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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條內部審計機構實施任期經濟責任審計的領導干部包括:區級黨政機關、群眾團體所屬企事業單位的正職領導干部(包括主持工作的副職領導干部,下同);鄉鎮及街道直屬部門、所屬企事業單位、行政村、居委會的正職領導干部;區直屬事業單位下屬部門、單位主要負責人。
第三條領導干部任期經濟責任,是指領導干部任職期間對其所在單位財政、財務收支的真實性、合法性、效益性,以及有關經濟活動應當負有的責任,包括直接責任和主管責任。
第四條領導干部的直接責任,是指領導干部對其任職期間內的下列行為應當負有的責任:
(一)直接違反國家財經法規的行為;
(二)授意、指使、強令、縱容、包庇下屬人員違反國家財經法規的行為;
(三)失職、瀆職的行為;
(四)其他違反國家財經紀律的行為。
第五條領導干部的主管責任,是指領導干部對其所在單位的財政、財務收支的真實性、合法性、效益性以及有關經濟活動應當負有的直接責任以外的領導和管理責任。
第六條領導干部任期屆滿,或者任期內辦理調任、晉升、轉任、輪崗、降職、免職、辭職、退休等事項,應當實行任期經濟責任審計。
第七條內部審計機構應當在實施審計前,向被審計單位的領導干部所在單位送達審計通知書,同時抄送被審計的領導干部本人。
第八條被審計領導應當在收到審計通知書之日起五日內,向審計組提交本人任期內履行經濟責任的書面材料。書面材料應包括以下內容:
(一)領導干部的職責范圍;
(二)領導干部任職期間所在單位的主要經濟工作目標、任務完成情況;
(三)領導干部直接決定或參與決定的重大經濟決策執行情況;
(四)領導干部遵守國家財經法規和領導干部廉政規定情況;
(五)需要向審計組說明的其它情況。
被審計的領導干部應當對所提供材料的真實性、完整性做出書面承諾。
第九條被審計的領導干部所在單位應當按照審計組的要求,及時、全面、如實地提供與任期經濟責任審計相關的資料。主要包括:
(一)本單位的經濟工作中長期計劃及其執行情況;
(二)主要經濟工作目標、任務及其完成情況;
(三)財政、財務收支和管理情況;
(四)重大投資決策和國有資產處置決定及其實施結果情況;
(五)重要經濟合同、協議資料以及重大擔保、訴訟事項;
(六)與財政、財務收支有關的合同、協議、會議紀要(記錄)、會議資料;
(七)年度工作計劃與總結;
(八)審計組需要提供的其他資料。
對審計組要求提供的資料,領導干部所在單位不得拒絕、拖延、謊報,并應當對所提供的資料的真實性、完整性做出書面承諾。
第十條領導干部任期經濟責任審計的重點是有關經濟事項的真實性、合法性和效益性,主要包括;
(一)領導干部任期主要經濟指標完成情況和經濟管理績效情況;
(二)領導干部任期內所在單位財政收支、財務收支或資產、負債、損益情況;
(三)領導干部任期內投資、擔保、資金籌集和使用、資產轉讓等重大決策及其實施情況;
(四)領導干部任期內財經紀律執行情況、廉潔自律情況以及交通工具、辦公物品移交情況;
(五)對單位內控制度的健全性、遵循性、有效性進行評價;
(六)其他需要審計的事項。
在審計的基礎上,分清領導干部對本部門、本單位財政收支、財務收支不真實,資金使用效益差以及違反國家財經法規問題應當負有的責任(分清主管責任和直接責任);查清領導干部個人在財政收支、財務收支中有無侵占國家資產,違反領導干部廉政規定和其他違法違紀的問題。
第十一條內審機構獨立開展審計,被審計的領導干部及其所在單位不得拒絕、阻礙,其他機關、團體和個人不得干涉。
