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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農村常用法律法規簡介
一、農村土地法律制度
(一)農村土地承包
1、農村土地承包法關于承包方式的規定
2、農村土地承包期限
3、土地承包的原則
4、農村土地承包的合法程序
5、結合相關案例談談土地承包合同問題
(二)關于農村土地承包經營權流轉的問題
1、如何辦理農村土地流轉
2、轉讓與轉包、出租的區別
3、對未進行家庭承包的集體土地、水面等應如何流轉
4、土地流轉糾紛解決
(三)關于農村土地征用的相關問題
1、什么叫土地征用
2、土地征用特征
3、國家集體土地征用應遵循的原則包括
4、我國征用集體土地的補償范圍和標準
二、農村婚姻法律制度
1、《婚姻法》規定應當禁止的行為
2、結婚的法定條件
3、 婚姻法的“四個禁止”
4、我國《婚姻法》的基本原則
5、在哪種情況下婚姻是無效的
6、《婚姻法》對家庭暴力或虐待行為的受害人的救助
7、農村婦女離婚或喪偶后留在男方村中居住是否享有責任田、口糧田和宅基地
8、結合事例談談農村彩禮的問題
三、人民調解法律制度
1、人民調解的性質
2、對人民調解員的選任
3、如何健全人民調解銜接機制,增強人民調解基礎性作用
4、人民調解協議的效力和司法確認制度
5、如何強化指導保障,推動人民調解工作順利健康發展
四、貴州省新型農村社會養老保險政策
1、新農保的基本原則
2、目前新農保每年繳費
3、政府對新農保的補貼
4、個人賬戶
5、養老金待遇
第二章 貫徹執行農村法律法規 樹立依法治村的理念
一、依法治村的重要性
二、依法治村的含義和內容
【關鍵詞】 合作醫療;安全因素;對策研究
doi:10.3969/j.issn.1004-7484(x).2012.08.695 文章編號:1004-7484(2012)-08-2978-02
保障合作醫療基金安全,是新型農村合作醫療制度執行中的核心內容,也是事關制度持續、有效實施的關鍵性問題。本文旨在通過對臥龍區新型農村合作醫療制度基金支出的運行和管理,對影響新農合基金安全的幾個方面進行分析,以有針對性地采取相應措施,確保新農合基金安全,推動新農合制度健康持續發展。
1 臥龍區新型農村合作醫療運行模式
新型農村合作醫療基金每年進行一次基金籌措,來源為參合農民交納一部分,中央、省、市、區四級財政按一定比例對每位參合人員撥付相應配套資金。臥龍區籌措資金分為個人家庭賬戶基金和大病統籌基金(含住院補助、鄉鎮門診統籌,下同)兩項,依此而設計的補償模式為“個人家庭賬戶+大病統籌+鄉鎮門診統籌”。
個人家庭賬戶基金額度為參合人員個人繳費金額,用于參合農民在區內各級定點醫療機構門診就診費用的直接補助,用完為止。因此,籌資金額和支出金額是固定的、可控的,故在此暫不作討論。
大病統籌基金額度為上級配套金額,用于住院病人大額醫療補助和鄉鎮門診統籌補助,只要參合農民符合規定,發生的醫療費用就需補償。因此,其籌資金額固定,支出金額卻不可控,故重點對該基金作以分析和研究。
2 影響大病統籌基金因素探究
2.1 補償方案因素 補償方案對于基金安全,是最直接、也是最關鍵的影響因素。由于新型農村合作醫療的主要目的是通過補償農民醫療開支,以減輕農民的疾病經濟負擔,因此,農民對新型農村合作醫療的認知在很大程度上體現為對補償范圍的認知[1]。如果補償比例制定過低,大病統籌基金將沉淀過多,參合農民得到實惠就少,新農合的保障作用就受影響;如果補償比例制定過高,那么大病統籌基金就會面臨超支的風險,不利于新農合制度的長久實施。因此,在制定新農合補償比例時,要根據基金籌措情況、地區實際醫療消費水平、上年度基金支出情況、農民群眾就醫習慣以及醫療消費潛力釋放等多方面因素,科學合理地測算制定。既要保持方案實施的連續性(如表二列示的2008年-2011年補償比例表),也要滿足農民群眾知曉基金籌措量增長后,期望保障水平進一步提高的心態(如下面兩表中2010年-2011年),更要保證新農合基金的安全。
