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借錢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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借錢合同

借錢合同范文第1篇

本案爭議的焦點在于爭議雙方原簽定的買賣合同經過結算,是否已形成新的債權債務關系,法院是否可以只審理債權債務關系而不審理買賣合同的效力問題,法院應該如何處理?對此法院在審理中存在三種不同意見:

第一種意見認為,某商業經銷公司是憑據欠條起訴的,其知道自己銷售鋼材的行為是違法的,故其在起訴中只會要求法院確認現時的債權債務關系,而強調其他問題與本案無關。根據民事訴訟不告不理的審判原則,法官只能審查欠條所證實的債權債務關系,而不應主動審理合同的效力問題,所以法院應支持某商業經銷公司的訴訟請求。

第二種意見認為,某商業經銷公司與某建筑公司之間形不形成合法的債權債務關系,關鍵要看原買賣合同是否有效。依照國家有關規定,企業法人、個體工商戶及其他經濟組織的經營范圍必須以工商行政管理機關核準登記的經營范圍為準。其它無須經工商行政管理機關核準登記的部門、行業或經濟組織,則應經其主管機關批準,并在批準的范圍內從事生產經營活動。以上經營單位均應當在工商行政管理部門依法登記或主管機關批準的經營范圍內從事正當的經營活動,超越經營范圍和經營方式所訂立的合同都是無效的合同。另外,對超出經營范圍經營的,應當區分是部分超出還是全部超出,如果是全部超出,其為此訂立的合同就是全部無效的合同;如果是部分超出,其為此訂立的合同就是部分無效的合同。合同一旦無效,自然就無法形成合法的債權債務關系,故法院應駁回某商業經銷公司的訴訟請求。

第三種意見認為,某商業經銷公司沒有經營鋼材的經營許可證,其與某建筑公司簽訂買賣鋼材的買賣合同,雖然超越了經營范圍,但合同標的物鋼材并不屬于國家限制經營、特許經營以及法律、行政法規禁止經營的商品范圍,故法院應當先認定買賣合同為有效,然后再對某商業經銷公司的訴訟請求予以支持。

對于本案,筆者認同第三種意見。

本案中,某商業經銷公司沒有經營鋼材的經營許可證,其超越經營范圍與他人簽訂了買賣鋼材的買賣合同,并且實際進行了履行,其行為確實違背了我國1986年通過的《民法通則》中規定的“企業法人應當在核準登記的經營范圍內從事經營”。此外,我國1993年通過的《公司法》中也規定“公司應當在登記的經營范圍內從事經營活動”。由此可見,這些法律都規定了如果超出經營范圍而訂立的合同是無效的。另外最高人民法院經濟審判庭法經(1990)第101號《關于如何認定企業是否超越經營范圍問題的復函》中關于“企業的經營范圍,必須是以工商行政管理機關核準登記的經營范圍為準。企業超越經營范圍所從事的經營活動,其行為應當認定無效”的規定,更是直接確認了超越經營范圍和經營方式所訂立的合同屬于無效的合同。如果這樣適用法律,法院當然應認定某商業經銷公司與某建筑公司之間的債權債務關系不合法,判定駁回某商業經銷公司的訴訟請求。

但是,隨著我國法治進程的不斷推進,國家于1999年頒布了適應商品經濟發展需要的《合同法》,該法對以上問題并沒有進行明確的規定,而是予以了回避,而將這個問題留由其后公布的司法解釋去解決。1999年12月1日,最高人民法院通過《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若干問題的司法解釋(一)》,該解釋第10條明確規定:“當事人超越經營范圍訂立合同,人民法院不因此認定合同無效”。

其實,最高人民法院的這一與之前法律規范截然相反的規定是有其特定的社會背景的。作為法律,它應是上層建筑的組成部分,歸根到底是由經濟基礎所決定的。我國在制定《民法通則》以及《公司法》時,整個社會尚處在由計劃經濟向市場經濟轉型的過程中,當時各種法律規范中計劃的成分還非常多。但是隨著我國經濟的飛速發展,社會主義市場經濟逐步取代了計劃經濟。在市場經濟的規則中,如果仍然墨守成規,將法人等經濟組織的經營活動限定在某個狹小的范圍之內,將非常不利于市場的繁榮與發展。所以最高人民法院打破常規,制定司法解釋,承認了當事人超越經營范圍訂立的合同依然有效。這實際上反映了我國現時代經濟發展的方向,打破了原有的計劃經濟體制的框架。當然,司法解釋在確認當事人超越經營范圍訂立的合同有效的同時,也對其作出了限制性規定,即“違反國家限制經營、特許經營以及法律、行政法規禁止經營規定的除外”。

借錢合同范文第2篇

2012年底,跑路一個多月的廈門市捷通達網絡技術有限公司老板、“國內第一大手機充值商”葉彥榮落網,他是全國第一個由臺灣遣返的經濟犯罪類犯罪嫌疑人。4年時間里,從成功商人變成犯罪嫌疑人,他鋌而走險的財富之旅,充滿破壞性,陪他的還有他的妻子何娣,涉案金額達9.212億元。

一度成為輿論焦點的原因,是他帶著妻女躲到臺灣的“小三”家中,最終被兩岸執法部門協同抓獲,從臺北松山機場出發的飛機落地廈門,葉和何被遣返回廈門,連夜被帶入廈門市公安局執法辦案中心,初審結束后,兩人被正式刑拘。

32歲的葉彥榮身份是廈門市捷通達網絡技術有限公司CEO,太太何娣34歲,捷通達公司董事長。葉彥榮與何娣兩人大學時期就已相識,認識4年后,也就是7年前結婚,女兒也已7歲。

捷通達“突然死亡”

2012年11月2日,曾是全國最大手機充值商的廈門捷通達“突然死亡”,商遍尋不到公司的董事長何娣及其老公葉彥榮之后報警。經審查,廈門公安經偵支隊將此案立為“集資詐騙案”進行偵查,并上網追逃葉和何。

2012年11月2日有商向警方報案稱受騙,11月9日警方立案,統計發現有8名商被騙,損失達到9.212億元。2012年12月14日經過兩岸執法部門的合作,臺灣移民部門將葉彥榮夫妻抓獲,12月17日晚上9點,葉一家被遣返回廈。

