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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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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制度

統計制度范文第1篇

[關鍵詞]出口貿易結構;問題;優化

改革開放以來,我國對外貿易快速增長,去年我國對外貿易總量超過14000億美元,同比增長超過23.2%。其中,出口7620億美元,增長28.4%,實現貿易順差110.1億美元。目前,中國已經超過日本,成為繼美、德之后的第三大貿易國。平穩而且快速增長的出口貿易,為我國經濟發展做出了重要貢獻。

一、我國出口貿易結構的主要特點

1.從出口商品結構上看,我國工業制成品在出口中的比例不斷上升,但高技術產品的比重仍然偏低。改革開放后,工業制成品在我國出口中的比例逐步上升,技術含量較高的高新技術產品一直是拉動中國對外貿易出口快速增長的主要商品。2005年我國工業制成品出口總額達7,129.6億美元,同比增長29.0%,占出口總額的93.6%,成為我國出口的主導產品。高技術產品出口額為2,182.5億美元,同比增長31.8%,僅占出口總額的比重的28.6%。據世貿組織(WTO)統計,早在2000年,世界前十大出口國和地區的產品平均高新科技含量已達40%。與發達國家相比,我國高新技術產品在工業制成品中所占比重偏低。

2.從貿易方式上看,加工貿易仍然是我國產品出口的主要貿易方式,但出口效益不高。我國出口效益不高,這種低效益是由于我國出口大部分為加工貿易出口。近年來,加工貿易一直占我國出口總額的一半以上。2005年加工貿易額為4,164.8億美元,占出口總額的54.7%。我國出口規模的擴大主要是靠大量低附加值的初級加工制成品的出口,出口商品中技術含量高和附加值高的產品的比重偏低,特別是機電產品出口額與發達國家相比還有很大差距。

3.從出口貿易國別結構來看,出口市場過于集中。2005年,我國前四位出口市場是美國、歐盟、中國香港地區和日本,其總和達到了出口總值的67.6%。其中,美國占21.4%,歐盟占18.9%,中國香港地區占16.3%,日本占11%。由于香港主要以轉口貿易為主,其中又以轉口到美國、歐盟和日本為主,因此,我國的主要出口市場集中在美國、歐盟和日本。

4.從出口主體類型來看,私營企業上升較快,外資企業仍占主體。2005年,我國私營企業的出口激增,同比增加62.1%,但只占出口總額14.7%;外資企業同比增加31.2%,占出口總額的58.3%。從高新技術產品的出口來看,外資企業占88%,部分行業的核心技術和產品被外資企業所壟斷,我國高新技術產品的出口對外資企業的依賴程度相當高。

二、我國出口貿易結構的問題

1.出口商品結構還是比較低級,沒有擺脫依靠低成本競爭的老路。雖然工業制成品出口的比例已占有絕對的優勢,但是高技術產品的比例仍然偏低。我國工業制成品主要依靠大量的資源投入和低廉的價格優勢來擴大市場。這不但會導致能源浪費、環境破壞、不利于可持續發展等問題,同時隨著我國勞動力等成本的上升,低級的產品結構將在國際貿易中處于不利的地位。

2.加工貿易仍以初級形式為主,高技術高附加值的產品比重偏低。加工的多為勞動密集型產品,產品的加工過程短,加工深度不高,產業關聯性偏低,產品附加值偏低。這表明,我國承擔的只是這種高技術產品增值鏈條中附加價值較低的加工組裝環節,我國在高技術產業的國際分工體系中還處于較低層次。

3.出口市場過于集中,貿易風險較大。出口市場主要集中在美國、歐盟和日本三大地區。出口市場過于集中,將帶來東道國貿易失衡、加大國內就業壓力等問題,是引發貿易摩擦的重要原因。

4.外資企業的出口份額占主體,一定程度上擠占了我國民族企業的發展空間。外商直接投資帶來了技術進步,但主要是一般技術進步,而不是先進技術進步。外資企業壟斷核心技術,主導了我國高技術產品的出口。跨國企業到我國投資辦廠,主要是利用我國的成本優勢和巨大的市場,憑借著品牌優勢和技術優勢,擠占了我國民族企業的利潤和生存空間。