依上面兩表看,有兩種情況應引起注意:一是以2008年基金支出尚有節余、且大病統籌基金略有增加的基礎上而制定同樣補償方案的2009年,為什么出現了超支現象;二是在2010年-2011年新農合大病統籌基金分別增加了1/2、2/3的情況下,為什么補償比例只增加了5-10個百分點,沒有增加更多,這就不得不提到以下將要闡述的影響基金支出的另外幾個重要因素。
2.2 住院率因素 隨著農民群眾經濟水平的日益增長和醫療保健意識的逐步增強,其醫療消費潛力也在進一步得到釋放,其主要表現就是住院率的增長(即住院人數增多)。依臥龍區2008年-2011年新農合住院情況看,每年的增長率為1%左右。當然,住院率不可能一直增長下去,在醫療消費達到一個平衡后,必會維持在一個較為穩定的狀態,但這個比率何時處于穩定,目前尚無法預料。
從表三可以看出,在不考慮其它因素的情況下,以年增長1%住院率和其相對應的人均補助金額測算,逐年遞增支出848萬元、729萬元、1366萬元,大幅增加了大病統籌基金的支出。
2.3 醫療費用因素 談到醫療費用因素時,我們先看一下臥龍區2008年-2011年新農合住院醫療費用統計分析表,詳細結果,見表四。
從表四可以看出,人均醫療費用正在以每年10%以上的速度快速增長,以其每年相對應的人均補助金額測算,大病統籌基金逐年遞增支出343萬元、628萬元、1276萬元。且從表中分析,雖然人均補助金額逐年上升(2008年到2011年增加了941元),個人承擔的醫療費用比例逐年下降(2008年到2011年降低了14.11%),但因為醫療費用的快速增長,參合農民從新農合獲得的醫療費用補償收益被上漲的醫療費用所“抵消”,甚至人均醫療費用支出還處于上升狀態。
因此,如果醫療費用增長過快,不僅造成基金支出的增加,還給參合農民造成新農合制度不但沒有減輕他們的醫療負擔,反而是加重了其醫療負擔的負面觀念,一定程度上影響了農民群眾參加新農合的信心,制約了新農合制度健康長久實施。
2.4 病人流向因素 合理的病人和基金支出流向應該是金字塔結構,即醫療機構級別由低到高,其病人和基金支出流量呈遞減趨勢。由于臥龍區所處南陽市政治、經濟、文化中心的特殊地理環境,市級醫院眾多,交通便利,普遍經濟水平較高,病人流向和基金支出流向呈葫蘆狀。
依表五分析,鄉級、區級、市級、區外醫療機構的人均補助比例分別為67%、53%、38.7%、29.6%,區外、市級、區級醫療機構的人均醫療費用分別是鄉級的7.4倍、3倍、2.7倍,人均補助金額分別是鄉級的3.3倍、1.7倍、2.1倍。這就說明,醫療機構級別從低到高,次均醫療費用越來越高,補助比例越來越少,自身所承擔的醫療負擔越來越大。如果病人不能夠從自身病情狀況出發,不能夠理性的選擇就醫機構,小病大治、盲目就醫,一方面加重了自身的醫療負擔,另一方面也加大了醫療基金的支出,造成不安全因素。
2.5 門診統籌因素 見表六。
按照臥龍區新農合的實施方案,門診統籌基金從大病統籌基金中支出,因此,門診統籌補助基金的多少,也影響著大病統籌總體基金的安全。雖然從表六中顯現出來的門診統籌基金支出金額只占大病統籌基金支出的很少一部分,但可以看出,門診統籌基金的支出金額和所占比例正在逐步增加,而且隨著醫改的深入實施,實行門診統籌的范圍擴大到了村衛生室,這將進一步增加新農合大病統籌基金的支出,成為影響新農合基金安全的一個重要環節。
