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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鍵詞〕知識產權法,域外效力,司法實踐
近幾年來,有關涉外知識產權案件的報道往往是各家媒體炒作的對象、關注的焦點,作為學人如果我們拋開輿論本身的喧囂,沉淀下來,從已公開的案例來看,我們會發現一個有趣的現象:在中國法院已審理判決的涉外知識產權糾紛案件當中,幾乎沒有一個適用外國知識產權實體法的。是當應如此還是另有“隱情”?讓我們先從一經典的案例談起。
一、往事不得不提——從“北影錄音錄像訴北京電影學院”案說起
原告北影錄音錄像公司通過合同,依法取得的汪曾祺創作小說《受戒》的改編權和攝制權,被告電影學院從教學實際需要出發,挑選在校學生吳瓊的課堂練習作品,即根據汪曾祺的同名小學《受戒》改編的電影劇本組織應屆畢業生攝制畢業電影作品,用于評定學生學習成果。未征得原告許可的情況下,在該作品攝制完成后在北京電影學院內進行了教學觀摩和教學評定,1994年11月北京電影學院將電影《受戒》送往法國參加朗格魯瓦國際學生電影節,電影節放映該片時,觀眾除特定的學生、教師外,還有當地公民,且組委會還出售了少量門票。限于本文主題,筆者關注的是“北京電影學院將電影《受戒》送往法國參加朗格魯瓦國際學生電影節公映”這一行為如何進行法律適用的問題。
按照我國國際私法學定義,涉外民事案件應當是含有涉外因素的民事案件,即民事法律關系的主體、客體,產生、變更、消滅民事法律關系的法律事實具有涉外因素。此案,毫無疑問當屬涉外民事案件。
本案一審法院海淀區法院認為,北京電影學院將電影《受戒》送往法國參加朗格魯瓦國際學生電影節公映違反了著作權法(著重符為筆者注)的規定,構成了對北影錄音錄像公司依法取得的小說《受戒》的改編權和攝制權侵犯。盡管北京電影學院不服一審提出了上訴,但二審法院北京市第一中級人民法院維持了原判。根據當時理論和法律規定來看,一、二審法院的判決無可挑剔:1993年12月24日最高人民法院下發的《關于深入貫徹執行<中華人民共和國著作權法>幾個問題的通知》,其中第2條規定:“人民法院在審理涉外著作權案件,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著作權法》等有關法律法規;我國國內法與我國參加或締結的國際條約有不同規定,適用國際條約的規定,但我國聲明保留的條款除外……”(以下簡稱《通知》)。該司法解釋時至今日依然有效。
無獨有偶,隨后發生的“欒述兵訴北京鴻鈦文化藝術傳播有限公司、日本JVC唱片公司侵犯著作權”糾紛案中,審理法院依然依據我國著作權法認為,被告在我國境外聯合發行CD唱片,沒有給原告署名和支付任何報酬,侵害了原告所享有的表演者權。
中國入世,知識產權法一改再改,但《通知》第2條似乎具有了免疫力依然保持巍然不動,甚至有加強趨勢。2004年2月18日,北京市高級人民法院下發的《關于涉外知識產權民事案件法律適用若干問題的解答》第18條規定:“侵犯著作權、實施不正當競爭糾紛案件,雙方當事人均為我國自然人、法人、或者在我國均有住所,侵權行為發生在外國的,可以適用我國的著作權法、反不正當競爭法等法律”。盡管措辭是“可以”而非“應當”,但明顯體現了一種傾向和引導。
是什么讓我們如此堅持?我的答案是理論誤區和司法實務考察的缺失。眾所周知,我們是大陸法系,立法深深的受到法學理論的影響,法官不能“造法”,不能越雷池半步,而我們的理論卻沒有搞清什么是知識產權法的域外效力,更沒有區分知識產權的域內效力和知識產權的域外效力,至今仍分歧較大,司法實務也只得霧里看花,亦步亦趨。
二、知識產權法的域外效力
(一)知識產權法域外效力的涵義。韓德培先生認為,法律的域外效力是指“一國法律不僅適用于本國境內的一切人,而且還適用于居住在國外的本國人”。(1)肖永平先生認為,所謂法律的域外效力是“法律的屬人效力在國外的體現”。(2)趙相林先生認為,“法律的域外效力,亦稱屬人效力,是指一個國家的法律對本國的一切人,不論該人在境內還是境外都有效,都應該適用”。(3)盡管這些論述略有差異,但實質一致——本國法對境外的本國人有效。但這種效力是虛擬的,只有當別的國家根據原則和平等互利原則承認其域外效力時,這種虛擬的域外效力才變成現實的域外效力。因此可以這樣說,國際私法中的域外效力可分兩種,一種是本國法律虛擬的或自設的域外效力,即本國法對境外的本國人有效的,另一種是現實的域外效力,即內國法院在一定條件下承認外國民商法律在內國的效力,如承認依外國法(引者注)建立的合同、婚姻關系等。