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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鍵詞:企業;年檢制度;年度報告
企業一般是指以盈利為目的,運用各種生產要素(土地、勞動力、資本、技術和才能等)向市場提供商品或服務,實行自主經營、自負盈虧、獨立核算的具有一定經濟規模的社會組織;主要形式有:獨資、合伙、公司;是現代市場經濟活動的主要參與者。為了維護市場的有效秩序,現代國家一般對企業在市場中的進入、運行、退出都有一定的監管。對企業運行的監管則視企業是上市公司還是非上市公司而不同,前者需要執行嚴格的信息披露制度,后者的要求則低很多。我國自1983 年以來,對非上市企業實行的都是年度檢驗制度,這項制度為我國市場經濟的發展與完善貢獻頗多,但自2014年2月國務院了《注冊資本登記制度改革方案》(以下簡稱《方案》),對企業實行年度報告制度,標志著實施了三十多年的年檢制度正式退出歷史的舞臺。
一、年度報告公示制度
企業年度報告制度是指企業依法向登記機關定期、如實上報年度登記事項執行情況和經營情況的法定制度。企業作為市場主體,理應由市場決定其進入、發展、退出,政府只需維護市場的有效、合理,兼顧公共利益的保護即可。基于有限政府的思想,自20 世紀以來,世界各國已經普遍的放松了對于企業經營的管制。而我國由于計劃經濟的慣性思維,國家干預意識過強,使得政府職能混亂、資源浪費、監管不當。企業年度報告公示制度在我國呼吁已久,終于國務院與2014年2月批準《方案》,部署在全國范圍內實施注冊資本登記制度改革,將企業年檢制度改為年度報告公示制度。
《方案》自3月1日起實施,企業年度報告的主要內容應包括公司股東(發起人)繳納出資情況、資產狀況等,企業對年度報告的真實性、合法性負責,工商行政管理機關可以對企業年度報告公示內容進行抽查。而基于《方案》以及國家工商總局的通知[1],此次改革涉及:非上市股份有限公司、有限責任公司、非公司企業法人、合伙企業、個人獨資企業及其分支機構、來華從事經營活動的外國(地區)企業,以及其他經營單位的企業。
二、年檢制度
企業年度檢驗是企業登記機關依法按年度根據企業提交的年檢材料,對與企業登記事項有關的情況進行定期檢查的監督管理制度。1982 年,國家工商局制定了《工商企業登記管理條例》,規定年檢對象只包括全民所有制和集體所有制企業,公司形式的市場主體尚未包含在內;這是年檢制度的首次入法;隨后幾經修改,2006年2 月24日再次修訂的《企業年度檢驗辦法》最終確定了我國現代意義上的企業年檢制度[2]。伴隨著我國經濟管理體制轉型,企業年度檢驗制度在監督管理中發揮過積極作用,但也存在一些弊端。
三、與年檢制度相比,年度報告公示制度的特點
(一)監管方式轉變
我國社會主義市場經濟備受詬病的原因之一便是行政權力對市場的干預太強。從政府的角度出發,我國之前的年檢制度受傳統的政府監管方式的影響雖進行了多次改革,但仍以直接干預為主,市場發展一直依靠政府的宏觀調控,政府監管權太強、負擔較重、尋租厲害。而《方案》中出臺的年度報告制度,則將政府的直接檢查,變為督促市場主體及時、準確的報告公開信息的間接監管,突出政府的服務職能、弱化政府的管理職責,雖然政府仍保留了抽查的權力,但相對前者,政府已在轉變監管方式,還市場更多的自由。
(二)提出信用信息公示體系的構建
