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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學生管理中的問題及影響
隨著學校擴招,學生素質普遍下降,加之民辦學校招收的是三本和高職高專類學生,自主能力和自我約束能力相對偏低,管理難度增大。獨生子女學生比例上升,自我意識強,團隊意識和自我約束能力差,抗壓力能力、抵抗挫折能力低;網絡普及對學生影響增加,手機控、游戲族越來越多,這些學生不愿意和人交流,思維方式怪異,不合群;學生家庭貧富差別明顯,誠信意識下滑;學生管理隊伍整體人員不足,創新意識不足,傳統管理模式影響管理工作的進展。
2、傳統管理模式的問題及影響
傳統民辦學校管理是以學校為中心的,學生僅是被動接受管理和教育,沒有自主意識,必須按照學校管理模式學習和生活。這種管理模式壓制了學生創造能力,壓制了學生的創新觀念。另外學生管理人員也只能按照學校預先設定的管理制度、管理程序進行管理,不能發揮個人能動,創新理念,形成有效的新型管理思路。
二、運用情感因素,創新學生管理的舉措
運用情感管理,有利于建立輔導員和學生之間的相互信任,學生和輔導員之間是一個個信任環組成的信任鏈條。建立情感管理,能夠產生皮格馬利翁效應。現在的學生,自我意識強,不愿意接受約束和管理,容易沖動激發矛盾,心理狹隘,不會體諒別人。如果融入情感管理,學生從情感上接受了輔導員這樣的管理者,也就接受了輔導員對自己的管理和教育。教育成效就會增大,就會產生良好的教育效果。以下列舉幾個有代表性的運用情感管理,創新學生管理的舉措:
1、改變傳統管理理念,進行情感教育學習
傳統教育管理者對學生專業學習、生活和心理不聞不問或問之甚少,學校制定相應管理制度,管理者教條宣教。感教育要求管理者有一定的心理知識,能夠體察學生心理動態,為情感教育奠定基礎。管理者可以通過自學形式學習相關請安教育的書籍,也可以通過學校集中培訓學習情感教育知識,更可以通過提升學歷掌握更高層次的情感教育專業知識。
2、要正確地運用情感激勵學生
當客觀事物符合學生需要時,學生就能很高興地接受,產生愉快、歡樂的情感,反之就會抵抗,產生猶豫、沮喪的消極情感。所以,當學生取得成績或者獲得小小的成就,輔導員要多給予鼓勵、肯定和贊美。學生則會認為輔導員理解自己、肯定自己。當學生受挫、犯錯或者舉步不前時,多和學生談心,了解學生猶豫的原因,解開心結,鼓勵學生戰勝自己。慢慢地,學生認為輔導員與自己同喜同樂,相互信任關系慢慢就建立起來。
3、充分運用網絡工具增進師生間的情感
傳統師生溝通大多面對面進行,缺乏及時性。網絡普及后,學生之間都流行微博、微信和QQ,很多學生在自己的微信上傳輸自己的心理感受,希望自己的朋友關注和理解。如果輔導員是學生微信的關注對象,并且能在自己受挫時鼓勵,取得成績時表揚,學生會很欣慰。另外,輔導員也可以通過這種平臺,經常、轉載正能量的信息,影響關注自己的學生,達到教化的目的。
4、堅持民主管理,提升學生的自我意識
首先管理者要充分尊重學生的人格,學生雖然是接受教育者,但他們也是獨立意義上的人,有自己獨立的思想、獨立的人格,管理者首先要想到尊重他們,不挖苦學生,不冷落學生,更不貶損學生;其次,管理者要充分的信任自己的學生,信任是師生之間建立密切關系的紐帶,管理者只有信任了學生,學生才能信任老師,相互信任是管理的前提,基于這種信任關系,輔導員可以加強學生的自我管理意識,增強他們的自我約束自我管理理念;在涉及學生管理問題上,要民主、公平、公開,讓學生從情感上接受并理解。比如在國家獎助學金、三好學生、優秀班干部的評選上,程序合規,公正透明,當選的人能夠認識到自己的價值,評選的同學也能感受到自己投票的意義。
5、管理者要樹立良好的形象,從情感上讓學生接受
1新建本科院校的基本特點
新建本科院校是我國高等教育辦學的重要組成部分,這不僅是從事本科教育的時間“新”,更應當是在辦學思路、人才培養模式和規格等方面有所創新,成為真正有別于老牌本科院校的“新型”本科院校。新建本科院校呈現出以下4個方面的基本特征:1)社會需求是新建本科院校的發展基礎:這既是為滿足當前社會經濟發展對人才多元化的需求,也是中國高等教育體系自身發展和完善的需要,同時也是以人為本現代教育理念的體現。2)專業教育是新建本科院校的培養特征:有別于傳統普通本科教育“以學科建設為龍頭”的提法,而是“以專業建設為導向,以學科建設為支撐,以課程改革為核心”推進教育教學改革。3)產學研合作教育是新建本科院校的辦學途徑:作為新建本科院校必須打破傳統的本科教育人才培養模式,而要走合作辦教育之路,打破學校邊界,專業邊界,課程邊界,課堂邊界,教師隸屬的邊界等通過高校與業界的相互支持,多方介入,優勢互補、資源共享等實現多贏格局。4)注重績效是新建本科院校的管理特色:強調經營思想,依靠教育資源的科學配置以及合理使用來提高辦學績效,努力實現“兩個充分”,即充分利用開拓外部社會資源;充分挖掘校內資源潛力,同時建立科學合理的考核指標體系,充分發揮資源的社會效益和經濟效益。5)政策引導是新建本科院校的發展動力:在國家對重點高校和高職高專發展已有明確指向的情況下,應該更加重視新建本科院校的發展,出臺政策,引導推進,明確這類學校的地位與價值,構建完整的應用型人才培養體系,創建多元參與的合作教育體制等。
2新建本科院校學生管理工作存在的問題
2.1對教育環境新常態認識不到位
從外部環境看,目前我國經濟發展已進入新常態,產業升級換代、調結構優化重組、轉換經濟增長方式都急需高素質應用型人才,這必將帶來新的社會矛盾和發展機遇,面對經濟進入換檔降速、提質增效的新常態,新建本科院校必然要重新審視人才培養的目標、辦學定位、專業特色、亮點工程等以提升辦學的科學化水平,適應新形勢,服務新常態。從學校內部管理看,現行的學生管理理念落后、管理機制跟不上學校升本的新形勢,這是新建本科院校普遍會遇到的發展瓶頸。大多數新建本科院校是由幾所學校合校升本或原有高職高專院校升格而來,培養目標、生源質量、學生心理特征、學習內生動力、畢業去向等方面都明顯不同于過去。這種差異給學生管理工作帶來了新的挑戰,過去很多舊的管理辦法已無法適應科學高效管理的新需求。新的管理制度、體制機制尚未完全跟進,雖然已從專科升格為本科,但管理理念和手段基本上還停留在原有水平層次,學生管理工作要么簡單跟隨與其他高校有同質化發展趨勢缺乏特色,要么是對自身原有專科階段學生管理方法手段的簡單延伸,對于怎樣改革和優化缺乏系統、科學、理性的頂層設計和長遠規劃,缺乏對管理制度、機制和工作平臺的統和、協調和聯動。
2.2輔導員工作只見樹木不見森林
學生管理工作輔導員是主力軍,通常是見子打子,抓具體工作多,推改革少、促發展少、提亮點少、創特色少,輔導員無心無力也無暇跳出事務性工作的束縛,抓不住學生管理工作的主要矛盾,思想政治教育實效性弱化,輔導員未能擺脫“110”“119”“保姆”的角色扮演,加之各校普遍人員配備不足且人員流動變動較大,輔導員專業化、職業化程度不高等綜合因素都是思想政治教育和管理低效的重要原因。
2.3學生管理與教學科研同步聯動不夠
學校的學生管理工作是基礎,教學工作是中心,二者如何圍繞育人目標相輔相成,相互搭臺,需要建立科學和諧的互動關系,而不是兩張皮各畫各的圈,只有通過良好的互動聯動機制把二者結合起來,在學生活動中融入學科知識,在專業知識學習中培養和提高人的綜合素養才能更高效地達成人才培養的既定目標。
2.4部分學校硬件配置尚不健全
不夠人性化,經費投入不足,學生學習生活設施陳舊落后,無法為學生提供一個良好的學習生活環境,相應的也增加學生管理工作的難度。不破不立,有破才有立。新建本科院校學生管理工作急需新的“立意”。
3新建本科院校學生管理工作的突破方向與創新思路
3.1對育人和管理理念的重新審視
