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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我國企業海外并購現狀
隨著我國改革開放的不斷深化,我國企業在走出去的戰略指引下,不斷加快海外并購的步伐。根據德勤的《崛起的曙光:中國海外并購新篇章》的報告。報告中稱,20**年下半年至20**年上半年,中國的海外并購活動數量出現爆發式增長,中國境外并購交易總共有143宗,總金額達342億美元。20**年中國企業的海外并購投資者中排名第三,僅次于美國和法國。
雖然,我國企業海外并購的增速極快。但中國企業還普遍缺乏海外并購的實踐經驗,根據歷史數據統計顯示,我國企業海外并購失敗的很大一部分原因是由于財務盡職調查流于形式、財務盡職調查不到位。財務盡職調查審計主要對盡職調查的調查方式的規范性、調查內容的完整性、調查結果的合理性進行審計,是完善盡職調查,防范企業并購風險的重要手段。
二、財務調查報告中存在的問題
(一)財務調查報告只是對于目標企業所有的資料進行簡單的羅列
目前相當一部分財務盡職報告并未深入地對目標企業的財務狀況作出分析。這主要是由于目標企業財務及相關人員對盡職調查普遍存在抵觸心理,而且目標企業大多數財務核算較為薄弱,資料管理較為混亂,財務部門迫于某種壓力,存在很多隱瞞事項。因此,這種方法會削弱盡職調查業務的作用,拿不到并購方想要的真實、完整的信息資料,使得盡職報告對于減少信息不對稱的作用不甚明顯[2]。
(二)對于并購方的投入產出價值調查不準確,容易落入并購陷阱
我國企業的許多海外并購案被媒體進行大肆宣傳,但其結果并沒有如預期的提高股東的價值。這主要是由于對并購的投入產出調查分析不準,未能判斷有沒有控制并購風險的能力,對并購所要付出的成本和承擔的風險估計不足,未能準確評價并購投資的回報率,未能有效地回避并購陷阱,導致并購失敗。
(三)財務盡職報告過于高估目標企業的發展潛力
在并購虧損企業時,許多企業對于目標企業的發展情況盲目樂觀。缺乏對企業財務承擔能力的分析和考察,對企業的財務調查與分析只停留在賬目表面,沒有結合企業的市場份額、人力資源和銷售渠道等情況來綜合考慮,導致過高估計目標企業的發展潛能,分散并購方的資源,甚至使并購方背上沉重的包袱。
(四)對目標企業的現金獲得能力調查分析不足,導致現金流危機
目標企業在一定程度上控制現金流的方向,在不同項目間進行現金流調整。經營性現金流通常被外界信息使用者關注最多,它最容易被調整,人為提高其報告值,誤導會計信息使用者。同時目標企業往往是出現財務困境的企業,企業不僅需要大量的現金支持市場收購活動,而且要負擔起目標企業的債務、員工下崗補貼等等。這些需要支付的現金對企業的現金獲得能力提出了要求,如果處理不當,會帶來現金流危機,使目標企業反而成為企業的現金黑洞。
三、審計在財務調查盡職報告中的作用
(一)審計財務盡職調查報告的程序
財務盡職調查的目標是識別并量化對交易及交易定價有重大影響的事項,因此,主要的工作就是對收益質量和資產質量進行分析。在財務盡職調查報告的實施階段應根據詳細的調查計劃和企業實際情況,實施規范性的調查程序,促進調查結果的有效性,為企業的并購決策提供合理的判斷依據。
首先,對財務盡職調查報告的方案進行審計。審計的主要內容有整體操作思路是否符合規范要求。以及審計盡職調查設立的調查方案中有關目標企業財務狀況的評估、驗資等是否履行了必要調查程序,從而促進盡職調查方案的全面性[3]。
其次,對財務盡職調查報告的方法進行審計。對于財務調查報告的整體框架進行審計,是否采用多種調查方法,以便得出盡可能全部的調查報告,避免做出不正確的決策。
再次,對財務盡職調查報告的步驟進行審計。合理的調查步驟是避免并購陷阱的必要條件,審計人員應對每一階段的調查進行審計,根據不同的并購類型、目的、內容來審查并購中財務盡職調查的處理步驟是否符合目標企業財務狀況、資產價值調查業務規范、企業盈利能力分析規范等要求,確保企業并購活動的順利進行。
(二)審計財務盡職調查報告的內容
財務盡職調查報告并不是審計目標公司的財務報表,而是了解并分析目標公司的歷史財務數據。對目標公司的資產狀況、銷售收入、利潤、現金流等財務指標進行全面調查,充分了解企業的生產經營情況,更好地為企業的并購決策提供依據。
首先,對財務盡職調查的主體和目標進行審計。進行財務盡職調查要全面的理解企業的實施并購的目的和戰略,從而把握調查的方向,確定調查的內容。為防止財務盡職調查對于調查目標和主體的不確定,審計過程中應加強對于盡職調查活動中的目標和主體的審核,以避免盡職調查的盲目性。
