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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鍵詞:未成年人 保護制度 對策
中圖分類號:D922 文獻標識碼:A 文章編號:1672-3791(2015)02(a)-0225-01
1 未成年人保護存在的主要問題
我國未成年保護法實施以來,對于未成年人權益的保護所起的重要作用是有目共睹的。毋庸諱言,雖然目前我國在未成年人保護上進步顯著,但仍有一些亟待解決的主要問題。
第一,在立法方面有些法條的規定在實踐中比較難以操作。這類法條所規定的內容多為提倡性的條款,實際操作起來缺乏強制性,對行為的約束缺乏針對性。有些條款只規定了行為的違法性,但沒有具體規定如何懲罰。例如,規定了不許在學校百米以內開設網吧,不許向未成年人出售煙酒,但法律實施的主體在法律中沒有明確規定,誰來管,怎么管,在《未成年人保護法》都沒有明確下來,這樣的法律規定沒有實際意義。
第二,有關未成年人權益保護的主管部門不夠明確,缺乏專門的未成年人保護政府機構。有教育、文化、工商、公安、法院、婦聯等多個部門負責未成年人保護工作,結果是部門之間相互扯皮、推諉和救助不力的情況時有發生,致使未成年人保護的相關法律法規難以落到實處。誰都可以管,誰都可以推出去不管,導致未成年人權益受到侵害時,在實際上處于求助無門的境地。
第三,未成年人保護法中所規定的監護制度還不夠科學完善。我們國家規定的關于未成年人監護的制度還不完善,對監護人的能力規定不明確,對公權力介入的規范也不明確,對監護人履行監護義務的行為沒有一個監督的制度,對有過失的監護人的懲戒措施操作性也不是很具體,導致了在實踐的過程當中由于監護人不履行監護職責,或者說監護行為發生了偏差,而使未成年人權益不斷地受到侵害的現象發生后,失職的監護人得不到應有的懲罰。同時,缺乏關于監護權恢復的規定,導致在監護不利的情況消失之后,監護人的監護權還不能有效恢復,直接影響未成年人的身心健康發展。
第四,法律規定對未成年人保護的力度還不夠。例如,關于虐待罪的規定不能從實質上保障受害兒童權益得到及時有效的救濟。虐待罪主體僅限于受害人家庭成員,目前暴露出的典型案例很多為非家庭成員的兒童看護人、照料人實施對兒童的虐待行為,不能按照虐待罪處理。忽視、虐待兒童造成的重傷和死亡案件屢有發生。但法律規定,虐待致死也只有最高7年的有期徒刑,難以起到威懾作用。
第五,對未成年受害人的綜合救助服務系統還沒有普遍建立起來。我國雖然已建立起對未成年受害人的比較完善的法律援助制度,但是與其密切相關的對受害未成年人的心理輔導,精神撫慰,醫療救助,家庭監護支持與服務還沒有形成體系,這就直接影響了對未成年人利益最大保護的發揮。
2 解決當前未成年人保護所存在問題應采取的主要對策
針對當前未成年人保護存在的主要問題,主要應當從以下幾方面加以解決。
第一,全社會應共同關注,齊抓共管未成年人保護問題。依法保護未成年人合法權利,是全社會的共同責任。各國家機關、有關人民團體、學校等單位要把未成年人保護工作擺在更加突出的位置;尤其是教育、民政、公安、司法等部門應當共同努力,不斷改善我國未成年人保護的狀況。教育部門應進一步強化對師德規范的要求,民政部門要加強對未成年人的救助,公安機關將未成年人保護工作納入公安執法執勤工作各個環節,就能夠強有力地推動未成年人保護工作的開展。司法部門從重從快對侵犯未成年人權益違法犯罪的懲罰,全社會齊抓共管、堅持不懈,努力營造關愛、保護未成年人的社會環境。
第二,應適時研究設立未成年人專門保護機構。建立全國統一的未成年人保護工作系統,協調落實未成年人保護相關工作。要進一步加強未成年人保護工作,我國政府就有必要整合有關部門的職能,成立一個全新的專門機構,統一管理、協調落實未成年人保護相關工作,從而有效避免未成年人權益被侵害后難發現、難受理、難獲罪的尷尬。設立專門的心理咨詢站,對青少年存在的心理問題予以解答,讓其成為未成年人自己的組織團體。
第三,應當設立兒童暴力案件的強制報告制度,以早期發現兒童受暴的案件。規定家庭成員、教師、醫生、醫護人員這些與兒童密切接觸的人員負有當發現兒童發生傷害案件之后進行報告的義務,應當鼓勵社會大眾勇敢地拿起自己的手機和電話報告身邊正在發生的兒童暴力案件。
第四,建立遭受侵害的未成年人緊急庇護所。當未成年人遭受侵害,其生命、健康可能繼續受到嚴重威脅時,緊急庇護所可以臨時安置保護他們避免再次受到侵害,使他們能夠暫時擁有一個棲身場所。
第五,加強相關工作人員的培訓,在程序上關注未成年受害人的權益。一方面,要加強對兒童保護相關責任人的培訓,使他們了解相關的法律知識。另一方面,還要加強對司法人員進行培訓,使他們了解侵害未成年人暴力案件處理的特殊性。同時,在法律程序上應當明確對侵害未成年人案件的調查與處理的具體的流程,并且在司法程序當中要關注兒童受害人的權益,減少二次傷害。
總之,未成年人保護應當引起廣泛的關注和重視,這不僅是保護其本身的問題,還關系到每個家庭,關系到民族的未來,國家的未來,甚至人類的未來。因此,必須結合實際深入研究解決好未成年人的保護問題,使其健康成長,使他們每個人在將來都能成為對家庭、對社會、對國家、對人類有用的人才。
參考文獻
[1] 陳向聰.信托法律制度研究[M].北京:中國檢察出版社,2007.
