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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場經濟條件下,企業持續經營的不確定性日益增強,或有事項對企業財務狀況和經營成果的潛在影響日益顯現,企業不可避免地會存在已經簽訂的待履行合同或者履行中合同成為虧損合同的風險。或有損失雖然是潛在的,但是一旦成為現實,很可能使導致企業資產的流出或負債的增加,從而使企業陷入財務困境。或有負債如果揭示不充分,將會使企業高估資產、低估負債,使企業出現潛虧,影響企業持續經營能力,并增加會計信息使用者決策風險?!镀髽I會計準則第13號一或有事項》(以下簡稱“或有事項準則”)規范了或有事項的確認、計量和相關信息的披露,要求及時反映或有事項對企業潛在的財務影響,以及企業可能因此承擔的風險。為此,探討或有事項的確認和計量方法,對于提前釋放經營風險和財務風險,維持企業可持續發展能力,保護投資者利益具有重要的意義。
一、虧損合同的定義
或有事項屬于不確定性會計研究的重要領域,不確定性會計是以企業的不確定性經濟業務、會計事項和情況為核算對象,主要為企業外部信息使用者提供信息的專門會計。不確定性會計分為低度不確定性、中度不確定性和高度不確定性會計三種。或有事項會計則屬于中度不確定性會計。所謂中度不確定性或有事項,是指經濟業務主要指交易、事項或情況在資產負債表日業已發生或存在,對企業當前的財務狀況和經營成果存在影響,但是其是否發生尚不確定,而且其影響的金額也需要加以估計的經濟業務、會計事項或者情況。或者事項的特點有兩個:一是由過去或現在的交易、事項或情況引起;二是對現已存在,并對財務報表可能有影響,但其是否發生尚取決于其他條件是否成立,所以對財務報表的最終影響的結果尚不確定。我國或有事項準則的規定 或有事項是指過去的交易或者事項形成的 其結果須由某些未來事項的發生或不發生才能確定的不確定事項。常見的或有事項包括:虧損合同、未決訴訟、債務擔保等。其中 虧損合同是指履行合同義務不可避免會發生的成本超過預期經濟利益的合同?!鞍l生的成本”反映了退出該合同的最低凈成本。即履行該合同的成本與未履行該合同而發生的補償或處罰兩者之中的較低者。
二、虧損合同的會計確認和計量
(一)虧損合同的確認。
虧損合同產生的義務如果滿足預計負債的確認條件,即該義務是企業承擔的現時義務,履行該義務很可能導致經濟利益流出企業,該義務的金額能夠可靠地計量等三個條件,應當確認為預計負債。
1.可撤銷虧損合同
如果與虧損合同相關的義務不需支付任何補償即可撤銷。企業通常就不存在現時義務,不應當確認預計負債。
2.不可撤銷虧損合同
如果與虧損合同相關的義務不可撤銷,企業就存在了現時義務,應當考慮確認預計負債。
(二)虧損合同的計量。
預計負債的計量應當考慮退出該合同的最低凈成本,即履行該合同的成本與未能履行該合同而發生的補償或處罰兩者之中的較低者。
1.虧損合同存在標的資產
虧損合同各方未履行任何合同義務或部分履行了同等義務的合同,變為虧損合同時,合同存在標的資產的,應當對標的資產進行減值測試并按規定確認減值損失。在這種情況下,企業通常不需確認預計負債。如果預計虧損超過該減值損失,應將超過部分確認為預計負債。
2.虧損合同不存在標的資產
虧損合同不存在標的資產的,虧損合同相關義務滿足預計負債確認條件時,應當確認預計負債。
三、虧損合同的會計處理
(一)不可撤銷的虧損合同。
例1,企業租入一條生產線,但是根據市場情況,產品市場需要發生了較大的變化,需要轉產,但新產品尚在開發過程當中,原設備租賃合同又不可撤銷,根據合同,又不允許轉租。履行合同的成本大于收益,該合同變為虧損合同,根據或有事項準則,將每年應支付的租金的最佳估計數確認預計負債。具體會計處理為:借記借記“營業外支出——虧損合同損失”科目,貸記“預計負債——虧損合同損失”科目。
(二)可撤銷虧損合同。
例2,企業與某公司簽訂不可撤銷供貨合同,若不能按期交貨,支付違約金。生產產品時,原材料價格上漲,預計單位產品的生產成本將超過合同售價。
1.若成本超支大于違約金
