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考古學的分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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考古學的分支

考古學的分支范文第1篇

(山東大學法學院,山東濟南250100)

摘要:針對疑難案件問題提出的觀點和學說是戰后法理學研究的重要內容,這種研究動向發端于德沃金,源自當時的歷史傳統和社會淵源,并成為法學理論關注的重點與核心。德沃金對疑難案件的探討是借助其法律解釋理論的基本框架而展開論述的,并建立在批判性繼承現實主義法學和實證分析法學的基礎之上。具體而言,德沃金的疑難案件理論主要包括以下內容:其一是對原則的確證和強調,其二是建構性解釋和唯一正解,其三是以赫爾克勒斯為標準設立的裁判形象。與此同時,哈特和波斯納等學者都對疑難案件問題表達出各自的深刻見解,并與德沃金有過多次學理論戰。關注疑難案件理論的發展過程有助于補充并完善其內容建構,并將對相關問題的有效解決產生重要而深遠的影響。

關鍵詞 :疑難案件;德沃金;法律模糊性;建構性解釋;整體性法律

中圖分類號:D920.0文獻標識碼:A文章編號:1007-8207(2015)07-0123-07

收稿日期:2015-05-10

作者簡介:曹晟旻(1992—),男,山東臨朐人,山東大學法學院法學理論專業碩博連讀,研究方向為英美法哲學和人權法學。

基金項目:本文系國家社會科學基金重點項目“中國特色人權發展道路研究”的階段性成果,項目編號:11AZD044。

一、歷史傳統與社會淵源:德沃金關注疑難

案件的起點與開端

在探索存于自身內外的知識和智慧的過程中,人類總是展現出巨大的興趣,并付出了巨大的努力。在這種所謂理性之光的照耀下,對疑難案件(疑難問題)的探討也成為值得引起高度重視的社會現象。從古希臘的黃金時代開始,智者學派以及其他多種學派就對疑難案件和疑難問題有過相互爭辯,并激發出智慧之花,這些可以被稱為人類理性和智慧的最初展現。在現代法理學研究中,這種對疑難案件和疑難問題的探索仍然沒有結束。因此,對相關思想觀念進行梳理可以幫助我們獲得更多的有關智慧的知識,甚至是關于知識的智慧。

在現代法理學對疑難案件的研究中,羅納德·德沃金注定是位無法回避的人物。在20世紀70年代的法理學研究中,德沃金和赫伯特·哈特已然成為絕對的主角。在當時法理學的核心刊物中,不是他們各自闡發或相互爭論的內容表述,就是其擁戴者的相關論述。在德沃金撰寫的重要著作中,《認真對待權利》(1977年)、《原則問題》(1985年)和《法律帝國》(1986年)都對疑難問題進行過非常深刻而詳盡的闡釋。可以說,這種對疑難問題的關注貫穿著德沃金學術生涯的全部過程,在其后來的《自由的法》(1996年)和《至上的美德》(2000年)中,德沃金將注意力更多地放在對具體疑難案件的探討上,但早在前幾本著作中,其對疑難案件的理論視角和立場建構就已經成型。不可否認,德沃金無疑是當代法理學對疑難案件探討的主要發起者和堅定倡導者。

當然,德沃金對疑難案件的探討并非是憑空產生的,而是有著深厚的歷史傳統和現實淵源。在戰后自然法經過短暫的復興之后,在新的歷史條件下,如何理解和實踐法治已經成為各國特別是西方國家所面臨的共同問題和嚴峻挑戰,而在學術研究領域內,人們仍然難以擺脫紐倫堡審判所凸顯出來的實然與應然的二元對立問題。這種明顯帶有“溯及既往”的判決內容通過所謂的擴張解釋獲得的是政治和道義方面的支持與贊同,[1]但這并不意味著問題解決可以在法律和法理學的視野之內完成,①相反,在現實生活中,由這類難題所引發的是嚴重的“多米諾骨牌效應”,重大的現實問題逐漸演變(亦或是激發)出更多的理論探討和爭辯。當然,紐倫堡審判只是引發上述理論爭議的某個方面。此外,德沃金對“疑難案件”予以關注或許出于更為重要的原因,即其自身所處的具體社會環境——在六七十年代的美國,各種社會矛盾經過二戰的激發和壓縮而更加集中地爆發出來,諸如反對種族隔離、反對越南戰爭、黑人爭權運動和女權運動等都是這種社會難題的具體表征。而在德沃金的著作中對這些社會難題均給予了不同程度的關注,其已經成為德沃金探討疑難案件的現實淵源。總體而言,德沃金對疑難案件的探討是在其法律解釋的理論框架內進行的,而疑難案件也反過來成為其法律解釋理論的集中體現。至少,這種相互作用的基本關系可以從若干方面得以展現。

二、內容構建:法律解釋理論框架下的

疑難案件問題探討

首先,對原則的強調是德沃金最重要的觀點和貢獻之一。從解決疑難案件的角度來講,在難以適用具體規則的情況下,訴諸更為宏觀(這樣可以更好地契合法律精神)的法律原則成為尋求問題解決的重要途徑。②作為原則使用的概念出現于法律規則之中,其有助于理解疑難案件指向的普遍理論,旨在保證對類似案件作出的判決均是類似的,[2]而這點已經被很多學者所重點論述。值得注意的是,在強調原則的地位和作用之外,“政策”也是德沃金法律解釋理論中的重要內容,但這點似乎沒有引起學者們的普遍重視和足夠關注。尤其是面對疑難案件的時候,理解或爭論關涉權利義務的尖銳問題需要使用的是作為評判標準的原則、準則和各類政策,而不是借助規則所發揮的作用。[3]對具體政策而言,其所設定的政治、經濟和文化等方面的社會目標幾乎都是必須實現的,并始終防范著當前社會可能出現的消極的改變。[4]從積極的方面來說,相對于抽象的原則而言,具體政策能夠將這些原則轉化為針對疑難案件所采取的可行性措施。另外,考慮到在邏輯結構和理論深度方面,原則與規則均表現出較為明顯的差異,德沃金對兩者的區分有過細致而詳盡的闡述。[5]總而言之,“原則——規則——政策”這種結構能夠為疑難案件提供多于僅僅依靠規則的解決方案。與此同時,這種結構也是德沃金“整體性”法律解釋的基本要素,正如他所談到的,法律解釋內含著特定的整體性要求,即使適用的是法律文本規定的單句或單項條款,解釋者亦需要說明該解釋為何是最佳的,其意在服從法律解釋自身的內在約束。畢竟,任何解釋方法均包含前后連貫的客觀要求。[6]但是,德沃金設計的這種結構并不是那么完善,甚至他自己似乎也有自相矛盾的地方。通常而言,政治家所提倡的個人權利多是類似于自由權、平等權和尊嚴權等抽象權利,其間涉及對人類根本利益的普遍陳述。除某些憲法問題外,這些具有普遍性的基本權利并非適于處理司法實踐中的疑難案件,即便含有某種程度的可適用性,這些普遍權利亦會因過分抽象而缺乏足夠的說服力。[7]應當說,政策的制定和執行更多地體現出政治和政府方面的作用,其未必如德沃金所設想的那樣,能夠同原則保持較為基本一致。此外,結合以上政治方面的內容分析可以發現,一方面,它說明對政治方面的主張和要求(包括政策)所采取謹慎態度的重要性;另一方面,更為重要的是,這段話展現出憲法案件在德沃金的理論體系中的特殊地位。在德沃金看來,很多憲法案件處于政治與法律(原則)的中間地帶,其間很多都屬于疑難案件的范疇。例如,德沃金的《認真對待權利》和《法律帝國》對“布朗案”有過詳細討論,而在探討憲法中的疑難案件方面,其《自由的法》有著更為突出的展現,如羅伊案(墮胎案)和新聞自由等。盡管如此,他仍然無法在憲法案件中解決以上抽象與具體之間的復雜矛盾,甚至缺乏充分的說服力。憲法領域的疑難案件處于“常規案件”和“非法律爭議”之間的過渡地帶,開明的法官往往受理這類案件,他們通過法律規則之外的法律原則、法理與人情等標準進行審判,而謹慎的法官則通常以法律方面沒有明確規定為由而拒絕受理。[8]

