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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業境外投資管理辦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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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業境外投資管理辦法

企業境外投資管理辦法范文第1篇

大家上午好!我們為今天的培訓班作了很久的準備工作,培訓班的目的新主要是三個:一是認真學習商務部新出臺的《境外投資管理辦法》;二是認真總結我省境外投資的經驗;三是認真研究和部署下一步更好的做好境外投資管理和服務工作。首先請允許我代表省商務廳對大家為*“走出去”發展所付出的努力表示衷心的感謝!希望你們再接再歷,提振信心,在新的對外投資便利化條件下取得新的更大的成績。

一、新的《境外投資管理辦法》意義重大

今年3月16日,商務部舉行新聞會,正式對外《境外投資管理辦法》。辦法于5月1日開始正式實施。在當前應對國際金融危機的形勢下,此舉將進一步擴大中國的對外投資,對調整結構,振興產業,促進與世界經濟一體化意義重大。與現行規定相比,新《辦法》主要有以下五個特點:

一是下放核準權限。《辦法》規定,商務部僅保留對少數重大、敏感的境外投資的核準權限,包括1億美元以上的境外投資、特定國別的對外投資等。以2008年核準申請件數估算,將有85%左右的境外投資核準事項今后將交由省級人民政府商務主管部門負責。

二是簡化核準程序。《辦法》規定,對于中方投資額1000萬美元以下的境外投資企業只需遞交一張申請表,即可在3個工作日內獲得《企業境外投資證書》。

三是突出管理重點。《辦法》規定,商務主管部門主要對是否影響雙邊政治和經貿關系、是否損害國家經濟安全、是否違反國際義務、是否存在惡性競爭等企業的境外投資進行核準。境外投資經濟技術可行性由企業自行負責。

四是強化引導服務。《辦法》規定,商務部門要加強對境外投資的引導、促進和服務工作,《對外投資合作國別(地區)指南》,建設“對外投資與合作信息服務系統”,駐外經商機構及時提供咨詢和信息服務。建立和完善多雙邊經貿合作機制等。利用多雙邊經貿磋商機制或投資促進工作機制,促進對外投資,與有關國家簽訂了雙邊投資促進保護協定和避免雙重征稅協定,加強政府間溝通交流,創造良好國際環境。

五是提出行為規范。《辦法》規定,企業應遵守東道國法律法規,承擔社會責任,依據自身條件、能力和東道國投資環境,積極穩妥開展境外投資。

二、我省境外投資相關情況

2008年,對于我省的境外投資工作來說,是豐收的一年。2008年我省共核準境外企業機構家,總投資額億美元,實際發生額億美元,同比增長62%,在全國排名第四位。

2009年1-4月,全省累計新批境外投資企業41家,累計合同投資額51億美元,中方投資額為億美元,較上年同期分別增長143倍和36倍。充分顯示了我省境外投資企業積極性越來越高,特別是一些有較強實力的企業對境外資源性項目的開發興趣高,手筆大。此次*鋼鐵集團有限公司收購集團公司億股〔占股權〕,總交易價格億元(約合億美元),總交易投資額為1元(約合億美元)每年將收獲得噸的鐵礦石供應資源。

截至2009年4月,我省共有境外投資企業家,總投資額億美元,中方投資額億美元。從境內投資主體所在的地區來看,其中省直家,市45家市48家,市25家,市16家,市10家,市7家,市5家,市4家,市4家市3市1家,1家。

三、關于做好境外投資管理工作的有關要求

為進一步做好全省境外投資管理工作,根據商務部的《境外投資管理辦法》和《商務部關于做好境外投資管理工作有關事項的通知》,我們下發了《*省商務廳關于做好境外投資管理工作有關事項的通知》,并特地舉辦此次培訓班,希望通過這次培訓我們的商務主管部門和企業能更加了解有關境外投資方面的政策,我們的境外投資企業隊伍越來越壯大,境外投資的工作開展得越來越順利。

企業境外投資管理辦法范文第2篇

第一條為進一步鼓勵、引導和規范大陸企業赴臺灣地區直接投資,實現兩岸經濟互利共贏,推動兩岸關系和平發展,特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鼓勵和支持大陸企業積極穩妥地赴臺灣地區投資,形成互補互利的格局。大陸企業赴臺灣地區投資應遵循互利共贏和市場經濟原則。

第三條大陸企業赴臺灣地區投資,應主動適應兩岸經濟和產業發展特點,結合自身優勢和企業發展戰略,精心選擇投資領域和項目;認真了解并遵守當地法律法規,尊重當地風俗習慣,注重環境保護,善盡必要的社會責任。

