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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物保護與利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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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物保護與利用范文第1篇

須彌山石窟地處寧夏固原市原州區、西吉縣、中衛市海原縣三縣之交的須彌山東麓。石窟分布在長約2km、平均海拔在1800m左右的山麓東南崖面上。該石窟創建于北魏后期,經西魏、北周、隋唐四代的連續營建,共開鑿162座窟龕,其中有正式編號的窟龕132座,附屬窟龕30座。唐朝敕賜為“景云寺”,元明時又曾敕封更名為“圓光寺”。石窟中以北周和隋唐開鑿的大型廟窟石雕造像最為精美,在全國石窟造像中占有獨特地位,是研究我國石窟藝術及民族宗教歷史不可多得的寶貴實物資料,具有重要的歷史、藝術、科學價值。

2須彌山石窟評估分析

須彌山石窟按地貌空間特征以及雕刻內容依次分布在大佛樓、子孫宮、圓光寺、相國寺、桃花洞、松樹洼、三個窯、黑石溝8個區域內[3][4](圖1)。本文結合各石窟洞現有狀況,按8大區域進行評估分析。

2.1價值評估

根據各石窟的建造年代、現有的造像、壁畫等的具體內容,通過其對歷史文化、藝術和社會不同的貢獻水平進行評估,劃分出4個價值等級(表1)。

2.1.1一級價值(Ⅰ)

主要是窟洞內有造像,且造像精美,輪廓完整,細部清晰可見,壁畫色彩鮮明,保存較為完整,集中反映石窟藝術風貌。若造像細部不清,但年代久遠,反映石窟開鑿的歷史傳承性。該種價值石窟主要有1、5、24、25、33、45、46、48、51、105、112號石窟。

2.1.2二級價值(Ⅱ)

主要是窟洞內有造像。造像細部不清,輪廓完好,壁畫殘存,有一定的藝術觀賞價值。該種價值石窟主要有14、28、54、62、67、68、69、72、78、79、89號石窟。

2.1.3三級價值(Ⅲ)

主要是指窟洞內有造像,造像僅見輪廓,且風化嚴重。該種價值石窟主要有2、7、8、9、11、13、15、17、18、19、20、21、22、26、27、30、32、34、35、36、39、44、47、49、50、52、53、59、60、64、71、74、75、76、77、80、83、86、87、88、90、103、110、113、114、121號石窟。

2.1.4四級價值(Ⅳ)

主要是窟洞內無造像,現存僅為一窟洞。該種價值石窟主要有3、4、5附1、6、16、17附1、37、40附1、40、41、42、43、47附1、55、75附1、87附1、91、92、93、66、73、70、81、82、85、111、115、124、126號石窟。

2.2現狀評估

從整體上看須彌山石窟基本上保存了1984年維修后的風貌,石窟的形制保護較好。但是由于保護和管理措施不完善,使得在編石窟中都遭受了不同程度的自然或人為破壞。自然破壞中主要包括物理風化、雨蝕、風蝕和化學風化,各占石窟比為51%、16%、15%和17%;除此外還包括空臌、堿酥和日照以及飛禽破壞。人為破壞因素中煙熏現象最為普遍,達到了20%,其余為放牧行為造成的破壞。根據石窟所遇到的破壞類型及風化損壞面積劃分3個等級評估標準(見表2)。①一級標準(Ⅰ):主要指破壞類型有2種以下,同時風化面積200m2以下的石窟。②二級標準(Ⅱ):主要指破壞類型3~4種,同時風化面積200~500m2的石窟。③三級標準(Ⅲ):主要指破壞類型5種或5種以上,同時風化面積達500m2以上的石窟。

2.3管理評估

須彌山石窟成立專門的管理機構以來,在國家文物局、自治區人民政府和固原市政府的支持下,管理所的基礎設施建設和服務工作不斷得到改善,文物“四有”基本齊全。經過調查,現有的管理措施主要包括:為各石窟建立檔案,豎立說明標志牌,建設區域管理用房,配備管理員,安裝護欄、護門。根據目前各石窟管理措施的使用劃分為如下4個等級(見表3):①一級標準(Ⅰ),采用了4種或4種以上管理措施;②二級標準(Ⅱ),采用了2~3種管理措施;③三級標準(Ⅲ),采用了1種管理措施;④四級標準(Ⅳ),未采用任何管理措施。