2012年11月8日,有人發微薄:某日去某律師事務所幫律師取證,看到其中一位受害者控告捷通達的控告書,此受害者被騙4千多萬元人民幣……更有人發微博說,葉彥榮逃之夭夭后,小股東成了圍攻對象,配圖里,某小股東家遭遇圍攻數天,“卷款的背后有多少受害者,小股東也是受害者,絕不能讓跑路者逍遙法外”。

2012年11月1日上午10點左右,捷通達員工突然收到一封內部電子郵件,郵件說公司經營調整,給員工們放一天半假。但沒過幾分鐘,這封郵件又被屏蔽了。由此引起公司員工大亂,部分員工開始哄搶公司財產,公司老總下落不明,人間蒸發。捷通達在廈門島內數十家社區店暫停營業,400客服熱線無人接聽,公司網站也無法打開……當天一員工接受媒體采訪時候說:“昨天上午出門去洗個車,洗完車回到公司后徹底蒙了,公司竟然倒閉了。”

“之前,公司的一切運營情況都很正常,前不久還去交了員工宿舍到年底的房租。”另有員工說,2011年8月份,捷通達剛剛搬入位于廈門軟件園二期原東南融通的大廈,一口氣租下這棟辦公樓的5樓到9樓,租用面積超過8000平方米,公司還花了200多萬元裝修辦公樓。有媒體引用員工的話說,“員工休息室還有桌球和乒乓球桌,老板的辦公室更裝修得和總統套房一樣,還可以打高爾夫球。”然而,僅僅過了一年多,捷通達和這棟辦公樓曾經的主人像東南融通一樣,轟然倒下,“提前登船”!

“小三”的豹紋平底鞋

據臺灣媒體報道,2012年7月份,葉彥榮在澳門賭場被一名年輕貌美、氣質出眾的金姓女子所迷倒,后者是該賭場在臺灣甄選出來的公關人員,葉彥榮對她展開瘋狂追逐,最后金某成了他的“小三”。

事實上,就連葉彥榮的落網,也和金某有關系。臺灣移民部門在調查葉彥榮的蹤跡時,發現他入境時曾與一名女子接頭,該女子穿著一雙“豹紋平底鞋”,根據這一線索,移民部門循線查到了金某,正是她接應葉彥榮全家逃亡來臺。

在葉彥榮一家三口被抓時,移民部門發現他們和金某住在一起,四人同居一棟別墅,都是由金某每天出去買菜帶飯回來,落網時還從葉彥榮行李中搜出港幣67萬元。在臺灣媒體報道出這一細節后,網友們戲稱“破案靠小三”的戲碼總是持續上演。

“落跑劇本”特別狗血,葉彥榮夫婦先是改名字,改裝出行,持著名為“陳自安、陳盈楨”的化名證件,甚至連7歲女兒都有陳姓化名,三人以自由行身份從澳門進入臺灣。在滯留臺灣超過15天后,被臺灣移民部門盯上。臺灣移民部門在發現三人逾期滯留臺灣后,聯系三人入臺證上的緊急聯系人,卻發現無法聯系上,事態異常。移民部門將情況告知大陸有關方面……廈門市公安局出入境管理處接到情況通報后,根據信息比對發現,“陳自安、陳盈楨”就是經偵支隊正在通緝的葉何夫婦。

“陳自安”化名,多少透露出葉彥榮跑路前的心情,那是何等倉惶、不安,他很清楚自己的逃路是窮途末路。最后,在國家公安部、福建省公安廳和臺灣相關部門的協調下,臺灣移民部門將葉彥榮及妻子抓獲,并于2012年12月17日下午在臺北松山機場將兩人移交給廈門警方帶回。

臺灣“移民署”官員在接觸這對夫妻時,發現何娣是相當負責的太太,不僅將女兒照顧得無微不至,丈夫欠下一屁股債落跑期間,她也獨自面對逐漸崩潰的公司。“小三”金女家住臺灣新北市,她為了愛,雖知道葉彥榮已結婚,且有一名女兒,仍癡心幫助。2012年10月,她帶葉彥榮到臺灣了解逃亡環境,兩人猶如亡命天涯的愛侶,短短3天2夜,就砸3.6萬元新臺幣入住六星級飯店。10月31日,葉彥榮帶妻女赴臺,為愛義無反顧的金女現身機場接機,甚至連同葉的妻女也一并照料。其間,生活上全部事宜都由她處理。

到臺灣后,他便燒毀入臺證,一開始居住在臺中一豪宅,之后又每月花費近3萬元新臺幣,租下臺中另一處豪宅,飲食均叫外賣,鮮少出門。跟著丈夫葉彥榮一起逃亡到臺灣的何娣,到了臺灣發現接應人是個外表亮麗的年輕女子,心里起疑后質問丈夫,果然證實接應人就是“小三”,氣憤之余,卻又因“小三”是在臺灣的唯一依靠,無法正面交鋒,但也不曾給過金女好臉色看。何娣為此在臺終日郁郁寡歡,由于每天被關在租屋處,滯臺期間也與葉彥榮產生多次沖突……

“財務總監”職位長期空缺

葉彥榮大學就讀計算機相關專業,對網絡科技的判斷精準,以敏銳商業嗅覺,很快上路,幾年間坐上全國手機充值老大位置。2008年6月成立廈門捷通達網絡公司,葉彥榮夫婦實際控股的達到99%。

“以互聯網技術為核心,致力于開發和運營面向企業、消費者的B2C、C2C、C2B電子商務平臺,提供無線增值服務和無線應用服務,開展全方位、綜合性的電子商務運營和網絡營銷。”

“捷通達推出的一站式網絡服務平臺,將手機充值、公共事業費繳交等便民服務與機票酒店預訂、捷通商城等項目有機結合在一起;采取開放式的市場戰略,廣泛與ICP、移動設備生產商、商務行業結成戰略伙伴關系,倡導、支持和引導創建時尚、健康的無線文化;將打造為一個以會員服務為中心的社區化服務平臺,以及在3G大潮中以先進的理念構造用戶?商家的商業增值平臺……”