三、優化我國出口貿易結構的對策

1.充分發揮我國的勞動力優勢,發展勞動密集型產業,有助于解決我國經濟發展過程中的資金缺乏問題和勞動力過剩的問題。同時,加快產業結構調整和升級,大力發展高新技術產業,提高產品的附加值和高技術含量,增強我國產品的國際競爭力。新晨

2.實施產業結構調整,促進加工貿易的轉型升級。吸引跨國公司把高技術水平、更大增值含量的加工制造環節轉移到我國,提高管理水平,引導加工貿易企業加強企業配套,逐步從代加工向設計和自創品牌發展;引導加工企業根多采用國產料件,延伸產業鏈條;加強對加工貿易的產業指導政策,嚴格控制高耗能、高污染產品的加工貿易。

3.實施“市場多元化戰略”,保護和鞏固已有市場,積極開辟新的海外市場。我國與東南亞、非洲、南美、中亞等地的國家經濟互補性較強,具有了技術、資源方面一定的比較優勢,而我國現代化所需的能源、原材料等正式這些國家的優勢所在。因此在這些國家實施有效的海外投資帶動戰略,既有利于擴大我國的出口市場,減低外貿風險,實現“邊際產業”的國外轉移,又有利于利用海外資源滿足國內生產需要。

4.合理引進FDI,提高民族企業的技術水平。引導FDI從勞動密集型產業向技術型、知識含量高和資本密集型領域轉變。從注重數量轉向注重使用的質量,并合理制定優惠政策引導外商投資在地區結構、行業結構和單位面積投資密度的優化。通過FDI的“溢出”效應,提高行業技術水平,帶動民族企業的發展。

參考文獻:

[1]中華人民共和國商務部財務司網站:/tongji.shtml

統計制度范文第2篇

第一條為了加強對統計調查基本單位(以下簡稱基本調查單位)的管理,科學有效地組織統計工作,保障統計資料的全面性和準確性,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統計法》和《山東省統計管理條例》的有關規定,制定本實施辦法。

第二條凡在本省行政區域內的基本調查單位,均應依照本實施辦法辦理統計登記,領取《統計管理登記證》。

本辦法所稱基本調查單位是指除農村承包經營戶以外的所有單位,具體包括法人單位及其所屬的產業活動單位、個體工商戶。

第三條法人單位包括企業法人、事業單位法人、機關法人、社會團體法人和其他法人。

(一)企業法人:指經各級工商行政管理機關核準登記注冊,領取工商行政管理部門頒發的《企業法人營業執照》或《中華人民共和國法人營業執照》的企業;

(二)事業單位法人:指經各級機構編制部門或有關業務主管部門批準成立的各類事業單位及各級民政部門批準成立的具有法人資格的民辦非企業單位;

(三)機關法人:指依法成立,且有獨立經費的各類國家權力機關、行政機關、司法機關和政黨機關。同時還包括各派。

(四)社會團體法人:指經各級業務主管部門審查同意,并在民政部門登記注冊的各類社會團體;

(五)其他法人:指除上述以外的其他符合法人條件的法人單位。如村委會、居委會。

第四條產業活動單位是指具備以下條件的單位:

(一)在一個場所從事一種或主要從事一種社會經濟活動;

(二)相對獨立組織生產、經營或業務活動;

(三)能夠掌握收入和支出的會計核算資料。

第五條個體工商戶是指經各級工商行政管理機關核準登記注冊,持有工商行政管理部門頒發的《營業執照》的個體工商業經營戶。

第六條縣級以上人民政府統計機構是統計管理登記的主管機關。

(一)省統計局是全省統計登記工作的主管機關,負責全省統計登記工作的組織領導、綜合協調和監督檢查,并負責應當由省統計局直接登記的基本調查單位的登記工作。

(二)市(地)、縣級人民政府統計機構是本行政區域內統計登記工作的管理機關和登記機關,負責本行政區域內有關統計登記的具體實施與管理。

第七條統計登記實行在地登記原則,即所有基本調查單位,不論其經濟類型、隸屬關系、級別規格如何,均應按現行統計管理體制在其所在地的縣級以上人民政府統計機構辦理統計登記。但國家統計制度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

