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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管離任審計報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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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管離任審計報告范文第1篇

根據今年立法計劃,為做好對《浙江省價格條例(草案)》(以下簡稱條例草案)的審議工作,從7月份開始,省人大財政經濟委員會在聽取省政府法制辦、省物價局立法情況匯報的基礎上,先后赴部分市縣開展調研,召開有10個省級相關部門參加的立法座談會,并將條例草案印發至11個設區的市人大征求意見。省人大常委會馮明副主任參加座談和調研活動。在認真梳理研究各方面意見的基礎上,財政經濟委員會于9月13日召開全體會議,對條例草案進行了審議。現將審議情況報告如下:

《中華人民共和國價格法》自1998年5月1日起實施起來,對規范價格行為、促進公平競爭、保護群眾合法權益發揮了重要作用。但由于價格法制定時間比較早,隨著新情況、新問題不斷出現,放開價格的商品和服務不斷增加,一些規定已不能適應經濟社會發展需要,國家又出臺了多個部委規章,而且當前價格行為不規范的現象仍較突出,群眾合法利益受侵害的情況時有發生,社會反響比較強烈,需要通過地方立法進一步細化、補充有關規定。同時,價格部門職能定位相對過去有了新的轉向,價格法對價格服務沒有明確規定,我省價格工作在實踐中行之有效的一些制度、做法和經驗,也需要通過地方立法加以總結、規范和提升。

財政經濟委員會認為,加快制定價格方面地方性法規十分必要。省政府提請審議的條例草案符合價格法等法律法規要求,較好地歸納、總結行之有效的經驗做法,在一些重要內容上進行創新,具有較強的針對性和可操作性。條例草案總體是可行的。同時,根據調研情況,提出以下意見建議。

一、關于新型消費方式的價格監管。調研中,很多地方和部門提出,近年來我省網上購物、電視購物等發展迅速,其憑借低價格、高效率等優勢,受到廣大消費者的青睞。但一些購物網站、電視購物節目存在利用虛假或者使人誤解的標價形式誘導他人進行交易、以低價招徠顧客并以高價進行結算等價格違法行為,手段不斷翻新,價格糾紛日益增多。相對于現場購物方式,消費者維護自身權益更困難,政府相關部門依法查處難度也更大。建議增加并細化對網上購物、電視購物等新型消費方式價格行為的監管內容。

二、關于禁止價格欺詐。條例草案第八條列舉了價格欺詐的七類具體行為。調研中,人大代表、企業普遍反映,價格欺詐是當前擾亂市場秩序、影響公平競爭的突出價格違法問題,在商業領域特別是房產、移動通訊設備、數碼產品等商品銷售過程中較多存在。大家提出,為積極應對不斷變化的價格違法新手段,建議對價格欺詐行為進一步細化,對標示最低價、特價、驚爆價,價外饋贈不如實標明品名,虛假打折等作出禁止性規定,進一步提高可操作性,更好地保障群眾合法權益。調研中還了解到,隨著汽車維修行業迅速發展,一些汽修店以虛報維修項目、維修工時等方式亂要價、亂收費的問題日益增多,群眾意見比較強烈。建議對汽車維修行業的價格行為予以明確和細化。

三、關于相對封閉區內的價格行為監管。條例草案第十三條規定,對相對封閉區域內的價格行為進行監管。很多地方提出,風景區以及機場、高速公路服務區等區域由于地理位置特殊、市場競爭不夠充分、租金較高等原因,一些商品確實存在價格偏高現象,已成為社會關切的價格熱點問題,對此加強價格行為監管很有必要。但由于相對封閉區域內絕大部分商品和服務仍屬于實行市場調節價的范疇,第一款所提的依法規范商品和服務價格、和報送價格信息等內容在實踐中難以操作,建議予以修改調整,并在第五章“價格檢查與服務”中,增加對此類區域加強價格監管、切實維護市場秩序的內容。同時,該條第二款提出鼓勵同城同價,實際中很難操作,建議修改調整。

四、關于中介服務收費。條例草案第十五條第二款、第三款對中介服務收費作了專門規定。很多地方對這一創新條款予以肯定。很多企業反映,目前中介服務價格仍然過高,企業負擔偏重,建議條例草案明確,將市場競爭不充分、存在行業壟斷的中介服務收費納入政府定價或政府指導價,并根據中介機構的資質等級、社會信譽,以及服務的復雜程度,科學合理定價。一些部門還反映,我省經過新一輪行政審批制度改革,當前省級部門以專業服務機構出具的報告作為行政審批條件并收取服務費用的共計54項,其中法律、法規、規章規定可以收費的不到10%。鑒于中介機構比較復雜,有的是贏利性質的民營企業,有的是行政審批機構下屬的直屬事業單位,中介服務收費是否都必須由法律、法規、規章予以規定,如何兼顧各方利益事關重大,很多地方和部門意見不盡統一。建議對該條第二款 “所涉專業服務機構因提供服務向行政審批對象收費的,應當有法律、法規、規章的依據”進行認真研究和論證。

