前言:想要寫出一篇令人眼前一亮的文章嗎?我們特意為您整理了5篇診所醫療廢棄物處理方案范文,相信會為您的寫作帶來幫助,發現更多的寫作思路和靈感。
一些綠色環保策略并不需要有很高的技術含量:比如,對手術室廢棄物進行仔細分類。管理醫用廢棄物,包括體液、組織、醫生接觸過的任何物品如海綿、工作服及手套,都需要高壓滅菌、焚燒或其他特別耗能的處理過程。其實,被扔進醫用廢物箱的廢棄物中,高達90%都沒有危險。Kagoma說,部分原因是醫護人員過于謹慎;還有一部分原因是把所有的廢棄物都放入一個垃圾箱比花時間去分類更容易。2010年,賓夕法尼亞州匹茲堡市的一家醫院實行了注廢棄物分類,結果需要處理的醫用廢棄物減少了一半,節省相關費用89000美元。醫用廢棄物的減少也意味著需要焚燒的東西也相應減少。焚燒過程會產生有毒的一氧化二氮、多氯聯(二)苯、呋喃及二惡英。
一個比較有技術含量的解決辦法是隔絕手術室的麻醉氣體,例如異氟烷。異氟烷和其他鹵代醚吸附熱能的能力比二氧化碳強3760倍;而95%以上的麻醉氣體都被排放到戶外。有人估算過,一家中等醫院全年麻醉氣體的排放量就相當于1200輛汽車的二氧化碳排放量。
現在安大略的手術室使用安大略省康科德市( Concord,Ontario) 藍帶科技公司(Blue-Zone Technologies)出產的三角洲吸收罐(Deltasorb?),可以百分之百的捕獲這些麻醉氣體。罐中內置的晶體基質只吸附鹵素麻醉氣體,藍帶公司將其重新獲取并回收加以利用。化學工程師Dusanka Filipovic和多倫多大學的麻醉師們一起發明了這項技術。他說,除了阻止溫室氣體進入大庵外,回收利用也確保了麻醉氣體的安全供給。麻醉氣體非常緊缺,只有幾家公司生產以供給發達國家的手術室使用。Filiopvic說,通過回收利用,我們改善了這些氣體的安全供給現狀。
有四分之一的醫院重新處理一次性使用的手術室器材,如超聲手術刀和套針(用于刺穿皮膚排出體液)。在美國,重新處理的器材在再使用前,由商用回收處理商依據食品藥品監督管理局(FDA)) 頒布的指南進行消毒和功能測試。一家回收再加工公司在2008年一年就為其客戶節省了1.38億美元,而且使2150噸廢棄物免于填埋。
雖然回收再加工需要能源和清洗劑,但是“這些物品都能正常使用,所以應該被回收使用,而不是開采新的金屬或者開發新的塑料來取代這些東西”,Kagoma說。Stryker可持續方案公司( Stryker Sustainability Solutions)是位于亞利桑那州滕比市(Tempe, Arizona)的一家回收再加工的大型企業。這家企業全部使用可降解的清洗劑,重新回收那些不能被再處理的手術室器械。Stryker公司的銷售副主任Emily Hansen指出,“再處理的成本僅為重新生產這些器械成本的一半,因為我們沒有生產新的原材料。”
為貫徹落實縣委縣政府會議精神要求,XX鎮立即成立專項工作領導小組,并形成工作方案,確保專項整治工作扎實推進。
一、提高政治站位,做到心中有責
縣委縣政府緊急會議后,XX鎮黨委、政府高度重視,立即將會議精神進行了傳達,多次強調要將醫療廢物、散亂污、食品安全等關乎民生大計的重要問題,作為基層干部的使命,提高思想認識,提高全局意識,提高責任意識。
二、整治重點工作安排
(一)小散亂污企業清查治理。
由常務副鎮長XX牽頭,各管區書記負責,環保所、供電所、村進行拉網式再排查,切實做到逐村逐戶排查,尤其對于舊倉庫、破舊院落、三相電使用戶、鍋爐進行重點摸排。發現問題立即上報,立即處理。凡是散亂污企業,立即關停,實行兩斷三清;凡是不符合規定的,立即關停整改。
(二)小家庭作坊、食品加工點排查。
由副鎮長XX牽頭,市場監管所、環保所、供電所、行政村進行全面摸排,切實做到逐村逐戶調查。凡是不符合規章制度的單位,立即關停,做到兩斷三清,對于存在違法生產經營行為的,立即與派出所結合,堅持零容忍,立即按照法律規定處理。
(三)垃圾收購點、廢品收購站、畜禽加工點排查。
由
副鎮長XX牽頭,市場監管所、畜牧站、村將收購站、家電維修、機動車拆解點、畜禽收購點進行摸排,重點檢查站點證件是否齊全,收購物品是否符合規定,收購畜禽是否存在食品安全。嚴禁接受或轉運存放醫療廢棄物,一經發現一律堅決取締。凡是無證件站點立即取締關停,做到兩斷三清,凡是收購品違反規定的,立即結合相關單位進行處理。
(四)學校校內及周邊商業網點、煙花爆竹經營點、化
工生產經營點排查。由副鎮長XX牽頭,管區書記、市場監管所、教委、中學、安監站對幼兒園、中小學校、培訓機構等教育單位周邊網店進行食品安全問題、進貨渠道排查,排查是否有營業證件。煙花爆竹經營點、化工生產經營點證件是否齊全,是否存在安全隱患。凡是存在食品安全問題的網點,立即進行關停整改,凡是營業證件不全、存在安全隱患的網點立即取締整改。
(五)涉及醫療廢物場所排查。
由常務副鎮長XX牽
頭,XX中心醫院、市場監管所、環衛所對全鎮范圍內涉及企業、單位進行調查,并配合處理。
(六)全面排查醫療點。
由副鎮長XX牽頭,中心醫院、市場監管所、各村對全鎮衛生室、診所、醫院等醫療點進行排查,重點檢查其營業資質、行醫資格是否具備,藥品質量、有限期是否存在問題。一經發現問題,立即查處取締。
三、工作推進及時間安排
