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城鄉居民社會醫療保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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城鄉居民社會醫療保險

城鄉居民社會醫療保險范文第1篇

(一)開展和推進“兩大保險”,是落實科學發展觀、推進經濟社會更好更快發展的必然要求。科學發展觀,第一要義是發展,核心是以人為本,基本要求是全面協調可持續,根本方法是統籌兼顧。社會保障問題既是一個社會保障制度問題,又是一個社會管理問題,也是一個民生問題,更是一個體現中國特色社會主義制度優越性的問題,同時又是關系到經濟社會可持續發展的經濟問題。“投資、出口、消費”三駕馬車中,現在投資和出口增長都很快,但內需一直拉不起來。這與我們的社會保障體系還不健全有關,預期消費非常高,老百姓有后顧之憂,要通過儲蓄來防老、防病,這是客觀存在的問題。通過建立覆蓋城鄉居民社會養老和醫療保險制度,解決群眾的后顧之憂,增強群眾的消費預期,釋放群眾的購買能力,對落實擴大內需的方針,調整經濟增長模式,促進經濟健康運行具有重要而現實的意義。因此,社會保障是深入貫徹落實科學發展觀、推進*經濟社會更好更快發展的一項極其重要的制度安排。社會保障體系中,養老和醫療是廣大人民群眾最為關注的兩大保險。我市目前的養老、醫療保險制度受益面還不夠廣。

從養老保險看:全市共有16-60周歲的城鄉居民33.68萬人(戶籍人口),其中參加城鎮職工基本養老保險繳費的12.8萬人、參加事業養老保險繳費的0.87萬人、參加被征地人員生活保障或生活補助的1.32萬人,再扣除公務員、在校學生和參加城鎮職工基本養老保險繳費的外來人員,還有約18萬人未參加社會養老保險(保障)或原一次性低繳費參加農保;60周歲以上老人近8萬人、占戶籍總人口的16.8%,約4萬人無社會養老保險(保障),其中70周歲以上無社會養老保險(保障)的有26850多人,而且人口老齡化趨勢仍在進一步加劇。從醫療保險看:近幾年我們在不斷擴大城鎮職工基本醫療保險覆蓋面的同時,積極開展城鄉居民合作醫療保險,今年共有30萬城鄉居民參加了這一保險,其中農村居民29萬、占農村居民總數的93.51%,但還有約5%的農村居民和城鎮大部分中小學生尚未參加合作醫療保險,需要繼續深入推進這項保險制度。這次出臺的《*市城鄉居民社會養老保險實施辦法》和《*市城鄉居民合作醫療保險實施辦法》,明確將本市行政區域內,符合規定條件的城鄉居民全部納入“兩大保險”制度覆蓋范圍,通過制度和機制安排,進一步完善現行的城鄉居民社會養老保險和醫療保險制度,能夠使城鄉居民應保盡保地參加到社會保障體系中來。

(二)開展和推進“兩大保險”,是構建和諧社會、維護社會穩定的有效保證。養老、醫療并稱兩大世界性難題,良好的養老、醫療保障有利于改善居民生活預期,解決后顧之憂,是社會的穩定器、安全網。當前,我市人均gdp已超過5000美元,綜合實力躍居全國百強縣(市)第28位,正處于工業化、城鎮化、信息化、市場化和國際化加速提升階段,社會活力顯著增強,同時社會結構、社會組織形式、社會利益格局正發生深刻變化,人們思想活動的獨立性、選擇性、多變性和差異性明顯增強,收入分配差距拉大的趨勢還未根本扭轉,外來人口又急劇增多,改善民生和維護社會穩定的任務較為繁重。20*年,我市的城鎮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達到17966元,農村居民人均純收入達到8852元,但是在平均收入較高的背后還有不少生活困難的人群,而且目前的保障制度往往是收入越高的保障得越好。因此,盡快建立起獨立于企事業單位以外的、資金來源多元化、保障制度規范化、管理服務社會化的社會保障體系,實現城鄉居民老有所養、病有所醫、弱有所助,是構建和諧社會、維護社會穩定的堅實基礎。這次根據嘉興統一部署開展和推進的城鄉居民社會養老保險和合作醫療保險,是覆蓋城鄉居民的、最基本的,也是惠及社會各階層中相對最困難、最弱勢群體的養老和醫療保險制度,彌補了全市現有社會保障體系的空缺,標志著全市保基本、廣覆蓋、多層次、可銜接的社會保障體系已經確立,并朝著“人人享有”的目標邁出了重要一步,在全省、全國都是先人一步、走在前列的,尤其是城鄉居民社會養老保險制度的實施,整個嘉興地區將在全國率先實現城鄉居民社會養老保險全覆蓋。

(三)開展和推進“兩大保險”,是統籌城鄉發展、加快城鄉一體化的重要舉措。近年來,我市堅持以工哺農、以城帶鄉,加快城鄉統籌發展,基本實現了城鄉公交一體化、供水一體化、就業一體化、教育一體化、垃圾收集一體化,農村居民的生活質量得到一定程度的提高。但是,農民“老無所養”、“因病致貧”的現象還一定程度存在,農村里有一部分家庭或人群的生活還比較困難。現行的農村社會養老保險開始于上世紀90年代,起步雖然比較早,但由于各種原因,制度的設計還有缺陷,目前參保人員僅有6.6萬人,人均繳費偏低且大部分中斷繳費,積累額少,在現有全市已享受養老金待遇的1566人中,月領養老金最高1687元、最低0.8元,平均只有41.6元,保障水平過低,實際上無保障可言,失去了實際意義與價值,不能真正發揮養老保障制度的作用;前幾年我市開始實施的城鄉居民合作醫療保險制度,已經能夠使醫療保險在制度安排上實現城鄉居民的全覆蓋,也在一定程度上緩解了農村居民“因病致貧”、“因病返貧”的問題,近三年全市累計共有3.69萬人次農村大病患者獲得住院報銷,有近40萬人次得到門診報銷,但是這一制度也存在著籌資水平偏低、保障水平不高的問題。隨著農村經濟社會結構的變化,農村家庭結構與城市家庭一樣,小型化趨勢日益明顯,普遍轉變為“4-2-1”模式,使“養兒防老”的傳統觀念面臨挑戰,而且城鄉居民的醫療需求隨著經濟發展和生活改善在不斷提高,人們普遍期待政府建立新型的社會養老、醫療保障模式。因此,完善制度,建立維護公平、富有效率、可持續發展的保障機制已成為當務之急。我市這次出臺的“兩大保險”辦法,既著力擴大“兩大保險”覆蓋面,又著力提高保障水平,尤其是在制度安排上真正做到更多地向農村傾斜、向農民傾斜,能夠有效地解決農村居民的后顧之憂。