2.4利用評估

須彌山石窟對外開放以來,在滿足人們旅游觀光、宣傳固原市形象等發揮了一定的作用,目前須彌山石窟利用的主要方式是文物原址展示,展示手法主要以豎立解說牌、標示牌及安裝照明設施為主。總體看來手段單一、內容較為單調,標示和解說系統不完善,使得石窟在科學研究方面的利用不足,在宣傳教育、傳播民族文化方面未能充分有效。根據各石窟采用的展示手段,劃分出2個利用等級(見表4)。①一級水平(Ⅰ),采用二種或二種以上展示設施。②二級水平(Ⅱ),采用二種以下展示設施。

2.5綜合評估

須彌山石窟造型風格獨特、文化內涵豐富,具有較高的藝術價值、歷史價值和社會價值,但文物保護、管理、展示設施不完善,文物存在不同程度上的破壞,文物價值沒有得到有效的發揮。通過結合價值、現狀保存程度、管理現狀、利用現狀評估等級,歸納出石窟各區域的綜合評估指標(見表5)。

3石窟保護與利用措施

3.1須彌山石窟保護分等級實施建議

根據須彌山石窟所面臨的主要破壞因素,提出減少、防止石窟破壞的保護措施。包括通過裂縫灌漿、干燥石窟的化學藥劑涂抹、在潮濕石窟安裝干燥設備、清除窟體周圍喬冠木的方法減少風化的破壞;通過建造窟檐、在干燥石窟使用化學藥劑防止風蝕、雨蝕的破壞;通過化學藥劑涂抹以及灌漿回貼的方法起到保護壁畫的作用;在潮濕窟體增加溫濕度檢測以及增加煙熏檢測來加強石窟監控。在石窟綜合評估基礎上,結合評估特點,將石窟保護等級劃分為3個等級,起到分等級采取保護措施的目的,做到針對性保護(表6)。①一級保護(Ⅰ),采用7種措施以上的保護。②二級保護(Ⅱ),采用3種以上、7種以下的措施保護。③三級保護(Ⅲ),采用少于3種措施的保護。

3.2須彌山石窟利用建議

須彌山石窟現存在編石窟中歷史藝術價值、保護完好程度都存在著明顯的差異。在保護石窟和保證游人通達的原則下,根據綜合評估結果劃分區別展示程度,可分為定期展示、長期展示和不展示石窟。①定期展示:24、25、33、51、45、46、48、105。②長期展示:1、2、5、5附1、6、8、9、13、14、15、16、17、18、19、20、21、22、26、27、28、30、32、34、35、36、37、39、40、40附1、41、42、43、44、47、47附1、49、50、52、53、54、55、59、60、62、64、66、67、68、69、70、71、72、73、74、75、76、77、78、79、80、81、82、83、85、86、87、88、89、90、91、92、93、110、111、112、113、114、115、121、124、126。③不展示石窟:3、4、7、10、11、12、23、29、31、38、56、57、58、61、63、65、84、94、95、96、97、98、99、100、101、102、103、104、106、107、108、109、116、117、118、119、120、122、123、125、127、128、129、130、131、132。

4結語

文物保護與利用范文第2篇

一、清豐縣田野文物的基本狀況

清豐縣第三次全國文物普查共登記田野文物267處,其中復野文物52處,新登記田野文物215處,全國重點文物保護單位2處,省級文物保護單位4處,市級文物保護單位10處,縣級文物保護單位5處,涵蓋古遺址、古墓葬、古建筑、石刻和近現代重要史跡及代表性建筑等幾個大類。

二、清豐縣田野文物的保護現狀

隨著全縣經濟的快速發展,城鎮化不斷推進,新農村建設速度明顯加快,文物保護與基本建設的矛盾日益突出,田野文物保護工作面臨著新的挑戰。

1、田野文物長期受自然界風吹、日曬、雨淋、物理、化學,風化、侵蝕、石體崩落等現象十分嚴重,特別是碑刻、造像等石刻文物其細部特征遭風化、堿化現象較嚴重。一些古建筑也因長期失修而出現滲漏現象。

2、田野文物因其分布較散,遠離城鎮不成規模,而且單一、零散地拋置于人煙稀少之地,前不著村后不見店,給保護管理工作帶來了很大困難。一些文物犯罪分子為了謀取個人利益,不斷對田野文物進行破壞性盜竊。一些邊遠地區的田野文物成了他們主要的盜竊目標。這些是田野文物遭破壞的主要根源。

