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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鍵詞:工程監理 面臨問題 對策
1.前言
工程建設監理單位是專業化、社會化的中介服務機構,受業主的委托,以自身的專業技術、管理技術有效地控制工程建設項目的進度、質量、安全、投資,公正地管理合同,使工程建設項目的總目標得以最優實現。
工程建設監理是我國改革開放后近幾年發展起來的新興行業,已經初步形成新的工程項目管理的格局框架,促進了工程建設項目管理體制改革和管理水準的提高,其對提高工程質量、控制投資和工期起到了重要作用,甚至在一定程度上遏制了在建設工程建設中的腐敗行為,為我國的經濟建設作出了貢獻,建設監理得到了社會的普遍認同。但與此同時,建設工程監理也暴露出了一些問題,在下文中將會講到問題及其對策。
2.當前我國建設工程監理面臨的問題
2.1 監理市場不規范
2.1.1 監理業務的承攬方式不規范。當前監理業務中存在的不規范現象主要是轉包監理業務、業主私招亂雇、系統內搞同體(或連體)監理等,致使建設監理的作用在相當多的項目上沒有充分發揮出來。有些監理單位不是真正獨立的法人實體,經濟不獨立,有監理任務時就臨時湊人員,沒有監理任務時,監理人員就解散或轉移,嚴重影響監理人員的工作責任心和積極性。
2.1.2 行業性和區域性保護限制了發展空間。任何行業都應該遵守最基本的市場規律,而市場規律最大的特征就是它的開放性,而沒有市場的開放就沒有市場競爭。當前監理市場的開放受到了制約,主要體現在行業性保護和區域性保護,壟斷經營、封鎖市場、抵制外來企業進入;有些地方主管部門利用監理企業需要到當地注冊的政策規定,蓄意保護當地或自己下屬監理企業;有些地區通過收取高額注冊管理費來排斥外來監理企業進入市場;有些行業不允許其他行業的監理單位參與本行業的項目監理。這種行業管理和地方管理導致人為分割市場,不利于建設監理的健康發展。
2.2 監理工作不到位
2.2.1 人員不到位
20世紀90年代以來,全國基礎建設項目的迅猛增長,使得現有工程監理人員的素質水平和數量不能滿足工程發展的實際需要。各業主單位在招標時要求的人員資質都偏高,有的監理企業為了中標不得不在多個項目上報同一批人員,因此一旦中標,換人以及很多項目的總監只掛帥不出征和空掛監理人員的現象屢見不鮮。
2.2.2 管理不到位
受利益驅動以及為了企業生存的需要,有的監理企業把承攬的項目承包給個人或轉包到某個較低資質的企業,而只收取一定的管理費用,這樣勢必會造成企業對項目直接的管理不到位,同時,也會給企業帶來一定的風險。
2.2.3 監理權力不到位
監理工程師的工作內容是三控、兩管、一協調,而實際上賦予監理工程師的權利僅局限在質量控制上和安全管理上,如果沒有其他的權利作保障(特別是計量支付權、設計變更審查權),承包人不會接受或不聽監理工作指令,監理工程師對質量的控制也會大打折扣。
2.3 監理收費低,還沒有完全做到市場化
事實上,監理單位的收費是有國家明文規定的,但由于目前監理行業競爭激烈,而且監理單位逐漸增多,所以收費不規范,遠遠低于國家規定的收費標準。我國監理取費是根據[1992]價費字479 號所規定的標準,但是由于業主無根據地壓價和監理同行業的不正當競爭,監理單位為了生存不得不與建設單位訂立陰陽合同或一個臺面上合同和一個臺面下補充協議,使得不少項目無法達到應有的取費標準,資金不足使得各監理單位只能勉強維持監理工作的運轉,這勢必影響監理事業的發展。
2.4 監理人員的自身較低的素質狀況阻礙了全過程監理的實施
目前,許多建立單位中從事監理工作的人員多是以前搞工程設計、施工管理及施工技術人員,經過短期培訓就上崗,或者干脆是未經過培訓就上崗的離、退休工程技術人員。他們對現行規范標準不了解,這就不可避免地在部分人員的思想上對監理產生片面認識,把監理片面的理解為質量監督。另外,由于他們當中有為數不少的人員只懂工程技術,卻缺乏經濟、管理、法律等方面的知識,而這幾方面都是國際監理工程師所必需的。
