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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圖分類號:G206 文獻標識碼:A 文章編號:1672-8122(2013)06-0023-02
輿論,在我國古代又稱為“輿誦”,是指在特定的時間空間里,公眾對于特定的社會公共事務公開表達的基本一致的意見或態度[1]。網絡輿論有廣義和狹義之分。廣義上的網絡輿論,就是通過互聯網表達的社會輿論,幾乎包含了所有的社會輿論形式。而狹義的網絡輿論,則僅僅是指網民作為輿論主體,在網上表達的輿論。
何為“網絡輿論監督”?有學者提出,網絡輿論監督是指廣大公眾利用網絡空間發表言論、表達意見、實現監督[2]。另有學者認為,網絡輿論監督指社會公眾利用互聯網的輿論表達方式,對國家事務、社會現象和事件、個人行為發表自己的觀點、意見和看法[3]。還有學者指出,網絡輿論監督指的是以互聯網為平臺,通過網絡技術和各種網絡形式了解國家社會事務,廣泛、充分地交流和發表意見、建議,對掌握一定社會公共權力者行使權力的行為進行監督的過程[4]。
通過以上對概念的厘定我們可以看出,雖然對“網絡輿論監督”定義的表述不同,但是都含有幾個基本要素。即網絡輿論監督的主體是社會公眾,監督的對象是國家事務、社會現象、社會事件等公共事務,監督的途徑是通過互聯網絡,受眾從傳統的信息被動接受者變為主動的信息參與者,而眾多學者也一致認為,網絡輿論監督能夠帶動其形成強大的輿論壓力,對現實社會起到監督、檢查和評定的功效。這正構成美國學者拉斯韋爾提出的“五W模式”,即控制分析、內容分析、媒介分析、受眾分析、效果分析。下面,本文將從這五個方面具體展現網絡輿論監督相對于傳統的輿論監督模式帶來的新變化。
一、輿論監督主體的平民化
網絡作為新興的第四媒體,由于其較低的門檻限制以及較大的自由度,甫一出現便受到中國社會各階層的熱捧,據中國互聯網絡信息中心的《第29次中國互聯網絡發展狀況統計報告》顯示,截止2011年12月,中國網民規模已達到5.13億,全年新增網民5580萬,見圖1[5]:另據《人民日報》“社會觀察”版與人民網的聯合調查,在所有參與調查者中,有87.9%的網友非常關注網絡監督;93.3%的人在遇到社會不良現象時選擇網絡曝光。有50.6%的網友認為網絡監督非常必要,是對傳統輿論監督的有力補充[6]。
圖1 中國網民規模與普及率
以上調查結果說明,相對于傳統的輿論監督而言,網絡輿論監督的主體發生了巨大的變化,由少數的掌握司法、媒體等資源的精英階層轉變為人數眾多、社會階層更為廣泛和多元的普通百姓。開放的網絡使普通百姓真正擁有了自己的話語權,打破了精英階層對媒體話語權的壟斷。曾經沸沸揚揚的黑龍江方正縣為開拓團立碑的事件,正是因為經微博披露后網民形成的一邊倒的網絡輿論給當事方造成的巨大壓力,最終才被迫將其拆除。此外,近幾年不斷活躍在各個熱點事件中的“網友調查團”,也悉數由生活在社會各階層的普通人構成,這體現了輿論監督的主體出現的顯著變化。
二、輿論監督對象的針對性
如果說輿論監督主體的變化是質的改變的話,那么網絡輿論監督帶來的監督對象的變化更多的表現在形式上。這種形式的變化主要是指從之前的針對“有關部門”輿論監督的泛泛而談,轉變為由某個人或者某群體而引起、進而針對特定部門或制度的輿論監督。
2003年發生的孫志剛事件就是其中的鮮明代表。當時,原籍湖北黃岡的孫志剛被廣州市政府執法機關以三無人員的理由收押,拘禁期間被收容所員工毆打身亡,后雖經官方聲稱為收容所員工犯罪的個案,但是經廣大網友的持續關注和追問,引發了中國國內對收容遣送制度的大討論,中國政府之后頒發新法規將此制度廢除。
2011年6月20日,新浪微博名叫“郭美美Baby”的郭美玲在網上公然炫耀其奢華生活,自稱“住大別墅,開瑪莎拉蒂”,其認證身份是“中國紅十字會商業總經理”。這一舉動在網絡上引起軒然大波,有網友稱她是中國紅十字會副會長郭長江的女兒,由此引發很多網友對中國紅十字會的非議。雖然隨后中國紅十字會稱“郭美美”與紅十字會無關,但是已經引起了網友對中國紅十字會以及整個慈善行業運作模式的強烈質疑,最終迫使其撤銷商紅會。