3、由于人們對文物保護意識淡薄,缺乏一定的保護知識,認為文物是已故人用過的東西,發現或得到是不吉利的,會給自己帶來晦氣,甚至災難,在生產勞動中對所出土的文物拋于野外或破壞掉。也有些群眾純屬牟利,他們相互勾結盜挖、盜刨至使田野文物遭到一定程度的破壞。

4、大多數基建和施工單位文物保護意識淡薄,為了建設和生產所需,開工前從不向文物部門報告,開工中發現的文物有的遭破壞、棄丟、哄搶,讓珍貴的文物不是遭破壞,就是被流失。雖然國家有明文規定:建設前必須向文物部門報告所建區域和建設面積。可這項制度在本地還沒有形成氣侯,多數單位和個人對文物部門在管理不管不問。這也是人為破壞田野文物的行為之一。

三、田野文物保護與利用的對策

鑒于田野文物所面臨的自然和人為破壞、惡劣的生存環境,我們應多策并舉,科學有效地做好田野文物的保護與利用工作。

1、科技支撐,做好技術防護。在過去的文物保護工作偏重于“死看硬守”的安全防范,而忽視了對文物的技防養護。今后,在保護與利用工作中,要進一步加強技術科研攻關,利用已掌握的科技文保手段制止田野文物繼續風化、堿化現象。重視文保專業人才的培養。文物保護工作看似平凡、簡單,實際上是一項復雜、細致且專業性強的基礎工作,要改變忽視文物的科技保護觀念,在培養文保人才上下功夫,雖然一些文保單位落實了專人看管員,但普遍年齡較大,要不就是村干部,這些人在看管起來,一是責任心不強,二是年老體弱,行動不便,發現問題不能及時匯報,使問題也得不到及時的處理。所以要在培養文保人才上下功夫,建立人才培訓和交流的暢通渠道。提高文保隊伍的整體素質。縣級文物工作人員,主要工作是文物保護,在健全了“四有工作”的同時,經常下基層,要和文保人員打成一片,經常地走、看、察,也便于發揮出出自己的才智。只有這樣常跑、常看、常匯報才能更好地保護好田野文物。

2、群策群力,做好人為防范。以文物宣傳保護為主,調動各方面的積極因素,發揮廣大群眾在保護文物,打擊犯罪方面的巨大作用,做到“守土有責”著眼“不留后患”。建立健全三級文物保護網絡、減少一切人為因素的破壞。開展打擊破壞田野文物的專項斗爭,利用宣傳車、廣告、電視、普法講座等形式進行宣傳教育,提高廣大群眾的文物意識和法制觀念。使愛護文物、保護文物、同破壞分子作斗爭等行動日益成為群眾的自覺自發行為。另外,選擇固定日期為“全民文物保護行動日”,以此來提高全民對文物保護的意識。

文物保護與利用范文第3篇

關鍵詞:文物;保護;開發利用

文物是中化民族的寶貴精神財富,是支撐推動民族信念和民族進步的基石和動力,是寶貴的文化資源。探古求知的文物旅游自古有之,而隨著社會的進步,文物與旅游的結合越來越緊密。近些年,更是掀起了一股文化旅游潮。人們在欣賞名山大川自然景觀的同時,也逐漸熱衷于觀賞物質和精神人文景觀。

山西是文物資源大省,擁有眾多的地上文物和地下文物,遺址、遺跡在全省星羅棋布。在山西省的旅游資源開發利用中,文物承擔著主要角色,發揮著強大優勢和重要作用。然而,由于文物資源的不可再生性,處理好文物利用和保護的關系便顯得尤為重要,這對于山西省文物旅游事業的科學發展也具有重要的意義。

1 文物資源的開發利用與保護的關系

文物是人類文明的凝結物,是不可再生的寶貴文化資源,具有獨特性、稀缺性、不可再生性等特點。文物本身蘊含著許多無形而真實的歷史信息,使之成為重要的旅游資源。山西省文物資源豐富,如能合理開發利用文物資源必將促進山西省旅游業的發展。然而,文物具有不可再生性,一旦受損,很難恢復原樣。文物被破壞后,文物所在旅游點的吸引力必然降低,進而嚴重影響旅游事業的科學發展。可見,文物旅游事業的科學發展必須以文物的保護為前提,在發展文物旅游事業的過程中,要正確處理好文物利用和保護的關系。