(四)開展和推進“兩大保險”,是加快政府職能轉變、強化公共服務的具體實踐。社會主義市場經濟的深入發展,要求政府加快職能轉變步伐,把工作的著力點更多地轉到加強社會管理和公共服務上,發展成果更多地體現到改善民生上,真正實現吃飯財政、建設財政向公共財政轉變,讓老百姓更多、更好地享受公共財政的“陽光”,做到發展為了人民,發展依靠人民,發展成果由人民共享。這次開展和推進“兩大保險”,市、鎮(街道)兩級財政都感到壓力很大,據測算,“兩大保險”合計起來,市、鎮(街道)兩級財政的投入每年將超過1個億。但財政永遠是緊張的,通過構建覆蓋全體城鄉居民的養老、醫療保障體系,提高廣大人民群眾的健康水平和生活保障水平,是政府義不容辭的責任和義務,是政府職能的回歸和到位。財政再困難,另外可以省一下,也要把這“兩大保險”建立起來,充分體現人民政府執政為民、為民執政的本質要求。各級各有關部門一定要高度統一思想,確保財政補貼經費及時足額到位。現在開展和推進“兩大保險”,有利條件也很多:一是從上到下各級黨委、政府高度重視社會保障,尤其是對加強城鄉居民的養老、醫療保障已經形成廣泛共識。二是城鄉居民的生活水平和養老、醫療需求不斷提高,對建立覆蓋城鄉居民的社會養老和醫療保險制度要求十分迫切,已經有了廣泛的社會基礎。三是通過前幾年開展城鎮職工基本養老保險和城鄉居民合作醫療保險,積累了很多好的經驗和做法,有了良好的工作基礎。因此,我市開展和推進“兩大保險”的條件已經具備,時機已經成熟。

二、準確把握開展和推進“兩大保險”的目標要求

《*市城鄉居民社會養老保險實施辦法》和《*市城鄉居民合作醫療保險實施辦法》,是根據嘉興統一部署,結合*實際研究出臺的,總體制度設計是參照嘉興有關辦法的,關鍵是怎樣操作好,把握好目標要求,積極穩妥、規范有序、扎實有效地去開展和推進。

(一)關于城鄉居民社會養老保險。這次出臺和實施的城鄉居民社會養老保險辦法,嘉興市政府早在20*年就開始著手調研和政策制訂,并于20*年底開始委托專家進行測算,后又經各級領導和多方專家作過多次方案評審,也得到了省政府的充分肯定。具體到《*市城鄉居民社會養老保險實施辦法》的操作,有關部門已經制訂了實施細則,這里就重點要把握好的幾個方面作一強調。

1.工作目標。通過三年努力,到2010年基本建立起與我市城鄉一體化水平相適應的城鄉居民社會養老保險制度,全市城鄉居民社會養老保險參保實現全覆蓋,參保率達到100%。20*年,是實施《*市城鄉居民社會養老保險實施辦法》的第一年,也是關鍵之年,全市城鄉居民社會養老保險參保率要確保達到60%以上。參保率的高低,也是對各鎮、(街道)、村(社區)和有關部門落實執政為民、以人為本理念及工作能力水平的檢驗。

2.參保范圍。具有本市戶籍,年滿16周歲至60周歲,職工基本養老保險或各類社會養老保障對象之外的城鄉居民(不含在校學生),都可以參加城鄉居民社會養老保險。對年滿70周歲以上符合有關條件的高齡老人,實行養老基本生活補助,其中70-89周歲的城鎮居民每人每月補助80元、農村居民每人每月補助50元,90周歲(含)以上的城鎮居民每人每月補助150元、農村居民每人每月補助90元。

3.財政補貼。改變了原來農保完全采用自愿繳費、自我積累、政府不承擔直接財力支持的“個人儲蓄式養老保險”模式,通過政策推動和利益引導,以參保人員個人繳費為主、地方財政給予補貼、集體經濟適當補助,實行大帳戶小統籌,參保人員個人按8%繳費并建立養老保險個人繳費帳戶,財政按5%補貼并建立相應的補貼帳戶和統籌基金,其中3%的財政補貼建立補貼帳戶,2%的財政補貼建立統籌基金,同時設立了農村部分計劃生育戶夫婦參保的特殊補貼。上述財政補貼,市、鎮(街道)兩級財政各按50%比例承擔。對于20*年度參加城鄉居民社會養老保險的個人繳費部分,我們提出要在20*年3月30日前繳納完成,各鎮、街道也要按照有關要求確保應該承擔的財政補貼足額及時到位。

4.制度銜接。按照嘉興要求,城鄉居民社會養老保險以嘉興市本級、縣(市)為統籌范圍,實行統一制度,分級管理。城鄉居民社會養老保險辦法,建立了與城鎮職工基本養老保險及原農村社會養老保險相銜接的機制。