3.1.1人學理論及其運用
該理論從哲學層面對人進行了深層次思考,是馬克思關于人的價值需要、人的本質、人的全面發展學說的理論體系。它決定了學生管理工作的社會性,必須注重學生社會性的發展,把學校教育與社會現實環境需求聯系起來,將學生按社會需求培養成不同層次的人,而不是與社會脫節的大學生;必須最大限度滿足學生的合理需要,不僅要尊重人的本性,還要尊重人的需要;人要實現自由而全面的發展,只有把促進學生全面發展作為根本目標去追求,為發展創造條件,為發展提供精神動力和思想基礎,我們的工作才有根本性的意義。
3.1.2科學發展觀理論及其運用
該理論有助于我們深入研究培養怎樣的人?怎樣培養人這個重大問題。其中發展是第一要義,它要求我們要學習吸收先進管理理念和方法,創新工作思路和模式,全面提高工作科學化水平,要盡快填補上新建本科院校新舊制度銜接過渡不及時不到位的空白。學生管理工作是一項創造性活動也是一份“良心活”,要以維護大學生群體的根本利益為本,以人為本的管理理念和統籌兼顧的理念都要求我們在管理方法、管理內容、建章立制、運行機制等各方面積極探索、整體推進,形成學生管理工作的合力,發揮1+1>2的效應。
3.1.3柔性管理理論及其運用
相對于剛性管理而言柔性管理以“人性化”為標志,在研究人的心理和行為規律基礎上對管理對象施加教育影響的管理方式,具有情感性、親和力和人文色彩,使被管理者容易達到由被動變為主動,由他律變為自律的目的。這要求我們在工作方式上循序漸進,建立互動和諧民主的新型師生關系,特別是針對學生表面服從心里不服且具有可塑性的特點,避開高大上的單純說教,從他們的心理感受、情緒體驗入手,切忌簡單生硬,可以通過創設情境、心靈溝通的方式來進行。把剛性管理與柔性管理二者相結合能夠幫助我們達到學生管理工作的最佳效果。
3.1.4“因材施教”理論及其運用
該理論是教育的普遍原則,新建本科院校的學生管理工作同樣需要該理論的指導。作為管理者必須看到學生的個體差異并尊重這種個體差異。要允許并且指導大一新生結合自身特點、興趣、愛好、特長、志向等綜合考慮來設計自身的發展道路,確定不同的奮斗目標。應該鼓勵并因人而異有針對性地幫助學生量身定制學業規劃、職業生涯規劃、成長計劃。比如有的同學對專業理論知識很感興趣可引導其在學術研究上發展,考慮畢業后繼續深造,有的同學喜歡操作,動手能力較強,可多帶領參加競賽活動,對即將畢業的學生更要尊重他們的自主選擇,或就業或考研或自主創業,總之對學生的評價標準不能搞一刀切。另一方面要幫助學生找到各自的“最近發展區”,揚長避短,盡快讓學生獲得成功的初體驗,或是在原有水平上有所提高和進步,為后續發展提供動能支持。
3.2把加強學風建設作為突破口
學風建設是高校加強自身建設的重要內容之一,是學校的根本。建設優良學風是保證和提高教育教學質量的需要,也是大學生成長成才的必要條件。學風建設無疑是學生管理工作的重要內容之一,學風建設有無成效對學生學業影響最直接最大,要加強和改進學生管理工作首先應把關注點放在加強學風建設這一環節上并以此作為突破口。新建本科院校多數由專科院校合并或升格而來,學校整體學術水平較低,基礎比較薄弱,學生整體水平也要低于其他本科院校學生,加之社會不良風氣影響給學風建設帶來了較大阻礙,加之有的專業老師只管上課下課走人,有的老師職業道德有待加強,課堂紀律松散不聞不問,學校層面喊得多動得少,且短時間內無法看到明顯效果,一定程度上助長了不良學習風氣的形成和蔓延。表現為學生學習目標不明確,學習動力不足,貪睡懶覺,上課玩手機,成績不理想補考現象嚴重,沉迷網絡等。這樣的學習氛圍和環境不可能培養出合格的人,建議從以下幾個方面入手:1)積極推進教學改革是形成優良學風的重要保證。二級學院要進一步深化教學改革,特別是課程教學改革,從課程設置、課程內容、教材選擇、授課手段等全面推陳出新,課堂要牢牢抓住學生的關注點、興趣點、重難點組織教學,以達到讓學生樂學、教師樂教、企業滿意為目標,努力提高教育教學水平,推動優良學風的形成。2)及早開展專業教育、指導學業規劃和職業生涯規劃。使學生了解行業現狀與前景,看到未來發展的巨大商機和美好愿景,提升學習動力。3)抓好教風建設,以教風促學風。加強師德師風建設,以身作則把教師自身的一言一行帶來的人格魅力、學術風采彰顯出來,進而增強學生對教師個人和課堂的吸引力,教書與育人不能相互割裂。4)充分利用圖書館資源和平臺。可組織開展專題讀書分享會、把這里建成各類學習小組、創新創業團隊聚會討論問題之所、學術講座的殿堂、文化名人、大師、各界精英、校友的出入之所,讓此處不僅環境優雅舒適,更能讓人找到精神和心靈的家園,以書為友,以書為武。目前圖書館在學風建設中的作用顯然還遠遠沒有充分發揮出來。5)建立多種激勵機制。如增加評選“優良學風班”“學霸寢室”“學習之星”“自強之星”,樹立典型,大力宣傳,突顯合作與競爭,設立各種學習單項獎,鼓勵學生在學習、文體、科技等各方面發揮特長,取得優異成績,設立學習進步獎,鼓勵后進生學業進步,激發和保護他們的學習熱情,同時加強學業警示機制度。
3.3學生活動與教學科研工作的融合創新
新建本科院校應該盡快探索建立一整套運轉靈活而富有彈性、有利于潛能發揮和個性張揚的整體管理機制。作為新建本科院校,必須以教學質量為抓手,把學生活動作為育人的重要第二課堂和平臺,把學生管理中的各項內容如日常管理、班級建設、學風建設、學生的思想政治教育和各項課外活動要盡可能融入教學工作、科學研究、學科競賽、創新創業、社會實踐等活動中,這就需要我們在學生管理、活動主題的策劃設計、組織開展、效果評價、后續跟蹤等環節與專業引導、課堂教學、課后輔導與反思等方面建立一種良性的互動融合機制,使學生在課堂上的所學能在學生活動中得到運用和實踐,以驗證鞏固所學理論的科學性,同時培養和激發學生學習興趣和探索精神、合作精神、學習精神和創新精神。以達到教學和學生活動、學生管理工作的和諧發展,充分體現二者相輔相成,相互應證的促進關系。具體要做好以下三個方面的工作:1)學生班級管理要服務于課堂教學,而不是為管理管理,要通過完善制度和優化學習評價體系,加強管理,創造有序高效良好的學習環境和風氣。2)學生活動要能促進教學與科研。學生活動需要專業課教師的參與和指導,動員學生積極投入到與專業素養發展相關的活動中能更好地促進教學質量的整體提升,并讓學生快速成長進步,同時體現新建本科院校應用型人才動手能力強的培養特色。3)組織開展的學生活動要有特色,沒有特色就沒有發展,活動應貫徹“一學院一精品,一專業一特色,一競賽一平臺”的發展思路,樹立精品意識,提倡學生活動要有整體規劃,活動數量不在于多而在于精,選擇那些學生既感興趣又能把學院的優勢學科、前沿領域的科技知識和、基本技能、信息傳遞給學生的活動來開展,打造亮點品牌,助推創新創業聯動發展,比如對于機械類專業學生可指導學生組隊參賽:機械器人設計大賽、無碳小車設計競賽、大學生機械創新設計大賽等活動,學生通過參與甚至獲獎能進一步擴大和增強本學科、本專業在高校中、行業內的影響力,開拓師生學術視野,還可進一步結合市場調查、專業課老師的指導申報專利產口和技術開拓市場,增強產、學、研的聯動效應。
4結語
提高新建本科院校學生管理工作水平是個系統工程,要使其上臺階、更高效、更實效需要盡快優化整合、在觀念上與時俱進、在實踐中創新,以人為本、科學、聯動、和諧、高效的學生管理工作將促進新建本科院校整體管理水平和人才培養質量的提升,更好地為地方經濟建設服務。
作者:李健怡 單位:成都工業學院
參考文獻:
[1]教育部高等教育教學評估中心.全國新建本科院校教學質量監測報告[M].北京:教育科學出版社,2015.
[2]教育部高等教育教學評估中心.百所新建院校合格評估績效報告[M].北京:教育科學出版社,2015.
[3]高禹.新建本科院校學生管理現狀研究[J].知識經濟,2015(24):178.
