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經濟糾紛民事訴訟流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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經濟糾紛民事訴訟流程

經濟糾紛民事訴訟流程范文第1篇

關鍵詞:小額訴訟;一審終審;制度價值

1 小額訴訟之一審終審的制度價值

伴隨經濟社會的日益發展,人們的思想觀念也相應轉變,訴訟案件在一些法院出現井噴現象,因而結合2011年以來小額速裁程序的實踐經驗,我們能發現小額訴訟有著十分重要的價值,特別體現在一審終審的環節之中。通過一審終審不僅能降低訴訟成本,滿足人民對自身權益維護的訴求;同時也能提升訴訟效率,減輕法院審理負擔。雖然小額訴訟目前還處在初步實踐應用階段,一些配套的制度措施還不是很到位,但不能否認小額訴訟特別是小額訴訟一審終審制度的價值。

(一)節約訴訟資源,提高審判效率

由于法院法官的數量上的限制,很多法官特別是基層法院的法官承擔了巨大的工作任務。這不僅不利于他們的身心健康也不利于提升辦案質量。基層法院承擔的民事案件中有相當多數量屬于小額經濟糾紛。這些案件案情較為簡單,法律關系也不復雜以往通常走簡易程序,但仍舊是二審制。此次針對各地實際情況,分別確定小額訴訟的標的額,交由基層法院審理。這減輕了中級法院的審判壓力,將一些訴訟數額較小的案件化解在基層,節約了大量的司法資源。同時小額訴訟可以視為簡易程序的簡化,程序上的簡化也就帶來審判效率的提升。

當然在凸顯提升審判效率的過程中,也不能降低對案件審理質量的要去,要做到“效率”與“公正”的緊密結合。小額訴訟中的一審終審借鑒吸收了國外的做法,降低了訴訟周期,避免了案件的堆積,但是由于很多問題尚未完善,包括民訴法司法解釋也未進行詳盡的規定,因而一審終審下當事人的救濟程序還需要進一步的強化。

(二)程序簡便快捷,保障人民權益

小額訴訟程序并不是新設的獨立的訴訟程序,民訴法將小額訴訟歸于簡易程序下,已經說明小額訴訟的程序還是會遵照簡易程序的相關要求,但是體現為一審終審。目前我國正在進行司法體制改革,強調司法為民。而與人民群眾關系最為緊密的民事案件更應當服沼謖庖淮缶幀V灰符合條件,人們都可以通過法院判決得到應當享有的公平正義。同時這也符合我們一貫的讓人民了解司法、參與司法的目標追求。小額訴訟一審終審的程序簡便正是符合這一大局,減少了人們參與司法的障礙,也是司法活動群眾路線的一項重要組成部分。

(三)有利于降低訴訟成本

從目前的司法實踐中來看,小額訴訟的訴訟費很少,基本不會對訴訟人員造成經濟上的負擔。這里的降低訴訟成本還應當包括對司法機關的司法資源的節約與分流。因為一審終審的簡便快捷,辦案精力以及司法資源的再分配都可以得到優化,法官可以將更多的精力投入到其他普通程序案件和疑難復雜案件,實現司法資源的優化配置。

2 關于小額訴訟一審終審的質疑

因為是立法中第一次規定小額訴訟程序也是第一次規定一審終審,結合各地區法院目前審理的實際情況,我們不難發現小額訴訟的適用率是偏低的。但這不能完全否定小額訴訟的實踐價值。同時一審終審對于法官的素質提出了較高的要求。特別是在當下全面推進的司法機關員額制改革中,辦案人員得到壓縮,案件審理的壓力可能會得到加強??傊☆~訴訟一審終審是對以往的民事訴訟的改革創新,面對一些質疑和批評需要結合司法實踐,穩妥的推進該制度進一步完善。

(一)小額訴訟一審終審的適用率較低

小額訴訟包括之前的小額速裁試點都不難發現這一制度適用率較低。[1]小額訴訟適用不足,這與制度設計時的構想有差距。究其原因與一審終審制度有著密切的聯系。一審終審下,當事人認為自己的案件得到了“速審速判”,案件審理的質量是否可靠,讓人心生疑竇。而且一審終審下,當事人的救濟程序單一且薄弱,如果案件的審理不能讓其滿意或有缺陷時,則會產生負面效應。一審終審對法院及司法人員提出了較高的要求,需要法官有著較高的素質水平。[2]一審終審中,必須要切實防范可能存在的風險,特別是在當事人救濟渠道欠缺的現實之中。但是目前我國基層法院特別是中西部地區的基層法院的業務水準還有待進一步的提升,而法官素質的欠缺恰恰是影響案件審理的關鍵環節。當然,目前的員額制改革正在推進,一批本部門的業務精英能夠脫穎而出,但從整體上看加強政法干部隊伍的素質建設依然是一項長期而又艱巨的任務。

小額訴訟審理的案件強調的是“小額”,并不見得都是案情簡單的案件,有些案件在審理起來并不容易。最高法院頒布的民訴法司法解釋中明確了幾類適用小額訴訟審理的案件。然而物業電信等服務合同糾紛以及供用水熱力合同糾紛在多數情況下會存在較大的爭議案情會稍顯復雜。[3]這類案件的特點就是舉證復雜,如果按照目前的小額訴訟的審理方式當事人可能難以充分的提供證據。而且這類糾紛較為瑣碎,但是爭議較大,如果適用一審終審可能不利于當事人權益的保護。

此外,法院系統的內部壓力也是小額訴訟使用率低的原因。早在小額速裁程序中法院系統就傾向于調撤方式結案,這一比例也是相當高的。而且現在司法系統執行錯案終身追究制,且案件的再審也在本級法院,這就使得一部分法官不傾向適用小額程序。而且,小額程序將大量的民事案件壓縮到基層,也會對當地的等產生壓力。從目前來看,小額訴訟程序是新興設立的程序,人們可能對該程序還不是特別了解,因此需要根據民訴法解釋第276條的規定向當事人積極說明相關事項,避免當事人產生疑義。