(4)也就是說,只要受案法院在一定條件下適用了外國法就是該外國法現實的域外效力的體現。如果說上述分析能夠成立的話,那么知識產權法在國際私法意義上的域外效力也應分兩種,虛擬的法律效力和現實的法律效力。縱觀世界各國私法領域,很少有法律(包括知識產權法)明確宣稱不適用于國外本國人的,即各國都積極主張本國法律虛擬的域外效力,知識產權法亦不例外,因為這樣做符合并且可能為本國獲取利益。至于知識產權法現實的域外效力——這也往往是人們爭議的焦點——則要取決于受案法院了,換句話說,只要受案法院適用了外國知識產權的實體法就是知識產權法域外效力的體現。
傳統觀點認為,知識產權嚴格的地域性決定了在一國取得的知識產權僅具有域內效力,原則上不發生域外效力,因而根本不會產生法律沖突問題。事實上也的確如此,早先英美國家的法院在受理有關外國知識產權糾紛時認為,本國法院為不方便法院,從而拒絕行使管轄權,大陸法系的立法者認為依一國法產生的知識產權,其有效性、權利歸屬以及對侵權行為的救濟都由該國法規定,應屬專屬管轄。但隨著知識產權國際保護的發展,知識產權法的法律沖突也就產生了,其原因有:國際條約的締約國之間相互承認和保護知識產權,為法律沖突的產生提供了條件;各國法律在知識產權的取得、行使、保護范圍、期限等方面規定有所不同,法律沖突不可避免;即使在國際條約的締約國之間,因相互給予對方公民或法人的是“有限制的國民待遇”,在權利的原始國法律與被請求給予保護的國家法律之間,也會因各自的規定不同而產生法律沖突。(5)
鑒于此,有關國家已開始知識產權的沖突立法,承認知識產權法的域外效力。1978年奧地利《國際私法法規》規定:“無形財產權(包括知識產權——引注)的創立、變更和消滅,依使用行為或侵權行為發生地國家法律。”1987年《瑞士聯邦國際私法法規》第110條規定:“知識產權由在那里請求保護知識財產的國家法律規定”。英國、德國、意大利、荷蘭等國的立法均規定,對著作權的產生和存續問題適用作品首次發表并獲得著作權國法,而對權利的行使問題則適用作品被請求保護國法。(6)
(二)知識產權的域外效力。與知識產權法域外效力易混淆的是知識產權域外效力的問題。知識產權具有嚴格的地域性,它只在權利登記地或被請求保護國有效,談不上域外效力。即使在法語非洲國家、北美自由貿易區及歐盟國家,地域性也并未全面消失,只是部分減弱了。(7)乙國法院適用甲國知識產權法保護原告,依甲國知識產權法享有的知識產權——乙國法院保護的不是乙國法意義上的知識產權——知識產權地域性并沒有變,知識產權法卻可以具有域外效力,兩者截然不同。
三、司法實踐的考察
早在1993年初,典型的大陸法系國家荷蘭的海牙地方法院在受理一起跨國知識產權侵權案件時認為,一國法院不僅有權管轄在其地域內的侵權活動,而且有權管轄在其地域外的侵權活動。(8)1997年英國高等法院審理了這樣一起案件:原告建筑物設計圖的版權分別在英國和荷蘭遭到侵犯,原告向法院提訟,并要求將該案中的所有侵權行為合并審理,法院同意了原告的請求,并針對侵權荷蘭版權的行為適用了荷蘭版權法。
回到國內,已有學者對我國法院的這種完全排斥外國知識產權法適用的做法產生微辭,就“北影錄音錄像公司訴北京電影學院侵害著作權案”,馮文生認為,涉案作品《受戒》在法國受其著作權法保護,“由于我國與法國著作權法在保護水平上的差異,也由于該作品在中國市場與法國市場上所具有的利益水平不同,如果依照中國法處理發生在法國的案件,勢必對權利人的利益造成損害。”(9)有趣的是,有人雖不承認知識產權法的域外效力但也認為本案中根據同名小說改編的作品《受戒》在法國放映的行為應適用法國著作權法。(10)這不僅僅是個別學者的看法,被國際私法學界奉為經典的,由中國國際私法學會草擬的《中華人民共和國國際私法示范法》第三章第七節專門規定了知識產權沖突規范,且并不排斥外國知識產權法的適用,例如《示范法》第95條:“著作權的成立、內容和效力,適用權利主張地法”;第99條:“知識產權侵權的法律救濟,適用請求保護地法。”(11)
澄清了理論上的迷霧,找到了案例的支持,我們還在猶豫什么?
注釋:
〔1〕韓德培.國際私法新論〔M〕.武漢:武漢大學出版社,1997.132.
〔2〕〔5〕肖永平.國際私法原理〔M〕.北京:法律出版社,2003.10,154.
〔3〕趙相林.中國國際私法問題研究〔M〕.北京:中國政法大學出版社,2002.4.
〔4〕黃進.國際私法〔M〕.北京:法律出版社,1999.17.
〔6〕李雙元.國際私法學〔M〕.北京:北京大學出版社,2000.307-309.