(二)關于城鄉居民合作醫療保險。為加快推進城鄉社會醫療保障一體化,市委、市政府在過去幾年城鄉居民合作醫療保險實踐的基礎上,制訂了20*年《*市城鄉居民合作醫療保險實施辦法》,辦法設計力求體現提高保障能力和保障水平,逐步向“普及型”醫療保障方向發展,并提出了建立動態增長機制,到2010年籌資水平達到人均300元的目標。20*年與20*年的辦法相比,有以下幾個方面的特點需要準確把握:

1.籌資標準提高。農村居民每人每年籌資額從125元提高到175元,其中中央財政補助2元、省財政補助6元、市財政補助51元、鎮(街道)財政補助51元,農村居民以戶為單位參加,每人出資65元;城鎮居民每人每年籌資額從182元提高到232元,其中市財政補助51元、鎮(街道)財政補助51元,城鎮居民以個人為單位參加,每人出資130元;在我市就業或就學的外來人員參加城鄉居民合作醫療保險,其費用由單位或個人承擔,單位負責籌集,集體參保。

2.建立個人帳戶。為與城鎮職工基本醫療保險制度接軌,我市參照城鎮職工基本醫療保險的做法,首次建立個人帳戶。在籌資額中提取每人每年30元用于建立個人帳戶,其余資金作為城鄉居民合作醫療統籌基金。建立個人帳戶是一種新的嘗試和探索,旨在增加城鄉居民合作醫療保險對廣大群眾的吸引力,進一步推動城鄉居民合作醫療保險的鞏固和發展。

3.保障水平提高。主要體現在兩個方面:一是普通門診不設起報線。首先由個人帳戶按可報醫藥費50%的比例支付,個人帳戶用完后,在鎮、街道衛生院和社區衛生服務站的普通門診醫療費用由統籌基金按可報部分的25%給予報銷;在*市級醫院的普通門診醫療費用由統籌基金按可報部分的10%給予報銷。統籌基金支付普通門診費用年度個人累計封頂800元(不包括個人帳戶基金)。當年度個人帳戶有結余的,可結轉下年度使用。二是住院報銷減少了分段數,提高了分段報銷的比例。可報醫藥費在起報線至1萬元段的報50%,在1-4萬元段的報60%,在4萬元以上的報70%。

4.住院醫藥費報銷封頂線再度提高。城鄉居民合作醫療住院醫藥費年累計最高報銷享受額由20*年的6萬元封頂調高至7萬元封頂,中小學生及學齡前兒童合作醫療住院醫藥費年累計最高報銷享受額封頂金額由10萬元調高至12萬元。

三、切實加強開展和推進“兩大保險”的組織領導

開展城鄉居民社會養老保險,推進城鄉居民合作醫療保險,是一項重大的民生工程,事關群眾切身利益,各級各有關部門務必高度重視,切實加強組織領導,周密安排,精心操作。

(一)要強化責任落實。等一下,市政府將與各鎮、街道和有關部門簽訂城鄉居民社會養老保險和合作醫療保險兩個工作目標責任書。責任書是一種形式,關鍵是要把責任落到實處。各鎮、街道和有關部門要切實把“兩大保險”的開展和推進工作擺上重要議事日程,層層落實責任制,確保各項工作抓到實處。市委、市政府將加強對“兩大保險”開展和推進情況的考核,并把考核結果作為20*年度各鎮、街道和有關部門工作目標績效考評的重要內容,作為相關領導干部年度考核的重要依據。各鎮、街道和有關部門要抓緊建立開展和推進“兩大保險”的領導小組,成立相應的工作機構,配備專門人員,整合相關力量,形成與管理服務對象、內容相匹配的城鄉居民社會養老保險、合作醫療保險經辦機構體系,同時要加快建立上下聯網、動態管理的信息化管理系統,確保“兩大保險”工作有序進行。

城鄉居民社會醫療保險范文第2篇

【關鍵詞】 社會保險養老金醫療保險網絡

中圖分類號:F840文獻標識碼: A

近幾年來,昌樂縣認真貫徹落實黨的十和十八屆三中全會精神,緊緊圍繞縣委、縣政府的工作思路,牢牢把握“服務發展、保障民生”這條主線,創新思路舉措,把握重點關鍵,狠抓工作落實,取得了一定成績,也積累了一些經驗,昌樂的做法值得借鑒。

一、昌樂縣社會保險工作的基本情況

截止去年12月底,企業養老保險參保達到60462人、職工醫療保險參保達到84048人、工傷保險參保達到57950人、生育保險參保達到33038人、城鎮居民醫療保險參保達到83956人、城鄉居民社會養老保險參保達到36.3萬人,分別完成年度計劃指標的130%、163.04%、336.44%、100%、118.26、100%,機關事業單位養老保險參保達16306人,共制發社保卡38.8萬多張,完成市下達計劃的137%。

同時,累計按時足額為全縣企事業單位離退休人員、60周歲以上城鄉居民養老保險參保人員發放養老金5.45億元,社會化發放率100%;企業離退休人員人均增發養老金221元,全縣企業退休人員人均發放養老金1715元,人均增幅14.8%,實現九連增;城鄉居民基礎養老金補助金提高到每人每月65元;實行職工重特大疾病保障制度,參保職工一個醫療年度最高可報銷醫療費100萬元;提高了城鎮職工和居民醫療保險在各定點醫療機構的報銷比例;與省內17地的90家定點醫院實現了聯網就醫即時結算;擴大了職工醫保個人賬戶使用范圍,提高了1-4級工傷職工和工亡職工遺屬待遇;實現社保卡市域內互通,參保職工持社保卡就可在市內就醫購藥,使參保人員的就醫用藥和工作安全得到了有效保障。實現免費寄送權益記錄4萬多份。