(二)一審終審下小額訴訟強制啟動

由于小額訴訟程序是強制啟動且一審終審,這也引起了部分學者的批判。正如前文所述,一審終審的制度價值之一就是節約司法資源,有利于提升審判效率。但有觀點認為這一制度可能會損害當事人的利益,因為上訴制度有利于糾正一審中可能存在的事實認定、法律適用等方面的錯誤。但由于一審終審,這些問題可能被掩蓋。從域外的日本、法國、韓國、英國及臺灣地區的實踐來看,都賦予了當事人嚴格條件下的小額訴訟上訴機制。例如:《英國民事訴訟規則》,適用小額訴訟審理程序的案件,法院作出的命令存在影響訴訟程序的嚴重違法或法院適用法律錯誤情形的,一方當事人可以提起上訴。[4]這一點是否可以借鑒,可以再研究。

根據規定符合條件的金錢給付類案件都應當適用小額訴訟程序,實行一審終審。正如前文所述,有些案件雖然數額不大,但是案情可能會較為復雜。以往在立法時,常常出現的兜底條款,這次卻未能在小額訴訟中加以體現。在進行案件的審理過程中,若發現案情較為復雜,可以賦予法官一定的變更訴訟程序的權利。根據司法實踐一些小額訴訟雖然金額不大,但訴訟雙方當事人的“火氣”卻不小,不能以平和的心態來面對司法裁決。速審速決模式的小額訴訟可能無法滿足當事人的需求。

此外,根據民訴法司法解釋在一審終審下由原審法院進行再審審理,這樣就將小額訴訟的審理過程牢牢的限制在基層人民法院。而由原審法院啟動再審程序,它的意愿可能不高,改判的可能性可能不大,可能造成案件的審判監督程序的制度價值大打折扣。我們在進行小額訴訟的制度設計的過程中,有人提到這是以“法院本位”來進行的,沒有充分考慮到當事人的權益保護。筆者認為,在強調司法效率的同時,也要適當考慮各類型案件的復雜性,畢竟隨著經濟社會的日益發展,很多潛在問題尚未顯現,因此不能將小額訴訟案件的審理方式、流程等進行固化。此外,當事人的利益殊值保護,一審終審程序能否切實的維護相關當事人的利益,還有待司法實踐的進一步檢驗。

3 小額訴訟一審終審制度的完善

(一)賦予案件當事人訴訟程序的選擇權

筆者認為小額訴訟程序的強制適用可能會起到一定的負面效果,前文已有所分析。賦予當事人選擇權可以讓符合規定條件的當事人選擇走小額程序還是走簡易程序。為了倡導大家走小額程序,可以在訴訟費減免等環節給予當事人優待。民事立法向來尊重當事人的意思自治,給予當事人一定范圍內的訴訟程序選袢ǎ符合民事立法精神。尊重當事人訴訟主體地位,賦予當事人在平等協商的基礎上合理選擇訴訟程序。參照國外立法,可以賦予原告相應的選擇權,而被告則享有相應的程序異議權。當然為避免當事人大面積的選擇其他程序而不是小額訴訟程序,需要在制度設計上進行必要的安排。主要是縮小小額訴訟案件的范圍;完善小額訴訟的救濟渠道;強化司法服務功能,釋明相關案件事實清楚建議采用小額訴訟程序一審終審以及時獲得司法上的幫助。

(二)強化一審終審中的檢查監督

2012年頒布的民事訴訟法強化了檢察機關對民事案件審理的檢查監督。在二審終審制下,當事人的救濟途徑較多,權益可以得到較好的維護。一審終審下,當事人喪失了一次上訴的機會,他們的權益可能受損,因而可能轉向檢察機關以尋求幫助。請檢查機關抗訴成為法院主動再審以外的另一種主要救濟方式。但是民訴法及其司法解釋并沒有詳盡的載明檢察機關介入小額訴訟程序的具體方式和路徑,這有待于相關部門適時提出相關司法解釋,明確具體步驟。當然檢察機關在進行檢查監督時,除了審查案件事實以外,還需對法院適用小額訴訟程序是否符合法律的規定進行審查。

(三)訴調并行模式的構建

因為小額訴訟在通常情況下案情較為簡單,可以專門建立與一審終審相配套的訴調結合的制度。目前,全國正在推進人民陪審員制度的改革,通過改革人民陪審制度,使得有豐富經驗的社會人士參與到法院的一些案件的審理工作中來,特別是民事審判中一些案情較為簡單、法律關系明確的案件。小額訴訟中的物業費用糾紛、借貸類糾紛、勞務費糾紛等等都可以通過調解程序來進行。在民事審判中,法院還是傾向于當事人通過調解程序推進案件的順利解決,這一點在小額訴訟中尤為明顯。有不少觀點認為應當把調解程序前置。將調解程序與一審終審程序有機結合起來。通過先行調解可以將相當一部分案件通過調解程序結案,在這一過程中,法官和人民陪審員應當適時參與其中,釋明法律、解答疑惑。如果當事人仍然不愿通過調解程序進行結案,則可以通過一審終審制,使糾紛最終得到相應判決。由于經歷了調解程序,如果經歷一審則事實上法院經歷了兩次對案件的處理程序,在法律框架下最大限度的維護當事人的利益。

參考文獻

[1]劉學在、歐陽俊.小額訴訟一審終審制之評述[J].湖北社會科學.2013(5):151.

[2]肖建華、唐玉富.小額訴訟制度建構的理性思考[J].河北法學.2012, (8):30.

[3]肖建國、劉東.小額訴訟適用案件類型的思考[J].法律適用.2015(5): 22.

[4]徐昕譯.英國民事訴訟規則[M].北京:中國法制出版社2001.

