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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條為了規范生產安全事故應急預案的管理,完善應急預案體系,增強應急預案的科學性、針對性、實效性,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突發事件應對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產法》和國務院有關規定,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生產安全事故應急預案(以下簡稱應急預案)的編制、評審、、備案、培訓、演練和修訂等工作,適用本辦法。
法律、行政法規和國務院另有規定的,依照其規定。
第三條應急預案的管理遵循綜合協調、分類管理、分級負責、屬地為主的原則。
第四條國家安全生產監督管理總局負責應急預案的綜合協調管理工作。國務院其他負有安全生產監督管理職責的部門按照各自的職責負責本行業、本領域內應急預案的管理工作。
縣級以上地方各級人民政府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負責本行政區域內應急預案的綜合協調管理工作。縣級以上地方各級人民政府其他負有安全生產監督管理職責的部門按照各自的職責負責轄區內本行業、本領域應急預案的管理工作。
第二章應急預案的編制
第五條應急預案的編制應當符合下列基本要求:
(一)符合有關法律、法規、規章和標準的規定;
(二)結合本地區、本部門、本單位的安全生產實際情況;
(三)結合本地區、本部門、本單位的危險性分析情況;
(四)應急組織和人員的職責分工明確,并有具體的落實措施;
(五)有明確、具體的事故預防措施和應急程序,并與其應急能力相適應;
(六)有明確的應急保障措施,并能滿足本地區、本部門、本單位的應急工作要求;
(七)預案基本要素齊全、完整,預案附件提供的信息準確;
(八)預案內容與相關應急預案相互銜接。
第六條地方各級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應當根據法律、法規、規章和同級人民政府以及上一級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的應急預案,結合工作實際,組織制定相應的部門應急預案。
第七條生產經營單位應當根據有關法律、法規和《生產經營單位安全生產事故應急預案編制導則》(AQ/T9002-2006),結合本單位的危險源狀況、危險性分析情況和可能發生的事故特點,制定相應的應急預案。
生產經營單位的應急預案按照針對情況的不同,分為綜合應急預案、專項應急預案和現場處置方案。
第八條生產經營單位風險種類多、可能發生多種事故類型的,應當組織編制本單位的綜合應急預案。
綜合應急預案應當包括本單位的應急組織機構及其職責、預案體系及響應程序、事故預防及應急保障、應急培訓及預案演練等主要內容。
第九條對于某一種類的風險,生產經營單位應當根據存在的重大危險源和可能發生的事故類型,制定相應的專項應急預案。
專項應急預案應當包括危險性分析、可能發生的事故特征、應急組織機構與職責、預防措施、應急處置程序和應急保障等內容。
第十條對于危險性較大的重點崗位,生產經營單位應當制定重點工作崗位的現場處置方案。
現場處置方案應當包括危險性分析、可能發生的事故特征、應急處置程序、應急處置要點和注意事項等內容。
第十一條生產經營單位編制的綜合應急預案、專項應急預案和現場處置方案之間應當相互銜接,并與所涉及的其他單位的應急預案相互銜接。
第十二條應急預案應當包括應急組織機構和人員的聯系方式、應急物資儲備清單等附件信息。附件信息應當經常更新,確保信息準確有效。
第三章應急預案的評審
第十三條地方各級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應當組織有關專家對本部門編制的應急預案進行審定;必要時,可以召開聽證會,聽取社會有關方面的意見。涉及相關部門職能或者需要有關部門配合的,應當征得有關部門同意。
第十四條礦山、建筑施工單位和易燃易爆物品、危險化學品、放射性物品等危險物品的生產、經營、儲存、使用單位和中型規模以上的其他生產經營單位,應當組織專家對本單位編制的應急預案進行評審。評審應當形成書面紀要并附有專家名單。
前款規定以外的其他生產經營單位應當對本單位編制的應急預案進行論證。
第十五條參加應急預案評審的人員應當包括應急預案涉及的政府部門工作人員和有關安全生產及應急管理方面的專家。
評審人員與所評審預案的生產經營單位有利害關系的,應當回避。
第十六條應急預案的評審或者論證應當注重應急預案的實用性、基本要素的完整性、預防措施的針對性、組織體系的科學性、響應程序的操作性、應急保障措施的可行性、應急預案的銜接性等內容。
