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從1998年6月以來,我國對城鄉電網進行了大規模建設與改造。為解決現階段城鄉電網改造工作中存在的主要問題,發揮專項資金的使用效果,國家審計機關及發改委重大項目稽查辦多次對全國一些省、地區和縣(市)的城鄉電網建設改造工程的實際完成量和資金使用情況進行了專項審計或稽查。城鄉電網建設改造工程基本上改變了我國城鄉長期以來電力基礎設施簡陋落后的面貌,工程質量達到規范要求,理順了用電管理體制,減少了供電中間環節。但是由于各項管理工作不到位和電力企業工程管理薄弱等原因,一些省、地區和縣(市)的電網建設改造工程,在實施中仍存在著資金被挪用及損失浪費等問題。
根據國家電網建設的“十一五”規劃,在“十一五”期間,電網建設僅國家電網公司系統所屬直轄市、省會城市、計劃單列市共計31個重點城市電網建設共需投資就達到約2200億元,電網建設將步入新一輪景氣周期。對這筆龐大的電網改造投資進行監管,有利于發揮投資效果,緩解用電緊張的矛盾,推進中國經濟進入重工業化發展。
一、嚴格投資計劃的編制,而投資計劃的實施必須嚴格執行基本建設管理程序要求
電網工程項目投資計劃是項目資金的投資分配預算,而部分工程從規劃開始就粗列,給建設單位擠占挪用、浪費專項資金打開了方便之門。因此,要嚴格執行基本建設管理程序要求,確保工程的真實有效。
上級電力公司要對每一個縣(市)的工程項目進行嚴格審查,進行實地摸底核實,以保證工程投資的嚴肅性和準確性,并能獲得理想的綜合效益。項目建設單位必須科學地編制項目的可行性研究報告,可行性研究報告還必須報請上級主管部門及發改委審批。發改委、上級主管等部門要認真審查可行性研究報告及投資概算等,做好項目建設的前期工作。
在項目實施過程中,各級計劃管理部門要進一步跟蹤檢查,督促地方各級政府認真落實建設責任,要嚴格查明項目概算調整頻繁、擠占挪用建設資金、不嚴格實行招投標和損失浪費等問題。一旦發現有擠占挪用等違紀違規行為就應通知停止撥款,并責令有關單位整改,還要檢查項目的實際建設效果,對照發改委批復的項目建議書、可行性研究報告等文件,看是否達到了規定建設指標、完成了計劃,如建設規模、設計能力、投資概算、質量指標等,對建設效果進行全面、準確的評價。
二、健全電力系統內部控制
一個健全的現代化企業管理的好壞一定程度上取決于內部控制是否有效,而有效的內部控制又是保證專項資金安全、完整,防止、發現和糾正錯誤與舞弊的關鍵。電網改造工程專項資金使用中存在的問題,追根究底就是內部控制失效了。省級電力公司作為項目法人,應建立起對項目法人負責的內部控制機制。我國電力企業是一個由省、地區、縣(市)多層級組成的組織,每層級由很多部門組成。若要使每一層級、每一個部門都有效地執行內部控制,必須根據每一層級每一部門的利益關系及其特點,分別確定每一層級每一部門的內部控制目標。如對于物資內部控制,首先由下級電力局根據經過審批的工程項目預算,提出計劃;對重要及金額大的物資實行集中采購,由下級層層上報,上一級電力局物資部門應嚴格審核,然后匯總到省級電力物資公司,由省級電力物資公司進行統一招標后,再由地區電力局與供貨單位簽訂合同,并需經省級電力公司鑒證,防止地區電力局未經招投標自行簽訂合同。物資入庫、出庫要有嚴格的審批手續,物資賬與物資實物應由不同人員管理,并建立定期盤存制度。對電網工程專項資金做到專戶存儲。主管部門對專項資金的使用實行嚴格的審批制度,并設置開支權限,建立相互牽制機制,有效地執行專項資金使用的內部控制制度。