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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會治安調查報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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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會治安調查報告范文第1篇

一、問題之提出

新《刑事訴訟法》第268條規定:公安機關、人民檢察院、人民法院辦理未成年人刑事案件,根據情況可以對未成年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成長經歷、犯罪原因、監護教育等情況進行調查。這樣就使得原本活躍于各地少年司法實踐中的未成年人刑事案件社會調查制度(以下簡稱“社會調查”)正式被立法機關采納,也正式以法律規范的形式融入到少年司法制度之中。從原本散落于各處的法律法規到如今法律層面上的正式規定,未成年人刑事案件社會調查制度在我國的少年司法實踐中積累了大量的適用經驗,這對推動我國少年司法制度的完善有著重要意義。雖然新刑訴法對社會調查作出了明確規定,但筆者認為,這一規定僅僅具有原則性的指導意義,在一定程度上明確了社會調查的主體和社會調查的內容,但對于社會調查報告所應具有的法律屬性卻沒有明確規定。如果不能明確調查報告的法律屬性,就會使各地司法機關產生不同的理解,進而制定出不同的實施細則。這樣就會出現一個問題,即破壞法律適用的統一性,削弱此項制度所應該具有的實用性。例如,有的司法機關將其視為證據,可以在審理階段進行質證;而有的司法機關只將其視為量刑參考意見,由法官自由裁量。不同的屬性自然會產生不同的法律效果,因此如何在現有法律規制的條件下界定社會調查報告屬性,是未成年人刑事案件社會調查制度需要首先突破的難題。

二、社會調查報告屬性之不同界定及評析

我國未成年人刑事案件社會調查制度源于實踐,其在施行初期并無普遍性法律的規制,所以各地司法機關對其法律屬性的認定并不相同。例如河南省蘭考縣法院將調查報告作為證據使用,允許訴訟參與人提出質疑,然后由社會調查員進行解答。而江蘇省的部分法院將社會調查員作為一種較為特殊的訴訟參與人對待,賦予其類似鑒定人的訴訟地位。隨著社會調查司法實踐的不斷發展,其在少年司法中所扮演的地位越來越重要,理論界對其研究也越發深入,總結各地的司法實踐經驗,學界大體上將社會調查報告界定為三種不同屬性:即品格證據說、鑒定意見說、量刑參考說。

(一)品格證據說

持該種觀點的學者較為普遍,其認為未成年人刑事案件社會調查也就是指未成年人的人格調查或是品格調查,而調查的主要內容便是未成年人的“人格”或是其“品格”,所以社會調查報告的法律屬性為品格證據。之所以認為社會調查就是品格調查,主要是從人身危險性的角度來進行考量的。因為品格是人身危險性的重要表征,“通過考察行為人的人格特點并加以科學分析,才能使人身危險性的評估更加準確、可靠”。那么為何要考慮人身危險性這一要素呢?這主要是和社會調查的目的有關。因為未成年人刑事案件的社會調查的理論基點在于刑罰的教育感化功能。未成年人在成長過程中,他們的心理狀態往往不夠穩定,而且自制能力差,加之受外界的不良影響,所以其大多是出于偶然原因走上犯罪道路,比如因心血來潮、一時沖動等,他們所實施的犯罪并不一定都是有預謀和有計劃的,因此大多數未成年人罪犯并非“罪大惡極”者。少年司法方針主要是考慮如何教育并改造未成年罪犯,這里就要放棄刑罰傳統上的報應和威懾功能,轉而找到案件處理方式和教育改造的最佳“結合點”。對未成年人進行社會調查,找出犯罪原因,了解其人身危險性和再犯可能性,將對其未來的教育改造產生積極的推動作用。“人格調查制度對于量刑具有重大影響,其充分考慮犯罪人的人身危險性,通過審判前調查所獲得的犯罪人的人格特征正是其人身危險性的表癥。”因此,社會調查報告所反映的內容便具有品格證據的性質。

筆者認為,產生于我國司法實踐中的社會調查,其報告的法律屬性并不能簡單地納入“品格證據”的范疇。而未成年人刑事案件社會調查制度也不能單純地等同于人格調查或品格調查制度。一是因為“品格證據”屬于“舶來”的法律詞語,其并沒有反映在我國的相關法律規范中。從我國刑事訴訟法的現有規范來看,其法定證據種類中并不包含“品格證據”。如果將其納入現有的證據種類中,就會破壞證據適用的法定性。二是從《刑事訴訟法》第268條的規定來看,社會調查的主要內容為“成長經歷、犯罪原因、監護教育”等情況。雖然“等”字屬于列舉未完,但從上述三個要素來看,社會調查的主要方向不僅包括犯罪主體情況的調查,也包括犯罪原因的調查。所以說未成年犯罪嫌疑人或被告人的“品格”即人身危險性只是社會調查的一個調查選項,將其統稱為“人格調查”不免會以偏概全。雖然社會調查以行為人為核心而展開,目的在于全方位掌握行為人的個體情況,但是其最終目的是并不只是對行為人主觀惡性的分析和預測,它還包括行為人社會危險性方面的分析,而這其中顯然又會考慮眾多的社會因素。再者,因為個人生活經歷的多樣性也就決定了人格或品格的內涵具有復雜性,決定人格的因素有很多,社會因素和生理因素等都會對人格的形成產生影響,人格調查實際上就是追蹤個人在社會生活中的軌跡,其并不能脫離社會屬性。三是要對“品格證據”作出正確的理解。雖然對其概念的表面含義不難理解,但作為英美證據法中的一個重要規則,它的適用卻十分復雜。“英美法上使用未成年被告人品格證據的目的有二:一是證明案件的某些爭議事實或附隨事實,二是攻擊未成年被告人的可信性。”另外,它還會對被告人的定罪過程產生影響。因為未成年人品格證據的提出會給未成年人本身和案件的審理帶來風險,所以它的提出有一定的限制條件。而我國司法實踐中的社會調查,它的調查內容并不是查明案件事實或爭議事實,而是犯罪原因的歸納,所以并不對定罪產生任何影響,主要作用是在刑罰個別化原則下對量刑和未來幫教上的考量。再者刑訴法268條對社會調查的啟動并沒有附加任何限制性條件。綜上所述,英美法下的“品格證據”與我國少年司法實踐中的社會調查不可相提并論。