第二章注冊登記

第八條凡新建或遷入單位,必須在主管部門或審批機關批準之日起三十日內,持批準證件到當地縣級以上人民政府統計機構辦理統計注冊登記,領取《統計管理登記證》。

本《辦法》之前成立的基本調查單位,尚未辦理統計注冊登記的,應在當地統計登記主管機關規定的限期內補辦登記手續。

第九條辦理統計注冊登記應持有下列有效證件:

(一)企業法人應持有工商行政管理機關頒發的《企業法人營業執照》或《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法人營業執照》;

(二)事業單位應當持有機構編制部門或有關業務主管部門批準成立的文件或《事業單位法人證書》;

(三)機關法人應當持有該機關依法批準建立的有效文件;

(四)社會團體法人應當持有民政部門頒發的《社會團體登記證書》;

(五)民辦非企業單位應當持有民政部門頒發的《民辦非企業單位(法人)登記證書》或《民辦非企業單位(合伙)登記證書》、《民辦非企業單位(個體)登記證書》;

(六)法人單位所屬的經營性產業活動單位及個體工商戶,應當持有工商行政管理機關頒發的《營業執照》或《中華人民共和國營業執照》;

(七)其他能證明具備登記條件的有關文件、資料。

第十條辦理統計注冊登記的程序:

(一)申請:申請統計登記的單位填寫《統計管理登記申報表》,與有關證明(證件)一并提交統計登記主管機關;

(二)審查:統計登記主管機關對提交的《統計管理登記申報表》及有關證件的真實性、合法性、有效性和完整性進行審查,并核實有關登記事項;

(三)核準發證:經過審查和核實后做出核準登記或者不予核準登記的決定,并及時通知申請單位;對核準登記的單位頒發《統計管理登記證》;

(四)統計登記機關應當依照統計法律法規和統計制度的規定,據此與基本調查單位確立統計資料的報送關系。

第十一條《統計管理登記申報表》的表式由省統計局統一印制,內容包括統計登記事項、統計登記單位簽章和統計登記機關簽章三部分。

統計登記的事項主要包括:單位名稱、單位詳細地址、法定代表人(負責人)、行業類別、批準或登記注冊機關、登記注冊類型、隸屬關系、從業人數、企業資產情況、企業主要經濟指標等。

以上登記項目,均應按照國家統計局規定的有關統計分類標準及國家統一代碼填寫。

第十二條《統計管理登記證》由省統計局統一印制,縣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統計機構依照本《辦法》第七條規定的權限頒發。

《統計管理登記證》的編碼由省統計局統一分配,各級統計登記機關在分配的區段內按照由小到大的順序編填,不得間隔、重復。一個單位只能擁有一個代碼。

第三章變更登記和注銷登記

第十三條統計登記單位發生下列變更情況之一者,應在變更后三十日內,到統計登記機關申請變更登記:

(一)單位名稱變更;

(二)單位代碼變更(指臨時代碼變為法定代碼);

(三)法定代表人或單位負責人變更;

(四)單位地址變更;

(五)單位行業類別變更;

(六)單位注冊類型變更;

(七)單位隸屬關系變更。

第十四條統計登記單位申請變更登記時,應提交下列有效證件或文件:

(一)法定代表人或單位負責人簽署的變更登記申請書;

(二)該單位主管部門或審批部門審查同意的文件;

(三)統計登記機關頒發的《統計管理登記證》;

(四)其他有關文件、證件。

第十五條已辦理統計注冊登記的單位如破產、解散、撤銷或被兼并,應在批準、決定或清算結束之日起三十日內,持有關證件或文件到原統計登記機關申請辦理注銷登記。

遷往外地的單位,應當在批準之日起三十日內,到原統計登記機關申請辦理統計注銷登記,并在遷入地辦理統計注冊登記。

第十六條統計登記單位申請注銷登記時,應當提交下列有效證件或文件:

(一)法定代表人、單位負責人或清算組負責人簽署的注銷登記申請書;

(二)原主管部門或審批部門審查批準的文件;