2.6 人為因素 人為因素也是影響新農合基金安全的重要因素之一。在新農合實施過程中,由于參合農民意識不高、新農合制度不健全、立法滯后等原因,以及受醫療機構現行運營體制影響,一些未參合的農民為了得到新農合補助、參合農民為了使不報銷的醫療費用能夠報銷、醫療機構為了增加收益、醫務人員為了提高收入,出現了住院借證、門診病號轉為住院病號、串換藥品、更改疾病名稱、開大處方、大檢查、分解收費、不合理提高醫療費用等種種違規違紀現象,也威脅到了新農合基金的安全。
3 對策與建議
3.1 合理制定補償方案 要經常性地就新農合基金運行狀況進行分析評價,對既定補助方案的年度基金支出狀況、住院率、醫療費用、病人和基金流向等予以實時動態的統計分析,及時對補償方案及比例進行科學調整。同時應根據上年度總體運行情況及下年度籌資額度,科學測算補償比例,并適當拉大省、市、區、鄉四級醫療機構補償比例差別,完善制訂總體方案,既要防止基金過多沉淀,也要防止基金透支。
3.2 加強參合農民宣傳教育力度 一方面要加大新農合宣傳力度,提高農民群眾互助共濟意識,引導農民積極參加新農合,實現新農合的“能保盡保”,從而增加新農合基金籌資總量,提高新農合抵御基金風險的能力。另一方面要加強參合農民就醫觀念的宣傳教育,樹立農民群眾正確的就醫觀念,合理選擇醫療機構,避免出現小病大治、盲目就醫,增加不必要的醫療負擔。同時,強化農民群眾的法律法規意識,遵守新農合的各項規章制度,以防出現違規違紀現象。
3.3 加強基層醫療機構建設 參合群眾合理化就醫的關鍵,在于基層醫療機構能夠滿足患者的就醫需求。因此,政府要加大對基層醫療機構的財政投入,加強基礎設施建設,配備相應醫療設備;采取有效措施,吸引優秀醫務工作到基層醫療機構工作或從上級醫院定期選派醫療專家到基層醫療機構開展幫帶教;加大基層醫務人員培訓力度,提高其醫療技術水平,從而改善鄉鎮衛生院的供給狀況,將常見病、多發病消化在基層醫療機構,優化醫療衛生資源的配置[2],進而減輕上級醫院就醫壓力,減少參合病人醫療費用支出。
3.4 加大新農合基金支出監管力度 保障新農合基金支出安全,既取決于參合農民的覺悟,也有賴于醫療機構自覺規范地提供服務,更需要新農合管理辦公機構多渠道、全方位地加強監控管理。各級新農合管理辦公室要通過核查病人身份、核實住院情況、抽評醫療行為、審核資金撥付等行之有效的方法,加強新農合基金支出各個環節的監管,確保每一例基金支出都做到準確無誤。同時,要完善制度,強化措施,針對參合農民、醫療機構、經辦機構等各類人員進行有效的教育管理,嚴格處罰違規違紀、責任追究,從根本上減少其中的人為因素,確保基金安全。
3.5 加快新農合立法進程 當前,新農合制度在全國范圍內已全面開展,這項惠民工程正處于鞏固完善時期,但其法律法規一直處于滯后狀態。雖然江蘇省于2011年6月1日起制定出臺了《江蘇省新型農村合作醫療條例》,青島、新疆等地也相繼出臺了地方性法律法規,但包括河南省在內的大多數省市并未建立相關的法律法規,國家層面的《新農合管理條例》也尚未出臺,新農合目前處于無法可依狀態。建議國家和地方立法機關在總結經驗的基礎上,盡快建立健全法制機制,鞏牢新農合制度平穩運行的法律基礎。在有法可依的基礎上,嚴格執行法律法規,保證監管的有效性和徹底性,發揮法制的約束性,規范定點醫療機構行為,切實維護參合農民的利益[3]。
3.6 合理設置門診統籌基金 建議將門診統籌基金從大病統籌基金中劃撥出來,每人每年定額定量,以鄉為單位統籌使用,用完后不再撥付,用不完定期在某一時間統一歸到大病統籌基金中去,這樣,一方面使其成為像個人家庭賬戶基金一樣成為固定的、可控的基金,另一方面可間接的與用于大病統籌,防止因住院率、醫療費用、病人流向等不可控因素或突發性事件給新農合基金安全造成的風險。
參考文獻
[1] 顏媛媛,張林秀,羅斯高,等.新型農村合作醫療的實施效果分析-以浙江省寧波市為例[J].中國農村經濟,2006,(5):64-71.
