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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鍵詞:保險;合同糾紛;快速調處
由于保險合同是一種高度格式化和專業化的合同,在訂立和履行過程中,經常發生因投保、續保、理賠而發生糾紛。傳統的糾紛解決方式主要是訴訟和仲裁。但是這兩種保險合同糾紛處理方式也具有不可避免的缺陷:
首先,糾紛處理費用高,很多小額保險合同糾紛的保險人考慮到成本與效益的比例關系,不得不放棄應有權益。
其次,糾紛處理時間長。被保險人經常在漫長的訴訟和仲裁程序面前望而卻步,放棄了維權的努力。
再次,糾紛處理專業性差。從實際情況看,部分法官和仲裁員保險知識普遍比較薄弱,案件的質量難以保證。
最后,執行有難度。某些保險公司雖然一審敗訴,但為了迫使被保險人對一審判決作出讓步,有意提起二審,以合法形式拖延履行賠付義務,甚至在判決生效后也不積極履行判決書,迫使被保險人交納申請執行費。
伴隨著我國加入時間貿易組織后保險業的快速發展,尤其在《國務院關于保險業改革發展的若干意見》(國發〔2006〕23號)后,建立一種新型的保險合同糾紛快速處理機制成為保險業發展十分急迫的任務。
1 保險合同糾紛快速處理機制相關的五種模式
上海模式。依據《人民調解工作若干規定》設立人民調解委員會解決保險合同糾紛。可見上海模式在法律上應歸屬人們調解制度范疇。
甘肅模式。由于采用了設立仲裁委員會分會的形式,所以法律程序上應歸屬于仲裁范疇。
安徽模式、山東模式各有特色,但均未明確歸屬的法律制度范疇。
中國保險監督管理委員會推薦模式。在保監會推薦模式中,并沒有明確規定糾紛快速處理機制應采用哪種法律模式,但在“處理機制的運行模式”部分規定“結合我國保險業的實際,調處機構采用調解模式……此外,為提高處理機制的效率,有條件的地區可以采用調解與裁決相結合的模式處理保險合同糾紛。”
以上五種模式的關系。前四種均為省級保險行業協會制定,第五種模式,制定主體雖然是中國保險監督管理委員會,但在該文件已明確其性質為“指導意見”所以,這五種模式相互平行,沒有效力等級區分。
糾紛解決是廣義的司法制度組成部分。保監會通知不具有立法效力,各地保險行業協會在沒有法律規定的前提下,僅僅依據通知建立新的就糾紛解決機制,不但難以與現有制度銜接,也破壞了司法制度的統一性。
2 保險合同糾紛快速處理機制若干制度評析
2.1 保險合同糾紛快速處理機構和人員
(1)保監會模式。規定“可以在保險行業協會成立調解處理機構(以下簡稱“調處機構”)”。在具體案件的調處過程中,“被保險人對調處人員有選擇權。涉案保險公司的員工應當回避”
(2)甘肅模式。設立的仲裁委員會分會,實際是仲裁機構的組成部分,但是聘請了若干保險業工作人員作為仲裁員。
(3)上海模式。①調解委員會置備有調解員名冊,供爭議各方查閱。②調解人員的選定基本上參照了《中華人民共和國仲裁法》的規定。
(4)安徽模式。①裁決員在主裁人領導下,負責具體裁決和調解工作,并實行回避制度。②裁決可以采用裁決員或者裁決組的形式。但對裁決組的人數未作規定。
(5)山東模式。①糾紛調解工作由本會辦公室從本會成員中指定調解員組成調解小組進行。②調解糾紛涉及調解員任職保險公司的、調解員與申請人有親屬關系或利害關系的、調解員任職的律師事務所內有人受聘于當事保險公司的,該調解員回避。
綜合以上情況,有幾點重要問題的對比:
1)是否需要采取合議方式處理糾紛。從以上模式看,有的沒有規定,有的規定必須采取合議方式,有的提供了合議和獨任兩種模式供實踐中選擇。采取獨任方式更有利于時限該制度的設立目的,采用合議制容易失去快速處理機制的優勢。
2)回避范圍問題。而保險合同糾紛快速處理機制的處理結果,無論是調解還是裁決,均對被保險人一方沒有強制約束力,被保險人一方可以繼續采取其他方式維權。所以,當調處人員與爭議的保險合同沒有直接厲害關系的時候,可以不回避,這也切合我國保險業從業人員流動較大的現實。
2.2 案件處理時限
(1)保監會模式。調處工作應當自立案之日起20日內結案,經爭議各方同意,可以適當延長,但最長不得超過10日。
(2)甘肅模式。依據仲裁法律法規和仲裁規則。
(3)上海模式。調解工作應當自立案之日起三十日內結案。
(4)安徽模式。對于裁決糾紛,裁決員或裁決組原則上應當在收到有關材料之日起五個工作日內裁決完畢。
(5)山東規則。調解糾紛應自受理立案后30個工作日內完成。
