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為全面貫徹教育方針,全面推進素質教育,促進校園文化建設,豐富校園文化藝術體育活動,培養“思想品德優秀,文化基本扎實,能力發展全面,身心健康,*各具特長的創新人才”,給學生提供平等交流、相互學習、共同提高的平臺,充分展示學生風采和特長,充分展現我校課程改革和素質教育成果,特舉辦第七屆校園文化藝術節。
二、活動內容
1、現場書畫比賽。
2、校園“十佳小歌手”“十佳小演奏家”評比
三、活動時間:2011年4月3日至4月9日。(第8周)
四、組織領導:
組 長:章志堅
組 員:平國民 盛建兔 *沈志勇 陳國林 錢永泉 王巧玲 黃飛洋
五、具體活動
(一)、現場書畫比賽方案
1、參加對象:初一、初二年段每班推選3名學生。
2、參加地點:食堂
3、比賽時間:4月8日(周五)第七節課開始
4、參賽形式
(1)、書法類:毛筆書法、硬筆書法。
(2)、繪畫類:國畫、版畫、水粉畫、水彩畫、素描、漫畫、兒童畫、裝飾畫等。
5、作品規格
(1)繪畫作品四開鉛畫紙,國畫不超過四尺對開。
(2)硬筆作品16開,軟筆作品不超過四尺整張。
6、參賽要求
(1)作品要求:要求設計新穎、造型美觀、結構完整、內容健康、積極向上。
(2)紙張和一切書畫工具均自備。(書畫用紙由班主任向總務處領取)
(3)參賽者需在作品背面右下角注明題目、班級、姓名。
7、評獎方法
按繪畫、書法分別設獎。8、現場負責教師安排
繪畫類:郭麗、茅益敏;*書法類:王勝東、黃飛洋。
(二)校園“十佳小歌手”“十佳小演奏家”活動方案
1、參加對象:
初一、初二年段各班級,每班“十佳小歌手”“
十佳小演奏家”各報兩名選手。
2、時間、地點:具體時間另定。地點:報告廳。
3、報名時間:
3月30日之前將參賽曲目名稱、參賽者姓名、伴奏形式等上報音樂組。
4、參賽要求:
(1)參賽者自備參賽節目的碟片或伴奏音樂, “十佳小演奏手”選手自備樂器。
(2)參賽人員演出的服裝、化妝、道具等都要求到位。
(3)參賽內容要求能夠體現中學生健康活潑、積極向上的精神面貌。
(4)學校、年段將對演出節目進行評獎*,每個年段設十名十佳小歌手,十名十佳小演奏家,優秀選手將去學區以及縣里參加比賽。
六、活動要求:
從著作權(版權)法角度對民間文學藝術作品進行保護,首要的問題是明確劃定民間文學藝劃定我國民間文學藝術作品著作權保護的范圍。劃定我國民間文學藝術作品著作權保護范圍,應該把握以下三個方面。第一,著作權法所保護的民間文學藝術作品的范圍,既不能像《班吉協定》那樣過于寬泛,也不應當僅限于語言形式的民間文學而使之過于狹窄。如前述,《班吉協定》附件7的規定,表明了民間文學藝術的表達形式是多種多樣的。但是這種劃分方法,對于著作權法保護的民間文學藝術作品的范圍顯得過于寬泛,如此復雜的內容由著作權法來規范,有點不切實際。有些內容不能也沒有必要納入著作權保護的范圍,因為有些內容應當屬于公有領域,不應當享有任何專有權,如天文學方面的知識;有一部分是不能用著作權法保護的,但可能受工業產權法保護,如技術知識;有些可能屬于文物,通過文物法保護,如宗教禮拜的地點。民間文學藝術作品的范圍,在我國法律中還沒有明確界定過,《辭海》、《中國大百科全書》也無“民間文學藝術作品”辭條可查,但是,這兩部權威性工具書對“民間文學”作了明確的界定。依照《辭海》的解釋,民間文學“指群眾集體口頭創作、口頭流傳,并在流傳中不斷有所修改、加工的文學。包括民歌、民謠、神話、傳說、故事、童話、謎語、平話、諺語、唱文、說唱、戲曲等形式”[1]由我國著名的民間文學家鐘敬文先生撰寫的《中國大百科全書•中國文學卷》民間文學辭條,認為民間文學“作為一種學術名詞,包括散文的神話、民間傳說、民間故事、韻文的歌謠、長篇敘事詩以及小戲、說唱文學、諺語、謎語等體裁的民間作品。”[2]
上述觀點,實際上只涉及到語言形式表達的民間文學藝術,排除了以其他形式表現出來又確屬于民間文學藝術的情形。比如中國京劇人物造型、民族服飾、川劇的變臉藝術、湖北荊州的皮影、陜西的剪紙等。如果將這些項目排除在民間文學藝術的保護范圍之外,對它的使用意味著就是自由的,引起來源地群體不滿的大量復制恐怕就難以避免,在國際貿易中,也會使我國處于不利的地位。1982年6月由世界知識產權組織和聯合國教科文組織在日內瓦世界知識產權組織總部召開各國政府專家委員會會議,會議通過的《關于保護民間文學藝術表現方式以抵制非法利用和其他不法行為的國內法律示范條款》(以下簡稱《示范條款》),將民間文學藝術的表現形式細分為四類。第一類語言形式:民間故事、詩歌、謎語;第二類音樂表現形式:民間歌曲、民間器樂曲;第三類動作形式:民間舞蹈、戲劇和各種儀式的藝術形式;第四類用物質材料體現的形式:單色畫、彩色畫、雕刻、雕塑、陶器、鑲嵌、木雕、金屬器、珠寶、編織、針織、紡織品、地毯、服裝、樂器、建筑形式。[3]
筆者認為,可以借鑒《示范條款》的規定,結合我國的實際情況,可將民間文學藝術著作權保護范圍規定為在我國領域內,由我國某社會群體在長期的歷史過程中集體創作出來,經世代相傳的文學藝術形式,具體規定為以下四種形式:(1)文學的表現形式,如民間故事、民間歌謠、民間諺語、民間謎語、民間詩歌等;(2)音樂和戲曲的表現形式,如民歌、民間樂曲、民間曲藝、民間戲劇等;(3)動作的表現形式,如民間舞蹈,民間宗教儀式等;(4)有形的表現形式,如民間工藝品、民間繪畫、民間雕塑、民間服飾、蠟染、刺繡、編織、民間建筑等。[4]這四種形式與《著作權法》保護的作品的形式并沒有質的差別,當然,需要進一步明確的是:上述保護范圍中屬于純實用的民間習俗、科學知識,技術技巧、民間游戲的規則和方法、歷法、民間工藝品的制作工藝等并不應列入民間文學藝術作品著作權保護范圍之列。第二,以物質形態固定并已出版的民間文學藝術作品,不應排斥于保護范圍之外。
《保護文學和藝術作品伯爾尼公約》(以下簡稱《伯爾尼公約》)于1886年締結,是世界知識產權組織管理的國際條約之一,其在1967年修訂的文本中,把民間文學藝術作品作為“無作者作品”的一種特例處理。該公約第15條第4款規定:“對作者身份不明但有充分理由推定該作品是本同盟某一成員國國民的未出版的作品,該國法律得指定主管當局代表該作者并有權維護和行使作者在本同盟成員國內之權利。”雖然這一規定并未提及“民間文學藝術表達”,而且其顯然也包括不屬于民間文學藝術表達的、未出版的、作者不明的其他作品,但這是到目前為止在國際公約中可能被解釋應用于民間文學藝術表達保護的唯一法律規范。我國若將之限定于未出版的作品顯然不合適。從20世紀50年代初開始,我國各級政府以及文化藝術部門組織了數以萬計的人類學、社會學、民族學專家和文學藝術工作者,深入到少數民族聚居地區,搶救、搜集流傳在民間的傳統文化藝術。
20世紀80年代初,我國政府又投入了大量資金和人力物力,搜集整理各民族民間文藝資料,編纂了《中國民間歌曲集成》、《中國民族民間器樂曲集成》、《中國民間故事集成》、《中國民間諺語集成》等包括各民族文學、音樂、舞蹈諸門類的10大文藝集成,共計整理出版310卷,全部出齊約450卷,總計約4.5億字。[5]文化部已經于2003年初啟動了中國民間文化遺產搶救工程,該工程將歷時10年,將用文字、錄音、攝影、攝像等現代技術立體地記錄中國民間文化,全面調查、登記和出版中國民間美術作品,拍攝與制作中國民俗文化的音像制品,建立中國民俗圖文資料數據庫等。如果根據《伯爾尼公約》的規定將上述物質化并已出版的成果排除在民間文學藝術的著作權保護范圍之外,一來需要流傳于民間的需要特別保護的民間文學藝術恐怕寥寥無幾了,二來將已經出版了的民間文學藝術作品按一般作品遵循《著作權法》的規則,也違背了民間文學藝術實施特別保護的初衷。第三,文學藝術創作的民間文學藝術的素材不宜納入著作權保護的范圍。這里所說的素材,是指創作者從民間中攝取而來,尚未經過提煉和加工的原始的、內容零散的材料。如果把素材置于著作權保護之下,歸一定主體專有,則將妨礙文學藝術的創作,違背了《著作權法》關于鼓勵有益于社會主義精神文明建設的作品的創作和傳播,促進社會主義文化事業發展與繁榮的立法宗旨。
