前言:想要寫出一篇令人眼前一亮的文章嗎?我們特意為您整理了5篇公司年度財務審計報告范文,相信會為您的寫作帶來幫助,發現更多的寫作思路和靈感。
摘要:村級財務問題,影響到基層社會秩序,村級財務審計是當前村務監督的重要議題。文章基于受托經濟責任理論,通過村級財務審計、CPA 審計與公共受托經濟責任關系分析,從四個方面,即公共受托經濟責任報告體系創新、責任村委會建立、村級財務審計模式和績效管理制度和監控體系,探討CPA服務村級財務的實踐路徑。以便發揮CPA 審計功能,監督財務公開透明,以便構建良性運行的經濟秩序。
關鍵詞 :村級財務審計;受托經濟責任;村級財務
由于內部控制固有的局限性,內部控制不相容職務相容等制度設計缺陷,和執行過程缺乏相互牽制等制約的內部監管漏洞,村級財務賬目信息公開度和透明度低,給集體資產被侵蝕、資金被挪用、資產的流失提供了條件。最終使村民集體利益被侵害,財產安全受到威脅,進而影響干群關系和基層社會秩序良性運行。而具有獨立性的CPA 參與村級財務審計,既有利于村級財務審計目標的實現,也是自身發展的契機。現有的CPA參與村級財務審計模式,受托經濟責任觀是有普適性的審計動因學說,與審計前提與目標相關(蔡春、李江濤,2008),其內涵隨著當今社會的前進而不斷的拓展,對于不同的組織,去建立相適應的審計模式(機制)則是受托經濟責任內容發展充實的必然要求。基于受托經濟責任觀理論基礎,分析CPA 審計與受托經濟責任,以及村級財務審計與受托經濟責任的關系,并探討CPA 服務村級財務審計的實現路徑。
一、村級財務審計與公共受托經濟責任的關系分析
(一)審計關系與受托經濟責任的關系分析
受托經濟責任要求受托人的行為應對委托人負責,這一要求構成了審計功能的基礎,而審計則是被用作強化受托經濟責任履行過程的手段而被運用(Tom Lee,1986)。現代會計和審計,隨著受托經濟責任的發展而發展,理解清楚受托經濟責任,是現代會計和審計發展的關鍵(楊時展,1991)。審計和受托經濟責任的關系,是一種相依相伴的關系(秦榮生,1995)。審計的目標和功能應該隨著受托經濟責任內容的增加而拓展,為了確保拓展后的受托經濟責任能夠全面且有效的履行,審計的功能必須與拓展后的受托經濟責任相匹配。
(二)村級財務審計與公共受托經濟責任的關系分析
隨著經濟發展,農村集體經濟的所有權和經營管理權之間產生了實際分離,集體經濟組織及成員之間與經營管理者實際上也形成了一種委托和的經濟責任關系,集體經濟組織及其中的成員為保護自身的合法權益,必然要求對經營管理的情況進行審計。
村級財務審計就是以村民與村委會之間公共受托經濟責任關系為基礎而存在的,村級財務審計主要涉及到對公共權力和資源進行分配和利用的監控,所以,村級財務審計的核心是對公共權力的陽光運行進行監控,不斷促進公共資源進行合理有效的配置,對各利益主體的訴求做到妥善處理。因此,需要建立科學合理的村級財務審計結構和運用適當的村級財務審計機制,發揮其監督、鑒證、評價職能,有助于彌補村級財務監督資源的短缺,保障村民利益,密切干群關系,達到社會良性治理的目的。
(三)CPA 審計與公共受托經濟責任的關系分析
公共受托經濟責任是受托經濟責任重要類型之一。ASOSAI(最高審計機關亞洲組織)指出,公共受托經濟責任指管理公共資源的當局或個人對資源管理情況進行報告,并要說明自身履行所應承擔的經營和財務責任等義務。如果按照此界定,公共受托經濟責任也應強調報告責任和行為責任兩方面。村級財務中,村委會向村民充分披露,并證實村級公共資源應用的合規性與合理性,是公共受托經濟責任的重要要求。隨著村委會支出規模和項目的增加和村民參與村務愿望的加強等,其行為責任的要求以3E為基礎,向環境性、社會性等要求不斷的拓展,其報告責任同樣不斷拓展,兩種責任相互匹配。
在村級財務審計中,CPA審計對公共受托經濟責任起到的作用存在一定的必然性。當村級集體經濟組織中出現財務管理方面的問題時,傳統的村級審計難以解決村級財務公開時存在的問題,所以,由政府部門主導的村級審計之外,將CPA業務引入村級財務審計中,CPA參與經濟管理活動,并對農村財務的公開進行監督和檢驗,對村級財務中各主體之間的經濟利益關系進行調節,不僅是受托經濟責任隨村級財務審計發展而發展的需要。與此同時,CPA行業也在村務審計業務的發展中取得了契機。以村級公共受托經濟責任為基礎,將CPA引入到村級財務中,拓展了其審計功能。