(二)鑒定意見說

將社會調查報告視為一種特殊的鑒定意見,是近來不少學者的主張。“無論從形式、內容還是形成的過程來看,社會調查報告的類型視為鑒定意見都符合《刑事訴訟法》的證據規定。國外立法也有類似的規定。例如,《日本少年法》第9條規定:進行前款規定的調查,務必調查少年、監護人或者相關人員的人格、經歷、素質、環境,特別要有效運用少年鑒別所提供的關于醫學、心理學、教育學、社會學以及其他專門知識的鑒定結論。美國也是采用類似的做法,由鑒別中心或鑒別所負責社會調查工作。”在部分地區的司法實踐中,也將社會調查員的地位等同于鑒定人,獨立于控辯雙方之外。

筆者不贊同上述說法,社會調查報告不能等同為一種特殊的鑒定意見。雖然在司法實踐中,部分地區社會調查工作由專業的社會工作者來承擔,其運用自身所具有的專業知識和理論素養,對調查中所涉及的專門性問題通過分析和判斷形成一份高質量的社會調查報告,從某些方面看和傳統的司法鑒定者的工作相同。但筆者認為我國刑事訴訟法下規定的鑒定意見并不具有包含社會調查報告的可能性。第一,因為根據《司法鑒定管理決定》的要求,我國對于鑒定機構的資格和條件有著原則性的要求。鑒定機構的設立和鑒定業務的開展必須要經過相關機構的登記和公告,鑒定人的資格和要求也有法律規定。而且從現有規定看,我國鑒定工作根據鑒定對象可分為“法醫類鑒定”、“物證類鑒定”和“聲像資料類鑒定”。將社會調查強行納入鑒定意見,與現有法律法規相抵觸,因此,不能直接套用外國的規定在我國使用。第二,鑒定意見為“鑒定人對與案件事實有關的某些專門性問題進行鑒別、分析后所作出的判斷”。可以看出,案件事實也包含了定罪事實,即犯罪構成要件的事實,鑒定等同于事實調查,也就是對與定罪事實有關的專門性問題進行分析。但是社會調查不涉及對被告人定罪情況的考慮,并不調查與犯罪構成有關的行為和結果事實。第三,從法律責任的角度考慮,如果鑒定人故意作出虛假鑒定或不實鑒定,就要承擔相應的法律責任。但是在第268條也沒有規定虛假調查報告的法律后果,因此不能貿然認為其屬于鑒定意見,也不能將國外的制度不加辨別地適用于我國的司法實踐。將社會調查報告等同于鑒定意見,其在形式上是想將社會調查報告納入法定的證據種類,但實質上是將由專業性工作人員作出的調查報告等同于“專家意見書”,這樣也是不妥的,同證據能力法定化和證據形式法定化原則相悖。雖然其中會包含專家事實意見,但對案件事實卻不是親身感受的,也并不是對案件事實的陳述。

(三)量刑參考說

持該種觀點的學者認為我國的未成年人社會調查不涉及案件事實本身的調查,因為“調查報告的內容與犯罪事實是否存在、是否有罪、罪責輕重等均無關聯,不能稱之為刑事證據,只能作為法庭對未成年人刑事案件在量刑時的一種參考。”該種觀點立論的主要依據便是證據的基本特征。根據通說,證據具有客觀性、關聯性和合法性。社會調查報告之所以不是證據,就是在于其并不具有關聯性。因為證據的關聯性是同案件事實存在的某種聯系,因為證據是在案件發生過程中產生的,它同案件事實之間存在著必然的和客觀的聯系,對證明案情十分重要。而這里的案件事實正如上所述,主要是關于行為和結果的事實,是定罪事實。而社會調查所反映的內容卻同案件事實沒有必然和客觀的聯系,例如社會調查中關于犯罪原因的探查,其同案件事實的發生雖然有某種聯系,但卻不是必然聯系,只是偶然或間接聯系。而且社會調查中必然會涉及到第三人對未成年人的評價,這些都具有很強的主觀性,和案件事實并沒有客觀的聯系。

將社會調查報告視同量刑參考的觀點避免了前兩種觀點的“違法”嫌疑,從現有的法律規范上來說,確實沒有突破證據的法定種類的限制。但這并不表明將調查報告視為量刑參考是沒有問題的。筆者認為,從社會調查報告本應具有的“應然法律效果”和“應然社會效果”來看,還是有很大問題存在的。如果將其視為一般的量刑參考意見,則難以發揮社會調查報告應有的法律效果和社會效果,最終使社會調查的適用效果“大幅縮水”。因為量刑參考意見只是在量刑階段作為一種特殊的訴訟材料提交法官,其所反映的內容只能依據法官的自由心證予以采納。但是依據刑事訴訟的證明原則,一項訴訟材料在取得證據能力之后才可以對它的證明力運用自由心證進行綜合評判。而證據能力的獲得要經過法定的調查程序。那么量刑參考能否獲得證據能力?另外,控辯雙方如果對其真實性產生異議,能否適用質證程序?這都是深入研究后留存的疑問。因此筆者認為,將社會調查報告視為量刑參考意見仍然不妥,因為不能對其內容的真實性經過法定程序的檢驗。如果只是提交法官單純的量刑建議,勢必會使社會調查的內容形式化和單一化,使其無法真實反映未成年人的各項情況,以至于法官無法把握刑罰的裁量和后期的幫教矯治,削弱社會調查的法律效果和社會效果。

三、社會調查報告屬性之重新認識

上述幾種觀點都不能準確地界定社會調查報告的法律屬性,這就需要以另一種視角來解析其法律屬性。可以說上述對社會調查報告屬性的認識都是在我國刑事訴訟傳統的定罪量刑相混合模式下進行的。能否以另一種視角重新審視社會調查報告的屬性?筆者認為這是可行的。在這里首先要重新認識未成年人刑事案件社會調查制度。

