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忻州市是農業大市,農作物秸稈產量大、分布廣、種類多,長期以來一直是農民生活和農業發展的寶貴資源。近年來,我市高度重視秸稈綜合利用工作,在相關部門的努力下,秸稈綜合利用得到了較快發展。
1 秸稈綜合利用情況及特點
1.1多元化利用格局形成 秸稈由過去僅用作農村生活能源和牲畜飼料,拓展到肥料、飼料、食用菌基料、工業原料和燃料等用途;由過去傳統農業領域發展到現代工業、能源領域。秸稈能源化利用發生了質的變化,從農民低效燃燒發展到秸稈直燃發電、秸稈沼氣、秸稈固化、秸稈干餾等高效利用。
1.2技術水平明顯提高 通過自主創新、引進消化吸收,多項技術取得一定突破。秸稈沼氣、秸稈固化、秸稈人造板、秸稈木塑等綜合利用工藝技術以及秸稈聯合收獲、粉碎、拾撿打包等機械裝備得到成功應用。
1.3綜合效益快速提升 通過大力推進秸稈綜合利用,帶動相關產業加快發展,重點地區的秸稈焚燒問題基本得到解決,大氣環境污染問題得到有效緩解,帶動了農村剩余勞動力就業、促進了農業增效和農民增收。
2 指導思想、基本原則和總體目標
2.1指導思想 全面落實科學發展觀,堅持資源節約和環境保護基本國策,以提高秸稈綜合利用率為目標,以科技創新為動力,以制度創新為保障,發揮市場機制作用,深入研究和完善鼓勵秸稈綜合利用配套政策措施,因地制宜推進秸稈綜合利用工作,逐步形成秸稈綜合利用的長效機制,促進秸稈的資源化、商品化利用,培育和壯大秸稈綜合利用產業,帶動農村經濟社會發展。
2.2基本原則
2.2.1農業優先、多元利用 秸稈來源于農業生產,綜合利用必須堅持與農業生產相結合。在滿足農業和畜牧業需求的基礎上,利用經濟手段,統籌兼顧、合理引導秸稈能源化、工業化等綜合利用,不斷拓展利用領域,提高利用效益。
2.2.2市場導向、政策扶持 充分發揮市場配置資源的作用,鼓勵社會力量積極參與,建立以市場為導向,企業為主體,農民積極參與的長效機制。深入研究完善相關配套政策措施,加大引導和扶持力度。
2.2.3科技推動、強化支撐 推進產學研相結合,整合資源,著力解決秸稈綜合利用領域共性和關鍵性技術難題,提高技術、裝備和工藝水平。構建服務支撐體系,強化培訓指導,加快先進、成熟技術的推廣普及。
2.2.4因地制宜、突出重點 根據各地種植業、養殖業特點和秸稈資源的數量、品種,結合秸稈利用現狀,選擇適宜的綜合利用方式。選擇重點區域、重點領域,建設一批示范工程,扶持一批重點企業,加快推進秸稈綜合利用產業發展。
2.3總體目標 到2014年秸稈綜合利用率達到75%,到2015 年力爭秸稈綜合利用率超過80%;基本建立較完善的秸稈田間處理、收集、儲運體系;形成布局合理、多元利用的綜合利用產業化格局。
3 重點領域
3.1秸稈肥料化利用 秸稈是發展現代農業的重要物質基礎。秸稈含有豐富的有機質、氮磷鉀和微量元素,是農業生產要的有機肥源。繼續推廣普及保護性耕作技術,通過鼓勵農民使用秸稈粉碎還田機械等方式,有效提高秸稈肥料利用率。
3.2秸稈飼料化利用 秸稈含有豐富的營養物質,4 噸秸稈的營養價值相當于1 噸糧食,可為畜牧業持續發展提供物質保障。在秸稈資源豐富的牛羊養殖優勢區,鼓勵養殖場(戶)或秸稈飼料加工企業制作青貯、氨化、微貯或顆粒等秸稈飼料。
3.3秸稈基料化利用 做好秸稈栽培食用菌,有利于促進農業生態平衡,推進農業轉型升級,轉變農業發展方式,加快建設高效生態的現代農業,繼續重點推廣企業加農戶的經營模式,建設一批秸稈栽培食用菌生產基地。
3.4秸稈燃料化利用 秸稈作為一種重要的生物質能,2噸秸稈能源化利用熱值可替代1 噸標準煤,推廣秸稈能源化利用,可有效減少一次能源消耗。秸稈能源化利用技術主要包括秸稈沼氣、秸稈固化成型燃料、秸稈熱解氣化、直燃發電和秸稈干餾、炭化和活化等方式。
