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補充醫療保險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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補充醫療保險政策

補充醫療保險政策范文第1篇

1998年國務院《關于建立城鎮職工基本醫療保險制度的決定》(簡稱《決定》)之后,補充醫療保險開始引起廣泛的關注。本文是我們對補充醫療保險問題的一些初步探討,以期拋磚引玉。

一、什么是補充醫療保險

我們認為,對補充醫療保險可作如下界定:第一,從其產生的直接現實背景看,補充醫療保險是在整個社會保險制度改革中或者說是在醫療保險制度改革過程中出現的一種現象。這種現象源自一些效益好、實力強的行業在參加地方基本醫療保險統籌后,因不愿降低原有的醫療保險水平而采取的一種適應性對策。第二,從社會保險的原理出發,可以說補充醫療保險是一種自愿性的輔助醫療保險。它產生的需求基礎為,用人單位和個人因其經濟收入的增加,為了抵御高額醫療費用風險而自愿投資的行為。補充醫療保險的功能在于,分散基本醫療保險參保人員承擔的超過基本醫療保險最高支付限額以上和基本醫療保險范圍以外個人自付高額醫療費用的風險,發揮風險再分散的作用,是基本醫療保險的一種補充形式。

二、補充醫療保險的形式

目前,我國已出現的補充醫療保險的形式有以下幾種。

1.國家對公務員實行的醫療補助

根據《決定》的規定,國家公務員在參加基本醫療保險的基礎上,享受醫療補助政策。這種醫療補助政策實際上就是適用于公務員的一種補充醫療保險。實行這種補充醫療保險的目的在于,保障國家公務員的醫療待遇水平與改革前相比不下降。

2.社會醫療保險機構開展的補充醫療保險

這種形式是由社會醫療保險經辦機構在強制性參保的“基本醫療保險”的基礎上開辦的自愿參保的補充醫療保險,其保險起付線與基本醫療規定的”封頂線”相銜接,對部分遭遇高額醫療費用的職工給予較高比例的補償,可真正起到分散風險,減輕用人單位和患病職工負擔的作用。由于社會醫療保險機構在補充醫療保險基金的收繳、管理和醫療費用控制方面具有一定的優勢,這種形式不失為解決職工補充醫療保險問題的一個好辦法。執行中應注意的是:補充醫療保險基金和“基本醫療保險”的各項基金間應相互獨立,不得相互透支。同時應當積極擴大補充醫療保險的投保規模以提高補充醫療保險基金的抗風險能力。

3.商業保險公司開辦的補充醫療保險

商業保險公司開辦的補充醫療保險分為兩種情況:(1)由已參加“基本醫療保險”的單位和個人向商業保險公司投保補償高額醫療費用的補充醫療保險,如廈門模式。“基本醫療保險”的“封頂線”即為商業性補充醫療保險的起付線,起付線以上的高額醫藥費由商業醫療保險承擔,但商業保險公司一般仍規定有一個給付上限,如每年的補償金額不超過15元萬人民幣或20萬元人民幣。目前國內部分商業保險公司已經積極地介入了補充醫療保險市場,但由于高額醫療保險(即商業性補充醫療保險)的風險較大,管理難度高,目前僅有中國太平洋保險公司和中國平安保險公司在某些地區進行了一些初步的探索。估計商業保險公司大規模地承保此類業務還有一個過程。(2)目前各大商業保險公司提供的針對某些特殊疾病的“重大疾病保險”、“癌癥保險”和“津貼型住院醫療保險”也能為職工超過“封項線”的高額醫療費用提供一定程度的補償。這種補充醫療保險與以上三種形式的補充醫療保險不同,它不具有社會保險的性質,是純粹的商業保險。迄今為止,它尚未形成大的氣候。但從廣義上講,它也不失為一種補充醫療保險的形式。

三、補充醫療保險的性質

如何看待補充醫療保險的性質?我們認為,如果給我國目前的補充醫療保險定性的話,可以說,它仍然屬于社會保險的范疇。首先,在從計劃經濟條件下的醫療保險到市場經濟條件下的醫療保險過渡中,補充醫療保險具有代替原醫療保險部分功能的作用,即它可以彌補因降低原有職工基本醫療保險待遇水平而產生的保障缺口。這種替代性的原理在于,維持國有部門職工原有的醫療待遇水平基本不變。因此,可以肯定地說,一個地區補充醫療保險制度的建立情況將直接影響到整個醫療保險制度改革是否能夠順利推進。

從一些地區的情況看,建立補充醫療保險的直接目的在于,解決職工超過醫療保險統籌基金最高支付限額以上部分的醫療費用問題。其實質是,通過補充醫療保險預防職工因醫療費開銷過大而影響其基本生活。而這恰恰是社會保險的主要功能,即當勞動者的基本生活受到影響時,能夠從社會保險制度中獲得物質上的幫助。因此,我國現階段補充醫療保險的作用與社會保險的功能是一致的。再次,在實際操作中,一些地區的補充醫療保險的保險費直接來源于基本醫療保險金。例如,廈門市的補充醫療保險費分別來自職工個人醫療保險帳戶和社會統籌醫療基金以及當地職工醫療管理中心。又如,威海市的補充醫療保險費出自參加基本醫療保險的職工的個人帳戶。總之,產生于醫療保險制度改革的補充醫療保險的各個方面,包括立法資金的籌集、待遇給付和管理等,均與基本醫療保險制度有著天然的、無法割舍的內在聯系。今后對補充醫療保險的設計,必然要直接受制于整個醫療保險制度的改革走勢。