五、關于價格監測行為。條例草案第二十七條、二十八條對做好價格監測工作、指定價格監測單位作了規定。一些地方提出,價格監測是政府價格主管部門對重要商品和服務價格的變動情況進行跟蹤、采集、分析、預測、公布的活動,對正確引導生產、流通和消費,保持市場價格總水平基本穩定具有重要意義。但第二十七條對價格部門采集、分析、價格信息的規定過于原則,建議予以細化。同時,對于第二十八條第二款簽訂價格監測協議的規定,很多地方提出,價格監測是一種行政行為,物價部門目前也沒有采取簽訂協議的方式開展價格監測。此外,簽訂價格監測協議屬于價格部門的具體管理行為,在部門文件中予以規定更合適,建議對第二款進行修改調整。

六、其他具體修改建議。

1.條例草案第十七條對制定政府指導價、政府定價作了規定。一些部門提出,除了開展調查、委托專業機構實施調查工作以外,還應征求行業協會意見,以進一步提高政府指導價、政府定價的科學性。建議予以修改。

2.條例草案第二十五條規定,建立價格上漲掛鉤聯動機制,向困難群眾發放基本生活補貼。這項內容在省政府有關文件中已有明確規定,建議條例草案不再重復。

高管離任審計報告范文第2篇

    一、保證合同成立的認定1.保證人與債權人就保證問題依法達成書面協議的,保證合同成立。

    2.保證人以書面形式向債權人表示,當被保證人不履行債務時,由其代為履行或者承擔連帶責任并為債權人接受的,保證合同成立。

    3.保證人在債權人與被保證人簽訂的訂有保證條款的主合同上,以保證人的身份簽字或者蓋章;或者主合同中雖沒有保證條款,但保證人在主合同上以保證人的身份簽字或者蓋章的,視為保證合同成立。

    二、有效保證合同保證人的責任4. 保證合同依法成立后,被保證人不履行債務的,保證人應當按照保證合同約定的范圍、方式和期限承擔保證責任。

    5.保證合同明確約定保證人承擔代為履行責任的,經債權人請求被保證人履行合同,被保證人拒不履行時,債權人可請求保證人履行。保證人不能代為履行合同,且強制執行被保證人的財產仍不足以清償其債務的,由保證人承擔賠償責任。

    6.保證合同明確約定保證人承擔連帶責任的,當被保證人到期不履行合同時,債權人既可向被保證人求償,也可直接向保證人求償。

    7.保證合同沒有約定保證人承擔何種保證責任,或者約定不明確的,視為保證人承擔賠償責任。當被保證人不履行合同時,債權人應當首先請求被保證人清償債務。強制執行被保證人的財產仍不足以清償其債務的,由保證人承擔賠償責任。

    8.保證合同對保證范圍有明確約定的,保證人在約定的保證范圍內承擔責任;保證合同沒有約定保證范圍或者對保證范圍約定不明確的,保證人應當對被保證人的全部債務承擔保證責任。

    9.向債權人保證監督支付專款專用的,作出該項保證的人,在履行了監督支付專款專用義務后,不再承擔責任。未盡監督義務造成資金流失的,應對流失的資金承擔連帶責任。

    10.保證合同中約定有保證責任期限的,保證人在約定的保證責任期限內承擔保證責任。債權人在保證責任期限內未向保證人主張權利的,保證人不再承擔保證責任。

    11.保證合同中沒有約定保證責任期限或者約定不明確的,保證人應當在被保證人承擔責任的期限內承擔保證責任。保證人如果在主合同履行期限屆滿后,書面要求債權人向被保證人為訴訟上的請求,而債權人在收到保證人的書面請求后一個月內未行使訴訟請求權的,保證人不再承擔保證責任。

    12.債權人與被保證人未經保證人同意,變更主合同履行期限的,如保證合同中約定有保證責任期限,保證人仍在原保證責任期限內承擔保證責任;如保證合同中未約定保證責任期限,保證人仍在被保證人原承擔責任的期限內承擔保證責任。

    債權人與被保證人未經保證人同意,在主合同履行期限內變更合同其他內容而使被保證人債務增加的,保證人對增加的債務不承擔保證責任。

    13.債權人在保證責任期限內,將債權轉移給他人,并通知保證人的,保證人應向債權受讓人承擔保證責任。

    14.被保證人經債權人同意在保證責任期限內,將債務轉移給他人,未經保證人同意的,保證人不再承擔保證責任,但保證人追認的除外。

    15.債權人在保證責任期限內,尤正當理由拒絕被保證人履行債務的,保證人不再承擔保吐責任;債權人放棄抵押權的,保證人就放棄抵押權的部分不再承擔保證責任。但保證人同意繼續承擔保證責仟的除外。

    16.依照法律規定或者當事人約定,免除被保證人部分或者全部債務的,保證人相應的保證責仔得以免除。

    三、無效保證合同的認定及保證人的責任17.法人的分支機構未經法人同意,為他人提供保證的,保證合同無效,保證人不承擔保證責任,但應當根據其過錯大小,承擔相應的賠償責任。法人的分支機構管理的財產不足以承擔賠償責任的,由法人承擔。