《方案》中強調企業信用信息系統的建設,將違信公示作為企業違之之懲罰。其規定:一、構建市場主體信用信息公示體系,完善信息公示制度,將企業登記備案、監管、年度報告、資質資格等信息通過市場主體信用信息系統予以公示;二、大力推進企業誠信制度建設,完善信用約束機制,將有違規行為的市場主體向社會公布,使其"一處違法、處處受限"。將年度報告與信用建設相結合,形成"一處失信、處處制約"的運行模式,增加企業信息的透明度,提高企業的信用意識,更有利于社會公眾對企業行為的監督[3]。
(三)年度報告公示制度為企業減負
《方案》提出年度公示制度要充分借助信息化技術手段,采取網上申報的方式,便于企業按時申報;且強化了企業的義務,要求其向社會公示年報信息,供社會公眾查詢。任何單位和個人都可以在市場主體信用信息公示系統上來查詢企業的有關信息。對企業來說,無需每年到工商部門提交檢查、如實公布即可,減輕了企業的負擔,增強企業披露信息的主動性。
四、年度報告公示制度的不足
(一)規定年度報告制度的文件位階太低
《方案》全稱是《注冊資本登記制度改革方案》,雖由國務院批準,但其法律位階卻比部門規章還要低。將現行企業年度檢驗制度改為企業年度報告公示制度這一重要的措施由這樣一個方案的形式確立,本身是否存在不當。且這本是政府在企業管理思路上的一個轉變,其內容在一定程度上有利于市場,但這樣一個意味政府行政職能轉變的方案卻以行政指導立法的形式展開,是否有點矛盾。自今年3月1日開始,這一制度便正式實施,這彰顯了我國當前的行政權力的強大和行政效力的便捷。
(二)規定內容太過抽象
《方案》對于年度報告制度的規定只有一段,卻規定了報告單位、報告內容、審查方式等內容。雖已將年度報告制度的輪廓勾勒了出來,但內容改過具體,操作性差。如規定的報告內容事項太少,難以達到監管的目的;報告時間、報告方式都未有明確規定;如何抽查、怎樣抽查亦未詳盡;懲罰措施只有依法處罰加信譽公示通告、操作空間太大、尋租容易。
(三)審點依然是企業的登記情況
《方案》中規定的報告內容:公司股東(發起人)繳納出資情況、資產狀況等,企業對年度報告的真實性、合法性負責。故而,現行的企業年度報告制度與之前的年檢制度一樣,審查的重點依然是企業的登記情況,而非企業的財務狀況。這一點則與國外年度報告制度相差較遠,國外的年度報告制度即對公司的登記事項監督檢查,亦強調對公司財務狀況的知悉和掌握[4]。因此,現行的年度報告制度只是政府審查方式的轉變,而實質需審查的內容依然未變。
(四)未建立完善的監管體系
無論是企業年檢還是年度報告都是政府對企業經營行為的監管,我國之前的年檢制度是管理有之、引導不夠,而今的年度報告制度顯然矯枉過正,僅僅一工商部門之抽查,對企業提供資料即無實質審查亦無形式審查,兼之以未完善的信用體系,又未賦予公眾監督權力,如此單一的監管體系,恐難履行好其監管職能。
五、年度報告公示制度的完善
年度報告制度雖在國外已實行多年,但在國內畢竟是一個嶄新的開始,自然存在諸多未盡之處。比之國外經驗、以及國內多年實施企業年檢制度的總結,對于剛剛啟程的年度報告制度建議如下:
(一)完善法律法規
《方案》只是一個改革的大綱,具體制度的建立仍需詳細的法律法規保駕護航。相對于《方案》的簡單概括,后續法律法規,首先、需要明確管理部門的權力和責任,管理部門有哪些監管權力、措施、怎樣監管;其次、明確企業報送年度報告的責任、義務,怎樣報送、以什么格式報送;最后、需建立明確的法律責任、統一的處罰幅度以及相應的救濟措施。任何規定不透明的地方往往即是管理機構尋租的腐敗區。《方案》可以簡單概括,但后續的法律法規必須明確,管理機構的職能以及企業的義務與權利。