多年來,無論中外,確有人以“采風”的名義,把已經形成作品的民間文學藝術,作為自己的“創作成果”發表,保護民間文學藝術的著作權特別法應當對之加以禁止。尚未形成作品的民間素材,則任何從事創作的人在“采風”中可以搜集和利用。如果把這種活動也劃入被禁止之列,文藝創作的“源”就被截斷了。[6](P87)雖然劃清民間文學藝術素材與民間文學藝術作品的界限,并不是一件容易的事情,但可以肯定的是,對內容零散的素材進行條理化、系統化的整理,不改變藝術風貌,不隨意改變它的主題、人物、情節和語言,不將個人的主觀意識滲透其中而形成的整理本,則是實實在在的作品,應當歸屬于特別法保護的范圍了。與整理本相關的是改編民間文學藝術的原生作品而產生的作品,也應成為著作權法特別法的調整對象。但是改編本的基本內容畢竟屬于民間文學藝術,這就決定了需要通過特別法對改編者的著作權作一定的限制,如果權利主體可以任意處分作品,類似某藝術家“賣斷民歌”的事件可能隨時都會發生,構成我國民族文化遺產的許多民間文學藝術將會被“合法”地買斷,造成民族和國家利益的損失。
二、民間文學藝術作品著作權的主體
明確民間文學藝術作品著作權主體,是以著作權法的特別法保護民間文學藝術作品必須要解決的又一問題。有人主張權利主體為國家,有人認為權利主體只能是有關的群體、居民團體或者民族,也有認為,應當成立一個專門的組織,由法律直接規定其作為權利主體,來保護民間文學藝術作品。筆者認為,較為適宜的做法應當是:民間文學藝術作品的著作權屬于產生它的群體,由各級政府行使其著作權,文化行政部門為政府行使著作權的具體部門。
雖然民間文學藝術來源于某個群體,但是該群體不宜作為行使民間文學藝術作品著作權的主體。民間文學藝術最初的創作者可能是某個人,但是在長期的流傳過程中,經過人們的不斷加工,創作者的個性特征被淡化甚至不復存在,逐漸演變為某一地區或某一民族的作品。由于最初的創作者無法確定,從理論上講,這一作品只能在事實上屬于產生它的某個民族或某個群體,但是群體作為一個整體,無法行使著作權。由該群體中的個人代表這個群體行使著作權,其結果是難以想象的。另外,隨著民族的遷徙和交融以及民間文學藝術的不斷傳承,其流傳范圍已不限于某個地區,我國民間文學藝術的來源群體雖然在大多數情況下是一個地區或一個民族,但有些民間文學藝術已成為多個民族共同的傳統文化遺產,典型的例子莫過于《格薩爾王》。這部世界著名史詩廣為流傳于、青海、四川、云南、甘肅等藏族群眾居住地,也流傳到蒙古族和土族等少數民族地區,同樣成為這些民族民間文學藝術的組成部分。
如果只是簡單地規定權利主體是民間文學藝術的來源群體,反倒會使民間文學藝術得不到真正的保護,甚至可能出現不同地區民族、群體之間的利益之爭,影響民族團結和社會安定。民間文學藝術作品著作權的事實主體不能行使著作權,就需要由一定的組織代為行使。但是集體管理組織行使著作權的根據并不取決于法律的規定,而是來自于著作權人的授權。建立起具有集體管理組織性質的民間組織,又如何獲得授權呢?由產生民間文學藝術的群體中的個人代表這個群體授權于民間組織是難以想象的,從現實情況看,我國也沒有產生民間文學藝術的群體的組織,自然也就無法由某種組織進行授權;法律直接規定授權于民間組織,無疑是承認國家為行使著作權的主體。較為適宜的做法,就是從法律上承認產生民間文學藝術的群體是著作權的主體,但是從利于操作的角度,行使權利的主體應當是各級政府,代表各級政府行使權利的,為各級文化行政部門。當產生這些作品的群體中的某個個體認為其他個人或組織侵犯其精神權益或經濟權益時,都可以向文化行政部門提出主張權利的申請,由該文化行政部門代表國家向司法機關提出訴訟請求。我國保護民間文學藝術著作權的司法實踐,實際上也已經承認了政府的權利主體地位。
中國首例審結侵害民間文藝作品著作權案——《烏蘇里船歌》案,原告為黑龍江省饒河縣四排赫哲族鄉人民政府。法院經審理認為:四排赫哲族鄉政府既是赫哲族部分群體的政治代表,也是赫哲族部分群體公共利益的代表,在赫哲族民間文學著作權可能受到侵害時,鑒于權利主體狀態的特殊性,為維護本區域內赫哲族公眾的權益,在體現我國憲法和特別法律關于民族區域自治法律制度的原則,且不違反法律禁止性規定的前提下,原告作為民族鄉政府,可以以自己的名義提訟。
三、民間文學藝術作品著作權的權利內容與限制
民間文學藝術作品提供保護的基本要求是:一方面要防止濫用民間文學藝術作品,另一方面要鼓勵和使人有進一步發展、傳播和改編民間文學藝術作品的自由,以創作新的優秀作品。而要在這二者之間保持適當的平衡,就要求明確著作權主體享有何種權利以及權利受到何種限制。
一、民間文學藝術概念辨析
民間文學藝術在英文中被表述為“folklore”,最早是由英國著名的考古學家W.G.Thoms在1846年使用的。②后來民間文學藝術被漸漸用于描述“民族知識”和“民族傳統文化”這兩種表達方式之下所涵蓋的全部內容。時至今日,民間文學藝術主要是指由某一地域內的族群或者個體所創作的,體現了該地域范圍內成員的共同的文化傳統,并由族群內成員口耳相傳,不斷發展演變著的各種有創造性的文學藝術成果。③我國是一個文化大國,5000年的文明史造就了我國絢爛多彩的民族民間文化。我國的民間文學藝術有許多分類,例如民間山歌、民間剪紙藝術、民間詩詞、民間舞蹈、民俗慶典儀式等。眾多的民間文學藝術承載了民族的特殊記憶,是各地民眾精神生活的重要組成部分,也是民族傳統文化的寶貴財富。一般來看,民間文學藝術具有以下特征:
(一)創作主體兼具群體與個體
從民間文學藝術的總量來看,許多文學藝術表達形式都是由歷代先賢傾注大量心血創作出來,并由后人根據個體的智力勞動不斷加工創作,而發展成為今天所見的樣子。在這期間,又分為兩種形式:一種由集體勞動生活過程中產生的民間文學藝術形式,之后再由個體進行藝術加工,逐漸流傳。例如,流傳于四川巴中市轄區內的“巴山背二歌”作為國家級非物質文化遺產項目就是由那些長途背運東西的背二哥在背運途中眾人自發哼唱,互相唱和而成的勞動歌曲。此外還有青海甘肅地區的“花兒”,陜北的“信天游”以及一些民俗慶典等,它們最初都屬于集體創作。另外一種形式表現為,最初是個體創作,此后在大眾中流傳開來,經由眾人不斷加工改造,進而以不斷演變。例如剪紙藝術。
(二)創作時間具有持續性
我國作為文明古國,造就了眾多的民間文學藝術,而且其伴隨著中華民族的發展不斷發展演變。某些民間文學藝術從創作流傳,經歷歷代補充完善到現在已逾千年。僅以民間故事來看,“孟姜女哭長城”、“孔雀東南飛”等經典民間故事產生自兩漢、魏晉,到現在仍然在普通民眾中耳熟能詳。因此,民間文學藝術具有顯著的長期性、持續性的特征。
(三)創作過程呈活態性
民間文學藝術扎根于民間土壤之中,從創作過程來看具有強烈的活態性。“活態”是指民間文學藝術不像物質文化遺產那樣已經塑造成單一的、固定式的存在,而是存在于民眾的使用和流傳中,不是固定化的,而是具有強烈的可塑性。許多民間文學藝術表現形式,歷經千年,有相當多的能人賢士在其間傾注了自己的心血,對其傳承和發展起到了關鍵的作用。因此,民間文學藝術離不開人的創作和塑造。活態性也是民間文學藝術的最顯著特性。