[4]魏圓圓.新建本科院校學生管理工作創新的理論依據淺析[J].江西教育學院學報,2013(6):104-106.
[5]王立剛,李蓉.淺談新建地方本科院校加強學風建設的有效途徑[J].淮海工學院學報(人文社會科學版),2012,10(5):113-115.
[6]陳釗,楊晶.新建本科院校學生管理工作方向的突破與創新:以福建江夏學院工商管理學院為例[J].中外企業家,2012(12):159-160.
[7]賀正宜.新升本科院校優良學風建設探析[J].長沙鐵道學院學報(社會科學版),2011,12(2):159.
[8]游學民.新建本科院校人力資源配置的SWOT矩陣構建[J].中國人才,2010(22):58-59.
隨著我國社會的發展,學生的思想逐漸向著多元化發展,然而,在傳統的管理中很難顧及到學生的思想差異性,更談不上對學生的思想進行引導,導致學生管理工作問題頻出。隨著我國“以人為本”教育理念的提出,高校后勤管理模式也在發生積極的改變,而“以學生為中心”的管理模式正是“以人為本”教育理念的體現,這種管理模式能夠給學生提供更好的、更加精細的服務,能夠為學生營造一個更加適合學習和發展的環境。高校后勤管理模式以學生為中心,實現各項管理的規范化,能夠極大的改善后勤人員在管理中遇到的問題,使管理工作更加貼近于學生的需求。另外,“以學生為中心”的后勤管理模式能促進管理人員與學生的互動,有效獲取學生對學校管理工作的反饋意見,幫助后勤管理部門完善管理方法與策略,節約管理成本,提高管理效率。
2.高校后勤管理存在的主要問題
目前,我國高校后勤管理模式在不斷地改革中日趨成熟,取得了一定的成就,但仍然存在著一些問題,制約了高校后勤管理水平的發展。如:后勤部門在管理中非常注重于經濟部分,導致教育功能被極大的忽視,在校園內各種商業網點越來越多,存在很多的經濟活動,校園內的餐廳、超市等被各種營業城所承包,導致經營者一心追逐經濟效益,學校的各項規定無法約束其行為。如,如承包出去的高校食堂,商家為了自身利益最大化,不惜以低價購買病死豬肉,并以此為原料生產加工豬肉菜肴,然后再以高價賣給學生,置高校學子的健康于不顧。這只是高校后勤的一個縮影,諸如此類的問題還有很多,說明了高校后勤有關部門監管不力。其次高校后勤管理各種業務內容與經營內容處在矛盾的位置,經營管理本身是為經營活動提供服務并在一定程度上引導其發展,主要是為了是經營活動變得更加的合理化,獲得更多的經濟效益,而后勤管理的主要目標則是提高工作效率,在這個過程中往往需要控制成本,經營與管理之間存在矛盾。第三高校后勤管理普遍存在管理不到位的現象,不能從根本上解決問題,制約了后勤管理及服務的質量,后勤部分在管理中普遍存在忽視學生的價值缺陷,最后后勤管理工作的反饋機制不夠完善。
3.基于以學生為中心的高校后勤管理模式的構建
首先,高校后勤管理服務是一門“繁、雜、細、變”的工作。后勤管理服務的涵蓋面非常廣,涉及的內容廣、牽涉的部門多,是一個立體的、動態的、長效的工作,一不留意就有可能在不經意間出現問題,并且后勤管理服務有體現學校門面的作用,必須認真思考,落實有關政策,把工作做到實處。在后勤管理服務的活動中,要以人為本,以學生為中心,憑借現代化的管理模式和方法為師生員工提供高效、優質的服務;根據不同的服務對象和要求,采取不同的管理服務方法,營造高效服務理念和氛圍。其次,根據學校及學生的自身實際情況,了解在當前社會下,后勤管理迫切需要解決的問題,選擇更加適合用于學校發展的管理機制。可采用ISO9000質量管理體系,使學校的后勤管理變得更加的規范化、標準化。在后勤管理中不斷增加教學的評估工作,使各項管理工作的規章制度更加的規范化,不斷完善后勤面對突發事件的處理辦法,及時處理學生的意見。建立高校盡快理清后勤服務、物業以及管理之間的關系,改變目前商業性質過重的現象,學校可以與商業機構進行談判,爭取學生公寓管理的權利等,不斷提高后勤管理人員的工作積極性。逐漸收回學校食堂的管理權利,不斷引入到競爭機制,保證學生的餐飲安全,與商業機構協商,將學校商業街的權利規劃到后勤管理部門,方便商業街的管理,改變經營混亂的局面。另外學校應逐漸規范后勤制度,在學校的事業經費中增設后勤開支,并把后勤管理模式列入到獎勵中,對于后勤管理專業的學生而言,學校應允許他們有針對性的完成畢業論文,增強學生的實際操作能力。隨著計算機技術的發展,在高校的后勤管理中還需要不斷加強科學技術的使用,減少后勤人員的工作量。其次在高校后勤管理中需要制定明確的目標,發揮出管理制度的優勢,建立更加合理性的組織結構,不斷提高后勤管理水平。在后勤管理模式的構建中一定要把學生放在中心地位,實現人性化服務、規范化服務以及主動化服務等,建議高校每個月舉辦一次后勤接待活動,解答現場學生提出的各種問題,針對學生提出的超過后勤外的部分問題,也不能忽視,而是詳細記錄下來,反映給上級部門進行處理。對于學生生活中遇到的問題,要及時給予解決,避免出現安全事故。
4.結束語
除引言外,本文包括四個部分。
[關鍵詞]高校學生管理糾紛;司法介入;高校教育仲裁制度
自“田永案”開高校行政訴訟先河以來,高校學生狀告母校的事例紛至沓來,引起了社會的廣泛關注。盡管《中華人民共和國教育法》(以下簡稱《教育法》)規定受教育者有如下權利:“對學校給予的處分或處理有異議,可以向學校、教育行政部門提出申訴;對學校、教職員工侵犯其人身權、財產權等合法權益提出申訴或依法提訟。”但由于沒有明確提訟的類型及范圍且高校法律地位界定模糊,因此,在眾多的高校學生管理糾紛中,大部分訴訟案件被法院以不屬于自己受案范圍為由不予受理或駁回,實踐中這些問題的產生必然要求我們的教育法學理論做出回應,即高校學生管理糾紛能否通過司法介入予以解決?這一問題如果得不到恰當的解決,則將會繼續困擾高校、學生及司法部門,不利于學生權益的維護和高校的和諧與穩定。
一、高校學生管理糾紛的內涵及表現形式
(一)高校學生管理糾紛的內涵界定
縱觀目前高校與學生之間的法律糾紛,多是在高校對學生進行管理的過程中發生的,其實質是自主管理權與學生權利之間的沖突。高校管理行為按照其表現可分為靜態管理行為和動態管理行為。前者主要是指根據法律法規的授權制定學校內部的規章制度。以是否涉及學生的重要權利為標準,后者可劃分為兩部分,一部分是對重要事務進行管理的行為,如招生錄取、學籍管理、紀律處分、授予學位、頒發學歷證書等,另一部分是對非重要事務進行管理的行為,如食宿管理、安全管理、統一為學生訂購教材、強制上早晚自習等。本文中所要論述的高校學生管理糾紛,是指高校為了維持學校的正常秩序、實現一定的教育目的而對學生進行管理的過程中所引起的各種爭議。高校管理權與學生權利之間的沖突而引發的糾紛具有明顯的特殊性:既不同于一般行政機關與行政相對人之間的行政糾紛,又不同于一般的民事糾紛,而是一種特殊類型的糾紛,這主要是由高校與學生之間存在著的特殊法律關系所決定的。
(二)高校學生管理糾紛的表現形式
