前言:想要寫出一篇令人眼前一亮的文章嗎?我們特意為您整理了5篇醫療糾紛調解方式范文,相信會為您的寫作帶來幫助,發現更多的寫作思路和靈感。
作者簡介:李波,東莞理工學院助理研究員。
中國當下不斷緊張的醫患關系使得以衛生部門主導的行政調解和以醫學會主導的醫療事故與糾紛處理機制與模式因不具有中立性和獨立性而受質疑導致原有的醫療事故與糾紛處理機制失靈。2013年6月《廣東省醫療糾紛預防與處理辦法》正式實施,辦法規定醫調委是依法設立的專業性人民調解組織。地級以上市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門應當指導當地設立醫調委,縣級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門應當指導當地根據實際需要設立醫調委,負責本行政區域內醫療糾紛的人民調解工作。目前廣東第三方專業醫患糾紛人民調解委員會網絡初步形成。 一種新型的醫療糾紛處理機制與模式――即醫療糾紛人民調解機制開始廣東建立。
一、廣東省醫療糾紛人民調解機制運作的成績
廣東省建立醫療糾紛人民調解機制,是化解醫患糾紛,構建和諧醫患關系,維護社會穩定的重要舉措,同時也是對傳統人民調解制度的創新和發展。廣東省的醫療糾紛人民調解組織有三種模式,一是市場化運作模式。廣東醫調委是全國第一個真正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人民調解法》組建起的獨立、專業的第三方調解機構;第二種模式則是政府購買模式。例如佛山和珠海是由政府出資購買服務;第三種模式則是依托傳統組織模式,例如深圳在街道或醫療機構設立醫患糾紛調解工作室,為醫患雙方提供免費的調解服務。還有潮州這種由醫院掏錢的模式。醫療糾紛人民調解機制的優勢在于它中立性、專業性、公益性、獨立性。從調查來看廣東省建立醫療糾紛人民調解機制初步發揮了其特有的功能和優勢。而醫療糾紛人民調解機制,供了一個矛盾緩沖帶,通過第三方介入的方式,增強了醫療糾紛處置的公平性、中立性、專業性、相對快捷、成本低,這是創新調處機制的核心所在,也是醫患雙方互相信賴的根基。醫療糾紛人民調解具有以下優點:
1.無償。免費調解,不向當事醫院和患者收取任何費用,總的說來不管哪種模式,人民調解都是無償調解,避免“因病而貧,因訴而更貧”,不收取費用,防止利益驅動。是患者、醫院、衛生主管部門和地方政府都歡迎的解決醫患糾紛的重要渠道。
2.快捷。受理調解的醫患糾紛一般一個月內調解結案,復雜重大案件可適當延長;調解不成糾紛當事人可循其他法律途徑解決。
3.方便。傳統醫療糾紛解決方式有很多弊端雙方協商易出現“醫鬧”;請求醫療事故鑒定,但患方認為有“父子相護”之嫌; 提起訴訟和仲裁,但時間長,成本高 。調解糾紛程序簡單靈活,提交證據材料要求不像司法訴訟那樣嚴格,調解場所和方式靈活多樣,方便群眾。
4.中立。獨立于醫療機構、衛生行政部門和保險公司的第三方人民調解組織,中立于當事醫療機構與患者進行調解,以事實和法律為依據,以情感人、以理服人;第三方調解機制的出現,就像為醫患雙方建立起一片“緩沖帶”。在組織結構上,從各地成立的醫療糾紛調解機構來看,幾乎無一例外地強調自己和衛生局沒有隸屬關系。他們或隸屬于司法部門,或隸屬于人民調解委員會。作為醫患之外的第三方,與雙方都沒有利害關系,既不袒護任何一方,又可以緩沖彼此的對立情緒,消除雙方顧慮,贏得信任,利于糾紛的化解。
5.專業。在人員上,大多數地方的醫療糾紛調解機構都有自己的專家庫,遇有醫療糾紛時,隨機抽取專家。具有豐富實踐經驗的專業人員,在調處糾紛時能夠對可能涉及的法律責任、醫療糾紛處理程序和處理結果的可能性進行分析,同時從維護當事人合法權益出發,提出合情合理的建議,從而贏得當事人的信賴,為解決糾紛奠定良好的基礎。最終達成的《人民調解協議書》具有法律效力,并經司法確認有效的則具有法律強制力。
二、廣東省醫療糾紛人民調解機制運作的困難與挑戰
廣東省建立醫療糾紛人民調解機制,是化解醫患糾紛,構建和諧醫患關系,維護社會穩定的重要舉措,同時也是對傳統人民調解制度的創新和發展。盡管醫療糾紛第三方人民調解制度一面世,就以其獨立、權威等特性,展示了不同凡響的優勢。醫療糾紛人民調解是傳統人民調解的專業化行業化發展,醫療糾紛解決需要的專業性、規范性和技術性等與傳統的人民調解的相對業余性、非規范性和非專業性存在矛盾,因此醫療糾紛人民調解機制存在調解員的非專業性、調解程序的非規范性等問題,又由于政府購買模式的醫調組織成立和運行是在政府的的指導下,因此難免行政化嫌疑,潮州這種由醫院掏錢的模式,容易形成利益鏈條,影響醫調委的獨立性和公正性,引發患方不信任,也就失去各地醫調委作為中立第三方權威機構的初衷。