(二)完善多層次監管體系
1、嚴格的稅收制度
稅收與企業息息相關,是最行之有效的監管措施。稅收制度的完善不僅可以保證國家的有效收入,更可以實現政府對市場的監管。政府可以通過對稅收信息的統計、分析,很快掌握市場的現狀、存在的問題,并可借稅收制度的適當調整,實現對經濟的宏觀。完善稅收制度,發揮稅收的調控職能,構成對企業的多次監管,維護市場的有效、安全。
2、完善企業信用體系
市場的誠信建設也是現代經濟行之有效的監管措施之一,且其運行成本低,能有效節約了社會資源。故《方案》提出通過完善信用約束機制等監管措施來推動實現"嚴管"。目前條件下,充分運用現代信息技術手段,以信用信息公示系統為依托,通過完善信用約束機制,實現協同監管,是一個可行而有效的手段。
3、加強社會監督
企業年度信息報告公示制度,要求企業相關信息的公開,任何單位和個人均可查詢。對于信息的直接利益主體,只有一個查詢權,基本是對社會監督力量的浪費,這部分群體即是公開信息的受眾,亦是公開信息的利益相關者,他們是最可能受到公開信息的影響、也是最容易發現企業公開信息存在問題的主體。由于管理部門對于企業報告信息只是抽查,故而作為利益驅動型的企業報告很有可能存在違法問題,如此疏落的政府監管很難維持報告的真實、準確,賦予公眾監督權,即可補上監管的空缺,亦可節約行政成本。
(三)完善處罰措施
1、明確行政處罰措施
《方案》中規定的處罰措施太過具體。應當明確處罰的原由、處罰措施、救濟方式等。鑒于之前的處罰措施只是:罰款、吊銷營業執照。罰款的操作空間太大,吊銷執照的處罰太重。故而對于企業年檢制度的違法處罰,應該首先明文規定,法無規定即無授權不可罰;其次依法處罰,行政處罰要適當、合理;再次、要引入新的懲處措施,如警告、公告;最后、慎用吊銷營業執照的處罰。
2、加重個人責任
《方案》雖引入了對企業法定代表人、負責人的處罰措施,但只是通報有關部門、產生信用約束。企業雖是獨立主體,但其行為都是法定代表人或實際控制人的意思表示。企業年度報告違法,處罰企業無可厚非,但做出報告的法定代表人或實際控制人也難辭其咎。加重對于企業法定代表人、負責人的刑事、行政處罰才能起到法律的威懾作用,使這班人不敢實施類似行為。
3、強化司法救濟和刑事懲治
司法機關的民事救濟和刑事懲治是對合法民事權利的保護和對嚴重違法行為的懲罰,對維護經濟社會秩序穩定具有基礎性的作用。依法懲處各種擾亂社會主義市場經濟秩序的違法犯罪行為,是有效維護市場經濟秩序的一個不可或缺的手段。
企業年度報告制度自今年3月1日開始實施,這項政策雖然還不完善,但其是政府轉變管理思維的開始,意義重大。企業作為商主體終究是市場中的活動者,應由市場決定其生死成敗,政府做好監管職責、服務職能即可。總之,企業年度報告制度是企業監督管理制度體系的重要組成部分,年度報告制度存在的問題,也會隨著企業登記注冊監督管理改革的逐步成熟一一解決。
參考文獻:
[1]國家工商行政管理總局令[第63號][EB/OL]國家工商總局網,http://,2014-02-20.
[2]洪婷婷.關于企業年檢制度的探索與思考-兼與國外公司年度報告制度比較與借鑒[J].法制建設,2013,(10).
[3]江蘇省工商局企業處.建立企業年度報告制的幾點思考[J].工商行政管理,2004,(18).