    金融部門的分支機構提供保證的,如尤其他導致保證合同無效的因素,保證人應當承擔保證責任。

    18.法人的內部職能部門未經法人同意,為他人提供保證的,保證合同無效,保證人不承擔保證責任,但應當根據其過錯大小,由法人承擔相應的賠償責任。

    19.主合同債權人一方或者雙方當事人采取欺詐、脅迫等手段,或者惡意串通,使保證人在違背真實意思情況下提供保證的,保證合同無效,保證人不承擔責任。

    20.主合同無效,保證合同也無效,保證人不承擔保證責任。但保證人知道或者應當知道主合同無效而仍然為之提供保證的,主合同被確認無效后,保證人與被保證人承擔連帶賠償責任。

    四、在訴訟中為當事人提供的保證2l.人民法院在案件審理過程中,決定對財產采取保全措施時,保證人為申請人或者被申請人提供保證的,在案件審理終結后,如果被保證人無財產可供執行或者其財產不足以清償債務時,人民法院可以直接裁定執行保證人在其保證范圍內的財產。

    22.在案件執行過程中,為被執行人提供保證的,被執行人逾期無財產可供執行或者其財產不足以清償債務時,人民法院可以直接裁定執行保證人在其保證范圍內的財產。

    五、被保證人破產后保證人的責任23.被保證人被宣告破產的,債權人參加破產程序受償后,對受償不足的部分,保證人仍應承擔保證責任。

    24.人民法院已審理終結的設有保證的合同糾紛案件,在執行終結前被保證人被宣告破產的,債權人可以生效法律文書確認的債權數額作為破產債權申報;債務已部分償還的,以未償還的部分作為債權申報。對經破產程序未受清償的部分,保證人們應承擔保證責任。

    25.保證人代被保證人償還債務后,尚未從被保證人處獲償被保證人即宣告破產的,保證人可以其代為清償的數額作為破產債權申報。

    26.被保證人被宣告破產,債權人不申報債權的,在確認保證人的責任時,應當扣除債權人可以在破產程序中得到清償的部分。

    六、保證合同的訴訟時效27.保證合同約定有保證責任期限的,債權人應當在保證責任期限屆滿前向保證人主張權利。保證人拒絕承擔保證責任的,債權人向人民法院請求保護其權利的訴訟時效期間,適用民法通則的有關訴訟時效的規定。

    28.保證合同約定有保證責任期限,但在保證責任期限內,債權人僅向被保證人主張權利而未向保證人主張權利的,主債務訴訟時效中斷,保證債務的訴訟時效不中斷。

    29.保證合同未約定保證責任期限的,主債務的訴訟時效中斷,保證債務的訴訟時效亦中斷。

    30.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通則》第一百三十九條的規定,主債務訴訟時效中止的,保證債務的訴訟時效同時中止。

    七、其他3l.本院以前關于保證問題的司法解釋與本規定不一致的,以本規定為準,但已審結的案件,不得適用本規定進行再審。

高管離任審計報告范文第3篇

搞清楚定位是監事會有效發揮作用的前提。在實現美股、H股、A股三個市場上市后,中國人壽監事會曾經專門請了相關律師,對監事會的定位進行了研究。夏智華透露,研究后大家覺得監事會是一種會議體的監督形式,通過各個方面征集到議案,議案通過監事會的審議和表決,然后才會形成具有法律意義的決議;監事會通過了決議,它就具有法律效力,再通過這個法律效力去影響經營管理層和公司治理。

在她看來,這樣一個會議體的機構,有時可能不一定能做很具體的操作,如果監事會沒有一套組織人馬架構的話,很難開展很細的專門檢查,要通過制度設計提高監事會工作的可操作性。

現行公司法賦予了監事會不少權力。例如,監事會具有對獨董的提名權,現實中這一權力往往是虛置的。“監事會對獨董的提名權這一點非常必要。如果把這一條落實下來,整個機制就比較完善,而且監事會的地位與作用會進一步增強。在中國上市公司實踐中,獨董提名往往是由股東各方協商,提名權掌握在股東手中。”夏智華說。

除去獨董的提名權,監事自身的提名往往容易失范,一些上市公司甚至由董事會提名監事。“在公司章程中,當監事會換屆的時候,應該由監事會啟動換屆工作。怎么啟動?我們的做法是,首先給股東單位發函,獲得股東監事提名的正式文件反饋;給工會發函,告知他們要選舉職工監事,他們會發來職工監事的相關信息。對于外部監事,由監事長還是其他人提名?我們現在的做法是,我會跟董事長溝通、協商,然后確定候選人。”夏智華說,“職工大會按照自己的程序走,股東大會通過股東監事和外部監事,兩者時間上銜接、完成后,公司在一個公告中進行披露。”

除去提名權,夏智華強調,高管的離任審計報告要送達監事會,因為監事會要對高管的履職進行審查;尤其在公司每年出年報時,監事會要對董事高管有無違法違規、是否履職發表獨立意見,因此需要知曉任中與離任的審計報告。