據說,淘寶網上60%的業務,都是捷通達攬下來的。市民每充值100元,葉彥榮就能賺1元到1.5元,利潤很可觀。公司成立不久,夫妻倆身家就已上億。因為快速獲利,葉彥榮的心理也微妙地膨脹起來,除了在廈門擁有18間直營店外,更擁有全國1400家連鎖店,原本計劃要展店達2千家。

一位捷通達高管事發后透露,“原本公司是希望這種新模式能夠運作成功,從而讓企業實現上市。”但這些直營店并沒有帶來可觀的收入,1400家直營店除了少數幾家外,大部分都處于虧損狀態。“一家門店每個月成本在1萬元左右,加上不菲的管理費用,這就是一個無底洞。”

在葉彥榮的產業中,網上充值業務“快充”和“捷易充”才是他的聚寶盆。“公司先后與移動、電信、財付通、支付寶和淘寶達成了合作意向,占據了手機充值業務一半以上的市場份額。”最多的時候一天的充值金額超過了6000萬元,普通充值的利率在1.5%左右,而快充業務的利潤比較低。

葉彥榮的如意算盤是,將網上充值業務的利潤填補到社區直營店中,前期先燒錢,等到社區直營店能盈利之后再準備上市,“前兩年,曾經有風投想要進來,但葉彥榮沒有答應,他覺得自己不差錢,根本不需要風投。”

據了解,近兩年來,公司的經營情況一直比較混亂,這么大的一個公司,“財務總監”這個重要職位居然長期空缺。曾經有幾任財務總監,但都沒干多久就辭職不干了。

數名高管都不清楚公司經營情況、財政狀況,而且在社區直營店陷入泥潭的時候,也很少見到葉彥榮。“在公司一年多了,見到葉彥榮的次數真是屈指可數。他完全就是撒手不管。”一名高管說。與葉彥榮不同,他的妻子何娣倒是基本上每天都會來公司。“她就是看看會計做的賬,簽簽字,不過在公司突然倒閉的時候,她已經有一個星期沒有來公司了。”一名高管質疑說,“而在此之前,公司的網上充值系統突然停止了運作,當時大家都認為是月底系統在更新升級的緣故,但是現在看來,他們是有預謀的。”

非常新穎的集資詐騙招數

有媒體說,葉彥榮“一邊忽悠商注資,一邊制作假網站迷惑”,警方認為這是一起“非常新穎、很有欺騙性”的集資詐騙招數。

先讓商在捷通卡的網站上注冊一個賬戶,然后往里面注入資金,要求商通過這個賬戶平臺來從事手機充值業務,類似于“支付寶”模式。商通過這平臺操作的每筆業務,都可以獲得多達10%的回扣,利潤月結,每次合作期滿后商可以從賬戶內全額提現。其實就是偽造一個可以由商自由控制資金動向的平臺。

在合作初期,葉彥榮夫妻確實依約及時返還款項并支付相應利潤,但商們完全不知情,其實捷通達公司根本就沒有所謂的“慢充”業務,進入賬戶內的錢都被葉彥榮控制起來,這就是集資的過程。

2012年10月16日過后,葉某榮突然違約,未按時支付相應的利潤,10月29日無法在捷通達賬戶中的余額提現,葉、何兩人不斷找借口推脫,并于10月底逃匿,導致客戶無法提現。

此外,葉彥榮還在2012年6月份開發出了“升級版”的集資模式,打著“手機慢充轉快充”的旗號,通過平臺提供5天及10天周期的操作模式,承諾將支付6%左右的合作利潤,誘使客戶先在前期投入小額資金,并按時返還本金、支付利潤。隨后以業務量增大為由,要求客戶不要提現,繼續加大資金投入,并要求客戶直接將款項轉入其個人賬戶以便操作。

為何這兩種集資模式之前都沒被戳穿?原來,早在2012年7月份,葉彥榮就做好了預防手段,他親自到商的電腦上安裝了所謂的“捷通達企業財付通數字證書”,并制作了一個虛假的“財付通”網頁(),在該頁面上顯示虛假的資金交易內容,因為該網頁與真實的財付通官網界面完全相同(),讓被害人誤以為其登錄的就是財付通企業頁面,并更加相信資金交易內容有實際發生。

也曾唱著“真心英雄”

捷通達“3周年慶”的晚會上,葉彥龍還唱了一首“真心英雄”,聲音不錯,他說,“明天開始我們都是英雄”。當時的官方宣傳材料說――

捷通達成立三周年以來,在廣大用戶和合作伙伴的關懷和支持下,搭建了一個電子商務與社區便民店相結合的綜合性消費服務平臺,并成為社區化電子商務的領軍企業,取得了良好的業績。三年來,公司在迅速的發展中不斷成長與壯大,并相繼在北京、太原、石家莊、重慶、福州、泉州等地成立分支機構,設立1400多家社區便民店,總投資超過兩億元。大膽創新,勇于實踐,開創“家庭秘書”和“電子商務落地”模式,設立眾多社區實體店,為社區居民提供便捷生活服務,著力打造社區家庭一體化電子商務服務平臺……捷通達打造了標準化線下社區店便民、惠民連鎖服務平臺,通過電商落地服務模式把線上商業優勢資源引入社區終端市場,形成獨有的核心競爭力,最終把819社區店打造成社區家庭服務連鎖第一品牌!預計到2012年底,業務將覆蓋20座城市,便民直營店將超過2000家!

為什么起點不錯的公司,后面會淪為“騙局”,有分析說,是因為攤子太大而失控而崩盤;而另外一種說法是,葉彥榮經常去澳門賭博等輸錢,家底被掏空;還有人說,是因為資金鏈斷裂,葉彥龍想在澳門賭場賭一把……有傳聞,他曾向地下錢莊借錢,最終導致利息達7億元人民幣,還不出利息,赴澳門躲債,還帶大筆資金,希望靠豪賭翻身……然后認識了擔任澳門威尼斯人酒店公關的金姓女子,金女負責代客訂房等業務,而后兩人迅速進出愛的火花……

熟悉葉彥榮的都承認,他生性豪爽,花錢大方,對朋友講義氣,口才也不錯,“即使項目怎么都賺不到錢,他都會說得很好聽,等你的錢進了他口袋,你還以為他在幫你賺錢。”