第十七條生產經營單位的應急預案經評審或者論證后,由生產經營單位主要負責人簽署公布。
第四章應急預案的備案
第十八條地方各級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的應急預案,應當報同級人民政府和上一級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備案。
其他負有安全生產監督管理職責的部門的應急預案,應當抄送同級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
第十九條中央管理的總公司(總廠、集團公司、上市公司)的綜合應急預案和專項應急預案,報國務院國有資產監督管理部門、國務院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和國務院有關主管部門備案;其所屬單位的應急預案分別抄送所在地的省、自治區、直轄市或者設區的市人民政府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和有關主管部門備案。
前款規定以外的其他生產經營單位中涉及實行安全生產許可的,其綜合應急預案和專項應急預案,按照隸屬關系報所在地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和有關主管部門備案;未實行安全生產許可的,其綜合應急預案和專項應急預案的備案,由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確定。
煤礦企業的綜合應急預案和專項應急預案除按照本條第一款、第二款的規定報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和有關主管部門備案外,還應當抄報所在地的煤礦安全監察機構。
第二十條生產經營單位申請應急預案備案,應當提交以下材料:
(一)應急預案備案申請表;
(二)應急預案評審或者論證意見;
(三)應急預案文本及電子文檔。
第二十一條受理備案登記的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應當對應急預案進行形式審查,經審查符合要求的,予以備案并出具應急預案備案登記表;不符合要求的,不予備案并說明理由。
對于實行安全生產許可的生產經營單位,已經進行應急預案備案登記的,在申請安全生產許可證時,可以不提供相應的應急預案,僅提供應急預案備案登記表。
第二十二條各級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應當指導、督促檢查生產經營單位做好應急預案的備案登記工作,建立應急預案備案登記建檔制度。
第五章應急預案的實施
第二十三條各級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生產經營單位應當采取多種形式開展應急預案的宣傳教育,普及生產安全事故預防、避險、自救和互救知識,提高從業人員安全意識和應急處置技能。
第二十四條各級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應當將應急預案的培訓納入安全生產培訓工作計劃,并組織實施本行政區域內重點生產經營單位的應急預案培訓工作。
生產經營單位應當組織開展本單位的應急預案培訓活動,使有關人員了解應急預案內容,熟悉應急職責、應急程序和崗位應急處置方案。
應急預案的要點和程序應當張貼在應急地點和應急指揮場所,并設有明顯的標志。
第二十五條各級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應當定期組織應急預案演練,提高本部門、本地區生產安全事故應急處置能力。
第二十六條生產經營單位應當制定本單位的應急預案演練計劃,根據本單位的事故預防重點,每年至少組織一次綜合應急預案演練或者專項應急預案演練,每半年至少組織一次現場處置方案演練。
第二十七條應急預案演練結束后,應急預案演練組織單位應當對應急預案演練效果進行評估,撰寫應急預案演練評估報告,分析存在的問題,并對應急預案提出修訂意見。
第二十八條各級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應當每年對應急預案的管理情況進行總結。應急預案管理工作總結應當報上一級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
其他負有安全生產監督管理職責的部門的應急預案管理工作總結應當抄送同級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
第二十九條地方各級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制定的應急預案,應當根據預案演練、機構變化等情況適時修訂。