1998年底,北京科技大學學生田永因考試作弊,學校決定對其按退學處理,并拒絕頒發畢業證、學位證,不辦理畢業派遣手續。因不服學校決定,田永向北京市海淀區法院提起行政訴訟,將北京科技大學推上被告席,成為中國行政訴訟法學史上一個里程碑式的案件,并被收入最高人民法院公報。自此案開中國高校行政訴訟先河以來,學生頻頻將母校告上法庭,高校被訴現象已經是屢見不鮮。高校與學生之間因管理行為而引發的糾紛呈現出上升趨勢,而且類型多樣。根據案件所涉及問題的特點,可對近幾年內典型案件進行如下歸類:第一,因學校招生管理行為而引發的糾紛的案件。2001年,何建宇填報志愿時表示不服從專業調劑,但淮海工學院在招生時將其安排在所報志愿以外的專業。何建宇向法院提訟狀告學校非法錄取。2004年,筆試第一但未被錄取的甘德懷,與學校對簿公堂,指責北京大學法學院博士招生程序不公正。第二,因學校授予學位、發放學歷證書問題而引發的糾紛的,認為侵犯自己合法權益的案件。1999年,劉燕文認為北京大學學位評定委員會做出的不授予其博士學位的審議過程違背了正當程序而將北京大學告上法庭,開創了以“正當程序”要求司法干預學校內部裁判的先例。2003年,浙江師范大學因姚某曾經作弊受過處分而依據該校校規取消其學士學位的授予資格,姚某認為學校校規違反國家學位條例,將浙江師范大學推上被告席。第三,因學校的紀律處分而引發的糾紛的。2002年,北京某大學經管學院會計系98級女生嚴某由于考試作弊被學校勒令退學而提訟。2004年7月杭州師范學院美術專業的學生盧燕同樣因考試作弊被勒令退學失去學位而向法院提出訴訟。第四,認為學校在管理過程中侵犯了自己的民事權益而引發的糾紛。2002年,湖南外貿外語學院6名學生因留宿異性被學校開除,這6名學生認為學校侵犯了他們的隱私權而向法院提訟。2002年,西南某學院學生張靜因懷孕被開除,張靜和男友以侵犯自己的隱私權、名譽權為由提出訴訟,要求學校賠償損失。2004年,廣東省財貿管理干部學院金融專業班某學生認為學校長期以不適格的中專教師充任大學教師,使自己的教育消費權受到侵害,據此把學校告上法庭,要求校方賠償學費。
二、司法介入高校學生管理糾紛的現狀及困境
高校學生管理糾紛之司法介入,是指通過一定的司法審查程序裁決高校與學生之間因管理問題而引發的的爭議,目的在于通過制止或矯正侵權行為以實現社會公正,并使權益受到損害的相對人獲得司法上的補救的一種糾紛解決渠道。高校學生管理糾紛雙方主體法律地位的特殊性決定了糾紛解決方式的特殊性及多樣性,而司法介入解決此類糾紛就是其中的一種最重要、最典型的途徑。
盡管司法介入高校學生管理糾紛對于化解高校與學生之間的矛盾而言,有其他糾紛解決途徑無可比擬的優勢。然而在現實中,司法介入仍存在難以逾越的障礙,情況不容樂觀。
(一)介入高校學生管理糾紛的現狀
從我國的司法實踐看,1998年田永案開啟高校行政訴訟大門,理論界對法院的受理與審理雖有頗多非議,有合法說與違法說之爭。但多數學者給予了高度評價:“海淀區法院的受理與審理,不僅表現出敢為天下先的勇氣,而還體現了其正確理解立法精神的高水準,為走出機械法治主義的泥潭提供了絕好的契機,有利于推動整個司法制度的進步和發展。”此后,隨著法律意識的增強,越來越多的學生受田永勝訴案的鼓舞,認為高校在行使管理權的過程中侵犯了自己的合法權益,在校內申訴得不到回應或者直接把希望寄托于法院以尋求司法程序救濟而頻繁地將母校告上法庭。然而許多法院以學生管理糾紛屬于高校內部管理行為或者認為高校不是適格的被告,司法不宜介入為由不予受理或駁回,將學生的權益保護拒絕在了司法救濟的大門之外。例如,2002年北京某大學經管學院女生嚴某因考試作弊被學校勒令退學,嚴某向北京市朝陽區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訴訟,該法院認為嚴某因對學校做出勒令退學的處分決定不服所產生的糾紛不屬于法院直接受理行政案件的范圍,故裁定不予受理。無獨有偶,同年11月,重慶郵電學院二年級學生馬某在暑假外出旅游期間因和男友馬某發生性關系而懷孕,學校得知后給予二人勒令退學之處分,二人不服向重慶市南岸區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訴訟,而該法院以不屬于人民法院受案范圍為由做出駁回的裁定。隨后二人上訴至重慶市第一中級人民法院,二審法院認為被上訴人重慶郵電學院所做出的勒令退學的處分決定,不是行政處罰行為,屬于法律法規授權組織的內部行政行為,不具有可訴性,故裁定駁回上訴,維持原裁定。由此可以看出,雖然1999年田永勝訴,開辟了高校行政訴訟學生勝訴的先例,但由于我國尚未建立判例制度,行政訴訟行為作為高校學生管理糾紛的司法解決方式仍只是實踐中的一種嘗試,至今仍缺乏明確的法律支持。現實中,司法介入仍存在難以逾越的障礙,司法介入的腳步依然步履維艱。
(二)介入高校學生管理糾紛面臨的困境
1.法律法規的不完善阻礙司法介入
目前,在我國高等教育領域內有約束力的法律法規包括《憲法》、《教育法》、《高等教育法》、2005年新修訂的《普通高等學校學生管理規定》(以下簡稱新《規定》)、《中華人民共和國學位條例》(以下簡稱《學位條例》),應該說我國高等教育領域內基本法律框架已經建立并且比較完備,但仍存在諸多弊端,主要表現為內容規定過于籠統,實際操作性差,尤其是在解決教育領域內高校與學生之間的糾紛方面缺乏必要的法律依據。例如《教育法》第41條第四項規定受教育者享有下列權利:“對學校給予的處分不服向有關部門提出申訴,對學校、教師侵犯其人身權、財產權等合法權益,提出申訴或依法提訟”。新《規定》根據《教育法》的內容在第五條做出更明確的規定,學生在校期間享有下列權利:“對學校給予的處分或處理有異議,向學校、教育行政部門提出申訴或依法提訟。”雖然兩者都規定學生合法權益受到侵犯時有權向法院提訟獲得司法救濟,但學生可提起何種訴訟,法院受理高校學生管理糾紛管理案件的范圍,法律或是法規都未有明確規定,并且把大量的學校處分排除在可訴范圍之外,這也是有的法院受理,有的法院不予受理或受理后經審查而又駁回的緣由所在。各地法院在受案范圍上的反反復復和隨波逐流,折射出法官的無奈和司法介入的困境,現實厲害的算計壓倒了司法救濟的理性思辨。如果能夠完善法律法規,由其加以明確規定,則這一困境將會大有改觀。
2.高校法律地位及自主管理權界定模糊阻礙司法介入
長期以來,關于高校的性質及法律地位定性模糊,是導致有關高校教育糾紛缺乏有效司法救濟的一個重要原因。高校與學生之間的爭議主要是高校在行使自主管理權的過程中權力與權利的沖突而的外在表現,所以對高校自主管理權的合理定位問題因為高校法律地位難以清晰界定而變得模糊起來。
(1)國外關于高校法律地位的理論
所謂高校的法律地位,主要是指學校在教育活動中的資格和身份。關于高校的法律地位問題,一直都頗有爭議。國外有以下幾種有影響的學說:發端于19世紀并長期占據主導地位的大陸法系公法學說中的特別權力關系理論。在特別權利關系的理論支配下,學校與學生之間關系處于絕對不平等地位,主要表現為:首先,學生承擔義務的不確定性,高校往往出于主觀評價,在實現教育目的之內,可以為學生設定各種義務。其次,學校可以以內部規則的方式限制學生的基本權利,對這種限制學生只能承受,不能獲得司法救濟。二戰后隨著法治思想的發展,特別權力關系理論受到越來越多的質疑。因為這種理論雖然強調了高校的自主管理權,避免外界過多地干預辦學自和學術自由,但由于違背了行政法治原則,排斥學生權利司法救濟渠道,所以逐步退出歷史地位,最終走向衰落。日本法學界(以室井力教授為代表)提出“在學契約說”,認為高校與學生的法律關系為民法上的契約關系。即高校與學生之間地位完全平等,是基于雙方意愿締結的,為實現教育目的而訂立的一種契約。學校對學生的所有管理行為為如命令權或者懲罰權,都是基于這種契約關系的行為,契約關系是高校行使管理權的合理依據。此學說對于防止國家公權力的強制與權威介入大學自治、提高學校的法律地位,起到了一定的保障和促進作用。但是缺陷在于對高校的公權力性質沒能有清晰的認識,學校與學生之間的地位事實上是不可能完全平等的,二者雖存在民事關系,但更多的是管理與被管理的行政法律關系,高校在一定程度上行使著公權力,如對學生的違紀處分和授予學位的權力等。所以,“在學契約說”亦不能準確闡釋高校與學生之間的法律關系。
(2)國內關于高校法律地位的理論