根據成本與違約金熟低原則,應當履行合同,同時借記“營業外支出——虧損合同損失”科目,貸記“預計負債——虧損合同損失”科目;產品完工后,借記“預計負債——虧損合同損失”科目,貸記“庫存商品”科目。
2.若成本超支小于違約金
根據成本與違約金熟低原則,應放棄履行合同,確認預計負債。具體會計處理為:借記“營業外支出——虧損合同損失”科目,貸記“預計負債——虧損合同損失”科目;支付違約金時,借記“預計負債——虧損合同損失”科目,貸記“銀行存款”科目。
(三)有標的資產的虧損合同。
根據《企業會計準則第1號——存貨》和《企業會計準則第8號——資產減值》的規定,確認標的資產的減值損失。
例3,企業與某公司簽訂合同,向某公司銷售一批產品,由于替代產品出現,單位產品合同價格低于單位生產成本,因此該項合同已經成為虧損合同。目前該產品庫存已經可以滿足合同需要。具體會計處理如下:借記“資產減值損失——存貨跌價損失”科目,貸記“存貨跌價準備”科目。
參考文獻:
投資加碼 收益下滑
2010年7月,在經朋友介紹后,唐靜決定與萬珊公司簽訂《委托管理合同》,并在萬珊公司開設資金賬戶,由唐靜委托萬珊公司就資金的投資增值提供經營及管理服務。
合同約定,唐靜的指定賬戶全權委托萬珊公司負責投資管理和經營,唐靜支付相應的管理費(以“咨詢費”的名義收取)。合同簽訂后沒過幾天,唐靜就向賬戶注入約定投資金額100萬元進行期貨投資,并按約支付了2%,即2萬元咨詢費。
最初的幾個月內,萬珊公司的委托投資做得不錯,3個月不到就在期貨市場上獲得了30%的投資回報。眼看獲得了真金白銀的收益,唐靜便對萬珊公司越加信任,并在2010年的10月和11月先后兩次簽訂補充協議,將賬戶本金增加至280萬元。為此,唐靜又再額外支付了3.6萬元咨詢費,兩次咨詢費總共支付了5.6萬元。
熟料,期貨市場風云突變,風險難料,很快唐靜賬戶里的投資收益就由陽線轉至陰線,而且由于萬珊公司對趨勢把握錯誤又沒有及時止損,不但磨平了此前的收益,還讓本金虧損越來越多。
新協議加止損補償條款
到了2010年12月21日,唐靜委托萬珊公司投資的資金賬戶觸及《委托管理合同》中約定的止損位而自動終止。原本事情發展至此應該已告一段落。但曾經嘗到收益甜頭的唐靜還是經不住萬珊公司投資顧問的游說,決定再“博一記”,希望至少能夠“返本”。
于是兩天后,雙方又簽訂了一份新的《委托管理合同》,約定賬戶資金總額為280萬元。除有效期至2011年6月16日外,其余內容與第一份《委托管理合同》相同。不過有鑒于前一次合作以虧損收場,為了避免在之前的基礎上使得虧損繼續擴大,這次唐靜還特地要求萬珊公司簽訂了一份《補充條款》,雙方約定:截止至2011年6月16日,假如唐靜權益低于2010年12月17日當日客戶權益(即159.8萬元),萬珊公司承擔此金額以下虧損部分。這一止損補償條款相當于給唐靜的二次投資加入了一條保本約定,相應的是,如果投資獲益,唐靜也必須拿出凈利潤的30%作為萬珊公司的“賬戶表現費”。
要求按約補償損失
可惜天不遂人愿,唐靜第二次委托萬珊公司投資期間,賬戶還是出現了虧損。而且由于萬珊公司“返本”心切,使得投資虧損迅速擴大,才過了兩個多月,唐靜的賬戶余額就迅速縮水到了42.6萬元。為了防止虧損進一步擴大,唐靜于2011年3月7日將其期貨資金賬戶內所有合約進行平倉。此后,萬珊公司再無對該賬戶進行操作。
為索回損失,唐靜便將萬珊公司訴至法院,稱在萬珊公司理財顧問帶有欺騙性質的建議、鼓動和承諾下,才簽訂了《委托管理合同》。而且雙方簽訂的《委托管理合同》及《補充協議》的內容超出了萬珊公司的經營范圍,并且所經營之內容屬于相關法律法規規定須經批準的項目。因違反法律法規的強制性規定,故應被認定無效,因無效合同取得的280萬元財產應予返還。因此唐靜要求判決雙方的《委托管理合同》及相關補充協議無效,萬珊公司返還投資款280萬元及相應的“咨詢費”。
萬珊公司則辯稱委托管理合同及協議真實有效,咨詢費不應返還。根據2010年12月23日協議約定,可在159.8萬元基礎上減去賬戶余額42.5萬元進行賠償。
訴訟中,唐靜表示如法院認定合同有效,則要求萬珊公司根據2010年12月23日《補充條款》的約定承擔159.8萬元以下的虧損部分。
返還“咨詢費”理由不足
