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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鍵詞:內部審計 醫院內部控制 作用
醫院作為我國特殊的事業單位,國家近幾年加快了醫改的步伐,這給醫院內部控制帶來了新的挑戰,醫改的深入使得醫院內部審計工作變得十分重要。內部審計作為內部控制的關鍵部分,在保護醫院資產完整、會計信息真實、提高醫院管理水平方面發揮了重要作用。
一、醫院內部審計對內部控制的作用
內部審計是內部控制的不可或缺的一部分,與外部審計相比,內部審計是在熟悉醫院內部情況,在資料獲取和操作上相對容易。醫院通過內部審計可以對醫院涉及財務收支的經營活動的合規性進行審計,減少差錯的發生,杜絕因財務管理不規范引起資金損失,可以正確處理好社會效益和經濟效益,最終實現綜合效益的提高。其對內部控制的具體作用表現如下:
(一)利于推動醫院內部控制工作的開展
醫院內部審計是為內部控制服務,在內部控制過程中,要制定符合內部控制的審計程序,并對內部控制政策、目標與所需完成的任務進行監督,在監督過程中發現內控中存在的問題能夠及時提供科學的建議,推動內控工作沿著正確方向發展。此外,內部控制不是靜止不變的,是隨著經濟、國家政策需要而不斷發生變化的過程,這必然會對醫院內部控制工作不斷進行調整,調整中問題較多,需要加強內部審計工作,才能及時發現內部控制中存在的突出問題,并結合問題進行分析研究,不斷完善內控制度,從而推動內部控制工作的開展。
(二)利于規范和落實醫院內控工作
內部審計實質是內控的監督手段,其職能發揮作用的大小關系重大。在監督方面,內部審計主要對涉及醫院收支、病房擴建、員工增加、藥品購買等方面進行監控,同時也加強對醫院各個職能部門進行審計。在審計手段上,不僅要進行內部審計,還要對內部控制制定目標的落實情況進行監督,考察醫院各部門內部控制執行力度情況,通過審計從而可以使醫院財務內控管理工作在國家新財務制度下運行,確保醫院內控制度的落于實處。
(三)利于提高醫院服務質量
針對目前我國醫院看病難、看病貴、部分醫院服務態度惡劣的現狀,相關公立醫院在內部控制方面對涉及上述問題費用方面制定了管理辦法,而內部審計能夠很好對內部控制中關于手術治療、藥品收費問題進行監督落實,杜絕個別醫院違規亂收費等問題發生,同時能夠對內外科臨床診斷過程進行有效監督,規范臨床醫生行為,利于提高服務質量,提升醫院的服務病人水平。
二、醫院內部審計工作的問題和內部審計的調整
內部審計工作是一種約束機制,在健全內部控制、改善醫院財務管理方面發揮了巨大作用。但是隨著新醫院財務制度的印發,我國醫院內部審計工作在老問題未解決的同時出現了新問題,不利于我國內控工作的開展。
(二)醫院內審模式的調整
鑒于上述醫院內審中出現的問題,結合新醫院財務制度,對內審模式應進行調整。新醫院財務制度創新包括對藥品收支進行核算、計提風險基金等,同時在核算方面要求更加規范,醫院的收支狀況要如實反映醫院現狀;此外,在新醫院的財務制度中,預算管理尤為突出,在預算管理中根據預算的分類要不斷創新審計方法,加大醫院財務監督。為此,醫院內審人員應該根據新的要求,對原有工作做出調整,擴大審計范圍,取得醫院領導支持,提高自身能力,從而開展專項審計,發揮內部審計作用。
三、結合新醫院財務制度發揮醫院內部審計對內部控制的作用
醫院內部審計在內部控制中作用較大,然而在新醫院的財務制度下必須針對現有內部審計問題對醫院內部審計工作進行改善,從而發揮內部審計對內部控制的作用。具體政策如下:
(一)加強內部審計認識,擴寬審計范圍
針對目前部分公立醫院已建立內部審計機構但審計范圍有限的現狀,醫院審計人員需要熟悉新醫院財務制度內容,并與舊的財務制度進行比較。通過比較可以針對新的財務需求對醫院內部審計工作進行調整,在內審工作重點上要結合新醫院財務管理主要任務要求,加強對編制預算、節約成本、成本控制的審計。此外,要全面了解內部審計工作實質,內部審計工作不僅要適應新的醫院財務制度要求和不局限于醫院財務管理工作,還要擴大審計范圍,把醫院內部控制內容全部納入內部審計范圍,從而對內部控制進行有效監督,督促內部控制工作的落實。