(一)未成年人刑事案件社會調查制度之重新認識――定罪與量刑的分離

之所以要重新認識社會調查制度,是從定罪和量刑程序的角度出發的。一般來說我國刑事訴訟是定罪和量刑程序相混合,量刑事實的認定并不需要經過獨立的訴訟程序。但未成年人刑事案件社會調查制度經過多年的司法實踐,量刑前社會調查的發展和成熟已經使少年刑事訴訟體現出定罪程序和量刑程序的分離。之所以得出上述結論,一是因為未成年人刑事案件社會調查制度的作用便在于使量刑更加規范化和科學化,進而推進量刑程序相對獨立化。從社會調查的內容可以看出,其并不反映案件事實,而是圍繞未成年人的個人家庭情況、社會環境和犯罪原因等因素來展開,這些因素都是量刑過程中法官所應考慮的酌定情節。考慮到這些因素在未成年人實施犯罪過程中或大或小的影響,加之對其未來人生發展的考量,法官必須在量刑時慎之又慎。繼續延續傳統的定罪量刑相混合的模式,法官可能無法掌握大量的酌定情節等材料,所以有必要將量刑從定罪程序中分離。二是因為定罪與量刑相分離的訴訟模式有法可依。根據《關于規范量刑程序若干問題的意見(試行)》以及《人民法院量刑指導意見(試行)》,法院在審理活動中應當保證量刑活動的相對獨立性,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偵查機關或者辯護人委托有關方面制作涉及未成年人的社會調查報告的,調查報告應當在法庭上宣讀,并接受質證。從上述相關規定可以看出,對影響量刑的社會調查報告可以經過質證程序,說明社會調查報告的適用便是在定罪與量刑相分離的模式下生成的。

(二)社會調查報告屬性在定罪一量刑分離模式下之重新認識

上述已經闡明未成年人刑事案件的社會調查報告是在定罪一量刑分離模式下生成的。社會調查報告適用于相對獨立的量刑程序,所以其法律屬性便是量刑證據材料,即用來證明量刑事實的載體。

有的學者認為,“社會調查不是對未成年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作案事實的調查,與案件本身沒有必然聯系。因而,顯而易見,社會調查報告的性質不是證據的屬性”。許多學者也認為社會調查并不反映案件事實,所以其缺少證據所應該具有的關聯性。但筆者認為,上述結論都是在定罪量刑一體化的角度下得出的,即在不區分定罪證據和量刑證據的基礎上作出的論斷。誠然,證據的關聯性必須要求證據同案件事實存在某種聯系。但是,在定罪―量刑程序分離模式下,在量刑過程中也存在相應的影響量刑的客觀事實,即量刑事實。“案件事實”完全可以進行擴大解釋,可以分為定罪事實和量刑事實,這兩個因素合起來就影響了一個案件的定罪量刑。這里所作出的擴大解釋是有法可依的。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的解釋》第64條的規定,運用證據證明的案件事實即包括了“被告人有無從重、從輕、減輕、免除處罰情節”,又包括“與定罪量刑有關的其他事實”。這也就是說,影響量刑的事實完全屬于案件事實,而社會調查所記載的事實同定罪無關,但卻影響量刑事實的認定。

既然社會調查報告同量刑息息相關,那么接下來又會產生另一個問題,即社會調查報告是否就是量刑證據?筆者將其認定為量刑階段的證據材料,而不是量刑證據。此處關于證據和證據材料的區分,一方面會涉及到二者屬性的認定,另一方面也同社會調查報告所記載的事項有關。

對證據和證據材料的區分關鍵是要明晰證據的定義。我國刑事訴訟法將證據定義為“可以用于證明案件事實的材料”。這里的“材料”不是指證據材料,而是指同案件事實有關聯性的材料,并且經過各種證據規則查證屬實。那些同案件事實無關聯,或者未經證據規則查證的材料,則是證據材料,它只是案件證據的“來源”,并不是證據本身。證據材料只有經過各種證明規則查證屬實才能取得證據資格,才能具有證明能力。因此,證據資料和證據之間應該有證明規則的鏈接。在《關于規范量刑程序若干問題的意見(試行)》中規定社會調查報告可以接受質證,表明報告所記載的事項需要經過法定的證明規則來查證屬實,進而也表明了其只是證據材料,并不是證據本身。因為證據材料只有經過法定的證據調查程序之后才能取得證明能力,接下來才能對有關事實進行認定,才能納入法官自由心證的范圍并成為裁決的依據,而那些未查證屬實的事項則被排除在證據之外。所以說,社會調查報告所記載的事項只有經過法庭的質證程序后,才能取得證據資格,法官才會根據自己的自由心證對調查內容進行采納,那些被采納的內容才會對量刑事實的認定產生影響。這里需要說明的是,由于定罪和量刑程序的分離,定罪程序在堅持“無罪推定”的原則下必須要對定罪事實堅持嚴格證明原則,對證據種類和取證方法必須堅持合法性原則,即證據資料必須為法定證據種類,獲取這些證據資料的手段符合法律規定。而量刑程序是一個獨立的階段,是在認定行為人有罪的前提下而啟動的,所以其證據材料的認定不必堅持“無罪推定”原則,以自由證明即可,證據種類和取證方式不受法定證據方法的限制,但其若要認定為量刑證據也要遵循一定的證明規則。

另一方面,從社會調查報告所記載的內容來看,其也只是證據材料。因為社會調查報告需要反映未成年人人身情況的多方面內容,包括成長經歷、監護教育、犯罪原因等許多情況,而這些內容又多具有社會屬性,其是通過調查員多方走訪而來的,其中必然摻雜著主觀的成分,加之調查報告一般都附有調查員的事實分析和法律建議,這其中也都包含眾多主觀因素。而證明案件事實相關的證據則需要滿足三個條件,即客觀性、關聯性和合法性。客觀性要求排除個人的主觀判斷,而且其來源必須保證客觀真實性;關聯性則要求其同案件事實必須要有某種聯系;合法性則要求證據必須要依照法定程序取得。就現階段來說,我國法律對未成年人刑事案件社會調查的規定過于原則化,其并沒有規定詳細的調查程序,且其調查內容并不都具有客觀性,其中必然摻雜著被調查對象或調查員的主觀判斷。因此,現在就貿然承認其為“證據”則操之過急,其只是由眾多材料堆砌而成的證據材料。