二、知識產權與民間文學藝術保護的互動
近年來,我國民間文學藝術保護取得了長足的進步,但是不管在國內還是國際,對怎樣保護民間文學藝術都存有相當多的爭議。厘清這些爭議,有助于民間文學藝術保護工作的順利開展。
(一)民間文學藝術著作權保護問題的緣起
民間文學藝術的著作權保護問題起源于20世紀中后期。全球化議題在兩次世界大戰后得到了最大限度的拓展,市場經濟的浪潮開始席卷世界。在全球化背景下,來自西方的強勢經濟和文化的沖擊使得本來處于弱勢地位的發展中國家逐漸喪失了在經濟和文化中維護自身利益的話語權。從文化安全角度來講,發展中國家面對西方強勢文化的入侵掀起了保護自身文化安全、反抗文化霸權主義的運動。從利益獲取角度講,全球化背景下對信息資源掌控的多少決定著一個國家經濟發展實力的大小。保護民間文學藝術,使國家和社會承認其價值,也就是維護了這些民間文學藝術背后的潛在利益。從知識產權制度本身講,發達國家與發展中國家的知識產權保護程度極不平衡。由于眾多的發展中國家擁有極為豐富的民間文學藝術資源,發達國家憑借現行知識產權制度中關于民間文學藝術保護的立法空白,利用先進的信息科技手段無償獲取發展中國家的傳統文化知識,進而轉化為其本國文藝創作、文化創新的智力資源,并在這個過程中獲得了巨大利益。而民間文藝源流地的人們卻沒有獲得絲毫回饋。這是嚴重的不正義。
鑒于此,從20世紀中后期開始首先由非洲發展中國家牽頭,進而在全球范圍內展開了運用知識產權制度保護民間文學藝術的議題,至今成果豐富。⑤世界知識產權組織在2000年討論成立了遺傳資源、傳統知識和民間文學藝術政府間委員會,為將民間文學藝術的國際保護推向更高水平提供了有效途徑。我國在推進保護民間文學藝術過程中,針對著作權制度是否適用于保護民間文藝也曾產生過巨大的立法爭論,但是最終我國《著作權法》(1991)第6條規定,民間文學藝術作品⑥的著作權保護辦法由國務院另行規定。盡管民間文學藝術的具體保護辦法至今仍未出臺,但著作權法(2010)修訂時仍舊保留了這一條款。
(二)知識產權制度適用于民間文學藝術保護的正義性
近代知識產權體系是隨著近代人權理論擴張、主體權利意識覺醒和工業化革命的創新推動而建立的。知識產權制度設計的宗旨在于激勵創新,通過賦予權利人一定時期的專有權利讓權利人獲得與其投入的智力勞動相匹配的利益,以達到激勵創新的目的。但是就傳統的知識產權制度,尤其是著作權制度看,由于民間文學藝術具有較為顯著的群體性、口頭性、傳承性和變異性的特點,導致用現行著作權制度保護民間文學藝術時產生了權利主體不確定、權利保護客體不確定、保護時間受期限限制等矛盾,與著作權法相沖突。有學者指出,當代知識產權哲學與民間文學藝術相沖突是十分明顯的,具體包括:功利論與民間文學藝術集體性的沖突;勞動論與民間文學藝術共創性的矛盾;洛克先決條件與民間文學藝術屬于公有領域的解讀;人格論與民間文學藝術的群體人格的矛盾;社會規劃論與民間文學藝術著作權保護的信息封建主義的沖突。⑦從某些方面講這些質疑是有一定的道理的,但并不能得出對民間文學藝術只能適用公法保護的結論。理論作用于實踐需要時間的考驗。從知識產權的發展態勢來看,通過知識產權法,尤其是著作權法體系保護民間文學藝術是具有正義性的。
(三)正正義義理理論論的的原原初初和和演演變變
正義一詞從產生之初便與法及法律有著緊密的聯系,是人類社會普遍追求的崇高的價值理念。從古希臘的柏拉圖時代開始,思想家們就不斷對正義理念進行闡釋。柏拉圖認為,法是正義和公正的體現。亞里士多德最先對正義理論進行分析,提出了著名的“分配正義”和“平均正義”的正義兩分法。分配正義強調每個人各得其所。即正義意味著與某種標準相稱的分配比例。平均正義則是指對任何人都同樣的對待,平均分配權利。兩者的區別在于,分配正義強調對不同的人不同的對待,平均正義強調對一切人都同等對待。⑧古羅馬法學家西塞羅認為,正義體現在使每個人承認那是他應該得到的東西。英國的霍布斯奉行權利主義正義觀,他認為正義在于者手中,合法的掌權者將一些事情規定為正義的便指揮人們去做;把另外的一些事情作為不正義的從而禁止人們去做。美國法學家龐德認為,正義意味著一種體制,意味著對關系的調整和對每個人行為的安排,在這種體制下每個人都能生活的更美好。于是正義便是滿足人類享有某些東西或實現各種主張的手段。美國當代政治哲學家羅爾斯在《正義論》一書中又提出了“社會正義論”思想。他認為,“正義是社會制度的首要價值,正像真理是思想體系的首要價值一樣。一種理論,不管它有多么精致和簡潔,只要它不真實,就必須加以拒絕和修正;同樣,某種法律或制度,不管它們如何有效益和有條理,只要它們不正義,就必須加以改造或廢除。”⑨因此,正義是衡量法律善惡最基本的標準。
傳統知識產權保護的領域已經不能適應社會發展的客觀要求,諸如計算機軟件、數據庫信息、植物新品種等已經被納入知識產權的保護領域。同時,權利的多樣化也在逐漸呈現,僅在著作權領域就產生了播放權、出租權、網絡傳播權等新型權利,這些權利均逐漸被納入了各國著作權法的范疇。尤其是西方國家常常突破傳統知識產權理論,將其擴張化以保護創新投入,這時就更具有特別涵義。可以這么認為,知識產權體系,尤其是著作權法體系是與時俱進、不斷完善的。
知識產權制度的演進歷程告知我們,現階段的知識產權制度已不僅僅是在保護創新,同時也在平衡知識產權權利人與社會公共領域之間的利益關系。無論知識產權制度怎樣變革,它都會在社會公眾與知識產權權利人中間一如既往地充當調和劑,最大限度地維護知識產權權利人的利益和社會公共利益。這兩種利益是一種動態的平衡。僅從著作權法領域看,權利保護期、法定許可、合理使用制度就扮演著抑制著作權人的權利界限、維護社會公眾合法使用作品的角色。當然從現今眾多的民間文學藝術被無償使用的情形看,最重要的還是要在民間文學藝術利用過程中找到利益平衡點并合理分配基于各種利用方式產生的收益,防止對民間文學藝術的歪曲和濫用。
基于此,正是由于私權領域內的法律缺位導致利益關系分配不公,才出現了目前民間文學藝術保護的困境。私法如若不對這些利益關系加以關注是極為不正義的。民間文學藝術由于承載了傳統文化在流傳過程中多姿多彩的信息,在現代市場經濟浪潮中具備巨大的商業價值。許多民間文學藝術項目稍加開發便可創造出巨大的利潤。⑩從反面角度講,如果不對民間文學藝術加以保護,那么其就有可能在不久的將來失傳。一方面,對于這些民間文學藝術所代表的族群來說,失去的是與民間文學藝術產生伊始便具有的精神利益和這些民間文學藝術被商業開發利用后所帶來的經濟利益;另一方面,對于社會公眾來說這些民間文學藝術的消失則會讓后代人永遠喪失欣賞我國多彩的民族文化的機會。因此只有將民間文學藝術所涵蓋之地族群的這種私權利益進行合理的保護,才能為民間文學藝術的傳承和發展提供動力,社會公眾也才能夠進一步獲得分享眾多民間文學藝術的機會。我國現行《著作權法》第6條將民間文學藝術作品納入著作權法保護也從立法角度確認了保護民間文學藝術族群法定權益的必要性。
法律具有局限性。“法律一經制定,便落后于社會”。誠然,知識產權制度適用于民間文學藝術保護不是沒有矛盾的地方。就傳統的知識產權制度,尤其是著作權制度看,由于民間文學藝術具有顯著的群體性、口頭性、傳承性和變異性的特點,導致用現行著作權制度保護民間文學藝術時產生了權利主體不確定、權利保護客體不確定、保護時間受期限限制等矛盾,與現行著作權法相沖突。因此要適應社會生活的發展,法律的與時俱進便是十分必要的。要在已被廣泛接受的知識產權框架內充分保護民間文學藝術,就必須重新塑造現代知識產權制度框架,打破已有的利益平衡關系。重塑絕不是現有制度而重來,對知識產權現有體系重來的做法是萬萬不可取的。在知識產權法體系內,重塑的本質是根據現有的著作權體系適度修正某些條文或創設新的權利形式以適應新形勢的發展。