(二)提高內部審計部門處理能力
針對新醫院財務制度的印發,醫院審計人員負擔更大,要綜合醫院具體財務情況合理增加審計人員。在人員配置上,應該打破事業單位門檻和內部招聘的慣例,積極通過公平競爭的方式引進專業審計人才,提高審計機構審計水平;同時,審計人員要實行競爭上崗或輪崗的方式,給審計人員以壓力,促使審計人員增強學習能力,及時掌握最新醫院財務動態,從而不斷根據財務變化而調整審計方式。如新醫院財務制度中關于成本核算的要求,成本核算按對象分為科室、醫療服務、病種成本、床日等核算。其中科室核算還可以分為臨床服務類、醫療輔助類、醫療技術類和后勤類,在進行成本核算審計時,要對不同的成本核算分類進行重新劃分,調整審計方式,從而提高成本審計工作的效率和保證成本核算真實可靠。此外,在財務人員結構上,要處理好年齡結構問題,增加審計工作中年輕員工的比重,從而利于增強審計部門活力,為做好內部控制工作起到保障作用。
(三)增強內部審計的權威性
醫院內審工作是否具有權威性關鍵在于醫院領導對內部審計的認識和重視程度。新醫院財務制度實施以來,醫院領導應提高對內部審計工作的了解,正確認識內部審計與內部控制的關系,理順內部審計對內部控制的作用,通過制度把內部審計工作確定下來,同時要樹立榜樣,以身作則,樹立審計工作的權威性,做到上行下效,把醫院各部門工作納入監督中。此外,要強化審計人員責任意識,審計過程中要斬斷利益關系,做好監督記錄,發現問題及時上報,起到彌補內部控制漏洞的作用。
(四)規范內部審計工作
關鍵詞:事業單位 財務制度 改革措施
一、前言
事業單位的財務管理是事業單位經濟活動的重要一環,是后勤保障的重要組成部分。但隨著經濟的改革與發展,事業單位的財務制度在新的經濟形勢下,仍存在很多問題,應該順應時展及時調整,尋找解決問題的方案措施,根據“2011年6月中央提出了對我國事業單位改革的路線圖”①,我國將事業單位分為公益與非公益兩類進行管理,對于這樣的改變,要完成事業單位財務制度的改革任重而道遠。
二、事業單位財務制度的現狀和問題
事業單位是指“受國家機關領導,不以生產經營和盈利為目的,直接或間接為上層建筑服務,為生產建設和人民生活服務的單位。”②而其財務制度主要是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會計法》、《企業會計準則》制定的,制定的目的是為了規范事業單位日常的財務活動,使財務部門在事業單位管理和事業單位經營中發揮更加重要的作用,進一步改革事業單位的財務制度能更好的維護事業員工的利益,提高的經事業單位濟效益。事業單位的經費大多是來源于國家財政撥款,所以它的財政問題與國家的經濟制度有著密切的關系。然而,由于各種原因,事業單位的財政仍存在許多問題,現狀不容樂觀。
(一)現狀
事業單位財務的主要職能是“合理編制單位預算計劃;建立和健全財務制度;防止國有資產流失;提高資金使用效率;對單位經濟活動進行控制、分析和監督等五項。”③建立財務制度是發展事業單位的保障,加強事業單位財務管理才能提高單位的效益產出。在內容上,事業單位的財務管理較單一,但因它的資金主要來自政府撥款,要合理使用財政資金是現今事業單位財務部門的頭等大事,而任何事件要正常發展就應該要制定相應的規章制度,制度落后會導致行動的遲緩,現階段事業單位財務管理的最大任務就是對財務制度進行改革。
(二)存在問題
明確事業單位財務制度存在的問題,才能從根本上解決問題。在新形勢下,事業單位有自己的財務制度,這些制度在新浪潮之下,稍顯不足,與時代脫節,呈現出不同的問題,主要包括以下三個:
財務制度中規定的財務會計的分工過于死板。使用單位的財務會計分工比起其它企業而言有很大不同,它的分工過細,設置的小科目過多,沒有一個較為系統的設置方式。所以在新形勢下,事業單位的財務會計分工普遍呈現出一種混亂的局面,這就造成信息的傳達不及時的問題,嚴重影響了單位管理層的決策力,造成決策不當或決策延誤現象時常發生。
財務制度中設定的財會呈報體系不合理。目前,事業單位的財會報表無法如實反映的單位財務情況,且在報表中沒有設置變動情況表,無法反映出單位資金流動的具體情況,這樣就會造成財會核算中的不實現象,造成虛假報表,一方面影響單位決策者的決定,另一方面還可能造成事業單位的違規違法現象。
會計人員的技術水平不佳,財會制度中對財會人員的職業培訓設置不當。財會人員是財會工作的骨干力量,他們能力的高低是財會工作順利完成的前提保證。然而,現今的事業單位財務制度對財會人員的培訓問題不夠重視,致使一些財會人員職業能力低下,職業素質不高,違反規章制度,這在一定程度上影響了單位財務工作的正常進行。
三、新形勢下事業單位財務制度的改革的措施
明確了新形勢下事業單位財務制度的現狀和存在問題后,才能更好的找到有效可行的措施來解決這些問題,保證事業單位工作的正常運行。從單位管理、職工培訓和企業監督三個方面入手解決現行事業單位財務制度中存在的問題。
(一)加強事業單位內控建設
事業單位財務制度的內部控制體系要不斷加強完善。事業單位的內控體系建設的目標是合理保證事業單位各項工作順利進行,事業單位工作管理的合法合規,資產的安全,財務報告及相關信息真實完整,提高工作效率和效果,促進事業單位實現發展戰略,防止營私舞弊的現象出現,為此,事業單位應該要不斷改革完善企業財務內控體系,為實現管理的目標,制定相應的措施、程序和方法。且據我國《會計法》規定,企事業單位要建立健全財會內控制度,保證企業資金的正常運轉。而事業單位財務內部控制體系主要由各個財務科目組成,財會制度的改革也包括財會科目的重組,將大部分冗雜,過細的科目重新組合,排演出一套合理的財會分工體系,做到權責分明。現今的事業單位財會分科方式主要是圍著日常的工作進行收支核算,也是為了將單位的收支情況納入國家財政體系中。然而在對單位資金運作規律考慮的同時也不能忽視經濟體制中資本運作的方式,盡力改變財務科目設置上的一些不足,可以在賬目設置中加上實際投資收入一欄,用來核算單位所投的資金、材料、無形資產等情況,使賬目更加清晰明確便于查看及核算。
(二)提高會計人員技術水平
事業單位的財務制度改革與單位中的每一個會計員工息息相關,要做好財務制度改革,就要切實提高會計人員的實際操作水平,從員工自身出發促進改革的發展。
提高會計人員的技術水平可以從以下三個方面著手。首先,強化會計人員的職前培訓,會計人員上崗前要經過嚴格的培訓,這個培訓不僅指職業技能培訓,保證會計員工擁有良好的核算能力,還必須培養員工愛崗敬業的精神,讓他們有“干一行愛一行”的決心和毅力,充分發揮員工的主觀能動性。其次,主動滲透企業文化,在員工的工作中,管理者要考慮員工的情感、職務等方面的需求,從內到外解決員工的后顧之憂,讓員工與企業建立親密的伙伴關系,以單位為家,主動尋求技術提高,為單位盡自己的力量。第三,職中技能培訓,隨著科技、經濟的發展,不斷有新的技術出現,會計人員原有的知識技能無法滿足財會工作的要求,所以單位要為員工提供職中教育機會,通過職中培訓,讓員工與時代接軌學習新的財會運算、管理知識,不斷提高自身能力,主動為單位獻計獻策。另外,在進行職前、職中培訓的同時,可以給員工提供短期進修、考察的機會,在系統學習中提高自身的水平。
(三)強化事業單位財務監督體系
任何工作要取得好成績必然離不開一個強有力的監督監管體系,例如美國的“三權分立”體制,互相監督能更快的提高效益。新形勢下的事業單位財務制度的改革也離不開強有力的監管體系。事業單位的監管評價主要涉及兩個方面:第一,財務總監或總會計師的設立,總監或總會計師的職能主要是防止不規范財會行為的出現,對財會人員的不誠實欺詐行為進行監督,起到承上啟下的中介作用,對單位負責人的決策有著重要影響。第二,監管的同時實施強有力的獎懲制度,要使財務制度正常有效運行,一個科學合理的獎懲制度是十分必要的,比之傳統的道德約束有更強的約束力,從外在和內在兩個方面來進行監管。