其次,德沃金的另外兩個重要觀點是“建構性解釋”和“唯一正解”。大致而言,建設性闡釋會賦予具體對象以特定目的,以便其展現出各自所屬風格或形式的典型表征。在創造性觀點看來,建設性闡釋能夠更好地反映出目的與對象之間的相互關聯。[9]在德沃金的法律解釋理論體系中,這種建構性解釋與前述的原則和政策是具有內在一致性的,而原則和政策正是德沃金倡導建構性解釋所需要利用的材料,且建構性解釋本身就致力于促成所有案件中“唯一正解”的最終實現,其中必然包括疑難案件在內。若法官堅持整體性的法律解釋理念,則意味著對社會結構和法律理論最具合理性的建設性闡釋肯定不會有悖于有關權利和義務的連貫性原則,反而應當依此裁判疑難案件。[10]在此,“唯一正解”是德沃金法律解釋理論中最為核心的觀點,甚至可以說是其法律理論的核心觀點。在對疑難案件進行現實審判的過程中,出現德沃金稱之為“平手”情況的可能性的確高于普通案件,但這種情況更多地是由案件本身存在著多種爭議所造成的,其并非意味著對已經受理案件所做出的最終判決結果亦是多樣的。從某種意義來講,“唯一正解”原本就是對現實司法活動的真實寫照。在多數情況下,之所以無法為疑難案件的有效解決找到正確答案,就是因為道德倫理層面含有某種不確定性或不可通約性。[11]但是,在理論探討層面,“唯一正解”的存在始終表現為有諸多爭議的問題,而德沃金最終因固守該觀點而受到相當多的批評。

最后,赫爾克勒斯(Hercules)的形象。在德沃金看來,就疑難案件而言,僅存在找出既存法律內含的唯一正確答案較難而已,而在既有的法律中絕非沒有解答,只是運用抽象和概括的“法律原則”做“立論”的難度比較高,并需要法官具備深厚的理論素養。然而,只要法官擁有德沃金這種解釋法律的本領和功力,其必然能夠找到“唯一正解”。這絕對不是意圖說明不同法官得出不同見解都只是源自不同人的主觀看法,因而理所當然地認針對既定法的觀點而言必定難以判斷孰是孰非。[12]如果要針對疑難案件恰當而準確地作出裁判,對具體司法者的要求就是德沃金所設定的赫爾克勒斯的標準。無論是運用原則或政策,還是進行建設性解釋,各種情況均是如此。當赫爾克勒斯判決疑難案件時,他會對自己的責任得出某些更為深入的結論。其中,最重要的就是,他必須限制先例的吸引力,以便擴充必要的原則論據來論證這些判決。如果早期的判決完全是由某些政策所論證的,那么就不會存在吸引力的問題。[13]這里出現的是“整體性法律”的概念,這種包括規則、原則和政策以及其他各個方面內容的“廣義”概念是赫爾克勒斯可以利用的“法律淵源”。在此,它既來源于司法過程之中,又會對相關法律實踐活動的理論證成產生激勵和促進作用,其要求法官作出的基本闡釋面向的是作為整體的法律規范,甚至應當比原有探討更為全面而深入。[14]從另外的意義上講,這可以被稱為法律之網。在審理疑難案件之前,法官早已準備好法律的信念之網。[15]正如德沃金所言,“法律可能并非是一張嚴密的網,但是,原告有權要求赫爾克勒斯把法律當作一張嚴密的網來看待”。[16]

雖然,以上這些闡述只是掛一漏萬,但基本能夠描繪德沃金法律解釋理論對疑難案件所表現出的基本態度。若要在相互對立的不同法律原則之間作出恰當取舍,就應當按照“整合法學”的思維方式,運用“建設性解釋”的具體方法進行操作,力求保證針對疑難案件得出的“唯一正解”來自法律內部。由此可見,德沃金堅持認為原則和價值方面的矛盾沖突均能在法律內部得到終極化解。[17]這些描述給我們展示的是關于疑難案件的“理想圖景”:當面對疑難案件的時候,在準確把握“整體性法律”的前提下,具有完美司法素質的赫爾克勒斯能夠利用原則和政策等進行“建構性闡釋”,并最終找到“唯一正解”。毫無疑問,法律解釋的理想目標就是找到最佳的裁判結論,這點在憲法解釋中表現得甚為明顯,除非人們期待某種悲劇性結局的出現,否則根本不存在任何回旋的余地。[18]為更好地解決社會生活中的矛盾糾紛,從對疑難案件進行審判的現實角度來看,追求“唯一正解”本身無可厚非。但是,德沃金所持有的這種觀點似乎導致理論和現實之間的區別變得更加模糊,就司法結果而言,對疑難案件的判解可以是僅有的,但很難說唯獨某判解才是正確的。盡管在某種程度上,德沃金已經認識到理論與現實之間的緊張關系,針對那些對自己的理論學說存有異議的人而言,“他也不太可能通過逐個找遍法律報告以圖發現沒有正確答案案件的實際案例來獲得成功。每一個個案報告都包括一個意見,它證明了某一方面具有法律論證的較大優勢。有的案件也有不同意見,但是這樣的案件也是較好意見占據上風的案件。……在某個特殊案件中,將使所有法律工作者都信服的這樣一個論證是極其不可能的。被一個學者作為判例來引用的任何一個案件在其他人看來都可以是有爭議的”。[19]但是,對疑難案件僅有的正解近乎頑固的堅持不僅使得這種觀點帶有現實壓迫理論的強烈色彩,而且導致德沃金面對疑議和不解時難免會顯得捉襟見肘。

