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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法院信息化建設的主要做法
近年來,**區法院黨組一班人帶領廣大法官恪盡職守,服務大局,嚴格按照“三個領先”(指標領先、影響力領先、核心競爭力領先)、“四個一流”(抓一流黨建,帶一流隊伍,創一流業績,建一流法院)的要求,狠抓各項措施的落實,各方面工作都取得了驕人的業績,培養出宋魚水、尚秀云等一批杰出的優秀法官。透過這些成績,方方面面無不包含著信息化建設所帶來的巨大變化。
(一)審判管理網絡化、智能化,確保了公正高效、辦案管理實現網絡化。**區法院、北京高院運用清華紫光開發的《法院信息管理系統》軟件,所有審判、執行案件從立案到歸檔全部實行網絡化管理,實現網上立案、辦案、歸檔、查詢,增強了審判活動的公開性、有序性和規范性。案件訴訟來法院后,立案庭按要求錄入立案信息,快速完成立案工作。基層人民法庭立案也是通過網上進行,方便了群眾訴訟。立案后,微機自動分案,避免當事人“選法官”,杜絕關系案等現象的發生。案件在審理過程中,各類案件通過計算機進行審判流程管理,立案、分案、文書制作、統計分析等工作都在網上完成。審委會討論案件的“審理報告”在會前以電子文本形式在網上傳遞,實現案件網上流轉。案件審結后,將辦結的訴訟案件基本信息和法律文書輸入到計算機系統,形成電子檔案,增強了檔案的檢索利用。
質量、效率管理實現智能化。**區法院、北京高院院領導運用“領導決策輔助分析系統”對各類案件進行統計分析,利用網絡信息加強對審判工作的監督管理,設置立案、分案、排期開庭、結案以及歸檔五個節點對案件進行全程動態跟蹤,全面準確掌握審判工作基本情況。審判監督庭根據分工每月在網上隨機抽查一部分案件,進行嚴格的評查,評議內容從程序、事實、法律適用、訴訟收費、裁判結果和社會效果預測六大方面細化為多個小項,評議時依照評議細則逐項進行,評查結果每月在網上通報排位。在司法效率方面,實行《審(執)結案期限提醒、警示制度》,規定刑事、行政、執行案件必須在法定的期限辦結,將民事案件普通程序審理期限由法定的個月縮短為日、簡易程序審理期限由法定的個月縮短為日。《法院信息管理系統》根據權限對各類案件審限逐件自動提醒,并由立案庭專人負責在網上對審、執案件跟蹤檢查,每天對民事、行政案件審理期限屆滿前日、執行案件執行期限屆滿前日的未結案件進行提醒;對民事、行政案件審理期限屆滿前日、執行案件執行期限屆滿前日、刑事案件普通程序審理期限屆滿前日、刑事案件簡易程序審理期限屆滿前日的未結案件進行警示,書面通知承辦人,在局域網上公布,每月通報,杜絕了超審限和超期羈押案件。去年,該院沒有出現一件超審限和超期羈押案件的現象。
信息查詢實現公開化。**區法院在一樓大廳安裝了電子顯示屏,用于公告和進行法律宣傳。利用電子觸摸屏建立審判、執行案件公開查詢系統,審判法庭位置查詢系統,方便當事人查詢信息,實現信息查詢電子化,當事人可以隨時了解審判情況。設立電子公告系統,每天公告案件開庭審理信息,方便當事人訴訟,提升法院形象。
法庭審理實現數字化。北京市所有法院均建立了數字法庭,所有庭審均實行了數字監控,實行電腦自動刻錄光盤,并運用法律文書自動生成模塊,庭審完畢,法律文書即可發送到當事人手中。數字法庭還實現了上下級法院和最高法院聯網,北京高院的領導隨時可以觀看到轄區法院每個審判庭的庭審情況。
司法服務實現便民化。**區法院以追求效率和便民作為審判改革的出發點和落腳點,年月,在全國法院率先成立審判管理辦公室,著力推進審判管理改革。審判管理辦公室對外設立“一站式”的訴訟服務大廳,將收受證據材料、上訴文書、公示催告、訴訟保全等與審判相關的內容集中辦理,解決群眾找不到法官、跑不起法院的問題;對內將司法鑒定、評估拍賣、文書送達等環節集中管理,解決法官事務性工作過多,不能專心審判的問題。經過一年多的運行,審判管理辦公室共辦結保全、鑒定、拍賣案件件,收取上訴案卷件,其中移轉上訴案件件,收取證據材料和執行線索份,公示催告和支付令件,引導、接待查詢余人次等等。通過實際運行,審判管理辦公室在提高審判效率和規范司法行為中發揮了重要作用,許多當事人對這項機制創新表示了由衷地贊揚,認為:“審判管理機構和當事人服務大廳,設置科學,方便了當事人,提高了效率,也促進了司法透明”。
(二)隊伍管理公開化、透明化,確保了勤政廉潔。
法官隊伍實現精英化。**區法院在上個世紀年代初,就打破了傳統的進人渠道,由原來從部隊轉業干部和地方招干中進人轉變為招收德才兼備的優秀政法大學生。目前,該院共有法官和司法輔助人員人,其中在編干警人,聘任制人員人。隊伍中%具有大學本科以上學歷,其中碩士人,博士人,博士后人。年該院新招名審判人員,其中法學碩士名,法學博士后人。
法官管理實現民主化。北京法院在實現法官精英化的過程中,最大限度地調動法官的積極性,強化了法官自我管理的理念,設立了法官大會和法官委員會,賦予其在法官評價、教育培訓、晉職晉級、選拔任用等方面的知情權、建議權和參與權,通過充分尊重法官自主性的自律手段,逐步探索建立起自我評價、自我管理、自我約束的新型法官管理機制。同時,建立資深法官制,現有資深法官名,其享受的待遇與庭長同等,每名資深法官有專用的審判法庭,配有名助理法官,專司審判之職。
崗位考核信息實現公開公平化。在**法院制定的《工作人員崗位目標任務考核辦法》中,他們從工作質量、效率、效果等方面將崗位目標量化,利用計算機信息每月進行考核評分,公開考評結果,獎優罰劣,接受監督,并將全年考核結果裝入干警廉政檔案,作為干部培養、提拔和評先評優的重要依據,用數字說話,調動了干警工作積極性。由于北京實行了“陽光工資”制,干警收入較以往有較大的下降,在這種情況下,**法院變原來的物質獎勵為多元化獎勵方式,對表現突出的獎勵出國、休假、學習、晉級等。
規范行為實現監控化。**法院院領導和監督部門運用電視監控系統對院機關所有庭審活動進行實時監控,使干警的庭審作風和工作作風得到有效改善。同時堅持用制度管人、管案、管事,修訂完善審判工作、隊伍建設、后勤管理多項規章制度,匯編成冊在局域網上公開,供干警學習查閱,政治處、辦公室、監察室、審監庭等職能部門負責落實,納入《紀律作風量化考核》嚴格獎懲。與此同時,該院進一步加大了監督檢查的力度,開通監督電話,每逢院長接待日所有院領導均到室接待群眾,隨時聽取當事人對法院工作和案件辦理情況的意見、建議,實現院長與群眾的“零距離”接觸,暢通監督渠道,加強廉潔自律。
人事管理實現數字化。據考察了解,**區法院還建立了人事、工資信息管理子系統,及時輸入相關信息,方便查找利用。
(三)司法政務管理自動化、電子化,提高了保障效能。
辦公辦案實現自動化。**區法院、北京高院運用《網絡智能辦公系統》,使各種公文的擬制、審核、簽發、印制和公文收發、傳閱等環節均通過網絡進行,發文僅僅局限于對外單位,實現無紙化辦公,改變了傳統公文處理中效率低下的“文件旅行”,提高公文運轉速度。裁判文書輸入打印終端統一印制,當事人上訴再根據需要印制,避免過去每件案件印制大量法律文書造成的浪費。嚴格執行保密工作規定,內、外網計算機嚴格分開,確保網絡運行安全,杜絕發生失、泄密事件。
安全保衛實現了規范化。**區法院在進法院的大門處安裝了安檢門,在辦公區安裝了非接觸式ic卡門禁控制系統,隔離了審判區和辦公區,干警一律走法官通道,當事人辦事必須經門衛登記后在一樓接待室辦理。在審判庭、接待室、樓內大廳安裝了數字監控系統每個監控點均可在網絡上傳輸記錄、查詢,用于安全防范。