【關鍵詞】城郊農村;未成年人;環境法律
環境法律意識是一種特殊的意識體系,是社會主體對自然環境和環境法律的知識、情感、意志等各種心理要素、價值判斷和表達方式的有機綜合體。[1]環境法律意識與環境法律知識水平息息相關,而環境保護行為則是其外在體現。環境教育是認識價值和澄清概念的過程,它培養人們理解和評價人及其文化,生物物理環境之間的相互關系所必需的態度的技能,[2]是提高人們環境法律意識和環保知識水平的根本保障。未成年人是未來社會的主人,社會的建設和發展離不開他們,而他們的環保意識又對環境保護具有重要的影響,所以加強未成年人的環保教育對構建社會主義和諧社會起著重要作用。[3]
一、調查目的
南充市位于四川盆地東北部,是著名的歷史文化名城、中國優秀旅游城市。解放以來,南充一直以絲綢、紡織等輕工業為主導產業,環境污染較少,該地區環境質量在中等城市中一直居于前列。近十幾年來,隨著城市工業逐漸向郊區的推進,城郊污染隨之擴散,進而影響到當地城郊農村的生態環境。雖然目前有《環境法》、《自然保護法》等環境法律法規維護生態環境和居民的生活環境,但是當城郊農村環境受到破環時,作為祖國未來事業的接班人,未成年人又是否知道用相關的環境法律來保護環境呢?這必然會涉及到城郊農村未成年人的環境法律行為表現,而這也可以反映出其環境法律知識水平。
本課題試圖通過實證分析的方法,在調查基礎上,為提高他們的法律意識提出了一些可實際操作的方案;為合理開展環境法律教育提供了一些具有針對性的建議;同時也為如何培養具有較高環境法律知識水平的城郊農村未成年人提供了一些參考。
二、對象與方法
1、調查對象
本調查于2011年7月中旬完成,主要對象為南充市、閬中市、南部縣的城郊農村的未成年人。據統計我國18歲以下的未成年人約有3.67 億,占總人口的28%。[4]本研究將納入研究的未成年人年齡界定在6到18歲。性別分布相差不大,男生占52%,女生占48%。而文化程度以初中為主,占68.9%,小學、高中或中專分別占11%、10.7%。
2、調查方法
調查員在調查前對問卷內容進行充分的了解,并就調查技巧進行統一培訓后,以2~3人為一組,采取一對一的調查方式進行調查。人群均來自城郊農村,文化程度各異,對整個城郊農村未成年人具有一定的代表性。本次調查歷時3天,共發放問卷700份,收回有效問卷691份,有效回收率為98.7%,其中未成年人400份。
3、調查內容
問卷內容主要包括以下四方面:(1)被調查未成年人的家庭基本情況;(2)被調查未成年人的環境保護相關法律知識水平;(3)被調查未成年人的環境法律教育;(4)被調查者環境法律意識。
4、統計分析
在進行正式問卷調查前,選擇南充市40名城郊農村居民進行預測,問卷均有效回收,運用SPSS軟件進行信度分析,Cranach系數為0.668,說明問卷是可信的,可用于正式調查。整理問卷,使用Excel2003、SPSS17對問卷進行了數據處理,取得相關結果。
三、結果與分析
1、家庭基本情況
被調查未成年人家庭經濟主要來源以外出打工為主(占57.2%),大部分被調查者多由隔代監護。家庭年總收入以1千-3千(51.4%)為主。
2、環保法律知識水平
由于文化程度的不同,被調查者對環保相關法律知識了解有所不同,呈現出一種隨文化程度增加而升高的趨勢。但結果顯示,被調查者的相關知識水平普遍偏低。如表1所示。
表1. 南充城郊農村未成年人環境法規及訴訟程序了解情況(%)
Tab.1 The minors in suburban rural areas in Nanchong
to understand environmental regulations and procedures
了解程度非常了解比較了解知道一點不知道環境法律相關規定
環境訴訟的相關程序1.6
3.419.6
16.771.5
43.37.3
36.6有關環境法律知識的科目設置中,基本上是常識性問題。依照《水污染防治法》和《自然保護法》設置生活中常見的環境法律知識性問題4道。按每道題答對得1分,答錯得0分計算。據統計4道知識性問題的平均得分為2.0,可見城郊農村居民的環境法律知識得分明顯偏低,見表2。
表2. 環境法律知識得分統計(%)
Tab.2 Environmental legal knowledge scores in statistics
總數最小得分最高得分平均得分法律知識得分383042.03、 環境法律教育
由表3可以看出,被調查者獲取環保法律知識的渠道中,學校教育占的比例最多(47.3%),公眾宣傳教育和媒體分別占24.5%、23.2%,而其它途徑占5.0%。無疑學校教育是未成年人獲取環境相關法律的最主要的途徑。而87%的被調查者認為自己所獲取的知識“遠遠不夠”或“還需加強”。另外,被調查者中的72.6%認為農村應該開展環境法類講座。可以看出,被調查者環境保護相關的法律知識水平很低,所獲取的相關教育也很欠缺。
表3. 獲知環境法律知識的途徑
關鍵詞:未成年人、犯罪、訴訟、研究