一位員工接受采訪時很是感慨地說:“他們夫妻給我留下的印象都還不錯,年輕有為,員工生日還會送蛋糕之類的。特別是何董事長,沒什么架子,平時很溫順,給人小鳥依人的感覺。不過,葉總似乎很忙,每天都在世界各地飛,聽說他經常去澳門賭博。”

各種分析:“新蠻荒”的錯覺

有評論說,捷通達的曇花一現,是商業模式和商業道德的雙重失敗。

也有人說,捷通達的模式其實挺新穎和有想象力的,但是仍然有致命缺陷:這種O2O明顯線下很重,大規模擴張,竟然都沒規范的財務體系預警;老板太自負,膽子很大,視野、胸懷欠大,這就危險了;據說前兩年拒絕某知名VC進入,公司成了夫妻店,高管都是老板的“皇親國舅”,公司財務管理得不到有效規范和把控。

借錢合同范文第3篇

一、催告 

催告,最好是采取典型的形態,如守約方發給違約方一個載有寬限期的通知,令其于合理期限內繼續履行債務;使用了變形形態,只要是符合催告的本質要求,也未嘗不可。 

關于寬限期與解除權之間的關系,以實務中的案例加以說明。甲公司向乙公司定購起重機,雙方簽訂了《起重機定購合同》,該定購合同第 4條第1 款規定,乙公司應于2009年4月10日前將起重機的部件全部發到甲公司的現場。第9條第2款規定,乙公能在上述日期交清全部貨物,超過 15 天以上的,甲公司有權解除合同,并有權請求乙公司賠償損失并支付違約金。合同生效后,乙公司未能在2009年4月10日交清全部貨物,經甲公司數次催告后仍未交清全部貨物。甲公司于2009年6月15日向乙公司發出《關于督促履行<起重機定購合同>的通知書》,其中第三點稱:“貴司務必于2009年7月30日前交清全部貨物,該2009年7月30日是我司給予貴司的最后期限,并不表示原合同交貨日期的變更,原合同的交貨日期仍為2009年7月30日。”第四點稱:“如貴司在2009年7月30日前仍未交清全部貨物的,我司將依約終止合同,并追究貴司的違約責任及損失賠償責任。”這是較為典型的催告解除案型。乙公司已經違約的事實,不因該通知書給乙公司交清全部貨物的寬限期(2009年6月15日至2009年7月30 日) 而改變,乙公司須就此承擔賠償損失并支付違約金的責任。當然,假如該通知書明確除了乙公司的違約責任時,則乙公司不再承擔賠償損失并支付違約金的責任。此其一。該寬限期僅僅是甲公司行使解除權的期限,即,在2009年7月30日屆滿時,乙公司交清了全部貨物,則甲公司無權解除合同; 在2009年7月30日屆滿時,乙公司仍未交清全部貨物時,則甲公司便有權解除合同。 

二、兩次催告與解除權 

根據《物權法》第168條第2項的規定,在有償利用供役地的情況下,約定的付款期間屆滿后,在合理期限內經供役地權利人兩次催告,地役權人仍未支付費用的,供役地權利人有權解除地役權合同。就該規定的文義,可作如下解釋:如果該地役權合同規定有明確的付款期限,該期限屆滿時,無需供役地權利人催告,地役權人就陷入了履行遲延。如果地役權合同沒有規定明確的付款期限,根據《合同法》第62條第4項的規定,供役地權利人首先向地役權人催告,確定合理的寬限期。該寬限期屆滿時,地役權人仍不付款,方陷入履行遲延。在確定履行遲延后,供役地權利人還要“在合理期限內經兩次催告”。這里的“合理期限內”,是指約定的付款期間屆滿后才開始起算的期限,而且是包含著供役地權利人兩次催告所用時間在內的合理期限,不是指供役地權利人第一次催告處于合理的期間內,而第二次催告的時間點已經超出了合理期限,換言之,兩次催告均在合理期限內。還有,合理與否的判斷,既不是看該期間是否符合供役地權利人單方面的利益需要,也不是看該期間是否符合地役權人單方面的利益需要,而是以一個理性人的合法權益所需要的期限為準。在兩次催告后,地役權人仍未給付費用的,供役地權利人方可行使解除權。值得討論的是,在地役權合同沒有規定明確的付款期限,供役地權利人首先向地役權人催告,確定合理的寬限期。該寬限期屆滿時,地役權人仍未付款,構成惡意遲延,仍給他兩次催告的優惠,有些慫恿,也不符合效率原則,莫不如仍然遵循《合同法》第94條第3項的規定處理,即寬限期屆滿仍未付款的,供役地權利人即有權解除地役權合同。 

三、排除催告特約的效力 

觀察《合同法》第94條第3項關于“當事人一方遲延履行主要債務,經催告后在合理期限內仍未履行”規定的字面意思,遲延履行履行期不重要的合同(以下簡稱為非定期行為)時,守約方向違約方催告似乎是解除權產生和行使的要素。 

在當事人雙方沒有相反的約定、法律亦無相反的規定的情況下,違約方遲延履行非定期行為,守約方未經催告,直接主張解除合同,不會得到支持。據我接觸的實務操作,人民法院、仲裁機構都是如此把握的。現在的問題是,在實務中,當事人雙方在合同中約定,違約方遲延履行非定期行為時,無需催告,守約方可徑直解除合同。該約定有效嗎?回答這個問題,一種思路是判斷《合同法》第94條第3項的規定是否為效力性的強制性規定,若是,則按照《合同法》第52 條第 5 項的規定,該約定無效; 若否,則該約定有效。崔建遠教授認為該種思路費力不討好,因為判斷法律規定是否為強制性規定,核心的標準是法律規定是否調整社會公共利益,若是,則法律規定為強制性規定; 若否,則法律規定為任意性規定。我們先作比較法上的觀察,而后得出中國法應當采取何種觀點的結論。德國民法判例及學說認為,放棄受托人的解除權有效,放棄解除權之后,若無重大事由,委托合同不能解除。關于委托人的解除權放棄,法律沒有規定,學說上存在爭論。通說認為無效,只有在例外的場合,即委托合同和受托人的利益相結合的時候有效。也有學說認為只要不違反公序良俗就有效。在瑞士,解除權放棄也無效。而在法國,有效說居多數。在日本,多數說認為原則上解除權放棄特約無效,只有在委托合同也為了受托人的利益而設這種例外情況時有效;與之相應,也有學說認為該規定屬于任意規定,原則上應認為有效,只有在例外的場合即違反公序良俗的時候無效。在中國臺灣,學說上亦存在頗多爭議,邱聰智先生認為任意終止權為強行規定,當事人以特約預先拋棄的,其拋棄無效(史尚寬先生認為委托事務的處理非獨以委任人利益為目的的,其終止權拋棄之特約例外有效; 鄭玉波先生認為終止權拋棄之特約,尚不違反公序良俗,原則上應屬有效; 實務上贊成無效說,無論當事人是否有相反約定,都可以任意終止契約。總結上述各國和地區的學說和實務做法,發現基本上有三種意見: 一律無效說; 原則無效,例外有效說; 原則有效,例外無效說。這些雖然是針對委托合同場合拋棄解除權的特約而提出的見解,但也適應于其他合同場合拋棄解除權的特約。面對此情此景,中國法采取何種觀點,其根據是什么?