財務管理實現電算化。據**區法院的領導介紹,他們建立了財務信息子系統,實現會計電算化,成本核算科學化。進一步加強了對訴訟費的管理,財務人員通過微機對每件案件收費情況逐一檢查,嚴禁多收或少收,嚴格財經紀律。同時,還建立了物資裝備管理電子系統,固定資產、物資裝備和辦案文書、辦公用品分門別類建立微機臺帳,實行動態管理,隨時掌握家底,既保證工作需要,又確保厲行節約。
檔案管理實現電子化。通過建立檔案管理子系統,運用科學的《文檔管理系統》軟件,錄入建院以來的所有文書檔案文件目錄,方便檢索查閱。對年以來近萬件訴訟檔案進行電子歸檔,做到訴訟實物檔案與電子檔案同步歸檔,方便利用,實現檔案工作規范化管理。
**區法院、北京高院廣泛運用網絡技術,取得明顯成效。一是實現了信息共享。法院審判(執行)案件信息、人事勞資信息、財務物資管理信息、檔案工作信息和法律法規信息、行政公文都被錄入微機轉換為數字形式,形成電子檔案,實現信息資源共享,方便多人同時上網查閱。二是嚴格了管理制度。審判流程、審限跟蹤、訴訟收費等工作根據管理權限并按照預先設立的程序進行操作,避免人為因素干擾。院領導和監督部門通過網絡隨時掌握各類案件審理、執行情況,特別是解決了人民法庭不便管理的問題。三是節約了工作成本。審限跟蹤、統計分析、財務管理、人事工資管理、檔案管理、公文傳遞等工作通過計算機網絡進行管理,節約了大量人力資源。各類文字材料、裁判文書以數字形式在網上傳遞,文印紙張費用大幅度減少。四是提高了工作效率。運用計算機網絡技術以后,信息材料的處理和傳遞速度明顯加快,減少不必要的工作環節,提高了工作效率。
二、考察體會和加快我州法院信息化建設的對策
北京法院先進的管理模式、全新的司法理念、公正高效的辦案效率、計算機網絡系統的研發與應用、硬件設施的投資方式等等,通過此次考察學習無不給我們留下深刻的印象和無盡的思考。而這些變化無一不是現代科技帶來的產物,詮釋了科學技術就是生產力這一真理。毋須諱言,我們尚處在不發達的西部地區,財政不可能亦無能力完全負擔我們發展、建設的巨大投入,因此根本不具有發達地區所能給予的財力支持,對此不存在可比性。然而,他們先進的理念、管理方式值得我們認真學習和借鑒,特別是信息革命所產生的巨大效果,進一步堅定了我們搞好信息化建設的決心。他山之石可以攻玉。有州委、州人大、州政府及省高院、清華紫光等單位的關心幫助,有全州法院干警的積極參與,我州法院的信息化建設一定會邁上一個新的臺階。結合北京的考察經驗,我們要著重抓好以下幾個方面的工作:
(一)加強信息化建設必須樹立正確的管理理念
從考察看,樹立正確的管理理念是做好法院工作的前提。結合我州法院實際,要切實樹立起“以人為本,依法治院,從嚴治院,科技強院”的理念。管理模式要從行政化管理為主向司法化管理為主轉變管理內容要從粗放管理向精細管理轉變,管理方式要從靜態管理向動態管理轉變管理方法要從他律為主向自律為主轉變管理手段要從傳統型向現代智能化轉變。據悉,最高院即將出臺加快法院信息化建設的決定。我們要充分認識到加強法院信息化建設是大勢所趨,是人民法院建設的發展方向;要充分認識到加強信息化建設是確保司法公正、提高司法效率、促進隊伍廉潔的有效手段;要充分認識到過來我們在信息化建設方面做了大量工作,打下了一定的基礎,搶占了發展先機,完全可以在此基礎上進一步向前發展;要充分認識到上級法院和領導的關懷與期盼。過來,最高法院、省高院、**區法院、清華紫光華宇公司等單位對我州法院信息化建設給予了諸多關心和支持,為我州法院的信息化建設打下了良好的基礎,我們只有通過加倍努力,確保整個系統的正常高效運轉,才能不辜負上級法院和領導的期盼和要求。
(二)加強信息化建設必須全員參與
信息化建設不是某個部門、某些人的事,而是涵蓋了我們審判工作的各個環節、各個方面,需要大家的共同努力才能完成好的一件大事。為此,一要領導帶頭。只有院領導和庭室負責人付諸于具體行動,通過自己的言傳身教,才能帶動廣大法官和其他工作人員自覺參與。二要確保信息化建設的基本條件。要擠出經費,給廣大法官購買和配備電腦等必要的辦公設備。三要不斷加強教育培訓。要通過開展培訓,使干警全面掌握電腦等設備的基本操作規程。四要切實把局域網辦好辦活,增強可讀性和適用性,提高法官參與的熱情和自覺性,形成人人參與,齊抓共管的良好局面。:
(三)加強信息化建設必須健全制度
一是要完善監督機制。要以立案庭為主體,建立以案件流程管理為中心的監督機制;以審管辦為主體,建立以案件質量評查為中心的監督機制;以紀檢監察為主體建立以查處違法審判為中心的監督機制,以政治部為主體建立崗位目標考核為中心的監督機制。各司其職,相互協調,相互監督,運轉流暢,使審判工作步入辦案規范化、管理科學化和辦公現代化的軌道。二是要重點建立局域網管理、案件信息錄入等相關配套制度,突出抓好立案和審判管理這兩個環節,充分發揮立案庭、審判管理辦公室和業務部門的職能作用,確保法官公正高效的審理案件。三是要認真抓好制度的檢查落實。要在健全完善有關制度的基礎上進一步抓好制度的貫徹落實,為信息化建設提供有力的制度保障。
一、“早期閱讀”教學研究是xx幼兒園的特色教育之路。
xx幼兒園有著二十多年的優秀文化積淀和先進的管理實踐創新,是上海市示范幼兒園,在“為孩子一生負責,為孩子生命發展奠基” 的辦學理念引領下,幼兒園堅持“全面發展,辦出特色”的辦園方向,開拓性地創建了“早期閱讀”的特色教育之路, 開展自主運動、體驗生活、探索自然、藝術表演創作等適合不同幼兒發展需要的教育項目,使每位幼兒“能說會道,能想會做、習慣良好、身心健康” ,尤其是“語言流暢、交往能力強”,這樣的教育,不僅為孩子的幼小銜接、更為孩子終身的可持續發展奠定了良好的基礎。
聽園長介紹,xx幼兒園早期閱讀研究從93年開始已經十幾年了,在內涵發展過程中規模也在不斷的擴大,現有四個部,兩個托幼。她們抓住了“牽一發動全身”的問題進行研究。幼兒語言上的不足表現在的思維都很好,但用語言表達的話就結結巴巴,思想也好,交往也好,都有很大的影響。
該課程地實踐也是教師專業發展的載體,教師學會了如何去反思教育過程,學會了如何設計并實施適宜孩子的教育過程,孩子發展了老師發展了,就能提高幼兒園的教育質量。更重要的是孩子個性化的發展。圖文并茂的前期閱讀,讓孩子積累了一定的經驗以后,能對圖文符號的理解和圖與圖之間的聯系想象用語言來表達,遷移到游戲中、生活中。比如在生活中對海報廣告會敏感會解讀,具有了今后學習“語言”的敏感性,為幼兒的后繼學習和終生可持續發展奠定了扎實的基礎。 以前說做老師要有一張婆婆嘴,每次常規之前要說要求,比如喝水的四個步驟,現在運用符號閱讀,就可以讓孩子自己去接觸、去體驗、去思考、去評價,逐漸形成習慣,這是個孩子自主探索的過程。包括同伴間的檢測與評估。
早期閱讀存在于游戲、生活中,早期閱讀是視覺符號,剛開始是繪本,有生活、藝術表現的閱讀不僅與圖畫音樂相結合,還有與一日生活的方方面面有機地整合在一起。通過閱讀,使教師成為文化人:一是有素養,包括道德感、責任心、大愛精神;二是有品位,有實力才有魅力;三是有三愛:教師會愛孩子,會支持孩子,會成全孩子。閱讀是人心靈的雞湯。
我們觀摩了她們各個年齡段的閱讀教學活動,分別是小班的《蘿卜屋》、中班的《愛笑的鯊魚》、大班的《鴨子騎車記》。三位年輕教師的教學活動設計及教學能力讓我們深感佩服。
