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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條為加強食品生產加工企業質量安全監督管理,提高食品質量安全水平,保障人民群眾安全健康,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產品質量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工業產品生產許可證管理條例》、《國務院關于進一步加強食品安全工作的決定》和國務院賦予國家質量監督檢驗檢疫總局(以下簡稱國家質檢總局)的職能等有關規定,制定本細則。
第二條凡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從事以銷售為目的的食品生產加工經營活動,必須遵守本細則。食品的進出口管理依照法律、行政法規和國家有關規定執行。
第三條本細則所稱食品是指經過加工、制作并用于銷售的供人們食用或者飲用的制品。本細則所稱食品生產加工企業,是指有固定的廠房(場所)、加工設備和設施,按照一定的工藝流程,加工、制作、分裝用于銷售的食品的單位和個人(含個體工商戶)。
第四條食品必須符合國家法律、行政法規和國家標準、行業標準的質量安全規定,滿足保障身體健康、生命安全的要求,不存在危及健康和安全的不合理的危險,不得超出有毒有害物質限量要求。食品質量安全指標包括標準規定的理化指標、感官指標、衛生指標和標簽標識。
第五條國家實行食品質量安全市場準入制度。從事食品生產加工的企業,必須具備保證食品質量安全必備的生產條件(以下簡稱“必備條件”),按規定程序獲取工業產品生產許可證(以下簡稱食品生產許可證),所生產加工的食品必須經檢驗合格并加印(貼)食品質量安全市場準入標志后,方可出廠銷售。國家已實行生產許可證管理的食品,企業未取得食品生產許可證的,不得生產。未經檢驗合格、未加印(貼)食品質量安全市場準入標志的食品,不得出廠銷售。
第六條國家質檢總局負責統一組織食品生產加工企業質量安全監督管理工作。地方質量技術監督部門按照國家質檢總局的統一部署和要求,在各自職責范圍內負責組織實施食品生產加工企業質量安全監督管理工作。
第七條食品生產加工企業質量安全監督管理,應當遵循科學公正、公開透明、程序合法、便民高效的原則。從事食品生產加工企業質量安全監督管理工作的機構和人員應當依法行政、嚴格把關、熱情服務、廉潔自律。
縣級以上質量技術監督部門及其從事食品生產加工企業質量安全監督管理的人員、檢驗機構和檢驗人員,對所知悉的國家秘密和商業秘密負有保密義務。
第八條任何單位和個人有權對違反本細則規定的行為,向各級質量技術監督部門舉報。受理舉報的部門應當及時調查處理并為舉報人保密,對舉報有功人員按照有關規定給予獎勵。
第二章食品生產加工企業必備條件
第九條食品生產加工企業應當符合法律法規和國家產業政策規定的企業設立條件。
第十條食品生產加工企業必須具備和持續滿足保證產品質量安全的環境條件和相應的衛生要求。
第十一條食品生產加工企業必須具備保證產品質量安全的生產設備、工藝裝備和相關輔助備,具有與產品質量安全相適應的原料處理、加工、包裝、貯存和檢驗等廠房或者場所。生產加工食品需要特殊設備和場所的,應當符合有關法律法規和技術規范規定的條件。
第十二條食品生產加工企業生產加工食品所用的原材料、食品添加劑(含食品加工助劑,下同)等應當符合國家有關規定。不得違反規定使用過期的、失效的、變質的、污穢不潔的、回收的、受到其他污染的食品原材料或者非食用的原輔料生產加工食品。使用的原輔材料屬于生產許可證管理的,必須選購獲證企業的產品。
第十三條食品生產加工企業必須采用科學、合理的食品加工工藝流程,生產加工過程應當嚴格、規范,防止生物性、化學性、物理性污染,防止待加工食品與直接入口食品、原料與半成品、成品交叉污染,食品不得接觸有毒有害物品或者其他不潔物品。
第十四條食品生產加工企業必須按照有效的產品標準組織生產。依據企業標準生產實施食品質量安全市場準入管理食品的,其企業標準必須符合法律法規和相關國家標準、行業標準要求,不得降低食品質量安全指標。
第十五條食品生產加工企業必須具有與食品生產加工相適應的專業技術人員、熟練技術工人、質量管理人員和檢驗人員。從事食品生產加工的人員必須身體健康、無傳染性疾病和影響食品質量安全的其他疾病,并持有健康證明;檢驗人員必須具備相關產品的檢驗能力,取得從事食品質量檢驗的資質。食品生產加工企業人員應當具有相應的食品質量安全知識,負責人和主要管理人員還應當了解與食品質量安全相關的法律法規知識。
第十六條食品生產加工企業應當具有與所生產產品相適應的質量安全檢驗和計量檢測手段,檢驗、檢測儀器必須經計量檢定合格或者經校準滿足使用要求并在有效期限內方可使用。企業應當具備產品出廠檢驗能力,并按規定實施出廠檢驗。
第十七條食品生產加工企業應當建立健全企業質量管理體系,在生產的全過程實行標準化管理,實施從原材料采購、生產過程控制與檢驗、產品出廠檢驗到售后服務全過程的質量管理。
國家鼓勵食品生產加工企業根據國際通行的質量管理標準和技術規范獲取質量體系認證或者危害分析與關鍵控制點管理體系認證(以下簡稱HACCP認證),提高企業質量管理水平。
第十八條出廠銷售的食品應當進行預包裝或者使用其他形式的包裝。用于包裝的材料必須清潔、安全,必須符合國家相關法律法規和標準的要求。
出廠銷售的食品應當具有標簽標識。食品標簽標識應當符合國家相關法律法規和標準的要求。
第十九條貯存、運輸和裝卸食品的容器、包裝、工具、設備、洗滌劑、消毒劑必須安全,保持清潔,對食品無污染,能滿足保證食品質量安全的需要。
第二十條食品生產加工企業在生產加工過程中嚴禁下列行為:
(一)違反國家標準規定使用或者濫用食品添加劑;
(二)使用非食用的原料生產食品;加入非食品用化學物質或者將非食品當作食品;
(三)以未經檢驗檢疫或者檢驗檢疫不合格的肉類生產食品;以病死、毒死或者死因不明的禽、畜、獸、水產動物等生產食品;生產含有致病性寄生蟲、微生物,或者微生物毒素含量超過國家限定標準的食品;
(四)在食品中摻雜、摻假,以假充真,以次充好,以不合格食品冒充合格食品;
(五)偽造食品的產地,偽造或者冒用他人廠名、廠址,偽造或者冒用質量標志;
(六)生產和使用國家明令淘汰的食品及相關產品。
第三章食品生產許可
第二十一條國家質檢總局負責全國食品生產許可證的統一管理;負責高風險食品的生產許可;確定由省、自治區、直轄市(以下簡稱省級)質量技術監督部門負責審查發證的產品及具體辦法,并對省級食品生產許可工作進行監督和指導。
省級質量技術監督部門按照國家質檢總局統一部署,依法組織本轄區部分食品生產許可,并對審查發證工作負責。
市(地)級質量技術監督部門受國家質檢總局或者省級質量技術監督部門委托負責組織開展本轄區食品生產許可證的受理、企業必備條件核查、產品質量檢驗和食品生產許可證證書送達工作。
各級質量技術監督部門按照權責一致、層級負責的原則,分別承擔食品生產許可工作責任。
第二十二條國家質檢總局依據本細則第二章規定的條件,根據各類食品的不同特性和相關標準,制定并食品生產許可證審查通則和各類食品生產許可證審查細則,對食品生產許可證的具體要求做出規定。各類食品生產許可證審查細則按照規定程序分批并實施。
第二十三條食品生產加工企業按照地域管轄原則,在規定的時間內向所在地的省級或者(地)級質量技術監督部門提出辦理食品生產許可證的申請。