為堅決落實散亂污及醫療廢物等隱患排查工作,成立由黨委書記XX,鎮長XX任雙組長,各管區書記,分管副鎮長任副組長,衛生、市場監管所、安監等單位為成員的領導小組。實行三線排查齊頭并進的工作制度,一線由分管副鎮長牽頭進行排查;一線由管區書記牽頭組織進行管區全面摸排;一線由村支部書記牽頭組織本村逐戶排查。
一、指導思想
以防止疾病傳播、減少環境污染、保障人體健康和環境安全為目的,以醫療廢物集中處置為重點,進一步健全工作機制,落實工作責任,夯實工作措施,強化監督檢查,加強全市醫療廢物集中處置工作,逐步實現全市醫療廢物統一規范化管理,集中無害化處理,杜絕醫療廢物違法違規亂倒、亂埋及醫源性的二次污染,實現我市醫療廢物的安全貯存和集中處置,有效保障人民身體健康和環境安全,為建設循環發展、富民強市的新做出積極貢獻。
二、目標任務
按照分階段、有步驟、保重點的原則,自2012年7月起至12月底前,從中心城區開始,逐步過渡到十縣區縣級醫療衛生機構、計生服務機構等所產生的醫療廢物全部實行無害化集中處置。具體時間為:
1、2012年7月至9月,中心城區及周邊鎮辦所有醫療衛生機構、血站、單采血漿站、計生服務機構產生的醫療廢物實行集中統一處置;
2、2012年11月底前,十縣區縣城內所有醫療衛生機構、計劃生育服務機構所產生的醫療廢物進行集中處置;
3、2012年12月底前,根據市醫療廢物處置中心運轉處置能力,逐步實現全市有條件的鄉鎮衛生院產生的醫療廢物實行集中處置。
三、集中處置范圍和醫療廢物名錄
(一)集中處置范圍
本市行政區域內的各級各類醫療衛生機構、血站、單采血漿站、計劃生育服務機構及其它產生列入《國家危險廢物名錄》、《醫療廢物分類目錄》中的醫療廢物產生單位(以下稱“產生單位”),均應參加集中處置。
(二)醫療廢物名錄
醫療廢物是指醫療衛生機構在醫療、預防、保健以及其他相關活動中產生的具有直接或者間接感染性、毒性以及其他危害性的廢物。納入全市集中處置的醫療廢物名錄主要有:
1.感染性廢物(指攜帶病原微生物具有引發感染性疾病傳播危險的廢物),包括被病人血液、體液、排泄物污染的物品,隔離傳染病病人或者疑似傳染病病人產生的生活垃圾,病原體的培養基、標本和菌種、毒種保存液,各種廢棄的醫學標本,廢棄的血清、血液,使用后的一次性醫療用品、醫療器械視為感染性廢物;
2.損傷性廢物(指能夠扎傷或者割傷人體的廢棄的醫用銳器),包括醫用針頭、縫合針,各類醫用銳器,載玻片、玻璃試管、玻璃安瓿等;
3.藥物性廢物(指過期、淘汰、變質或者污染的廢棄的藥品),包括廢棄的一般性藥品,廢棄的細胞毒性藥物和遺傳毒性藥物,廢棄的疫苗、血液制品等;
4.病理性廢物(指診療過程中產生的人體廢棄物和醫學實驗動物尸體等),包括手術及其他診療過程中產生的廢棄的人體組織、器官等,醫學實驗動物的組織、尸體,病理切片后廢棄的人體組織、病理臘塊等;
5.化學性廢物(指具有毒性、腐蝕性、易燃易爆性的廢棄的化學物品),包括醫學影像室、實驗室廢棄的化學試劑,廢棄的過氧乙酸、戊二醛等化學消毒劑,廢棄的汞血壓計、汞溫度計。
四、集中處置的原則及要求
(一)醫療廢物產生單位應遵循的原則及要求
1、各產生單位應當按照《醫療廢物管理條例》及其相關規定,對醫療廢物實施嚴格的分類管理,建立醫療廢物暫時中轉貯存設施、設備,并按規范進行收集、貯存管理。
2.各產生單位應按規定的時間和要求及時將本單位產生的醫療廢物交由處置中心處理,禁止任何單位和個人通過非正常渠道買賣、回收醫療廢物;禁止在非貯存地點傾倒、堆放醫療廢物或者將醫療廢物混入其他廢物和生活垃圾。
3.各產生單位和處置中心應當簽訂醫療廢物處置協議或合同,明確雙方在醫療廢物收集、貯存、運輸、處置、費用承擔等方面的權利、義務和違約責任,并報當地環保、衛生行政主管部門備案。
4.產生單位應當對醫療廢物進行分類登記,登記內容應當包括醫療廢物的來源、種類、重量或者數量、交接時間、最終去向以及經辦人簽名等項目。登記資料保存5年。
5.不具備集中處置醫療廢物條件的農村地區,產生單位應當按照縣級人民政府衛生行政主管部門、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的要求,自行就地規范處置其產生的醫療廢物。
(二)市醫療廢物處置中心工作職責及要求
1.市醫療廢物處置中心屬社會公益性事業單位,不以營利為目的,負責全市醫療廢物的統一集中處置工作。
2.處置中心的工藝流程必須符合國家規定的環境保護、衛生標準和規范要求,持有環境保護主管部門頒發的經營許可證以及經衛生行政主管部門檢查合格后方可運營。內部管理制度健全,崗位職責明確,管理規范,運轉高效。
3.醫療廢物處置中心目前只負責感染、損傷、藥物性三類醫療廢物的集中處置,要加大病理性廢物和化學性廢物處置項目建設力度,完善設備,盡早實現全市集中統一處置。
4.處置中心應掌握全市醫療廢物產生單位基本情況,根據醫療廢物產生量配備足夠數量的運送專用車輛,制定科學的運輸方法,保證運輸工作需要。醫療廢物專用車輛應當達到防滲漏、防遺撒以及其他環境保護和衛生要求,有明顯標識。
5.處置中心應制定科學、規范、合理的應急處置措施和應急預案,在設備停運或檢修期間,必須保證醫療廢物的收集、運輸、貯存的安全,不得造成二次污染。
6.產生單位交由處置的醫療廢物采用危險廢物轉移聯單管理。產生單位和處置中心交接醫療廢物時應填寫《危險廢物轉移聯單》。《危險廢物轉移聯單》(專用)由處置中心醫療廢物轉運人員和產生單位醫療廢物管理人員交接時共同填寫,產生單位和處置單位分別保存,保存時間為5年。