未成年人犯罪案件的訴訟,是從形式上保護未成年人合法權益的關鍵,由于未成年人年齡上、心理上的特點,在辦理未成年人案件時有許多不同于成年人案件的情況,我國刑法有關于未成年人刑事責任的規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對未成年人犯罪案件的審理也有特殊的規定。特別是我國未成年人保護法,中華人民共和國預防未成年人犯罪法等法規的頒布以及2006年2月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未成年人犯罪案件的司法解釋。對于我們在辦理未成年人犯罪案件時在訴訟上如何把握都具有重要的指導意義。
一、 關于未成年人犯罪案件的訴訟的概念和特點
訴訟就是打官司,就是通過司法途徑解決紛爭。刑事訴訟是指司法機關在訴訟參與人的參加下,按照法定程序處理刑事案件的全部活動。犯罪作為具有社會危害性的應當受到刑罰處罰的違法行為,必須通過法定途徑對犯罪嫌疑人定罪量刑。未成年人犯罪案件的訴訟就是司法機關在訴訟參與人的參與下,對于未成年人的犯罪進行審理,并依法作出判決的刑事司法活動。未成年人犯罪案件的訴訟的特點是:(一)、必須由國家專門機關主持進行,是屬于國家的司法活動。國家專門機關主要是指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和公安機關;(二)刑事訴訟是公安機關行使國家刑罰權的活動。通過刑罰權的行使,對未成年犯罪嫌疑人、未成年被告人的刑事責任進行確定。以便作出處罰。(三)、未成年人犯罪案件的訴訟必須嚴格依照法定程序進行。任何簡化、弱化甚至違反法定程序的行為都是不允許的。(四)、未成年人的刑事訴訟是在未成年人和有關訴訟參與人的參與下解決未成年人的刑事責任問題的過程。所以,必須保護未成年人在訴訟中的合法權利,任何限制、剝奪未成年人訴訟權利的行為都是違法的。
二、 未成年人犯罪案件訴訟程序設立的必要性和法律依據
十分清楚,對于走上犯罪道路的未成年人,處罰只是手段,教育保護才是目的,而對不同性質的案件適用專門的訴訟程序,則是教育保護未成年人的有效方法。為此,有必要建立一套有別于成年人刑事案件的立案、偵察、起訴、審判和執行的未成年人案件的訴訟程序。我國刑事訴訟法對未成年人刑事案件訴訟程序并沒有做專章的規定。刑事訴訟法第十四條規定: 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和公安機關應當保障訴訟參與人依法享有的訴訟權利。對于不滿十八歲的未成年人犯罪的案件,在訊問和審判時,可以通知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法定人到場。第三十四條規定:被告人是盲、聾、啞或者未成年人而沒有委托辯護人的,人民法院應當指定承擔法律援助義務的律師為其提供辯護。第一百五十二條規定:十四歲以上不滿十六歲未成年人犯罪的案件,一律不公開審理。十六歲以上不滿十八歲未成年人犯罪的案件,一般也不公開審理。 我國于1991年9月4日通過,1992年1月1日起實行的《中華人民共和國未成年人保護法》其中第五章“司法保護”中對于未成年人刑事案件的處理作了專門規定。最高人民法院在1991年1月26日通過了《最高人民法院關于辦理少年刑事案件的若干規定》,其中對于審理少年刑事案件的審判組織、開庭前的準備工作、法庭審判等都作了比較詳細的規定。1995年10月23日公安部通過了《公安機關辦理未成年人違法犯罪案件的規定》,該規定對辦理未成年人犯罪案件的立案調查、強制措施、處理等問題都做了較為詳細的規定,并成為公安機關辦案的主要依據。1999年11月1日實施的《中華人民共和國預防未成年人犯罪法》也必將使我國的保護未成年人合法權益,預防未成年人犯罪工作走上法制化軌道。2006年2月2日,最高人民法院出臺了《審理未成年人刑事案件司法解釋》。這些都是我們辦理未成年人犯罪案件時重要的立法和司法依據。
三、 關于未成年人犯罪案件的訴訟方針和原則
(一)、教育、感化、和挽救方針。教育、感化和挽救方針是指司法機關應當在未成年人刑事訴訟案件中對人民法院依法判決的確定有罪的未成年人進行教育、感化和挽救工作。對于犯罪的未成年人進行教育、感化和挽救既是訴訟的主要目的、也是全社會的共同職責。在當前未成年人犯罪日趨上升的形勢下,對其進行教育、感化和挽救是十分必要的。另外,由于未成年人智力、身心發育尚未成熟,對外界事物重新認識和對內心世界的自我評價具有叫大的可塑性,因而對其教育、感化和挽救是可能的。(二)、分案處理原則。分案處理的原則,是指司法機關在刑事訴訟過程中將未成年人與成年人案件分開處理,對未成年人與成年人分別關押。未成年人由于身心發育尚未成熟健全,易受外界環境和他人的影響,我國《預防未成年人犯罪法》第四十六條規定:對于被拘留、逮捕和執行刑罰的未成年人與成年人應當分別關押、分別管理、分別教育。