公司治理主體要有效發揮作用,權責理應合理匹配。在夏智華看來,目前上市公司監事會的職責有待完善。

她認為,信息披露是公司治理的重中之重,只要信息披露是公正、公開的,這個市場就是公平的,但現實中恰恰很多方面在信息披露方面做不到位。“信息披露是監事會很重要的職責,但監事會在信披中履什么責,切入點是什么?如果說一個重大的投資項目在審議的過程中,有一個流程是監事會的審核,那么它確實要盡責,但現在并沒有這樣把關的環節,最終讓它來負責有點勉為其難。”夏智華就此認為,監事會主要還是看信披機制是否健全、信披流程是否合規,而不是對具體的信息披露負責。

在監事會的職責中,對公司外聘的審計機構進行監督是重要一項。怎么監督?現實中有兩種方式:一是監事會列席董事會、審計委員會,就等于了解、監督了;二是這一監督必須要作為議案,經監事會會議審議通過才是規范有效的。中國人壽采取的是前一種做法。夏智華同時表示,如果明確形成議案上監事會審議,也是可以的。

有觀點認為,當注冊會計師對公司內部控制表示異議時,監事會應對相關事項進行說明。夏智華直言,“我覺得這對監事會來說要求太高了。如果外部審計師對內部控制有異議,應該是董事會對公司內部審計負最終責任,很多監管規定包括我們公司的章程都是這樣寫的。監事會應該是責成公司董事會、高管層針對該審核意見進行專項說明,而不是說把監事會推到一線去。”

此外,監事會要列席董事會會議。列席的目的是什么?夏智華認為主要是觀察各位董事履責的情況,是不是積極發表了意見,發表的意見是不是充分、有依據等,實際上是一個合規方面的監督。中國人壽是國有控股上市公司,作為監事長的夏智華分管審計、內控、合規等工作,除董事會外,黨委會、總裁辦公會她也都參加,她說這是公司對自己的一種信任。

高管離任審計報告范文第4篇

關鍵詞:出版發行 內部審計 完善

深圳出版發行集團是由深圳發行集團和深圳海天出版社于2007年整合而成,共擁有15家下屬企業。該集團是深圳市文化體制改革創新的產物,在國內首次真正實現了出版產業上下游的結合,集出版物的生產、批發、零售及多元化產業發展于一體。實踐證明,這種模式有利于文化產業的資源整合,有利于出版發行企業做強做大。但是企業集團在通過強大的資本實力、龐大的經營規模增強了競爭能力的同時,其多層次的組織結構和產權關系也給企業管理帶來了復雜的委托關系,集團公司及各成員企業的管理層的信息不對稱、道德風險、利益目標不一致等問題很可能給企業集團帶來更多的內部成本問題。如何有效地監控和督促國有資產的管理,如何進行經營風險的監控以降低企業經營的風險提高其競爭力是集團管理層必須面對的問題。

內部審計是隨著市場經濟的發展而發展的, 內部審計由于其普遍具有系統化和規范化的操作方法,同時又能夠有效地評價和改進風險控制,從而在集團企業組建過程中普遍受到關注。內部審計是降低內部成本的一種手段,是公司內部控制程序的重要組成部分,它通過提供有效的信息,緩解集團內部信息不對稱,從而抑制經理層的機會主義,有效減少內部經營層的剩余損失,使經理層擁有隨時可能接受審計監督的約束意識。

一、出版發行集團內部審計工作的現狀分析

(一)內部審計機構的設置分析

內部審計機構的設立形式直接決定了內部審計在集團中的身份或角色,也就決定了內部審計不同作用的發揮,關系到內部審計活動的客觀性和獨立性。

2004年深圳市新華書店改制為深圳發行集團之前內部審計工作已有一定的基礎,但沒有設立專門的內部審計機構,內部審計由財務管理部門承擔,內部審計的專業性、獨立性不夠。2004年改制為深圳發行集團后,其在組織架構上的一個重要變化就是設置了獨立的內部審計機構—監察審計部。2007年進一步整合為深圳出版發行集團后內部審計機構和人員也得到進一步強化。這種組織架構的變化表明:集團領導已充分意識到企業集團化之后公司治理的復雜程度和內部控制可能存在的風險。隨之制定的《內部審計工作規定》明確規定了內審機構“在集團領導班子的領導下獨立行使內部審計職能……對集團各部門及所屬全資、控股企業進行審計監督”。這樣的制度設計保證了內部審計機構在集團中的相對獨立性,構成其發揮監督、控制、評價作用的前提條件。

(二)內部審計工作主要內容分析

內部審計職能作用的發揮是通過開展相應的審計工作,完成相應的審計項目來實現的。出版發行集團的內部審計工作主要集中在以下幾個方面:

1. 招投標的內部審計。出版發行集團正處于高速發展期,各種裝修、基建、大宗商品采購項目較多,使得招投標審計活動比較頻繁。深圳出版發行集團招投標的內部審計實行事前、事中、事后的全程同步審計監督,不僅要審計招投標過程的合法性、合規性,也要審計招投標結果的效益性。招投標的內部審計是內部審計監督作用的典型表現,同時也起到了規范招投標程序,降低經營成本的作用。