7.處置中心應當至少每2天到醫療廢物產生單位收集、運送一次醫療廢物。當醫療廢物運至處置中心時,處置中心接收人員確認《危險廢物轉移聯單》上填寫的醫療廢物數量真實、準確后簽收。
8.醫療廢物運送專用車每次運送完畢,應在處置中心內及時清洗消毒,保持車輛整潔。禁止在社會車輛清洗場所清洗醫療廢物運送車輛。
9.處置中心應當填報醫療廢物處置月報表,每月報市環保、衛生主管部門備案。
五、收費標準
醫療廢物處置收費標準嚴格按照市物價局、環保局、衛生局關于醫療廢物處置費收費標準執行。
六、工作措施
1.加強領導。實現醫療廢物無害化集中處理,是防止疾病傳播,減少環境污染,保護群眾身體健康的重要舉措,是創建國家衛生城市、園林城市的重要內容,是改善投資環境,實現循環可持續性發展的重要保障,各縣區人民政府和各級衛生、環保等部門要高度重視,按照市上統一安排和工作方案要求,迅速部署,健全機制,落實責任,抓好落實,確保全市醫療廢物統一集中處置工作順利實施。
2.密切配合。各級衛生、計生、環保等行政主管部門負責對本轄區醫療機構產生的醫療廢物分類收集、消毒、貯存以及集中處置工作中的傳染病、環境污染防治工作的監督管理;物價部門負責對醫療廢物處置收費標準的監督檢查;公安、交通、藥品監督、工商、農業等有關部門要各司其職,共同做好醫療廢物的監督管理工作。
【關鍵詞】一級以下;醫療機構;醫療廢物;規范
醫療廢物處置不當導致環境污染,嚴重威脅人們的身體健康[2-3]。隨著經濟的快速發展,醫療水平的提升和醫療服務日益增長的需要,漢中市醫療機構有了較快的發展,其產生的醫療廢物也有較大增加,由此帶來的處置問題日益嚴重。筆者通過調研漢中市醫療廢物產生、儲存、運輸、處置等環節的管理,對監管覆蓋較弱、存在問題較多且比較普遍的一級及以下基層醫院,醫療廢物在分類處置、暫存、轉運等環節中存在的問題,提出相應的管理對策。2016年3月—12月,漢中市漢臺區衛計局選取轄區內一家中心衛生院做為基層試點進行醫療廢物規范化管理,杜絕醫療廢物不當處置、流失及外泄進入其他非法渠道流通。
1資料收集
2015年6—9月,漢中市醫院感染質量控制中心組織對漢中市十縣一區基層醫療機構的醫療廢物管理現狀進行調查。我們采取問卷調查和現場查看等方法,對157家醫療機構做了調查。問卷是根據《醫療廢物管理條例》《醫療衛生機構醫療廢物管理辦法》《基層醫療機構醫院感染管理基本要求》及《醫療機構消毒技術規范》等法律法規相關內容設計,內容包括醫療廢物管理相關制度、知識培訓、醫療廢物分類、收集、暫存、運輸、最終去向等情況。由漢中市醫院感染質量控制中心組織各縣醫院感染相關人員進行實地調查,歷時2個月完成。一共發放問卷154份,剔除不合格問卷,回收有效問卷132份,具體回收情況見表1.其中鄉鎮衛生院68家,村衛生室22家,社區衛生服務中心12家,民營醫院13家,廠礦醫院6家,診所11家。問卷調查涉及內容主要從醫療廢物管理組織制度、分類收集、包裝、登記、暫存、轉運、處置、防護以及最終去向等項目。
2調查結果
回收問卷用Excel表格進行統計分析、分類匯總。其中有組織機構及明確責任人管理的分別為65%和57%;醫療廢物分類、收集包裝合格、暫存、交接等項目的合格率分別為62%、41%、55%、74%(表2)。醫療廢物有交接登記,最終去向交由有資質的醫廢處置中心108家,占82%;焚燒處置的10家,占7%;填埋處置的11家,占8%;去向不明無記錄的3家,占2%(表3)
3存在問題分析
基層機構包括社區衛生服務中心(站)、診所、鄉鎮衛生院、村衛生室等,主要面向本機構服務輻射區域的居民提供基本公共衛生服務和基本醫療服務,承載著多項基礎醫療服務[4]。通過調研發現,本地基層醫療機構醫療廢物管理有明顯的安全隱患,不僅缺乏基本管理意識,而且醫廢管理專業知識匱乏,特別是偏遠山區的鄉鎮衛生院和村衛生室,村衛生室醫療廢物處置不規范是本次調查在醫廢管理中出現問題最多的。多數采用焚燒填埋方式自行處置醫療廢物,損傷性醫療廢物不經過消毒毀形就填埋;無符合要求的焚燒爐,焚燒填埋有的靠近山林或河流,極易引起山林火險或者污染水源;醫療廢物流失情況時有發生。醫療廢物多為有害物質,具有空間污染、急性傳染和潛伏性傳染的特點,其中所殘留攜帶的病菌危害巨大。若未認識到隨意處置醫療廢物的危害性,未采取有效措施加以控制處理,會嚴重污染土壤、水、空氣等,對人們的身體健康產生嚴重危害[5]。基于以上情況,漢中市醫院感染管理質量控制中心從2016年3月至2016年12月,選取漢中市漢臺區七里中心衛生院作為試點進行醫療廢物規范化管理,經過10個月的規范培訓運行,取得了比較滿意的效果,后期將逐步向全市各縣區基層醫療機構推行。
4試點醫院做法