2.3 案件處理經費:保險行業協會是社會團體,處理合同糾紛不是法律賦予的職責,國家沒有撥款,因此決定這項制度存續的關鍵問題之一是經費問題。
(1)保監會周延禮主席在回答網友提問時表示“原則上我們不提倡收取被保險人的調解費用,但對保險公司一方,各地區可以根據具體情況來討論是否收取費用”
(2)上海模式。調解員因調解而可能發生的費用,由爭議各方在調解意向書中約定分擔和墊付的比例。
(3)安徽模式。規定了經費的來源包括“保險行業協會劃撥的費用”“參加裁決機制的會員公司交納的費用。”“其他合法收入(如咨詢費等)。”
(4)山東模式。“調解糾紛不向申請人收取任何費用。”同時,保險公司在《保險索賠糾紛調解承諾書》中承諾“同意承擔調解委員會開展工作所發生的費用。”
保險行業協會的性質是“行業自律組織”,不是經營主體,其收費除了會費以外,應當具有合法的理由和依據。在上海模式中,采取的是人民調解委員會制,而按照國務院《人民調解委員會組織條例》第十一條“人民調解委員會調解民間糾紛不收費”。這就使上海模式下,保險同業工會調解收費涉嫌違反法律法規。
3 幾點建議
一、關于制定依據
我國《國家審計基本準則》是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審計法》及其實施條例制定的,《獨立審計基本準則》的制定依據則是《中華人民共和國注冊會計師法》。
二、關于適用范圍
我國《國家審計基本準則》是我國政府部門規章性的審計規范。是審計署領導全國審計機關開展審計業務活動的審計規章,適用于國家審計機關和審計人員依法從事的審計活動,對注冊會計師依法進行的獨立審計活動沒有法律約束力。我國《獨立審計基本準則》是注冊會計師行業自律性的審計規范,是中國注冊會計師職業規范體系的重要組成部分,適用于注冊會計師執行獨立審計業務的全過程,對國家審計機關和審計人員依法從事的審計活動則不具有法律約束力。
三、關于一般準則
我國《國家審計基本準則》中的一般準則是審計機關及其審計人員應當具備的基本資格條件和職業要求。其中,對審計機關應當具備的資格條件和職業要求的專門規定有第七條、第十三條與第十四條共三條,包括審計機關辦理審計事項應當具備的基本條件審計機關錄用審計人員的規定;審計機關建立和實施繼續教育培訓制度的規定,以及審計署和省級審計機關建立審計專業技術資格考試、評審制度的規定等具體內容。對審計人員應當具備的資格條件和職業要求的專門規定有第八條、第十一條與第十二條共三條包括;承辦審計業務的審計人員應當具備的條件,審計人員回避制度的規定、保密責任的規定等具體內容。對審計機關和審計人員共同應當遵循的職業要求和規定有第九條、第十條共兩條;一是審計機關和審計人員辦理審計事項應當客觀公正、實事求是保持應有的獨立性和職業謹慎。二是不得參與被審計單位的行政或者經營管理泛動,在審計過程中必須遵守有關廉政紀律的規定。
我國《獨立審計基本準則》中的一般準則是注冊會計師資格條件和執業行為的準則,主要包括獨立審計的目的;擔任獨立審計工作的注冊會計師應當具備的專業知識、實踐經驗與工作能力;注冊會計師應當具備的職業道德條件(獨立、客觀、公正、職業謹慎、保密等);審計責任與會計責任;審計意見的性質等具體內容。
通過對上述一般準則的比較不難看出,無論是《國家審計基本準則》還是《獨立審計基本準則》,都有對其執業人員資格條件和職業道德條件的規定,其中對其執業人員職業道德條件均作了獨立、客觀、職業謹慎與保密的規定,這是由審計監督的性質所決定的。二者比較,存在的主要區別一是《國家審計基本準則》既有對其執業機構——國家審計機關的相關規定,又有對其執業人員——國家審計人員的相關要求;而《獨立審計基本準則》只對其執業人員——注冊會計師作了相應的規定和要求。二是《國家審計基本準則》對其執業人員資格條件與職業道德條件的規定較為具體詳細;而《獨立審計基本準則》對注冊會計師資格條件與職業道德條件的規定則更為簡約明了。
四、關于作業準則