三、分類保護——民間文學藝術保護的必然選擇
在討論選取何種保護方式的時候不應該有片面性,即在討論的過程中只看到一種方式的優點而摒棄另外的保護方式。從我國民間文學藝術保護實際出發,應該對民間文學藝術采取分類保護,即“私法保護為主體,公法保護為先導,非政府組織保護為重點,公民保護為基點”的保護方式。
(一)私法保護為主體
對民間文學藝術進行私法保護是必要的。
法律調整是指國家根據自己的價值取向,以法的形式對人的行為進行規范,對現實社會生活關系施加影響,以期建立理想的社會秩序的活動。公法與私法的劃分是大陸法系國家對法律進行的基本分類。凡涉及公共權力、公共關系、公共利益,以及上下服從關系、管理關系、強制關系的法即為公法。
公法基本上是調整有關公權力配置的法律規范的總和。在現代社會政府職能擴大的趨勢下,政府通過行政、經濟、法律等多種手段調控社會關系,促使社會健康穩定發展。傳統意義上“大政府、小社會”的管理模式在市場經濟時代已經嚴重制約了我國社會的發展,政府管控一切已經變得不再現實,必然要向“小政府、大社會”轉變。從這個意義上講,在應該由私法調控的領域,公法就應該保持適當的克制,保持距離,不過多干預。民間文學藝術的著作權保護議題起源于20世紀中后期。全球化背景下發達國家的強勢文化正無孔不入侵蝕著發展中國家的文化傳統。我國在社會現代化過程中也過多地丟失了自身民族寶貴的文化傳統。采私法對民間文學藝術進行保護受到了國際社會的廣泛重視。在這一方面,世界知識產權組織(WIPO)一直進行著不懈努力,以協調各國關于民間文學藝術的知識產權立法。目前持知識產權保護民間文學藝術立場的學者在研究過程中分化出了兩種保護路徑:一是特別版權保護模式。持這種主張的學者認為,應該根據知識產權與時俱進的品質突破傳統著作權法的框架,以將改進后的版權法適用于民間文學藝術的保護。另一種是特別權利保護模式。目前有學者指出,應采用“改進的綜合保護模式”對民間文學藝術進行知識產權保護,并提出應在立法時創設民間文學藝術權。
我們認為,在私法的范疇提出這種保護模式是積極并可行的。民間文學藝術在現代社會中屬于民族記憶的寶貴財富。對民間文學藝術的開發必然會產生紛繁復雜的利益鏈條。如果私法不對這些利益關系進行確認,任由隨意使用,那么可以預見在不遠的時間內,民間文學藝術一定會走向無序,走向衰落甚至消亡。
因此,私法的保護是正義的也是必要的。但是民間文學藝術又不同于傳統的著作權保護的對象,對于不具有作品形態的民間文學藝術表達怎樣保護,在法律層面是沒有立法嘗試的。如果設立一個民間文學藝術權,實際上是將一些關于民間文學藝術的相關權利先抽象出一個“總權利”。在立法層面先肯定它,以擺脫目前國內關于民間文學藝術相關糾紛案例中權利缺位的困境。然后可以根據這個“總權利”,再進行相應的立法配套措施。因此,私法保護應該是民間文學藝術保護的主體。
(二)公法保護
為先導之所以說公法在非物質文化遺產保護過程中也是不可或缺的,是因為公法的特殊性。公法基本上是調整公權力關系的法律總和。針對我國文化保護的實際,如若缺少公法的公權性、強制保障性,文化保護過程中遇到的困難會更多。要以公法保護為先導,有以下考量:
第一,自20世紀60年代開始的中華民族民間文化保護搶救性工作直至最近的國家級非物質文化遺產傳承人評選,無一不是政府在其中起主導推動作用。同時從目前的保護工作進程來看,涉及的關于民間文學藝術保護的立法有《非物質文化遺產法》、《文物保護法》、《傳統工藝美術條例》以及各地方政府頒布的民族民間傳統文化保護條例。這些立法文件性質上大多以行政法規的條文為主,屬于公法范疇。這些法律法規在維護和促進民間文學藝術的存續和發展中確實發揮了重要的作用,并將繼續發揮其應有的作用。
第二,民間文學藝術保護工作的核心是保護傳承人。對于非物質文化遺產來說,傳承人正是起著承前啟后的作用。這與物質文化遺產顯著的實體性有著根本的不同,即沒有傳承人,前輩辛勤創造的非物質文化遺產就沒有延續下去的橋梁。因此“傳承”是一個動態的循環發展過程,是非物質文化遺產流傳的基本途徑。對非物質文化遺產傳承人進行認定是對其進行保護的前提。在我國現有的非物質文化遺產保護法律框架下,諸如《非物質文化遺產法》、《國家級非物質文化遺產項目代表性傳承人暫行條例》等,均對傳承人的認定、傳承人的獎懲以及傳承人的責任,有較為清晰的規定。這些仍然屬于公法范疇。
第三,近年來有相當多的作品是根據民間文學藝術改編而成的,屬于民間文學藝術衍生品。西部歌王王洛賓、刀郎等人的歌曲作品就是典型代表。圍繞他們的歌曲作品引發的民間文學藝術作品所有權的爭議頗大。這些作品如果取得現行著作權的保護,那么在保護期限過后必然進入公有領域,成為公共財產。這一時期必然要由政府主導,規制公有領域作品的保護,由于這些民間文學藝術衍生品與原民間文學藝術的關系,也需要公法介入。同時對于一些通過歪曲使用、惡意詆毀、剽竊等不道德方式利用民間文學藝術的行為,用行政法規進行懲處也是必要的。因此,繼續采用公法保護有以下優點:一是我國文化傳統上政府影響力較為強大,能夠快速對社會公眾進行行為引導和政策指引。這是我們傳統的特色,更是一種寶貴歷史經驗。二是政府在搶救性發掘、整理非物質文化遺產資料時較之非政府組織能夠更快地調動優勢資源展開保護工作,特別是在戰爭、自然災害等重大事件發生時顯現得尤其重要。三是政府可以更快地推動國家立法機構開展必要的立法活動,從法律層面保證民間文學藝術保護工作能夠有序推進。四是政府可以適時調整文化保護政策,對文化宣傳、文化教育進行制度安排。
(三)非政府組織保護為重點
非政府組織是英文Non-GovernmentalOrganizations的意譯,英文縮寫NGO。在中文語境中,非政府組織其實與我們常說的民間組織是等同的概念。一般認為,與追求特定利益且具有強烈排他性的利益集團不同的是,非政府組織從事的是社會公益事業,包括環境保護、社會救濟、醫療衛生、教育、文化等領域。非政府組織相對于政府機構有以下特點:(1)不以盈利為目的。(2)成員來自民間,以維護社會公益為目標。(3)大多數成員具有專業知識背景。有共同的興趣愛好,志愿從事該組織的活動。
我國《非物質文化遺產法》第9條規定:國家鼓勵和支持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參與非物質文化遺產保護工作。該法第37條規定,國家鼓勵和支持發揮非物質文化遺產資源的特殊優勢,在有效保護的基礎上,合理利用非物質文化遺產代表性項目開發具有地方、民族特色和市場潛力的文化產品以及文化服務。這為非政府組織參與民間文學藝術保護提供了法律依據。要特別指出,在現今民間文學藝術的保護過程中,由于私權的缺失,導致我國民間文學藝術保護處于極為“畸形”的狀態。原本私權應該積極介入的地帶,缺失私權轉而由公權力代替。而由政府機構代替民族群體進行非物質文化遺產保護又有相當大的弊端:其一,政府機構和公職人員均有明定的法律職責。省、市(縣)、鄉政府主要是領導經濟建設、推進社會發展。各級文化主管機關的主要職責是落實文化政策、開展文化保護活動等。他們不可能專職以保護非物質文化遺產為全部工作。其二,政府用于文化保護和建設均有專項資金,雖然隨著我國經濟的發展,文化保護資金有明顯增加,但從保護工作的需要來看仍然是有限的。其三,因為其中的利益糾葛,政府機構代替族群進行保護容易導致官方與各地族群關系的緊張。而這些保護職能可以由非政府組織去完成。西南大學2009屆法學碩士王慶曾撰文建議,應該設置非物質文化遺產監理人,統一對非物質文化遺產進行有效監管。中國社會科學院法學研究所管育鷹博士建議,對那些傳統上或地理上可以明確界定的保有某一民間文藝表現形式的族群,其權利可以由社區自己行使,即通過建立代表性機構管理民間文藝相關權利。同時,管育鷹博士指出,法律上應進行開放性的規定,允許民間自發成立相關機構,管理成員的民間文藝權利。這些觀點都為非政府組織保護民間文學藝術提供了很好的思路。在此呼吁,應該進一步鼓勵非政府組織參與民間文學藝術保護。