〔7〕鄭成思.知識產權論〔M〕.北京:法律出版社,2003.415.
〔8〕鄭成思.知識產權的國際保護與涉外保護〔J〕.中國社會科學院研究生院學報,1997,(2).57.
〔9〕馮文生.知識產權國際私法基本問題研究〔A〕.鄭成思,知識產權文叢(第4卷)〔C〕.北京:中國政法大學出版社,2000.305.
對于公有領域的內涵,塞繆爾·奧迪(Samuel Odd)則提出了“作為刺激物的公有領域”的命題指出“公有領域主要作為一種感官刺激的來源而發揮作用并且次要地作為某種所有人可以自由地利用其內容的‘知識公地’來發揮作用:本人認為知識產權法中的公有領域描述的是已經不受知識產權法律法律保護的一個知識領域,在這個領域里任何人都可以自由利用其中的智慧成果而不受到干涉。
二、公有領域的功能
(一)公有領域在著作權法中體現的功能
著作權法中的公有領域是實現公眾“人人享有文化的權利”的重要機制其對公眾權利的保障主要是通過對著作權保護對象的限制、著作權權利限制、著作權的保護條件等方面來實現的。
(二)公有領域在商標法中體現的功能
眾所周知商標權是一項財產權利,一方面,商標權取得的標準較為簡單我國的商標權取得主要是采取注冊制度輔之以申請在先原則并適當考慮使用原則大量的申請人申請但不使用商標這將會使得在公共領域資源已成為一個商標所有人的權利:另一方面,商標權的構成要素以及商標權主體的擴大也不同程度地加大了商標的壟斷。因此公有領域的理論為我們探索在商標法律中公有領域保護的存在形式提供了基礎。
(三)公有領域在專利法中體現的功能
專利制度給予的保護從短時間來看可能會導致某個領域內的勞動產品價格過高但是從長遠利益來說卻是有利的,因為專利制度給予的保護是平等的同時也是有期限限制的作為專利享有者是可以運用處于公有領域的資源進行自由地研究從而又達到獲取利益和創新科技的雙贏目的。
三、侵害知識產權法中公有領域的表現
(一)處于公有領域的資源被大肆槍占
用商標作為例子商標或商品名稱所要運用的文字,圖形等元素是公有領域里的固有元素。商標保護的目的是區分商品的生產和銷售或提供服務的來源,商標是和生產經營有著密切聯系的。近些年來,一些個人或企業大肆地注冊商標但又不使用,霸占著屬于公有領域里的資源嚴重損害了公眾的利益。
(二)權利人變相延長保護期來侵占公有領域
根據知識產權法法律的規定知識產權的保護期限屆滿后成果將進入公有領域。但一些知識產權人不甘心其智慧成果進入公有領域而導致自己利益無法再延續,就總是變相地延長權利的保護期限。總的來說,有以下幾種表現:
第一著作權人將作品的名稱或相關的文學形象注冊為商標從而禁止他人在保護期屆滿后使用作品。例如英國作家貝婭特麗克絲波特創作了《彼得兔系列童話故事》系列。
第二專利權人以重復申請專利的方法來延長保護期限。
第三廣播組織通過反復廣播已進入公有領域的作品來延長其鄰接權的保護期。
四、造成侵害知識產權法中公有領域現象的原因
(一)立法上缺乏對知識產權法中公有領域保護的法律機制
作為我國根本大法的憲法經過?004年的修改,第十三條明確規定公民的合法的私有財產不受侵犯。國家依照法律規定保護公民的私有財產權和繼承權:知識產權的財產性內容作為一項重要的公民財產權利當然屬于憲法第十三條所規定的“公民的合法的私有財產”,受到憲法保護。但是這些憲法基礎并沒有表示出對進入公有領域的資源進行怎么樣的保護加何去保護這些進入公有領域的資源不受前權利人的侵害等意思層面上的原則或精神。
(二)普通法律沒有完全貫徹憲法對知識產權保護的精神
以《商標法》為例子,《商標法》的立法宗旨在于最大限度地保護依法取得商標所有權的商標所有權人最大范圍地行使商標權利。這表現在現實生活中就是對商標的搶注、冒注等行為,造成了對公有領域內資源被大肆掠奪對公有領域造成了嚴重侵害。
五、保護我國知識產權法中公有領域的對策
(一)在立法中構建完善的保護公有領域的法律制度
首先知識產權公有領域的保護需要確立憲法在其保護體系中的最高地位。憲法可以在知識產權公有領域的保護方面確立基本的保護原則或基本精神當下位知識產權保護法律與憲法確立的基本原則或精神存在不一致時應當予以變更或者撤銷。
關鍵詞:知識產權文化;制度;服務機制;文化氛圍;專利申請;專利成果;技術創新
中圖分類號:F204 文獻標識碼:A 文章編號:1009-2374(2012)31-0160-03
目前,我國很多企業把技術創新放在首要地位,但往往忽略了對其技術的有利保護,耗費大量人力和財力研發的技術,輕易就被他人竊取,因為沒有申請知識產權而投訴無門。或者,莫名被,不知道自己侵犯了他人的知識產權。這些問題的出現,歸根結底在于知識產權文化的缺失,這就必然要求我們要加強知識產權文化的建設,讓知識產權成為企業的一種制度、一種觀念、一種思維方式、一種利器和一份財富。良好的知識產權文化環境,是培育有競爭力的人才和成果的根基與土壤,是提升企業創新能力和綜合競爭力的有力保障。