4 保障措施
4.1加強組織領導 充分發揮秸稈綜合利用統籌協調機制作用,明確分工、加強配合。各地要結合本地實際,編制本地區秸稈綜合利用實施方案,搞好統籌規劃和組織協調,認真組織實施,做到領導到位,責任到人,目標明確,重點突出,將秸稈綜合利用實施方案的主要目標和重點任務,建立考核制度,加強目標考核。
4.2完善政策措施 針對秸稈綜合利用的不同方式、不同途徑,研究完善促進秸稈綜合利用的相關政策、配套措施。落實好鼓勵秸稈綜合利用稅收優惠政策;研究將符合條件的秸稈綜合利用產品納入節能、環境標志等產品政府采購清單;研究完善秸稈肥料化、飼料化、原料化、能源化利用扶持政策;加大各級政府及相關部門資金支持力度,引導社會力量和資金投入,建立多渠道、多層次、多方位的融資機制。
一、工作目標
因地制宜,通過各種方式方法進行秸稈綜合利用,達到秸稈綜合利用率96%以上的目標,各村要結合本村實際,積極探索可推廣、可持續的秸稈還田、離田多種模式進行秸稈綜合利用,完成我街道今年的秸稈綜合利用目標任務。
二、組織領導
組長:
常務副組長:
副組長:
三、基本原則
1.因地制宜、突出重點。根據我街道的耕作習慣,農作物秸稈的品種數量、秸稈綜合利用的產業基礎等因素,因地制宜,重點突出秸稈還田和離田利用。
2.多元利用、離田優先。大力推進離田利用,堅持秸稈燃料化、飼料化、肥料化多元利用,推介“自收自用”、“以稈換肥”、“專業化收集+企業利用”、“租機作業+企業利用”等秸稈離田利用模式。
3.堵疏結合、以禁促用。建立露天焚燒農作物秸稈巡查督查工作機制,嚴處重罰露天焚燒秸稈行為,堵疏結合,以禁促用。
四、工作措施
1.推廣機械化粉碎直接還田利用。秸稈是農業生產重要的有機肥資源,我街道主要以玉米秸稈為主,實施機械化秸稈還田是現階段最有效的利用方式之一。同時秸稈機械化粉碎在我市有多年推廣經驗,完備的農機社會化服務組織作支撐。大力推廣成我街道地勢平緩地塊秸稈利用主渠道。
2.因地制宜整稈覆蓋。街道后八村小地塊居多,不便于大型農機具作業,整稈覆蓋還田是秸稈粉碎還田的有力補充,這種覆蓋方式有助于農田保墑增產,農業辦要大力宣傳整稈覆蓋耕作方式,指導農戶科學操作。
3.大力推廣離田作業。適宜大型農機作業、集中連片平川地進行,原則上在土地托管的村實施。
4.全面禁止秸稈焚燒。堅持村屬地管理原則,全面落實秸稈露天焚燒責任,建立秸稈露天焚燒告知和承諾制度,通過與養殖大戶、合作社、農戶簽訂協議等方式,將露天焚燒責任落實到田頭地塊、生產主體。充分發揮基層村民組織作用,鼓勵居民舉報秸稈露天焚燒行為,形成群防群治的工作局面。加強網格化巡查制度,對發現秸稈露天焚燒事件,要堅決制止,并依法處罰。
五、工作要求
為貫徹落實省、市、縣關于秸稈禁燒和綜合利用工作的各項要求,全力做好今年秋季秸稈禁燒與綜合利用工作,確保完成工作目標任務,制定如下實施方案:
一、目標任務
堅持強勢發動,全民動員,確保農作物秸稈、垃圾、荒草和落葉等全面禁燒,推行全年常態化管理,緊緊圍繞實現“不著一把火、不冒一處煙、不污一條河”的總體目標和“全面禁、全年禁”的新要求。按照“疏堵結合、以疏為主、全面禁燒、常態管理”的原則,創新思路、明確責任,狠抓各項措施的落實。建立健全秸稈清運、收儲的快速運轉體系,大力推廣秸稈綜合利用,著力形成以還田為主的多元化秸稈利用格局,確保全鎮秸稈綜合利用率達95%以上,確保實現秋季秸稈全面禁燒。
二、工作步驟
2020年秋季秸稈禁燒與綜合利用工作,從10月2日開始至12月31日結束。分宣傳發動、全面禁燒及綜合利用推動、考核總結提升三個階段。
第一階段:組織宣傳發動階段(10月2日至10月20日)