從該原則的內容上看,大致包括三個方面:一使在刑事訴訟中運用拘留、逮捕等強制措施關押未成年犯罪嫌疑人時,必須與成年犯罪嫌疑人分開看管;二是在處理未成年人與成年人共同犯罪或者有牽連的案件時,盡量適用不同的訴訟程序,在不妨礙審理的前提下,堅持分按處理;三是在未成年人案件處理完畢交付執行階段,不得與成年人同住一個監所。(三)、充分保障未成年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訴訟權利原則。該原則是指司法機關在處理未成年人刑事案件的過程中,應當充分保障未成年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依法享有的各項訴訟權利。確立該項原則的目的是督促司法機關履行保護未成年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訴訟權利,盡職盡責地排除訴訟過程中阻礙未成年人行使訴訟權利的各種障礙,確保未成年人案件的公正審理。依照刑事訴訟法的規定,未成年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除享有成年被告人的一切訴訟權利外,還享有下列特殊的訴訟權利:一是法定的辯護權利;二是法定人參加訴訟的權利。被告人有權獲得辯護,人民法院有義務保障被告人獲得辯護。對于沒有辯護人的未成年被告人,人民法院應當為其指定辯護人。這是對未成年被告人辯護權的特殊保護。對于不滿十八周歲的未成年犯罪案件,在詢問和審判時可以同志其發到場。并且為未成年被告人的法定人設置座位。應向未成年人的法定人送大起訴狀副本,并告知其享有的各項訴訟權利和義務。(四)、審理不公開原則。該原則是指人民法院在審理未成年人刑事案件時不允許群眾旁聽,不允許記者采訪,報紙等印刷品不得抗等未成年被告人的姓名、年齡、職業住址等情況。被指控實施犯罪時已滿14歲不滿16歲的未成年人刑事案件,一律不公開審理;被指控實施犯罪時已滿16歲不滿18歲的未成年人刑事案件,一般也不公開審理。弱國有必要公開審理,應當經過人民法院院長批準,并限制旁聽人員。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預防未成年犯罪法》的規定:“對于已滿十四周歲不滿十六周歲未成年人犯罪的案件,一律不公開審理。已滿十六周歲不滿十八周歲未成年人犯罪的案件,一般也不公開審理。 未成年人犯罪案件,新聞報道、影視節目、公開出版物不得披露該未成年人的姓名、住所、照片及可能推斷出該未成年人的資料。法律及有關的司法解釋對未成年人刑事案件規定了不公開審理的原則,是為了加強對未成年被告人身心的特殊保護,保證刑事訴訟活動的順利進行。(五)、迅速簡易原則。迅速是指在訴訟進行的每一個階段,都應當盡可能地爭取時間,迅速偵察、起訴和審判。在時間的要求上,盡可能要快于對成年人案件的處理;簡易則是指整個訴訟程序盡可能從簡進行。迅速和簡易是互相聯系的,簡易是迅速的前提,迅速是簡易所要達到的目的和效果。實行迅速簡易原則是為了從速辦案,盡力縮短未成年人在訴訟中所停留的時間,以解除未成年人進入訴訟后產生的緊張、抵觸等思想障礙,
轉貼于 四、 關于未成年人犯罪案件的訴訟程序
(一)、立案程序。未成年人犯罪案件的立案與成年人犯罪案件的立案是有區別的:第一在進行立案審查時,除需要查明是否具備立案條件外,還應當查明犯罪嫌疑人確切的出生時間,進一步調查其走上犯罪道路的原因,犯罪前的生活居住環境以及犯罪嫌疑人的心理、性格特征,還要查明有無教唆犯罪的人;第二,制作立案報告,除寫明立案材料的來源、發案的時間、地點、犯罪事實、現有的證據材料、立案的法律依據和初步的意見外,還應當著重寫明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確切出生時間、生活居住環境、心理特征、等有關情況。(二)、偵查程序。與成年人訴訟相比,未成年人的偵查有如下特點:1、偵查范圍比較廣泛。未成年人犯罪案件偵查與成年人犯罪案件一樣要查明案情、收集證據和獲得犯罪人外,還應當堅持全面調查的原則,查明未成年人的準確年齡、生活教育條件、作案動機、走上犯罪道路的原因、生理、心理素質,特別應該注意查明那些能全面地說明未成年人違法者個性的材料,使起訴能夠作到有的放矢。2、不用或少用強制措施。對未成年人采取強制措施時,要慎重對待,盡量不采用或者少采用強制措施,針對問成年人的特點可以交由父母、老師或者監護人看管。對于必須逮捕的未成年犯罪嫌疑人,應采取嚴格的限制條件,并與成年人案犯分押分管。(三)、起訴程序。對于未成年人犯罪案件起訴時應該注意貫徹以下幾個方面的內容:1、審查起訴除查明《刑事訴訟法》第137條規定的情況外,還要對偵查時確定犯罪嫌疑人出生時間、成長經歷、家庭環境、犯罪原因等一一審查核實。2、凡是決定不起訴的未成年人案件,一律應堅持公開宣判的原則,宣告以后要落實幫教措施,繼續作好善后工作,對不起訴的未成年人定期考察。