四、補充醫療保險的特點

1.相對的自愿性

補充醫療保險不宜搞成強制性的制度。這是由經濟收入的差距而導致的有支付能力的醫療需求的多樣性所決定的。應當讓參保單位和參保人員自愿參加、自愿選擇補充醫療保險的形式和產品,滿足自身有支付能力的醫療需求的多樣性。但是,這種自愿性也是相對的。從醫療保險費用負擔的角度看,補充醫療保險實質上是將原醫療保險中的一部分切下來,轉移至補充醫療保險。對于無力承擔補充醫療保險的企業,它是自愿的。但對于公職人員和那些壟斷國家資源而具實力的行業以及經濟效益好的企業來講,簡單地說補充醫療保險是自愿的還是強制的,并無太大意義。因為,對于這些單位及其職工來講,補充醫療保險是其整個醫療保險的必要的組成部分。在這些單位內,補充醫療保險不過是社會保險范籌內的醫療保險的另一種形式。對于這些單位來說,選擇補充醫療保險的自愿性的背后是一種必然的強制,對于這些單位的職工來說,補充醫療保險是一種受歡迎的強制性保障制度。

2.福利性與非福利性并存

一方面,當用人單位繳納補充醫療保險費時,對其本單位的職工而言具有福利性,體現了一定的公平性。用人單位通過給其職工繳納補充醫療保險費,為職工提供一定的福利。這種福利可以增強職工和用人單位之間的凝聚力及職工對單位的歸屬感,調動職工為用人單位工作的積極性和創造性。另一方面,在一定社會范圍內,不管是用人單位,還是職工,

他們作為個體參加補充醫療保險,又具有非福利性質。也就是說,相對于基本

醫療保險而言,它不具有社會公平性。它要體現多投保多受益、少投保少受益、不投保不受益的原則,即體現在一定范圍內的效率優先原則。同時,它也嚴格遵循等價交換原則。補充醫療保險機構通過在國家確定的補充醫療保險籌資水平內設計多種繳費率的補充醫療保險產品,與參保人之間維系一種經濟利益關系。按照補充醫療保險合同規定的內容,明確雙方的權利和義務。

五、關于補充醫療保險的管理模式

我們認為,補充醫療保險和補充養老保險同樣都是社會保險的重要組成部分。因此,它應當在國家相關的法規和政策的原則規范和指導下,以用人單位為直接責任主體來建立。關于補充醫療保險的管理機構,我們認為,應當利用已有的資源,盡量降低成本。同時,鑒于補充醫療保險的初級階段性,可以允許考慮選擇以下方式。

1.可以將補充醫療保險分為三個管理層次。第一,有關補充醫療保險的政策、立法和監督由政府有關部門承擔。第二,補充醫療保險的具體經辦業務由社會承擔,即目前的社會保險事業經辦機構負責。該機構是社會保險政策和法律的執行機構和具體業務經辦機構,其主要職能包括:基金收繳、待遇給付、基金管理等。這類機構是現行社會保險體系中已經存在的管理機構。在下一步的社會保險立法中應當將其主要職能進一步規范。該機構應當具有法律上的經辦獨立性和經辦的非盈利性。第三,補充醫療保險基金,可由其經辦機構委托保險公司或其他有經營許可的金融機構具體運營補充醫療保險的基金。但是,法律要將此種運營置于社會保險監督管理的統一體系之下。

2.還可以考慮另外一種方式。我們稱之為廈門模式。這種模式也分為三個管理層次。所不同的是,補充醫療保險的待遇給付業務由商業保險公司承擔。從廈門的情況可以看出,商業保險公司和社會保險機構之間存在兩重關系:一是,商業保險公司執行社會保險機構的政策;二是,由于商業保險公司的盈利性,其并不總是完全被動地執行社會保險機構的指令。例如,關于補充醫療保險費、補充醫療保險賠付標準、賠付最高限額的調整,要經過社會保險機構與商業保險公司的協商和當地人民政府的批準。

六、國家在補充醫療保險制度中的角色

1.加緊補充醫療保險政策的制定和立法

雖然目前整個基本醫療制度改革剛剛啟動,補充醫療保險在全國。范圍內也只是在少數地方進行探索或試行,實踐經驗還不多,要對補充醫療保險作出很到位的規范有難度。但考慮到全面啟動新的基本醫療保險制度后,用人單位和職工為減少個人的醫療風險,對補充醫療保險的呼聲勢必會越來越高,要求會越來越強。可以預計,補充醫療保險將會在較短的時間內迅速擴展。補充醫療保險的推進是繼基本醫療保險啟動之后的必然需求,它建立的早晚和成熟的程度直接影響到整個醫療保險制度的改革進程。因此,中央政府可以考慮加強對補充醫療保險的政策研究和理論研究,結合對少數地區的實踐經驗的總結,盡快對補充醫療保險作出法律規范。否則,若各地作法不一,形成既得利益后統一的難度將會增大,而且還會影響補充醫療保險本身的發展。

2.補充醫療保險需要國家的政策支持

國家對補充醫療保險的政策支持主要體現在財政和稅收政策方面。補充醫療保險在緩解廣大職工心理壓力、減輕職工醫療費用負擔、維護社會安定等方面具有積極作用,政府應當鼓勵用人單位和職工參加補充醫療保險,允許用人單位在規定的數額內,為職工辦理補充醫療保險。用人單位的補充醫療保險費可以在成本中列支,個人繳費可以免征個人所得稅。對一些特定的行業可以允許用人單位以低檔所得稅率從利潤中列支一定數額作為補充醫療保險費用。