(四)公民保護為基點
以公民保護為基點,主要突出民間文學藝術保護三方面內涵:第一,文化教育內涵。建議每年6月的第二個星期六為我國的“文化遺產日”。設立“文化遺產日”,是基于全面加強我國文化遺產保護的現實需要,更是為了向全社會宣傳我國的傳統文化,提高公眾保護文化遺產的自覺性,因此“文化遺產日”實質也可看作是“公民教育日”。在全社會范圍內廣泛開展文化保護、文化傳承教育,既符合非物質文化遺產法的立法宗旨,也是擴大民間文學藝術保護主體的重要舉措。如果在全社會營造起濃厚的文化遺產保護氛圍,那么我國的民間文學藝術必將得到更好的傳承。第二,文化自覺內涵。《非物質文化遺產法》第9條規定,國家鼓勵和支持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參與非物質文化遺產保護工作。第14條規定,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可以依法進行非物質文化遺產調查。第20條規定,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認為某項非物質文化遺產體現中華民族優秀傳統文化,具有重大歷史、文學、藝術、科學價值的,可以向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或者國務院文化主管部門提出列入國家級非物質文化遺產代表性項目名錄的建議。第三,正當利用內涵。我國《非物質文化遺產法》第5條規定,使用非物質文化遺產,應當尊重其形式和內涵。禁止以歪曲、貶損等方式使用非物質文化遺產。民間文學藝術保護重在傳承。傳承就是要求我們繼承前輩優秀的文化技藝和知識,領悟期間博大精深的文化內涵。我國民族眾多,使用這些民間文學藝術時應尊重各民族的傳統和信仰,注意各民族的禁忌和生活習慣。
民間文學藝術作品的涵義
民間文學藝術作品作為著作權法保護的一種新客體,學者們在研究時基于不同的側重點,對其內涵的認識存在分歧:
一部分學者強調其民族區域性,其中有人認為是指“流傳于本國、本民族范圍內,代代相傳,構成了民族傳統文化基本因素之一的文學藝術作品”;
也有人認為是指“在某個民族或某個地區的人民中間長期流傳,并經世代相傳、保存和發展而來的,作者身份不明顯,尚未發表的文學藝術作品”。
一部分學者強調其延續性,其中有人認為是指“一種通過某個社會群體幾代人的不斷模仿創新而進行的個人的連續的、緩慢的創造活動過程的產物”;
也有人認為是指“在本國境內由被認定為該國國民的作者或種族集體創作經世代流傳而構成文化遺產基本成份之一的文學、藝術和科學作品”。
另外,還有的學者從其創作的集合性和外在表現出發,認為“民間文學藝術作品指某社會群體(而非個人)創作的歌謠、音樂、戲劇、故事、舞蹈、建筑、立體藝術、裝飾藝術等文學藝術形式”。
民間文學藝術作品作為著作權法保護對象之一,具有作者身份的不明確性、民族區域性、未發表性和延續性等重要特征,因而筆者認為民間文學藝術作品應是在某民族或某個區域內,由佚名作者創作并經世代流傳下來,反映該民族或本地區的民間文學藝術成果,并以口頭或文字形式表現出來的尚未發表的作品。
民間文學藝術作品的法律特征
由于各國政治、經濟、文化制度上的差異,加上受風俗習慣及宗教文化的影響,各國法文化存在一定的差異。因傳統思想和文化背景的不同,對同一事物存在不同的理解,也造成了學者們在認識上的分歧。綜觀各國立法及學者對民間文學藝術作品所做的概括,一般認為其主要有以下幾個方面的法律特征:
第一,作者身份的不明確性。民間文學藝術作品是一種作者身份尚不能明確的作品,因而也有學者稱其為佚名作品。作者身份不確定指作者姓名、創作的時間、地點及創作的時代背景無法確定,而不是說該作品沒有作者,實質上只是到目前為止尚不能確定而已。佚名主要指在創作時沒有留名,致使作者姓名難以正式確定,而且對作者的創作背景難以了解,或在現有資料的基礎上難以考證和判斷出作者的真實名字。因此,一旦此類作品的作者被后人考證出其真實姓名,就不再認為是民間文學藝術作品,而應該是一般文學作品。這里需要明確兩個問題:首先,作者身份不確定的作品不同于未署名作品,因為身份不確定的作品指作者的姓名、創作時間、地點及創作的時代背景不確定,而未署名作品指那些已確知作者真實姓名,但未在作品上署名的作品;其次,作者身份不確定的作品也不同于署假名的作品,因而那些已確知作者或作品上署假名的作品,都應認為是一般文學藝術作品,而不是民間文學藝術作品。
第二,作品的延續性。事物的發展不是一蹴而就的,它往往有一個產生、發展和興盛的過程。民間文學藝術作品之所以能夠從古至今,經過幾代人甚至十幾代人而流傳下來,為人們所廣為傳頌和喜愛,很大程度上是由于該作品的延續性。延續性的特征主要表現為創作時間長,過程緩慢,一件作品從產生到成熟往往經歷數百年甚至上千年。不難想象,如果民間文學藝術作品不具有延續性,即作品在某個特定的時期失傳或被切斷,恐怕就沒有今天的中華五千年文明了。因而一定程度上可以認為中華文化之所以有今天的博大精深,淵遠流長,豐富多彩,很大程度上是文化延續性的結果。所以說作品的延續性是民間文學藝術作品的重要特征。
第三,作品的未發表性。民間文學藝術作品是一些為群眾所喜愛并長期在民間口頭流傳或借助于手抄本等形式流傳的作品,如果這些作品經整理人整理后予以發表,便不再是我們所說的民間文學藝術作品,而是一般的文學藝術作品。當前影視界中有不少電影、電視劇本的題材原本都屬民間文學藝術作品,但是經過制作人創作整理后又搬上銀幕,就不再是民間文學藝術作品,而一般認為是依民間流傳的作品而創作的影視作品。此外,對于那些身份不明但已發表的作品或作者身份已明但尚未發表的作品,都不宜認為是民間文學藝術作品。
第四,民族區域性。民間文學藝術作品只能是某一民族的作品,反映某一民族或區域的特色和傳統文化的作品,而不可能是多民族或國際性的作品。某種程度上可以肯定的是,此類作品的作者可以確信是該民族或該地區的社會群眾創造出來的。當然,在現實中有不少民間文學藝術作品在不同的民族或區域廣為流傳,但也不能說明該作品是多民族、多地區的。究其根源,這種作品起源于某個民族或某個地區,然后隨著區域經濟的頻繁往來和民族文化的交流,一些為群眾所喜聞樂見的作品逐漸傳播到其他民族或地區中去。對于民間文學藝術作品的民族區域性,各國現行法律法規都較重視。依《保護文學藝術作品伯爾尼公約》(以下簡稱《伯爾尼公約》)規定,即使作者身份不確定且尚未發表的作品,只要無法斷定這樣的作品是否源于某個民族或某一特定國家,就不能認為是民間文學藝術作品。因而,我們認為對于作品的民族區域性的確認,應當本著作品內容是否反映該民族或該地區社會群體情況、傳統文化、藝術遺產的獨特成份為標準,離開了這個標準或不符合這個標準,一般應視其為一般文學藝術作品,而不是民間文學藝術作品。
