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水權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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水權制度

水權制度范文第1篇

關鍵詞:日本水權制度、水資源管理、河流

Abstract: Japan and China, fresh water resources are very scarce. In order to solve the problems of water resources should be, Japan has established a set of perfect water resources management system, the water right system, good solve the supply and demand of water resources shortage and waste. The scientific management of water resource in China of the time is not long, the contradiction of water resources should be a very prominent, the Japanese the system, has many advanced place, is worth reference, study the system of our country's water resources management will help.

Keywords: Japan water right system, water resources management, rivers

中圖分類號:TV213文獻標識碼:A 文章編號:

在日本,淡水資源日益緊張,淡水是一種寶貴的資源,要想獲得河流的開發權,必須獲得水權。

我國也是水資源十分缺乏的國家,加強水資源的管理是我國發展經濟的必由之措,日本水權的管理制度,對我國加強水資源管理有很好的借鑒作用,了解這些知識,對我國水資源管理工作有積極的意義。

下面詳細介紹日本的水權制度。

一、河川法中的水權

水權的含義

何謂水權,從廣義上講,它有(排他或壟斷)使用淡水的權利。

在日本,地下水歷來被認為是私用水,其水權屬于土地所有權人支配。但是,近年來情況發生了變化,從河流管理的角度來看應視為公用水。

何為公用水?即國家有所有權的水。

公用水,分為一般用水和特殊用水兩種。

一般用水,是指非特定人群非壟斷和排他性地使用河水。

特殊用水,是指特定的人排他性和壟斷性地用水。

在河流上修建水庫等取水設施,提取灌溉用水、工業用水等等就是特殊用水。

人們是把公用河流的特別使用權稱為水權。

(2)水權的分類

水權根據使用目的可分為多種類型。

1)、根據使用目的分類:

灌溉水權

自來水水權

工業水權

水力發電水權

養魚用水水權

融雪用水水權

2)、根據穩定程度分類

穩定水權——汲取河水在10年一遇的干旱情況下可以穩定地取水。

3)、根據法源分類

許可水權——河流管理部門根據河川法批準的水權。

例行水權——根據河川法的有關規定,如果府縣知事在此法實施3個月以內不下令受理許可事宜,便可視作獲得許可。也就是已獲得規定的特別使用權。這些規定都是關于灌溉水權的,今后會加以完善。

(3)水權的內容

1)、水權的內容

水權是占用河流河水的權利,分為批準水權、慣例水權。

批準水權——即經過批準的用水規則所定的水權。

慣例水權——即由社會公認所定的水權。

一般水權的內容包括如下事項。

①目的就是占用河流的河水。

根據用水規則,用水可分為水力發電、灌溉、自來水、工業用水、礦業用水、養殖用水、糞便處理用水等類型。

由于占用河流河水的目的包括在水權的內容之中,即便占用的數量相同,如果目地不同,也將成為另一種水權。在不同使用目的之間,水權不能相互轉讓。

②占用的場所

占用河水的目的和占有量是水權的重要內容。上游取水對下游水權人實際上已取得優先地位,對于彎曲的河流,即使取水口離河口距離相同,其左右岸取水的優勢也是不同的。

占用河水的場所——是指取水口的位置和蓄水區域。但是,水力發電是利用水的勢能,從取水口到排水口之間的水均是河流的河水(公水),而引水渠路徑的變更是按占用場所的變更來對待的。

③占用的方法

占用的方法分為利用自流取水、壅堵取水、機泵取水、水庫蓄水取水、滲流取水等。

④占有量

確定的每個取水口的最大取水量、或者一日最大取水量、全年最大取水量、最大用水量等均為水權的核心內容。

2)、對水權內容的制約

①由水權性質所產生的內在制約。

水權是直接支配河流河水的權利,而不是對河流管理人的債權,所以當發生異常枯水而無法取水時,不能向河流管理人索要其權利內容。

河流管理人為了包括水權人在內的公共利益而進行河流修建時,產生的河水污濁而影響取水,應該予以容忍。

②批準水權時附加條件的制約。

在批準水權時,河流管理人可以附加制約水權內容的條件。通常附加的條件有:

關于泄流任務、蓄水限制、流量條件、優先順序等水權內容以內的條件。

關于排水的規定、開始取水的申請、測量取水量的義務等水權內容以外的條件。

這些條件是為了保證對河流進行適當管理所必需的最低限度的規定,而且在運用時也不會對水權單位課以不當的義務。

3)、批準時間

水權的批準時間原則上對水力發電為30年,對其他用水為10年。

批準時間并不意味期限一到權利就立即失效,只要在期限之前提出申請即可。

4)、水權的批準

根據要占用河流河水人員的申請,由河流管理部門批準。

二、水權許可申請程序

(1)水利用形態

① 儲存河水——在河道上修建工程,把河水原封不動的長期保存的行為。

② 調水——把從某地取來的水注入另外流域的行為。

③ 抽水——為了發電等進行汲水的行為。

④地下水——利用土壤中的水。對于河水處于滲流狀態(河水補給地下水,即使在河流區域外(即如在黃河的灘區)取地下水的行為,也可以認定為占用河水。

⑤其他形態

關于流入大海的河流入海口處的含有鹽水的水利用問題,因為是占用河流河水的一種形式,需要取得批準。流經發電水渠的河水,由于發電本身不消費水,所以被認為是公用水。

(2)、申請單位

水權的申請單位是指 “希望占用河水的用戶”。對于這些申請單位,從業務上可以分為以下幾種;

實際用水單位

河水占用設施所有者

河水占用設施管理者

關于1),對河水的儲存和調取等不采取占用行為,這些單位不能算作水權的主體。

水權制度范文第2篇

關鍵詞 水資源;水權制度;政府管制;博弈

中圖分類號 D922.68 文獻標識碼 A 文章編號 1002-2104(2007)05-0075-05

水資源是人類生存和社會經濟發展不可或缺的自然資源。目前,造成水資源短缺的原因,除水資源本身的時空分布不均勻、開發利用技術的局限以及經濟發展水平的限制之外,水資源的管理制度,尤其是水權的管理,也是重要的因素之一。為了減輕因“政府失靈”所導致的制度失效,本文從水權制度運行的微觀層面出發,運用博弈論的方法,分別考察了政府管理者和用水戶的支付函數、策略空間和信息結構,建立了政府管理者和用水戶之間的純策略納什均衡模型和混和策略納什均衡模型。此類模型可以深入分析不同政策下管理者與用水戶雙方的行為特征,影響雙方行為決策的因素,以及雙方的行為互動對水資源利用產生的影響。針對影響管理者和用水戶行為的因素,認為政府可以采取一些政策或政策組合,有效地減少“政府失靈”導致的流域水資源的過度取用。

1 水權制度的政府管制

目前,世界范圍內水權管理方式主要有3種,即政府管制、市場配置以及資源使用者的內部協商。研究表明,政府管制的主要目標是在兼顧效率與公平的基礎上,達到全流域整體利益的最優,但這種集權式的管理制度會出現效率低下,不能使資源得到有效配置的情況,即“政府失靈”。許多學者分析了出現“政府失靈”的主要原因:

(1)決策失效。由于信息不對稱,政府無法準確得知用水戶真實的用水生產函數,或者為了得到用水戶的真實生產函數需要付出相當高的代價以至于基本不可行,從而導致以此為依據進行的水資源優化配置方案不能達到整體利益最優[1];滿足全流域效益最優的水資源分配方案對各地區來說是無激勵的,政府指令性的配水方式缺乏激勵補償機制[2],上下游的用水戶之間缺少合作的動機[3]。

(2)政策運行的低效率。由于監督管理成本的存在,無法實現政府與用水戶之間的激勵相容,并且隨著監督范圍的擴大,管理成本的上升,最終會導致政府不監督,水資源被過度使用[4];不同級別政府間目標與職責的差異,缺乏對政策執行者的監督,使政府內部出現“委托―”問題;大流域的地區分割管理與部門分割管理同時存在,地方保護主義,導致管理失控;水權的政府管制通常以層層審批的方式進行,這種運行機制會延長管理鏈條,降低管理效率。

上述問題是可以通過對制度的重新設計加以改進的,而博弈模型正是分析行為人之間決策以及決策的均衡的典型方法。由于我國流域的水權制度主要采取政府管制的方式,因此,本文以水量分配的水權管理模式為例,通過建立博弈模型,分析政府管理者與用水戶的行為互動關系,找到能夠影響博弈均衡的因素,為政府提供政策建議,以期能夠部分地解決“政府失靈”所導致的水資源優化配置管理的失效。

2 純策略納什均衡分析

2.1 純策略博弈模型

假定某流域處于水資源比較緊缺的狀態,實行固定水量分配的水權管理模式,并且由流域管理委員會對水權實施的情況,即水量取用,進行一種事后的檢查,即在一個水權實施期間結束之后,檢查用水戶的取水量是否超出了所分配的定額。如果發生了超額取水行為,則對超額部分進行經濟懲罰,如收取超額罰金,但是不能收回已經被用水戶取用的水資源,同時,該流域管理委員會也是上級政府的一個人,其管理績效會受到上級政府的檢查。