3.解決當前問題的對策
雖然我國工程監理目前存在許多問題,但這些問題是我國建設體制改革和監理制度發展過程中所不可避免的。同時我們應該意識到建設監理的發展前景還是寬闊的。我們應抓住新一輪改革的機遇,勇敢迎接挑戰。下文從政策法規、監理機構自身和監理機構人才培養三個方面提出了解決問題的措施。
3.1 完善法規制度,規范市場秩序
推動工程監理行業健康發展,需要健全的法律法規作保障。各監理協會、監理企業應關注建筑相關法律修改的機遇信息,廣泛開展調查研究,認真總結和思考。我們迫切需要行業代言人,將監理行業的呼聲傳達到立法機構。建筑業相關法律目前正在修改討論階段,修改勢必引起一系列建設法規、標準和規范的修改調整。如《工程監理企業資質管理規定》,應對企業資質等級的劃分,資質等級標準(如注冊監理工程師的人數和其他注冊造價師、咨詢工程師的要求等)重新界定。有關部門應抓緊研究對《建設工程監理市場管理規定》和《建設工程監理招標投標管理辦法》修訂,有條件的地方,要結合本地的實際情況,盡快出臺相應的監理法規。
3.2 監理企業抓好自身隊伍建設、制度建設、企業改制
從法規制度上完善后,就應該從企業自身找原因,堅持完善自身的隊伍建設,從而提高企業的競爭力。對于從事監理和項目管理人員的素質要求是較高的,應具有技術、經濟、法規和管理的綜合知識以及豐富的實踐經驗。監理企業應具備兩類工程咨詢人員:一類是技術型咨詢人員,如建筑師,結構工程師、機電工程師等,他們主要提供設計,進行技術交底,以及在實施中協調和解決出現的技術問題;另一類型是管理型咨詢人員,他們對項目的實施過程進行計劃、組織、協調和控制,以確保工程項目投資、質量、進度目標的實現。雖然監理企業不可能同時具備工程監理、設備監理、招投標、采購、造價咨詢、前期工程咨詢等資質,但必須儲備這方面的專業人才。同時監理企業要加強內部管理制度建設,加強風險管理,實行監理責任保險制度,適當轉移責任風險。
3.3 加強人員素質的培養
監理企業由于利潤較大,所以對人員素質的培養是很重要的,其中包括道德素質和技術、管理素質。在提高道德素質方面,要使監理人員做到既不利用職權,向承包商索取物質需求,同時也要防止監理人員和承包商一起串通造假,共同欺騙業主的行為發生。在提高技術、管理素質方面,應注意三個方面:一是加強日常經驗的積累,注意對工程中易出現的通病的總結、匯總。每一道工序施工前,監理工程師應針對該工序施工中常出現的質量通病和施工特點,事先提醒施工管理方注意及要求他提出相應的保證措施,并在工程建設過程中檢查其落實情況。二是政府建設主管部門要對監理單位成立時資質進行嚴格審查,審查內容應包括審查監理單位中監理人員素質、知識結構和專業配套能力、監理技術裝備、監理經歷和管理水平。對監理單位開業后,也要對其資質水平常因人員變化等因素進行審查。因此對監理單位資質管理應實行動態管理制度,在規定期限對監理單位的資質進行復查,以確保監理單位有承擔相應監理業務的能力。三是完善對監理人員培訓和考核管理工作。首先,在對監理人員進行技術培訓的同時,一定要注意經濟、管理及法律知識的培訓,使其能夠真正擔負起監理的重任。其次,對現有監理人員培訓的院校也要注意審查,杜絕培訓單位培訓走形式、監理人員花錢買證現象的發生,從而保證培訓質量。真正使監理人員通過培訓能夠學以致用,把監理工作做得更好。
4.結束語
國家推行建設工程監理制度,而工程監理機構是依法執業的機構,對工程建設實施的專業化監督管理。監理機構應貫徹執行建設監理的法律、法規、規范、規定;加強行業自律,嚴格執業操守,應公正、獨立自主地開展監理工作,從可行性研究,招標、造價咨詢、項目、現場監理等項目的建設全過程各階段都有監理人員參加,這對工程項目建設的投資控制、進度控制、質量控制和安全管理都發揮重要作用,保證建設工程的質量和安全處于受控制狀態,為國家工程建設項目管理做新貢獻,與國際工程項目管理接軌逐步走向世界。
參考文獻
1、《建設工程監理規范》(GB50319-2000)