“保護為主、搶救第一、合理利用、加強管理”,是貫穿《文物保護法》的基本原則。wWW.133229.CoM它全面準確地揭示了文物保護與利用的關系,要求我們既要做好文物保護工作,又要抓住機遇,發展旅游經濟,對文物合理利用。

1.1 保護是前提,利用是目的

文物保護是文物工作的首要任務,也是文物開發與利用的前提。這是因為:

(1)文物作為一種特殊資源,是人類在長期社會活動中創造的物質和精神文明實物載體,是歷史上遺留下來的社會發展水平的代表性實物,它積淀著豐富的歷史信息,是前人留給我們的寶貴財富。然而,文物存量非常有限,并非取之不盡、用之不竭,它凝聚著前人的智慧與心血,形成于一定的歷史文化環境。各類文物的遺存,不論數量多少,珍貴與否,都不可再生,毀壞一件就少一件,所以我們有義務和責任對它加以保護,上無愧于前人,下流芳澤于后世。

(2)由于文物是不可再生性旅游資源,一旦受損,很難恢復原樣。文物被破壞后,其利用便無從談起。只有以文物保護為前提,才能談得上文物的多形式合理開發與利用。所以,保護文物是前提,要以“保護為主”。

保護好文物資源,使其免遭自然損壞和人為破壞,目的是要對文物進行合理的開發與利用。文物作為一項重要的資源,具有很重要的作用。具體而言,文物有史料、借鑒、教育和旅游四大作用。①史料作用:可以證實文獻的記載,修正其謬談,補充其缺失。對無文字記載的史前社會,則是研究與恢復其社會面貌的實物史料。②借鑒作用:文物是中國優秀文化遺產的重要組成部分。發展新的科學技術和文化藝術需要繼承和發揚中國優秀文化遺產,從中不斷吸取營養。割斷歷史,不在前人創造的文化財富的基礎上去創新和發展,是空談發展。③教育作用:文物是進行愛國主義教育、革命傳統教育、歷史唯物主義和辨證唯物主義教育以及科普教育的形象與生動的教材。文物的教育作用形式是多方面的,舉辦展覽,豐富觀眾知識就是有效措施。④旅游作用:文物是旅游業的重要資源,文物景點是許多旅游城市發展發展旅游事業的重要支柱,也是其經濟發展的主要產業之一。如山西平遙利用集古建筑風貌和晉商文化景觀于一體的平遙古城,每年吸引游客100萬人次,提高了平遙的知名度,并使外界了解了晉商文化,創造了良好的經濟效益與社會效益。在山西其他許多地區,也擁有許多豐富的文物旅游資源,可是由于保護不力,損毀嚴重,只是成為了學術研究的重要資料來源,沒有形成著名的旅游景點,使歷史傳承下來的文物資源沒有得到充分的利用。

因此,為了發揮文物重要作用,合理挖掘其內在價值,我們必須首先保護好文物。但反過來,文物保護的目的是進行文物利用,單純對文物進行保護,而沒有充分挖掘文物的內在價值,最大化發揮文物效用,與當前的市場經濟運行機制不相適應。

1.2 合理利用是對文物的最好保護

在保護好文物的前提下對其進行合理利用不但不會造成文物的破壞,相反還會促進文物的保護。“合理利用”是一個內容寬泛、層次豐富的概念。利用文物負載的信息(包括文物的造型、紋飾及其他文化內涵等)發展文化產業是“合理利用”的有效載體,文物的展示、展覽、服務于旅游和地區經濟發展,兼作對外文化交流的使者等等是發揮文物“合理利用”的豐富內涵。從根本上說,合理利用是對文物的最好保護,這是因為:

(1)合理利用可以產生良好的社會效益。文物是我們從事科學研究、進行愛國主義和革命傳統教育、建設社會主義精神文明和物質文明的珍貴文化資源。對文物的合理利用可以展現文物的價值和功能,并發揚光大,啟迪世人。此類合理利用可以使人們獲得豐富的知識,喚起人們對文物的熱愛,加深對文物價值的理解,認識到文物的重要意義,增強文物保護意識,從而直接或間接地起到有利于文物保護的作用。