二、CPA服務村級財務審計的實現路徑
(一) 公共受托經濟責任報告體系的創新
具體而言,針對CPA 服務村級財務審計,新的村級集體經濟公共受托經濟責任報告體系包含:第一、村級集體經濟組織預算執行情況報告。需要提供與村級集體經濟組織每年度的預算資金執行情況相關信息,為預算資金執行情況的開展提供信息載體;第二、村級集體經濟組織年度會計報告。主要反映村級集體經濟組織現金流量、財務狀況和運營狀況的信息;第三、村級集體經濟組織經營活動及目標實現情況報告。通過提供村級集體經濟組織相關經營活動的信息和目標實現程度,來反映對上級及本村規定的遵循情況,和政策執行效果;第四、村級集體經濟組織農村社會責任報告。對自身環境、經濟和成員貢獻的一種表達和梳理。
由于審計工作形成的審計成果(主要表現為審計報告)主要是給廣大村民看的,而他們絕大多數是非專業人士,因此,CPA應該出具詳式審計報告,而不是像公司年報審計那樣出具格式化審計報告,報告結構安排、詞句用語應通俗易懂,對于村民關心的村級收入和支出等信息,信息量應充分。可以在審計報告后附審計報告使用說明,更好地滿足村民對村務公開、透明的需求。
(二)受托經濟理念的樹立,責任村委會的建立
可從以下方面進一步完善經濟責任審計制度,推進責任村委會建立:第一,村級財務目標經濟責任的確定與經濟責任履行報告體系的建立;第二,以目標經濟責任為導向,構建以經濟責任履行報告體系為基礎的村級財務經濟責任審計評價指標體系;第三,完善村級財務經濟責任審計的運行機制和深化村級財務審計的關系;第四,公告與有效利用經濟責任審計結果。完善經濟責任審計結果公告相關制度,將經濟責任審計結果進行公告,接受社會公眾監督,并將經濟責任審計結果作為村級干部考核和提拔的重要依據,進而充分發揮經濟責任審計在村級財務審計中的作用。
(三)CPA 審計導向的村級財務審計模式的構建與實施
構建良好的村級集體經濟組織CPA 審計有利于強化公共受托經濟責任關系,村級財務審計的本質功能在于保證和促進村級公共受托經濟責任的全面有效履行。CPA 審計導向的村級財務審計模式強調從評估村級財務審計狀況入手,CPA審計導向的村級財務審計模式立足點在村級財務審計評價之上,通過對村級財務審計狀況的分析,據以識別審計重點,并估算審計風險,進而進行基本審計程序的實施,編制審計報告。此前,應該深入研究以下幾點問題,為村級財務審計導向的CPA 審計模式的開展提供理論支持:
第一,村級財務審計狀況的評價方法。村級財務審計狀況的評價方法可從公司財務審計評價方法的思路出發,從廉潔反腐、村務公開、內部控制、鄉村治理責任、經濟績效、可持續發展等維度考慮;第二,審計的重點識別和風險估算。CPA審計要成為村級財務審計的重要組成部分,其發展同樣受到村級財務審計狀況的影響。所以,CPA審計導向的村級財務審計模式不僅需要關注更多相關者在村級財務審計結構中的利益保護,而且還需要考慮村級財務審計結構中其他相關者與審計本身可能產生的影響。
(四)建立健全績效管理制度,構建績效監控體系
鑒于我國的實際情況,欲使CPA 更好的服務村級財務審計,須在村級財務審計方面,建立健全績效管理制度。傳統的財務審計僅僅就資金使用的合規性和合法性進行判斷,而對于資金的使用效率和效果,績效審計進一步對此提供了解答:
第一,以績效目標為導向。對績效目標的確定方式和方法進行深入研究,為村級財務績效審計的評價提供導向和依據;第二,繪制績效評價體系。對其繪制要考慮全面、協調、可持續發展的原則,即需要全面反映人、村和經濟的全面協調發展,不可片面用經濟指標對村級財務審計發展進行評價,而應關注鄉村經濟和鄉村社會發展的可持續性;第三,建立以村級財務審計為導向的績效監控體系。村級財務審計應該利用宏觀優勢,調動社會審計和內部審計資源,構建以村級財務審計為導向的績效監控體系;第四,建立績效責任追究機制。因為責任追究機制是績效管理制度的重要機制保障,則在建立時應注意:對各責任主體及其權責要明晰;建立合理、公正、科學的績效責任評價機制;并逐步建立全方位和多層次的績效責任追究監督機制。
課題名稱:
青海省社科規劃一般項目(編號14028)研究成果;青海民族大學2014年研究生科技創新項目“西寧市城東區村級財務審計問題研究”研究成果。
參考文獻:
[1]沈燕萍,李軍,沈博雅. 藏區國家基層政權建設及成本實證報告[M].北京:經濟日報出版社,2014.12:231.
