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稅務審計報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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稅務審計報告

稅務審計報告范文第1篇

任期經濟責任審計的報告

作者:mlpdszgg

XXX地方稅務局:

按照《云南省行政事業企業領導干部任期經濟責任審計辦法》(云南省人民政府[1999]90號令)和《云南省地方稅務局關于領導干部經濟責任審計有關事項的通知》(云地稅監字[2001]28號)及《云南省地方稅務局關于對XX縣地方稅務局原局長張XX同志進行任期經濟責任審計的通知》(云地稅監字[2005]15號)的要求,審計組于2005年11月3日至2005年11月10日,對張xx同志任xxx縣地方稅務局局長期間(2002年2月-2005年5月)單位各項經濟活動及經濟責任進行了就地審計。

審計期間,xx縣地方稅務局已對其所提供的會計、稅收等相關資料進行了書面承諾。審計組審查了xx縣地方稅務局提供的2002年-2005年的帳表、稅收計劃統計資料,抽查了相關憑證,并就有關問題抽查了其下屬一分局的有關會計帳目和憑證。現將任期審計情況匯報如下:

一、被審計單位的基本情況。

xx縣地方稅務局于1994年7月組建成立。2002年2月-2005年5月期間,xx縣地方稅務局機構設置未發生變化,下設1個直屬稽查局、6個基層征收分局、2個稅務所,共有地稅干部職工172人,2001年共組織各項地方稅收11739萬;2004年完成各項地方稅費收入22074.18萬,比2001年增長88.04%,年平均增長29.35%,2005年1-5月止,累計組織各項地方費合計5588萬元。2002年2月上任前單位固定資產價值合計為1019.32萬元,至2005年5月止固定資產價值合計1768.4萬元,比2002年2月上任前增長749.08萬元。

張xx同志在任期間的職責是:主持全面工作,對本部門的一切行政管理活動負總責。

二、審計評價。

(一)張XX同志任職期間各項經濟指標完成情況評價。

張XX同志在任期間,以組織收入為中心,認真貫徹國家稅收政策法規,強化稅收征收管理,征管質量不斷提高,稅收收入逐年增長。張XX同志上任前2001年XX縣地方稅務局共組織地方各項稅費收入合計11739萬元。2002年完成各項地方稅費收入16422.12萬,比2001年增長39.89%;2003年完成各項稅費收入19129.03萬,比2001年增長62.95%;2004年完成各項地方稅費收入22074.18萬,比2001年增長88.04%;2005年1-5月,組織各項稅費收入9533.34萬元;張XX同志2002年2月—2005年5月任職期間,XX縣地方稅務局共組織各項稅費累計67158.67萬元,年平均增長29.35%,較好地完成了上級下達的各項收入任務。

(二)張XX同志任期財政財務收支及內部控制執行情況評價。

2001年度,XX縣地方稅務局行政經費收入568.4萬元,支出613萬,結余36萬。從2002年2月至2005年5月31日期間,XX縣地方稅務局累計完成行政經費收入3501.03萬元,行政經費支出874.66萬元,結余305.71萬元。

經審計,我們認為張XX同志任職期間縣地方稅務局提供的帳簿憑證等會計核算資料基本真實反映了行政經費收支核算,未發現違反國家財經法紀問題,較好遵守了法律法規,各項內部控制制度健全、規范。

(三)張XX同志任職期間固定資產保值增值情況評價

2002年2月張XX同志上任前XX縣地方稅務局單位固定資產價值合計為1019.32萬元,至2005年5月止固定資產價值合計1768.4萬元,比2002年2月上任前增長749.08萬元,增長73.49%;新建辦公、住宅樓合計4625.59平米,為干部職工改善了辦公條件和住宿條件。單位無負債,取得了較好的經濟效益。

(四)張XX同志任職期間個人收入及廉潔自律情況。

1、經查閱2002年2月-2005年5月“應付工資”帳戶及相關憑證,張XX同志3年以來工資共計55828元,獎金及其他補助16900元,工資、獎金合計72728元。

2、審計期間,審計組通過走訪調查了解及發放《調查問卷表》,沒有發現其不廉潔問題反映。

(五)張XX同志任職期間稅收政策執行情況評價。

經抽查2002年2月—2005年5月期間XX縣地方稅務局已填用的“工商通用完稅證”、“繳款書”及稅收征收管理資料。該局基本能夠按照國家稅收政策法律法規進行稅收征收管理。稅收征管制度健全、規范,管理水平不斷提高。

三、審計查出的問題及審計建議

經審查2002年2月—2005年5月期間的會計核算資料、票證及相關計劃統計資料,發現部分代征代扣手續費支出原始憑證不齊全;部分飲食業有獎發票的兌獎支出原始憑證不規范,但未發現違法違紀問題。故提出以下審計建議:

稅務審計報告范文第2篇

關鍵詞:中小企業 審計市場需求 審計質量 虛假報告 舞弊 執業權利

一、引言

注冊會計師審計價值在于提高被審計財務信息的可信賴程度,審計價值關系到注冊會計師生存和發展的根本,實現審計價值的唯一途徑是提高審計質量、出具真實的審計報告(包括審計報告、驗資報告等,以下同)。但從當前暴露的問題看,注冊會計師執業質量是不容樂觀的,甚至出現了大量出具虛假報告的會計師事務所;如西安康達會計師事務所出具大量虛假驗資報告,上海匯中偉宏會計師事務所出具557份虛假驗資報告,廈門市2名注冊會計師為升匯集團公司及下屬23家公司2005年度財務報表出具30份虛假審計報告等。近年來財政部門和注冊會計師協會處罰或懲戒了一批注冊會計師,注冊會計師因出具不實報告被判刑的案例也時常發生,注冊會計師明知要承擔行政、民事和刑事等法律責任的情況下仍然大量出具虛假報告,其主要原因當然是職業道德問題,但是注冊會計師怎么會自甘墮落、為什么要“前赴后繼”的出具虛假報告等問題也應當引起足夠的重視。我國中小企業占全國企業總數的99.8%以上;注冊會計師審計服務對象主要是中小企業,本文著重就中小企業審計實務中注冊會計師面臨的執業環境問題進行研究,以求發現注冊會計師大量出具虛假報告的外部原因,為政府主管部門制定治理對策提供參考。

二、審計市場需求及其對審計質量的影響

(一)股東沒有高質量審計需求 所有權和經營權分離產生了受托經濟責任,所有者由于不直接參加企業的經營管理,就產生了對經營者進行監督(所有權監督)的需要,從而產生了服務于所有權監督的注冊會計師審計。我國當前誠信問題比較嚴重,股東之間因不信任而不容易維持良好合作關系,大部分中小企業(本文以民營中小企業為例)股東人數很少,基本是“夫妻店”、“父子店”等家族式企業。大多數中小企業全部股東都參加經營管理,股東擔任董事、經理和財務負責人,股東(或其近親屬)還擔任出納、實物保管、物資采購和產品銷售等重要職務,股東可以完全控制企業的生產經營全過程,就不存在所有者監督問題,也就沒有注冊會計師審計的真正需求。由于所有者和經營者沒有分離,審計委托人和被審計單位是重合的,強制審計制度造成委托人需要委托注冊會計師來審計自己的尷尬局面。一方面,使得注冊會計師難以保持獨立性;另一方面,委托人委托注冊會計師審計完全是為了獲取“審計報告”以應付行政監管,委托人關注的是政府監管部門對審計報告的接收和認可,而不是審計質量。楊援朝(1995)認為,企業經營者委托審計是影響審計質量的因素,應當改為由股東大會或董事會委托審計。筆者認為,在所有者和經營者沒有分離的情況下,經營者委托審計和所有者委托審計并沒有本質區別,即使財務人員委托審計也肯定是經過老板(執行董事)授權或者同意的,實際上也就是股東會或董事會委托審計。另外,雖然《公司法》已經規定了委托審計由股東會、股東大會或者董事會決定,但是法律不能禁止股東參加經營管理,仍然無法解決委托人和被審計單位重合問題。