《國家審計基本準則》中的作業準則是審計機關和審計人員在審計計劃、準備和實施階段應當遵循的行為規范。按照實施審計的基本程序,這些行為規范的主要內容包括(一)編制年度審計項目計劃。審計機關要根據法律、法規和國家其他有關規定,按照上級審計機關和本級人民政府規定的職責,確定審計工作重點編制年度審計項目計劃(二)組成審計組,編制審計方案。審計機關根據審計項目計劃確定的審計事項,選派審計人員組成審計組。審計組在實施審計前應當熟悉與審計事項有關的法律、法規和政策,了解被審計單位的基本情況,在此基礎上編制審計方案,確定審計的范圍、內容、方法和步驟(三)下達審計通知書。審計機關應當在實施審計三日前,向被審計單位送達審計通知書,同時書面要求被審計單位法定代表人和財務主管人員就與審計事項有關的會計資料的真實、完整和其他相關情況作出承諾,并將被審計單位交回的承諾書作為審計證據編入審計工作底稿;(四)實施審計。審計組實施審計時,應當深入調查了解被審計單位的情況,對其內部控制制度進行測試可以運用檢查、監盤、觀察、查詢及函證、計算、分析性復核等方法取得證據;如有特殊需要,可以聘請專門機構或者有專門知識且符合審計人員條件的人員參與某些特殊項目的審計;對實施審計過程中遇到的重大問題應當及時向審計機關請示匯報。審計人員在實施審計時應當對審計工作中的重要事項以及審計人員的專業判斷進行記錄,編制審計工作底稿,并對其真實性負責。
《獨立審計基本準則》中的作業準則(又稱外勤準則)是注冊會計師在執行審計業務過程中應遵守的準則。按照審計的基本程序這些準則的主要內容包括(1)簽訂審計業務約定書。注冊會計師應當在了解被審計單位基本情況的基礎上由會計師事務所接受委托簽定審計業務約定書。(2)編制審計計劃。注冊會計師執行審計業務;應當編制審計計劃對審計工作作出合理安排。(3)實施審計。注冊會計師實施審計時,應當研究和評價被審計單位的相關內部控制制度,據以確定實質性測試的性質、時間和范圍,可以運用檢查、監盤、觀察、查詢及函證、計算、分析性復核等方法獲取審計證據;可以根據需要配備相應的業務助理人員和聘請專家協助工作,并對其工作結果負責;應對被審計單位的期后事項、或有損失及持續經營能力等重要事項予以關注。注冊會計師應當將審計計劃及其實施過程、結果和其他需要加以判斷的重要事項,記錄于審計工作底稿。
通過上述作業準則的比較可以看出,兩個基本準則都規定了審計人員在實施審計時應對被審計單位的內部控制制度進行調查了解、研究和評價以進一步確定審計的重點和方法,這體現了現代審計的基本特點;對審計過程可以運用的取證方法,必須編制審計工作底稿等;兩個基本準則也都作了類似的規定。二者的主要區別表現在審計實施前的準備工作有所不同。《國家審計基本準則》規定審計機關要編制年度審計項目計劃,在實施審計前,要根據具體審計事項成立審計組,制定審計方案并要在實施審計的三日前,向被審計單位下達審計通知書。《獨立審計基本準則》規定會計師事務所在接受委托后必須簽訂審計業務約定書,在實施審計前,應編制審計計劃。
五、關于報告準則
《國家審計基本準則》中的報告準則是審計組反映審計結果、提出審計報告以及審計機關審定審計報告時應當遵循的行為規范。其主要內容包括(一)審計組向審計機關提交審計報告前應當征求被審計單位對審計報告的意見;(二)審計組對審計事項實施審訂結束后,應當及時向審計機關提出審計報告提出時間一般不得超過60日;(三)審計機關應當設立專門機構或配備專門人員,對審計報告進行復核并提出復核意見,作出復核工作記錄,審計報告經復核后,由審計機關審定。
《獨立審計基本準則》中的報告準則是注冊會計師編制審計報告時應當遵守的準則。主要內容包括(一)出具審計報告:的條件。注冊會計師應當在實施了必要的審計程序后,以經過核實的審計證據為依據,形成審計意見,出具審計報告;(二)審計報告應當載明的基本內容。審計報告應當說明審計范圍、會計責任與審計責任、審計依據、已實施的主要審計程序和最終形成的審計意見等;(三)審計報告的類型。注冊會計師可以出具無保留意見、保留意見、否定意見和拒絕表示意見四種類型的審計報告。
通過上述報告準則的比較可見,《國家審計基本準則》側重于對出具審計報告的程序作出明確的規定,而《獨立審計基本準則》則更側重于對出具審計報告的內容作出詳細的規定。
在施工階段的建筑材料和設備的數量和質量是否符合招標要求或與所報的結算資料是否一致問題,在事后結算階段無法核實。采取全過程跟蹤審計便有效的規避了這一局限性,使整個建設項目進行得有章有節,審計得明明白白。高校內部基建工程審計力量不足,審計質量難以保證在普通高等院校基建工程建設項目中,涉及到諸多環節,專業面廣,有的地方還涉及很專業的知識,這就對高校內部審計部門的業務能力提出了更高的要求,在高校審計部門中,審計人員本身是工程造價科班出身的人員也很有限,掌握的知識不夠全面,不夠系統。介于審計人員自身專業知識的局限性和資源的有限性,很難對每個項目甚至每個環節都進行審計監督,介于此,就需要聘請有良好社會信譽和資質的審計中介公司進行全過程跟蹤審計,使審計更專業,監督更到位。