生產經營單位制定的應急預案應當至少每三年修訂一次,預案修訂情況應有記錄并歸檔。
第三十條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急預案應當及時修訂:
(一)生產經營單位因兼并、重組、轉制等導致隸屬關系、經營方式、法定代表人發生變化的;
(二)生產經營單位生產工藝和技術發生變化的;
(三)周圍環境發生變化,形成新的重大危險源的;
(四)應急組織指揮體系或者職責已經調整的;
(五)依據的法律、法規、規章和標準發生變化的;
(六)應急預案演練評估報告要求修訂的;
(七)應急預案管理部門要求修訂的。
第三十一條生產經營單位應當及時向有關部門或者單位報告應急預案的修訂情況,并按照有關應急預案報備程序重新備案。
第三十二條生產經營單位應當按照應急預案的要求配備相應的應急物資及裝備,建立使用狀況檔案,定期檢測和維護,使其處于良好狀態。
第三十三條生產經營單位發生事故后,應當及時啟動應急預案,組織有關力量進行救援,并按照規定將事故信息及應急預案啟動情況報告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和其他負有安全生產監督管理職責的部門。
第六章獎勵與處罰
第三十四條對于在應急預案編制和管理工作中做出顯著成績的單位和人員,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生產經營單位可以給予表彰和獎勵。
生產安全事故應急預案管理辦法完整版全文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規范生產安全事故應急預案管理工作,迅速有效處置生產安全事故,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突發事件應對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產法》等法律和《突發事件應急預案管理辦法》(〔2013〕101號),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生產安全事故應急預案(以下簡稱應急預案)的編制、評審、公布、備案、宣傳、教育、培訓、演練、評估、修訂及監督管理工作,適用本辦法。
第三條 應急預案的管理實行屬地為主、分級負責、分類指導、綜合協調、動態管理的原則。
第四條 國家安全生產監督管理總局負責全國應急預案的綜合協調管理工作。
縣級以上地方各級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負責本行政區域內應急預案的綜合協調管理工作。縣級以上地方各級其他負有安全生產監督管理職責的部門按照各自的職責負責有關行業、領域應急預案的管理工作。
第五條 生產經營單位主要負責人負責組織編制和實施本單位的應急預案,并對應急預案的真實性和實用性負責;各分管負責人應當按照職責分工落實應急預案規定的職責。
第六條 生產經營單位應急預案分為綜合應急預案、專項應急預案和現場處置方案。
綜合應急預案,是指生產經營單位為應對各種生產安全事故而制定的綜合性工作方案,是本單位應對生產安全事故的總體工作程序、措施和應急預案體系的總綱。
專項應急預案,是指生產經營單位為應對某一種或者多種類型生產安全事故,或者針對重要生產設施、重大危險源、重大活動防止生產安全事故而制定的專項性工作方案。
現場處置方案,是指生產經營單位根據不同生產安全事故類型,針對具體場所、裝置或者設施所制定的應急處置措施。
第二章 應急預案的編制
第七條 應急預案的編制應當遵循以人為本、依法依規、符合實際、注重實效的原則,以應急處置為核心,明確應急職責、規范應急程序、細化保障措施。
第八條 應急預案的編制應當符合下列基本要求:
(一)有關法律、法規、規章和標準的規定;
(二)本地區、本部門、本單位的安全生產實際情況;
(三)本地區、本部門、本單位的危險性分析情況;
(四)應急組織和人員的職責分工明確,并有具體的落實措施;
(五)有明確、具體的應急程序和處置措施,并與其應急能力相適應;
(六)有明確的應急保障措施,滿足本地區、本部門、本單位的應急工作需要;
(七)應急預案基本要素齊全、完整,應急預案附件提供的信息準確;
(八)應急預案內容與相關應急預案相互銜接。
第九條 編制應急預案應當成立編制工作小組,由本單位有關負責人任組長,吸收與應急預案有關的職能部門和單位的人員,以及有現場處置經驗的人員參加。
第十條 編制應急預案前,編制單位應當進行事故風險評估和應急資源調查。
事故風險評估,是指針對不同事故種類及特點,識別存在的危險危害因素,分析事故可能產生的直接后果以及次生、衍生后果,評估各種后果的危害程度和影響范圍,提出防范和控制事故風險措施的過程。
應急資源調查,是指全面調查本地區、本單位第一時間可以調用的應急資源狀況和合作區域內可以請求援助的應急資源狀況,并結合事故風險評估結論制定應急措施的過程。