三、觀點交鋒:針對疑難案件問題

核心爭議的兩次論戰

(一)德沃金與哈特:基于規則論和整體性法律理論的爭辯

在德沃金對疑難案件進行探討的過程中,他與哈特就該問題所引發的爭論更是明顯拓展其原有的影響,并使得疑難案件和疑難問題成為他們論戰的重要內容之一。簡而言之,他們對疑難案件和疑難問題持有的核心爭議是由哈特的規則論和德沃金的整體性法律所構成的。哈特的規則論建立在其著名的空缺結構理論的基礎之上。針對包括判例或立法在內的所有用以規定行為標準的方法和手段,不管如何適用于各類普通案件的審理之中,均會在某些方面表現出模糊性和不確定性。在傳遞或探討事實問題的過程中,這些被稱為空缺結構的顯著特征難免會導致分類語詞的具體使用將會為此付出相應的代價。[20]此類對中心與邊緣的區分是同規則論保持內在一致的:正是因為處在中心地位的具體規則難以涵蓋法律在社會現實中所面對的各種問題,致使處于規則邊緣的內容必須著力應對這些問題,并因此使哈特深切感受到法律自身的模糊性。但德沃金對此并不贊同。在他看來,帶有模糊性的語言表述致使人們無法為某些法律問題找到正確答案,而這種觀念始終為絕大多數法律工作者所普遍接受,但其并沒有對由表述模糊的法律語言所帶來的事實和結果加以區分。[21]很顯然,這種做法沒有區分模糊性的事實與模糊性的結果,并建立在德沃金“唯一正解”的理論基礎之上:即便法律可能帶有些許模糊性(事實),但這并不意味著經過復雜的審判過程所得出的最終結論(結果)就必然是模糊的。“如果疑難案件的判決一定是關于各方權利的判決,那么,某一官員如此判斷的理由一定是論證承認或否認權利的理由。他必須使自己的判決與某一種關于他的體制內為什么規則創造或否定權利的普遍理論相聯系,而且,他必須說明在疑難案件中這一普遍理論要有什么樣的判決。”[22]換言之,只要法官能夠完成以上說明,即使面對法律的模糊性,他仍舊能夠達致“唯一正解”的預期目標。除此以外,有鑒于唯一正解在德沃金的法律理論體系中所占有的重要地位,承認法律的模糊性還有可能會威脅到“建構性解釋”等內容,而這正是德沃金更加難以贊同的。法律職業共同體的全體成員可以針對以下議題展開探討,即該法律規范的效力是由為法律語詞的抽象表述提供政治正當化辯護的原則和政策所決定的,以便裁判結論能夠更好地取得法律規范的理解和支持。換言之,如果某法律規范的適用必定會涉及語言的模糊性,那么其原先無可爭議的本質內涵將會變得備受質疑,甚至其正當的法律地位亦會受到根本性動搖。[23]縱觀以上論述可以發現,盡管德沃金和哈特的觀點在很多方面似乎都是對立的,如法律的模糊性和法律的范圍等。但從其各自理論預設的角度出發,對立雙方矛盾的嚴重程度就會減弱很多。由于哈特的規則論將具體規則認定為法律的中心內容,對那些無法涵蓋在規則之內的難題就需要交給邊緣內容加以解決,這很容易形成法律模糊性的潛在印象。如果雙方談及的規則和概念本身存在較為嚴重的分歧,那么根本不可能具備展開論辯的基礎性條件,更無法期待實現相互間的理解與溝通。①對此,本杰明·N·卡多佐有著極為相似的觀點和看法,只不過后者更強調發揮法官的能動性,當既定的法律規范為應當涵蓋的情況留有空白時,法律規范總會顯得無能為力,而只能借由保持中立的法官居中裁判。此時,所謂的規則無非是為人們普遍接受正義價值和公平理念,亦或是規制其行為的良心、習俗和慣例。[24]在此,涉及到德沃金對程序正義和實質正義的理論主張。①通過審視其觀點可以發現,他的整體性法律理論將規則、原則和政策等諸多內容都納入其中。在這種理解法律的背景之下,法官都能夠發現整體性法律解決這些難題時所展現出的態度和立場,進而形成唯一正解。也就是說,在哈特認為是展現法律模糊性的邊緣地帶,德沃金用原則和政策等內容來涵蓋,由此便不存在所謂的模糊性問題。借助這種比較分析的視角加以審視,兩者間的對立并非如人們所想的那樣嚴重嚴重,只是從各自的理論基點出發,并對不同的“法律”內容賦予不同的地位和意涵而已。

(二)德沃金與波斯納:對法官能動性的理解存在分歧并各有側重

除此以外,同樣的情況發生在德沃金和理查德·A·波斯納之間的爭議和論辯之中。從以上哈特持有的觀點和主張出發,如果沒有適用于具體疑難案件的規則,那么對法官能動性的強調就會成為解決案件的必然選擇,法官甚至可以創造出新的規則,當然,這種創造并不是憑空而來的,這點已經為擁有法官身份的實用主義者波斯納所支持并贊同。在處理疑難案件的時候,法官的最高追求僅限于做出某種具有可行性并合乎情理的裁判結論,而這必定需要借助非法律的方法和材料,甚或會提及某些難以言說的直覺感受,而根本不可能局限于慣常使用的法律規范。[25]很顯然,這里所謂的“常規的法律材料”就是哈特所強調的法律規則,而“非法律的材料”更多地被看成是法律原則和政策等內容與標準,至于那些“說不清楚的直覺”,則是法官所具有的“法律感”,這種法律感有時候甚至決定著前述法律材料和非法律材料如何運用,同時也是進行法律論證的心理預設。由此可見,在實體意義上,波斯納并不反對包括規則、原則和政策等內容的“整體性法律”,而只是更加強調法官在面對疑難案件的時候如何從法律的空缺結構中發現能夠給予自己的法律論證以充分資源供給。僅憑有關法律規范的邏輯推理必然不足以作為司法裁判的基礎和支撐,這就要求憑借被稱為“實踐理性”的非正式推理方法。在此,司法過程尋求的不只是某種發現的邏輯,而主要目的在于證成邏輯推理的正當化。[26]為達到這種“正當化”的結果,法官必須尋找各種能夠支持其結論的資源。于是,從其實用主義的立場出發,各種能夠為結論提供權威依據的內容和資料都能夠成為法官所利用的法律淵源。

應當指出的是,就適用的各種法律資料和非法律資料來說,如果沒有在嚴格意義上借助“邏輯”和“科學”的話,就只能更多地發揮“修辭”的作用,只要能夠形成形式上的唯一正解,并使得該結論能夠為法律職業群體和普通民眾中的多數群體所接受(即使沒有形成那么鞏固的接受,起碼也并不導致強烈的反對),那么法官利用這些資料的實用目的也就可以順利實現。這種搜索的過程被艾倫·B·漢德勒法官稱為“結論的需要”——對疑難案件而言,裁判結論的有效形成終歸要超越當前存在的權威,而需要憑靠其他具有實質合理性的基礎理由,即其依據不可能在既有的法律規范中找到,正是“結論的需要”為權威理由的擴展提供著足夠的動力。[27]當然,貫穿于其中的就是法官個體的能動性,這種能動性所體現的就是其才智以及對法律和社會的深刻理解。

針對此類法官能動性的發揮,德沃金并不反對,甚至認為法官可以拋卻兩步走的審判方式,而是先明確體制內部的限制和約束,再有針對性地提出有建設性的意見和看法。就判決結果而言,只要法官意識到法律制度方面的原則性規定即可,更為重要的是體制道德與個人道德之間潛在的相互作用,而法律解釋的實際效果恰恰取決于此。[28]他所強調的不是那種從事實到法律的三段論邏輯結構,而是個人與制度之間彼此限制和相互促進的復雜關聯,力求更好地保證法律確定性的實現。在他看來,基于共同的政治原則和道德情感,人們完全可以憑借法律整體性的思想觀念,努力尋求法律規范所包含的確切內涵,而切忌走向絕對司法能動所提倡的造法誤區。由此可見,德沃金和波斯納之間在疑難案件問題上的分歧并沒有很多學者所想象的那么嚴重,而只是在面對相同的法律現象的時候,兩者有著各自不同的側重和關注而已。可以說,在理論研究和法律實踐方面,德沃金對疑難案件問題的研討已經產生了深刻而久遠的影響,其嚴肅而穩健的理論建構受到哈貝馬斯和阿列克西等學者的借鑒和追捧,由此變得更加詳盡而明確,并被認為具有劃時代和里程碑式的重要意義。

參考文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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考古學的分支范文第2篇

關鍵詞 音樂考古學 古代遺存 音樂史

Abstract In the history of music, as the research object of the history of music, as the means of archaeology, the research objects include objects, images, text, etc.. This study involves many factors determine the research method is complicated, not only to the micro level of the ancient relics of the technical analysis, such as analysis objects shapes, images and text, sound research, and at the macro level and the corresponding music from the age of social history and culture, such as cultural relics and Literature confirms, use dating method. The study on the subject characteristics of music archaeology are good basis for a lot of research work, and have a broad vision, also realized cross line problems, it should also be to establish a network of resources, to ensure the smooth development of music archaeology project.