補充醫療保險政策范文第2篇

【關鍵詞】鐵路企業;補充醫療保險;問題分析;對策建議

0 引言

濟南鐵路局企業補充醫療保險于2005年1月實行后,為職工解決了一定的困難。但企業補充醫療保險的補貼范圍、列支項目存在不完善和不規范的地方。為了規范管理,適應鐵路改革發展需要,要完善企業補充醫療保險制度已成為亟待解決的問題。

1 基本情況介紹

1.1 濟南局自2005年啟動基本醫療保險的同時實行企業補充醫療保險,以解決參保人員醫療費用負擔較重問題。濟南局自2005年首次制定《濟南鐵路局企業補充醫療保險管理暫行辦法》,至2007、2010年兩次修訂,各類人員的醫療費報銷程序不斷被細化,目前執行的是2010年修訂后的《濟南鐵路局職工補充醫療保險管理辦法》。

1.2 補充醫療保險辦法實施以來,經過多次待遇調整,使補充醫療保險的支付水平穩步提高,職工醫療費用個人負擔水平不斷降低。目前,一個醫療年度內,退休人員超過屬地大病(額)醫療救助最高支付限額以上的醫療費用補助100%,惡性腫瘤等重大疾病住院醫療費用報銷的比例在90%以上。

1.3 補充醫療保險實行全局統一政策,參保單位按照上年度本單位工資總額的4%繳納補充醫療保險費,職工個人不繳費。

1.4 補充醫療保險與基本醫療保險緊密銜接,利用濟南鐵路局補充醫療保險管理系統,部分參保職工(在原濟南鐵路醫院住院職工)的醫療費用實現了同步一次性結算。利用社保信息系統還實現了全局各級醫保管理人員信息互通共享,簡化了報銷手續,規范了報銷過程。

2 新形勢下企業補充醫療保險制度存在的問題

2.1 企業補充醫療保險缺乏合理有效的風險控制手段

基金的管理、支付還存在運作風險。現有的補充醫保制度中對特殊人群的個別條款,由于沒有經過準確的測算,醫療費用的報銷起點、報銷比例以及報銷封頂線的制定缺乏科學性,致使補充醫保基金的運轉缺乏良好的制度基礎。醫療機構普遍存在以藥養醫、利用自身信息優勢,開“大處方”,“小病大醫”誘導消費的現象,醫患之間存在典型的“信息不對稱”導致非理性決策和“道德風險”。加上企業醫保管理部門無法介入醫療服務的全過程,無法對醫療服務的合理性進行認定,控制醫療費用支出的能力薄弱,這些不僅造成醫療資源的浪費,醫療費用大幅度上漲,也使得醫保基金控制乏力,導致企業成本逐年攀升。

2.2 對參保人員在住院期間,產生的全自費費用沒有補貼政策

基本醫療保險只保障參保人的基本醫療需求,三大目錄外的藥物和治療,由參保人自付。雖然存在極少數人過度治療的現象,但是在治療過程中有些藥和治療必須的,不得不用。如患非霍金氏淋巴瘤的職工,化療時就需要用利妥昔單抗(美羅華針)針治療,此藥價格昂貴,化療一次的費用需要2萬多元。由于此藥屬于自費范疇,基本醫保不予報銷,企業補充也不能給予補助,職工的負擔很重。

2.3 與工會“三不讓”中的互助醫療補助資源不能形成共濟機制

工會“三不讓”中互助醫療的住院補貼政策雖然比企業補充醫療保險補助力度大,對職工住院支付的高昂醫藥費能起到真正的補助作用,但對患特重疾病的職工產生的大病最高支付限額以上的費用,企業補充醫療保險和“三不讓”都沒有補助政策,兩家政策沒有起到互補作用。

2.4 企業補充醫療保險制度存在重醫療福利,輕健康福利現象

目前,企業的健康福利主要每年一次的健康體檢,單位沒有利用健康體檢對職工進行健康教育和健康管理,使職工養成健康的生活工作方式,降低疾病的發病率,提高職工的身體素質。

3 完善鐵路企業補充醫療保險制度的對策建議

3.1 加強基金風險控制

首先,要在制度上把控,科學分析與準確預測,制定的政策要科學合理,對基金備付能力設置上限、預警線、下限、風險極限。其次,要加強基金風險的內、外部控制。在基金風險的內部控制上,要重點建立有效制約的運行管理機制,按照待遇審核權限,優化流程,嚴格執行初、復審制度,實行大額費用集體審核制度。密切關注重點范圍、重點群體、重點項目的醫療費用發生情況,規范操作流程,嚴格控制不合理醫療費用的產生,遏制醫療費用過快增長勢頭。對違規騙保的要給予必要的處罰,防止冒用、盜用、濫用等。在基金風險的外部控制上,完善公開透明的監督機制,財務、審計、監察等部門要定期對基金的使用情況進行專項審計和檢查。

3.2 目錄外費用適度保障

由于參保人員負擔較重的主要是自費藥品和材料費用,因此企業補充醫療保險的補助不應僅限定在基本醫療保險范圍以內,建議在資金許可的情況下對治療必須的自費藥品和材料納入企業補充醫療保險的補助范圍,真正解決職工實際個人負擔較重的問題。

3.3 合理控制保障水平[3]

企業補充醫療保險在完善政策時不僅要考慮降低職工個人負擔過重的問題,同時也要考慮補助要起到合理分擔的作用。根據多層次保障后住院實際負擔、目錄外費用負擔、個人賬戶支付情況以及個人收入情況(即個人繳費基數)計算綜合負擔水平,年終根據綜合負擔情況設置補助起付標準,低于該標準的不予補助,防止補助水平過高導致醫療費用不合理增長,之后再按累進式階梯補助方法設置補助比例,綜合負擔越重補助比例越高,以集中資金減輕重病職工負擔。各類保障基金累計不宜超過總醫療費用的80%,即個人實際負擔宜在20%,否則將削弱個人分擔機制對控制醫療費用不合理增長的作用。