第十一條 地方各級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應當根據法律、法規、規章和同級人民政府以及上一級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的應急預案,結合工作實際,組織編制相應的部門應急預案。
部門應急預案應當根據本地區、本部門的實際情況,明確信息報告、響應分級、指揮權移交、警戒疏散等內容。
第十二條 生產經營單位應當根據有關法律、法規、規章和相關標準,結合本單位組織管理體系、生產規模和可能發生的事故特點,確立本單位的應急預案體系,編制相應的應急預案,并體現自救互救和先期處置等特點。
第十三條 生產經營單位風險種類多、可能發生多種類型事故的,應當組織編制綜合應急預案。
綜合應急預案應當規定應急組織機構及其職責、應急預案體系、事故風險描述、預警及信息報告、應急響應、保障措施、應急預案管理等內容。
第十四條 對于某一種或者多種類型的事故風險,生產經營單位可以編制相應的專項應急預案,或將專項應急預案并入綜合應急預案。
專項應急預案應當規定應急指揮機構與職責、處置程序和措施等內容。
第十五條 對于危險性較大的場所、裝置或者設施,生產經營單位應當編制現場處置方案。
現場處置方案應當規定應急工作職責、應急處置措施和注意事項等內容。
事故風險單一、危險性小的生產經營單位,可以只編制現場處置方案。
第十六條 生產經營單位應急預案應當包括向上級應急管理機構報告的內容、應急組織機構和人員的聯系方式、應急物資儲備清單等附件信息。附件信息發生變化時,應當及時更新,確保準確有效。
第十七條 生產經營單位組織應急預案編制過程中,應當根據法律、法規、規章的規定或者實際需要,征求相關應急救援隊伍、公民、法人或其他組織的意見。
第十八條 生產經營單位編制的各類應急預案之間應當相互銜接,并與相關人民政府及其部門、應急救援隊伍和涉及的其他單位的應急預案相銜接。
第十九條 生產經營單位應當在編制應急預案的基礎上,針對工作場所、崗位的特點,編制簡明、實用、有效的應急處置卡。
應急處置卡應當規定重點崗位、人員的應急處置程序和措施,以及相關聯絡人員和聯系方式,便于從業人員攜帶。
第三章 應急預案的評審、公布和備案
第二十條 地方各級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應當組織有關專家對本部門編制的部門應急預案進行審定;必要時,可以召開聽證會,聽取社會有關方面的意見。
第二十一條 礦山、金屬冶煉、建筑施工企業和易燃易爆物品、危險化學品的生產、經營(帶儲存設施的,下同)、儲存企業,以及使用危險化學品達到國家規定數量的化工企業、煙花爆竹生產、批發經營企業和中型規模以上的其他生產經營單位,應當對本單位編制的應急預案進行評審,并形成書面評審紀要。
前款規定以外的其他生產經營單位應當對本單位編制的應急預案進行論證。
第二十二條 參加應急預案評審的人員應當包括有關安全生產及應急管理方面的專家。
評審人員與所評審應急預案的生產經營單位有利害關系的,應當回避。
第二十三條 應急預案的評審或者論證應當注重基本要素的完整性、組織體系的合理性、應急處置程序和措施的針對性、應急保障措施的可行性、應急預案的銜接性等內容。
第二十四條 生產經營單位的應急預案經評審或者論證后,由本單位主要負責人簽署公布,并及時發放到本單位有關部門、崗位和相關應急救援隊伍。
事故風險可能影響周邊其他單位、人員的,生產經營單位應當將有關事故風險的性質、影響范圍和應急防范措施告知周邊的其他單位和人員。
第二十五條 地方各級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的應急預案,應當報同級人民政府備案,并抄送上一級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
其他負有安全生產監督管理職責的部門的應急預案,應當抄送同級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
第二十六條 生產經營單位應當在應急預案公布之日起20個工作日內,按照分級屬地原則,向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和有關部門進行告知性備案。
中央企業總部(上市公司)的應急預案,報國務院主管的負有安全生產監督管理職責的部門備案,并抄送國家安全生產監督管理總局;其所屬單位的應急預案報所在地的省、自治區、直轄市或者設區的市級人民政府主管的負有安全生產監督管理職責的部門備案,并抄送同級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