工程前期的審計控制重點工程前期的控制重點集中在招投標活動和與施工方簽訂合同的工作中。建設工程招投標是在市場經濟條件下進行的一種競爭形式和交易方式[3],是目前市場上普遍采用的一種市場機制。審計單位要對其招投標行為的合法性和真實性進行審計監督,并做出相應的評價。在招投標活動中工程量清單編制是重中之重,審計單位需要聘請兩家以上的具有相當資質的造價咨詢機構進行背靠背的工程量清單編制,約定時間請參與清單編制的幾家機構當面進行核對,確定清單的項和量(包括清單的編碼、項目名稱特征、計量單位、工程量以及清單的描述均要準確)。審計機構要認真核實和控制招標價,審查定額的套用和取費是否合理,材料價是否符合要求,只要對招標價進行嚴格把關,就完成了招標階段審計控制的重點內容,在此基礎上,也要對招標文件進行詳盡的審核。招投標活動一旦結束,建設方與中標單位就需要簽訂具有法律效力的施工合同,審計單位務必要把好施工合同關,特別是對施工合同中的專用條款要逐一進行審核,檢查合同所涉及到的雙方權利和義務、質量、工期、合同價款與支付、工程變更、違約、索賠和爭議等方面內容描述是否清晰。施工階段的審計控制重點施工階段的控制和監督是跟蹤審計的重點和難點,介于高校審計部門審計力量薄弱和審計人員人數不足等自身的特點,需要聘請一家專門的審計中介機構參與跟蹤審計。在施工過程中,了解施工工藝,嚴把施工質量關,對工程設計變更、施工工藝的更改、現場簽證以及隱蔽工程的審計監督是本階段工作的關鍵,直接關系到整個工程的造價。建設方應該出臺一整套施工現場管理制度,針對施工方所要求的設計變更、施工工藝的更改和現場簽證的地方,須聘請相關方面的專家組進行論證,依據論證結果,對于確實需要變更和簽證的資料須在當時完善變更手續,即專家組的論證書、完成的簽字手續等有章可循的變更資料,這就避免了施工方為了增加造價,提出變更事項,產生尋租行為,規避了建設方相關管理人員的道德風險,有效的節約了資金。案例:某施工單位為了提高工程造價,并且減少在樁基部分因漏報項目的風險,將原設計的人工挖孔樁要求更改為機械旋挖孔樁,該工程在2010年年底招投標活動已結束,在2011年年初開始施工,(依據相關規定在2011年7月1日需實行機械旋挖孔樁)。針對施工方提出的這一要求,審計方首先向建設方做了關于人工挖孔樁與機械旋挖孔樁鉆孔造價比較,兩者價格相差八倍有余(單就每個機械旋挖孔樁鉆孔成型的檢測費就是2000元人民幣),介于巨大的造價懸殊,建設方立即聘請此方面的專家,進行技術論證,論證結果即是人工挖孔樁工藝繼續施行,這一結果避免了高額的機械旋挖空樁費用,有效的控制了造價。加強對隱蔽工程的審計和現場材料和設備的檢驗是又一重點。跟蹤審計方要及時對隱蔽工程進行當場驗收,將施工工藝和工程量記錄在案,這就避免上道工序被下道工序覆蓋后由施工方單方面確定,審計驗收由主動變為被動。對施工現場的材料和設備要認真及時的核實,施工現場每到一批建材和設備,審計方立即組織人員驗收材料和設備的品牌質量和數量是否符合相關要求,做好驗收記錄,因材料和設備占基建工程造價很大部分比例,直接關系到工程質量,施工現場偷工減料時有發生,且材料設備的品牌質量不同,價格有很大的差異。
審計方立即書面要求施工方提供竣工結算書,且要求施工方一次性提供完整的竣工決算資料,在雙方交接竣工結算資料時務必做好移交記錄明細并要求施工方簽下承諾書,內容包括兩方面,一是必須承諾所交資料真實有效,二是結算結果只依據當前資料,不再提供任何新的產生經濟效益的資料,否則后果自負。跟蹤審計方緊接著就開始復核資料的真實性和有效性,找出投標書中漏項部分,認真核對竣工圖和施工圖,依據提供的真實有效的資料,包括現場簽證,設計更改部分的資料等是否與跟蹤審計方掌握的第一手資料相吻合,基于施工合同進行結算審計。在審核過程中注意復核工程量,檢查套用的定額和取費標準是否合理,材料價差調整符合相關規定與否等等。5結束語高校基建工程項目審計采用全過程跟蹤審計勢在必行,這種創新的模式現正處于起步階段,是一個持續且復雜的工作過程,由于大型基建工程審計本身對專業技術的要求極高,這就對跟蹤審計人員提出了嚴峻的挑戰,既要精通業務,還要有著吃苦耐勞的精神和與人溝通的能力等極高的綜合素質。另一方面,全過程跟蹤審計對關鍵環節的控制審計,這就有效的預防和較少了審計尋租行為的滋生,規避了高校管理人員的道德風險,保護了干部,提高了高校的美譽度。高校基建工程全過程跟蹤審計,加強了對整個建設項目的全方位管理,有效的控制了造價,節約了資金,保證了質量。
關鍵詞:投融資平臺;法律問題;治理
JEL分類號:E65 中圖分類號:F830 文獻標識碼:A 文章編號:1006-1428(2012)01-0112-03
