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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 勞資、經濟糾紛的特點
(一)因追索勞動報酬、保險福利、解除勞動合同經濟補償等經濟利益爭議居主導地位。勞動關系雙方對經濟利益的重視程度高于對其他權利的重視程度,由于勞動者處于勞動關系的弱者地位,個人很難為維護權利與用人單位抗衡,因此多從經濟利益方面找回損失,而用人單位對違約出走的勞動者,也大多以經濟賠償為由提出申訴。
(二)拖欠工資糾紛案件多。絕大多數勞資、經濟糾紛是由于勞動者的基本勞動經濟權益被侵害,而又長期得不到解決而致。勞動報酬是引發勞資、經濟糾紛的第一原因,其次是解除或終止勞動合同,再次是自動離職或辭職。
(三)集體勞動爭議上升幅度較大。主要集中在建筑施工單位和非公有制企業。集體爭議呈現突發性強、人數增多、處理難度大的特點。
(四)尋求解決的途徑轉變很大。弱勢一方的勞動者往往不自愿通過正當的法律途徑解決糾紛,而是采取集體上訪、封堵政府機關,甚至有集體堵塞道路交通的行為發生。
(五)涉及利益的人員多,規模不斷擴大。如20__年1月份來訪中有11批集體訪反映勞資、經濟糾紛問題,人員最多的達22人。
二、勞資、經濟糾紛產生的原因
(一)經濟萎縮,利益矛盾沖突復雜。一些合同無法履行,拖欠工程工資無法兌現。一些企業停產、倒閉礦產,債權難以實現等產生勞資、經濟糾紛。
(二)管理監控環節薄弱。如有的企業用工不規范,無用工合同,有的工程是層層轉包。
(三)民工自我保護意識較弱。有的民工已半年未付工資,才來申訴,有的沒有工資結算單。
(四)承包商為轉嫁風險損失。有的承包商以未領到工程款為由,拖欠民工工資,把矛盾推向社會、交給政府。
(五)勞動關系雙方法律意識淡薄。有的用人單位忽視法律法規的規定,制定一些違反國家勞動法律、法規、政策的管理制度,并付諸實施;有的用人單位在訂立勞動合同時條款顯失公平,導致勞資、經濟糾紛的發生。
三、解決勞資、經濟糾紛的對策
(一)加大宣傳教育力度,增強企業經營者和勞動者遵規守法意識。充分運用各種輿論工具和宣傳載體廣泛開展勞動法制宣傳教育活動,促進勞資雙方依法履行權利義務,促進用人單位自覺規范用工行為。通過法律意識的增強,使雙方在用工時能自覺簽訂勞動合同,約定各自的權利義務,明確工資報酬數額或計算方法,避免產生勞資、經濟糾紛。同時,通過正反面案件的宣傳教育,使勞動者認識其采取堵路等極端手段的違法性和社會危害性,消除一些勞動者“打官司跑斷腿,不如集體上訪、上路攔車討錢快”的錯誤認識。注意發揮新聞輿論和人大、政協的監督作用,對違反勞動法、用工嚴重不規范和侵犯勞動者合法權益等方面的典型案件進行曝光和批評。
(二)切實加強管理,創新快速調解機制,依法高效化解糾紛。要求企業將合同文本送到勞動保障部門鑒證,以便及時檢查和糾正勞動合同中存在的問題,指導企業按照國家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簽訂勞動合同。對勞資、經濟糾紛發生較多的企業,勞動保障監察部門要予以建檔和進行重點監控,并定期或不定期地到這些企業中檢查企業執行勞動法律法規和政策的情況,特別是在簽訂勞動合同、工資標準和支付工資、參加社會保險、工時制度、勞動標準以及勞動保護等方面的情況,督促企業糾正違法違規行為,并予以必要的處罰。同時建立職工欠薪保障制度,由相關部門制定實施辦法,要求企業每月按職工工資總額的一定比例向當地勞動保障部門所屬的就業服務管理機構繳納欠薪保障金,繳費比例標準應與過去和現在企業支付職工工資的有關指標掛鉤。如果受保企業職工出現拖欠工資問題,可用該企業繳納的欠薪保障金向職工支付拖欠的工資,不足部分可通過變現企業資產來籌集。暢通訴訟、仲裁、、調解等渠道,創新健全調解機制,堅持完善下訪約訪等聯系群眾制度,及時掌握矛盾糾紛隱患。