一件作品只有同時具備以上幾個方面的法律特征,才能認定為民間文學藝術作品。凡不能同時具備以上條件的只能視為文學藝術作品。當然,民間文學藝術作品還有多人參加、不斷完善的特點,這在民間舞蹈,流傳民歌等方面表現得較為突出。
二、各國對民間文學藝術作品的立法保護
在專利法以及傳統的著作權法中,發展中國家使用發達國家的科學成果或作品都要向權利人支付報酬,而發達國家以錄音、錄像等方式大量使用發展中國家的傳統文化作品,卻是無償的,而且多數國家在著作權法中回避了“民間文學藝術作品”這一受保護客體,使其不受其著作權法的保護!,這顯然是不公平的。許多發展中國家認識到民間文藝是他們的寶貴文化財富,尤其對于那些歷史上沒有文字的民族,其意義就更為重大。加之現代化的傳播手段,使得民間文藝的使用范圍逐漸擴大,而旅游業的發展使得許多民間文學藝術作品的形式成為商品。但令人遺憾的是,這些使用卻沒有為創造和發展民間文藝的社會群體帶來好處,相反,商業化還造成了許多對傳統文化的歪曲和破壞,使發展中國家蒙受巨大的損失。民間文學藝術作品長期得不到保護,成為著作權法中“被遺忘的角落”。
許多國家尤其是發展中國家,其民間文學藝術形式豐富多彩,但由于長期得不到有效保護,民間文學藝術形式正不斷被濫用,因而發展中國家最先提出了對民間文學藝術作品的保護。
一些非洲國家嘗試用著作權法保護民間文藝,并在國際上提出了關于保護民間文學藝術作品的要求,揭開了民間文學藝術作品著作權保護的序幕。非洲的突尼斯率先將民間文學藝術作品列入著作權法保護范圍,開創了民間文學藝術作品著作權立法保護的先河。隨后一些拉丁美洲國家也加入了這一行列。一開始由于民間文藝的國際保護尚未建立,立法方面還不夠成熟,保護的目的僅限于防止以營利為目的不經許可的復制,它們對民間文藝的定義是:必須是由身份不明,但被推斷為民族的成員創作的,也可能是社會群體所創作的作品。
盡管對于民間文學藝術作品的著作權保護已成為發展趨勢,成為各國版權立法的重要組成部分,但自突尼斯提出民間文學藝術作品著作權保護多年來,由于各國國情的差異,對其保護也凸現了不同的特點:
到目前為止,約有多個國家(大多為發展中國家)的版權法或地區性版權條約中,明文保護民間文藝作品,其中非洲占了大多數,它們是((年非洲知識產權組織《班吉協定》的參加國,另外還有突尼斯、阿爾及利亞、中非、剛果等一些國家;拉美各國中有智利、巴拿馬、阿根廷、哥倫比亞等(個國家;亞洲有中國、越南、印度尼西亞和斯里蘭卡等,歐洲國家只有英國。
也有少數國家在版權法中明文排除對民間文學藝術作品的保護,主要是前蘇聯解體后的一些國家如俄羅斯、哈薩克斯坦等。俄羅斯版權法第八條把民間文藝作品與法律、判決等官方文件及譯本、時事新聞等并列為不受版權法保護的作品。
目前大多數國家,特別是以美國為代表的發達國家的著作權法都沒有規定保護民間文學藝術作品,不承認其享有著作權。當然,這些國家并不是在一切法規中完全排除對民間文學藝術作品保護,對其是否提供保護很大程度上與貿易有關。如澳大利亞法院就其土著居民的藝術作品被越南地毯進口商侵犯一案的判決,從一定程度上認定提供這種保護,而且,目前,澳大利亞正準備在立法中明文增加對民間文學的保護。
此外,部分國家雖未規定保護民間文藝的原作,但明文規定保護民間文藝的整理本,確認利用民間文藝進行再創作產生作品的人為該作品的作者,依法享有著作權,如前南斯拉夫等一些國家。
盡管保護民間文學藝術作品已成為歷史發展的趨勢,但是迄今為止,只有少數國家的著作權法將民間文學藝術作品列為保護的客體,這從側面反映對民間文學藝術作品的保護面臨巨大的困難和阻力,前進的道路不是一帆風順的。加上由于民間文學藝術作品的創作時間長、參加者多、作者難以判斷、保護期限不好確定,即使依國際現行保護期限來加以保護也太短,因而在民間文學藝術作品的著作權保護方面存在難以完善的問題。
三、民間文學藝術作品的國際保護
由于各國法文化的差異,各國對民間文學藝術作品的界定和保護情況各不相同,而且《伯爾尼公約》對“民間文學”也沒有任何的規定。但修訂《伯爾尼公約》從一定程度上反映了保護民間文藝的愿望,《伯爾尼公約》第十五條“對于作者的身份不明但有充分理由推定該作者是本同盟某一成員國國民未出版的作品,該國法律得指定主管當局代表該作者并有權維護和行使作者在本同盟成員國內之權利”,“根據本規定而指定主管當局的本同盟成員國應當以書面聲明將此事通知總干事,聲明中寫明被指定的當局全部有關情況。總干事應此將聲明立即通知本同盟國所有其他成員國。”
雖然《伯爾尼公約》有第十五條的規定,但并沒有把民間文學藝術作品作為保護客體列入第二條第一款,作為成員國的最低要求,實際上把民間文藝中的一部分,作為“不知姓名而又未曾出版過”的特殊作品來看待。
為了實現對民間文學藝術作品保護的突破,加快保護的步伐,聯合國和其他一些國際組織通過對其進行示范性保護立法,在一定程度上起著推波助瀾的作用。聯合國教科文組織和世界知識產權組織決定以“其他形式”保護民間文藝作品,為發展中國家制定了《突尼斯樣本版權法》,規定了對民間文學藝術作品的保護條款。非洲知識產權組織會議頒布的兩個國際性法律文件也有類似的保護規定。而后在聯合國教科文組織和世界知識產權組織召集政府專家委員會,正式通過了《關于保護民間文學表現形式以抵制非法利用和其他不法行為的國內法律示范條款》,該示范條款為避開著作權保護的臼巢,沒有用“作品”而代之以“表現形式”。
示范條款規定:民間文藝表現形式是由傳統藝術遺產的獨特成份組成的作品,而這種傳統藝術是由國內某個社會群體或反映社會群體傳統藝術愿望的個人發展并保存下來的。示范條款中排除了風俗、習慣、信仰,只局限于民間文藝,最典型的表現形式有四種:語言表達形式,如民間故事,民間詩歌,謎語等;音樂表現形式,如民歌及民間器樂等;人體動作表現形式,如民間舞蹈、戲劇、民間游戲及各種禮儀等;其他有形的表現形式。
示范條款中列出了需要得到許可的有關復制行為,如出版、錄制,還有公開表演、敘述等向公眾傳播的行為。此外,該示范條款要求抵制兩種行為:非法利用行為和其他不法行為,即要經過主管當局或有關群體許可才能在傳統的、通常的范圍以外進行營利性使用。當然,如果在傳統和通常范圍內,即使是營利性的,也無需許可。另外,《伯爾尼公約》修訂本中第十五條第四款規定:“各成員國在書面通知了伯爾尼聯盟總干事的前提下,可以給不知作者的、未出版的、而又確信屬于本公約成員國作品的那一部分作品提供法律保護。”
基于一系列國際規范性文件的推動,民間文學藝術作品著作權保護進入一個新的階段,對其進行保護已成為一種趨勢。世界貿易組織的《與貿易有關的知識產權協議》對民間文學的保護采取了未置可否的態度,既未明文規定、也未明文排斥對它的保護。因而各國可以依實際情況加以靈活掌握,希望保護它的國家,只要想保護的東西屬于《與貿易有關的知識產權協議》所稱的“表達”,而不屬于該條所排斥的思想工藝等,可以作出該協定可保護民間文藝的解釋。此外,《伯爾尼公約》只是把民間文學中的一部分,作為“不知作者姓名而又未曾出版過”的特殊作品來加以保護,而且也沒有把這部分民間文學藝術作品的保護作為對成員國的最低要求,因而公約成員國也可以不保護這類作品。但如果成員國確要保護這類作品,那就需要符合兩個條件:第一,對有關的既未出版、又不知作者的作品,必須有足夠的理由推定其作者是公約中某成員國國民,有關成員國應指定主管部門代作者行使權利;第二,有關成員國指定主管部門后,應當書面通知世界知識產權總干事,總干事將該聲明轉達其他成員國。而從聯合國教科文組織與世界知識產權組織目前正另外起草專門的民間文學保護公約這一事實來看,這兩個組織并不打算把保護民間文學納入兩個基本的版權國際公約。由此看來,對民間文學藝術作品國際的統一立法保護仍面臨嚴峻的困難,前進的道路仍很艱辛和漫長。