從上海xx幼兒園的辦園經驗中使我聯想到了我們幼兒園。我園在以往的工作中,也意識到語言對孩子發展的重要性。因此,我們也曾多次研究如何發展幼兒的語言能力,開展了閱讀教學活動的研討,開展了相關課題的研究,組織幼兒進行誦兒歌講故事比賽,組織幼兒利用晨間、午間、離園前的時間進行閱讀活動,還開展閱讀書吧、親子閱讀,幼兒園讀書節等一系列活動。但如何讓幼兒在早期閱讀中,更有效地讓語言、思維能力得到發展、個性得以張揚、自主能力獲得提升、良好習慣予以形成,這些都是值得我們思考的問題。
二、區域化教學是揚州明月幼兒園的特色教育之道。
揚州明月幼兒園是江蘇省揚州市第一家省示范幼兒園。幼兒園環境優美、設施齊全。班班配有鋼琴、彩電、空調、實物投影儀等。有幼兒探究室和多功能室,鋪設戶外軟質地1000多平方米,開通了校園網,實現了網絡班班通,建立了明月幼兒園網站,實現幼兒園與社會、與家長的零距離溝通。
我們先觀摩了她們的晨間活動。她們有三個地方的塑膠場地,一塊在幼兒園前面屬于小班幼兒活動場地,一塊在幼兒園后面屬于中班幼兒活動場地,還有一塊在樓頂上(周圍有牢固的護欄)屬于大班幼兒的活動場地。在晨間活動中的幼兒玩具琳瑯滿目,品種多樣,但很少有成品或半成品的玩具,都是教師、幼兒、家長利用廢舊物品制作的。在活動中幼兒都是自由選擇玩具、自由選擇玩伴、玩法也各有不同,教師則在一旁適時引導幫忙。然后聽園長介紹,幼兒園以“博大的胸懷,堅強的意志,廣闊的眼界,健康的體魄”為教育目標,建立了區域課程模式,通過游戲激活幼兒的好奇心,求知欲,寓教于樂,形成以游戲為載體的辦園特色。主要有四個方面:一是一體兩翼,齊頭并進。二是區域創設與幼兒的學習活動結合。三是樓道文化——明月幼兒園的又一特色,一樓是小班,主要是愛同伴教育;二樓是中班,主要是愛家鄉教育;三樓是大班,主要是愛祖國教育。四是教師的發展,是幼兒園發展的強力依托。我們還觀摩了一個大班音樂活動《孤獨的牧羊人》,雖然是一位剛工作兩年的青年教師,但她嫻熟的教育技巧,靈動的教育機智讓我們嘆服,體現了她們幼兒園的教育理念:讓幼兒在快樂中學習,在主動中學習,在自信中學習。
一、互查工作情況
本次互查分三個階段開展工作,第一階段為互查準備階段,時間自_月_日至_月_日,主要任務為學習領會考核辦法、集中業務培訓、制定互查操作規程;第二階段為實地互查階段,時間自_月__日至_月__日,主要任務為以先暗訪后明查的方式,逐項對照考核細則檢查被查單位的年中工作落實情況;第三階段為互查資料梳理階段,時間為_月__日至_月__日,主要任務為資料梳理歸類形成互查小結,總結學習體會和考察感受形成考察報告。
本次互查依次到達××縣局××工商所、××工商所、××縣工商局,××區局××工商所、××工商所、××工商所、××區工商局,××市工商局,××縣工商局,通過直觀感受、交流溝通、翻閱材料、進入市場,本文從不同側面了解了××市工商系統的工作狀況。
二、考察感受
此次以開展互查工作的方式到達××市工商系統,為我們基層工商所人員提供了一次充分學習、交流的機會。××市與××市毗臨,地域特點、經濟發展狀況相當,監管執法環境具有可比性。整體感受××市工商系統的工作具有前瞻性、開放性、務實性的特點,不愧老先進的品牌。尤其讓我留下深刻印象的是:
_、基層建設規范化。制度建設覆蓋面廣,隊伍建設、行政執法、事務性管理都建立了比較完備的體系;重窗口形象和文明辦公環境的建設,顯著特點是政務公開范圍廣,包含了政務內容和重點業務工作內容,實行統一設計,一個標準,如將食品農資監管網絡圖、合同監管“七進”聯絡制度及進度、“一所一標”成果及對象、涉安全生產經營行業預警對象等制牌上墻;紅盾信息網內容更新及時,體現比學趕超氛圍;個體戶規費全面實行郵政及銀行代繳,微機管理;工作資料歸檔、建檔比較規范。
_、深化監管模式改革。××市工商系統從監管目標、內務規范、責任追究、考核獎懲等方面進行設定,用制度管人、管事、管物,基層建設、隊伍思想、工作人員精神狀態都給人耳目一新的感覺;他們在實行網格化監管的基礎上,以包保責任制助推改革深化,包保工作實行一包到底的方式,通過工作督查層層追究責任,嚴格獎懲兌現;縣區局工作督查實行常態化,每月對工商所工作的督查,直接追究到責任區和網格人,在縣局系統實行一把尺子量到底。
_、執法辦案思路拓寬。從××市工商系統辦理案件的類型看,一是體現用法充分,對商品銷售中附贈行為、房地產廣告行為、有獎銷售行為等監管有力;二是體現辦案思路寬,對農藥標簽內容與登記證核準不符、商品標牌中屬亂評比所獲榮譽的行為直接查處外地生產廠家;三是體現案源渠道新,從法院審理的受賄案件中查辦行賄人的商業賄賂行為。
_、上下聯動強。全局上下高度重視執法辦案工作,上級支持力度大,辦案機構辦案動力足,并形成辦案機構間協作、配合、聯動的格局。××縣局加強與法院及相關單位的聯系和協作,推行工商所負責案件調查,縣局負責罰沒到位的做法,促進了罰沒款的大幅提升;××區局推行工商所辦案可以打破區域界限,在全區范圍發現案源均可辦案,某一類案件可以指定某一工商所在全區內辦案;對新型案件安排科室專業人員參與。
_、創新意識強。尤其是運用現代技術手段,加強食品安全及農資信用監管的長效機制建設。該局通過誠信通的開發升級,加強后臺食品質量信息的分析處理,既有效實現了對食品安全的監控,又減少了經營戶索證索票、手工臺帳的工作量;該局在農資商品質量監管中,開發了農資商品備案軟件,對能夠提供生產者相關證件及質量合格的檢驗報告的商品實行貼標管理,方便農民選購。
三、考察啟示
_、要通過工商文化建設,修正價值觀,保持干部隊伍奮發進取的工作狀態;
_、要通過激活用人機制,完善科學考核評價體系,健全責任與激勵機制,充分挖掘隊伍潛力;
_、要通過鼓勵創新,開展調研,以點帶面,充分享用資源;
一、我國被執行人財產申報的現狀及分析
我國現行《民事訴訟法》第三編是關于強制執行制度的規定,僅30個條文,涵蓋了執 ??行程序的一般規定、執行的申請和移送、??執行措施、執行的中止與終結等方面的內容。由于1991年制定??該法時我國依然處于計劃經濟為主、商品經濟為輔的大背景下,當時各種民事、經濟、行政等糾紛主要靠行政手段來解決,因而職權主義的色彩比較濃厚。執行制度中既沒有明確申請執行人提供被執行人財產狀況或線索的責任,也沒有確立債務人的財產申報義務,只是規定了人民法院有權采取查封、扣押、拍賣等幾種執行措施。然而自1992年起市場經濟地位在我國逐步確立,經濟主體的活動空間迅猛擴展,但由于我國在市場經濟初創階段尚未建立起社會信用機制、社會主體的財產缺乏透明度、社會經濟管理能力不強等因素,再加上部分被執行人惡意藏匿、轉移財產,人民法院在現有的法律框架內、僅靠自身有限的人力和物力欲查清日益增多的執行案件中所有債務人的財產狀況,實在是力不從心。隨著法院因查找不到債務人的財產而無法執行的案件日積月累,再加上部門保護主義、地方保護主義等方面的共同作用,“執行難”逐漸浮出水面并演化為社會的熱點問題。有學者分析后認為,“談到執行難原因時,人們往往很強調地方保護主義、部門保護主義、行政干預等。但實際上被執行人方面千方百計轉移財產、逃避執行給人民法院執行工作帶來的阻力和難度,從案件總體數目上看,可能遠遠大于上述的外部因素干擾” [3]:“我國的‘執行難’問題主要是因為無法收集到債務人的財務信息造成的” [4].亦有學者進而指出,與《民事訴訟法》的孕育、分娩、成長伴生的苦楚就是民事執行難,但執行的無力并非執行機關的過錯,而是“制度性無奈”[5].