《高等教育法》第十三條對高校法律地位作如下規定:“高等學校自批準設立之日起取得法人資格。”,“高校在民事活動中依法享有民事權利、承擔民事責任。”《學位條例》第八條:“學士學位,由國務院授權的高等學校授予,碩士學位、博士學位由國務院授權的高等學校和科學研究機構授予。”高校具有民事主體身份、但又不僅僅是民事主體,它還是法律法規授權的行使一定公權力的行政主體。依據我國《民法通則》有關規定和國務院公布的《事業單位登記管理暫行條例》,我國高校的法律身份是事業單位法人。1999年最高人民法院的司法解釋將高校定性為行使一定行政權力的事業單位。1999年“田永案”,法院在判決中認為,學校與學生在某些事項上,“不存在平等的民事關系,而是特殊的行政管理關系”,即高校被看作特殊的“準政府組織”。“公說公有理,婆說婆有理”,由于沒有成文法的明確規定,所以理論界對此的認識也不一而同,至今都未有關于高校法律地位的權威定論。
(3)高校自主管理權的性質論爭
高校享有自主管理權,其主要理論淵源就是“大學自治”傳統的影響。大學自治是高等教育管理中一種特殊管理組織形式,發源于中世紀的歐洲,其內涵是指大學作為一個法人,可以自由地治理學校內部有關事務,最小限度地接受來自外界干擾和支配。有的人認為大學自治一般是指大學應當獨立地決定自身發展目標和計劃,并將其付諸實施,不受政府、教會或者其他任何社會法人機構的控制和干預。我國教育法制中沒有采用“大學自治權”的概念,而是采用“自”概念。如《高等教育法》第十一條規定:“高等學校應當面向社會,依法自主辦學,實行民主管理”。何謂高校的自?有學者認為所謂的高校的自主管理權就是以法律規定為依據,以高校職能為基礎,以高校自主裁量為手段,共同實現的自。但這種管理權是法律賦予高校的“權利”還是“權力”,法律并沒有予以明確。因為《中華人民共和國教育法》(以下簡稱《教育法》)第二十八條規定“學校及其他教育機構行使下列權利:“學校及其他教育機構行使下列權利:(一)按照章程自主管理;(二)組織實施教育教學活動;(三)招收學生或者其他受教育者;(四)對受教育者進行學籍管理,實施獎勵或者處分;(五)對受教育者頒發相應的學業證書;(六)聘任教師及其他職工,實施獎勵或者處分;……”。
關于高校管理權究竟屬于何種性質的權力或者是權利?理論界頗有爭議,未有定論。歸納起來,主要有三種代表性的觀點:第一,高校管理權是一種民事權利。認為高等教育是一種非義務性教育,學生接受高等教育是有償的,高校與學生之間是合同性民事法律關系,學校與學生之間就受教育的內容、方式等達成合意,學校的管理行為都是基于這種典型的教育服務合同而為的。第二,高校管理權是一種行政權力,這種權力來源于法律法規的授權,根據《教育法》第二十八條、《高等教育法》第四十一條的規定可推知。第三,高校管理權是一種準行政權,來自政府部門管理權力下放給高校,根據《民法通則》和《高等教育法》的相關規定,高校應屬于公益性事業單位法人,不是行政機關。但是從《中華人民共和國學位條例》(以下簡稱《學位條例》)、《教育法》、《高等教育法》的相關規定來看,高校又是根據法律(法規)授權行使一定的行政權的行政主體。
如果贊同第一種觀點,認為高校管理權是一種民事權利,則學生作為被服務者,當其合法權益受到侵害時可根據民事法律相關規定提起民事訴訟,尋求司法救濟。但是這種觀點多數人認為有失偏頗,因為它抹殺了高校管理權的部分公權力屬性,結論過于武斷。第二種和第三種觀點中都有以偏概全之嫌疑,高校學生管理工作并非都屬于行政管理的范疇。高校管理權究竟該如何界定?筆者認為應當如此界定:高校管理權作為自的一部分具有雙重屬性,即兼有民事權利屬性和行政權力屬性。前文論述中已將高校管理事務區分為重要事務管理和普通事務管理,高校對學生進行的食宿管理、期中、期末或平時成績的評定、教學管理等屬于普通性事務管理,不涉及學生的基本權利與義務的這些事項時,應當認為學校作為提供教育服務的一方民事主體,行使的是民事權利,校生之間是一種平等的民事法律關系。當學校運用行政權力對重要事務進行管理而涉及到學生的基本權利和法律身份時,高校的自主管理權是在國家教育權的基礎上,由政府下放給高校并由高校在法律法規范圍內獨立行使的行政職權,具有可訴性。例如,高校發放畢業證書,授予學位,進行學籍管理、招生錄取等管理行為時是代表國家行使公共職能的行政行為,符合行政行為的基本特征,高校與學生雙方之間的關系不是事實上的組織體與內部成員的關系,也不是平等的民事法律關系,而是行政主體與行政相對人之間的行政法律關系,倘若學生對這類管理行為不滿,認為學校的管理行為侵犯了自己的合法權益時,則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訴訟,獲求司法救濟。
可見,由于高校法律地位模糊、高校自主管理權法律性質界定的不明確性,是阻礙司法介入高校學生管理糾紛的重要因素,以至于當學生認為自己的合法權益受到高校權力的恣意侵犯時只能在司法救濟的庭前徘徊。
三、司法介入高校學生管理糾紛的正當性及必要性分析
一波未平一波又起的訴訟浪潮接連不斷地將高校推向尷尬的被告席,高校內部暴露出來的問題引起了社會的廣泛關注,這同時也表明由于法治觀念逐漸深入,學生們的權利意識正在覺醒。是否應將高校的管理權置于司法監督之下?當學生的合法權益受到侵犯時能否訴諸法院獲得司法救濟?筆者將對這一系列問題進行論證。
(一)司法介入高校學生管理糾紛的正當性
1.司法介入“有法可依”
首先,司法介入高校學生管理糾紛從而對學生權益予以救濟有憲法依據。受教育權是我國憲法所規定的一項基本權利,憲法第四十六條規定:“中華人民共和國公民有受教育的權利和義務。”憲法的根本法地位決定了憲法規范的至上性。因此,基本權利必須得到保護,這就要求立法機關在制定法律時為基本權利設計保護機制,并為其提供司法救濟的渠道。
其次,司法介入具有普通法依據。新《規定》根據《教育法》第四十二條之規定對學生權利予以進一步明確。規定學生有權:“對學校給予處分不服,向學校、教育行政部門申訴,對學校、教職員工侵犯其人身權、財產權等合法權益,提出申訴或依法提其訴訟。”也就是說只要受教育者人身權、財產權以及其他合法權益受到侵犯,都有權向人民法院提訟,獲得司法救濟。此外,該條規定并沒有指明對學校給予處分不服申訴的申訴結果就是終局裁決,這意味著并未排除司法審查的可能性。高等教育法規為高校和學生設定了相應的權利,但要保護學生群體的實體性權利必須配置相應的訴權,否則權利就形同虛設,當學生的合法權益遭受侵害時卻無法得到應有的救濟,最終司法的至上權威性也將難以樹立和維護。因此,從法理上講,司法介入高校學生管理糾紛是正當的。
2、高校管理的法律性質決定了司法介入的正當性
隨著經濟形態和經濟體制的轉變,我國高校“自主辦學”和自主管理權的權限不斷增大,然而這并不能成為排斥司法審查的理由。法治社會的司法審查在社會系統領域無疑被認為是有效的,高校法律地位的特殊性并不能使高校的自主管理置于司法審查之外的真空狀態。高校自主管理權與司法介入并不矛盾,因為這兩種權力的行使并沒有脫離“依法”的軌道。高校享有自,推行自主管理,但其進行管理所依據的規章和管理制度的精神都不能與法律相違背,并且應當自覺接受法律的監督和審查。此外,司法介入不但不會破壞高校管理的自主性,反而有利于保障高校管理權的順利實施,促進高校內部管理秩序的完善。
3.司法介入是最權威的糾紛解決方式和權利救濟渠道
教育領域內糾紛的解決方式多種多樣,包括申訴、行政復議、司法裁決等,其中司法審查是最重要、最典型的糾紛解決手段,原因不僅在于由法院這一正義的最后守護神對糾紛做出裁決能最有效地使法的價值得到充分的維護,可以制止和矯正侵權行為,使學生的正當權益得到補救,而且由于法律為司法審查預設了一套比較完善的公開、公正、公平的程序機制,從而能保證比其他糾紛解決手段更佳的效果。另一方面也可以對高校依法行使自主管理權予以監督,最終使高校與學生之間關系達到一種融洽狀態,這對和諧校園建設無疑是有益的。在法治社會中,司法裁決是實現社會公正的最后一道屏障。司法救濟是解決社會沖突與糾紛的最后救濟方式,也是最高救濟方式。豪無疑問,司法介入高校學生管理糾紛對于化解高校與學生之間的矛盾而言,有其他糾紛解決途徑無可比擬的優勢。