3.4 整合資源,提高共濟能力

建議將工會“三不讓”互助醫療的住院補貼項目與企業補充醫療保險資源進行整合,提高企業補充醫療保險基金的補貼力度。工會“三不讓”中的互助醫療基金應主要針對特困職工和患重大疾病職工的醫療救助,而不要用于泛泛的住院補貼,把住院補貼歸口企業補充醫療保險管理。這樣即能起到給職工雪中送炭的作用,又可起到節約資源,提高共濟能力的作用。

3.5 發展體檢與預防保健項目

企業補充醫療保險作為一種特殊形式的企業福利,不僅僅是醫療費用的承擔者,更重要的是要成為職工良好的健康消費生活、工作方式的引導者。要轉變福利管理形式,樹立健康管理、預防為先的理念,將管理的重心轉移至健康管理上來。通過建立一種良好的企業醫療健康文化,提供現金保健計劃等健康管理工具,為職工提供醫療幫助等預防為主的健康福利,引導職工選擇健康的生活方式,改變不健康行為,幫助職工規避發生慢性病的可能性,減少疾病的發生率,提高職工健康水平,降低職工醫療費用發生率,從而控制醫療成本,實現企業和職工的雙贏。

總之,企業補充醫療保險的實施是一項復雜而艱巨的工程,既要盡量照顧絕大多數參保人員的就醫利益,又要保證資金運行安全,既要切實解決重特大病人員的生存需要,又要發揮好社會安全網、穩定器的作用,因此,不斷完善企業補充醫保政策是確保職工隊伍穩定,促進鐵路和諧發展的需要。

【參考文獻】

[1]王東進.統籌與分擔 最基礎最關鍵的機制[J].中國醫療保(下轉第326頁)(上接第258頁)險,2012,5(4):7.

[2]康洽福,周靈,王兆鑫.不同醫療待遇群體醫療服務利用分析[M].北京:中國勞動社會保障出版社,2009:134-139.

補充醫療保險政策范文第3篇

關鍵詞:社會保險;補充醫療保險;醫療保障體系;保險機構

社會的進步、生產的發展必然離不開醫療保險,醫療保險制度的建立和完善是促進社會的進步和生產發展重要保證。醫療保險的存在免去了勞動者的后顧之憂,能夠使其安心工作生活,進而提高勞動生產效率,促進生產的發展;同時也保證了勞動者的身體、心理健康,使勞動力正常再生產得到保證。同樣,補充醫療保險在日常工作生活中也發揮著舉足輕重的作用。目前,我國醫療保險結構不太完善,醫療保險發展困難重重,大力推進發展補充醫療保險,具有重要的現實意義。

一、補充醫療保險的概念及其種類

(一)補充醫療保險的概念

我國建立的城鎮職工基本醫療保險只能滿足較低水平的基本醫療需求,且覆蓋面很窄,農村人口尚在覆蓋范圍之外。在建立基本醫療保險制度的同時,同步發展補充醫療保險,補充醫療保險是相對于基本醫療保險而言的一個概念,基本醫療保險只能滿足參保人的基本醫療需求,超過基本醫療保險范圍之外的醫療需求可以其他形式的醫療保障予以補充。顯然,補充醫療保險是基本醫療保險的一種補充形式,它是我國建立多層次醫療保障的重要組成部分。

(二)補充醫療保險的種類

補充醫療保險有以下幾種方式:(1)企業補充醫療保險。(2)大額醫療費救助。(3)個人賬戶過渡性補助。(4)公務員醫療補助。(5)商業醫療保險。

與基本醫療保險相比,補充醫療保險不經過國家立法強制實施,而是由用人單位和個人來自愿參加的。基本醫療保險與補充醫療保險并不重疊沖突,而是互為補充,不可相互替代,其最終目的都是為了給職工提供醫療保障服務,進而起到穩定社會、促進發展的作用。

二、補充醫療保險在我國社會保險體系中的發展狀況

第一,補充醫療保障體系框架架構實現基本構成,補充醫療保險在中心大城市發展較快,基本框架基本覆蓋二線城市,企業和個人投保積極性很高。但是,在農村的醫療保障水平偏低,加上我國的補充醫療保險發展比較落后,農村在補充醫療保險方面存在著主要問題,補充醫療保險保障的發展水平慢慢要適應社會發展的水平,實現社會主義特色補充醫療保險體系。

第二,補充醫療保險成效初步顯現。相比之下,新農合融資不到八百億,支出不到四百億,受益人大概是4億左右,新農合的參保人大概是8.5億左右,平均以后就會發現,新農合人均一年受益是100多塊錢,靠國家舉辦的醫療保險去治療大病、特種病是不現實的,況且也不符合保險中的關于報銷的相關規定,那么靠的是補充保險這條途徑,自補充醫療保險發展以來,無論是融資還是支出受益還是在大病、特種病醫療報銷上都取得了顯著成效。