3、指定專人或專門的起訴科負責未成年人案件的起訴工作。負責未成年人案件起訴工作的檢查人員,應當具備比較全面的心理學、生理學、社會學等方面的知識。(四)、審判程序。1、審判組織。中級以下的人民法院應當建立與其他審判庭同等建制的未成年人刑事審判庭,條件尚不具備的地方,也應當在刑事審判庭內設立未成年人刑事案件合議庭或者有專人負責辦理未成年人刑事案件。高級人民法院可以在刑事審判庭內審理未成年人刑事案件合議庭。未成年刑事審判庭和未成年人案件合議庭統稱“少年法庭”。在審理未成年人犯罪案件時。少年法庭可以邀請熟悉未成年人生活、學習、心理特征、熱心與教育、挽救青少年工作的人員擔任少年法庭的人民陪審員;也可以特別邀請經過必要培訓的共青團、婦聯工會、學校的干部、教師或者離退休人員、未成年人保護組織的工作人員等擔任。少年法庭的審判人員中應當有女審判員或者女人民陪審員。2、受案范圍。被告人在實施被指控犯罪時不滿18周歲的案件。被指控為共同犯罪的首要分子或者主犯,實施被指控的犯罪時不滿18周歲的案件。其他共同犯罪案件有未成年人被告人的及其他涉及未成年人的刑事案件是否由少年法庭審理,由人民法院院長根據少年法庭工作的實際情況決定。3、審判程序。(1)、開庭前的準備工作。首先,少年法庭對于人民檢察院提起公訴的未成年人犯罪案件,應當查明是否附有被告人年齡的有效證明材料。如果沒有,應當通知人民檢察院3日內補送。符合開庭條件的應當決定開庭。在向被告人送達起訴書副本時,應當告知被指控的罪行和有關法律條款,講解有關政策;并告知訴訟的程序和有關的權利義務,指明在接受審判時應當實事求是的回答法庭的提問。少年法庭應當針對被告人的思想顧慮、畏懼心理、抵觸情緒進行疏導和教育;其次,少年法庭在向被告人的法定人送達起訴書副本時,應當告知其在開庭審判時的權利和義務以及應該注意的事項。在開庭審判前,少年法庭認為必要時,可以安排被告人的法定人或者其他監護人與被告人見面。第三,控辯雙方可以就未成年被告人性格特點、家庭情況、社會交往、成長經歷以及實施被指控犯罪前的表現等基本情況進行調查,并制作調查報告,在開庭審理前提交合議庭。少年法庭應當掌握未成年被告人的基本情況,必要時也可以就上述情況進行調查。第四、少年法庭應當為辯護律師提供閱卷的便利和會見少年被告人的時間。審判人員還可以向辯護人介紹審判未成年人形式案件的有關規定。人民法院應當依法保證未成年被告人的辯護。(2)、第一,少年法庭應當在辯護臺靠近旁聽區一側,為被告人的法定人設置席位,開庭前,少年法庭應當通知被告人的法定人到庭。法定人在法庭上享有申請回避、發問、辯護等訴訟權利。開庭審理時,已滿18周歲被告人的法定人行使上述訴訟權利時必須正德被告人的同意。第二,未成年被告人在法庭上可以坐著回答問題。在法庭上不得對未成年被告人使用戒具。審判人員要注意不失嚴肅,用語準確并應該易懂。足以注意防止對未成年被告人的誘供行為。在庭審過程中,審判人員應當立即制止對未成年被告人進行諷刺、訓斥和威脅的行為。第三,法庭調查時,審判人員要準確核實未成年被告人在案件發生時的年齡。在查明案件事實核實證據的同時,還應當注意查明未成年被告人實施被指控行為的主觀和客觀原因。法庭審理中,如果控辯雙方向法庭提出判處被告人有期徒刑或拘役宣告緩刑、官職、免于刑事處罰的建議的,審判人員應當要求建議方向法庭提供未成年被告人家庭監護條件或者其所在社區幫教措施的書面材料。第四,未成年人刑事案件的證人是未成年人的,經人民法院準許,可以不出庭。第五,被告人最后陳述后,審判長應當宣布休庭,合議庭進行評議。對于可以當庭宣判的案件,合議庭應當在宣布有罪判決結果后,當庭對未成年被告人進行法庭教育。對于定期宣告判決的案件,如果經合議庭評議,確定未成年被告人有罪,被告人及其辯護人又未作無罪辯護的,應當在宣告判決時 對未成年被告人進行法庭教育。第六,未成年犯罪案件宣告判決,應當公開進行,但是不得召開群眾大會。宣告判決時,應當明確告知被告人的上訴權利,并且講明上訴不加刑的法律規定。不滿18周歲的被告人及其法定人依法均享有上訴權;第審程序應一律采用直接審理的方式,嚴格禁止書面審理。對于維持或改變原判決、裁定的二審法院應當向上訴人講明維持或改判的理由和根據。(3)、簡易程序。少年法庭對于符合《刑事訴訟法》第174條規定的未成年人刑事案件,可以適用簡易程序。決定適用簡易程序審理案件時,應當通知被告人的法定人、辯護人出庭。公訴人出庭的辯護人應當出庭。公訴人不出庭,被告人湖者法定人要求辯護人出庭的辯護人應當出庭。適用簡易程序審理未成年人刑事案件,少年法庭應當在宣告判決以后,對判決有罪的未成年犯罪人,進行認罪、悔過自新的教育。(五)、執行程序。人民法院審結未成年人犯罪案件 后,應認真詳細的填寫結案登記表,并附送有關未成年罪犯的社會調查報告及其在案件審理中的表現等方面的材料,連同生效的判決書副本,執行通知書一并送達執行機關。執行機關應貫徹“以教育改造為主,輕微勞動為輔”的方針,根據我國《預防未成年人犯罪法》第46條的規定:“未成年犯在被執行刑罰期間,執行機關應當加強對未成年犯的法制教育,對未成年犯進行職業技術教育。對沒有完成義務教育的未成年犯,執行機關應當保證其繼續接受義務教育。”公安機關依照法律規定,對判處管制和拘役宣告緩刑,有期徒刑緩刑的未成年罪犯,應當加強考察的組織和實施工作。人民檢察院要加強對未成年犯監所的監督工作,發現問題,及時依法提出糾正意見。由于未成年人犯罪是一個社會問題,各個部門應該加強對未成年人的教育和管理,使未成年人犯罪的案件降到最低水平。同時司法機關在辦理未成年人犯罪案件時應當抱著對人民、對國家、對社會高度負責的精神,依法辦案,嚴格程序,杜絕漏洞,切實維護好未成年人的合法權益。