1商業保險公司參與新農保建設的背景
商業保險公司在保險業務方面有著專業的人員、技術以及相關經驗,由其來經辦新農保有著現實的必要性與可行性。我國宜興市首開先河,以“服務外包”的形式和中國人壽合作推行新農保的宜興模式,顯示出了其獨特的優勢。
2商業保險公司參與新農保建設的宜興模式介紹
2.1商業保險公司的角色商業保險公司在宜興模式中是方的角色,由政府作為委托方支付手續費向其購買新農保服務,從而由政府過渡到商業保險公司向農民提供新農保服務。在分工上,“征、監、管”相分離。中國人壽宜興支公司根據市政府委托設立宜興市農民基本養老保險業務管理中心,承擔全市新農保參保手續辦理、個人賬戶管理、養老待遇結算和發放等經辦服務;市社保部門負責統籌規劃、政策制定和監督檢查;市財政部門負責基金管理,對基金實行獨立建賬、專戶儲存、專款專用、封閉運行;各鎮人民政府負責本轄區新農保宣傳工作和新農保基金征繳工作,各村積極協助。
2.2商業保險公司的經辦方式中國人壽宜興支公司啟動了服務公共事業程序,成立了農民基本養老保險業務管理中心,在全市設立1個結算中心、20個鎮(園、街道)業務服務網點,構建起覆蓋全市的經辦網絡;同時抽調組建一支由25名員工和優秀營銷員組成的信息管理員隊伍,派駐各業務服務網點實行掛牌上崗。此外,宜興支公司還自主研發出“宜興農民基本養老保險業務管理系統”,實現了全市聯網、實時互通,提高了工作效率,確保賬戶信息的安全性和規范性。同時,建立了一整套業務操作和單證管理制度,經辦人員嚴格遵照操作流程和管理制度開展參保手續辦理、個人賬戶管理、養老保險待遇結算和發放等日常管理工作。
2.3商業保險公司的經辦效果在新農保覆蓋上,參保率、領取率均居處全國前列首位,基本養老金水平穩定上升,而且業務開辦近5年來,當地農民對新農保業務的有效投訴為0。在新農保的政府開支上,如果按傳統的做法由社保機構統包統攬,需要增設200余人的管理隊伍,加上設施設備、教育培訓、運營開支等直接和間接開支,至少需要1000萬元的投入,而選擇服務外包,則只需要100萬元的成本。
3商業保險公司參與新農保建設的SWOT分析
3.1優勢
3.1.1商業保險公司專業運作,提高新農保管理水平商業保險公司有著規范化的業務管理、信息化的數據管理和專業化的風險防控體系,其辦理保險業務的專業性是毋庸置疑的。“新農保”是一個系統工程,基礎數據的搜集分析、賬戶管理、養老金給付等過程都需要專業的保險知識和精算技術,這些專業技術資源是政府機構所不具備的。而且,商業保險公司有完善的培訓機制和高素質的服務團隊,通過在當地組建服務隊,對隊員進行專業化培訓,可以在短時間內使他們掌握新農保經辦業務的各項專業技能。
3.1.2保險公司資源優勢,降低新農保經辦成本如果由政府來提供服務,社保機構就要招聘大量人員,政府需要支付人員培訓的費用,巨額的人力成本和經費,還有大量的時間成本。而商業保險公司作為專業機構,擁有眾多營銷網點、管理體系成熟、經辦經驗豐富。如果能夠充分利用商業保險公司的這些優勢,可以在很大程度上降低行政成本,同時縮短建立完善的新農保體系所需要的時間。另外,商業保險公司參與的模式有助于改善政府部門粗放分散的管理模式,削減預算,減少財政支出。
3.2劣勢
3.2.1農村經濟基礎薄弱,商業保險公司成本高我國農村地區人口分散、交通不便,而且經濟基礎薄弱、農民收入水平較低。大部分保險公司在縣域及以下市場沒有網點,如果經辦新農保需要在鄉鎮縣市場重新鋪設機構、發展隊伍,開發新的業務系統,前期投入較大,實現利潤的周期較長。而商業保險公司是以經濟利潤為導向的,在城市市場依然有利可圖,在對農村市場缺乏了解的情況下,除中國人壽等少數在農村具有網點優勢和先發優勢的公司之外,大部分保險公司對農村市場持觀望態度。
3.2.2農民保險意識缺乏,商業保險公司形象差長期以來,受傳統經濟體制、思想觀念、生活方式等多方面的影響,我國農村居民風險意識和保障意識比較淡薄,相當一部分農民“談保險色變”,不熟悉保險的功能作用,更不善于運用保險來轉移和分散生活中的風險,加大保險公司經辦新農保的難度。另一方面,商業保險公司在我國發展時間短,基層營銷人員素質不高,很多時候為了賺取利潤造成了錯誤的營銷,導致了一系列的負面報道,這也使得農民對于保險公司來經辦新農保產生不信任。