(二)債權人沒有高質量審計需求 債權人“外部人”地位決定了其利益是最容易被損害的,公司的“有限責任”特性決定了股東已將一部分風險轉嫁給了債權人,我國《公司法》把保護債權人合法利益作為立法的主要目的之一,很多條款規定了對債權人的保護。法律設立強制審計制度的宗旨之一是債權人可以通過審計報告增加對債務人財務狀況的了解,并據以作出正確的經濟決策;如賣方根據審計報告了解買方的資金實力并作出是否與其簽定買賣合同、是否履行合同等決策;銀行等金融機構根據審計報告了解借款人的財務狀況和資信情況,作出是否給予貸款的經濟決策;因此,債權人應當是一個很重要的審計報告使用者。但目前的實際情況并不是這樣,陶水蓮、熊巍俊(2007)指出,小企業最主要的債權人是股東的親友、企業員工和金融機構,這些債權人對小企業財務信息的關注程度都不是十分強烈。筆者認為,在當前社會誠信狀況不夠理想的環境下,大多數債權人都很重視應收賬款的管理,嚴格控制債務人的信用額度,對賒銷采取謹慎態度;例如買賣合同約定的貨款支付方式主要是預收貨款、即時清結(銀行匯票、支票等)或銀行承兌匯票等;在當前經濟狀況不是十分景氣而且企業破產倒閉案件時常發生的情況下,中小企業通過股東親友和員工籌資現象也必將大為減少;大多數中小企業的主要債權人是作為貸款人和商業匯票承兌人的銀行,而銀行發放貸款和提供承兌原則上是要求企業提供保證、抵押和質押等擔保的,因此也不需要實質上使用審計報告。即使銀行發放信用貸款的或者對于其他沒有擔保的債權人來講,也不是將審計報告作為經濟決策的依據的。顧建平(2008)認為審計報告使用者很少在使用時想到要利用審計報告作為決策的依據,往往是事后再去看看審計報告是否有漏洞,能否從中獲得補償損失的機會。

(三)政府監管部門沒有高質量審計需求 工商部門是注冊會計師審計報告的主要使用者,如《公司法》規定股東繳納出資后必須經依法設立的驗資機構驗資并出具證明,申請設立登記應當向公司登記機關報送驗資證明等資料;再如《公司法》規定企業財務報表應當經會計師事務所審計,審計報告是公司參加企業年檢時必須提交的材料。在實踐中工商部門卻很不重視注冊會計師的審計報告;如有的地方工商部門不允許注冊會計師在驗資報告的說明段中說明與注冊資本和實收資本異常有關的事項,否則就不接收該驗資報告、不予辦理企業登記;有的地方工商部門在企業年度檢驗時只接收標準意見的審計報告,否則就不予年檢;一方面是為了逃避自己的監管責任,另一方面也正說明了工商登記機關僅僅將審計作為一個法定手續、將審計報告作為“資料”,而不是真正意義上予以使用。《企業年度檢驗辦法》(2006)第7條第2款規定了審計報告是公司參加企業年檢時必須提交的材料的情況下,《關于加強和改進企業年度檢驗工作的通知》卻以“減輕企業負擔和增強監管的針對性”為理由只要求少部分公司提供審計報告,也從一個側面說明了工商部門要求公司提交審計報告僅是迫于法律的規定。

(四)審計市場需求問題對審計質量的影響 (1)缺少高質量審計需求導致惡性競爭。馬文波(2008)認為國內行業間惡性競爭造成審計市場的無序和混亂,李明(2003)認為競爭激烈是降低收費的原因,高旭(2007)認為激烈競爭是注冊會計師降低執業質量的原因;楊援朝(1995)認為會計市場供大于求導致不正當競爭和審計質量的下降;但是均沒有探究惡性競爭的根本原因,沒有認識到根本原因在于審計市場需求缺乏問題、而不是供給過剩問題。如果審計需求是真實的、審計報告是作出有關決策的依據、審計報告使用人關心審計質量,即使競爭再激烈注冊會計師也不敢降低審計質量,也不會降低收費,反而會形成一種以“質量取勝”的良好競爭關系;委托

人也會去積極尋找勝任能力高的注冊會計師,就象病人找醫師那樣首要考慮的問題是該醫師的醫術、而不是費用的高低。有關文獻研究表明:委托人不關注審計質量,就必定會關注審計收費;委托人不需要高質量的審計服務,必定不愿意支付高質量審計服務的費用。如顧建平(2008)認為委托人選擇注冊會計師的標準是“價格低、手續簡單、速度快”,顧奮玲(2008)認為委托人是根據審計價格的高低而不是根據質量、信譽、規模等內在價值選擇注冊會計師;指出了導致惡性競爭的根本原因。筆者認為,需求決定供給是經濟學基本規律,當前缺少高質量審計的市場需求,注冊會計師提高審計質量的努力就是沒有意義的,在審計費用一定的前提下,追求審計質量只會增加審計成本,降低經濟效益。現實中有一部分“頭腦靈活”的注冊會計師以降低收費、簡化審計程序甚至不履行審計程序就出審計報告的方式招攬了大批的審計業務,走上了“發財致富”的道路;其他注冊會計師為了生存以及保持競爭力,只能降低收費;最后導致收費越來越低,審計程序越來越簡單,審計業務質量越來越差的惡性循環結果。(2)缺少高質量審計需求產生虛假報告的市場需求。既然審計報告不是經濟決策的依據,也就沒有審計質量的要求了;審計只是一種“形式”、一種“手續”,審計報告只是一份書面“資料”,審計報告是否真實就不重要;經過包裝粉飾的財務報表在形式上更好的滿足了融資、招投標等的需要,對這些虛假財務報表出具審計報告的需求也就產生。因貸款風險控制的需要,金融機構都要求嚴格控制中小企業貸款額度和貸款條件,對企業財務指標(如資產負債率、流動比率、速動比率、現金比率等)要求很高。在實務中,往往出現基層銀行認為可以給某個中小企業貸款,但該企業某項或某幾項財務指標達不到管理行規定的財務指標標準的矛盾情況。為了規避這一內部貸款控制制度,基層銀行的信貸人員會授意、指導企業(即借款人)修改財務報表數據,以使其財務指標達標。這樣一來,銀行就成為脅迫、引誘企業造假的元兇,也成為虛假財務信息的需求者。為了應付上級管理行的信貸風險檢查,并規避出現不良貸款時的個人責任,基層銀行會要求企業提供會計師事務所出具的審計報告;并對審計報告意見類型進行限制,拒絕接收非標準審計報告,而樂意接收虛假的標準審計報告。虛假報告市場需求導致注冊會計師即使發現了被審計單位對重要事項的財務會計處理與國家有關規定相抵觸的,也不能在審計報告上披露。(3)導致注冊會計師沒有提高勝任能力的動力。馬文波(2008)將注冊會計師素質低列為審計質量不高的原因之一,李雪(2000)認為執業人員業務水平低、執業勝任能力不足是審計質量低下的一個原因;但沒有對注冊會計師素質低的原因進行研究。筆者認為:如果有高質量的審計需求,就有了注冊會計師專注專業的必要,注冊會計師自然會千方百計的提高勝任能力的;但缺少高質量審計的市場需求加上缺少職業保障決定了注冊會計師沒有保持和提高勝任能力的動力。在當前惡性競爭的環境下幾乎沒有委托人會主動找上門委托審計,注冊會計師是沒有職業保障的,如何招攬業務是注冊會計師需要考慮的首要問題;而當前招攬業務主要依靠社會關系,支付回扣、傭金和介紹費現象比較普遍。在這種情況下,勝任能力高的注冊會計師不但沒有任何優勢,花時間精力去提高勝任能力沒有任何效益,相反還可能因為嚴格遵守審計準則和職業道德無法正常開展業務活動;作為現實社會中理性人的注冊會計師必定會放棄提高勝任能力的投資,轉而投資于人際關系、與權力勾結。注冊會計師不愿意花時間花精力于提高勝任能力的一個重要表現是沒有參加職業繼續教育的積極性,如果不是注冊會計師協會將完成繼續教育學時作為年檢的必要內容。很多注冊會計師不會參加繼續教育;在培訓中如果沒有考核制度,恐怕沒有多少人會去聽課。注冊會計師沒有提高勝任能力的動力,又必定導致勝任能力的下降、審計質量下降,造成惡性循環。