[2]于文波.基層審計服務惠農政策落實的定位選擇[J].審計月刊,2013(4):18-19.
【關鍵詞】內部審計 獨立客觀 服務 增加企業價值
中國內部審計協會2003年開始陸續一系列準則、指南,內部審計發展從財務審計到經營審計,從查錯防弊到提供增值服務,由防護性到建設性,不斷進行著角色轉換。2013年又進行了修訂,至今發展過程中此次修訂最大的變化是從“監督和評價”轉變為“確認和咨詢”,更加注重給公司帶來的增值服務,幫助決策層管理層確認風險,改進業務,提高運營效率。同時同社會審計一樣,風險導向審計理念貫穿整個準則體系。
內部審計對公司管理舉足輕重,怎樣才能做好內部審計工作呢?
一、做好內部審計工作首先應建立健全內部審計制度、完善組織架構、提高內審人員綜合素質,搭建好內審工作的基礎
內部審計部門隸屬于董事會,接受董事會審計委員會或者最高管理層的領導和監督。準則中明確規定內審部門不能掛屬財務部門下面,不能合署辦公。董事會應對內審部門保持足夠的重視,增強其實際工作中的獨立性、客觀性。
內部審計人員應具備專業勝任能力,保持誠信正直、遵循客觀性和保密原則等《內部審計人員職業道德規范》中規定要求。內審人員不光需求財務專業人才,同樣的工程類、業務類、產品質量、法律、信息技術等人才同樣需求,這樣容易破解審計過程中遇到的種種專業問題。無法專職的,可以組成臨時審計小組進行項目審計。在內部審計實際工作過程中,可能受到部分管理層對內部審計的實施、結果等各方面干涉, 要堅持初衷,保持客觀、獨立性和應有的職業判斷。最重要的還是要提高專業勝任能力,不斷接受繼續教育,及時掌握知識、政策的更新變化。
制定完善的內部審計制度、內審工作手冊、實務指南(流程圖、訪談明細、調查問卷等)等,便于規范指導日常工作,以及作為考核工作的標準。
二、嚴格按照準則要求,針對公司特色有的放矢地開展具體審計工作
(1)制定明確清晰的審計計劃:審計計劃一般包括年度審計計劃和項目審計方案。年度審計計劃應依據公司內部審計中長期計劃,配合發展戰略需要,依據風險評估狀況、審計資源配置等,確定具體審計項目及時間安排。年度審計計劃編制完成后應經審計委員會核準,董事長批準后實施。
項目審計方案要對實施具體審計項目所需要的審計目標和范圍、審計內容、審計程序、人員分工、審計時間等作出詳盡安排。進行審計項目前,必須做好審計方案,對審計項目已經有初步的風險評估,需重點確認的內容有哪些,審計目標明確。
確認項目審計方案后,應提前對審計項目進行前期準備,資料搜集,比如可索取ERP、財務軟件、辦公OA等查詢權限,預先對項目相關的預算、會議紀要、工作總結資料進行搜集,對外審評價報告或者結論的利用等。一方面進行基礎的了解及底稿填制,另一方面在審計重點的把握上做到有的放矢。
(2)遞交審計通知書:是指內部審計機構最遲在實施審計三日前,告知被審計單位、部門或者人員接受審計的書面文件。
審計通知書應對審計范圍、具體內容、審計時間,以及需要被審計單位提供的資料及其他必要的協助要求等。告知被審計單位或部門應依據要求提前準備好資料,已節約現場時間,提高效率。
經授權,對于出于審查效果考慮需突擊審查的單位或者部門,可不提前下達審計通知書。考慮與被審計單位的關系,采取此做法還需慎重。
(3)內部審計實施階段:采取有效審計程序,索取審計證據,完善工作底稿,出具標準的審計報告。審計程序包括檢查、觀察、監盤、訪談、函證、計算、分析性程序等。進駐被審計單位或部門后,首先要進行深入了解具體情況,觀察實際運作流程,一定要到現場去。必要時可修訂原來的審計方案。檢查審批簽字是否合規,觀察倉庫物品擺放,出入庫流程,對存貨進行監盤,對相關人員進行訪談,對銀行、海關、客戶等第三方進行函證;對報表指標進行分析性程序等,通過各種審計程序來互相驗證。審計證據:應具備相關性、可靠性、充分性。包括書面證據、實物證據、電子證據等。審計過程中應注意審計證據的索取以及保存。