(二)司法介入高校學生管理糾紛的必要性
1.高校管理權的行使離不開司法的監督和審查
任何不受制約的權力都是危險的,高校在行使自主管理權的過程中,如果偏離了法律的軌道,脫離了司法的監督,權力就容易變質,這也是目前高校糾紛不斷的一個根源性因素。因高校的管理行為不當而引起糾紛無外乎有以下幾個方面的原因:第一,高校對自己的管理行為進行設定時忽略了合法性審查,某些時候對學生權利進行處分的任意性非常大。第二,高校管理行為實施的程序不規范,不能充分尊重學生的知情權、申訴權等權利。第三,濫用法律授權,恣意限制甚至剝奪受教育者的權利,包括超越權限制定校規校紀和濫用管理權兩方面。如果將自主管理權置于法律的監控下,高校管理者在管理過程中就會有所忌憚。必將更加負責地行使手中的權力,按正當程序規范一切管理行為,使法治原則得到體現,法治精神得到落實。用法律的眼光審視高校管理權,防止高校管理權運行的無序性和隨意性,建立科學、嚴謹、合理、合法的權力運行機制,既是避免管理過程中出現過多糾紛的需要,又是體現公平、公正的要求,既有利于監督學校嚴格遵守正當程序依章行事,又有利于學校清理并修正不合法律規定的規章制度。
2.司法介入是社會法治化進程的必然趨勢
高校作為整個社會系統的重要組成部分,承擔著培養具有創新精神和實踐能力的高級專門人才的任務,對發展科學技術文化,促進社會主義兩個文明建設有重要作用,是社會主義建設事業的不可或缺的組成部分。高校的特殊地位地位決定其內部管理權力的運行必將納入法治化的軌道,在法律的框架下運行。我國先后制定了《教育法》、《高等教育法》、《學位條例》、《普通高等學校學生管理規定》等一系列對高等學校自主管理進行規范的法律法規,學校作為法律法規授權的行政主體在法律范圍內行使行政權力,做出具體行政行為的過程及結果應當受到法律的監督。學校被學生推上被告席的諸多案例都在不同程度上的昭示著:學校已不再是獨立于社會之外的一塊無訴案纏繞的梵天凈土。作為維護整個社會運行規則的法律,作為已被理論和事實所證明的需要大力貫徹和推行的法治原則和精神也應滲透到學校管理的每個角落。同時,學生權利意識的蘇醒,現代教育價值的確立、社會發展進程加快都對高校學生管理法治化提出了客觀要求。因此,以司法審查推動高校管理逐步步入法治化狀態,也是高校適應法治社會走向現代化的一個發展趨勢。
3.司法介入是體現人權、保障學生合法權益的必然要求
人權問題是當今世界敏感的話題,每個國家都將最大限度地保障公民權利作為實現人權的佐證。高校是傳播知識和培養社會主義建設事業接班人的場所,在高校管理中體現出的人權維護和實現則要求學校更加謹慎地對待學生的權利問題,任何涉及公民基本權利的剝奪和限制的管理行為,只有法律才有決定權。根據法律保留原則,在高校管理中,涉及對學生基本權利的處分的行為一定不能違背法律的規定,要保留司法審查的空間。如果排斥司法審查,處于弱勢一方的學生的合法權益的維護根本就無從談起。總而言之,從完善我國人權實現方式和促進我國人權發展角度出發,確立對高校管理的司法審查制度是保障人權充分實現和維護學生合法權益的必然要求。
4.申訴制度存在缺陷,不能充分保護學生的正當權益
根據現行教育領域內法律法規的明確規定,當高校與學生發生爭議時的解決途徑有申訴和訴訟兩種方式,就當前的實踐而言,學生申訴制度是高校學生權益救濟體系的主渠道,而司法介入只是個別現象。2005年5月,教育部頒布了新《規定》,其中確立的高校學生申訴制度,引起了人們的廣泛關注。這一規定體現了高校學生管理的法治思想,把學校管理的自由裁量權限定在了一定的范圍之內,對保護學生的合法權益有重要意義。但是以法學的視角觀之,我國高校學生申訴制度還存在諸多不完善之處,主要表現在:
首先,申訴機構和人員設置尚存有缺陷。雖然新《規定》確立了申訴制度,在學生權益維護和糾紛解決途徑方面邁出了實質性的步伐,第六十條規定:“學校應當成立學生申訴處理委員會,受理學生對取消入學資格、退學處理或者違規、違紀處分的申訴,學生申訴處理委員會應當由學校負責人、職能部門負責人、教師代表、學生代表組成。”然而學生申訴處理委員會究竟應該怎樣組織,各類組成人員在委員會中應占多大比例,都未有明細的規定,缺乏可操作性。至今不少學校尚未建立起一套公正、合理的申訴處理機制,因而,申訴在很多情況下被擱置,糾紛難以得到及時、有效的解決。
其次,申訴程序缺乏公正性,不能充分保護學生的合法權益。申訴制度作為學校內部糾紛處理機制,受學校統一領導,在解決糾紛時,學校管理人員在官本位思想下,申訴委員會在處理糾紛時往往顧慮到管理者的權威,容易偏袒學校一方,不利于學生權利維護。
最后,申訴制度缺乏應有的監督機制。有效的監督是實現有效救濟的制度保障,也是對權力進行合理制約的有效方式。然而,根據現有的制度安排,高校學生申訴制度被認定為是學校內部糾紛處理機制,其組織機構也往往是高校內部的某一原有部門或者特別成立的部門,缺乏相應的監督機制,在申訴處理過程中,高校權力仍然任意擴張,無法實現權力與權利的制衡。
由此可見,現有申訴制度存在的種種缺陷表明申訴作為解決高校學生管理糾紛的主渠道并不是最有效的預防和解決問題的辦法,對學生正當權益維護而言無疑是“心有余而力不足”。因此,通過司法途徑對權益受損者予以救濟是非常有必要的。
四、司法介入高校學生管理糾紛的構想
(一)確定司法介入的標準及原則
1.確定司法介入的標準
司法審查作為一種權威和終極性的力量對高校管理權實行外部監督,發揮著不可替代的作用,是解決糾紛的最終保障。如何在尊重大學自主管理權的同時進行司法審查,關鍵是看司法介入高校學生管理糾紛的標準如何確定。這種標準的劃分必須具有現實可行性,又要有一定的前瞻性。關于標準的確定問題,學者們各持己見,主要有以下幾種代表性觀點:
觀點一:可以劃分為三個標準:第一,被訴高校學生管理行為是否足以改變學生的在學身份。認為學生入學之后與高校之間形成了特定的法律關系,即在學法律關系,學生因此而獲得學籍,具有相應的法律地位,享有相應的權利義務。當學生在學業沒有達到規定的要求,或者違背學校紀律情節嚴重時,可能會受到學校最嚴厲的處理,這種處理足以引起在學法律關系的消滅,使其喪失學生身份。如取消學籍、退學、開除學籍等。第二,被訴高校學生管理行為是否具有外部性。如專升本、碩士博士研究生的考錄管理、入學資格審查、拒發畢業證、學位證、等。第三,被訴高校學生管理行為是否對學生的公民基本權益有重大影響,高校學生管理行為中有的既不改變學生的在學身份,也不具有外部性,但該行為的做出將影響學生的財產權、人身權等公民權利。
觀點二:認為劃分的標準是首先區分高校的管理行為性質是民事行為還是行政行為。如果高校在行使民事權利的過程中侵犯了學生的合法權益,校方和學生作為平等的民事主體,權益受到侵害的一方當然可以提起民事訴訟,亦不存在司法能否介入高校學生管理糾紛之論爭了。如果行使的是行政性質的權力,則可以向法院提起行政訴訟,但要滿足下面三個條件:第一,高校非依民事規范做出。第二,對相對人的權益產生重大影響。第三,損及相對人的權利。
觀點三:以行政行為標準和重要性標準的綜合考量作為司法介入的評判標準,行政標準是司法介入的前提,重要性標準是司法介入的評斷。也有人主張以內外部行政行為為標準劃分是否進行司法審查的標準。認為如果是內部行政行為就不具有可訴性。不過這種觀點的局限性使得法院在受理高校學生管理糾紛的問題上陷入困境,遭到多數人的質疑。