地方政府投融資平臺是指地方政府通過劃撥實物(如土地)、貨幣(財政資金)、無形資產(特許權)等形式設立,承擔政府投融資功能的經濟實體。為進一步引導和規范地方政府投融資平臺健康發展,對其運作機制中存在的法律風險進行研究并構建和完善相關金融法制環境顯得尤為必要和迫切。
一、地方政府投融資平臺的運作機理
(一)地方政府投融資平臺設立的合法性分析
(1)投融資平臺的設立是地方政府對掌握的大量公共資源進行市場化配置的表現。公共資源是指政府掌握和營運的,通過政府的配置實現社會效益,并以社會效益為主要目標的資源。在現行的制度環境中,我國地方政府掌握了大量的公共資源財富,許多政府部門掌握著大量的經營性資產、非經營性資產、國有企業資產、自然資源等,而在工業化發展的過程中。這些資源得到很大升值。特別是在現行的土地制度下,城市土地升值已經成為地方政府的重要財富,地方政府完全有條件和能力利用這些資源進行融資。投融資平臺的出現,使得地方政府利用市場化等手段對其掌握的各種資源進行綜合運用,并使投資、融資、項目規劃和管理、項目維護、監管這些職權在統一的政府投融資體制機制下協調運行,有效實現了對公共資源的合理配置。
(2)地方政府設立投融資平臺主要是為了公共利益的實現。對于公共利益,雖然一直沒有一個明確的界定,但通常要遵循四項基本標準:其一,公共性。公共利益的受益主體具有普遍性或不特定性,同時這種利益的實現主要依賴以政府為代表的公共選擇機制,一般難以通過市場等私人選擇機制來實現。其二,合理性。在界定公共利益時應遵循比例性原則,對所涉各方利益及實現公共利益的不同方式加以權衡。其三,正當性。由于公共利益的界定事關廣泛的公眾利益,應當廣泛聽取、充分尊重公眾意見,保證公共利益界定基于廣泛的民意之上。其四,公平性。當公共利益和私人利益發生沖突而又不得不犧牲私人利益時。必須對私人利益進行公平合理的補償。從地方政府投融資平臺的運行情況看,平臺公司融資后其主要用途被限定在公共利益的投資領域,重點是投向市政建設、公用事業等項目,受益主體主要局限于本區域內。因此,當地方經濟發展建設資金不足時,地方政府為公共利益投入而進行融資設立平臺公司就具有現實必要性。
(3)投融資平臺是政府提高自身行政管理職能的需要。市場經濟機制下,全球化和信息化帶來的新挑戰和機遇對政府職能轉變和管理方式等提出了更高的要求,如何充分利用市場手段對政府資源有效整合以達到行政權力和市場機制的協調高效運行成了政府部門謀求地方經濟發展的出路。地方政府投融資平臺的一個特征是將政府投資行為,特別是城市基礎設施建設項目市場化、專業化,其運行中的通常做法是:地方政府把城市資產無償劃撥給投資公司,使投資公司的資產規模達到一定的貸款條件,投資公司根據政府對相關建設提出的要求向銀行籌措資金,然后再將籌措來的資金轉借給項目法人。這種循環模式把政府行為和市場有效結合起來,在保證城市基礎設施建設投資的同時,也避免政府投資行為的盲目性,大大提高政府行政管理的效率。
(二)地方政府設立投融資平臺的權力屬性
(1)地方政府投融資平臺的設立具有公權力的屬性。公權力是指由公民共同授予、并由政府官員及其相關部門掌握和行使,用以處理公共事務、維護公共秩序、增進公共利益的權力。地方政府設立的地方政府投融資平臺是政府行使公權力的表現。首先,投融資平臺通過財政撥款或注入資金等設立,這些財政資金的形式多為公民的稅收、國家或集體所有的土地,是一種地方性公共產品,應屬于全體公民所有。地方政府作為公權力機關擁有人民賦予的對這些公共產品的管理權限,是代表人民來實施權力;其次,地方政府投融資平臺是為了公共利益的實現而進行的投入,并將收益最終服務于當地居民;第三,地方政府投融資平臺的償還以公權力作為擔保,即擔保的模式多為土地收益權、債券、稅費返還、政府財政承諾等。
(2)地方政府投融資平臺的設立是一種地方權力。在現行財政體制下,特別是1994年分稅制改革后,中央和地方的事權和財權的分配出現了事權重心下移和財權重心上移,基層地方政府沒有獨立稅權,財政支出又受到上級財政的制約。而且根據《預算法》規定,地方各級預算按照量入為出、收支平衡的原則編制,不列赤字。在財權和事權改革沒有同步的情況下,為保證地方政府履行職能,必須確認地方政府享有合理的財權,以保證城市建設、公共事業等支出,這也為地方政府設立投融資平臺打下了現實需要的基礎。投融資平臺為基礎設施建設籌集資金,設立平臺公司的權利以地方政府的相對獨立財權和分稅制為基礎,為規范和避免地方政府出現債務危機。提高平臺公司融資的使用效率,地方政府設立投融資平臺的行為應當受中央政府相關部門的制約。