二、昌樂縣社保工作的新亮點

(一)搭建縣鄉信息平臺。為全縣11個街道、鄉鎮保障所(現在合并為9個)安裝了寬帶專線,實現了市縣鄉三級聯網。

(二)開通社會保險網上服務系統。有509家企業可通過網上服務系統,實現網上基數申報、信息管理、權益記錄核對、社保卡信息采集、繳費人員的繳費查詢、退休人員的退休金查詢等諸多功能,大大方便了服務對象辦理業務。

(三)推進企業退休人員社區化服務管理工作。2013年,寶都街道昌盛社區被市中心批準為全縣第一家AA級企業退休人員社會化管理服務中心,還分別在紅河鎮、鎮、寶城街道、營丘鎮建立了4家A 級企業退休人員社會化管理服務中心,將為全縣退休人員提供相應的管理服務。

(四)真查實罰見成效。對醫保稽核真查實罰,定點醫療機構整治初見成效。通過不間斷的明察暗訪、聘請社會監督員監督、設置舉報信箱和電話等形式,對定點醫療機構進行全時全方位監控,對發現違規的4家定點醫療機構作出了限期整改、扣減保證金等處罰。

(五)職工醫保報銷比例進一步提高。制定了《關于進一步提高醫療待遇減輕醫保患者負擔的通知》,要求縣二級醫院最低報銷比例為80%,個人自付比例不能超過20%;控制統籌外治療項目。對確需使用統籌外項目的,必須經本人或家屬同意并簽字,并且控制在總費用的3%以內,使得報銷比例穩步上升,與去年同期相比,報銷比例上升了3.64個百分點,切實減輕了參保患者的負擔。

三、存在的主要問題

(一)企業職工養老保險保費征繳未完成計劃指標。主要原因:一是計劃指標增幅大。全縣2013年企業養老保險計劃指標是37500萬元,較去年增加了10775萬元,增幅為40.32%,為全市最高,遠遠超出我縣目前的人口總量和經濟承受能力;二是經濟下行壓力大,造成企業資金周轉困難;三是社平工資過高,靈活就業參保人員家庭負擔加重,導致部分人員斷保,加大了擴面征繳的難度。

(二)部分鎮(街、區)管委會城鄉居民社會養老保險計劃指標完成不理想。主要是所在鎮(街、區)管委會重視程度不夠,具體工作中推進力度還不夠大,采取的辦法還不夠多,不夠徹底。3、定點醫院住院人次偏高,主要是定點醫療機構對科室人員分任務、定指標,導致存在拉病號現象。

四、對今后社保工作的幾點思考

(一)擴大社會保險覆蓋面。將擴大社會保險覆蓋面作為整個社會保險工作的重中之重來抓,通過多種途徑廣泛開展《社會保險法》等法律法規的宣傳力度,將參保率偏低的企業和中小企業作為擴面重點,繼續做好個體工商戶、自由職業者和靈活就業人員的參保工作,依法督促參保繳費,力爭實現進位爭先;擴大居民社會養老保險覆蓋面,采取密切部門協作,深入發動,強化督查考核等措施,切實提高城鄉居民知曉率,進一步擴大參保繳費率,努力實現應保盡保。

(二)嚴格社保待遇落實工作。嚴格執行上級利民惠民政策,堅決做到該有的待遇一分不少,不該有的待遇一分不發。認真審核做好離退休人員養老金待遇調整提高;做好機關事業單位數據測算,按時足額收繳社會保險費,鞏固機關事業單位養老金社會化發放成果;完善基本醫療、工傷和生育保險和城鎮居民醫保市級統籌經辦管理機制,在二級定點醫療機構實行最低報銷比例制度,減少統籌外費用,降低個人自付比例,推進城鎮職工醫療保險門診統籌建設。

(三)統籌兼顧,推進城鄉一體的居民醫療保險制度建設。根據上級的安排部署,從職能整合與機構人員、政策并軌與標準統一、基金征繳與經費劃撥、網絡管理與程序設計四個方面對城鄉居民醫療保險制度并軌提出切實可行的方案,并安排人員提早介入,盡早摸清目前城鎮居民與新農合的基本情況。同時,科學規劃,統籌兼顧,抓好城鄉居民醫療保險的參保繳費,基金管理和待遇支付工作,確保城鄉居民醫療保險制度順利平穩實現交接過渡。

(四)強化稽核,規范管理。一是加大對企業繳費基數和參保人數的審核力度,防范和杜絕少報、漏報繳費基數,避免基金流失。二是加大對定點醫療機構的日常核查和年審力度,規范對醫療定點單位的管理、管控。三是建立分類實施常態化的領取資格認證制度。采取更加科學有效和人性化的認證方式開展認證。確保基金不被冒領。四是完善內控制度。加強對機關內部重點崗位和關鍵環節落實廉政規定的監督檢查,杜絕違紀違規現象發生。

城鄉居民社會醫療保險范文第3篇

【關鍵詞】商業保險;城鄉大病補充醫療保險;委托管理模式;保險合同模式

隨著社會保障體系的日益完善,我國構建的以城鎮職工基本醫療保險、城鎮居民基本醫療保險、新型農村合作醫療保險為主體的醫療保障體系已初具規模,全民醫保體系已初步建立。由于我國的基本醫療保障制度,特別是城鎮居民醫保、新農合的保障水平還比較低,人民群眾對大病醫療費用負擔沉重,因病致貧、因病返貧的現象突出。為了進一步完善城鄉居民醫療保障制度,建立健全多層次醫療保障體系,有效提高重特大疾病保障水平,國務院于2012年8月下發《關于開展城鄉居民大病保險工作的指導意見》(以下簡稱《意見》),提出支持商業保險機構承辦大病保險,發揮市場機制作用,提高大病保險的運行效率、服務水平和質量。這為商業保險參與城鄉居民大病補充醫療保險提供了重要的政策支持。