2. 績效審計。出版發行集團每年和下屬15家企業主要負責人簽署年度考核責任書,年終內審部門對各下屬企業進行績效審計,核實各項指標任務完成執行情況并提出相應的考核報告,集團根據審計后的考核結果對責任人進行獎懲。績效審計充分發揮了內部審計的評價作用,保證了集團激勵政策的有效執行,也為完善今后的考核方案收集了信息。

3. 離任審計。出版發行集團已建立了規范的離任審計制度,堅持“先審后離”的離任審計原則。這項工作的開展,對于增強領導干部的經濟責任意識、加強管理、增加經濟效益,特別是對組織部門客觀評價干部、正確使用干部,起到了積極作用。

4. 專項審計調查。內部審計機構依據集團領導班子或上級主管部門的要求進行專項審計調查,收集信息和證據,為上級領導或紀檢部門提供決策參考。專項審計是內部審計部門直接發揮監督監察作用進行內部控制的主要手段。

(三)內部審計方式和手段分析

內部審計方式主要有賬項導向審計、制度導向審計、風險導向審計三種方式。目前出版發行集團主要采用賬項導向審計,少量運用制度導向審計,尚未采用風險導向審計。在審計手段上以人工方式為主,沒有利用內部審計軟件。傳統單一的審計手段,使得出版發行集團的內部審計仍停留在監督導向階段,無法向服務導向轉型。

二、出版發行集團內部審計發揮作用的制約因素分析

(一)內部審計業務量大,審計人員力量薄弱,審計質量難以得到保證

集團監察審計部門僅3人,而集團下屬企業有15家。僅招投標審計,每年多的有62項,少的也有18項,而且要實行全程監督審計,另外還有年終績效審計、各種專項審計,繁重的工作量使得一些內部審計工作流于形式,無法進行有效的事前、事中監督,提供有價值的管理建議和審計報告常常力不從心。

(二)內部審計職能的認識急需深入

國際內部審計師協會重新修訂的《內部審計職業實務標準》將內部審計定義為:一項為了增加價值和改善運營所進行的獨立的、客觀的確認和咨詢活動。突出了內部審計的“咨詢”、“增加組織的價值”和“改善組織的風險管理、控制及公司治理”功能。這種內部審計被稱之為“服務導向型”內部審計。從現實來看,出版發行集團對于內部審計職能的認識不夠全面。在審計過程中,內部審計部門往往重監督評價,輕控制和服務。主要審計力量集中在財務數據的事后檢查方面,對于內部控制的監督評價不夠重視,在為公司經營管理提出建議,發揮服務職能方面的作用非常有限。

(三)內部審計制度體系不夠健全

迄今為止,除頒布了《深圳出版發行集團內部審計工作規定》以外,尚無其他的內部審計配套制度和流程,使得內部審計的規范性和權威性不夠。內部審計人員在工作中對自己的職權模糊不清,其他部門也只是簡單的認為內部審計就是“查賬的”,對該部門的支持理解不夠,甚至常常產生誤解,一定程度上阻礙了內部審計作用的發揮。

(四)內部審計人員的綜合素質有待提升

多數內審人員來自財會隊伍,專業比較單一,知識結構的覆蓋面不廣,對出版發行業務的特征和規律認識不足,審計手段也不夠豐富。內審人員被單一地培養成僅僅關注財務控制,僅關注一些數字和具體結果,往往忽視了一些重要的、可能給組織帶來災難性影響的風險和因素。

三、完善深圳出版發行集團內部審計的建議

(一)盡快建立集團法人治理結構

目前出版發行集團還沒有進行公司制改造,沒有形成股東會、董事會、管理層構成的公司治理結構,沒有監事會,更多的依賴行政監督,內部審計的獨立性不強。現代企業制度要求規范的法人治理結構,就是要實行所有權與經營權分離及兩權分離下的委托。在規范的法人治理結構下,構建基于公司治理的內部審計運作框架,將更加有利于內部審計作用的發揮。

(二)優化內部審計機構的設置,加強審計人員隊伍建設

目前出版發行集團某些下屬企業經營規模已經很大,但內部控制制度還不健全。應考慮在大的下屬企業設置內部審計機構。可以考慮二層次的內部審計機構設置。第一層是在集團公司設立的內部審計部門;第二層是在下屬企業設立專職的內部審計崗位,受集團公司內部審計部和下屬企業高管的雙重領導,該內審人員一方面可以協助集團審計部完成全集團的審計工作以解決審計人員不足的問題,另一方面也可以在本公司負責人的授權下完成本公司下屬各部門或分支機構的審計。要加強審計人員隊伍建設,培養多學科知識、多領域技能的內部審計人才。制定合理的任用、培訓、上崗、升遷等標準,并采用集體分析案例、聘用外部審計協助內部審計工作等方式來提高內部審計人員的專業素質。