(3)地方政府設立的投融資平臺具有行政權的特征。作為行政的核心,行政權是指由憲法和法律賦予或認可,國家行政機關對國家事務和公共事務行政管理活動享有的權力。市場機制的健康發展離不開強有力的行政權力所提供的社會環境及保障,同時,高效率的市場機制能推動社會物質財富有效增長,并為行政權力的強大積累資本。地方政府設立投融資平臺的行為是在地方政府掌握大量公共資源基礎上形成的政府力量與市場力量結合的一種方式,是行政權在社會公共領域發揮作用的一種具體表現。由于行政權具有管理領域廣、自由裁量度大等特點。這決定了地方政府投融資平臺運行中,其行政權力的行使必須受到立法的規制,接受法律法規的約束和監督。
二、地方政府投融資平臺設立和運行中存在的主要法律問題
(一)信息公開不透明
2008年5月1日實施的《政府信息公開條例》明確了政府信息應以公開為原則,不公開為例外,要求行政機關應當及時、準確地公開在履職過程中形成的信息。但就投融資平臺設立和運行實踐看,投融資平臺的透明度較低,一是財務管理不透明,二是地方政府債務缺乏公開透明的信息披露。
(二)政府干預過多
根據我國《公司法》有關規定,公司應具有獨立的法人財產,并能夠以其全部財產對公司的債務承擔責任,而公司的股東則僅以其認繳的出資額為限對公司承擔責任。但由于政府投融資平臺的政府背景,政府
對其經營管理行為起著主導作用,政府有關部門為其實際的控制人,平臺的高管大多由政府官員擔任,缺乏必要的企業經營管理經驗及風險防范常識,在投融資的過程中往往容易發生重大的決策失誤。
(三)地方政府面臨著信用危機
政府投融資平臺貸款金額大,融資結構中主要以商業銀行貸款為主,集中度高,負債率高,并多以政府財政進行擔保,融資平臺一旦破產,地方財政負有承擔全部或部分風險的連帶責任。這種連帶責任是否能得到真正履行,取決于融資平臺在資金籌集、使用和管理等各個環節的風險控制,不確定性因素很多。當地方財政不能填補融資平臺的債務缺口時,政府在公眾眼中的誠信度受到極大挑戰,不僅導致政府管理效力和執法公正性的弱化,也破壞了整個社會的信用秩序。
(四)擔保方式上存在法律漏洞
(1)違規擔保。我國《擔保法》第八條明確規定“國家機關不得為保證人,但經國務院批準為使用外國政府或者國際經濟組織貸款進行轉貸的除外。”目前的融資平臺公司貸款一般都是由地方政府向融資平臺出具保函、承諾書,即在融資平臺公司到期不能清償貸款時由當地政府用財政資金予以償還,這種以政府信用進行擔保的方式違反了國家的強制性規定。
(2)融資平臺權利質押方式無法律依據。我國《物權法》第二百二十三條、《擔保法》第七十五條對權利質押的方式進行了列舉式規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擔保法)若干問題的解釋》第九十七條對公路收費權的質押物資格作出了明確的規定,即“對以公路橋梁、公路隧道或者公路渡口等不動產收益權出質的,按照擔保法第七十五條第(四)項的規定處理。”但對于地方政府融資平臺中經常采用的“土地出讓收益經營權”、“道路建設車輛通行費收費權”、“市政公用行業不動產收益”等是否屬于法定的權利質押范圍,在相關法律中并無直接、具體的規定。另外,土地轉讓收益權作為融資平臺主要的擔保方式,可認為是一種債權,具有財產性和可轉讓性,但并不具有確定性,僅是一種未來的可能的債權,不符合《擔保法》關于擔保標的確定性的規定。
三、地方政府投融資平臺的法律治理
(一)加強平臺公司信息披露
依據《政府信息公開條例》有關規定,建立和完善地方政府投融資平臺的信息披露制度,明確平臺公司應當披露的信息范圍,包括平臺的資本金狀況、負債規模、承擔建設項目的基本情況、項目貸款情況、項目擔保情況以及貸款資金使用情況等。應通過信息披露來強化投資者以及放貸銀行對平臺的監督,增加地方投融資平臺貸款使用的透明度,完善對地方投融資平臺的風險控制機制。
(二)淡化政府色彩,強化公司本質
完善融資平臺公司的治理結構,健全各項內部管理制度,其負責人的組織人事關系要與原工作單位脫鉤。工作人員要實行企業化管理,不得保留雙重身份,逐步使融資平臺由事業法人向公司制法人轉型,增強平臺公司獨立承擔民事經濟和經營能力的責任。嚴格按照《公司法》要求,設置董事會、經理層、監事會,制定相關議事規范,明確各方工作職責,建立科學、民主、高效的決策、執行和監督機制。
(三)防范投融資平臺貸款的信用風險