1 知識產權文化的提出
世界知識產權組織(WIPO)在其2003年9月召開的計劃和預算委員會第七屆會議上正式通過的《經修訂的2004~2005年計劃和預算草案》中首次提出了“知識產權促進發展與繁榮,建立知識產權文化”的創意,將建設知識產權文化作為一項戰略目標和重點工作。我國也十分重視知識產權文化建設工作,2005年,馬維野先生首先在《論文化和知識產權文化》中提出了知識產權文化的概念,認為建設知識產權文化應當成為知識產權事業發展的重要組成部分。2006年,總書記在全國科技大會上指出:“一個國家的文化,同科技創新有著相互促進、相互激蕩的密切關系。創新文化孕育著創新事業,創新事業激勵創新文化。”2007年國家知識產權局在北京舉辦了中國知識產權文化論壇。2008年在《國家知識產權戰略綱要》中提出,近五年內實現“全社會特別是市場主體的知識產權意識普遍提高,知識產權文化氛圍初步形成”的目標,形成尊重知識、崇尚創新、誠信守法的知識產權文化。同年,國務院國資委推出了《關于中央企業履行社會責任的指導意見》,首次提出了在中央企業中強化知識產權意識,并強調知識產權意識的提高對促進整個國民經濟的發展具有重大的戰略意義。2009年3月,田力普局長在國家知識產權宣傳工作會議上強調要把促進知識產權文化建設作為知識產權宣傳工作的著力點。
2 知識產權文化內涵及意義
2.1 知識產權文化概念及內涵
馬維野先生提出“知識產權文化是人類在知識產權及相關活動中產生的、影響知識產權事務的精神現象的總和,主要是指人們關于知識產權的認知、態度、信念、價值觀以及涉及知識產權的行為方式”。知識產權文化首先是屬于制度文化的范疇,包括知識產權法律制度及規范、管理制度及組織機構、設施等方面。其次,由于制度的強制性以及各國法治水平的差異,同時加之各個社會個體價值觀的不同,催生了觀念形態的知識產權文化,主要包括知識產權學說、意識、習慣等。總而言之,知識產權文化,核心是“崇尚創新精神,尊重知識產權”,目標是在全社會形成有利于推動自主創新和擁有自主知識產權的環境氛圍,大力提高公眾運用知識產權制度的能力和水平,讓尊重和保護知識產權成為全社會的共同行動。
2.2 構建知識產權文化的意義
知識產權及知識產權制度的產生和發展,離不開一定的文化背景,我國知識產權制度建立時間不長,在一定程度上缺乏知識產權意識和觀念層面的文化積淀。同時,知識產權制度奉行利益激勵,與我國傳統的傳統觀念和價值觀有很大差異,我國知識產權文化建設工作仍然具有長期性和艱巨性。構建知識產權文化建設對于我國科學技術的健康發展,對于我國經濟建設的持續繁榮,對于我國綜合國力的全面提升等都具有不可替代的作用。
第一,構建知識產權文化有利于形成尊重知識、崇尚創新的氛圍。隨著知識產權體系的日趨完善化和全球化,尊重知識不只是停留在道德范疇層面的問題,當前知識產權問題已成為企業參與市場競爭的重要手段,對于企業來說,知識產權不僅可以保護企業自身發展、提高自身生存能力,更是企業開拓市場、獲取競爭優勢的利器。知識產權文化的本質屬性在于創新,知識產權制度的本質之一是鼓勵創新,知識產權文化有利于形成尊重知識、崇尚創新的氛圍。
第二,構建知識產權文化有利于推動企業實施知識產權戰略。企業知識產權戰略的有效實施,有賴于企業全體成員的共同努力。如果企業缺乏尊重知識、鼓勵創新的氛圍,企業知識產權戰略很難落到實處。用知識產權文化推進知識產權戰略實施,使得企業知識產權文化與知識產權戰略相輔相成、相互促進。
第三,構建知識產權文化有利于提升企業的核心競爭力。企業知識產權文化的構建和發展有利于提高企業技術創新和文化創新,有利于提升企業的核心競爭力和效率,同時對于提升企業的形象、改善投資環境、拓展市場也具有重要作用。
3 企業知識產權文化建設中存在的問題
目前,以高科技開發區為例,許多區域專利申請數量屢創新高,專利申請質量不斷提高,知識產權運用水平逐步提升。然而由于缺乏相應的知識產權文化土壤,知識產權制度的落實仍然存在不少薄弱環節。知識產權制度只有與文化結合,才能更好地發揮其應有的作用。
第一,中小企業知識產權管理機制尚不完善。大部分中小企業尚未建立自己的知識產權戰略、規劃、政策以及工作機制,內部沒有完善的知識產權應用和發展體系,少部分企業從來沒有申請過專利。同時,知識產權專業化服務平臺也比較缺乏,很多企業不了解自己可能擁有的專利技術和技術秘密,同時也不了解技術領域里公知、公用的技術信息。