關鍵詞:仲裁知識;經濟糾紛;措施
就目前來看,隨著經濟的深入發展我國建筑行業逐漸興起,新型建筑的施工必然是以拆遷原先建筑為前提的,在進行拆遷的過程中不可避免的涉及到原住民的利益。隨著城市化建設的深入發展,經濟糾紛的情況屢見不鮮,在進行舊城改造的過程中,都會涉及到各種復雜的合同關系,這種情況不僅影響了施工建設正常運行,還不利于人民群眾利益的保障和社會的有序發展。仲裁知識在經濟糾紛中的應用,有效的解決了雙方的問題,促進了社會和諧進步。下面筆者對其進行淺析,希望對我國日后仲裁知識的應用和解決經濟糾紛提供良好的幫助。
1仲裁知識的概念
所謂仲裁,是爭議各方當事人(一般為兩方)將爭議提請第三者作出有約束力的裁決的爭議的解決方式。如果對仲裁進行細分,一般有政治方面的國家之間就領土等問題的國際仲裁,有帶行政色彩的勞動爭議仲裁,有商事仲裁。商事仲裁通常又分國際商事仲裁和國內商事仲裁。在我國,國際商事糾紛,當事人一般較多選擇中國國際貿易仲裁委員會管轄,其他商事糾紛,當事人較多選擇地級以上城市設立的仲裁委員會(如珠海仲裁委員會)管轄。仲裁具有以下較為明顯的特點:1)仲裁完全出于雙方當事人的自愿,是一種協議管轄,排除了法院的強制管轄權。當事人可以自由地選擇仲裁機構、仲裁程序,指定仲裁員,選擇解決爭議的實體法等,體現了市場經濟的基本特征騰騰市場主體的自由選擇權。2)審理案件不公開進行,開庭氣氛比較融洽,當事人可以心平氣和地坐在一起解決問題;同時可以保護當事人雙方的商業信譽和商業秘密,對雙方商業關系的損害較小。如果糾紛能夠得以圓滿解決,那么商人們不僅可以保護他們的商業秘密,聲譽和情感,還可以維持其良好的商業關系。
2仲裁知識和經濟糾紛的關系
現階段,隨著經濟的深入發展和進步,我國社會改革也越全面,其中涉及的經濟糾紛也逐漸的增多。在以往解決糾紛的過程中,主要采取的是上訴的凡是,雖然該種方式更加的正式,但是其過程復雜,辦事效率低,并且還需要大量的取證調查,需要長時間的審核,這樣就浪費了大量的時間,影響了我國經濟建設的順利進行,也不利于合同雙方工作的順利開展。仲裁裁決的應用有效的使用,改變了以往采取上訴手段來維權的方式,提高了經濟糾紛的解決效率,進一步保障了雙方的利益。仲裁裁決的在正常情況下,很容易被當事人接受,自覺的履行責任,如果其中一方不能及時的履行,會受到法院強制執行,法院在進行仲裁審查的過程中,其主要是審查仲裁的程序等問題,而不是虛幻的問題。尤其是在解決境外仲裁方面,仲裁方法與訴訟相比更能得到另外一個國家的認同和承認。根據仲裁的基本特點和其在解決經濟糾紛中的不能代替的作用,現階段在進行舊城改造的過程中,合同雙方可以根據合同來進行相關的仲裁來解決合同的糾紛,并且在合同中明確如果有該類事件發生時應該按照什么方式進行有效的解決,合同雙方按照什么樣的利益來進行調節,各自得到什么樣的好處和虧損。利用仲裁知識解決經濟糾紛,保障了問題解決的質量和公平,并且由于仲裁方法與其他方法先相比有較大的高效性,極大的提高了經濟糾紛解決的效率,進一步保障了合同雙方的利益。
3為何選擇仲裁解決建設工程經濟糾紛
建筑行業作為現階段我國經濟發展的重要支柱,在提高人民群眾生活質量的同時,也促進了經濟的發展。但是,由于建筑行業工程項目具有投資大、工期長等特點,在簽訂合同的時候就需要準備的非常細致,并且相關條款的內容必須反復的進行檢查和核實,即使這樣,承包商和業主在實施的過程中也會出現一些問題。合同畢竟是一種書面的協議,就算在簽訂之前進行嚴謹的考察,在建筑施工的過程中,隨著建筑的實施也會產生一系列的問題,即便開發商和業主之間遵守承若和信譽,但是在建筑實施的過程中或多或少的會出現一些合同沒有涉及到的問題,或者隨著施工的開展會出現二者沒有辦法控制的情況發生。在這種情況下,合同具有不穩定性,因此必然會出現經濟糾紛的問題。