1.專業中立難兩全。人民調解委員會由于不受衛生行政部門管轄,其中立性毋庸置疑。不過,鑒于醫療糾紛專業性強,普通的調解員難以勝任。調解機構的專業性與中立性存在相沖突。調解機構不隸屬于衛生部門,但由于醫療行業的特殊性,決定了執行鑒定的主體非醫療專家莫屬。這樣,除了在程序設計上盡量做到科學公正之外,更多的只能依靠專家們的學術良知和問責制度。
2.人員和經費兩大難。由于該項制度處于運行初期因此有很多地方都不夠完備,在運行過程出現了種種問題是正常的,如調解員隊伍建設問題,資金運轉困難、以及醫療責任保險不配套、相關聯動機制不完善等。總體上人員和經費兩大問題直接影響目前廣東醫療糾紛人民調解作用的發揮和優勢的展現。2007年,財政部、司法部發出了《關于進一步加強人民調解工作經費保障的意見》,要求各地政府保障人民調解工作的經費。但政策是否能得到落實,要看地方政府的實力和重視程度。 3.保險和經費不配套。醫療糾紛的第三方調解需要與醫療責任保險相配合,由醫療責任保險公司承擔醫療糾紛賠償、減小醫院成本,才能使第三方調解發揮最大的功效。然而,醫療責任險在廣州的推行也遇到阻礙。由于擔心醫療糾紛過多、賠償數額較大,保險公司不肯承保;醫院也因為保費過高而不愿意投保。醫療責任險的推行,也因保險公司和院方的種種顧慮而難以開展。
醫療糾紛人民調解機制在整個中國都處于初始和探索階段。由于該項制度處于運行初期因此有很多地方都不夠完備,在運行過程中出現了種種問題,如法律性質不明確,資金運轉困難等等。而廣東省的醫調委整體都存在經費短缺問題。人員和經費兩大問題直接影響了醫療糾紛人民調解作用的發揮和優勢的展現。兼具醫學、法學知識的調解員成為瓶頸,政府投入的落實也成問題。
三、完善醫療糾紛人民調解機制,構建和諧醫患關系的建議
完善醫療糾紛人民調解機制,構建和諧醫患關系的關鍵就是創新和突破傳統人民調解機制,強化醫療糾紛人民調解機制的專業性、公益性、中立性,確保其規范性和公信力。
1.強化其民間性特點,避免人民調解糾紛出現行政化傾向,要保持醫療糾紛人民調解的生命力,就必須保持其民間組織特點,堅持自愿原則,堅持獨立原則,避免行政化、司法化,模糊其屬性和特點,不要把指導變成干預。
2.強化其中立性特點,確保人民調解的公信力。第三方和中立地位是人民調解解決醫患糾紛的最大優勢,也是其區別于行政調解的表現。要確保其公信力除了靠第三方屬性,重要的是建立一支懂法律和醫學專業知識的專業化、職業化人民調解員隊伍。
3.強化其專業性特點。要找人民調解員隊伍選任上進行突破,逐步向人民調解員專兼職結合及專業化發展、向規模化發展。傳統的人員結構無法適應醫療糾紛解決的技術性、專業性特點,要完善醫療糾紛人民調解機制必須在人民調解員選任上有突破,改變人民調解員的業余,兼職模式,向專業化、職業化方向發展,向規模化發展,形成規模優勢。
4.增強醫療糾紛人民調解機制的權威性。包括規范評鑒程序,引入聽證、專家咨詢程序,建立監督機制、調解員回避機制 完善醫療保險制度等等。
1.醫療糾紛頻發,各地紛紛建立調解機制化解糾紛
最近幾年,醫療糾紛頻發,不少地方的患者,不是走正規法律途徑解決,而是采用燒紙錢、在醫院門診設靈堂、聚眾抗議甚至暴力傷害醫務人員等自力救濟的方式,媒體稱這種現象為“醫鬧”。每次有關“醫鬧”的新聞報道都引起了社會多方關注。
為破解“醫鬧”難題,近年來,各級政府都希望通過設立一個獨立于衛生部門和醫院的人民調解機構,化解“醫患矛盾”,減少“醫鬧”。據不完全統計,目前國內已經有北京、上海、山西等16個省和直轄市的56個地市,啟動了醫療糾紛人民調解制度建設。
2.媒體監督缺位,調解機構存“暗箱操作”嫌疑
當前我國多個地區的醫療糾紛人民調解機構,采用的是“分別調解、事后協議”調解模式。這種調解模式的過程一般是這樣的:雙方當事人分別在兩個調解室內,由調解員作為第三方進行“背靠背”的調解。這種調解方式有利于冷卻雙方當事人的情緒,避免在調解過程中雙方言語你來我往,激化矛盾。如果調解成功,則由調解員起草調解協議,雙方在調解協議上簽字。