經濟糾紛民事訴訟流程范文第2篇

起因一:名至而實不歸

不管什么類型文章的寫作,我們都強調題文相符,避免“下筆千言,離題萬里”,經濟文書寫作更是如此。但在實際經濟寫作活動中,某些人或者某些部門為了業績或者完成任務,偷梁換柱的事情也是偶有發生的。比如改革開放以來,我國各級政府特別是地方政府有一項非常重要的任務———招商引資。什么是招商引資?招商引資是指地方政府吸收非本地投資者的活動。它能帶來地方經濟總量和財政收入的增長、就業崗位增加、基礎設施投入增加,因此得到各級地方政府的高度重視。受利益驅使,有人就通過寫作來做文章,將一些普通經濟往來的合同冠以招商引資的合同名稱。但普通合同(如買賣合同)和招商引資簽訂的合同有本質區別,這種名文不符的經濟合同往往易引發糾紛。如某地方政府在招商引資活動中,引入某港資企業,并與當地××水泥廠簽訂了三份《中外合資經營水泥廠合同書》,香港××公司分三次預付資金給水泥廠,水泥廠分年分批供應并代銷水泥,然后把款項返還給香港公司。后來該水泥廠因經營不善而導致破產,圍繞相關權益,香港公司依據合資經營的理念主張債權。由于這三份《中外合資經營水泥廠合同書》均未約定有關合資經營企業權利義務方面的內容,所設立的投資合作關系實質是香港公司僅提供資金,但不參與經營,亦不承擔經營風險,無論水泥廠處于盈利還是虧損狀態,香港公司均按月享有固定的投資回報,以達到回收投入資金本息的目的。這種合作模式違反了國家法律關于合資企業應共負盈虧、共擔風險的基本原則,名為合作,實為借貸。后經法院裁定此合同無效。由此可見,經濟合同要按照實際合作內容擬寫相應標題,或者按照標題主旨去制定具體合作內容。要避免在利益驅使下,參與合作的一方產生利用合同漏洞,謀取不正當利益的奢想,使雙方甚至多方陷入經濟糾紛。

起因二:似是而非或籠統表達

(一)合同內容擬寫中忽視了具體真實責任意思的表示

隨著經濟生活的復雜化和法治化,作為經濟活動的主要體現者——經濟合同,其內容的表達越來越講究,不能單純根據日常做法或者常規理解來處理。比如生活中朋友之間或者合伙人之間乃至不同經濟體之間的合同擔保行為(主要是債務擔保),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擔保法》及相關司法解釋,保證(即擔保)是指當事人在保證合同中約定,債務人不能履行債務時,由保證人承擔保證責任,或者約定保證人與債務人對債務承擔連帶責任的擔保形式。保證人與債權人應當以書面形式訂立保證合同??梢?,保證合同中,保證人應當明確做出承擔連帶保證責任或一般保證責任的意思表示。由此,我們在為別人進行擔保時要約定好擔保的具體內容,以顯示誠意;在別人為我們進行擔保時,我們也要明確具體內容,同時還要精確理解特殊條件下的擔保關系,注意各相關利益方的擔保法律邏輯,以免履責時發生糾紛而陷入無休止的官司。例如,在某經濟糾紛中,債權人訴某縣政府履行擔保責任,理由是《抵押貸款擔保書》中注明了“經縣政府討論同意,決定為××酒廠向貴公司貸款壹仟叁佰萬元提供擔?!保⑶矣锌h政府主要負責人的簽字,蓋了大紅印章。但××縣政府拒絕履行擔保義務,理由是并不是擔保人,怎么回事呢?問題就在于該擔保合同的具體條款是承諾以××糖廠全部房產和場地七十年使用權作抵押擔保,在債務人××酒廠無法償還貸款本息時,××糖廠的房產和場地使用權歸債權公司所有,并約定了由縣政府監督貸款使用情況的相關內容;××縣政府并未承諾以其享有處分權的財產作為擔保,也未承諾在××酒廠不履行債務時,由其承擔還款責任。在該案例中,××縣政府出具《抵押貸款擔保書》后,其職能部門××縣國土環境資源局即出具了《關于同意××糖廠以土地抵押擔保的意見》,隨后,××糖廠與債權公司簽訂了抵押協議,約定以××糖廠名下土地及地上房產為××酒廠貸款提供抵押擔保。至此,法院認為為××酒廠提供擔保的是××糖廠,而非××縣政府,××縣政府出具《抵押貸款擔保書》是履行行政管理職能的行為,并非法律意義上的擔保行為,不存在××縣政府承擔因擔保無效產生的賠償責任的問題。由此可見,經濟合同條款的擬寫內容越具體,合同各相關方的關系描述越清晰,就越有利于保護自身的利益,上述案例中××縣政府就做得很到位。而債權人卻停留在日常的簡單理解上,耗費人力物力發起經濟訴訟。從中我們也應該注意,在經濟合同的條款規定或者法律文書銜接上,要堅持嚴密的法理邏輯,不要試圖簡單處理,否則會因不愿承受寫作上的麻煩而帶來法律上的困擾。