1.成立組織。鎮成立秸稈禁燒與綜合利用工作領導小組,制定工作方案,召開秋季秸稈禁燒與綜合利用工作動員大會,與各村(居)簽訂目標責任狀,對工作進行全面動員和部署。各村(居)按組、按地塊明確包保責任人,駐田值守,層層落實責任,建立24小時巡查小組,做到全面覆蓋、不留空隙。(包保地塊及責任人名單于10月20日前報鎮禁燒辦。)
2.宣傳發動。各村(居)要多角度、多層面、多形式地開展輿論宣傳,大力宣傳焚燒秸稈危害,秸稈禁燒與綜合利用政策,增強群眾法律意識和環保意識,做到家喻戶曉,深入人心,營造出濃厚的宣傳氛圍。鎮內兩輛宣傳車不間斷巡邏宣傳。每村(居)要在醒目的位置懸掛禁燒宣傳橫幅5條以上,布置禁燒宣傳標語不少于50條,宣傳單發放到戶,利用廣播等加強宣傳。各村(居)要在主要通道和田間地頭搭建看管帳篷,配備滅火工具,應急滅火人員晝夜24小時值班,嚴防死守。
3.建設草場和秸稈集中堆放點。各村(居)要建設滿足需要的草場,并進行合理布點。嚴禁將秸稈堆放在田間、地頭、溝渠、河塘旁;按種植面積每1000畝至少建設一個秸稈堆放點,每堆放點面積5畝以上。各村居于10月20日前必須建成至少2個5畝以上的秸稈集中堆儲點(建設地點在10月20日前報鎮禁燒辦)。鎮區和XX國道、XX省道、XX省道、XX路、XX路、XX路等主干道兩側500米及其可視范圍、鎮村道路兩側100米及其可視范圍內禁止堆放草堆等雜物。
第二階段:全面禁燒和綜合利用階段(10月20日至12月20日)
1.加強組織管理。要嚴把茬口留低關,嚴查超高茬收割,收割機必須配備和啟用秸稈粉碎勻拋裝置,對收割留茬高度高于10公分的,給予農機手一定的處罰,并且農戶有權拒付其收割費用。村(居)干部和工作組人員對收割地塊要全程跟蹤監督。對不能還田的地塊,做到三個及時,即:及時清運秸稈、及時翻耕滅茬、及時播種,確保秸稈“不還田就離開田地”。
2.加強督促檢查。鎮督查辦會同職能部門人員負責全鎮秸稈綜合利用與禁燒工作的督查,實行24小時巡查。具體督查駐村和工作人員24小時在崗在位情況、村組干部值班巡邏情況(駐村干部和村組干部必須吃、住在田間地頭)、秸稈清理情況、打谷曬場情況及村居在禁燒工作中的組織化程度等情況。對發生秸稈焚燒的,做到有火必禁、有煙必查、有灰必究。
3.強化應急處置。鎮設立舉報電話(電話:XXX?),實行24小時值班。督查組人員要確保24小時在崗在位,及時處置因焚燒秸稈可能引發的突發事件。村(居)駐田值班人員要配足滅火工具,以便應對突發的露天焚燒秸稈事件。對故意放火的,派出所要依法嚴肅處理。
4.推進秸稈還田。利用各級加大對秸稈機械化還田補貼的政策機遇,通過“看好機頭、管住田頭、盯緊人頭”三項措施,大力推廣秸稈還田機,促進秸稈還田。各村秸稈禁燒工作組要深入現場核查,重點核查作業對象、作業面積、和作業質量,嚴格控制留茬高度、粉碎長度、拋灑均度和翻耕深度的主要質量標準。對縣核查組核查發現未按照還田質量標準執行問題的地(田)塊,責令其立即整改,及時按計劃及質量標準還田到位。
5.秸稈清運利用。清理堆放在田間、地頭、路邊、溝渠等處的秸稈,全面推廣食用菌生產、秸稈飼料、秸稈氣化、秸稈堆肥、密度板生產、草編織、秸稈工業原料及秸稈成型燃料等綜合利用項目。
第三階段:考核總結提升階段(12月21日至12月31日)
組織對各村(居)秸稈禁燒與綜合利用工作進行考核驗收和總結。總結全年秸稈禁燒與綜合利用工作的經驗和不足。保持常態巡查及應急處置力量,維護全面禁燒階段工作成果。
三、明確責任
1.各村(居)是秸稈禁燒與綜合利用工作的第一責任主體,堅持屬地管理、守土有責原則,要采取扎實有效工作措施,確保全面完成秸稈綜合利用與禁燒工作任務。責任人:各村(居)主要負責人及工作組人員。
2.工貿中心(安監所)要加大對全鎮企業禁燒工作的宣傳檢查力度,除不能焚燒秸稈、樹葉外,還要嚴禁焚燒任何工業和建筑垃圾;責任人:XX。