建設工程質量管理條例最新版全文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了加強對建設工程質量的管理,保證建設工程質量,保護人民生命和財產安全,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建筑法》,制定本條例。
第二條 凡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從事建設工程的新建、擴建、改建等有關活動及實施對建設工程質量監督管理的,必須遵守本條例。
本條例所稱建設工程,是指土木工程、建筑工程、線路管道和設備安裝工程及裝修工程。
第三條 建設單位、勘察單位、設計單位、施工單位、工程監理單位依法對建設工程質量負責。
第四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建設行政主管部門和其他有關部門應當加強對建設工程質量的監督管理。
第五條 從事建設工程活動,必須嚴格執行基本建設程序,堅持先勘察、后設計、再施工的原則。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關部門不得超越權限審批建設項目或者擅自簡化基本建設程序。
第六條 國家鼓勵采用先進的科學技術和管理方法,提高建設工程質量。
第二章 建設單位的質量責任和義務
第七條 建設單位應當將工程發包給具有相應資質等級的單位。
建設單位不得將建設工程肢解發包。
第八條 建設單位應當依法對工程建設項目的勘察、設計、施工、監理以及與工程建設有關的重要設備、材料等的采購進行招標。
第九條 建設單位必須向有關的勘察、設計、施工、工程監理等單位提供與建設工程有關的原始資料。
原始資料必須真實、準確、齊全。
第十條 建設工程發包單位不得迫使承包方以低于成本的價格競標,不得任意壓縮合理工期。
建設單位不得明示或者暗示設計單位或者施工單位違反工程建設強制性標準,降低建設工程質量。
第十一條 建設單位應當將施工圖設計文件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建設行政主管部門或者其他有關部門審查。施工圖設計文件審查的具體辦法,由國務院建設行政主管部門會同國務院其他有關部門制定。
施工圖設計文件未經審查批準的,不得使用。
第十二條 實行監理的建設工程,建設單位應當委托具有相應資質等級的工程監理單位進行監理,也可以委托具有工程監理相應資質等級并與被監理工程的施工承包單位沒有隸屬關系或者其他利害關系的該工程的設計單位進行監理。
下列建設工程必須實行監理:
(一)國家重點建設工程;
(二)大中型公用事業工程;
(三)成片開發建設的住宅小區工程;
(四)利用外國政府或者國際組織貸款、援助資金的工程;
(五)國家規定必須實行監理的其他工程。
第十三條 建設單位在領取施工許可證或者開工報告前,應當按照國家有關規定辦理工程質量監督手續。
第十四條 按照合同約定,由建設單位采購建筑材料、建筑構配件和設備的,建設單位應當保證建筑材料、建筑構配件和設備符合設計文件和合同要求。
建設單位不得明示或者暗示施工單位使用不合格的建筑材料、建筑構配件和設備。
第十五條 涉及建筑主體和承重結構變動的裝修工程,建設單位應當在施工前委托原設計單位或者具有相應資質等級的設計單位提出設計方案;沒有設計方案的,不得施工。
房屋建筑使用者在裝修過程中,不得擅自變動房屋建筑主體和承重結構。
第十六條 建設單位收到建設工程竣工報告后,應當組織設計、施工、工程監理等有關單位進行竣工驗收。
建設工程竣工驗收應當具備下列條件:
(一)完成建設工程設計和合同約定的各項內容;
(二)有完整的技術檔案和施工管理資料;
(三)有工程使用的主要建筑材料、建筑構配件和設備的進場試驗報告;
(四)有勘察、設計、施工、工程監理等單位分別簽署的質量合格文件;
(五)有施工單位簽署的工程保修書。