    在崔建遠教授看來,斷定《合同法》第94條第3項規定是否調整社會公共利益,非常困難。有鑒于此,不如另辟蹊徑,即依據合同解除制度的目的及功能、誠實信用原則、交易習慣,考慮個案情形,綜合多項因素進行判斷,然后得出結論,更為現實,更為允當。一方面,在諸如貨物買賣、動產租賃等情況下,當事人雙方約定,一方遲延履行不定期行為時,無需催告,守約方可徑直解除合同。該項約定并未損害社會公共利益,在不存在欺詐、脅迫、乘人之危等因素時也不損害相對人的合法權益,應當有效; 另一方面,在學生租賃住房的合同場合,雙方約定遲延支付租金時出租方無需催告即可將合同解除,則會嚴重干擾學生的學習和生活,與遲付租金場合解除租賃合同的慣例也不一致,明顯不當,該項約定應予無效。 

四、對《合同法》第94條第3項的規定應予目的性限縮 

在前述甲公司和乙公司就《起重機定購合同》發生的糾紛中,乙公司所承做的起重機,是為甲公司特制的、非標準的、非通用的起重機,沒有其他用戶。由于政府強制乙公司搬遷廠房,乙公司的資金短缺,乙公司未能在約定的期限內制造完成起重機,在甲公司允許的寬限期屆滿時雖未交清部件并組裝完畢,但事實上已經制造完成了70%左右的工作。按照《合同法》第94條第3項的規定,甲公司有權將系爭《A起重機定購合同》解除,并追究乙公司的違約責任。可是,這樣一來,乙公司制造完成的 70% 左右的起重機的部件,就會成為廢銅爛鐵,損失慘重。如果不允許甲公司解除系爭《起重機定購合同》,令乙公司在限定的期限內完成全部工作,甲公司受領起重機,同時請求乙公司承擔違約責任,較為公允,也符合效益原則。這提醒我們,《合同法》第94條第3項的規定,在適用范圍方面可能過于寬泛了,似應適當地限制其適用范圍,以免產生不適當的結果。崔建遠教授認為,在普通的買賣合同、委托合同、居間合同、技術咨詢合同、技術服務合同等領域,適用《合同法》第94條第3項的規定,確定解除權及其行使的條件,較為適當; 但在承攬合同、勘查合同、設計合同、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等場合,承攬人、勘查人、設計人或施工人若已完成大部工作,僅僅是交付工作成果遲延,特別是遲延得不太久時,不宜機械地適用《合同法》第94條第3項的規定,定作人或發包人僅僅催告一次,確定一個期限,待該寬限期屆滿時承攬人、勘查人、設計人或施工人仍未交付工作成果的,就準許它( 他) 們行使解除權,將合同解除,極有可能使已經完成的大部工作喪失其價值,因為此類工作成果基本上都是非通用的、特定用途的,難有其他用戶,只好留在承攬人、勘查人、設計人或施工人之手,變成廢銅爛鐵。這樣,對承攬人、勘查人、設計人或施工人顯然過于苛刻; 從社會層面觀察,浪費了人力、物力,顯然不符合效益原則。莫不如限縮《合同法》第94條第3項的適用范圍,改為如下規則: 在承攬合同、勘查合同、設計合同、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等場合,承攬人、勘查人、設計人或施工人未能在約定或法定的日期交付工作成果,經定作人或發包人催告,在寬限期屆滿時仍未交付工作成果的,尚需定作人或發包人舉證證明,其合同目的因此而落空,才允許行使解除權,將合同解除; 定作人或發包人若未能舉證證明其合同目的落空,僅憑承攬人、勘查人、設計人或施工人未能在寬限期內交付工作成果的事實,仍不許其行使解除權,就較好地平衡了各方當事人的利益關系,在社會層面也符合效益原則。當然,承攬人、勘查人、設計人或施工人惡意不依約交付工作成果的,則應徑直適用《合同法》第94 條第 3項的規定,甚至徑直適用《合同法》第94條第 2項的規定,允許定作人或發包人解除合同。如果上述觀點成立,則應確立這樣的規則:在承攬合同、勘查合同、設計合同或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等場合,遇有承攬人、勘查人、設計人或施工人未能在約定的期限內交付工作成果,甚至在寬限期屆滿時亦未交付成果的,不宜適用《合同法》第94條第3項的規定,而應適用《合同法》第94 條第4項的規定,由定作人或發包人舉證其合同目的是否因承攬人、勘查人、設計人或施工人的遲延而落空,若舉證成功,則允許定作人或發包人行使解除權; 若舉證不成功,則不允許其行使解除權。但在承攬人、勘查人、設計人或施工人惡意遲延的情況下,則仍適用《合同法》第 94條第3項的規定,甚至徑直適用《合同法》第 94條第2項的規定,允許定 作人或發包人解除合同。在貨運合同場合,如果托運的貨物已在運輸途中,但未能在約定的期限抵達目的港或目的站,一般也不宜機械地適用《合同法》第94條第 3項,而應適用《合同法》第94條第4項的規定。不然,雙方當事人的成本就會不必要地增加,對收貨人也無積極的意義。當然,在承運人惡意遲延,給托運人或收貨人造成嚴重損失的,托運人或收貨人有權采取救濟措施,另覓其他的承運人,援用《合同法》第94條第3項的規定,將合同解除。 

參考文獻: 

[1]崔建遠:《合同解除探微》,《江淮論壇》2011年06期. 