食品生產加工企業獲得營業執照后,應當單獨申請食品生產許可證,其經營范圍應當覆蓋申請取證產品。
第二十四條食品生產加工企業申領食品生產許可證,應當按規定提供相應的材料。除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限制條件外,任何單位不得另行附加條件,限制企業申請食品生產許可證,不得要求申請人提交與其申請無關的技術資料和其他材料。
第二十五條省級、市(地)級質量技術監督部門在接到企業申請后,應當在5日內完成對申請材料的審查。企業的申請材料符合要求的,發給行政許可申請受理決定書。企業的申請材料不符合要求的,受理部門應當發給行政許可申請材料補正告知書,一次性告知申請人需要補正的全部內容,通知企業在20日內補正;逾期未補正的,視為撤回申請。
如申請事項依法不需要取得食品生產許可的,或者不屬于本部門受理的,應當即時告知申請人不受理,發給行政許可不予受理決定書,或者告知申請人向有關行政機關申請。
第二十六條自受理企業食品生產許可證申請之日起,國家質檢總局或者省級質量技術監督部門應當在60日內做出準予許可或者不予許可決定。
產品檢驗所需時間(包括樣品送達、檢驗機構檢驗、異議處理的時間)不計入前款規定的期限內。
第二十七條行政許可申請受理決定書發出后,省級或者市(地)級質量技術監督部門應當組成核查組,依照食品生產許可證審查通則和審查細則,在20日內完成企業必備條件和出廠檢驗能力現場核查。現場核查時間一般不應當超過2日。企業所在地質量技術監督部門應當派觀察員監督核查工作質量。核查組實行組長負責制。
對現場核查合格的企業,由核查組按照食品生產許可證審查通則和審查細則的要求在現場抽取和封存樣品,并告知企業有資格承擔該產品發證檢驗任務的檢驗機構名單和聯系方式,由企業自主選擇。
核查人員對企業進行實地核查,不得刁難企業,不得索取、收受企業的財物,不得謀取其他不當利益。
第二十八條企業應當在封樣后7日內將樣品送達檢驗機構。檢驗機構收到樣品后,應當按照規定的標準和要求進行檢驗,在15日內完成檢驗工作(檢驗項目有特殊要求的除外)。
第二十九條企業對檢驗的結果有異議的,可以自接到檢驗結果之日起15日內,向組織檢驗的質量技術監督部門或者其上一級質量技術監督部門提出復檢申請。受理申請的質量技術監督部門應當在5日內做出是否受理復檢的書面答復。除國家標準規定不允許復檢等客觀情況外,對符合復檢條件的,應當及時組織復檢。
復檢應當采用核查組封存的樣品,按照原檢驗方案進行檢驗、判定。承擔復檢的檢驗機構由受理復檢申請的質量技術監督部門在有資質的檢驗機構中確定。
第三十條由市(地)級質量技術監督部門受理審查的,應當自受理之日起30日內,將企業申請材料、現場核查和產品檢驗材料報省級質量技術監督部門。
由省級質量技術監督部門負責審批的,省級質量技術監督部門統一匯總審核企業材料,按有關規定做出是否準予許可的決定。
由國家質檢總局負責審批的,省級質量技術監督部門應當自受理企業申請之日起40日內將企業申請材料、現場核查和產品檢驗材料報國家質檢總局。國家質檢總局按有關規定做出是否準予許可的決定。
國家質檢總局、省級質量技術監督部門在做出許可決定前,或者省級質量技術監督部門上報企業材料前,應當在本細則第二十六條規定的時限內組織許可前抽查。
第三十一條對現場核查和產品檢驗合格的企業,國家質檢總局或者省級質量技術監督部門應當做出準予生產許可的決定,并自決定之日起10日內,向企業發放食品生產許可證及副本。
對現場核查或者產品檢驗不合格的企業,國家質檢總局或者省級質量技術監督部門應當做出不予生產許可的決定,并自做出決定之日起10日內,向企業發出不予行政許可決定書。
第三十二條國家質檢總局或者省級質量技術監督部門在職責范圍內對取得食品生產許可證的企業進行公告,并將食品生產許可證的發證情況及時通報衛生、工商等有關部門。
第三十三條出口食品生產加工企業生產加工的食品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銷售的,應當按照本細則的規定,申請辦理食品生產許可證。已獲得國家認監委和出入境檢驗檢疫機構頒發的出口食品衛生注冊證、登記證的企業,在申請食品生產許可證時,可免于企業必備條件現場核查。
已通過HACCP認證等國家推行的食品認證的企業,在申請食品生產許可證時,按照不重復的原則,可免于或者簡化企業必備條件現場核查。
第三十四條食品生產許可證的有效期3年。有效期屆滿,企業繼續生產的,應當在食品生產許可證有效期滿6個月前,向原受理食品生產許可證申請的質量技術監督部門提出換證申請。質量技術監督部門應當按規定的程序對企業進行審查并換發證書。
第三十五條在食品生產許可證有效期內,產品的有關標準、要求發生改變的,省級或者市(地)級質量技術監督部門應當按國家質檢總局的統一要求組織必要的現場核查和產品檢驗。
企業的生產條件、檢驗手段、技術或者工藝發生變化的,企業應當在變化后20日內提出申請。省級或者市(地)級質量技術監督部門應當按照食品生產許可證審查通則和審查細則的規定重新組織現場核查和產品檢驗。
第三十六條國家質檢總局、省級和市(地)級質量技術監督部門建立食品生產許可證檔案管理制度,將辦理食品生產許可證的有關材料、發證情況及時歸檔。檔案材料的保存時限為4年。
第四章食品質量安全檢驗
第三十七條食品生產加工企業對用于生產加工食品的原材料、食品添加劑、包裝材料和容器等必須實施進貨驗收制度,不符合質量安全要求的,不得用于食品生產加工。
第三十八條食品出廠必須經過檢驗,未經檢驗或者檢驗不合格的,不得出廠銷售。
具備出廠檢驗能力的企業,可以按要求自行進行出廠檢驗。不具備產品出廠檢驗能力的企業,必須委托有資質的檢驗機構進行出廠檢驗。實施食品質量安全市場準入制度管理的食品,按審查細則的規定執行。
實施自行檢驗的企業,應當每年將樣品送到質量技術監督部門指定的檢驗機構進行一次比對檢驗。
第三十九條對食品生產加工企業的產品實施強制檢驗制度。質量技術監督部門負責確定強制檢驗的頻次,并組織實施。
已通過HACCP認證等質量穩定的大型企業、國家和省級監督抽查連續合格的企業,應當減少強制檢驗的頻次。
對尚未列入食品生產許可證管理且在生產過程中沒有控制要求和手段、不具備標準要求的出廠檢驗能力的企業,應當加大強制檢驗頻次。
第四十條承擔本細則規定的食品質量安全檢驗工作的檢驗機構,必須是依法設置或者依法授權的法定檢驗機構,按照國家規定經過計量認證、審查認可或者通過實驗室認可,并經省級以上質量技術監督部門指定。
各級質量技術監督部門應當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工業產品生產許可證管理條例實施辦法》等有關規定,對承擔本細則規定的食品檢驗工作的檢驗機構進行管理。
第四十一條承擔食品檢驗工作的檢驗機構,應當按照國家有關的標準和技術法規等要求實施產品檢驗。檢驗機構應當客觀、公正、及時地出具檢驗報告,并對檢驗報告負責。
第四十二條檢驗機構和檢驗人員進行產品檢驗,應當遵循誠信原則和方便企業的原則,為企業提供可靠、便捷的檢驗服務,不得拖延,不得刁難企業。
檢驗機構和檢驗人員不得從事與其檢驗的列入目錄產品相關的生產、銷售活動,不得以其名義推薦或者監制、監銷其檢驗的列入目錄產品。
第五章食品質量安全市場準入標志與食品生產許可證證書
第四十三條食品生產許可證證書分為正本和副本。證書應當載明企業名稱和住所、生產地址、產品名稱、證書編號、發證日期、有效期等相關內容。食品生產許可證副本用于質量技術監督部門記載接受監督檢查的基本情況。