其次,對財務盡職調查的范圍和內容的審計。合理的評估目標企業的價值,做出正確的并購決策,需要全部的財務盡職調查報告作支持。因此,盡職調查如果僅對財務報告及其附注實施調查程序,可能無法全面分析目標企業的財務狀況。對于財務盡職調查范圍和內容的審計主要包括:
對目標企業資產價值評估調查的審計,對于不同的評估項目是否確定合理的價值評估類型和評估范圍,以及反映目標企業財務狀況和資產價值評估相關的內容進行有效的審計,促進企業資產價值評估調查的正確性。
對目標企業財務指標的審計,對于盡職調查是否全面了解目標企業的財務組織構建情況,以及目標企業的資產總額、負債總額、凈資產價值等進行審計。同時,審計盡職調查是否對目標企業的資產、負債、所有者權益項目的真實性、合法性進行調查,促進財務指標調查的全面性。
對目標企業關聯公司交易的審計,關聯交易的復雜性和隱蔽性使投資者對于目標企業的價值無法做出合理的判斷,審計的主要目的是對盡職調查中目標企業關聯方的識別以及對目標企業關聯方內部控制制度進行合規性和實質性的測試。從而促進對目標企業財務狀況及經營能力的正確評價,促進投資決策的合理性。
律師盡職調查報告這種文件形式是最近十年逐漸傳入中國,現在已經被廣泛地運用在公司并購、股權或項目轉讓、資產或債務重組、證券上市、不良資產買賣以及其他的重大經濟活動當中。據報告,著名的摩托羅拉公司在決定進入中國投資之前,所花費的盡職調查費用高達1億美元。
什么是律師盡職調查報告?通俗一點來講,就是在雙方達成交易之前,一方委托律師對交易雙方背景、交易標的合法性以及交易模式和程序進行調查和了解情況,并形成書面報告供交易一方參考。盡職調查是努力將交易信息從不對稱到對稱的過程(當然,也存在制造新的信息不對稱的可能),從而有效減少或最大限度消除由于信息不對稱對交易雙方所造成的風險。因此,盡職調查的結果對雙方是否最終達成交易起著非常關鍵的作用。
盡職調查是交易雙方博弈的重要環節。買方聘請律師進行盡職調查,就是要通過律師的專業眼光,發現交易當中的瑕疵、風險和不完美之處,因此買方更愿意盡可能多了解賣方的情況尤其是負面信息。對于賣方而言,配合律師進行盡職調查是促使交易成功的前提條件,但是,賣方必須在盡量提供足夠多的信息和盡量少提供負面信息之間進行權衡,若信息提供過于全面,則可能導致買方將來的法律索賠訴訟,賣方會有心理顧慮;若過份夸大負面信息,則買賣雙方都可能臨陣退卻。所以,律師在進行盡職調查時應當充分考慮到買賣雙方的心理不同、期望差異和顧慮,對于賣方關鍵材料提供不足之處,應當窮追猛打,鍥而不舍,如此才真正顯示出律師的作用;對于次要問題,則應當在提醒買方存在風險的前提下靈活處理,避免成為交易殺手。
二、律師盡職調查報怎么寫
1、封面
盡職調查報告一般需要制作獨立的封面,以表示莊重。封面形式各間律所風格不一,不需統一要求。
2、前言
主要分為如下五個部分進行陳述:
委托來源、委托事項和具體要求;
調查手段和調查工作概要;
出具報告的前提;
報告使用方法和用途;
導入語。
如下是一份關于銀行委托某律師事務所進行貸款債權及其附屬權益進行調查分析的《法律盡職調查報告》前言部分的樣本:
根據**銀行**支行(下稱“**銀行”)與**律師事務所(下稱“本所”)簽訂的《項目盡職調查委托合同》,以及《中華人民共和國律師法》以及相關法律法規的規定,本所接受**銀行的委托,作為整體處置**公司(下稱“主債務人”)項目(下稱“本項目”)的專項法律顧問,就本項目的債權及擔保債權權益有關事宜(下稱“本項債權”),出具本盡職調查報告。
為出具本法律意見書,本所律師審閱了**銀行提供的與本項債權相關的法律文件的復印件,走訪了相關的政府部門,并就有關事實向**銀行有關人員進行詢問、聽取了有關人員的陳述和說明。
本法律意見書基于以下前提作出:有關文件副本或復印件與原件一致,其原件及其上的簽字和印章均屬真實;有關文件及陳述和說明是完整和有效的,并無任何重大遺漏或誤導性陳述;且無任何應披露而未向本所披露,但對本項債權的合法成立、存續、數額等有重大影響的事實。
在本法律意見書中,本所僅根據本法律意見書出具日前已經發生或存在的事實及本所對該等事實的了解和本所對我國現行法律、法規和規范性文件的理解發表法律意見。對于沒有完整書面文件支持的事實,本所依據政府部門提供的文件、專業經驗和常識進行了一定的假設并基于該等假設進行法律分析和作出結論,而該等假設可能與事實存在差異或不符。
本法律意見書的任何使用人應當清楚:盡管本所律師已盡力對所掌握的事實和文件進行專業分析并作出結論,但鑒于各個法律從業者對特定事實的認定和對法律的理解不可避免地存在差異,且法律理論與實踐也不可避免地存在差異,因此司法實踐結果可能與本法律意見的判斷存在差異。本法律意見書所認定的事實以及得出的法律結論僅為本律師作出的客觀陳述及獨立法律判斷,不構成對相關法律事實、法律關系、法律效力或其他法律屬性的最終確認、保證或承諾。使用人針對本項債權的任何決定均只能被理解為是基于自己的獨立判斷而非本法律意見作出。