審計工作底稿:執行的審計程序、索取的審計證據、得出的審計結論均應詳細的記錄在審計底稿中。 對于不同性質的審計項目,公司出了統一的標準要求外,可不斷完善底稿模板,績效審計、內控審計等統一設計不同的審計底稿模板,以提高工作效率。工作底稿要符合準則要求,具有法律效力,能保護自己,成為有力證據。
結果溝通:內部審計機構與被審計單位、組織適當管理層就審計概況、審計依據、審計初步結論和審計建議進行討論和交流。取得對方確認,對有異議的,應及時進行核實并給予答復。
審計報告:實施審計程序結束后,應對得出的審計結論、審計意見和建議編制審計報告。并報送被審計單位、部門管理層。審計報告是內審工作成果,是所有工作付出的結晶。對最終審計報告的評價即是對工作成果的評價。好的審計報告言簡意賅,重點突出、邏輯清楚。現象、后果、原因、建議,一目了然。
后續審計:對審計中發現的問題被審計單位應采取糾正措施合理有效的進行改正。內部審計機構在規定期限內實施后續審計。不然發現問題卻沒有解決問題,依然沒有達到審計的目的。
歸檔:工作底稿、索取的審計資料等均應編制索引、取得被審計單位或部門蓋章,歸檔保存。
(4)有效利用外部審計:提高審計效率。與外部審計多溝通,交流學習審計技巧、彌補法律法規知識,對內控薄弱環節加強管理,對于交叉重疊的審計范圍應避免重復工作。內審與外審相互補充、相互利用。
(5)注意工作技巧、溝通技巧:處理好被審計部門、單位的關系。訪談是溝通的重要環節,訪談對象從一線工人到管理人員到公司高層,拿捏好其中的度對開展工作至關重要。不能太僵,重要信息索取不到,不能太親密,立場不堅定,沒有原則,這樣就沒有公信力。
轉眼之間,2017年上半年已悄然而去,回顧半年來的工作,我個人工作以豫達礦業成本核算、報表編制、申報為中心,現將工作總結如下:
1、 配合外部審計人員,完成2016年財務審計工作。
2、 根據審計報告,做好年度財務報表、國資決算報表的申報工作。
3、 做好會計核算工作,確保準確、及時報送會計資料。
4、 按時編制記賬憑證、及時登記賬簿、總帳與明細賬、日記賬及時核對,做到準確無誤。
5、 每月月末結賬,準確計提各項費用和應交稅金,確保按時足額申報上繳。
6、 根據企管部要求,做好預算及成本分析。
7、 每月按時上報資金預算及執行情況。
8、 編制財務報表,保證賬賬、賬證、賬實、賬表相符,按集團公司要求準時上報。
9、 定期裝訂會計憑證、賬簿、銀行余額表并妥善保管歸檔。
10、分析企業財務成本利潤的收支狀況,及時反饋變動因素和實際存在問題。
11、做好2016年度所得稅匯算清繳工作。
12、做好2015年度預繳所得稅退回工作,退回稅款11.80萬元。
所謂注冊會計師的獨立性,是指注冊會計師在對上市公司進行業務審計時,雙方之間平等地遵守相關職業規定,注冊會計師獨立于客戶。注冊會計師是否獨立,直接影響到審計報告的客觀性和公允性,在評價審計報告時,注冊會計師與審計客戶之間的關系,是評價審計報告質量的重要內容之一。