第四條大陸投資主體赴臺灣地區投資,應符合以下條件:

(一)在大陸依法注冊、經營的企業法人;

(二)具備投資所申報項目的行業背景、資金、技術和管理實力;

(三)有利于兩岸關系和平發展,不危害國家安全、統一。

第五條大陸企業赴臺灣地區投資項目,地方企業向所在地省級發展改革委提出申請,由省級發展改革委初審后,報國家發展改革委核準。中央企業直接向國家發展改革委申請核準。

第六條大陸企業赴臺灣地區投資設立企業或非企業法人,由商務部核準。地方企業由所在地省級商務主管部門初審后向商務部提出申請;中央企業直接向商務部提出申請。

第七條國家發展改革委按照《境外投資項目核準暫行管理辦法》(國家發展改革委令第21號)對赴臺投資項目進行核準,并在審核時征求國務院臺辦的意見,國家發展改革委的核準文件抄送商務部、國務院臺辦等有關部門。

第八條對已經國家發展改革委核準的赴臺投資項目,商務部核準時不再征求國務院臺辦的意見。

第九條大陸企業赴臺灣地區投資設立企業或非企業法人,商務部收到申請后,征求國務院臺辦意見。在征得國務院臺辦同意后,商務部按照《境外投資管理辦法》(商務部令2009年第5號)進行核準,并頒發《企業境外投資證書》或《企業境外機構證書》。

第十條大陸企業憑相關部門的投資項目和企業設立(含機構)核準文件、《企業境外投資證書》或《企業境外機構證書》,辦理相關人員赴臺審批、外匯登記等相關手續。

第十一條赴臺灣地區投資設立的企業或非企業法人在當地注冊后,大陸企業應于15個工作日內將有關注冊文件報國家發展改革委、商務部和國務院臺辦備案。

第十二條對獲得核準的赴臺灣地區投資,大陸企業可憑核準文件和《企業境外投資證書》或《企業境外機構證書》享受國家有關政策支持。

第十三條大陸企業如獲得服務提供者等相關認證后,可享受兩岸簽署的有關協議項下給予的待遇。

第十四條國家發展改革委、商務部、國務院臺辦加強大陸企業赴臺灣地區投資的引導和服務,通過對外投資合作信息服務系統、投資指南等渠道,為企業提供有效指導。

第十五條國家發展改革委、商務部、國務院臺辦加對大陸企業赴臺灣地區投資的培訓工作,特別是政策、人員和投資環境等方面的培訓,提高企業赴臺灣地區投資的針對性和可操作性。

第十六條鼓勵各有關協會、商會、咨詢機構加強對臺灣地區投資環境、市場信息和產業發展狀況的研究分析,研究和發展報告,為大陸企業赴臺灣地區投資提供參考。

第十七條大陸企業在臺灣地區的投資如變更或終止,應按照《境外投資項目核準暫行管理辦法》、《境外投資管理辦法》辦理相關手續。

第十八條大陸企業通過境外企業到臺灣地區投資,應按規定到國家發展改革委履行核準手續,到商務部履行備案手續。

企業境外投資管理辦法范文第3篇

綜合幾篇批評文章的觀點,一些人主要質疑以下幾點:

質疑騰中買了油耗大的悍馬,不符合節能減排的政策導向;

質疑騰中收購資金來源以及今后如何還債;

質疑騰中僅收購品牌商標所有權及專利使用權為什么不收購所有權;

質疑騰中缺乏汽車運營的經驗,如何管理汽車企業。

因此批評者認為政府部門不應當批準“騰中買馬”。

今年5月1日開始實施的《境外投資管理辦法》,企業境外投資有四種情形之一的,商務部將不予核準:

危害我國國家、安全和社會公共利益,或違反我國法律法規;

損害我國與有關國家(地區)關系;

可能違反我國對外締結的國際條約;

涉及我國禁止出口的技術和貨物。

顯然,“騰中買馬”不涉及商務部不予核準的這四種情形。

上述質疑也沒有涉及這四方面的問題。他們質疑的是“騰中買馬”的經濟和技術可行性問題。但是,按照《境外投資管理辦法》的規定,“境外投資經濟技術可行性由企業自行負責。”換言之,商務部將不就境外投資的經濟技術可行性進行審核。

應當說,商務部出臺的這個管理辦法是很開明的規定。管理辦法體現了促進和規范我國企業境外投資的目的,而且也體現了按照企業發展自身規律和市場經濟發展規則運用行政核準權的思路。