第十二條內審機構在實施審計過程中,有權就審計事項有關的問題,用書面、座談等形式,向有關單位和個人進行審計調查,并取得有關證明材料。有關單位和個人應當支持、協助內審機構工作,如實向審計組反映情況,提供證明材料。
第十三條內審機構在審計過程中遇有審計手段難以解決的問題,可商請本單位組織人事、紀檢監察等有關部門及時協助解決。
第十四條審計組實施審計后,應當向內審機構提交經濟責任審計報告。審計報告應包括以下內容:
(一)實施審計工作的基本情況;
(二)被審計的領導干部所在單位的財政、財務收支情況及與其相關的重要經濟工作目標、任務完成情況;
(三)對被審計單位內控制度的測評情況;
(四)被審計的領導干部及其所在單位違反國家財經法規和領導干部廉政規定的主要問題;
(五)被審計領導干部對所在單位違反國家財經法規和領導干部廉政規定的主要問題應當負有的主管責任和直接責任;
(六)對被審計領導干部所在單位違反國家財經法規的主要問題的處理、處罰意見和改進建議;
(七)其他需要反映的情況。
第十五條審計組向內審機構提交審計報告之前,應當征求被審計的領導干部及其所在單位的意見。
被審計的領導干部及其所在單位應當自收到審計報告之日起10日內,提出書面意見,逾期未提出意見的,視同無異議。
被審計的領導干部及其所在單位對審計報告有異議的,審計組應當進一步核實。根據所核實的情況對審計報告做出必要修改,并將他們的書面意見一并提交內審機構,同時將核實和修改的情況告知被審計的領導干部及其所在單位。
第十六條內審機構審定審計報告后,應及時向本單位負責人提交領導干部任期經濟責任審計結果報告,并附被審計的領導干部及其所在單位的意見,同時抄送上級審計部門及本級組織人事、紀檢部門。
領導干部任期經濟責任審計的結果報告,作為對領導干部任用、免職、辭職、解聘、退休等提出審查處理意見時的參考依據。
第十七條審計中發現領導干部涉及下列問題且情節嚴重的,在報經單位負責人同意后,及時移交單位紀檢部門或區紀委、區監察局處理:
1、指使有關人員弄虛作假、虛報經營業績的;
2、侵占本單位或下屬單位財物的;
3、改變專項資金用途的;
4、違反規定將資金借貸他人的;
5、其他違反有關法律、法規和規定,造成國有資產流失的。
摘 要 隨著農村經濟發展和城鄉一體化進程,以及社會主義新農村建設步伐的加快,適時加強村級財務、村級債權債務、村集體資產資源等項目的管理,已成為廣大農民群眾關注和反映的焦點和熱點。管好農村集體財務,實行村級財務審計,對加強農村基層黨風廉政建設,促進農村的穩定和發展至關重要。本文就目前的村級財務審計現狀、原因及對策提幾點建議。
關鍵詞 農村 財務審計
村級財務問題一直是農村中的一個焦點、難點問題,它直接關系和影響到農村和諧穩定發展。近幾年來,每年都有幾個村,委托我所對村級財務進行審計,現談談審計的個人體會。
一、村財務審計的目的、內容和要求
長期以來,由于法制不健全,管理不到位,部分村干部法制觀念淡薄,甚至,利用職務之便,侵占集體經濟,造成村級財務混亂,村務不公開,或公開的內容不具體、不明細,有的村雖然成立了村理財小組,但設立不規范,審核不嚴,村務流于形式,造成群眾意見很大,往往在村換屆選舉后,村民迫切要求進行清產查賬,查明村干部有無貪污、舞弊等違法亂紀,比如土地征用款、青苗補償費等收入是否全部入賬,發放是否準確;山林收入、財產出租收入是否入賬,招待費的開支是否合理,資金有無挪用,利息是否入賬等等。涉及賬時間少則五、六年,多則十多年。由于村自身的財務力量薄弱,所以委托我們中介機構進行審計。委托審計的內容,村清帳小組一般提不出具體的、明確的事項,基本上成為村級財務的全面審計。
