前言:想要寫出一篇令人眼前一亮的文章嗎?我們特意為您整理了5篇上層建筑論文范文,相信會為您的寫作帶來幫助,發現更多的寫作思路和靈感。
關鍵詞:財政;財政屬性;財政范圍
財政屬性和財政范圍是我國財政理論的兩個基本問題,曾經在我國財政理論和教學中占據了重要的地位。盡管近年來它們已不再受到關注,處于被遺忘的狀態,但它們曾在我國財政理論體系中產生了較大的影響,了解和把握這兩個問題,對于我國財政學的后來者,仍然是有必要的。
一、財政屬性問題回顧
財政是屬于上層建筑還是經濟基礎的問題,直接導源于財政本質的爭議。不同的財政本質觀將得出不同的財政屬性論,反過來財政屬性分析也將加強和支持自己的財政本質觀。
我國財政理論界早在50年代前半期,就已提出了財政屬性問題。而到50年代末60年代初的財政本質大爭論中,則成為熱門話題之一。60年代出版的《財政是經濟基礎還是上層建筑》小冊子,大體上囊括了這一問題的各種有代表性的觀點,故下面著重介紹之。
鄧子基為該書寫了《關于財政是經濟基礎還是上層建筑問題討論綜述——代序》,介紹了關于財政屬性的爭議概況:“這個爭論經歷了相當長的時期,是隨著對財政本質的認識而逐步展開的。起初,大家幾乎一致認為,資本主義及其以前的剝削階級統治的國家財政以及社會主義社會的財政,都是一種上層建筑。后來,有人對上述論點表示懷疑,認為社會主義財政不僅是上層建筑,而且也是經濟基礎,肯定社會主義財政具有兩種屬性,對于剝削階級占統治地位的社會的財政,則仍認為是上層建筑。近幾年來,有人主張財政是經濟基礎。其中又有兩種意見:有的同志主張社會主義財政是經濟基礎,剝削階級占統治地位的社會的財政還是上層建筑;有的同志則主張任何社會形態的財政都屬于經濟基礎的范疇。”(1)具體來看,可以歸納為三大類觀點:
一種觀點認為,財政是一種上層建筑。持這種觀點的有陳明鑒等人。陳明鑒在《財政是一種上層建筑》一文表明了這一觀點。該文主要是“從上層建筑的特征來探討財政的上層建筑的性質”的,認為“財政本身不能生產物質財富,它不是物質的形式”,從而也應是一種上層建筑。此外,他還指出,“財政比之一般上層建筑又有其特殊的地方。財政是伴隨國家而來的東西,……國家本身是一種上層建筑,財政既伴隨國家而來,我們就不能否認其依存其他上層建筑——國家的事實。”(2)
一種觀點認為,財政具有經濟基礎與上層建筑的兩種屬性。在姜維壯的《社會主義財政基本上屬于經濟基礎,私有制社會的財政是上層建筑》,和葉振鵬的《國家預算既屬于經濟基礎,又從屬于上層建筑》等文中,闡述了這種觀點,這只要從論文的題目可清楚地看出了。
這種觀點可分為三種情況。其一主張社會主義財政具有兩重性,理由是:(1)財政為經濟服務的部分屬于經濟基礎,財政為上層建筑服務的部分屬于上層建筑;(2)企業財務是經濟基礎,國家預算是上層建筑;(3)來源于生產領域的財政收入和用于生產建設的財政支出是經濟基礎,來源于非生產領域的財政收入與用于非生產建設的財政支出是上層建筑。其二主張社會主義財政和剝削階級國家財政均有兩重性。因為財政作為一種經濟關系是經濟基礎,但財政與國家的產生和存在有關,所以又是上層建筑。其三主張社會主義財政是(或基本上是)經濟基礎,剝削階級國家財政則是上層建筑。因為社會主義財政直接同物質生產密切聯系,它參與生產和分配,所以是經濟基礎,而剝削階級國家財政則與物質生產沒有聯系,只是生產過程以外的偶然的東西,所以是上層建筑。
一種觀點認為,不論社會性質如何,財政只能是經濟基礎。這是因為:(1)財政的本質乃是一種分配關系,而分配關系本身就是經濟基礎的組成部分;(2)財政雖以國家為前提,是國家的產物,但財政不是國家這個上層建筑的組成部分,不能混淆財政的產生與存在原因同財政本身的區別,不能混淆財政本身和服務對象的區別;(3)財政的性質雖取決于國家的性質,但最終取決于生產資料所有制的性質,取決于經濟基礎性質,國家只起中介作用;(4)應該把財政這一分配關系本身同反映這種分配關系的財政觀點、財政政策與規章制度區別開來;(5)社會主義社會與剝削階級社會的經濟基礎同樣具有階級性與歷史性,不能因為財政具有階級性與歷史性,就肯定為上層建筑。(6)財政收入來源與支出用途反映著一種分配關系,不能作機械表象的理解。(3)
在《財政是經濟基礎還是上層建筑》小冊子中,持經濟基礎觀有5篇,超過一半。持這種觀點的有鄧子基、趙春新、安體富和蔡次薛,以及主張剩余價值產品決定論的王紹飛,和在70年代末提出社會共同需要論的何振一等。
此后在“”中對該問題的爭議幾乎停止了。“”結束后不幾年,我國財政理論界重開財政本質問題的論戰,作為該問題伴生物的財政屬性問題,很自然地也被重新提出。盡管已時隔十幾二十年,但在我國經濟理論和財政理論沒有大的變化的大環境下,參加爭論的主要還是那些人,因而所持的基本觀點和主要分歧依然如故,除了有所深化之外,基本上沒能超出原有的窠臼。此后,隨著人們對于財政本質問題的淡化,我國財政學界對于財政屬性問題的爭議也逐步沉寂了。至今除了在大學課堂上教師有所介紹之外,基本上不再見諸于財政刊物和論著之中了。
二、財政范圍問題回顧
財政范圍或者說財政體系的問題,也是與財政本質直接相關聯的財政基礎理論之一,因而將其與財政屬性問題結合在一起考慮。
在大連財政學討論會上,幾乎每篇論文都涉及了財政范圍問題,并且在當時就形成了“大財政”、“中財政”和“小財政”三大類的看法。
1.“大財政”其主張者主要為李成瑞。他認為,“社會主義財政的范圍(體系)包括
以下三個部分(環節):(一)國家預算;(二)國家銀行信貸;(三)國營經濟各部門和國營企業財務。”(4)
1964年中國人民大學財政教研室的《財政學》(初稿)也持有類似的看法,即“財政體系是由財政實質確定的。在我國有計劃分配社會產品過程中,屬于國家為了保證社會再生產和社會公共需要而形成集中性貨幣資金與非集中性貨幣資金的諸分配關系,構成了我國的財政體系。我國財政體系主要包括國家預算、銀行信用和國營企業財務三個環節。”(5)
2.“中財政”其主張者鄧子基認為,“社會主義財政本質決定財政范圍。……凡是具備反映以社會主義國家為主體的、具有強制性和無償性特征的分配,都屬于財政范圍。不具備的,都不屬于財政范圍。”(6)因此,“在我國條件下,財政的范圍主要包括國家預算與國營企業財務兩大環節。…前者是我國財政的中心,后者是我國財政的基礎。此外,財政的范圍還包括國家信用(公債)和其他財政資金等方面。”不過,“企業財務雖然成為財政的基礎,但不等于它所反映的經濟關系全部屬于財政范圍。……國營企業財務中反映的財政分配關系的那一部分,即體現以國家為主體與無償特點而與國家預算發生相互關系的那一部分,……才屬于財政范圍……。財政既不包括全部經濟關系,也不包括那些由信貸、等價交換、提供勞務而形成的分配關系”。(7)這是典型的“中財政”,它由國家預算和國營企業財務的部分內容所組成。