高校與學生之間的管理糾紛哪些類型可以納入司法審查的范圍,采用司法手段予以解決,這個標準該如何確定,通過分析以上各種觀點的利弊,筆者認為,在尊重高校自主管理權的基礎上,結合現行教育法律法規和規章之規定及現階段高校對學生管理的特點,應當確定如下標準:是否對學生的權利有重大影響。這里所指的權利既包括以受教育權為主的學習權利,也包括學生的人身權和財產權等民事權利。例如學校對學生做出的開除學籍處分決定和退學(不含自愿退學),按退學處理等身份處分行為足以改變學生在在學身份,限制或剝奪了包括學習在內的各種權利(主要是指憲法上所規定的公民的受教育權);影響受教育權的完整性進而影響學生未來發展,這些行為就應被認定為對學生權利有重大影響。再例如,違法不向合格的學生授予學位或頒發畢業證,這將可能影響到學生今后的生存發展機會。在當今知識經濟時代,高等學歷與學位足以決定一個人追求幸福生活的可能性,能否獲得學位或學歷證書對于苦苦求學的學生而言應的是舉足輕重之大事。這些都應視為對學生權利有重大影響。
簡言之,凡是對學生的基本權利造成重大影響的,都可以納入司法審查的范圍。當高校學生與學校產生糾紛而尋求司法解決途徑時,可根據糾紛所涉及法律關系的不同性質而提起行政訴訟或者民事訴訟。
2.確立司法介入的原則
由于高校自身地位的特殊性,司法介入高校學生管理糾紛時必須對學校的自主管理權給予必要的尊重,留給學校一個適當的自治空間。如何在二者之間尋求一個恰當的平衡點,這就需要運用司法權解決此類糾紛時應當遵循一定的原則,根據高校自主管理權的性質,結合我國司法實踐,應當確立平等原則、區別對待原則和正當程序原則。
(1)平等原則
“公民在法律面前一律平等”,在司法介入高校學生管理糾紛時平等原則應體現在兩個方面:平等的司法標準及平等地獲得司法救濟的權利。這就要求法院在受理案件的標準上和審判的過程中應平等地適用法律或者推定。即“同樣案件同樣處理”,“不同案件不同處理”。對于同一類性質的案件,不能有的法院受理有的法院裁定不予受理,甚至同一法院對同樣的案件做出完全相反的裁判。
(2)區別對待原則
在司法意義上,“平等”一方面意味著法律規則應該同等地適用于社會中進行司法活動的所有領域,另一方面又要做如下區分:即同等的情況同等對待,不同等情況不同等地對待,當然任何“區別對待”都必須有充分的理由。高校管理是一個復雜的問題,其管理所牽涉的內容也是紛繁蕪雜的,范圍十分的廣泛。按照高校管理自的權力性質,可以將高校學生管理糾紛劃分為兩大類:一類是高校在行使行政權力的過程中與學生權利產生的沖突糾紛,主要包括違紀處分、學籍管理以及學歷證書或學位頒發等行為引起的糾紛,另一類是高校在行使學術權利過程中與學生產生的糾紛,如學生考試成績評定、學位(畢業)論文專業水準的評定等引起的糾紛。由于糾紛性質不同,司法審查的強度也應有所區別。對于第一類的糾紛尤其是對學校處分不服引起的糾紛,學校作為行政主體行使一定范圍內的自由裁量權,法院在進行審查時除了對高校做出的具體行政行為進行合法性審查之外,還應對其進行合理性審查。從行政訴訟法理論來講,法院既進行合法性審查又進行合理性審查也是有依據可循的。《行政訴訟法》第五十四條規定:“人民法院經過審理,認為行政處罰顯示公正的,可以判決變更”,這一條規定可以視為合法性審查之例外規定。按照《普通高等學校學生管理規定》第五十三條規定:”對有違法、違規、違紀行為的學生,學校應當給予批評教育或者紀律處分。學校給予學生的紀律處分,應當與學生違法、違規、違紀行為的性質和過錯的嚴重程度相適應。“紀律處分的種類有:(一)警告;(二)嚴重警告;(三)記過;(四)留校查看;(五)開除學籍。”根據合理性審查原則,如果法院審查時發現學校在對學生進行紀律處分與其違法、違規、違紀行為的性質和過錯的嚴重程度不相適應,明顯畸輕或畸重,認為顯示公正的,即使處分程序合法,仍然可以做出變更判決。對于第二類性質的糾紛,由于學術評價屬于高校自治的權限,也屬于學術自由范疇,學術自由是高校的靈魂和生命力所在,司法評價不能代替學術評價,否則就是對學術自由的侵犯。此外,學術管理通常是十分專業的,要求不具備專業知識的法官進行判斷無疑是不能勝任的。所以,法院只適宜從程序上進行合法性審查,不應涉及其實質性審查,而學術問題的實質性審查應通過制度創新——引入教育仲裁制度,由具備專業知識的的仲裁員予以裁決。
(3)正當程序原則
司法不是萬能的,法官精通法律但不一定在學校管理方面也是行家,“一個優秀的法官不只是一個熟練的法律工匠,他還應當是一個歷史學家,一個先知,一個哲人……”這只是一種理想而不是普遍現實。因此就學術管理糾紛而言,法院的司法審查應當局限于審查法律問題而不應審查學術方面專業問題,但學校在行使學術權力過程中是否遵守了正當程序應該是司法審查的內容。即使根據正當程序做出的學術評定不一定在實體上達到公正,在正當程序理念下,只要嚴格遵循了正當程序,也會被認為是公正的。以劉燕文訴北大案為例,法院也只是對學校評審委員會在操作過程中的程序性問題進行了審查,將判斷論文是否達到博士學位水平的權利仍然留給了大學的學位評定委員會。此外,學校在依據法律法規及校規對學生進行紀律處分是否依據正當程序應當是司法審查的內容。例如審查學校在做出身份處分決定之前是否給予受處分者以充分的申辯機會,允許其對有關事實進行申辯陳述,是否超越法律法規的授權對學生進行違法處罰。所以,確立正當程序原則既使得司法審查在一定合理限度內對高校管理權行使予以監督,又避免法治的觸角延伸至法律所不能及的領域,既保障了學生的合法權益,又維護了高校的自主管理權。
(二)司法介入高校學生管理糾紛方式之完善
1.法律法規的修改是前提
不可否認的是,正是教育領域內法律法規的籠統性規定使得法院、當事人都無法直接找到支持自己的權利規范,以至于當學生權益受到侵害尋求法律保護時卻救濟無門。“工欲善其事,必先利其器”,欲完善糾紛解決機制必將先完善法律法規,使司法部門和當事人能“有法可依”。在法制建設層面上應當進行以下幾方面努力:
首先,加強高等教育立法工作,提高立法質量。雖然,教育部新修訂的《規定》(2005年9月1日實施)回應了現實的需要,是我國高等學校學生管理制度的重大進步。其最顯著的變化就是通過列舉學生的權利義務,確立了學生在學校內部關系的權利主體地位,學生不再簡單地被當作學校管理的相對人,而是學校內部關系的主體,不僅承擔義務而且享有權利。這對于貫徹育人為本的原則,尊重和保障學生的合法權益有重要的促進作用。同時,也有利于調整高校與學生的法律關系,維護學校的教育教學秩序和生活秩序。此外,六項權利和六項義務也規定了學校的權利邊界,超越這個界限就有可能越權,這在一定程度上能有效抑制高校管理混亂,促進內部管理秩序的完善,從而減少高校的訴累。但與此同時,《規定》在一定范圍內又擴大了高校的自主管理權,僅就現有的高校學生的權益救濟途徑的狀況而言,高校對學生權益侵犯的危險性不是減少而是增加了。因此,教育領域內法律法規的完善對于糾紛的有效解決來說是非常必要的。
其次,加快修改《行政訴訟法》或由最高人民法院做出司法解釋將高校與學生之間發生的糾紛納入行政訴訟的范疇,并明確具體可以納入的糾紛類型,也可以避免當學生權益受到行政權力的侵犯時因行政訴訟法上沒有相應的法律支持而被迫“繞道”提起民事訴訟以獲得司法救濟。2004年8月最高人民法院已經開始醞釀做出新的司法解釋,把高校招生、學歷發放、教師資格、學生退學等方面的教育糾紛首次納入行政訴訟的范疇,不再只由教育行政部門和學校內部處理,以限制學校的自由裁量權,為學生提供司法救濟,但不知是何原因,千呼萬喚至今仍未出爐任何有關的司法解釋。此外,《學位條例》也應當加以修改,使其內容能更加清晰明確,并規定不授予學位的情況,避免司法審查出現尷尬。劉燕文訴北大博士學位案一審中,海淀法院的判決雖然回避了校學位委員會是否擁有實質審查權的問題,但判決的內容仍然隱含了法院的傾向性:法院之所以做出撤消判決而非直接授予學位的判決,背后的法理無非是法院這個外行不應該代替學校這個內行作決定;依據同樣的道理,校學位委員會這個外行也不應該代替答辯委員會這個內行作決定。但《學位條例》并沒有就程序性審查和實質性審查對學位委員會和答辯委員會的權限予以明確劃分,致使實踐中出現外行決定內行的怪事。