3.3機遇
3.3.1《政府工作報告(2012年)》表明了政府支持《政府工作報告(2012年)》在第六點“切實保障和改善民生”中明確提出要在今年年底前實現新型農村社會養老保險和城鎮居民社會養老保險制度全覆蓋。多渠道增加社會保障基金,加強社會保險基金、社會保障基金投資監管,實現保值增值。加強社保服務能力建設,有條件的地方可對各類社保經辦機構進行整合歸并,有些服務可委托銀行、商業保險機構代辦。這一點不僅表明了政府對于加快構建社會保障體系的決心,更是對商業保險機構代辦社保的認可和支持。
3.3.2商業保險公司參與新農保建設打開了農村市場雖然中國農村城市化進程在加速,但仍有一半的人口生活在農村。隨著“三農”問題的逐步解決,政府對農村政策的扶持和傾斜,中國農村經濟狀況將有一個質的好轉。保險公司為新農保提供第三方服務是一個增強農民保險意識、改善企業形象、打開農村市場的好機會。商業保險公司可以借此機會開展補充養老保險、附加保險和涉農財產保險等業務,形成新農保與其他涉農保險多元保障相統籌的模式,增強農民的抗風險能力,進一步提高農村社會整體保障水平。
3.4挑戰
3.4.1商業保險公司參與新農保建設缺乏政策支持不僅商業保險公司對農村養老保險市場的開發力度不足,我國相關政策對于促進農村商業保險發展的支持力度也不夠。政府政策包括政府的財政、稅收政策對農村商業養老保險業務發展機構及相關從業人員的傾斜,還包括政府對當地農村養老保險工作的推動作用。保險公司經辦新農保業務在全國目前只有幾例,尚未得到主管部門的認可和支持。不完善的相關政策產生的不確定性使得商業保險公司對參與新農保的建設望而止步。
3.4.2商業保險公司參與新農保建設缺乏法規指引我國保險方面的法律法規主要是對商業保險公司從事商業保險行為的規范,很少涉及對保險公司作為第三方代辦社會保險的指引,雖然之前有過新農合江陰模式,重慶失地農險模式,保險公司是否參與以及如何參與社會保障體系建設,仍舊沒有清楚的法律定位。地方政府對保險公司在農村社會保障體系建設中的作用認識不深,導致保險公司與政府合作關系較為松散,不能建立起長效運行機制,影響到商業保險公司參與社會保障體系建設的穩定性。
4建議
4.1政府層面
4.1.1出臺優惠政策,減輕保險公司負擔考慮到商業保險公司經辦新農保的巨大成本,政府應該出臺優惠政策,以提高其參與農村社會保障體系建設的積極性。一方面,政府可以對保險公司經辦新農保業務的所得稅實行單獨核算,在稅率上給予適當優惠,對相關重難點地區的新農保進行財政補助,以鼓勵更多保險公司積極參與到新農保制度建設中來。另一方面,由于商業保險公司在經營過程中要受到保監會,工商部門等政府部門的監督管理,為減輕其負擔,政府政策應該對其代辦的新農保業務有所幫助。
4.1.2健全法律法規,明確各主體關系政府應該出臺相關法律法規來明確政府、保險公司和農民三者之間的法律關系,明確保險公司參與新農保制度建設的法律地位和市場地位,建立監管機構和政府有關職能部門的溝通協調機制,并聯合制訂保險公司參與新農保制度建設的管理措施,降低保險公司的政策性風險,為制度的發展創造良好的外部環境。首先,建立第三方(指代商業保險公司)服務的評價體系,以及第三方服務機構的管理辦法。其次,界定清楚政府與企業的職責邊界。最后,商業保險公司應與政府各部門加強溝通,建立有效的反饋機制,促進發展,同時防范政企合作的風險。
4.1.3加強政策宣傳,提高農民保險意識針對農民保險意識比較薄弱,政府應深入廣泛地開展好宣傳工作,幫助農民樹立風險保障意識,使農民真正認識新農保、積極主動地參加新農保。由于理論知識晦澀難懂,不易被農民理解和接受,可以運用典型案例宣傳,采取農戶喜聞樂見的宣傳方式,如電視、廣播、村委會的公告欄等進行宣傳,使農戶對新農保產生感性認識。
4.2商業保險公司層面