四、結語
綜上所述,我國的社會經濟環境不斷改變,在經濟全球化的大背景下,事業單位有了越來越多的經濟活動,面對這種情況,事業單位財會制度的改革愈顯重要。為了適應新變,要從單位自身、員工本身和管理體制三個角度,加強事業單位內控建設,提高會計人員技術水平,強化事業單位財務監督體系,不斷尋求改革的機會,與時俱進,接受不同的挑戰,獲得更多更好的發展機會,使事業單位在日后的發展里得到更大的空間,取得長足的進步。
參考文獻:
[1]孫月娥.新形勢下事業單位財務管理的創新[J].中國鄉鎮企業會計,2012,2:78-79
(一)制度缺乏政策法規依據
出臺財務管理制度規定,不是依照國家法律、法規和財務規章制度,而是脫離學校實際情況,不合乎相關規定,缺乏嚴肅性。
(二)制度不健全不合理
制度建設嚴重缺位,相關內容片面、籠統、不規范,有的內容已不符合當前實際,失去其合理性,不利于操作。
(三)制度制訂過程簡易化
宣傳工作做的不夠,不能虛心廣泛征求教職員工意見,制度不能被廣泛理解和接受,不能得到很好地貫徹執行。
(四)制度執行約束力軟化
制度只能寫在紙上,貼在墻上,落實不到工作上,流于形式。
二、高校內部財務制度建設的政策法律依據
國家法律法規和財務規章制度是高校制定內部財務管理制度的政策和法律依據。《高等學校財務管理制度》規定的原則精神是高校制定內部財務制度的直接依據。它明確規定。
(一)高校財務管理基本原則
執行國家有關法律、法規和財務規章制度;堅持勤工儉學的方針;正確處理事業發展需要和資金供給的關系,社會效益和經濟效益的關系,國家、學校和個人三者利益關系。
(二)高校財務管理體制
“統一領導、集中管理”和規模較大的學校可以實行“統一領導、分級管理”。高校財務工作實行校(院)長負責制。高校應單獨設置一級財務機構,統一管理學校財務工作。
(三)高校財務管理遵循的一般原則
預算編制應遵循“量入為出、收支平衡”的原則;事業基金管理應遵循收支平衡原則;專用基金管理應遵循先提后用、收支平衡、專款專用原則;資產處置應當遵循公開、公平、公正、競爭和擇優原則,按科學規劃、從嚴控制、保障事業發展需要的原則合理配置資產等。
三、高校內部財務制度建設的主要內容
主要包括高校財務預算管理、收入管理、支出管理、專項資金管理、結余分配管理、專用基金管理、基本建設財務管理、資產管理、后勤保障財務管理等諸多方面制度。
(一)根據事業發展目標和計劃編制年度財務收支預算
區分不同性質收入來源,合理組織收入;根據資金支出性質、用途,加強支出管理;專項資金、結轉和結余、事業基金和專用基金管理應專款專用、單獨核算。
(二)重視學校資產、負債和成本費用管理
加強財務管理科學性、真實性、有效性、均衡性,降低風險;建立基本建設投資制度,內部控制制度,經濟責任制度,財務信息披露制度,財務清算制度,定期報送財務分析和財務報告。
四、高校內部財務制度建設的保障實施
高校內部財務制度是高校開展財務工作,加強財務管理監督的直接依據。高校、財政、主管部門和審計部門應切實依法行使監督職能,與高校形成合力,保障財務制度的貫徹執行。
(一)履行監督檢查職能
財政部門應定期檢查高校財務管理制度是否得到有效執行,管理措施是否有力,落實到位。監督高校專項補助撥款使用情況,對存在的問題進行處理。
(二)重大財務事項報告制度
高校應嚴格執行財務制度。如有會計核算方法的改變、重大預決算方案變更、重大財務制度實施,應向財政部門報告,并自覺接受檢查。
(三)財政部門、主管部門的審批制度
高校的重大項目建設、重大設備購置,按財政管理制度規定,應實行報批和招標采購程序,高校進行必要的可行性論證,合理配置資源。
五、高校內部財務制度建設應注意的幾個問題