第三,補充醫療保險社會化管理服務體系的逐步建立,伴隨著基本醫療保險改革的推進,各個省市地區也都相應建立了補充醫療保險經辦機構,充實了經辦人員管理隊伍,并且大部分地區建立了補充醫療保險信息系統,從而實現信息共享和聯網結算。補充醫療保險的發展在一定程度上得到了國家和地方政府的有力支持。北京市基本醫療保險規定68號令“第四十一條 參加基本醫療保險的企業和事業單位可以建立補充醫療保險。企業補充醫療保險費在本企業職工工資總額4%以內的部分,列入成本。”另外財稅〔2009〕27號,“自2008年1月1日起,企業根據國家有關政策規定,為在本企業任職或者受雇的全體員工支付的補充養老保險費、補充醫療保險費,分別在不超過職工工資總額5%標準內的部分,在計算應納稅所得額時準予扣除;超過的部分,不予扣除。”

三、補充醫療保險在我國發展過程中存在的問題

第一,社會弱勢群體得不到更好的保障。由于經濟發展產生收入差異,我們國家在補充醫療保險的城鎮方面,尤其是中心城市,像上海、北京、深圳等發達的城市做得比較好,其他城市做得也不太好。在農村可以說補充保險基本是零,農村現在雖然有一些少量的商業醫療保險,但是可供選擇的也是非常少的。我們國家的保險密度是人均1.5個保單,農村幾乎是零,甚至是可以忽略不計的。補充醫療保險畢竟是商業保險,農民要買商業保險的經濟能力、消費能力還存在一定的差距,國外解決這個問題的辦法和目前我們國內一些大中城市解決的辦法就是建立補充醫療保險,補充醫療保險急需大力發展,農村“大病致貧”、“大病返貧”得不到有效解決。

第二,對于控制醫療費用來說對全球都是個棘手的問題,對各國保險公司而言都是一個挑戰。補充醫療保險與補充養老保險相比,醫療保險費用控制做起來比較難,利潤率比較低,商業保險機構的積極性不大,導致補充醫療保險的第二支柱難以發展起來。

第三,道德風險難以控制服務水平參差不齊保險操作規范不完善。

四、補充醫療保險發展過程中存在問題的對策

第一,通過建立多層次的醫療保障體系,在滿足基本醫療保障基礎上提高補充醫療保障水平。開發適應不同需要的多種補充醫療產品,滿足不同個人和企業多層次醫療保障需求,利用先進的健康管理技術,提高參加保險人員的就醫服務水平,改善參保人員健康狀況。

第二,要完善支付結算方式,確保補充醫療保險基金的安全、有效運行。有關方面,給予商業保險機構在做醫療補充保險的時候一些優惠政策,鼓勵他們更多地去舉辦生產、設計,補充醫療保險產品,適應社會的需求這也是商業保險機構的一個新的增長點,既有利于商業保險的發展,又有利于社會的需求,有利于滿足農村的醫療補充保險的需求。

補充醫療保險政策范文第4篇

1、國家基本醫療體系改革回顧

1952年,我國開始實施以大包大攬為特征的公費、勞保醫療政策,這一政策的實施導致產生了公費醫療費激增、浪費嚴重、醫用材料缺乏費用控制等弊端。

鑒于此,國家于1994年進行職工醫療保險改革試點,1998年底在全國推行城鎮職工基本醫療保險制度改革,避免了較大的醫療資源浪費和不均。但由于覆蓋面積過窄,大病統籌機制缺乏,醫療行為不規范,藥品價格虛高等原因,導致了“看病難、看病貴”現象的出現。

為實現人人享有基本醫療保障,國家確定了在2020年覆蓋城鄉居民的社會保障體系基本建立的目標。2009年開始在全國全面推行城鎮居民基本醫療保險制度和新型農村合作醫療,把學生、兒童、老人等城鎮非從業人員和農民納入保障范圍,醫療覆蓋面擴大,醫保報銷比例提高,基本用藥范圍種類增多。從重點保大病起步,逐步向門診小病延伸,不斷提高保障標準,并做好制度之間的銜接。

2、企業現有醫保制度建立的依據與現狀

與國家各階段的醫療福利政策相適應,企業醫療福利也相應經歷了由企業“大包大攬”的公費醫療階段(1958年~2001年)和醫改接軌階段(2002年~2005年)。

企業按照國家政策參加城鎮職工醫療保險,鑒于過去職工看病基本上都由企業負擔,職工家屬醫療也一直由企業有條件的給予一定報銷,而國家對未成年人及無業人員等群體尚未建立起全覆蓋的醫療體系,為保證職工參保后的醫療水平不降低,確保醫療制度政策平穩推進,效益較好的企業在員工參加職工醫療保險的同時,建立了補充醫療保險和職工家屬醫療待遇政策,在一定程度上延續了過去企業內部的公費醫療式福利政策。

企業現有的補充醫療保險制度是在特定條件下,適應國家政策而逐步建立起來的,它的建立和運行,順應了改革發展的要求,也綜合考慮了企業歷史的繼承和國家當時的社保體系不完備的現狀,為企業留住人才、企業平穩健康發展,起到了支撐保障作用。然而,隨著國家及地方社保體系的不斷完善和人的思想觀念的變化,企業這一制度暴露的問題也日趨明顯,管理模式有待進一步創新和完善。

二、適時推進企業醫保制度改革的必要性

1、國家醫保福利體系不斷完善

隨著國家經濟實力的增強,國家醫保福利體系建設得到了快速的發展,保險政策發生變化,主要體現在:

第一、可報銷的比例提高,員工個人負擔壓力減小。如:武漢市對職工住院費用的統籌報銷比例已提高到86%~93.6%:統籌年報銷限額提高到24萬;門診重癥及慢性疾病病種范圍放寬到10種,年統籌支付限額最高20萬;基本醫療保險覆蓋率達到95%以上。