法院認為,唐靜將自有的交易賬戶全權委托萬珊公司管理,故雙方實為委托理財合同關系。盡管萬珊公司不是金融機構,但與唐靜簽訂《委托管理合同》,利用自己的專業知識操作期貨資金賬戶,這是雙方真實意思表示,未違反法律法規強制性規定,亦不至對國家金融市場產生不良影響,該合同應為有效。唐靜要求確認雙方委托管理合同》無效之訴訟請求不能成立。
簽訂《委托管理合同》后,因操作產生虧損,雙方于2010年12月21日簽訂協議約定原《委托管理合同》因觸及止損位而終止,隨后又約定至2011年12月16日,若客戶權益低于2010年12月17日當日客戶權益159.8萬元,萬珊公司承擔此金額以下虧損部分?,F雙方均愿意接受這一結果,故法院判決萬珊公司應按《補充條款》的約定賠償損失,承擔159.8萬元以下的虧損計117.2萬元。另因合同不屬無效,萬珊公司收取咨詢費有合同依據,故駁回唐靜其余訴訟請求。
法官點評:止損補償承諾非保底條款
上海市閔行區人民法院法官 楊克元
根據最高院的指導意見,一般認定設置了保底條款的協議屬于無效協議。本案中《補充條款》里的止損補償承諾看似與保底條款類似,但實際上卻非常特殊。
該協議本質上還是第一份《委托管理合同》的延續,是對萬珊公司造成唐靜損失的補救措施,意圖在于挽回損失,而不是確保本金不虧損。正因為第二份《委托管理合同》和《補充條款》是原合同的延續,要與原合同結合起來而不能割裂開來單獨認定。萬珊公司承擔協議約定金額以下的虧損,是對其造成損失的補救,故該約定并非承諾保底收益的保底條款,不屬于無效,對萬珊公司具有約束力。后因資金賬戶一再虧損,至2011年3月7日,唐靜將其資金賬戶內所有合約進行平倉,平倉后其資金賬戶內資金余額僅為42.6萬元,遠遠低于159.8萬元。唐靜的平倉行為,是為了防止損失擴大,并無不當。此后,萬珊公司再未對資金賬戶進行操作,視為雙方就提前解除合同達成協商一致。基于這樣的事實認定,法院才最終做出了上述判決。
[案例]嚴阿姨與炒股老手范先生簽訂了一份《委托理財協議》。該協議約定:嚴阿姨全權委托范先生炒股,對委托炒股收益,嚴阿姨與范先生按7∶3比例分成;如發生虧損,由范先生將虧損金額補足。半年的合同期限屆滿時,盡管股市呈上升勢頭,可因范先生“操作失誤”,導致嚴阿姨虧損6萬余元。事后,嚴阿姨要求范先生按合同約定補足虧損的6萬余元,范先生以“保底條款”無效為由拒絕承擔責任。
[點評]雙方簽訂的《委托理財協議》雖然有效,但其中的“保底條款”因違法而無效?!蹲C券法》第一百四十四條規定,證券公司不得以任何方式對客戶證券買賣的收益或者賠償證券買賣的損失做出承諾(該規定不僅限于券商,對一般主體也應具有借鑒和引導作用)。本案雙方所簽訂的《委托理財協議》只約定委托人享受盈利,不承擔虧損,其風險均轉嫁給受托人承受。此“保底條款”因違反了法律法規的強制性規定,違背了共負盈虧、共擔風險之民法公平原則而無效。同時,范先生既然在《委托理財協議》中享有利益分配的權利,也應當對委托炒股造成的虧損承擔責任。況且,范先生因“操作失誤”存在過錯,因此,應與嚴阿姨分擔虧損責任。
“保底條款”違法無效,盈利反悔無依據
[案例]黃老伯將其在證券服務部的賬戶資產1000萬元委托謝某投資股票,并簽訂了《合作投資協議》。雙方約定,合作期限為2013年10月1日至2015年6月1日,賬戶的交易決策和操作由謝某負責。若盈利,黃老伯獲得盈利總額的80%,謝某獲得20%;若虧損由謝某承擔補足本金部分。協議到期后,黃老伯賬戶金額盈利300余萬元。事后,黃老伯只給謝某20萬元了事。謝某提出應付給他60萬元盈利酬金。黃老伯以協議“保底條款”違法無效為由,拒絕給付。
[點評]《合同法》第五十六條規定:合同部分無效,不影響其他部分效力的,其他部分仍然有效。本案“保底條款”因違反《證券法》與民法公平原則而不具有法律效力,但該“保底條款”無效并不必然導致整個協議無效。謝某用黃老伯提供的賬戶密碼依約履行了全部操作義務,并無違約行為。那么,當協議履行完畢后,黃老伯應當依據約定向謝某支付盈利款的20%即60萬元。
委托炒股賠本,人承擔過錯責任
發包方:_________________,簡稱甲方;