抵債資產是指借款人(擔保人)無力以現金資產償還金融企業債權時,金融企業依法行使債權和擔保物權而向債務人、擔保人或第三人收取的用于抵償債權的非現金資產。廣義的抵債資產既包括金融企業依法取得的擁有所有權、收益權、使用權、處置權的抵債實物資產,如房產、土地使用權、機器設備、交通工具、商品物資等;也包括抵債的股權、應收賬款、版權、專利權、商標權等權利資產。本文所稱的AMC抵債資產,是指金融資產管理公司(以下簡稱AMC)在不良資產收購接收、處置過程中資產置換、法院裁定或協議抵債取得的抵債資產。本文就當前AMC抵債資產財務會計核算管理中存在的主要問題進行討論,并提出相關對策建議。
一、AMC抵債資產核算管理中存在的主要問題
(一)抵債資產取得環節在財務核算管理中存在的問題
一是抵債資產入賬不及時問題。從AMC抵債資產來源看,既有從剝離銀行劃轉接收的,也有在資產處置過程中由法院依法裁定、協議抵債或資產置換取得的。后一種情況,基本不存在入賬不及時的問題,但對由剝離銀行直接接收的抵債資產,由于情況復雜,有的銀行已部分處置,有的因移交過程中沒有辦理嚴格的交接手續,而AMC的項目管理人員未及時清理檔案,就存在因不知情或管理不到位而導致未及時入賬,出現抵債資產滯留賬外的問題。二是抵債資產無法入賬的問題。無論是剝離過程中接收的抵債資產還是在處置過程中取得的抵債資產,都存在因欠缺合法的手續或法律依據而取得的情況,對這部分抵債資產就很難正常入賬。三是抵債資產入賬價值確定問題。AMC取得抵債資產后,主要按照實際抵債部分的貸款本金和已確認的利息作為抵債資產的入賬價值,即按法院裁定或協議抵償的貸款本金和表內利息之和入賬。抵債資產取得時發生的稅費,按實際發生金額記入“營業費用---業務費用”,不計入抵債資產入賬價值。但現實中會出現法院裁定或抵債協議未明確抵債金額的情況,按照《金融資產管理公司財務制度(試行)》(財金[2000]17號)第31條規定:“待處置資產應按取得時的公允價值計價”。而公允價值通常指市場交易價格,由于抵債資產種類繁多,并是非標準產品,要尋求抵債資產的公允價值是非常困難的,缺乏可操作性,這給抵債資產入賬價值的確定帶來困難。四是對AMC依法提起代位權訴訟勝訴后取得債務人(含連帶責任擔保人)對次債務人的應收債權在財務上沒有任何體現和反映。根據我國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若干問題的解釋(一)第20條規定:“債權人向次債務人提起的代位權訴訟經人民法院審理后認定代位權成立的,由次債務人向債權人履行清償義務,債權人與債務人、債務人與次債務人之間相應的債權債務關系即予消滅。”據此,AMC在會計核算中應進行相應的賬務調整,即應以取得對次債務人的應收賬款沖減原“待處置貸款”或“購入貸款”科目相應的債權。
(二)抵債資產管理環節在財務核算管理中存在的問題
一是抵債資產實地盤點制度落實不力問題。各AMC內部管理制度均對抵債資產日常管理中要求定期(半年或一年)進行實地盤點,以了解抵債資產保管狀況,及時調整賬務,確保賬實相符,但現實情況是,實地盤點制度落實過程中很少有財務人員參與,項目經辦人員也并非都通過實地對抵債資產現狀進行勘查,賬存抵債資產存在毀損、被盜或滅失的風險。二是少量抵債資產存在未經批準擅自留用的情況。特別是AMC成立初期,由于管理不規范,存在房產、機動車輛等抵債資產未經批準擅自留用的違規行為。三是對抵債資產貶值或可能發生的損失,在會計期末未按謹慎性原則提取抵債資產減值準備,致使會計信息不對稱,不能真實反映抵債資產貶值和損耗程度。根據《金融企業會計制度》第45條規定:金融企業應定期或者至少于每年度終了時對各項資產進行檢查,根據謹慎性原則,合理預計各項資產可能發生的損失,對可能發生的各項資產損失計提資產減值準備,其計提項目包括抵債資產。四是AMC財務部門大多未建立完整的“抵債資產管理臺賬”,以全面地反映抵債資產的取得、管理和處置的全過程,通過執行定期檢查、賬實核對制度,對抵債資產進行必要的監督管理。