與此類似的還有甬溫線事故、陜西省安監局楊達才“微笑表叔”事件等等,這些轟動一時的網絡事件都是由于某個人或某些人引發,在網上曝光后迅速發酵的,網友強烈的輿論監督指向其背后的相關政府部門,暴露出不為人知的內部問題,并迫使其改革,是輿論監督對象在網絡時生的新的變化。
三、輿論監督形式的多樣化
傳播途徑和方式是網絡輿論傳播相對于傳統的輿論傳播最大的變化,其輿論監督的途徑無疑都是借用了在中國迅猛發展、至今方興未艾的互聯網技術?;ヂ摼W技術在中國的發展可謂突飛猛進,一日千里。據中國互聯網信息中心的調查報告顯示,截至2011年12月底,我國IPv4地址數量為3.30億,擁有IPv6地址9398塊/32,域名總數為775萬個,中國網站數量為230萬,國網頁數量達到866億個。[7]
在此基礎上,有學者提出了“無眾傳播”的概念。無眾傳播是一種傳受雙方互動性強、以使用者自我為中心、淡化傳受者觀念的信息傳播方式。它與大眾傳播、分眾傳播的不同特點見表1[4]:
表1 三種不同概念的傳播對比
通過表1可以看出,互聯網的應用使得輿論監督的受眾發生了深刻的變化。無眾傳播從傳統“點對多”單線的傳受方式轉變為“點對點”、“多對點”的互動交叉的網格狀,其受眾處于中心地位而非之前單純的被動接受者。博客尤其是微博的興起是這一變化的最直觀的體現。以往在傳統的大眾傳播模式下,受眾只能是信息的被動接受者,輿論監督意見的反饋和表達既沒有形式的可行,又不被重視。而現在,受眾已經逐漸上升為整個信息傳播活動的核心地位,信息接受者不但擁有多種信息接收的選擇權,而且不再滿足于簡單的信息接收活動,而是嘗試使用媒體自己掌握的內容,因而成為輿論監督活動的“傳者”。
四、輿論監督效果的顯著性
網絡輿論監督具有傳統輿論監督方式不可比擬的優勢,其效果令傳統媒體監督難以望其項背。比如上文提到的孫志剛事件、郭美美事件等都起到了傳統輿論監督形式無法達到的社會效果。有學者認為,相較于傳統媒介的輿論監督,網絡輿論監督是社會主義民主建設的重要組成部分,它的發展程度與水平不僅代表著國家的民主化與法制化的程度與水平,也是人民實現民利的重要途徑。同時它實現了社會公眾作為監督主體的本位回歸,并在具體事件中發揮重要作用[8]。同時,不少學者也高度評價網絡輿論監督的作用,比如為民意的表達開辟了新的道路、更具有過程監督的意味、增強了網絡媒體與傳統媒體的互動等。
但是,網絡的運用對于輿論監督是雙刃劍。由于監督者身份的隱匿性、速度迅捷性等特點,其導致的負面影響也引起了眾多學者的深入探討。由于網絡輿論監督缺乏嚴格意義上的信息“把關人”,導致信息的與傳播上過于隨意,極大地影響了網絡輿論監督的效力。網絡輿論監督過程中帶有情緒色彩的言論較為突出,容易產生“網絡暴力”現象。網絡輿論監督還可能通過各種爭辯說理之外的行為如“人肉搜索”、曝光隱私等其他非正常的方式對監督對象進行報復或打壓,讓所謂的“被監督人”失去反擊之力[9],從而造成對當事人的人身權利的侵犯,這些都是我們今后在研究過程中不得不重視的問題。
綜上所述,相對于傳統的輿論監督形式,網絡輿論監督的主體發生了明顯的變化,由少數掌握話語權力的知識精英轉變為社會階層更為廣泛的網民,打破了傳統媒體在輿論監督過程中的話語壟斷。監督的客體在形式上更為靈活,由之前的泛泛而談轉變為針對性更強的社會制度或者機構。依托方興未艾的互聯網技術,網絡輿論監督深入到網民的日常生活,出現了“無眾傳播”的新趨勢。同時,網絡輿論監督具有傳統輿論監督方式不可比擬的優勢,監督效果令傳統媒體難以望其項背,當然也不能忽視在發展過程中出現的“網絡暴力”等問題。這些變化不斷促使網絡這一新媒體在新的社會輿論格局中占有愈加重要的地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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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網絡輿論監督倍受關注[N].人民日報,2009-02-03.