參考文獻:
1、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
2、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
關鍵詞:未成年人犯罪;專案專辦;捕訴一體;附條件不;幫教措施
為切實維護未成年犯罪嫌疑人的合法權益,身處打擊犯罪第一線的檢察機關應當肩負起落實我國刑法理念對未成年犯罪嫌疑人“教育為主、懲罰為輔”的懲處原則,貫徹修訂后刑事訴訟法明確提出的對未成年犯罪嫌疑人“教育、感化、挽救”的方針的重任,通過多年來的司法實踐,不斷總結,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未成年人保護法》、《中華人民共和國預防未成年人犯罪法》、《人民檢察院辦理未成年人刑事案件的規定》,結合普蘭店地區未成年人犯罪案件的特點及類型,我們探索出一條與關心下一代工作委員會、共青團及婦女聯合會合作,社會合力,以建立和完善辦理未成年人刑事案件的工作機制。
一、機構協調,建立未成年人犯罪預防工作體系
(一)多形式開展法制教育,做好普遍預防。檢察院應與團市委、婦聯聯合制定法制宣傳、宣講計劃,分為定期計劃與不定期計劃:定期計劃為每月固定一至兩次到轄區內中小學、專業技工學校等地進行普法宣傳,選派檢察干警和團市委委員、婦聯工作人員聯合實施計劃,針對未成年人不良行為產生的原因以及心理特點,就未成年人自我防范與保護、如何加強有益身心的思想建設、開展健康向上的課余生活等方面進行講說、座談,并可設計生動有趣的案例開展模擬庭審、案件重現式的劇幕表演、演講賽、辨論賽等,充分調動未成年人的關注和參與熱情,寓法于教,在輕松、歡快的氛圍中,做好對未成年人犯罪的普遍預防工作。與此同時,在辦案過程中如果某一時期的未成年人涉案數量增多或某一地區未成年人案件比例上升,檢察院應隨時會同關工委、團市委及婦聯針對上述情況進行聯合調查,開展有針對的法制宣講、普法宣傳等活動。
(二)協力挽救個案犯罪嫌疑人,加強特殊預防。首先,檢察院受理未成年人犯罪的案件后,應立即制定社會調查計劃,主要針對未成年犯罪嫌疑人的生活、學習環境、成長經歷、性格特點、心理狀態及社會交往等情況。綜合未成年人案件的共性,未成年犯罪嫌疑人多成長在不健全的家庭環境下,時有父母離異、或父母長期在外打工、家庭經濟困難等問題存在,因此,在進行社會調查時,應與關工委、團市委及婦聯進行持續溝通,相關部門派專人配合,成立社會調查小組,就其掌握的涉嫌犯罪的未成年人的家庭背景、成長經歷等方面的內容與檢察辦案人員有效交流,以保證社會調查結果能真實反映涉案未成年人的性格特點、犯罪原因等情況。其次,檢察院應聽取關工委、團市委及婦聯工作人員對于案件及涉案犯罪嫌疑人的剖析及處理意見,本著教育、感化、挽救的最高宗旨,綜合具體案情做出最終處理意見。在此,檢察院制定了《未成年人案件處理情況反饋信息表》,將與各機關共同進行的社會調查結果對案件處理情況的影響進行及時反饋,以便各機關對相關工作進行總結、完善。
二、專案專辦,成立未成年人案件特殊辦理機制
(一)檢察院內設未成年人刑事檢察科(以下簡稱未檢科),專辦未成年人犯罪的案件。未檢科的檢察人員均應為本院未成年人案件辦理經驗豐富、從檢時間較長、熟悉未成年人身心發展特點且善于做未成年人思想教育工作的辦案人,既有女檢察官,又有男檢察官。一方面充分發揮了女檢察官細心、溫和的性格特點,減少未成年犯罪嫌疑人的對抗情緒,而某些特殊的案件,如案件的未成年人嫌疑人又往往對女性辦案人員較為抵觸,不愿開口,這時男檢察官的作用較為突出。未檢科全面負責未成年人犯罪案件的批準逮捕及提起公訴,實現捕訴一體化。檢察院應與關工委、團市委、婦聯建立順暢的溝通平臺,就案件辦理過程中未成年人的思想波動、情緒起伏及可能影響案件進展的社會、人為因素進行交流,吸取相關部門處理未成年人問題上的先進經驗,對可出現的風險進行預估。