調解過程中,媒體一般沒有被邀請參加旁聽,主要是因為人民調解機構顧慮到醫療糾紛一般涉及患者隱私,被投訴的醫療機構負責人往往是當地的知名人士,不愿意讓自己及醫院的負面報道被媒體曝光。此外,引入媒體監督或者旁聽,可能加劇雙方當事人的矛盾對立,給調解員促成當事雙方達成調解協議制造障礙。但這種調解方式存在“以勸壓調、以誘壓調”的問題,調解過程中對調解員的行為缺乏強有力的制度約束。尤其是作為醫學專家的調解員,由于要在調解文書上簽字,會擔心事后可能遭到當事人報復或糾纏,只能依靠調解員憑良心來對醫療機構是否存在過錯做出判斷。
3.醫療糾紛調解制度急需完善
目前醫療糾紛人民調解機構采用的調解方式,雖然在一定程度上促進了醫患雙方達成調解協議,但由于調解機制不透明、不公開,并沒能實質性扭轉醫療糾紛升級、“醫鬧”不息的現狀。醫院花錢買平安已成為解決“醫鬧”的主要手段,而這也進一步導致了“醫鬧”的泛濫,醫患雙方的對立在沖突過程中逐步升級,個別地方政府甚至允許醫療機構“武力自保”。2012年2月,廣東東莞市出臺文件,允許醫院在危機情況下使用長棍、催淚噴霧劑。這個規定經過媒體報道,引起輿論質疑。但東莞相關部門表示,這一決定是經過兩年的調研以后才做出的,而且浙江蕭山、麗水等部門也出臺過類似的文件。
醫療糾紛調解引入媒體監督的意義
1.過多的“醫鬧”報道影響民眾的行為選擇
媒體承擔著“傳播者”和“監督者”的角色,深深影響著社會大眾的認知、態度和信念。近年來,中國的許多醫療糾紛報道,以涉及實踐中的社會成員作為重要乃至唯一的消息來源,講述患者及其家屬的“親身經歷”,使得一般民眾成為新聞“舞臺”上表演的主角。在報道框架上,常常使用與消費者維權報道相似的框架,采用“受難式”的新聞敘事方式,新聞故事的基本情節為“患者權益受到醫院或者醫生的侵害”,因此媒體要為患者討說法。許多媒體“慣例化”(routinize)這樣一種受難敘事,激發了公眾對患者的同情以及對醫院或者醫生的憤怒。①
有臺灣地區學者研究發現,臺灣醫療糾紛自力救濟不絕的原因之一,就是媒體的過度輿論審判。出現醫療糾紛以后,媒體大肆報道,炒作患者的控訴以丑化醫生,比如說醫生收紅包之類,先將醫生“妖魔化”,一旦司法機關判決出來,醫生有錯的更是大肆渲染,沒有錯的,相當于沒有新聞價值就不吭聲,絕不會平衡報道或者洗刷醫生清白。②
根據統計,臺灣醫療糾紛報道的主題,排在前三位的分別是自力救濟(占36%),訴訟(占28%),以及記者會(占14%),非正規醫療糾紛處理機制的報道超過一半,僅有37%的報道是關于正規醫療糾紛處理機制(如訴訟、協調和申訴)。③
這樣的新聞報道結構不見得有助于醫療糾紛問題的解決,反而有可能造成醫生和病人的對立,引發更多人效仿。另外,媒體過度迷信司法裁判的后果,有可能使人們忽略了訴訟的局限性以及司法資源的有限性,使得社會凝聚力下降,自治自律、協商和解、人民調解等方法受到冷落。
2.引入媒體監督有平衡公共利益和秘密調解原則的問題
筆者認為,新聞媒體是法治國家成熟的制衡手段和正式的監督來源,是社會知情權的重要體現。單位或個人要求調解程序秘密進行的愿望,并不能必然地使秘密調解正當化。調解機構應當區別對待,在公共利益、個人或單位利益之間應當有一個平衡。
如果公開調解對雙方達成合意有困難,可以允許對有關要件事實以外的間接事實、背景事實、商業秘密、個人隱私以及當事人所希望的和解方案等,進行適當的保密。但有關事實認定與法律見解,應當通過適當的方式公開,以確保當事人對重要信息的平等占有。
醫療糾紛調解引入媒體監督的程序設計
1.法官應指導醫患雙方通過公開或半公開的調解解決糾紛
在醫療糾紛案件中,如果醫患雙方自行協商無果,進入訴訟階段時,法官應當對當事人進行訴訟風險告知、法律釋疑和訴前調解指導。法官也可以建議當事人按照“和為貴”的精神,先到醫療糾紛人民調解委員會、醫學會、保險公司、仲裁機構等社會組織進行調解,實在調解不成再進入訴訟程序。
此外,法官應提醒雙方當事人,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人民調解法》,經過當事人同意,可以進行公開調解,引入媒體對調解過程進行監督。
2.調解機構應與媒體“約法三章”形成正確輿論導向
新聞媒體的監督,目的應當是化解矛盾,融洽醫患關系,醫療糾紛的報道絕不能導致醫患關系更加緊張。當前醫患信任度極低,媒體如果繼續火上澆油,最終必將導致“醫患對立”情緒增多,衛生行業、醫院、患者乃至全社會都會受到傷害。