Keywords music archaeology; ancient relics; music history

1 音房脊叛а芯糠段е特征

音樂考古學的研究范圍,主要指哪些對象、哪些領域的內容能為該學科所關注。在確定這個范圍之前,需要對音樂考古學的學科性質予以界定。以下筆者重點分析該學科之性質及對象范圍的特殊之處。

1.1 音樂考古學的性質界定

《中國大百科全書?音樂舞蹈卷》對音樂考古學的定義是:“依據音樂文化遺存的實物史料(發掘而得的或傳世的遺物、遺址、遺跡,如樂器、樂譜、描繪有音樂生活圖景的古代造型藝術作品等),借助考古方法來探討音樂史、樂器史直至歷史上的音律形態、音階形態等音樂學課題的一門科學。”(譚冰若、黃翔鵬撰寫詞條)①

除上述定義外,筆者根據王子初、方建軍、王洪軍等音樂考古學專家的觀點,對該學科的基本性質作出如下歸納:

(1)音樂考古學的最終目標指向音樂史,所以是音樂史學的分支;

(2)“考古”是該學科所借助的方法;

(3)音樂考古學的研究依據是古代遺存;

(4)音樂考古學的研究對象是上述幾方面的綜合,不限于古代遺存。

以上幾點性質揭示了音樂考古學的特殊性。同時值得注意的是,音樂作為聽覺藝術和時間藝術,不像美術類的作品那樣可以直接反映于古代遺存。

1.2 音樂考古學的對象范圍

音樂考古學的對象從根本上包括古代人類社會的音樂歷史,但直接對象就是借由考古手段而發掘的古代遺存。李純一先生將這些對象分為樂器、樂譜、文字、繪畫、雕塑幾大類。

筆者根據音樂考古學界對《中國音樂文物大系》普查工作的理論和實踐經驗總結,現將該學科的對象范圍概括如下:

(1)音樂及與之相關的器物層面:古代樂器、樂俑、戲臺、戲服、舞具等;

(2)音樂圖像層面:反映音樂內容的器皿飾繪、磚雕、木雕、石刻、巖畫、紙帛繪畫、壁畫等;

(3)音樂文字層面:書譜、經卷等。

這些對象的特征(特殊性)在于:第一,它們都不是音樂本身,只能間接反映音樂本體及其存在形態。第二,它們只是古代遺存,是音樂考古學研究的依據,而音樂考古學的整個對象是古代音樂史,所以必須將這些資料與古代人類社會及音樂生活“接通”,方能實現學科目標。

2 音樂考古學研究方法之特征

學科研究方法由學科性質及其對象范圍決定。音樂考古學具有音樂史學和考古學的交叉性,其目標指向音樂史,操作方法借助考古,直接依據又在于多種類型的古代遺存,同時這些遺存資料必須與社會歷史資料“接通”。這一切決定了音樂考古學的研究方法具有微觀和宏觀兩方面的特征。

2.1 微觀層面:對古代遺存的技術分析

對于音樂及與之相關的器物,需要研究的內容有:(1)器形,包括形制紋飾、音梁、內唇與調音等;(2)測音:包括音域、音準等問題。在這些過程中,可能會運用到考古類型學、考古地層學、樂器制作、冶金鑄造、音樂聲學、樂律學等方法。

對于音樂圖像,在用美術方法客觀分析的同時,要顧及到畫匠有可能為了追求繪畫方面的美學要求而將圖畫中的某些元素夸張的情況。當然,也有的結論可以直接推定,比如據圖像顯示,某樂隊配置中肯定存在某件樂器。

對于音樂文字,則需要運用古文字的知識、古音韻的知識、歷史地理的知識等各種方法進行研究。

2.2 宏觀層面:與歷史的“接通”

基于古代遺存只是音樂考古學的研究依據,而非僅僅是研究對象,因此需要將這些物品盡可能與實際的音樂形態聯系起來。實在難以直接聯系的,也要和該音樂相關的其他社會歷史事象聯系起來。

一方面,出土實物或圖像與古代文獻的印證是最直接的方法,這樣不僅可以核實音樂史實,還能佐證其他史料的歷史情況。例如,王清雷學者在《章丘洛莊編鐘的音樂學研究》一文中指出:“洛莊編鐘主要部位的實測比值與《考工記》的理論標準比值基本一致,為該書為齊國官書說提供了一個佐證。不管該書成書于何時,至晚在西漢初期該書還在指導著實踐。”②

另一方面,斷代法也是音樂考古學的重要方法。邵曉潔學者認為,“歷史上留存下來的任何遺物都會帶有相應的時代印記,音樂文物上的諸多特征同樣具有一定的時代性……巧妙合理地利用音樂文物上與音樂相關的特征屬性及其變化,能夠有效地斷定其相對年代,梳理出某一音樂文物的發展序列,從而勾勒出一條較為清晰的發展脈絡。”③

3 音樂考古學學科特征對研究者的要求

由于音樂考古學具有對象范圍廣、研究方法復雜多樣、交叉性強等特征,因而對從事這方面的研究人員提出了如下要求:

首先,廣闊的研究對象需要研究者做好大量且扎實的基礎調查工作。王清雷學者在《淺談〈中國音樂文物大系〉的特點及其學術意義》一文中談到:“在實際的工作中,普查領域不僅包括各省的文博單位,也包括一些私人收藏;不僅普查博物館的展廳,還走入博物館的庫房進行地毯式排查;走出省、市或縣的博物館(或院)、文化館等,還要深入廣大郊區農村,普查清末以前的寺廟、古塔、古民居等古代建筑,有時候還要到考古發掘的第一線搜集有關資料。”④

其次,多W科交叉及研究方法的復雜性,要求研究者視野開闊,同時也要意識到自己的不足。在視野方面,可以上升到文化人類學的層次,應用到音樂領域即民族音樂學。但是同時,牽扯到跨度太大的領域(尤其技術層面)時,不要憑借一孔之見主觀臆斷。畢竟隔行如隔山,當寫作、研究對象跨行時,應請相應領域的專家幫忙把關。

再次,由于音樂考古學的工程量往往很大,牽扯多方利益,有時還需要巨大的經費支撐,所以搞好人脈關系至關重要,必要時還得獲得上級主管部門的支持。在《中國音樂文物大系》普查工作中,數百萬的經費也是經由項目負責人以百折不撓的精神努力爭取,才得到國家財政部專項資金的支持。由此可見,音樂考古學的現實工作對其研究者各方面素質要求之高。

4 結語

音樂考古學作為音樂史學和考古學的分支,其學科性質決定了研究范圍涉及因素多,研究方法復雜多樣且具有交叉性。這些特征均有別于純粹的音樂史學和其他類型的考古學。為此,音樂考古學研究者需具備多方面的素質,包括知識層面(深度)、視野層面(廣度)、處理現實問題的層面(靈活度),以適應這門學科的工作要求。

注釋

① 中國大百科全書?音樂舞蹈卷.中國大百科全書出版社,1989:800.