一、商業保險參與城鄉居民大病醫療保險的主要模式及其代表

(一)委托管理模式——新鄉模式

2003年,新鄉作為全國新農合首批試點,便采用政府組織引導、財政部門管理資金,衛生部門負責具體醫療補助金支付的管理模式進行新農合試點工作,但這種“政府自己辦、自己管”的模式存在很多隱患。隨后,新鄉市衛生局便和中國人壽新鄉分公司展開合作,確立了“政府組織引導,職能部門監督管理,中國人壽承辦業務,定點醫療機構提供服務”的運行機制。由此,誕生了“管辦分離”的“新鄉模式”。

截止到2012年上半年,中國人壽新鄉分公司參與新農合經辦業務8年多來,累計為2620.31萬人次的參合農民提供了醫療報銷支付服務,累計支付新農合基金達25.6億元。其中2011年,新鄉市在13個縣(區)開展了新農合經辦業務,覆蓋人群438.6萬人,累計新增基金6.4億元,補助支付704.7萬人次,補助金額達617億元。其中大額補助5.05億元,補助35.4萬人次,小額補助127億元,補助669.3萬人次。

(二)保險合同模式——湛江模式

2009年1月,湛江市新農合與城鎮居民醫療保險并軌運行,實現了醫療保險制度城鄉一體化。此外,湛江市政府還決定從個人繳費中拿出15%,投保中國人保健康湛江中心支公司城鄉居民大額補充醫療保險,將城鄉居民個人最高報銷限額(包含基本醫療和大額補充醫療兩部分)從1.5萬元分別提高到5萬元和8萬元,當時參保人數約為563萬人。這便是彼時引起轟動的“湛江模式”。隨著“湛江模式”不斷成熟,報銷限額逐年提高。2012年,湛江市城鄉居民參保人數為637萬人,醫保覆蓋率達到98.7%。經調整,城鄉居民個人最高報銷限額也分別提高到16萬(一檔繳費30元)和18萬(二檔繳費60元)

人保健康以“管理+經營”思路全面參與湛江市居民社會醫療保障體系建設,逐步形成了湛江模式,即免費管理湛江市“城鄉居民基本醫療保險”與“城鎮職工基本醫療保險”,以保險合同的形式經營城鄉居民大額補助保險、公務員補充醫療保險和城鎮職工大病救助保險。

二、委托管理模式和保險合同模式的比較分析

委托管理模式是一種第三方管理模式,是政府服務外包的一種方式。保險公司只提供經辦管理服務,但并不承擔任何風險。將商業保險引入城鄉大病補充醫療保險,一方面能夠充分發揮商業保險機構的專業特點,加大對醫療機構和醫療費用的制約。同時借助商業保險機構在全國范圍內統籌核算的經營特點,間接提高大病保險的統籌層次,增強抗風險能力,提高服務水平,放大保障效應。另一方面,可以降低道德風險,規范醫療行為,改善醫療環境。保險公司經過多年理論研究和實踐摸索已經形成了比較成熟的減少道德風險損失發生的技術,因此,保險公司在處理醫療領域道德風險問題上具有較大優勢。保險公司可以通過動態預警、實時監控、秘密巡查、診療干預等專業技術手段,降低道德風險,規范過度的醫療行為。

保險合同模式是保險公司基本按照商業保險模式運作,商業保險公司承受全部的經營風險,面臨著醫療保險市場逆向選擇和道德風險的困擾。以保險合同模式交給保險公司經辦后,虧損由其墊付,能夠大大減輕由此造成的財政壓力,可以確保保險政策的持續性。在這種方式下,保險公司在支付合同約定的醫保待遇后,結余部分將成為保險公司的利潤收入。但是對于基本醫療保險而言,釆用保險合同模式經辦不符合國家社會保險基金管理的規定,因為社會保險基金必須要遵循專款專用原則,基金只能用于給付支付,不得挪作其他用途。因此,如果基本醫療保險釆用保險合同模式委托給保險公司后,可能會造成基金流失。同時,自負盈虧的保險合同模式也會給保險公司帶來一定的風險,因為保險公司的根本目的就是盈利,如果長期無利可圖甚至虧損,勢必影響保險公司的積極性,因此,應該在稅收政策等方面給予商業保險公司適當的優惠以作激勵。

綜上所述,從本質上講,委托管理模式只要求保險公司提供專業技術,而不承擔任何風險;而保險合同模式則是由保險公司經營政府保障計劃型保險產品,自負盈虧。因此,筆者認為,大病醫療保險需因地制宜,委托管理和保險合同兩種模式各有千秋,選擇哪種模式經辦醫療保險關鍵要看險種、資金運營情況以及各地放政府的經濟發展水平等因素。

三、結語

商業保險公司參與城鄉大病補充醫療保險是我國醫療保險制度改革的必然趨勢,也是我國惠及民生的重要內容。商業保險參與城鄉大病補充醫療保險不僅有利于健全多層次醫療保障體系,推進全民醫保制度建設,還可以更好地發揮市場競爭在提升效率和優化資源配置方面的作用,從而提高基本醫療保障的水平和質量。在總結地方經驗和反復研究論證的基礎上,城鄉居民大病保險采取的政府主導、商業保險機構承辦的方式,這是在中國特色社會主義基本理論指導下,結合我國當前國情,對公共服務管理和運行模式所作的大膽探索與創新。

城鄉居民社會醫療保險范文第4篇

一、指導思想

以黨的十及十八屆三中全會精神為指導,以構建和諧社會為目標,以落實政策,服務群眾為主線,繼續貫徹落實好就業和再就業各項優惠政策,深入貫徹落實城鄉居民社會養老保險等社會保障制度,保持和諧穩定勞務關系,推動就業和勞動保障事業科學發展。