因此,媒體在參與監督醫療糾紛調解的過程中,調解機構應當提供準確、全面的信息,規范新聞報道行為;新聞單位也要對記者從嚴要求,公正、客觀、理性地對醫療糾紛調解進行報道,尤其是可能涉及到被采訪者隱私或醫療機構名譽權的問題,應征求對方意見,在不影響調解達成的基礎上進行報道。
3.調解機構應建立信息反饋系統
醫療糾紛調解組織應當通過設置匿名留言本,讓參與監督的媒體代表留下自己的意見,如果媒體記者當面向調解機構提出意見,應當安排專人進行記錄,并及時糾正。此外,網絡反饋、電話反饋等機制也應當健全,并及時告知相關媒體,他們提供的民眾建議是否被采納。
只有及時對聽證信息進行匯總、回復和解決,并通過媒體及時廣泛地公布,才能使群眾充分感覺到民主掌握在自己手中,才能對醫療糾紛的人民調解組織產生信任感,從而減少“醫鬧”的發生。④
注釋:
①張昱辰:《由“八毛門”風波反思傳媒的理性缺失》[J],《新聞記者》,2011年第12期
②葉國基:《兩岸醫療糾紛爭議處理機制及實踐比較研究》[D],臺灣海洋大學海洋法律研究所碩士學位論文,2005年
③邱玉蟬:《醫病形象的媒體建構——醫療糾紛抬棺抗議新聞分析》[J],臺灣《新聞學研究》,2007年10月第93期
【關鍵詞】:醫療糾紛;醫患關系;原因;處理方式
隨著我國社會的不斷發展進步,醫療衛生事業的不斷改革前行,患者的保護意識和對醫療服務質量的要求也體檢提高[1]。當前,我國醫患關系問題日漸凸顯,醫療糾紛發生率處于不斷上升態勢,甚至不少性質惡劣時間常見于報端,倍受社會各界關注。本文選取云南省某醫院2010年12月至2013年12月醫療糾紛分布、發生原因及處理情況,對結果進行探討研究,以期我國為政府相關部門及醫療機構制定科學的干預舉措提供理論依據,現將具體情況報道如下:
1. 資料與方法
1.1 一般資料
數據來源:云南省某醫院醫療糾紛辦2010年12月至2013年12月存檔醫療糾紛材料。其中,2010年~2013年醫療糾紛共455起,發生頻次依次為:88起、103起、121起、143起。醫患糾紛科室分布情況為:普外科183起、骨外科87起、婦產科64、心血管內科53起,其他68起。糾紛處理情況為:醫患雙方協商解決415起,第三方調解解決21起,法律訴訟17起。各數據均經該院醫療糾紛協調辦公室相關人員證實,就有統計學意義。
1.2 研究方法
回顧統計分析法:對全455份醫療糾紛材料信息進行一下方面分析。一,對糾紛年限發生頻次進行統計分析;二,對糾紛科室分布情況進行統計分析;三,對糾紛處理方式進行統計分析。
1.3 統計學分析
研究中所得到的相關數據采用SPSS 12.0統計學數據處理軟件進行處理分析,采用t和x2 檢驗,以P
2.結果
2.1 全455起醫療糾紛的年際分布
醫療糾紛事件年際存在上升波動,糾紛發生頻次整體呈逐年遞增態勢發展,從2010年的88起增長到2013年的143起,4年間糾紛頻次增長62.5%。具體情況如下表1:
表1:2010年~2013年某醫院醫療糾紛發生情況
年份 例數 比例(%) 累計比例(%)
2010
2011
2012
2013
總計 88
103
121
143
455 19.34
22.64
26.59
31.43
100 19.34
41.98
68.57
100
100
2.2 全455起醫療糾紛的科室分布情況統計
醫療糾紛情況各科室均有發生,但分布存在明顯不均情況。發生醫療糾紛的科室有30多個。其中,排前4位的科室依次為:普外科、骨外科、婦產科和心血管科,占總發生數的85.05%。 詳細情況如下表2:
表2:醫療糾紛的科室分布情況統計
科室 糾紛次數 糾紛比例(%)
普外科 183 40.22
骨外科 87 19.12
婦產科 64 14.06
心血管科 53 11.65
其他 68 14.95
總計 455 100
2.3 全455起醫療糾紛的原因分布
在醫療糾紛發生的原因中,第一原因為醫護技術原因,約占44.62%;醫護人員違規約占16.04% ;患者單方認為醫療方過錯和無理取鬧占14.96%,醫護溝通問題占總比例10.11%,醫療費用問題僅占9.45%,詳情如下表3。
表3:醫療糾紛發生原因分布情況
糾紛因素 糾紛次數 糾紛比例(%)
醫護技術問題 203 44.62
醫療費用問題 43 9.45
醫護人員違規 73 16.04
醫護溝通問題 46 10.11