二、村級財務存在的主要問題
從幾年的村級財務審計看,村級財務存在的主要問題有:
1.財務人員知識結構低,業務素質不高。早幾年,村財務人員大多由本村村民擔任,年齡偏大,部分兼職,無會計從業資格證書,因此會計基礎工作薄弱。雖然有些村成立了民主理財小組,但業務素質普通不高,部分形同虛設,起不到財務監督作用。近幾年,村財務轉由鄉鎮會計核算中心兼管,但大多憑村出納的報賬資料做賬,未能發揮會計應有的職能。
2.會計設置不健全,使用混亂。甚至不設立“銀行存款”明細科目,將其收付納入“現金”;同一事項,在不同的科目反映等。
3.會計原始憑據不規范、缺乏管理。如收款憑據,既有農村集體經濟專用票據,又有白條“收款收據”,票據未實行專人使用與保管,收據上下聯錯位、代開、遺失、開票日期顛倒,收據未入帳情況等。付出票據,大多無合法憑據。
4.內部控制制度不健全,審批權混亂,村長、書記、會計、出納家屬、甚至其他人員(如集資建房款由工程施工方直接收取售房款)等人插手財務工作,收入未入帳或未及時入帳,收入直接抵銷支出等違反財務會計制度的情況不同程度的存在。
5.憑證填制欠完整,原始憑證及清單不全,金額涂改、粘貼,憑據無領款人簽字,或簽字模糊,代簽或按手印,支出發放無依據,支出標準不一,數量與金額計算不符,甚至合計數存在多報等現象。如某村發放土地征用款15.003畝金額180036元,而合計數付出16.003畝金額192036元入帳,多報征用費12000元。
6.檔案保管不善,會計憑證、賬冊、收據存根、重要合同,村委會會議紀要等保存不完整。
三、審計主要方法及發現問題的處理
審計過程中,我們以賬簿為主要依據,以貨幣資金收支為主線,對歷年的收支進行分門別類的匯總審核:
(一)收入審計
對村收入,特別是土地征用、拆遷安置、青苗補償、山林承包、房屋租賃等收入,我們逐筆進行審核,列出清單,包括發生時間、繳款單位、內容、收取標準和金額。然后,將賬面收入與合同、與收據存根進行雙核對。將核對情況,在報告正文中披露。同時將賬面收入、合同收入、無合同收入、未按合同執行、合同未執行等情況,制作成表格,作為報告的附送件。特別是村民有意見的,或者金額較大的,逐筆反映。無意見或金額小的收入,按類別匯總披露。
(二)銀行收支審計
對村未設立“銀行存款”明細帳,出納無銀行存款日記帳,不能提供或不能全部提供收付全部憑據的,一方面,我們與村清賬小組一道,向村開戶的銀行、信用社提請協助,要求其提供被審計期間的對賬單,然后根據我們的審計經驗及現金賬面收支,有針對性的抽查若干筆數(如金額較大,或有異常的),請銀行幫助提供原始收付憑據復印件,將其與村現金賬面核對,發現是否存在未入賬或者被挪用情況。如審計某村銀行收付時,發現該村存款利息未全部入賬,款項付給某氣動元件廠(該廠與村無業務聯系,村賬面無記錄)。對發現的問題,以及抽查情況,在報告中進行披露,提請村清賬小組與相關當事人核實。另一方面,我們將每期的出納結報單余額和同日的銀行對賬單余額進行對比、分析,以確認是否有挪用資金情況。如某村審計,經余額對比,反映出相當長的一段時間,出納處均有大額庫存現金,對此情況,是否與村民反映的資金被挪用相吻合,我們在報告中進行了披露。同時提請報告使用方,關注庫存現金余額中可能存在的未及時入賬的土地補償費支出。
由于銀行、信用社拉存款,村往往在多家銀行開戶,村資金在各銀行戶頭之間轉賬也較多,因此我們對該種情況,關注收付是否入賬,收付時間是否合理。
對設立“銀行存款”明細賬,我們將發生額與銀行對賬單逐筆核對。
(三)收款收據審計