社會治安調查報告范文第2篇

關鍵詞:農村居民社會安全感社會治安狀況

一、研究背景

我國有60多萬個行政村、300多萬個自然村,有9億多人口生活在農村。農村和諧穩定是農村發展的基礎,也是全國和諧穩定的基礎,農村社會安全問題始終是一個不可回避的問題,而且是一個急需解決的問題。

第六次人口普查顯示:目前我國60歲及以上人口占13.26%,比2000年人口普查上升2.93個百分點,其中65歲及以上人口占8.87%,比2000年人口普查上升1.91個百分點。我國已經進入了老齡化社會。全國老齡辦2009年年初的《農村空巢、類空巢家庭老人狀況調查報告》表明:全國農村老年空巢和類空巢家庭共3288萬戶,占農村老人家庭總戶數的48.9%;空巢、類空巢家庭中的老人共4742萬人,占全國1.08億農村老年總人口的43.9%;

另據民政部的相關統計,目前全國有8700萬農村留守人員,其中包括2000萬留守兒童、2000萬留守老人和4700萬留守婦女。農村“空巢”與“空殼”化以及老齡化給農村社會治安帶來的直接影響就是農村社會治安管理乏力與混亂,諸如流動人口犯罪等新問題也漸成趨勢。雖然近年來在國家的強力打擊之下,社會治安狀況總體有所好轉,但農村地區作為社會治安管理的薄弱環節,社會治安狀況依然令人堪憂。嚴峻的社會治安狀況形勢直接影響到農村居民安全感的提高

二、農村地區居民的安全感

為了能更好地了解農村地區的社會治安現狀,明確城鄉之間居民安全感之間的差異,我們以湖北省廣水市廣水街道辦、應山街道辦以及楊寨鎮、關廟鎮為樣本,采用安全感指標體系以及問卷調查的形式,對該地區的農村居民的安全感進行了調查,并采取加權平均的方法結合調查數據結果算出了以該地區為代表的農村地區居民安全感指數。

在安全感指標體系的選取過程中,我們選擇了一種既能被大家所普遍接受,又比較全面的指標體系,并在此基礎上設計了調查問卷。之所已選擇這一種指標體系,在于它充分地結合了安全感的概念特點,考慮到了主客觀因素對安全感的影響,分類清晰,層次明確。具體的指標體系如下表:

其中,在指標計算過程中,指標權重的確定,我們采用的是根據調查統計數據的結果,先確定各因素在指標體系中的貢獻率,然后根據各因素貢獻率的大小確定不同層次指標的權重。我們最先確定的是上表中三級指標的權重,即因素層指標權重。然后,在因素層指標權重基礎之上,運用區組因子權重計算公式,確定了四級指標的權重,即指標層權重。以下是不同層次因素的指標權重:

在個體指數的計算上,根據問卷選項的特點,其中完全符合和有點符合屬于認同選項,有點不符合和完全不符合屬于不認同選項,個體指數的計算公式為:

個體指數(g)=認同比例-不認同比例

在類指數的計算上,我們結合前面指標層權重,采用的是個體指數加權平均的方法。它的計算公式為:

其中l類指數;g為個體指數;f為個體指數的權數。

同理,在綜合指數的計算上,也是結合因素層權重,采用類指數加權平均的方法。它的計算公式為:

其中z 為綜合指數;l為類指數;f 為類指數權數。

由于類指數權數之和 為1,所以

根據上面的個體指數、類指數、綜合指標運算公式以及指標項和因素相權重,采用加權平均的方法,我們能夠得到以湖北省廣水市為代表的農村地區的安全感指數為73.9%。

三、安全感指數所反映的問題

以上數據顯示對農村安全感影響最大的四因素分別是:執法情況、災害事故、環境秩序和違法犯罪情況。其它的因素對社會安全感也有影響,但是相對較弱,權重在0.1以下。同時從數據中也可以看到,在執法狀況類因素中警力配置和破案質量比較關鍵,出警速度影響相對較弱;在災害事故中疫病傳播影響最大,另外食品安全和突發自然災害影響也較大;在環境秩序因素中,社會活動影響較大,其次就是環境因子和社會控制因子;在違法犯罪因素中,財產侵害和暴力侵害對安全感影響很大,是危害農村地區社會治安狀況的重要因素。

綜上,農村安全感主要由農村地區社會治安狀況決定,其中以執法情況和違法犯罪情況為主,而這兩個因素發揮是可以控制的,相對于災害事故和環境秩序來說,它們具有更好的可控性。因此從一定意義上說,除了一些不可控的自然因素之外,社會安全感主要受社會治安狀況的影響和制約。

雖然沒有明確衡量標準,說什么樣的安全感指數是可以接受的以及安全感提高一個百分點意味著什么。但我們可以通過與其他省份公布的安全感指數做一個比較分析來進一步了解農村地區的社會治安現狀,以及城鄉之間在社會安全感和社會治安狀況方面的差異。

以下是一些省份2010年的社會安全感指數:中新網信息顯示江西當年安全感指數為95%;重慶市政府信息顯示重慶當年安全感指數超96%,居四個直轄市之首;河南黨建網信息顯示河南省當年安全感指數達95.07%,全國領先。黑龍江日報數據顯示黑龍江當年公眾安全感指數達94.9%;另據中國日報數據顯示,貴州當年安全感指數為86.98%;山西新聞網數據顯示山西當年安全感指數為87.5%;解放網新聞晚報上數據顯示上海當年的安全感指數為84.06%;天山網數據顯示當年新疆安全感指數為82.38%。而以湖北廣水為代表的農村地區安全感指數只有73.9%,甚至遠遠落后于西部地區省份安全感指數的平均水平,安全感指數普遍偏低,農村地區的社會治安狀況相對較差。

