填入結婚申請書的“審查意見”或者離婚申請書的“審查處理結果”欄內,并簽字蓋章。

結婚申請書必須粘貼雙方當事人的像片并加蓋鋼印,連同雙方婚姻狀況證明、婚前醫學檢查證明或者婚前醫學鑒定證明一并立卷歸檔。離婚申請書必須分別粘貼當事人單人像片并加蓋鋼印,連同離婚協議書、單位介紹信、結婚證件、調查記錄一并立卷歸檔。

婚姻登記檔案應當按照檔案法和民政部的有關規定管理。

第二十三條  當事人遺失或者損毀結婚證、離婚證的,可以持人事檔案所在單位或者戶口所在地的村民委員會或者居民委員會出具的證明,向原婚姻登記管理機關所在區、縣民政局的婚姻登記管理機關申請出具婚姻關系證明。

第二十四條  區、縣民政局婚姻登記管理機關對當事人出具婚姻關系證明的申請進行審查,并根據婚姻登記檔案管理機關出具的查檔證明,自受理申請之日起十五日內,為遺失或者損毀結婚證的當事人出具夫妻關系證明書,為遺失或者損毀離婚證的當事人出具解除夫妻關系證明書。

夫妻關系證明書、解除夫妻關系證明書,與結婚證、離婚證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

第五章  監督管理

第二十五條  未到法定結婚年齡的公民以夫妻名義同居的,或者符合結婚條件的當事人未經結婚登記以夫妻名義同居的,其婚姻關系無效,不受法律保護。

第二十六條  申請婚姻登記的當事人不符合婚姻登記條件, 弄虛作假、騙取婚姻登記的,婚姻登記管理機關應當依照有關規定撤銷婚姻登記,對結婚、復婚的當事人宣布其婚姻關系無效并收回結婚證, 對離婚的當事人宣布其解除婚姻關系無效并收回離婚證,并對當事人處以200 元以下罰款。

第二十七條  對未達到法定結婚年齡以夫妻名義同居的, 當事人有單位的, 可以由其所在單位給予行政處分或者采取其他適當的限制性措施予以制止; 當事人沒有單位的, 可以由當事人所在的街道辦事處或者鄉、鎮人民政府采取適當的限制性措施予以制止。

第二十八條  有配偶的當事人重婚,其配偶不控告的,婚姻登記管理機關應當向檢察機關檢舉。

第二十九條  違反本辦法第十三條、第十九條的規定予以登記的,婚姻登記管理機關應當對婚姻登記的直接責任者給予行政處分或者吊銷其婚姻登記管理員資格證書;并對不符合婚姻登記條件的當事人撤銷婚姻登記, 收回結婚證或者離婚證。

第三十條  當事人認為符合婚姻登記條件而婚姻登記管理機關不予登記的,或者當事人對處罰不服的,可以依照行政復議條例的規定申請復議; 對復議決定不服的,可以依照行政訴訟法的規定提起訴訟。

當事人對行政處罰決定在法定期限內不申請復議、也不提起訴訟、又不履行行政處罰決定的, 婚姻登記管理機關可以依法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行。

第六章  附  則

第三十一條  婚姻登記證書、婚姻關系證明書以及婚姻登記申請書、婚姻狀況證明,由市民政局按照有關規定統一印制。

第三十二條  當事人領取婚姻登記證書和婚姻關系證明書應當交納工本費。工本費標準按照有關規定執行。

公章鑒定申請書范文第3篇

一、課題的選擇:

1、**市教育科學研究規劃工作,每五年根據全國、省、市教育科學規劃和本市教育改革、發展的需要,編制《**市教育科學規劃課題指南》。(以下簡稱《課題指南》),確定我市教育科學研究的主攻方向、重點項目和主要內容。

2、各學校或個人的教育科研課題的選擇,應根據《課題指南》的要求,結合學校迫切需要解決的重大問題及各自的學術優勢加以確定,努力反映課題的理論意義和實踐價值。所選課題應當研究目標明確,理論或實踐價值大,研究思路清晰,研究內容有層次且具體,研究的方法運用恰當規范。