4.2.1發揮自身專業優勢,完善新農保制度商業保險公司可結合新農保工作實際,借鑒國內外先進經驗,制定出較為完善的新農保服務方案和操作實務,建立新農保業務管理辦法與流程,建立健全內部控制、基金稽核等各項規章制度,定期披露新農保基金籌集和支付信息,建立健全有關各方定期、不定期溝通與反饋機制,配合政府相關部門實施監督,不斷優化工作流程,持續提升服務水平,加速建立農民社會養老保險工作的長效機制,為新農保業務的正常開展提供制度基礎。此外,針對新農保涉及保險周期較長、參保人數眾多、繳費或領取標準不一等情況,利用商業保險公司擁有的專業精算人才和長期經驗數據積累以及較豐富的管理經驗,為新農保制度方案設計、基金運營管理等提供評估與咨詢服務。
1我國新農合制度存在的主要問題及原因分析
1.1法制建設滯后,歸責不明確
我國目前在醫療保障方面的立法工作相對滯后,時至今日,我國仍沒有出臺一部專門針對調整農村醫療保障關系的法律法規。新農合制度自2003年在全國部分地區試點運行八年了,國家還沒有把新農合醫療納入強制實施的法律范疇,關于新型農村合作醫療的除《國務院關于建立新型農村合作醫療制度的指導意見》外也僅只有一些地方性法規,但很明顯,這些地方政府性法規法律效力很低[2,3]。同時,在新型農村合作醫療制度的試點推行過程中,勢必會產生法律責任歸屬問題,而現有的一些地方性規章都沒有對新型農村合作醫療法律責任的承擔問題做出具體的規定。新農合立法層次低,造成其缺乏權威、系統的法律保障作為支撐,不利于新型農村合作醫療制度的規范、健康發展。因此,必須加快農村合作醫療的立法工作,建立起相應的法律法規,完善合作醫療成果。
1.2農民保障意識不高,宣傳工作不到位
新農合是由政府組織、引導并支持,采取農民自愿參合為原則,實行個人繳費、集體扶持和政府資助相結合的多方籌資機制,以保大病為主兼顧受益面的農民醫療互助共濟制度。自愿原則主要考慮農民的實際經濟條件,充分保障農民自愿參合的權利,但會造成“逆向選擇”現象:充分尊重了農民自愿參合的權力、考慮到了農民的現實經濟狀況,但是會造成部分農民從保障網絡上漏掉,產生“逆向選擇”現象:一些健康狀況較好的農民參合積極性較低,而一些健康狀況不好的人如高危人群、老年人、小孩等參合積極性高。如果只是高危人群參保,那么就無法發揮合作醫療分擔風險的作用,合作醫療基金也不足以補償參加人群的醫療費用,這種現象會導致醫療保險市場失靈以及制度運行的財政收支狀況惡化,影響新農村醫療制度基金的籌集及合理統籌。另外,一些家庭貧困、無力支付保險費的農民會因為經濟原因無法參保而得不到政府的財政補貼,產生新的不公平[4]。同時,由于廣大農民文化水平較低、受生活環境所限和傳統觀念的束縛,他們不愿主動去了解、認識新農合制度的相關政策,而主要通過村干部的主動上門宣傳或者村民大會等方式了解新農合,但是這種宣傳比較膚淺,導致部分參合農民對解新農合制度的具體內容、籌資方式、補償方案、權利與義務等相關規定知之甚少,再加上部分政府宣傳不到位,使農民對互助共濟觀念意識、自我保健意識以及健康風險分擔意識淡薄,導致部分農民不愿意參合,所以,目前很多經濟欠發達地區的新農合并不能做到100%的參合率。
1.3監管機制不完善,監控力度不足
現行新農合制度中,衛生部門同時是新型農村醫療服務機構和農村醫療保險機構的管理者。一方面要建立有效的農村合作醫療管理的規則制度,另一方面又要規范醫療服務行為,提高醫療服務質量,維護廣大農民的利益,衛生部門這種既當運動員,又當裁判員的做法很容易造成“職能越位”,同時又缺乏來自農民和社會的監督,導致在新農合制度實施過程中出現了許多的舞弊現象:虛報參合人數、套取挪用新農合醫療資金、偽造病歷、騙取資金等,使很多農民不能充分信任新型農村合作醫療,不愿意參加新農合,嚴重制約了新型農村合作醫療保險制度的持續發展[5]。
1.4資金籌集機制不健全
第一,以大病為主的保障不利于建立穩定的籌資機制。身體健康狀況較好的農民,由于感覺發生重大疾病和住院治療的機率較低,會降低參加新農合的預期收益,而往往選擇不加入新農合;而身體狀況較差的高危人群卻非常積極參加。這種“選擇性加入”和“選擇性退出”會嚴重惡化新農合的財政狀況、影響新農合籌資的可持續性。