四、結論與政策建議

社會治安調查報告范文第3篇

[關鍵詞] 投資環境;綜合評價;影響因素

牡丹江市的投資環境評價是吸引外來投資建設中的重要環節之一。通過對牡丹江市投資環境的綜合評價,可以清楚地掌握影響外商投資的主要因素,明確牡丹江市自身的優勢與不足,確定如何擴大優勢產業及改善劣勢產業發展方向,進而明確吸引外商投資重點,增加外來資金,引導資金流向,優化外商資金組合,推動城市產業結構優化與升級。

1 評價方法的選擇

進行投資環境多指標綜合評價時,如何確定各因素指標的是關鍵性的問題。因此,在研究各個指標對投資環境影響時,應盡量采用盡量減少人主觀影響因素且易于操作的方法。美國匹茲堡大學教授薩蒂(A.L.Saaty)在20世紀80年代提出的層次分析法(Analytical Hier-

archy Process,AHP)由于綜合了專家們的經驗和看法,又具有一定的數學基礎,所以能夠通過建立判斷矩陣的過程,逐步分層地將眾多復雜因素綜合起來[1]。本文基于層次分析法對牡丹江市投資環境進行綜合定量分析,找出各項指標對外商投資的影響程度。

2 評價指標體系建立的框架

投資環境是一個綜合的動態的開放的系統,它是由各級子系統以、次級子系統以及最低層次元素綜合構成的有機整體。根據投資環境的各個評價指標建立的基本原則,結合牡丹江市區域投資環境調查報告[2]的調研成果,本文選取了25項指標,建立牡丹江市投資環境的綜合評價指標體系。

如表8所示,城市投資環境評價指標體系分為投資環境系統層、子系統層、因素層和具體指標層四個層次[3]。投資環境系統包括經濟環境、基礎設施、社會生活環境、政策法律環境四大子系統,四大子系統又涵蓋6個因素層,即城市形象、政治環境、經濟環境、社會環境、科技文教、政策法律。6個因素層包括了25項指標。

2.1 經濟環境

經濟環境是一個城市經濟實力和吸引外資活力的綜合體現,對城市投資環境優劣起著的決定性因素。本文根據牡丹江市區域投資環境調查報告選取了市場規模、投資與經營成本、當地配套設施、工資水平、金融市場,這五項作為反映城市整體經濟水平的指標。其中投資經營成本、當地配套設施兩項指標作為體現城市經濟外向化程度;市場規模、工資水平、金融市場這三項作為反映城市自身發展規模和潛力。

2.2 基礎設施環境

基礎設施是城市投資環境的最根本的條件,是發展外向型經濟的物質基礎。本文根據牡丹江市區域投資環境調查報告選取了交通設施、供電設施、供水設施、供熱設施、園林綠化、休閑場地、文化交流設施等七項指標作為反映牡丹江市投資環境評估的硬件指標。其中供電、供水、供熱設施等指標作為反映城市自身物質基礎條件,交通設施、園林綠化、休閑場地、文化交流設施等指標作為反映城市對外吸引投資活力因素指標。

2.3 社會生活環境

良好的社會生活環境是城市投資環境重要的支持和保障,是吸引外商投資重要的參考保障之一,它一個城市的精神文明程度和智力支持的重要標志之一。根據牡丹江市區域投資環境調查報告,本文選取社會治安、市民精神狀態、政府辦事效率、社會保障體系、教育水平、科技實力、信息生產與、高級人才人口數等八項指標。其中社會治安、市民精神狀態、政府辦事效率、社會保障體系來反映人居環境質量;教育水平、科技實力、信息生產與、高級人才人口數反映城市的智力支持。

政策法律環境

建立公平正義政策法律環境是城市建設投資環境環境的制度保障。良好的政策法律環境可以從根本上解決外商投資的顧慮,堅定外商投資的信心。高科技術產業政策、貿易服務產業政策、市場秩序與公平競爭、知識產權保護、司法公正性五項指標集中反映了城市法制文明建設的成果。其中高科技產業政策、貿易服務產業政策、知識產權保護屬于服務性保障;市場秩序與公平競爭、司法公正性屬于制度性保障。

3 基于層次分析法的城市投資環境綜合評價

基于層次分析法的投資環境評價系統首先要構造判斷矩陣以確定各層次直至具體指標的權重。具體步驟如下[3]:

第一步,構造同一層次下的兩兩比較矩陣。判斷矩陣通過各目標兩兩比較其重要性而得出。理論上來說,判斷矩陣中各aij應為不同目標重要性的相對比率的精確數值,但是實際操作中較難做到這一點,因此一般采用分等評分法來粗略估計其相對重要性。本文采用9/9-9/1標度方法(見表1),對同一層次下兩兩子系統、因素間的重要性進行判斷,構造各層次判斷矩陣。以目標wi與目標wj兩兩比較為例,其標度方法如下:若wi與wj同樣重要,令aij=9/9,aji=9/9;若wi比wj稍微重要,令aij=9/7,aji=7/9;若wi比wj明顯重要,令aij=9/5,aji=5/9;若wi比wj強烈重要,令aij=9/3,aji=3/9;若wi比wj極端重要,令aij=9/1,aji=1/9;若介于以上中間,令aij=9/8、9/6、9/4、9/2,aji=8/9、6/9、4/9、2/9。

第二步,層次單排序及其一致性檢驗。層次單排序的目的是對于上層次中的某因素而言,確定本層次與之有聯系的元素重要性次序的權重。根據公式:

計算判斷矩陣A的最大特征根λmax及其對應的特征向量W,經歸一化后即為同一層次相應因素對于上一層次某因素相對重要性的排序權重。這一過程就稱為層次單排序。

同時為了檢驗判斷矩陣的一致性,需要計算它的一致性指標CI

然后查取相應隨機一致性指標RI9(見表2),計算隨機一致性比率CR。

對判斷矩陣的一致性進行檢驗。當隨機一致性比率CR≤0.1時,認為判斷矩陣具有滿意的一致性,否則需要對判斷矩陣的元素進行調整,直到滿意為止。

第三步,層次總排序及其一致性檢驗。計算同一層次所有因素對于最高層相對重要性的排序權重,稱之為層次總排序。在本文中,是指子系統層、因素層、指標層從高到低,根據層次單排序的計算結果,逐層推求層次總排序權重向量,并計算總排序隨機一致性比率CR,進行一致性檢驗。計算公式如下:

CIi是與AI相對應的B層次中判斷矩陣的一致性指標。RIi為與Ai相對應的B層次中判斷矩陣的隨機一致性指標。當CR≤0.1時,認為層次總排序具有滿意一致性。否則需要對本層次的各判斷矩陣進行調整,直至使層次總排序具有令人滿意的一致性。

根據以上理論方法,可以得到牡丹江市城市投資環境評價體系的系統層及各子系統層的判斷矩陣(見表3―表7)。

4 結論

通過對牡丹江投資環境各個因素的綜合評價可以看出(見表8),投資者在子系統層的四個要素所考慮的順序為經濟環境、基礎設施環境、社會生活環境、政策法律環境,所以在吸引投資首先要盡快建立良好的經濟環境。在經濟環境中吸引資因素的順序為市場規模、金融市場、投資經營成本;在基礎設施環境中吸引外資因素的順序為交通設施、供水、供電、供熱;在社會生活環境中吸引外資因素的順序為政府辦事效率、社會治安、社會保障體系;在政策法律環境中吸引外資因素的順序為貿易服務產業政策、市場秩序與公平競爭。利用對各個因素的權重排序,可以清楚的了解牡丹江市在改善投資環境中首要急需解決的問題,為決策者提供理論支持。

文獻

[1] 許樹柏.層次分析法原理[M].天津:天津大學出版社,1988(5):122-125

[2] 牡丹江市區域投資環境與城市形象調查[R].牡丹江:2011年

[3] 殷煥武,張寶柱.城市投資環境綜合評價方法研究[J].城市問題,2006年,第8期:54-57

社會治安調查報告范文第4篇

一、精心規劃商務戰略,使其成為立局之本

根據機構改革后我局職能,迅速著手明年和未來幾年商務工作的全面規劃,確立了商務局代表政府應承擔的主要責任和應該完成的任務,同時也給新成立的商務局應該扮演的政府角色進行了定位。根據有關部門要求,分別制定了《“十二五”商貿流通發展專項規劃》、《“十二五”現代物流業發展專項規劃》、《“十二五”外向型經濟發展規劃》三大中長期戰略規劃,詳細論證和規劃了商務各方面的工作,具有一定的科學性、具體性、全面性和可操作性。此外,還制定了冷鏈物流、長江經濟帶對接等單方面內容的規劃。

二、調查研究,為制定決策和措施全面摸清家底

為配合專項規劃,還開展了專題調查,主要是對全商貿流通業的發展現狀進行了客觀科學分析,找出目前制約我商貿流通大發展的問題及原因,建議政府利用各種有利條件和出臺優惠政策,采取一切措施,加快大商務發展步伐,推進我經濟增長方式轉型。并參與了全物流業發展調查,以及開展了社會治安、濱江宜居城、休閑旅游與農業、促進現代服務業等委政府布置的調研課題,配合省、開展了幾次專題調查。

三、上傳下達,溝通左右,外樹形象

通過創辦的《商務工作信息》、《情況綜合》、《商務簡報》等內部刊物,以及商務網站、政府政務信息公開網站、各類專項材料等多種形式,介紹新成立商務局的主要職責、政務動態、主要成績、經濟運行分析、政策解讀、商務執法、項目建設、農村場、對外開放等情況,起到了內督工作、外樹形象的重要作用。其中,5月份運作以來共發信息18期,簡報8期,情況綜合6期,政府信息公開網站上傳各類信息206條,居全第七位,本局網站也上傳了不少信息。所編簡報所含信息量大,覆蓋范圍廣,共有不同信息100多條,對上發送單位30多個,既及時上報了情況,又推動了各項工作的全面落實和各項指標任務的完成。

四、總結匯報找規律,用以指導面上工作

通過各類匯報、總結報告和典型經驗介紹我局工作情況和突出成績,查找問題,研究對策。先后撰寫了百日攻堅匯報、落實委、政府專題會議紀要匯報、對商務廳的情況匯報,商務經濟運行情況分析、“小進限”工程情況匯報、半年總結和半年安排,全年總結和下一年工作安排,處理突發事件情況報告等,以及優化環境、行評方面的綜合性總結報告,均從不同角度和重點總結工作經驗、推出先進典型、反映突出問題、像政府擬定意見和建議,找出商務工作的規律和應對措施。

五、法律法規宣傳,為依法行政打下堅實基礎

通過網站宣傳、局內宣傳專欄、調查報告等形式,大力開展法律法規宣傳教育,通過制定12.4宣傳日活動方案和“五五”普法工作計劃,部署本系統法制教育,通過制定《行政過錯追究制》、《行政執法公示制》、《行政處罰調查制》、《自由裁量說明制》等10幾項依法行政制度,為規范執法、文明執法奠定了基礎。此外,還向上提供了我局今年的普法與依法治理工作總結、社會治安綜合治理報告、執法、效能與履責工作總結、行政執法自查報告等全局性全年工作情況、存在問題及建議,以引起上級的關注。