在村賬面收入審計的同時,我們將已入賬的收據號、收款金額進行匯總,將匯總數與收據存根核對,將差異,與繳款方核實的,并利用表格形式予以披露。如某村審計,發現如下問題:有存根聯、但記帳聯未入帳的有24本收據,金額579659.66元;記帳聯已入帳、但未提供存根聯的金額958725.17元;為他人代開收據金額1918374.00元;未入帳金額90062.60元;被審計期后入帳500元;票多開、款小收600元;收據缺號一張。上述情況,我們在報告附送件中均一一列明發生的時間,繳款人,款項內容,開票人等。
(四)支出審計
村土地征用款、青苗補償款支出,我們逐筆、逐戶反映支付情況。其他支出按委托要求,進行歸類匯總,對有異議、或金額在一定標準以上的支出,逐筆進行審核并披露。
(五)審計中發現問題處理
審計發現問題,我們不是忙于下結論,先向村清賬小組反映,聯系當事人調查、了解、詢問,當場做好談話筆錄。對難以查證,我們本著實事求是的態度,及時向清賬小組反映,取得他們的理解與支持,同時在報告中予以披露。
在完成實質性審計后,我們整理、撰寫審計報告,出具審計報告征求意見稿,提交給村清賬小組,征求和聽取意見反饋,對報告涉及相關事項的披露深度、廣度與之進行溝通與交流,甚至進行激烈的討論,并充實一些新的審計證據,修改相關文字,語氣,完善審計報告。然后按照本所審計報告出具的流程,簽發正式審計報告。
四、啟示
通過幾年來的村財務收支審計,我們得出如下啟示:
1.村民和村清賬小組,在清賬初期,主觀期望往往過高,總是希望經中介機構查賬就能查出村干部貪污、舞弊等違法亂紀的結論,一旦審計結果與其愿望有相當的差距,就可能對審計報告進行挑錯,因此,在簽訂審計業務約定書時,我們要明確提醒村清賬小組,社會中介機構,受職權限制,部分取證工作,可能難以開展的,使清賬小組對審計的局限性有必要的認識和理解。
2.在審計過程中,審計人員要本著獨立、客觀、公正的職業道德,嚴謹和認真的工作態度,少作一點主觀測和推理,多一點取證,為減少審計風險,我們要全面和清晰反映每一項業務,對村各項收支進行歸類、分析、整理,以詳盡的披露和說明,充分的附表,使村民容易看懂和理解。
村級財務會計審計是農村集體財產和經濟活動的有效監督形式,審計三方關系人的信任對稱對促進農村集體經濟建設,保持農村經濟持續、和諧發展意義重大。文章通過對青海省X市D區村級財務審計的調研,了解村級財務審計信任不對稱的現狀,分析產生信任不對稱的原因,并提出強化村級財務審計信任對稱的對策,以確保村級財務審計規范、有效運行,保持村級財務審計公信力。
1 村級財務審計的發展
村級財務審計的產生和發展,是隨著農村集體經濟的發展壯大、基于經濟監督的需要以及農村經濟體制改革的深入而逐步形成的。起初在我國農業生產合作社、時期,村級集體經濟的生產關系比較簡單,社內的財務收支、收益分配、財產管理活動的監督主要依靠內部村民民主監督小組、財務相互審查的方式進行,還包括上級部門組織的帶有審計性質的財務清查或清理整頓。隨著農村實行,農村集體經濟組織財務管理體制發生重大變革。集體經濟發展壯大的同時,出現不良現象,如一些地方放松對集體資產管理,農村財務管理混亂,村級集體資金被部分人員私自挪用、揮霍浪費和長期拖欠。通過國家1980年和1986年進行的兩次全國性財務清查,農村集體財務有所好轉,但由于缺乏經常性的審計,一些地方農村財務前清后亂。鑒于此情況,1986年以后,農村經營管理部門為了對農村集體經濟組織的資金和財務活動實行經濟監督、經濟評價、經濟鑒證,逐步建立專門審計機構,配備相應審計人員。這對改善集體財務管理混亂,維護集體資產安全,提高集體經濟效益,密切黨、干、群關系發揮積極作用。1992年農業部頒布《農村合作經濟內部審計暫行條例規定》,2008年農業部辦公廳印發《農村集體經濟組織審計規定》,各省市也按照規定陸續與之相應的集體經濟審計法規、條例和審計辦法,以便為農村集體經濟審計提供依據和標準,加快村級審計的步伐。十指出,“要建立健全權力運行制約和監督體系……健全質詢、問責、經濟責任審計……讓人民監督權力,讓權力在陽光下運行。”這些都表明村級財務審計逐步發展,與各方發揮監督作用密切相關。