**市教育科學規劃課題按其重要性分為重點課題和立項課題;按課題選擇的來源分為招標課題(根據《課題指南》選擇的課題)和自選課題(根據學校和個人的情況選擇的《課題指南》以外的課題)。

3、學校和教師個人要積極參與課題研究。特別是重點中學、實驗小學、示范幼兒園等單位都要有市級以上的研究課題,其它有條件的學校也要積極開展課題研究,并積極申報縣(市)、市級以上的研究課題。

二、課題的申報:

4、**市教育科學規劃辦依據《課題指南》,在五年規劃的第一年,發動、組織全市教育系統所屬部門、單位和教育工作者申報國家、江蘇省、徐州市、**市的教育規劃課題;在五年以后的其它四年內,視課題研究情況決定是否進行課題的滾動發展(一般中間滾動申報一次)。

5、國家、省級教育科學規劃課題的申報人,必須具有高級專業技術職稱。凡不具備此條件的,須由兩名且具有高級專業技術職稱的教師、專家或教育科研人員書面推薦。市、縣級教育科研課題的申報,對申報人不作專業技術職稱上的要求限制。經學校及縣(市)教育主管部門同意,均可進行市、縣級教育科研課題的申報。申報人應為課題負責人,即該課題的實際主持者,并在課題研究中擔負實質性研究工作。每項課題只能有一名負責人,一名負責人同一時間內只能負責一項課題。所負責的課題未完成者,不得申報新的研究課題。

6、凡申報教育科研規劃課題者,應對申報課題的意義、價值、該課題現有的研究現狀,完成條件、研究內容、研究方法等進行詳細的論證和設計,在此基礎上填寫《教育科學規劃項目申請評審書》一式四份(一份所在單位留存、一份由我市教科研管理辦公室留存、兩份報市級以上規劃辦留存)。申請人所在單位要對該課題申請書全面審核,簽署明確意見,并加蓋公章。縣(市)教育系統所屬單位和個人申請的課題,由本地區教育科研管理機構負責審核,并集中報市規劃辦。

三、課題的評審:

7、初審。市規劃辦按照第5、6條的要求對申報的課題進行資格審查和初步篩選。

評審市縣級教育科學規劃立項的課題的基本標準是:課題對我市教育改革和發展具有重大的現實意義、應用價值或理論指導作用;立論依據充足,研究內容和目標明確具體研究方法和步驟切實可行;課題負責人及主要參加者具有相應的知識基礎和研究能力,具備按計劃完成該課題的條件。對優秀中青年骨干申報的課題給予積極鼓勵,并適當優先考慮立項。

8、課題的評議和審定以會議方式進行。在評審中按照《課題指南》,遵循基本標準,堅持客觀公正的原則,充分發揮學術民主,采用無記名投標形式表決。各學校評審組通過的課題報市教育科學規劃領導小組審定和批準。

9、發文。經國家、省、市、縣批準的規劃課題,由相應的課題管理部門發文統一公布,并發給各課題負責人資格證書。凡立項課題,均列入“**市教育科研檔案”,其負責人及主要參加者可優先得到科研咨詢和培訓。

凡未經**市課題管理辦公室注冊申報的教育科研課題,均不納入統一管理。

四、課題研究過程的管理:

10、**市教育科學規劃課題的管理采取“突出重點、分級管理、分類指導”的工作方式。省級以上的課題、市級規劃課題中的重點課題,由市規劃辦會同課題負責人所在單位直接管理;市級立項課題、縣級課題,由縣級教科研部門會同課題負責人所在單位實施日常管理。校級課題由各單位自行管理。

11、規劃課題負責人及主要參加者所在單位,應對該課題研究加強領導和管理,在時間、人力、物力和經費等方面予以支持、保障。對有關人員考核時,參加課題研究的工作情況、研究成果應作為重要考核內容之一。

12、**市教研室對課題負責人及主要參加者進行教育科研方法培訓,并發放《**市教育科研培訓證書》,以提高研究者的管理水平和研究能力,促進課題研究深入開展。

13、規劃課題在研究進程中,教研室可應有關單位、個人的請示提供科研咨詢指導,組織同類相關課題的協作研究,幫助解決在課題研究中遇到的疑難問題。

14、加強立項課題研究的階段報告和檢查工作。課題負責人應于每年十二月底前提出本年度研究工作報告、階段性成果(論文、研究報告等)和下半年度研究工作計劃;并附所在單位意見。教研室將采取多種形式,對規劃課題的研究工作進行階段性檢查,并于次年初綜合檢查結果和各課題年度報告情況,向市教科規劃領導小組及有關部門、單位上報。