3.城管環衛服務中心要派專人巡查鎮區和各村(居)的建設工地和集中居住區,禁止焚燒一切建筑垃圾;責任人:XX。
4.城管隊、公路站要加大對鎮區及和XX國道、XX、XX省道、立派路、龍青路、紅萬桑路等主要道路的管理,嚴禁在主干道打谷曬場,嚴禁環衛、養護工、運維人員焚燒各種垃圾,發現焚燒現象的,視同焚燒秸稈同樣予以處罰;責任人:XX。
5.水務站:負責對全鎮范圍內河流、渠道等水面拋棄秸稈的行為監管和查處工作;責任人:XX。
6.農業經濟技術服務中心負責全鎮農機管理,督促指導實施秸稈機械化還田工作,推廣農業新型收割機械,促進秸稈綜合利用;責任人:XX。
7.民政股要加大對陵園、墓地等場所管理力度,禁燒期間,堅決杜絕露天焚燒現象;責任人:XX。
8.中小學要召開專題會議,組織開展“小手拉大手”活動,給每個學生家長發放倡議書,進行廣泛宣傳活動,通過教育一個學生、帶動一個家庭,影響整個社會。中心小學要做好各村小(教學點)焚燒垃圾、落葉、雜草等雜物的督查管理工作。責任人:XX。
9.派出所要積極配合鎮督查組和各村(居)開展禁燒巡查、督查工作,對焚燒秸稈造成一定社會影響的人,要從嚴、從快、從重處理,堅決打擊不法行為,形成高壓威懾態勢;對因焚燒秸稈,造成重大污染事故、財產遭受重大損失或導致人身傷亡的,要依法追究有關責任人的刑事責任;責任人:XX。
四、獎懲措施
1.實行禁燒工作保證金及獎勵制度。各村(居)向鎮財政繳納4000元保證金,對全面完成秸稈禁燒與綜合利用工作目標任務,并且沒有發生一起秸稈焚燒的村(居)獎勵4000元。
2.嚴罰第一把火。因管控不到位,發生省、市“第一把火”并被書面通報的村(居),一次性扣除村(居)保證金,村(居)主要負責人引咎辭職,嚴肅追究包村干部和工作人員相關責任。
被確定通報為全縣“第一把火”的村(居),一次性扣除村(居)保證金,具體地塊村級包保責任人引咎辭職,村主要負責人停職檢查,包村領導、包村及工作組人員分別罰款2000元、1200元、800元,在該村召開全鎮后進典型現場會。被確定并通報為全鎮“第一把火”的村(居),對村(居)負責人處以1000元罰款,包村領導、包村及工作組人員分別罰款500元、300元、200元,包村干部和村負責人大會公開檢討。
3.加大對被國家衛星和省、市、縣、鎮巡查到火點的處罰力度。被國家遙感衛星監測通報每火點對村(居)負責人處以3000元的罰款,包村領導、包村及工作組人員分別罰款3000元、2000元、1000元,嚴肅追究包村干部和村(居)負責人的責任;被省、市督查通報火點的,按焚燒面積對村(居)負責人處以2000元的罰款,包村領導、包村及工作組人員分別罰款2000元、1000元、800元,堆積焚燒的酌情加罰,享受秸稈還田作業補助資金的田塊內發現火點加倍處罰,焚燒垃圾、落葉、雜草等燒荒火點,,處罰1000元,并追究包村干部和村(居)負責人的責任;被縣督查到焚燒秸稈的,按著火點面積每100平方米罰村(居)負責人1000元,罰包村領導、包村及工作組人員800元、400元、200元(縣罰鎮每火點2000元),追究包村干部和村(居)負責人的責任;被鎮督查到焚燒秸稈的,每個著火點罰村居負責人500元,罰包村領導、包村及工作組人員分別為300元、200元、100元,情節嚴重或造成重大影響的,加重處罰。
對禁燒不力造成大面積焚燒秸稈和嚴重失控的村居及相關責任人,由紀委部門按有關規定誡勉談話和組織處理。
4.“從嚴、從重、從快”查處違禁者。對焚燒樹葉、雜草及各種垃圾視同焚燒秸稈,參照以上級別同等處罰;嚴肅查處未能及時清運秸稈,尤其是亂堆草堆、拋灑、傾倒入河、污染水體等行為。對不服從管理、妨礙執法或引發火災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2003年3月24日最高人民法院審判委員會第1267次會議通過)