② 王清雷.章丘洛莊編鐘的音樂學研究.黃鐘,2011(4):249.

③ 邵曉潔.音樂考古學研究方法散議――王子初新著《音樂考古》讀后.中國音樂學,2006(4):135.

④ 王清雷.淺談《中國音樂文物大系》的特點及其學術意義.人民音樂,2013(1):53-54.

參考文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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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王清雷.《中國音樂文物大系》述評(上)[J].星海音樂學院學報,2012(3).

考古學的分支范文第3篇

地考古學從一個全新的角度闡述了在對于彔觀及觀測點的調查研究中什么才是重要的,并解釋了哪牲數據,地理信息和環境是沒有屮的。通過廣泛的調查研究,以這些信息為基礎,從挖掘者、環境學家或者土壤微形態學家的角度解釋了過去環境的改變。土壤考古學包含諸多方面的研究內容,介紹如下。

(一)考古記錄中的沉積物以及土壤和人產品。在考古學的研究中,沉積層中古代文物的發現,為地層年代、古景觀環境和人類活動的變換進程提供了相應的依據和參考。從地質考古學的角度來說,考古學中的文物屬于地質學上的一種特殊的沉積物。同樣的特性也適用于沉積物,與這樺沉積物是否包括文物或者是具有考古學特性無關,我們需要理解沉積學的概念,這樣有利于更好的評估采樣點的環境條件,這些對考古學家的報告有幫助

(二)考古i己錄中環境的形成研究人類活動和M他自然過程是很有必要的,這有助于全面的理解考古學的形成和結構。因為考古學中的物質被沉積的沉積物所覆蓋,從地質學和沉積學的角度來ft對考古學中解釋文物這方面產生了一定的影響。體現在考古學中的那些特別的行為活動的特點和空間分布很大程度上取決于原始的柄息地。地面景觀的分布也影響了報告的能見度。

(三)古環境的重建:人類、氣候和古代景觀。景觀演變、氣候波動和人類活動之間的大尺度的聯系是考古學解釋中的重要方向。地考古學的一個根本標準是對于史前i己錄的過去人類活動、K他有機體的柄息環境相互作)和關系的解釋。古生態地質學這個方面是地質考古學的一個子集,這項研究著重解釋史前生命和環境景觀。

物理和生物環境中地域特性、域和全球性的變化影響著景觀環境.然而氣候的變化似乎更加直接的影響到環境的變化。氣候的變化會導致區域性、全球性和地方性地質條件的改變,甚至會影響到大氣和水文的流通模式。

在推斷過去的環境條件和研究環境條件與氣候變化之間關系的時候,反映沉積土壤過程中的侵蝕、沉積、景觀穩定性同樣也適用于古生態地質學的研究中。任何這牲學科單獨研究只能建立一個有限的地岡圖,然而將多學科結合nf以很好的建立一個域的甚至是全球的第四紀氣候模式。

(四)原生礦物和資源。產生于希臘語.意思是石頭和巖石)來命名那些用巖石和礦物制作的物品。考古挖掘得到的樣品通常是豐富的社會物質文化中的一小部分。因為文物是是穩定存在于地球表面環境的碎片。大多數的地質學上的原生礦物衍生出無機的殘骸許多現在使用的巖石礦物的名稱都是由此衍生而來的。這里集中了一些地質考古學中在舊世界和新壯界環境中會涉及到的巖石和礦物,包括:角巖、玉髓等礦物、金屬、礦石、巖石、建筑材料。

(五)物質起源的研究。起源是考古學中的一個常用術語.涉及到文物波掩埋的明確的地理位置。脫離了起源的相關資料,文物兒乎沒有考古學價值。但是,地質考古學中定義的起源與之很不相同。地考古學定義的起源是從從地質-地理學的角度分析組成這個文物的原生礦物,它是一個特殊的地質沉積。地考古學中定義的起源并不是指文物發現的地點位置,而是指原也礦物的成分大量的化學、物理、生物參數可以被川來定義向然物質的組成成分。地質學家使用元素追蹤、同位素、等方法區別定義礦物和原始組分。

(六>考古記錄中的年代估算。對于考古學中的物質和第四紀地層年代的估計是地質考古學中的主要任務。年代學提供了暫時尺寸從人種學、動物行為學等學科中將歷史由然科學和地質學丨X:分幵來。理解了從考古學的角度去解釋過去的數據的重要意義fr:測年技術發展起來之前,我們許平代學測定技術有一定的不足。更好的定義年代在推測人類行為的研究上有關鍵性作用、實踐中選擇測定的技術受分析物質條件的限制,也受到考古學現象年代的約束。這樺限制條件多是根據樣品的特征和技術情況制定的。

(七)質圖、遙感和調查分類是制圖的中心工作。信息的篩選已經是制圖和地圖內容中的一部分。因此,地圖的制作者經常會使用已經分類的信息,分類,然后以點的形式集中反映那些數據并制圖,許多種類的地閣可以運W到考古學上。K:中有2種.地形罔和地表地質地閣(有時候叫做第四紀地圖mtL質考古學中發揮重要作用。土壤學家制作的地圖,建立在多種景觀之上。他們的研究領域和地質學兒乎是相同的,但同時有一個增加的重要環節是土壤研究的過程中需要打鉆或挖掘(因為土壤的變化要比地質學特征和物質變化要迅速)。

二、土壤考古學的研究展望

考古學的分支范文第4篇

關鍵詞:良渚文化 太湖地區 良渚遺址 地理環境

一、良渚文化的地理分布

良渚文化的地理分布以江蘇、浙江的太湖流域為中心,南限迄于浙南,并且遠及贛南、粵北;北跨長江直達蘇北;西起皖東;東到海濱,并遠及舟山列島,成為長江下游具有代表性的晚期新石器文化遺存。同時它還與華北的大汶口文化、龍山文化以及江西、廣東的許多史前遺存,表現出千絲萬縷的聯系。根據良渚文化諸遺址的地層疊壓和遺跡間的打破關系,并參考各遺址的碳十四測定年代,茲將良渚文化分為早、中、晚三期。[1]

早期的具有代表性遺址有:張陵山第二層及其墓葬、吳江縣龍南第二期、余杭吳家埠第一層,江蘇吳縣越城中文化層、浙江吳興漾下層、邱城上文化層;中期具有代表性的遺址有江蘇昆山縣綽墩、上海馬橋遺址、吳江縣梅堰、余杭良渚荀山等;晚期有浙江嘉興雀幕橋、浙江湖州花城木構窯藏、嘉善新港、黃土山、上海金山亭林等等。各個遺址的分布與地圖相對照,從詳細的良渚文化遺址分布中,可以發現以下幾下現象:

1.早期的遺址數目就越少,其地理分布越靠近良渚文化的中心分布區域――流域,且其地理分布很多都與晚期的崧澤晚期文化相重合,顯示良渚早期文化遺存與崧澤文化的密切聯系;中期是良渚文化的鼎盛時期,從遺址的分布可以看到,中期的遺存由原來早期的遺存向周圍擴展,顯示出擴張的繁榮趨勢;晚期是良渚文化衰敗時期,遺址分布范圍逐漸呈現萎縮趨勢。[2]