第二,企業知識產權運用水平不高。有些企業由于不夠重視專利申請,有些企業雖然有愿望但卻不知如何操作也沒有及時申請專利,導致技術創新等不能迅速及時轉化為專利,從而喪失知識產權。一些企業不是通過合法途徑取得他人專利技術的使用權,而是非法使用他人的專利技術,既侵犯他人的知識產權,又不利于自身的長遠發展。企業專利信息服務平臺建設有待加快。
第三,全區各企事業單位專利工作不平衡現象較為突出。部分企業領導對知識產權工作不夠重視,知識產權知識匱乏,知識產權意識淡薄,對知識產權重要性認識不足,導致企業缺乏運用知識產權參與市場競爭的能力。企業知識產權文化要做好頂層設計,歸根結底就是“老板的文化”。公司領導應該重視知識產權工作,在中山火炬開發區,重視知識產權工作的企業領導甚至親自開展專利調查和申請維護工作。
4 構建企業知識產權文化的對策
面對當前歐債危機快速擴散和蔓延以及我國經濟下行壓力不斷加大等國內外復雜經濟形勢,結合區域內企業的具體實際狀況,構建知識產權文化,提高創造和保護自主知識產權的能力,讓企業自覺重視知識產權工作,從而增強市場競爭力,合理制定知識產權制度,使知識產權文化觀念深入廣大職工的心中,同時付諸于創新開拓行動上。我們要充分發揮政府的主導作用以及企業的主體作用,制定有關法律法規及知識產權發展戰略,注重知識產權人才的培養,加強知識產權服務機制的建立,加快在區內構建知識產權文化氛圍。
第一,企業要賦予知識產權戰略重要地位。企業知識產權戰略屬于企業發展戰略的一個不可缺少的重要內容,企業應盡快制定符合自身發展需要的知識產權戰略。大型企業應設置專門的知識產權管理部門,統一負責和協調企業內部的知識產權工作,把知識產權的保護及其管理納入企業經營活動的全過程。中小企業也應配備相應人手專職負責企業專利申請等知識產權方面事務。
第二,注重知識產權人才的培養。知識產權是企業創新的源泉,區域知識產權文化的構建需要大量的知識產權人才。而人才的培養首先要從學校抓起,特別是在對專業人才的培養同時,應貫穿進行知識產權文化素養的培育。只有具有知識產權文化素養的人,才具有較高的知識產權意識和創新創造激情,才能主動保護自己的知識產權。其次要進一步加強企業知識產權的對外合作與交流工作,建立良好的知識產權信息渠道,全面提升區域內企業員工的知識產權意識和專業素質,加快培養一批懂技術、懂法律、懂管理的知識產權復合型人才。
第三,注重企業與政府、行業協會的合作。雖然企業是知識產權創造、運用、保護和管理的主體,同時也是知識產權文化建設的主體,然而知識產權文化建設的社會效益和經濟效益具有滯后性,受益范圍具有顯著的社會整體性,故而在知識產權文化建設過程中,必須主要依靠政府發揮主導作用。政府可以通過制定法律法規、開展企業知識產權管理人員培訓、組織專業機構提供知識產權服務、搭建技術轉化平臺以及多渠道宣傳知識產權知識和理念等方式,促進知識產權文化建設。另外,行業協會在知識產權事件的處理中起著重要的作用,通過行業協會聯合多家企業的力量,在合理的范圍內去解決,而不是僅靠企業的單槍匹馬、孤軍奮戰。
第四,建立中小企業知識產權服務機制。從宏觀方面要通過建立企業專利信息服務平臺等措施,為區域內廣大企業提供優質高效的知識產權服務,同時為確保知識產權服務能深入到大部分中小企業,政府應組織中介機構或者具有專利人資格并長期從事專利和管理工作的人員深入企業上門服務,詳細了解企業的專利工作情況,普及專利知識,宣傳政府政策,幫助企業辦理專利申請、專利轉化,配合企業建立知識產權管理機制和制定知識產權發展戰略,充分挖掘企業技術創新潛力,促使其產生專利成果并開展專利成果產業化活動,充分調動中小企業進行技術創新的積極性。
第五,通過宣傳等方式營造知識產權文化氛圍。多渠道開展宣傳工作,強化企事業單位開展專利工作的主動性,每年組織開展一系列較大規模的宣傳活動,通過支持區內單位舉辦設計大賽、開展知識產權宣傳周活動、組織企業學習知識產權法規以及編印發放知識產權宣傳材料等方式,利用會議、電視臺、報刊等多種形式多渠道對區域內知識產權先進單位和專利產品進行宣傳,提高專利工作的影響和社會公眾的關注度,營造全社會關注專利申請、專利保護、專利利用的知識產權文化氛圍。
參考文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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林承鐸
去年的十二月十一日,是中國加入世界貿易組織滿三年的日子,在這個日期以后,中國即將步入WTO的后過渡期,對于知識產權部分的立法以及執法將逐步的完善與改進,這對于逐步確立市場經濟的中國來說,有著必要性與緊迫性,今年的一月五號,在隨著富有見證中國改革開放自由經濟的北京秀水市場閉市通知其執行力度來看,中國對于知識產權的保護,已經是下了最大的決心,并且,在全國近一段時期以來加大一系列的打擊盜版、保護商標使用權、維護專利權人的權利動作之中,比較重要的部分,我們可以歸納出幾項發展特點:
第一就是司法審查制度的確立:
司法審查的制度也就是被侵害人向專門履行司法職能的司法機關,請求制止行政機關權利的不正當使用。因為在相較于立法機關以及行政機關當中,司法機關在我國被認為是較前兩個機關要稍微弱勢一些,因為之前的著作權法、專利法、商標法都比較輕司法救濟而側重行政保護,這也是我國的知識產權執法的特色,但是在中國的綜合國情來看,行政救濟在一定程度上也有他的優點,例如是在打擊盜版、查處qq假冒商品方面,行政執法擁有司法救濟所無可比擬的優勢。其優勢體現在于反應的時間比較快,并且所需要的財力物力相對于司法救濟要少,在缺乏專門的知識產權法庭的司法結構當中,有著他一定的優勢,但是問題是,假使做出行政行為的行政機關沒有相對的機關來作為其行政執法的審查機構的話,很可能會走向權力的濫用并且不利于保障當事人合法的權利.
新《專利法》第41條第2款規定:“專利申請人對專利復審委員會的復審決定不服的,可以自收到通知之日起3個月內向人民法院。”該法第46條第2款、第55條也有同樣規定。新《商標法》第43條第2款規定:“當事人對商標評審委員會的裁定不服的,可以自收到通知之日起三十日內向人民法院。”該法第46條、第49條、第50條也有同樣的規定。新《著作權法》第55條規定:“當事人對行政處罰不服的,可以自收到行政處罰決定書之日起三個月內向人民法院。”這些條款,明確表明了司法審查制度在我國知識產權法上的確立。但是,WTO法律對知識產權的國際保護中規定了行政復審與司法審查兩種途徑,所以,在原有的側重行政復審的原則上,建立了同步并行的司法審查制度.這個原則相對的也滿足了TRIPS的原則,該協議第三部分“知識產權執法“第41條中(4)項規定了相應的司法審查條款,即“對于行政的終局決定以及至少對案件是非的初審司法判決的法律問題,訴訟當事人應有機會提交司法當局復審。”
其中比較有名的就是在法院未進行訴訟之前,代表司法機構執法權的法官可以頒布的訴前禁令(Conjection)與程序性命令的證據保全制度,也就是裁定被告在一段時間之內為某項行為或不為某項行為的強制性的禁令,但是相對的,假使相對人最后被裁定或判定沒有違反知識產權的法令,并且因為訴前禁令最后卻導致損失時,有權向提出訴前禁令請求權的請求人提出補償性請求.
第二就是禁止行政機關權力濫用與司法救濟制度的建立:
基本上,禁止行政機關的權力濫用與司法救濟制度的建立體現在民事與行政程序及救濟中,并且在TRIPS協議第三部分知識產權執法中也明白地要求各成員國通過司法機關的司法審查制度來更良好的履行其訴權保護程序公正和司法救濟的協議.在大陸法系國家當中,應當注意的是行政機關在為行政行為過程中過多的針對事實行為而采取的執法手段,應該限制的是行政機關的行政行為,因為行政機關并不是司法機關,對于給予當事人司法救濟以及對于行政機關所做出的行政行為的司法裁量權應該留給司法機關來行使,過多的關注在事實行為來說由中國加入WTO的后過渡期淺析中國知識產權的發展進程與相關限制
林承鐸
去年的十二月十一日,是中國加入世界貿易組織滿三年的日子,在這個日期以后,中國即將步入WTO的后過渡期,對于知識產權部分的立法以及執法將逐步的完善與改進,這對于逐步確立市場經濟的中國來說,有著必要性與緊迫性,今年的一月五號,在隨著富有見證中國改革開放自由經濟的北京秀水市場閉市通知其執行力度來看,中國對于知識產權的保護,已經是下了最大的決心,并且,在全國近一段時期以來加大一系列的打擊盜版、保護商標使用權、維護專利權人的權利動作之中,比較重要的部分,我們可以歸納出幾項發展特點:
第一就是司法審查制度的確立:
司法審查的制度也就是被侵害人向專門履行司法職能的司法機關,請求制止行政機關權利的不正當使用。因為在相較于立法機關以及行政機關當中,司法機關在我國被認為是較前兩個機關要稍微弱勢一些,因為之前的著作權法、專利法、商標法都比較輕司法救濟而側重行政保護,這也是我國的知識產權執法的特色,但是在中國的綜合國情來看,行政救濟在一定程度上也有他的優點,例如是在打擊盜版、查處qq假冒商品方面,行政執法擁有司法救濟所無可比擬的優勢。其優勢體現在于反應的時間比較快,并且所需要的財力物力相對于司法救濟要少,在缺乏專門的知識產權法庭的司法結構當中,有著他一定的優勢,但是問題是,假使做出行政行為的行政機關沒有相對的機關來作為其行政執法的審查機構的話,很可能會走向權力的濫用并且不利于保障當事人合法的權利.