(三)其他有關文件、證件。

第十七條統計登記主管機關核準注銷登記,應出具注銷登記證明,同時收回《統計管理登記證》。

第四章登記管理與監督檢查

第十八條統計管理登記實行年度檢驗制度。基本調查單位應在規定時間內,持有關證件和《統計管理登記證》到統計登記機關辦理年檢手續。

年度檢驗的時間為每年的10月10日至12月10日。具體時間由各級統計登記機關確定。

第十九條《統計管理登記證》自頒發之日起五年內有效,有效期滿后30日內,統計登記單位應到統計登記主管機關申請換發,或由省統計局決定統一換發。

換發證件的程序與注冊登記相同。

第二十條《統計管理登記證》如丟失或損壞,應及時申請補發。

第二十一條各級統計登記主管機關應建立統計登記臺帳,及時記錄統計登記情況,并據此建立統計注冊登記、變更登記和注銷登記數據庫,編報“年度統計登記情況綜合表”,更新維護“基本單位名錄庫”。

第二十二條辦理注冊登記、變更登記收取一定的工本費,收費標準依照省財政廳、省物價局的有關規定執行。注銷登記、年度檢驗不收費。

第二十三條各級統計登記機關有權對轄區內基本調查單位辦理統計注冊登記、變更登記、注銷登記的情況,以及《統計管理登記證》年檢和換證情況進行監督檢查。

統計制度范文第3篇

第二條《國家統計調查證》是全國統計系統的調查人員在執行國家統計調查任務時證明其身份的專用證件。調查人員在進行調查活動時,應當主動向有關統計調查對象出示《國家統計調查證》。縣級以上各級人民政府統計機構的工作人員,可持工作證依法執行統計調查任務。

第三條《國家統計調查證》由國家統計局統一印制,分級核發和管理。

第四條下列調查人員,發給《國家統計調查證》:

(一)納入國家編制管理的農村社會經濟調查隊、城市社會經濟調查隊、企業調查隊的調查人員及其聘用期在一年以上的調查人員;

(二)承擔國家統計調查任務的地方調查隊的調查人員及其聘用期在一年以上的調查人員。

第五條下列調查人員,發給臨時《國家統計調查證》:

(一)農村社會經濟調查隊、城市社會經濟調查隊、企業調查隊聘用期不滿一年的調查人員;

(二)承擔國家統計調查任務的地方統計調查隊聘用期不滿一年的調查人員;

(三)參加抽樣調查及其他全國一次性調查的人員。

第六條屬于第四條第一項及第五條第一項規定的調查人員,在辦理《國家統計調查證》時,須先由本人所在單位填寫申報表,由國家統計局有關調查總隊審批、核發。

第七條屬于第四條第二項及第五條第二項、第三項規定的調查人員,在辦理《國家統計調查證》時,由本人所在單位向省、自治區、直轄市的調查隊提交下述材料:

(一)申報表;

(二)上一級統計局或調查隊的初步審核意見。省、自治區、直轄市統計局或調查隊在收到以上材料后,應認真審核。經審核合格的,報國家統計局有關司、隊審批、核發。

第八條各項全國性普查的普查員,應發給普查員證。普查員證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統計機構統一核發、管理。

第九條經過批準使用的《國家統計調查證》,應在顯著位置標明下列內容:

(一)發證機關及其編號;

(二)調查范圍、調查內容、有效期限;

(三)本人所在單位名稱及其發證日期。

第十條經批準取得《國家統計調查證》的調查人員的職責是:

(一)宣傳、貫徹統計法律、法規和規章;

(二)依法獨立行使統計調查、統計報告、統計監督的職權,不受侵犯;

(三)要求有關統計調查對象依法準確、及時提供統計資料;

(四)檢查統計資料的準確性,依法要求改正不確實的統計資料;

(五)對在調查中獲得的調查對象的個人隱私和商業秘密,負有保密義務。

第十一條調查人員應妥善保管《國家統計調查證》,不得涂改、轉借、故意毀損或用作與統計調查無關的活動。

第十二條有下列情況之一的,持證者須交回《國家統計調查證》:

(一)《國家統計調查證》的有效期限屆滿的;

(二)調離統計系統的;

(三)已辦理離、退休手續的。

第十三條有下列情況之一的,由發證單位收繳《國家統計調查證》,并視情節輕重對責任人員進行批評教育或者給予行政處分:

(一)涂改、轉借、故意毀損《國家統計調查證》的;

(二)超過規定的調查范圍、調查內容和有效期限使用《國家統計調查證》的;