承包方:_________________,簡稱乙方,企業經營者________。
甲、乙雙方經協商,簽訂本合同。
一、承包期限: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二、承包形式為下列第__種:
1.定額補貼,超虧不補,減虧全留
(1)承包期間,財政共給乙方虧損補貼_____元,其中____年____元;____年____元;____年____元。
(2)乙方虧損超出上述定額,由乙方自行解決。解決辦法為:___________________
(3)乙方虧損數額低于上述定額,低于定額的部分全部留給乙方。
2.虧損補貼,減虧分成
乙方的全部虧損,由財政給予補貼:減虧部分,由甲、乙雙方按下述比例分成;____年,甲方___%,乙方___%;____年,甲方___%,乙方___%;____年,甲方___%,乙方___%。
三、減虧留成的使用
乙方對減虧的留成,按下述比例建立生產發展、獎勵、福利三項基金:____________________
四、主要經濟技術指標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五、技術改造任務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六、固定資產的增值和維護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七、承包期間,甲方有權根據法律和合同的規定監督檢查乙方的生產經營情況;有權_______________________,有權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承包期間,甲方不得在法律和合同的規定之外隨意干涉乙方的生產經營活動,并有義務(一)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二)_______________________;(三)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八、承包期間,乙方享有國家法律、法規、政策規定的經營管理自主權。
企業經營者_______為乙方法定代表人,對企業經營管理中的下列事項,有依法自主決定權;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九、違約責任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十、對企業經營者的獎懲
獎勵: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處罰: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十一、爭議的解決方式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十二、合同的生效條件和生效日期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十三、其他事項
1.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2.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3.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4.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附件:1.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2.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3.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甲方:(公章)______乙方:(公章或個人簽章)_____