審計公告制度,指審計機關將審計結果通過大眾媒體向社會公開,利用社會輿論監督這一工具促使審計查出的問題得到糾正和落實的一項制度。審計結果公告制度作為政府信息公開的一個組成部分,是民主社會政府向社會公眾報告政府完成公眾受托責任情況的主要手段,是政府提高公共管理水平的需要,在較大程度上保障了政府信息的透明化和公眾的知情權。
2002年審計署并實施了《審計結果公告試行辦法》,揭開了我國政府審計信息公開制度建設的序幕。2003年,國家審計署公告了關于“非典”的專項資金以及社會捐贈款物的審計結果,審計結果公告制度正式確立。2008年,國務院公開并實施的《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信息公開條例》,從制度層面又促進了審計信息公開制度的健全和完善。
二、審計公告制度國外研究現狀
(1)美國立法型審計結果公告。美國的審計總署隸屬于立法部門,直接服務對象即為國會,要為社會公眾服務。因此,美國審計總署在向國會提交審計報告時需要向新聞輿論和社會公眾披露。
美國的審計公告審計分為經濟性和效率性審計,而我國大多數審計公告停留在對于預算執行和項目執行的審計;財務和合規性審計;項目的效果審計,這三方面的審計比重達到審計總署工作量的90%。
如果在審計過程中發現了違反相關法律法規的行為,會把相關資料移交給相關責任部門,由責任部門決定是否要提起公訴。另外,美國審計總署還會在每年將沒有按照整改意見進行改正的單位情況進行公告。美國在審計整改方面的措施也是值得我國借鑒,對于違法的行為及時提交處理。
(2)法國司法型審計結果公告。法國于1814年頒布了審計法,使得審計獨立承擔監督責任,可以從根本上保障審計部門和審計工作人員的權益以及審計工作的獨立性。而我國的審計機關仍然屬于行政機關,只是相對獨立于被審計單位。
國家的預算執行和財政收支是法國審計法院的主要審計任務,根據發現的問題提出審計意見,同時也可以作為單位撥款和項目選擇的依據。
法國審計法院每年會將預算執行情況的結果向議會提交年度審計公共報告,并將報告在國家官方報紙上向社會公布,法國的審計公告是完全公開的。法國的的審計公告非常嚴格,有很強的威懾力。
(3)德國獨立型審計結果公告。德國的司法、立法、執法之間相互獨立,德國聯邦審計院以及各州的審計院從事審計工作,處于獨立地位。
德國審計公告范圍主要包括聯邦預算審計、單位經營活動審計、其他國有資產審計。與美國類似,審計院也會對德國政策執行情況進行審計進而提供相關建議和決策依據,此外,還會提供專門的咨詢意見,同時,提供意見部分人員與進行審計人員要保持獨立性。
在德國,審計公告也是完全公布的。德國審計公告突出特點是審計公告會與報刊登載同時進行。在我國只是在專業網站和報刊上進行刊登,很少有非專業人員去關注,我國也可以在更加大眾化的媒體上進行公布,吸引更多民眾。
綜上,以上國家審計機關都有很強的獨立性,公眾具有比較強烈的民主意識,法律法規的制定比較健全,同時擁有強大的技術與人才支撐。
三、我國審計結果公告制度現狀
與西方國家相比,我國審計結果公告制度起步較晚,政府內部監督色彩較重,在審計機關透明度問題上亟待提高,審計結果公告制度有待完善。
(1)公告范圍小。如圖1所示,從審計署的公告數量來看,審計署加強了對審計結果公告的力度,2001年至2014年審計公告數量呈逐年遞增趨勢。
但是,審計公告數量增加并不代表我國審計結果公告制度發展水平,就公告數量與總體審計項目的占比來講,我國10%的公告率遠遠低于美國97%的公告率。我國的低公告率大大影響了民眾的知情權,其公告范圍遠低于社會期望。