患者無理取鬧 68 14.96
其他因素 22 4.84
總計 455 100
2.4 全455起醫療糾紛處理情況為
全455起醫療糾紛解決方式為:醫患雙方協商解決415起,第三方調解解決21起,法律訴訟17起,不了了之2起。
表4:醫療糾紛處理情況為情況
糾紛處理方式 處理起數 比例(%)
醫患雙方協調解決 415 91.21
第三方解決 21 4.62
法律訴訟 17 3.74
不了了之 2 0.44
總計 455 100
3.討論
在調查中發現該院醫務處遇到投訴事件時,首先是把投訴者安排回科室或門診辦公室進行消化處理,占總數的91.21%。當醫患內部協商得不到解決時才訴諸法律,備案進行調查鑒定。也就是說目前采取的是單純的醫療事故糾紛處理管理模式,以緩解醫患矛盾。但是,這種醫療糾紛處理方式重點還在糾紛的雙方,通常缺少有效的中間程序接入,且此種醫療糾紛處理處于自由狀態,雖然是常用的糾紛解決方式,但疏于本質的規范。
目前,我國不少地區已經開始探索醫患糾紛的第三方調處模式。即以解決醫療糾紛、疏通醫患關系為目的成立人民調解委員會,又叫做醫療糾紛調解委員會。人民調解委員會最具社會和諧性和人文關懷傳統,有利于營造和諧穩定的社會環境和維持和諧的醫患關系。研究中的全455例醫療糾紛中,約有21例通過第三方溝通達成協議,約占4.62左右,該模式尚在尚在探索和完善之中。如果醫患雙方對以上糾紛處理存在較大異議,雙方可以盡快訴諸法律途徑,通過提供有效的醫療損害鑒定,清晰各自責任劃分。在雙方對糾紛中某些問題存在巨大利益沖突,抑或認知差異矛盾激烈是,尋求行政、法律處理,因為法律的科學性和公平性,法律解決途徑具有較強的公信力。
面對當前緊張的醫患關系和愈演愈烈的醫療糾紛,我們應正確對待醫療糾紛,建立科學和完善的體制機制,公平有效的化解醫療糾紛[3]。切實維護好病患及其家屬、醫院及其醫務人員的合法權益,確保沖突得到合理解決,患者早日展開正常生活,醫療機構的醫療活動早日正常進行。
【參考文獻】:
[1]曹杰,方鵬騫,高昭等.醫療糾紛的非訴訟處理機制適用優勢研究[J].中國醫院管理,2009 ,(12):72-74.
目的分析某三級醫院120例醫療糾紛的現狀及原因,并提出防范策略。方法對從2009年到2013年處理的120例醫療糾紛按糾紛原因分類匯總,采用2007版EXCEL進行分析,對醫療糾紛科室分布、年間分布、患者情況、糾紛原因等內容進行描述分析。結果醫院外科、內科、骨科、婦產科為醫療糾紛高發科室,共占醫療糾紛發生總數的87.5%,糾紛的發生情況呈逐年上升的趨勢,患者以老年本市人口居多,糾紛原因主要是醫療質量問題、醫患溝通告知不足,以及患者醫學知識缺乏。結論造成醫療糾紛的原因有患方因素、醫方因素和社會因素等。防范和化解醫療糾紛,重點在于加強醫院管理,提高醫療技術水平和服務質量,加強醫患溝通,重視醫療告知,拓寬醫療糾紛處理途徑,建立完善第三方調解機制。
[關鍵詞]
醫院;醫療糾紛;原因;防范策略
2012年1月的全國衛生工作會議上,陳竺部長要求各級衛生行政部門、醫療衛生機構根據新形勢下醫患關系的特點,普遍建立第三方調解機制,推行醫療責任保險,妥善處理患者投訴,要求社會各方共同努力,促進醫患關系在“十二五”期間有較大改善。然而,我國當前的醫患關系現狀不容樂觀,醫療糾紛呈現快速增長勢頭和日益多樣化、復雜化趨勢。尤其近兩年來,醫療糾紛發生率明顯上升,增長幅度超過100%。全國每年醫療糾紛逾百萬,僅3成得到解決,70%的醫療糾紛滯留在醫院。據中國醫師協會第四次醫師執業狀況調研報告,近一半(48.51%)醫療工作人員對目前的執業環境不滿意,而滿意比僅為19.02%。中華醫學管理學會2005年6-7月對全國270家醫院的調查結果顯示:73.33%的醫院出現過病人毆打、威脅、辱罵院長的情況。由此可知,醫療糾紛是當前社會矛盾在醫藥衛生領域的集中反映,對醫院正常的診療秩序和社會的和諧造成了負面影響。醫療糾紛是指患者在就診過程中,因各種醫療方面的原因導致的患者或其家屬(患方)與醫療機構及其醫務人員(醫方)之間發生的矛盾和爭議。近年來,隨著我國社會經濟的發展,民眾法制維權意識的提高,對生命和健康重視度大大提高,因而對醫療效果呈現出越來越高的期望和要求,但醫療行為本身所存在的局限性使得醫療救治與結果的巨大落差使得醫患雙方的矛盾越來越深,醫療糾紛愈演愈烈。本文結合近五年來某醫院120例醫療糾紛實例情況,通過分析醫療糾紛的現狀,正確認識其成因,探討防范措施,維護醫院和患者的合法權益,促進醫患關系和諧化。