(2)合理利用可以產生巨大的經濟效益,在一定程度上解決文物保護經費不足的問題。毋庸置疑,豐富的歷史文化遺產是地方經濟建設和社會可持續發展的寶貴財富,利用文物資源可以促進旅游業的發展,并帶動其他相關產業的發展。例如山西省的大同、平遙等地,充分發揮文物優勢,積極申報世界文化遺產,并成功入選世界遺產名錄,不僅提高了文物資源知名度,使相關的旅游景點獲得巨大的經濟效益。而經濟效益的提高,反過來又能更有力地支持文物保護,解決文物保護中常遇到的經費不足的問題。

綜上所述,合理利用文物資源能夠收到社會效益和經濟效益。而無論哪種效益,都是對文物的一種保護措施。這樣,“保護——利用——保護”的良性循環一旦形成,就會形成一種雙贏的局面。合理利用與保護是不矛盾的。對于文物的保護開發,我們既要反對不利用,又要杜絕濫用這兩種極端觀點與舉措。我們需要做的是找到文物利用和保護的平衡點,這既為文物保護工作搭建平臺,又為文物利用提供更廣闊的空間。

2 文物旅游事業的非科學發展對文物資源保護和利用的困擾

正如前文所述,文物資源的合理利用既可以產生社會效益也可以起到文物保護的作用。但是,日益火爆的旅游業對文物資源出現越來越重的依賴,造成了對文物資源的過度利用,加速了文物資源的損耗或破壞,突顯文物保護和利用之間的矛盾,使文物保護工作遭受阻礙。

(1)文物過度利用,給保護帶來緊迫的壓力。一些地方利用文物的時候,沒有保護計劃和措施,對文物只重使用,而不注重保養維護;任由游客對文物隨意碰觸攀折踩踏,而只有當明顯的損壞甚至毀滅性的破壞出現時才加以注意。特別是一些世界文化遺產地或國家級文物保護單位無限量地接待游客,使有些文物景點游客的接待量超負荷而使文物產生不能承受之壓力,而且一年365天全天候開放,沒有給文物喘息休養的機會。

(2)在文物保護單位附近隨意興建旅游附屬設施,既破壞了文物景點所在地的整體環境,也增大了文物受損的可能性。例如一些地方的使用部門為了增加效益,在文物遺址周圍過分開設旅游附屬設施,有的甚至在文物保護單位保護范圍內違章建造游覽項目和經商攤點,增加了文物受損的可能性。

(3)文物保護單位的權屬模糊而使文物得不到較好保護。許多文物景點分布在由非文物部門管理經營的旅游景區內,管理權與監護權,使用權與維修權脫節,利益與義務分離,致使文物得不到有效保護。更有一些文物保護單位管理權和經營權出租、轉讓或將文物保護單位與旅游企業捆綁上市,致使文物得不到有效保護。如山東曲阜全國重點文物保護單位孔府、孔廟等連續發生嚴重的文物毀壞事件就是一個很典型的例子,對文物保護工作造成了嚴重的危害。

3 實現文物旅游事業的科學發展,尋求發展與保護利用的最佳契合點

文物資源開發和旅游經濟發展相結合,已成為保護和利用文物的一個重要途徑。而文物旅游事業科學發展的基礎是文物保護與文物旅游之間的協調發展。文物保護工作做得好,才能為拉動旅游經濟發展奠定基礎,旅游經濟的良性發展同樣為文物保護帶來了更為廣闊的空間。在保護與利用相矛盾時,應該在科學發展觀的指引下推動協調發展,樹立文物旅游事業可持續發展的觀念,實現文物旅游資源保護與利用的良性循環。

(1)文物旅游事業的開展,要遵循在有保護和加強管理的基礎上實行對文物的合理利用。近幾年隨著地方政府機構改革,有些縣將文物景點分出來給了旅游部門管理,出現了只注重旅游所產生的經濟效益,而忽視了文物景點環境的保護。有了文物、古文化遺址資源,才會有文化、文物旅游,才會有地方旅游業的發展和興旺,才能帶動與其相關的地方經濟發展。因此,文物和文物遺址是主源,旅游業和地方經濟是支流,只有正本清源,才能長流不息。以旅游帶動經濟發展是正確的,但發展旅游不能以文物古跡被破壞為代價,否則不僅會造成文物資源的損失,而且也不利于旅游業的可持續發展。因此,我們應根據文物保護法,遵從“五納入”要求,做好文物保護工作。“五納入”主要從5個方面對各級政府文物(或文化遺產)工作提出了明確要求,即納入經濟和社會發展計劃,納入城鄉建設規劃,納入財政預算,納入體制改革,納入各級領導責任制。