[7] 中國互聯網絡信息中心.2011中國互聯網發展狀況[R].2012.
[8] 雷建軍.視頻互動媒介[M].北京:清華大學出版社,2007.
一、新媒介下網絡時評的崛起
在互聯網興起帶來信息快速膨脹的背景下,憑借著“傳播的即時性、時空的穿透性、價值的多元性和內容的包容性”[1]等諸多優勢,網絡媒體開始踏入“時評”領域。網絡時評“廣泛的鏈接性、空前的傳播速度、同步性、通達全球的覆蓋面、不受中間環節干擾而直接展示信息原生態以及公眾的自發參與等,都是傳統媒體所望塵莫及的”[2],因此也可以這樣理解,網絡評論的興起和互聯網輿論監督作用的發揮,很大程度上促進了整個新聞時評的回歸與復興。
二、非理性網絡時評成因
非理性網絡時評是在網絡給平民階層帶來巨大傳播優勢和話語權的附屬品,這是民間話語權與網絡媒介畸形融合的產物[3]。當前我國正處于社會轉型期,受眾對輿論監督作用的發揮抱有很高期待,而網絡的匿名環境又為發表意見提供了心理上的安全保障。當缺乏排解渠道的不滿情緒遇到網絡這個開放大平臺,大量不負責任的言論隨之出現,這些言論背離了從公共利益出發的輿論特質,還會在互聯網環境中輕松進行批量復制,最終導致輿論監督的情緒化因素掩蓋了理性因素。另一方面,許多網站對點擊率和收益的過度追求,讓具有非理性化、情緒化傾向的時評在網絡上肆意蔓延。
三、規避非理性網絡時評,精準發揮輿論監督作用
作為有效進行思想文化信息集散、發揮社會輿論監督作用的重要手段,網絡時評在輿論監督領域發揮的作用越來越舉足輕重。正因如此,合理規避非理性網絡時評,凈化網絡空間,才能更好發揮輿論引導監督作用,乃至助推和諧社會的健康發展。
(一)互聯網媒體首先應自律
作為傳播網絡信息的“門戶”,互聯網媒體是非理性時評的傳播載體,因此也理所應當成為率先自律的典范。一方面互聯網不應單純為追求點擊率和廣告收益,而對非理性網絡時評進行過度編輯策劃,博得眼球;另一方面網絡媒體要主動承擔起規避網絡非理性時評的職責,制定媒體內部責任明確、獎懲明晰的相應規范標準,構建完善的網絡媒體自律體系。
(二)進一步提高網絡媒體傳播質量
網絡媒體不應是一個被動方,而應強化主體意識,能動地引導輿論?;ヂ摼W發聲,應抓住多元與客觀并重的基本原則,一方面要保留廣納百川、廣開言路的優勢,營造良好輿論環境;另一方面注重對信息的篩選和甄別,引領并駕馭來自各個渠道的信息,更多有價值的內容,贏得傳統媒體和網民的信任,形成更為規范化的網絡傳播渠道。另外網絡空間內不應以提供情緒排解渠道為理由,一味縱容不理性情緒,更應拿出網絡媒體應有的責任與態度,利用網絡優勢,用更為親和視角,關注解決問題和化解矛盾的過程與成效,以情感人、以理動人,對“非理性”問題進行巧妙真誠地“理性解決”,在擔負社會責任的具體行動中充分發揮網絡新媒體的價值主導作用。
(三)對非理性時評嚴防死守
網絡媒體對自身的嚴格約束仍無法避免網民在網絡這個公開平臺中進行“自由施展”,在這個公眾的意見市場中,必須要有一個客觀公正的角色,進行去偽存真地有效工作,一方面保護和維護網民正常的輿論監督空間,同時最大限度減少非理性時評帶來的負面影響,及時扼制不良勢頭,讓更為真實客觀的觀點占領精神高地。這個角色不僅可以在幕后進行監督工作,更可以在臺前發表權威意見,潛移默化中促進理性輿論監督氛圍的形成。
綜上所述,在當前網絡輿論越來越真實的代表了一定時期內社會主流價值觀的大背景下,只有加強行業自律、提高互聯網媒體業務水平,并合理對網絡非理性時評加以引導規范,網絡輿論監督才會向更加理性、客觀的方向發展,構建起更加健康、清新的網絡輿論監督體系。