六、認真開展全階段重點基礎工作,確保驗收

今年在局黨組的領導下,具體負責了全兩大階段性重點活動的日常工作,一是優化環境獎的測評工作。從方案的制定,制度的建立,與上級部門的反饋以及自查報告等,都做了大量基礎性工作,每月要書面上報一次當月工作紀實情況和下月工作計劃,還要上報自評分數表格;每季度要報書面總結,整個活動資料的整理,共形成了100多件本次活動的材料,并裝訂成冊。全局優化環境工作也得到了上級肯定,每月綜合測評分數均在95分以上,獎金已經全額發放到我局。二是分管領導的指導下,具體負責了全政風行風民主評議活動的日常工作。包括制定方案、安排日程、參加會議、上報信息、階段總結、自查報告、征求意見、整理記錄、撰寫材料等,整個活動過程里共寫了100多份材料,并精裝成冊。在行風熱線答復三起咨詢與投訴,上報信息被商務局行評辦采用5期,行風熱線采用1期;在測評中,基礎工作獲滿分,綜合測評排名前12強。此外,還積極參與和配合了機關制度的制定、聯系手冊的編輯,黨務紀檢等方面階段性工作的材料撰寫等工作,以及業務科室專項工作匯報等的撰寫工作。

七、存在問題

一是主動性還不夠強,有些工作還處于應付狀態;二是積極性還不高,有時存在患得患失的不平衡心理;三是學習還不夠,對新事物和知識鉆研不及時,倚老賣老。

社會治安調查報告范文第5篇

1.1編制目的

規范本縣渡口渡船安全事故水上搜救應急管理和應急響應程序,及時有效地實施應急救援工作,最大限度減少人員傷亡、財產損失,確護人民群眾的生命財產安全和社會穩定,促進社會經濟發展。

1.2編制依據

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產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內河交通安全管理條例》、《國家突發公共事件總體應急預案》、《國務院關于進一步加強安全生產工作的決定》、《國務院關于特大安全事故行政責任追究的規定》等法律法規及相關文件,結合本縣實際,制定本預案。

1.3適用范圍

本預案適用于在本縣行政區水域內渡口渡船發生下列安全事故或險情的應急救援工作,以及參與應急聯動的單位、船舶、車輛和人員:

⑴特大事故或險情:包括死亡(失蹤)30人以上,或危及30人以上生命安全,或發生嚴重危及船舶或人員生命安全的水上突發事件。

⑵重大事故或險情:包括死亡(失蹤)10人以上、30人以下,或危及10人以上、30人以下生命安全的水上突發事件。

⑶較大事故或險情:包括死亡(失蹤)3人以上、10人以下,或危及3人以上、10人以下生命安全的水上突發事件。

⑷一般事故或險情:包括死亡(失蹤)3人以下,或危及3人以下生命安全的水上突發事件。

1.4工作原則

本縣渡口渡船安全事故應急救援處理工作,應當貫徹“統一領導、分級負責、反應及時、措施果斷、依靠科學、加強合作”的原則。

2組織機構和職責

2.1組織機構

2.1.1成立*縣渡口渡船安全事故應急救援指揮部

⑴總指揮:縣政府分管副縣長。

⑵副指揮:縣安監局局長、縣交通局局長、云浮六都海事處處長。

⑶成員:縣府辦分管副主任、縣委宣傳部副部長、縣公安局副局長、縣衛生局局長、縣監察局局長、縣交通局分管安全生產的領導,各相關鎮人民政府鎮長。

⑷縣渡口渡船安全事故應急救援指揮部下設辦公室(設在縣交通局),辦公室主任由縣交通局主要負責人擔任,副主任由指揮部相關成員單位的業務骨干擔任。

2.1.2縣渡口渡船安全事故應急救援指揮部職責

⑴研究、審批、組織事故或險情的救援和排險方案,協助做好事故或險情應急處置工作,控制事故蔓延和擴大。

⑵檢查督促本縣有關單位做好搶險救援、信息上報、善后處理工作。

⑶建立事故信息制度,保持與上級機關的通訊聯系,并及時、準確、全面地信息。

2.1.3縣渡口渡船安全事故應急救援指揮部辦公室職責

⑴落實縣應急指揮部的各項部署,具體組織實施事故或險情的救援和排險方案。

⑵檢查督促本縣有關單位做好各項應急處置工作,控制事故蔓延和擴大。

⑶協調解決事故應急處理工作中的具體問題。

⑷向上級機關、縣渡口渡船安全事故應急救援指揮部及其成員單位報告、通報事故應急處置工作情況。

⑸完成縣渡口渡船安全事故應急救援指揮部交辦的其他工作。

2.1.4縣渡口渡船安全事故應急救援指揮部成員單位職責

⑴縣公安局負責加強事故現場陸路的安全保衛、治安管理工作,預防和制止各種破壞活動,維護社會治安。對肇事者等有關人員應采取監控措施,防止逃逸。

⑵縣監察局負責對行政機關工作人員履行安全監督管理職責情況以及事故處置情況實施監督;查處機關工作人員不履行或不正確履行安全監督管理職責而發生安全責任事故的行為。

⑶云浮六都海事處負責渡口渡船事故現場水上交通管制及事故調查取證工作,參與水上搜救工作。

⑷縣衛生局負責組織急救隊伍,搶救傷員;醫藥部門應當及時提供救護所需藥品。

⑸縣委宣傳部負責事故處置過程中的宣傳報道工作。

⑹縣交通局負責縣渡口渡船安全事故應急救援指揮部辦公室的日常工作。

⑺縣其他部門依據各自職責,做好事故應急處理的相關工作。

2.1.5縣渡口渡船安全事故應急救援小組職責

⑴水上搶救組:組長由云浮六都海事處處長擔任,副組長由縣安監局副局長、縣交通局副局長、云浮六都海事處副處長擔任,成員由縣安監局、縣交通局、縣公安局、云浮六都海事處組成。主要職責是:組織實施事故或險情的救援、搶救行動方案;協調有關部門的救援、排險行動;及時向縣渡口渡船安全事故應急救援指揮部辦公室報告。

⑵后勤保障組:組長由縣府辦主任擔任,副組長由縣府辦分管副主任擔任,成員由各鎮分管副鎮長組成。主要職責是:負責調集事故或險情的搶救車輛、藥品等物資;解決全體參加搶險救援人員的后勤保障問題。