3.“小財政”陳共撰文指出,“我們是主張‘小財政’的”。至于“小財政”包括哪些內容則沒有具體指出,而僅談到小財政在概念上是不等同于國家預算的。(8)不過,通常來說,“小財政”即是主張財政范圍僅由國家預算和預算外資金所構成。
此時人們的爭論還未涉及預算外資金,是因為當時預算外收入數額過小。在80年代隨著其規模的膨脹,預算外資金也自然地被納入財政范圍內,這對于各種財政范圍觀來說倒是沒有什么異議的。
此外,還存在著若干處于中介狀態的財政范圍觀。
在國家分配論者中,有些人的觀點介于中財政和小財政之間,但實質主張小財政。翟華林的《關于財政學上幾個問題的認識》具有典型性。該文認為企業財務只是財政的基礎,但不是財政范圍的組成部分:“在社會主義國家成為國家財政基礎的,不僅有國營企業財務,還有集體經濟財務以及其他經濟成分的財務,雖然它們作為基礎不及國營企業財務那樣大、那樣密切,但是,其為基礎則一也。…把國營企業財務這個基礎,當做國家財政范圍的組成部分,它與主張財政本質是以國家為主體的財政分配關系的說法陷入了自相矛盾的境地。”他進而指出,“把國營企業財務這個基礎當做國家財政范圍的組成部分,在理論上是不好解釋的,而且必然要混淆了財政與財務的界限。”(9)
應當說,翟華林對國營企業財務是財政基礎環節觀點的批評是中肯的,因為國營企業財務分配并不是強制的和無償的。但他又沒有完全提出小財政的主張,而稍微留了點尾巴,將“企業財務”而不是“國營企業財務”說成是財政的“基礎”,這實際上是沒有必要的。
80年代編寫組編寫的《社會主義財政學》教科書,實際上受到了翟華林觀點的影響。該書主張:“國家預算是社會主義財政體系的主導環節,…預算外資金是社會主義財政體系的補充環節。…國營企業財務是社會主義財政體系的基礎”。(10)這實際上退到小財政觀上來了,因為在這兒國營企業財務僅是“基礎”而去掉了“環節”二字,其實質是將國營企業財務從財政范圍中剔除出去。
在國家分配論者中,還有較多人的觀點介于“大財政”和“中財政”之間,但根本上則屬于“中財政”。谷棋和劉明遠等人就認為:“國家預算、銀行信貸、國營經濟財務及預算外資金在資金綜合計劃上共同構成統一的社會主義財政體系,其中國家預算是主導環節,國營經濟財務是基礎環節。”沈云也認為,“國家財政范圍主要應該包括:國家預算、國家財政信用、國營企業財務、國家稅收、其他財政資金等五個環節”。(11)而該文的“其他財政資金”,則大致上指的是預算外資金。
這些作者的觀點將銀行信貸包含入財政范圍內,乍一看與“大財政”相類似,但實質上與大財政觀有著根本的區別。“大財政”將整個銀行信貸都納入財政范圍,而這些觀點則僅將財政通過銀行發放的長期信貸列入財政范圍。由于財政撥給銀行的長期信貸資金本身已包含在國家預算內了,因而它的單獨提出是沒有什么意義的,因而其實質仍是中財政觀。
這兩類具有中介狀態的財政范圍觀,與前述三類財政范圍觀相交融,就使得我國財政理論界對于財政范圍的看法,呈現了一種連續分布狀態。此時還有其他一些主張,如認為稅收也是財政的一個獨立環節。這種主張,甚至在80年代還為許多財政學教科書所采用,但終究沒能產生多大的影響。
進入90年代以來,改革賦予國有企業愈益增大的獨立自主性,使得幾乎無人再主張國有企業財務也是財政范圍的構成部分了。于是,我國財政由預算內和預算外兩部分組成,大體上已沒有什么爭議了。此時則冒出了一個“制度外”財力問題。所謂“制度外”財力,它也是各級政府及其部門掌握的財力,但不僅沒有納入各級政府預算,而且也不是按照有關制度規定征收的,因此在很大程度上是違規性質的政府財力。作為政府財力,它們顯然屬于財政范圍,是財政的組成部分。由于它們往往與亂收費亂攤派直接相關聯,因而引起理論界的高度重視,但此時分析的并不是“制度外”財力是否屬于財政范圍,而是如何規范和管好這部分財政資金問題。因此,財政范圍問題在90年代可以說是完全沉寂下去了。這對于我國財政理論研究來說是正常的,甚至是走向成熟的一種表現,是市場基礎的建立解決了認識分歧的結果,也是我國財政研究從“純”理論爭論中超脫出來的表現。
三、財政屬性問題評價
由財政本質問題決定的財政屬性問題和財政范圍問題,盡管直接源于前蘇聯的財政理論,但如同財政本質論一樣,也具有了我國自己的特色。它既受經濟體制決定,又隨著經濟體制的變革而變化和發展更新。
在前述的幾種財政屬性觀點中,乍一看經濟基礎觀是正確的,而上層建筑觀則是明顯錯誤的。其實不盡然,只要仔細分析一下,其結論就不那么絕對了。
這一問題的分析是以對財政本質的認識為基礎的。對于國家分配論者來說,在“財政本質是以國家為主體的分配關系”命題下,財政本質歸結為是一種“分配關系”,而“純分配關系”顯然只能是經濟基礎。但這種觀點未考慮到財政活動主體是國家這一特殊性。國家主體使得財政分配直接滲入了上層建筑的因素,而絕非企業等經濟主體那樣,進行的是“純”經濟基礎的活動。財政主體的這一特殊性,使得財政成為經濟基礎和上層建筑的直接中介物與聯結體。這似乎是符合辯證法要求的,它避免了截然分割經濟基礎和上層建筑的問題發生,而鮮明地表現了兩者之間的相互聯系。
可見,財政作為分配是一種經濟活動,而其國家主體身分又使得這種經濟活動直接包含了國家因素。這表明,從國家分配論出發,絕對地將財政歸入經濟基礎或上層建筑的范疇,都是無法圓滿地說明問題的。
正因為如此,反對國家分配論而以客觀經濟因素為基點的剩余產品價值決定論者和社會共同需要論者,都是經濟基礎觀的主張者,如王紹飛和何振一等人。他們都是僅從經濟關系角度分析財政本質問題的,都否定國家與財政存在本質聯系,從而在財政屬性問題上不存在“國家主體”所引起的困惑。他們得出經濟基礎觀是自然的,是與他們的財政本質觀完全一致的。相反,國家分配論者則不同,“國家主體”和“分配”的混于一體,使得他們在財政屬性問題上陷入困惑,產生種種不同歧見,其得出純經濟基礎結論是勉強的。
從純上層建筑觀來看,它完全將財政視為國家的政治行為,而撇開了財政的分配性質,是不符合財政實踐狀況的。正因如此,這一觀點在我國財政理論界幾乎沒有什么人響應。但就財政的主體是國家這個側面來看,其觀點則又有某種正確之處。
既然從國家分配論的角度看,單一屬性觀存在認識絕對化的問題,那么,雙重屬性觀是否都正確呢?