4結束語
綜上所述,仲裁知識在經濟糾紛中的應用越來越廣泛,有效的解決了經濟糾紛保證了社會主義和諧社會的建設,滿足了現階段社會發展和經濟穩定的需要。其與訴訟相比,仲裁更加的靈活、公平、也更能有效的解決的解決經濟糾紛,提高了時間的解決效率,更能夠適應現階段社會快速發展的需要,并且最主要的是能夠與各個國家進行接軌,保障了合同的使用,進一步的核實了雙方的利益,促進經濟的健康發展和我國人民群眾利益的有效保障。
參考文獻:
[1]白冬.論經濟糾紛的訴訟與非訴訟解決模式[J].現代財經,2005,25(2):70-73.
【關鍵詞】建筑工程結算;難點;原因;治理措施
一、建筑工程結算的難點
1、建筑工程結算的依據難以確定。
建筑工程結算的依據存在不確定性,根據不同的角度和不同的依據,就有不同的分類方式。按照建筑工程結算的性質不同,就可以將建筑工程結算分為兩種:計量依據,費率、價格依據;而按照性質來源的不同,又可以分為合同中確定的依據以及在施工過程中進行逐步商議的依據。這種建筑工程結算依據存在不確定性主要的原因是合同雙方在簽訂合同的過程中,沒有比較明確的合同雙方結算依據,即使有的合同有,但也是比較的含糊,模棱兩可,存在不合理性,以及合同雙方在施工過程中進行建筑工程結算的商榷依據也存在不確定性,進而引發合同雙方產生經濟糾紛。
2、建筑工程結算的期限和審核效力難以確定。
建筑工程結算是建筑工程施工過程中對施工工人進行勞動支付的前提,對工程計量以及建筑工程支付的期限不同,簽訂合同雙方所承擔的責任和義務也是不同的。在簽訂合同時,沒有對建筑工程款的支付形式進行比較明確的約定,無論是采用分期支付的形式,建筑工程完工以后一次性支付的形式,還是設定一個結算的期限的形式等等都沒有,這樣就使得簽訂合同的雙方出現經濟糾紛時,因為這些原因而沒有設定時間權限,在進行建筑工程款不能夠按實結算,就沒有按照正常的法律形式,這樣就會導致建筑工程款的結算變得遙遙無期。建筑工程結算審核效力比較的難,一旦出現經濟糾紛時,走上法律程序,這樣就會使得要進行對方的審核,重復的操作就會拖延時間,浪費了大量的人力物力財力,并且以工程沒有完工為由而拖欠工資。
3、建筑工程結算糾紛缺乏合適的解決機制
目前,我國出現建筑工程結算糾紛的情況越來越多,然而解決這些建筑工程合同經濟糾紛的機制卻比較的單一,不能夠采用多種形式來解決經濟糾紛問題,一般解決合同經濟糾紛都是采用訴訟的形式。然而訴訟作為建筑工程結算解決經濟糾紛的主要方式,卻缺乏靈活、便捷,不能夠及時的解決出現的建筑工程合同經濟糾紛,從而降低了解決經濟糾紛的效率和公正影響力。在一次的案件中,經過了多次工程結算審理和堅定,最終才解決這一經濟糾紛,這樣的過程和程序既要花費大量的時間,又浪費了大量的人力、物力和財力。
二、建筑工程結算難的原因
1、建筑工程管理存在無序和混亂,制約著建筑工程結算
目前,由于在現階段下的經濟體制,我國對合同的管理存在極其不規范的現象,現在的經濟體制存在一定的制約性,并且管理手段落后不能夠滿足現在建筑工程結算的管理。建筑工程合同存在的不完全性就要求對合同進行規劃的管理,而建筑工程造價的不確定性則要求對合同實施的工程加強管理。現在,存在很大的問題是在于技術與經濟的脫節,施工管理和合同管理存在不合理的地方,不能夠形成統一,施工人員既不能夠對經濟有所了解,又不能夠有一定的合同管理意識。而在實際施工過程中,一般的管理人員都只是注重對工程質量的管理,而忽略了對合同的管理,同時監管的體制也不能夠達到要求,不能夠實現規范化管理的要求。