2.良渚文化早期遺址大多主要分布在平原地區,到了中晚期逐漸向丘陵和山區發展。良渚時期海平面經歷了一個下降再上升的過程。良渚文化初期到良渚文化中期,海平面逐漸下降,到距今4500年左右海平面迅速上升,到良渚文化末期,海面有3.8米的升幅。由于良渚文化主要分布在沿海范圍,當溫度上升時,海平面提高,使得地下水位提高,迫使居民不得不加高臺基或者直接遷徙到地勢較高的地區。據此可以推斷良渚文化晚期遺存集中在丘陵和山區很可能與當時海平面水位上升有密切關系。

3.文化的發展和延續離不開天然水域環境,太湖流域、西部山區各水系、沿江沿海水系是古遺址分布的密集地區。

二、良渚文化的特征與其地理環境的關系

1.臺式建筑。良渚時期的建筑、墓葬和居址多為臺式建筑。這與良渚文化分布區域地處平原,地勢較低有非常密切的聯系,臺式建筑的修建很好的改善了局部環境,有效地擺脫了水患。良渚文化墓葬小墓多埋于平地,而大墓多建于高土墩上。高土墩墓的出現作為良渚文化墓葬的特征之一,與其地理環境的特殊性密切相關。良渚文化盛行玉器也反映了古人為抵御自然災害對天神的依托,很大程度上看,良渚文化玉器的盛行與其所處的地理環境有很密切的聯系。

2.農業經濟。良渚文化分布在長江下游的沖擊平原地帶,土地肥沃,水源充足。(良渚文化的農業不僅是當時的主要經濟部門,而且已經發展到具有相當高度的農藝水平。其農業經濟的發展顯然得意于其優越的地理環境。其次地勢較地平,靠近沿海,地下水位的高低隨著氣候的變化而變化,導致農業生產的階段性和不穩定性特征,由于農業是一個文化發展的根基,農業經濟的不穩定性和階段性加劇了文化發展的階段性。

良渚文化的發展與當地的地理環境和氣候相關,與此相應,不同時期或不同地區對氣候的反映模式也不盡相同,從而反映在文化的形式和內涵上得到充分的反映。因此良渚文化不同時期,在不同分布地區的文化特征都可以追溯至特定時期和特定地區的地理環境,研究地理環境能夠從整體上全面把握文化的特征。[3]

三、歷史地理學和考古學的結合

考古學的研究目的在于還原古代歷史,考古學的研究對象有遺物、遺跡和考古學文化等。然而人類歷史的發展深受自然環境的制約,人的行為和活動也必然受其周邊環境的影響。自然環境是人類賴以生存的基礎。探索人與自然的關系是一個永恒的話題。因此,古人類生存的地理環境,也應該成為考古學重點關注的對象。如果我們能夠把每一個遺址及其文化放到發生它的時間、空間中去審視,那么我們對它的特點、它的分布將會獲得深層次的認識。考古學在近代才發展成為一門學科,在19世紀初期的時候才開始傳入中國。[4]

傳統的考古學側重于對器物的類型學分析以及地層學研究,忽視其對地理環境的參考,從而無法全面的利用遺址及其周邊環境所提供的信息,造成珍貴資料的流失。環境考古在我國還剛剛起步,可以預見,它將是考學學一個大有作為的分支,并與諸如地質、地理、生物等學科發生必然的聯系。歷史地理學是地理學的一個分支,研究歷史時期地理現象和人地關系的地理分布、演變及其發展規律的學科,其研究的任務是通過復原歷史時期的地理環境,闡明當時地理環境形成過程和特點,探索其演變規律和發展趨勢。它彌補了傳統考古學研究的不足之處。同時歷史地理學也是一門年輕的科學,還沒有具備完善的理論體系和操作方法,隨著實際工作的展開,原有的問題會得到暴露并解決。歷史地理學與考古學的結合必將使二者相互影響、相互促進,促進學科的發展和進步。[5]

參考文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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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周昆叔.中原古文化與環境[M].海洋出版社,1993.

[3]周昆叔.開拓環境考古學新領域[J].中國科學基金,1993(4).

[4]安志敏.良渚文化及其諸文明的剖析[J].考古,1997(9).

[5]張之恒.長江下游新石器時代文化[M].湖北出版社,2004.

考古學的分支范文第5篇

一、 動物考古學的研究對象和目的

作者在前言和第一章中分別介紹動物考古學的研究對象和研究目的。動物考古學的研究對象包括大型動物和小型動物。大型生物是指哺乳綱、鳥綱、爬行綱、兩棲綱、軟骨魚綱和硬骨魚綱等脊椎動物以及軟體動物和甲殼綱等無脊椎動物。微型動物是指以上各類動物中個體較小的種類,如蝸牛、昆蟲等。動物考古學的研究目標是探討人與環境,特別是人與動物的關系。在人與動物的關系中,人類利用動物是主要內容,如以動物為食;用動物的骨骼做工具,用尸體做肥料和燃料;利用畜力進行勞作和運輸,用狗協助打獵、看守房屋和畜群;把動物融入人類的精神世界中,如祭祀、圖騰等觀念。動物考古學的特點是多學科的交叉性,在研究過程中需要運用生物學、生態學等自然科學和人類學、歷史學、考古學等社會科學的知識。

二、 動物考古學的歷史和理論

作者在第二章簡略回顧動物考古學的發展歷史。19世紀,美國考古學者注重對器物分類和描述,動物遺存的大部分研究由對生物學感興趣的學者完成;之后,研究環境的生物學家開始注意動物遺存,他們研究動物的分布、滅絕的種類、骨骼形態特征和病理學,也有學者推測人類行為并收集、鑒定并測量骨骼。20世紀40年代之后,手工制品受到考古學家的重視,被加工的骨器終于進入他們的視野。但是,沒有人工痕跡的骨骼仍然沒有得到重視。直到泰勒(Taylor)提出全方位地研究人與環境的關系的觀點,動物考古學才有了實質性的發展。隨后,最小個體數等研究方法逐步完善,動物考古學成為一門可認知的學科,在考古學研究中發揮巨大的作用。在發展過程中,動物考古學不斷從生物學、人類學以及考古學中借鑒理論和方法。目前,動物考古學的研究內容主要有三個部分:一是動物考古學的研究方法,如怎樣獲得準確的數據?二是人類學方面的研究,如人類的營養需求、生存策略、社會關系和家畜起源等問題;三是生物學和生態環境方面的研究,如古代動物的生長、自然環境的面貌等。

三、 動物考古學的背景知識

動物考古學研究首先應具備相關學科的基礎知識,作者在第三章對生物學知識進行介紹。在分類學方面,動物考古學借用生物學中的界、門、綱、目、科、屬、種的分類法,力圖將出土骨骼鑒定到種或屬。在解剖學方面,提到動物的骨骼具有不同的功能,分為攝食、運動和保護三種,功能的不同導致骨骼形態的不同。分布地域、季節和人類行為等外因和個體發育、年齡和性別等內因導致個體在骨骼上的差異,動物考古學家利用這些差異區別不同種屬和年齡階段的動物。生物不斷與外界物質發生交換,體內碳、氮等穩定同位素含量有變化,生物自身蘊含遺傳信息,因而碳氮穩定同位素和古DNA分析這類科技方法也被應用于動物考古學研究。