(三)利用《國家統計調查證》從事與統計調查無關的活動的。

第十四條《國家統計調查證》遺失、被盜的,本人需作出書面檢查,及時報發證單位備案,并按原辦理程序補辦手續。發證單位應公開聲明作廢。《國家統計調查證》非故意毀損的,應按原申辦程序,重新補辦。

第十五條任何單位和個人違反本辦法規定,仿造、篡改或者冒用《國家統計調查證》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統計機構責令改正,予以警告。情節嚴重的,提請公安機關依照《治安管理處罰條例》處理。

統計制度范文第4篇

關鍵詞:有效統計;部門職責;制度建立

中小企業在經濟社會的繁榮與發展中具有重要的戰略地位,作為反映中小企業整體運行狀況和單個企業生產經營情況的統計工作,其重要性不言而喻。統計部門作為企業的核心部分,是企業發展不可或缺的數據來源地,經濟的高速發展對企業的統計工作提到了新的高度。要求各企業的統計部門必須建立健全有效的統計制度,廣泛運用高新技術實現統計的信息、咨詢和監督三大職能,發揮統計在企業發展中的信息、預警及決策支持作用。

統計工作涉及到供、產、銷,人、財、物,生產、經營、分配等多環節、多領域。通過統計信息,可以了解到企業的機構、人員、資產、負債、生產發展情況、產品質量狀況,以及科研開發、經營銷售、財務盈虧等方面的情況,還可以預測未來、企業的規劃和結構、企業的發展速度、效益與效率等。就企業統計本身而言一般具有兩個特點:一是數量性。即通過數字揭示企業在特定時間內生產經營的數量特征,對企業在一定時期內的發展情況進行定性乃至定量分析,從而做出正確的決策。二是綜合性。統計人員收集到的統計信息從整體上看,涉及企業的原料入廠、加工及產品銷售等各個方面;也涉及其他與其相關的各個領域和環節。所以,統計工作既可以反映企業在某一時點的現狀,特定時期內的動態,也可以反映企業的規模、結構、速度、收益與效率等諸多數量特征質量特性。

企業統計工作的重要性有目共睹,但因各種原因,部分中小企業統計數據的虛假成分比較高。造成這種情況的原因主要有:一是各級統計部門與中小企業的統計重點不統一,部分中小企業往往采取虛報數字以應付各種檢查;二是部分中小企業為了保密或某些既得利益,不愿如實提供統計資料,統計數據的隨意性較大且缺少依據;三是企業內部不重視,統計專職人員配備不夠或專業素養比較低,無法適應新時期的企業統計工作。因此,建立有效的統計制度,充分發揮統計制度的有效職能,是保證企業有效統計的基礎。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統計法》規定:“企業事業組織根據統計任務的需要設立統計機構,或者在有關機構中設置統計人員,并指定統計負責人。” 首先,設立綜合統計部門并明確其職責,使其保持相對獨立性,保證統計崗位及時、全面的掌握企業生產、經營動態。根據企業情況設計報表形式,并制定本企業的統計指標體系及統計信息的報送要求。充分考慮企業經營與管理的需要,考慮企業面向市場、參與競爭的需要,把政府統計部門、企業主管部門的要求同本企業的實際相結合,提出完整的指標體系并分解到各個生產管理部門,明確其報送或提供信息的時間、內容及方式,明確各部門的統計責任;收集、審核、匯總、提供各種統計信息,并對各基層單位層層上報的信息進行審核后加以匯總;搜集分析相關企業的生產經營情況,提出有參考價值的各種統計信息。利用各種統計信息進行綜合分析研究,對企業在某一方面或多方面的發展前景進行預測,將分析結果形式統計分析報告,為企業經營決策提供參考依據。

其次,明確各職能部門的統計職責。在現代企業中,對企業發展至關重要的統計信息決不僅限于計劃統計部門內部。明確各部門工作職責中相應的統計責任,要求其按統一確定的口徑、范圍及時間提供相應的統計資料及分析報告,充分發揮各個部門的信息匯總職能。將統計信息自下而上的單向運行變為上下左右之間的多向運行,滿足其綜合對比及分析研究的需要。