(二)簽訂的經濟合同中有些文字表述是含糊不確定的

《中華人民共和國經濟合同法》第七條規定了經濟合同無效時的情形:“一、違反法律和國家政策、計劃的合同;二、采取欺詐、脅迫等手段所簽訂的合同;三、人超越權限簽訂的合同或以被人的名義同自己或者同自己所的其他人簽訂的合同;四、違反國家利益或社會公共利益的經濟合同。無效的經濟合同,從訂立的時候起,就沒有法律約束力……無效經濟合同的確認權,歸合同管理機關和人民法院?!狈傻囊幎ㄊ腔诂F實的存在。古今中外,在經濟領域各種因欺騙、脅迫等而簽訂“合同”或者出具“欠條”“借條”“收條”的事時有耳聞,有的甚至鬧出人命。法律對這些經濟文書不予支持,確認無效,就是為被欺騙、被脅迫者提供保護。那么被欺騙、被脅迫者則可以在有關經濟文書撰寫中暗示或者留取相關證據,避免暫時的傷害,為未來的維權打好埋伏。比如某公司合伙人發生糾紛,原告拿出被告出具的“欠條”和“合約”要求被告支付巨額債務。雙方當事人均確認,“欠條”是因為雙方對合伙經營××公司期間的債權債務負擔產生爭議而簽訂的。但是,從“欠條”與“合約”的內容上看,被告使用的文字是含糊而不確定的,比如“本人亦要負責”“×××先生要本人個人承擔責任”“但因為某些壓力之下,×先生要本人將爛賬的一半賠償給×先生”“因我個人經濟困難無法承擔,唯有將內地祖業給予×老板收租來抵償損失”等。這些內容表明:一、對無法收回的賬目,是原告要被告承擔責任。二、存在某種壓力即可能發生過的脅迫。三、是由被告賠償原告的損失。法院認為不能確認被告承認對原告欠債是其在××公司進行清算后的真實意思表示。在這種情況下,其在“欠條”與“合約”中的意思表示不能構成合法的民事法律行為。在這里被告就巧妙地通過經濟條據的撰寫保護了自己的利益。該案例給我們兩個啟示:一是為了保護自己,我們可以暫時示弱,但在擬寫所謂的“欠條”等經濟文書時可以巧妙地暗示撰寫文書時的處境,為以后尋求法律保護提供依據;二是我們在正常情況下接收債務人提交的經濟文書時要仔細閱讀,避免存在引發法律糾紛的隱患。

起因三:因客觀性缺失遭受質疑

經濟合同實施的佐證材料應合法合理,這是眾所周知的,法制社會任何法律糾紛的裁定,法院都只講證據,并且強調證據鏈的合理銜接和完整性。由經濟合同引起的經濟糾紛,其經濟訴訟申訴書的寫作,主要是佐證材料的準備和寫作。而合同和合同的執行過程描述,就是最重要的證據材料,證據的特征就是客觀性或真實性,一旦客觀性或真實性受到懷疑,就很容易導致自己在經濟訴訟中處于不利地位。比如,在某工程項目引發的經濟糾紛中,提起民事訴訟的施工單位因為連續采用違背合同和國家法律規定的證據,經過一審、二審、再審都敗訴了。建設單位和該施工單位在簽訂《建設工程施工合同》時,約定材料價格按照當月的市場價執行,因此,涉案工程的材料價格應以施工期間項目所在地的材料信息價為標準。但施工單位提供的證據是自己和材料供應商簽訂的合同《××市預拌混凝土銷售合同》及《××××鋼鐵貿易有限公司銷售合同》,以此作為工程成本的鑒定依據。另外,施工單位在施工過程中進行了基礎大開挖,主要依據的是施工單位提供的“證明”。而這些“證明”是以個人名義出具的,并且該“證明”還是施工單位負責人寫好后,讓別人抄寫下來的,因此,該“證明”既不是證人真實意思的表示,更不是原有合同或者補充合同的約定。最后法院裁定該部分費用依法不應計取。因此,我們在擬寫經濟訴訟文書時要搞清楚證據的有效性和法定效力,確保其客觀真實可查證,方能在法庭辯論中不被對方抓住把柄而處于不利地位。當然,如果在經濟活動中制造假證據,意圖撈取更多的好處,在法庭上只會自取其辱。

起因四:合同履行證詞遣詞用語不嚴密

經濟糾紛民事訴訟流程范文第3篇

開庭審理,是一審民事案件(含經濟糾紛案件)必經程序,也是整個民事訴訟中一個最基本的、重要的階段。這個階段的主要任務是在人民法院主持下,在當事人和其他訴訟參與人的參加下,依照法定的程序,對案件進行全面調查,審查核實證據,分清是非責任,正確適用法律,確認當事人之間的權利與義務關系,最后作出公正的裁判。通過開庭審理,對于貫徹民事訴訟法的各項基本原則,保障當事人的訴訟權利,接受人民群眾監督,宣傳社會主義法制,加強法官的責任心,保證正確處理及裁判的順利執行,有著十分重要的意義。一個案件,開庭審理以多少次數為宜,民訴法沒有作出限制性規定。由于每個案件情況各異,復雜多樣,因此一個案件是一次開庭結案,還是二次甚至數次開庭結案,應當從實際出發,因案而異,具體案件具體對待。但是,對凡是能夠一次開庭結案的,應盡量作一次開庭結案處理,以最低的訴訟消耗取得最佳的訴訟效益。從當前審判實踐中來看,有為數不少的案件不應該多次開庭審理的現象仍較為普遍,致使案件審理周期長、超審限、積案多、效率低下。本文試對多次開庭審理產生的原因進行剖析并研究其對策。