試點中心衛生院下轄一個社區衛生服務中心和23個村衛生室,服務人口4.2萬余人。2016年3月開展醫廢規范管理的試點工作,通過將近一年的試行,規范了村衛生室在醫廢處置管理中的薄弱環節,有效杜絕了焚燒、填埋等方式,也杜絕了醫廢的流失和泄露。采取的具體管理措施如下。(1)中心衛生院和轄區內所有村衛生簽訂醫廢轉運協議,要求23個村衛生室產生的所有醫療廢物,統一交至七里中心衛生院醫廢暫存間,再由漢中市醫廢處置中心定期回收,整個過程確保醫療廢物無流失泄露。(2)通過每月兩次的村醫例會對轄區內村醫進行醫療廢物管理等相關知識進行培訓。通過現場講解示范從醫療廢物的分類、收集、包裝、暫存、運轉等環節進行統一。制做醫廢分類掛圖,統一管理制度;統一醫廢包裝袋、封口條、醫廢桶、利器盒、電子稱、運轉箱。根據村衛生分布地區制定醫廢運轉路線;根據村衛生室工作量統計,制定醫廢回收時間和頻次。(3)實地查看村衛生室,對治療室進行相對的潔污分區,對感染性廢物、損傷性廢物容器放置地方進行統一規劃;選取合適的地點作為醫廢暫存點,必須放置在統一的醫廢運轉箱內。運轉箱裝滿及時在封口條上填寫醫廢種類、重量、日期等信息。醫療廢物轉交出去后,對暫時貯存地點、設施及時進行清潔和消毒處理。對于較偏遠和工作量較少村衛生室,不能做到48小時內及時轉運的,要求對醫療廢物進行消毒后定點存放,避免流失,所有醫療廢物不得露天存放。(4)送至衛生院的醫療廢物,按要求進行雙簽字。中心衛生院在每月的村醫例會及時對醫療廢物管理情況進行通報,并將醫療廢物管理納入村醫績效考核。對不按規范處置醫療廢物的處以一定比例的經濟扣罰。同時衛生監督執法人員定期檢查時也對醫廢交接簽字進行查看,未及時轉運和登記的,作為處罰依據之一。(5)醫療廢物處置過程中產生的經費,經過成本核算后平均至各個村衛生室,每年大約500余元。通過中心衛生院統一收集轉運后,極大的縮減了醫廢處置成本。
5討論
第一條根據《醫療機構管理條例》(以下簡稱《條例》制定本細則。
第二條條例及本細則所稱醫療機構,是指依據條例和本細則的規定,經登記取得《醫療機構執業許可證》的機構。
第三條醫療機構的類別:
(一)綜合醫院、中醫醫院、中西醫結合醫院、民族醫醫院、專科醫院、康復醫院;
(二)婦幼保健院;
(三)中心衛生院、鄉(鎮)衛生院、街道衛生院;
(四)療養院;
(五)綜合門診部、專科門診部、中醫門診部、中西醫結合門診部、民族醫門診部;
(六)診所、中醫診所、民族醫診所、衛生所、醫務室、衛生保健所、衛生站;
(七)村衛生室(所);
(八)急救中心、急救站;
(九)臨床檢驗中心;
(十)專科疾病防治院、專科疾病防治所、專科疾病防治站;
(十一)護理院、護理站;
(十二)其他診療機構。
第四條衛生防疫、國境衛生檢疫、醫學科研和教學等機構在本機構業務范圍之外開展診療活動以及美容服務機構開展醫療美容業務的,必須依據條例及本細則,申請設置相應類別的醫療機構。
第五條中國人民和中國人民武裝警察部隊編制外的醫療機構,由地方衛生行政部門按照條例和本細則管理。
中國人民后勤衛生主管部門負責向地方衛生行政部門提供軍隊編制外醫療機構的名稱和地址。
第六條醫療機構依法從事診療活動受法律保護。
第七條衛生行政部門依法獨立行使監督管理職權,不受任何單位和個人干涉。
第二章設置審批
第八條各省、自治區、直轄市應當按照當地《醫療機構設置規劃》合理配置和合理利用醫療資源。
《醫療機構設置規劃》由縣級以上地方衛生行政部門依據《醫療機構設置規劃指導原則》制定,經上一級衛生行政部門審核,報同級人民政府批準,在本行政區域內實施。
《醫療機構設置規劃指導原則》另行制定。
第九條縣級以上地方衛生行政部門按照《醫療機構設置規劃指導原則》規定的權限和程序組織實施本行政區域《醫療機構設置規劃》,定期評價實施情況,并將評價結果按年度向上一級衛生行政部門和同級人民政府報告。
第十條醫療機構不分類別、所有制形式、隸屬關系、服務對象,其設置必須符合當地《醫療機構設置規劃》。
第十一條床位在一百張以上的綜合醫院、中醫醫院、中西醫結合醫院、民族醫醫院以及專科醫院、療養院、康復醫院、婦幼保健院、急救中心、臨床檢驗中心和專科疾病防治機構的設置審批權限的劃分,由省、自治區、直轄市衛生行政部門規定;其他醫療機構的設置,由縣級衛生行政部門負責審批。
第十二條有下列開展之一的,不得申請設置醫療機構:
(一)不能獨立承擔民事責任的單位;
(二)正在服刑或者不具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的個人;
(三)醫療機構在職、因病退職或者停薪留職的醫務人員;
(四)發生二級以上醫療事故未滿五年的醫務人員;
(五)因違反有關法律、法規和規章、已被吊銷執業證書的醫務人員;
(六)被吊銷《醫療機構執業許可證》的醫療機構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負責人;
(七)省、自治區、直轄市政府衛生行政部門規定的其他情形。
有前款第(二)、(三)、(四)、(五)、(六)項所列情形之一者,不得充醫療機構的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負責人。
第十三條在城市設置診所的個人,必須同時具備下列條件:
(一)經醫師執業技術考核合格,取得《醫師執業證書》;
(二)取得《醫師執業證書》或者醫師職稱后,從事五年以上同一專業臨床工作;
(三)省、自治區、直轄市衛生行政部門規定的其他條件。
醫師執業技術標準另行制定。
在鄉鎮和村設置診所的個人的條件,由省、自治區、直轄市衛生行政部門規定。
第十四條地方各級人民政府設置醫療機構,由政府指定或者任命的擬設醫療機構的籌建負責人申請;法人或者其他組織設置醫療機構,由其代表人申請;個人設置醫療機構,由設置人申請;兩人以上合伙設置醫療機構,由合伙人共同申請。
第十五條條例第十條規定提交的設置可行性研究報告包括以下內容:
(一)申請單位名稱、基本情況以及申請人姓名、年齡、專業履歷、身份證號碼;