(2)地區差異大。審計公告主要方式是在審計署網站上進行公示,沒有在相關的媒體上作廣泛公示,以至于公眾的點擊率與認知率不高。從審計署到地方審計機關,審計結果公示制度都得到了不同程度的執行。審計署為推行審計結果公告制度,不僅頒布了大量相關法規,而且還了許多審計結果公告。但是,地方審計機關對審計結果公告的積極性并不高,有些甚至并未實施。同時,地方的差異較大,中西部地區法制文明建設程度不同導致審計結果的公告數量和公告率也存在明顯的差異地方機關并未形成完善的審計公告制度。
(3)審計機關缺乏公示動力。許多被審計單位并不希望審計結果公示,其認為審計過程中發現的問題公示會對其造成負面影響,造成社會的不穩定。另一方面,社會公眾享有國家審計結果的知情權,但是,審計結果并非直接的對社會公眾的日常生活造成影響,他們并不是很關心審計的結果。另外,有一部分公眾對于審計工作并不了解,即便對審計結果進行了公示,他們也未必會去主動查看。
(4)相關法律依據不健全。《審計法》規定:“審計機關可以向政府有關部門通報或者向社會公布審計結果”。這一規定并沒有明確指出,審計機關必須向政府有關部門進行公開,其也可以不進行公開。目前審計署出臺的四個規范性文件立法層次并不高,屬于部門規章,其法律效力低于法律和行政法規,缺乏法律強制性。
四、完善我國審計公告制度的建議
(1)加強相關法律制度的建設。我國的國家審計模式屬于行政模式,各級審計機關接受垂直上級以及本級政府的雙重領導,導致我國審計機關的獨立性和權威性受到了影響。因此,在法律制度的建設過程中,必須著重審計機關獨立性和權威性的加強。首先,現階段審計署出臺的審計結果公示的文件均屬于規范性文件,所以應在立法層面上指定相應法律,使審計結果公示制度具有強制性;其次,相應的法律制度必須明確其適用范圍、基本原則、法律責任、制裁措施等條文,使審計結果公示以后,有相應的后續措施保障審計報告中反映的問題得到及時整改;最后,審計結果出來之后,應確定審計結果公示的時間、形式、渠道等,確保審計結果公示的時效性以及民眾的知曉程度。
【關鍵詞】賬戶年檢 問題 建議
人民幣單位銀行結算賬戶年檢,是指銀行在賬戶管理工作中依據《人民幣銀行結算賬戶管理辦法》第六十二條“銀行應對已開立的單位銀行結算賬戶實行年檢制度”對存款人開戶資料的重新核實。通過年檢,銀行可以及時掌握存款人的基本情況,對不符合規定開立的單位銀行結算賬戶應予以撤銷;對經核實的資料變動情況,應及時向人民銀行核準或備案,確保其開戶資格的合規性。
為規范賬戶年檢工作,沈陽市在2009年制定了《人民幣單位銀行結算賬戶年檢辦法(試行)》,該辦法實施以來有力推動了沈陽市賬戶年檢工作的進行,確保了開戶資料的真實、完整和合規。隨著年檢工作的逐年開展,以及2014年工商營業執照年檢制度的改革,賬戶年檢工作也開始面臨新的問題。
一、單位銀行結算賬戶年檢工作中的問題
(一)賬戶年檢需要存款人配合,手續繁瑣
按照《沈陽市人民幣單位銀行結算賬戶年檢辦法(試行)》,存款人在進行賬戶年檢時,應提供年檢申請表、開戶許可證、經年檢后的營業執照或其他登記證書、稅務登記證、經年檢后的組織機構代碼證等。開戶銀行留存以上年檢資料的復印件,在人民幣銀行結算賬戶管理系統(以下簡稱賬戶系統)中做年檢業務處理,并為存款人出具《賬戶年檢結論書》。
按照上述流程,對于開戶行來說,在年檢期間面對大量客戶,需復印留存每一戶的年檢資料,柜面壓力較大。而且年檢資料的逐年累積也增加了賬戶檔案保管的成本和重復性。