直至1998年7月,最高法院出臺了《關于人民法院執行工作若干問題的規定(試行)》,司法實踐中才第一次明確被執行人申報財產的義務。該解釋第28條第1款規定:“申請執行人應當向人民法院提供其所了解的被執行人財產狀況或線索。被執行人必須如實向人民法院報告其財產狀況”。第30條規定“被執行人拒絕按人民法院的要求提供其有關財產狀況的證據材料的,人民法院可以按照民事訴訟法第227條的規定進行搜查”。上述規定雖在認識上有一定的進步,但囿于司法解釋本身的權限,該規定存在以下缺陷:(1)未明確被執行人承擔財產申報義務的條件。被執行人在什么情況下應向法院申報其財產狀況,是在法院發出執行通知書后還是在執行通知指定的履行期滿后?如果通過申請人提供或法院依職權調查查明的可執行財產已達到執行標的數額,被執行人要不要繼續申報?(2)申報內容、申報程序不明確。僅籠統規定被執行人必須報告財產狀況,至于如何報告,報告應包括哪些具體內容,則均未加以規定。如果被執行人僅作概括性報告,或不作全面的報告,則將來一旦發現被執行人有其他可供執行的財產,將無法逐項對照。[6](3)沒有規定相應的法律責任。被執行人拒不申報的,雖規定可以進行搜查,但由于不知道被執行人的財產究竟在哪里,因此這種搜查具有很大的盲目性,實際效果并不理想。而且依據現行民事訴訟法,被執行人拒不履行的,法院可以隨時搜查,無需等到被執行人拒不申報之后。被執行人沒有全面報告自己的財產狀況或作虛假報告的,應如何處罰規定中沒有提及,所以對被執行人來說拒不申報或不如實申報可能會全部或部分地逃避應承擔的義務,最壞的情況也不過是被查出財產后被依法執行,這也只是承擔了理應承擔的義務,對被執行人來說何樂而不為?筆者在基層法院分管執行工作,從上述規定頒布以來本院通過被執行自己申報財產(特別是申報可供執行的財產)從而執結案件的情況幾乎不存在。
二、國外有關被執行人財產申報制度立法經驗介紹
基于市場經濟的共同性、權利保護的共同性,各國的民事執行制度也確有一些共同規律可循。要在我國建立起完善的被執行人財產申報制度,就需要在中國國情的基礎上,學習國外先進經驗,少走彎路。
世界上多數法治國家實際都規定了被執行人負有財產申報義務。德國民事訴訟法規定了代宣誓保證制度,其基本的運作程序為:如果執行機關扣押的財產不足以清償全部債務,債權人可以依照法定程序向執行法院提出代宣誓的保證,債務人本人有義務到執行法院作出代宣誓的保證。代宣誓的內容是提出債務人財產目錄以及一定時期(根據不同的情況有不同的時間要求,通常是1年或2年)內其財產的處分情況,而且要將其保證作成筆錄,“保證他已經按自己的良心和良知作出對他要求的正確而完全的報告”,如果隱瞞或欺騙將受到法律制裁。德國每年大約舉行300萬次代宣誓保證,其中一半左右的債務人會主動到指定地點作代宣誓保證。如果債務人拒絕作出代宣誓保證,執行法院可對其拘留,拘留期間最長可達6個月。拘留決定簽發后執行法院一般會交給債權人,債權人往往會先持該命令威脅債務人,絕大部分債務人見到拘留令后,都會主動到指定地點作代宣誓保證,最終只有約0.5%的債務人被實際拘留。因此拘留措施具有非常巨大的威懾作用,能有效地保證債務人到指定地點報告自己的財產狀況。代宣誓保證制度在德國的執行實務中運用非常廣泛,效果也比較好。[7]
在美國,幾乎所有的州都規定債權人可以迫使債務人披露與強制執行有關的資料,債務人有義務接受對方律師的盤問,若做虛假宣誓將被按照藐視法庭處理。加州民事訴訟法典則規定“債權人可以向法院申請令狀,要求債務人在令狀規定的時間、地點到法院,或在法院指定的仲裁人面前,提供有助于強制執行的信息”。令狀上載明:“如果你沒有按照令狀指定的時間、地點到場,你將被拘捕,并按照藐視法庭予以處罰,法庭還會命令你支付債權人為進行此程序而支付的合理的律師費用”。紐約州民事訴訟規則也大致相同,相關條文有第5223條(披露義務)、第5224條(有義務接受盤問)、第5251條(虛假宣誓的后果)等。[8]
1994 年,英國啟動了組織細致而又意義深遠的民事司法制度改革,并于1998年出臺了新《民事訴訟規則》。按照新規則的規定,債權人為了實現其債權可以向法院申請要求債務人提供相關信息的“出庭裁定”(order to attend court),法庭依債權人的申請作出裁定后,由法院或債權人將裁定送達給債務人,債務人必須按出庭裁定規定的時間和地點出席詢問程序、提交裁定中要求其出示的文件并在宣誓后回答法庭的問題。詢問程序原則上由法院官員主持,但法官也可以依職權或依債權人的申請主持審問程序。如果債務人沒有按期出庭或者在詢問過程中拒絕宣誓做答或者有其他不遵守出庭裁定規定的行為,作出裁定的法院將向高等法院法官或巡回法官報告,高等法院法官或巡回法官可能對債務人簽發拘留令。在簽發拘留令的同時,法官還會給債務人一個改過的機會,也即如果他能按照拘留令確定的時間出庭并遵守原來出庭裁定和拘留令的所有要求,那么該拘留令就會緩期執行。數據表明,英國每年簽發的大約1萬份與執行有關的拘留令中,有99%的債務人選擇了與法院合作、遵守法院裁定,只有極少數的債務人最終進了監獄。[9]
我國近鄰韓國設有債務人照會制度,依據該制度法院可以傳喚債務人到庭詢問其財產狀況,也可以通知債務人在一定期限內向法院說明自己的財產情況。如果債務人拒絕向法院提供其財產情況或無正當理由不按期提供其財產情況,屬妨害執行行為,法院可以對該債務人采取強制措施,包括拘留和罰款,拘留期限為20日。在拘留期間,債務人能主動提供其財產情況的,可提前解除拘留。如果債務人向法院提供了虛假的財產情況,則屬于刑事犯罪行為,由檢察機關提起刑事訴訟,對該債務人可予3年以下的刑事處罰。債務人照會制度隨著韓國民事強制執行法于2002年7月1日的頒布而施行,盡管這一制度實施的時間不長,但對于法院及時地掌握債務人的財產情況并順利地實現債權非常有效。日本目前正在進行民事強制執行法的修改工作,主要從兩方面進行:一是提高對不動產執行的速度;二是設立債務開示制度。現在日本在執行中遇到的最大問題是債權人不知道債務人的財產所在地,改革的設想是,為了保障債權人的權利得以實現,債權人可以向法院提出申請,命令債務人到執行法官面前講明財產狀況,如果債務人作了虛假陳述,即可對其進行制裁,這一點已經達成了共識,但具體處以什么樣的制裁還未達成一致。[10]
從以上立法例的對比中我們不難發現,盡管各國在制度稱謂及立法技巧等方面存在些微的不同,但均從法律層面設定了被執行人財產申報義務。許多國家的經驗充分表明,對違反申報義務者給予嚴厲的制裁,是確保財產申報制度有效運行的關健。
三、構建我國被執行人財產申報制度的設想