前款規定以外的非煤礦山、金屬冶煉和危險化學品生產、經營、儲存企業,以及使用危險化學品達到國家規定數量的化工企業、煙花爆竹生產、批發經營企業的應急預案,按照隸屬關系報所在地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備案;其他生產經營單位應急預案的備案,由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負有安全生產監督管理職責的部門確定。
油氣輸送管道運營單位的應急預案,除按照本條第一款、第二款的規定備案外,還應當抄送所跨行政區域的縣級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
煤礦企業的應急預案除按照本條第一款、第二款的規定備案外,還應當抄送所在地的煤礦安全監察機構。
第二十七條 生產經營單位申報應急預案備案,應當提交下列材料:
(一)應急預案備案申報表;
(二)應急預案評審或者論證意見;
(三)應急預案文本及電子文檔;
(四)風險評估結果和應急資源調查清單。
第二十八條 受理備案登記的負有安全生產監督管理職責的部門應當在5個工作日內對應急預案材料進行核對,材料齊全的,應當予以備案并出具應急預案備案登記表;材料不齊全的,不予備案并一次性告知需要補齊的材料。逾期不予備案又不說明理由的,視為已經備案。
對于實行安全生產許可的生產經營單位,已經進行應急預案備案的,在申請安全生產許可證時,可以不提供相應的應急預案,僅提供應急預案備案登記表。
第二十九條 各級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應當建立應急預案備案登記建檔制度,指導、督促生產經營單位做好應急預案的備案登記工作。
第四章 應急預案的實施
第三十條 各級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各類生產經營單位應當采取多種形式開展應急預案的宣傳教育,普及生產安全事故避險、自救和互救知識,提高從業人員和社會公眾的安全意識與應急處置技能。
第三十一條 各級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應當將本部門應急預案的培訓納入安全生產培訓工作計劃,并組織實施本行政區域內重點生產經營單位的應急預案培訓工作。
生產經營單位應當組織開展本單位的應急預案、應急知識、自救互救和避險逃生技能的培訓活動,使有關人員了解應急預案內容,熟悉應急職責、應急處置程序和措施。
應急培訓的時間、地點、內容、師資、參加人員和考核結果等情況應當如實記入本單位的安全生產教育和培訓檔案。
第三十二條 各級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應當定期組織應急預案演練,提高本部門、本地區生產安全事故應急處置能力。
第三十三條 生產經營單位應當制定本單位的應急預案演練計劃,根據本單位的事故風險特點,每年至少組織一次綜合應急預案演練或者專項應急預案演練,每半年至少組織一次現場處置方案演練。
第三十四條 應急預案演練結束后,應急預案演練組織單位應當對應急預案演練效果進行評估,撰寫應急預案演練評估報告,分析存在的問題,并對應急預案提出修訂意見。
第三十五條 應急預案編制單位應當建立應急預案定期評估制度,對預案內容的針對性和實用性進行分析,并對應急預案是否需要修訂作出結論。
礦山、金屬冶煉、建筑施工企業和易燃易爆物品、危險化學品等危險物品的生產、經營、儲存企業、使用危險化學品達到國家規定數量的化工企業、煙花爆竹生產、批發經營企業和中型規模以上的其他生產經營單位,應當每三年進行一次應急預案評估。
應急預案評估可以邀請相關專業機構或者有關專家、有實際應急救援工作經驗的人員參加,必要時可以委托安全生產技術服務機構實施。
第三十六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急預案應當及時修訂并歸檔:
(一)依據的法律、法規、規章、標準及上位預案中的有關規定發生重大變化的;
(二)應急指揮機構及其職責發生調整的;
(三)面臨的事故風險發生重大變化的;
(四)重要應急資源發生重大變化的;
(五)預案中的其他重要信息發生變化的;
(六)在應急演練和事故應急救援中發現問題需要修訂的;
(七)編制單位認為應當修訂的其他情況。
第三十七條 應急預案修訂涉及組織指揮體系與職責、應急處置程序、主要處置措施、應急響應分級等內容變更的,修訂工作應當參照本辦法規定的應急預案編制程序進行,并按照有關應急預案報備程序重新備案。
第三十八條 生產經營單位應當按照應急預案的規定,落實應急指揮體系、應急救援隊伍、應急物資及裝備,建立應急物資、裝備配備及其使用檔案,并對應急物資、裝備進行定期檢測和維護,使其處于適用狀態。
第三十九條 生產經營單位發生事故時,應當第一時間啟動應急響應,組織有關力量進行救援,并按照規定將事故信息及應急響應啟動情況報告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和其他負有安全生產監督管理職責的部門。