二、工作目標

城鎮新增就業70人,城鎮失業人員再就業10人,就業困難人員再就業2人,城鎮登記失業率低于4%,促進高校畢業生實現創業1名。開展青年勞動者技能培訓80人,品牌培訓15人,城鄉居民社會養老保險覆蓋人數8130人,其中參保繳費人數達3760人,基礎養老金標準月人均達到60元,參保繳費財政補貼每檔提高10元,城鄉居民基本醫療保險覆蓋人數1536人,基本醫療補助標準年人均320元,規范化建設鎮勞動就業社會保障服務平臺1個,完成市春風行動任務130人。

三、工作重點

(一)全面落實積極的就業政策,努力擴大就業再就業

1、認真完成就業再就業工作目標任務。廣泛收集用工信息,完善各項基礎臺帳。重點為下崗失業人員、返鄉農民工推薦就業崗位。組織人員參加工業園區等地招聘活動,完成招工任務。

2、積極開展培訓工作。通過品牌培訓、青年勞動者技能培訓,為失業人員、返鄉農民工創造就業條件。

3、以增加崗位為目標,開發公益性崗位和其它就業崗位,重點解決城鎮失業人員再就業、就業困難對象的就業問題。鼓勵高校畢業生實現自主創業,鼓勵失業人員自謀職業、自主創業。

(二)繼續做好城鄉居民社會養老保險工作

1、每月做好年滿60周歲老年人待遇核發工作。

2、每年開展一次待遇領取人員生存認證工作。

3、每月開展參保繳費人員的參保工作,確保參保繳費人數達3760人。

4、做好因該項工作產生的、政策咨詢、網絡查詢等工作。

5、做好城鄉居民社會養老保險轉企業職工養老保險接續工作。

(三)著力構建和諧穩定的勞動關系,維護勞動者合法權益

1、協助抓好勞動合同制度落實。協助督促檢查勞動合同的簽訂和履行,指導企業加強勞動合同管理,建立健全勞動管理臺帳。

2、協助開展勞動保障監察執法。全面貫徹《勞動保障監察條例》和《省勞動保障監察條例》,協助開展勞動合同簽訂、農民工工資支付、社會保險參保繳費等專項執法檢查工作。積極推進勞動保障誠信制度建設。

(四)加強陣地建設。配合完成勞動保障辦公樓的建設,并規范化建設鎮勞動就業社會保障服務平臺1個。

四、保障措施

1、加大宣傳力度。勞動保障就業、城鄉居保、城鄉居保轉職保等工作與民息息相關,是一項民生工程,鎮村干部要加大宣傳力度,確保人人皆知,保障工作順利開展。

2、納入績效考核。我鎮對勞動保障就業工作、城鄉居保等工作納入績效目標管理,嚴格逗硬獎懲。

城鄉居民社會醫療保險范文第5篇

關鍵詞:社會保險法 實施過程 問題 建議

中圖分類號:DF391.3 文獻標識碼:A

文章編號:1004-4914(2014)01-092-03

一、《社會保險法》實施的效果

從宏觀層面看,《社會保險法》的頒布實施使我國社會保險制度發展全面進入法制化軌道。《社會保險法》規范了社會保險關系,規定了用人單位和勞動者的權利與義務,強化了政府責任,明確了社會保險行政部門和社會保險經辦機構的職責,確定了社會保險相關各方的法律責任;《社會保險法》確立了廣覆蓋、可轉移、可銜接的社會保險制度,從法律上破除了阻礙各類人才自由流動、勞動者在地區之間和城鄉之間流動就業的制度,有利于形成和發展統一規范的人力資源市場;《社會保險法》進一步規范明確了勞動者和用人單位的社會保險權利義務關系,有利于促進勞動關系的穩定與和諧。

從微觀層面看,《社會保險法》實施成效主要體現在以下幾個方面:一是有力地促進了社會保險制度改革和發展,加速推進城鄉居民養老、城鄉居民醫療保險制度建設,在很短的時間內實現了制度全覆蓋。二是短時間內使全國的參保人數迅速增加,2012年城鎮職工養老保險參保人數比2010年增加4700多萬人,城鎮醫療保險,包括城鎮居民醫療保險參保人數增加了1億人,其他“三險”參保人數也大幅增加。三是短時間內五項社會保險基金收、支、結余都大幅度地增長,年增幅均超過了50%。四是通過多種渠道解決歷史遺留問題,將過去遺留下來的數以百萬計的國有企業、集體企業等各類企業職工納入了養老、醫療、工傷保險統籌范圍,保障了他們的基本生活,促進了社會公平和穩定。五是廣大企業和職工的社會保險法律意識明顯提高,企業和職工依法參保意識明顯增強。六是各地社保經辦管理能力得到提高,據統計調查,有84.1%的人對社保經辦機構的服務表示滿意。