答案也是否定的。就雙重屬性觀來看,我國財政界也存在著種種具體分歧。財政屬性應是“財政一般”的屬性,即所有社 會形態下的財政所共有的性質,而不能僅就某個社會形態或某個時期的財政,即“財政特殊”所特有的性質得出結論。因此,那種以財政處于不同的社會形態,處于不同的活動領域為標準,而將整個財政的一部分歸結為上層建筑,另一部分歸結為經濟基礎的觀點,顯然是難以自圓其說的,因為那等于從根本上將財政分割為兩個事物了。
這樣,相對正確的觀點,將是以單一標準得出的結論。為此,葉振鵬等人的雙重屬性觀就顯得較為全面,與國家分配論的財政本質觀也更為一致。這類觀點認為,財政從根本上看屬于經濟基礎,又含有上層建筑性質,不能作為“純而又純”的經濟基礎來看待。
就財政屬性問題本身來看,似乎是純理論的問題。然而,在我國特有的國情下,它又有著現實意義。這就是強調財政屬性的經濟基礎觀,很大程度上是希冀從理論上強調國家活動必須遵循經濟規律的客觀要求,以此減少我國經濟建設中長官意志的危害。60年代是我國財政理論界對于這一問題討論最為熱烈的時期,大約就是慘痛教訓的自然反映。然而,也正是由于它完全是一個純理論問題,因而也是最不為政府所重視,在其后的改革開放中幾乎沒有再引起理論界的關注。
然而,財政屬性問題與西方的公共選擇論,在某種程度上涉及的是同一問題,即究竟應該僅從經濟的角度,還是僅從政治的角度,抑或從兩者兼顧的角度,來看待財政問題和研究財政問題?正是在相同的時間內,西方的公共選擇論卻迅速發展起來,促進了西方財政理論的大進步。可見,回顧財政屬性問題并非是毫無意義的。隨著我國財政從計劃型向著市場型的轉變,在原有的財政屬性論基礎上發展我國自己的公共選擇論,將是我國財政理論發展的重要乃至關鍵的內容之一。
四、財政范圍論評價
在60和80年代兩次財政范圍問題討論中,人們都同意財政范圍觀的分歧源于財政本質觀的分歧。這是對的,因為判定“財政范圍有多大”,顯然必須以“什么是財政”為直接依據。這樣,國家資金運動論者必須將國家預算、預算外資金、國營企業財務以及銀行信貸資金都包括進財政范圍,其持有的只能是“大財政觀”。國家分配論者由于主張只有國家進行的分配才是財政,因而嚴格地說是只能持有“小財政觀”,即認為只有國家預算和預算外資金才屬于財政范圍,因為銀行信貸和國營企業財務的分配主體都不是國家。
其實不然,事實與理論推斷卻存在較大出入。雖然國家資金運動論者主張的是大財政觀,但國家分配論者內部卻出現了種種分歧,不僅有主張小財政者,而且還有相當多人持有中財政觀,并且其觀點往往還與大財政觀有相似之處,甚至有的干脆就主張大財政觀。這就表明了問題的復雜性。
如果說財政本質是高度抽象而得出的結論,那么,財政范圍則是較為具體的分析,是以此為標準去衡量各種具體的現象形態。此時概念的單一性和明了性將不存在,面對的是紛繁復雜千變萬化的財政現實。于是,困惑和猶疑旋踵而至,這首先要具體解答的就是:什么是“國家主體”?
這實際上是計劃經濟給當時的財政理論出的一個大難題。在當時企業國有國營,銀行國有國營,它們都是按照國家的指令性計劃進行活動,是國家這個大工廠的組成部分,其分配從根本上看也是國家在進行分配。這樣,由國家分配論出發,得出企業財務分配和銀行信貸也是財政活動,即也是以國家為主體的分配,也是有其依據的。由此可知,同為國家分配論者,卻在財政范圍問題上產生于分歧,是毫不奇怪的。甚至國家資金運動論和大財政觀,也都是有其一定的道理的,至少表明這些觀點的持有者對于計劃經濟的運行特征是有著獨到認識和見解的。
對此,人大本《財政學》就指出,他們之所以持有大財政觀,就是因為生產資料社會主義公有制使得國家具有了經濟職能,使得財政成為社會主義經濟內部的分配關系,決定了“社會主義財政直接伸延到生產領域,把國家預算、銀行信用同企業財務緊密地銜接在一起。國家預算和銀行信用是社會主義集中性財政,……國營企業財務是非集中性財政”。(12)
然而,企業和銀行畢竟與國家存在根本區別,即使是在計劃經濟下,企業和銀行也仍然不是國家,它們的分配活動仍然不是國家直接進行的分配。更主要的,如果將企業財務分配和銀行信貸列入財政范圍,換言之,企業財務分配和銀行信貸也都是財政,這就取消了財政與企業財務和銀行信貸的區別,其結果必將導致實踐工作的混亂。所以,如同國家資金運動論一樣,大財政觀的贊同者也鮮有其人,是可以理解的。
在上述分析的基礎上再來看中財政觀就可以明了,這類觀點的合理性是與大財政觀相一致的,而其根本弱點也是與大財政觀相一致的,簡言之,中財政觀能否成立的關鍵是國營企業財務問題。
對于將國營企業財務說成是財政基礎環節的觀點,李成瑞曾中肯地指出了弱點:“有的同志在講到社會主義財政的實質的時候,說它是社會主義國家為行使其職能而形成的分配關系,但在說到社會主義財政的范圍(體系)的時候,又說包括國營企業財務在內。而國營企業財務顯然不僅僅是分配,而且包括資金的周轉。…為了解決這個邏輯上的矛盾,已經出現了種種說法。”(13)
為擺脫這一矛盾,有些中財政論者主張國營企業財務分配與財政發生直接聯系的那部分才屬于財政范圍。但這也不能根本解決問題,其原因就在于將國營企業財務歸人財政范圍本身就是不對的,不管歸入的是其全部,是其整個分配,還是僅限于部分分配都如此,因為國營企業作為其財務的活動主體,畢竟不是國家主體。
如果說這些分歧的是非曲直在計劃經濟下是難以判明的話,那么到了今天從市場經濟角度來看則是簡單明了的。改革開放導致多種經濟成分并存局面的出現,我國財政的“基礎”顯然已不是只建立在國有經濟之上了。尤其是當著國有企業逐步成為獨立的市場運營主體之際,再以國有經濟對于各級政府的行政附屬關系為依據,強調國有企業財務的財政基礎地位,顯然是不能成立了。
總之,財政屬性和范圍問題,大體上可以說是我國計劃經濟時期的財政理論問題。了解這些理論及其爭議,對于了解和剖析我國的計劃型財政理論,對于如何進一步發展和完善我國的市場型財政理論,都是有其作用的。
參考文獻:
[1]鄧子基。財政學原理[M].北京:經濟科學出版社,1989.