為了確保注冊會計師及其所在的注冊會計師事務所獨立于被審計的客戶,美國薩班斯法及證券法規定,兩者之間不能存在以下的關系:(一)投資關系。注冊會計師事務所,包括合伙人、開辦人及其家庭成員,不得向審計客戶進行投資。(二)雇用關系。這是指注冊會計師事務所及其成員,與被審計的客戶之間,不應該存在雇用關系。當存在這種現象時,則認為進行審計的注冊會計師缺乏獨立性。(三)業務關系。除了注冊會計師事務所與被審計的客戶存在當前的審計業務關系之外,注冊會計師事務所及其成員不能與被審計的公司存在其他直接或者間接的關系,否則,則認為該注冊會計師的獨立性不存在或者受到了影響。
為了判斷審計的獨立性,需要尋找一般的判斷標準。美國SEC的一般指南指出,在判斷審計人員的獨立性是否存在時,需要考察以下因素:該注冊會計師與審計客戶之間是否存在著共同利益或者利益沖突;從事審計的注冊會計師事務所,審計的是否是曾經向自己咨詢過的財務;注冊會計師事務所是否管理過被審計的客戶,或者隸屬于該審計客戶;該注冊會計師事務所是否曾推薦過被審計的客戶。這些因素一般被認為會影響審計師的獨立性。對于上述任何事項肯定的回答,雖然不能直接否定審計獨立性的存在,但由此產生的審計報告的可信性,則存有較大的可疑性。在實務中,與被審計客戶有上述關系的注冊會計師事務所及其注冊會計師,在對公司實施審計時,應盡量進行回避。
二、注冊會計師的選擇和委托
要使注冊會計師代表公眾監督公司的財務運營,必須對原有的注冊會計師選擇和委托模式進行徹底改革,使注冊會計師從一開始就遠離公司的管理層。對于變革的方向,學界主要有兩種不同的觀點:
第一種觀點主張,股東選聘獨立審計師,即股東通過一個類似于“權爭奪”的程序,根據審計師的信譽和報價,決定審計師的人選,期限一般以5年為宜。這樣能夠有效地切斷公司管理人員與獨立審計師之間的聯系。由于我國還沒有引進“權爭奪”制度,這種觀點在我國實施的難度較大。
第二種觀點認為,外部審計師應當由公司的審計委員會委托,使審計師獨立于公司管理層。我國證監會《上市公司治理準則》也采用的這種立場。
我國證監會《上市公司治理準則》第52條規定,在審計委員會中“獨立董事應占多數并擔任召集人,審計委員會中至少應有一名獨立董事是會計專業人士。”在審計委員會中,雖然獨立董事占多數,并且主任委員由獨立董事擔任,但是,由于執行董事往往代表自己或者所屬團體的利益行事,而獨立董事代表的則是投資人或者其他相關人員的利益,即代表的是他人的利益,并且這部分人時刻處于不確定狀態。因此,審計委員會到底能在多大的程度上獨立于公司管理層,則存在著疑問。筆者認為,由于審計委員會的職責僅與公司的審計以及相關的內部控制審查有關,因此,審計委員會的成員全部應由獨立董事擔任。這樣,一方面在一定程度上彌補了獨立董事獨立性不夠的問題;另一方面,由于在我國現實生活中,公司的董事與公司的管理層并沒有明顯的界限,當外部的注冊會計師面對的委托人均為獨立董事時,他們在心理上則可以完全擺脫公司管理層的影響,從而為獨立審計提供了良好環境。在缺乏共同利益的情況下,為了避免審計失敗有可能給自己帶來不必要的麻煩,特別是為了避免承擔有關的法律責任,注冊會計師自然會謹慎行事,很難成為公司進行財務欺詐的幫兇。
三、營業禁止
近些年來,注冊會計師事務所除了從事上市公司財務審計這一主干業務外,又開發了很多新型的業務,非審計業務的迅速發展,對審計的獨立性構成了很大的威脅。
從理論上講,注冊會計師事務所對其提供審計服務的公司,是不能進行諸如會計咨詢等類似的非審計服務的,理由很多,最簡單的理由是:審計企業向一個審計客戶提供這些服務時,審計企業實際上有兩個公司。對于咨詢服務,審計企業的客戶為公司的管理層,對于審計服務,客戶是公司的股東,以及其它信賴其審計意見的人。很明顯,對于服務的兩個團體,注冊會計師處于利益沖突雙方的中間。審計師提供的非審計服務,大都與審計客戶的財務報告的咨詢、準備、制作有關,審計客戶最后出具的財務報告其實包含著審計師的咨詢價值,即財務報告中包含著審計師的利益。審計師對這樣的財務報告進行審計,無異于自己評價自己的工作,因而審計師的公信力大大降低,因此應當禁止審計師向審計客戶提供非審計服務。