(2)加大對文物資源的保護性開發力度,大力發掘歷史文化內涵,以帶動當地旅游經濟的發展。文物資源的保護性開發強調保護是開發的根本前提,保護與開發應融為一體。具體而言主要體現為兩個途徑:一是保舊,即整治文物資源的周圍環境,使被周圍建筑遮掩的文物重現身姿。如大同華嚴寺是國家首批公布的重點文物保護單位,但近年來其周邊建有許多商業建筑,幾乎將古建筑全部“圍困”,僅有不寬的通道通往寺門,政府對“圍困”華嚴寺的商鋪進行拆遷;太原市古建筑文物中黃廟和開化寺,迎澤區采取遷廠、遷民的方法加以保護,并有意吸納社會資金進行開發利用;唱經樓,杏花嶺區將采取拆除周圍建筑的辦法予以保護。二是建新,即修復一些“只留其名,不見其形”的文物,以待展現更多的人文資源。如太原拱極門遺址,杏花嶺區將進行延長拱極門舊城墻遺址進行開發;平遙旅游資源的開發利用已經形成了系統性的指導思想,強調物質與非物質的整體保護,提出了從古城、街坊到地塊院落、建筑單體4個層面的控制體系,將古城定位為“以文化為核心功能,以旅游為主導產業,以當地居民為主要社會支撐,集文化、旅游和居住為一體的綜合性城市功能區”。因此,在工程實施的過程中,文物古跡不但沒有受到破壞,反而得到了妥善保護,并計劃適宜地進行開發利用。平遙的城市改造建設工程,很好地解決了“建新與保舊”之間的矛盾,使我們在文物的“保護”與“利用”之間找到了一個平衡點,為文物保護工作搭建了一個新的平臺,并推動旅游業的發展邁上新的臺階。

文物保護與利用范文第4篇

關鍵詞:保護 傳承 非物質文化遺產

中圖分類號:G122 文獻標識碼:A 文章編號:1003-9082 (2017) 04-0269-02

一、怎樣保護非物質文化遺產

首先是立法保護,如果不立法來保護非物質文化遺產,那只是部門行為在行使和推進非物質文化遺產保護工作,難以形成政府行為,難以做到有法可依。從國際層次面來看,聯合國教科文組織于1972年制定了

2001年提出了。2003年又通過了保護制定的于2011年6月1日頒布施行。這是非物質文化領域的一件大事,更是文化系統的一件盛事。之后不到一年,貴州省人大常委會于2012年3月30日審議通過了并又當年5月1日頒布施行。

可以說,在立法保護非物質文化遺產層次上,在國際立法的影響下,我國的非物質文化遺產保護的法律、法規建設在逐步走向成熟和完善。

其次是合理利用的保護與傳承。我們在多年的實踐中得知,任何一項非物質文化遺產,一旦在社會里、在族群中失去功能,那就意味著失去傳承,也就會自然地消失。只有依法對其合理利用,與旅游開發有機結合,使其文化之魂,文化之神恢復活力,使各族人民重新認識本民族傳統文化的價值,增強其文化自信,喚起其保護非物質文化遺產的文化自覺。我省從江縣的侗族大歌節,臺江縣的苗族龍舟節,每每在節日期間,成千上萬的省內外,國內外游客前往參與,使之社會效益和經濟效益得到雙贏。萬眾對一個非物質文化遺產項目的觀看和參與,是對此項非物質文化遺產活動及其文化內涵的認可,更是此項非物質文化遺產傳承人自信價值的公信與自信 。

二、增強保護意識,履行保護職責

我們強調的增強保護意識,是指努力增強社會全民自覺保護非物質文化遺產的意識;而履行保護職責,是指各級人民政府要帶頭維護的尊嚴,要帶頭依法行政,要帶頭履行保護非物質文化遺產的職責。在全球經濟一體化和現代工商業文明的沖擊下,在鄉村城鎮化建設浪潮的拍擊下,這些年來,由于政府和民眾對非物質文化遺產價值和意義的認識不不到位,認同不到位,忽視非物質文化遺產保護工作,所以造成許多的非物質文化遺產幾乎每天都在消失。可以這樣講,一日拖延,就是一種失職。實際上在這方面,許多非物質文化遺產工作者早已感到了“最危險的時候”。