一、多次開庭審理的原因

民事案件多次開庭審理的原因是多方面的,既有法定原因,又有主觀原因和客觀原因,概括起來主要有以下方面的因素構成。 1、法律規定可以延期開庭審理的?!吨腥A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以下簡稱民訴法)規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延期開庭審理:(一)必須到庭的當事人和其他訴訟參與人有正當理由沒有到庭的;(二)當事人臨時提出回避申請的;(三)需要通知新的證人到庭,調取新的證據,重新鑒定、勘驗,或者需要補充調查的;(四)其他應當延期的情形。 2、法律賦于當事人的權利在開庭前沒有行使的。根據民訴法規定,①當事人可以委托一至二人作為訴訟人而堅持要求委托人參與訴訟的;②一方當事人要求變更或者增加訴訟請求,提出反訴,而另一方當事人提出要求答辯或提供新的證據的;③必須共同進行訴訟的當事人沒有參加訴訟,需要追加當事人的;④對當事人雙方的訴訟標的,第三人認為有獨立請求權的,有權提起訴訟或者第三人雖然沒有獨立請求權,但案件處理結果同他有法律上的利害關系的,可以申請參加訴訟,或者由人民法院通知他參加訴訟的。 3、因證據問題而多次開庭審理的。發現證據有問題,需要再次開庭的,主要有:一是當事人無限期舉證。當事人庭前不舉證或舉證不能,庭審中由于證據不足,要求休庭補充證據;有的當事人采取“擠牙膏”式的方式,每次開庭都要求補充新的證據;還有的當事人舉證無重點,庭審中大量舉證,提供多個證人線索和有關材料,使當庭無法質證。二是當事人不提供證據原件,庭審時,一方當事人對對方提供證據的復印件有異議,要求與原件核對,而另一方當事人沒帶證據原件,需要重新開庭對原件進行核對和質證。三是懷疑證據的真實性,且當庭無法判斷,需作現場勘驗或司法鑒定,否則不能作為定案依據,必須對勘驗的情況和結果以及鑒定結論重新開庭質證才能認定。四是當事人及其訴訟人因客觀原因不能自行取集證據,需要由人民法院調查收集,或者當事人提供的證據相互矛盾,無法認定的,或者人民法院認為應當由自己收集的其他證據。 4、因庭前準備不足而多次開庭審理的。審理前的準備是民訴法規定的法定程序,但有的法官片面強調“直接開庭”、“一步到庭”,而忽視庭前必要的準備而盲目開庭,主要表現在:①對訴訟文書的送達不符合法定要求的;②對當事人的訴訟手續是否齊全或授權是否明確未進行審查的;③沒有認真審核訴訟材料,依當事人的申請沒有調查收集必要的證據,或者庭前能夠調解解決而未進行調解的;④未能指導雙方當事人依法進行訴訟,圍繞自己的主張舉證的;⑤對本案的訴訟主體有無漏列、錯列現象審查不細,未能及時要求當事人更換、追加訴訟主體,或者依職權通知當事人參加訴訟的;⑥合議庭成員不了解案情,不明確自己在庭審中的職責與分工的;⑦疑難、復雜案件未進行庭前聽證,或者召集雙方當事人及訴訟人交換、核對證據,核算帳目的;⑧雙方當事人對標的物的價格、質量、數量、結算方式、損害程度等分歧較大,需要委托有關專業技術部門作出審計、估價、鑒定或現場勘驗而未采取的;⑨答辯期未屆滿而一方當事人尚未提出答辯意見并且不愿意放棄書面答辯的情況下強行開庭的;⑩盲目將所有案件一律適用簡易程序,使很多案件在審限內不能結案,后不得不轉入普通程序,而導致再次開庭的。 5、法官駕馭庭審的能力偏低。審判實踐中,由于法官受自身業務素質的影響,駕馭庭審能力還較弱,尚未達到得心應手的程度,出現不少兩庭、甚至多庭審理才能結案的情況,主要表現有:一是審判方式改革的力度不大,對改革沒有壓力和緊迫感,庭審中自覺或不自覺地回到老一套上去,習慣于老規矩、老框框行事,開庭流于形式,走走過場;二是有的法官對案情不熟悉,不研究,案件中存在的多重法律關系認識不清,聽任當事人在細枝末節的問題上糾纏不休;三是有的法官對雙方當事人爭執的焦點、難點、疑點沒有充分預見,不能圍繞重點去引導當事人進行舉證、辯證和質證,庭審中盲目性較大;四是有的法官當庭認證、說理上不充分,隨意性大,缺乏分析、判斷能力,導致庭審結束,當事人也搞不清那些證據被采納,采信與否的理由是什么;五是有的法官駕馭庭審的心理素質欠佳,庭審中如遇到當事人在庭上糾纏時缺乏沉著、冷靜,或者遇到突發事件時不知所措,反應不靈敏,處置不果斷。