二、存在的主要問題

1.《社會保險法》部分內容不夠細化,實施細則和配套制度建設需進一步加強。《社會保險法》中的條款都是一些原則性的規定,具體實施細則和配套制度需盡快出臺。一是因病或非因工死亡、致殘參保人員的待遇及相關問題。《社會保險法》第十七條規定:“參加基本養老保險的個人,因病或者非因工死亡的,其遺屬可以領取喪葬補助金和撫恤金;在未達到法定退休年齡時因病或者非因工致殘完全喪失勞動能力的,可以領取病殘津貼。”而因病或非因工死亡、致殘的參保人員,本人死亡待遇政策不完善,病殘津貼的標準不明確。二是養老保險費緩繳問題。由于沒有緩繳養老保險費的具體實施細則,參保單位不清楚怎樣緩繳養老保險費,因此,應盡快出臺困難企業緩繳養老保險費的操作細則。三是退休人員享受醫療待遇問題。《社會保險法》第二十七條“參加職工基本醫療保險的個人,達到法定退休年齡時累計繳費達到國家規定年限的,退休后不再繳納基本醫療保險費,按照國家規定享受基本醫療保險待遇”。這與現行“用人單位按規定繳納基本醫療保險費,其職工(含退休人員)才能正常享受基本醫療保險待遇”的相關政策有出入。四是醫療與工傷保險基金先行支付與追償問題。《社會保險法》第三十條、四十一條、四十二條對醫療、工傷保險基金的先行支付和追償作了原則性的規定,但在實際操作中難度很大。比如用人單位如已經破產、注銷怎樣追償,向第三人追償中“第三人如何確定”、“由誰追償”(社保經辦機構過于籠統)、“怎樣追償”(缺少支撐和手段)等問題。五是工傷認定范圍的擴大增大了工傷認定的難度,客觀上延長了工傷認定時間。《社會保險法》第三十七條對不認定工傷的范圍作了規定,但此規定不夠細化,是否可以理解為只要不在此范圍內導致本人在工作中傷亡的情形都可以認定為工傷。這樣,容易擴大工傷認定的范圍,增加工傷認定的難度,也在客觀上延長了認定時間。比如工作中的過失犯罪導致的傷亡如何認定,是否自殘和自殺如何認定等問題。六是社保費征繳問題。《社會保險法》第五十七條對相關部門與社保經辦機構的關系作了說明,但實際操作中不具有約束性。工商、民政、公安部門的告知義務及具體細節沒有明確;《社會保險法》第六十三條對社保費強制征繳作了規定,但社保經辦機構與人民法院、銀行機構如何協調問題沒有解決,也存在執行難的問題。七是社保經辦機構界定與定位問題。《社會保險法》第七條對社會保險工作的負責部門作了規定,但各部門之間的職責內容與協作關系不明確,造成事實上的多頭管理。比如當前,職工醫保、居民醫保、新農合、醫療救助分屬人社、衛生、民政部門,這些部門自成體系,相互分割,帶來了覆蓋對象交叉、財政重復補貼、軟件網絡重復建設、制度之間相互矛盾、管理服務標準不統一、人員身份不能轉換、醫保關系接續困難等一系列問題;此外,社保經辦機構也存在如何定位問題。目前大多社保經辦機構并無直接執法權,給工作順利開展造成了困難。經辦機構只負責對參保單位及參保職工待遇的保障,無法對參保單位的違規、違法行為進行處置。這樣既無法有效地管理參保單位,又耗時耗力,還造成參保單位繳納社會保險費隨意性較強,從而給征繳、清欠工作帶來一定困難。

2.《社會保險法》中規定的有關保障勞動者和參保人權益條款需要進一步明確。《社會保險法》對有關勞動者和參保人權益條款作了相應的規定,但在具體實施中有些內容需進一步細化。一是按《社會保險法》要求,參保人員的社會保障號采用其個人身份證號,而我們現在程序中參保人員的社會保障號是由過去的一代身份證或自行編制的號碼過渡而來,不符合《社會保險法》的要求。二是對于用人單位未盡參保繳費義務,與勞動者解除勞動合同后,出現的勞動者社會保障權益問題沒有得到妥協解決。勞動者與用人單位建立勞動關系期間,用人單位沒有按照《社會保險法》的規定代扣代繳職工應當繳納的社會保險費,等到勞動者與用人單位解除勞動合同后,個人社會保險費未繳或欠繳,帶來的社會保障權益損失,用人單位應怎樣賠償或支付,沒有出臺相應的政策規定。三是參保對象城鄉、身份差異沒有打破,社會成員之間社會保障水平差距過大,銜接不暢。《社會保險法》基本延續了現行的社會保險政策,在打破參保對象城鄉、身份差異、縮小社會成員社會保障水平差距方面沒有明確的規定,也沒有提出政策性導向。目前養老保險被劃分為企業職工養老保險、機關事業單位養老保險、城鄉居民養老保險;醫療保險被劃分為城鎮職工醫療保險、城鎮居民醫療保險、新型農村合作醫療。這些都是以參保對象的城鄉以及身份來劃分的,由于社會保險政策和發展水平的差異,造成了社會成員之間繳費、待遇水平差距過大的問題,不利于實現社會保障的公平性和普惠性。各類人員社會保險制度銜接問題沒有得到很好解決。參保人員在城鎮職工基本養老保險、機關事業單位養老保險、城鄉居民養老保險之間流動,配套的銜接辦法,還沒有出臺相應的政策。城鎮職工醫療保險、城鎮居民醫療保險、新型農村合作醫療這三項醫療保險制度目前參保繳費、待遇支付等方面還實現不了統一,僅依靠折合繳費年限進行制度間的銜接,相關的銜接辦法需要進一步完善。

3.有關農民工、勞務派遣工、靈活就業人員的社會保險規定需制定配套的實施辦法。《社會保險法》關于農民工、勞務派遣工和靈活就業人員的社會保障權益部分作了明確的規定,體現了公平正義和以人為本的法律精神。但由于相關制度安排的不合理、不完善,在實際執行中還存在一些問題。一是隨著城鄉居民社會養老保險的開展,在2011年度的社會保障資金審計工作中,審計部門就提出,有些地方存在同時參加城鎮職工養老保險和城鄉居民養老保險的現象,造成城鄉居民養老保險政府多發補貼。雖然造成重復參保的原因有很多,但其主要原因在于:城鎮職工養老保險的數據管理在市一級的信息中心統一管理,城鄉居民養老保險的數據管理在省廳電子政務中心統一管理,兩者之間沒有有效聯系。二是根據規定勞務派遣企業須按實際工資交納社會保險,而個別勞務派遣企業內部設有職工醫院,要求員工就醫必須內部解決,勞務派遣企業不愿意為員工繳納醫療保險問題。三是靈活就業人員參保情況存在交費偏高,大部分人員不肯接受;在保人員死亡撫恤金沒有標準;個體停保、續保加收滯納金;男、女首次參保沒有設年齡上限等問題。