對于我國企業,特別是民營企業走出去收購國外著名企業,我們認為應當給予更多的理解和支持,而不是那么多的批評和質疑。

我們應當尊重企業家的決策,給企業家良好的寬松的經營環境。

從6月初提出收購悍馬到最近正式簽署合同已經經歷了整整4個月時間。在這4個月時間里,面對種種質疑,騰中重工顯然會進行全面斟酌,權衡利弊。因為收購悍馬所需投入的是真金白銀,作為民營企業家,收購失敗不可能由國家買單。

對于民營企業家,我們應當給予足夠的尊重,畢竟騰中重工決策者對公司面臨的機遇和挑戰最清楚,對收購悍馬的利弊以及如何收購最清楚。何況這是用他們自己的資金去收購,而不是國有資金去收購。其他人不應當在他們的對面指手畫腳,這也批評,那也質疑。我們要給中國的企業家更寬松的經營環境,尊重企業家的選擇。

我們應當尊重企業發展的自身規律,從企業發展規律看待海外收購。

賣出企業和買入企業都是企業實施發展戰略的重要措施。從產品買賣到企業的買賣,其實是企業競爭的更高階段。經過30年改革開放中國企業已經得到成長壯大,今后面臨的挑戰和機遇都是如何走出去在全球范圍吸納和整合資源。這方面我們還需要靜下心來做很多功課,學習很多企業的經驗和教訓。我們要通過接受外資并購和走出去并購外國企業來學習跨國并購。不參與并購,不可能學會并購,更不可能走向世界并購外國公司。

企業境外投資管理辦法范文第4篇

現行境外投資外匯管理模式以1989年的《境外投資外匯管理辦法》為基礎,但是,隨著近年來國內外經濟形勢的變化和我國境外投資的迅速發展,部分外匯管理政策措施明顯滯后,已不能適應境外投資發展和境內企業“走出去”的需要。2001年以來,國家外匯管理局先后出臺并調整了一些政策措施,支持境外投資發展。

2002年,中國黨的《十六大報告》中明確提出要“堅持‘引進來’和‘走出去’相結合,全面提高對外開放水平”。為了深入貫徹實施“走出去”戰略,國家外匯管理局從2002年10月1日開始陸續在浙江、江蘇、上海等六個省市推開了境外投資外匯管理改革試點。根據國家外匯管理局《關于擴大境外投資外匯管理改革試點有關問題的通知》(2005年5月19日發),試點范圍已擴大到全國。

目前企業在境外投資前期投入及境外利潤自我滾動發展兩方面,對外匯管理的政策需求已經基本得到滿足。同時,如果境內企業希望通過增資擴大境外中資企業的投資規模,在用匯政策上也沒有障礙。

同時,為了解決境外投資企業后續經營過程中融資難的問題,外管局批準中國銀行和中國工商銀行的海外分支機構直接使用國內總行對海外中資企業母公司的授信額度為海外中資企業提供貸款。下一步,外管局將進一步提高外匯管理部門地方分支機構資金來源審查和項目核準權力,逐步允許人民幣資金充裕的境內母公司通過購匯,對境外子公司提供金融支持。

二、境外投融資行政審批概述

(一)國內企業走出去流程簡圖(略)

(二)流程說明

1、投資部分:我國目前境外投資逐漸出現投資主體多元化、投資目標多元化、投資方式多元化的趨勢,但對于“走出去”戰略而言,在境外開辦企業是境外投資的主要方式。具體而言,境外投資開辦企業,是指我國企業通過新設(獨資、合資、合作等)、收購、兼并、參股、注資、股權置換等方式在境外設立企業或取得既有企業所有權或管理權等權益的行為。現行外匯政策已經取消了境外投資外匯風險審查和匯回利潤保證金兩項行政審批,至于境內機構境外投資的外匯資金來源,國內企業應首先使用其自有外匯,自有外匯不足的,可以使用國內外匯貸款、政策性外匯貸款、境外外匯貸款,或者購匯解決。

2、增資部分:雖然現行的外匯政策對于境外企業產生的利潤,不再強制要求調回境內,企業可以自主決定保留用于境外企業的增資或者在境外再投資,但是境內企業的境外子公司在經營過程中仍然會遇到資金困難,因此可能需要境內母公司對其進行增資。現行外匯政策對于已設立的境外企業增資有明確規定。另外,如果是跨國公司,且達到法定標準,則成員公司之間可以相互拆放外匯資金。