2 村級財務審計信任不對稱的現狀
村級財務審計對農村集體經濟的管理和良好運行起到重要作用,從全國來看,村級財務審計由于主體模糊,發展緩慢,其中也存在一些村級財務審計信任不對稱的問題。文章采用問卷調查方法,對青海省X市D區5個行政村的村民進行調研,包括村級財務管理、村級財務審計、村級財務審計信任不對稱三個方面。調研中發放問卷150份,回收有效問卷145份,其中男性75人,占51.7%,女性70人,占48.3%。在調研中發現,村民對村級財務審計信任不對稱具體表現為以下幾個方面:
2.1 對村干部管理集體經濟活動的信任不對稱
在回收的有效問卷中,76%的填寫者認為村干部在村級經濟管理和決策方面,存在“一支筆”現象,村民認為村干部并未完全履行自身責任,未遵守競選干部時的承諾。如某村一位村民指出,其所在村的村長在選舉時向村民保證,一定會把村里的公路修好,直至他離任公路并未完全修好。另外,換屆時對村干部沒有進行任期經濟責任審計,村民對村干部的任期行政效果并不十分滿意。另外,村干部在村中貧困戶選擇方面未做到公平公正,存在濫用職權為親近的村民謀福利現象,不能使真正貧困的家庭享受國家政策。通過村民對村干部管理村級活動的評價,70%的受訪者對村干部信任不對稱。
2.2 對審計人員的信任不對稱
在回答村級財務審計方面的問題時,有81%的填寫者對村級財務審計了解很少,有些甚至沒聽說過,不清楚自己所在村落有無財務審計。僅有3%的填寫者知道村級財務審計,在談到村級財務審計執行方時,只知道是由省、市、縣執行審計。從調研反映出,大部分村民對村級財務審計不了解,不知道審計是對村干部行政的一種有效監督形式,更談不上對審計人員、村級財務審計報告的信任。鑒于此,在發放問卷過程中,調研者向村民解釋村級財務審計相關的知識,村民對村級財務審計了解之后表示,在一定程度上會信任村級財務審計。
3 村級財務審計信任不對稱的原因
3.1 集體利益受益不均衡
基層社會公共產品的分配和受益,如基礎醫療、教育等,同一地區不同村莊的農民享受待遇不同,通過相互的比較,增加因受益不同產生的心理不平衡感,對村級財務、村干部管理績效、審計監督產生低信任感。另外,城鎮化過程中,農民土地被征用,各村按照人口數及征地面積給予補償,補償標準前后存在差異,農民從長遠生計考慮,現有失地補償不能滿足生活需求,這與當前物價高漲、生活成本加大的現實形成矛盾,加劇農民對基層政府的信任度。
3.2 財務透明化程度低
調研中了解到,村委會都按照農業部監察部印發的《村集體經濟組織財務公開暫行規定》的要求進行村務公開,但是村級財務管理過程中仍缺乏透明度,財務公開力度不夠。在實際執行過程中,選擇性公開與村級財務相關的信息,多數是政策指令、文件,較少涉及村級財務收支明細項目以及基礎設施建設、專項撥款使用途徑。某村2015年詳細公布第三季度財務公開收支明細信息,但時間在11月中旬,滯后了45天左右,村民未能及時了解財務信息。因此,財務信息公開缺乏時效性,村級的財務信息公開與定期及時仍有一定的距離,不排除村干部為了上級檢查而象征性公開的可能。信息公開形式單一,有時不能及時回應村民反饋信息,民主決策無法發揮應有作用。
3.3 審計被認可程度不高