(三)抵債資產處置環節財務核算管理中存在的問題
一是對抵債資產 “以租代售”的融資租賃、經營性租賃和分期收款出售的核算問題。按照《金融資產管理公司財務制度(試行)》規定,上述租賃業務,應按資產賬面價值將其轉入“融資租賃資產”和“經營租賃資產”。對辦理租賃業務中取得的收入,按規定計入當期租賃收入。而實際操作中,AMC采用收付實現制原則直接將當期租賃收入沖減了“待處置(抵債)資產”科目,不符合現行財務制度規定。對承租人違約延期付款的情況,未按權責發生制原則通過“應收賬款(債權)”科目進行核算。對抵債資產處置中以分期收款方式出售的核算,也存在類似的問題。二是抵債資產超期限處置問題。按目前AMC內部的抵債資產管理辦法,為加快抵債資產的處置,規定抵債資產(股權除外)應自取得之日起一年內處置完畢。但實際情況是,大多數抵債資產都存在超期限處置問題,這固然有市場方面的原因,但財務部門缺乏必要的監督也是重要原因之一。三是對一時無法入賬的抵債資產的處置,AMC通常的做法是,將處置收入作為正常本息回收直接沖減“待處置貸款”或“購入貸款”。這種做法違背了會計核算的真實性原則,不能真實地反映AMC不良資產的處置過程。
二、AMC抵債資產核算管理中存在問題的原因分析
(一)從財務會計制度上看,由于財政部一直未出臺《金融資產管理公司會計制度》,只制定了《金融資產管理公司財務制度(試行)》,僅靠單一的財務制度遠遠不能規范AMC不良資產處置的財務行為和會計核算要求。況且,2000年出臺的《金融資產管理公司財務制度(試行)》主要是規范對政策性剝離的不良資產處置的財務行為,而目前AMC的業務已不局限于政策性不良資產處置業務,還包括了大量商業化不良資產的處置業務,情況已發生了很大的變化,原財務制度已不能完全適應現有業務需要。這是造成目前四家AMC抵債資產核算管理不統一且存在諸多問題的主要原因之一。
(二)從抵債資產管理制度看,財政部也未針對AMC的實際情況,出臺類似《銀行抵債資產管理辦法》(財金[2005]53號)的AMC抵債資產管理制度,AMC缺乏統一的抵債資產接收、管理、處置和核算的制度規范和監管標準。
(三)從AMC內部管理制度執行情況看,前述抵債資產核算管理中存在的諸多問題,既有執行內部管理制度不力和管理不到位方面的原因,如抵債資產實地盤點制度不落實、未經審批擅自自用等。也有制度不健全不完善方面的原因,如租賃和代位權確立后的會計核算處理問題等。
(四)從AMC的財務體制上看,由于AMC不存在利潤(損益)核算的問題,財政部對AMC的政策性不良資產處置的考核,主要以“兩率”(現金回收率和處置費用率)承包考核為核心。這種財務體制的安排,決定了某些財務核算失去了意義。比如抵債資產減值準備的計提等。
三、完善AMC抵債資產核算管理的對策建議
(一)建議財政部及時出臺《金融資產管理公司會計制度》,以規范AMC商業化轉型后不良資產處置活動會計核算的需要。同時,應在AMC六年來不良資產處置財務會計核算實踐的基礎上,適時修訂《金融資產管理公司財務制度(試行)》,進一步規范AMC的財務行為。在具體業務的核算管理上,一是對抵債資產的入賬價值問題,應按合理定價原則,經過嚴格的資產評估程序來確定抵債資產的價值,以市場價格為基礎的合理定價來確定入賬的“公允價值”。二是對因欠缺合法的手續或法律依據而無法入賬的抵債資產,應設立“待轉抵債資產”科目進行核算,以杜絕抵債資產滯留賬外現象發生。三是對經訴訟由法院審理后認定代位權成立而取得對次債務人應收賬款的情形,應設立“待處置應收賬款”科目進行核算,以沖減原“待處置貸款”或“購入貸款”相應的債權。四是對抵債資產貶值或可能發生的損失,在會計期末應按重新評估認定的市場公允價值,計提“抵債資產減值準備”。五是對抵債資產分期付款出售或租賃經營中出現的違約延期支付的情形,應按權責發生制原則通過 “待處置應收賬款”科目進行核算和反映。