第二、國家所應承擔的社會功能顯現,醫保覆蓋的范圍已延展到所有城市居民,包括未成年人及無業人員。職工家屬的醫保問題基本上在一定程度上得到了解決。

隨著國家社保福利體系的進一步完善,以上兩個方面今后都還將會得到進一步改善。

2、醫療價格過快增長導致醫療費用持續增加

(1)物價上漲導致醫院運營成本增加。

近年物價快速上漲,藥品價格、醫療服務成本及醫療服務人工成本隨之提高。

(2)醫院基礎設施和就醫環境的改善相應增加醫療成本。

為了適應人們生活水平提高后對醫療環境的要求,醫院紛紛投入大量的資金改善基礎設施和就醫環境,醫療技術服務價格相應增長。

3)“重檢查、重設備、重藥品”誘使提供過度醫療服務。

為增長業務收入,醫院大量使用先進檢測、監護及治療設備,開具高價進口藥品,形成“吃檢查、吃藥品”過度醫療服務怪象。

3、企業補充醫療制度自身存在的問題

(1)企業補充醫療現狀

以武漢某機械公司的醫療福利情況為例,分析得出以下問題。

第一、補充醫療費用支出持續增加。

2007年~2011年,補充醫療費用共計約989萬,年均支出197.8萬元;其中退休人員醫療費年均占補充醫療費的74%。

第二、職工目前的實際醫療報銷比例較原參保前還高,且相互之間不平衡。

職工普通門診報銷比例雖低于原勞保醫療報銷比例(在職70%、退休80%):但加上補充醫療后,門診慢性病及重癥的報銷比例已達76%~92.5%,甚至超過了參保前的原勞保醫療報銷比例。職工符合政策范圍的住院費用,醫保統籌平均報銷75%,加上補充醫療報銷,最終報銷比例高達90%以上,也已超過原勞保醫療平均報銷比例(85%)。

第三、職工家屬絕大部分已參保或可參保,但卻仍占用公司資源,增加公司成本。目前,該公司職工家屬近七百人,基本都屬于居民醫療保險覆蓋人群,但只有極少部分人員參保。公司家屬醫療報銷費用年均6萬余元。

第四、隨著國家城鎮醫療保險報銷費用范圍的持續擴大和報銷比例上限的不斷上調,以及老年人口的增多,公司后續補充醫療保險的費用支出必將進一步增加。以2011年補充醫療費用為例:由于2010年醫保統籌報銷上限額度從10萬提升至20萬,這一調整致使2011年補充醫療費用增長85萬元,年增長率從上年7.7%激增至38%。

(2)企業對醫療費用管控的難度加大,管理成本高,出現諸多不合理現象

第一、由于醫療保險管理部門只針對住院及門診重癥就醫進行網絡實時監控和審核返款,缺乏對藥店及普通門診就醫的管控,加上有些醫院為吸引病源不惜弄虛作假,而企業補充醫療政策沒有設置門診報銷限額,職工門診就醫相對自主性、選擇性過大,共同造就了部分門診醫療浪費的條件,持醫保卡進行不正常醫療的現象增多,如,在藥店購置日常生活用品、將醫保卡借他人使用、持醫保卡辦理健康體檢及開具非常規醫療藥品(如注射干元一支滋補藥品、大處方用藥)并開具醫保發票、將特殊治療及住院手術應自費的費用轉換為醫保費用,并開具門診醫保發票結算等等。這些不合理的醫療費用往往全部由企業補充醫療保險“買單”。

第二、職工家屬等醫療報銷的資格認定、報銷核算等工作,需要耗費較多的人力財力,盡管如此,還常常因職工不理解而引起不必要的矛盾和與糾紛,對企業及辦事人員產生怨恨情緒。

第三、由于醫療保險報銷比例增加,職工住院個人自付費用較少,導致職工無節制選擇過度醫療,主要表現為小病大治、住院體檢等現象。

綜上所述,在國家醫保制度日趨完善、覆蓋范圍基本全覆蓋的條件下,企業的醫保制度體系與運作模式也需要不斷探索和創新。特別是,在當前全球性經濟不景氣、企業接單難、贏利難的困難局面下,進一步開源節流、千方百計降低各種成本成為一種必然選擇,加快推進企業醫保福利體系改革也勢在必行。

三、優化企業補充醫療的幾點建議

如何優化企業的補充醫療制度體系、創新我們的管控模式呢?筆者認為可從以下幾個方面著手:

1、調整企業職工家屬醫療福利向回歸社會過渡

近年來,我國醫療統籌覆蓋面不斷擴大。目前,各地的城鎮居民醫療保險惠及到有城鎮戶口的無經濟來源的兒童、學生、無業居民,此類人員均可以低額繳費參保享受統籌醫療待遇。企業已具備調整家屬醫療報銷政策的基本條件。通過政策引導,促使家屬參加城鎮居民醫療保險。從職工家屬參保費用上,針對不同年齡、分時段、分階段制定相關改進政策,逐步實現家屬自愿、自費參保享受居民醫療保險待遇。

2、選擇合適的補充醫療管理模式

目前,建立補充醫療福利制度的企業,在管理模式上一般主要有單位全部自管、交由行業統籌模式以及利用社會商業保險參與等三種管控模式。單位自管,完全由企業出資并承擔管控風險,費用管控難度大。許多企業往往都是在難以管控的情況下,都改與選定的醫療機構或保險公司簽訂托管協議,打包補充醫療保險基金交由協議機構管理補充醫療保險,醫療報銷費用由協議機構負責審核控制,通過第三方參與管理,以減少公司在醫療費用報銷中的內部矛盾。