本所在此同意,**銀行可以將本法律意見書作為本項目的附屬文件,供有關各方參考使用,除此之外,不得被任何人用于其他任何目的和用途。
本所律師按照中國律師行業公認的業務標準、道德規范和勤勉盡責精神,出具盡職調查報告如下:
三、正文
以一份某企業并購項目當中的律師盡職調查報告為例,正文由如下部分組成:
并購主體必須調查交易主體設立的程序、資格、條件、方式等是否符合當時法律、法規和規范性文件的規定,包括交易主體設立過程中有關資產評估、驗資等是否履行了必要程序,是否符合當時法律、法規和規范性文件的規定,涉及國有資產時是否取得有關批準。此外,還要調查交易主體現時是否合法存續,是否存在持續經營的法律障礙,其經營范圍和經營方式是否符合有關法律、法規和規范性文件的規定,其未來的存續是否存在限制性因素等等。
組織結構主要調查企業的組織機構圖、規章制度、歷次董事會、股東會、監事會的決議、會議記錄等。對在有關部門備案的文件,應當到有關部門去核查驗證。
關聯方主要調查與并購主體存在法律上的關聯關系的各方以及其他利益相關者。具體包括但不限于控股股東、控股子公司、實際控制人、債權人、債務人、消費者、監管部門等。同時視乎客戶的委托要求,有可能對其核心成員的道德信用也納入調查范圍,因為道德風險可能會引發其他諸如經營、法律、財務等風險。當然,鑒于中國目前的信用體系并不完善,這方面的有效調查手段很少,因此在實際調查當中這方面的調查多數流于形式。
主要財產調查體現為以下幾個方面:首先,權屬查證。有形財產如土地使用權、房產、設備等,無形財產如商標、專利、著作權或特許經營權等,主要審查財產以及已經取得完備的權屬證書,若未取得,還需調查取得這些權屬證書是否存在法律障礙;其次,權利限制。調查財產是否存在權利被限制例如抵押、質押等情況,調查財產是否存在產權糾紛或潛在糾紛;第三,現場核實。調查財產是否存在租賃情況以及租賃的合法有效性等問題。
經營狀況主要包括行業發展的來龍去脈、產業政策的演變、對外簽訂的合作協議、管理咨詢協議、研究和開發協議;供貨商的情況;主要購貨合同和供貨合同以及價格確定、相關條件及特許權規定;市場開拓、銷售、特許經營、委托、以及獨立銷售商的名單;消費者的清單;有關存貨管理程序的情況;主要競爭者的名單;產品銷售模式及其配套文件等;作出的有關產品質量保證文件;有關廣告、公共關系的書面協議等等。債權債務企業的債權債務對未來的權益會產生重大影響,但又難以僅從表面文件發現,所以往往是陷阱所在。因此,對于企業的應收應付款項應當重點調查其合法性和有效性;在調查將要履行、正在履行以及雖已履行完畢但可能存在潛在糾紛的重大合同的合法性、有效性和訴訟時效的同時,核查其是否存在潛在的風險;在調查企業對外或有負債情況時,應著重對抵押、質押、保證以及其他保證和承諾的風險進行核查。此外,對于企業經營過程當中常見的因環境保護、知識產權、產品質量、勞動安全等原因產生的侵權之債也應當納入債權債務的調查范圍之內逐一予以核實。
環境保護應當調查企業的生產經營活動和已經投資和擬投資項目是否符合有關環境保護的要求,是否具有相關的環境評測報告和證書。
產品質量企業產品是否符合有關產品質量和技術監督標準,是否具有相關的產品質量證書。
財務調查財務狀況是企業經營狀況和資產質量的重要標志之一。但是,基于避稅或其他原因,企業的財務狀況和數據往往有不同的處理方式,有時候并不真實反映企業的真實狀況。因此,有必要對財務數據作必要的調查,這類調查一般是委托會計師事務所進行的,主要包括以下內容:銷售收入;產品銷售成本;市場開拓情況;研發的投入與收益情況;原始財務報表;經過審計的財務報表;采用新的會計準則與原有會計準則的不同之處所產生的影響;會計政策可選擇條件的不同選擇所產生的影響,等等。
人力資源在這方面應調查的信息資料需包括以下內容:主要人才的個人檔案;聘用合同資料;勞動行政管理部門有關員工福利規定的文件;保密協議;知識產權協議;競業禁止協議;經營管理者和關鍵人員的年薪和待遇歷史情況與現狀;員工利益的未來安排,如退休金、股票期權、獎金、利益分享、保險、喪失勞動能力補助、儲蓄、離職、節假日、度假和因病離職的待遇等;人才流動的具體情況;員工糾紛的具體情況,等等。
保險調查的范圍主要是保險合同、保險證明和保險單,險種主要是一般責任保險、產品責任保險、火險或其他災害險、董事或經營管理者的責任險,以及雇員的養老、失業、工傷保險等。
訴訟或處罰針對企業可能存在尚未了結的或可預見的重大訴訟、仲裁及行政處罰案件,以走訪相關部門的形式予以調查核實。另外,還應當調查企業高級管理層如董事長、總經理等核心管理層人員是否存在尚未了結的或可預見的重大訴訟、仲裁及行政處罰案件。