[2]何振一。理論財政學[M].北京:中國財政經濟出版社,1987.
[3]侯夢蟾。必須把社會主義財政放到再生產中來研究[A].財政部財政科學研究所。第三次全國財政理論討論會文選[C].北京:中國財政經濟出版社,1980.
[4]王紹飛。財政學新論[M].北京:中國財政經濟出版社,1984.
[5]張馨。財政。計劃。市場中國財政比較與借鑒[M].北京:中國財政經濟出版社,1993.
About Attribution and Scope of Public Finance
ZHANG Xin
(Department of Finance and Banking, Xiamen University, Xiamen 361005, China)
Abstract: These issues about the attribution and scope of Public Finance were important fiscal theories in China in 1960‘ s.The former discussed about the effect of politics on public finance,which seems to be the issue of public choice with the Chinesemethod. The latter was discussio n about the relationship between economic sysetm and public finance in the periods of planning and reform .
Key words: public finance; attribution of public finance; scope of public finance
(1)(2)鄧子基編:《財政是經濟基礎還是上層建筑》,第1版,第5頁、第111-112頁,中國財政經濟出版社1964年。
(3)鄧子基編:《財政是經濟基礎還是上層建筑》,第1版,第6-7頁,中國財政經濟出版社,1964年。
(4)財政部財政科學研究所、中央財政金融學院主編:《財政學問題討論集1964年財政學討論會論文選輯》(上冊),第1版,第188頁,中國財政經濟出版社,1965年。
(5)中國人民大學財政教研室編著:《財政學》(初稿),第1版,第21頁,中國財政經濟出版社,1964年。
(6)鄧子基:《社會主義財政理論若干問題》,第1版,第19頁,中國財政經濟出版社,1984年。
(7)(8)(9)財政部財政科學研究所、中央財政金融學院主編:《財政學問題討論集1964年財政學討論會論文選輯》(上冊),第1版,第139-141頁、第87、90頁、第250-251頁。中國財政經濟出版社,1965年。
(10)《社會主義財政學》編寫組:《社會主義財政學》,第1版,第29頁,中國財政經濟出版社,1980年。
(11)財政部財政科學研究所、中央財政金融學院主編:《財政學問題討論集1964年財政學討論會論文選輯》(上冊),第1版,第121頁、47頁和51頁,中國財政經濟出版社,1965年。
關鍵詞:道德法律化;價值理由;原則
中圖分類號:D648 文獻標識碼:B 文章編號:1009-9166(2009)08(c)-0110-02
一、道德法律化的概念厘清
道德是“由經濟關系決定的社會意識和上層建筑成分,是以善惡為評價標準,依靠人們的內心信念和特殊社會手段維系的,調整人們利益關系的心理意識,原則規范和行為活動的總和。”[2]事實上,人們依照道德調整行為的時候經常難以實現完全的自控,會產生違背道德規范的結果,且由于道德規范的形式不具有絕對的強制性,在道德主體的認知不足,或者明知故犯的情況下,道德的調節作用就很難體現出來,面對這樣的現象,很多學者提出了道德法律化的必要性。
道德法律化是制度倫理的重要內容,其概念有廣義和狹義之分。在廣義上講,道德法律化就是指在道德建設中將一定的社會的倫理原則和道德要求形成為制度形式,目的是以強制的手段規范并提高人們的道德行為水平。狹義上所講的道德法律化是從單純法律角度而言的,指立法機關按照立法的程序,把一定的道德理念、原則和規范以法律這種具有強制力的國家意志的形式規定下來,形成條文,使之具有制度化規范化的特點。因此從狹義上講,道德法律化也就是道德立法。
二、道德法律化的價值理由分析
(一)道德法律化的歷史根據。道德產生于原始社會人們調節個人與他人、個人與群體之間利益關系的需要,隨著生產力的發展和私有制的產生,人們之間的利益關系越來越復雜,僅僅用約定俗成的道德規范已經不能達到合理調節人們之間關系的目的,在社會中急需一種凌駕于社會之上的力量對社會關系進行調節,這樣就產生了國家,在國家中統治階級的意愿就變成了國家的意志,以不成文的習慣法的形式而存在的道德規范就被統治階級以明確的條文形式規定下來,成為法律。在我國,第一個把明確提出把道德運用于法律途徑的應當是漢代名臣董仲舒,他以《春秋》的精神和事例作為審判的法律根據,從面把儒家經典法律化,從此儒家經典便成為了統治者在治理國家時期的最高原則。無論在西方還是我國,法律的產生都延續了這個過程。社會的發展必然會帶來新的矛盾,矛盾產生的初期,人們總是以一種相互之間以習慣的形式體現的契約來約束各自的行為,直到這種矛盾在社會中具有了一定普遍性的時候,國家就會干預其中,把原來社會中約定俗成的契約加以完善和修改,形成法律。因此,道德和法律本身是同源的,道德是法律生長的基礎,沒有不成文的道德,就沒有以條文形式出現的法律。