3、融資部分:境內投資者在境外設立的企業的融資方式主要分為直接融資和間接融資。境外子公司可以通過上市、向商業銀行貸款等方式獲得資金。但目前中國的境外投資企業在國外融資受到較大程度的限制,融資渠道也較為狹窄,存在融資難的問題。會計

(三)具體操作規程(開辦企業、前期投資、增資、融資方面)

1、境外投資開辦企業核準程序:

(1)中央企業徑向商務部提出申請;其他企業向省級商務主管部門提出申請。(2)商務部和省級商務主管部門收到申請材料后,對于申請材料不齊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應當在5個工作日內一次告知申請人需要補正的全部內容,逾期不告知的,自收到申請材料之日起即為受理。對于申請材料齊全、符合法定形式,或者申請人按照要求補正申請材料的,應當予以受理。(3)省級商務主管部門應征求我駐外使(領)館經濟商務參贊處(室)的意見。中央企業徑向我駐外經濟商務參贊處(室)征求意見。我駐外經濟商務參贊處(室)自收到征求意見函之日起5個工作日內予以回復。(4)省級商務主管部門按照委托核準的權限,自受理之日起15個工作日內做出是否予以核準的決定;需報商務部核準的,自受理之日起5個工作日內進行初審,同意后上報商務部。(5)商務部自受理之日起15個工作日內做出是否予以核準的決定。(6)商務部和省級商務主管部門對予以核準的,應出具書面核準決定;不予核準的,出具不予核準決定書。

這其中,企業提交的申請材料包括:(1)申請書(主要內容包括開辦企業的名稱、注冊資本、投資金額、經營范圍、經營期限、組織形式、股權結構等);(2)境外企業章程及相關協議或合同;(3)外匯主管部門出具的境外投資外匯資金來源審查意見(需購匯或從境內匯出外匯的);我駐外經濟商務參贊處(室)的意見(僅對中央企業);(4)國內企業營業執照以及法律法規要求具備的相關資格或資質證明;(5)法律法規及國務院決定要求的其他文件。

其中,投資主體申報外匯資金來源審查時,需提供下列材料:①填寫《境外投資外匯資金來源審查申請表》②境外投資項目的可行性研究報告③經工商管理部門年審合格的營業執照(復印件)④經注冊會計師審計的上年度資產負債表及損益表⑤外匯資金來源證明,包括:使用自有外匯資金的,應提供有關外匯賬戶的開戶批準文件和最近一期的余額對賬單;使用國內商業外匯貸款的,應提供投資主體與貸款行簽定的貸款意向書、貸款行的經營金融業務許可證和營業執照;使用援外合資合作基金外匯貸款、外貿發展基金外匯貸款等國內政策性外匯貸款的,應提供有關主管部門批準使用該項政策性資金的批準文件⑥視情況要求的其他材料。對于收購境外資產或股權的項目,另須向所在地外匯局提交擬收購資產或股權的說明文件、收購協議、中介機構對擬收購標的的評估報告等證明材料。

中央企業的申請獲得核準后,由商務部頒發《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外投資批準證書》(以下簡稱《批準證書》)。其他企業,由省級商務主管部門《批準證書》。國內企業憑《批準證書》辦理外匯、銀行、海關、外事等相關事宜。

2、境外投資前期資金匯出的操作規程:

前期資金分為兩部分:籌建境外企業所需的開辦費項下的前期資金和為收購境外企業資產或股權所支付的履約保證金項下的前期資金。

(1)開辦費項下的前期資金:對于開辦費項下的前期資金,投資主體應當直接支付給境外機構或個人,無須開立境外專用賬戶存放。投資主體應當持下列材料向所在地試點分局申請辦理開辦費項下的資金匯出手續:①書面申請(包括支付事由、收款人名稱、開戶銀行、賬號、幣別、支付金額、開辦費使用清單等內容)②外匯局出具的境外投資外匯資金來源審查意見③項目審批部門關于該境外投資項目的批復和批準證書④境外有關機構出具的對確需支付開辦費的證明材料⑤試點分局視情況要求的其他材料。應當注意:①項目前期資金的匯出須逐筆經外匯局核準。②項目前期資金納入中方外匯投資額總的額度之中進行管理。③投資主體應當及時將前期資金使用及劃轉情況報原核準匯出的外匯局備案。

(2)履約保證金項下的前期資金:對于履約保證金項下的前期資金,投資主體應當在境外開立專用賬戶存放,不得直接支付給境外的機構或個人。投資主體應當申請開立境外專用帳戶和資金購付匯。