這一利益沖突會損害審計報告的可信度。但是會計職業界并不這樣認為。他們主張,禁止非審計業務,將會影響注冊會計師充分了解被審計客戶的業務,從而損害審計的有效性。而且,如果會計公司不能對審計客戶提供非審計服務,很多有才能的職業人士將不再選擇會計師這個行業。但在非審計服務迅速增加的1990~1999年之間,會計公司在招募和保持有技術的職業人才上,并沒有出現困難,這種觀點將無法解釋。而且,雖然會計公司不能向其審計的客戶提供非審計服務,但其可以向其他會計公司所審計的客戶提供非審計服務。
美國薩班斯法只規定了9項審計公司不得從事的非審計業務,即:(1)帳薄管理服務;(2)財務信息制度的設計和執行;(3)保險統計;(4)管理職能;(5)人力資源;(6)經濟交易人服務,對于審計客戶的證券,注冊會計師不得擔任其經紀人、推銷人或者包銷人;(7)評估服務和公正意見;(8)內部審計服務;(9)法律服務等。雖然咨詢服務沒有被薩班斯法所禁止,但是審計企業不得向其審計客戶提供咨詢服務的觀點還是被許多會計公司認同,最明顯的例證是,在修改注冊會計師獨立性議案的過程中,美國五大會計公司中的三個發表聲明,其審計業務與咨詢業務進行徹底的分離。我們可以借鑒美國的立法,在立法中明確非審計業務的禁止性規定,不過,應當把咨詢服務列為禁止的事項之一。
四、其它的制度保障
借鑒薩班斯法,為了進一步確保審計人員的獨立性,還應設定以下制度:
(一)任期制度。為了確保獨立,避免利益沖突,審計公司業務領導和監督指導審計的合伙人,實行任期制,即審計公司的負責人,不允許長期從事該工作,一般是5年一輪換。審計師也應當每幾年一換,防止其與公司的管理層保持長期、密切的關系。從事公司審計的注冊會計師離開原審計公司3年內,審計委員會應當禁止管理層雇傭該注冊會計師對公司審計。
(二)回避制度。即前一年參與公司審計的被審計公司的主要行政官員、財務或者會計官員,不能再參與本年度的公司審計。之所以這樣做,一方面是為了防止公司的官員與注冊會計師相互勾結,實施財務欺詐;另一方面,也減輕了注冊會計師進行獨立審計的心理壓力,為客觀審計創造了一定的心理條件。
(三)披露制度。上市公司在年度委托說明書中,對上一年度的審計費以及該注冊會計師對其提供的所有咨詢費,進行公開披露。同時,公司還應當披露:審計委員會對該注冊會計師提供的非審計服務是否會影響其審計的獨立性所發表的看法。另外,專職注冊會計師以外的人進行的審計工作,當超過了全部審計工作量的50%時,公司應當對此向公眾披露。通過這種披露制度,一方面使公司的財務審計更加透明;另一方面,也強化了外界對注冊會計師的監督。
(一)申請書;
(二)投資各方共同簽署的可行性研究報告;
(三)合同、章程(外資商業企業只報送章程,下同)及其附件;
(四)投資各方的銀行資信證明、登記注冊證明(復印件)、法定代表人證明(復印件),外國投資者為個人的,應提供身份證明;
(五)投資各方經會計師事務所審計的最近一年的審計報告(成立不滿1年的企業可不要求其提供審計報告);
(六)對中國投資者擬投入到中外合資、合作商業企業的國有資產的評估報告;
(七)擬設立外商投資商業企業的進出口商品目錄;
(八)擬設立外商投資商業企業董事會成員名單及投資各方董事委派書;
(九)工商行政管理部門出具的企業名稱預先核準通知書;