十多年來,從一開始興起的民族民間文化保護,到后來改為非物質文化遺產保護,今天,非物質文化遺產保護已取得了重大成果,特別是作為世界大國之一的中華人民共和國,今天已經做到了依法保護與合理利用,傳承發展非物質文化遺產,這是我們這個偉大民眾更有了自信,是我們偉大國家更有了希望。

一個民族,一個區域至今還保留和傳承的非物質文化遺產,那就是這個民族,這個區域傳統文化的最深的根和源,換句話說,是傳統文化的基因。因為,它始終傳承著這個民族,或區域文化身份的原生態和原型意象,以及該民族,區域族群的思維方式,心理圖式和審美觀,是民族識別的重要依據。或者可以說是一個民族的族徽。我們加強非物質文化遺產多價值的宣傳,喚起社會全民對非物質文化遺產的認識和認同,尤其是中青年人,讓他們認識和尊重非物質文化遺產,是先祖們傳下來的瑰寶,從而自覺加入到非物質文化遺產保護的偉大實踐中來。

依法保護非物質文化遺產,這是各級政府的重要職責,政府要依法行政,要加強對非物質文化遺產保護工作的領導,要制定非物質文化遺產保護年度計劃和長遠規劃,要加強非物質文化遺產保護的機構建設和隊伍建設,要不斷加大對非物質文化遺產保護的投入,要把保護非物質文化遺產提高到關系國家文化安全的高度上來給予重視,關心和支持。

第六條明確規定:“縣級以上人民政將保護,保存經費府應當將非物質文化遺產保護、保存工作納入本級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規劃,并將保護,保存經費例入本級財政預算”。這一條就是用法律來規定各級人民政府在非物質文化遺產保護的角色。那就是說,在非物質文化遺產保護的全程中,政府是最基本的保護主體,并主要通過提供科學合理的保護政策,健全的保護組織機構,相對完善的法規行政規章體系,充足的資金保障與健全的基金運作體制系統來實現對非物質文化遺產的保護,以充分履行保護非物質文化遺產的政府職責。

三、注重非物質文化遺產之生態保護

文物保護與利用范文第5篇

關鍵詞:文物與保護;問題與對策

中圖分類號:G622 文獻標識碼:B 文章編號:1002-7661(2016)06-013-01

文物記錄人類發展過程,包括各種藝術珍品,前人的生活用具,生產工具、雕刻等,有著鮮明的歷史特點。所以文物見證一個國家的歷史進程,不僅具有人文藝術價值,還具有科學研究價值。當前,對文物保護與利用的關系,應當準確認識兩者關系,研究如何做到有效保護,并且合理利用這些文物文化資源創造經濟收益。

一、科學認識文物利用與保護的關系

1、提高文物保護認識能力。在商品經濟條件下,文物利用與保護處于經濟利益的驅動中,社會各界、各職能部門及文物部門該如何正視文物利用與保護?為此,政府制定“保護為主,搶救第一”的方針和“有效保護,合理利用,加強管理”的原則,相繼出臺有關法規和文件。各個文物專家紛紛提出自己的見解,提出理論研究和實踐經驗。經濟歷史的潮流不允許我們停留于此,對文物利用和保護要不斷提高認識。對于我們幾千年歷史的文化要取其精華、去其糟粕,結合時代精神加以繼承和發展,做到古為今用。而文物是不同時代的歷史優秀文化的代表,繼承和發揚,就必須保護為主,合理利用。

2、注重實踐,更新觀念。國家大力發展旅游業,文物保護單位是重要資源,這就要求文物保護單位必須主動出擊,打開大門,積極支持旅游業的開發,這就要求文物單位改變原來陳舊觀念,以開放型觀念保護文物,將旅游開發看作是文物利用與保護的契機。

對于保護與利用的關系,首先要支持國家政策,積極支持旅游業的發展,同時反對對文物的破壞性利用。文物是文化的一部分,需要對文物保護盡職盡責,配合旅游開發,才能將文化文物的科學、藝術價值得到宣傳推廣,提高文物的自身價值,使其得到合理利用,但必須堅持保護文物原貌,不得根據民間傳聞、傳記隨意更改文物原貌,避免誤導群眾,使游人能夠身臨其境,領悟古人當時的盛況。在旅游開發中,利用各種形式,各種宣傳渠道增強文物保護意識、擴大影響、提高知名度,這樣同時兼顧經濟效益和社會效益,更有利于文物保護和利用事業的發展,形成良性循環。