四、我國目前對民間文學藝術作品保護的立法狀況
我國的《著作權法》規定:“民間文學藝術作品的著作權保護辦法由國務院另行規定。”這表明我國已認識到對民間文藝保護的重要性,已確定將其作為著作權法保護的一種特殊作品,這對于繼承各民族文化藝術遺產、弘揚中華民族的優秀文化具有重要的意義。但由于民間文學藝術作品的特殊性,因而此類作品的著作權保護辦法雖然已立項,并已由國務院責成具體政府部門負責起草,但終因調研論證等工作艱巨復雜,具體保護辦法一直未能出臺。這給想要主張權利的地區和群體感覺《著作權法》第六條的規定形同虛沒,實質上仍無法可依。《書刊條例》第十條及其細則第十條曾經對民間文藝作過保護規定,但是其保護的主體是整理者和素材提供者,并非民間文學藝術作品的真正的所有者,即創作、發展、保存這類文化遺產的社會群體。
當前,基于希望該保護辦法出臺后既能保護我國的民間文學藝術作品,又不致于妨礙民族文化傳播,因而面臨較大困難,主要體現在:第一,由于民間文學藝術作品的國際性立法保護尚未完全建立,對其理解存在分歧,各國的立法保護還不夠成熟,因而制定民間文學藝術作品保護辦法時要規定適當,能為國內外人士所認可,以免成為別人指責的對象;第二,“民間文學藝術作品是我國著作權法保護對象之一”的意識還很淡薄,還未能充分扎根于廣大群眾之中;第三,民間文學藝術作品本身的復雜性;第四,由于許多民間文學藝術作品涉及民族問題,若處理不當,容易引起民族糾紛,產生民族矛盾,影響民族的團結和交往。
我國是一個具有五千多年文明的多民族的國家,優秀的民間文學藝術作品含量之大,世所罕見,諸如女媧補天、夸父逐日、牛郎織女、七仙女與董永的故事以及黃鶴樓的故事等等,充分展示了我國古代勞動人民的勤勞、勇敢和智慧,反映了我國古代勞動人民與天斗、與地斗的大無畏的革命精神,是我國寶貴的文化遺產,這些民間文學藝術作品不僅具有巨大的文學藝術價值,更是中華民族發展史的縮影。
同時對民間文學藝術作品的保護,不但有利于調動文學藝術工作者挖掘、整理民間文學藝術素材的積極性,而且有利于保護我國的民間文學藝術作品在《伯爾尼公約》框架下所享有的權利,對于發揚和光大我國民間文學藝術傳統文化具有十分重要的意義。
加上現代復制、錄制技術的發展進步,促進了各民族的文化交流,但另一方面也歪曲、毀壞了一些民族文化遺產,割斷了同一民族中過去與今天的聯系,抹殺了歷史的傳統。尤其是外來文化的引進,取代地方文化傳統,這種情況使民間文學藝術面臨消亡、滅絕的危險。因而我們主張用著作權法來加強對民間文學藝術作品的保護,反對任何人對這些文化遺產進行歪曲、篡改,更不容誹謗和褻瀆。從法律上講,對其保護符合我國對文藝作品保護的需要,而從保護民族利益的國情上來說,也是非常必要的。加上世界知識產權組織的有關規定及《伯爾尼公約》已將民間文藝作品列入其保護的范圍,因而對其進行保護,從一定程度上是順應歷史發展潮流,與國際立法接軌。
五、對完善我國保護民間文學藝術作品的立法思考
為滿足權利主體的需要,加強對民間文學藝術作品的法律保護,需盡快進行保護民間文學藝術作品的立法,以明確相關主體的權利義務,維護相關權利主體的權益。針對民間文學藝術作品的特點和需要加以明確的關鍵保護環節,筆者認為應當從以下幾個方面大致確定其輪廓:
民間文學藝術作品的界定
如何準確概括民間文學藝術作品的內涵,具有決定性意義。概括準確、全面和恰當,從國內方面來說,有利于確定保護的范圍,加強對其保護,防止對其侵害、濫用,一定程度上還可以促進民族的團結,而且有利于調動人們對其挖掘的積極性;從國際方面來說,有利于促進各國傳統文化的發展,密切各國民間文學藝術的交流,增進各國之間的友誼和聯系。但由于民間文學藝術作品具有作者身份的不確定性、民族區域性、作品的延續性和未發表性的特點,因而筆者對民間文學藝術作品的內涵作前述概括。至于有學者主張民間文學藝術作品須有物質載體加以固定問題,筆者認為,作品是否固定在一定物質載體上并非是其構成因素,不宜成為其有效要件,因為大多數民間文學藝術作品是世代相傳的口述作品。當然,也不排除其可以固定在一定物質載體上,事實上,也有不少民間文學藝術作品是通過傳媒人反復抄寫才得以流傳至今的。另外,民間文學藝術作品又不同于一般的口述作品,盡管一般口述作品是未經任何物質載體固定的作品,但畢竟是有明確作者身份的作品。
關于民間文學藝術作品保護原則
原則是對法律制度的適用具有普遍意義的指導思想和基本準則,明確對民間文學藝術作品的保護原則,一方面可以表明我國對其保護的立場、目的和出發點,另一方面可以彌補立法和執法過程中存在的缺陷和疏漏,防止一些人鉆法律的空子。基于民間文學藝術作品的復雜性和重要性,也基于對其保護既不是禁止人們運用民間文學藝術作品進行正常的創作活動,更不是允許對其進行壟斷,因而,筆者認為在此問題上,首先要堅持有利于民族團結和保護民族傳統文化原則;其次要堅持有利于創作者進行創作、傳播者進行疑問,促進歷史文化的繁榮,甚至有利于傳播中華文明。對于有的國家將民間文學藝術作品的保護期限規定為從發表時起若干年,筆者認為其至少存在兩方面弊端:
首先,從民間文學藝術作品的特點來看,由于民間文藝往往經由幾代人甚至十幾代人努力,不斷豐富和充實,使民間文學藝術作品的保護期限存在從萌芽時開始計算,還是從發展、成熟時開始計算的矛盾,實質上失去了其起算的時間點,因而,若干年后的終點也就無從確定。其次,若干年也比較難掌握。如將若干年的保護期規定的太短,等于對此沒有加以保護,因為民間文藝大多需要幾百年的努力才能完成或最終趨于成熟;反之規定的太長了,若干年的存在也就失去了其規定的意義。另外,民間文學藝術還是國家和民族的財產。綜上所述,筆者認為民間文學藝術作品的保護期宜規定為無限。
有關權利主體的權利、義務對于民間文學藝術作品進行保護主要是為了保護該地區或集體的利益,因而需要賦予權利主體一定的權利。當然,權利和義務不能分離,在享受權利時也需履行相應的義務。權利主體(國家指定的主管部門或社會團體,但不能是個人)應當享有復制權和翻譯權,以及與之相應的傳播權與獲取報酬權,對于改編權,應需要經過另外的許可。在義務方面,權利主體應當負責對其進行保護,以防止對其擅自使用、歪曲和篡改,以維護正確行使其權利。對權利主體的權利和義務的詳細內容因非本文論述的重點不擬展開論述。防止對民間文學藝術作品保護權利的濫用為防止對民間文學藝術作品保護權利的濫用,需要著重注意以下三個問題:
第一,對民間文學藝術作品進行著作權法保護,并不是禁止人們運用民間文學藝術作品進行正常的創作活動,也不是允許任何人對其進行壟斷,而是不允許本民族團體之外的人隨意地使用本民族團體所遺傳下來的民間文學藝術作品。這些作品只有經本民族團體或本國有關行政管理機關授權才能使用,這一點,在作品被用于商業目的時顯得尤為重要。
關鍵詞:民族文學藝術語言藝術表演藝術造型藝術
民族文學藝術起源于人類社會的勞動和多種社會需求,一個民族本質上的特點充分蘊含在文學藝術的內容和形式之中,“每一個民族,不論其大小,都有它自己的,只屬于它而為其他民族所沒有的本質上的特點、特殊性。”①所謂的民族性格是指一個民族在共同的文化背景和特定的社會文化歷史條件下,形成的對現實的穩定的、共同的態度和習慣化的行為模式。我們平時所說的基本人格類型、民族性以及社會性格等概念,就是指民族性格。