2.2 純策略納什均衡與政策分析

假定管理者和用水戶都采取純策略,即管理者或者采取檢查行為,或者采取不檢查行為,而用水戶或者超額取水,或者不超額。管理者的政策目標是希望用水戶能夠按照水量分配方案進行取水,不超額取水,以保證全流域水資源供給以及河流的生態平衡。通過對管理者與用水戶純策略檢查博弈(見表1)的分析,可以得知:

由于政府的政策目標是用水戶能夠按照水量分配方案進行取水,不超額取水,即盡可能地降低用水戶超額取水的(2)提高失職成本[WTBX]M。失職成本M與超額取水概率αi負相關,即當出現超額取水行為,管理者沒有及時檢查,管理者因此所受到的懲罰越高,用水戶采取超額取水行為的概率越低。這是政策的目標與政策的結果之間呈現一種意外的關系,增加失職成本M的本意是督促管理者加強管理,提高檢查活動的概率,但這種作用只在短期有效,當管理者加強檢查的頻率時,同分析(1)相似的,用水戶超額取水的期望收益uyi會下降,從而降低了超額取水的內在動力,超額取水的頻率也隨之降低,當管理者預期到超額取水行為減少后,其檢查行為也會隨之減少。因此,督促管理者的政策在長期會達到減少用水戶超額取水活動的效果。失職成本M的增加會使管理者采取不檢查行為的期望收益曲線ung斜率下降,用水戶的最優超額取水概率α*i降低至α*i,M(見圖3)。

(3)提高超額罰金Pe。首先,超額罰金Pe與超額取水概率αi、采取檢查行為的概率β都呈負相關關系,即當管理者對超額取水采取的懲罰水平越高,用水戶采取超額取水行為的頻率越小,管理者的檢查頻率也越小。這是因為更高的懲罰水平直接降低了用水戶超額取水的期望收益,其超額取水的內在動力降低,超額取水的頻率也隨之降低,當管理者預期到超額取水行為減少后,其檢查行為也會隨之減少。

值得注意的是,當管理者提高超額罰金Pe時,用水戶除了降低超額取水的概率,還可以采取減少超額取水量Qe的方法,或者采用兩種方法的組合策略。即當管理者提高超額罰金時,超額罰金Pe的上升所引起的超額取水量Qe的下降會抵消或部分抵消超額取水概率αi的下降,大規模超額取水行為將趨于減少,而小規模超額取水行為會有所上升。在實踐中,小規模的超額取水行為比大規模的超額取水行為更容易發生,而政府也傾向于對小規模的超額取水行為采取更為寬松的檢查態度;反之,用水戶對大規模的超額取水行為會采取比較謹慎的態度,管理者也會加強檢查,因為大規模的超額取水對全流域的影響更加嚴重。用水戶大規模的超額取水會同時影響管理者檢查行為的期望收益曲線uyg和不檢查行為的期望收益曲線ung,最終導致用水戶大規模超額取水的最優超額取水概率α*i,Q相對較小(見圖5)。

此外,由公式(12)可以得知,管理者的檢查頻率β與超額罰金Pe負相關,與用水戶關于水資源的生產技術系數Ai正相關。即當管理者以同樣的頻率β對全流域進行檢查時,針對擁有較高生產技術系數Ai的用水戶,應該收取較高的超額罰金Pe,而當管理者以同樣的超額罰金Pe對全流域的超額取水行為進行懲罰時,針對擁有較高生產技術系數Ai的用水戶,應該加強檢查的頻率。

由公式(18)、(19)可知,當管理者以相同的頻率β和超額罰金Pe對全流域進行檢查和懲處時,生產技術系數Ai較高的用水戶采取超額取水的期望收益uyi要大于不超額取水的期望收益uni,此時,這些用戶會進行超額取水。

4 結 論

政府管制下的水權制度,由于信息不對稱等原因,會出現“政府失靈”。在實施定量水權分配制度的過程中,管理者和用水戶之間是非合作的。在一次博弈過程中,管理者和用水戶只能進行純策略的選擇時,雙方會處于一種針鋒相對的狀態,此時只有通過提高超額罰金,才能使用水戶不超額取水的政策目標得以實現。然而,在實踐中,管理者與用水戶是以水量分配方案的時間段為周期進行重復博弈,雖然雙方都無法完全得知對方的收益函數和行為偏好,但通過分析影響該博弈納什均衡點移動的因素能夠得知,政府可以采取以下幾種政策或政策組合:①采用更先進的檢查工具、更為科學的檢查程序以及優化政府內部的組織管理等,以降低檢查成本;②加強內部管理,提高管理者的失職成本;③對超額取水行為收取高額罰金;④對具有不同水資源生產技術系數的用水戶收取有差別的超額罰金。這些政策可以促使用水戶降低超額取水的頻率,以實現全流域水資源優化配置的制度目標,有效地減少因“政府失靈”所導致的制度失效。