投資主體應當持下列材料向所在地試點分局申請開立境外專用戶:①書面申請(包括開戶事由、擬開戶銀行、幣別、金額、使用期限、用途說明等內容)②投資主體經工商管理部門年審合格的營業執照③境外專用賬戶開戶地的賬戶管理有關規定④對擬收購資產或股權的情況說明、專業中介機構對擬收購資產或股權的評估報告、境外有關機構出具的確需繳納履約保證金的證明等材料⑤試點分局視情況要求的其他材料。會計

投資主體應當持下列材料向所在地試點分局申請資金購付匯:①試點分局出具的境外開戶核準件②境外專用賬戶的開戶證明材料③試點分局出具的購付匯核準件。

應當注意:

①境外專用賬戶應當以境內投資主體的名義開立,并優先選擇中資銀行境外分行開戶。

②項目前期資金的匯出須逐筆經外匯局批準。

③項目前期資金納入中方外匯投資額總的額度之中進行管理。

④經核準在境外開立的專用賬戶內資金使用完畢后,或者劃轉到設立成功的境外企業賬戶后,或者境外企業未設立成功、專用賬戶內資金按要求調回境內后,投資主體應當及時關閉該賬戶,并將有關情況報原核準開戶的外匯局備案。

3、增資部分操作規程:

(1)對已設立境外企業增資的,須向所在地外匯局提交項目主管部門關于設立境外企業的批復以及該境外企業設立時外匯局出具的資金來源審查意見、外匯資金匯出核準件、境外投資外匯登記證、境外企業注冊登記證書和營業執照等合規性材料。

(2)跨過公司境內成員公司向境外成員公司進行外匯資金境外放款,應當符合以下條件:①委托放款人和借款人均依法注冊成立,且注冊資本均已按期足額到位②委托放款人與借款人之間已進行的上一筆境內成員公司間外匯委托放款已在約定的期限內收回本金和收益③中資跨國公司的境外成員公司不少于3家④外資跨國公司的境內成員公司不少于3家⑤中資跨國公司在境內的行使全球或區域(含中國)投資管理職能的成員公司,對境外借款成員公司投資總額不少于500萬美元,且境外借款成員公司在最近一次境外投資聯合年檢中評級為二級以上⑥外資跨國公司提供放款資金的境內成員公司,上一年度外匯應收款占外匯總資產的比例低于所在行業外商投資企業上一年度的正常、平均水平;上一年度公司在銀行結匯金額大于購匯金額,或購匯大于結匯的金額低于所在行業外商投資企業上一年度該金額的正常、平均水平;所有者權益不低于3000萬美元,凈資產與總資產之比不低于20%⑦已經批準從事境外放款的,已進行的上一筆境外放款已在約定的期限內收回本金和收益。

跨國公司擬從事外匯資金境外放款的,應在放款協議簽訂后,由提供放款資金的境內成員公司通過所在地外匯局,向國家外匯管理局提交以下材料供審核:①申請書②放款人與境外借款人簽訂的放款協議,或者放款人、境外借款人與境內受托金融機構簽訂的放款協議;境外借款人將所拆借外匯資金進一步用于對境外成員公司的股票、債券、期權等投資運作的,還應當在放款協議中列明放款人對境外借款人的投資委托條款③放款人最近一年含外匯收支情況表的財務審計報告④放款人最近一期的驗資報告⑤已進行的境外放款及其償還情況的說明⑥中資跨國公司另須提供其境外成員公司的名單、各境外成員公司的商務主管部門的批準證書復印件,以及境外借款人最近一年的財務報表、與境外借款人直接相關的境外投資聯合年檢報告書⑦外資跨國公司另須提供其境內成員公司的名單、各境內成員公司的外匯登記證復印件,以及其境外控股母公司出具的放款資金安全性保證函(保證境內放款人提供的該項境外放款及其進一步的投資運作能夠足額回收本金)。

放款人所在地外匯局收到放款人提交的材料后,應于10個工作日內初審完畢并上報國家外匯管理局。國家外匯管理局自收到上述完整的申請材料之日起20個工作日內,經審查無誤后向放款人作出該項境外放款的批復,并抄送放款人及參與放款企業所在地外匯局。放款人所在地外匯局及參與放款企業所在地外匯局以該批復文件為依據,分別向放款人及參與放款企業出具相應的批準開戶、境內劃轉或境外付匯的資本項目外匯業務核準件。

4、融資部分操作規程:

(1)企業境外上市:境外中資控股上市公司境外上市股票外匯登記(上市前登記)應當提交下列材料:①書面申請(企業基本情況及境外發股和上市的基本情況等)②境內股權持有單位的企業法人營業執照副本(驗原件,留復印件)③境內股權持有單位的組織機構代碼證(驗原件,留復印件)④中國證監會批準文件⑤初步招股說明書⑥資金調回的計劃⑦外匯局要求的其他材料。、應當注意:①境外中資控股上市公司的境內股權單位境外發股和上市實行逐筆登記②境外中資控股上市公司的境內股權持有單位獲證監會關于境外發股和上市的批準后30個工作日內辦理上市前登記,填寫《境外中資控股上市公司境外上市股票外匯登記表(上市前登記)》。

境外中資控股上市公司境外上市股票外匯登記(上市后登記)(補登記)應提交下列材料:發行上市基本情況總結②《境外中資控股上市公司境外上市股票外匯登記表(發股后登記)》③正式招股說明書④支付境外上市費用有關的合同、及付款憑證等⑤無逃匯行為的書面承諾(境外上市費用的支付項目超出規定范圍的、或境外上市費用超出募股收入15%的提供)⑥外匯局要求的其他材料。77號文前(2002)經批準已上市的境外中資控股上市公司的境內股權持有單位辦理補登記時除需提供以上3-6項材料外還應提供以下材料:①書面申請(企業基本情況及境外上市、募集外匯資金使用及調回的基本情況等)②境內股權持有單位的企業法人營業執照副本(驗原件,留復印件)③境內股權持有單位的組織機構代碼證(驗原件,留復印件)④中國證監會等部門的批準文件。

應當注意:①境外中資控股上市公司的境內股權持有單位應在上市活動結束后15個工作日內辦理上市后登記,填寫《境外中資控股上市公司境外上市股票外匯登記表(發股后登記)》②77號文前經批準已上市的境外中資控股上市公司的境內股權持有單位填寫《境外中資控股上市公司境外上市股票外匯登記表(補登記)》

境外中資控股上市公司臨時境外股票賬戶的開立、使用和注銷應當提交下列材料:開立和注銷:①書面申請②《境外中資控股上市公司境外上市股票外匯登記表(發股后登記[補登記])》③境外開戶銀行的書面承諾④外匯局要求的其他材料;資金調回備案:①資金調回境內憑證②《境外中資控股上市公司境外上市股票外匯登記表(發股后登記)(補登記)》③開立境外賬戶的批準文件(77號文前經批準已上市的境外中資控股上市公司的境內股權持有單位提供)

應當注意:①境外臨時股票賬戶開立后10個工作日內境外開戶銀行應將開立證明報外匯局②賬戶有效期滿后境外開戶銀行應關閉賬戶并在關閉賬戶后10個工作日內將有關賬戶使用情況及銷戶證明報外匯局③境外中資控股上市公司的境內股權持有單位所得資金調回境內后5個工作日內到匯局備案④臨時境外股票賬戶使用期滿后境外上市外資股公司應將賬戶余額調回境內,注銷賬戶,并將有關賬戶使用情況報外匯局備案⑤77號文前經批準已上市的境外中資控股上市公司的境內股權持有單位其所得外匯資金按規定應調回境內還未調回的,應在辦理境外上市股票外匯登記后5個工作日內調回境內,注銷賬戶,并將有關情況報外匯局備案。⑥外匯局應以正式批文形式核準開立臨時境外股票賬戶⑦外匯局應將境外中資控股上市公司的境內股權持有單位有關資金調回情況填入《境外中資控股上市公司境外上市股票外匯登記表(上市后登記)(補登記)》⑧境外中資控股上市公司的境內股權持有單位的募股收入是分批調回境內的、或臨時境外股票賬戶的使用期限超過1個月的外匯局應建立合賬并匯總。會計

境外中資控股上市公司境外上市募集外匯資金結匯的審批應提交下列材料:①書面申請②招股說明書③《境外中資控股上市公司境外上市股票外匯登記表(上市后登記)(補登記)》④股票減持應得資金的測算說明(涉及境內股權持有單位減持上市公司股票提供)⑤資產(或權益)的轉讓合同(涉及境內股權持有單位通過上市公司出售資產或權益提供)⑥資金調回境內的憑證⑦外匯局要求的其他材料。

(2)發行境外債券借款資格的審核應提交以下材料:①關于辦理外債登記的申請報告,包括主承銷商、主受托行和其他承銷商的情況②有關債券發行市場、發行方式的情況,債券發行金額、幣別、期限、利率及發行費用情況,評級機構的評級結果③與債務有關的匯率、利率風險管理措施④國家主管部門關于融資項目可行性研究報告的批復文件⑤外匯局認為必要的其他文件,如發行可轉換債券的,需提供主管部門關于轉股的批復文件。