對于存款人來說,每年賬戶年檢期間企業需攜帶相關資料到銀行柜面辦理年檢,如在多個銀行開戶往往奔波于多個銀行辦理。隨著工商部門發放營業執照的門檻降低和工商年檢改為上傳年報給企業帶來了極大方便,傳統的銀行賬戶年檢方式容易引起存款人的不耐煩和對銀行的不滿。
(二)對未年檢賬戶處理中的問題
目前,沈陽市對未年檢或年檢不合格賬戶的處理方式可以概括為:對一年內發生收付活動的銀行結算賬戶,停止對外支付;對一年內未發生收付活動的賬戶,轉為久懸。問題有以下三個方面:
1.個別經辦人員將年檢不合格賬戶作年檢合格處理。目前,沈陽市大部分商業銀行在行內生產系統中對未年檢賬戶進行了設置。當未年檢賬戶要發生支付業務時,系統會自動彈出對話框提示“賬戶未年檢”提醒經辦人員停止辦理賬戶的對外支付。通過系統自動提示有效促進了存款人的配合,保障年檢工作的順利進行。
但在檢查中發現存在個別經辦人員不認真對待年檢,即年檢結論書標明年檢合格,但實際開戶資料卻并不合規的現象。或是年檢結論書日期在開戶資料年檢日期之前,明顯是為應付檢查后補資料。
2.久懸賬戶數量增大帶來的問題。對于一年內未發生收付活動同時未年檢的存款人,大多數屬于被吊銷營業執照的情況,通過賬戶年檢進行梳理,將其加注久懸。但是,這類久懸賬戶由于聯系不到存款人往往難以被注銷。從賬戶系統的數據來看,久懸戶數量越來越大。而賬戶系統又規定存款人有久懸賬戶的不得辦理其他銀行結算賬戶的開立和變更業務,隨之出現了因重名而影響新企業開戶的情況。
3.商業銀行不愿加注久懸。由于商業銀行在賬戶系統中加注久懸標識后無法注銷久懸,加注久懸后只能銷戶。因而開戶行從挽留客戶或是簡化手續的角度考慮,不愿在賬戶系統中加注久懸標識。
(三)工商年檢制度的改革后,賬戶年檢內容應如何變化
2014年,《國務院關于印發注冊資本登記制度改革方案的通知》規定“將企業年度檢驗制度改為企業年度報告公示制度”。一石激起千層浪,對于賬戶年檢工作來說,之前的年檢主要是查看營業執照上的年檢貼。而工商營業執照上不再加貼年檢標識后,賬戶年檢應該核驗什么呢?
同年的《企業信息公示暫行條例》(以下簡稱《條例》)第八條規定“企業應當于每年1月1日至6月30日,通過企業信用信息公示系統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門報送上一年度年度報告,并向社會公示。”據此,未來的賬戶年檢可以依據全國企業信用信息公示系統(以下簡稱公示系統)來進行。但是,我們是否可以認為企業沒有上傳年報就意味著年檢不合格從而停止賬戶的對外支付呢?
按照《條例》第十七條規定,企業未按照規定期限公示年度報告的由工商部門列入經營異常名錄向社會公示;滿3年未履行公示義條的列入嚴重違法企業名單并公示。但無論哪種情況,企業營業執照只要在有效期內都是有效的,銀行沒有理由認定其開戶證明文件不合規而拒絕為企業辦理業務。
所以,只查看企業是否上傳年報是不夠的,還應通過查看企業信息是否有變更等其它方式來完成年檢工作。
二、相關建議
(一)改變賬戶年檢方式
將要求企業主動上門年檢改變為銀行通過公示系統主動查詢企業狀態進行年檢。目前,在公示系統中可查詢到的企業信息有:工商公示信息、企業公示信息和其他部門公示信息三個大類。其中,工商公示信息包含注冊號、企業名稱、法定代表人、經營范圍、注冊資金等信息;企業公示信息是指企業上傳的年報信息。銀行可通過查詢該系統核查企業信息完成賬戶年檢工作。同時,對于未上傳年報的存款人,工商部門將其列入經營異常名錄,銀行可以據此自行規定限制其辦理某些業務。