通過“立”與“修”的工作,使我國的教育法律法規無論從具體內容上,還是從立法技術上,更加科學、合理,體系上更加完備,使高校學生管理糾紛的司法審查有法可依,進而實現教育領域的良性循環。
2.司法介入的基本方式之完善的相關法律問題
在走向權利與法治的時代,學生與高校的糾紛將會更多的訴諸法院,分清哪些案件應該通過行政訴訟加以解決,哪些糾紛可通過民事訴訟加以裁決,對于有效解決糾紛,保護學生權益,維護高校管理秩序顯得尤其重要。高校與學生之間存在著多重法律關系,在不同法律關系中糾紛也表現為不同的特點,所以,針對不同的法律關系司法救濟途徑也應有不同。如果高校在管理過程中因行使行政權力而引起的糾紛則屬于行政法律關系范疇,應提起行政訴訟,通過行政訴訟程序對事實進行認定和裁決以解決糾紛。如果雙方作為平等的民事主體,因為民事權利義務關系發生的糾紛,則應通過民事訴訟途徑加以解決。
(1)啟動高校行政訴訟的相關法律問題
①行政訴訟的目的
就行政訴訟產生而言,其目的首先在于為普通民眾提供一條對抗行政權力的司法途徑,由中立的司法機關解決公民與行政主體之間的行政紛爭,給公民權利予以保護。其次,行政訴訟客觀上又具有糾正違法行政,保證行政主體適法正確的功能和作用。就高校行政訴訟而言,其直接目的在于提供一條司法途徑來保障學生的正當合法權益,月素高校行政權力的自我膨脹,促使高校內部秩序達到有序化狀態,從而實現高等教育事業的良性發展。
②法院受理高校行政訴訟案件不以窮盡內部救濟途徑為前置條件
《教育法》、《規定》均有此項規定:“對學校給予的處分不服向有關部門提出申訴,對學校、教師侵犯其人身權、財產權等合法權益,提出申訴或依法提訟”,從條文的字里行間我們并沒有讀出申訴是提訟的前置條件之義。而有的學者據此規定認為學生只有在提出申訴后對申訴處理結果不服或學校及有關部門不予受理時才能向法院提訟,這顯然曲解了該法律條文的本義。此外,也有學者指出,對高校學生來講,訴訟成本是非常昂貴的,在能夠以較小的成本解決問題的情況下沒有理由做出更沉重的選擇,而且從社會角度講也可以避免浪費寶貴的司法資源。乍一聽這種觀點似乎很有道理,但對于大學生而言,他們中的大多數都已經是成年人,完全具備了明辨是非的能力,在提訟之前自然會權衡利益考慮成本問題,而且受母校情結的影響,學生不會在沒有認真考量之前有信心與母校對簿公堂。如果規定以申訴為獲得司法救濟的前置條件,則無疑是對其訴訟請求權的嚴格限制。
③高校作為行政訴訟被告資格的確定
如前所述,高校具有獨立的法人資格,并且根據法律法規的授權行使一定的行政職權,因而具備了行政主體資格。事實上,行政主體是一個法學概念而不是法律概念。理論意義上的行政主體是指依法擁有獨立的行政職權,以自己的名形式行政職權以及獨立參加行政訴訟,并能獨立承擔行政行為效果的組織。《行政訴訟法》第二十五條第4款規定:“由法律法規授權的組織所做出的具體行政行為,該組織是被告。”由此,當高校學生對管理行為不服,認為侵犯了自己合法權益而向法院提起行政訴訟時,高校作為法律法規及規章授權行使部分行政職權的法人組織,就是適格的被告,而不是它的上級教育行政機關。
④行政訴訟的受案范圍
根據前文界定的司法介入高校學生管理糾紛的標準,法院受理行政訴訟的范圍具體應當包括以下幾類糾紛:因身份處分行為而引起的糾紛,主要是指開除學籍、退學(不含自愿退學)、視為退學等處分行為;因學籍處理行為而引起的糾紛,如決定升級、降級、留級,獎勵等行為;因學位、學業證書管理類行為而引起的糾紛,既包括作為也包括不作為,前者包括不授予學位、不予頒發學位證書、宣布學位證書無效等,后者包括不予頒發、補辦學業證書、宣布學業證書無效等;因招生錄取行為而引發的糾紛,例如違反擇優錄取原則,任意改變考生填報的志愿等行為。
(2)民事訴訟的相關法律問題
1.管理不夠規范高校圖書館學生勤工儉學的提出時間,在時間上來說并不久遠,因此在各個高校推行的過程中會出現或多或少的問題,并在一定程度上缺乏可以參照的對象,經驗也較為缺乏,因此在崗位的設置和勤工儉學學生的選拔方面存在著部分問題,并在人員的組織管理方面沒有統一性,給高校圖書館日常工作造成了不必要的麻煩。另外,在學生實踐安排方面也存在著較多的問題。勤工儉學的學生會受到課程時間的限制,因此在安排工作的時間上會出現沖突。學生工作效率不高在對學生進行工作安排后,學生需要一定的時間來適應新的工作,這樣就出現了工作效率低下的情況,這雖然不會給高校圖書館造成過大的影響,但是卻在一定程度上挫傷了大學生的積極性,因此在安排工作時要盡量將簡單、技術含量較低的工作安排給勤工儉學的學生。
2.學生的工作能力狀況不同勤工儉學學生的素質、道德、文化水平、責任心等因素會因人而異,因此在工作的過程中經常會表現出不同的劣勢,再加上沒有對其進行較為系統的培訓,勤工儉學的學生大部分都對高校圖書館的工作處于陌生的狀態,因此會降低工作的效率。即便對勤工儉學的學生進行崗前培訓,也只是簡單地介紹、了解,并不系統,使勤工儉學的學生感到不受重視,因而產生了懈怠的心理,進而降低了工作效率。
3.學生在圖書館的工作周期不持久目前我校存在著這樣的現象,即在每個學期的開始,高校圖書館勤工儉學的學生都需要進行更換。這一現象需要將一切的工作都重新安排,工作熟悉程度不高的情況又出現了,對勤工儉學學生進行培訓要花費一定的時間,因此,也就不能保持高效率。基于這一情況,筆者認為,只有保證勤工儉學學生隊伍的穩定,才能從根本上提高工作效率,保證高校圖書館工作正常開展。情況下,甚至出現了很隨意的工作態度,因此,學生不能完成安排的任務,即便能夠完成相關的任務但是在質量上并不能有效保證。這一情況嚴重阻礙了高校圖書館的正常運作,給圖書館的健康發展帶來了極為不利的影響。
二、高校圖書館學生勤工儉學科學管理的對策
1.準備工作準備工作主要包括:學生管理機構的設置情況、勤工儉學學生必須遵守的相關準則、勤工儉學學生各個崗位日常工作的事宜、推進勤工儉學方案的擬定等。學校應鼓勵學生在課余的時間通過勤工儉學的方式減輕自身家庭的負擔,但這必須建立在不影響正常學業的基礎之上。另外,需要充分尊重大學生自身的意愿,不能勉強。學生在自愿的基礎上需要提供相關的貧困證明,只有這樣才能將勤工儉學工作做到實處,名副其實,只有這樣才能讓學生獲益良多,在公平競爭的前提下實現科學管理高校圖書館學生勤工儉學的目標,發揮勤工儉學的作用。
2.根據勤工儉學學生的具體情況安排崗位高校圖書館學生勤工儉學報酬發放的主體是學校,因此,勤工儉學學生崗位的設置也需要由校方決定。另外,在工作時間的安排上,需要根據教育部和財政部聯合頒布的《高等學校學生勤工助學管理辦法》來制定,而且還需要根據學生的具體情況進行安排,也就是說學生每個月的工作量不能超過40個小時,只有這樣才能夠保證學生有充足的時間進行學習。在工作崗位的安排上,需依據相關工作性質進行安排。在圖書館日常管理的過程中,主要的任務有兩類:一般性工作。這類工作主要包括整理歸還圖書、圖書上架、書架整理、圖書修補、回答學生相關問題等工作,此類工作對勤工儉學學生的要求較高,需要學生具備一定的專業能力。第二類工作需具備極強的專業性。此類工作主要涵蓋的范圍有:給圖書編目、業務輔導、對圖書管理系統進行管理維護等。從上述特點來看,在給勤工儉學學生安排工作時應盡量安排一般性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