第四十條 生產安全事故應急處置和應急救援結束后,事故發生單位應當對應急預案實施情況進行總結評估。
第五章 監督管理
第四十一條 各級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和煤礦安全監察機構應當將生產經營單位應急預案工作納入年度監督檢查計劃,明確檢查的重點內容和標準,并嚴格按照計劃開展執法檢查。
第四十二條 地方各級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應當每年對應急預案的監督管理工作情況進行總結,并報上一級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
第四十三條 對于在應急預案管理工作中做出顯著成績的單位和人員,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生產經營單位可以給予表彰和獎勵。
第六章 法律責任
第四十四條 生產經營單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縣級以上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產法》第九十四條的規定,責令限期改正,可以處5萬元以下罰款;逾期未改正的,責令停產停業整頓,并處5萬元以上10萬元以下罰款,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處1萬元以上2萬元以下的罰款:
(一)未按照規定編制應急預案的;
(二)未按照規定定期組織應急預案演練的。
第四十五條 生產經營單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縣級以上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責令限期改正,可以處1萬元以上3萬元以下罰款:
(一)在應急預案編制前未按照規定開展風險評估和應急資源調查的;
(二)未按照規定開展應急預案評審或者論證的;
(三)未按照規定進行應急預案備案的;
(四)事故風險可能影響周邊單位、人員的,未將事故風險的性質、影響范圍和應急防范措施告知周邊單位和人員的;
(五)未按照規定開展應急預案評估的;
(六)未按照規定進行應急預案修訂并重新備案的;
(七)未落實應急預案規定的應急物資及裝備的。
第七章 附則
第四十六條 《生產經營單位生產安全事故應急預案備案申報表》和《生產經營單位生產安全事故應急預案備案登記表》由國家安全生產應急救援指揮中心統一制定。
第四十七條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可以依據本辦法的規定,結合本地區實際制定實施細則。
第四十八條 本辦法自2016年7月1日起施行。
看了“生產安全事故應急預案管理辦法”還看了:
1.生產安全事故應急預案管理實施辦法
2.解讀生產安全事故應急預案管理辦法
3.生產安全事故應急預案管理辦法最新2017版
一、加強安全生產應急管理體制機制建設
1.督促各鄉鎮安辦、各生產經營單位加快組建安全生產應急管理機構,配齊人員,配備裝備,保障好工作經費。形成縣、鄉(鎮)、企業三級應急管理組織體系。積極推動大中型高危企業進一步建立健全專兼職應急管理機構,配齊配強應急管理人員,推動中小型企業落實專人負責應急管理工作。
2.抓好國務院安委﹝2013﹞8號、川安委﹝2013﹞6號、川安監﹝2013﹞36號等文件精神的貫徹落實。督促落實應急管理工作的企業主體責任、地方政府屬地責任。完善事故應急處置相關工作制度,推動各鄉鎮、各行業建立健全事故應急處置分級指導配合制度、總結與評估制度、應急處置獎勵與責任追究制度,采取有效措施,加大落實制度,提高事故應急處置工作規范化水平。
3.建立部門應急救援協調聯動機制,建立完善各級安全生產應急救援聯絡員會議制度和信息報送以及應急救援資源調動等方面的工作制度,加強與有關部門的應急聯動,確保事故救援響應快速、應對科學、保障有力。
4.建立并規范事故信息和預警信息接報處置程序,加強應急值守,做好應急處置工作。加強與有關部門的聯系與協作,做好自然災害可能引發生產安全事故的預警預報和防范應對工作。加快推進建設安全生產預警信息平臺。督促大中型企業和高危行業企業實行24小時應急值守,做好各類事故及預警信息處置和統計報告等工作。
5、抓好省、市、縣安全生產應急管理“十二五”規劃實施工作。按照規劃任務分工,完善績效考核制度,對規劃明
確目標任務、建設項目等完成情況進行調研分析,及時采取有效措施,全面推動規劃落實。
二、加強安全生產應急救援隊伍建設
6.加快應急救援骨干隊伍建設。加大對市礦山救護隊的裝備投入,提高應急救援隊伍裝備水平和救援能力,從隊伍建設、裝備建設、隊伍管理、訓練培訓等方面,加強和改進救援隊伍的應急響應和事故搶險處置能力。