(二)所在地區的人口、經濟和社會發展等概況;
(三)所在地區人群健康狀況和疾病流行以及有關疾病患病率;
(四)所在地區醫療資源分布情況以及醫療服務需求分析;
(五)擬設醫療機構的名稱、選址、功能、任務、服務半徑;
(六)擬設醫療機構的服務方式、時間、診療科目和床位編制;
(七)擬設醫療機構的組織結構、人員配備;
(八)擬設醫療機構的儀器、設備配備;
(九)擬設醫療機構與服務半徑域內其他醫療機構的關系和影響;
(十)擬設醫療機構的污水、污物、糞便處理方案;
(十一)擬設醫療機構的通訊、供電、上下水道、消防設施情況;
(十二)資金來源、投資方式、投資總額、注冊資金(醬);
(十三)擬設醫療機構的投資預算;
(十四)擬設醫療機構五年內的成本效益預測分析。
并附申請設置單位或者設置人的資信證明。
申請設置門診部、診所、衛生所、醫務室、衛生保健所、衛生站、村衛生室(所)、護理站等醫療機構的,可以根據情況適當簡化設置可行性研究報告內容。
第十六條條例第十條規定提交的選址報告包括以下內容:
(一)選址的依據;
(二)選址所在地區的環境和公用設施情況;
(三)選址與周圍托幼機構、中小學校、食品生產經營單位布局的關系;
(四)占地和建筑面積。
第十七條由兩個以上法人或者其他組織共同申請設置醫療機構以及由兩人以上合伙申請設置醫療機構的,除提交可行性研究報告和選址報告外,還必須提交由各方共同簽署的協議書。
第十八條醫療機構建筑設計必須經設置審批機關審查同意后,方可施工。
第十九條條例第十二條規定的設置申請的受理時間,自申請人提供條例和本細則規定的全部材料之日算起。
第二十條縣級以上地方衛生行政部門依據當地《醫療機構設置規劃》及本細則審查和批準醫療機構的設置。
申請設置醫療機構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批準:
(一)不符合當地《醫療機構設置規劃》;
(二)設置人不符合規定的條件;
(三)不能提供滿足投資總額的資信證明;
(四)投資總額不能滿足各項預算開支;
(五)醫療機構選址不合理;
(六)污水、污物、糞便處理方案不合理;
(七)省、自治區、直轄市衛生行政部門規定的其他情形。
第二十一條衛生行政部門應當在核發《設置醫療機構批準書》的同時,向上一級衛生行政部門備案。
上級衛生行政部門有權在接到備案報告之日起三十日內糾正或者撤銷下級衛生行政部門作出的不符合當地《醫療機構設置規劃》的設置審批。
第二十二條《設置醫療機構批準書》的有效期,由省、自治區、直轄市衛生行政部門規定。
第二十三條變更《設置醫療機構批準書》中核準的醫療機構的類別、規模、選址和診療科目,必須按照條例和本細則的規定,重新申請辦理設置審批手續。
第二十四條法人和其他組織設置的為內部職工服務的門診部、診所、衛生所(室),由設置單位在該醫療機構執業登記前,向當地縣級衛生行政部門備案,并提交下列材料:
(一)設置單位或者其主管部門設置醫療機構的決定;
(二)《設置醫療機構備案書》。
衛生行政部門應當在接到備案后十五日內給予《設置醫療機構備案回執》。
第三章登記與校驗
第二十五條申請醫療機構執業登記必須填寫《醫療機構申請執業登記注冊書》,并向登記機關提交下列材料:
(一)《設置醫療機構批準書》或者《設置醫療機構備案回執》;
(二)醫療機構用房產權證明或者使用證明;
(三)醫療機構建筑設計平面圖;
(四)驗資證明、資產評估報告;
(五)醫療機構規章制度;
(六)醫療機構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負責人以及各科室負責人名錄和有關資格證書、執業證書復印件;
(七)省、自治區、直轄市衛生行政部門規定提交的其他材料。
申請門診部、診所、衛生所、醫務室、衛生保健所和衛生站登記的,還應當提交附設藥房(柜)的藥品種類清單、衛生技術人員名錄及其有關資格證書、執業證書復印件以及省、自治區、直轄市衛生行政部門規定提交的其他材料。
第二十六條登記機關在受理醫療機構執業登記申請后,應當按照條例第十六條規定的條件和條例第十九條規定的時限進行審查和實地考察、核實,并對有關執業人員進行消毒、隔離和無菌操作等基本知識和技能的現場抽查考核。紅審核合格的,發給《醫療機構執業許可證》;審核不合格的,將審核結果和不予批準的理由以書面形式通知申請人。
《醫療機構執業許可證》及其副本由衛生部統一印制。
條例第十九條規定的執業登記申請的受理時間,自申請人提供條例和本細則規定的全部材料之日算起。
第二十七條申請醫療機構執業登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登記:
(一)不符合《設置醫療機構批準書》核準的事項;
(二)不符合《醫療機構基本標準》;
(三)投資不到位;
(四)醫療機構用房不能滿足診療服務功能;
(五)通訊、供電、上下水道等公共設施不能滿足醫療機構正常運轉;
(六)醫療機構規章制度不符合要求;
(七)消毒、隔離和無菌操作等基本知識和技能的現場抽查考核不合格;
(八)省、自治區、直轄市衛生行政部門規定的其他情形。
第二十八條醫療機構執業登記的事項:
(一)類別、名稱、地址、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負責人;
(二)所有制形式;
(三)注冊資金(資本);