抵債資產是指借款人(擔保人)無力以現金資產償還金融企業債權時,金融企業依法行使債權和擔保物權而向債務人、擔保人或第三人收取的用于抵償債權的非現金資產。廣義的抵債資產既包括金融企業依法取得的擁有所有權、收益權、使用權、處置權的抵債實物資產,如房產、土地使用權、機器設備、交通工具、商品物資等;也包括抵債的股權、應收賬款、版權、專利權、商標權等權利資產。本文所稱的AMC抵債資產,是指金融資產管理公司(以下簡稱AMC)在不良資產收購接收、處置過程中資產置換、法院裁定或協議抵債取得的抵債資產。本文就當前AMC抵債資產財務會計核算管理中存在的主要問題進行討論,并提出相關對策建議。
一、AMC抵債資產核算管理中存在的主要問題
(一)抵債資產取得環節在財務核算管理中存在的問題
一是抵債資產入賬不及時問題。從AMC抵債資產來源看,既有從剝離銀行劃轉接收的,也有在資產處置過程中由法院依法裁定、協議抵債或資產置換取得的。后一種情況,基本不存在入賬不及時的問題,但對由剝離銀行直接接收的抵債資產,由于情況復雜,有的銀行已部分處置,有的因移交過程中沒有辦理嚴格的交接手續,而AMC的項目管理人員未及時清理檔案,就存在因不知情或管理不到位而導致未及時入賬,出現抵債資產滯留賬外的問題。二是抵債資產無法入賬的問題。無論是剝離過程中接收的抵債資產還是在處置過程中取得的抵債資產,都存在因欠缺合法的手續或法律依據而取得的情況,對這部分抵債資產就很難正常入賬。三是抵債資產入賬價值確定問題。AMC取得抵債資產后,主要按照實際抵債部分的貸款本金和已確認的利息作為抵債資產的入賬價值,即按法院裁定或協議抵償的貸款本金和表內利息之和入賬。抵債資產取得時發生的稅費,按實際發生金額記入“營業費用---業務費用”,不計入抵債資產入賬價值。但現實中會出現法院裁定或抵債協議未明確抵債金額的情況,按照《金融資產管理公司財務制度(試行)》(財金[2000]17號)第31條規定:“待處置資產應按取得時的公允價值計價”。而公允價值通常指市場交易價格,由于抵債資產種類繁多,并是非標準產品,要尋求抵債資產的公允價值是非常困難的,缺乏可操作性,這給抵債資產入賬價值的確定帶來困難。四是對AMC依法提起代位權訴訟勝訴后取得債務人(含連帶責任擔保人)對次債務人的應收債權在財務上沒有任何體現和反映。根據我國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若干問題的解釋(一)第20條規定:“債權人向次債務人提起的代位權訴訟經人民法院審理后認定代位權成立的,由次債務人向債權人履行清償義務,債權人與債務人、債務人與次債務人之間相應的債權債務關系即予消滅。”據此,AMC在會計核算中應進行相應的賬務調整,即應以取得對次債務人的應收賬款沖減原“待處置貸款”或“購入貸款”科目相應的債權。
(二)抵債資產管理環節在財務核算管理中存在的問題
一是抵債資產實地盤點制度落實不力問題。各AMC內部管理制度均對抵債資產日常管理中要求定期(半年或一年)進行實地盤點,以了解抵債資產保管狀況,及時調整賬務,確保賬實相符,但現實情況是,實地盤點制度落實過程中很少有財務人員參與,項目經辦人員也并非都通過實地對抵債資產現狀進行勘查,賬存抵債資產存在毀損、被盜或滅失的風險。二是少量抵債資產存在未經批準擅自留用的情況。特別是AMC成立初期,由于管理不規范,存在房產、機動車輛等抵債資產未經批準擅自留用的違規行為。三是對抵債資產貶值或可能發生的損失,在會計期末未按謹慎性原則提取抵債資產減值準備,致使會計信息不對稱,不能真實反映抵債資產貶值和損耗程度。根據《金融企業會計制度》第45條規定:金融企業應定期或者至少于每年度終了時對各項資產進行檢查,根據謹慎性原則,合理預計各項資產可能發生的損失,對可能發生的各項資產損失計提資產減值準備,其計提項目包括抵債資產。四是AMC財務部門大多未建立完整的“抵債資產管理臺賬”,以全面地反映抵債資產的取得、管理和處置的全過程,通過執行定期檢查、賬實核對制度,對抵債資產進行必要的監督管理。