(二)制定針對未成年人的特殊案件辦理程序。未成年人的特殊告知。檢察院制定《未成年犯罪嫌疑人及法定人告知書》,除了依照刑事訴訟法的規定告知其享有的訴訟權利、義務外,還特別在告知書加入未成年人犯罪、自首、立功等法定從輕、減輕情節的法律規定,如實交代案件事實、認罪態度好等酌定從輕情節。并將承辦人員的姓名、聯系方式一并告知,以方便未成年的犯罪嫌疑人、被害人及其法定人與辦案人及時溝通。年齡證據的重點審查制度。檢察院在辦理未成年人刑事案件時,應當著重審查犯罪嫌疑人實施被指控犯罪時的年齡,原則上應采信被告人戶籍所在地公安機關出具的戶籍證明,除此之外,出生證明、學籍、工作檔案、嫌疑人近親屬、同學、領導、接生人員的證言等都可以用來證實嫌疑人的年齡。如發現年齡證據有缺失,檢察機關一方面應要求公安機關補充相關證據,同時應積極與團市委等機關協調,幫助檢察機關調取相關部門可能存檔的學籍、檔案,以及同學、朋友、學校老師等人的證言。其他證據經查證屬實的,可以作為認定未成年人年齡的證據。慎捕少訴,推行附條件不制度。為避免未成年人因心智不成熟而在看守所等關押場所受到重復感染和交叉感染,在批捕時一定要慎捕,可捕可不捕的一律不捕。在審查階段,要慎訴,可訴可不訴的一律不訴,對于未成年人犯罪的案件加大附條件不制度的推行。符合以下條件的需作出附條件不處理:可能判處一年有期徒刑以下刑罰,符合條件,但有悔罪表現的,同時應具備一定的監護條件,或當地有監管條件。未成年人犯罪的案件檢察機關在捕、訴前均應充分聽取關工委、團市委、婦聯等相關部門的意見,對監護、監管可行性共同分析,制定可行性方案。
三、社會合力,完善未成年人犯罪回歸、改造機制
(一)建立附條件不回訪機制。檢察院應與關工委、團市委及婦聯聯合建立工作小組,共同對被附條件不的未成年犯罪嫌疑人進行回訪。檢察院對被不人進行定期與不定期回訪,被不人在考察期內每月需向檢察院上交一份思想匯報,檢察人員同時根據現已制定的《附條件被不人跟蹤調查表》,聯合團市委、婦聯等部門工作人員定期或不定期到被不人家中、學校及社區進行走訪,通過團市委、婦聯等部門的協調,與家長、老師或社區工作人員溝通聯系,隨時了解未成年人的學習、生活、工作狀況。定期回訪視案情、不人個人情況規定為一個月、三個月或半年回訪一次。此外,通過召集被不的未成年人進行座談,掌握思想動態,達到再次預防犯罪的目的。
(二)完善失足未成年人幫教制度。對于失足的未成年人,無論是被不、判處緩刑還是刑滿釋放后,都面臨著如何重新融入社會、得到社會認可的巨大難題,對此四機關應共同建立“失足未成年人幫教體系”,根據檢察院所提出的《失足未成年人幫教目標》共同探討對亟需得到社會接納的失足未成年人的幫教措施,結合回訪體制,實現“三書齊備”,所謂“三書”即檢察院與關工委、團市委及婦聯共同制定的幫教計劃書、失足未成年人的思想匯報或現實表現自我說明以及檢察機關辦案人的幫教階段性效果總結書,以便全程跟蹤失足未成年人重塑自我的過程,為未成年人營造一個良好的改造、幫教環境,幫助他們解決實際困難,化解消極思想動態,鼓勵他們擺脫陰影,積極面對,早日回歸正常生活。
案例一:南京“虐童案”,家庭教育不能僭越法律邊界
2015年4月3日,一名網友將一名8歲男童受傷的照片公之于眾。照片的內容觸目驚心,男童背部、手臂、腿上布滿傷痕,像被鞭子抽過,腳也高高腫起。經媒體曝光后,南京警方迅速介入,并于2015年4月4日將男童養母李征琴電話通知到案,李征琴如實供述了自己的主要罪行。據查,李征琴與施某斌于2010年登記結婚,婚前雙方各有一女。2012年下半年,李征琴夫婦將李征琴表妹張某某的兒子即被害人施某某(男,案發時8周歲)帶回南京撫養,施某某自此即處于李征琴的實際監護之下。2013年6月,李征琴夫婦至安徽省來安縣民政局辦理了收養施某某的手續。2015年3月31日晚,李征琴因認為施某某撒謊,在其家中先后使用竹制“抓癢耙”、塑料制“跳繩”對施某某進行抽打,造成施某某體表出現范圍較廣泛的150余處挫傷。經南京市公安局物證鑒定所鑒定,施某某軀干、四肢等部位挫傷面積為體表面積的10%,其所受損傷已構成輕傷一級。
李征琴在2015年9月28日的庭審中表示:“我沒有犯罪。對指控我故意傷害罪很有異議。”并稱:“我對那天晚上打寶寶是認可的,但沒有打得那么重,也不可能構成輕傷。寶寶當時不聽話,撒謊,我改了三年都沒有改掉他撒謊的毛病,我擔心他以后會學壞,他平時會抄別人的作業,我很著急,我是想把他教好。寶寶到我家三年了,惡習都沒有改掉,我想打他一下,改一下他的惡習,我是出于教育的目的,我已經改了很久的,我心里不是想傷害人。”
南京市浦口區人民法院于2015年9月30日作出一審判決,認定被告人李征琴犯故意傷害罪,判處有期徒刑六個月。宣判后,被告人李征琴提出上訴。南京市中級人民法院于2015年11月20日作出終審判決,駁回上訴,維持原判。