三、中小企業現狀及其對審計質量的影響

(一)中小企業經營管理現狀 我國中小企業會計核算混亂、股東舞弊普遍。陶水蓮、熊巍俊(2007)指出小企業會計核算不健全、財務管理比較混亂、缺乏健全的內部控制制度體系,會計造假現象普遍存在;陳國清(2006)指出私營企業主不重視會計核算,或受利益驅使有意阻礙會計規范核算;王建林(2006)也指出很多小企業存在不設賬、以票代賬、賬目混亂和惡意漏稅等問題;王飛華、蔣品洪(2008)指出企業在增資中存在較多的虛假出資行為。筆者認為,股東舞弊和會計核算混亂之間是存在因果關系的。中小企業會計核算混亂的根本原因是股東舞弊,會計核算混亂正是為了掩飾股東舞弊。中小企業存在著股東隱瞞收入、侵占財產等各種嚴重舞弊現象,會計的職責只是根據出納提交的憑證(即經過股東精心挑選的、可以入賬的憑證)登記賬簿、編制報表,外聘會計(非股東及其近親屬的)往往無權參加企業的經營管理、對真實的生產經營情況不了解,會計賬簿和財務報表的主要作用就是應付稅務等政府監管部門的檢查,不具有反映實際情況的職能,更加沒有會計監督的職能。這些企業賬務上往往存在著多頭開戶、銀行存款賬戶沒有全部人賬核算,現金、存貨賬實不一致,應收賬款、應付賬款等往來款賬實差距較大等重大問題。在審計集團公司合并財務報表時,經常發現集團公司和子公司之間、子公司之間往來款無法核對一致的現象,也是賬實不一致的重要表現。股東舞弊導致成本核算混亂,并要求會計以混亂的成本核算來掩飾股東舞弊。如多數中小企業未建立健全的成本核算制度,有些企業甚至連原材料和產成品的明細賬都不設立,有的企業存貨明細賬只核算金額不核算收付存數量。在審計實務中發現,很大一部分中小企業平時不進行成本核算、在下月初一次性記錄上月存貨明細賬,記賬方法是“以銷定產”,即根據產品本月銷售數量來確定產成品的發出數量、根據本月銷售收入金額的一定比例(估計的銷售成本率)來確定產成品發出金額;然后根據產成品的發出數量和金額,考慮庫存數量的基礎上確定產成品完工入庫數量和金額(也是生產成本完工結轉數量和金額);再估計生產成本期末余額,根據期初余額、期末余額和本月完工入庫數倒軋計算生產成本發生額;最后是以生產成本發生額減去直接人工薪酬和制造費用數來確定領用材料金額,記錄原材料發出的數量和金額。實物保管部門根據上述會計記錄來編制實物收付存報表以及入庫單、出庫單等憑證(即根據記賬憑證來編制原始憑證),以達到實物流轉憑證和賬簿記錄的一致。這樣就形成了賬面記錄似乎比較完整規范,但是實物和賬簿記錄絕對不一致的虛假會計記錄。中小企業會計工作目標主要是應付稅務機關的稅務檢查,會計處理必定是遵照稅法的有關規定進行,如稅法規定企業的各項資產應以歷史成本為計稅基礎,企業持有各項資產期間資產增值或者減值不得調整該資產的計稅基礎(除國務院財政、稅務主管部門規定可以確認損益外),因此在實務中大部分中小企業都不提取資產減值準備。更不采用公允價值對資產進行計量。中小企業按照稅法規定進行會計處理,減輕了納稅調整的工作負擔,但不能公允反映企業財務狀況和經營成果,給注冊會計師審計出了一道難題。

(二)中小企業監管現狀 陳國清(2006)指出當前我國確實存在著有些國家機關執法不嚴,違法不究,對會計舞弊的打擊不力的情況;有些地方部門為了達到政績上的目標,如希望多開辦一些企業,盈利企業多一些,對私營企業會計核算不規范、會計作假則采取視而不見的態度,甚至推行地方保護主義。企業為減少納稅而隱匿收入或虛列費用是個公開的秘密,企業營業收入賬戶反映的只是開具了發票的營業額,很大一部分營業收入由于不需要開發票就未入賬核算。實務中被審計單位賬面大額虧損卻不斷購置設備擴大生產經營規模、賬面現金流量嚴重不足卻大量購置房地產就是隱匿收入或虛列費用的重要表現;其他應付款中有較大的與股東往來的發生額和余額,實際上就是由該股東收取的營業收入款項(現金交易形成)。基于招商引資、發展經濟的政治任務,當地政府往往承諾給予企業某些不合法的稅收優惠或者減免,同時為了防止本地企業外遷,還會指示稅務機關不能嚴查企業偷稅、漏稅行為。稅務機關也懼怕因為自己的依法征稅和依法查稅行為而影響當地招商引資和經濟的發展,對企業偷稅、漏稅行為視而不見。有些地方政府甚至要求稅務機關完成較重的招商引資任務,并根據招商引資任務完成情況給予獎勵或懲罰;稅務機關為了完成招商引資的艱巨任務和獲得獎勵,往往會私下承諾給予其引進的企業某些“稅收關照”。另外,當前稅收征管中實現分配稅收任務的制度,稅務機關關注的重點是及時完成稅收任務,而不是企業是否依法納稅、是否存在偷逃稅款。因為如果依法征稅就可能會超額完成當年的稅收任務,該稅務機關在來年會被分配更高的任務、承擔更重的征稅壓力。當然也可能出現依法征稅而完不成當年稅收任務的現象。所以,在經濟形勢較好的年度,因為容易完成稅收任務,稅務機關會授意企業少報收人、少繳稅款;在經濟形勢不太好的年度,完成稅收任務會比較困難,則稅務機關會要求企業提前繳稅或者多繳稅款。同樣基于完成或者配合招商引資的需要,工商部門也不敢嚴查虛假出資、抽逃出資行為,反而放任這些行為。