第二,現行籌資水平難以為農民提供有效的大病醫療保障。自2003年新農合試點運行以來,參保農民人均籌資水平由每人每年30元保費提高到2010年的150元,盡管如此,還遠遠低于城鎮職工醫保,也低于城鎮居民醫保2倍以上,同時,隨著經濟和社會的發展,農民的醫療保障需求和醫療費用是不斷增長的,在目前的條件下,農民大病治療自付費部分仍然很高,還不能幫助農民徹底解決因病致貧、因病返貧的問題[6]。
1.5基層醫療機構服務水平低
長期以來,我國醫療衛生資源在城鄉之間分配不合理,農村人口占有的衛生資源遠遠低于全國平均水平,基礎設施薄弱、專業技術人員不足、服務水平低是基層醫療機構面臨的普遍問題。縣、鄉、村衛生院是我國農村的三級醫療衛生服務網絡,其中,鄉村醫療機構由于條件差、醫務人員技術水平低,難以承擔起在新農合發展過程中的重要作用;鄉鎮醫療機構是新型農村合作醫療中的一級醫院,參合農民須先到鄉鎮定點醫療服務機構就診,然后才能根據病情逐級轉診到上級醫院,但由于近年來國家在醫療衛生方面的投入主要傾向于大城市醫院的建設,對農村醫療服務機構的投資偏少,再加上地方財政困難等因素,導致鄉鎮的醫療資金往往不能及時到位,經費不足,基礎設施簡陋,醫療水平不高,醫技人員嚴重缺乏。這些問題的存在降低了廣大農民參合的積極性,導致部分農民對基層醫療服務質量和服務水平不滿意,對新農合制度缺乏足夠信心[7]。
2完善新型農村合作醫療制度的解決途徑和政策建議
2.1健全新農合法律保障制度,加快立法步伐
健全的社會保障法律體系是社會保障制度規范運行的前提和保證,也能為規范和促進市場經濟的發展提供有力的法律武器,是國家應盡快對新型農村合作醫療制度進行立法,制定全國統一的關于農村合作醫療方面的法律法規,要把新農合的組織機構、保障內容、管理辦法及相關利益注意的權利與義務等以法律的形式明確下達,做到有法可依,同時還應對新農合配套工程進行立法,共同對農村衛生事業的發展加以規范,最終形成一套完整的法律體系。此外,地方人大和政府還可以結合本地區的實際情況制定地方性法規進行補充和完善。
2.2加大宣傳力度,確立強制參合原則
鑒于部分農民對新型農村合作醫療制度尚未有全面系統的認識,政府應加大宣傳力度,做到既不過分夸大合作醫療對解決農民因病致貧、因病返貧問題的作用,又要提高農民的健康風險和互助共濟意識,注重用事實說話,以典型的事例及受益群眾的現身說法宣傳新農合對保障農民健康起到的積極作用,為新農合的試點推廣工作營造良好的群眾氛圍。政府要發揮主導作用,保證農民參合的公平性,尤其是對因經濟原因無法參合的貧困農民(五保戶等)進行幫扶,確保農民都能參合,增加農民對新農合制度的滿意度,提高其參合的積極性和主動性。變“自愿”為“強制”,變“合作醫療”性質為社會保險制度,提高農民的參合率。通過確立新農合強制繳納原則,把所有的農民都強制納入保障范圍,取消“家庭賬戶”,杜絕農民的“逆向選擇”,使更多農民參合獲得基本的醫療保障服務,并通過合理統籌強化參合農民之間的醫療風險分散功能,實現社會公平。
2.3明確監管內容,完善監管機制
良好的監督機制能提高農民的滿意度、增強農民對新農合制度的信心,有利于新農合制度的可持續發展。合作醫療應采取內部監督與公開監督相結合的的監督機制方式,成立由相關部門和參合農民代表組成的監督委員會,對新農合的運行情況和基金收支情況進行監督,從而充分保障農民參與、知情和監督的權利。新農合醫療實施的有關部門應加強內部監管,設立公示欄用于新農合相關醫療政策、報銷審批流程等的公布,讓農民能夠充分了解新農合的同時方便農民的報銷;對新農合基金的使用情況以及補償情況進行定期公示,做到透明化、公開化與合理化,增加農民的信任感。同時,明確新農合監管內容,并制定相關的處罰條例,確保操作過程有根有據,有獎有懲。
2.4建立籌資增長機制,提高保障水平
在保證農村醫療保障事業持續發展的前提下,建立穩定的、與經濟和社會發展水平及醫療費用自然增長水平相適應的籌資機制,增強新農合制度幫助農民抵御疾病風險的能力。第一,提高籌資標準,完善政府財政補助制度。隨著經濟和社會的發展,農民的醫療保障需求逐漸提高,國家應加大對新農合財政補助力度,滿足農民日益增長的醫療需求。同時應兼顧區域經濟發展的差異化,在財政補貼規模和方式上,對經濟發達地區與欠發達地區進行區別對待,改變長期以來醫療保障制度建設中偏向城市的局面,優化醫療資源配置。第二,建立農民個人繳費自然增長機制。新農合保障水平的提高,僅靠政府的財政投入增加是不夠的。隨著經濟和社會的發展,農民的經濟收入也逐漸提升,農民的保費負擔也應相應增加,應建立起與經濟發展相適應的農民個人繳費增長機制,可以根據農民年度收入增加額的適度比例加大對新農合的基金投入,增強新農合基金的保障能力,提高廣大農民的受益和補償水平。