(二)傳統親緣關系對道德具有消解作用。梁漱溟曾經指出中國社會是一個倫理本位的社會,“倫理本位,職業分立”,是梁漱溟概述傳統中國社會結構的基本特征時所創用的一個著名論斷,而倫理本位的社會,他認為“就是把家庭關系推廣發揮,而以倫理組織社會”[3],中國的倫理本位來源于幾千年的農業文明,古老的農業經濟是以家庭為單位進行生產的,形成的是以血緣關系為主的人際關系,在家族中或者一個區域單位中,人們利用自己與他人長期交往建立起來的人際信任關系來進行合作,強大的人情網有時候甚至能夠左右一件事情的發展方向和結果,家長意志的作用大于法的作用,禮教的約束比規范和制度的約束更加有用。曾經說過“血緣是身份社會的基礎,而地緣是契約社會的基礎,在這里是冷靜的考慮,不是感情,于是理性支配著人們的活動----這一切是現代社會的特征,也正是鄉土社會所缺的”[4]。現在社會中,血緣和親緣關系幾千年來對人們的影響仍然頑固的存在,而真正的契約社會形態還遠遠沒有建立起來,由于人情的參與,法制的不健全,很多道德原則和規范不能被堅持,很多原本簡單的矛盾變的復雜化,本來按照一個原則規范可以處理的情況,也許涉及到不同的人情關系而費盡周折。而親緣或者人緣關系是否能把事情引向正途卻是一個未知數。因此在現代社會的道德建設中要真正樹立道德規范對人們行為的約束作用,就必須把一定基礎性質的道德規范制度化、法律化,以強制其實施,從而抹去親緣關系對道德規范的負面影響,建立道德的真正威信。
(三)主體知行轉化的過程需要法律化。我國目前的道德建設取得了很大的成就,但是在具體的行為中仍然存在著嚴重的知行脫節現象。為什么我們擁有較高的道德認知水平卻不能把它們付諸實踐?如何對群眾的道德行為進行調整?都是我們目前面臨的重大課題。道德由他律到自律是一個復雜的過程,期間不僅需要道德主體的理性和自律,也需要合理的外界環境。著名的心理學家柯爾伯格的道德發展階段論中明確的說明,人的“道德發展作為一個連續的發展過程,由于認知結構的變化而表現出明顯的階段性”[5],其中必經的三個階段是:前習俗道德水平、習俗道德水平和后習俗道德水平。其中習俗道德水平中包含兩個階段:尋求認可取向階段和遵守法規取向階段,尋求認可取向階段的人以他人的贊美和認可為標準去行為,而遵守法規取向階段的人認為規范中所定的事項是不能改變的,守法是對的。柯爾伯格認為大多數個體都不能超越習俗道德水平,也就是說,他認為很多人的行為都是需要依靠他律的基礎進行的。英國的倫理學家里查德黑爾也曾經在《道德語言》中論述道德教育方式,那就是:記住原則--熟習--實踐--習慣原則--能力解放。在實踐原則的過程中需要一定的外力來進行幫助,根據柯爾伯格的原理,這個由外力幫助的過程就是他律的過程,他律有很多方式,但是法律卻是最具有直接效果的方式。法律的強制性可以使人更快認識到遵守道德規范的必要性,由此,道德主體從不得不遵守到逐漸習慣于按照規范行事,最終達到從思想上認可原則,進入自律的階段。因此,把一定的道德規范法律化可以促進道德規范被人們接受的速度,加快由被動到主動的道德發展過程。
(四)法律的強制力可以保證道德規范的實施。作為調節社會關系的規范,法律和道德具有不同的效力。道德對社會關系一般只做原則性的說明,以約定俗成的形式表現的那部分道德規范并沒有具體而明確的形式,在實際的操作中,道德規范借助輿論、傳統習慣特別是人的內心信念起作用,并不具有強制性,因此對于部分道德主體來說,道德的干預并不能起到應有的效果,在這種情況下,道德對社會關系的調節和規范是無力的。相對而言,法律是明確的條文形式體現的,其制定和執行有嚴格的程序,并且法律對社會關系的調節直接借助國家機器的強制力來保證實施,對于道德不能起作用的那部分社會關系和社會矛盾,法律可以利用其強制手段進行調節,強制行為主體對其行為的道德性有所認識,以此達到單純的道德約束所不能達到的社會效果。
(五)道德與法律具有相通之處。1、道德與法律內容上相互吸收。道德與法律的基本內容在許多情況下都是互相吸收的,比如道德上講的“孝敬老人”在法律上就得到了明確的規定和認可,道德規范要求人們要誠實守信,法律上也有很多關于各種欺詐行為的規定,同樣一些被法律懲罰的行為都是在道德上被譴責的,比如偷盜、貪污等。2、法律與道德具有共同的價值取向。法律作為一種上層建筑,目的在于規約人們的行為,使正當的權利得到保障,使侵犯正當權利的行為受到懲罰,這是一種公正的價值取向。對于道德規范來講,公正是一個重要的范疇,它包括個體公正和社會公正,亞里士多德曾經在《尼各馬可倫理學》中詳細的闡述了公正的倫理學含義,他認為“公正是一種完全的德性”[6],不僅說明了公正作為一種品質和德性的意義,而且也說明了公正對于倫理道德的重要意義,他還指出 “合法和均等是公正的,違法和不均是不公正的”[7],這一論斷把公正與法律和道德的關系描述的更加透徹,三者之間本來就是有著千絲萬縷的聯系的,法律和倫理道德都是追求公正的,具有共同的價值取向。也正因為道德和法律有如此的密切聯系,道德法律化才更加具有可行性。
三、道德法律化的原則
(一)普遍性原則。道德規范是具有很強主觀性的規范,在制定、形成和執行的過程中充分體現著主體的主觀需求、主觀認識和主觀追求,充分的體現了其個體性。個體性的道德規范是有層次性的,有底線道德,也有較高層次的道德規范,正因為其層次性,在具體運用的時候有一種偶然性,對不同道德水平的人,適用不同的道德規范。而法律則不然,法律要求對整個社會具有普遍性,排除任何偶然性的特征,在實施的過程中,要求對社會中的任何人都具有不受個體情況限制的可重復性。同時,較高層次的道德規范法律化不僅會加大執法的成本,影響法律的執行,而且會脫離現實和群眾基礎,使人們對他們失去信心,最終成為一紙空文,也許最后連原來可以遵守的道德規范都被遺忘了。因此道德法律化的過程中必須要排除任何具有層次性區分的個體道德,使其具有普遍性。另外,被法律化的道德規范必須有普遍的生活基礎,是在最廣大的人民生活中顯見的行為規范。針對特殊人群和特殊行業的道德規范涉及的并不是廣大的人民群眾都會經歷的生活形式,也不能被納入法律化的范圍內。