(十)擬開設店鋪所用土地的使用權證明文件(復印件)及(或)房屋租賃協議(復印件),但開設營業面積在3000平方米以下店鋪的除外;
(十一)擬開設店鋪所在地政府商務主管部門出具的符合城市發展及城市商業發展要求的說明文件。非法定代表人簽署文件的,應當出具法定代表人委托授權書(下同)。
二、已設立外商投資商業企業申請開設店鋪的申報材料
(一)申請書;
(二)擬開設店鋪所用土地的使用權證明文件(復印件)及(或)房屋租賃協議(復印件),但開設營業面積在3000平方米以下店鋪的除外;
(三)法定驗資機構出具的注冊資本已經繳足的驗資報告;
(四)擬開設店鋪所在地政府商務主管部門出具的符合城市發展及城市商業發展要求的說明文件;
(五)外商投資企業批準證書、營業執照復印件;
(六)外商投資企業關于開設店鋪的一致通過的董事會決議。
三、已設立外商投資企業在境內投資商業領域的申報材料
(一)申請書;
(二)投資各方的銀行資信證明、登記注冊證明(復印件)、法定代表人證明(復印件),外國投資者為個人的,應提供身份證明;
(三)投資各方經會計師事務所審計的最近一年的審計報告(成立不滿1年的企業可不要求其提供審計報告);
(四)工商行政管理部門出具的企業名稱預先核準通知書;
(五)擬開設店鋪所用土地的使用權證明文件(復印件)及(或)房屋租賃協議(復印件),但開設營業面積在3000平方米以下店鋪的除外;
(六)擬開設店鋪所在地政府商務主管部門出具的符合城市發展及城市商業發展要求的說明文件。
(七)外商投資企業關于投資的一致通過的董事會決議;
(八)外商投資企業的批準證書和營業執照(復印件);
(九)法定驗資機構出具的注冊資本已經繳足的驗資報告;
(十)外商投資企業繳納所得稅或減免所得稅的證明材料;
(十一)被投資公司的章程;
(十二)外商投資企業批準證書、營業執照復印件。
四、外國投資者并購境內商業企業的申報材料
(一)申請書;
(二)被并購境內有限責任公司股東一致同意外國投資者股權并購的決議,或被并購境內股份有限公司同意外國投資者股權并購的股東大會決議;
(三)并購后所設外商投資企業的合同、章程(外資商業企業只報送章程,下同)及其附件;
(四)投資各方的銀行資信證明、登記注冊證明(復印件)、法定代表人證明(復印件),外國投資者為個人的,應提供身份證明;
(五)外國投資者購買境內公司股東股權或認購境內公司增資的協議;
(六)被并購境內公司最近財務年度的財務審計報告,投資各方經會計師事務所審計的最近一年的審計報告(成立不滿1年的企業可不要求其提供審計報告);
(七)被并購境內公司有國有資產的,應提供國有資產的評估報告及備案材料;
(八)并購后企業的進出口商品目錄;
(九)并購后企業董事會成員名單及投資各方董事委派書;
(十)店鋪所用土地的使用權證明文件(復印件)及(或)房屋租賃協議(復印件),但開設營業面積在3000平方米以下店鋪的除外;
(十一)店鋪所在地政府商務主管部門出具的符合城市發展及城市商業發展要求的說明文件;
(十二)被并購境內公司所投資企業的情況說明;
(十三)被并購境內公司及其所投資企業的營業執照(副本);
(十四)被并購境內公司職工安置計劃。
五、非商業企業增加分銷經營范圍的申報材料
(一)申請表;
(二)外商投資企業關于增加分銷經營范圍的一致通過的董事會決議;
(三)外商投資企業合同章程修改協議;
(四)外商投資企業的進出口商品目錄;
(五)外商投資企業批準證書、營業執照復印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