[2]崔建遠:《合同法》,北京:法律出版社,2002年版. 

[3]崔建遠:《合同責任研究》,長春:吉林大學出版社,1992年版. 

[4]韓世遠:《合同法總論》,北京,法律出版社,2004年版. 

借錢合同范文第4篇

Wen Zhanwu

(Yangling Vocational and Technical College,Yangling 712100,China)

摘要:在低壓供配電系統中,電氣裝置絕緣降低老化、因過電壓擊穿、外力損傷等原因,都可能使設備金屬底座、設備金屬外殼,金屬框架等正常情況不帶電的部分帶電,為了防止設備意外帶電引起電氣設各損壞和人身觸電傷亡事故。通常采取保護接地和保護接零的措施進行保護。

Abstract:In the electrical power supply and distribution system, electrical equipment insulation to reduce aging, voltage breakdown, external injury and other causes all possibly cause the uncharged equipments be in charged, such as, metal foundation, metal outer covering of the equipment, the metal frame and so on. In order to avoid the damage of electrical equipment caused by charged equipment and casualty accident, we usually adopt the measure of protecting grounding and meeting zero.

關鍵詞:接地 接零 中性點

Key words: grounding;meeting zero;neutrality point

中圖分類號:TM7文獻標識碼:A文章編號:1006-4311(2011)26-0041-02

1保護接地

一般情況下,電氣設備的外殼工作時是不帶電的,但是在絕緣損壞時,電氣設備外殼、配電裝置的金屬構架就可能帶電。為了防止人意外觸及電氣設備外殼或電氣設備的構架時對人體造成傷害和設備的損壞。把電氣設備金屬外殼、金屬構架等與接地裝置連接起來,這就保護接地。

1.1 保護接地的工作原理對電源中性點不接地的系統而言,當電氣絕緣值符合要求時,電氣設備金屬外殼不接地,電氣設備外殼也不會帶電,當人接觸到設備外殼或是構架時,是不會觸電的。但是由于絕緣老化、過壓擊穿、外力等原因造成絕緣損傷時,那么當設備帶電部分碰殼時,設備外殼就存在著電壓,期數值近似于相電壓。因為電源中性點未接地,所以設備的線電壓保持不變,電氣設備仍然能夠工作,人們很難覺察到設備帶電故障。人體接觸帶電的設備外殼時,接地電流經過人體流入地中, 這個電流數值遠遠大于人體所能承受的安全電流,會對人體造成嚴重傷害。

如果采用保護接地后,發生單相接地故障時,接地電流同時沿著接地體和人體兩條途徑流如地中,根據并聯電路分流的原理,電阻值越大,流過的電流就越小,保護接地電阻一般為4Ω,人體電阻小一般為600~2000Ω,接地電阻遠比人體電阻小,因此絕大部分電流從接地體上流過,人體流過很小的電流,這樣就可以避免或減輕電流對人體的傷害。

1.2 保護接地電阻大小的選擇從保護的角度來講,保護接地電阻值越小保護效果越好,但是從工程量和投資的角度來看,保護接地電阻選擇不宜過小,否則工程量和投資會加大;但也不宜過大,如果保護接地電阻選擇偏大,分流作用就不顯著,也就起不到應有的保護作用。因此,接地電阻值須綜合考慮。對于小電流接地系統而言,1kv以上設備單獨接地時,R0≤250/Ik≤10Ω;1kv以上設備與低壓設備共用接地,R0≤120/Ik≤10Ω;在1kv以下中性點不接地系統和中性點直接接地系統中,當并列運行總容量或單臺容量達到100KVA以上的變壓器,與此相連的保護接地電阻不宜超過4Ω;當配電變壓器的容量在100kVA及以下時,保護接地電阻可放寬到不大于10Ω。

1.3 保護接地的適用范圍保護接地有自己的應用有一定的范圍,保護接地適用于電源中性點不接地的系統或者是經阻抗接地的系統。為了防止保護接地與保護接零混用而引起事故,對于電源中性點直接接地的配電變壓器供電的低壓用戶,也要采用保護接地方式進行保護。在采用保護接地的系統中,正常情況下不帶電的,但因絕緣損壞或其它原因可能帶電的電氣設備外殼,除另有規定外,都應接地。例如電機、手攜式或移動用電器具、變壓器等金屬底座與外殼;屋內外配電裝置的金屬框架或鋼筋混凝土構架,以及靠近帶電部分的金屬遮攔和金屬門;電力設備傳動裝置;配電、控制、保護用的屏(柜、箱)以及操作臺等金屬框架和底座;電力配線鋼管;交、直流電力電纜的金屬護層等等都要可靠接地。

1.4 保護接地不足之處保護接地并非適用于所有的接線形式,存在一定的局限性。在電源中性點直接接地的系統中,電氣設備發生碰殼故障時,形成阻抗值很小的單相接地短路,短路電流流經相線、保護接地、電源中性點接地裝置。如果接地短路電流不能使熔斷器在短時間內熔斷,或者不能使自動開關在有限的時間內跳閘,那么漏電設備金屬外殼上就會長時間帶電,這是很危險的。

2保護接零

2.1 保護接零的工作原理及應用范圍既然服保護接地不能適應中性點系統,那么應當采用保護接零。把電氣設備正常情況下不帶電的金屬外殼、框架底座等金屬導體與發電機或變壓器接地中線(零線)連接起來,這就是保護接零。當采用保護接零后,設備絕緣損壞發生碰殼時,短路電流就流經相線―零線回路,形成單相金屬性短路。因為接地中性線阻抗基本不變,而且比接地電阻小得多,所以產生較大的短路電流,此短路電流足以使線路上的自動空氣開關或熔斷器在很短的時限內斷開,把故障設備從電網中切除掉以停電。另外,即使在故障未切除前,人體觸到故障設備外殼或者底座,由于人體電阻遠大于接零回路中的電阻,短路電流幾乎全部通過保護零線,這樣流過人體的電流接近于零,保證了人身安全。