積極拓寬融資渠道,融資平臺的運作在政府主導的同時,應允許民間投資、海外資本多渠道進入,通過拉動社會資本投入,鼓勵居民參與地方投資建設,降低貸款的集中度,分散投融資平臺貸款的信用風險。此外,平臺公司在運作過程中要強調財務能力和還款來源,以緩解地方政府的財政壓力。
(四)應制定相關的法律法規
為有效防范和化解地方政府投融資平臺風險,規范平臺的投融資行為及地方政府行為,有必要盡快出臺相關法律法規或司法解釋,進一步加強對地方政府投融資平臺的規范化管理,在制訂的規范性文件中應包括以下內容。
(1)嚴格管理地方政府擔保行為。對地方政府投融資平臺進行準確定位,明確規定財政不為投融資機構作擔保,政企之間保持嚴格界限;嚴格審核貸款合同,做到要素齊全,特別是對以收費權、經營權等權利質押的,應要求出質人交付權利證書并對質押合同進行備案或登記,以保障銀行債權的實現;明確償債責任主體,以保障質押權人即貸款銀行的利益。
(2)完善權利質押制度。對出現的新的融資平臺權利質押的方式進行充分論證,并通過相關司法解釋進行規定,使之與《物權法》、《擔保法》有關規定相一致,使融資平臺的擔保方式具有法律約束力。
參考文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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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基本情況
湖南省永興縣利用金銀再生冶煉技術,從“三廢”(廢渣、廢料、廢液)中提取金銀等貴重金屬,在“零資源”的基礎上撐起了一大支柱產業,年創產值在70億元以上,并以白銀年產量占全國總產量的1/4強的優勢,被中國白銀協會冠以“中國銀都”的美譽。
但是,貴金屬冶煉行業是一個典型的資金型行業,需要較大的流動資金作后盾。為了解決抵押擔保資產不足的問題,該縣金融機構以白銀質押貸款為突破口,推出了動產質押貸款一貴金屬質押貸款產品。最先開展此項業務的中國銀行永興縣支行于200 5年向永興縣西河集團發放了第一筆白銀質押貸款,較好地解決了企業短期流動資金不足問題。
該信貸產品由于具有“一次核定、周轉使用、隨到隨貸、貨銷貸還”以及融資金額大、期限短,周轉快、操作比較簡便,風險可控性強等優點,推出后,受到了眾多中小冶煉企業主的青睞。其他銀行機構也紛紛仿效開展此項業務。據統計,至2009年2月末,全縣銀行業金融機構累計發放白銀質押貸款220筆、金額89801萬元,余額達31360萬元,占到同期全縣貸款余額的19.9%。金銀及貴金屬質押貸款業務在有效緩解企業流動資金需求的同時,給銀行帶來了可觀的經營效益。2006年-2008年,永興縣金融機構通過“金銀及貴金屬質押貸款業務”實現利潤640萬元、740萬元、820萬元,年均增長14.06%。
二、金銀及貴金屬質押貸款創新經驗與啟示
(一)貸款流程簡便易行,貸款可操作性強
調查顯示,該貸款的貸款流程模式一般為:貸款戶(公司)提出申請并組織資料――基層銀行在上級行核定的授信金額內對貸款資料進行審核――貸款戶與銀行信貸部門一并把統一規格的質押物(白銀等貴金屬)移交保管方――由保管方出具保管單交貸款銀行保管后,辦理貸款手續發放貸款。
(二)貸款風險控制機制嚴格,貸款風險小
調查發現,該信貸產品非常注重風險控制,一是借款對象和借款條件有嚴格的規定,借款人必須同時具備以下條件:必須是金銀等貴金屬加工企業及生產廠家;必須居住在轄區內或在轄區內從事生產經營;必須有政府立項批文及環保手續;其抵押物必須是本廠生產。二是在風險控制機制設計上有嚴格的規定,如質押物必須符合價高、便于保管等特點;必須以移交質押物管理權為基礎訂立貸款合同;在貸款額度設定和貸款期限上,在質押物價值的70%以內發放貸款,貸款期限一般控制在6個月之內。在質押期間,如遇市場價格下降至10-15%左右時,企業須按下降價值及時補倉。三是有嚴格的質物品質保證。借款人將質物移交質權人時,須出具具有鑒定資格的單位的鑒定結論。在貴金屬封存前,各行還要會同生產廠家(借款人)一起重新采集樣品,委托具有鑒定資格的單位(目前多為郴州湘南地質隊或永興縣質量監督局)對貴金屬成色進行再次鑒定,待兩份鑒定結論基本一致,貸款方可辦理。四是質物保管主要采取第三方保管方式,一定程度防止了企業調包、以次充好等舞弊現象。目前,該縣白銀質押貸款質物保管有兩種,一是交由質物所有的貸款企業自行保管方式,二是交由第三方保管方式。第一種方式運用很少,約占到0.45%。如此,貸款風險可控性較高,貸款質量也較好。據統計,至2009年2月末,該縣轄內金銀等貴金屬質押貸款不良余額為200萬元,不良率0.64%,低于該縣金融機構整體不良率17.26個百分點。