注釋:
[1]周瑞金.十年網絡評論打造“新意見階層”[N].新華網,2009
[2]金光華.強化新聞時評 提升話語主導權[J].視聽縱橫,2009(3)
網絡的發展,縮短了人們之間的交流的距離,給人們提供了一個全新的溝通方式。更重要的是,隨著網絡的影響力日漸擴大,網絡迅速成為一個令人矚目的全新媒體。相對于報刊、電視、廣播,互聯網也被稱為第四媒體。網絡輿論是隨著網絡科技的發展而興盛的,它的影響力甚至不受時空的限制,作用突出表現在輿論監督、信息傳播、交流思想。美國《時代》周刊公布的2006年度風云人物是所有網民,也說明了網絡輿論在世界范圍內的力量。
輿論監督(包含網絡監督)從它誕生之日起,就代表著社會的正義、先進的力量與落后或者邪惡勢力進行斗爭。西方傳播學理論認為,輿論監督是進步社會的第四種權力,它與司法監督、政黨監督、行政監督相比,具有獨特的不可替代的功能優勢。不論這種觀點正確與否,至少輿論監督的重要性已經成為中國社會的普遍共識。在當前,輿論監督已成為反腐敗斗爭的有力武器,是民主與法制建設的一個重要步驟,也是依法治國和以德治國的一個不可缺少的重要內容。
網絡的力量在于自由表達。網絡沒有好壞,它只是工具,寶劍也要有劍鞘,以免傷及無辜。因而要利用好網絡這個工具,在重視網絡監督的同時,制度監管的同步跟進顯得非常重要。在這一點上,傳統媒體把關嚴謹的做法值得借鑒。
一方面,網絡媒體要明確自己的定位,明確服務大眾、引導大眾輿論的社會責任,在網絡媒體記者中樹立較強的職業責任感,網絡輿論監督中應設立嚴格的網絡輿論“把關人”。在網絡廣闊平臺上自由瀏覽信息和發表見解,若能明確地建立把關人制度,就能在不良信息擴散之前或傳播行為未造成嚴重后果前,予以及時約束。
此外,網絡媒體要打破淺層的消息,在傳播廣度不受限的基礎上力爭加強傳播的深度,利用網絡傳播媒介的特性進行深入挖掘,為公眾輿論監督提供真實可靠的事實基石。網絡媒體不能單純地為發新聞而發新聞,要注重跟進新聞發展,促使新聞事件的良性發展。總之,網絡媒體要善于認識到自身信息傳播中信息失真、控制性差等不足,結合傳統媒體穩重深入的傳播優勢,實現互補互惠,在大媒體時代聯手做好輿論監督。
另一方面,任何事情都有兩個方面,網絡監督引導好了發展順暢了,會變成一個反映民意的渠道;如果處理不好,有可能變成一種網絡暴力。因此,進一步規范和引導網絡監督健康發展,需要有關部門盡快研究制定相關政策。同時進一步完善、清理立法,形成系統、有序的調整網絡關系的法律體系。
值得注意的是,網絡監督為公民積極參與國家公共事務管理帶來便捷的新方式的同時,網絡媒介自身“泛媒體”的傳播特性、網絡輿論監督中法律地位的缺失以及管理體制不健全等,逐漸成為當今網絡輿論監督的難題。正因為網絡輿論具有巨大的影響力,也導致了網絡輿論具有巨大的“殺傷力”,甚至網絡輿論還能演變為網絡暴力。
網絡監督在現階段可以說是一把雙刃劍,如果引導和使用不好的話,網絡不規范的監督會造成對個人隱私的侵權行為。如今,侵犯隱私權、虛假信息、扭曲夸大等種種問題在網上泛濫,也使網絡監督備受詬病。
如何正確引導網絡監督,已成為社會關注的焦點。網絡媒體要善于認識到自身信息傳播中信息失真、控制性差等不足,結合傳統媒體穩重深入的傳播優勢,實現互補互惠,在大媒體時代聯手做好輿論監督。如何進一步規范和引導網絡監督健康發展,期待有關部門盡快研究制定相關政策。
政府應該設立專門部門,對網絡監督的相關線索進行專業的收集、分析,按真實性、可查性、影響性分級管理,并設立網絡發言人。同時,這些網絡發言人要及時在網上就調查情況對網友進行答復,保證渠道通暢。