1資料與方法
1.1資料來源2009-2013年天津市某三級甲等醫院登記在冊的,已經處理完畢的120例醫療糾紛檔案材料。
1.2研究方法按調查的對象、內容,采用2007版EXCEL分類、匯總、整理,對醫療糾紛的發生科室、發生時間和發生原因等內容進行描述性分析。
2結果
2.1醫療糾紛發生科室的分布情況從調查材料的分布范圍上看,醫療糾紛發生科室幾乎遍布醫院所有的臨床、輔診和醫技科室。從發生數量上看,主要集中在內科、外科、骨科和婦產科。其中,在120例醫療糾紛中,內科發生醫療糾紛41例(34.2%),外科38例(32%),骨科12例(10%),婦產科14例(11.3%)。具體到每個科室,內科主要發生在心血管內科(9.2%),外科主要發生在普通外科(10%)和心胸外科(10%)。結合不同臨床科室醫療糾紛的發生情況來看,醫療糾紛多發的科室均具有醫師責任重、技術要求高、緊迫性強、風險性高的特點。
2.2醫療糾紛發生的時間分布、年齡分布、就診費用來源和居住地分布從醫療糾紛的發生時間來看,2009年的醫療糾紛指的是2009年新發生的糾紛與在此之前發生的未處理完畢的所有醫療糾紛,因而在120例醫療糾紛中占有最大比重。自2010年開始,每年醫療糾紛平均發生率在15%左右,呈現出基本持平、略微上升的趨勢。從患者年齡分布來看,醫療糾紛涉及人群中,老年人口居多(51.7%),究其原因,主要是隨著年齡的增長,身體機能隨之下降,疾病發生率高,診療效果有時難以達到患者預期,從而導致醫療糾紛的發生。從患者的居住地分布情況來看,通過醫保分擔就診費用和本市常住的患者居多,該部分患者多文化程度較高、維權意識較強。見表2。
2.3醫療糾紛發生的主要原因每例醫療糾紛可能由多個原因造成,本文按主要原因歸類統計,眾多引發醫療糾紛的原因中,以醫方的醫療過錯為主(57.5%),主要包括醫療技術水平欠缺、臨床經驗不足、發生漏診、誤診,甚至錯診等。而患者及其家屬因對醫學專業知識的不了解、對醫療行為的不理解,加之醫患溝通不足、告知不到位、醫生服務態度惡劣,也是引發醫療糾紛的重要原因。
3討論與建議
造成醫療糾紛的原因有很多,本文將主要從社會因素、患方因素、醫方因素3方面進行分析。
3.1醫療資源供需不均衡、醫療保障制度不完善等社會因素為醫療糾紛的發生埋下伏筆在120例醫療糾紛中,以社會環境因素為主引發醫療糾紛的有8例,占6.7%。究其原因,主要包括以下幾個方面。首先,我國醫療資源供需嚴重不均衡,且對現有資源的利用亦不均衡。根據《2011年我國衛生事業發展情況簡報》顯示,2011年,醫院醫療服務量增速呈下滑趨勢;基層醫療衛生機構門診量所占比重略有下降;不同級別醫療衛生機構病床使用率差別懸殊;醫療衛生資源利用和病人就醫流向不合理狀況無明顯改善,仍主要流向城市大醫院。其次,醫療保障制度不健全,醫療機構管理體制和運行機制不合理。目前很多醫院關心更多的是如何擴大規模、提高創收,而對患者的醫療過程和情緒調解不夠。對院內感染、病歷保存、醫療器材維護等方面的管理缺失,對醫務人員的配置、醫務人員職業培訓方面缺乏合理性和全面性,使得醫療機構內部管理混亂,運行不成機制,因此容易導致醫療糾紛的發生。
3.2患者維權意識的增強、對診療結果的高度期望、與醫方的配合不足等患方原因亦成為緩解醫療糾紛的“攔路虎”在120例醫療糾紛中,以患方醫學知識缺乏為主要原因的有25例,占20.8%。對此原因的分析如下。首先,患者法律維權意識增強,對診療結果期望值過高。隨著物質財富的不斷積累,人們對健康提出了越來越高的要求,因而對診療效果懷揣有高度期望。就醫中患者會主動采取法律等手段維護自身權益,要求了解患者病情發展、治療方案、醫療費用等方面的真實信息。但由于本身對醫療知識的缺乏以及醫學信息獲取的滯后性,往往難以達成其對醫療行為的充分、完全理解。另一方面,患者自身與醫療行為存在密切聯系,良好的診療效果的取得需要患者及家屬密切配合醫務人員的治療和護理。但往往因患者或家屬缺乏基本的醫學常識,謊報病情、不遵醫囑或未如實陳述病情,導致醫生的判斷與真實情況偏離,進而導致誤診或出現意外,引發糾紛。同時,亦存在這樣一種現象:個別患者受利益的驅使,借對醫療的不知情而對醫務人員的醫療行為進行指責和索賠。