加強內部控制制度的監督并由各級內部審計部門來執行。省級電力局內部審計部門定期審計地區電力局,并抽查縣(市)級內部控制制度的制定及符合性程度;地區電力局內部審計部門定期審計縣(市)級電力局的內部控制制度的制定及符合性程度,這種內部審計部門隸屬關系的安排,是內部審計部門監督內部控制制度實施效果的重要環節。因為內部審計的任務就是對內部控制進行檢查,評估內部控制的健全性和有效性,有效地控制風險。內部審計監督的內容包括:下撥的所有專項資金必須有項目計劃批復文件作為專項資金撥款依據,不準項目建設直接提取現金,更不準“打白條”領取現金;上一級機構對管理職責范圍內的專項資金使用情況加強監督檢查,實行全過程跟蹤管理,對違反規定轉移專項資金的,要堅決予以糾正,對嚴重違法違紀行為交由紀檢部門查處;在招投標、評標、合同簽訂、變更等過程的關鍵環節進行事前評審;在采購的各個環節對預算、立項申請、供應商資格審查、合同金額等的批準,必須按照公司的授權與管理規定進行審批;對竣工決算進行事后審計。
三、外部監管促使內部強化控制,借助外力規范專項資金的使用
一、統一思想,進一步提高加強政府性債務管理、規避和化解政府性債務風險的認識
各部門要牢固樹立科學發展觀,把發展作為第一要務,堅持“合理舉債、科學用債、誠信償債”的原則,多渠道籌集資金,加快城市、工業基礎設施和社會公益性項目建設,不斷完善城市載體功能,推進全區經濟社會又好又快發展。同時,要進一步理順關系,建立和完善政府性債務償債長效機制,確保政府性債務有序管理,不斷提高政府規避和化解債務風險的能力,維護政府信用。要處理好發展與舉債的關系,堅持舉債是為了發展,通過發展提高償債能力,化解債務風險;堅持量力而行、盡力而為,避免盲目建設、擴大債務規模,集中力量解決好與人民群眾生活密切相關的突出問題。要處理好舉債與還債的關系,樹立科學舉債、依法籌措資金、借債必還的觀念,進一步強化政府信用意識,建立與各金融部門的經常性溝通協調機制,積極妥善解決好到期債務歸還和拖欠工程款清償等問題。要處理好城市資源整合與城市發展的關系,堅持建設城市與經營城市并舉,進一步理順城市資產管理體制,加大城市公共資源有效歸集和整合力度,增強城市資源的整體運營能力和融資功能,切實發揮城市基礎設施建設項目的經濟效益和社會效益,為促進發展籌集更多的建設資金。
二、建立機制,多渠道歸集償債資金,增強政府規避和化解債務風險的能力
(一)拓寬償債準備金的來源渠道。不斷調整財政支出結構,控制和壓縮一般性支出,增加可用財力,擠出更多資金用于償債。進一步加強土地出讓收益、資產處置收益、專項收費、經營性項目收益等收入的管理,不斷拓寬償債資金的來源渠道。區政府根據債務規模和財力狀況,設立相應的償債準備金,償債準備金一般不低于年初債務余額的5%,確保到期政府性債務及時償還。償債準備金由區財政局負責管理,設立專戶存儲,專款專用,不得挪用。
(二)加大城市資源經營收益的歸集力度。堅持“資源變資產、資產變資金、資金再投入”的經營理念,對區政府投資建設的城北新區的道路、公園、廣場、濕地等公用基礎設施周邊可用于開發的土地等資源,要通過政府土地儲備、土地競價出讓、項目開發經營等方式,使土地等資源的預期增值收益收歸政府,增強政府的償債能力。對區政府各部門管理的閑置資產和持有企業的國有股權等,要采取依法轉讓、抵押貸款、資產重組等方式,加大資產運營和盤活變現的力度。