(三)抵債資產處置環節財務核算管理中存在的問題
一是對抵債資產“以租代售”的融資租賃、經營性租賃和分期收款出售的核算問題。按照《金融資產管理公司財務制度(試行)》規定,上述租賃業務,應按資產賬面價值將其轉入“融資租賃資產”和“經營租賃資產”。對辦理租賃業務中取得的收入,按規定計入當期租賃收入。而實際操作中,AMC采用收付實現制原則直接將當期租賃收入沖減了“待處置(抵債)資產”科目,不符合現行財務制度規定。對承租人違約延期付款的情況,未按權責發生制原則通過“應收賬款(債權)”科目進行核算。對抵債資產處置中以分期收款方式出售的核算,也存在類似的問題。二是抵債資產超期限處置問題。按目前AMC內部的抵債資產管理辦法,為加快抵債資產的處置,規定抵債資產(股權除外)應自取得之日起一年內處置完畢。但實際情況是,大多數抵債資產都存在超期限處置問題,這固然有市場方面的原因,但財務部門缺乏必要的監督也是重要原因之一。三是對一時無法入賬的抵債資產的處置,AMC通常的做法是,將處置收入作為正常本息回收直接沖減“待處置貸款”或“購入貸款”。這種做法違背了會計核算的真實性原則,不能真實地反映AMC不良資產的處置過程。
二、AMC抵債資產核算管理中存在問題的原因分析
(一)從財務會計制度上看,由于財政部一直未出臺《金融資產管理公司會計制度》,只制定了《金融資產管理公司財務制度(試行)》,僅靠單一的財務制度遠遠不能規范AMC不良資產處置的財務行為和會計核算要求。況且,2000年出臺的《金融資產管理公司財務制度(試行)》主要是規范對政策性剝離的不良資產處置的財務行為,而目前AMC的業務已不局限于政策性不良資產處置業務,還包括了大量商業化不良資產的處置業務,情況已發生了很大的變化,原財務制度已不能完全適應現有業務需要。這是造成目前四家AMC抵債資產核算管理不統一且存在諸多問題的主要原因之一。
(二)從抵債資產管理制度看,財政部也未針對AMC的實際情況,出臺類似《銀行抵債資產管理辦法》(財金[2005]53號)的AMC抵債資產管理制度,AMC缺乏統一的抵債資產接收、管理、處置和核算的制度規范和監管標準。
(三)從AMC內部管理制度執行情況看,前述抵債資產核算管理中存在的諸多問題,既有執行內部管理制度不力和管理不到位方面的原因,如抵債資產實地盤點制度不落實、未經審批擅自自用等。也有制度不健全不完善方面的原因,如租賃和代位權確立后的會計核算處理問題等。
(四)從AMC的財務體制上看,由于AMC不存在利潤(損益)核算的問題,財政部對AMC的政策性不良資產處置的考核,主要以“兩率”(現金回收率和處置費用率)承包考核為核心。這種財務體制的安排,決定了某些財務核算失去了意義。比如抵債資產減值準備的計提等。
三、完善AMC抵債資產核算管理的對策建議
(一)建議財政部及時出臺《金融資產管理公司會計制度》,以規范AMC商業化轉型后不良資產處置活動會計核算的需要。同時,應在AMC六年來不良資產處置財務會計核算實踐的基礎上,適時修訂《金融資產管理公司財務制度(試行)》,進一步規范AMC的財務行為。在具體業務的核算管理上,一是對抵債資產的入賬價值問題,應按合理定價原則,經過嚴格的資產評估程序來確定抵債資產的價值,以市場價格為基礎的合理定價來確定入賬的“公允價值”。二是對因欠缺合法的手續或法律依據而無法入賬的抵債資產,應設立“待轉抵債資產”科目進行核算,以杜絕抵債資產滯留賬外現象發生。三是對經訴訟由法院審理后認定代位權成立而取得對次債務人應收賬款的情形,應設立“待處置應收賬款”科目進行核算,以沖減原“待處置貸款”或“購入貸款”相應的債權。四是對抵債資產貶值或可能發生的損失,在會計期末應按重新評估認定的市場公允價值,計提“抵債資產減值準備”。五是對抵債資產分期付款出售或租賃經營中出現的違約延期支付的情形,應按權責發生制原則通過“待處置應收賬款”科目進行核算和反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