二、解決多次開庭審理的對策

民事案件出現多次開庭審理(法律規定以及必要的再次開庭除外)有悖于公正、高效原則,既增加了法官的工作量,牽扯過多的時間和精力,增大了訴訟成本,人為地延長了辦案周期。這既不利于提高庭審質量和效率,也不方便當事人的訴訟。這樣長期下去人民群眾是不會滿意的,必須引起高度重視,采取以下有效措施,認真加以解決。     (一)依法維護當事人的訴訟權利。依照法律規定應當賦于當事人的訴訟權利,可以延期再次開庭審理的,是否準許,由法官根據具體案件情況作出決定。如果當事人的申請符合法律規定,并有正當理由的,應再次開庭審理,以確保案件的質量,不能剝奪當事人的訴訟權利。當然,也要防止有的當事人濫用訴訟權利,造成反復開庭,重復勞動,拖延了辦案時間,審限內不能盡快結案。對于不符合法律規定且無正當理由的,確無必要延期審理的,應當駁回當事人的申請。     (二)充分做好庭前準備工作。首先要解決好認識問題。審判方式改革之所以強調“直接開庭”,是針對以往有的法官在審理案件中已經習慣了陳舊的,老一套的訴訟模式?!爸苯娱_庭”并不是毫無準備地盲目開庭,也不是忽略做好庭前準備而“一步到庭”,而是在做好一系列必要的準備工作以后直接開庭。案件的庭前準備是開好庭的前提條件,是法定程序。因此,庭前準備只能加強,不能削弱,只有充分做好庭前準備工作,才能減少開庭次數,保證庭審質量,提高辦案效率。其次,嚴格按照有關規定做好庭前準備。民訴法和最高人民法院《關于民事經濟審判方式改革問題的若干規定》和《第一審經濟糾紛案件適用普通程序開庭審理的若干規定》等對如何做好庭前準備工作已作了明確的規定,必須堅決執行,不能忽略,不可逾越。如果是法官由于忽視庭前準備工作而重復、多次開庭導致超審限的,應當追究其相應的責任。再次,庭前準備工作具體操作由立案庭(或書記官處)和審判庭按照分工各司其職,各負其責,并密切配合,協調運作,不能相互推諉,要扎實地做好庭前準備工作。     (三)建立限期舉證的法律制度。我國法律對當事人舉證時限未作明確規定,但這又是審判實踐中尤其是隨著審判方式改革的深入而必須解決的問題。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若干問題的意見》第九十六條規定:“人民法院對當事人一時不能提交證據的,應根據具體情況,指定其在合理期限內提交。當事人在指定期限內提交確有困難的,應在指定期限屆滿之前,向人民法院申請延期。延長的期限由人民法院決定?!边@個規定在審判實踐中也難以把握,如 “合理的期限內”的期限以多少日為宜?“申請延期”是申請一次還是數次?當事人不按該規定的期限執行,應承擔怎樣的法律后果?均不甚明了。由于舉證的期限沒有限制性規定,就沒有嚴格的法律意義上的約束力,所以當事人并不認真執行甚至故意保留重要證據,在開庭時搞突然襲擊,造成對方措手不及,為其收集對抗證據制造困難,或者在二審、再審期間再提交新的證據,這有損司法權威和審判工作的嚴肅性。筆者建議通過立法或司法解釋,限制當事人的舉證時間,作出明確的舉證期限,以利各級法院統一執行。     (四)推行庭前聽證和證據交換制度。民訴法對庭前聽證未作規定,僅要求審判人員在審理前“必須認真審核訴訟材料,調查收集必要的證據”。最高人民法院規定:“開庭前,合議庭可以召集雙方當事人及其訴訟人交換、核對證據,核算帳目。對雙方當事人無異議的事實、證據應當記錄在卷,并由雙方當事人簽字確認?!备鶕@些規定,筆者認為對較為復雜、疑難的案件一般均可適時安排當事人庭前到庭聽證或交換證據,由雙方當事人出示支持各自主張的證據原件,充分發表自己的意見。通過庭前聽證或交換證據,可以固定庭審中的證據,理清雙方爭執焦點,明確庭審重點,還可以對當事人提交不足的證據給予舉證指導,或對當事人提出的申請或由法官依職權調查收集必要的證據以及進行鑒定、勘驗和審計等,避免因當事人在庭審中提出的新證據,需核對而多次開庭的情況,既可大大縮短庭審時間,減化庭審程序,又能防止當事人搞突襲舉證,做到庭審“一堂清”,提高一次開庭結案率。筆者建議民訴法修改時應將庭前聽證和交換證據加以規范并作出具體規定,使之成為一種訴訟制度。     (五)實施審判流程管理。審判流程管理主要內容是直接排期開庭和審限跟蹤,分離審判權和程序控制權,是以立案庭為中心樞紐,以各合議庭為支點的審判管理機制。實行審判流程管理,增加了審判工作的公開性和透明度,及時了解掌握審判動態,又使合議庭工作有計劃、有規律地進行,避免開庭的隨意性和拖拉,發揮審判流程中監督和制約作用。具體操作上,一是排期開庭,立案庭在案件立案后,可根據案件不同類別,繁簡程度,法定期限,合議庭存案情況,排定合議庭和獨任審判員開庭日期、開庭地點等,并予以公告,然后將案件移送審判庭。二是審限跟蹤,由立案庭統一制作一案一表的“案件流程管理情況表”,對案件各個環節由承辦法官填寫,立案庭匯總,并每個月向全院通報跟蹤情況。審限到期前一個月,由立案庭對尚未審結的案件進行催辦,促使法官速辦快結,可有效地控制其開庭審理的次數。     (六)加快提高法官隊伍的業務素質。庭審是一門藝術,必須要有堅實精深的專業知識,豐富的審判實踐經驗,才能嫻熟、從容地駕馭庭審。針對當前法官隊伍業務素質參差不齊的現狀,為提高庭審質量和效率,必須要創造條件,采取多種形式,著力提高法官專業技能和水平,建設一支高素質的法官隊伍。首先,加強法官的業務培訓,是提高法官業務的基本途徑,是盡快提升法官駕馭庭審能力的前提條件。業務學習和培訓方法是多方面的,除堅持平時業務學習制度外,還應鼓勵和支持法官參加自學考試、專升本函授、法律院校進修等,不斷優化法官學歷層次和文化結構;還可以集體組織法官參加各級法院的業務培訓、專家授課、專題研討、業務會議等,在實踐中提高法官法律專業知識。其次,選拔一些審判業務素質好、庭審經驗豐富的審判長多開示范庭、觀摩庭,可由院、庭長或優秀的審判長先行一步,率先垂范,并組織法官旁聽、觀摩,庭后組織討論評議,以期達到以點帶面、相互交流、共同提高。再次,推行審判長、獨任審判員選任制度,促使一批審判業務骨干脫穎而出,實現審判資源的優化配置,充分發揮審判長、獨任審判員在庭審過程中的組織、指揮、協調作用,真正履行好其職責,帶動全體法官整體素質的提高。

經濟糾紛民事訴訟流程范文第4篇

一、強化法律監督,促進沿江開發的社會和諧

(一)寬嚴相濟,努力營造安全和諧的社會環境。一方面,策應九江沿江開發加強企業密集、技術密集、資金密集等特點,依法嚴厲打擊擾亂市場秩序罪、侵犯知識產權罪等經濟犯罪,做到執法想到穩定、辦案考慮發展,監督促進發展,積極維護企業合法權益,著力維護沿江開發地區經濟社會秩序;另一方面,依法打擊暴力性犯罪、群體性犯罪等嚴重刑事犯罪,引入恢復性司法理念,對初犯、偶犯、過失犯且情節輕微的刑事案件,慎重批捕和,依法開展不捕不訴和釋法說理工作,依法靈活運用法律政策,對涉企業和重大項目建設案件,慎用扣押、凍結等措施,適度從寬處理,落實社會治安綜合治理的各項措施,切實鞏固 “平安縣城”建設,維護沿江開發周邊區域和諧穩定。