(三)中小企業現狀對審計質量的影響 (1)限制注冊會計師實施必要的審計程序。李明(2003)調查發現被審計單位不配合注冊會計師工作是制約審計質量的重要因素。筆者認為,由于存在著股東舞弊,中小企業賬面反映的會計信息是不可以信賴的;為了掩飾舞弊,必定會限制注冊會計師審計范圍,如被審計單位不允許注冊會計師盤點現金、票據和有價證券等,也不讓參加存貨、固定資產盤點,甚至不同意發函詢證等,使得注冊會計師無法實施必要的審計程序。(2)會計賬務處理遵照稅法規定進行造成“調表不調賬”的怪現象。即使被股東不存在舞弊行為的,單就中小企業按照稅法規定進行會計處理,就不能公允反映企業財務狀況和經營成果。審計時注冊會計師需要按照會計準則的規定對被審計單位的財務報表進行調整(即“把所得稅會計調整為財務會計”),首次接受審計委托的還需要進行追溯調整,但是卻得不到被審計單位的認可(被審it@位不調整有關賬簿記錄),造成審計后的財務報表和企業會計賬簿記錄不一致的情況。在審計實務中,經常發現被審計單位提供的財務報表期初數(包括資產負債表的年初數和利潤表的上年數等,以下同)和上年度審計報告所附的財務報表期末數(包括資產負債表的年末數和利潤表的本年數等,以下同)不一致,就是被審計單位未按注冊會計師要求調整賬簿記錄造成的惡果。肖開芳、魯瑋、王致用(2006)認為被審計單位“調表不調賬”違背了會計資料必須符合國家統一的會計制度的規定、是一種生成和提供虛假會計資料的嚴重違法行為。被審計單位“調表不調賬”的情況下,如果沒有變更會計師事務所的,注冊會計師還可以通過查閱以前年度審計工作底稿來對本年度財務報表期初數進行相應調整,并確定期初數調整對本年度財務報表的影響(實際上相當于做會計政策變更的追溯調整);如果被審計單位更換了會計師事務所,后任注冊會計師就可能無法理解財務報表期初數的調整情況了,特別是前任注冊會計師已經對該被審計單位執行了多年的審計的,就更加難以確定以前年度審計調整事項對本年度財務報表的影響了。在實務中,后任注冊會計師為了搞清楚審計調整事項,一般需要查閱前任注冊會計師的審計工作底稿,但是前任注冊會計師沒有提供審計工作底稿的義務,后任注冊會計師也沒有查閱前任注冊會計師審計工作底稿的權利,使得查閱前任注冊會計師的審計工作底稿成為一件很難辦到的事情。(3)委托人不允許注冊會計師披露重大錯報。如前所述,股東控制生產經營以及股東舞弊的存在,造成了“真實審計”與股東利益相沖突的尷尬局面;注冊會計師在審計中要求被審計單位調整報表或者在審計報告上反映發現的重大錯報,就被視作是與被審計單位及其股東作對。被審計單位及其股東往往基于成本效益思維方式,認為委托審計就是“花錢消災”,支付了審計費就要得到相應的收益(即審計報告要起到為自己掩蓋舞弊的作用)。因此,被審計單位及其股東不但不允許注冊會計師在審計報告上反映問題,而且要求注冊會計師與之共同對外,逃避行政監督管理。如果注冊會計師要求被審計單位調整賬務或者出具非標準審計報告,可能給被審計單位利益造成不良影響的話,委托人就會堅決更換注冊會計師。這種結果是處在競爭激烈、招攬業務困難的環境下注冊會計師不愿意或不敢面對的。筆者認為,在中小企業審計中,注冊會計師勝任能力并不是造成審計質量問題的主要原因。問題是在審計中發現了的重大錯報不能在審計報告上反映(或者只能向委托人和被審計單位反映),勤勉執業、發現重大錯報不但不是審計工作的成績,反而是注冊會計師的額外包袱,因為如果審計工作底稿上記錄了被審計單位的重大錯報而審計報告上未反映,將被認定為故意出具不實報告;如果審計工作底稿上未記錄任何問題,即使該審計報告被認定為不實,也只能認定注冊會計師存在過失,最多也就是重大過失。在實務中,注冊會計師只能修改有關審計工作底稿,把記錄了所發現問題的底稿抽掉、換掉。(4)政府監管部門不允許注冊會計師披露問題。在審計中注冊會計師查出隱瞞收入或者虛列成本、費用,按照審計準則的規定要求被審計單位調整相關損益并補提補繳相關稅金時,不但會引起被審計單位的不滿和反感、而且會被稅務機關認為是多管閑事,甚至被認為是在故意找稅務機關不依法征稅的問題、是與政府過不去。注冊會計師在報告中披露了涉嫌虛假出資、抽逃出資問題的,會被工商部門退回。

四、注冊會計師執業權利及其對審計質量的影響

(一)注冊會計師執業環境不利 當前的會計師事務所是企業,注冊會計師是自由職業者。在實踐中,有關政府部門干涉注冊會計師的審計程序、指定審計報告內容和格式、審計意見類型和收費標準的情況確實普遍存在。根據《注冊會計師法》以及有關法規的規定,注冊會計師執行審計業務、出具審計報告應當遵守審計準則的規定。如在執行財務報表審計時,審計準則要求注冊會計師根據所獲取的審計證據運用職業判斷決定審計報告的意見類型;在執行驗資業務時,如果注冊會計師在注冊資本及實收資本的確認方面與被審驗單位存在異議,且無法協商一致。應當在驗資報告說明段中清晰地反映有關事項及其差異和理由,應當在驗資報告說明

段中說明的事項還有:已設立公司尚未對注冊資本的實收情況或者注冊資本及實收資本的變更情況作出相關會計處理;被審驗單位由于嚴重虧損而導致增資前的凈資產小于注冊資本及實收資本;驗資截止日至驗資報告日期間注冊會計師發現的影響審驗結論的重大事項;注冊會計師發現的前期出資不實的情況以及明顯的抽逃出資跡象等。實務中注冊會計師往往無法按照審計準則的規定出具審計報告,除了前述的被審計單位、金融機構和稅務機關的干涉以外,更為重要的是作為審計報告主要使用者的工商部門的干涉。如在增資審驗時被審驗單位在驗資截止日存在其他應收款較大余額的,可能涉及前期出資不實或抽逃出資,注冊會計師需要根據審計準則的規定在說明段中予以說明,但有的地方工商部門卻不允許說明,加大了注冊會計師的責任。有的地方工商部門在企業年度檢驗時只接收標準意見的審計報告,導致注冊會計師無法出具保留意見的審計報告,更加不能出具否定意見或者無法表示意見的審計報告。如果注冊會計師接受這些干涉,應當披露的問題未予披露,就是出具虛假報告。

(二)審計取證權利不足以查明舞弊 如前所述,中小企業舞弊現象比較普遍,而且往往屬于股東集體舞弊,舞弊者職位高,必定狡詐程度高、串通程度高,注冊會計師不但不能信賴被審計單位的會計資料,也很難從被審計單位內部獲取有效的審計證據。要發現被審計單位舞弊引起的重大錯報,注冊會計師必定要向被審計單位以外的單位和個人收集審計證據。在我國,權力思維、人治思維深深扎根于包括社會公眾在內的所有國民意識中,人們看重的是權力而不是法律法規(審計準則),愿意配合享有權力的政府機關而不愿意給沒有權力的注冊會計師提供信息。即使法律授予注冊會計師的調查取證權,是否能夠得到其他單位和個人的積極配合也是個未知數(如《律師法》賦予律師調查取證權,但實務中還是存在律師取證難的問題),更何況當前法律并沒有授予注冊會計師調查取證權。函證是注冊會計師獲取可靠審計證據的有效方法,但是法律并沒有規定被詢證者回函的義務,甚至沒有規定被詢證者虛假回函的責任,審計準則反而要求注冊會計師應當保持必要的職業謹慎來評價函證的可靠性,使得注冊會計師在很大程度上替被詢證者承擔了虛假回函的責任。審計準則規定注冊會計師實施函證時要以被審計單位名義發詢證函(詢證函需要被審計單位蓋章,給被審計單位與被詢證者串通舞弊提供了機會),到有關單位查詢資料也要被審計單位協助,后任注冊會計師與前任注冊會計師溝通應當征得被審計單位的同意等。中小企業股東舞弊以及會計核算混亂和虛假會計資料的大量存在,導致如果被審計單位以外的其他單位和個人不配合注冊會計師執行審計工作,注冊會計師是很難通過替代程序獲取充分、適當的審計證據的。如被審計單位收到貨款(現金結算)不入賬卻被股東侵占,導致應收賬款余額虛列,如果不能實施函證就很難發現和確定該錯報;又如被審計單位偽造房屋產權證據、偽造購建合同和發票,如果不向房屋產權登記機構查詢就無法核實該房屋的真實性。