2、建筑工程合同的不完全性決定了工程款的不確定性
建筑工程合同是一種比較典型的不完全性合約,其與一般性的購物合同有所差別。這種不完全性是由于建筑工程本身決定的,建筑工程本身就存在比較強的專業性和復雜性,在簽訂建筑工程合同的過程中,不能夠對每一個細節都作出比較詳細的規定,并且對可能出現問題的地方改善措施和解決方案有明確的規定,更不能夠對存在不可預知的情況做好實現的補償和安排。為了能夠將改善建筑工程合同這種不完全性,簽訂合同的雙方在簽訂合同時,都應該考慮到再協商,再修正,以便更好地解決糾紛,以此來彌補建筑工程合同中這一缺陷。建筑工程合同款的最初造價和追加款存在不確定性,在進行具體施工過程中,需要進行隨時的變動,不斷地進行調整。
三、建筑工程結算難的治理措施
1、提高解決工程結算糾紛的質量
有效地提高解決工程合同糾紛的質量關鍵在于建立合適的糾紛解決機制。根據以往的案例表明,通過訴訟的方式來解決建筑工程結算的糾紛,并不是一種最理想的方式,訴訟存在其自身的缺陷,解決工程緩慢,程序復雜,現在應該借鑒國外一些先進的經驗,來改進我國現在的解決建筑工程結算合同經濟糾紛機制。采用替代性糾紛解決機制,通過運用這種解決方式,就不需要做那些復雜麻煩的法律程序,而是通過談判、協調、調解等等形式來解決糾紛,這種方式具有比較強的專業性,一旦出現經濟糾紛時,能夠迅速作出正確的判斷,并且簡單、便捷,在國際工程糾紛中得到了比較廣泛的應用。
2、提高合同的簽約質量
提高合同的質量關鍵在于能夠在簽訂之前做好防御工作。在簽訂合同的過程中應該對采用什么樣的結算方式有比較明確的規定,無論是采用計量與支付,還是建筑工程費用需要變更以及需要進行索賠的都應該有相應的規定,同時在簽訂合同時,還應該對合同雙方應該承擔的責任以及義務都有比較詳盡的規定。提高合同質量主要的是提高合同雙方人員的綜合素質。對采用不同方式來進行簽訂合同的雙方,采用招標工程的,應該將招標文件盡快的轉換為正式的合同,并且加強對合同的審查;對進行工作的,應該找好合格的人,并且不斷地提供人的服務。
四、總結
建筑工程結算是建筑工程合同款中重要的內容,建筑工程結算是一件比較細致的工作,需要認真仔細,即使在進行階段的過程中存在諸多的困難,但是我們不能夠因為這些困難而在簽訂合同的過程中畏首畏尾,而應該盡可能的考慮好合同的細節,并且積極的針對這些難點進行分析和研究,提出恰當的解決措施。
參考文獻
[1]楊業豪.淺議建設工程結算階段造價控制與管理[J].中國城市經濟,2011年15期
[2]羅文楚.淺談工程造價及工程結算管理[A].湖北省中、小水電建設與管理專委會成立大會及學術研討會資料匯編論文集[C].2004年
【關鍵詞】刑民交叉案件 先刑后民 先民后刑 刑民并行
德國法學家克勞斯.羅克辛所說,“刑法與民法在概念上的明確區別,是19世紀法學的重大成就,但在今日,我們認為此項嚴格的區別是一個錯誤的概念,刑法與民法的再接近實有必要”。[1]因為我們生活在一個過分講究物質的經濟社會,涉及民事權益的紛爭和經濟利益的沖突大量出現,民事經濟糾紛和經濟犯罪案件越來越多,有些民事經濟糾紛涉嫌經濟犯罪,有些則與經濟犯罪案件互相交織,有些則刑民難辯。對此,我國現行立法上還存在著諸多的缺陷,法律規定與司法解釋、部門規章之間沒有達到協調統一,甚至出現互相沖突的現象。
一、刑民交叉案件的概念解析
要深入研究刑民交叉案件的訴訟機制,首先要理清刑民交叉案件的概念。