(二)懲貪防腐,積極營造公正廉潔的政務環境。一是著力推進職務犯罪辦案工作的規范化、專業化和信息化建設,對涉及沿江開發的基礎設施建設、招商引資、環保等重點領域和環節的案件線索優先查處,做到快偵、快結、快捕、快訴,盡可能縮小案件的波及面,促進區域經濟的健康發展。二是大力開展職務犯罪預防工作。重點圍繞沿江開發周邊地區、鄱陽湖生態經濟區規劃和重大項目建設,抓住公共資金使用、公共資源配置、公共項目實施等關鍵環節,通過個案預防,幫助發案單位建章立制,堵塞漏洞;通過專項預防,主動對接區域重點項目、重點工程,做好參與項目審批、招投標的監督,并提供法律咨詢及預防職務犯罪指導;通過系統預防,以法制講座、警示教育會等多種形式積極開展勤政廉政宣傳教育活動,構建策應沿江開發和重大項目建設“防火墻”。

(三)強化監督,依法營造公正司法的法治環境。加大對刑事、民事、行政等各類案件和偵查、審判等各訴訟環節的監督力度。以辦案促監督,通過監督各類刑事案件,嚴格保障參與沿江開發建設者的人身和財產安全,打造沿江開發周邊區域和配套工程投資安全;通過監督各類民商事案件,切實保障對參與沿江開發企業和投資者的合法權益的平等保護,打造誠信公平的開發環境;通過監督行政執法案件,保障和監督行政機關依法行政,加強沿江開發過程中國土、環保、城鄉規劃建設等行政主管部門的溝通協調,建立聯席會議制度,通過突出協作重點、明確協作范圍以及規范行政執法部門服務核心等,不斷強化檢察機關與行政主管部門在沿江開發中的監督、協作,完善檢察機關與行政執法部門的行政執法案件移送等工作機制,以進一步有效提升行政執法工作的透明度,最大限度地消除地方保護、地區封鎖和部門行業壟斷對沿江開發地區企業依法經營的干擾,打造公平競爭、依法有序的發展環境。

二、延伸監督觸角,強化沿江開發法治服務

(一)明確重點,深入開展社會矛盾排查化解。沿江開發開放帶來新的挑戰,社會風險因明顯上升,外來人口增多、勞資糾紛、征地拆遷等多種原因引發的利益沖突增多,對檢察工作提出新的挑戰。武寧縣檢察院構建以“控告申訴等部門協作為平臺,檢察工作聯系點、檢察聯絡員、特約檢察員為紐帶”的法律監督網絡格局,結合執法辦案,加強對社會矛盾的分析和研判,特別是高度關注沿江開發中因征地拆遷、移民補償、環境污染、安全生產、食品藥品安全、涉農利益等引發的矛盾糾紛,在確保案件依法公正處理的基礎上,把執法辦案工作向化解社會矛盾延伸。積極開展法治宣傳活動,深入鄉鎮、社區、企事業單位和學校舉辦法律咨詢、服務活動,堅持開展釋法說理和刑事和解等工作,引導和幫助當事人化解積怨,加強對犯罪嫌疑人認罪服法教育,使執法辦案的過程變成化解矛盾、促進社會和諧穩定的過程。依法加快辦案速度,提高辦案效率,突出打擊效果,全力維護社會穩定。始終把貫徹落實寬嚴相濟刑事政策作為刑事檢察工作的重點,減少對抗因素,追求辦案的法律效果和社會效果有機統一。

(二)加大力度,強化對生態保護的法律監督。加強對沿江開發周邊重點生態建設的保護,重點監督和保護沿江開發地區濕地公園和西海開發等項目的保護,依法打擊違法私自開發自然濕地、圍湖造田、筑堤圍垸、亂堵堰、亂排污等破壞濕地的行為,嚴厲打擊破坡開展的園區建設、城區建設、生態建設、社會建設和“一大四小”造林綠化工程建設的行為;立足我縣土地資源、水資源和礦產資源的高效集約利用,切實開展對盜伐濫伐林木、非法占用耕地、非法采礦以及非法捕撈水產品等犯罪和非法排放、傾倒、處置危險廢物造成重大環境污染犯罪的專項防治活動。加強立案監督工作,防止有案不立、有罪不究、以罰代刑等問題的發生。堅決查辦國家機關工作人員、造成生態資源重大浪費和破壞的職務犯罪;對執法辦案中發現的污染生態環境、破壞自然資源等問題,積極采取檢察建議、糾正違法、督促等方式,督促有關行政執法機關依法履行職責,消除社會危害。積極與縣委、縣政府溝通協調,從懲治方式補救措施、規范程序以及細化操作流程等方面著手,探索開展由檢察機關代表國家提起的公益訴訟,維護社會公共利益。

(三)強化監督,依法服務國內資本和產業轉移。積極做好沿江開發經濟開放轉型和產業轉移對接工作,加強對國有資產和重大項目投資安全保障監督,將非法插手企業經濟糾紛、濫收保證金、濫用強制措施等違法行為,國家工作人員商業賄賂犯罪案件以及國家機關工作人員失職瀆職、嚴重擾亂市場秩序的犯罪案件,行政執法案件等列入市場監督熱點。繼續開展民事督促工作,有力維護國有資產安全,促進依法調節經濟關系,切實維護公平競爭、誠信有序的市場秩序。著力加強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和追逃、追贓工作,最大限度挽回企業因犯罪遭受的經濟損失。

經濟糾紛民事訴訟流程范文第5篇

【關鍵詞】人民法庭;司法權威;路徑

當前,司法在解決社會矛盾中的權威程度還遠遠達不到成熟法治社會的要求,這一點在人民法庭的表現有為明顯,因此,樹立人民法庭的司法權威自然成為了建立權威司法制度的重要內容和組成部分。