2.5改善基層醫療機構的條件,提高醫療服務水平
第一,加強基層醫療服務機構的基礎設施建設。通過加大對農村基礎醫療衛生建設的財政投入力度,改善農民就醫環境,提高基層醫療服務機構的醫療水平和醫療條件,吸引更多農民到基礎定點醫療服務機構就診,減輕農民到上級醫院就診的經濟負擔,全面提高農民的健康水平。
關鍵詞:新型農村養老保險。 政府責任。 對策和建議。
2009年7月,人力資源與社會保障部做出重大決策,新型農村社會養老保險試點8月啟動,年內將覆蓋10%左右的縣(市)。新型農村養老保險試點的推行,意味著討論多年的新型農村養老保險終于從理論走向實踐。但“新農保”的實行仍然面對著許多挑戰,這關系到農村經濟社會能否持續穩定發展的大問題。
一、新型農村養老保險面臨的困難。
1.新農保制度的吸引力不足,覆蓋范圍難以擴大。“新農保”計劃2020年之前基本實現對農村適齡居民的全覆蓋。而根據2008年中國人口信息數據,而鄉村總人口為7.2億人;2008年末全國參加農村養老保險的總人數為5595萬人。面對如此低的覆蓋面,在當前經濟條件和政策條件下,要想將新農村養老保險制全面鋪開還存在很大的難度。
首先,“新農保”支付的標準比較低,這嚴重影響了農民參保的積極性。
其次,大部分農民缺乏對養老保險的了解,致使很多農民參保意識不強。而且新型農村社會養老制度比較偏重于農村留守人員,對那些土地被征收的和城鎮務工返鄉的老農們沒有切實的政策,導致養老保障的覆蓋率低,保障得不到有效的提高,更不利于統籌城鄉社會養老保險體系的建立和實施。
2.籌資難,政府對農保重視不夠。我國新農保的籌資機制是個人繳費、集體補助和地方財政補貼三方共同分擔,且以個人繳費為主、集體補助為輔、國家補貼相比,體現了作為社會保障主體的政府責任。同時,新農保持續發展的關鍵在于地方政府財政支持能力和農村集體經濟的發達程度。在一些試點地區,政府還只是將農村養老保障重點放在縣、鄉鎮地區,而對于一些市區的農村養老保障的重視還有待提高。
目前從一些縣、鄉鎮地區的試點效果看,由于資金來源少,地方財政困難,在具體的實踐工作中,各級政府對建立新農保制度解決農村老年人養老問題的認識程度和重視程度仍然不夠。
3.受二元的社會經濟結構影響,城鄉養老保險制度差異大。我國二元的社會經濟結構決定了我國需用不同的養老保險制度來滿足不同人群的養老需求。我國城鎮養老保險制度發展較早,因此城市化發展較快,大多老年人對養老保險認識較好,籌資方式廣,許多老年人都能得到基本的養老保障。而農村養老保險制度發展較晚,農民對養老保險重視程度不夠高,政策不夠完善,資金少,因而受保障人群少,覆蓋面小。此外,二元體制下各地區的養老保險制度也大不相同。發達地區與貧困地區的農村養老保險制度存在明顯的差異,表現在籌資渠道、政府重視程度和農民意識程度以及對農保基金管理上的差別。城鄉二元經濟結構是我國目前存在的、短時期內不可改變的現實,從某種意義上來說,不同的農保發揮著不同的作用,但同時也存在著一些危害,這關系著我國能否建立健全統一的城鄉養老保險制度。
4.新農保投資管理政策不完善,基金保值增值難。在農保資金管理和運營上,新農保仍然以縣(市、區)為統籌單位,沿用了老農保低層次的管理運營模式。這主要表現為投資渠道單一、基金管理運營層次低、現行基金管理體制不健全、缺乏統一規范的基金投資管理辦法等方面。按規定基金主要存銀行和買國債,在銀行利率和國債收益率持續走低時,基金難以保值。因此,加強中央政府對新農保實施的領導,加大各級政府的財政投入力度,對新農保基金的管理和基金保值增值有著重大意義。
二、建立和完善農村養老保險的對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