我國現行“執行制度存在的最大障礙,就是債務人無財產可供執行,或者有財產抗拒執行”[11].執行案件大多屬于金錢或物的交付執行,某些行為請求權的執行案件,最終也可歸結為對財產的執行。債務人究竟屬無財產可供執行還是有財產抗拒執行,顯然不能單憑被執行人的簡單聲明加以認定,也不能僅僅因為未發現可供執行的財產便作出判斷。被執行人若沒有按期履行而又不希望被采取強制措施,就必須證明自己確實沒有或暫時沒有履行能力,證明自己不具有拒不履行的主觀惡意。這種證明無非是通過全面申報自己的財產狀況來進行,因而設立被執行人財產申報制度并沒有加重債務人的負擔。通常而言,執行債務人大都不會心甘情愿地申報其財產狀況,因此,通過何種制度設計確保債務人履行財產申報義務,就成為問題的關鍵。
筆者就構建我國被執行人財產申報制度作以下一些設想:1、立法安排。被執行人財產申報制度的實施不僅僅局限于法院內部,它涉及當事人程序和實體方面的權益,并可能會對被執行人的人身自由加以限制,根據《立法法》第8條的規定,應當由民事訴訟法或今后擬制定的民事強制執行法作出明確而又權威的規定。2、申報的程序及期限。執行程序開始后,執行員首先應根據其所掌握的以及申請執行人提供的被執行人財產線索進行強制執行,在必要的執行措施用盡后,如果仍不能實現全部債權或根本不能發現可執行財產,則由執行員向被執行人發出財產申報通知書,限其在7日內如實填報全部的財產情況。被執行人在申報的期限內自動履行義務或者與申請人達成執行和解協議的,經人民法院確認,可以不作財產申報。3、申報義務的主體。被執行人是法人或其他組織的,其法定代表人或負責人是財產申報義務人;被執行人是私營個體或合伙經營組織的,其業主、合伙人是申報義務人,所申報的財產不足以清償本案債務的,申報義務人必須同時申報其個人家庭財產;被執行人是自然人的,該自然人是申報義務人。4、財產申報的范圍。應包括以下內容:(1)、流動資產(銀行存款、現金、有價證券等);(2)、固定資產(土地、房屋、車輛、船舶、機器設備)以及各種物資、產品、原材料;(3)、債權、債務、投資和收益;(4)、可以進行評估的無形資產;(5)、業主、合伙人、自然人的個人家庭財產;(6)、申報日前1年內的財產變動情況;(7)、其它財產情況。被執行人認為所申報的財產情況屬于商業秘密,也應當如實填報,但可以請求執行法院為其保密。5、申報的要求(證明程序)。法院在收到被執行人財產申報資料后應進行審查,及時將副本發送給申請執行人。若法院發現或權利人提出被執行人的申報可能存在虛假情況的,法院應當傳喚被執行人到法院接受詢問,并通知申請執行人到庭聽證;經法庭許可,申請執行人可反駁被執行人明顯虛假的陳述。被執行人的財產申報如能在形式上證明其確實沒有或暫時沒有履行能力,并且申請執行人不能證明其申報虛假,就可認為其達到了申報要求。6、被執行人的后續申報義務。已向執行法院申報過的財產,被執行人不得挪作他用,確因生產、經營或維護其基本生活需要使用的,必須得到法院批準。被執行人在財產申報之后新獲得的財產或收益,應當在財產的所有權轉移或實際占有該項財產、收益之日起10日內向執行法院補充申報。
違反財產申報義務的情形通常有以下三種,筆者認為應區別不同情況由被執行人承擔相應的法律責任:1、拒絕財產申報。被執行人拒絕財產申報的,屬故意抗拒執行,人民法院可直接對被執行人(申報義務主體)制裁,予以拘留并可同時處以罰款。根據當前經濟、社會發展狀況,現行民事訴訟法規定的處罰措施已不足以威懾和約束被執行人,應提高罰款金額和拘留期限,對個人的罰款可提至5000元以下,對法人或其他組織的罰款可提至50萬元以下,拘留的期限可提高到三個月以下。如在法院實施處罰前被執行人按通知要求進行了財產申報的,原處罰決定可不再執行;如申報義務主體在被拘留期間進行申報的,法院可提前解除拘留。如拘留期滿仍不申報的,則以現行刑法第313條規定的拒不執行判決、裁定罪追究其刑事責任。2、作虛假申報。這極可能是被執行人違反財產申報制度最常見的情形。一般說來,被執行人不會公然選擇拒不申報而遭到法律的立即制裁,其往往會將法院、申請人已掌握的或者一些價值不大的財產進行申報,而隱匿具有執行價值的財產。為戒絕被執行人作虛假申報以僥幸逃債的惡意,必須給予此種行為嚴厲制裁。一旦法院發現在被執行人申報前存在其他可供執行的財產,或者申請人通過自身努力發現了可供執行財產線索,經法院查證屬實的,此時便可認定被執行人構成虛假申報。對虛假申報的,應視為拒不執行判決、裁定罪的一種情形,從而追究被執行人的刑事責任。3、不作后續申報。暫無履行能力的被執行人,在經濟情況改善后取得了新的可供執行財產,如其在取得后10日內未向執行法院申報,而且并非由于不可抗力之阻礙,法院及申請人發現后,執行法院應即對其罰款,并執行新取得的財產。若此后再次出現取得新的可執行財產仍故意不及時申報的,則應依法追究其刑事責任。
“執行債務人的地位不同于一般民事活動中的債務人,如實申報財產狀況應是執行債務人必須承擔的一項義務,事實上,也只有強化執行債務人的這一義務,才能最終保障債權人債權的實現”。 [12]誠然,試圖以建立被執行人財產申報制度來徹底消除當前“執行難”中的所有問題顯然是不夠的,但這一制度在目前的架構下確能起到一定的緩解和抑制作用。
注釋:
[1]李浩主編:《強制執行法》,廈門大學出版2004年版,第406頁。
[2]最高人民法院院長肖揚在接受記者采訪時明確提出“要在全國法院建立被執行人財產申報和審計執行制度”,參見《法院建設 重在基層》,載《學習時報》2004年第243期1版。
[3]黃金龍著:《關于人民法院執行工作若干問題的規定實用解析》,中國法制出版社2000年版,第78頁。
[4]前引[1],李浩書,第410頁。
[5]參見章武生、張衛平等著:《司法現代化與民事訴訟制度的建構》,法律出版社2003年版,第667頁。
[6]參見趙鋼、嚴仁群:《略論被執行人的財產釋明義務及其法律責任》,載《法商研究》2000年第2期。
[7]參見李國光主編:《民事訴訟程序改革報告》,法律出版社2003年版,第351-353頁。
[8]參見前引[1]李浩書,第750頁。
[9]參見上引書第378-410頁。
[10]參見譚秋桂、喬欣等《日韓兩國民事執行立法與實踐考察報告》。
[11]前引5章武生、張衛平書,第655頁。
國有股權是國家股和國有法人股的統稱。所謂“國家股”,是指有權代表國家投資的政府部門或機構,向股份制企業出資形成或依法定程序取得的股份。所謂“國有法人股”,是國家直接投資設立的國有企業以其依法占用的法人資產向獨立于自己的股份制企業出資形成或依法定程序取得的股份,因該股份屬法人股性質且持股單位系國有性質,故稱國有法人股。這種以持股人的所有制性質確定股權性質的做法,給中國證券市場帶來了許多“特色”和后遺癥,引起了各種爭論。本文并不對這些爭論進行評價,而是基于國有股權大量存在于我國證券市場的現實,來研究國有股權管理的相關法律問題。