點評:本案自案發就受到輿論的普遍關注和討論,引發了社會公眾對未成年人家庭教育模式的反思,入選《人民法院報》評出的2015年度全國十大刑事案件,江蘇省高級人民法院公布的2015年度典型案例之首。未成年人作為家暴的重要侵害對象歷來受到立法的重點關注和特殊保護。《未成年人保護法》明確規定了未成年人享有生存權、發展權、受保護權、參與權等權利,國家根據未成年人身心發展特點給予特殊、優先保護,保障未成年人的合法權益不受侵犯。未成年人并非父母或其他監護人的私有財產,其生命健康權不應以任何理由受到侵害,物質生活的優越性不應亦無法替代對未成年人生命健康及人格尊嚴的權利保障。國家作為未成年人的最終監護人,有權力亦有責任對侵害未成年人合法權益的行為進行監督、干預,此系國家公權力的合法行使,符合未成年人利益最大化原則的要求。未成年人不是父母的私有財產,父母雖有教育管理子女的權利,但該權利應受到國家法律的監督,不得僭越法律的邊界。一旦侵害到子女的生命健康權,構成犯罪,國家作為未成年人的最高監護人,將以公權介入。
案例二:拿什么自救?人身保護令的防御功能凸顯
2014年4月,張女士和秦某再婚。以為尋到真愛的張女士,沒想到這段婚姻再次讓她感到絕望。據張女士透露:她之前有過一段不幸的婚姻,離婚后帶著一個女兒獨自生活。后來,張女士認識了秦某,雙方開始交往。張女士將自己過往的婚姻情況,并且帶有一個女兒的情況向秦某如實相告。當時,秦某明確表示可以接受,并保證會善待張女士母女二人。婚后不久,秦某就以張女士女兒不是自己親生為由,認為孩子拖累了家庭,經常對張女士母女二人惡語相向,后來竟發展到動手打人的地步。2015年5月,秦某因瑣事再次和張女士發生爭吵。看情況不妙,張女士準備帶女兒外出躲避,卻被秦某抓住瘋狂毆打,導致張女士右眼血流不止。后經醫院診斷,張女士為頭面部外傷、右眼外框內側壁骨折、腰部等軟組織損傷。2016年2月24日,心灰意冷的張女士來到河南省滎陽市法院,決定離婚,結束這段不幸婚姻。
就在等法院開庭的時候,張女士得知,《反家庭暴力法》將于今年3月1日起正式實施,按該法規定,在案件審理期間,如果感覺自身安全受到威脅,可以向法院申請人身保護令。張女士擔心因自己單方面提出離婚,她們母女二人會遭到丈夫秦某的報復,于3月3日,向法院正式申請人身安全保護令。面對張女士的申請,滎陽法院立即依照《反家庭暴力法》規定作出裁定:禁止被申請人秦某跟蹤、騷擾、威脅、毆打張女士。裁定自送達之日起6個月內有效。
點評:本案是《反家庭暴力法》正式實施后河南省第一個人身保護令。人身保護令是世界各國《反家庭暴力法》里面通行的一個重要制度。2008年,最高人民法院就選擇了全國9個基層法院試點人身保護令制度,經過8年試點,最終被《反家庭暴力法》所吸收,從法律層面上明確了人身保護令的效力。受害人只要是因遭受家庭暴力或面臨家庭暴力的現實危險,就可以向法院申請人身保護令。人身保護令可以不依附于訴訟,由受害人單獨向人民法院提出。人身保護令的有效期為自作出之日起生效,不超過6個月,且在人身保護令失效前,法院可以根據申請人的申請撤銷、變更或者延長,由此加大了對家暴受害者的保護力度。人身保護令除了可以禁止加害人不進行家暴之外,還可以禁止加害人跟蹤、騷擾、接觸受害人及其親屬,甚至可以要求加害人搬離他們的住所,這就給受害人一個安全屏障。如果在保護令有效期內,被申請人違反保護令禁止事項,繼續對申請人及其家人實施家庭暴力,構成犯罪,將依法追究刑事責任;不構成犯罪的,法院將給予訓誡,或根據情節輕重處以1000元以下罰款、15日以下拘留。
案例三:威脅恐嚇挫傷夫妻情感,精神家暴入法尚需慎重
1989年,原告王某與被告陳某相識戀愛,1990年12月生下一女,1991年11月登記結婚。婚后,疑心病重的陳某為防止王某有外遇,經常言語上對王某進行威脅恐嚇,并在王某下班路上悄悄尾隨攔截,給王某造成了巨大的精神壓力。不堪折磨的王某于2009年8月帶女兒從家中搬出去,一直居住至2015年,并于2015年6月向江蘇省鹽城市大豐區人民法院提起離婚訴訟。大豐法院受理后認為,婚姻應以感情為基礎,彼此互相尊重、關愛。陳某對王某的威脅恐嚇等行為已經嚴重傷害了夫妻感情,造成王某嚴重的心理陰影,加之夫妻已經多年互不履行夫妻義務,應認定為雙方感情確已破裂,遂判決準予雙方離婚。
點評:精神家暴是指在家庭生活中區別于肢體暴力、性暴力的另一種家庭暴力,又稱“冷暴力”,它因其隱蔽性和不可捉摸性往往被人們所忽視。根據《反家庭暴力法》,家庭成員之間以毆打、捆綁、殘害、限制人身自由以及經常性謾罵、恐嚇等方式實施的身體、精神等侵害行為均屬家庭暴力。本案中,被告陳某雖然沒有我們通常意義上理解的動手毆打,但是對原告王某長期的跟蹤、威脅恐嚇,屬于精神上的折磨,也屬于家庭暴力的一種,陳某對王某的威脅恐嚇等行為已經嚴重傷害了夫妻感情,故法院判決準予離婚。
中國法學會曾對浙、湘、甘三省的3500多個家庭進行過調查,結果顯示,在存在矛盾的家庭中,六成以上的家庭出現過冷暴力。不過,精神家暴入法尚需慎重,莫誤傷了正常的夫妻關系。對精神家暴,需要對相關概念作出科學、合理的界定,比如哪些行為屬于精神家暴?持續多久、達到什么程度,才算觸犯法律?同時,還需要解決精神家暴的取證問題。畢竟家庭冷暴力的發生更具隱蔽性,非當事人無法知道事情的確切經過,也難以幫助受暴者提供證據或搜集證據。
案例四:理性維權,莫讓“以暴制暴”成為自救手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