(3)外匯貸款:對外直接借用國際商業貸款的非金融企業法人應當具備以下條件:①最近3年連續盈利,有進出口業務許可,并屬國家鼓勵行業②具有完善的財務管理制度③貿易型非金融企業法人的凈資產與總資產的比例不得低于15%非貿易型的非金融企業法人的凈資產與總資產的比例不得低于30%④借用國際商業貸款與對外擔保余額之和不得超過其凈資產等值外匯的50%⑤外匯借款與外匯擔保余額之和不超過其上年度的創匯額。

中資機構中長期國際商業貸款借款資格的審核材料包括:①關于辦理外債登記的申請②該借款項目已納入國家外資計劃的證明文件③借款合同(合同如為外文,除借款合同正本外,還應提供經債務人單位蓋章的主要合同條款中文翻譯件)④經注冊會計師事務所驗證的上年度的資產負債表、損益表⑤如項目單位委托金融機構轉貸,金融機構還需提供項目單位簽署的借款委托書⑥外匯局認為必要的其他文件。

境內機構向外匯局申請短貸指標,應當提交以下全部或者部分資料:①申請文件(包括資金需求、資信狀況、資金用途等內容)②會計師事務所驗證的上年度資產負債表和損益表③信貸機構出具的貸款承諾意向書④上年度外匯收支情況⑤外匯局要求提交的其他資料。

三、主要依據的政策法規:

1.《中華人民共和國外匯管理條例》

2.《結匯、售匯及付匯管理規定》

3.《境外投資管理辦法》及其《實施細則》

4.關于《境外投資外匯管理辦法》的補充通知

5.《境內機構對外擔保管理辦法》及其《實施細則》

6.《國家外匯管理局關于調整境內銀行為境外投資企業提供融資性對外擔保管理方式的通知》

7.《關于境外投資開辦企業核準事項的規定》

8.《國家外匯管理局關于進一步深化境外投資外匯管理改革有關問題的通知》

9.《國家外匯管理局關于簡化境外投資外匯資金來源審查有關問題的通知》

10.《國家外匯管理局關于清理境外投資匯回利潤保證金有關問題的通知》

11.《國家外匯管理局關于跨國公司外匯資金內部運營管理有關問題的通知》

12.《境內機構借用國際商業貸款管理辦法》

13.《國家外匯管理局關于取消部分資本項目外匯管理行政審批后過渡政策措施的通知》

14.《國家外匯管理局、中國證監會關于進一步完善境外上市外匯管理有關問題的通知》

企業境外投資管理辦法范文第5篇

境內企業“走出去”

政策束縛表現

(一)境內企業投資項目核準及前期費用事項要求應予改進

1.現有政策對境外投資增資行為規定不明導致操作難度。《關于做好境外投資項目外匯登記工作有關問題的通知》第四條規定,地方企業實施的中方投資額在3000萬美元以下的資源開發類、中方投資額在1000萬美元以下的資源開發類境外投資項目,應要求提交省級發展改革部門的核準文件。但此前已經設立境外投資項目且實施投資行為的企業如再辦理境外投資增資,是否應提交發改部門核準文件規定不明,容易導致企業投資行為不便利。。

2.上游管理部門核準投資規模不一,企業辦理外匯登記難度大。根據《境內機構境外直接投資外匯管理規定》第八條規定,外匯指定銀行為境內機構辦理境外直接投資資金匯出的累計額,不得超過該境內機構事先已經外匯局在相關業務系統中登記的境外直接投資外匯資金總額。而外匯局登記投資總額主要依據上游商務和發改部門的核準文件,兩部門對部分企業境外投資總額核準不一致,導致外匯局境外投資登記操作難以實施。

3.境外投資前期費用強制匯回規定不盡合理。現有操作規程規定,如果境內投資者在匯出前期費用之日起6個月內仍未完成境外投資,則應將剩余資金退回。在目前順差較大形勢下,強制兌回前期費用資金的規定不利于解決企業境外投資中的實際困難。

(二)境內企業對境外子公司放款“輸血”渠道不夠通暢

1.境外放款部分條件存在限制或不夠明確。按照現行政策規定,境內企業只能對其在境外合法設立的全資附屬企業或參股企業提供直接放款,可以自有資金或境外環境核準的外幣資金池資金向借款人進行境外放寬,但對以外幣資金池資金進行境外放款應在批準其放款資格時還是從資金池賬戶向放款專戶進行境內資金賬戶劃轉時核準不明確。