(三)爭取上級有關部門的資金支持。各項目主管部門要緊緊抓住國家擴大內需、加速中部地區崛起的機遇,密切跟蹤國家政策導向,超前做好項目策劃、前期和申報工作,主動向上級有關部門匯報銜接項目,通過多種渠道爭取專項資金支持,減輕城市建設資金短缺的壓力。對必須由政府承擔的生態保護、農林水利、環境保護、抗災防災、教育衛生等公益性項目,要積極爭取國債資金支持和充分利用外國政府貸款,擴大長期低息債務的規模,緩解短期還債的壓力。對城北新區涉及縣級以上主要干道的重點基礎設施項目,積極主動向上級項目主管部門匯報銜接,爭取列入省級或國家直接實施的建設項目,努力縮減政府性債務規模。
三、加強管理,規范政府融資行為,提高規避和化解債務風險的水平
(一)進一步規范融資平臺,降低債務風險。繼續加大對市投資發展有限公司的政策支持和資源扶持力度,通過將政府償債資金、土地出讓收益歸口撥入、注入資產和盤活存量資產等方式,增加公司現金流量,擴大資產規模,注入資本金,提高償債能力,逐步降低城市基礎設施項目債務融資的風險。
(二)規范界定政府性債務范圍,明確償債責任。政府性債務是指由政府及其所屬部門舉借或合法擔保以及在特定條件下需由政府償還的內外債務,主要包括政府為了發展經濟及社會事業、實施城市基礎設施建設、維護社會穩定形成的直接舉債及擔保債務,以及政府組成部門經政府同意用于上述用途的舉債和未付款項。政府性債務要遵循“誰舉債、誰償還,誰主管、誰負責”的原則,舉債主體要對所舉債務負最終償債責任,要按照借債合同約定,制定年度償債計劃,落實償債資金來源,加強債務管理,確保按期償還到期債務。
(三)規范融資擔保和抵押行為,規避債務風險。未經區政府同意,嚴禁各部門單位給與其無關聯的社會法人、企業、自然人提供融資擔保或抵押。對利用外國政府貸款、政策性銀行貸款等關系到全區經濟社會發展必須提供融資擔保或抵押的項目,經區政府審查同意后,相關部門和企業要辦理資產抵押或反擔保手續,以規避不規范擔保或抵押行為給政府造成的債務風險。
(四)加大陳欠債務的清償力度,化解債務風險。對已到期而暫時無力歸還的銀行債務,要積極主動與貸款銀行溝通和協商,通過完善貸款抵押擔保手續、制定還款計劃、按期歸還利息等措施,取得銀行的支持和理解,使己到期的貸款盡可能辦理展期、借新還舊手續,延長還貸時間,緩解還貸壓力,為新項目的再融資營造良好的金融環境。對清理核實的工程欠款,在努力籌措資金清償的同時,采取土地、資產(股權)置換、頂賬,也可依據被拖欠工程款企業的信譽、資質、實力等情況,采取優先安排項目代建等方式化解拖欠債務矛盾,力爭使陳欠工程款每年清償一定的比例。對已到期的債務,財政部門要督促項目實施單位落實配套資金,加大到期拖欠資金的清收力度,按期向上級財政歸還債務資金,對按期歸還確有困難的,要積極主動向上級財政部門匯報實際困難,取得支持和理解,避免上級財政直接扣款而影響財政預算正常執行。
四、強化領導,把切實加強政府性債務管理、規避和化解債務風險工作落到實處
(一)完善相關機制,提高債務管理水平。每年組織人員對地方政府性債務進行認真清理,摸清債務情況,鎖定債務數額,區分債務不同性質,采取針對性化解措施和辦法,分類處理,逐步化解。嚴格執行債務管理規定,規范舉債行為,加強監管力度。完善經費獎懲范圍,將債務化解納入經費獎懲范圍,對化解好的部門單位,采取經費獎勵的辦法,提高其工作運轉經費及鞏固化解成果。
(二)建立健全政府性債務監測預警體系和定期通報制度。財政部門負責監控本級政府性債務,對各償債人的政府性債務規模、結構和安全性進行動態監測和評估,每半年公布一次政府性債務變化情況,并對使用政府性債務額度較大的項目實施部門進行經常性監督檢查,幫助其健全制度,加強管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