中華人民共和國最高人民法院公告《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商品房買賣合同糾紛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已于2003年3月24日由最高人民法院審判委員會第1267次會議通過。現予公布,自2003年6月1日起施行。
為正確、及時審理商品房買賣合同糾紛案件,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通則》、《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城市房地產管理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擔保法》等相關法律,結合民事審判實踐,制定本解釋。
第一條 本解釋所稱的商品房買賣合同,是指房地產開發企業(以下統稱為出賣人)將尚未建成或者已竣工的房屋向社會銷售并轉移房屋所有權于買受人,買受人支付價款的合同。
第二條 出賣人未取得商品房預售許可證明,與買受人訂立的商品房預售合同,應當認定無效,但是在起訴前取得商品房預售許可證明的,可以認定有效。
第三條 商品房的銷售廣告和宣傳資料為要約邀請,但是出賣人就商品房開發規劃范圍內的房屋及相關設施所作的說明和允諾具體確定,并對商品房買賣合同的訂立以及房屋價格的確定有重大影響的,應當視為要約。該說明和允諾即使未載入商品房買賣合同,亦應當視為合同內容,當事人違反的,應當承擔違約責任。
第四條 出賣人通過認購、訂購、預訂等方式向買受人收受定金作為訂立商品房買賣合同擔保的,如果因當事人一方原因未能訂立商品房買賣合同,應當按照法律關于定金的規定處理;因不可歸責于當事人雙方的事由,導致商品房買賣合同未能訂立的,出賣人應當將定金返還買受人。
第五條 商品房的認購、訂購、預訂等協議具備《商品房銷售管理辦法》第十六條規定的商品房買賣合同的主要內容,并且出賣人已經按照約定收受購房款的,該協議應當認定為商品房買賣合同。
第六條 當事人以商品房預售合同未按照法律、行政法規規定辦理登記備案手續為由,請求確認合同無效的,不予支持。
當事人約定以辦理登記備案手續為商品房預售合同生效條件的,從其約定,但當事人一方已經履行主要義務,對方接受的除外。
第七條 拆遷人與被拆遷人按照所有權調換形式訂立拆遷補償安置協議,明確約定拆遷人以位置、用途特定的房屋對被拆遷人予以補償安置,如果拆遷人將該補償安置房屋另行出賣給第三人,被拆遷人請求優先取得補償安置房屋的,應予支持。
被拆遷人請求解除拆遷補償安置協議的,按照本解釋第八條的規定處理。
第八條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導致商品房買賣合同目的不能實現的,無法取得房屋的買受人可以請求解除合同、返還已付購房款及利息、賠償損失,并可以請求出賣人承擔不超過已付購房款一倍的賠償責任:
(一)商品房買賣合同訂立后,出賣人未告知買受人又將該房屋抵押給第三人;
(二)商品房買賣合同訂立后,出賣人又將該房屋出賣給第三人。
第九條 出賣人訂立商品房買賣合同時,具有下列情形之一,導致合同無效或者被撤銷、解除的,買受人可以請求返還已付購房款及利息、賠償損失,并可以請求出賣人承擔不超過已付購房款一倍的賠償責任:
(一)故意隱瞞沒有取得商品房預售許可證明的事實或者提供虛假商品房預售許可證明;
(二)故意隱瞞所售房屋已經抵押的事實;
(三)故意隱瞞所售房屋已經出賣給第三人或者為拆遷補償安置房屋的事實。