江偉教授認為,刑民交叉案件即某些案件所涉及的法律關系錯綜復雜,在民事和刑事上相互交叉或牽連、相互影響的案件。在此基礎上,依案件的具體表現形式,將刑民交叉案件劃分為三類:第一類,因不同法律事實分別涉及刑事法律關系和民事法律關系,但法律事實之間具有一定的牽連關系而造成的刑民交叉案件。例如同一行為主體實施了兩個獨立的法律行為,分別侵犯了刑事法律關系和民事法律關系,但都是基于同一行為主體,法律事實牽連,刑民案件交叉。第二類,因同一法律事實涉及的法律關系一時難以確定是刑事法律關系還是民事法律關系而造成的刑民交叉案件。第三類,因同一法律事實同時侵犯了刑事法律關系和民事法律關系,從而構成刑民案件交叉。此類交叉實質上是源于法規競合,由于刑法和民法都對該項事實作了相應的規定且競相要求適用于該法律事實,造成刑民案件的交叉。[2]
二、刑民交叉案件的現行訴訟機制的不足
為了在刑民交叉案件中能夠正確、合理的適用法律,我國先后出臺了五個規范性文件來規定和細化刑民交叉案件的訴訟機制?,F行有效的1997年12月施行的《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存單糾紛案件的若干規定》(以下簡稱《97年規定》),1998年4月施行的《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在審理經濟糾紛案件中涉及經濟犯罪嫌疑若干問題的規定》(以下簡稱《98年規定》)和2000年12月19日最高人民法院公布的司法解釋《關于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范圍問題的規定》(法釋【2000】47號),大多數規定從開始施行至今已經十多年了,隨著時代的發展和變遷,或多或少的出現了問題,為我國刑民交叉案件的訴訟機制的運行帶來了各種各樣的難題與挑戰。
第一,程序銜接規定不完善,未充分保障當事人權利救濟的及時性。刑民交叉案件之所復雜,因為其不僅涉及了民事法律關系,還涉及了刑事法律關系,甚至部分案件需要接受兩種不同的法律規范的分別評價和處理,這就必然涉及到民事訴訟和刑事訴訟的交接、協調問題。依據《98年規定》的第十一條規定,“人民法院作為經濟糾紛受理的案件,經審理認為不屬經濟糾紛案件而有經濟犯罪嫌疑的,應當裁定駁回,將有關材料移送公安機關或檢察機關?!钡谑l規定:“人民法院已立案審理的經濟糾紛案件,公安機關或檢察機關認為有經濟犯罪嫌疑,并說明理由附有關材料函告受理該案的人民法院的,有關人民法院應當認真審查。經過審查,認為確有經濟犯罪嫌疑的,應當將案件移送公安機關或檢察機關,并書面通知當事人,退還案件受理費。”人民法院根據相關司法解釋的規定,裁定駁回或中止民事訴訟的審理,將涉嫌犯罪的材料向偵查機關移送,由于沒有相關程序法的規定和約束,以及相關救濟監督程序的缺失,常常發生偵查機關對被移送的案件長期未做答復,或者公安、司法機關之間互相推諉等,導致案件長期懸而未決。都說“遲來的正義非正義”,在上述情況下,于當事人而言,也許這遲來的正義都成了奢望。故刑民交叉案件訴訟程序銜接規定不完善,嚴重影響了保障當事人權利救濟的及時性。
關鍵詞:建設工程;施工合同;造價;問題及對策
中圖分類號:E271文獻標識碼: A
一、存在的問題及產生原因
眾所周知,建設工程施工合同及其合同條款是確定工程造價的依據。發包人與承包人在訂立施工合同時,應當按照國家有關法律法規和規章,按照合同規范要求,堅持平等互利好等價有償的原則,根據工程項目和自身的具體情況,逐條認真分析訂立合同條款,認真履行合同。然而,由于發包人與承包人為了各自不同的利益,在訂立建設工程合同時,對建設工程項目有關技術問題和相關合同文件特別是涉及工程造價方面條款的理解難以完全達成一致,加上合同條文的某些疏漏與含義不清,因此,在合同執行過程中不可避免地會出現分歧和矛盾,從而產生合同糾紛。此外,由于發包人與承包人法律意識淡薄,不嚴格按規范簽訂合同,有的甚至僅草簽一個協議,忽視合同的周密性與嚴肅性,有的即使簽訂了合同,也往往因合同的約束條款不全、內容不明、責任不清,為日后因涉及當事人經濟利益而導致合同糾紛留下隱患,進而影響工程價款結算工作的順利進行。在實際工作中,這種因合同條款不齊全、內容不明確而影響工程造價的經濟糾紛時有發生。