食品生產許可證證書式樣(見附件1)由國家質檢總局統一規定。食品生產許可證證書由國家質檢總局統一印制,并加印食品生產許可證審批部門印章。
第四十四條企業名稱發生變化時,應當在名稱變更后20日內向原受理食品生產許可證申請的質量技術監督部門提出食品生產許可證更名申請。受理的質量技術監督部門應當自受理之日起10日內完成變更審查和材料上報,由原發證部門在10日內核批。
第四十五條企業應當妥善保管食品生產許可證證書,因毀壞或者不可抗力等原因造成生產許可證證書遺失或者無法辨認的,應當及時在省級以上報紙上刊登聲明,同時報省級質量技術監督部門。企業提出補證申請的,質量技術監督部門應當及時受理,由省級質量技術監督部門按規定辦理補領證書手續。
第四十六條食品質量安全市場準入標志即食品生產許可證標志,屬于質量標志,以“質量安全”的英文QualitySafety縮寫“QS”表示,其式樣由國家質檢總局統一制定(見附件2,以下簡稱QS標志)。
第四十七條實施食品質量安全市場準入制度的食品,出廠前必須在其包裝或者標識上加印(貼)QS標志。沒有QS標志的,不得出廠銷售。
第四十八條企業使用QS標志,表明企業承諾其產品經檢驗合格,符合食品質量安全的基本要求。
加印(貼)QS標志的食品,在質量保證期內,非消費者使用或者保管不當而出現質量安全問題的,由生產者、銷售者根據各自的義務,依法承擔法律責任。
第四十九條企業使用QS標志時,可根據需要按式樣比例放大或者縮小,但不得變形、變色。QS標志由食品生產加工企業自行加印(貼)。
第五十條食品生產許可證編號由英文字母QS和12位阿拉伯數字組成。
第五十一條取得食品生產許可證的企業應當在其產品包裝或者標識上加印(貼)食品生產許可證編號。
第五十二條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偽造、變造、冒用食品生產許可證證書、QS標志和食品生產許可證編號。取得食品生產許可證的企業不得出租、出借或者以其他形式轉讓食品生產許可證證書、QS標志和食品生產許可證編號。
第五十三條國家質檢總局和省級質量技術監督部門應當根據取得食品生產許可證企業的情況,及時依法作出撤銷、撤回和注銷食品生產許可的決定,并將注銷食品生產許可證的情況向社會公告。
第六章食品質量安全監督
第五十四條食品生產加工企業應當持續地具備保證食品質量安全的必備條件,保證持續穩定地生產合格的食品。
食品生產加工企業應當對其所生產加工食品的質量安全負責,并應當明確承諾不濫用食品添加劑、不使用非食品原料生產加工食品、不用有毒有害物質生產加工食品、不生產假冒偽劣食品。
第五十五條企業采購食品原材料、食品添加劑時,應當驗明標識,向供貨單位索取合格證明,或者自行檢驗、委托檢驗合格,并建立進貨臺賬。食品生產加工企業要將使用的食品添加劑情況和國家要求備案的其他事項報所在地縣級質量技術監督部門備案。
食品生產加工企業使用新品種的食品添加劑、新的原材料生產的食品容器、包裝材料和食品用工具、設備的新品種,應當在使用前索取省級以上安全評價機構出具的安全評價報告,并留存備查。
食品生產加工企業應當建立生產記錄和銷售記錄。銷售記錄應當注明食品的名稱、規格、批號、購貨單位名稱、銷貨數量、銷貨日期等內容。
企業應當建立食品質量安全檔案,保存企業購銷記錄、生產記錄和檢驗記錄等與食品質量安全有關的資料。企業食品質量安全檔案應當保存3年。
第五十六條取得食品生產許可證的企業連續停止生產加工獲證產品1年以上的,重新生產加工時,應當向原受理食品生產許可證申請的質量技術監督部門提出重新現場核查的申請。
第五十七條食品生產加工企業利用新資源生產食品,必須按有關規定在投產前由省級以上安全評價機構進行安全評價,并將評價結果向所在地縣級質量技術監督部門報告。企業對報告的真實性負責。
第五十八條取得食品生產許可證的企業應當在證書有效期內,每滿1年前的1個月內向所在地縣級質量技術監督部門提交持續保證食品質量安全必備條件情況的年度報告。
第五十九條采用委托加工方式生產加工食品的,委托雙方必須分別到所在地市(地)級質量技術監督部門備案,提交雙方營業執照和委托加工合同復印件。
委托加工已納入食品質量安全市場準入管理食品的,除符合前款要求外,被委托方必須是已取得有效的食品生產許可證的企業,其生產加工的食品應當全部交由委托方進行銷售,備案時還應當提交被委托方的生產許可證復印件。委托加工食品的包裝或者標識上還應當按照產品標識標注的規定,標注食品生產許可證編號和生產者的名稱和地址。
第六十條各級質量技術監督部門定期或者不定期地對食品質量安全和衛生狀況、對食品生產加工企業持續保證食品質量安全必備條件的情況進行監督檢查。通過巡查、加嚴檢驗、回訪、強制檢驗、監督抽查、年度報告審查和執法檢查等方式,加強監督檢查,督促企業規范生產經營活動。
各級質量技術監督部門對企業實施監督檢查,不得妨礙企業的正常生產經營活動,不得索取或者收受企業的財物或者謀取其他利益。
第六十一條各級質量技術監督部門應當建立食品生產加工企業質量安全管理檔案,詳細記錄企業基本情況、產品質量安全狀況及企業監管情況,實行動態管理。
第六十二條各級質量技術監督部門對食品生產企業實行分類監管制度。根據本轄區食品生產加工企業的生產條件、管理水平和產品質量狀況等因素確定企業質量安全等級,實施分類管理。
第六十三條對食品生產企業及其生產活動實行巡查。巡查時,應當如實記錄企業執行本細則的情況。巡查中發現企業存在問題的,按照相關規定予以處理。
第六十四條國家質檢總局和各級質量技術監督部門應當根據不同類型食品的特點及產品質量狀況,組織實施食品質量安全監督抽查。監督抽查應當按照有關規定執行。
監督抽查應當重點抽查存在傾向性質量問題的區域、質量不穩定的企業以及微生物、重金屬、添加劑、有毒有害物質等重點指標。
第六十五條各級質量技術監督部門對出現質量安全問題的食品,進行加嚴檢驗。
第六十六條各級質量技術監督部門應當對取得食品生產許可證的企業提交的年度報告進行審查。必要時,對企業進行現場核查和產品檢驗。
第六十七條各級質量技術監督部門對取得食品生產許可證的企業存在的不符合必備條件的問題改進情況實施回訪。回訪的情況應當記錄存檔。
第六十八條各級質量技術監督部門在監督管理中,發現不屬于本轄區管轄的質量安全問題,應當及時通報有管轄權的質量技術監督部門。
發現重大食品質量安全事件的,應當立即報送上級質量技術監督部門,也可以直接報告國家質檢總局。
第六十九條國家質檢總局和省級質量技術監督部門應當建立由信息收集、風險評估和風險預警等構成的食品質量安全風險預警機制。
第七十條各級質量技術監督部門應當建立食品質量安全事件快速反應機制。針對突然發生的重大食品質量安全事件,應當立即組織情況調查和產品分析,采取措施控制危害擴大,并有針對性地實施監管。
第七十一條對不安全食品實行召回制度。食品生產加工企業發現其產品存在嚴重質量安全問題的,應當主動召回已出廠銷售的有問題食品;企業不召回的,由企業所在地質量技術監督部門責令召回;企業拒不執行的,由省級以上質量技術監督部門公告召回。具體辦法另行規定。
第七十二條國家質檢總局和省級質量技術監督部門應當建立嚴重違法行為企業公布制度,定期公布生產假冒偽劣食品的企業名單。
第七十三條國家質檢總局和省級質量技術監督部門應當通過查閱檢驗報告、檢驗結論對比等方式,對檢驗機構的檢驗過程和檢驗報告是否客觀、公正、及時進行監督檢查。