優惠政策由于我國存在名目繁多且行政級別不同的稅收優惠、財政補貼,如果并購主體存在享受稅收優惠、財政補貼的情形,則要對相應的政策是否合法、合規、真實、有效予以特別關注,在某些情形下,這些政策是企業生存和贏利的關鍵。
地方政策鑒于我國地域情況差別很大,我國法律的規定僅僅是原則性的,各地區的行政規章在理解和執行上往往有很大差異,例如報批時間上的不同和報批文件制作要求的差異等,這些差異將對交易雙方的成本核算構成直接影響,有時甚至直接影響交易結構。因此,在盡職調查報告當中加入此部分調查非常有必要。主要包括兩類內容,一是地方政府、部門針對本行政區域內所有企業的普遍規定,如行業投資政策、稅收優惠政策、財政補貼政策、反不正當競爭、環境保護、安全衛生等;一類是針特定行業或范圍企業的特殊政策,如:審批程序、審批條件和各類許可證等。:
上述盡職調查內容和結論將會對并購當事人未來的利益、風險產生一定的影響,這些影響就是“去脈”,而依據則是已經發生的事實一一“來龍”。調查就是要理清其中的來龍去脈,進而對從政策、產業、行業、財務、法律、人員等等諸多方面的風險、收益進行整體評估。整體評估的結果將構成并購的基礎。
四、尾部
格式如下:
本報告僅供參考,不作證據或其他用途。
**律師事務所
關鍵詞:房地產項目 并購 盡職調查
目前房地產開發企業主要通過招拍掛方式取得土地,近幾年來,房地產業內的并購活動日益增多,同時并購方所面臨的陷阱也越來越多。為盡量避免并購風險,在并購前進行盡職調查顯得非常必要和重要。
一、盡職調查概述、作用及流程
盡職調查又稱謹慎性調查,其在《布萊克法律詞典》中的定義是“通常一個人在其調查過程中尋找合適的法律要求或解除義務時應保持的合理謹慎”。并購盡職調查是指,在并購活動中,并購一方對另一方一切與本次并購交易有關的事項進行現場調查、資料分析的一系列活動。盡職調查可以是并購雙方的互相調查,一般是并購方對被并購方(目標企業)的調查。完整的房地產項目并購盡職調查包括財務盡職調查、法律盡職調查、市場盡職調查等。
(一)實施盡職調查的作用
1、有利于評估和規避并購風險。對于并購方而言,最大的風險來源于信息不對稱。由于信息不對稱,并購方將可能面臨著目標企業的道德風險、財務風險、經營風險和法律風險等。通過盡職調查,可以降低信息不對稱,合理評估和有效規避上述風險。
2、為確定并購價格和并購方案提供依據。在并購談判過程中,雙方的焦點一般集中在并購價格的確定上,盡職調查有助于估算目標企業的預期價值和確定并購價格。如在盡職調查中發現目標企業存在或有負債和不良資產,并購方在對各項或有負債和不良資產進行評估后,可作為跟目標企業就并購價格進行談判的依據,并可在并購協議中加入有關限制性條款等。
3、有利于并購后的整合。并購是一項復雜的系統工程,收購工作的完成,僅僅是完成了并購的第一步,收購后的整合是并購成敗的關鍵。通過盡職調查,可以了解到雙方在戰略、管理理念、經營思路、企業文化等方面的差異,然后據此制訂整合方案,以促使雙方在上述方面盡快融為一體,并留住核心人才。
(二)房地產項目并購盡職調查流程
在房地產項目并購活動中,一個較為規范、完備的盡職調查通常應遵循以下工作流程:
1、組建盡職調查團隊。并購方組建一個盡職調查小組,既可抽調內部的財務、法律、營銷、工程技術、成本、人力資源等專業人才,也可聘請外部的會計師、律師、稅務師、評估師等事務所。
2、簽訂并購意向書和保密協議。簽訂并購意向書和保密協議是開展盡職調查前的必要程序。并購意向書主要約定交易的基本條件、原則、基本內容、后續并購活動安排、排他性安排及保密條款(或另行單獨簽訂保密協議)等。雙方可約定,意向書不具有法律約束力,但通常會約定排他性條款、保密條款等具有法律約束力。在保密協議中雙方需要承諾,為促成交易將相互提供相關資料和信息,約定保密信息的范圍和種類、保密責任的具體內容和免責情形、泄密或不正當使用保密信息的違約責任等。
3、制訂盡職調查清單和問卷。在盡職調查前,并購方首先要制定盡職調查的目標,并根據并購目的、交易內容等設計制作盡職調查清單和問卷,然后由目標企業提供有關書面資料。并購方在收到資料后,將復印件與原件核對,由交接雙方簽字確認。同時要求目標企業及其管理層出具說明書,確認其提供的文件和資料內容屬實且無重大遺漏。
4、對目標企業進行內外部調查。調查渠道包括對目標企業及其開發項目進行現場調查,審閱書面資料,約談其管理層和員工;同時從目標企業所在地的工商、稅務、國土、規劃、房產、勞動、司法等政府部門,目標企業的開戶或貸款銀行、債權人、債務人、供應商、客戶等,及各類數據庫獲取信息,調查目標企業及其開發項目的基本情況、合法性等,調查目標企業信用狀況和重大債權債務狀況等。