健全統計報表制度,加強統計分析職能。引入考核機制,將基層的統計質量納入考核,以獲取更準確的統計數據。對于統計報表制度,一般企業一直沿用國家統計報表制度中對統計報表的內容要求,這主要是因為國家基層報表制度所要求企業填報的內容,包括了企業的基本情況,企業主營業務的生產經營,財務報表、員工及工資變動,能源和原材料消耗,科技開發及附營業務情況。指標體系雖然已經比較簡要地反映出企業產供銷、人財物、投入與產出的基本情況,但對企業深入分析研究生產經營中的問題,還不夠準確。建立有效的統計制度,滿足企業的發展要求,是保證統計工作順利開展的前提。

如今,世界經濟一體化已成為了全球經濟的發展趨勢,各個企業間的競爭何其激烈,企業要想在競爭中立于不敗之地,就必須充分了解本企業的實際情況,而這一切離不開統計部門收集、整理的數字信息,建立健全統計制度,提高統計數據的分析職能,才能保證企業在競爭中處于有利地位。

作者單位:石油大學(華東) 山東石大科技集團有限公司

參考文獻:

統計制度范文第5篇

第二條旅游統計的基本任務是對旅游企事業單位的經營、業務情況進行統計調查、統計分析,提供統計資料和咨詢,實行統計監督。

第三條旅游統計的基本內容,是對旅游企事業單位、旅游區(點)接待工作量、經營效益、旅游從業人數等情況進行的統計調查和對旅游者實施的抽樣調查。

第四條各級旅游行政管理部門和旅游企事業單位必須依照統計法律、法規的規定,提供旅游統計資料,不得虛報、瞞報、拒報、遲報,不得偽造、篡改。其他與旅游業有關的企事業單位和個人,應當按照《統計法》的規定,如實提供旅游統計調查所需要的情況。

第五條各級旅游行政管理部門應當根據旅游統計工作的需要和國家旅游局的統一規劃,有計劃地采用現代信息技術,配備或逐步更新必要的統計計算和數據傳輸設備,逐步建立和完善全國旅游統計信息自動化管理網絡系統。旅游企事業單位應當為旅游統計工作提供必要的條件,并積極采用現代信息技術。

第六條旅游統計工作實行統一管理,分級負責。國家旅游局負責對全國旅游統計工作實行統一管理、業務指導和組織協調,國家旅游局綜合統計機構承擔具體工作。地方各級旅游行政管理部門負責對本轄區內的旅游企事業單位和旅游者的統計調查工作。地方各級旅游行政管理部門應當根據統計工作的需要,確定承擔統計職能的機構。

第七條各級旅游行政管理部門統計機構的主要職責是:

(一)貫徹執行統計法律、法規和規章制度,完成國家或地方統計調查任務,收集、匯總和公布全國或地方旅游統計資料;

(二)制定全國或地方的旅游統計報表制度和抽樣調查方案,建立統計登記制度;

(三)組織協調和管理本部門非統計職能機構制定的各項統計調查,審核其擬制發的旅游統計調查方案及其統計調查表,并納入統一編號管理;

(四)會同人事教育部門,組織對在崗旅游統計人員的培訓,對旅游統計人員進行考核、獎勵。

第八條各級旅游行政管理部門應當配備專職統計人員,旅游企事業單位應當配備專職或固定兼職的統計人員。各級旅游行政管理部門的統計人員,應當符合國家旅游局規定的旅游統計人員資格條件,并保持相對穩定。

第九條旅游統計是國家統計的組成部分,是提供旅游信息的主體。經國家統計局批準制發的旅游統計調查制度屬于國家統計調查制度。旅游統計調查制度主要包括旅游定期報表制度、旅游抽樣調查和旅游專項調查。

第十條旅游統計調查項目分別由國家旅游局和地方旅游行政管理部門制定,并依照《統計法》的有關規定,報國家統計局或同級地方人民政府統計機構審批或備案后,組織實施。

地方旅游統計調查方案不得與國家旅游統計調查方案相抵觸。

第十一條按規定程序批準的統計調查方案,必須在調查表的右上角標明表號、制表機關、批準或者備案機關、批準文號。對未標明上述字樣的調查表,有關統計調查對象有權拒絕填報,各級旅游行政管理部門有權廢止。