核查人員、檢驗機構及其檢驗人員刁難企業的,企業有權向國家質檢總局和縣級以上質量技術監督部門投訴。國家質檢總局和縣級以上質量技術監督部門接到投訴,應當及時進行調查處理。
第七章核查人員和檢驗人員
第七十四條國家對從事企業必備條件的核查人員實行資格管理制度,對食品檢驗人員實行職(執)業資格管理制度。
核查人員包括食品生產許可證注冊審查員、高級審查員和技術專家。
第七十五條國家質檢總局負責統一制定核查人員和檢驗人員的考核標準,統一培訓核查人員和檢驗人員的師資,統一組織注冊審查員和高級審查員的考核注冊。省級質量技術監督部門負責組織本轄區核查人員和檢驗人員的培訓工作,負責檢驗人員考核發證。
第七十六條國家質檢總局統一規定檢驗人員的資格注冊管理辦法,省級質量技術監督部門具體負責檢驗人員的注冊管理。
第七十七條省級質量技術監督部門根據需要,可確定技術專家參加現場核查工作。
技術專家是指未取得審查員注冊證書,但可以為企業必備條件現場核查提供技術咨詢的專業技術人員。技術專家參加現場核查工作時,不作為核查組成員,不參與核查結論的決策。
技術專家應當具備一定的條件,并經省級質量技術監督部門批準、國家質檢總局備案。未經批準、備案的人員不得作為技術專家參加核查工作。
第七十八條核查人員、檢驗人員經注冊或者批準備案后,方可持證上崗。未經考核合格取得相應的資格證書的人員,不得從事核查或者檢驗工作。
擔任核查組組長的審查員必須經省級質量技術監督部門批準并報國家質檢總局備案。
第八章法律責任
第七十九條食品生產加工企業有下列情況之一的,責令其停止生產銷售,沒收違法生產銷售的產品,并處違法生產銷售產品(包括已售出和未售出的產品,下同)貨值金額等值以上3倍以下的罰款;有違法所得的,沒收違法所得;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一)未取得食品生產許可證而擅自生產加工已實行生產許可證管理的食品的;
(二)已經被注銷食品生產許可證或者食品生產許可證超過有效期仍繼續生產加工已實行生產許可證管理的食品的;
(三)超出許可范圍擅自生產加工已實行生產許可證管理的食品的。
第八十條取得食品生產許可證的企業生產條件、檢驗手段、生產技術或者工藝發生變化的,未按照本細則規定辦理重新申請審查手續的,責令停止生產銷售,沒收違法生產銷售的產品,并限期辦理相關手續;逾期仍未辦理的,處違法生產銷售產品貨值金額3倍以下罰款;有違法所得的,沒收違法所得;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取得食品生產許可證的企業名稱發生變化,未按照本細則規定辦理變更手續,責令限期辦理相關手續;逾期仍未辦理的,責令停止生產銷售,沒收違法生產銷售的產品,并處違法生產銷售產品貨值金額等值以下的罰款;有違法所得的,沒收違法所得。
第八十一條取得食品生產許可證的企業未按本細則規定提交年度報告的,責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處以5千元以下的罰款。
第八十二條取得食品生產許可證的企業未按本細則規定標注QS標志和食品生產許可證編號的,責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處違法生產銷售產品貨值金額30%以下的罰款;有違法所得的,沒收違法所得;情節嚴重的,吊銷食品生產許可證。
第八十三條取得食品生產許可證的企業出租、出借或者轉讓食品生產許可證證書、QS標志和食品生產許可證編號的,責令限期改正,處20萬元以下罰款;情節嚴重的,吊銷食品生產許可證。
違法接受并使用他人提供的食品生產許可證證書、QS標志和食品生產許可證編號的,責令停止生產銷售,沒收違法生產銷售的產品,處違法生產銷售產品貨值金額等值以上3倍以下的罰款;有違法所得的,沒收違法所得;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八十四條取得食品生產許可證的產品經國家監督抽查或者省級監督抽查不合格的,責令限期整改;整改到期經復查仍不合格的,吊銷食品生產許可證。
取得食品生產許可證的產品經國家監督抽查或者省級監督抽查,涉及安全衛生等強制性標準規定的項目或者反映產品特征性能的項目連續2次不合格的,吊銷食品生產許可證。
第八十五條取得食品生產許可證的企業由于食品質量安全指標不合格等原因發生事故造成嚴重后果的,吊銷食品生產許可證,并按照有關法律法規給予處理。
第八十六條偽造、變造、冒用食品生產許可證證書、QS標志或者食品生產許可證編號的,責令改正,沒收違法生產銷售的產品,并處違法生產銷售產品貨值金額等值以上3倍以下的罰款;有違法所得的,沒收違法所得;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八十七條食品生產加工企業用欺騙、賄賂等不正當手段取得食品生產許可證的,撤銷生產許可,并處20萬元以下罰款;企業在3年內不得再次申請食品生產許可;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食品生產加工企業隱瞞有關情況或者提供虛假材料申請食品生產許可的,不予受理或者不予許可,給予警告。該食品生產加工企業1年內不得再次申請食品生產許可。
第八十八條取得食品生產許可證的企業向負責監督檢查的質量技術監督部門隱瞞有關情況、提供虛假材料或者拒絕提供反映其活動情況的真實材料的,責令改正,處3萬元以下罰款。
第八十九條食品生產加工企業不能持續保持應當具備的環境條件、衛生要求、廠房場所、設備設施或者檢驗條件,責令限期改正,處5千元以下的罰款;逾期不改正的,建議有關部門撤銷相關行政許可,取得食品生產許可證的企業撤銷食品生產許可。
第九十條食品生產加工企業在生產加工活動中使用未取得生產許可證的實施生產許可證管理產品的,責令改正,處5萬元以上20萬元以下的罰款;有違法所得的,沒收違法所得。取得食品生產許可證的企業有此行為且情節嚴重的,吊銷食品生產許可證。
當事人有充分證據證明其不知道該產品為未取得生產許可證的實施生產許可證管理的產品并能如實說明進貨來源的,可以從輕或者減輕處罰。
第九十一條在食品生產中摻雜、摻假,以假充真,以次充好,或者以不合格產品冒充合格產品的,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產品質量法》第五十條的規定處罰。取得食品生產許可證的企業有此行為的,吊銷食品生產許可證。
第九十二條生產和在生產中使用國家明令淘汰的食品及相關產品,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產品質量法》第五十一條的規定處罰。取得食品生產許可證的企業有此行為且情節嚴重的,吊銷食品生產許可證。
第九十三條偽造產品產地的,偽造或者冒用他人廠名、廠址的,偽造或者冒用認證標志等質量標志的,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產品質量法》第五十三條的規定處罰。取得食品生產許可證的企業有此行為且情節嚴重的,吊銷食品生產許可證。
第九十四條食品生產加工企業存在下列行為之一的,責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或者情節嚴重的,責令停止生產銷售,處3萬元以下罰款。取得食品生產許可證的企業有此行為且情節嚴重的,吊銷食品生產許可證。