5、形成盡職調查報告。調查小組在完成對有關資料和信息的調查分析后,應撰寫一份完整、詳實的盡職調查報告,并提交給公司決策層。調查報告應將調查所發現的問題逐一列出,說明問題的性質、存在的風險及應對措施,特別是對目標企業存在的可能構成收購重大影響的問題提出初步建議和風險提示。
二、房地產項目并購盡職調查主要內容
(一)目標企業的主體資格調查
主要從以下兩方面進行調查:一是其資格,即目標企業是否依法成立并合法存續,包括是否按照當時的設立程序設立,是否符合法律規定,注冊資本是否已到位,是否在驗資后抽逃資金。主要審閱其營業執照、機構代碼證、稅務登記證、公司章程、驗資報告等,而且要到工商登記機構查閱其工商登記檔案。二是資質,即其是否具備房地產開發資質,且是否在有效期內。主要審閱營業執照的經營范圍及房地產開發資質證書。
(二)開發項目的合法性調查
對于大多數房地產企業而言,其并購目的在于獲得目標企業的開發項目的開發建設權利,因此開發項目的合法性是必不可少的調查內容。主要調查開發項目是否已取得法律規定的批準和許可文件,如土地使用權證、建設用地規劃許可證、立項批準文件、環評報告、建筑工程規劃許可證、建筑工程施工許可證、商品房預售許可證等,及未開發的土地的閑置時間及被收回的可能性。
(三)目標企業的資產權利調查
主要是調查目標企業的各項財產的權利是否有瑕疵,是否設定了各種擔保,權利的行使、轉讓是否有所限制等,以確保收購方取得的目標企業的財產關系清晰,權利無瑕疵,行使時無法律上的障礙。由于土地是房地產企業賴以生存的基礎,因此土地使用權是盡職調查的重中之重。
1、土地使用權、房產調查。(1)調查土地使用權的出讓(轉讓)合同、繳納土地出讓金和契稅等土地費用的付款憑證、土地使用權證等是否齊全,是否按時付清土地出讓金等;(2)調查土地的面積、性質、用途、使用期限、規劃要點等;(3)調查土地使用權、在建工程、房產是否存在出租、設定抵押、被查封等情況;(4)自建的在售房產是否已取得“四證”和預售證等;(5)調查是否存在房產無法取得產權證明的情況。
2、其他資產調查。要求目標企業提供資產清單,逐一核查,審閱資產的權屬證明文件、購置合同、發票等
3、財產保險情況調查。如投保的財產清單、保險合同(保單)、保險費支付發票是否齊全。
4、擬收購股權的可轉讓性調查。包括調查擬收購的股權是否存在查封、凍結、設置質押等他項權利限制情形,也要調查股權出售方與第三方簽訂的限制股權轉讓的情形。
(四)目標企業的債權債務調查
目標企業的負債和不良債權均會給并購方帶來風險,還有或有負債具有義務性、隱蔽性、不確定性和危害性等。因此,對目標企業債權債務情況的調查,不能僅僅停留在財務報表上,還要調查其財務承諾、或有資產損失、或有負債、訴訟、仲裁、行政處罰和賬外資產負債等。
1、通過人行貸款卡查詢系統查詢目標企業的信用報告,調查其銀行借款及對外擔保情況;檢查其公章使用記錄及合同文本,調查其非銀行借款和對外擔保情況。
2、核查目標企業金額較大的應收款、應付款是否真實有效,是否有法律或合同依據。同時要審查債權的訴訟時效及實現的可能性,是否會變成不良債權。
3、調查正在進行的訴訟、仲裁、行政處罰情況,調查開發項目是否已通過環保評估,并評估已經造成或將發生的損失。
4、要求目標企業就并購日前存在的或有事項和未披露事項出具承諾和保證,承諾內容包括:或有資產損失、或有負債、未向并購方提供的商業合同引致的損失等,并在并購協議中對這些事項的責任歸屬和保障措施進行約定。
(五)開發項目的市場前景調查
1、調查擬并購的項目是否與公司的戰略吻合。不僅要考慮自己是否擅長開發擬并購的物業類型,而且要考慮擬進入的區域是否為自己的目標市場。
2、調查當地的經濟發展水平、發展規劃、房地產市場供需、地方購買力、消費者喜好、價格變動趨勢等情況,項目的位置、周邊自然和人文環境、交通狀況、配套設施等,分析主要競爭對手及項目競爭力,分析項目市場定位及目標客戶群體。對于已開始預售的項目,必須到其銷售現場考察,了解其人氣、銷售計劃和進度、資金回籠等情況。
(六)目標企業的重要合同調查
對公司的存續與發展有重要影響的交易合同,是盡職調查的重要對象。
1、規劃設計、設備采購、建筑施工、營銷等成本費用類合同在簽訂前是否經過立項、招標和會審等必要程序,合同內容是否全面、詳盡,價格、成本是否合理,是否存在關聯方交易,是否存在潛在糾紛,是否有權利、義務約定不明的情況等。并根據已簽訂的合同及其付款情況預測開發項目的成本。
2、對于已經在售的項目,需審查銷售合同中的收款方式,了解到目前的資金回籠情況,并預測今后的現金流入情況;審查銷售合同中是否存在無法履行的承諾以及其違約責任、可能造成的損失等,特別要關注是否能按合同約定交樓及其違約責任。