作者在第四章介紹了與動物考古學相關的生態學知識。從生態學的角度來看,每種動物都有特定的生態位和生活史對策。生態位是指生物與其所在的環境發生的所有關系;生活史對策在不同的環境中會有變化,它包括動物的繁殖、生長和發育、性成熟、照顧幼崽和衰老等方面。這對古代人類的狩獵活動很有幫助,可以被動物考古學家用來推測人類當時的行為。在有機物質和無機物質相聯系的生態系統中,生物因素、食物網、生產率、豐度、多樣性和均勻度是群落生態學要研究的問題。關于均勻度,我國有學者對其在動物考古學研究中的應用有過介紹(1),還有學者用分異度和均衡度分析遺址周圍的野生動物資源,進而探討人類的生業模式②。

作者在第五章主要講述動物骨骼在人類使用遺址時、遺址被廢棄后、考古學家發掘及整理時發生的埋藏學變化。骨骼發生的埋藏學改變分為初期變化和后續變化兩種。初期變化發生于動物被捕獲、人類利用動物、骨骼被掩埋的過程中;后續變化是發掘和整理資料時造成的變化。古代人類的某些行為是一級改變的原因,如捕捉動物、宰殺動物、剝皮、肢解、烹飪、燒烤、制作工具等。我國學者曾通過實驗觀察人類吸髓與動物啃咬形成的碎骨具有不同的特征③。古代動物的一些行為,如食肉動物和嚙齒類動物啃咬、大中型動物踩踏等,以及氣候、溫度、土壤ph值等非生物因素也是誘因。除需要注意初期變化,后續變化對動物考古學家進行解釋也有影響。以發掘方法為例,是否采用篩選法或浮選法,對發掘者能否收集到微小骨骼有很大影響,進而影響鑒定結果和結論。

四、 動物考古學的研究方法

作者在第六章和第七章談到怎樣從眾多碎骨中提取到有研究價值的信息、應該提取哪些信息。作者將這些信息分為兩種,一種是通過鑒定骨骼直接獲得的信息,稱為原始資料,原始資料可以被后來的研究者重復觀察;另一種是衍生資料需要在原始資料的基礎上通過分析和計算得到。原始資料包括骨骼的部位、種屬、數量、表面痕跡、病理現象、年齡和性別的解剖學特征、測量數據和重量等。這些內容最后都要輸入電腦,以便進行各種計算。在鑒定和分析之前,需要查看以往的研究資料,準備當地的動物標本。鑒定過程中要持謹慎的態度,使用解剖學語言描述骨骼的具體部位、特征和保存狀況。反映年齡的特征主要有頭骨縫和骨骺的愈合程度、牙齒萌出和磨損的程度,反映性別的特征主要是骨骼的形態。可鑒定到種屬的骨骼數量和不可鑒定的骨骼數量都要統計。觀察骨骼表面痕跡要記錄骨骼斷裂的位置、斷裂面方向、斷裂口的形狀。病理方面要注意形態不正常的牙齒或骨骼以及牙齒是否發生釉質發育不全的現象。比較完整的骨骼需要測量。由于原始資料是衍生資料的基礎,所以需要熟練的人員從事鑒定的工作。

如何獲取衍生資料是第七章的主要內容,包括估算個體大小、建立年齡結構和性別比例、計算各種動物的相對比例和骨骼的出現頻率、估算古代人類的食物組成、分析骨骼表面痕跡和病理現象等。

了解動物的個體大小可以反映古代人類喜歡捕獵哪種體型的動物、被捕捉的動物群是否存在狩獵壓,也可以評估肉類在食物中的比重。復原個體大小最簡單的方法是將骨骼與實驗室的現生骨骼標本比較,大小基本一樣的標本可初步提供出土骨骼代表的動物大小。測量值也可為區分動物個體大小提供標尺,還可區分家養動物和野生動物。

在原始資料中記錄的年齡特征可以反映個體大概的死亡年齡,多個個體的死亡年齡可以建立這一種動物的年齡結構曲線。生存曲線可以解釋人類的某些行為:死亡年齡集中于幼年、青年的家羊的生存曲線提示人類飼養它們的目的是為了吃肉。骨骼形態特征和測量數據可以反映動物的性別,成年的雄性個體往往大于雌性個體。同年齡結構一樣,性別比例也提示人類行為的信息,如雌性比例高是人工選擇的一種結果。

通過最小個體數和可鑒定標本數能夠計算遺址內一種動物占所有動物的數量的百分比,可以反映出人類經常利用哪些動物。如果某種動物占的比例極大,那么這種動物就很有可能是家養動物。計算最小個體數的方法在不斷完善的過程中變化,懷特(White)認為可以利用左右兩邊對稱的骨骼來估算最小個體數,即同一部位的骨骼哪邊的數量多,其值就是最小個體數。隨后有學者將年齡、性別、骨骼大小這些因素補充到計算最小個體數的考慮要素中。例如,發現2塊豬左側的下頜(1塊1歲,1塊2歲),1塊右側的下頜(3歲),可見右側的那塊下頜與左側的2塊都非一個個體,因此最小個體數應該是3。此外,可鑒定標本數也是統計數量的方法,它是由計算分別屬于各個種屬的全部動物骨骼數量得來的。與最小個體數不同,可鑒定標本數有時容易受到一塊完整骨骼破碎成多個碎塊的影響,應而在研究遺址出土的各個種屬的動物數量時,應綜合兩者進行分析。

計算骨骼的出現頻率要先將骨骼歸納到不同的骨骼部位中。骨骼部位既包括完整的骨骼,如肱骨、鎖骨;也包括多塊骨骼連在一起形成的解剖學部位,如前肢、腳;還包括人類屠宰動物經常肢解的單元。最小個體數可以得出骨骼部位的數量,最大值就是這個遺址預期收集到的值,每個部位發現的數量除以最大值就得到了發現值與預期值的比例。我國已有學者對遺址內不同部位的骨骼出現的頻率做過研究④。此外,效用指數也是研究骨骼出現頻率的一種方法。

有兩類方法從骨骼的角度估算古代人類的食物組成。第一類方法是估算一個完整個體的肉量。懷特(White)通過文獻并結合具體實例考證鳥類身上的肉量占總重量的70%,哺乳動物的占50%。用每種動物的體重乘以百分比,就可以得到這種動物的肉量。一個個體的肉量乘以最小個體數,可以求得這種動物對古代人類肉食貢獻的總量。第二類方法由里德(Reed)發明,根據出土骨骼的重量復原肉量。我國有學者針對這兩種計算方法做過比較研究,認為它們具有不同的適用范圍⑤。

骨骼表面痕跡的位置和類型以及病理現象可以提供人類行為的信息。出現在關節連接處的砍痕可能是肢解動物時留下的,家畜骨骼上的病理現象可能是勞役造成的,骨骼表面風化程度可以為埋藏學研究提供信息。

以上就是動物考古學常用的研究方法,不難看出每種方法可以解決相對應的研究問題,因此研究方法應與研究目的相匹配。而且,推理過程中還要充分考慮到每種方法的局限性,做出謹慎的、客觀的推斷。