(一)委托未取得食品生產許可證的企業生產加工已實行生產許可證管理的食品的;
(二)未按本細則規定實施出廠檢驗的;
(三)違反規定使用過期的、失效的、變質的、污穢不潔的、回收的、受其他污染的食品或者非食用的原料生產加工食品的;
(四)利用新資源生產食品、使用食品添加劑新品種、新的原材料生產的食品容器、包裝材料和食品用工具、設備的新品種不能提供安全評價報告的;
(五)未按本細則規定進行委托加工食品備案或者未按規定在委托加工生產的食品包裝上標注的。
第九十五條食品生產加工企業存在下列行為之一的,責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或者情節嚴重的,處5千元以下罰款。
(一)未按本細則規定進行強制檢驗、比對檢驗或者加嚴檢驗的;
(二)無標或者不按標準組織生產的;
(三)未按本細則規定實施進貨驗收制度并建立進貨臺賬的;
(四)未將使用食品添加劑情況備案或者未按國家規定進行其他備案的;
(五)無生產記錄或者銷售記錄的。
第九十六條食品生產加工企業存在本細則第二十條(二)、(三)、(四)、(五)、(六)行為的,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衛生法》第四十二條的規定處理。
第九十七條食品生產加工企業違反規定使用食品添加劑、食品容器、包裝材料和食品用工具、設備以及洗滌劑、消毒劑的,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衛生法》第四十四條的規定處理。
第九十八條被吊銷食品生產許可證的企業,3年內不得再次申請食品生產許可證。
第九十九條縣級以上質量技術監督部門根據已經取得的違法嫌疑證據或者舉報,認為取得食品生產許可證的企業存在應當依法吊銷食品生產許可證行為的,要立即暫扣其生產許可證。
暫扣許可證期限為7日(產品檢驗時間除外)。對經依法調查決定不吊銷的,暫扣的證書應當及時發還企業。
第一百條企業或者檢驗機構的檢驗、檢測儀器屬于強制檢定范圍的計量器具,未按照規定申請檢定或者屬于非強制檢定范圍的計量器具未自行定期檢定或者送其他計量檢定機構定期檢定的,以及經檢定不合格繼續使用的,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計量法實施細則》第四十六條的規定處罰。
第一百零一條承擔產品發證檢驗任務的檢驗機構偽造檢驗結論或者出具虛假證明的,責令改正,對單位處5萬元以上10萬元以下的罰款,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處1萬元以上5萬元以下的罰款;有違法所得的,并處沒收違法所得;情節嚴重的,撤銷其檢驗資格;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檢驗機構及其檢驗人員從事與其檢驗的實施食品質量安全市場準入管理食品相關的生產銷售活動,或者以其名義推薦或者監制、監銷其檢驗的列入生產許可證管理食品的,處2萬元以上10萬元以下罰款;有違法所得的,沒收違法所得;情節嚴重的,撤銷其檢驗資格。
第一百零二條核查人員、檢驗人員在工作中不科學、不公正地履行職責的,視情節輕重給予批評、警告或者調離崗位及其他必要的行政處分;情節嚴重的,取消資格;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一百零三條從事食品質量安全監督管理工作的機構和工作人員有違法違規行為的,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工業產品生產許可證管理條例》第六十條、第六十一條、第六十二條、第六十三條、第六十四條處理。
第一百零四條本細則規定的吊銷食品生產許可證的行政處罰由省級或者市(地)級質量技術監督部門決定。在決定吊銷國家質檢總局核發的食品生產許可證前,由省級質量技術監督部門統一按規定程序報總局核準。決定吊銷由省級質量技術監督部門核發的食品生產許可證前,市(地)級質量技術監督部門應當按程序報省級質量技術監督部門核準。
吊銷食品生產許可證的行政處罰決定應當及時通報同級衛生主管部門、工商行政管理部門等有關部門。
1.1基礎性管理制度。主要包括:準入管理制度。制定“準入”制度的意義在于設置了基地創建的“門檻”,從“源頭”上提高了基地建設的水平。生產管理制度。主要包括:建立生產管理體系,責任到人,管理到戶,自上而下形成了生產管理體系;實施耕作輪作制度,根據實際制定合理的輪作計劃,采取少耕、免耕和保護性耕作等先進技術保持土壤肥力,確保土地可持續利用;完善生產管理檔案制度,研究制定了便于生產管理的冊、簿、圖,按照基地農戶有綠色食品生產者使用手冊,村、鄉、縣有田間生產管理登記簿,鄉、縣有地塊分布圖和基地分布圖的模式進行統一管理。投入品管理制度。制定了農業投入品管理辦法,以政府文件下發并有效實施;建立了農業投入品公告制度,定期公布并明示基地允許使用、禁用或限用的農業投入品目錄。建立了農業投入品市場準入制度,基地管理者隨農時深入農戶、田間現場檢查,從源頭上把好投入品使用關,有條件的創建單位還建立了農業投入品專供點,實行連鎖配送和銷售跟蹤記錄管理。在病蟲草害防治上積極引進并推廣農業防治、生物防治和物理防治技術;農業綜合執法部門對農業投入品使用及農業投入品市場不定期進行檢查和抽查,杜絕了違禁農業投入品進入基地。技術服務管理制度。依托農業技術推廣機構,組建了技術小組,利用專家大院、農業技術咨詢110等形式為基地農戶傳授綠色食品技術標準和生產操作規程,幫助基地農戶解決生產中遇到的實際問題。產業化經營管理制度。產業化經營是標準化基地建設的基本原則,而基地企農對接制度的執行效果對產業化經營有著直接影響。從實際情況看,基地企農對接制度首先體現在龍頭企業和基地農戶的利益聯結形式上,主要有契約聯結、服務聯結、資產聯結等三種形式。通過相互制約,使三方緊密結合,形成風險共擔、利益共享的經濟共同體。
1.2驗收管理制度。重點是把握以下環節:首先審核基地是否具備驗收條件。創建期滿,達到了標準化基地創建要求;自查結論合格;創建檔案真實健全;達到了標準化基地創建目標。其次明確驗收依據。包括農業部已的綠色食品生產技術標準或規范、《關于創建全國綠色食品標準化生產基地的意見》以及國家有關法律法規及規章。再次嚴格驗收程序。認真執行聽取匯報、資料審查、實地檢查、訪問農戶和產業化經營企業、逐項評分、驗收總結等規定的驗收程序,對基地驗收情況做出結論并提出改進意見和建議。最后堅持驗收標準。從資料審查到現場核查,每一環節都嚴格執行程序和標準,做到檢查過程不落項,驗收標準不降低,嚴守最后一道防線。
1.3基地監督管理制度。制定并實施監管辦法。先后出臺了《標準化生產基地監督管理辦法》及相關配套措施,做到有章可循,有法可依。明確監管內容,重點加強對基地環境、生產過程、投入品使用、產品質量、市場及農戶生產檔案等進行監督和檢查。認真開展監督檢查。采取定期檢查和不定期抽查相結合的方式,督導基地農戶、組、村、鄉(鎮)、縣(市)自下而上開展生產管理自查。
2.綠色食品質量管理制度的主要特征
綠色食品質量管理制度體系貫穿于全省綠色食品發展的始終,并直接影響和促進了全省綠色食品健康快速發展。2012年,全省綠色食品總產值1330億元,占全國的1/6;實物總量首次突破3000萬噸,占全國的1/5;綠色食品認證面積達到6720萬畝,超過全國認證總面積的1/4;國家級綠色食品原料標準化生產基地5390萬畝,為全國總面積的1/2,是全國最大的綠色食品生產加工基地。從面上分析和典型解剖看,全省綠色食品質量管理制度涉及綠色食品發展的全過程和各個層面,且銜接緊密、相互配套,構成了一個比較完整的制度體系,具有十分鮮明的特點。