【關鍵詞】傳統媒體;輿論監督;發展策略
截至2015年12月,中國網民規模達6.88億,手機網民規模達6.2億。以網絡為代表的新媒體主導了新傳播格局的構建和新傳播秩序的建立。一方面,隨著新媒體時代的到來,傳統媒體的輿論監督功能逐漸弱化,曾經扛起輿論監督大旗的“北焦點、南周末”早已失去壟斷地位。另一方面,十報告指出要加強黨內監督、民主監督、法律監督、輿論監督,讓人民監督權力,讓權力在陽光下運行。2016春年后的首場調研選擇了人民日報社、新華社和中央電視臺3家傳統媒體,并在黨的新聞輿論工作座談會上強調,新聞媒體要直面社會丑惡現象,激濁揚清、針砭時弊。以此為背景,研究傳統媒體在新媒體語境下如何扭轉頹勢、如何健康發展,對我國的新聞實踐有積極的指導意義。
傳統媒體在新媒體時代求發展,順應發展趨勢是前提,深耕優勢領域是關鍵,持續關注國情民情是方向。具體說來,就是要著力處理好與網絡輿論監督的關系,提高時政報道的可讀性,傳遞時代溫度。
一、加強與網絡輿論監督的互動
在輿論監督過程中,人們對于事實的疑問不斷出現,不斷需要得到確實的回答,人們對經過嚴格把關的信息存在剛性需求。但是單純依靠網絡并不能滿足人們的這種需求,第一,網絡新聞真假難辨,而新聞的真實性是輿論監督的基礎,建立在假新聞基礎上的輿論監督是毫無意義的。在單純網絡輿論監督中,每個問題都有很多答案,而每個答案的后面懸著的卻只能是問號,問題不斷產生,正確的解答卻很難得到呈現,這是因為,首先,由于網絡的海量信息,即便有知情者回答或澄清問題,也往往會在短時間內被淹沒;其次,由于負面信息受關注度更高,人們在轉發信息時,會不自覺地傾向更嚴重、更轟動的描述;再次,大量且迅速的轉載必然導致的可靠信息耗損。第二,網絡意見的非理性成分很大。媒體工作者的職業素養要求其在未經多方驗證之前對信息持懷疑態度,但普通網民并未經歷專業培訓,面對消息源不明的信息也無法保持高度警惕。因此,網民更愿意基于刻板印象得出結論,而不是將推理建立在大量真實可靠的信息上,民意表達粗糙、非理性。2003年哈爾濱寶馬車肇事案、2009年的鄧玉嬌案和小學生案中,網民都有對傳統觀念上的弱勢群體一方懷有先入為主的同情和信任,而對強勢一方則懷有偏見。其實,大量的偏見都是被社會普遍的“仇富”和“仇官”心理所支配,而產生仇視心理的原因之一,就是當時社會財富嚴重的兩極分化和公權力系統中的制度性腐敗,也是轉型社會難以避免的階段性矛盾。因此,傳統媒體輿論監督仍有可為的空間。
社會輿論監督從準備到最終實現,不是單向的過程,而是在傳統媒體輿論監督與網絡輿論監督的循環往復的互動中一點一滴推進的。近年來,熱點輿論事件中媒體和網民的表現顯示,當媒體提供事實是全面、真實、客觀,網民的意見就不會是激進、非理性的,而當網絡的意見能夠持續、有效的積累,最后往往能推動事件向好的方向發展,實現輿論監督的目的。因此,媒體要追求輿論監督的效果,就不僅要把自己的工作做好,同時還要關注網絡,加強與網絡輿論的互動,“關注網絡,其實就是關注這個時代”。
二、探索時政新聞報道思路與操作手法