新《專利法》第41條第2款規定:“專利申請人對專利復審委員會的復審決定不服的,可以自收到通知之日起3個月內向人民法院。”該法第46條第2款、第55條也有同樣規定。新《商標法》第43條第2款規定:“當事人對商標評審委員會的裁定不服的,可以自收到通知之日起三十日內向人民法院。”該法第46條、第49條、第50條也有同樣的規定。新《著作權法》第55條規定:“當事人對行政處罰不服的,可以自收到行政處罰決定書之日起三個月內向人民法院。”這些條款,明確表明了司法審查制度在我國知識產權法上的確立。但是,WTO法律對知識產權的國際保護中規定了行政復審與司法審查兩種途徑,所以,在原有的側重行政復審的原則上,建立了同步并行的司法審查制度.這個原則相對的也滿足了TRIPS的原則,該協議第三部分“知識產權執法“第41條中(4)項規定了相應的司法審查條款,即“對于行政的終局決定以及至少對案件是非的初審司法判決的法律問題,訴訟當事人應有機會提交司法當局復審。”
其中比較有名的就是在法院未進行訴訟之前,代表司法機構執法權的法官可以頒布的訴前禁令(Conjection)與程序性命令的證據保全制度,也就是裁定被告在一段時間之內為某項行為或不為某項行為的強制性的禁令,但是相對的,假使相對人最后被裁定或判定沒有違反知識產權的法令,并且因為訴前禁令最后卻導致損失時,有權向提出訴前禁令請求權的請求人提出補償性請求.
知識產權法的最終目的雖然是平衡公共利益與私人利益,最終達到維護公共利益的目標,但是這只是一種理想的狀態。知識產權人希望知識產權法能夠維護自己的利益,而大眾又希望知識產權法能夠使人們獲得更多的公共信息,這種矛盾在隨著信息社會的不斷發展而不斷加劇,知識產權法的天秤也逐漸向私人利益傾斜。
1.知識產權法的權力客體不斷擴張
知識產權法在最開始的權力客體只是以專利法、商標法、著作法為主,但是隨著社會經濟的不斷發展,知識產權法的權力客體也不斷的擴張。比如商標法最開始保護的是具體貨物的商標,但是到了現在服務商標、地理標志、證明標志等都被劃分到了商標法的保護范圍之內;最初的著作權法保護的是文學藝術作品,到了現在其保護范圍已經擴展到了各種設計圖、模型作品和相關的圖形作品等等與文學藝術作品無關的作品。除此之外,隨著生物技術、教育的不斷發展,一些以前不被專利法所保護的醫療方法、教育方法等等也逐漸被納入到專利法的保護范圍之內。
2.知識產權法在權利歸屬的發展
在知識產權法建立之初,其主要目的就是鼓勵人們進行創新,所以在知識產權就直接歸屬于創造者。比如在1791年法國專利法的前言中寫道:任何想法或發明只要是對社會有利的,那么這個想法或發明的所有權就應當屬于創造者,如果所有權不屬于創造者就是違反了人權。法國和德國甚至一度堅持作品是作者的私人財產。但隨著社會經濟的不斷發展、知識產品的商業化運作不斷完善、知識產品的商業價值越來越高,知識產權的歸屬也漸漸由創造者轉向投資者或創造者的雇主。比如在1897年的奧匈帝國的專利法中規定:專利權可以歸屬發明人,如果在合同或其章程中有特殊規定的,則按照合同或章程中的規定進行劃分歸屬。隨后類似的法規慢慢普及到其他國家,我國《專利法》中也規定,雇員在受雇進行研究、發明的時候,除合同中有明確規定所屬人是雇員外,研究和發明成果都屬于雇主所有。我國《著作法》中第16條第2款中規定:職務作品的經濟權利屬于作者的雇傭單位所有,作者只能從雇主或投資者那里獲取報酬。
3.知識產權法在權利內容上的發展
隨著科技、經濟的不斷發展,知識產權法在權力內容上也不斷的擴充著。對商標權、著作權的保護方式從板塊保護模式發展到網絡保護模式,因為知識產權的客體在某些方面具有一定的共性,比如一幅畫可以涉及到著作權、商標權、專利權,那么在這種侵權發生權利人全不相同的情況的時候,就需要知識產權法秉承誠實信用、保護在先權利、禁止濫用權力的原則進行協調和處理。所以這幅圖畫的作者有權利禁止他人使用這幅圖畫作為商標,如果作者同樣使用這個圖畫為商標的時候,可以制止他人在類似產品上使用這個商標或與這幅圖畫類似的商標。可見,隨著社會經濟的不斷發展,簡單用一個模塊來對知識產權進行保護已經不足以應對所面對的問題,網絡模塊保護勢在必行。
4.知識產權法的保護期限的延長