3、審閱目標企業與貸款銀行簽訂的貸款合同、擔保合同和監管協議,一是了解目標企業的負債和對外擔保情況,二是了解銀行對注銷土地、在建工程等抵押登記的要求,對貸款資金和銷售回籠資金監管使用的要求,及還款計劃等。
(七)目標企業的關聯交易調查
1、調查關聯交易清單及關聯交易合同是否齊全,關聯交易合同的履行情況;關聯交易價格是否合理,是否背離市場公允價格;關聯交易是否存在現實或潛在的糾紛,是否存在損害公司或股東合法權益的情況。
2、重點調查目標企業是否存在關聯方借款,是否已簽訂借款協議,借款利率是否高于銀行同類同期貸款利率,已發生的利息是否已取得發票,按有關規定能否在稅前扣除。同時要重點調查目標企業是否與其母公司簽訂委托管理、品牌輸出等合同,其收費標準和合同期限,并決定是否與其協商終止此類合同。
(八)目標企業的稅務狀況調查
1、調查公司執行的企業所得稅、土地增值稅、營業稅及附加、土地使用稅等的稅率(含預繳稅率),因為這些與對目標企業的盈利、現金流預測息息相關。
2、調查目標企業是否享受的稅收減免、財政補貼等優惠政策,并關注所享受的優惠政策是否合法、合規。
3、調查目標企業是否持續依法納稅,納稅申報狀態是否正常,是否存在偷漏稅、拖欠稅款、被稅務機關處罰等問題。
(九)目標企業的并購審批調查
公司章程作為公司“憲法”,是盡職調查的必備項目。
1、調查公司章程“反并購條款”。在審閱目標企業的公司章程時,特別要關注章程中的“反并購條款”,如超級多數條款,即對于公司章程修改、公司的合并分立解散等重大事項必須經代表絕對多數表決權的股東通過。以確保對本次并購交易不存在程序上的障礙,或可通過一定的方式消除該障礙。《公司法》規定,經股東同意轉讓的股權,其他股東在同等條件下具有優先購買權。因此在收購前最好能取得其他股東放棄優先購買權的聲明。
2、調查目標企業的并購的審批機構和程序。如公司制企業并購應當通過股東會或董事會批準通過。國有股權的轉讓需得到國資部門的審批。向外商轉讓上市公司國有股和法人股,涉及產業政策和企業改組的,由國家經貿委負責審核;涉及國有股權管理的,由財政部負責審核。并購涉及的外商投資產業政策及企業性質變更還要取得外經貿部的批準。
(十)目標企業的人力資源調查
1、調查員工總數、勞動合同和保密協議簽訂、薪酬福利、勞動糾紛情況,繳納個人所得稅、社保和公積金情況。
2、調查公司高管的職業道德、履歷等,審閱其勞動合同是否存在難以解除其勞動合同、職務或者因此需支付高額違約金的條款,調查管理層是否會以各種借口或使用各種手段阻礙并購或并購后的整合。
參考文獻:
1.劉勛,劉保玉.企業并購盡職調查的前期工作.中外企業家.2008,10:35-37
2.朱宗元.防范并購財務陷阱.企業技術開發.2006,25(7):101-103
一、公司并購的概念
公司并購指的是企業之間的合并或兼并,其動機是企業戰略的落實,其實質是社會資源的重新配置。
二、公司并購的目的
對于企業或公司來說,并購的具體目的實際上是多種多樣的。可以歸納為三類:
1. 通過實現規模效應以降低成本獲得效益的并購;
2. 通過擴大市場份額以增加效益的并購;
3. 實現多元化經營,迅速進入新領域以獲得收益的并購。
三、公司并購的分類
1. 橫向并購:這是同行業之間的并購。
橫向并購的好處是可能擴大生產規模、節省管理費用、共用營銷渠道、降低生產成本、獲得規模效應。
2. 縱向并購:這是產業鏈中上下游企業之間的并購,即那些具有購買與銷售關系的企業之間的并購。
縱向并購的好處是可以通過上下游企業的結合獲得更穩定的原料供給或產品銷售、更緊密的聯系和更低的經營成本,在市場中有更強的競爭力,可以獲得更大的市場份額,從而得到更好的經濟效益。
3. 混合并購:這是指對不同行業公司的并購,并購不同行業的公司是為了更迅速地進入該行業或該領域。
企業根據其發展戰略進入新行業或新領域是為了獲得新的產品或服務市場、新的發展動力和新的贏利能力,而且進入新行業或新領域還能夠降低單一行業經營的風險。
四、公司并購的主要步驟
1. 簽訂財務顧問合同
財務顧問熟悉政府有關的政策法規,有較豐富的并購經驗,無論是設計方案、居間談判,還是落實協議、起草完成各種專門的并購文件都可以提供專業的服務,這樣可以節約時間、節省成本,大大提高并購的效率。
2. 起草盡職調查提綱
相關公司與投行或咨詢公司簽訂財務顧問合同后還會簽保密協議,因為投行或咨詢公司在工作中必然會接觸公司的商業秘密,需要保密協議來規范相關的事項。調查提綱應根據實際情況制訂,一般需要了解以下四項內容:(1)公司的財務狀況;(2)公司的法律關系;(3)行業情況與公司的經營;(4)公司的管理與文化理念。
3. 撰寫目標公司分析報告書
工作小組為了尋找適合的并購對象,需要對多家公司進行盡職調查。在此基礎上,工作小組會寫出目標公司分析報告書,對調查的各目標公司進行分析、比較,找出最佳并購對象,供客戶公司決策。