保護接零適用于電源中性點直接接地的低壓三相四線制系統。在該系統中,凡由于絕緣損壞或其它原因而可能呈現危險電壓的電氣設備金屬外殼、底座構架等,除另有規定外,均應接零。應接零和不必接零的設備或部位與保護接地相同。凡是由單獨配電變壓器供電的用戶,應采用保護接零方式。

2.2 重復接地為了防止接地中性線的斷開而使保護接零的失去作用,只在電源處接地是不夠安全的,為此,零線還需要在低壓架空線路的干線和分支線的終端進行接地;在電纜或架空線路引入或建筑物處,也要進行接地;或在屋內將零線與配電屏、控制屏的接地裝置相連接,這種接地叫做重復接地。

采取重復接地后,重復接地和電源中性點工作接地構成零線的并聯支路,從而使相線―零線回路的阻抗減小,短路電流增大,使自動開關或熔斷器很快斷開。由于短路電流的增大,變壓器低壓繞組相線上的電壓相應增加,從而使零線上的壓降減小,設備外殼對地電壓進一步減小,觸電危險程度大為減小。

在無重復接地的情況下,當零線斷線時,在斷線處后面任一電氣設備發生碰殼短路時,會使斷線處后而所有接零設備外殼對地電壓均接近于相電壓,失去了保護接零的作用好意義。

另外,即使沒有發生相線碰殼,在斷線點之后的負載中,如果出現三相負載不平衡時(一相或兩相斷開),中性線電壓升高,也會使設備外殼出現危險地對地電壓,危及人身安全。相反,采用了零線的重復接地,若零線斷線,斷線點之后的電氣設備相當于進行了保護接地,其危險性相對減小。

從以上分析可知,在接零系統中,必須采取重復接地,重復接地電阻不應大于10Ω,零線的重復接地應充分利用自然接地體。

2.3 采用保護接零需注意的幾個問題

2.3.1 嚴防零線斷線,接零系統中,當零線斷開時,接零設備外殼就會呈現危險的對地電壓。采取重復接地后,設備外殼對地電壓雖然有所降低,但仍然是危險的,所以一定要保證零線的連接必須牢靠,零線上不允許單獨裝設開關或熔斷器,零線的截面應符合規程要求。為了嚴防零線斷開,若采用自動開關,只有當過流脫扣器動作后能同時切斷相線時,才允許在零線上裝設過流脫扣器。

2.3.2 在同一臺配電變壓器供電的低壓電網中,不允許保護接零與保護接地混合使用,必須把系統內所有電氣設備的外殼都與零線連接起來,構成一個零線網絡,才能確保人身安全。

2.3.3 堅決杜絕電源中性點接地線斷開,在保護接零系統中,若電源中性點接地線斷開,當系統中任何一處發生接地或設備碰殼時,都會使所有接零設備外殼出現接近相電壓的對地電壓,這是十分危險的。因此,在日常運行中,要認真做好設備巡視檢查工作,發現中性點接地線斷開或接觸不良時,應及時進行處理,以防危害擴大。

2.3.4 保護接零系統零線應裝設足夠的重復接地。

2.3.5 為了保證保護接零的有效性,從接零點到實際接地點距離應滿足規程要求,不超過允許長度。

參考文獻:

[1]吳靚,謝珍貴.發電廠及變電所電氣設備[M].北京:中國水利水電出版社,2004.

借錢合同范文第5篇

關鍵詞:違約責任;歸責原則;違約責任承擔方式

1 違約責任的概念及其特點

違約責任即違反了合同的民事責任,是指合同當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義務或者履行合同義務不符合約定時,依照法律規定或者合同的約定所應承擔的法律責任。新《合同法》對違約責任的內容進行了一定的修改和補充,其中的違約責任制度吸收了以往三部合同法行之有效的規定和借鑒了國外的有益經驗。體現了中國違約責任制度的穩定性、連續性和發展性。現行《合同法》中違約責任僅指違約方向守約方承擔的財產責任,與行政責任和刑事責任完全分離,屬于民事責任的一種。違約責任制度是保障債權實現及債務履行的重要措施,它與合同義務有著密切聯系,合同義務是違約責任產生的前提,違約責任是合同義務不履行的結果。

違約責任具有以下特點:①違約責任是合同當事人違反合同義務所產生的責任。包含兩層意思:其一,違約責任產生的基礎是雙方當事人之間存在合法有效的合同關系,若當事人之間不存在合法有效的合同關系,則無違約責任可言;其二,違約責任以違反合同義務為前提,沒有違反合同義務的行為,便沒有違約責任。②違約責任具有相對性。即指違約責任只能在特定的當事人之間才能發生,合同以外的第三人不負違約責任。③違約責任具有可確定性。根據合同自愿原則,和同當事人可以在合同中違約責任的方式,違約金的數額等,但這并不否定違約責任的強制性,因為這種約定應限制在法律許可的范圍內。④違約責任具有補償性。違約責任主要是一種財產責任,承擔違約責任的主要目的在于補償合同當事人因違約行為所遭受的損失。中國《合同法》確認違約責任既是對違約方違約行為的制裁,又是對受害方遭受損失的補償,以補償性為主,兼有懲罰性。

2 違約責任的歸責原則

歸責原則是指在進行違約行為所導致的事實后果的歸屬判斷活動時應當遵循的原則和基本標準。違約責任歸責原則的規定主要有過錯責任原則和嚴格責任原則。

嚴格責任原則明確規定在中國合同法的總則中,是違約責任的主要歸責原則,它在《合同法》的適用中具有普遍意義。所謂嚴格責任,又稱無過錯責任,是指違約發生后,確定違約當事人的責任,應主要考慮違約的結果是否因違約方的行為造成,而不考慮違約方的故意或過失。《合同法》將歸責原則確定嚴格責任有其合理性:①嚴格責任的確立并非自《合同法》開始,在《民法通則》及《涉外經濟合同法》和《技術合同法》已經把違約責任規定為嚴格責任;②嚴格責任具有方便裁判和增強合同責任感的優點;③嚴格責任原則符合違約責任的本質;④嚴格責任是合同法的發展趨勢;⑤確立嚴格責任,有助于更好地同國際間經貿交往的規則接軌。