15、建立課題立項變更申報制度。經批準立項的市、縣級課題在研究過程中,因故需對研究方案、參加人員作重大調整或終止研究的,必須由課題負責人及其所在單位書面申明理由,經**市課題管理辦公室同意后逐級上報,并作出繼續研究、重新立項或終止立項的審批意見。否則,研究的課題不予鑒定結題。所批準的市級課題其課題承擔人連續六個月以上無正當理由毫無研究進展,經督促仍無研究進展的,視為自動終止課題研究。市級課題將由市規劃辦集中公布予以取消。

16、加強對立項課題的過程管理。管理的內容包括各個規劃課題的進展狀況、課題的各個方面變化情況、研究課題的階段性成果、研究的變更情況等。《**教育》將辟出專欄供課題研究者研究成果,以供研究同仁查閱。

17、研究課題完成后,課題負責人應向本人所在單位、縣及市規劃辦提出結題申請。

18、課題研究的經費及其管理。市級教育科研經費的籌集和使用本著“重點資助、多方籌集、專款專用”的原則,保證課題研究的順利進行。市教育局對于解決我市教育教學理論和實踐方面重大課題給予資助,資助的數額視課題研究程度和重要成果而定。研究經費的使用范圍主要用于該課題研究所需的出差、調查、實驗、資料、參加會議等費用。

五、課題研究成果的鑒定:

19、凡完成一輪實驗周期的實驗課題,都必須在完成后對成果組織鑒定。課題負責人及其所在單位應及時提出申請驗收報告,剝皮州市課題管理辦公室,以便幫助組織有關鑒定事宜。

20、課題鑒定前,被鑒定者應提前一個月提供如下一式五份資料:

①教育科學規劃項目申請評審書;

②課題研究總結報告;

③本課題研究最終成果及其附件。

21、課題鑒定時,被鑒定者要現場提供以下資料:

①課題的開題報告,研究方案及論證報告;

②教育科學規劃項目申請評審書;

③課題分年度實施計劃和執行情況小結;

④課題研究的背景資料目錄、收集的專題資料輯錄、各種調查、實驗、訪談等原始研究資料和記錄、學術研討活動等的記錄;

⑤課題研究的各方面階段性成果,最終成果及鑒定所需用的成果鑒定書(表格)、該課題的進一步研究或推廣意見;

⑥其它有助于說明課題研究績效的材料。

22、立項課題成果鑒定,一般由市、縣規劃辦及課題負責人所在單位共同組織。鑒定主要采取專家評議方式,包括會議評議和通訊評議。會議評議,通過召開鑒定會,組織專家結合現場考察對成果進行集體評議,當場作出結論;通訊評議,采用通訊方式,組織專家對成果分別進行書面評議,然后形成意見。鑒定所需經費,由課題負責人所在單位從本單位教育科研經費中支取。鑒定組專家人選市級以上課題由課題負責人所在單位和縣、市規劃辦共同商定。每個鑒定組一般由五—九名具有相關專業高級專業技術職務的專業組成,這些專家應至少來自三個單位,包括三名或三各以上徐州市教育科學學術委員會成員。

縣級以下課題由課題負責人向所在單位通過縣課題管理辦公室共同商定成果鑒定辦法:鑒定組成員參照市級以上課題鑒定組組成辦法降一級標準組成。

23、鑒定組專家應以實事求是的科學態度和方法,深入審查課題的論文報告和實情績效,對照課題申請書預期達到目標,對成果作出客觀、公正、全面的評議,由鑒定組長形成鑒定組集體意見,填入《教育科學規劃項目成果鑒定書》,并由鑒定組所有專家簽名。

24、鑒定完成后,課題負責人應將完整的成果、研究工作總結報告、成果鑒定書(原件)各一份送交市縣規劃辦備案。

25、驗收合格并具有重要學術意義或具有重大應用價值的研究成果,優先在《**教育》雜志上發表。

公章鑒定申請書范文第4篇

二手機動車轉讓合同范文1甲方(出讓方): 身份證號:

乙方(購買方): 身份證號:

一、經甲乙雙方友好協商,甲方將 品牌,牌照號 發動機號 車架號 首次上牌時間為 的二手車以大寫 元轉讓給乙方。其中相關交易費、評估費由 方負責,保險由 方負責。入籍、過戶、上牌由 方負責。雙方在看完出讓車輛簽訂本合同后即行生效。甲乙雙方無特殊約定按現場車輛狀態買賣雙方不得違約。如有一方違約則需付另一方車價款的10%作為違約金。

二、付款方式:

1、乙方選擇付款方式,合同簽訂后一次性付清

2、合同簽訂后付訂金 元,余款待 付清。

三、甲方保證車輛無法律糾紛,上牌無障礙,能正常辦理過戶、轉籍,如因此造成不能轉籍、過戶、上路行駛等一切責任均由甲方承擔。

四、乙方在未過戶上牌前如需先提取車輛,須上完保險否則出現一切責任與甲方無關,同時甲方有權不放棄,如客戶選擇在市場參加保險甲方除提供擔保外并承諾保費不高于同一保險公司標準。

五、其他約定

六、本協議如發生糾紛,協商解決。協商不成也可到市場辦公室或當地法院訴訟。

七、本協議一式兩份,雙方各執一份。

甲方(公章):_________乙方(公章):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簽字):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簽字):_________

_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 _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

二手機動車轉讓合同范文2轉讓方(甲方):

受讓方(乙方):

鑒于乙方在甲方組織的小車競價活動中對29臺小車(見附件清單)所報的價格為高于底價的最高價格,根據甲方有關此次競價活動的評審原則,確認乙方為該29臺小車的受買人,現經雙方協商一致,就有關車輛轉讓過戶事宜,達成如下條款:

一、轉讓車輛資料和交接:

1.甲乙雙方同意自車輛新行駛證發出且乙方付清轉讓款項當日辦理車輛交接,車輛由乙方自提,提車相關費用由乙方承擔;

2.該批29臺為整批轉讓,不作單獨或部門轉讓;

3.過戶分三批完成,每批約10臺車輛過戶,自本協議簽訂后三個月內完成全部車輛的過戶。

二、轉讓價格及付款方式:

1.轉讓價格為乙方參加甲方競價會的中標價格,即人民幣 元整(小寫 元);

2.乙方需要在本協議書簽訂時,付清總價款的90%,即 萬 仟 佰 元整(小寫 元),乙方交清90%款項后,雙方即辦理有關過戶登記等手續;

3.余款10%在新車輛行駛證發出當日付清,款項付清后雙方即辦理車輛交接。

三、雙方全力與義務:

1.乙方需按期付款,逾期三天仍未付清視乙方違約,甲方有權單方解除本合同,將車輛售予第三方,并不退還乙方已付款項;

2.甲方轉讓上述車輛來源及證件必須合法、有效,對該車輛擁有處置權,并未將車輛進行任何抵押,否則,一切經濟和法律責任由甲方負責;

3.車輛交接前,如有交通違章罰款和違法等責任由甲方負責;

4.車輛交接后,乙方負責該批車輛的保管和使用,若該車輛出現違章、違法、遺失、損壞等造成的損失均有乙方負責,與甲方無關;

5.經車管所鑒定,該批車輛因客管原因過戶不成功,甲方在乙方將車輛及證件完好交還后一次性全額退還車款;

6.車輛在甲方指定地點辦理過戶、路費、車船稅和購置變更手續,雙方負責提供相關過戶資料給交易中心,辦理車輛過戶等手續的費用由乙方承擔,若確認車輛無法過戶,甲方將全額返還乙方已付過戶費用。

四、本協議一式兩份,雙方各執一份,自雙方簽署蓋章后生效,若有未盡事宜,可由雙方協商解決。

甲方(公章):_________乙方(公章):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簽字):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簽字):_________

_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 _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

二手機動車轉讓合同范文3甲方:

乙方:

甲乙雙方公平、自愿的原則下,經雙方協商一致,簽定如下: 甲方所屬舊機動車轉讓:

(1)甲方轉讓給乙方 車壹輛,號牌為 車身顏色 發動機號 車架號 初次登記日期 成交價 大寫

(2)隨車手續:登記證書 行駛證 附加費 保險

(3)甲方負責提供車輛過戶(轉籍)所需:機動車登記證,企業代碼(或戶口薄、身份證),機動車過戶申請書(加蓋企業公章),單位介紹信等車輛所需要的一切過戶手續。

(4)乙方需提供車輛過戶所需要的一切手續。

(5)車輛成交前,如發生交通事故及違章罰款,所產生的費用由甲方負責。成交后,如發生交通事故及意外事故,所產生的費用由乙方負責。

補充協議: 本協議一式兩份,雙方簽字后生效。

甲方(公章):_________乙方(公章):_________

公章鑒定申請書范文第5篇

第一條為了加強城市房屋安全管理,保障房屋居住和使用安全,根據國家有關法律、法規,結合我市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本辦法適用于我市城市(含建制鎮)范圍內已建成交付使用一年以上的各類房屋(含構筑物,下同)。

房屋所有人、使用人均應遵守本辦法,協助有關行政主管部門共同做好房屋安全工作。

第三條本辦法所稱房屋安全管理是指為確保房屋安全正常使用,對建筑物及附屬物進行安全檢查、鑒定和對危險房屋進行綜合治理等的管理活動。

房屋安全檢查是指對房屋的主體結構、裝飾裝修和附屬設施的安全可靠程度進行查勘。

房屋安全鑒定是指對房屋的完好與損壞程度和使用狀況進行鑒別、評定。

危險房屋防治是指對結構已嚴重損壞或承重構件已屬危險構件,隨時有可能喪失結構穩定和承載能力,不能保證居住和使用安全的房屋進行鑒定、治理等的一系列活動。

第四條房屋安全管理遵循預防為主、防治結合、綜合治理、確保安全的原則。

第五條市房地產管理局負責*市中心城區范圍內的房屋安全管理。

各縣(市、區)房地產行政主管部門負責本轄區內城市房屋(含建制鎮)的安全管理工作。

建設、規劃、公共事業、安全生產監督、公安、教育、文化、消防、工商等行政管理部門應當按照各自職責,共同做好房屋安全工作。

房屋所有人的主管部門或者單位以及房屋的物業管理企業,應當協助有關行政管理部門共同作好房屋安全管理工作。

第二章安全管理

第六條房屋使用人應當按照房屋設計的結構和用途合理使用房屋,不得擅自改變房屋的使用性質、結構,不得拒絕、阻撓對房屋的維修和安全檢查。

第七條房屋使用過程中,禁止下列危害房屋結構安全的行為:

(一)拆除、破壞承重墻體、梁、板、墩、柱等結構的;

(二)在樓板或者陽臺板面等主體承重構件上超過設計標準增大荷載的;

(三)破壞或挖掘地下基礎的;

(四)安裝設施和設備影響房屋結構安全的;

(五)法律、法規和規章規定的其他危害房屋結構安全的行為;

第八條房屋所有人和使用人每年應對其使用的房屋進行全面的安全檢查,并建立房屋安全檔案,發現危險情況應及時向房屋安全鑒定機構提出房屋安全鑒定申請。

第九條房屋所有人或使用人需改變原房屋使用性質,明顯加大房屋荷載的,必須按設計部門出具的增荷設計方案實施,并必須向房地產管理部門提出申請房屋安全鑒定。

第十條室內裝飾裝修活動,禁止下列行為:

(一)未經原設計單位或者具有相應資質等級的設計單位提出設計方案,變動建筑主體和承重結構;(二)將沒有防水的房間或者陽臺改為衛生間、廚房間;(三)擴大承重墻上原有的門窗尺寸,拆除連接的磚、混凝土墻體;(四)損壞房屋原有節能設施,降低節能效果;(五)其他影響建筑結構和使用安全的行為。

第十一條公共場所用房(車站、賓館、飯店、醫院、學校、幼兒園、商場、交易場所、禮堂、文化娛樂場所、體育場所等)自投入使用起,每5年必須委托房屋安全鑒定機構進行一次房屋安全鑒定。