施工合同的管理是整個建設工程合同管理中最重要的環節,也是因工程造價問題產生經濟糾紛最多的環節。由于前面所提到的各種原因,這類合同中條款訂立不規范、不嚴密、不細致等現象時有發生,特別是工程造價的確定條款不明確,使工程造價的編制和審計依據不足或在理解上出現明顯分歧,因而所產生的經濟糾紛問題比較多。下面列舉幾種情況加以分析:
1、工程造價下浮系數問題
一般說來,施工合同簽訂的內容包括土建、水電、附屬配套工程,而工程招標往往只是對土建部分進行了招標,在簽訂合同時,對水電、附屬配套工程部分造價是否與土建部分造價一樣參與下浮未予明確。結算時發包人認為土建、水電、附屬配套工程是同一個單位工程,理所當然都應該下浮,而承包人認為投標時只是土建部分進行投標,其它部分沒有參與投標,不應下浮,雙方由此產生經濟糾紛。
類似的另一種情形是施工合同簽訂的內容均齊全,造價下浮系數執行了中標單位投標報價時的下浮系數,然而合同沒有明確甲供材是否執行下浮系數,發包人認為既然下浮系數采用了投標報價中的下浮系數,甲供材就應該下浮,而承包人認為既然材料由發包人供應,不應參與執行下浮系數,如下浮則使承包人在甲供材的造價問題上蒙受損失,在未收取甲供材的工程款的情況下,還要對甲供材價款下浮,不合理,因此雙方因甲供材料是否執行下浮系數產生經濟糾紛。
2、合同價款確定方式帶來的結算問題
出于對各自利益的考慮,以及對合同簽訂的重要性、嚴謹性和嚴肅性一是淡薄,發承包人往往對施工合同中合同價款結算依據是按實際完成的工程量結算,還是按中標價加設計變更簽證造價進行價款結算沒有明確訂立,或是合同條款未寫清楚。當進行合同價款結算時,由于沒有寫清楚結算依據,發包人認為應該按實際完成的工程量結算,而承包人則看結算時對其是否有利,因為按實結算,有些分部分項的工程量和套用定額會與中標價有誤差,因此承包人往往會考慮自己的利益,選擇中標價加設計變更簽證方法結算,若結算時對自己不利,承包人就選擇按實際完成的工程量進行結算,這樣一來,發包人處于被動,經濟利益無法得到有效保障。
3、政策性文件及地方性規定的調整問題
在工程施工過程中,有些工程由于工期拉得很長,政策性文件及地方性規定的調整在合同中沒有明確規定或含糊不清,這就給結算留下了有爭議的問題,比如人工單價的調整。由于招投標時人工單價文件未到執行時間,而簽訂施工合同時,文件調整時間已到。介于這種情況,雙方均考慮原有的經濟效益,就會各執一詞,為施工合同的簽訂、執行留下隱患。還有除合同沒約定政策性可以調整,但未完成工程量的劃分執行有困難。在合同中只提及按政策性規定調整,在結算時,發包人認為不應納入工程造價,而承包人則認為按規定,人工是調整文件執行后,未完成的工程量應執行新的人工單價。
4、材料結算價格調整問題
由于目前市場上材料的價格波動較大,為了便于工程價款的結算工作,各地管理部門隔一定的時間就有關材料的信息價格作為結算時的參照依據。在實際工作中,發包人與承包人雙發在訂立合同時往往對結算價格如何調整未作明確的規定。例如對于實行中標價一次性包干的工程,由于招投標時執行的材料價格,在施工過程中發生價格變動且波動較大,特別是一些主材,量大的材料或一些新型材料,由于合同重沒有明確規定材料價格是否可以調整,或者如何進行調整,則在合同的執行過程中或進行工程價款結算時,往往會因發包人與承包人利用工程材料價格浮動而采取對自己有利的方式來要求進行工程結算,這將不可避免地產生經濟糾紛。例如,某些工程在施工重設計變更簽證內容多、量大,對于變更、簽證結算時是否參照原中標價中的材料價格,還是進行調整,將產生分歧,不難想象,出現經濟糾紛就在所難免。