參考文獻(Reference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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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張洪波, 黃強等. 黃河水資源分配模型與方法探討[J]. 人民黃河, 2006, (1): 49~51. [Zhang Hongbo, Huang Qiang et al. Water Resources Allocation Model and Method of Yellow River[J]. Yellow River, 2006, (1): 49~51.]

[3] 施祖麟, 張愷華. 黃河斷流的經濟分析與對策研究[J]. 中國軟科學, 2002, (1): 90~94. [Shi Zulin, Zhang Kaihua. Economic Analysis and Countermeasures on the Yellow River's Cutoff[J]. China Soft Science, 2002, (1): 90~94.]

水權制度范文第3篇

關鍵詞水權水市場水資源

一、水權制度的基礎——產權經濟理論

水權,也稱為水資源產權,其理論基礎源于西方經濟學中的產權經濟理論。產權表現為人與物之間的某種歸屬關系,是以所有權為基礎的一組權利。產權具有可分解性,可以分解為所有權、占有權、支配權和使用權。任何產權都是排他的,這意味著兩個人不能同時擁有控制同一事物的權利。

經濟學所要解決的是由于使用稀缺資源而發生的利益沖突,西方產權經濟理論主要研究市場經濟條件下產權的界定和交易。西方產權經濟理論的代表人物是科斯,后來其理論又由布坎南、舒爾茨等豐富和發展。科斯的主要觀點是:(1)經濟學的核心問題不是商品買賣,而是權力買賣,人們購買商品是要享有支配和享受它的權利;(2)資源配置的外部效應是由于人們交往關系中所產生的權利和義務不對稱,或權利無法嚴格界定而產生的,市場失效是由產權界定不明所導致的;(3)產權制度是經濟運行的根本基礎,有什么樣的產權制度,就有什么樣的組織、技術和效率;(4)嚴格界定或定義的私有產權并不排斥合作生產,反而有利于合作和組織;(5)在私有產權可自由交易的前提下,中央計劃也是可行的。

科斯在研究產權交易的外部性時,全面分析了產權明晰化在市場運行中的重要作用,指出產權的主要經濟功能在于克服外部性,降低社會成本,從而在制度上保證資源配置的有效性。產權經濟理論的最大意義在于它對“看不見的手”的市場運行機制背后的制度前提——產權結構做出了富有特色的分析,是我們研究水權制度的基礎和出發點。

二、水權制度的起源及其特點

水資源產權,或水權,是水資源所有權、水資源使用權、水產品與服務經營權等與水資源有關的一組權利的總稱,是調節個人、地區與部門之間水資源開發利用活動的一套規范。水資源所有權是水資源分配和水資源利用的基礎,由于水資源的流動性和稀缺性,世界上大多數國家實行的是水資源國家所有的水資源所有權制度。因此水權可以認為是一種長期獨占水資源使用權的權力,同時也可以認為是一項財產權。

水權制度的起源是與水資源緊缺密不可分的,在人類開發利用水資源的早期階段,水資源利用是采用即取即用的方式,隨著人口增長和開發活動,水資源成為一種短缺的自然資源,水權就作為解決特定地區社會系統沖突的制度而產生了。

在大部分可開發的水資源已被分配占用的情況下,人們關注通過銷售和轉讓來重新配置那些已經被分配的資源,多數水權轉讓是從較低收益的經濟活動向較高收益的經濟活動轉讓,如從農業用水向城鎮供水和工業用水轉讓。在這種情況下水市場就應運而生了。80年代初期,美國西部的水市場還僅僅稱為“準市場”,是不同用戶之間水權轉讓談判的自發性小型聚會,而現在“水資源營銷”、“水資源銷售”已經是水管理雜志上常用的術語,在門戶網站的搜索器上鍵入“水市場”,可以找到無數個正在進行網上交易的水市場,甚至可以“買者”或“賣者”的身份登錄。

水市場的意義在于通過重新分配現有水資源來滿足城市化與工業化對水資源的需求;抑制或避免新建供水工程;通過水資源的有效利用,增加可利用的資源量;根據產業結構調整方向,以市場方式實現水權在不同行業部門間的轉讓。