2.境外放款資金在匯回期限要求下難以轉增投資資金。根據《關于境內企業境外放款外匯管理有關問題的通知》要求,境外放款額度有效使用期為2年。而有些企業在發展初期需要支付的費用較多,到期后該筆資金仍需使用,2年的期限相對較短,由此企業欲將境外放款資金轉增為投資,但現行政策沒有相應要求。

(三)境內政策性銀行融資支持作用不夠充分。國家開發銀行和中國進出口銀行等政策性銀行服務對象集中于國有大型企業以及能源、資源等戰略性領域,對民營企業融資的擔保門檻較高,提供信貸支持相對較少。按照中國進出口銀行的貸款額度限制,目前企業擔保能力難以滿足進出口銀行的要求,超過等值1億元人民幣的外匯貸款審批權限由進出口銀行總行審批,貸款從申報到審批時間多為3個月以上,難以在規定的時間內完成審批,企業往往會被迫放棄使用外匯貸款。

(四)境內銀行海外開拓能力不足制約企業境外投資積極性。境內商業銀行在金融產品創新、發展離岸業務、設立海外分支機構等方面存在不足,制約了其在境外直接為境外投資企業提供全方位、國際化的金融服務支持,由此導致境內投資者存有顧慮而放棄投資事項,減少了投資資金的匯出。

(五)政策性資金補貼效應未充分發揮。目前,國家對“走出去”企業的財政支持主要是對外經濟技術合作專項資金,主要形式為前期補助或貸款貼息。一是財政政策支持企業類型不對等。現有財政支持政策在審批程序、資金支持方向、資金支持額度方面存在民營、國有企業不對等情況。民營企業在資金支持與投資總額方面與國有企業相比比例太小,尤其是資源開發類境外投資項目更為突出。二是補貼申請條件與實際操作難以完全銜接。

(六)相關細節鼓勵政策存在制度空白。對于境外投資帶動的大宗資源性產品的回運、境外加工貿易項下原材料出口及半成品進口在稅收、貨物監管、配額發放、運費及進出口資質認定等方面的鼓勵政策尚未出臺,在一定程度上降低了企業境外投資的積極性。

可行性政策推進措施

(一)出臺統一的境外投資管理辦法并明確管理職責。應在各管理部門充分溝通協調的基礎上,出臺統一的境外投資管理辦法,建立分工明確的管理框架,明確部門職責、審批順序等問題,避免出現境外投資審核部門要求不一、核準要素相互矛盾的現象,切實促進境外投資便利化。如可根據發改部門“項目管理”模式特點,對發改部門核準文件明確“項目存在”審核要求,只要首次境外投資外匯登記已審核企業提交的發改部門核準文件,對境外投資后續增資審核無需要求企業提交,以便利企業加快投資資金匯出速度。

(二)改進境外投資前期費用管理要求。在目前企業境外投資存在較多實際困難的形勢下,可適當延長境外投資前期費用的兌回期限(如可延長為一年),同時規定在期限到期后仍有實際投資困難的,企業應向外匯局提供前期費用資金使用的相關證明,書面申請延長資金使用期限,外匯局據實審核后決定是否強制兌回。

(三)進一步完善境外放款政策規定。一是明確外幣資金池資金境外投資要求。可明確境內企業(含外商投資企業)對其境外合法設立的全資子公司和參股企業提供放款,將以外幣資金池資金進行境外放款的核準,鎖定在境外放款資格核準和額度核定環節。二是建立境外放款資金轉作投資的政策許可。在審批程序上,可根據境外公司的經營規模,給其國內母公司核定一定的外匯額度,由銀行在額度內直接辦理資金匯兌,適當延長投資主體放款資金的匯回期限,并在與商務部、發改委等部門充分溝通協調的前提下,允許其將放款資金轉為等額的投資資金,以提高境內主體投資延續性。

(四)加大商業銀行為“走出去”企業的金融服務支持力度。鼓勵商業銀行在民營企業對外投資比較集中的區域,尤其是境外經貿合作區、工業園區所在地設立支行或辦事處,為“走出去”的民營企業提供金融服務,為其解決融資后顧之憂,以加快投資資金匯出。對于支持企業“走出去”可能引發的信貸風險,應將政策性銀行與商業銀行置于不同層面予以監管,將政策性銀行信貸風險納入國家實施“走出去”戰略所應負擔的政策成本中進行總體評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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