5、材料、設備、采購中的問題
材料、設備采購和供應是建設項目中常常發生經濟糾紛的環節。由于新材料、新設備大量應用于建設工程項目中,其中有許多沒有定額標準可執行,而發、承包人雙方缺乏規范合同意識,在合同中沒有訂立相應條款對所采購的材料、設備、型號、規格、數量、單價、質量要求、運費以及采購時限等加以明確,因而個別承包人有意提高材料單價和和虛增數量,或是不提供采購票據,或是虛開票據,還有現在工程中主材多數是甲供材料,材料的質量、數量、時間要求常常不能符合施工需要,這就給工程施工帶來一定程度的影響,由于缺乏合同條款的約束,顯然易產生經濟糾紛。
二、建議及措施
在執行施工合同中,雖說發生糾紛可以通過協商、調解、仲裁、訴訟等方式解決,但如果發、承包人雙方在訂立有關合同時,能夠認真執行《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建筑安裝工程承包合同條例》、《建筑工程施工合同管理辦法》、《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示范文本》等有關法律法規和規章,規范合同簽訂行為,特別是涉及到諸如工程名稱和地點、工程范圍和內容、開竣工日期及中間交工工程開竣工日期、工程價款確定方式、工程價款結算方式、工程價款調整方式、合同約定風險范圍、工程進度款支付方式、施工企業管理費收費標準、執行當地有關部門的文件規定、主要材料與設備的采購及單價確定、供應方式和進出場期限、工程變更、不可抗力與不可預見事件、交工驗收辦法、工程質量書、設計文件及概預算和技術資料提供日期、雙方相互協作事項、違約責任、爭議解決方式等內容的條款應逐條分析,認真訂立,嚴格擬定合同條款,盡可能減少不確定因素對工程造價的影響,避免合同糾紛。為此,建議采取如下幾點措施:
1、建立健全合同管理機制
建立合同簽訂、審查、監督制度,建立并完善合同簽訂審批程序,加強合同管理,認真執行合同條款,履行合同義務,貫徹平等自愿、互惠互利原則,實行公平、公正、公開的原則,加強經濟核算,建立健全合同管理機制,避免出現不必要的合同糾紛。
2、加強法律意識,規范合同簽訂行為
認真學習和遵守國家有關建設工程合同管理方面的法律法規和規章,提高發包人和承包人雙方的法律意識與合同意識,規范合同簽訂行為,按合同示范文本的要求認真洽商逐條訂立合同條款,實行合同公證制度,完善并促進合同簽訂法制化規范化。
3、施工合同的簽訂應與招投標工作緊密結合
招、投標書中發包人和承包人承諾的內容為施工合同的簽訂提供了條件,合同是招投標工作的延伸,也是約束發、承包人雙方的法律性文件。因此,合同的主要內容應與招投標文件內容一致,合同訂立不能違背招投標文件中實質性條款,使發包人和承包人真正認識到合同簽訂的嚴肅性,明確所承擔及履行合同的法律責任。
4、施工合同簽訂中應注意細節問題
施工合同的簽訂一定要注意細節,要認真訂立,逐條推敲,尤其使對涉及工程造價、結算價款的確定、結算價款的調整方式等合同條款的訂立要明確具體,對容易發生經濟糾紛的地方更不能含含糊糊,不能只是訂立大的條款,細節部分也要明確具體,要盡可能地減少差錯,注重合同的規范性、周密性和嚴肅性,尤其應當明確如果在合同執行過程中出現違約,雙方各自應當承擔的法律責任以及解決問題的方式,只有這樣,才能完善和規范合同的簽訂,約束發、承包人雙方的行為,達到完全履行合同的目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