(二)動態性原則。認為,經濟關系決定生產關系,經濟基礎決定上層建筑,道德規范作為上層建筑的重要組成部分,也是由經濟發展的狀況決定的。社會中經濟和其他社會因素的變化必然會使上層建筑的組成部分相繼發生變革,道德法律化的過程也要以這個規律為基礎。當具體的社會條件發生變化時,法律制度的制訂者應當對新的社會矛盾進行充分了解,并以此為基礎補充新的內容。道德法律化不是靜止的、僅僅出現于某一個社會階段的行為,而應當是一個動態的過程,只有在這種跟隨社會發展的過程中不斷的對相應的法律和道德規范進行調整,才能使它真正具有價值意義。
(三)導向性原則。道德法律化的目的是提高一個社會公民的思想道德水平和道德修養,而不是用法律手段進行簡單的強制。在法律化的過程中要充分體現對這一目的的關注,不僅要對原來違德的行為進行懲罰,體現對“惡”的抑制,使之逐漸接受合理的道德規范,更重要的是要在制度中體現對善的思想行為的價值的肯定,使法律化的道德規范仍舊能作為一種精神價值導向存在,這樣的道德法律化才具有更加優良的社會價值。
作者單位:首都師范大學政法學院
參考文獻:
[1]《馬克思恩格斯選集》第3卷,北京人民出版社,1995年版
[2][古希臘]亞里士多德.《尼各馬可倫理學》,苗力田譯,中國人民大學出版社,2003年版
[3]羅國杰主編.《倫理學》,中國人民出版社,2001年12月版
[4]安云鳳.《新編現代倫理學》,首都師范大學出版社,2001年版
[5]徐順教,季甄馥.《中國近代倫理思想研究》,上海華東師范大學出版社,1993年版
[6].《選集》,天津人民出版社,1988年版
[7]高明書主編.《教育心理學》,北京出版社,2007年版
[8]王淑芹.“道德法律化正當性的法哲學分析”,《中國德育》,2007年第11期
[9]劉麗霞.《道德規范層次性問題研究》.東北師范大學碩士學位論文.2003年11月.期刊網載
[10]梁鋼.《道德法律化探析》,西南政法大學碩士學位論文,2005年4月,期刊網載
[11]楊永成.《制度倫理視野中的道德建設》,四川師范大學碩士學位論文,2006年6月,期刊網載
[12]成智榮.《中國社會轉型時期制度倫理的價值取向研究》,西北師范大學碩士學位論文,2006年6月,期刊網載
[13]張洪濤.“論道德法律化的可行性以實施領域界定”,《理論觀察》,2006年第1期
[14]蔣若薇,胡子君.“試論道德法律化”,《理論學刊》,2005年第10期
[15]黃海昀,程敬賢.“以道德法律化促進公民道德建設”,《社會科學論壇》,2003年2月
[16]覃志紅.“制度倫理研究綜述”,《河北師范大學學報(哲學社會科學版)》,2002年第2期
論文關鍵詞:建筑理論動態過程建筑文化建筑風格預應力混凝土結構
回顧建筑發展史,建筑理論在社會文化藝術發展中,往往顯示出滯后性,是其他哲學藝術文化等雜交”的產物。這可能是由于建筑要綜合解決功能技術藝術環境以及社會問題等,因而建筑理論必然充滿著矛盾,I''''II~D復雜性。從歷史中,我們不難體會到每個時期作品風格,如何反映當時人們的觀念例如,文藝復興時期.先后有阿爾伯特<論建筑)、維尼奧拉的<建筑五柱式)、帕拉弟奧<建筑四書>,所有這些與15世紀初資本主義的萌芽產生后,資產階級為了動搖封建統治,在上層建筑領域里掀起借助古典文化來反對封建文化和建立自己的文化人文主義”精神的社會背景分不開的。因此,建筑理論必然受文化精神的影響。
為什么建筑的現代主義形成于19世紀20年代,中心在德國呢7第一次世界大戰后,德國作為戰敗國,物資匱乏,通貨膨脹.房屋緊缺,為大家蓋房子是緊迫任務,勒·柯布西耶高呼住宅是居住的機器,建筑現代主義就是帶上這具體的時代烙印。他強調實用、經濟,希望用新材料、新技術加快建造速度,降低造價。馬斯洛提出的人的需求分五個漸進的層次,首先是生理的需求,吃住是第一位的。當然,這里也注重藝術,但藝術必須同實用、經濟、新技術統一起來.裝飾有罪的說法容易被采納。理性知識不斷積累,人們進而拋棄了所有其他思維方式。這樣與工業文明相對應的現代主義應運而生了,正如文藝復興時期.把古典文藝看得很高,工業社會把現代技術看得很高,引起一些人的崇拜心理。在思想中,一種重要思潮叫做技術主義或者技術至上主義,這樣現代主義就成了當時社會的主流。
現代英國著名建筑史學家N·佩夫斯在一本著作的前言中寫到建筑并不是材料和功能的產物,而是變革時代的精神的產物。正是這種時代精神滲透了它的社會生活,它的宗教,它的學術和它的藝術之中……現代建筑運動也不是因為鋼筋骨架和預應力混凝土結構而發生,它們都產生于一種它所要求的精神“佩夫斯在這段話中割斷了建筑與材料及功能的關系不妥.但從一個側面說明了一個時代的精神滲透于它的社會生活、它的宗教、它的學術和它的藝術中去現代主義的文化思潮為現代主義建筑作了相當充分的思想和心理準備。
當人們開始接受理性建筑世界觀,深信它將創造更高的生活的標準,為之歡呼雀躍的時候,實際面臨的卻是一個憂心忡忡的社會,一個不知去向的社會擁擠不堪的城市和進一步擴大的貧富差異,使人們開始反思理性主義正如馬斯洛原理提出人在滿足基本生理安全要求之后,有更高的精神要求,建筑遠非僅僅為人類提供庇護,更重要的是表達人類社會和精神境界。換句話說,理性思維已經束縛了我們很久,我們應該探索更多的途徑去理解人類的存在。理性主義過分強調理性市場經濟資本變成惟一的普遍標準社會價值被忽視,或僅僅被視為增加市場資本價值的手段。