筆者建議,可結合采用托管模式和商業保險模式來轉移企業醫療報銷風險。通過協議設定門診年度補充醫療保險基金定額,將部分就醫管理職責轉由專業醫院承擔。公司可依據對醫院服務質量、醫療價格等監督檢查結果、員工意見調查結果、基金使用的超支及節余情況,在就醫員工、醫院和公司之間形成三角利益格局,相互促進相互制約,達到雙贏結局。

另外,由于補充醫療福利也是收入再分配的一種形式,為過渡平衡新舊分配制度下的人員福利,結合醫保后期預計出臺的門診統籌政策,設定委托醫療機構管理的合理年限,逐漸過渡員工門診醫療待遇。

同時,依據國家相關政策,爭取為在職員工出資參加團體商業醫療保險,將其住院醫療待遇并入商業醫療保險。這樣可以利用專業機構管理醫療報銷,加強對小病大治等不規范醫療行為的管控;也可以為在職員工增加意外傷害及大病醫療待遇,平衡與退休人員之間的醫療資源使用。

3、調整補充醫療保險政策

第一、對普通門診的醫療報銷比例與原勞保醫療持平,并設定報銷起付線和上限額度。

根據當年醫保卡最低劃入額設定門診醫療年度報銷起付線,避免員工使用醫保卡賬戶資金進行不合理的非醫療行為:另外,分析近年門診醫療費情況,對不同年齡階段的人員設定相應合理的門診醫療年度報銷上限,避免員工發生無節制的過度醫療行為。

第二、取消門診慢性病及重癥人員的慢性病及重癥醫療費補充醫療報銷,提高其普通門診醫療費的年度報銷上限,加大其門診醫療補貼力度。

補充醫療保險政策范文第5篇

一、建立多層次的醫療保險體系

根據實際情況,我國的多層次的醫療保險體系應包括以下三個層次:

1.基本醫療保險。這是多層次的醫療保險體系的基礎,也是國家醫療政策的重要組成部分,屬于法定性質的政府行為,以強制性實施為主,財源主要來自強制籌集的保險費。基本醫療保險堅持“低水平,廣覆蓋”的原則,強調“公平優先、兼顧效率”,只承擔基本醫療的保障職責,即限于提供適應絕大多數參保職工必要醫療需求的、醫療服務機構采用成熟的和適宜技術所能提供的、醫療保險基金有能力支付費用的醫療服務。

2.補充醫療保險。這是完整的醫療保險體系的不可缺少的組成部分,是在基本醫療保險的基礎上,在經濟效益許可的條件下,由企業(行業)為職工、職工為個人自愿出資組成補充醫療保險基金,為彌補基本醫療保險的水平不足以支付巨額醫療費而建立的補充性醫療保險形式。在我國現階段,應抓緊建立的補充醫療保險形式有:一是“超大病”補充醫療保險。基本醫療保險保的是基本醫療,但是超過最高支付限額的病例又是客觀存在的,盡管其發生的概率較低,但費用很大,致使單位和個人均難以承受。對于這些“超大病”的醫療問題,既不能一推了之,更不應該把這個包袱再推給用人單位,最佳的解決辦法應是面向統籌地區建立“超大病”補充醫療保險,主要用于解決基本醫療保險封頂線以上的醫療費用,減輕重病職工負擔,保障其基本生活;二是“大病”補充醫療保險。基本醫療保險采用統帳結合方式實施,其中社會統籌基金要確定起付標準和最高支付限額,起付標準以上和最高支付限額以下的醫療費用,以統籌基金支付為主,但個人同樣要負擔相應比重。盡管相對統籌支付而言個人負擔比例較小,但由于醫療費用相對較大,對于因病不能參加工作、工資收入明顯下降的職工本人和家庭來說,還是困難重重。為了減輕重病職工負擔,保障其基本生活,企業(行業)在有條件的情況下,有必要建立職工大病專項金,實行統籌使用,對困難者予以資助。

3.商業醫療保險。這是多層次的醫療保險體系中較為規范、起補缺和提高作用的層次,是被保險人在投保后,在保險期內因疾病、生育或身體受到傷害時,由保險人給付保險金的一種保險。在這一領域由人們自由選擇,堅持“效率優先、兼顧公平”的原則。隨著基本醫療保險制度的建立,當前應重點突出主要的險種有:(1)特種疾病保險。針對一些風險容易預測、發生率較低,但疾病費用較大的疾病而設計的險種,主要目的是為了在發生災難性病癥時保障投保者的治療,以免由于經濟原因使治療受到影響。比如腫瘤、心腦血管意外病癥。(2)康復保健醫療保險。主要為滿足一些高收入人群或團體超出基本醫療需求以上的高水平的和特殊保健的醫療需求而設計的險種。如有些病房的設施將比較豪華,相應的收費標準也高,基本醫療保險不可能承擔這部分費用,部分高收入人群就可通過參加康復保健醫療保險得到相應的待遇。

二、建立合理的醫療保險費用籌措機制

基本醫療保險必須堅持“以收定支、收支平衡、略有節余”的原則,考慮在社會主義初級階段,職工的收入水平并不高,財政收入極為有限,企業效益大多數處于較低水平的現狀,本著“最基本的籌資水平、最基本的醫療服務”的理念,由用人單位和職工雙方按工資的一定比例共同負擔。基本醫療保險實行社會統籌和個人帳戶相結合,基本醫療保險金由統籌基金和個人帳戶構成。職工個人繳納的醫療保險費,全部計入個人帳戶。用人單位繳納的基本醫療保險費分為兩部分,一部分用于建立統籌基金,一部分劃入個人帳戶,具體劃入比例根據個人帳戶支付范圍和職工年齡因素確定。