(四)服務方式;
(五)診療科目;
(六)房屋建筑面積、床位(牙椅);
(七)服務對象;
(八)職工人數;
(九)執業許可證登記號(醫療機構代碼);
(十)省、自治區、直轄市衛生行政部門規定的其他登記事項。
門認部、診所、衛生所、醫務室、衛生保健所、衛生站除登記前款所列事項外,還應當核準登記附設藥房(柜)的藥品種類。《醫療機構診療科目名錄》另行制定。
第二十九條因分立或者合并而保留的醫療機構應當申請變更登記;因分立或者合并而新設置的醫療機構應當申請設置許可和執業登記;因合并而終止的醫療機構應當申請注銷登記。
第三十條醫療機構變更名稱、地址、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負責人、所有制形式、服務對象、服務方式、注冊資金(資本)、診療科目、床位(牙椅)的,必須向登記機關申請辦理變更登記,并提交下列材料:
(一)醫療機構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負責人簽署的《醫療機構申請變更登記注冊書》;
(二)申請變更登記的原因和理由;
(三)登記機關規定提交的其他材料。
第三十一條機關、企業和事業單位設置的為內部職工服務的醫療機構向社會開放,必須按照前條規定申請辦理變更登記。
第三十二條醫療機構在原登記機關管轄權限范圍內變更登記事項的,由原登記機關辦理變更登記;因變更登記超出原登記機關管轄權限的,由有管轄權的衛生行政部門辦理變更登記。
醫療機構在原登記機關管轄區域內遷移,由原登記機關辦理變更登記;向原登記機關管轄區域外遷移的,應當在取得遷移目的地的衛生行政部門發給的《設置醫療機構批準書》,并經原登記機關核準辦理注銷登記后,再向遷移目的地的衛生行政部門申請辦理執業登記。
第三十三條登記機關在受理變更登記申請后,依據條例和本細則的有關規定以及當地《醫療機構設置規劃》進行審核,按照登記程序或者簡化程序辦理變更登記,并作出核準變更登記或者不予變更登記的決定。
第三十四條醫療機構停業,必須經登記機關批準。除改建、擴建、遷建原因,醫療機構停業不得超過一年。
第三十五條床位在一百張以上的綜合醫院、中醫醫院、中西醫結合醫院、民族醫醫院以及專科醫院、療養院、康復醫院、婦幼保健院、急救中心、臨床檢驗中心和專科疾病防治機構的校驗期為三年;其他醫療機構的校驗期為一年。
醫療機構應當于校驗期滿前三個月向登記機關申請辦理校驗手續。
辦理校驗應當交驗《醫療機構執業許可證》,并提交下列文件:
(一)《醫療機構校驗申請書》;
(二)《醫療機構執業許可證》副本;
(三)省、自治區、直轄市衛生行政部門規定提交的其他材料。
第三十六條衛生行政部門應當在受理校驗申請后的三十日內完成校驗。
第三十七條醫療機構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登記機關可以根據情況,給予一至六個月的暫緩校驗期:
(一)不符合《醫療機構基本標準》;
(二)限期改正期間;
(三)省、自治區、直轄市衛生行政部門規定的其他情形。
不設床位的醫療機構在暫緩校驗期同不得執業。
暫緩校驗期滿仍不通通過校驗的,由登記機關注銷其《醫療機構執業許可證》。
第三十八條縣級衛生行政部門應當于每年二月底前,將上年度本行政區域內執業的醫療機構名冊逐級上報至衛生部,其中中醫、中西醫結合和民族醫醫療機構名冊逐及上報至國家中醫藥管理局。
第三十九條醫療機構開業、遷移、更名、改變認療科目以及停業、歇業和校驗結果由登記機關予以公告。
第四章名稱
第四十條醫療機構的名稱由識別名稱的和通用名稱依次組成。
醫療機構的通用名稱為:醫療、中心衛生院、衛生院、療養院、婦幼保健院、門診部、診所、衛生所、衛生站、衛生室、醫務室、衛生保健所、衛生站、急救中心、急救站、臨床檢驗中心、防治院、防治所、防治站、護理院、護理站、中心以及衛生部規定或者認可的其他名稱。
醫療機構可以下列名稱作為識別名稱:地名、單位名稱、個人姓名、醫學學科名稱、醫學專業和專科名稱、疹療科目名稱和核準機關批準使用的名稱。
第四十一條醫療機構的命名必須符合以下原則:
(一)醫療機構的通用名稱以前條第二款所列的名稱為限;
(二)前條第三款所列的醫療機構的識別名稱可以合并使用;
(三)名稱必須史副其實;
(四)名稱必須與醫療機構類別或者診療科目相適應;
(五)各級地方人民政府設置的醫療機構的識別名稱中應當含有省、市、縣、區、街道、鄉、鎮、村等行政區劃名稱,其他醫療機構的識別名稱中不得含有行政區劃名稱;
(六)國家機關、企業和事業單位、社會團體或者個人設置的醫療機構的名稱中應當含有設置單位名稱或者個人的姓名。
第四十二條醫療機構不得使用下列名稱:
(一)有損于國家、社會或者公共利益的名稱;
(二)侵犯他人利益的名稱;
(三)以外文字母、漢語拼音組成的名稱;
(四)以醫療儀器、藥品、醫用產品命名的名稱;
(五)含有“疑難病”、“專治”、“專家”、“名醫”或者同類含義文字的名稱以及其他宣傳或者暗示診療效果的名稱;
(六)超出登記的診療科目范圍的名稱;
(七)省級以上衛生行政部門規定不得使用的名稱。
第四十三條以下醫療機構名稱由衛生部核準;屬于中醫、中西醫結合和民族醫醫療機構的,由國家中醫藥管理局核準:
(一)含有外國國家(地區)名稱及其簡稱、國際組織名稱的;
(二)含有“中國”、“全國”、“中華”、“國家”等字樣以及跨消炎片地域名稱的;