(三)注冊會計師只能在形式上遵守審計準則 當前注冊會計師執行中小企業審計業務時,被夾在市場不需要高質量審計和審計準則、行業監管對審計質量的高要求的縫隙中。執行什么審計程序、如何執行審計程序既要考慮審計準則的要求,也要考慮怎樣才能不引起被審計單位反感;既要考慮如何防止被懲戒和處罰,還要考慮如何維持良好的客戶關系。調查取證權利的缺失,加上不追求審計質量的惡性競爭環境,大部分注冊會計師會選擇更加注重如何簡化審計程序以讓客戶滿意,并以應付執業質量檢查的態度執行審計業務。如前所述,中小企業隱匿收入是個公開的秘密,而《中國注冊會計師審計準則第1141號一財務報表審計中對舞弊的考慮》第50條規定:“對財務信息作出虛假報告導致的重大錯報通常源于多計或少計收入,注冊會計師應當假定被審計單位在收入確認方面存在舞弊風險,并應當考慮哪些收入類別以及與收入有關的交易或認定可能導致舞弊風險。”第89條規定:“根據本準則第五十條的規定實施審計工作后,如果認為被審計單位在收入確認方面不存在舞弊導致的重大錯報,注冊會計師應當將得出該結論的理由形成審計工作記錄。”但在中小企業審計實務中,由于不設立原材料、產成品明細核算(或者虛假的明細核算)等會計核算混亂現象導致無法適用收入成本的分析程序,沒有存貨明細核算導致無法核對實物資產賬實是否一致、也無法實施收入成本的截止測試,加上無法有效實施函證等替代程序,注冊會計師在收人確認方面執行的審計程序和獲取的審計證據肯定是不足的,注冊會計師無法得出“被審計單位在收入確認方面不存在舞弊導致的重大錯報”審計結論。收人無法確認卻又必須出具標準審計報告的,將導致整個審計工作失敗,除非解除業務約定(因為大部分中小企業審計業務都是這情況,實際是很難做到解除業務約定的),注冊會計師已經無法在實質上遵守審計準則而只能滿足于形式上實施有關審計程序。在審計工作各個環節中均存在著大量的職業判斷,決定了不能把審計準則當作機械操作說明書、不能僵化執行審計準則,而應當根據被審計單位具體情況靈活運用審計準則,也就決定了審計工作具有復雜性和高度專業性。實踐證明,不同的審計人員執行同一項審計業務會計劃和實施不同的審計程序、獲取不同的審計證據、對同一審計證據作出不同的評價并得出不同的審計結論。因此評價注冊會計師的審計工作質量是件很不容易的事情。當前財政部門和注冊會計師協會在對注冊會計師執業質量檢查中往往比較重視表面的、形式化的東西,如習慣于按照“審計程序表”逐項核對審計程序是否計劃和實施、審計工作底稿要素是否齊全等等;有的檢查人員還把審計工作底稿上被審計單位名稱、會計截止日和會計期間等要素不齊全,審計業務約定書上審計報告份數、審計收費等要素不全作為重要問題反映;卻沒有重視考核和評價實質性問題,對于注冊會計師選取樣本是否具有代表性、執業中是否持職業懷疑態度、是否保持了必要的執業謹慎、作出職業判斷的推理過程是否正確等重要問題由于難以量化評價就不作為檢查內容;強化了以應付檢查態度執業的思維方式,導致注冊會計師執行審計業務時滿足于完成既定的通用審計程序、填制要素完整的審計工作底稿,而不考慮被審計單位實際可能存在的重大錯報,不考慮審計質量和審計風險等實質性問題,導致審計工作越來越簡單(審計變成抄賬、底稿填空)、審計質量越來越低,也導致會計師事務所對注冊會計師勝任能力的保持和提高越來越不重視。

稅務審計報告范文第3篇

[內容摘要]資源有限和理性有限將使審計師無法徹底消除審計風險,合伙人將承擔審計失敗的最終賠償責任。如何更好地把無限連帶責任落到實處,保證審計質量,保護合伙債權人的權益,是一個重要的理論與現實問題,要求在制度安排上實施合伙債務優先清償的原則,需要優化有限責任合伙制度安排,并把合伙事務所的收入分配安排與合伙債務的清償安排聯系起來。

[關鍵詞]會計師事務所;合伙人;合伙債務

會計師事務所(以下簡稱為“事務所”)的合伙債務主要導源于審計失敗而招致的賠償責任。如果合伙事務所既存在事務所的合伙債務,又存在合伙人個人債務,且可用于償債的資源非常有限,在我國注冊會計師合伙制度還不健全,審計師行為尚待規范的情況下,研究合伙債務清償問題,具有顯著的理論價值與實踐意義。

一、合伙債務清償制度安排:應否區分誰的錯

雖然總的說來,事務所的合伙債務最終要由合伙人承擔,但由什么樣的合伙人來承擔,無論在法律制度安排層面上,還是在合伙事務所內部治理結構層面上都需要審慎考慮。從西方國家法律制度安排層面看,有兩類截然不同的觀點:一是只要是合伙人,無論審計失敗是誰造成的,都要承擔清償責任,這就是普通合伙(GP)和有限合伙(LP)堅持的合伙債務清償觀,立法者這樣安排合伙債務清償,是因為他們相信,把審計責任賦予全體合伙人,可以提高合伙人相互監督的積極性,可以為確保審計質量提供制度基礎,同時,可以使審計失敗的受害者將損失降到最低。正因為如此,所以,(1)注冊會計師(CPA)在選擇合伙人時特別小心;(2)GP和LP下的合伙人無論其私人財產多少,在事務所投入了多少資本,在事務所重要和重大決策上,都實行合伙人“一人一票,一致同意”的決策機制,顯然,這種決策機制與合伙人無論對錯都要承擔合伙債務的無限連帶責任制度安排相對應(matching)。也“具有株連九族的封建殘余”的性質而受到廣泛批評,并被有限責任合伙(LLP)所改進(王善平,2001)。二是主張應區分合伙人是否有錯,如LLP。在LLP下,只有當事的合伙人才承擔無限連帶責任。如果發生審計失敗,招致合伙債務,那么,首先用來賠償的是合伙資產,不足部分才由當事的合伙人承擔無限連帶責任。在這種合伙債務清償制度安排下,LLP事務所的合伙人為了避免自己不必要的損失,(1)一般會盡可能地要求將收益分配完,使自己在合伙財產中所占的份額盡可能地少;(2)重要審計項目需要集體決定,并采用“一人一票,多數同意”的決策機制;(3)事務所一般按照在私人財產、創新能力和風險態度等方面均比較接近的原則選擇審計項目“搭檔”,也可能采用風險態度比較互補的原則由事務所配置負責審計項目的合伙人。

二、合伙債務清償制度安排:合伙債權優先還是共同優先

如果事務所發生嚴重審計失敗,導致巨額合伙債務,此時,如果合伙人還有數額不小的個人債務的話,特別是當出現如下三種情況之一時,研究合伙債務和合伙人個人債務的清償順序安排更顯現其理論價值與實踐意義:假定A與B分別代表合伙資產與合伙債務,a與b分別代表合伙人個人資產與個人債務,(1)A―B

合伙債權優先安排原則,是指合伙債權人就合伙財產優先受償,不足部分與合伙人個人債權人就合伙人的個人財產共同受償。大陸法系國家著眼于對合伙債權人的保護,一般都采用這一原則。顯然這一原則的基本出發點就是要優先保護合伙債權人利益,強化合伙制度的信用和法律地位,體現合伙債務清償的徹底的無限性和連帶性(鐘元茂,1990)。合伙事務所作為市場經濟中的特殊的企業(王善平,2002a),其核心競爭力主要來自其“公信力”,需要有足夠的財力來兌現自己對社會的審計承諾(王善平,2002b),實際上,優先償還合伙債權,是合伙人兌現自己的審計承諾的現實表現,同時,可以強化合伙人的審計風險意識和法律責任意識,提高合伙事務所的社會信用和社會聲譽。不過,若從合伙人個人債權人利益保護的角度看,當A―B

一;(3)若實施雙重優先原則,那么在很大程度上合伙債權人的權益很難得到保證,人們可能在審計市場上將“創新”變成“冒險”,將事務所變成撈取錢財的,無限連帶責任就可能變成合伙事務所這一風險很大的經濟組織的一文不值的“遮羞布”。