3、依法保護利用。文物利用和保護的關系處理需要加大依法行政處理力度。在市場經濟下,對文物事業既是挑戰又是機遇,必須依靠法律不斷加大對文物保護的宣傳和文物單位的管理,并且加大文物保護單位周邊的環境整治工作,增強群眾法制觀念,增強文物保護意識,另外內部管理要有明確的分片管理,相互協作,強化管理隊伍的職業道德,嚴格執行“保護為主,搶救第一”的工作方針,堅持“有效保護,合理利用,加強管理”的文物保護原則。

二、我國文物利用與保護中存在的問題

1、文物保護意識差。一些地方文物部門領導對文物保護不重視,并沒有形成專門的建設規劃,甚至違反文物保護相關法規,對一些地方文物一意孤行隨意拆除,如貴州一些城市的文物在舊城改造時被大部分拆除,環境風貌遭到嚴重破壞。四川一些單位在施工時隨意拆毀古建筑物,對文物資源破壞十分嚴重。

2、缺乏專業文物利用保護人才。文物保護經費缺乏的同時,也缺乏專業人才,難以進行文物開發,隊伍人員少、素質低,出現斷層現象,文物管理部門需要歷史、考古、文物鑒定與管理相關知識人才,一些地方基層部門常常找不到需要的人才,即使招聘到的人才,接受的專業培訓鍛煉也較少,技術人才專業不到位,現有的文物管理人員力量薄弱。

3、文物開發利用、保護發展不協調。有的地方領導在思想上一味注重經濟建設,在處理文物保護與利用的關系時出現了矛盾,偏重經濟建設,忽視文物保護工作,文物開發得不到重視,領導沒有形成對文物開發利用意識,導致沒有形成文物發展產業。此外,一些地方正好相反,將文物資源豐富地建設成旅游勝地,對文物開發過度利用,在各地的文物風景區經常發生踐踏毀損文物風貌的現象,造成文物資源的破壞,嚴重影響了文物的歷史價值。

三、文物利用與保護發展對策

1、差異化投入管理資金。在文物利用與保護的管理資金來源上,要實現國家、地方政府、企業、個人參與的多元投資主體體系,國家投資、地方配合、企業投入、個人參與相互合作,以國家和地方投資份額以文物保護對象的重要程度決定,對于重要文物,需以國家投資為主,加強文物保護,提高管理水平,對于一線縣級省級文物,從解決資金嚴重不足的問題上,可以慎重、適宜、靈活的選擇開發文物,對不同類別、不同區域形成互補開發優勢錯位發展。

2、加大宣傳力度。文物利用與保護的重要性與意義,需得到大力宣傳,提高全社會合理開發利用與文物保護的意識,自覺參與配合文物的開發利用保護工作。在開發利用中,通過多渠道籌集的文物經費,可以保障隊伍建設,充實和培養專業人才,采取定向委培等形式,加強對現有人員培訓,提高專業理論水平。

3、加強文物遺址周圍環境整治。發展旅游業,交通便利是必要條件。政府對一些古建筑周圍加強交通整治,設計旅游線路,完善景區植被綠化,對一些護欄進行維修,清除游客亂涂亂畫污跡。一些城市的文物遺產相對密集,這需要政府把其作為旅游資源進行整合,形成整體性利用。

4、出臺相關法規政策。國家及當地政府應出臺具體的文物保護利用法規,對開發力度進行限度限量開發,同時加強文物違法犯罪打擊力度,文物部門工作配合公安、文物、工商等部門綜合力量聯合行動,打擊各類破壞文物盜賣行為。對一些古遺址而言,保護是首位,一般不進行主動發掘,對于這部分文化遺產利用是其次的。我們采取各種形式,對游客宣傳《文物保護法》和有關法律法規,使文物保護法制觀念和文物保護意識得到明顯的增強。

正確處理經濟建設和文物利用保護工作的相互關系,地方政府和有關文物部門需要堅持做到兩者兼顧,在發展中不僅要做到既不建設中破壞文物,也要和當地經濟建設發展結合起來協調發展,形成可持續發展。當地政府要重視利用文化資源積淀發展文化旅游,吸引外地游客進行參觀,提高當地知名度,實現招商引資,實現當地經濟發展。一些擁有文化資源的鄉鎮,尚未真正重視利用文化資源,文化資源還處于沉浸狀態,我們應當追求文化遺產保護、利用與當地經濟、社會發展的和諧統一。

參考文獻:

[1] 張嘉佳:《淺議文物保護與修復》.201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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