(二)簡化賬戶年檢手續
在年檢中不再要求企業提供營業執照等證明文件,對于查詢到的企業信息和年報可以通過打印紙質憑證保存記錄,也可通過電子媒介進行保存。既保證年檢資料的留存又減少紙質材料復印和保存的工作量。
(三)加強對賬戶年檢工作的現場檢查
一方面加強對商業銀行的培訓,使之了解賬戶年檢的意義;另一方面加強現場檢查力度,既掌握賬戶年檢的具體情況,又起到監督管理的效果。
(四)完善久懸賬戶的撤銷機制
在《企業名稱登記管理規定》中規定,工商營業執照被吊銷滿3年后該名稱可重新被核發。因此建議久懸期滿3年,視同單位自愿銷戶,以緩解賬戶系統中久懸戶數量越來越大的壓力。另外,由于銀行主動銷戶時賬戶內資金無法退回給存款人,銀行主動撤銷和存款人主動撤銷在賬戶資金的轉出上不同,因此建議在賬戶系統中對銀行主動撤銷久懸戶后的賬戶狀態標識為“協議撤銷”,與普通的銷戶相區別,待賬戶資金退回給存款人時再將賬戶狀態改為普通的“撤銷”。
(五)賦予商業銀行注銷久懸賬戶的權限
建議在賬戶系統中對商業銀行開放重新啟用久懸賬戶的權限,便于商業銀行加注和注銷久懸,使商業銀行行內系統與人民銀行賬戶系統更好的匹配。
參考文獻
一、進一步明確機構職責
(一)調整樓區城鎮未就業軍隊退役人員就業援助領導小組(以下簡稱“區援助領導小組”)成員
區援助領導小組負責統籌全區城鎮未就業軍隊退役人員就業援助工作,對接市、區兩級政府開發的公益性崗位,對公益性崗位上崗對象進行最終認定。
(二)明確各成員單位工作職責。區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負責非公益性崗位的收集、信息、職業指導和崗位推薦,以及就業培訓、社會保險服務和補貼資金撥付。區民政局負責公益性崗位申報對象資料審核、資格審定和相關政策宣傳解釋。區局負責向區援助領導小組及成員單位提供相關信息反饋,負責對無政策支持訴求的直接回復。各鄉、街道辦事處負責轄區內援助對象的摸底調查、登記、審核、推薦及管理。區糾風辦負責對援助工作中的援助對象推薦、用工管理和資金使用等有關環節的監督,負責對違紀違法行為的查處。
二、進一步規范公益性崗位援助程序
政府開發的公益性崗位主要用于援助我區范圍內城鎮未就業軍隊退役人員就業援助對象中的參戰、涉核、傷殘、志愿兵、帶病回鄉五類人員(已辦理退休手續或達到退休年齡的不列入援助范圍)。援助工作的具體操作程序如下:
(一)崗位公示。區援助辦在人力資源服務大廳、鄉(街道辦事處)在勞動保障站服務平臺以張榜的方式進行崗位公示,公示內容包括:用工單位主體、崗位名稱、崗位數量、崗位待遇、工作地點、工作時間、崗位職責、管理制度、報名條件等。
(二)要求援助的對象到所屬鄉(街道辦事處)勞動保障站申請登記,填寫《政府開發公益性崗位援助對象申請表》。
(三)鄉(街道辦事處)對申請對象開展入戶調查,出具入戶調查報告。
(四)鄉(街道辦事處)按全區統一的《就業援助對象申報公益性崗位評分表》組織評議,確定推薦對象并進行公示,公示期為5天,公示期滿無異議后,鄉(街道辦事處)將確定的推薦對象資料報區民政局。推薦對象資料包括《身份證》、《戶口簿》(含所有家庭成員)、《退役證》、《政府開發公益性崗位援助對象申請表》、入戶調查報告、評分表、各評分項證明憑據原件,及入伍、退伍檔案復印件(檔案管理單位蓋章確認與原件一致)等。
(五)區民政局審核申報資料、復核評分表并進行分值認定,提出審核意見。
(六)區援助領導小組召開評議會,確定上崗對象。