在中國的經濟成份中,雖然民有(民營)經濟正逐步發展壯大,但國有成份占有相當比例。迄今為止,國有經濟仍然是影響中國經濟生活的最重要因素[1].在這個意義上,民有(民營)公司是無法與國有企業(公司)抗衡的。而在現代企業制度下,國有企業多以有限責任公司或股份有限公司形式存在[2].具體到國有企業(公司)的運營方面,則體現為國有股權的管理。[3]所以,研究國有股權的管理問題,是有非常重要的意義的。但是,我國國有股權的研究多表現為經濟學的研究,比如國有股減持的價格問題、國有股流通問題等等。法律上如何研究國有股權管理問題?這也涉及若干問題,從宏觀的國有股權管理體制到微觀的國有股權權利義務構成,從國有股權取得到國有股權轉讓等等均需研究。本文僅從基礎性的國有股權管理機構及其職能問題和國有股權取得問題做了法律上的探討,并就實務中出現的若干問題提出了粗淺的認識。
一、國有股權管理機構及其職能
(一)國有股權管理機構的確定
國有股權管理問題,首先涉及的是其管理機構。根據現行的法律規范,國有股權管理機構為國有資產監督管理機構。《企業國有資產監督管理暫行條例》(2003年5月27日國務院第378號令)第六條規定,國務院,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設區的市、自治州級人民政府,分別設立國有資產監督管理機構。國有資產監督管理機構根據授權,依法履行出資人職責,依法對企業國有資產進行監督管理。企業國有資產較少的設區的市、自治州,經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批準,可以不單獨設立國有資產監督管理機構。[4]
設立國有資產監督管理機構,與我國目前的政治經濟體制是相適應的。黨的十六大所提出的深化國有資產管理體制改革,在法律層面要求,國家要制定法律法規,以建立中央政府和省、市(地)兩級地方政府分別代表國家履行出資人職責,享有所有者權益,權利、義務和責任相統一,管資產和管人、管事相結合的國有資產管理體制。在機構改革層面要求,設立國有資產監督管理機構,保證國務院國有資產監督管理機構及省、市(地)兩級國有資產監督管理機構的設立和運行能夠自上而下依法有序進行,以推動機構改革的順利進行。[5]
從歷史的角度看,我國國有股權管理機構的確定,是隨著我國經濟體制改革的進程而不斷變遷的。國有股權管理機構變遷的歷程,可以折射出我國國有資產管理體制的變革。《企業國有資產監督管理暫行條例》將國有資產監督管理機構確定為國有股權管理機構之前,財政部曾經作為國有股權管理機構。財政部《關于股份有限公司國有股權管理工作有關問題的通知》(財管字〔2000〕200號)按照國家所有、分級管理的原則,將地方股東單位的國有股權管理職能賦予省級(含計劃單列市)財政部門,而中央單位(國務院有關部門或中央管理企業)的國有股權管理、發行外資股(B股、H股等)、國有股變現籌資,以及地方股東單位的國家股權、發起人國有法人股權發生轉讓、劃轉、質押擔保等變動(或者或有變動)等有關國有股權管理職能,則由財政部行使。[6]而在財政部之前,國有資產管理部門是國有股權的管理機構。國家國有資產管理局《關于規范股份有限公司國有股權管理有關問題的通知》(國資企發〔1996〕58號)將國有股權管理的職能分別賦予國家國有資產管理局和地方國有資產管理部門。[7]而早在1994年3月11日國家國有資產管理局《股份制試點企業國有股權管理的實施意見》(國資企發〔1994〕9號)中即確認,國有股權管理的專職機構是各級國有資產管理部門。[8]
由此可以看出,國有股權管理機構的變遷是及其頻繁的,且機構相互之間不具有繼承性。這十分不利于國有股權管理工作的開展。但應當注意的是,這并不意味著有關國有股權管理的法律規范的非繼承性。相反,雖然國有股權管理機構在不斷的變遷,但有關國有股權管理的法律規范卻并不因為管理的機構的變遷而失去其效力,原國有股權管理機構頒發的有關國有股權管理的法律規范,在其不是國有股權管理機構的時候依然有效。如財政部《關于國有股持股單位產權變動涉及上市公司國有股性質變化有關問題的通知》(財企[2002]395號)、財政部《關于股份有限公司國有股權管理工作有關問題的通知》(財管字〔2000〕200號)等法律規范在未被廢止前,依然有效,有關國有股權管理行為必須遵循。
(二)國有股權管理機構的職能
從一般意義上講,國有資產監督管理機構的職能體現為政府的社會公共管理職能與國有資產出資人職能分開,國有資產監督管理機構不行使政府的社會共同職能,政府其他機構、部門不履行企業國有資產出資人職責,“堅持政企分開,實行所有權與經營權分離”[9].在具體表述上,根據《企業國有資產監督管理暫行條例》(2003年5月27日國務院第378號令)的規定,國有資產監督管理機構的職能是及其廣泛的[10].它可以被概括為以下三項職能:
1.對所出資企業負責人實施管理。國有資產監督管理機構任免國有獨資企業的總經理、副總經理、總會計師及其他企業負責人;任免國有獨資公司的董事長、副董事長、董事,并向其提出總經理、副總經理、總會計師等的任免建議;依照公司章程,提出向國有控股的公司派出的董事、監事人選,推薦國有控股的公司的董事長、副董事長和監事會主席人選,并向其提出總經理、副總經理、總會計師人選的建議。國務院,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設區的市、自治州級人民政府,對所出資企業的企業負責人的任免另有規定的,按照有關規定執行。
2.對所出資企業重大事項實施管理。國有資產監督管理機構依照法定程序,決定所出資企業中的國有獨資企業、國有獨資公司的分立、合并、破產、解散、增減資本、發行公司債券等重大事項;作為出資人,決定國有股權轉讓;對所出資企業的重要子企業需要進行監管的,由國務院國有資產監督管理機構另行制定辦法,報國務院批準;國有資產監督管理機構可以對所出資企業中具備條件的國有獨資企業、國有獨資公司進行國有資產授權經營。被授權的國有獨資企業、國有獨資公司對其全資、控股、參股企業中國家投資形成的國有資產依法進行經營、管理和監督。被授權的國有獨資企業、國有獨資公司應當建立和完善規范的現代企業制度,并承擔企業國有資產的保值增值責任。
3.對企業國有資產實施管理。國有資產監督管理機構負責企業國有資產的產權界定、產權登記等基礎管理工作;協調其所出資企業之間的企業國有資產產權糾紛;對所出資企業的企業國有資產收益依法履行出資人職責,對所出資企業的重大投融資規劃、發展戰略和規劃,依照國家發展規劃和產業政策履行出資人職責。為防止企業國有資產流失,要求國有資產監督管理機構建立企業國有資產產權交易監督管理制度,加強對企業國有資產產權交易的監督管理;所出資企業中的國有獨資企業、國有獨資公司的重大資產處置,需由國有資產監督管理機構批準的,依照有關規定執行。