回顧歷史,戰后時期存在主義在世界許多地區廣為流傳,它對此后西方文學藝術的影響十分深遠。從世界是荒謬的這基本觀點出發,存在主義的文藝作品著重表現荒誕混亂、不連貫性,無意義性、虛無、中突無序等,這些也是存在主義文學藝術作品的表現方法和存在主義美學的特征。這些思想或多或少地沖擊著建筑理論。1966年文丘里發表了<建筑的復雜性與矛盾性),正反映了在這個背景下,建筑學家的思考。菲力浦·約翰遜在1978年回顧20世紀世界建筑思潮轉向時說:整個世界的思想意識都發生了微妙的變化,我們落后在最后面,建筑師向來都是趕最末一節車廂當然凡事都有例外,勒·柯布西耶與眾不同,譬如,戰后他創作的郎香教堂,出自他與存在主義思想上的相通性.用一個特殊的抽象形體,間接地、模糊地,然而又是深刻的強烈的表達與存在主義觀念相通的人的情緒、情節、心境和意象。
[關鍵詞]建筑 文化 生命 體系
[中圖分類號]TU-0[文獻標識碼]A[文章編號]1009-5349(2011)02-0046-01
居住是人類的基本生活需要之一。勤勞而勇敢的中國先民們在與大自然的不懈斗爭中,從“穴居”“巢居”進步到“筑室”而居,出現了居住建筑。隨著生產力水平的不斷提高,社會的不斷進步,其他方面的建筑也相繼興起。
中國的建筑從一開始就形成了一個獨立且生命力極其頑強的體系。歷經時間與空間的沖擊,它仍然保留著原有的本質。而更令人稱奇的是:在這過程中,它不斷地接受并吸收中國文化精華,成為了中國文化的一個風向標。正如著名的建筑學家梁思成老先生在他的《清式營造則例》中談到:“中國的建筑直至成熟繁衍的后代,竟仍然保存著它固有的結構方法及布置規模,始終沒有失掉它原有面目,形成了一個極特殊、極長壽、極體面的建筑體系。”
正是由于中國建筑體系的完整性,我們才能通過對中國古代建筑的解讀,更深刻地去認識和了解中國文化。
建筑作為一種語言,它詮釋著社會文化和觀念的形態。
中華民族自古以來就是一個崇尚生命、敬畏生命的民族,中華民族對于生命的延續和繁衍看得極重。隨著野蠻原始充滿血腥的部落時代的結束,封建儒家將“禮”作為社會準則的同時,仍然沒有忘記對生命的渴望。一方面,儒家大肆鼓吹“飲食男女”是人之“大欲”“大惡”,惟有藏其心方可有“禮”。而另一方面,他們又說:“不孝有三,無后為大”。由此可見,他們同樣無法逃避對于生命的認識。
由此,中國古代的建筑除了完成主人的任務使命,它還深深地打上了生命的印記,它代表了對生命的渴望。
正是由于建筑沒有客觀永恒存在的必要,所以中國人沒有像西方人一般發展出用石頭興建的建筑。中國人很講究天人合一,因而建筑自然而然地就和人的壽命一樣,它隨著主人的生命節拍而存在。主人的起起落落就決定著建筑的生命,當主人處于人生的低谷時,建筑也就相對而言是寒舍、陋室,但當主人飛黃騰達時,建筑也就生機盎然。當主人撒手人寰之后,建筑也歸于沉寂,終因歲月之磨蝕,無人照料而破敗。因此,使用可以腐朽的木材要比使用不會腐朽的石頭更加具有生命的意義,木材作為建材也就成為必然了。
提到建筑材料木頭,就不能不聯想到土。中國人歷來講建筑工程為土木工程。可見,土與木是中國古代建筑必不可少的建材。《尚書•洪范》中,箕子陳述上天賜給禹的“九疇”中,第一條便提到“五行”之說。中國古人形象地聯想到:木,向上生長的樹木,代表著生命,象征生氣,以青龍為標志,方位為東。土,居中央,主方正。兩者皆為吉象,并且相互配合,相輔相成。同樣,古人認為石材只是地面下或腳下的建材,它暗示著死亡,因此墓室多用石材砌成。而且石材,其質地近金,有肅殺之氣。即使是修筑城墻,中國人也大都不用石材,而是用夯土。所謂夯土建墻即指版筑夯土墻。它是我國最早使用的構筑城墻的方法,它是以木板作模,內填粘土或灰石,層層用杵夯實修筑成的。盡管后來也有用到石材,但那石材都是貼在夯土墻上。即所說的“磚包墻”。
生命的感覺對于中國人來說,比起永恒還要重要許多。除了在環境上感受到生氣,在材料的使用上執著于木材之外,造型的生氣也變得尤為重要。
那么,不用石材作建材的另一個重要原因就在于它太重,不夠飄逸了。大多數中國古代建筑,東西多用實的山墻;南北多用虛的門窗,可以開啟,讓氣流和光線暢通,符合人之所需。同時,在六朝之后,中國建筑產生了地面用短柱支撐,屋頂以曲線起翹,聰明地使建筑的重量感消失。這無疑是一種生韻的生動表現。
由此,不難看出,中國古代的建筑是生命的建筑。建筑表述的是隱含著建筑者深層的觀念形態,或者說是一種社會的哲學和美學觀念、文化的系統意義。
中國人在幾千年不斷磨合的時間里,形成了獨特的社會和人生觀、文化和藝術觀。并且,中國人從來沒有放下過對天地自然的觀察,因而形成了一套屬于中國人的自然觀。這種自然觀在建筑上表現出來即為“人本的精神”。
何為“人本精神”?按照西方人的解釋就是以人的本位來觀察和認識世界、改造世界。而在中國,中國古人們將其解釋為人與空間的和諧,一切順應自然,按自然的規律行事。
在建筑上面,無論是建筑布局還是建筑本身構成,它都與自然和諧統一。上天賦予人體的造型,基本上是對稱的。因此在中國的古代個體建筑都是極其簡單的長方形的匣子,都成“組”出現。四合院就自然而然地成為最起碼的建筑了。每一個組合都反映著天命的觀念,都是一個小小的宇宙。
臺灣著名建筑學家漢寶德老先生曾經在他的講演稿中提到:“建筑是文化的上層建筑。建筑的每一現象都有文化的根基,這是毫無疑問的。”
的確,中國古代建筑由一張白紙被描繪得色彩斑斕,它是中國古代燦爛文化的重要組成部分,它的作用將會被越來越多的人所了解。同時,隨著社會的進步,建筑文化的現實意義將會愈加明顯,它包羅萬象,忠實地反映了中國延續千年的優秀文化。
【參考文獻】
[1]王世仁.理性與浪漫的交織:中國建筑美學論文集[C].百花文藝出版社,第1版(2005年5月1日).