3.3醫務人員的醫療過失、醫患溝通告知不足等醫方因素,成為導致醫療糾紛的最主要原因首先,醫務人員存在醫療過失行為,導致醫療事故和醫療差錯的發生,是導致醫療糾紛的首要原因。本文研究的120例醫療糾紛中,以此為主要原因的有69例,占57.5%。有些醫務人員技術水平低、經驗不足等客觀因素導致誤診或者治療失誤;有些因為壓力過大、工作量過大而導致的主觀方面對某些疾病的診療不到位,亦或因為病歷書寫不規范、遺囑不明確等引發醫療事故。其次,醫患者之間缺乏溝通,告知不到位,服務態度差,導致醫療糾紛的發生。在120例醫療糾紛中以此為主要原因的有14例,占11.7%。醫務人員在進行醫療活動時,缺乏與患者及其家屬的溝通,沒有向其詳細充分說明該疾病本身存在的并發癥、自然轉規等風險,沒有盡到合理的告知義務,使得患者對該疾病沒有基本認識,一旦發生意外,很容易造成患者及其家屬對醫務人員的誤解,導致醫療糾紛的發生。
3.4對策和建議
3.4.1加強醫院管理,全面提高醫療質量在120例醫療糾紛中,有69例是與醫療技術水平、服務質量因素有密切關系的。提高服務質量的關鍵是要轉變服務觀念,提高醫務人員的素質和醫療技術水平。因此,要加強醫務人員的職業道德教育,養成良好的服務態度;提高醫務人員的業務水平,加強技術培訓,熟練掌握診療操作常規;完善監督檢查制度和考核機制,應用績效管理來加強醫療安全質量管理,定期進行醫療技術質量的動態分析、評估和跟蹤調查。
3.4.2重視醫療告知,加強醫患溝通在120例醫療糾紛中,有14例是與醫患溝通不足、醫方告知不到相關的。我國《侵權責任法》明確規定,履行醫療告知是醫務人員的法定義務,也是患者應得到保障的合法權益。告知過程中,醫務人員應注意告知時間、告知地點、告知內容及范圍、告知方式、告知語言、告知主體等細節,同時注重替代方案的解釋說明,并采用書面語言予以固定。醫患溝通是防范醫療糾紛、緩解醫患矛盾的重要橋梁,即使是在醫療糾紛過程當中,仍然要重視醫患溝通在協商解決醫療糾紛中的重要性。
3.4.3拓寬醫療糾紛處理途徑,建立完善第三方調解機制當前我國醫療糾紛的處理途徑主要包括醫患自行協商、衛生行政部門調解、法院訴訟解決和第三方調解機構調解等四種,其中以第三方調解機構的調解取得了最為顯著的成效。在處理醫療糾紛時,應及時告知患者各種處理方式,使其對糾紛的解決方式有充分的了解,做出最恰當的選擇。同時,因第三方調解機制本身具有效率高、成本低、方式靈活、調解率高等優勢,使之受到醫患雙方的青睞。因此,醫院應完善由第三方調解機構調解的工作流程,使醫療糾紛的處理更加規范化、合理化,并認真配合第三方調解機構的調解工作,使醫療糾紛得到妥善、合理的解決。
參考文獻
[1]陳竺.《突出重點攻堅克難,全面落實醫改和各項衛生工作任務—在2012年全國衛生工作會議上的工作報告》[R],2012.
[2]張有義.衛生部擬重點推行人民調解制度[N].法制日報,2008-11-02(190).
[3]劉躍,張圣泉.醫患和諧十法[J].現代醫院管理,2006,4(2):6-10.
[4]李華.我國醫療糾紛第三方調解機制優化策略研究[M].重慶:第三軍醫大學,2012.
[5]StephenL.Fielding.TheSocialConstructionoftheMedicalMalpracticeCrisis:ACaseStudyofMassachusettsPhysicians[J].SociologicalForum.1990.5(2):279-295.
[6]彭煒,王曉燕,張建.等.影響醫患關系和諧的患方因素及對策[J].中華醫院管理雜志,2009,25(9):612-614.
[7]舒明蓉,王星月,莊紅娣.等.加強醫患溝通防范醫療糾紛[J].現代預防醫學,2005,32(8):994-1000.
[8]劉振華.醫患糾紛預防處理學[J].人民法院出版社,2005:13.
[9]王華.醫療糾紛成因分析[J].中華醫院管理雜志,2007,23(4):273-275.
[10]姜世瑞,郭全民.淺議醫療糾紛的防范[J].山西職工醫學院學報,2004,14(4):78.
[11]張元宇.某醫院醫療糾紛成因216例分析及防范措施[J].現代預防醫學,2012,39(10):2479.
[12]王汝哲.淺談《侵權責任法》背景下的醫療告知知情同意制度[J].臨床誤診誤治,2011,24(11):98.
[13]李國俊,宋廣軍,趙棟.86起醫療糾紛原因的分析[J].中國衛生經濟,2003,23(1):36.