從調研中看出,西北部地區大多數村民的文化程度普遍較低,缺乏對審計專業知識的理解。雖然村干部的文化水平高一些,但村干部認為審計部門就是來找自己工作中的毛病,往往消極對待審計人員,導致村級財務審計工作不能及時、有效完成。村干部只是膚淺地從表層原因理解審計,并未認識到審計是評價和監督其經濟責任的履行情況,以達到為民著想、為民解憂、為民辦事的目的。農經站的審計人員大部分是兼職,有些在崗人員未經審計培訓即上崗,對審計專業知識掌握不熟練,缺乏必要審計程序。
3.4 審計信息不對稱
在村民自治組織內部,村民有權自我管理,但不能事事都參與,一部分權力需要委托村干部行使。村民和集體經濟組織及其成員為了保護集體權益和集體經濟發展,委托農經站對村級財務管理的情況審計。基于相互之間存在的契約關系、經濟責任關系,村級財務審計應運而生。村民由于知識水平的限制,未完全了解國家相關政策,有些村干部按照益于自身的方式管理村級財務活動,而審計機構發表的村級財務審計報告不能及時向村民公開,村民無法了解本組織的經營狀況、財務情況、審計結果,不能有效發揮民主監督作用。另外,村級財務審計立法工作滯后、村級財務審計機構不健全,村級財務審計人員整體素質偏低等,導致村委會與審計部門之間不能形成對等關系。審計信息不對稱容易產生財產所有者、受托經營者和受托監督人相互之間的關系錯位,從而導致審計信任不對稱。
3.5 審計主體缺乏獨立性
農村經營管理部門除了完成日常經營管理工作,包括農村財務管理工作外,還安排人員從事農村集體經濟組織的審計工作,這種審計模式的公正性和真實性值得商榷,并且審計人員出具審計報告時容易受相關政府部門的干擾。而上級政府組織審計人員對其管轄的村落進行審計工作,類似于內部清查,不能起到審計外部監督作用。即目前常見的審計主體無法保持審計的實質獨立,審計人員沒有司法權,無權處理涉事責任人,審計問責機制有待完善。
4 強化村級財務審計信任對稱的對策
4.1 明確村級立法,完善村級財務審計制度
農村市場經濟要想走向成熟,離不開相關法律、法規的制約監督。建議在法律上規定由縣級審計機關成立審計分局,配合農經站進行村級財務審計監督,并能賦予一定司法裁決權,強化法治建設,踐行法律面前人人平等的原則,為弱化村級財務審計信任不對稱關系提供法律保障。無論地區、民族、家族、職務,法律面前人人平等,行政主體與行政相對主體地位平等。根據發達地區的經驗,以法治保證基層社會有可能實現真正的民主自治,符合憲法的精神,也符合國家投入,基層受益、滿意的宗旨,以及低成本高效率建設基層政權的目的。制定符合村級特點的財務審計條例,和相關的審計取證、報告辦法,如《農村財務審計專項制度》、《農村財務審計程序》、《干部經濟責任審計制度》等,使農村集體經濟組織審計工作有章可循、有法可依。
4.2 堅持民主理財,實行村級財務公開
根據芮國強,宋典(2012)對江蘇市民政府信任實證研究的結果,即政府信息公開會積極影響社會公眾的政府信任水平,因此村級財務公開也可以強化村民對村級財務審計的信任程度。按照《村集體經濟組織財務公開暫行規定》,審計結果不僅要向村民代表會議報告、向村民公開、向村民負責,同時公開的內容也要讓村民看得懂,以便能夠有能力監督。完善民主理財制度,民主理財小組對村級財務公開活動進行監督,審計人員入村審計與村級民主理財相結合。農村財務公開內容全面、完整,對群眾關心的熱點問題,如村干部薪酬、村里招待費、大額債權債務信息等,采取多種渠道及時公開。對在外務工的村民代表采用郵寄方式公布,費用可從村集體資金總額中扣除,使其及時了解本村財務狀況。(下轉P159)
4.3 確保溝通順暢,認可村級財務審計