7.推動高危行業企業組建專(兼)職安全生產應急救援隊伍或者配備專職應急救援人員。依托煤礦、非煤礦山、危險化學品等重點行業企業組建輔助應急救援隊伍。督促不具備單獨建立專職應急救援隊伍的小型企業建立兼職應急救援隊伍,并與市礦山救護隊簽訂救援協議或與鄰近企業聯合建立專職應急救援隊伍,積極支持和配合有關部門開展應急救援工作。
8.按照“險時搞救援,平時搞防范”的原則,組織引導各類安全生產應急救援隊伍,針對本企業和服務范圍內的企業開展預防性安全檢查,及時發現各類隱患,并配合企業盡快治理消除隱患。
三、做好安全生產應急管理基礎工作
9.制定應急平臺建設規劃,不斷完善本局安全生產應急平臺建設,推動各鄉鎮安辦和高危行業大中型企業的安全生產應急平臺建設,力爭實現縣、鄉(鎮)、企業安全生產應急資源共享,充分發揮應急平臺作用。進一步開展社會應急資源普查,不斷充實縣、鄉(鎮)和高危行業大中型企業安全生產應急資源、專家、隊伍、裝備、典型案例和應急預案數據庫,掌握和利用社會各類應急資源,為安全生產應急管理和事故救援提供支持和保障。
10.加強應急預案管理,落實安全生產應急預案報備制度。指導有關部門和企業做好應急預案的編制、評審和備案工作,做好企業預案與政府、行業部門預案之間的銜接,提高應急預案的科學性、針對性、實用性和可操作性。指導煤礦、非煤礦山、危險化學品等企業按照《生產經營單位生產安全事故應急預案編制導則(GB/T29639-2013)修訂完善應急預案,落實生產安全事故應急預案評審、報備工作,進一步補充完善應急救援、應急預案評審專家庫。
11.指導企業結合實際制定應急預案演練計劃和演練實施方案,指導督促高危企業、人員密集場所、中小學校等,按規定開展應急預案綜合演練、專項演練或現場處置方案演練,突出應急響應、應急處置、應急保障和自救互救能力等環節,強化現場處置方案和重點崗位部位的演練,不斷提升崗位人員的應急救援實戰能力。
12.強化安全生產應急管理信息報送、統計分析、事故救援總結評估、典型案例分析研究等應急管理基礎工作,不斷提高應急管理和應急救援工作科學化水平。
13.組織開展應急預案管理情況的專項檢查,重點檢查企業應急預案的編制、評審和備案、應急預案管理、應急演練、應急機構建設、應急隊伍建設和應急物資儲備等情況。加強應急管理執法檢查,督促企業落實安全生產應急管理責任,建立健全應急管理規章制度,完善應急預案,加強培訓和演練,加大應急投入,按照有關規定建立救援隊伍、簽訂救援協議、配備必要的應急物資、裝備和設施。
四、做好安全生產應急宣傳教育和培訓工作
14.進一步加強安全生產應急宣傳教育。結合“六五”普法、“安全生產月”、“防災減災日”等重大活動,大力開展《突發事件應對法》、《安全生產法》等相關法律法規的宣傳教育,充分利用廣播、電視、報刊、網絡等媒體,面向社會開展安全生產應急管理宣傳教育,普及應急知識,開展應急體驗性教育,提高應急意識和技能。
一、園區經濟發展局第三季度安全生產工作總結
1.繼續進行企業特種設備運行情況、年檢情況、特種設備操作工持證情況的摸底調查,收集、整理有關資料,形成電子文檔,便于督促企業按時按要求對特種設備及操作證進行報檢。
收集、整理企業的基本信息23個、初步建立了企業信息數據庫1個(包括現有企業、新進企業、學校、個體的特種設備種類),特別是開展了新進園區企業生產情況的摸底工作。內容包括:特種設備臺帳、企業的安全架構、應急預案、培訓計劃、特種人員名單等。
2.加強對29個特種設備使用單位的安全監管和督促,要求擁有特種設備的企業,如鍋爐、蒸汽管路、貨梯等設備在出廠、安裝、使用登記備案、定期年檢、檢測、人員持證上崗方面必須按照國家特種設備使用規范嚴格進行,并對企業進行定期和不定期的檢查。重點檢查特種設備的運行情況,特種設備管理制度的制定,安全會議記錄,操作人員的持證上崗情況。
3.7月份—8月份按照《XXXX園區**年特種設備專項整治方案》的部署安排,督促企業對照方案進行自檢自查。并要求企業提交自檢自查報告和整改措施。發現問題5處(雙騰鍋爐司爐工無證操作、燃氣公司氣瓶堆放不規范、僑盛木業電工、焊工、叉車工無證操作、新宜鍋爐超期未檢、廣明操作工不熟悉操作流程),提出安全整改建議5條。同時與安監部門開展多項專項整治行動。
4.按照園區的整體預案要求,制定了部門的應急預案,完善各部門和企業的應急預案。園區經濟發展局根據《XXXX園區突發公共事件應急預案》精神要求制定《XXXXX園區安全生產事故災難應急預案》。并協助4個企業根據《XXXXX園區安全生產事故災難應急預案》和本企業的實際情況制定、完善各特種設備事故災難應急預案。
5.組織4個新投產企業的管理人員到安全制度比較完善、管理體系比較健全、安全管理比較規范的企業參觀學習,幫助企業建立、完善安全生產體系,增強其安全意識。
6.督促綠山、新宜、昌茂、金龍、希望高中、僑中、桂華、天然紙業、雙騰等9個企事業單位按照相關規定對特種設備進行報檢報驗,對特種崗位人員上崗證書進行復驗、復查。