關鍵詞:醫患關系 醫療糾紛 現狀分析 解決機制
一、醫療糾紛概述
(一)醫療糾紛的概念
對于醫療糾紛的概念,醫學界和學術界都沒有一個準確的定義,大多數學者認為,醫療糾紛就是醫療事故。筆者認為這種定義方式并不科學,混淆了二者的概念。所以,醫療糾紛應該是:發生在醫療機構與患者及其家屬之間,基于對醫方的醫療行為所產生的后果及其原因或醫療行為的相關因素而導致雙方的爭議。
(二)醫療糾紛產生的原因
1、醫方原因
醫方的原因主要有以下幾個方面:①相關的規章制度不健全;②過于重視經濟效益而輕視服務水平和質量;③部分醫生行醫作風不端正;④醫療糾紛處理不當,推卸責任。
2、患方原因
作為引起醫療糾紛的另一方主體――患方,則存在以下幾點原因:①公民法律意識維權觀念增強;②對專業醫學知識缺乏了解;③對治療效果存在過高期望。
3、社會原因
除了醫方與患方的原因外,還存在一些社會原因:①新聞媒體的負面報告的日益增多,造成惡劣的社會影響;②社會上不法分子,利用患方,引發醫鬧事件,達成自己非法目的。
二、我國醫療糾紛解決機制的現狀分析
根據《醫療事故處理條例》的規定,當前,我國處理醫療糾紛主要有雙方自愿協商解決,行政處理,法院訴訟三種方式,它們都存在一定的優缺點。
(一)醫患雙方協商和解
和解是醫患雙方自愿、平等的達成一定的協議,其優越性主要表現在:第一,通過協商可以增加醫患雙方了解、溝通,而且和解成本低,避免矛盾激化;第二,和解在解決糾紛時無須第三方介入,能夠消除雙方在名譽及隱私方面的顧慮。但在實際協商中和解也暴露出許多缺陷:第一,醫患雙方的地位不平等。由于對醫學知識的缺乏,導致患方處于不利地位,舉證不足或是不能舉證,這樣對患方是很不公平的。第二,和解雖能保護醫患雙方隱私,但是也給醫護人員規避法律,逃避懲罰留下了可乘之機。
(二)行政處理
我國具有人民調解、行政調解、法院調解三種解決機制,其中,衛生行政部門的調解是我國解決醫療糾紛調解機制中最常用的一種訴訟外調解手段。衛生行政部門的調解具有以下優越性:第一,衛生行政部門的工作人員具備醫學的專業知識,有助于調解活動的開展;第二,衛生行政部門是醫院的行政主管部門,可以及時處理。但是,也正是由于衛生行政部門是醫療機構的主管部門的身份,很多患者質疑其公正性,且于其制作的行政調解協議并不具備法律上的約束力。
(三)法院訴訟
患者通過向法院提訟請求,主張醫方承擔相應的法律責任。以訴訟的方式來解決醫療糾紛,具有強制性、終局性、公平公正性等優點。但是以訴訟方式來解決醫療糾紛也具有一定缺點:第一,訴訟成本比較高;第二,訴訟解決爭議的周期長。可見,訴訟會給醫患雙方帶來很大的經濟、時間、名譽上的壓力,更不利于建立和諧的醫患關系。
三、完善醫療糾紛解決機制的建議
(一)借鑒非訴訟解決程序優先和訴訟程序相結合的模式
借鑒他國經驗,采用ADR制度來解決醫療糾紛,將訴訟與非訴訟方式結合起來。在處理醫療糾紛中,對于損害較輕,責任明確的,建議介入第三方進行協商解決,相互溝通,節約解決成本和時間,構建和諧醫患關系;對于在雙方協商未果的情況,建議雙方進行司法鑒定,可以將時間定為一個月,然后再次進行協商解決;如果在鑒定之后,醫療糾紛仍然不能得到解決的,應當進入訴訟程序,公平公正處理糾紛。
(二)建立健全醫療糾紛解決機制的法律體系
與發達國家相比,我國尚未建立完善的處理醫療糾紛的法律體系。當前,零散的法律法規,無法有效指導糾紛的解決,更無法滿足患方的需求,因此,我國的立法機構應該制定一部高效的完整的《醫療糾紛處理法》。《醫療糾紛處理法》應當明確規定醫患雙方的法律責任和權利義務,制定統一的損害賠償范圍和標準,并且在程序上作出明確的規定,進一步規范醫療糾紛的解決。
(三)完善醫療糾紛鑒定制度
我國現有的法律、法規對于醫療糾紛的鑒定制度沒有統一而明確的規定,造成我國醫療糾紛存在醫療事故鑒定和司法鑒定的二元模式,給司法實踐也帶來阻礙。筆者認為應當規范我國的醫療糾紛鑒定制度,統一鑒定模式和標準,對原有的鑒定制度進行詳細的責任、人員等方面的具體規定,增加鑒定結論的質證程序,保證醫療鑒定意見的科學和正確,從而合理的解決醫療糾紛。
四、結語
醫療活動關系到每一個公民的生命健康,只有建立健全完善的醫療糾紛解決機制,才能構建和諧的醫患關系。目前,醫療糾紛已日益增多,醫患矛盾也在急劇升溫,如何公平公正的解決醫療糾紛,保證社會的安定和諧,已經迫在眉睫。
參考文獻:
[1]林文學. 醫療糾紛解決機制研究[M]. 北京:法律出版社, 2008,7-8.
[2]何兵. 和諧社會與糾紛解決機制[M]. 北京:北京大學出版社, 200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