2.1質量管理制度的全程性。從綠色食品產業鏈條看,其質量管理制度是一個由多環節構成的制度體系,包括生產基地質量管理、產品加工質量管理和生產銷售質量管理等方面。而實際上,每個環節還包含多個管理層次,如生產基地質量管理,就包括原料種植過程、收獲過程、加工過程、銷售過程等都是基地的組織者、生產者和經營者在各項制度的制約和監督下進行的。基地生產前階段,主要有環境評價制度、環境檢測制度、組織管理制度。基地生產過程階段,主要有生產管理制度、投入品管理制度、技術服務管理制度、基礎建設管理制度。基地原料收購、加工和銷售階段,主要有產業化經營管理制度,包括基地建設單位出臺的支持龍頭企業收購原料的政策措施、原料生產訂單、原料收購合同或種植協議等。
2.2質量管理制度的多層次性。綠色食品質量管理制度是一個體系,而且具有多樣性和多層次性的特征,并從綠色食品質量管理制度制訂層面延伸到基地農戶、生產企業和市場銷售的管理層面,再由制度執行效果層面延伸到綠色食品生產和經營的各個層面。以綠色食品生產基地質量管理制度為例:從制度制定層面看,有組織管理制度、驗收制度、監督管理制度;從基地管理層面看,有生產管理制度、投入品管理制度、技術服務管理制度、基礎建設管理制度;從制度執行效果層面看,主要有產業化經營管理制度,包括基地建設單位出臺的支持龍頭企業收購原料的政策措施、原料生產訂單、原料收購合同或種植協議等。這三個層次的制度并不是截然分開的,有些制度是相互交叉的,有的是由一個層次獨自實施或者執行,有的是需要各個層次綜合實施或者執行。從各地情況看,制度體系這一多層次特征比較符合綠色食品質量管理的實際,消除了制度執行的盲點和薄弱面,把涉及綠色食品質量管理的各個層面、各種組織都納入到制度的覆蓋之中和約束之下,這也是綠色食品質量水平不斷提升的一個關鍵因素。
2.3質量管理制度的可操作。從各地調查情況來看,方便操作是綠色食品質量管理制度體系的另一個顯著特征,特別是在綠色食品生產基地,這種可操作性非常符合現行的農村生產關系實際,符合一家一戶的生產經營體制。因為綠色食品基地建設的主體是農民,政策的制定和制度的確立必須以農民為出發點和落腳點,特別是由于在大多數生產基地分戶經營的形勢下,如何通過制度的制定指導和規范農戶全程、全面按照技術標準和操作規程生產,是各級政府和管理部門必須充分考慮的問題。對整個綠色食品質量管理而言,制度體系對綠色食品發展和管理更為重要,各項建設制度不能停留在紙上,必須落到實處。從各地情況看,近年來,各地針對現階段農村雙層經營體制實際,在制定制度過程中充分考慮了農村生產關系的特點,力求制度簡易化、可操作。
3.綠色食品質量管理制度的組織與實施
綠色食品質量管理制度重在實施和落實。在總結多年經驗的基礎上,著眼長效機制建設,大膽創新管理思路,形成了比較成熟的質量管理制度組織與實施模式。
3.1充分發揮政府在制度實施中的主導作用。各地普遍成立了農業及綠色食品質量管理領導小組,由政府分管農業的領導牽頭,吸收農業、環保、工商、技術監督等部門的領導參加,負責綠色食品質量安全管理制度的組織和落實。這一做法,有效地避免了制度落實的“盲區”,以及“扯皮”、“推諉”現象,也逐步形成了多部門協調一致,合力管理綠色食品質量的良好局面。
3.2充分發揮各職能部門在制度實施中的骨干作用。針對綠色食品產業鏈條長,經營分散,管理難度大等問題,各地采取部門聯動,分段落實,合力管理的辦法,確保了制度的效果。主要是政府各有關部門之間的密切配合。具體表現為職能部門充分履行各自的職責,共同做好綠色食品質量管理工作。如工商部門通過開展“紅盾行動”,重點打擊假冒偽劣和不合格“三品”產品;質檢部門則通過“亮盾行動”,對綠色食品產品及投入品質量安全狀況定期開展檢查,防止不合格的產品進行市場。同時,注意協調和組織農業系統的植保、藥檢、土肥、農技等單位,重點開展基地階段的監管,嚴格按標準控制使用量和使用次數。這種統分結合,部門聯動的監管模式,切實堵住了監管工作中的漏洞,有力地維護了“三品”產品質量安全。
3.3充分發揮農戶制度實施中的主體作用。針對現階段農戶分散經營的實際,各地注意運用各種行之有效的手段和方式,充分調動農戶參與綠色食品質量安全的積極性,實現由“管理我”到“我監管”的轉變。重點是在全面推行“五統一”(統一品種、統一投入品、統一栽培方法、統一田間管理、統一技術指導)生產模式的同時,建立健全以確保“三品”質量安全的“農戶聯保責任制度”。即在“三品”生產基地特別是綠色食品標準化基地,以若干農戶為單位,建立聯保責任制,戶與戶之間,相互監督,誠信生產,確保每個基地農戶都能誠信種植,嚴格按照標準生產。一些地方還注意從強化農民主動參與綠色食品質量管理入手,通過細化和完善《村規民約》,建立健全農戶管理規章制度,組織開展“星級文明戶”評選等激勵和制約手段,引導農戶樹立正確的道德觀和價值觀,講誠信、講道德,牢固樹立按照標準生產綠色食品為榮,不按照標準為恥的榮辱觀。
關鍵詞 柑桔;標準化生產基地;建設現狀;措施;對策;湖北巴東
中圖分類號 F326.13;S666 文獻標識碼 A 文章編號 1007-5739(2012)01-0352-02
巴東縣隸屬于湖北省恩施土家族苗族自治州,距三峽壩址65 km。全縣國地面積3 219 km2,其中耕地面積4.2萬hm2,全縣12個鄉鎮,491個行政村,總人口48.5萬人,農作物種植面積7萬hm2,柑桔面積7 333.33 hm2,其中基地柑桔面積2 000 hm2,2003年被國家農業部列為柑桔優勢產業區。
長期以來,由于受到傳統農業和小農經濟的影響,巴東縣柑桔生產存在三大主要問題:一是沒有按照標準生產,柑桔建園質量差,耕作粗放,產量低,一般為3 000~6 000 kg/hm2;二是亂用農藥,導致農藥含量時有超標,柑桔不僅質量差,而且威脅到消費者身體健康;三是價格低廉,好的年景2元/kg,若遇豐年,價格較低,甚至會出現滯銷。這些問題的存在,嚴重影響農產品質量安全,制約農業增效、農民增收,降低了桔農生產積極性,同時制約著農村經濟又好又快發展。為解決這些突出問題,巴東縣從創建全國綠色食品原料(柑桔)標準化生產基地入手,采取制定工作方案,頒布基地管理辦法,統一操作技術規程,嚴格農事操作紀錄,使各項創建工作落到實處,從而取得了明顯的質量安全效果和經濟效益,確保了農民增產增收。
1 基地建設現狀
創建綠色食品原料(柑桔)標準化生產基地面積達到2 000 hm2,主要分布在東壤口、官渡口、溪丘灣3個鄉鎮,涉及21個村,140個組,5 428戶,農業人口21.7萬人。其中東壤口鎮基地建設規模為1 000 hm2,涉及10個村,44個組,1 960戶,1個專業合作社,2個柑桔場。官渡口鎮基地建設規模為666.67 hm2,涉及7個村,65個組,2 325戶,溪丘灣鄉基地建設規模為333.33 hm2,涉及4個村,31個組,1 140戶。基地的建設和龍頭企業的發展壯大,提升了農業產業化經營水平,促進了農民收入持續增長。創建全國綠色食品原料(柑桔)標準化生產基地,提高了農民生產技術水平,增加了產量,提高了質量,有穩定的銷售渠道,農民有效規避市場風險,實現了穩定增收。基地2011年柑桔平均產量18 t/hm2,總產量3.6萬t;產值4.32萬元/hm2,總產值8 640萬元,比全縣柑桔平均增收3 600元/hm2,總產值增收720萬元,基地農戶人均增收331元。在促進當地農民增收的同時,提高了長江沿岸的森林植被覆蓋率,有利于涵養水源、水土保持,明顯改善三峽庫區生態環境,經濟、生態、社會效益十分顯著。