二、第四季度的工作安排
1.按照**年特種設備專項整治方案的部署,重點檢查特種設備運行和操作員持證情況,及時發現問題,清除企業存在的安全隱患。
2.指導企業按安全生產要求對員工進行安全培訓,形成安全培訓制度,并按預案要求進行安全應急演習,要把安全生產落到實處,形成長效機制。
為落實應急管理工作,緊緊圍繞緊急狀態下應急處置和搶險救援能力提高這一主線,全面加強我鎮安全生產應急救援體系建設,按照《生產安全事故應急預案管理辦法》要求,結合我鎮工作實際,制定鎮2021年度應急演練計劃,請各村委會、各部門、生產經營單位、人員密集場所責任人按照計劃,結合本單位、本部門應急工作需求,制定并細化演練方案,完善各項措施,抓實抓好責任制的落實,強化應急準備工作。
一、要提高認識,高度重視應急預案演練工作
應急管理是安全生產的最后一道防線。2017年8月,我省制定了《省生產安全事故應急預案管理辦法實施細則》,對生產經營單位應急預案的編制、評審、公布、備案、實施和管理等內容進行了細化。應急預案演練是提高應急預案科學性、實用性和可操作性的重要手段,各村委會、各部門、生產經營單位要高度重視,充分認識抓好應急演練工作的重要意義,把應急演練作為應急管理工作的一項重點內容,切實加強對應急演練工作的組織領導,積極組織開展形式多樣、重點突出、有的放矢的應急演練,全面提高應對和處置各類突發事件的能力,切實達到檢驗預案、完善準備、鍛煉隊伍、提高應急救援能力的目的,切實保障人民群眾生命財產安全。
二、工作目標
(一)檢驗鎮總體應急預案編制是否合理,是否能夠滿足安全事故應急救援工作需求,是否能夠滿足安全事故救援應急情況下指導相關單位開展應急工作,滿足安全生產工作基本需求。
(二)檢驗鎮安全生產專項應急預案及各單位、部門專項應急預案編制是否合理,是否能夠滿足事故應急救援工作開展,指導日常安全風險防范。
(三)檢驗安全事故應急預案應急響應后,相關單位、部門的人員能否正確響應。
(四)檢驗相關部門、單位工作人員在發生事故后能否按預案合理開展自救、互救,不因事故而造成次生、衍生災害的再次發生,甚至于引發大的人身傷亡。
(五)檢驗預案啟動后,相關聯動機制是否正確有效運行,各級組織是否嚴格按照安全責任制的要求,正確有效地組織開展應急響應。
三、演練計劃內容和時間安排
(一)全鎮在4月份前完成相關演練前期準備工作,并根據各村委會、各部門演練方案統籌演練工作開展。
(二)根據我鎮實際,鎮內在5月份開展一次應急演練工作,并于10月份開展第二次應急演練工作,演練結束后,上報相關演練工作開展匯報。
(三)各村委會、各部門(不含學校)、煤礦等生產經營單位及其他人員密集場所根據各自行業和職能特點要求,自行確定演練內容,并于2021年4月10日前將演練方案報鎮人民政府,2021年6月份前完成演練工作,演練結束后,上報相關演練工作開展情況。
(四)學校要在每學期開學后完成消防(學生宿舍疏散)、防踩踏、地震、食品安全等內容的安全演練和教育,最大限度地確保師生安全,并于2021年10月30日前將演練方案報鎮人民政府,演練練結束后,上報相關演練工作開展情況。
四、應急演練注意事項
(一)應急演練應當遵守相關法律、法規、標準和應急預案規定。
(二)高度重視、科學計劃。
開展應急演練工作必須得到有關領導的重視,給予資金等相應支持,有關領導應參與演練過程并擔當與其職責相當的角色。
(三)結合實際、突出重點。
應急演練應結合可能發生的危險源特點、潛在事故類型、可能發生事故的地點和氣象條件及應急準備工作的實際情況進行。演練應重點解決應急過程中組織指揮和協同配合問題,解決應急準備工作的不足,以提高應急行動整體效能。
(四)周密組織、統一指揮。
演練策劃人員必須制定并落實保證演練達到目標的具體措施,各項演習活動應在統一指揮下實施,參演人員要嚴守演習現場規則,確保演習過程的安全。演習不得影響安全生產的正常運行,不得使各類人員承受不必要的風險。
(五)由淺入深、分步實施。
應急演習應遵循由下而上、先分后合、分步實施的原則,綜合性的應急演練應以若干次分練為基礎,特別是學校應切實按分步預演到綜合演練的步驟開展應急演練,嚴防演練傷害的發生。
(六)講究實效、注重質量要求。
應急演練指導機構應精干,工作程序要簡明,各類學習文件要實用,避免一切形式主義,以取得實效為檢驗演練質量的唯一標準。
(七)應急演練原則上應避免影響公眾,如必須涉及有限數量公眾,則應在條件比較成熟時擇機進行。
五、相關要求
(一)確保安全生產責任制落實
應急救援工作是防止事故蔓延、擴大,最大限度地減少事故造成的人員傷亡、財產損失和社會危害,維護社會穩定,促進經濟發展的重要手段,各級各部門必須高度重視,加強領導,周密部署,精心組織,確保演練工作有序進行,進一步建立健全應急救援體系。安全監管機構要加強安全生產事故應急預案的監督管理,對生產經營單位應急預案制定、修訂及演練工作的指導、服務和監督檢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