村級財務審計的三方關系中,村民、村干部、審計人員應該建立溝通渠道,使各方對村級財務審計透徹理解。村民和村干部之間形成委托關系,在此關系中,村民應廣泛接受教育,提高文化程度,以便順利接受村級財務審計知識;村干部應做到憑證、賬簿等真實,加強自身修養,提升審計接受度,及時與村民溝通,擴大審計知識宣傳范圍。村級財務審計人員也應具備相應資格證書,保持職業態度,提高職業判斷能力,確保外部監督到位。審計三方關系人之間相互信任對稱,最終構建和諧的村級財務審計關系。
4.4 引入民間審計,提高審計獨立性
在提高村級財務審計獨立性的問題上,許多學者(王金鳳等,2012)提出由國家審計機關主管農村財務審計,在國家審計機關下,設立農村財務審計監督中心,并下設審計和責任追究部門,二者相互牽制提高獨立性。另外,在當前審計模式基礎上,引入注冊會計師審計(陶媛婷,2015),構建體外獨立的第三方審計體系,使村級財務審計實現外部獨立的再監督職能,以平衡村級財務審計信任不對稱關系。
4.5 創新審計方法,完善審計技術
目前村級財務審計主要任務是差錯糾弊,審計方法簡單,需要把現代審計理念引入到村級財務審計中,除財務收支審計外,還需要加強績效審計,注重事前和事中審計,并采取分析性復核程序,防范審計風險。劉家義審計長指出:“推進以大數據為核心的審計信息化建設是實現審計全覆蓋的必由之路。”因此需要逐步建立覆蓋市、縣、鄉鎮的農村信息服務網絡,各村實行電算化會計記賬,開展計算機審計,提高村級財務審計質量,加快基層政府行政效率,把村級財務審計推向現代化審計。
秣陵街道擁有地域面積185平方公里,街道下轄21個社區,4個村。2012年共實現地區生產總值63億元,同比增長20.6%,實現財政收入9.1億元,同比增長20.6%。2012年街道農民人均純收入16963元,增幅達15.6%。2012年社區(村)實現可支配收入1.61億元,同比增長14%。近幾年來,街道始終把農村集體“三資”規范化管理工作作為農村社會穩定的重點工作來抓,全面推行了財務、資金“雙代管”制度和會計電算化制度。同時大力規范財務行為,完善財務制度,創新管理機制,加大監管力度,使秣陵街道農村集體“三資”管理工作走上了制度化、規范化軌道,有效促進了街道農村經濟發展和社會穩定。2011年獲得南京市農村財務管理先進集體稱號,現將我們的一些做法總結如下:
一、改革管理體制,推行財務、資金“雙代管”
秣陵街道把原村、社區主辦會計改為報賬員,具體負責備用金管理、原始支出發票的初審、收入款項的上交、當月財務收支憑證的管理、資料整理及向村民理財小組報告等工作,撤消了社區(村)出納員、保管員等職位,大力壓縮村級工作人員職數。街道會計服務中心根據會計核算和管理的需要設置了出納員、記帳員、復核員、檔案管理員等職位,全面負責所村、社區的財務、資金管理、審憑證編制、賬簿登記、微機錄入、會計報表編制、信息反饋和檔案管理等工作。改革原有的資金管理模式,撤消了各村銀行(信用社)賬戶,改由會計服務中心統一在銀行開設統一賬戶,分戶核算,保證資金安全,提高資金使用效率。對報賬會計的備用金進行管理,嚴格限額,監督報賬會計及時結賬,不得坐支。
二、完善管理制度,實現農村集體“三資”管理制度化
秣陵街道在原有的農村財務制度的基礎上,根據實際情況,對制度進行了修訂和完善。并根據需要,對一些財務行為和財務支出出臺一系列的辦法的細則。具體的制度有《秣陵街道村級財務收支制度》、《民主管理和財務公開制度》、《非生產性開支管理辦法》、《村級招待費用支出管理辦法》、《招商費用管理辦法》、《村干部離任審計制度》、《村干部報酬管理辦法》等,將這些制度發放到各村、社區,并在會計服務中心顯要位置進行了張貼。建立了現金銀行存款管理制度、集體經濟臺賬制度、票據管理制度、會計檔案管理制度、會計人員管理制度及會計服務中心工作人員崗位責任制度等一系列規章制度。這增強農村財務制度的嚴肅性,使街道的農村財務管理做到“有章可循、按規辦事”。