一、人民法庭司法權威的現狀

人民法庭的發展歷史表明,人民法庭作為一種我國特有的司法機構形式,它的存在極大的推動了我國的社會主義法制建設事業,已經具備一定程度的司法權威。截止到1998年11月全國共有人民法庭17411個,法庭干警達75553人。i在一審法院審理的案件中,有一半以上的民事案件、經濟糾紛案件和刑事自訴案件是由人民法庭審理的。因此,可以說人民法庭在不同的歷史階段,都是推動我國社會主義法制建設事業的重要力量。

但是,面對當前社會的迅速發展,人民法庭已經在很多方面都不能適應當前的社會需要,影響了其作為國家司法機構的權威。第一,人民法庭的布局經過多次調整,合理性和科學性不斷增強,但因人民法庭的定位、人民法庭的發展方向仍然處于有序中的無序狀態,這種錯亂的設置使人民群眾對人民法庭的功能和定位的判斷造成了混亂,使本來就對我國司法機構設置情況不了解的人們更加無法理解人民法庭的功能和性質,損害了人民法庭工作的權威性。第二,盡管人民法庭隊伍的素質建設經過不斷努力,與我國法官隊伍整體素質一起提高,但這種提高不是同步進行的,因為即使在法院內部,人民法庭干警的整體素質仍舊不容樂觀。第三,人民法庭的“硬件”設施還不能滿足審判工作的日常需要。第四,人民法庭的經費緊張無法保障日常辦案的順利開展,日常審判工作受外部干擾較多。除了日常工作中當地政府、其他部門對于法庭工作的干擾之外,由于法庭經費不足,導致法庭干警工作重心轉移的情況普遍存在。隨著新的訴訟收費辦法的正式實施,給人民法庭的工作帶來了更大的困難,它們必須自行解決辦案經費的問題,這為司法腐敗提供了土壤,對人民法庭的權威性損害尤為嚴重。

二、人民法庭司法權威難以樹立的原因分析

首先,人民法庭的功能定位走過了一條曲折的歷史道路,人民法院自身對于人民法庭在整個司法體制中的地位、功能的認識處于不斷的探索之中,對人民法庭將來的發展方向沒有明確的目標和清晰的思路。這種內部認識上的先天不足也會在人民法院內部產生工作方向性的模糊和搖擺不定,究竟是人民法庭將來會一直存在還是只會存在于我國法制事業初級階段這一過程,在設置上究竟是農村法庭還是城鎮法庭,是基層人民法院的派出機構還是要發展成為專業的簡易案件速裁法院,對這些還沒有形成廣泛的共識,更沒有形成完整的人民法庭建設和發展戰略。

其次,人民法庭的硬件建設和財政狀況較大的制約著人民法庭更好地開展工作。我國人民法院整體的財政保障機制一直受到廣泛批評,各級人民法院都主要依靠同級地方政府的財政支持才能正常開展工作。人民法庭作為人民法院的下設派出機構,在硬件建設和辦案經費方面的不足必然促使其投入必要的精力去從事非本職工作領域的工作。

再次,人民法庭的工作機制還需要進一步改革。人民法庭管理松散,干警工作職能模糊;“立審分離、審執分立、案件流程管理”等司法改革制度與人民法庭的“兩便”ii原則相沖突;民事訴訟證據的相關規定超前,給人民法庭的審判工作帶來難度,影響了人民法庭審判工作的公正性與高效性。

最后,人民法庭的隊伍建設情況還差強人意。人民法庭的隊伍素質建設是影響人民法庭司法權威的最關鍵的因素。一方面,當前人民法庭“輪崗”工作機制尚未正式確立,另一方面,對法庭干警的后續業務培訓少,給法庭配備的法律資料缺乏,使法庭干警的業務水平提高緩慢。隨著經濟的發展,人民法庭受理的民事案件的類型、難度都在不斷變化,但法庭干警的法律知識儲備卻相對滯后,這必然會影響法庭審理案件的質量。

三、人民法庭司法權威樹立之路徑探析

從長遠發展來看,人民法庭制度在我國的首次出現至今已走過半個世紀的歷程,在這一歷史長河中,人民法庭在化解民間糾紛切實維護社會穩定方面發揮了積極的作用。因此,我們應該從中國社會的國情出發,為人民法庭進行準確定位,設計出一條適合中國法治發展的人民法庭發展道路。

第一,深化人民法庭改革,加強對人民法庭工作的保障與監督。首先要切斷人民法庭與地方政府的財政聯系。

第二,科學規劃人民法庭的布局,合理配置人民法庭工作人員。加強對設立人民法庭條件的調研,建立起一套符合實際的人民法庭設立指標體系,根據轄區人口數量、交通情況、案件數量、案均審理成本等情況,繼續開展人民法庭的撤并與設立行動,保留部分人民法庭,合并一些人民法庭,新設部分人民法庭。

第三,重構人民法庭審判運行機制。積極推行“就近交費”和“代交費”制度,減少當事人的訟累。在大力推行簡易程序審理民事案件中要從“公正、高效、經濟、便民”的理念出發,積極探索簡便審理模式,盡量適用簡易程序進行審理,充分體現法庭便捷的審判特點,節約審判資源,提高訴訟效率。

第四,完善人民法庭管理制度。選拔高素質的優秀法官到人民法庭擔任庭長,逐步確立人民法庭“輪崗”工作制度,加強對人民法庭干警的業務培訓。

第五,因地制宜地采取措施,充分發揮人民法庭的其他功能。 人民法庭要利用自身的優勢,以案講法,將審判工作和法制宣傳工作有機地結合起來,通過一次次具體生動的審判活動,不斷提高旁聽群眾遵紀守法的自覺性,從而促進法律、法規的貫徹和執行。要加強指導民調工作力度,開展多種形式的指導民調活動,努力提高當地民調組織的工作水平。要開展各種形式的司法便民舉措,積極為當事人到法庭參加訴訟提供便利。

注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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