(三)重視內部審計的成果

集團領導要充分利用好內部審計的成果,以保證確實緩解內部管理信息的不對稱的問題,降低集團的內部成本。同時,內部審計提出的處理意見和建議應盡可能具有操作性,能從根本上改善企業管理,并注意與領導層的溝通,實行審計結果公告制度,強化對內部審計決定和內部審計意見落實情況的跟蹤檢查,促進審計資源的充分利用。

(四)努力實現內部審計由“監督導向”向“服務導向”的轉變,提高和控制集團公司內部審計的質量

一是積極探索開展管理審計、內部控制評價、事前風險評估等。由于企業集團所面臨的決策風險越來越大,對公司重要經營行為的監督評價要實現從事后向事中及事前轉移,在審計內容上從查處違規違紀審計、效績審延伸到內控制度審計和管理審計;二是利用電子計算機和內部審計軟件,研究出更有效的內部審計技術方法和程序,提高內部審計報告質量,提升審計信息的時效性。

(五)摸透出版發行行業的特點,提升內部審計的針對性

出版發行行業有著自身的運行規律和特征,應該針對出版發行行業的特點加強重點環節的審計。例如,在出版領域:選題計劃、印刷紙張的采購、賒銷、自費出版、稿費支付等環節應列為重點審計控制環節;在發行領域:供貨商引入、商品采購、貨款結算、存貨管理、賒銷等應列為重點審計控制環節。應針對重點環節設計相應的審計程序和審計方法,定期進行內部審計。

(六)盡快健全內部審計制度體系

《深圳出版發行集團內部審計工作規定》是一個綱領性的文件,本身也要隨著集團的發展變化進行修改,更重要的是要制定一些配套制度和流程。如制定內部控制審計辦法、績效審計辦法、離任審計辦法、招投標審計辦法、合同審計辦法、基建審計辦法等,建立內部審計作業流程。同時還應該建立內部審計人員職業道德規范、獎懲規定,建立審計項目負責人制度。要從制度層面保證內部審計作用的發揮和審計工作的質量。

參考文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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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方演,淺談我國國有企業內部審計,科技咨詢, 2008.

高管離任審計報告范文第5篇

關鍵詞:水利行業;內部審計;管理

近幾年,作為農業命脈的水利行業,承擔的任務越來越重,水利建設資金、建設項目大幅度增加,如何管好用好水利資金,成為水利行業一項重要工作內容。如何保證水利行業管理制度科學、規范、有效并落實到位呢?筆者認為,加強內部審計(簡稱內審)是最重要、最有效的途徑。

一、內審的作用

水利內審人員熟悉行業情況,熟悉單位規章制度,熟悉內控的薄弱環節,熟悉經濟活動流程,規范完善的內審工作,不僅可以起到制約防護作用,保障國有資產的安全完整,提高財政性資金的使用效益,還可以發揮參謀服務作用,幫助單位提高管理水平,防范各種風險,促進戰略目標的實現。

二、水利行業內審現狀

水利行業單位類型多、專業性強,既有公益性的行政事業單位,又有生產經營性的企業單位,執行的財務制度各異,財務管理體制、運行方式各不相同,會計核算復雜,財務管理困難。水利行業內部審計工作的現狀表現為:①重心仍局限于財務收支和合規性審計,內部審計的重要性未能引起足夠的重視;②機構設置獨立性不強,直接影響到內部審計地位和作用的發揮;③審計人員的業務素質及力量配備不足,專業比較單一,后續教育跟不上,知識結構不合理,在工程識圖、概(預)算審計等方面還是個盲點;④審查方式單一,審計行為不規范,審計作風不扎實,審計報告質量欠佳,審計建議可操作性不強;對內部審計準則、內部審計的發展狀況、前沿技術等了解甚少,不適應經濟形勢的發展。因此,全面開展內部審計有一定的困難。

三、水利行業內部審計發展的方向

隨著經濟形勢的發展。內審工作也在不斷變化:一是審計目標逐步擴展,除經濟性、效果性外,還包括協調性,系統性,偏差性;二是審計重點目標越來越引入非財物指標,三是審計方式需要合作,如團隊合作,專家加盟,部門協作等。四是審計范圍進一步擴展,不再局限于財務、業務、數據方面的審計,已經向目標管理、管理控制、風險管理、戰略管理等高層次延伸;五是審計手斷不斷創新,逐步引入審計軟件,實施計算機審計。六是審計分析報告特別是合理化建議措施更有前瞻性,現實性,實用性和可操作性。根據內審發展方向,水利內審工作應充分利用自身優勢,及時反饋決策、制度的落實執行情況,緊緊圍繞著水利行業的發展目標,把審計服務融于審計監督之中,促進水利行業的管理水平提高。結合水利行業特點,應從以下方面發展水利行業內審工作:

(一)審計理念上,從監督向服務與咨詢轉變

實現以真實性、合規性為導向的財務審計與以內部控制和風險管理為導向的管理審計并重的轉型,促進內部審計目的由保證資產安全為主向資產增值為主轉變。

(二)機構設置上,內審部門應單獨設立,特別是與財務、紀檢、監察部門分設

內審機構要在本單位主要負責人的直接領導下,獨立行使內審職能,向本單位主要領導負責并報告工作。

(三)人員配備和管理上,從五方面入手

一是根據行業特點因地制宜地制定和完善內部審計人員的管理辦法,妥善解決好他們的激勵、待遇等問題,健全激勵約束機制,對內部審計人員及其審計業務質量進行定期評比考核。考評結果與內部審計人員的晉級升職掛鉤。建立責任追究和賠償制度。對造成重大過失的內部審計人員應將處罰結果備案,根據過失性質和程度決定其去留,充分調動內部審計人員的積極性;二是要嚴把內部審計人員入口質量關,要把那些政治思想和業務素質較高的、責任感和事業心較強的、為人正直的同志調整到內部審計崗位上來;三是要抓好內部審計人員培訓工作,使他們與財務人員一樣實行持證上崗制度和后續教育培訓制度,加強崗位培訓,不斷更新內部審計人員的知識內容,增強業務技能,切實提高他們的綜合業務素質;鼓勵和倡導審計人員參加國際注冊內部審計師考試,掌握現代信息技術,努力提高專業水平;四是水利單位應結合自身特點制定一套審計工作質量考核標準,包括審計工作效率、審計程序規范、審計風險管理、審計效果和審計職業道德等。要明確審計人員職責,嚴肅審計紀律。嚴格職業操守,加強作風建設,廉潔自律,公正嚴明,模范執行國家財經方針政策;五是改善審計人員構成,不僅要包括財務會計人員,還要有工程、概(預)算、法律、計算機、企業管理等各種專家、復合型人才;六是建立內部審計行業的自律性管理組織,認真實施內部審計行業自律管理,對內部審計進行職業管理。職業管理的主要內容應包括:制定內部審計職業道德、規范內部審計人員的行為;交流內部審計信息、技術規范、檢查工作質量、培訓內審人員等。

(四)制度建設上,建立健全內部審計規章制度,做到按章開展內部審計

建立和完善內部審計制度及與之配套的專項審計制度、各項審計規范等,健全內部審計監督制度、控制制度和激勵機制及責任制度,進一步規范內部審計工作程序,實行審計督導制度、審計日記制度和審計質量責任追究制度,不斷提高質量意識,規范內部審計機構和人員的行為,克服工作的隨意性和盲目性,加強審計數據庫建設和審計檔案管理,努力提高內審工作的制度化、規范化水平。

(五)工作內容上,除了傳統的財務收支和經濟責任審計外,可以從以下幾個方面開展審計項目

1 內部控制審計。主要包括檢查和評價單位內部控制系統是否健全,運行是否有效,并通過科學的測評方法找出內控制度的薄弱環節。提出改進建議,堵塞制度漏洞,為完善內控制度服務,防患于未然。應從幾方面人手:從職責劃分、主要產品記錄的接觸、使用等內部控制程序著手,從機構、崗位設置到工作程序都要考慮相互制約、相互牽制,防止一人負責兩項不相容的工作,限制對重要資產和記錄的接觸。

2 績效審計。在對財務收支及經濟活動的真實性、合法性進行審計的基礎上,審查領導在履行職責時資金使用所達到的經濟、效率和效果,并進行分析、評價和提出改進意見。與一般審計指向錢是怎么花的不同,績效審計重點是考量花錢的效果,擴展來講就是對經營行為全方位的效果評價和分析。

3 決策評價審計。以監督經濟決策權、評價決策效益性為主線,加大對重大經濟事項決策過程的審計,追蹤決策執行結果,分析決策過程是否科學合理,決策結果是否正確有效,促進領導干部科學執政。

4 經濟責任審計。通過對領導干部任職期間財務收支及相關經濟活動的真實性、合法性和有效性進行審計,評價領導干部執行國家財經法規、履行經濟職責和廉潔勤政狀況,為組織人事部門考核任用干部提供依據,逐步健全領導干部監督管理體制,規范領導干部經濟行為。

5 經濟合同審計。對經濟合同的簽訂、履行過程和終結進行

審計監督、評價和咨詢。應作為內部審計的一項重要內容,經濟合同審計的主要目的和作用是可以完善合同條款,避免經濟糾紛。強化單位內部控制,加強相關業務部門的責任,維護單位合法權益,預防經營風險,保護單位資源,使合同得以正確履行。