需要指出的是,上述國有資產監督管理機構的職能,囊括了其作為企業國有資產監督管理機構的全部職能范圍。作為國有股權管理機構,其職能應當從另一個角度進行考察,即純粹的國有股權管理角度進行考察。這可以從財政部《關于股份有限公司國有股權管理工作有關問題的通知》(財管字〔2000〕200號)開始。該通知按照國家所有、分級管理的原則,將國有股權管理職能歸結為有關事項的審批:地方股東單位的國有股權管理事宜一般由省級(含計劃單列市)財政(國有資產管理)部門審核批準;國務院有關部門或中央管理企業(以下簡稱“中央單位”)的國有股權管理事宜,發行外資股(B股、H股等),國有股變現籌資,以及地方股東單位的國家股權、發起人國有法人股權發生轉讓、劃轉、質押擔保等變動(或者或有變動)的有關國有股權管理事宜,由財政部審核批準。在該通知中,國有股權管理機構的具體職能劃分如下[11]:(一)省級財政(國資)部門國有股權管理職能包括:地方國有資產占用單位設立公司和發行A股股票;地方股東單位未全額認購或以非現金方式全額認購應配股份;地方股東單位持有上市公司非發起人國有法人股及非上市公司國有股權發生直接或間接轉讓、劃轉以及因司法凍結、擔保等引起的股權變動及或有變動。(二)財政部國有股權管理職能包括:中央股東單位的國有股權管理事宜;地方股東單位涉及以下行為的,由省級財政(國資)部門審核后報財政部批準:設立公司并發行外資股(B、H股等);上市公司國家股權、發起人國有法人股權發生直接或間接轉讓、劃轉以及因司法凍結、擔保等引起的股權變動及或有變動;國家組織進行的國有股變現籌資、股票期權激勵機制試點等工作。(三)國有資產占用單位設立公司和發行A股股票涉及地方和中央單位共同持股的,按第一大股東歸屬確定管理權限。正如前述,財政部雖然已經不是國有股權管理機構,但其頒發的法律規范在被廢止之前,依然具有法律效力。
(三)國有資產監督管理機構的角色沖突:是出資人還是管理人?
在研究國有資產監督管理機構及其職能問題過程中,我們發現,在目前的關于資產管理規范體系下,國有資產監督管理機構面臨著角色沖突:它到底是國有股權的出資人還是管理人?根據《企業國有資產監督管理暫行條例》(2003年5月27日國務院第378號令)的規定,國有資產監督管理機構既是國有資產出資人,也是國有資產的監督管理人。[12]換言之,國有資產監督管理機構既是國有股權的股東,也是國有股權的管理機構,二種身份集于一身。這違背通常的公司法原理。
公司法關于同股同權的原理告訴我們,國有股權的股東和非國有股權的股東的法律地位是相同的,不存在任何差別待遇。股東的權利也限于公司法所規定的“作為出資者按投入公司的資本額享有所有者的資產受益、重大決策和選擇管理者等權利”[13]和公司法所賦予的其他權利如訴訟權等。這顯然與股權管理者的地位是不相容的,股東和股權管理者的身份不可集于一身。
國有資產管理監督管理機構集出資人身份和管理人身份于一身,具有很大的危害性。這將使國有資產管理體制改革的初衷無法實現,即無法真正的實現政府社會公共職能與國有資產出資人職能的分離。可以預見,在出資人和管理人身份合一的體制下,《企業國有資產監督管理暫行條例》(2003年5月27日國務院第378號令)所昭示的“國有資產監督管理機構除履行出資人職責以外,不得干預企業的生產經營活動”[14]將無法實現。
二、國有股權取得
在民事法理論上,財產所有權的取得有原始取得和繼受取得之分。所謂原始取得,是指根據法律規定,最初取得財產的所有權或不依賴于原所有人的意志而取得財產的所有權;所謂繼受取得,是指通過某種法律行為從原所有人那里取得對某項財產的所有權,即以原所有人對該項財產的所有權作為取得的前提條件。[15]經研究發現,國有股權取得,也存在原始取得和繼受取得之分。[16]從目前證券市場上國有股權取得來源來看,它主要源于下列七種方式:公司設立時(IPO)取得、公司配股時取得、公司增發新股時取得、經受讓取得、經劃撥取得、經拍賣取得、經司法強制執行取得等。按照原始取得和繼受取得的劃分標準,公司設立時(IPO)取得、公司配股時取得和公司增發新股時取得國有股權,是最初取得且不依賴于原所有人的意志,屬原始取得;而經受讓取得、經劃撥取得、經拍賣取得和經司法強制執行取得,系以原有股權已經取得為前提條件的,故屬繼受取得。
(一)國有股權的原始取得
依前所述,國有股權的原始取得方式包括:公司設立時取得、公司配股時取得和公司增發時取得。
1.公司設立與國有股權取得
由于國有企業在國民經濟中占主導地位,更由于我國證券市場設立的初衷在很大程度上是為了解決國有企業的資金匱乏問題。所以,上市公司大都通過國有企業改制設立。按照有關法律政策,國有企業進行股份制改組須先進行產權界定[17].產權界定的基本原則是“誰投資,誰所有”。凡國家直接投資形成的產權,不論企業工商登記時注冊為何種所有制或享受何種政策,均應界定為國有。[18]而在具體的操作過程中,還需要經過資產評估程序,以此形成國有股權。
需要指出的是,國有股權取得在程序上必須經過國有股權管理部門的審批或認可。[19]這體現為國有股權管理部門對有關材料的審批。根據財政部《關于股份有限公司國有股權管理工作有關問題的通知》(財管字〔2000〕200號)的規定,設立公司時需報送下列材料以供審批:中央單位或地方財政(國資)部門及國有股東關于國有股權管理問題的申請報告;中央單位或地方政府有關部門同意組建股份有限公司的文件;設立公司的可行性研究報告、資產重組方案、國有股權管理方案;各發起人國有資產產權登記證、營業執照及主發起人前三年財務報表;發起人協議、資產重組協議;資產評估合規性審核文件;關于資產重組、國有股權管理的法律意見書;公司章程等[20].而國有股權管理部門出具的關于國有股權管理的批復文件是有關部門批準成立股份公司、發行審核的必備文件和證券交易所進行股權登記的依據。[21]所以,國有股權管理部門出具的關于股權管理的批復文件,是國有股權取得的標志之一。
2.公司配股、增發新股與國有股權取得
以配股和增發新股方式進行再融資是證券市場的重要功能之一,上市公司在其業務發展過程中,在符合配股和增發新股條件的情況下,通常采用配股或增發新股方式在證券市場獲得其資本擴張。此時國有股權持有單位參與配股,也是取得國有股權的方式之一。
(1)配股。所謂配股,是指上市公司向社會公開發行新股時,向原股東配售股票。[22]雖然獲得該配售股份需要“原所有人”本身具有股份的身份特征,但此時沒有發生任何股份轉讓情形,因此配股獲得股份依然屬于原始取得。
從經濟學的觀點看,為避免股權被稀釋,影響股東在公司中的權益,通常老股東均應參與配股。所以,國有管理管理部門要求“各級國有資產管理部門要在切實保障國有股權益的前提下,按照有利于上市公司經營業績成長的原則,對上市公司的配股資金和優質資產進行規劃,逐步打破部門、地區封鎖,鼓勵和幫助國有股股東通過多種形式認購上市公司配股”[23]