三、切實保護合伙債權人權益:需要改進的若干重要制度安排

(一)把合伙人資格安排給德高、足資、多才的注冊會計師

合伙人在事務所審計風險控制方面起決定性作用,強調事務所合伙人高標準準入,是控制事務所合伙債務風險集聚的關鍵所在。

1.事務所的合伙人首先應該是自然人。在合伙事務所中,合伙人是事務所風險的最終控制者和承擔者,其對社會的貢獻不在于它出具過多少審計報告,而在于是否在審計報告中“說實話”,而要在審計報告中“說實話”,必須依賴其高超的審計職業判斷能力,以及親臨現場的職業判斷行為等,對此,非專業人員與法人一樣,都沒有職業判斷能力,只能依賴于必要的授權,在有授權的情況下,審計報告的真實性取決于人的忠誠,存在不容忽視的問題。所以,無論從保護企業利益相關者的利益的角度看,還是從合伙人自身利益保護的角度說,法人與非專業人員都沒有必備的職業判斷能力,容易遭受有職業判斷能力的人的欺騙,進而難免不欺騙企業的利益相關者,此外,即使讓資本勢力雄厚的法人與非專業人員成為事務所的合伙人,也不是一個最優的責任制度安排。

2.事務所合伙人不是一般的自然人,還是CPA。雖然注冊評估師和注冊稅務師有一定的審計職業判斷能力,也能親臨現場,但在執業能力上,注冊評估師的專業能力主要體現在對資產現時價值的判斷上,注冊稅務師的專業優勢主要表現在稅務稽查、申報與籌劃上,審計與資產評估、稅務稽查、稅收申報、稅務籌劃有很大差異,總體而言,僅僅依靠考試獲得注冊評估師資格和注冊稅務師資格的人,在審計職業判斷能力上不如CPA,并且,事務所是主要提供審計這種智力服務的經濟組織,注冊評估師和注冊稅務師可以分別成為評估事務所和稅務事務所的合伙人,發揮他們各自的專業優勢。

3.事務所合伙人不應該只是普通的CPA,應當是“德高”、“足資”、“多才”的CPA。眾所周知,審計報告必須由合伙人簽發,獨立審計對保證會計信息的真實性、打擊人的腐敗、提高資本市場中企業的質量、維護資本市場正常秩序等具有不可替代的監督作用,再加上獨立審計的團隊生產、信息不對稱等特點,進一步凸現出要求合伙人道德水準高的特別重要性。但道德品質高并不意味著人們在審計活動中不會發生審計失敗,意味著更難在審計報告中“說謊”和在發生審計失敗時更能自覺地盡力承擔賠償責任。在制度設計上需要考慮合伙人對未來民事責任的承擔能力:(1)要迫使事務所說“實話”,說到底,就是要迫使合伙人說“實話”,必須以合伙人一定的最好是全部的私人財產作抵押,同時,也是社會相信CPA審計報告的經濟基礎;(2)事務所的經營管理需要各種經營(決策)能力(包括各種職業判斷和管理決策技術)作支撐,可惜的是人們的經營決策能力是不能直接測度的,在正常情況下,人的私人財產是其經營能力的重要信號,在實際經營中,富人比窮人更有號召力;(3)讓私人財產殷實的CPA作合伙人,是防止CPA濫用人們對獨立審計信任的重要約束機制之一,這是因為,如果CPA在審計報告中“說謊”就讓合伙人承擔“說謊”引起的民事賠償的無限連帶責任,在自利動機的推動下,合伙人自己不敢“說謊”,同時也有了監督其他人員“說謊”的積極性。

人們設計合伙制的宗旨在于通過給合伙人以無限連帶責任以約束合伙人并通過合伙人約束非合伙人的機會主義傾向和行為,在審計活動中,非合伙人對合伙人存在一定程度的行為,為控制非合伙人的機會主義,合伙人應該比非合伙人更有創新能力,有更高的經營決策能力,如出色的統領全局能力,杰出的風險辨別和防范能力,較強的人際關系協調能力,以及不同一般的開拓新業務、占領新市場的能力等。顯然,這些能力一方面是不能直接測度的,另一方面又必須依賴不斷創新,沒有創新就沒有競爭力。總體上,教育是獲取這些能力的基礎,此外,天生聰穎也是非常重要的能力來源。在信息嚴重不對稱的情況下,學歷文憑、各種資格證書和職稱證書,是其擁有者能力的重要“信號”,但不能迷信這些五花八門的證書,應該在長期的重復博弈中糾正“信號”傳遞的偏差,這就是說,對CPA經營決策能力的識別是一個時間累積過程,也是團隊人員彼此認同的過程,所以在發達國家,要成為合伙人常常需要較長的時間,在我國的現行規定中,要成為合伙人必須在事務所有“五年”以上的獨立承擔審計業務的執業經驗。在合伙人的才能中,職業判斷能力是非常重要的能力,雖然部分地來源于人的悟性,從而形成先天性個體差別,更多地來源于后天習得,特別是執業經驗,執業經驗有利于合伙人更快捷地找到審查被審計單位重要錯弊的路徑與證據,有利于合伙人形成恰當的職業謹慎。合伙人不僅僅自己要職業技術高,而且要有領導那些技術水平高、經營能力強、經驗豐富或者缺乏的人把工作做好的能力。

(二)優化LLP制度安排

LLP解除了合伙人對自己不知情的其他合伙人的執業過失或欺詐行為承擔連帶責任的風險,體現了“誰有錯誰負責”和“個人有錯不能累及他人”的原則。從美國的實踐看,LLP也是合伙人采取的一種自救機制,只不過由于多方努力與人們對獨立審計的實際需求,LLP這種不是保護合伙債權人利益的最好機制,社會卻不得不接受。20世紀80年代末美國出現的儲蓄與信貸危機以及隨之而來的訴訟爆炸,成了LLP誕生的催化劑(劉燕,2003)。既消除了“株連九族”的封建殘余,又秉承了“權責對等”的現代文明(王善平,2001)。我們的問卷調查證實:人們更愿意選擇LLP而不是GP。但必須認識到,LLP雖然是按照“誰有錯誰負責”的原則來確定合伙人是否應該承擔無限連帶責任的,具有科學性。然而,若從徹底保護合伙事務所債權人利益的角度看,LLP又并不總是科學的。因為如果合伙事務所的合伙財產不多,當事的合伙人又安排得很少,當某一審計失敗所造成的損失很大時,合伙人就濫用LLP所堅持的誰有錯誰賠償的法則。為此要提高LLP對虛假審計行為的約束力,就必須優化LLP:(1)提高合伙人私人財產的底線;(2)通過提高合伙人初始投資的金額和規定利潤分配前必須計提最低的利潤準備金,來增加事務所合伙財產;(3)規定大型審計項目至少有半數的合伙人成為其審計意見的決定人,為其出具的審計報告真實性負責。如此改進LIP的理論基礎是合伙事務所作為市場里的特殊企業(王善平,2002a)。合伙人的非人力資本雖然也為事務所經營活動作“墊支”,但更重要的是一種“信譽擔保”和“失信賠償”的信號機制,以及在發生審計失敗時的賠償機制(王善平,2006)。

(三)與收入分配制度安排關聯起來

為確保審計質量,保證合伙事務所債權人的合法利益,我們的改進建議主要

包括:

1.要在個人所得中預留風險準備金。其主要原因是,(1)合伙事務所對從業人員的收入分配采取按貢獻論回報的基本原則。來自審計業務的個人所得或多或少地存在某種潛在審計風險;(2)審計人員的流動,增加了將誰有錯誰賠償原則貫徹到底的難度,同時也顯示出從個人所得中預留部分收入作為風險準備的必要性與重要性。