論文關鍵詞:審計創新;環境因素;敏感性
1 引言
隨著社會生產力的發展、社會財富的增多,財產集中到少數所有者手中,造成了所有權與管理權矛盾的激化(無論從國家還是企業的角度),最終使二者分離,而“委托管理”則成為這個矛盾的解決方法。但受委托人是否忠于職守,能否達到預期效益需要對其經濟責任和業績進行審查評價,審計便應運而生,成為確保受托責任有效履行的社會控制機制。因此,審計的產生是環境變化所導致,同時,其發展的過程也受到環境因素變化的影響。
2 影響審計的環境因素剖析
影響審計創新的環境是指所有作用于審計且不斷發展變化的各種因素的綜合,即審計環境。審計環境由不同的具體環境因素所組成,既包含審計賴以生存和發展的有利因素,也包括制約和抵制某些審計活動的不利因素。對審計影響較為明顯的主要有以下幾個因素:
(1)經濟。審計的經濟環境是指一定時期內的社會經濟發展水平及其運動機制對審計工作的影響。
(2)法律。法律環境包括法制本身的健全和完善,以及法律對審計的保護與授權兩個方面,直接涉及審計地位的確立、審計行為的規范,同時也設計與審計活動有利害關系的社會各方行為的規范。
(3)政治。政治環境是指在一定時期的社會政治制度下,國家權力機關對審計這種獨立的經濟監督活動的法律地位的確認程度。
(4)管理需求。即政府、企業管理者、廣大投資者等這些相關利益群體隨著經濟發展而不斷變化的對審計的提出的工作績效的客觀要求。
(5)科技文化。審計的科技文化環境是指一定時期內的科學文化發展水平所決定的技術手段對于審計操作技能和審計內容的影響。
3 審計環境中敏感性因素的篩選
3.1 由審計環境對目標變革的影響引申敏感性因素
審計目標的演變隨著審計環境的變化到目前為止可分為四個階段,第一階段是從審計產生到20世紀30年代以揭弊查錯為主要審計目標;第二階段則是20世紀30年代到80年代以鑒證財務報表的真實公允為主要審計目標;第三階段則是20世紀80年代到90年代以鑒證財務報表的真實公允和揭弊查錯并重為主要審計目標;最后階段則是以降低信息風險為主要審計目標。
(1)揭弊查錯到鑒證財務報表的真實公允的轉變。表面上,審計目標的第一次創新是由于企業規模的擴大和經濟業務日益復雜,審計師無法像以前那樣進行全面詳細的審計,審計師僅僅只能在抽查的基礎上對財務報表的公允性發表意見。但根本原因是資本主義經濟迅速發展,股份公司大量涌現,企業管理者受托經濟責任范圍不僅僅表現在股東與債權關系上,而且表現與其他許多相關利益者的直接關系上,整個社會對企業會計信息最重要的關注點從財務狀況迅速轉向盈利能力。因此,經濟的發展以及管理需求發生改變,促成了審計目標的第一次創新。
(2)揭弊查錯回歸與鑒證財務報表的真實公允并重為審計的主要目標。企業管理人員欺詐舞弊案增加、針對審計師的訴訟爆炸以及審計職業界本身對推卸揭弊查錯責任的批評使得揭弊查錯在20世紀80年代重新變為審計主要目標,但訴訟案的增加以及審計師的自責并不是審計目標再一次變革的根本原因。其實是由于受到當時因為兩次石油危機的影響,資本主義經濟在40多年后再次遭遇大的經濟危機,整個資本主義經濟陷入滯脹狀態。
(3)審計目標轉變為降低風險。20世紀50年代以來的40多年里審計師除了做好財務報表審計的同時,還積極從事管理咨詢活動,已初步具備了審查企業管理活動信息的能力。表面上是因為審計師自身素質的提高促成審計目標的再一次創新,事實上,由于面臨訴訟的威脅,審計人員根本不愿意深入到非會計領域,只是因為審計不擴大鑒證職能,審計職業將被其他職業替代的威脅使得審計職業界自身發生改變。
3.2 自審計環境的對審計模式演變的影響揭示敏感性因素
審計模式大體經歷了三個階段。首先是存在于19世紀中葉到20世紀40年代的帳表導向審計;其次是存在于20世紀40年代到70年代的系統導向審計;最后則是風險導向審計。
(1)帳表導向審計向系統導向審計的轉變。二次世界大戰以后,西方資本主義國家出現了多種經營形式的大型企業, 經濟業務量越來越大,會計系統也越來越復雜,企業為了管理需要,開始建立內部控制制度。同時,審計師在審計實務中發現,企業內控制度與企業會計信息的質量具有很大的相關性,管理需求也演變為診斷企業的內控制度是否健全。因此,企業組織形式、經營模式等經濟因素的變化和管理需求的改變,直接導致了審計模式轉變為系統導向審計。
(2)系統導向審計向風險導向審計的轉變。通過審計環境因素對審計目標以及審計模式創新的影響分析,可以得到經濟以及管理需求是影響審計創新的敏感性因素,除此之外的政治、法律、科技文化、審計師自身素質等因素,本文認為這些因素并不是促使審計創新的直接動力,僅僅是審計創新敏感性因素的延伸。 4 敏感性因素內部關系的分析及論證
“受托責任”是審計產生的基礎,并且是其發展的內核。但“受托責任”是因經濟的發展而所導致。因此,在兩個敏感性因素中,本文認為經濟環境因素是最根本的因素,處于第一層次,而管理需求的變化是受經濟的影響,是審計創新的直接動力,處于第二層次。
首先,按照經濟監督論的觀點,審計在本質上是一種特殊的經濟控制,是對受托經濟責任履行過程的控制,其目標在于保證受托經濟責任的全面有效履行以滿足相關利益群體提出的管理需求。經濟控制是對經濟行為的控制,當企業的經濟行為、社會經濟發展水平以及運動機制發生改變時,相關利益群體的期望便發生改變。審計職業界只有在清楚認識到社會的合理需求后,改變其審計目的、內容以及方法等以滿足社會的期望。即第一層次的經濟因素引起第二層次管理需求的改變,誘發審計目標、模式等創新以達到社會的期望水平。
其次,我們從三種審計類型的產生原因來看。國家審計的出現是因為經濟發展到一定程度,出現了統治階級,統治者為鞏固其統治地位,需要檢查各級官吏是否誠實地履行了經濟責任、國家的各項開支、各項賦稅收入是否符合統治階級的意愿,導致國家審計的產生;而內部審計的產生,是因為資本主義經濟的發展,跨國公司崛起、內部管理層次的增加,產生了對企業內部經濟管理控制和監督的需要,導致了20世紀初內部審計在美國產生。因此,經濟的發展催生了不同的管理需求,導致了不同類型的審計出現。
5 敏感性環境因素對審計創新影響的機理分析
從上述我們可以知道影響審計創新的根本因素是經濟,直接動力為管理需求,敏感性因素在審計創新過程中起著基礎的作用。同樣,政治、法律、科技文化、審計師自身素質這些敏感性因素的延伸在審計創新的過程中也有著不同的貢獻。
5.1 敏感性因素對審計創新的基礎作用
經濟的發展是審計產生的根本動力,審計產生以后,在不同的經濟發展階段,經濟活動、經濟關系、生產規模、企業的組織形式及經濟體制等方面具有不同的特點,必然對審計職能、目的等有不同的要求,當審計本身的發展不能適應經濟發展的要求時,審計發展格局就將發生變革。
5.2 敏感性因素通過其延伸因素對審計創新的貢獻
(1)通過政治的貢獻。歷史唯物主義認為,經濟基礎決定上層建筑,上層建筑對經濟基礎具有反作用。從政治的本質和特征來看,作為上層建筑的政治不僅是經濟基礎的反映,而且直接維護經濟基礎。經濟因素作用于政治,通過政治手段對審計創新的促進更具有持久性和相對穩定性,而管理需求尤其是國家最高統治者或政府首腦的意志,通過政治對審計的影響則更直接、更經常,直接決定了采用什么樣的審計體制、賦予審計怎樣的權力、采取什么樣的審計模式等。
(2)通過法律的貢獻。法律是由特定社會的經濟基礎決定,并且服務于該經濟基礎。社會公眾的需求,是法律產生的重要動力,法律環境直接決定著審計存在的形式、活動和發展方向,按照統治階級的意志規定了審計的地位、審計機關的權力職責、審計的內容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