(三)各級地方人民政府設置的醫療機構的識別名稱中不含有行政區劃名稱的。
第四十四條以“中心”作為醫療機構通用名稱的醫療機構名稱,由省級以上衛生行政部門核準;在識別名稱中含有“中心”字樣的醫療機構名稱的核準,由省、自治區、直轄市衛生行政部門規定。
含有“中心”字樣的醫療機構名稱必須同時含有行政區劃名稱或者地名。
第四十五條除專科疾病防治機構以外,醫療機構不得以具體疾病名稱作為識別名稱,確有需要的由省、自治區、直轄市衛生行政部門核準。
第四十六條醫療機構名稱經核準登記,于領取《醫療機構執業許可證》后方可使用,在核準機關管轄范圍內享有專用權。
第四十七條醫療機構只準使用一個名稱。確有需要,經核準機關核準可以使用兩個或者兩個以上名稱,但必須確定一個第一名稱。
第四十八條衛生行政部門有權糾正已經核準登記的不適宜的醫療機構名稱,上級衛生行政部門有權糾正下級衛生行政部門已經核準登記的不適宜的醫療機構名稱。
第四十九條兩個以上申請人向同一核準機關申請相同的醫療機構名稱,核準機關依照申請在先原則核定。屬于同一天申請的,應當由申請人雙方協商解決;協商不成的,由核準機關作出裁決。
兩個以上醫療機構因已經核準登記的醫療機構名稱相同發生爭議時,核準機關依照登記在先原則處理。屬于同一天登記的,應當由雙方協商解決;協商不成的,由核準機關報上一級衛生行政部門作出裁決。
第五十條醫療機構名稱不得買賣、出借。
未經核準機關許可,醫療機構名稱不得轉讓。
第五章執業
第五十一條醫療機構的印章、銀行帳戶、版匾以及醫療文件中使用的名稱應當與核準登記的醫療機構名稱相同;使用兩個以上名稱的,應當與第一名稱相同。
第五十二條醫療機構應當嚴格執行無菌消毒、隔離制度,采取科學有效的措施處理污水和廢棄物,預防和減少醫院感染。
第五十三條醫療機構的門診病歷的保存期不得少于十五年;住院病歷的保存期不得少于三十年。
第五十四條標有醫療機構標識的票據和病歷本冊以及處方箋、各種檢查的申請單、報告單、證明文書單、藥品分裝袋、制劑標簽等不得買賣、出供和轉讓。
醫療機構不得冒用標有其他醫療機構標識的票據和病歷本冊以及處方箋、各種檢查的申請單、報告單、證明文書單、藥品分裝袋、制劑標簽等。
第五十五條醫療機構應當按照衛生行政部門的有關規定、標準加強醫療質量管理,實施醫療質量保證方案,確保醫療安全和服務質量,不斷提高服務水平。
第五十六條醫療機構應當定期檢查、考核各項規章制度和各級各類人員崗位責任制的執行和落實情況。
第五十七條醫療機構應當經常對醫務人員進行“基礎理論、基本知識、基本技能”的訓練與考核,把“嚴格要求、嚴密組織、嚴謹態度”落實到各項工作中。
第五十八條醫療機構應當組織醫務人員學習醫德規范和有關教材,督促醫務人員屬守職業道德。
第五十九條醫療機構不得使用假劣藥品、過期和失效藥品以及違禁藥品。
第六十條醫療機構為死因不明者出具的《死亡醫學證明書》,只作是否死亡診斷,不作死亡原因的診斷。如有關方面要求進行死亡原因診斷的,醫療機構必須指派醫生對尸體進行解剖和有關死因檢查后方能作出死因診斷。
第六十一條醫療機構在診療活動中,應當對患者實行保護性醫療措施,并取得患者家屬和有關人員的配合。
第六十二條醫療機構應當尊重患者對自己的病情、診斷、治療的知情權利。在實施手術、特殊檢查、特殊治療時,應當向患者作必要的解釋。因實施保護性醫療措施不宜向患者說明情況的,應當將有關情況通知患者家屬。
第六十三條門診部、診所、衛生所、醫務室、衛生保健所和衛生站附設藥房(柜)的藥品種類由登記機關核定,具體辦法由省、自治區、直轄市衛生行政部門規定。
第六十四條為內部職工服務的醫療機構未經許可和變更登記不得向社會開放。
第六十五條醫療機構被吊銷或者注銷執業許可證后,不得繼續開展診療活動。
第六章監督管理
第六十六條各級衛生行政部門負責所轄區域內醫療機構的監督管理工作。
第六十七條在監督管理工作中,要充分發揮醫院管理學會和衛生工作者協會等學術性和行業性社會團體的作用。
第六十八條縣級以上衛生行政部門設立醫療機構監督管理辦公室。
各級醫療機構監督管理辦公室在同級衛生行政部門的領導下開展工作。
第六十九條各級醫療機構監督管理辦公室的職責:
(一)擬訂醫療機構監督管理工作計劃;
(二)辦理醫療機構監督員的審查、發證、換證;
(三)負責醫療機構登記、校驗和有關監督管理工作的統計,并向同級衛生行政部門報告;
(四)負責接待、辦理群眾對醫療機構的投訴;
(五)完成衛生行政部門交給的其他監督管理工作。
第七十條縣級以上衛生行政部門設醫療機構監督員,履行規定的監督管理職責。醫療機構監督員由同級衛生行政部門聘任。
醫療機構監督員應當嚴格執行國家有關法律、法規和規章,其主要職責:
(一)對醫療機構執行有關法律、法規、規章和標準的情況進行監督、檢查、指導;
(二)對醫療機構執業活動進行監督、檢查、指導;
(三)對醫療機構違反條例和本細則的案件進行調查、取證;
(四)對經查證屬實的案件向衛生行政部門提出處理或者處罰意見;
(五)實施職權范圍內的處罰;
(六)完成衛生行政部門交付的其他監督管理工作。
第七十一條醫療機構監督員有權對醫療機構進行現場檢查,無償索取有關資料,醫療機構不得拒絕、隱匿或者隱瞞。
醫療機構監督員在履行職責時應當佩戴證章、出示證件。
醫療機構監督員證章、證件由衛生部監制。
第七十二條各級衛生行政部門對醫療機構的執業活動檢查、指導主要包括:
(一)執行國家有關法律、法規、規章和標準情況;
(二)執行醫療機構內部各項規章制度和各級各類人員崗位責任制情況;
(三)醫德醫風情況;
(四)服務質量和服務水平情況;
(五)執行醫療收費標準情況;
(六)組織管理情況;
(七)人員任用情況;
(八)省、自治區、直轄市衛生行政部門規定的其他檢查、指導項目。
第七十三條國家實行醫療機構評審制度,對醫療機構的基本標準、服務質量、技術水平、管理水平等進行綜合評價。縣級以上衛生行政部門負責醫療機構評審的組織和管理;各級醫療機構評審委員會負責醫療機構評審的具體實施。
第七十四條縣級能上能下中醫(藥)行政管理部門成立醫療機構評審委員會,負責中醫、中西醫結合和民族醫醫療機構的評審。
第七十五條醫療機構評審包括周期性評審、不定期重點檢查。
醫療機構評審委員會在對醫療機構進行評審時,發現有違反條例和本細則的情節,應當及時報告衛生行政部門;醫療機構評審委員會委員為醫療機構監督員的,可以直接行使監督權。
第七十六條《醫療機構監督管理行政處罰程序》另行制定。
第七章處罰
第七十七條對未取得《醫療機構執業許可證》擅自執業的,責令其停止執業活動,沒收非法所得的藥品、器械,并處以三千元以下的罰款;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責令其停止執業活動,沒收非法所得和藥品、器械,處以三千元以上一萬元以下的罰款:
(一)因擅自執業曾受過衛生行政部門處罰;
(二)擅自執業的人員為非衛生技術專業人員;
(三)擅自執業時間在三個月以上;
(四)給患者造成傷害;
(五)使用假藥、劣藥蒙騙患者;
(六)以行醫為名騙取患者錢物;
(七)省、自治區、直轄市衛生行政部門規定的其它情形。
第七十八條對不按期辦理校驗《醫療機構執業許可證》又不停止診療活動,責令其限期補辦校驗手續;在限期內仍不辦理校驗的,吊銷其《醫療機構執業許可證》。
第七十九條轉讓、出借《醫療機構執業許可證》的,沒收其非法所得。并處以三千元以下的罰款;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沒收其非法所得,處以三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的罰款,并吊銷《醫療機構執業許可證》:
(一)出賣《醫療機構執業許可證》;
(二)轉讓或者出借《醫療機構執業許可證》是以營利為目的;
(三)受讓方或者承借方給患者造成傷害;
(四)轉讓、出借《醫療機構執業許可證》給非衛生技術專業人員;
(五)省、自治區、直轄市衛生行政部門規定的其它情形。
第八十條除急診和急救外,醫療機構診療活動超出登記的診療科目范圍,情節輕微的,處以警告;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責令其限期改正,并可處以三千元以下罰款:
(一)超出登記的診療科目范圍的診療活動累計收入在三千元以下;
(二)給患者造成傷害。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處以三千元罰款,并吊銷《醫療機構執業許可證》:
(一)超出登記的診療科目范圍的診療活動累計收入在三千元以上;
(二)給患者造成傷害;
(三)省、自治區、直轄市衛生行政部門規定的其它情形。
第八十一條任用非衛生技術人員從事醫療衛生技術工作的,責令其立即改正,并可處以三千元以下的罰款;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處以三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罰款,并可以吊銷其《醫療機構執業許可證》:
(一)任用兩名以上非衛生技術人員從事診療活動;
(二)任用的非衛生技術人員給患者造成傷害。
醫療機構使用衛生技術人員從事本專業以外的診療活動的,按使用非衛生技術人員處理。
第八十二條出具虛假證明文件,情節輕微的,給予警告,并可處以五百元以下的罰款;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處以五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的罰款:
(一)出具虛假證明文件造成延誤診治的;
(二)出具虛假證明文件給患者精神造成傷害的;
(三)造成其它危害后果的。
對直接責任人員由所在單位或者上級機關給予行政處分。
第八十三條醫療機構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登記機關可以責令其限期改正:
(一)發生重大醫療事故;
(二)連續發生同類醫療事故,不采取有效防范措施;
(三)連續發生原因不明的同類患者死亡事件,同時存在管理不善因素;
(四)管理混亂,有嚴重事故隱患,可能直接影響醫療安全;
(五)省、自治區、直轄市衛生行政部門規定的其他情形。
第八十四條當事人對行政處罰決定不服的,可以在接到《行政處罰決定通知書》之日起十五日內向作出行政處罰決定的上一級衛生行政部門申請復議。上級衛生行政部門應當在接到申請書之日起三十日內作出書面答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