2.在分配合伙利潤前預留一定比例或數額的利潤。在確定可供分配利潤之前,提取一定數額的利潤風險準備金和發展基金的主要目的在于增加合伙財產的數額,為更便利地保護合伙債權人利益奠定財產基礎。雖然在合伙制中,合伙人承擔無限責任,其注冊資本和合伙財產的意義不是特別大。但是,在法律未對合伙財產和合伙人個人財產的底線作出嚴格規定,合伙人信用是一種在目前并不可靠的無形資產的情況下,由于“道德風險”的存在,為了提高事務所的債務償還能力,降低清償合伙債務的難度,有必要在制定事務所收入分配制度時考慮建立事務所的利潤留存制度。美國聯邦法律雖然沒有明文規定合伙事務所一定要建立利潤留存制度,但是有些州依然對LLP事務所分派利潤進行了直接限制,如加利福尼亞州、明尼蘇達州和北卡羅來納州則等,就有相關的限制性規定。又如,英國《破產清算法》規定了“資產取回”原則――當一個有限責任合伙清算時,如果合伙財產不夠償付合伙債務時,合伙人在合伙喪失清償能力前一段時間(2年)內從合伙的提款,可以由合伙清算人取回。

稅務審計報告范文第4篇

摘要:加計扣除項目是國家為鼓勵企業自主創新、更多投資研發項目,而施行的一項所得稅優惠政策。某些中小企業享受該項優惠政策時存在弄虛作假情況。審計對該問題應依據國家政策,采用正確的技術方法,重點審計企業主體資格、技術項目、研發項目時發生的費用、及其研發費用核算適用的相關標準。

關鍵詞 :中小企業;加計扣除項目;審計方法

加計扣除項目是國家為鼓勵企業自主創新、更多投資研發項目,而施行的一項所得稅優惠政策,《企業所得稅法實施條例》第九十五條規定,研究開發費用的加計扣除是指企業為開發新技術、新產品、新工藝發生的研究開發費用,未形成無形資產計入當期損益的,在按照規定據實扣除的基礎上,按照研究開發費用的50%加計扣除;形成無形資產的,按照無形資產成本的150%攤銷。但是,隨著更多的中小企業被認定為高新技術企業,在享受國家研發費用加計扣除項目稅收優惠政策的同時,也出現了部分中小企業手段翻新、挖空心思偽造高新技術企業資質、偽造高新技術項目、故意混淆研發費用與非研發費用的項目界限、編造虛假財務信息、偷逃國家稅款的現象。

一、涉及加計扣除項目審計的法規依據

1.國科發文(2008)172 號:關于印發《高新技術企業認定管理辦法》的通知,暨《高新技術企業認定管理辦法》及其附件《國家重點支持的高新技術領域》。2008 年4月14號,由科技部、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聯合發文。

2.2011 年第10 號公告:《當前優先發展的高技術產業化重點領域指南(2011 年度)》,2011 年6 月23 日,由國家發展改革委、科學技術部、工業和信息化部、商務部、國家知識產權局聯合發文。

3.2008 年1 月1 日開始施行的《企業所得稅法實施條例》。

4.2007年1月1日后開始施行的《企業會計準則》(新準則)。

5.國稅發(2008)116 號《企業研究開發費用稅前扣除管理辦法》試行。

6.財稅[2013]70 號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于研究開發費用稅前加計扣除有關政策問題的通知。

二、中小企業涉及加計扣除項目的審計重點問題

(一)企業是否真正具有享受加計扣除項目優惠政策的主體資格

中小企業中能夠享受到此項優惠政策的,應該都是高新技術企業。這是因為國家兩個文件中鼓勵發展的技術都是高新技術,技術力量一般的企業很難從事高新技術開發;但也不排除某些中小企業采用非正常方式取得主體資格。因此審計時應重點注意①企業是否屬于高新技術企業。被認定為高新技術企業時的企業核心技術是否符合國家鼓勵發展的技術;有無在申報時,弄虛作假。②是否在稅務機關備案。某些中小企業雖然不能被認定為高新技術企業,但可能研發有符合加計扣除的技術項目,這些項目需要鑒定并在稅務機關備案。③企業高新技術企業資質每3年復審一次;復審情況是否符合規定并通過復審。④企業內部是否建立有健全的研發項目管理制度。

(二)是否是享受加計扣除項目優惠的高新技術項目

非高新技術項目以高新技術企業資格申請享受加計扣除項目優惠政策時也是很困難的,但確實有某些企業受利益驅使偽造材料,將非高新技術項目作為高新技術項目向稅務機關申請享受加計扣除項目優惠政策;借以偷逃國家稅款。暴露出的問題不少。針對此類問題應注意審查:①是否是高新技術。②是否屬于國家兩文件中鼓勵開發的高新技術項目及其分類、編號等。③是否將該技術項目列入省部級或區縣科技計劃(文號及名稱)。④企業內部對該技術立項情況是否審查。⑤是否開展外部合作。如果是同企業外部單位合作、或委托、或集中開發的技術項目,需要提供合作合同、協議等資料。

(三)技術項目研發費用財務核算是否符合稅務、財務規定

由于稅法與財務會計制度在有關費用確認、計量、口徑上存在著差異,再加上部分企業有意作假,企業都不同程度地存在著財務核算不真實、不準確問題。概括起來有以下幾點,審計時需要注意:①財務核算是否健全并能準確歸集研究開發費用。②研發項目是否單獨核算。是否有獨立研發機構。③所得稅征收方式是否采取查賬征收。核定征收的不能申請加計扣除。④企業是否嚴格執行會計制度。⑤是否調整了財務、稅務口徑差異:

稅法以列舉方式嚴格規定了13 項可以加計扣除的內容。116 號文件第4 條規定的8項內容和財稅(2013)70號補充規定的5項內容才能加計扣除,而財務根據財企(2007)194 號文及新準則規定進入研發費用的內容大于稅務規定,如房屋折舊和租賃費、研發人員的差旅費、招待費、電話費、辦公費、項目研發借款費用等都不能加計扣除,形成無形資產的也不能加計攤銷扣除。⑥是否嚴格區分研發支出費用化和資本化內容。新準則需要對研發支出有較多的判斷,開發階段的支出符合資本化5個條件的在達到預定使用狀態時才能資本化。⑦無形資產攤銷年限是否符合政策。主要對執行新準則而言,因為企業會計制度中資本化的無形資產攤銷不能加計扣除。新準則規定不能確定使用壽命的無形資產不能攤銷。使用壽命有限的無形資產應攤銷金額為成本扣除殘值和減值準備累計金額后的凈值,在壽命內采用系統合理方法攤銷。但116 號文件規定攤銷年限不得低于10年。⑧所得稅時間差異。不確認有關暫時性差異的所得稅影響。⑨科目及具體核算。

三、中小企業涉及加計扣除項目的審計方法

(一)企業是否享有主體資格審計

了解企業業務流程,熟悉掌握企業項目管理制度并通過查閱、詢問等進行內控測試。審閱:①高新技術企業認定證書。②政府技術鑒定部門出具的技術鑒定報告等。③近三年開展研究開發等技術創新活動的報告。④年度財務會計報表(附注冊會計師審計報告)。申報、認定材料、審計報告等。

(二)對是否享受加計扣除項目優惠的高新技術項目的審計

①審閱項目立項報告、計劃任務書等。②查閱、核對國科發火(2008)172 號、公告2011 年第10 號。③審閱科技計劃申報及批復文件等。④審閱、了解內部權力機構立項決議、預算、研發機構或項目組人員編制和專業人員情況,以及成果效用情況說明、研究成果報告等。當年研究開發費用發生情況歸集表。立項決議、計劃書、預算、人員編制、成果報告等。⑤查閱合作合同、協議等,必要時實際調查、函證。

(三)技術項目研發費用財務核算是否符合稅務、財務規定的審計

稅務審計報告范文第5篇

××市審計局:

根據(××××)審代字第10號“審計任務書”,我們于××××年××月××日至××月××日對國有××百貨商場××××年的財務收支情況進行了審計。此次審計活動審查了該商場××××年度資金表、經營情況表、有關財務收支的賬薄,抽查了年度內的有關記賬憑證和原始憑證,盤點了庫存現金,按照審計計劃如期完成了審計任務。

經審計查明:該商場××××年度盡管經營業務有所發展,較好地完成了商業任務,但由于財經法紀觀念不強,財會工作薄弱,仍存在內部控制制度執行不嚴,會計處理不及時,財務收支不真實等錯弊行為。發現并落實的有如下問題:隱匿各項收入16152元,擴大各項開支40321元,人為加大銷售成本25625元,造成偷漏營業稅826.5元,偷漏所得稅36265元。現將審計報告范文具體內容如下。

(一)被審計單位概況國有××百貨商場系××市百貨公司所屬的中型百貨企業,以零售為主,兼營少量批發業務。19××年××月開業,經營大小百貨、文化用品、針紡織品、五金交電、服裝、鞋帽、家具、家用電器等各類商品17000多種。商場設黨支部,××××年實有干部職工225人,除支部書記1人、經理1人、副經理2人等黨政管理干部合計18人外,直接從事營業的人員207人,占全體人員的92%,財會專職人員6人,占全體人員的2.67%,按商品大類設15個商品柜組,每個柜組的副組長為不脫產核算員。近年來,在商業經濟體制改革中,商場的經營業務有所發展,較好地完成了商業任務。該商場××××年的流動資金平均占用額為145萬元(其中商品資金占82.7%),年銷售總額為1387萬元,實現毛利176萬元,毛利率為12.73%(比××××年增長12%),實現利潤總額85萬元,利潤率為6.13%(比××××年增長13.33%),開支商品流通費41萬元,費用水平為2.95%,比上年下降3.06%,全年全員勞動效率為61664元,人均利潤為3778元,總的看來,各項主要經濟指標完成情況較好。但是,據有關部門介紹并從審計結果證實,商場的管理工作、財會工作處于中間狀態,需采取措施,進一步加強。

(二)發現的問題和處理意見除內部控制制度不嚴存在漏洞,以及賬務處理不及時、長期掛賬,致使會計材料不實等問題已分別指出糾正外,查實的屬于財務收支的其他錯弊問題和處理意見如下。

1.加大銷售成本,壓低銷售利潤。審計報告范文

(1)經查,該商場經營的兩種電扇,××××年××月份進貨的價格每臺已調低30元,而月末計算銷售成本時仍按當月初成本計算,而未按先進先出法計算,使當月售出的780臺電扇,每臺多計成本30元,共計加大成本23400元,壓低了銷售利潤,造成偷漏所得稅12870元。商場財計股長××承認有弄虛作假的錯誤行為并做了書面檢查。

(2)該商場的小百貨、文化用品和糧果煙酒3個商品柜組的庫存商品分別實行售價金額核算,分柜組計算已銷商品的進銷差價。經審核計算發現,這3個商品柜組12月份的已銷商品進銷差價并未實際計算,而是按11月份的進銷差價率計算的,致使12月份實際實現的進銷差價少計2225元,造成少計利潤,漏交所得稅1223.75元。商場財計股長××承認錯誤,并稱這是由于當時因年終財會業務繁忙圖省事而造成的,并非故意作弊,經查證,××所述屬實。以上兩項人為地擴大銷售成本、壓低利潤的行為,造成偷漏所得稅14039.75元。雖責任人已作出檢查,但情節較為嚴重,除應立即調整賬項、補繳所得稅外,對××××年××月所售電扇780臺有意多計成本偷漏所得稅12870元,已征得稅務局同意,處以一倍的罰金。

2.審計報告范文-隱匿收入,偷漏所得稅。

(1)該商場自××××年××月起將6個臨街門面櫥窗租借給本市6家工廠作為商品宣傳廣告欄用。商場每月收取租金1200元(每個櫥窗200元),全年合計14400元,記入“應付款—其他應付款”的有關明細賬戶下,長期懸掛,不作清結。商場承認此項收入準備用做“意外”支出,但尚未動用,以致偷漏營業稅744元和所得稅7510元。

(2)該商場××××年10月為“家用電器廠代銷”33臺滯銷收錄機,每臺代銷手續費50元,共得手續費1650元,采用以上手段,計偷營業稅82.5元和所得稅862.13元。以上兩項均屬營業外收入,應計入企業“其他收入”賬戶,并應照章繳納營業稅,計算經營成果。長期懸掛,備作“意外”開支,屬隱匿收入行為,雖均未動用,但已造成嚴重后果,應立即補交所漏營業稅826.5元,余額轉入××××年××月份“其他收入”賬戶計算損益。

3.審計報告范文-擴大商品流通費開支。

(1)××××年××月××日支付“購蒸籠9只”費用一筆,單價35元,計315元,支付炊事用具款307元,兩項合計622元,列入“費用—其他費用”。該項開支均屬商場集體食堂,按商業財務制度規定應由企業福利基金列支,此項違反規定制度的行為造成漏繳所得稅342.10元。

(2)××××年××月××日支付“購消防運動會獎品”費用一筆,計493元,列入“費用—其他費用”。根據財務制度規定,職工運動會獎品屬于福利基金開支范圍,此項亂計費用的行為造成漏交所得稅271.15元。

(3)××××年××月××日支付“修倉庫圍墻”款20503元,以“費用—修理費”列支;××月××日支付“打水井”款6052元,以“費用—保管費”列支。經查兩項工程的有關文件,證實該兩項工程均系批準的自籌資金更新改造項目,應由企業“更新改造基金”列支,此項亂計費用的行為造成偷漏所得稅14605元。以上幾項合計擴大費用開支27670元應立即進行賬項調整,應由專項存款支出,偷漏的所得稅15218元應補繳入庫。

4.審計報告范文-亂列其他支出。

(1)××××年財稅大檢查中,該商場因亂計費用偷漏所得稅受到罰款11000元的處理。按現行會計制度規定,支付罰款應由“企業留利基金”承擔,但該商場將此項罰款于××月××日支付時,以“待轉罰款”為名先在“應收款—其他應收款”賬戶列賬,后于××月××日和××月××日分別由“其他支出”列支,造成財務成果不實,又偷漏所得稅6050元。

(2)××××年××月××日在商場經理××的同意下,該商場將截至××月份的醫藥費超支費用1642元由“其他支出”列賬,違反了現行財務制度,并漏繳所得稅903.10元。以上兩筆亂列其他支出12642元,均屬有意違反制度的弄虛作假行為,特別是將罰款列支“其他支出”更是錯上加錯,情節更為嚴重,理應受到嚴肅處理。對上述亂列其他支出的行為應立即糾正,由企業留利基金承擔,轉由企業專項存款支付。為維護財經紀律,除將偷漏所得稅6953.10元補繳入庫外,對其罰款亂列支出偷漏所得稅6050元的行為,已征得稅務局同意處以偷漏所得稅數額1倍罰金的處罰。

(三)評價和建議從這次審計中發現的以上問題可以看出,國有××百貨商場財會工作質量較低,主要負責人法制觀念淡薄,且并未從歷次財務檢查所發現的錯弊行為中吸取教訓,以致仍發生有意、無意隱匿收入,擴大開支,財務收支嚴重不實。偷漏國家稅收等一系列違反國家財經紀律和財會制度的行為。為了維護國家利潤,嚴肅財經法紀,促進其改善管理工作,我們建議如下。

1.除對上列問題分別按各項處理意見進行糾正、調整、補繳營業稅826.50元及所得稅36265元并繳納罰款18920元外,還應為轉作企業留利基金的部分補繳相應的能源交通建設費。

2.責成市百貨公司對該商場的財會工作進行整頓,從此次審計所發現的問題中吸取教訓,并采取措施予以改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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