由于時政新聞在采訪權方面的限制,相比新媒體,傳統媒體這這個領域具備絕對優勢。而時政新聞的市場潛力在當今中國可謂巨大。2007年南方都市報奧一網CEO任天陽參加中歐論壇的網絡組會議,經過與歐洲的8位同行交流,他發現“國內的時政帖子有幾千或上萬條跟帖,這在歐洲是非常少見的”。同樣的差異也存在于中美互聯網之間,美國的主導性網站是商業網站,新聞網站相對冷清,中國互聯網的門戶性、新聞性、表達性之所以明顯,是因為互聯網在某種程度上成為了一種政治表達替代品。事實上,但在過去的很長一段時間內,時政新聞的報道權確的確為機關報所掌控,而且在操作手法上有一套既定的模式,只談成績不談問題,報道的內容受到極大的限制。正是由于這種信息的不透明,公眾對公權力的輿論監督也十分有限。中歐、中美的差異正是中國時政信息的傳播存在嚴重缺口的反映,中國的老百姓希望對公權力的監督不僅限于機關報上呈現的那些內容,還要包括公權力決運行的一切過程,“包括評價和建議,有褒有貶,有支持有反對,這是社會民主化的體現”。有學者指出在“處于社會轉型時期的中國,公眾參與基本皆具有‘媒體驅動’的鮮明特點,公眾能否通過媒體對政治過程尤其是決策和施政進行監督,還取決于其自身素質。充分發揮大眾傳媒的紐帶和教育功能,讓越來越多的民眾具有公共意識和參政能力,是現代國家的成功經驗”。
澎湃新聞立志于成為“中國時政的第一品牌”,雖為新興媒體,實際上是上海報業集團借助東方早報這一傳統媒體班底打造的,它的成功與其所擁有的對重大時政新聞和央企重大項目的采訪權緊密相關。近年來,國內政治領域新聞熱點很多,都是民眾長久以來關注的問題,需要有大量的時政報道摒棄泛泛報道的老方法,用“解剖麻雀”的方法來把事件和人物做細做透,輔助普通民眾看懂紛繁復雜的政治現象,把時政新聞的藍海開發出來,是傳統媒體做好輿論監督報道有效路徑。
三、平衡新聞專業主義的追求和新聞職業道德的堅守
當前中國正處在一個經濟結構、政治結構都急劇轉型時期,大量社會矛盾不斷積累,社會面臨諸多風險。在這樣的社會環境中,受西方新聞專業主義影響至深的一些傳統媒體新聞工作者,要求新聞采寫中杜絕情感流露,做到“完全”中立客觀,顯然是不切實際的。西方新聞專業主義并非糟粕,但應當避免教條主義,避免照搬照抄,因為我們有著不同的國情。以為例,在英美等國,游行、抗議等已經被納入制度化框架,民眾和媒體對這些社會沖突的表現形式已經習以為常,一些記者和編輯也聲稱“已厭倦社會運動”,因此,即使“西方新聞專業主義那套避免政治立場、推崇無背景、無解釋的操作方法會導致主流媒體忽略事件的全景過程及社會意義”,也不會對社會和群眾利益構成嚴重損害。而在國內,以2011年發生在廣東省汕尾市的“烏坎事件”為例,如果沒有媒體持續關注,很難說烏坎村民與當地政府之間的沖突能得到妥善解決,也很難說烏坎事件能以實現村民直接選舉告終。
我們說中國的新聞職業道德與西方的新聞專業主義存在某種程度上的對立,人們往往把這種對立歸因于中國的文人道德,歸因于社會習慣。但事實上并非如此。以梁啟超和李普曼這兩位中美新聞傳播領域各具代表性的、里程碑式的人物為例,梁啟超以報刊服務于“新民”、救國的政治目標,是一個熱情執著的“殉道者”,李普曼致力于以新聞為公眾預卜吉兇,是“一個冷靜的觀察者”。并不是傳統積習導致了李普曼和梁啟超的不同,而是政治文化環境。中國社會發展至今,取得了不小的進步,已與梁啟超所處時期有了很大的不同,但也仍然存在眾多制度性的難題,那么今天的新聞人,又怎么能夠超前進入西方新聞專業的范疇呢?“新聞專業主義是為獨立,可不等于取消立場,世上不存在無動于衷的新聞專業主義”,中國更不需要冷漠的新聞專業主義。尤其是傳統媒體做輿論監督報道,在堅守新聞專業主義的同時,更要考慮新聞的職業道德,以職業道德作為專業主義的保障,做有溫度的新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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但由于司法案件自身的復雜性和專業性,案件事實無法在短期內得到查明和獲得司法認可的判斷,網民在對案件進行分析評價的時候大多都只盲從于網絡媒介的議程設置,而并不會對案件進行調查、核實和論證。這樣形成的網絡輿論同時也在影響著司法的獨立與公正。