三、建立具有中國特色的水權制度探討

我國《憲法》規定:“礦藏、水流、森林、山嶺、草原、荒地、灘涂等自然資源,都屬國家所有,即全民所有。”1988年頒布的第一部《水法》規定“水資源屬于國家所有,即全民所有。農業集體經濟組織所有的水塘、水庫中的水,屬于集體所有。”對于水資源所有權做出了明確規定,為水資源的合理開發、可持續利用奠定了必要的基礎。然而現代產權制度的發展導致法人產權主體的出現,所有者和經營者可以分離,資產的所有權、使用權、經營權都可以分離和轉讓,在我國,由于水資源的所有權與經營權不分,中央和地方之間,以及各種利益主體的經濟關系缺乏明確的界定,導致了水資源的不合理配置和低效利用。因此,明晰水權,建立具有中國特色的水權制度,對水資源合理配置和有效管理至關重要。

建立水權制度應有以下幾個步驟:

1.摸清水資源家底

通過水資源評價摸清水資源家底是建立水權制度的基礎。水資源是指由降水產生的,具有一定的量和質,能夠為人類生產和生活提供多方面用途的可更新的動態資源。水資源量僅是一個說明一個地區自然地理和水文氣象條件的指標,與開發利用關系更為密切的是水資源的可利用量。水資源可利用量是指在流域水循環過程不致發生明顯不利改變的前提下,從流域地表或地下允許開發的一次性水資源量。水資源可利用量的大小與經濟實力、技術水平、水污染狀況等因素有關,是最大可能開發利用的水資源量。通過水資源評價確定流域和區域水資源可利用量,是合理配置水資源和確定初始水權的基礎。2.分析需求結構

水資源具有公共物品和私有物品的雙重屬性,在供水、水能利用、灌溉等領域具有私有物品的屬性,在維持生態系統、防洪等領域具有公共物品的特征。水權是一種獨占水資源使用權的權利,是一項收益權,同時也是一項財產權。因此在配置初始水權之前,有必要分析水資源的需求結構。水資源需求可以分為基本需求、生態系統需求和經濟需求三種。基本需求是指公民滿足生存與發展的需要而必須的水量,即使在市場經濟國家,基本用水需求也作為人權的范疇由政府保障,這部分需求必須無條件滿足,不能通過市場解決,每個地區按人口計算的水資源基本需求在水資源配置中必須優先滿足;生態系統需求是維持生態系統和水環境而必須的水資源量,是一種非排它性的公共物品,難以進入水市場,應由政府負責提供;經濟需求是指工業需水、農業需水等多樣化用水,具有競爭性、排他性、收益關聯性等私有物品特征,可以通過配置初始水權、通過市場機制轉讓水權的形式實現水資源在地區和行業間的優化配置。通過需求分析發現,只有多樣化的經濟用水適合通過水市場轉讓和交換。

3.配置初始水權

按照所有權與使用權分離的原則,水權實質上是對一定量的水資源在一定時段內的使用權。配置初始水權,就是按照一定的原則分配用于經濟目的的水資源的使用權。由于我國實行的是以公有制為主體的多種經濟形式并存的社會主義市場經濟體制,土地、水資源等基本生產資料屬國家所有,而地方政府是地方各種經濟組織和與水有關的利益相關者的主要代表,因此可以把地方政府作為水權制度的主體和水權的代表者。配置初始水權可以理解為通過水資源總體規劃和水資源配置方案,在不同地區之間實現水資源的優化配置。參照有關國家建立水權制度的經驗,水權配置應該體現以下原則:

優先考慮水資源基本需求和生態系統需求原則:流域水資源可利用量在按人口分配各地區基本需求、考慮生態系統需求的基礎上,對多樣化的經濟用水需求進行水權初始配置。

保障社會穩定和糧食安全原則:作為一個發展中的大國,任何時候,保護糧食安全和社會穩定都是水資源配置中需要優先考慮的目標,不能只考慮經濟效益,不考慮社會效益。

時間優先原則:以占有水資源使用權時間先后作為優先權的基礎。

地域優先原則:與下游地區和其他地區相比,水源地區和上游地區具有使用河流水資源的優先權,距離河流比較近的地區比距河流較遠地區具有優先權,本流域范圍的地區比外流域的地區具有用水的優先權。