第十二條自然災害或人為事故發生后,危及房屋安全的,房屋所有人或使用人應及時向鑒定機構委托安全鑒定。

第十三條經鑒定為危險房屋的,房屋安全管理部門應督促房屋所有人及時加固或修繕治理危險房屋,拒不按照處理意見修繕治理,或使用人有阻礙行為的,房屋安全主管部門有權指定部門代修,或采取其它強制措施,發生的費用由責任人承擔。

第十四條異產毗連危險房屋的各所有人,應按照國家關于異產毗連房屋管理規定,共同承擔治理責任。

第十五條房屋所有人、使用人、直接利害關系人,發現房屋有險情或對房屋安全有疑問的,可以委托房屋安全鑒定機構進行房屋安全鑒定。

有危險癥狀的房屋,必須進行房屋安全鑒定。

第十六條達到或超過房屋設計使用年限尚需繼續使用的房屋,必須申請房屋安全鑒定,做出房屋完損等級評定,報房屋安全管理部門同意方可繼續使用。

第十七條經鑒定確認為危險房屋的,不得出租或從事經營性活動。

第十八條物業管理企業在所管轄區域內,對擅自改變房屋結構影響房屋安全的行為,應及時予以制止,并報告房屋安全管理部門。

第三章安全鑒定

第十九條市、縣(市)房地產行政主管部門應設立房屋安全鑒定機構,負責本轄區內城市房屋安全鑒定工作,并統一啟用“房屋安全鑒定專用章”。

第二十條房屋安全鑒定機構的主要職責是:

(一)具體負責本轄區房屋安全鑒定工作;(二)接受房屋安全鑒定委托,從事房屋安全鑒定業務;(三)負責承辦房屋安全糾紛的技術鑒定;(四)負責發放危房通知書,受委托對加固改造房屋進行鑒定;(五)參與房屋損毀事故的調查處理和搶險救災;(六)受委托對遭受災害侵害的房屋損壞程度及其安全性能進行鑒定;(七)承辦第十一條規定和房屋安全管理部門安排的其它例行安全鑒定。

第二十一條進行房屋安全鑒定時,須有兩名以上鑒定人員參加。特殊復雜的鑒定項目,鑒定機構可聘請有關專家或部門參與鑒定。

第二十二條房屋安全鑒定機構的鑒定人員,必須具備5年以上建筑設計或施工經驗,有助理工程師以上技術職稱,并經省建設行政主管部門組織的崗位培訓,取得《房屋安全鑒定崗位證書》方可上崗。

第二十三條房屋所有權人、使用人需要對房屋進行安全鑒定時,應提交下列資料:

(一)《房屋安全鑒定申請書》及申請人身份證明;(二)房屋所有權證或房屋租賃協議;受托管理他人房屋的,受托人須提交授權委托書或房屋產權人出據的書面證明;(三)房屋地質、設計、施工、竣工、修繕、裝飾裝修、改建、加層等有關技術檔案資料;(四)房屋安全鑒定所需要的其它資料。

當事人無法提供前款第(三)項資料檔案的,由房屋安全鑒定機構鑒定人員現場查勘、測試。

房屋安全鑒定機構自接到房屋安全鑒定委托書之日起5日內答復委托人是否予以鑒定。

倒塌的房屋,因特殊情況確需進行技術分析的,鑒定機構應受理鑒定。

第二十四條房屋安全鑒定工作應遵守下列程序:

(一)受理申請;(二)初始調查,摸清房屋的歷史、建筑物環境,搜集有關技術資料;(三)現場查勘、測試,記錄房屋的各種破損數據和狀況,并繪制草圖及拍照;(四)整理技術資料,進行檢測驗算;(五)全面分析,論證定性,綜合判斷,作出鑒定報告,提出處理建議;(六)簽發鑒定報告。

第二十五條房屋經現場鑒定后,房屋安全鑒定機構應當在15日內出具鑒定報告。特殊結構、難度較大的一般不超過30日。

第二十六條房屋安全鑒定報告應當符合下列要求:(一)鑒定人員簽字并注明職稱和崗位證書編號;(二)鑒定單位負責人簽字并加蓋鑒定機構公章;(三)加蓋“房屋安全鑒定專用章”。

第二十七條申請人申請房屋安全鑒定應當按物價部門核準的標準支付房屋安全鑒定費。經鑒定為危險房屋的,房屋安全鑒定費由房屋所有人承擔;經鑒定為非危險房屋的,由申請人承擔。