地址___________地址_______________
法人代表(簽章)_____企業經營者(簽章)________
人(簽章)______
簽約日期: 年月日
聯系電話:
聯系地址:
乙方:
聯系電話:
聯系地址:
外匯(黃金、原油、指數、期貨、股票等)投資是一種高收益同時又是高風險型金融投資,甲乙雙方本著互惠互利、誠實守信和互相信任的原則制定并遵守本合同:
一。出資及開戶
1.甲方出資$_________ 人民幣 ,必須在乙方指定的平臺開立如下外匯(黃金、原油、指數、期貨、股票)交易帳戶,
帳戶信息:
交易平臺帳戶人姓名 :
交易平臺帳戶人用戶名:
交易平臺帳戶人密碼 :
交易平臺服務商 :遼寧皇亞貴金屬交易有限公司
交易平臺貨幣名稱 :人民幣
交易平臺初始資金 $_____________
雙方合作交易期限_______________ 月
2.甲方委托乙方對本帳戶管理,乙方負責以上帳戶的全權管理,但沒有資金調撥權。只有甲方擁有資金調撥權,即只有帳戶擁有人的甲方才可以申請提取資金。甲方在合同執行期間可以隨時查詢帳戶執行及收益情況,隨時監控帳戶,但不得在沒有得到乙方同意下私自操作帳戶進行交易,不得對乙方交易行為提出異議或產生任何其他方式的干擾,否則視為甲方單方面違約,乙方有權立即終止本合同,且帶來之本金虧損或利潤縮水完全由甲方自負。
3.甲方出金的國內指定開戶銀行________
帳戶姓名____
帳號________
二。風險控制
1 在交易期限結束時,乙方所有管理帳戶損失由乙方承擔,(包含合同中所承諾的甲方固定收益)
2 在交易期限內,若出現甲方單方面提前停止委托或者甲方在本合同執行期間私自出金、私自更改帳戶登陸密碼等單方面違約,則本合同必須終止。且在本合同終止后,自上次盈利結算后的再交易盈利超出本合同規定部分歸乙方所有,若出現本金虧損,不論本金虧損比例是多少,乙方均不承擔任何責任。
3 若出現乙方單方面違約,則本合同必須終止。在本合同終止后甲方可不再進行對自上次盈利結算分成后的再交易利潤分配,若自上次盈利結算分成后的帳戶本金出現虧損,不論虧損比例是多少,由乙方承擔出現的全部虧損。
三。操作理念
乙方代表甲方進行金融投資操作,目標是在控制好風險的提前下盡量讓資產增值。乙方的投資理念是追求安全的的利潤,所以對帳戶的資金管理很謹慎,操盤的原則是風險控制管理第一,以追求長期的穩定獲利為操盤目標,通過復利發揮資金增長的威力;帶領客戶,通過交易賺得市場錢,是乙方的宗旨。
四。利潤與風險
1 贏利超過帳戶初始資金的________ ,超出部分歸乙方所有。
2. 甲方未達到合同中的固定收益,由乙方全部承擔。
3 交易盈利額達到合同規定時,由乙方以電話等各種可能的方式通知甲方向交易平臺申請辦理所盈利潤的出金事宜。
4 甲方在得到乙方通知后,必須立即向交易平臺申請辦理出金手續,并在得到平臺出金后應立即把盈利分成之款項按合同的規定打到乙方指定的銀行賬戶;如自乙方通知之日起 3 天內甲方沒有及時匯款給乙方之所得利潤,則視為甲方單方面違約,乙方有權終止本合同,并對逾期之所應得利潤按照每日千分之 5 收取滯納金。
5 每次平臺出金后,都會在交易平臺立即自動顯示出金記錄,甲乙雙方都可以在出金后立即登陸平臺查詢。
6 本合同到期終止時進行最后一次盈利結算。
7 賬戶交易期間,平臺產生的傭金,一律歸乙方所有,乙方不給甲方任何返傭。
五、本合同生效期間,如發生戰爭、地震、自然災害、災難性網絡中斷等重大突發事件和法律規定以外不可抗事件,本委托合同自動解除,甲、乙雙方均不承擔相應的經濟損失和法律責任。
六 執行及終止:
1 在簽署本合同前,甲方應詳細閱讀并充分理解本合同各條款的內容;一經簽字,則認為簽字方已經認定此合同之效力。
2 本合同一式兩份,請簽約雙方各自妥善保存。
3 本合同自簽訂之日起至合同終止日止的期限內有效,合同期滿后如需繼續合作,經雙方協商再行續簽。
4 注:本合同中“月”以22個交易日為基準,本合同執行日以全額入金日為準。
甲方:
日期:
乙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