⑶醫療救護組:組長由縣衛生局局長擔任,副組長由縣衛生局副局長擔任,成員由各鎮分管副鎮長組成。主要職責是:緊急調用用于事故或險情的各類醫藥物資、醫療設備和醫務人員;展開搶救工作;準確統計人員傷亡情況;做好事故現場的衛生防疫工作。

⑷善后處理組:組長由縣府辦分管副主任擔任,副組長由各鎮鎮長擔任,成員由各鎮分管副鎮長組成。主要職責是:負責做好對遇難者或遇險者家屬的安撫工作;協調落實遇難者家屬撫恤金和受傷人員住院費等問題;做好其他善后事宜。

⑸事故調查組:組長由云浮六都海事處處長擔任,副組長由海事處副處長擔任,成員由海事處人員組成。主要職責是:查明事故或險情的原因,提出防范措施;核實財產損失和人員傷亡情況,提出對事故責任者的處理意見。

3應急準備

3.1各鎮人民政府、縣有關職能部門、各生產經營單位應當根據本應急處理預案,結合實際制定相應的應急處理預案,并根據事故的變化和實施中發現的問題及時進行修訂、補充。

3.2各鎮人民政府應當根據本預案中各項原則編制相應的應急保障方案,保證應急資金和設施、設備、救援物品等物資儲備。

3.3各鎮人民政府應當定期組織本行政區有關成員單位開展事故應急處理相關知識、技能的培訓和應急演練。

4事故報告

4.1發生(發現)單位報告

當發生本預案1.3界定的事故或險情后,發生(發現)單位應當立即報告單位負責人,同時向各鎮應急救援指揮部辦公室報告。必要時發生(發現)單位可以直接向縣應急救援指揮部辦公室報告。

4.2下級向上級報告

各鎮應急救援指揮部辦公室接到報告后,立即向鎮人民政府報告,同時向縣應急救援指揮部辦公室報告。縣應急救援指揮部辦公室接到,應當立即向縣人民政府報告,如果遇重大或特大事故或險情,應同時向省應急救援指揮部辦公室報告。

4.3責任報告單位和責任報告人

⑴縣、鎮人民政府及其設置的渡口渡船安全事故應急救援指揮部和相關成員單位及其工作人員。

⑵渡口渡船所有人或經營人、安全生產管理負責單位及其工作人員。

任何單位和個人對渡口渡船安全事故不得隱瞞、緩報、謊報或者授意他人隱瞞、緩報、謊報,不得阻礙他人報告。

5應急處置程序

⑴接到事故或險情后,縣渡口渡船安全事故應急救援指揮部應立即上報省重大安全事故應急指揮部,并根據省應急指揮部的指示精神做好各項應急處置工作。當事故或險情進一步加重,達到更高級別時,本預案安全事故或險情的級別自動升級,按升級后的程序處理。根據險情評估確認結果,報縣人民政府決定啟動本預案,縣渡口渡船安全事故應急救援指揮部辦公室提出應急處理措施、方案,趕赴現場成立應急指揮部,指揮、協調縣有關部門和事故發生地政府開展應急處置工作。

⑵一旦本縣發生事故或險情報告時,各級渡口渡船安全事故應急救援指揮部所有成員以及事故發生地政府負責人必須立即趕赴現場,指揮救援、排險等應急處置工作。現場指揮部的總指揮由到達現場的縣政府最高領導擔任,副總指揮依次由縣安監局局長、縣交通局局長、云浮六都海事處處長、事故發生地的鎮政府主要負責人擔任。

6應急結束

當遇險人員全部得救、事故現場得以控制、導致事故發生的隱患消除后,經啟動應急預案的人民政府確認后批準宣布應急處置結束。

7后期處置

7.1善后處置

各級人民政府負責組織本行政區渡口渡船安全事故或險情的善后處置工作,包括人員安置、補償,征用物資補償,清理與處理等事項。盡快消除事故影響,妥善安置、慰問受害和受影響人員,恢復正常秩序,保證社會穩定。事故責任單位及有關部門須按有關政策,對事故傷亡人員或家屬給予安撫、補償。造成重大安全事故的責任單位和責任人應當按照有關規定對受害人給予賠償。安全事故發生后,社會、個人和有關機構向受災人員捐贈資金和物質,統一由各級民政部門接受,并加強管理和監督。安全事故發生后,保險機構須按規定及時開展理賠工作。

7.2事故通報和調查報告

事故處置過程中,事故調查組要做好安全事故的勘查和取證工作,及時掌握事故的有關情況,并將調查結果及時向縣或鎮渡口渡船安全事故應急救援指揮部辦公室報告,事故通報由縣渡口渡船安全事故應急救援指揮部辦公室負責。事故處置完畢后,事故調查組盡快完成事故的調查報告,總結事故教訓,提出改進工作的建議,并將調查報告報縣渡口渡船安全事故應急救援指揮部辦公室。

8附則

8.1責任追究

8.1.1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產法》、《國務院關于特大安全事故行政責任追究的規定》,對有關責任人依法給予降級或者撤職的行政處分;造成嚴重后果的,依法給予開除的行政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⑴未按照本預案規定履行事故報告職責,隱瞞、緩報、謊報或者授意他人隱瞞、緩報、謊報的;

⑵未按照本預案規定落實事故應急處理所需設施設備、救援物品等物資儲備的;

⑶應急搶救、救援工作中或臨陣逃脫、擅離職守的;

⑷應急搶險救援工作中不聽從指揮的;

⑸妨礙搶險救援工作的。

8.1.2各鎮人民政府及有關部門拒不履行應急處理職責的,由同級人民政府或者上級人民政府有關部門責令其改正,并給予通報批評、警告;對主要負責人、負有責任的主管人員和其他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行政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8.1.3重特大事故發生后,對重特大事故的調查不予配合,或者采取其他方式阻礙、干涉事故調查的當事人,由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公安部門依法處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8.1.4在事故發生期間,散布謠言、擾亂社會秩序的,由公安部門依法給予行政處罰;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8.1.5參加較大及以上事故應急處理的工作人員,應當采取安全防護措施,并在專業人員的指導下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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