由此導致的問題是,國有股權單位以什么對價來支付配股價格?由于國有股權單位現金量缺乏資金,但擁有大量的實物資產。所以以實物資產作為對價支付配股價格曾經是國有股權配股的主導方式,并且國有股權管理部門為此出臺了相應的規范性文件:“利用實體資產(生產線、廠房、土地使用權等)或整體國有企業的凈資產及其擁有的某一企業的股權認購配股,促進上市公司發展,帶動所在地經濟”:“國有股股東以資產認購配股時,應對這部分資產進行分析,要將有發展前景、能盡快創造效益、高質量的資產注入上市公司,保證上市公司進一步增強盈利能力”:“國有股股東以實體資產認購配股時,應盡可能地用整體資產如整條生產線、整臺設備等認購”:“用實體資產認購配股時,應依法對這部分資產進行評估。”由于評估方式、評估方法自身的缺陷,評估結果可能與實物的實際現金價值差別極大。而在上市公司股權結構中,除國有股權外,還有人數眾多的社會公眾股,社會公眾股只能以現金作為支付配股價格的對價。如此,經常發生國有股權單位利用實物配股損害社會公眾股東利益的情況。這種現象在2001年3月28日后得到了遏制。同日頒布并實施的《上市公司新股發行管理辦法》明確規定,上市公司發行新股,應當以現金認購方式進行,同股同價。
應當注意的是,通過配股方式取得國有股權,也需要經過國有股權管理部門的審批。其審批過程即是審核材料的過程。國有股權配股時需報送的材料包括:中央單位或省級財政(國資)部門及國有股股東的申請報告;上市公司基本概況和董事會提出的配股預案及董事會決議;公司近期財務報告(年度報告或中期報告)和目前公司前10名股東名稱、持股數及其持股比例;公司前次募集資金使用審核報告和本次募集資金運用的可行性研究報告及政府對有關投資面的批準文件;以實物資產認購股份的,需提供該資產的概況、資產評估報告書及合規性審核文件等;[24]而國有股權管理部門對此出具的關于國有股權管理的批復文件是有關部門批準新股(配股)發行審核的必備文件和證券交易所進行股權登記的依據。[25]所以,國有股權管理部門出具的關于配股股權管理的批復文件,是國有股權取得的標志之一。
(2)增發新股。所謂增發新股,是指上市公司向社會公開發行新股時向全體社會公眾發售股票。[26]它與配股方式一樣,是公司再融資途徑之一,也是原始取得國有股權的方式之一。由于增發新股需要以現金方式支付對價,在國有股權單位現金匱乏的現實狀況下,參與增發新股的情形較少發生。
(二)繼受取得
如前文所述,國有股權的繼受取得,通常發生在股權受讓、劃撥和司法強制執行取得等情形。
1.國有股權經受讓、劃撥取得。
雖然從目前的潮流來看,國有股權退出是大趨勢。但無論是理論上還是實務中,均存在國有股權單位受讓他人股權的情形。我們知道,受讓股權是交易行為,應適用交易法來調整。國有股權單位在支付受讓股權的對價后即取得股權。
國有股權的劃撥,是與我國國有股權管理體制所決定的。基于國有股權單位均屬國有性質的出發點,國有股權管理部門根據國有經濟戰略發展的需要,可能做出國有股權在國有股權單位之間的劃撥決定。接受劃撥方即因此取得股權。
國有股權的劃撥,需要國有股權管理部門進行審批。此類審批主要是對有關材料的審核。根據財政部《關于股份有限公司國有股權管理工作有關問題的通知》(財管字〔2000〕200號)的規定,國有股權劃撥與轉讓均需要審核下列材料:中央單位或省級財政(國資)部門關于轉讓或劃轉國有股權的申請報告;中央單位或省級人民政府關于股權轉讓或劃轉的批準文件;國有股權轉讓可行性研究報告、轉讓收入的收取及使用管理的報告;轉讓方、受讓方草簽的股權轉讓協議;公司上年度及近期財務審計報告和公司前10名股東名稱、持股情況及以前年度國有股權發生變化情況;受讓方或劃入方基本情況、營業執照及近2年財務審計報告;受讓方與公司、轉讓方的債權債務情況;受讓方在報財政部審批受讓國有股權前9個月內與轉讓方及公司發生的股權轉讓、資產置換、投資等重大中項的資料;受讓方對公司的考察報告及未來12個月內對公司進行重組的計劃(適用于控股權發生變更的轉讓情形);關于股權轉讓的法律意見書。而國有股權管理部門對劃撥出具的關于國有股權管理的批復文件是證券交易所進行股權登記的依據。[27]所以,國有股權管理部門出具的關于劃撥股權管理的批復文件,也是國有股權取得的標志之一。
2.經拍賣取得。拍賣取得股權,實際上也是交易行為,受交易法即拍賣法的調整。在證券實務中,只有非流通股才有因拍賣取得股權的可能。[28]依照拍賣來源的不同,拍賣分為司法裁定拍賣和當事人委托拍賣。無論通過何種拍賣方式取得的國有股權,均有效力。
3.國有股權經司法強制執行取得
通過司法強制執行取得國有股權,通常發生在當事人是國有單位的訴訟中且國有單位勝訴的情形。在目前的司法實務中,通過司法強制執行取得的方式有:法院裁定股權過戶、法院裁定拍賣成功后的股權過戶。
(1)法院裁定股權過戶的依據。
在法院執行過程中,是否可以以被執行人的股權直接清償債務?最高人民法院《關于人民法院執行工作若干問題的規定(試行)》(法釋〔1998〕15號)對此持肯定態度。其第五十二條規定,“對被執行人在其他股份有限公司中持有的股份憑證(股票),人民法院可以扣押,并強制被執行人按照公司法的有關規定轉讓,也可以直接采取拍賣、變賣的方式進行處分,或直接將股票抵償給債權人,用于清償被執行人的債務。”這也是法院裁定股權直接過戶的主要法律規范依據。
(2)法院裁定拍賣成功后股權過戶的依據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凍結、拍賣上市公司國有股和社會法人股若干問題的規定》(法釋〔2001〕28號)提供了系統的法院裁定拍賣股權的程序。
首先,必須準確的界定被執行人。人民法院對股權采取拍賣措施時,被執行人應當是股權的持有人或者所有權人。被拍賣股權的上市公司非依據法定程序確定為案件當事人或者被執行人,人民法院不得對其采取保全或執行措施。
其次,股權強制執行的后位序原則[29].人民法院采取強制執行措施時,如果股權持有人或者所有權人在限期內提供了方便執行的其他財產(如存款、現金、成品和半成品、原材料、交通工具等),應當首先執行其他財產。其他財產不足以清償債務的,方可執行股權。
第三,股權評估為司法裁定拍賣的必經程序且評估值為股權拍賣的保留價[30].拍賣股權之前,人民法院應當委托具有證券從業資格的資產評估機構對股權價值進行評估。資產評估機構由債權人和債務人協商選定。不能達成一致意見的,由人民法院召集債權人和債務人提出候選評估機構,以抽簽方式決定。人民法院委托資產評估機構評估時,應當要求資產評估機構嚴格依照國家規定的標準、程序和方法對股權價值進行評估,并說明其應當對所作出的評估報告依法承擔相應責任。人民法院還應當要求上市公司向接受人民法院委托的資產評估機構如實提供有關情況和資料;要求資產評估機構對上市公司提供的情況和資料保守秘密。
第四,股權過戶[31].拍賣成交后,人民法院應當向證券交易市場和證券登記結算公司出具協助執行通知書,由買受人持拍賣機構出具的成交證明和財政主管部門對股權性質的界定等有關文件,向證券交易市場和證券登記結算公司辦理股權變更登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