補充醫療保險和商業醫療保險由國家給予政策,鼓勵用人單位和個人積累,資金組合方式可以靈活多樣,可個人參保,可由用人單位與個人各付一部分保險金,有條件的單位也可全部由用人單位為職工投保,并以此作為穩定職工、吸引人才的有力措施。在此,除了為保證國家公務管理的正常運行,由財政為國家公務員提供一定的醫療補助外,國家不為其他任何社會成員支付保險費,但可通過有關政策鼓勵用人單位和個人參與保險。其鼓勵政策至少有兩條:個人用于補充醫療保險和商業醫療保險的收入免交個人所得稅;用人單位用于補充醫療保險和商業醫療保險的費用,可在稅前列支。

三、建立科學的醫療費用支付方式

醫療保險難搞,難就難在醫療費用的支出控制。醫療消費具有即時性、難預測性、道德風險大的特點。一些試點城市的社會統籌基金大量超支,都與缺乏有效的醫療費用制約有很大關系。實踐證明,建立科學的醫療費用支付方式是醫療保險健康發展的重要環節。

1.制定基本醫療保險的用藥、診療和醫療服務設施的標準。現代的醫療科學技術發展很快,幾乎天天都有新藥、新的診療手段出現。基本醫療保險只能根據保證基本醫療需求和與醫療保險基金籌措水平相適應來確定用藥、診療和醫療服務設施的范圍和給付標準。

在選擇基本醫療保險藥品和診療項目的具體方法上,國際最近流行用經濟學的評價方法,綜合考慮和比較藥品或治療技術的成本效果。比如,甲藥單價很貴,但很快就能見效,病人不久就能康復、上班;乙藥單價很便宜,卻在較長時間的服用后有效,自己工作受影響。如果僅僅看單價成本,乙藥看起來屬于“基本醫療”,但在對甲、乙兩種藥物的成本效果進行認真、細致的比較之后,甲藥就可能進入基本醫療保險的報銷范圍。所以,基本醫療保險的界定是醫療技術問題,但更是經濟學上的問題,可以預計,成本效果的評價方法和思想理念將影響未來基本醫療的界定和選擇。

2.實行基本醫療保險“板塊式”的統帳結合方式。即個人帳戶和統籌基金之間割斷關系,實行獨立分別運作,分別核算,風險各自負責。個人帳戶管小病,主要用于門診醫療服務和統籌基金起付標準以下的住院醫療服務,個人帳戶用完后,全部自負。統籌基金管大病,主要用于起付標準與最高支付限額之間的住院和門急診大病醫療服務,個人也要負擔一定比例。“板塊式”帳戶運作方式首先在小病上設立個人帳戶,加強了個人對小病的自我保障責任;其次,由于次數頻、難控制的小病費用進不了統籌基金,減少了統籌基金透支的可能性,統籌基金集中解決大病,加強了抵抗大病風險的能力;再次,大病的醫療服務、藥品消費具有較強的“資產專用性“,醫療保險管理機構把管理的重點放在費用高又較易監控的大病部分,集中力量抓主要問題,有利于提高統籌基金的管理效果。

對于超過最高支付限額的醫療費用,已不再屬于基本醫療保險的范疇,應通過補充醫療保險、商業醫療保險或社會醫療救助等途徑解決。基本醫療保險的封頂額應是“超大病”補充醫療保險的起付額,即超過基本醫療保險的封頂額后才進入“超大病”補充醫療保險。

3.選擇按病種付費的結算辦法。目前國內普遍采用的醫療服務機構與醫療保險機構之間“按服務收費”的償付方式,在客觀上促使醫療機構以過度使用醫療資源的方式,而不是以最有效的方式提供服務。“按病種付費”是根據每一種疾病或病程所需全部服務進行事先定價后,按此標準支付給醫療服務提供者。美國的預付制和德國的按點數付費,在本質上都屬于“按病種付費”方式。隨著醫療技術的發展,對同一疾病的治療有了越來越多的治療方案,其費用的差別也越來越大。醫療實踐的發展迫切需要通過技術經濟分析科學測算每一病種的標準化診斷、標準化治療、標準化藥品的費用,在眾多的治療方案中,選擇適當的治療方案,并作為醫保機構費用償付的依據。“按病種付費”方式,可有效地限制醫生在決策中的“獨斷專行”,避免提供過度服務。

四、建立政事分開的醫療保險管理體制

政府行政主管部門負責統一制定醫療保險法規和政策,建立基本醫療保險的運作框架,規范和監督醫療保險經辦機構、用人單位、個人、醫院、制藥、金融等相關利益群體的行為,確定補充醫療保險和商業醫療保險的有關照顧扶持政策。這里需要特別提出的是,基本醫療保險劃歸衛生部主管比歸屬勞動和社會保障部管理更為合理。由于醫療資源的使用效益和需求總量的控制與醫療服務的供方(醫院和醫生)密切相關,這就要求醫療服務部門和基金管理部門在同一個部門的領導下,相配合而不結合。因此,社會醫療保險劃歸衛生部管理是比較合理的;將有利于衛生部門實行行業管理、統籌規劃、充分利用有限的衛生資源,有利于逐步形成政府衛生部門指導下的醫療保險方和醫療服務提供方雙方買賣的格局,促進現代醫療市場的發育和完善,有利于擴大醫療服務范圍,將預防、保健與治療以及社區服務、醫院服務有機結合,為最終實現全社會醫療保險和人人平等享受醫療服務奠定組織基礎和管理基礎。國際社會醫療保險制度管理體制也朝著衛生部主管的模式發展,并被越來越多的國家采用,尤其是新建社會醫療保險制度的國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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