隨著網絡輿論的進一步發展和深化,網絡輿論在對司法進行監督的過程中所暴露出來的一些問題是無法忽視的,如何協調網絡輿論與司法的關系成為亟待解決的問題。
一、網絡輿論監督司法的現狀
近年來,輿論監督熱點案件層出不窮,筆者從中挑選出具有代表性的幾個案件通過傳統媒體、網絡媒體對案件的相關報道,網民對案件的評論以及案件最終的處理結果來考察輿論尤其是網絡輿論對司法監督的現狀。
邱興華案
來自傳統媒體的報道如下
1、《華商報》《漢陰縣平梁鎮發生特大兇案,惡男1天連殺10人》
2、《南方周末》《試看邱興華案的天下之"大韙"》
網絡媒體報道如下:
1、人民網:《殺人狂邱興華心理解剖:愛孩子動物卻對他人殘忍》
2、網友評論:狗東西,不得好死;真不是人養的,也該讓他死無全尸;趕快槍斃這!這樣的殺人惡魔,該殺!
案件的最終結果:
1、一審判決:一審判處邱興華死刑,(2006.10.19)
二審判決:判處被告人邱興華死刑,(2006.12.28)
2、從快結案,從二審宣判到對邱興華執行死刑不到一個小時,陜西省高級法院"合并"完成了全部終審宣判-死刑復核-予以核準-命令執行-執行終了整套的司法程序。
許霆案
來自傳統媒體的報道如下
1、南方都市報《我們都有可能是下一個許霆》(2007.12.28)
2、南方周末《許霆案的法律標本意義》(2008.1.17)
3、南方周末《告別算數司法,請從許霆案始》(2008.2.21)
網絡媒體報道如下:
1、網易論壇:《再談許霆案:取自己帳戶的錢合法,不該量刑》
2、天涯社區:《從無期到無罪,許霆或將經歷中國司法的驚險蹦極》
3、網友評論:"作為公民我們不能貪便宜!但是這個代價對人民群眾來說是否太重了呢?";"從ATM機中多取17.5萬就判無期,實在''太夸張''";"ATM是金融機構,ATM吞我的錢是不是算搶劫呀?"
案件的最終結果:
一審判決:判處許霆無期徒刑,,沒收個人全部財產。
二審判決:許霆犯盜竊罪,判處有期徒刑5年
通過對以上兩個具有代表性案件的橫向及縱向的對比,網絡輿論監督司法的現狀可窺一斑:
(一)網絡輿論對司法的監督有極大的積極意義。一方面,網絡輿論擴大了司法公開的范圍,對于普及法制觀念和抑制司法腐敗有著現實意義。另一方面,通過網絡輿論民眾的觀點和態度得以展示,司法和民眾的互動增強,有利于司法得到民眾的認可。
(二)網絡輿論對司法監督存在越界的問題。"邱興華案"的從速判決,"許霆案"的跳水判決,都在不同程度上暴露出了網路輿論對司法程序的侵犯,在這些案件中,司法或多或少都對輿論有所妥協,這樣的越界和妥協會影響到司法公正的最終實現。
綜上所述,網絡輿論雖然是對司法的社會監督的重要組成部分,其對司法的監督也具有一定的積極意義,但由于網絡信息的非理性和盲目性傳播,網絡輿論在對司法的監督中"反客為主"逐漸成為一種趨勢,司法在所謂"民意"的圍攻下,被迫做出某種程度的妥協。
二、網絡輿論影響司法的原因分析
(一)網絡輿論自身的缺陷
網絡是個匿名社會,信息主體的隱秘性和信息傳播的自由迅速,使得網民在評價事件時沒有太多顧忌也不會審慎審查所傳播信息的真實性。網絡上充斥著不同的聲音,所謂的網絡民意很大程度上是受到某一種或幾種主觀意見引導的,傾向性意見的形成未必是建立在客觀事實的基礎之上,也未必有理性思考的保證。以這樣的"民意"去衡量司法活動的公正與否本身就是值得商榷的。