民族文學藝術可分為語言藝術(指神話、童謠、故事、諺語、文學等)、表演藝術(主要指音樂、舞蹈)、造型藝術(指繪畫、雕塑、工藝美術、建筑、服飾等)和綜合藝術(指戲劇、電影)等幾大類型。每種藝術形式代代傳承和發展,都深深地烙上了民族的印記。
一、語言藝術
文學是一種語言藝術,是社會生活在作家頭腦中的間接反映。一部優秀的文學作品在一定程度上折射出一個時代、一個民族所特有的精神風貌。
文學所具有的民族性格是受各民族語言、生活方式、精神信仰和神話傳說的影響,這些影響又具體體現在文學作品的內容和形式等方面。以中國少數民族蒙古族文學為例。在蒙古族文學中,再現了“天蒼蒼,野茫茫,風吹草低見牛羊”的草原自然景象,“逐水草而居”的游牧經濟形態,“毛氈帳裙”“食唯肉酪”的傳統生活方式,使蒙古族文學散發著清新濃郁的草原生活氣息和一種剛健雄渾之美。這種獨特的文學藝術風格只能歸屬于特定的民族文化范疇,也只能在特定的民族生活土壤中萌生、發芽。反映了蒙古族獨特的民族性和社會性格。
文學作家在運用形象思維進行創作時,總會把他所要塑造的人物性格注入民族精神,使整個文學作品滲透著本民族人民的共同心理素質、共同審美習慣和共同的情感體驗。如屠格涅夫的《父與子》,托爾斯泰的《復活》《安娜?卡列尼娜》,果戈理的《死魂靈》《欽差大人》等眾多作品,都成為膾炙人口的傳世佳作。眾多文學大師作品中的人物形象大多個性鮮明,人們既能夠在作品中尋找到不同歷史時期的鮮明的人物性格,又能夠捕捉到該民族所具有的共同的民族性。
二、表演藝術
各民族的生態環境不同,歷史發展的軌跡也不同,因此不同種族、文化和背景下的不同群體會形成迥然各異的表演風格,不同民族突顯出不同文化的藝術表現形式。
1.舞蹈
舞蹈是以人體為媒介的表演藝術,它同歌唱一樣在人類社會的初期伴隨著人們的勞動和社會生活而產生。世界各民族的舞蹈是該民族歷史、文化的標志之一,是民族風俗和民族生活的描繪和積淀,反映著本民族的民族心理、審美情趣和民族性格等文化現象。
在舞蹈形式的表演藝術中,朝鮮族舞蹈獨具特色。鶴在朝鮮人民心目中是善良、純潔、長壽的象征,是圖騰崇拜的藝術形象。崇鶴心態經過長期的藝術加工與不斷升華,形成舞蹈最基本的步態,這種柔韌、飄逸的鶴步充分展示出舞者典雅、飄逸、瀟灑的風格,創造出不同的舞蹈境界。另外,朝鮮歷史上曾多次遭受外來侵略,長期的反入侵斗爭和抗暴斗爭歷練了朝鮮族人民勤奮團結、堅韌不拔、自強不息的民族精神,反映在民間舞蹈中就形成了內韌外柔、柔中蘊藏著剛勁的民族性格。
塔吉克族是中國古老的高原民族,塔吉克人民世代生活在高原缺氧、風雪嚴寒的艱苦條件下,因此塑造了他們淳樸樂觀、不畏艱辛的民族性格。正因為如此,塔吉克人把鷹作為英雄的象征,并且把對鷹的崇敬和喜愛之情融入民族舞蹈的表演之中:舞者展開雙臂,像雄鷹般的勇猛矯健;身姿的起伏舒展、快速變化又表現了鷹起隼落的跳躍和扶搖直上的連續盤旋。塔吉克族舞蹈濃郁的民族風格和藝術特色是受特定的生態環境、民俗生活和傳統文化的深刻影響,承載著民族文化的各種要素,印刻著民族所獨有的標志,是民族認同的語言符號。
2.音樂
音樂是在時間過程中展示的訴諸聽覺的一門表演藝術,它的基本手段是用有組織的樂音構成有特定精神內涵的音響結構形式。音樂中體現的豐富情感反映了各個民族的勞動生活、審美情趣和民族性格,成為表現民族心理的特定符號。
肖邦的瑪祖卡舞曲素材主要是以民間瑪祖爾舞曲為基礎的,表現了“人民的靈魂”。瑪祖爾舞的音樂節奏通常是強烈多變的重音,它可以落在小節的任何一拍、兩拍甚至有時落在小節的所有三拍上,最常見的是重音在第二拍。這些好像“頓腳”一般的強烈重音,活現出斯拉夫民族特有的民間舞蹈風格,形成鮮明的音樂氣派和風格。
19世紀30年代至20世紀初葉,俄羅斯出現了一批發展本民族音樂的作曲家——“強力五人組”。在音樂上除了繼承和借鑒西歐古典和浪漫主義音樂的風格傳統外,主要強調在自己的創作中采用民族的題材和民族形式,描寫民族的風土人情和民間神話傳說,體現自己民族的審美心理、美好夙愿和民族性格等。正是有了這樣一批民族音樂家,才使俄羅斯民族音樂由自立走向世界,確立了俄羅斯民族音樂在世界樂壇不可撼動的地位,成為人類共同的、世界性的民族藝術。
三、造型藝術
造型藝術又稱美術,指用一定的物質材料塑造可視的平面或立體感性形式的藝術,故又稱為“視覺藝術”或“空間藝術”,包括繪畫、攝影、雕塑、建筑、工藝美術、服飾等。造型藝術帶有顯著的民族性格,集中反映了本民族對美的追求,在其作品中無不印著本民族精神的烙印。
1.繪畫、雕刻
繪畫、雕刻藝術在再現民族特有的生命形式時表現力尤為突出,傳遞了民族特定的文化背景、生產生活方式以及生理心理諸多內外因素交互作用的民族審美情感,昭示著生命之光、民族之魂。
狩獵游牧民族用極具民族風采的繪畫語言來表現民族獨有的情。素有“世界屋脊上的民族”之稱的藏族,其繪畫追求流動卷曲的紋樣,渾厚樸拙的造型,強烈對比的色彩,奔放剛勁的線條,充分顯示出人對生命之渴望和對大自然的膜拜心理,強化著民族審美情感。另外,蒙古族用動態美的審美心理來刻畫造型,(轉第133頁)(接第141頁)捕捉大自然中奔騰跳躍、雄偉健美的生命瞬間;用放縱粗獷的筆觸,凝重簡練的線條,厚實雄渾的墨色來潑寫民族精神和抒發真摯情感。
新西蘭的毛利雕刻文化是毛利民族文化精髓不可或缺的一部分。毛利雕刻記載了每個部落優美的故事和對祖先神靈的崇拜,滲透了毛利不同時期的社會特征與鮮明的民族性格。毛利的木雕、骨雕與玉雕構思奇特、細膩而又粗獷,具有強烈的民族氣息與濃郁的古老毛利民族的文化特征。
2.工藝、服飾
工藝、服飾等藝術,同樣體現著大量的民族文化信息、價值觀、智慧和情趣。以服飾為例,各個民族的服飾文化都具有自己鮮明的,能夠反映本民族歷史、文化特點的個性特征。這種特征表現在款式、原料,也表現在工藝、色彩、刺繡圖案等諸多方面。
屬于漁獵采集經濟文化類型區的鄂倫春、鄂溫克、赫哲族,其服飾上留下了高寒地帶和原始森林地理環境的濃厚印痕。為了適應寒冷的狩獵生活,鄂倫春、鄂溫克人一年四季都要穿袍服,他們厚重的袍服都要用狍皮、旱皮、鹿皮等制成,呈現出古樸、粗獷、稚拙的美。赫哲人的魚皮服同樣說明了這一點。他們沿江而居,其賴以生存的物質資源,也在赫哲族的服飾上打上了深深的烙印。赫哲族早年穿的衣服從頭到腳都用魚皮為原料,如魚皮帽、魚皮衣褲、魚皮套褲、手套、子及魚皮等。新晨
而草原畜牧類型民族的服飾,形成了特殊民族風格。草原大漠和延綿起伏的高山為草原民族提供了縱橫馳騁的廣闊場所,培養了他們的粗獷豪邁的個性,尤其在服飾方面體現出色彩艷麗、紋樣線條分明的風格。如蒙古族、藏族服飾原料主要源于牲畜的皮毛。為了御寒,服裝大多以樣式寬大、厚重為主,尤其是藏族大部分地區都穿以水獺皮、豹皮、虎皮為邊,錦緞為面的羊皮袍,頭戴金花帽、狐貍帽、紅纓穗白氈帽等。可見,服飾藝術是民族在特定環境背景下的產物,更是民族心理、民族性格的外化表現形式。
結語
一個民族憑借什么可以被國際尊重,讓世界認同?只有民族的本土文化才是對世界文化和人類文明的獨特貢獻,才能不為其他民族所取代。“一方水土養一方人。”文學藝術所具有的民族性格,不僅塑造了一個民族社會成員所獨有的認知能力、審美心理、民族性和智力能力,強化了民族意識和民族認同感,更保持了世界民族文化的多樣性。
注釋:
①斯大林.與民族、殖民地問題.人民出版社,1953年版.第377頁.
參考文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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