承認現狀原則:在一地區已有引水工程從外流域或本流域其他地區取水的條件下,承認該地區對已有工程調節的水量擁有水權。

合理利用原則:申請水權的地區必須能夠證明所申請的水權是節約使用和合理利用的。

公平與效率兼顧、公平優先的原則:作為確定初始水權的水資源配置,必須充分體現公平性的原則,這樣落后和欠發達地區才能在發展階段通過轉讓水權獲得發展資金,而發達地區可以通過在市場上購買水權滿足快速發展對水資源的需求。在滿足公平性的前提下,應把水資源優先配置到經濟效益好的地區。

留有余量原則:由于不同地區經濟發展程度各異,需水發生時段不同,人口的增長和異地遷移會產生新的對水資源的基本需求。流域水資源配置在考慮生態系統需水的前提下,水資源配置還要適當留有余地,中央政府保留這部分預留資源的水權,不能分光吃凈。

4.建立水權市場

水權制度范文第4篇

關鍵詞:水權;取水權;水權轉讓

一、國外水權轉讓制度的發展

水權是權利人依法對水資源使用、收益的權利。水權轉讓又稱水權交易,是指平等的市場主體之間對水權進行的有償讓與。水權轉讓是實現水資源優化配置的有效方式之一。在國外,關于水權制度的研究起步較早,發端于二十世紀七十年代末八十年代初,九十年代達到。在研究過程中,各國的學者均注意到本國的社會制度、水資源狀況、社會經濟發展情況和歷史文化傳統等因素對水權制度構建的影響,同時,他們注重將水權制度的理論研究與本國的水資源使用和管理實踐相結合,從而形成了各具特色的水權制度理論。這些理論主要包括河岸權制度理論、優先占用權制度理論、可交易水權制度理論和公共水權制度理論等。

可交易水權制度產生于美國西部的缺水地區,近些年來擴展到其他國家和地區。可交易水權制度是人們為了提高水資源配置效率而建立的一種與市場經濟相適應的排他性水權制度。允許水權交易,可以促使水資源使用向效率高的地區、行業和用戶轉移,利用市場機制優化配置。近些年,可交易水權理論逐漸被廣泛接受,美國、澳大利亞、日本、智利等國家正在培育和完善水權市場。墨西哥自20世紀90年代初實施綜合的水資源管理體制和法規體系改革后,水權交易也隨之發展起來。此外,中東的一些缺水國家也在討論和準備實行這種制度。縱觀國外的研究進展,各國的水權制度理論還不完整,遠未達到成熟、經典的程度。相應的,水權轉讓法律制度有待于各國學者的進一步研究。

二、我國水權轉讓法律制度的立法現狀及缺陷

我國《憲法》、《民法通則》和《水法》等法律中明確規定水資源所有權屬于國家所有,并禁止買賣、出租、抵押或者以其他形式轉讓。《水法》第6條規定:“國家鼓勵單位和個人依法開發、利用水資源,并保護其合法權益。”《水法》并未規定水資源使用權為用益物權,但是,由于我國水資源所有權主體的唯一性以及所有權的不可轉讓性,法律上明確水資源使用權或者水資源的用益物權無論在理論上還是實踐中都將具有重要意義…。

《水法》第48條規定:“直接從江河、湖泊或者地下取用水資源的單位和個人,應當按照國家取水許可制度和水資源有償使用制度的規定,向水行政管理部門或者流域管理機構申請領取取水許可證,并繳納水資源費,取得取水權。但是,家庭生活和零星散養、圈養畜禽等少量取水的除外。實施取水許可制度和征收管理水資源費的具體辦法,由國務院規定。”這一規定主要明確了水資源有償使用制度和取水許可制度,明確規定了取水權這一重要的水資源使用權,從而,取水權的確立對中國進一步確立水權和完全以市場機制為基礎的水權交易提供了制度設計路徑。為配合《水法》的實施,清除水權轉讓的法律障礙,實現水資源市場配置的改革,我國2005年1月頒布并實施了《水利部關于水權轉讓的若干意見》,2006年2月制定并頒布了《取水許可和水資源費征收管理條例》,并自2006年4月15日起施行,1993年8月1日國務院的《取水許可制度實施辦法》同時廢止。

自此,水權轉讓法律制度有了質的發展。《取水許可和水資源費征收管理條例》第27條規定:“依法獲得取水權的單位或者個人,通過調整產品的產業結構、改革工藝、節水等措施節約水資源的,在取水許可的有效期和取水限額內,經原審批機關批準,可以依法有償轉讓其節約的水資源,并到原審批機關辦理取水權變更手續。具體辦法由國務院水行政主管部門制定。”雖然僅有一條規定,但該條為水權轉讓確立了法律依據,具有特別重要的意義。