知識產權法在私人利益上的傾斜的主要表現之一就是在知識產權法的保護期限的不斷延長上,我們可以從美國的著作權法上窺得一斑。在1790年的著作法中規定,對著作權的保護期限是14年,在這基礎上可以再延續14年。在1909年中著作法規定在之前基礎上可以再續一次。1976年,著作法規定將保護期限延長到作者終身以及其死后50年,法人團體的保護期為75年。到了1998年則將這一保護期延長到作者死后70年,對法人團體的作品的保護期更是延長到了95年,這種期限在很多時候已經超過了作品的使用壽命。
二、知識產權法對公共信息資源管理的影響
知識產權的不斷擴張是符合科技發展和信息發展需求的,如果不維護知識產權人的利益的話,長此以往將打消人們對創作的熱情,但是知識產權法過于偏向私人利益,就不利于大眾獲取信息,更影響了人們對信息的獲取與使用,最終后果依然是阻礙新信息的創造。
1.知識產權法擴張使公共信息資源空間被壓縮
信息資源是由公共信息資源和私人信息資源組成的,當私人信息資源比例擴大的時候,公共信息資源就會相應的減少,知識產權法內容的不斷擴張使更多的信息成為了私人信息資源,這就使公共信息資源比例在不斷的減少。知識產權保護的客體的增加使公共信息資源管理所擁有的客體減少。一般一個新的作品會首先出現在公共信息資源中,被大家所認知。在知識產權還沒有將它劃分為保護的客體的時候,是屬于公共信息資源范疇,但隨著知識產權對新客體保護的速度越來越塊,使很多新型信息剛剛露出端倪就被知識產權籠到保護之下,使公共信息資源客體幾乎無法增加。不斷延長的保護期使公共信息資源所擁有的內容增加緩慢。當一個信息的保護期結束的時候,這個信息便自動歸入公共信息資源范圍,但是隨著知識產權所保護的客體越來越多,保護期限越拉越長,使公共信息資源無法得到及時的補充,而且信息具有很強的時效性,每延長一年,信息所具有的的價值就會減少一部分,有時候信息即使已經歸入公共信息資源卻已經沒有其應有的價值。
2.阻礙創新信息的創造
在信息社會的當今有一個非常有名的悖論:如果不對知識產權人進行保護,那么人們就不會積極的創造出新的信息,但是對信息保護過多,就使人們無法很好的利用各種信息,這樣又阻礙了新信息的創造。首先,過于嚴厲的知識產權法會阻礙人們自由使用信息。當今知識產權法在很多方面對各種信息進行了保護,使人們無法正常的使用這些信息,很多的學者和研究者都對此非常頭疼,現在的文化界和科學界都無不生活在“知識產權“的高壓網下,隨便抬手便會觸碰到這道高壓網,限制了很多人的創作和研究,不利于社會科學文化的發展。美國的錄音協會利用知識產權法曾成功的阻礙了某著名大學計算機系的兩個研究者的論文的發表,而這個論文主要內容則是分析了錄音協會用于保護數字音樂商業銷售的一種數字水印技術的缺陷,錄音協還要求這兩個學者不能將這個發現告訴別人,因為其他人可能會利用這個缺陷來逃避購買數字音樂。這個行為保護了錄音協會的暫時的利益,但延長了解決這個缺陷的時間,阻礙了數字水印技術的更新換代。其次,過于嚴厲的知識產權法影響了知識創新。任何創新是基于大量已有知識的累積上的一種質變,如果沒有大量的前輩的積累,就沒有現在新的創新,知識產權法對這些已有的知識保護越完善,人們獲取這些知識就越困難,創作的成本和周期就越長,那么新知識出現的頻率就越低,而且當這種成本和周期超出創作人所能承受程度的時候,這些創作人甚至會放棄對新知識的研究,導致創新的夭折。另一方面,當這些創作人經過各種困難創出成品的時候,會因為大量的成本使這些創作人更加維護自身利益,為后人的創作設置了新的障礙,這樣便形成了一種惡性循環,嚴重阻礙了社會經濟的發展。
3.不利于信息的傳播
知識產權法使知識產權人有權保護自己的利益,如果知識產權法過于保護私人利益,在這種保護達到一定程度的時候,會形成一種知識壟斷,這種被法律所保護的壟斷會被有心人所利用,從大眾手中謀取高額的利潤。同時現在的知識產權法自然賦予知識產權人一定的保護期限,而有的知識產權人并不需要這種保護,希望自己的知識能夠匯入公共信息資源,得到廣泛的傳播,但現在的知識產權法并沒有這方面的具體法律條文,使這些本來可以進入公共信息資源的信息被迫限制了傳播。
三、結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