第十二條旅游定期報表制度是按照統一規定的時間、內容、計算方法和程序,由旅游企事業單位報送相關的旅游行政管理部門、旅游行政管理部門自下而上逐級提供統計資料的一種全面統計調查。全國《旅游統計制度》由國家旅游局和國家統計局共同制發,國家旅游局組織實施。地方旅游行政管理部門在完成國家《旅游統計制度》的基礎上,根據本地區的實際需要,可以適當增加統計內容,會同同級人民政府統計機構制定本地區的《旅游統計制度》并實施。省級旅游行政管理部門在向國家旅游局報送統計資料時,必須同時報送符合標準的數據庫(以計算機遠程傳輸或軟盤的方式報送)。

第十三條抽樣調查是從全部調查對象(總體)中隨機抽取一部分樣本進行的一次性調查。

旅游抽樣調查主要包括對來華旅游的外國人、回國旅游的華僑、回內地旅游的港澳同胞、回祖國大陸旅游的臺灣同胞在中國大陸消費情況及其一日游游客所占比重的抽樣調查,大陸居民在國內及出境旅游情況的抽樣調查,以及根據旅游業發展的需要組織實施的其他抽樣調查。

第十四條專項統計調查是以旅游行政管理部門中非統計機構因管理需要而進行的旅游專項統計調查。旅游專項統計調查需經有關部門審查、協調,授頒統一表號后方可制發。旅游專項統計分別由各專業職能機構實施。旅游專項統計調查主要包括:旅游度假區統計、勞動工資統計、旅游教育統計、旅游質監投訴統計和旅游區(點)接待經營統計,以及根據旅游業發展的需要進行的其他旅游專項統計。

第十五條凡由旅游行政管理部門審批或納入旅游行業管理的旅游企事業單位,應當到相關的旅游統計機構辦理統計登記,并建立統計臺賬和核算制度,按規定報送統計資料。

第十六條旅游統計資料實行分級管理。全國旅游統計資料由國家旅游局統一管理;地方旅游統計資料由當地旅游行政管理部門統一管理;專項旅游統計資料由實施專項旅游統計調查的機構負責管理。

第十七條旅游行政管理部門在收集統計報表時,應當做好報表的審核工作,保證統計資料的準確性。下級旅游行政管理部門向上一級旅游行政管理部門上報的統計報表,須經本部門主管領導審核、簽署。當匯總報表中旅游企事業單位數量變動較大時,應當說明原因。

第十八條地方各級旅游行政管理部門應當按季度、年度向上一級旅游行政管理部門報送統計分析和抽樣調查報告。

第十九條各級旅游行政管理部門應當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檔案法》的規定,建立健全旅游統計檔案管理制度。旅游統計原始資料的保存期為5年。

第二十條各級旅游行政管理部門依法定期公布本轄區的旅游統計資料。

地方各級旅游行政管理部門在公布重要的統計資料前,應當征求上級旅游行政管理部門的意見。國家旅游局負責審定、公布和出版全國旅游統計資料。省級旅游行政管理部門負責審定、公布和出版本轄區的旅游統計資料。宣傳、新聞和出版單位需尚未公開的旅游統計資料,屬全國性的,須經國家旅游局核準;屬地區性的,須經當地旅游行政管理部門核準。所發表出版的旅游統計資料必須注明資料提供單位。

第二十一條對在旅游統計工作中作出貢獻或取得顯著成績的單位和個人,各級旅游行政管理部門應當給予表彰和獎勵。

第二十二條國家旅游局每年對省級旅游行政管理部門、重點旅游城市旅游行政管理部門和重點旅游企業的統計工作進行考核。地方旅游行政管理部門對本轄區下級旅游行政管理部門和旅游企業的統計工作進行考核,并將考核結果報上一級旅游行政管理部門備案。

第二十三條旅游企業評優和對旅行社的年檢,應當將企業旅游統計考核情況作為必要條件和內容之一。

第二十四條對違反《統計法》和本辦法規定的行為,由有關部門根據統計法律、法規、規章給予行政處分或行政處罰。

第二十五條凡超過旅游統計報表制度規定的報送時間未報統計資料或不按要求報送統計數據的,旅游行政管理部門應當給予警告,并寄送《違規通知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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