評議會成員包括:區援助領導小組成員單位、鄉(街道辦事處)分管領導、用工單位、退役軍人代表(不含評議對象)。
評議程序:先由各鄉、街道辦事處分管領導通報推薦對象的基本情況,再由評議會成員進行現場評議,并以無記名投票的方式產生排名順序,最終確定上崗對象。
(七)區援助辦召集用工單位和上崗對象當面洽談,雙方根據雙向選擇、平等自愿的原則簽訂《就業援助協議書》,經崗前培訓合格后正式上崗。如有援助對象放棄等原因出現的崗位空缺,則由區援助領導小組按評議排名依次遞補推薦。
三、進一步加強監督管理
(一)加強對已援助上崗對象的管理
對已援助上崗對象的管理,堅持“誰用工、誰管理”的原則,由各援助用工單位對援助對象進行日常管理,嚴把考勤考核關,建立上崗對象考勤臺帳,嚴肅處理上崗對象的違紀行為。
(二)加強對援助用工單位的監管
區糾風辦對用工單位的用工情況、管理制度執行情況進行不定期檢查。各用工單位應及時辦理援助對象的社保手續,按時足額發放工資,保障援助對象的權益。各用工單位應切實加強內部管理,及時向區援助辦申報人員異動情況。對于空崗掛靠、虛報冒領等現象,一經查實,由區援助辦取消用工單位的援助資格,停撥用工單位的相關補貼,追回虛報冒領資金,并追究經辦人及用工單位負責人的相關法律責任。
區糾風辦聯合相關部門對用工單位的崗位補貼期限和社保補貼期限予以清查,根據政辦發〔〕12號關于“補貼期限最長不超過3年,其中距法定退休年齡不足5年的,可延長至退休”的規定,對補貼期滿的用工單位,按規定停撥其相關補貼。
教育收費公示制度實施辦法
第一條為規范教育收費行為,完善監督管理措施,拓寬社會監督渠道,促進教育事業的健康發展,根據原國家計委、財政部、教育部《關于印發〈教育收費公示制度〉的通知》及省物價局等三部門貫徹意見,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本辦法適用于青島市行政區域內國家舉辦的各級各類學校,包括各類中小學、中等職業學校和技工學校、高等院校,以及幼兒園(托兒所)和其他特殊教育學校的收費。民辦學校收費參照本辦法執行。
第三條凡按照國家規定的審批權限和程序制定的教育收費,包括義務教育階段學校的作業本費、課本費(農村義務教育階段學校以外)、有寄宿條件學校的住宿費和非義務教育階段學校的學雜費、住宿費等學校所有的收費,均應實行公示制度。公示的主要內容包括收費項目、收費標準、收費依據(批準機關及文號)、收費范圍、計費單位、投訴舉報電話以及《收費許可證》號等。對家庭經濟困難學生的收費減免政策應同時進行公示。
第四條教育收費公示實行事前審核。市教育局直屬學校及駐青高校報經市物價局、市財政局、市教育局審核;其他學校報經所在地物價、財政、教育部門審核。公示收費的內容,要嚴格執行規定的收費項目、標準及范圍等。禁止將越權制定的收費、超標準收費、自立項目收費等亂收費行為通過公示“合法化”。
第五條學校要將審核后的教育收費公示內容在校內通過公示欄、公示牌、公示墻等方式,向學生及家長公示。學校在招生簡章和入學須知中要注明有關收費項目和標準。在開學時或學期結束后,通過收費報告單等方式向學生家長報告本學期學校收費情況,讓學生家長了解學校的實際收費與規定的收費是否一致。
第六條在學校校內設立的公示欄、公示牌、公示墻等的制作材料、規格和樣式,應根據實際情況及動態管理、長期置放和清楚方便的要求進行規范。要盡可能在明顯處獨立置放,實用規范。遇有損壞或字跡不清的,學校要及時更換、維修或刷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