以上寥寥數條的法律規定遠未為水權轉讓提供完整的法律上的保障,現行水權轉讓制度還存在一定的缺陷,例如:水權制度不夠明晰,法律上缺乏對水權種類、內容和取得方式的具體規定;《取水許可和水資源費征收管理條例》僅僅規定取水權可以轉讓,沒有明確取水權以外的水權是否可以轉讓;水權的歸屬、權限范圍和取得水權的條件沒有明確的法律規定,特別是沒有建立水權交易的規則和程序制度,不利于維護正當的水權交易的安全等

三、我國水權轉讓法律制度的完善

1.建立明晰的水權制度

自1993年8月1日國務院頒布實施《取水許可制度實施辦法》以來,取水許可制度已初步形成一套比較完整的管理運行機制,在強化水資源的統一管理和保護,合理開發利用有限的水資源等方面都取得了明顯效果。明確取水權與有償使用制度,是對水的自然屬性與商品屬性認識的結果,而這種認識是市場經濟條件下水資源配置的前提與基礎。取水權的確立對中國進一步確立水權和完善以市場機制為基礎的水權交易制度提供了設計路徑。

然而,取水僅僅是用水的一個方面,取水權包含的權利內容太少,并且取水權的行政色彩過于濃厚。取水權不足以反映水權的豐富內涵,但在目前的法律框架下,取水許可制度是用水人取得水權的法律根據之一。近年來,水利發展進人一個新的歷史階段,把水權制度當作最重要的制度之一加以積極推進是現實的需要,更是水利面臨的形勢和任務的需要。取水許可證制度實際上是一種對水權的初始分配,是在國家享有水資源所有權的前提下賦予用水戶對水資源的使用和收益的權利。但是由于用水戶沒有明確的主體地位,取水權不具有長期穩定性,且不可轉讓,取水權不能涵蓋所有水資源的使用行為,尤其在干旱時期,通常傾向于以行政協調為主的臨時性方案設計,政府在協商中承擔大量工作,受人為因素干擾多,取水權主體和投資者不能預先把握缺水時的供水狀況,造成了“產權模糊”。它是阻礙水市場發展的最大障礙,明晰水權已經成為水利市場化改革的迫切任務。

明晰水權,完善水權初始分配制度,確立明確的水權主體,必須轉變水管理體制,即由取水許可證制度向水權制度的轉變。而水權的種類、內容和取得方式是水權制度的核心組成部分。實行這一改革有助于提高水資源的利用效率,通過水權主體之間的平等協商,由國家進行水資源的宏觀調控,充分發揮水權主體的積極性,利用市場機制來達到水資源的優化配置,實現生產力的提高。

2.允許多種類型的水權轉讓

水權制度范文第5篇

由于工程處在不同的社會和地域環境中,面對自然、經濟、社會、文化等方面的不確定因素,工程的治理充滿困難和挑戰。工程的治理主體不僅要對這些工程的供給和生產制度的安排進行不斷地調整創新,而且還需要對其制度安排的變革進行精心設計和跟蹤研究,找出制度沖突根源和解決辦法。經過調查后發現,凡是“小農水”產權制度改革相對較成功的都經過鄉鎮政府和村委會的精心安排和支持,除了一些經濟效益比較明顯的工程(如水庫)改制被“設租尋租”外,制度安排者一般都是想盡快的完成上面安排的改制任務,并盡早能夠從繁瑣而吃力不討好的工程治理中脫出身來,他們精心挑選工程經營者,選擇比較有責任心、辦事能力較強、有一定威信的人員,邁出了改制進程中比較困難的一步。但這可喜的一步并不能保證工程產權制度改革的最終成功,新制度的推進會與其他制度發生許多沖突,還有許多有形無形的因素制約著改革的進行。這種沖突和制約因素隱含在工程特點、地區的經濟、社會人文、農業水權、水價等正式制度與非制度因素中,阻礙或干擾改革的進程。