4. 上報收購報告書
如果涉及到上市公司收購,還必須上報證監會批準。證監會制定的《上市公司收購管理辦法》第十二條規定:以協議收購方式進行上市公司收購的,收購人應當在達成收購協議的次日向中國證監會報送上市公司收購報告書,同時抄報上市公司所在地的中國證監會派出機構,抄送證監交易所,通知被收購公司,并對上市公司收購報告書摘要作出提示性公告。中國證監會在收到上市公司收購報告書后十五日內未提出異議的,收購人可以公告上市公司收購報告書,履行收購協議。
5. 撰寫被收購公司董事會報告
收購完成后,被收購公司的董事會應向公司全體股東通報公司被收購的整個情況,因此需要起草一份被收購公司董事會關于并購事項的報告書。由于它主要是面向股東的,因此不僅要講清楚并購的全過程,還特別要就并購對公司未來發展前景有較深入的了解。
五、我國并購的特點
在我國的上市公司并購中,除了許多為追求最佳生產規模、減低交易成本、減輕問題沖突的并購外,還有許多是為了追求上市公司的上市地位,希望獲得上市公司的融資平臺;還有許多上市公司并購只是國企改革中的控股權在不同公司之間的無償轉移,企業的控制權或經營戰略并沒有實質的變化;還有少數上市公司的并購不過是一種財務數據的炒作,希望據此獲得市場的青睞,獲得額外的收益。
六、律師在并購中的作用
律師在并購項目中提供法律服務針對不同類型的并購,其具體程序和側重有所差異。對于一個大型、復雜、客戶要求律師參與程度較高的并購案例,律師代表收購方提供法律服務的流程和基本內容如下:
1. 協助策劃并購方案;
2. 提供并購項目涉及的產業、國有資產管理、上市公司監管、反壟斷、公司法等領域的法律、法規、政策信息,對并購方案的合法性進行論證和修訂;
3. 在第2項基礎上,對并購程序和需簽署的合同框架提出建議;
4. 參與初期談判,起草確立雙方談判地位的框架協議;
5. 對擬收購的公司(以下簡稱目標公司)、賣方等進行法律盡職調查;
6. 向客戶提交盡職調查報告,指出調查中發現的法律問題,分析其可能影響并購成敗以及給收購方導致的風險,提出解決方案;
7. 代表收購方參與并購談判;
8. 起草并購相關的合同等法律文件;
9. 應客戶要求為并購的合法性出具法律意見書;
10. 協助辦理并購相關審批、備案、登記手續;
11. 監督并購的依約履行,并對履行中出現的爭議、糾紛提出解決方案,或應客戶委托爭議的訴訟、仲裁;
12. 其他客戶要求提供的服務。
橫跨海峽的公關盛事
1996年秋,時任臺灣財團法人公共關系基金會執行長、世界新聞傳播學院公共傳播學系系主任的張依依教授來北京,約請大陸公關學者撰寫論文參加第二年首次在臺北舉辦的“海峽兩岸公共關系學術暨實務研討會”。由于同為國際公關協會(IPRA)會員,臺灣公關界前輩鐘榮凱教授與我協會的朱傳賢副會長和我先前就已熟識,而鐘教授又是張依依教授的老師,所以經鐘教授介紹,張教授來京后即與我接洽商談會議代表邀請事宜。經雙方共同努力,由我率團一行lO多人的大陸公關界代表團,于1997年4月18日至4月22日在臺北參加了這“一場橫跨海峽兩岸的公關盛事”(張依依語)。
在這個研討會上,大陸學者共有9人,其中有我和廖為建、紀華強、涂光晉、李興國等教授,參加座談的則有來自大陸業界和學界的代表,如中國環球公關公司的田嘩、朱南,廣州方圓公關公司的謝景芬,以及余明陽、程曼麗等教授。會議開場演講題為“中國大陸與臺灣公關之過去、現在和未來”。由于這是大陸公關界首次向海峽對岸介紹大陸10多年公關之發展,我當時憑借在中國國際公共關系協會工作多年的優勢,結合當時正在做的“中國公關市場課題研究”,對其發展歷史做了一個較全面的梳理,撰寫并發表了《中國公共關系咨詢業市場一一國際化和本土化》的論文。可以說,這是我協會的第一份中國公關行業的市場調查報告。在這篇論文中,我首次提出了中國公關咨詢業發展中“跨國本土化”的兩條線索。
此后,中國國際公共關系協會每年做一次中國公關行業調查。至少有五六年的時間,尤其在我主持的前幾
“外資公關公司擅長’規定動作’,注重標準化套路、程序,而大部分中資公關公司卻擅長。自選動作’。如果。自選動作’沒有規范的程序作保障,就很難保證質量;而單純追求規范卻容易缺乏創造性,難以有重大突破。”年的行業調查中,基本上也都是按此兩條線索展開的。相當長的一段時間,至少到今天,我依舊認為“跨國本土化”是中外公關公司發展的方向,當然現在此趨勢也包括中外企業(組織)內職能性的公關部。這里需要說明的是,當年之所以選擇公關公司(公關咨詢業)作為中國公關市場調查的切入口,這與歷史和現實有關,畢竟早年推動中國公關市場和中國公關職業發展的主力是公關公司。令人遺憾的是,當中外企業的公關部這些年有了相當矚目的發展,而今天的中國公關行業調查中卻始終未見其任何蹤影,不知這個市場還算完整否?