三、創新工作方法,實現會計核算電算化
街道整合之后,秣陵街道會計中心配備了11臺電腦、6臺打印機、2臺刻錄機、1臺復印機,同時購買了太陽軟件公司的財務核算軟件、用友公司的出納通、票據通軟件,對村級財務實行電算化管理。經過幾年來的運行,目前會計服務中心對社區、村財務已完全采用電腦記帳,徹底擺脫了傳統手工記賬模式的記賬效率低、差錯多、核算不規范、資料保存不完整等問題。經過幾年的摸索與實踐,目前會計電算化工作運行狀況良好。現在25個社區(村)的出納資金出入、會計憑證錄入、明細賬、總賬記入到報表的報出通常要10個人干的事,現在3個人就完全可以完成。這樣不但保證了會計信息的及時性,而且大大提高了工作效率。每月5號左右我們就能將財務報表及時匯總上報街道領導,為領導的正確決策提供依據。
四、嚴肅財經紀律,保障農村集體“三資”管理規范化
財務收支先收后支,堅持以收定支、合理安排;先審后用,按規定程序進行審核、審批后方可使用。首先,加大支出票據審核力度,嚴格資金使用審批程序。堅持財務審批一支筆,要求所有支出發票必須具備經手人、證明人簽字,對必要的支出發票要有相應附件,對不符合財務制度規定的票據進行退回處理。同時超過1萬元的大額支出必須經街道工委、辦事處領導批準,嚴格遵守“先報事,后用款”的原則,真正意義的變事后審核為事前監督。其次,規范票據管理,實行收支分離,杜絕收入不入賬現象的發生。目前,各社區、村的使用的收入票據一律在會計服務中心領取,每次限領一本,票據專人管理,社區、村開具的每張收據在資金到位后必須由會計服務中心的會計人員簽字證明方可以舊換新,從而在源頭上對收入進行了監督控制,規范了管理。第三,加大對重大工程、項目、專項資金的審計力度。村、社區自行建設的工程超過5萬元,必須由街道審計辦出具審計報告并開具正式發票方可報支。專項資金必須專款專用,實行專項審計。
五、強化制約監督,規范財務公開、加強民主理財
一、守和諧之門
服務經濟社會發展,關注經濟社會發展中的熱點、難點問題,關注財政資金支出結構的合理性和政府性資金的使用效果,監督政府有關部門管好用好納稅人的錢,是和諧社會之大門。該局在預算執行審計中從統籌經濟社會發展著眼,以加強對財政性資金的監督為目標,以優化財政支出結構為重點,切實加強對財政資金分配權的制約,提出了可行建議,得到了人大、政府的采納。還積極配合紀檢監察、財政等部門對收支“兩條線”進行拉網式跟蹤檢查工作,取得了良好的效果。全面建設小康和諧社會,重點在農村,難點也在農村。去年該市支付支農資金累計4 227.5萬元,較上年周期增長16.7%。該局把涉農資金包括財政支農資金、農村轉移支付資金以及征地拆遷資金一起作為審計監督的重中之重。
二、固和諧之本
官民和諧,干群融洽是和諧社會的晴雨表,也是社會和諧的根本所在。做好審計工作,融洽官民關系,是南康審計局服務構建和諧社會的目標之一。去年,該市原西華鄉蘇茅村的三位村民來到審計局,反映他們村財務混亂,有些集體資金去向不明,村民對此意見很大,準備集體上訪。該局領導得知這一情況后,立即召開全體業務人員研究此事,派出審計組對該村幾年來的財務收支的真實性、合法性進行了認真審計,并把審計結果及時向全體村民進行了通報,使村民信服。
三、解和諧之“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