工程排他性的困難。這種排他性體現在工程特點、產權和情感等方面:①工程因素。“小農水”市場化治理是以工程的排他性為前提條件的,即將一些不付費的用水者排除在外,消除工程的外部性,避免工程的過度消費。但是,許多工程從水源到配水處,除了地下輸水管,基本是敞開式的,而且輸水線路很長,經營者不可能整天值守。即使能做到這樣,由于農業的弱質性,付出的成本也可能遠遠大于收益。②產權因素。市場機制要求產品和服務的產權是明確、安全、可轉移和可實行的,這種有保證的產權可以讓產權所有者放心地持續投資。但是,由于工程產權涉及到糧食安全問題,政府和用水者很少愿意讓工程的經營者永久性持有產權。工程產權雖然明確但是不能正常流轉,即不可輕易轉移或繼承從而缺乏安全性。另外,工程的產權雖然明確,但是,由于農業水權的不明確和不安全,造成工程產權實施的不安全,比如遭遇干旱或水權安排的不協調,即使經營者管理水平較高,村民也比較合作,但是水的無法正常獲得阻礙了工程管理的可持續性。③情感因素。“小農水”市場化經營在農村這個講究人際關系的土壤可能會受到較大阻礙。由于村莊作為用水者出生、成長和生存的場所,村莊里的關系是一種親情與鄉情的混合感情,如果發現有人破壞工程私自取水,經營者可能礙于情面或者同情的角度不去阻止,或者即使阻止了由于對方的不以為然而沒有成功。這種復雜的感情還會帶到水費的收取上來。隨后的兩個案例證明了水費沒有能夠全部收回原因之一就是收取過程讓經營者難堪而難以承受,感覺“為了一點小錢而丟了面子不值得,最后放棄工程的經營。

農業用水定價制度。農業水價與“小農水”產權制度改革之間的沖突主要表現為水價的確定程序。農業水價的確定需要經過準確核算,通過工程經營者、公眾和政府協商而定,需要采取公正、公開、公平的程序合理定價,而不是任意一方或兩方隨意要價。而在實際中經常發生集體或與經營者共同確定水價,而將農民排除在外。水價的高低確定的兩難。農業水價是一把雙刃劍,如果按照市場定價,水價過高農民難以承受導致種糧積極性降低,造成糧食減產;但水價過低不僅會導致工程運營入不敷出,還會養成用水者浪費習慣。因此,灌溉用水定價不僅要考慮水價本身,還要考慮當地農民的心理承受程度、歷史水價以及財政支持力度等多方面的因素。水價確定的靈活性。對于每年收取固定水費的地區,如果風調雨順,農民沒有或很少接受灌溉服務,仍然需要付出與其他年份相同的費用,是否是一種不公平行為?反過來說,假如水費按照計量收費,那么經營者如何在風調雨順年獲得工程的維護費用?因此,如何確定水價達到經營者和使用者雙方都滿意,還需要設計一種更實用的灌溉用水定價機制。

農業水權制度。水權制度的核心之一就是如何平衡農業水權與其他產業用水之間的關系,即怎樣將農業水權轉讓給其他產業或生態用水,以及轉讓價格的確定,其中最首要的就是地區農業水權如何確定,這是農業水權轉讓和定價的基礎。水權和水價是相輔相成的,兩者是水市場的重要組成部分,水權制度是實現水資源可持續利用的關鍵,如果沒有形成有效的農業灌溉水價機制,不能體現水資源的真實價值,也就不能有效調節水權市場需求,即農業水權機制無法有效配置水資源。對于“小農水”來講,農業水權的可獲得性和保障性是工程產權制度改革成功的重要條件之一。產權制度改革的監督機制。如何對工程產權制度過程、結果和后續管理的監督機制是保證產權制度改革公平性的保證。這種監督由誰執行、怎樣執行、如何處置監督結果尚沒有可以參考的先例。如果將這份責任全部賦予政府或群眾性基層組織—村委會,似乎又走了循環輪回的怪圈,那么如果要保證監督的成本較低同時執行力度較高,也許只有將用水者組織起來,由它們實行監督甚至治理職責或許是比較可行的辦法。

專用性較強的公共資產實行私有化的合適性。“小農水”具有區域自然壟斷和準公共物品的特性,所提供的服務共享程度較高,排他成本較高,在建設和維護中協作要求較高。除了水庫可以發展養殖業外,,“小農水”的資產專用性較強,目前一般只是在每年灌溉季節集中使用,生長期偶爾使用,其他時期基本處于閑置狀態,別無他用。因此,如此高的專用設備由私人擁有導致的經營單調性增加了獲利的困難。威廉姆森認為資產專用性與機會主義行為傾向密切相關。針對這個問題,埃莉諾·奧斯特羅姆等認為“如果資產使用高度專門化也許就需要集體所有”。“小農水”的私有化盡管可能提供競爭,增加生產效率,但是卻不能完全解決內容廣泛的農村公共基礎設施的供給問題。另外,資本的逐利性在工程的運行中可能會損壞其他物品和人員的利益,這在缺水地區表現得很明顯。因此,如何平衡“小農水”的經濟效益和其他效益,還需要對農村的個體和群體特征作進一步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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