第二十八條經鑒定屬危險房屋的,房屋安全鑒定機構必須及時發出危險房屋通知書;屬于非危險房屋的,應在鑒定報告上注明在正常使用條件下的有效時限,一般不超過一年。

第二十九條被鑒定為危險房屋的,應分為以下四類進行處理:(一)觀察使用。適用于采取適當安全措施后尚能短期使用,但需要繼續觀察的房屋;(二)處理使用。適用于采取加固措施后,可解除危險的房屋;(三)停止使用。適用于已無修繕價值,暫時不便拆除,又不危及相鄰建筑和影響他人安全的房屋;(四)整體拆除。適用于整幢危險且已無修繕價值,需要立即拆除的房屋。

第三十條《房屋安全鑒定報告》是房屋安全鑒定的技術依據和申請辦理危房改造、維修、加固及房屋安全糾紛處理的合法依據。

非房屋安全鑒定機構以及無資格的房屋安全鑒定機構出具的鑒定資料無效。

第三十一條對鑒定機構出具的鑒定結論有異議的,可在收到《房屋安全鑒定報告》之日起20日內,報請市房屋安全主管部門另行指派鑒定機構重新鑒定,重新鑒定應另繳鑒定費。

第三十二條房屋安全鑒定參照標準:執行建設部頒發的《危險房屋鑒定標準》(JGJ125-99)和《民用建筑可靠性鑒定標準》(GB50292-1999);評定房屋完損等級執行建設部頒發的《房屋完損等級評定標準》;對工業建筑鑒定執行國家《工業廠房可靠性鑒定標準》;對公共建筑、高層建筑及文物保護建筑的鑒定還應參照有關專業技術標準、規范、規程。

第四章法律責任

第三十三條房地產管理部門人員以及房屋安全鑒定機構工作人員違反本辦法,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房地產主管部門責令其改正;造成損失的,應當承擔賠償責任,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一)故意將非危險房屋鑒定為危險房屋的;(二)因過失將危險房屋鑒定為非危險房屋,并在有效責任時限內發生事故的;(三)無正當理由拒絕受理委托、拖延鑒定時間造成事故和不良后果的;(四)工作人員、索賄受賄、的。

第三十四條房屋所有人違反本辦法有下列情形之一,造成他人損失的,應承擔排除危險、賠償損失的責任:(一)發現房屋損壞不及時維修,有險不查的;(二)經鑒定機構鑒定為危險房屋而未及時采取有效措施排除危險,給他人造成危害的。

第三十五條違反本辦法有下列情形之一造成損失的,行為人、使用人應承擔排除危險、賠償損失的責任:(一)房屋所有人或使用人擅自改變房屋結構、構件、設備和使用性質,任意拆墻打洞或對房屋使用不當的;(二)房屋使用人阻礙房屋所有人對危險房屋采取解危措施的;(三)行為人在房屋附近施工、堆物或碰撞,危及房屋安全而導致事故的。

第三十六條異產毗連或共有房屋,經房屋鑒定機構鑒定為危險房屋或已查出險情,一方提出防范解危措施,另一方拒絕或拖延而導致事故的,由拒絕或拖延方承擔責任。

第三十七條違反本辦法第七條規定,實施禁止行為危害房屋結構安全的,責令其停止施工,恢復原狀,依據有關規定予以處罰。

第三十八條違反本辦法第十條規定,擅自施工影響房屋結構安全的由室內裝修裝飾管理機構責令其停止施工,恢復原狀,依據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罰款。

第三十九條違反本辦法第九條、第十一條、第十二條、第十六條規定不經安全鑒定、擅自投入使用的,房地產管理部門不予辦理房屋交易和房屋所有權證,屬于商業用房、文體娛樂用房責令其停業,并按有關法律法規規定追究責任,并處以罰款。

第四十條違反本辦法第三十四六條、第三十五條、第三十六條規定,造成他人生命財產損失、構成犯罪的,由司法機關依法追究其刑事責任。

第四十一條當事人拒絕、阻礙、刁難房地產安全管理部門及其工作人員執行公務的,由公安機關依法給予治安處罰。以暴力、威脅辦法阻礙執行公務,已構成犯罪的,由司法機關依法追究其刑事責任。

第五章附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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