2 基地創建措施
2.1 建立規范標準化生產基地建設體系
基地建設領導小組制定了巴東縣創建全國綠色食品原料(柑桔)標準化生產基地的管理辦法、實施方案、發展規劃,基地建設集中連片,繪制了基地分布圖,并對基地田塊進行統一編號且設置標示牌。健全了縣、鄉(鎮)、村、戶生產管理體系,縣領導小組辦公室三級技術管理簿冊齊全,農戶生產管理檔案規范。并發放了《農戶生產記錄表冊》 6 000冊、《巴東縣綠色食品原料(柑桔)標準化生產基地技術手冊》6 000份,編寫了《農戶生產記錄表冊》《巴東縣創建全國綠色食品原料(柑桔)標準化生產基地技術手冊》,了《巴東縣全國綠色食品原料(柑桔)標準化生產基地生產技術規程》,做到了基地農戶每戶1本《巴東縣綠色食品原料(柑桔)標準化生產基地技術手冊》和《農戶生產記錄表冊》。
基地建立了統一投入品供應和使用、統一生產操作規程、統一優良品種、統一田間管理、統一收獲的“五統一”生產管理制度。縣土肥站在縣領導小組辦公室的組織下,統一良種實行區域化布局;對基地全面實施測土配方,發放配方肥逾2 500 t,指導基地農戶以使用有機肥(全部進行高溫無害化處理)為主,根據配方合理施肥;在縣水果股、植保站的指導下,基地鄉成立了植保防治服務隊,實行統防統治,推廣物理防治、生物防治、農業防治技術。部分鄉鎮還投入了基地創建專項資金,如溪丘灣鄉投入10萬元用于綠色基地創建工作,強化了生產管理。統一編制了《農戶田間生產管理記錄表》,發放到基地每家每戶,要求基地農戶及時、如實記錄,并經常組織人員抽查。
2.2 健全服務隊伍,推廣農業標準化生產技術體系
巴東縣、鄉(鎮)技術指導小組明確分工,逐村舉辦技術培訓班;縣農業局從水果、環保、土肥、植保等股室抽調技術專家組建基地創建技術專班,分鄉(鎮)巡回進行技術培訓,聘請專家授課等形式,對基地企業營銷人員、合作社社員、技術推廣員、生產管理人員進行綠色食品知識培訓[1]。對培訓記錄加強收集整理,結合“三萬”下鄉活動廣泛宣傳綠色食品標準化生產有關知識,并建立培訓考核制度,確保每戶至少有1名基本掌握綠色食品生產技術標準的明白人。各相關鄉(鎮)成立了技術服務隊,對整枝修剪、果園管理、病蟲綠色防控等進行有償服務。
2.3 加強農業投入品市場監管,保證綠色食品生產安全體系
巴東縣領導小組制定了基地監督管理制度和農業投入品管理辦法,嚴禁在基地農田灌溉水和農田保護區附近堆放固體廢棄物,禁止傾倒、排放有毒、有害物質,禁止在生產基地及其附近建設污染生態環境的項目,確保基地周邊10 km內無污染源;建立了農業投入品公告制度,根據農業生產季節,定期公布基地限制使用或禁止使用、允許使用的農業投入品目錄;實行了農業投入品市場準入制度,在3個基地鄉鎮各建立1個農業投入品專供點,化肥、農藥等生產資料由鄉鎮專供點(承諾嚴禁在基地銷售綠色食品生產限制或禁止使用的農業投入品)統一供應,從源頭上保證農業投入品使用安全[2]。縣農業局組織農業綜合執法大檢查,加強對農業投入品市場的監督管理;鄉(鎮)、村成立了監管隊伍,隨時抽查《農戶田間生產管理記錄》,發現問題及時解決。2011年,縣領導小組辦公室會同縣農業執法部門在基地開展宣傳活動3次,出動車輛8車次,人員30人次,對基地農資市場聯合執法行動6次,嚴肅查、處證照不全或違規經營國家禁用農資的違法行為。
2.4 加強基礎設施建設,努力提高基地標準化水平體系
巴東縣的綠色食品原料(柑桔)標準化基地具備了天然的生產條件,水分供應主要依靠自然降雨灌溉,水質符合綠色食品生產要求;基地上風向20 km和方圓5 km范圍沒有污染源企業,基地環境質量檢測完全符合ny/t391-2000《綠色食品產地環境技術條件》的要求,并籌資逾500萬元,新建蓄水池258口(裝水量5萬m3),修建和硬化村級公路88 km,田間人行步道96 km,安裝、打蠟生產線一條[3]。
2.5 培育龍頭企業,提升基地農業產業化經營水平
巴東縣政府制定了農業產業化經營以獎代補辦法,大力培育龍頭企業。在基地建設過程中,堅持產業化經營和政府推動相結合,積極推行“公司+基地+農戶”的產業化經營模式[4]。在產業化經營上,積極拓展服務領域,組織鄉鎮農戶與巴東縣纖夫果園、巴東縣楚峽果業有限責任公司、巴東縣仕平柑桔有限公司等公司簽訂收購合同逾5 000份,公司與基地農戶簽訂訂單生產面積2 000 hm2。按照比市場價格高0.5元/kg的價格優質優價收購基地產品,同時實行貨款兩清。各企業通過自主創新,不斷提高產品質量,并已申報綠色食品認證標志4個,還有3個正在申報過程中,實施綠色營銷,努力提高農民收入,增強企業效益。
3 發展對策
3.1 加大宣傳力度,提高農戶認識水平
單家獨戶分散種植,農民素質不高,農戶生產積極性不高,影響標準化工作的推進實施。進一步加大宣傳工作力度,深入扎實地開展“綠色食品標準化生產”進農戶活動,大力普及綠色食品知識,努力提高全社會對綠色食品標準化生產的認識水平[5]。盡快通過成立專業協會等社會化服務組織的形式,把農戶聯合起來,擴大生產規模。實現由“公司+基地+農戶”向“公司+基地+協會+農戶”經營模式的轉變。同時,要加強宣傳、培訓和示范工作,盡快普及提高廣大農戶的科技文化素質。實施種植農戶補貼政策,建立健全農業標準化生產激勵機制。尤其要轉變農戶思想觀念,讓其自覺掌握和推廣標準化知識,從根本上推進巴東縣柑桔標準化生產建設工作的開展。
3.2 建立健全各項制度,加大執法力度
農業標準化體系不健全,特別是標準化監督、檢測機構不完善,不能適應消費市場的需要和農業標準化發展水平的日益提高。故應繼續建立健全各項投入品監管制度、生產管理制度,加快巴東縣檢驗檢測中心建設,建立長效監管機制[6]。進一步加大執法力度,強化合同約束力,探索基地農戶規范管理的有效形式,落實基地各生產單元專職監督管理人員,確保綠色食品原料標準化生產基地建設工作順利進行,不斷提高生產基地質量安全水平。
3.3 加大生產基地資金投入,完善基地基礎設施
由于生產基地建設資金不足,在新品種良種引進、試驗示范、標準技術推廣等方面的工作開展困難,培訓工作缺乏儀器和設備;道路、排灌溝渠等配套設施不完善,生產基地基礎設施差,導致基地防澇防旱能力低下,不能有效抵御自然災害,做到旱澇保收。因此,應加大生產基地建設資金的投入,以確保基地建設各項工作順利開展。
3.4 制定相關措施,提高產業化經營水平
綠色食品原料生產缺乏有機肥,龍頭企業在倉儲和收購資金方面存在問題,因此應加大綠肥和農家肥生產,并爭取財政資金的扶持。必須建立專門的綠色食品管理機構(基地辦)和生產服務體系,并制定出相應規章制度和技術措施,努力提高產業化經營水平,大力扶持產業龍頭,積極推行訂單生產;努力調動企業進行綠色食品生產的積極性,及時抓好綠色食品認證申報工作。
4 參考文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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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牛先前,鄭國華,林秀香,等.建產區柑桔標準化生產技術規程[J].福建熱作科技,2011,36(2):45-50.