針對以上五類審計項目,具體到水利行業來說:一是對水利專項資金和重點建設項目為重點開展內部審計工作,要以基建工程建設的各相關方面,包括建設規劃的可行性、年度預算的安排、資金的籌措和分解、工程建設招投標管理、設備的采購和供應、驗收和結算、決算等進行審計,要緊緊抓住資金流程這個主線,從立項、撥付、管理和使用等環節進行檢查,防止和糾正挪用、侵占水利資金等問題,確保水利資金的規范化管理和運作。同時按照分級負責制原則,屬于哪一級驗收的水利建設項目,由哪一級負責審計,不經審計,不得進行工程驗收。對水利專項資金的使用與管理的審計,要注意:①是否嚴格水利資金的管理,防止擠占挪用,保證資金能夠如數到達使用單位或工程中,嚴厲查處虛報冒領、貪污私分等違法行為,防止跑冒滴漏;②水利資金的使用是否合理,是否符合項目要求,資金使用效益如何;③黨和國家關于加強水利的決策是否落實,從而促進各級政府及其主管部門重視水利工作。二是在績效審計方面則要結合水管體制改革,以經營行為為重點,深入調查分析經營管理中的風險和問題,針對管理和控制的缺陷,提出建設性意見和改進措施,協助管理人員,更有效地管理和控制各項經濟活動,合理使用資源,提高經濟效益,實現由“監督導向型”向“服務、咨詢導向型”轉變,確保國有資產、國有資源的保值增值,提高資產質量。三是要以經營目標為重點,開展以防范風險為導向的內部控制審計和專項審計調查,以提高單位管理水平,增加單位價值。

(六)工作方法和手段上,不斷改進內部審計的工作方法和手段

一是事前審計與事中、事后審計相結合,即將審計監督的關口前移,把問題解決在萌芽狀態或初始階段;二是微觀審計與在宏觀方面發揮作用相結合,既從宏觀調控和管理的要求出發安排審計項目,又在審計若干具體項目后,綜合加以分析,找出共同性或傾向性的問題及其產生的原因,有針對性地提出解決的意見和建議,為領導決策提供依據,為規范單位財務收支行為提出建議;三是對審計發現的問題堅持治標與治本相結合,既要恰當進行處理,又要深入分析產生的原因,幫助涉及部門建立健全各項規章制度和內部控制制度、加強管理工作,使之不再有重復發生的可能;四是借助外部審計機構,提高內部審計質量,轉變審計視角,促進內部控制設置的合理化;五是運用制度基礎審計確定審計重點,對審計重點增加審計證據數量,減少失誤和差錯;對非審計重點采取抽樣審計方法,確定合理的樣本量,做出審計判斷和結論。克服傳統的、單一的審計方法的缺點,推動和促進內部控制的建設和執行,使審計主客體之間良性互動,達到即提高審計效率,又防范和控制內部審計風險的目的。同時,為了進一步確保水利單位內部審計工作質量,在具體審計工作中要做到“四個結合”:

1 全面審計與專項審計相結合。全面審計與專項審計可以相互轉化,專項審計可迅速擴展為全面審計,全面審計也可能發現某方面的問題,從而進一步開展專項審計。

2 財務收支審計與內控制度審計相結合。財務收支審計側重于查處違反國家財經紀律的行為,同時發揮審計監督的作用,屬于靜態、事后審計。內控制度審計,重點是對事業經費的使用情況,本單位國有資產的安全、完整及保值、增值情況,事業收入及經營收入是否納入單位統一管理,有無失誤造成重大經濟損失和浪費現象等情況進行審計監督,屬于動態監督、全程控制與指導。

3 現場審計與非現場審計相結合。隨著知識經濟的到來及電子化程度的提高,全國性計算機網絡已開始運行,具備了非現場審計的條件,以會計總賬方式傳輸數據逐步開始推行,審計人員可以通過非現場審計發現疑點或異常波動,據此進行現場審計。

4 離任審計與查處違規違紀相結合。為上層領導和組織、人事部門選拔任用干部提供依據同時也維護審計的權威性。六是提高審計技術,做到“三個創新”:①模式上創新,實現從財務基礎審計發展到以制度基礎審計為主導的審計模式,要關口前移,變傳統的事后審計為事中,事前審計,并且鼓勵內審人員熟悉并掌握風險基礎審計的操作程序和方法,在審計實踐中嘗試逐步推行風險基礎法。②方法上創新,要大力推廣并不斷完善審計抽樣,內部測評,風險評估,分析性測試等審計方法,特別是要由過去對會計資料的詳查轉變為以評價內部控制系統有效性為基礎的審計抽樣方法和選樣技術方法,注重人控系統在內審工作效率提高方面的作用。③技術上創新。要加大計算機審計力度,加快審計軟件的應用步伐,逐步實現審計手段的現代化,要加快審計網絡的建設步伐,逐步實現審計信息化。

(七)審計成果上,提高審計處理質量,加大成果轉化力度

要注意掌握四點:一是提高審計報告質量,對出現的問題要揭示清楚,原因分析要透徹,審計處理意見層次要高,針對性要強,做到標本兼治;二是要加強對審計決定執行情況的跟蹤檢查,實行審計決定執行、審計建議落實反饋制度和審計回訪制度,強化監督、督促落實,確保查出的問題得到整改,提出的合理化建議得到采納;三是建立披露制度,實行審計結果公示;四是定期綜合審計信息,對一些普遍性和傾向性的問題從體制機制上分析原因,提出有效的前瞻性的審計建議,供領導決策參考。

參考文獻:

[1]宋曼曼,淺談水利行業內部審計工作,[2010-3-26].cqwater.省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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