(二)網絡媒體與司法活動的價值追求不同
正義是司法和媒體共同的終極價值追求,而司法要求的正義是通過法定程序和專業操作來進行的,網絡媒體所要求的正義往往表現出滿足大眾群體性要求的特征,這種群體性要求帶有濃重的道德色彩。在中國這個有著注重人情的道德傳統和注重實體公正的司法傳統的國度,大眾對司法案件的處理會有天然的道德預期,司法活動常被推至輿論監督的風口浪尖,一旦司法活動給出的結果不符合此種道德預期,那么爭議與沖突就不可避免。
(三)網絡輿論與司法活動的運作規律不同
輿論對個案的關注和討論往往是自發的,主動的,而司法介入個案則經常是被動的。司法活動有著嚴格的程序性和專業性,顯現出司法的保守和審慎。而網絡輿論則不同,網民在對個案的關注上往往不考慮司法活動的專業性,對案件的評論往往是在司法機關的判決結果之前迅速形成,帶著非理性的泡沫。司法的適度謹慎封閉與網絡輿論的非理性迅速傳播構成了一定程度的矛盾。
三、網絡輿論與司法的良性互動途徑探索
網絡輿論因其載體和主體的特性,在對熱點案件的參與過程中其對司法機關施加的無形壓力,使被動的司法變得更加被動。加強對網絡輿論的法律調控,重塑司法的正面形象,加大司法公開力度是發揮網絡輿論對司法的積極合理監督作用、推動網絡輿論與司法的良性互動的有效舉措。
(一)加強對網絡輿論的法律調控
目前網絡輿論對司法的監督的越界,究其原因,一是有關網絡輿論規制方面專門法律的缺失,二是對網絡媒體和網民監管的不足。隨著網絡媒體的飛速發展,加強對網絡輿論的法律調控--制定有關網絡媒介的法律規范,對網民的權利義務予以基本規定,使網絡輿論在法律的合理規制下走上相對理性有序的道路勢在必行。
(二)嚴懲司法腐敗,喚回民眾信任
司法腐敗使公眾對司法及司法機關形成不公正的刻板印象,造成公眾對司法的不信任,越來越多的熱點敏感案件經過網絡媒體的報道和傳播,使司法及司法機關在公眾心中的負面印象更加深入。在這樣的氛圍中,司法活動的每一個階段都難逃公眾的揣測和懷疑,網絡輿論監督越界成為常事。司法機關要扭轉這一不利局面,就必須堅定不移的做好反腐工作,重塑司法的正面形象,喚回公眾對司法的信任。
(三)加大司法公開力度,暢通輿論表達機制
司法系統開展的"陽光司法"等一系列活動,無一不是旨在以公開促公正,以公正促公信,但司法與輿論產生沖突之時,往往看到的是司法迫于輿論的壓力做出妥協,而并不是輿論被司法引導走向理性,可見司法機關在加大司法公開力度的同時,還需要重視對輿論進行正確的引導。
司法機關遵循司法公開的原則,積極主動接受輿論監督并建立理性的回應機制和暢通的輿論表達機制才是治愈"公眾參與的網絡依賴癥"的良方。司法機關應當積極地建立與媒體對話、交流的平臺,比如進一步完善司法機關新聞發言人制度,在審理大眾關注度較高的案件時,可以在法律允許的范圍內及時將案件信息向社會大眾予以公布,這樣在保障大眾知情權的同時也可以避免媒體采用未經認證的信息進行不客觀不真實的報道對公眾輿論造成誤導。
參考文獻:
①賀衛方:《中國公眾參與的網絡依賴癥》,中國選舉與治理網,省略/newsinfo.asp?newsid=112129。
②成劍英:《網絡輿論監督:特點、難點與對策》,載《求實》2010年第4期。
③王軍、李王穎《互聯網信息時代的輿論監督與司法--以"杭州飆車肇事案"為例》,載《現代傳播》2009年第4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