(三)貸款流程日臻完善和成熟,貸款效率較高。由于該貸款可以“一次核定、周轉使用、隨到隨貸”,并且貸款流程日趨完善和成熟,貸款效率相對較高。以中國銀行為例,該銀行從貸款申請到成功放貸,總用時單位不超過1天半,個人不超過5天;信用社個人辦理也不到三天時間。
三、貴金屬質押貸款創新業務實施過程中的主要問題
(一)貸款操作有漏洞,道德風險難防范。一是質物由貸款企業保管,質物品質保證難。目前,一些行采取在申貸企業倉庫進行保管、由銀行專人負責定期檢查的派駐監管方式。由于目前各行信貸人員配置相對不足,人員素質差異較大,易發生企業調包或以次充好,或銀行人員與企業勾結損害銀行利益等行為,影響貸款安全。二是質物化驗過程較復雜,漏洞較多,在質物品質化驗過程中易受欺詐。如農行反映,該行2005年一筆200萬元質押貸款,質物為8萬克鈀(價值800萬元)由貸款方保管,后由于營業廳裝修,移交至第三方保管。目前,此質物化驗可能有假,是否是在當時化驗過程中企業方造假,還是保管過程中出現調包現象,目前正在查實當中,該筆貸款目前存在糾紛。
(二)有資質的第三方質物保管部門缺乏,道德風險和法律風險較大。對質物進行驗證、評估、監管以及處置是動產質押的關鍵環節。金融機構出于成本、技術等方面的考慮不愿直接從事上述工作,獨立的第三方企業雖能提供專業性的質物管理服務,但其受利益驅使容易滋生道德風險。同時,目前永興白銀等貴金屬質押貸款質物保管雖大都由第三方中介機構承擔,但中介機構的相關資質卻不符合法律要求,法律約束力缺失,貸款法律風險較大。
(三)貸款授信限制較多,貸款額度不能滿足企業需求。一是銀行授信規模限制。如某企業授信規模為1000萬元,而若該企業在授信行已有抵押貸款600萬元,那該企業最多再質押貸款400萬元,企業正常資金需求可能得不到滿足;二是審批權限制。各行均規定,貴金屬質押貸款在授信額度以上的,必須由其上級行主管部門批準。以信用社為例,企業白銀質押貸款100萬元以上必須由其上級行批準,而白銀質押一般是以噸為單位進行質押,現行市場價格一頓在310萬元左右,按70%取得貸款,其貸款額度也在210萬元以上,遠大于100萬元的授信額度。
(四)質物品種少,融資量擴大受限。目前,永興白銀等貴金屬質押貸款在質物選擇上一般是定在黃金、白銀等價高、易儲存等物品上,一些價格相對低廉、體積相對較大的金屬如銅、鉛、鋅、鉍等由于場地限制、保管不易、變現操作相對較難等原因,尚末開展,一些主營為銅、鉛或鋅的冶煉企業難以獲得質押貸款,影響融資量的擴大。
(五)質物價格波動較大,影響貸款安全。受國際市場影響,白銀等貴金屬價格波動較大。尤其是去年來,國際金融危機使得有色金屬市場行情劇烈波動,如白銀一度從高峰值的460萬元一噸跌到200萬元一噸,大部分貴金屬價格被腰斬。由于金銀等貴金屬質押貸款專業性強,質物價格波動幅度大,這給質物貸款比例的確定增大了難度,也給及時補足質物約定增添了困難。如質物遭遇行情暴跌,企業受損將波及銀行信貸資金安全。
四、相關對策建議
(一)適當下放貸款審批權限。由于金銀冶煉業資金需求的特點是金額大,期限短,周轉快,時效性要求高。因此,銀行提供的配套信貸服務也要方便、快捷,否則會延誤企業經營良機。建議取消金銀及貴金屬質押貸款受企業授信規模限制的規定,適當放權讓基層金融機構審批金銀及貴金屬質押貸款業務。
(二)拓展質押物范圍。貴金屬質押貸款主要是解決借款人短期流動資金需求,目前該縣此貸款質物以金、銀為主,其它金屬很少。建議拓展質物范圍,把金、銀、鉑、鈀、硒甚至鉛、鋅等納入質押范圍。
(三)建立健全質押保障機制。一是要加快有資質、專業化、具有法律約束力的客觀、公正、獨立的鑒價、評估中介機構的設立進程。如可爭取國家或湖南有色金屬管理部門在郴州設立一家集檢測、倉儲、擔保于一身的分支機構,負責對貴金屬質押物的檢測、保管,出具權威的檢測書和質押倉單并承擔相應法律責任。二是要爭取當地保險部門支持,對質押倉單出具保險承諾書,對貸款提供雙重安全保障。三是金融機構可根據第三方物流企業或資產管理公司的規模、經營業績、運營狀況、資產負債比例以及信用狀況,選擇有實力的企業并賦予其一定的信貸額度。投資機構可直接利用這些信貸額度向相關企業提供靈活的質押貸款業務,并直接監控質押貸款業務全過程。不管采取哪種方式,均要加強行業監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