4.《社會保險法》中有關強制征繳、滯納金征收等規定需根據社會形勢需要靈活變通。目前,各參保單位對社會保險的認識逐步提高,特別是《社會保險法》的實施后,各參保單位對社會保險有了深刻的認識,繳費意識大幅度提高,惡意欠費的企業越來越少。但由于各地的差異性比較大,對于一些產業結構單一、歷史包袱沉重的老工業城市,社保費的征繳存在一定的難度。特別是在當前嚴峻的經濟形勢下,一些正常繳納社會保險的企業也出現拖欠現象。目前,欠費企業絕大多數為困難企業,沒有繳費能力,如果采取強制征繳,困難企業也沒有能力繳費。建議出臺相關政策,對困難企業根據實際情況緩繳或免繳滯納金。

5.“金保工程”軟件老化,技術急需更新。目前正在使用的“金保工程”軟件于2003年,距離現在已有10年,其中各項設計如:勞動、社保、就業、失業等各方面的指標和業務模塊,與相關的政策法規以及當前的業務開展需要都有不小的差距。單就失業這一塊。五險合一后,原來掌握的各類險種參保人員的基本信息的規范、糾錯、除錯與合并的技術支撐問題;失業人員在享受失業待遇期間隱性就業后,金保信息系統從技術層面的掃描、審計與查處的技術支撐問題等都亟需解決。

6.實際執行中出現的一些新情況、新問題亟需給予重視和解決。在實際執行的過程中,出現了一些新情況、新問題亟需給予重視和解決。如部分法院認為征繳社會保障費用系社保管理部門的職責,基本養老保險費屬社會保險費用,應由社保管理部門依法強制征繳,而社保管理部門與繳費義務主體之間的關系屬行政法律關系,故因繳納社會保險費收發產生的糾紛,不屬民事訴訟受案范圍,對社會保險類爭議案件不予審理,致使一些職工的合法權益難以得到保障;在養老保險業務經辦過程中出現的一些超過退休年齡參保人員由于個人原因沒有按時足額繳納養老保險費怎樣補繳問題(是補繳以前的欠費,按現在的時間辦理退休手續,還是繳費滿15年,再辦理退休手續,現在沒有明確的政策規定);在辦理用人單位參保繳費時一些問題也很難處理,集中反映在以下四個方面:一是處于停產和等待破產狀態的企業無法按照年度職工工資總額申報基數。二是《社會保險登記證》應由哪個部門發放、審核沒有明確的規定。三是新單位參保登記時,參保登記時間已超過經辦規程規定時限要求,目前沒有建立相應的補繳處罰機制。四是參保單位在單位變更或注銷時,很少主動提出辦理相關手續,造成參保單位信息不準確或已注銷單位還在系統中處于正常參保狀態。

三、政策建議

1.對涉及《社會保險法》有關規定的行政法規、部門規章、地方性法規規章,需要統一進行清理和修訂。逐步建立起與《社會保險法》相配套的,互相銜接、統一調整的社會保險法規政策體系。

2.盡快出臺與《社會保險法》相關的配套政策或出臺過渡辦法。如:在社會保險費強制征繳,醫療保險和工傷保險先行支付后追償,參保人員在企業職工養老保險、機關事業單位養老保險、城鄉居民養老保險之間轉換,在城鎮職工醫療保險、城鎮居民醫療保險、新型農村合作醫療之間流動,繳費和待遇銜接等方面,急需出臺相應的政策規定和實施細則。

3.研究出臺統一的機關事業單位養老保險制度改革方案,建立統一的養老保險制度,實現機關事業單位養老保險制度同企業職工養老保險制度的銜接。建立繳費與待遇相對應的激勵機制;根據目前機關事業單位養老保險待遇標準和物價變動因素,適時調整繳費標準。

4.靈活就業人員、農民工、勞務派遣人員的參保繳費政策需要進一步調整。根據他們的實際情況,建議出臺具有針對性、靈活性,可操作性的相關政策,有效調動這類人員的參保積極性。

5.將勞動保障行政部門的執法檢查與經辦機構的稽核工作有機結合,聯合執法。定期或不定期地聯合開展工作,并由省級勞動保障行政部門用制度確定下來。要將稽核變為稽查,用法律形式賦予經辦機構一定的行政管理職能,待條件成熟時,參照稅務部門的管理經驗,組建即有經辦職能又有行政管理職能的經辦機構。

6.進一步完善社會保障信息平臺建設。對現有信息系統的架構作適時的修改和升級。

7.盡快出臺困難企業緩繳養老保險費的操作細則。能夠對困難企業欠費產生的利息給予減免或緩繳,從而促進養老保險費的征繳清欠。

8.通過協調公安部門,對參保人員的身份認定問題能夠有一個統一的解決辦法。確保參保人員身份證號碼的準確性和唯一性。

9.理順醫療保險管理體制。統一職工、居民和新農合經辦管理;提高醫保統籌層次或建立異地就醫直接結算平臺;制定醫療保險參保人員辦理退休手續后,享受醫療待遇與原用人單位繳費脫鉤的辦法。

10.盡快出臺醫療、失業保險基金先行支付和代位追償具體操作辦法或實施細則。

11.進一步規范管理程序,完善基金運作機制。主要規范保險費核定、基金征繳、繳費記錄、待遇審核、基金發放、財務管理這六個環節。

[本文為2012年度河南省軟科學項目《加強和創新社會管理構建和諧勞動關系問題研究》(編號:122400430006)部分成果]

參考文獻:

[1] 高貴軍.淺談《社會保險法》實施中勞動保障監察面臨的挑戰與對策.勞動保障世界,2011(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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