2003年:拐點到來
若以1O年為一代,從上世紀80年代中期到90年代中期,中國公關市場的第一代應以外資的國際公關公司為先鋒和主力。1984年,世界上最大公關公司之一的偉達公司率先在北京設立其辦事處;1985年,另一家國際公關公司博雅公司也以與新華社合作的方式進入中國,并促成中國第一家本土公關公司一一中國環球公關公司的成立;同年,第一家中外合資公關公司――中法公關(Interasia)誕生,該公司后于1993年被愛德曼公關公司并購。
進入上世紀90年代后,國際上的奧美、愛德曼、福萊、羅德、凱旋一先驅、萬博宣偉等公關公司相繼挺進中國市場。1995年6月2日,中外8大公司在京簽署“對在中國開展公關業務的職業標準立場”文件,其中7家為國際公關公司,本土公關公司僅中國環球一家。可見當時中國公關市場(尤其是以公關公司為主的咨詢業)的基本格局。
上世紀90年代中期后,IT產業的發展帶動和催生了以本土公關公司為主的中國公關公司新生代,其中的代表有藍標、宣亞、迪思、新勢、靈思等。中國國際公共關系協會2001年的中國公關行業調查報告,首次推出中外公關公司排行榜,分列中外10大公關公司(“TOPlO―international”和“TOPl0-local”)。
截至2003年,之前歷年的中國公關行業調查報告所反映的均是國際公關公司實力勝過本土公關公司。2003年的調查報告首次明確顯示,參與調查的10大本土公關公司年平均營業額(4000萬元人民幣)超過了10大國際公關公司(3000萬元人民幣),但營業收入還是國際公關公司略占先。2006年起,中國公關行業調查報告,首次將中外公關公司排行榜合并成“CIPRA TOP20公司”,即以參與調查的公司按營業收入、人員規模、品牌影響、服務網絡、客戶情況和專業技術等6個指標進行綜合評價,推出中國公關市場“綜合實力20強公司”。2006年人圍排行榜的外資公關公司跌破10家,僅剩7家。此后,國際公關公司進入排行榜的越來越少,到2010年僅剩4家,這里固然有外資公關公司參與調查積極性的問題,但以此反映中國公關市場的全貌,顯然有著明顯的缺陷。
跨國本土化的挑戰
不可否認,近20年來,中國本土公關公司(尤其是新生代)有了長足的進步,其競爭力也有了較強的提升。確實,進入本世紀以來,本土公關公司的年營業收入增長率明顯超過國際公關公司。如果說,早年外資公關公司以先驅者的身份開拓了中國公關市場,本土公關公司則真正做大了中國公關市場。但早在2003年初,我在接受《中國科技財富》雜志采訪時就指出:2002年中國公關行業調查報告所顯示的25億元人民幣行業營業額值得推敲。“事實上,我們是從中外TOPIO公關公司的營業收入來測算整個行業收入,因為調查只涉及了公關公司一方,而沒有涉及公關公司服務的對象,如企業,所以以此推算來估量中國公關市場,顯然屬于不完全統計。”“我估計這個市場可能在160億元人民幣左右的規模。按照國外通常的計算方法,公關與廣告的比率大概為1:5。目前我國廣告投放量在800億元左右,那么公關投放應該是160億。也就是說現在公關公司的營業收入只占到整個市場10%
20%。”(《中國科技財富》2003年第5期《中國公關市場:世界上最后一個商業名利場》)。
按2010年中國公關行業調查報告估算,當年整個公關市場的年營業額已約為210億元人民幣,且以本土公關公司至少占2/3以上。但做大是否等于做強?“跨國本土化”的市場格局有無變化?這個市場是“向上突破還是橫向角力”?實際上,在沒有真正深入的市場調查、信息不完整的情況下,所謂科學的統計只是一種片面的表象,其價值有限。在我們的行業調查中,最缺的是人均創利這個指標,因為在以人力資源、知識智慧為核心的公關業中,這個指標才是最能反映強弱和競爭力的。
值得肯定的是,這些年由于本土公關公司在本土市場里國際化運作水平的提高(畢竟公共關系是舶來品),再加上對本土市場的熟悉,其表現亮麗耀眼。它們在本土市場里,面對國際客戶,更不用說本土客戶,與外資公關公司的橫向角力十分強勢。但在超越本土市場以外的國際市場,隨著中國加入WTO,進入后WTO時代,尤其是全球金融危機引發經濟危機之后,越來越多的中國企業進入海外市場,無論是海外上市還是海外并購,外資公關公司在日益本土化、逐漸熟悉中國文化的情況下,它們在這個市場里無疑占有絕對的優勢。這個優勢恐怕短期內難以改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