第十條 買受人以出賣人與第三人惡意串通,另行訂立商品房買賣合同并將房屋交付使用,導致其無法取得房屋為由,請求確認出賣人與第三人訂立的商品房買賣合同無效的,應予支持。
第十一條 對房屋的轉移占有,視為房屋的交付使用,但當事人另有約定的除外。
房屋毀損、滅失的風險,在交付使用前由出賣人承擔,交付使用后由買受人承擔;買受人接到出賣人的書面交房通知,無正當理由拒絕接收的,房屋毀損、滅失的風險自書面交房通知確定的交付使用之日起由買受人承擔,但法律另有規定或者當事人另有約定的除外。
第十二條 因房屋主體結構質量不合格不能交付使用,或者房屋交付使用后,房屋主體結構質量經核驗確屬不合格,買受人請求解除合同和賠償損失的,應予支持。
第十三條 因房屋質量問題嚴重影響正常居住使用,買受人請求解除合同和賠償損失的,應予支持。
交付使用的房屋存在質量問題,在保修期內,出賣人應當承擔修復責任;出賣人拒絕修復或者在合理期限內拖延修復的,買受人可以自行或者委托他人修復。修復費用及修復期間造成的其他損失由出賣人承擔。
第十四條 出賣人交付使用的房屋套內建筑面積或者建筑面積與商品房買賣合同約定面積不符,合同有約定的,按照約定處理;合同沒有約定或者約定不明確的,按照以下原則處理:
(一)面積誤差比絕對值在3%以內(含3%),按照合同約定的價格據實結算,買受人請求解除合同的,不予支持;
(二)面積誤差比絕對值超出3%,買受人請求解除合同、返還已付購房款及利息的,應予支持。買受人同意繼續履行合同,房屋實際面積大于合同約定面積的,面積誤差比在3%以內(含3%)部分的房價款由買受人按照約定的價格補足,面積誤差比超出3%部分的房價款由出賣人承擔,所有權歸買受人;房屋實際面積小于合同約定面積的,面積誤差比在3%以內(含3%)部分的房價款及利息由出賣人返還買受人,面積誤差比超過3%部分的房價款由出賣人雙倍返還買受人。
第十五條 根據《合同法》第九十四條的規定,出賣人遲延交付房屋或者買受人遲延支付購房款,經催告后在三個月的合理期限內仍未履行,當事人一方請求解除合同的,應予支持,但當事人另有約定的除外。
法律沒有規定或者當事人沒有約定,經對方當事人催告后,解除權行使的合理期限為三個月。對方當事人沒有催告的,解除權應當在解除權發生之日起一年內行使;逾期不行使的,解除權消滅。
第十六條 當事人以約定的違約金過高為由請求減少的,應當以違約金超過造成的損失30%為標準適當減少;當事人以約定的違約金低于造成的損失為由請求增加的,應當以違約造成的損失確定違約金數額。
第十七條 商品房買賣合同沒有約定違約金數額或者損失賠償額計算方法,違約金數額或者損失賠償額可以參照以下標準確定:
逾期付款的,按照未付購房款總額,參照中國人民銀行規定的金融機構計收逾期貸款利息的標準計算。
逾期交付使用房屋的,按照逾期交付使用房屋期間有關主管部門公布或者有資格的房地產評估機構評定的同地段同類房屋租金標準確定。
第十八條 由于出賣人的原因,買受人在下列期限屆滿未能取得房屋權屬證書的,除當事人有特殊約定外,出賣人應當承擔違約責任:
(一)商品房買賣合同約定的辦理房屋所有權登記的期限;
(二)商品房買賣合同的標的物為尚未建成房屋的,自房屋交付使用之日起90日;
(三)商品房買賣合同的標的物為已竣工房屋的,自合同訂立之日起90日。
合同沒有約定違約金或者損失數額難以確定的,可以按照已付購房款總額,參照中國人民銀行規定的金融機構計收逾期貸款利息的標準計算。
第十九條 商品房買賣合同約定或者《城市房地產開發經營管理條例》第三十三條規定的辦理房屋所有權登記的期限屆滿后超過一年,由于出賣人的原因,導致買受人無法辦理房屋所有權登記,買受人請求解除合同和賠償損失的,應予支持。
第二十條 出賣人與包銷人訂立商品房包銷合同,約定出賣人將其開發建設的房屋交由包銷人以出賣人的名義銷售的,包銷期滿未銷售的房屋,由包銷人按照合同約定的包銷價格購買,但當事人另有約定的除外。