中國《合同法》雖然采用嚴格責任和過錯責任二元的違約歸責原則體系,但二者的地位和作用是不同的,嚴格責任規定在總則中,過錯責任出現在分則中;嚴格責任是一般規定,過錯責任是例外補充;嚴格責任為主,過錯責任為輔。只有在法律有特別規定才適用過錯責任,無特別規定則一律適用嚴格責任。

3 違約責任的形態

綜合中國《合同法》及各國實踐,中國違約責任的形態具體包括以下幾種:

3.1 預期違約

亦稱先期違約,分為兩種具體類型:其一,預期拒絕履行,指合同有效成立后至合同約定的履行期屆至前,一方當事人以言辭或行為向另一方當事人表示其將不按約定履行合同義務。其二。預期不能履行,指在合同履行期屆至前,有情況表明或一方當事人根據客觀事實發現另一方當事人屆時不能履行合同義務。以上兩種類型均有明示和默示兩種表現形式,且守約方有選擇權,可以積極要求賠償,也可消極等待。

3.2 不履行

即完全不履行,指當事人根本未履行任何合同義務的違約情形。主要包括債務人屆期不能履行債務和屆期拒絕履行債務兩種,債務人不能履行債務或拒絕履行債務,債務人可以解除合同,并追究債務人的違約責任。

3.3 遲延履行

指在合同履行期限屆滿而未履行債務。包括債務人遲延履行和債權人遲延履行。債務人遲延履行是指合同履行期限屆滿,或者在合同未定履行期限時,在債權人指定的合理期限屆滿,債務人能履行債務而未履行。根據《合同法》規定,債務人遲延履行的。應承擔遲延履行的違約責任,承擔對遲延后因不可抗力造成的損害的賠償責任。債權人遲延履行表現為債權人對于債務人的履行應當接受而無正當理由拒不接受,即遲延受領。債權人遲延造成債務的損害,債權人應負損害賠償責任。

3.4 不適當履行

指雖有履行但履行質量部符合合同約定或法律規定的違約情形。包括瑕疵履行和加害給付兩種情形。瑕疵履行是指一般所謂的履行質量不合格的違約情形。債權人可依《合同法》之規定。要求對方承擔修理、更換、重作、退貨、減少價款或者報酬等違約責任。加害給付,是指債務人因交付的標的物的缺陷而造成他人的人身、財產損害的行為。債權人因此造成人身或合同標的物以外的其他財產損害時,債務人應承擔損害賠償責任。

另外,除瑕疵履行和加害給付之外的,債務人未按合同約定的標的、數量、履行方式和地點而履行債務的行為。主要包括:①部分履行行為;②履行方式不適當;③履行地點不適當;④其他違反附隨義務的行為,這些也屬于不適當履行范圍。

4 違約責任的承擔方式

《合同法》規定:“當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義務或者履行合同義務不符合約定的,應當承擔繼續履行、采取補救措施或者賠償損失等違約責任。”承擔違約責任具體有5大類違約責任形式:

(1)繼續履行,又稱強制履行,指在違約方不履行合同時,由法院強制違約方繼續履行合同債務的違約責任方式。其構成要點:①存在違約行為;②必須有守約方請求違約方繼續履行合同債務的行為;③必須是違約方能夠繼續履行合同。

(2)采取補救措施:根據《合同法》規定如質量不符合約定的,應當按照當事人的約定承擔違約責任。對違約責任沒有約定或者約定不明確,受害方根據標的性質及損失的大小,合理選擇要求對方采取修理、更換、重作、退貨、減少價款或報酬等措施。另外還規定,受害方在要求違約方采取合理的補救措施后,仍有其他損失,還有權要求違約方賠償損失。

(3)賠償損失,即債務人不履行合同債務時依法賠償債權人所受損失的責任。中國合同法上的賠償損失指金錢賠償,即使包括實物賠償,也限于合同標的物以外的物品予以賠償。損害賠償額應相當于因違約所造成的損失,包括合同履行后可以獲得的利益,但不得超過違反合同一方訂立合同時預見到或應當預見到的因違反合同可能造成的損失。其構成要點:①違約行為;②損失;③違約行為與損失之間有因果關系;④違約一方沒有免責事由。

(4)定金責任:《合同法》規定:“當事人可以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擔保法約定一方向對方給付定金作為債權的擔保。債務人履行債務后,定金應當抵作價款或者收回。給付定金的一方不履行約定的債務的,無權要求返還定金;收受定金的一方不履行約定的債務的,應當雙倍返還定金。”

(5)違約金責任,又稱違約罰款,是由當事人約定的或法律直接規定的,在一方當事人不履行或不適當履行合同義務時,向另一方當事人支付一定數額的金錢,也可以表現為一定價值的財物。當事人可以在合同中約定違約金,未約定則不產生違約金責任,且違約金的約定不應過高或者過低。如果同時約定定金和違約金,當事人可選擇適用其一。

除此之外,《合同法》還規定了免責事由,免責事由只有一個——不可抗力。只有發生了不可抗力,才可以部分或全部免除當事人的違約責任,并且這種免責是有條件的,即發生了不可抗力的一方必須及時通知對方,采取措施減少損失的擴大,并在合理期限提供證明,否則將不能免責。

5 違約責任與其他民事責任的區別

違約責任是《合同法》中最重要的組成部分,也是民事責任的主要方式之一,為更好的理解違約責任,以下就違約責任與締約過失責任和違約責任與侵權責任的區別作一簡要論述。

5.1 締約過失責任與違約責任

二者是《合同法》責任體系的重要組成部分,但二者之間存在著根本差別:第一,二者產生的前提不同。締約過失責任是基于合同不成立或合同無效或合同被撤銷而產生的民事責任,違法的是合同前義務,是法定義務,而違約責任是以合同有效成立而產生的民事責任,違反的是合同義務,是約定義務。第二,歸責原則不同。締約過失責任以行為人的主觀過錯為條件,實行過程責任原則。而違約責任不以行為人的主觀過錯為條件,實行嚴格責任原則。第三,責任方式不同。締約過失責任只有賠償損失一種。而違約責任有賠償損失、支付違約金、強制履行等方式。第四,賠償損失的范圍不同。締約過失責任的賠償范圍是信賴利益的損失,而違約責任賠償范圍是履行利益的損失。

5.2 違約責任與侵權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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