如何才能制定出適合飯店自身的管理制度與方法呢?最重要的就是要認識各種管理制度和方法,了解各種制度產生的背景,深入研究各種制度適用的條件適合,不要先入為主。管理方法一定要適合飯店的環境,由于各飯店的環境不同,因此不可能有那一種管理制度能適用于各飯店。即使在同一飯店內部,對不同部門的員工有時也要采用不同的管理方法。管理制度也有時間性,飯店住所的情況常隨時間的不同而變化,管理制度和方法必須因時、因地、因人而變。
飯店一般采用的管理方法有:組織圖表、工作種類、工作規范、工作時間表等等。
1、組織圖表
組織圖表表示了崗位和職責的基本分類和關系,是組織形式的機構圖,但有某些局限性,如各層次的職權范圍和職責,地位相同的兩個職員之間的非直線關系或不同部門的職員之間的間接關系皆不明顯。由于這個原因,各種工作的描述和組織手冊是對組織圖標的重要補充說明。
2、工作種類
工作,種類是反映所需技能和職位職責的說明。對員工的定向培訓,對完成工作評估,對制定工資等級,對確定職權和職責的范圍都有幫助。工作種類說明包括鑒定數據、工作概要、指責和要求。
3、工作規范
工作規范是陳述一項工作要達到的標準,它包括工作責任、工作條件、個人資格等。
4、工作時間表
工作時間表是員工要完成的工作的概念,附有工作過程說明和時間要求,是經理與員工交流的一種方式。有三種基本的工作時間表,即個人時間表、日常時間表和組織時間表。工作時間表的內容包括:姓名、工作時間、職務、受誰監督、由誰換班、休息日、用餐時間、休息時間、各段時間要做的工作內容等。
現代廚房已不像過去那樣只有一個房間。它以拓展為若干個房間(工作區域):制作熱菜區、供應區、制作冷菜區、制作面包與糕點區。有利于洗滌各種餐具的洗槽儲藏設備和存貨的倉庫;有辦公室、更衣室及刷洗室。
一、認真開展食品專項整治工作及日常監管工作
(一)生產環節開展食品專項整治及兩節專項檢查
為有效消除食品安全隱患,有力保障春節、元宵節期間食品安全,結合我縣實際,加強了重點品種和重點區域食品安全監管,針對節日期間消費特點,我局針對我縣生產企業以肉制品、酒類、炒貨、飲料、茶葉、糕點、粉條等重點品種,以食品生產集聚區等地為重點區域,加大日常監督檢查和專項抽檢力度,檢點:食品添加劑使用、原料索票索證及產品質量的監督抽查。
食品安全專項整治期間,重點檢查原輔料采購驗證、生產過程控制、添加劑使用、從業人員管理、出廠檢驗。肉制品生產企業要特別注意亞硝酸鹽的采購、儲存及使用管理。食品小作坊重點檢查環境衛生、原料采購驗證、從業人員的健康管理及添加劑使使用管理。累計檢查食品生產企業**家,小麥粉生產企業**家,白酒生產企業**家,淀粉及淀粉制品企業**家,肉制品生產企業**家,罐頭生產企業**家,糕點企業**家,其它食品生產企業**家。累計監督抽檢**批次產品,已檢**組。處理食品投訴案件**起。
(二)流通環節專項整治工作及日常監管工作
流通環節食品安全專項整頓工作是加強食品安全工作的突破口,今年以來,我局繼續加大食品專項檢查及日常監管力度,嚴格規范食品經營行為:以元旦、春節市場、學校周邊等為基點,以城區社區、學校周邊、城區結合部為重點,以肉類、乳制品、酒類、兒童食品、糧油、農產品為核心,先后集中開展了元旦、春節節日市場專項執法檢查、校園及周邊食品安全專項整治、非洲豬瘟專項整治、開展了食用農產品銷售規范治理等工作,每次的專項整治和檢查都認真按照要求,重點檢查和清理三無過期食品、不合格食品和傍名牌食品及手續不全,重點檢查食品經營者是否履行了索證索票制度,進貨查驗制度等相關制度,督促嚴格落實食品經營主體責任。監督食品批發商、零售商嚴把進貨關,要求其切實做到不進、不存、不銷假冒、仿冒和劣質食品。
二、進一步加強食用農產品市場的監管。
今年上半年,我局對食用農產品市場進行了重點監管,督促市場開辦者落實食品安全管理制度,配備食品安全管理員,對經營區域進行劃分布局,審查入場經營者的主體資格,與食品經營者簽訂食品安全責任書,監督食品經營者索證索票,定期市場食品安全信息,幫助市場開辦者設計了日常監督檢查表,要求市場開辦者對進入市場的農產品要全部備案,對交易量較大的食用農產品要進行快速檢測,并將檢測結果在市場內公示,對檢測不合格的產品要立即封存,進行處理,今年上半年,惠豐農產品批發市場共快速檢測食用農產品4000余組。
三、認真落實抽樣檢測及食用農產品快速檢測工作。
今年上半年,我局加大了食品抽檢檢測的力度,與第三方抽檢機構合作,上半年共抽檢食品260余組,其中已出結果的100組全部合格,其余結果未出;共抽檢食用農產品180組,其中2組不合格,現處于處置階段;
今年上半年,我局繼續認真落實食用農產品快速檢測工作,各食用農產品快速檢測室按照要求進行快速檢測,今年上半年,共快檢食用農產品23700余組。
四、開展食品生產企業和小作坊培訓及幫扶工作
開展了全縣食品生產企業和小作坊負責人及質量安全法律法規的宣傳培訓工作,幫助企業制定各項制度,原輔材料進貨臺賬、生產和銷售臺帳全部建帳;企業全部建立質量檔案。深入企業一線現場指導,記錄好監管內容,跟蹤督促不符合項的整改落實。助企業培訓食品安全管理人員,提升食品企業的食品安全風險控制意識;通過幫扶,有效地提高了企業的質量意識、生產管理水平和出廠檢驗能力,使企業自覺做到不合格產品不出廠的承諾,對提高企業的管理能力和管理水平起到積極的作用。
存在的問題:
食品行業存在點多、面廣,量大,準入門檻低。部分企業重利益輕管理,無證經營、小作坊仍有存在。食品從業人員法律意識有待進一步提升,且對食品安全的重視程度不夠。食品生產經營企業對食品從業人員的管理力度、培訓力度跟不上食品安全的需要。生產企業及食品經營戶履行進貨查驗制度及索證索票制度不到位。
下步工作打算:
一是繼續加大食品生產企業監管力度及監督抽查力度,嚴厲打擊非法使用非添加物質及濫用食品添加劑違法行為;打擊無證生產違法行為;做好食品相關產品獲證企業的證后監管工作,對獲證企業開展監督檢查,督促生產企業做好進貨查驗、索證索票及相關記錄的完善,做好食品生產企業的監管建檔及巡查及監督抽查工作,做到100%建立監管檔案,100%抽檢覆蓋率,加大對有不良信用記錄的食品生產企業監督檢查巡查頻次。
二是積極指導食品對小作坊規范發展,開展無證照食品小作坊的宣傳教育,提高對證照重要性的認識,提升解決辦證問題主動性,引導無證照食品小作坊將生產加工場所規范化,規范其生產加工行為,提高食品安全意識,提升從業人員素質,從源頭保障食品安全;
三是繼續加強食品批發市場(農貿市場)的監管工作,督促市場開辦者落實嚴格規范食品經營者的經營行為。
四是開展食品各項專項整治工作。
五是強化食品安全日常監管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