五、 動物考古學研究的幾個問題

作者在第八至十章中分別談了動物考古學中比較重要的三個研究問題,第八章探討如何解釋古代人類狩獵形成的動物遺骸和人類的生存策略。人類在捕獵時需要考慮哪些因素?約基姆(Jochim)模型提到他們需要理性地思考利用哪種動物資源、用多少、什么時候找、到哪找、由誰找等問題。這一模型的本質是古代人類在獲取動物資源時花費的支出和最終的收益之間尋找平衡。古代人類選擇居住點、進行捕獵等生存活動需要考慮是否受限于時間、空間等環境條件。我國膠東半島貝丘遺址的動物考古學研究顯示,由于人類活動受到地域的限制,在小范圍內持續捕撈對貝類的生長造成捕撈壓⑥。當人類狩獵成功后,他們選擇價值高的部分帶回居住區,開始制作食物。這個過程會在骨骼上留下切、砍等痕跡,也會在一些工具和容器上留下脂肪、蛋白質等微小物質。人類還會利用一些骨骼制作工具、裝飾品、建筑材料和玩具。隱藏在可以觀察到的動物遺存的背后,還有當時與人類狩獵活動有關或是因狩獵活動形成的交換系統和社會地位、社會組織、等各種社會關系,動物考古學家試圖用物質遺存來探尋這些背后的聯系。

古代人類馴養家畜的活動也是動物考古學研究的問題。第九章主要講人類馴養家畜、利用家畜的行為以及怎樣初步鑒定家養動物。狗是一種獨特的家養動物,它被馴化的時間很早。12000年以前,家狗的骨骼形態可以與野生祖先相區別,而DNA研究顯示家狗起源的時間可以早到13000至15000年以前。狗的作用有很多,可以提供肉食、守衛居住地、幫助狩獵、陪伴人類,還能幫助人類看守家畜。其它的家養動物可以為人類提供肉、奶和皮毛,大型動物的骨骼是制作骨器和裝飾品的原料,動物的糞便可以做燃料或肥料,有些家畜還可以用作交通工具、動物犧牲等。多數家養動物的體型逐漸變小;身體各部分的比例也發生變化,如豬的鼻子變小。骨骼測量是區分家養動物和野生動物的一種方法。另外,還可以在測量的基礎上計算骨骼的長寬之比。數量比例、年齡結構、性別比例和病理現象也能夠提供人類馴化的信息。羊毛紡織品、家畜和柵欄模型等人工制品是人類成功馴化并利用家養動物的佐證。我國學者依據中國動物考古學的實踐,提出了考古遺址出土家養動物的系列鑒定標準⑦。

用動物遺存重建古代環境是動物考古學中研究歷史相對較長的一個問題,早在動物考古學發展之初,古環境和古生物研究者就開展了這方面研究。用動物遺存復原環境的理論基礎是均變論,即“將今論古”。在了解現代動物的生活習性和分布地域的基礎上,推知古代的動物也具有這樣的特征,就可以利用遺址出土的物種復原當地的自然環境和氣候。例如,竹鼠現在主要分布在長江流域和長江以南,西安半坡新石器時代遺址出土竹鼠的骨骼,這說明當時的氣候比現在溫暖濕潤⑧。這一過程要區分遺址當地的物種和外來的物種,復原遺址周邊環境時應排除外來物種。小型動物對環境變化敏感,提供的生態學信息較多。寄生蟲還可以提供人類生活條件、健康水平的信息。同一物種種群內部若干個體的體形大小和年齡可以判斷當時的環境是否有利于動物生長。古代人類不斷向自然環境索取的同時也在改變著環境,最顯著的行為就是動植物的馴化影響到原來生態系統的平衡,這也是復原環境的一項研究內容。

六、 結 論

第十一章是全書的結論,作者列出埋藏學、營養和飲食、動物資源的利用、技術、交換系統、社會等級、馴化和古環境八項研究中需要用到的原始資料、衍生資料和與之相聯系的理論、觀點,簡明地表示了從骨骼獲取信息與進行考古學解釋之間的關系。作者強調研究者應持謹慎的態度和方法,使用與研究目標匹配的研究方法,通過觀察、實驗和重復的方法,將多學科的研究綜合起來。作者指出,目前動物考古學研究在研究方法、人類對環境的適應和影響、動物的用途和社會含義等方面取得了長足的進步,同位素分析和基因考古學的應用將在動物考古學研究中扮演越來越重要的角色,整合這些研究才能從更廣泛的角度研究人類的歷史。

這本教材從動物考古學研究需要具備的相關知識入手,分別講述了動物考古學的理論、方法與研究內容,幫助讀者對動物考古學有一個初步了解。然而,《動物考古學(第二版)》以美國及其附近地區的研究為主,沒有收錄我國動物考古研究的資料,不利于初學者掌握我國的研究歷史和現狀。動物祭祀和隨葬是我國動物考古研究中的一項重要內容,如目前發現的新石器時代使用豬進行隨葬和祭祀的現象⑨,漢水中游地區史前墓葬隨葬豬骨的現象可能與社會分化有關⑩,商代早期和商代晚期高規格遺址祭祀用牲的種類是不同的(11),該書對這些研究涉及有限。但是,作為一本入門指導的教科書,《動物考古學(第二版)》值得初學者精細地研讀,從而掌握這一分支學科的研究思路和方法,為做好我國的動物考古學研究奠定基礎。

我在學習動物考古博士課程的第一年,導師袁靖先生要求我閱讀英文版的《動物考古學(第二版)》,還要求每讀完一段話,要用中文記錄下這段話的大意。經過一個學期,我終于完成了先生的要求。在閱讀和記錄的過程中,我對動物考古的研究背景、方法和思路有了一定認識,在隨后的鑒定和整理工作中,我的這些認識又得到進一步的深化。我十分感謝袁靖先生帶我走進了動物考古學的研究殿堂;也十分感謝《動物考古學(第二版)》的著者編出如此之好的教材。此稿完成于3年之前,但是遲遲沒有發表,現在正好趕上《動物考古學(第二版)》的中譯本即將出版,我相信會有更多的人從閱讀《動物考古學(第二版)》的原著或中譯本的過程中受益!

注釋:

① 胡松梅:《分異度、均衡度在動物考古中的應用》,《考古與文物》1999年第2期。

② 黃蘊平:《動物骨骼數量分析和家畜馴化發展初探》,《動物考古(第1輯)》,文物出版社,2010年。

③ 呂遵諤、黃蘊平:《大型肉食哺乳動物啃咬骨骼和敲骨取髓破碎骨片的特征》,《紀念北京大學考古專業三十周年論文集》,文物出版社,1990年。

④ 馬蕭林:《靈寶西坡遺址的肉食消費模式――骨骼部位發現率、表面痕跡及破碎度》,《華夏考古》2008年第4期。

⑤ a.楊杰:《古代居民肉食結構的復原》,《考古與文物》2007年第6期。b.何錕宇、蔣成、陳劍:《淺論動物考古學中兩種肉量估算方法――以營盤山遺址出土的動物骨骼為例》,《考古與文物》2009年第5期。c.羅運兵:《中國古代豬類馴化、飼養與儀式性使用》,第50頁,科學出版社,2012年。

⑥ 中國社會科學院考古研究所編著:《膠東半島貝丘遺址環境考古》,社會科學文獻出版社,1999年。

⑦ 袁靖:《中國古代家養動物的動物考古學研究》,《第四紀研究》2012年第2期。

⑧ 李有恒、韓德芬:《陜西西安半坡新石器時代遺址中之獸類骨骼》,《古脊椎動物與古人類》1959年第4期。

⑨ 袁靖:《中國新石器時代用豬祭祀及隨葬的研究》,袁靖:《科技考古文集》,文物出版社,2009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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