第二十一條 出賣人自行銷售已經約定由包銷人包銷的房屋,包銷人請求出賣人賠償損失的,應予支持,但當事人另有約定的除外。
第二十二條 對于買受人因商品房買賣合同與出賣人發生的糾紛,人民法院應當通知包銷人參加訴訟;出賣人、包銷人和買受人對各自的權利義務有明確約定的,按照約定的內容確定各方的訴訟地位。
第二十三條 商品房買賣合同約定,買受人以擔保貸款方式付款、因當事人一方原因未能訂立商品房擔保貸款合同并導致商品房買賣合同不能繼續履行的,對方當事人可以請求解除合同和賠償損失。因不可歸責于當事人雙方的事由未能訂立商品房擔保貸款合同并導致商品房買賣合同不能繼續履行的,當事人可以請求解除合同,出賣人應當將收受的購房款本金及其利息或者定金返還買受人。
第二十四條 因商品房買賣合同被確認無效或者被撤銷、解除,致使商品房擔保貸款合同的目的無法實現,當事人請求解除商品房擔保貸款合同的,應予支持。
第二十五條 以擔保貸款為付款方式的商品房買賣合同的當事人一方請求確認商品房買賣合同無效或者撤銷、解除合同的,如果擔保權人作為有獨立請求權第三人提出訴訟請求,應當與商品房擔保貸款合同糾紛合并審理;未提出訴訟請求的,僅處理商品房買賣合同糾紛。擔保權人就商品房擔保貸款合同糾紛另行起訴的,可以與商品房買賣合同糾紛合并審理。
商品房買賣合同被確認無效或者被撤銷、解除后,商品房擔保貸款合同也被解除的、出賣人應當將收受的購房貸款和購房款的本金及利息分別返還擔保權人和買受人。
第二十六條 買受人未按照商品房擔保貸款合同的約定償還貸款,亦未與擔保權人辦理商品房抵押登記手續,擔保權人起訴買受人,請求處分商品房買賣合同項下買受人合同權利的,應當通知出賣人參加訴訟;擔保權人同時起訴出賣人時,如果出賣人為商品房擔保貸款合同提供保證的,應當列為共同被告。
第二十七條 買受人未按照商品房擔保貸款合同的約定償還貸款,但是已經取得房屋權屬證書并與擔保權人辦理了商品房抵押登記手續,抵押權人請求買受人償還貸款或者就抵押的房屋優先受償的,不應當追加出賣人為當事人,但出賣人提供保證的除外。
第二十八條 本解釋自2003年6月1日起施行。
《中華人民共和國城市房地產管理法》施行后訂立的商品房買賣合同發生的糾紛案件,本解釋公布施行后尚在一審、二審階段的,適用本解釋。
一、總體要求
秸稈離田既能保障秸稈禁燒率,又能實施秸稈綜合利用。加強秸稈離田作業,對推進全鎮秸稈綜合利用起著決定性的作用,不僅可以提升秸稈綜合利用率,也可產生良好的經濟效益和生態效益。
二、任務目標
2020年全鎮按計劃完成秸稈撿拾打捆、離田作業,提高秸稈綜合利用率。重點加強林地周邊、高速公路周邊、公路沿線秸稈撿拾打捆作業的實施,遏制秸稈焚燒,輻射帶動全鎮秸稈撿拾打捆作業面積進一步擴大。
三、實施要求
(一)做好秸稈離田宣傳教育。依托秸稈禁燒宣傳為媒介,強化秸稈離田宣傳教育,廣泛開展秸稈離田宣傳活動,確保每戶種植戶都了解秸稈離田的政策導向,加強對村民的思想教育。
(二)做好秸稈離田安置工作。農戶做到秸稈離田,需要確保秸稈離田后有處安放,提高秸稈離田后的安置工作。鎮依托轄區內養牛場、養牛戶可以將離田的秸稈做到粉碎,清貯飼料;秸稈也可以作為家庭燃火材料,既能有效解決秸稈離田,又能防止秸稈田間焚燒,還能節約能源。
(三)做好秸稈離田綜合工作。全面推行秸稈機械化粉碎還田利用。秸稈機械粉碎直接還田,能最大程度的降低火災隱患,又不影響夏種工作。各村要認真謀劃,大力推廣收割秸稈粉碎拋撒一體化機械,做到收割與滅茬、播種同步作業,確保下茬作物適期、適墑播種。積極推廣旋耕滅茬播種,一勞永逸抓好當季秸稈禁燒和綜合利用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