建設工程經驗收合格的,方可交付使用。
第十七條 建設單位應當嚴格按照國家有關檔案管理的規定,及時收集、整理建設項目各環節的文件資料,建立、健全建設項目檔案,并在建設工程竣工驗收后,及時向建設行政主管部門或者其他有關部門移交建設項目檔案。
第三章 勘察、設計單位的質量責任和義務
第十八條 從事建設工程勘察、設計的單位應當依法取得相應等級的資質證書,并在其資質等級許可的范圍內承攬工程。
禁止勘察、設計單位超越其資質等級許可的范圍或者以其他勘察、設計單位的名義承攬工程。禁止勘察、設計單位允許其他單位或者個人以本單位的名義承攬工程。
勘察、設計單位不得轉包或者違法分包所承攬的工程。
第十九條 勘察、設計單位必須按照工程建設強制性標準進行勘察、設計,并對其勘察、設計的質量負責。
注冊建筑師、注冊結構工程師等注冊執業人員應當在設計文件上簽字,對設計文件負責。
第二十條 勘察單位提供的地質、測量、水文等勘察成果必須真實、準確。
第二十一條 設計單位應當根據勘察成果文件進行建設工程設計。
設計文件應當符合國家規定的設計深度要求,注明工程合理使用年限。
第二十二條 設計單位在設計文件中選用的建筑材料、建筑構配件和設備,應當注明規格、型號、性能等技術指標,其質量要求必須符合國家規定的標準。
除有特殊要求的建筑材料、專用設備、工藝生產線等外,設計單位不得指定生產廠、供應商。
第二十三條 設計單位應當就審查合格的施工圖設計文件向施工單位作出詳細說明。
第二十四條 設計單位應當參與建設工程質量事故分析,并對因設計造成的質量事故,提出相應的技術處理方案。
第四章 施工單位的質量責任和義務
第二十五條 施工單位應當依法取得相應等級的資質證書,并在其資質等級許可的范圍內承攬工程。
禁止施工單位超越本單位資質等級許可的業務范圍或者以其他施工單位的名義承攬工程。禁止施工單位允許其他單位或者個人以本單位的名義承攬工程。
施工單位不得轉包或者違法分包工程。
第二十六條 施工單位對建設工程的施工質量負責。
施工單位應當建立質量責任制,確定工程項目的項目經理、技術負責人和施工管理負責人。
建設工程實行總承包的,總承包單位應當對全部建設工程質量負責;建設工程勘察、設計、施工、設備采購的一項或者多項實行總承包的,總承包單位應當對其承包的建設工程或者采購的設備的質量負責。
第二十七條 總承包單位依法將建設工程分包給其他單位的,分包單位應當按照分包合同的約定對其分包工程的質量向總承包單位負責,總承包單位與分包單位對分包工程的質量承擔連帶責任。
第二十八條 施工單位必須按照工程設計圖紙和施工技術標準施工,不得擅自修改工程設計,不得偷工減料。
施工單位在施工過程中發現設計文件和圖紙有差錯的,應當及時提出意見和建議。
第二十九條 施工單位必須按照工程設計要求、施工技術標準和合同約定,對建筑材料、建筑構配件、設備和商品混凝土進行檢驗,檢驗應當有書面記錄和專人簽字;未經檢驗或者檢驗不合格的,不得使用。
第三十條 施工單位必須建立、健全施工質量的檢驗制度,嚴格工序管理,作好隱蔽工程的質量檢查和記錄。隱蔽工程在隱蔽前,施工單位應當通知建設單位和建設工程質量監督機構。
第三十一條 施工人員對涉及結構安全的試塊、試件以及有關材料,應當在建設單位或者工程監理單位監督下現場取樣,并送具有相應資質等級的質量檢測單位進行檢測。
第三十二條 施工單位對施工中出現質量問題的建設工程或者竣工驗收不合格的建設工程,應當負責返修。
第三十三條 施工單位應當建立、健全教育培訓制度,加強對職工的教育培訓;未經教育培訓或者考核不合格的人員,不得上崗作業。
第五章 工程監理單位的質量責任和義務
第三十四條 工程監理單位應當依法取得相應等級的資質證書,并在其資質等級許可的范圍內承擔工程監理業務。
禁止工程監理單位超越本單位資質等級許可的范圍或者以其他工程監理單位的名義承擔工程監理業務。禁止工程監理單位允許其他單位或者個人以本單位的名義承擔工程監理業務。
工程監理單位不得轉讓工程監理業務。
第三十五條 工程監理單位與被監理工程的施工承包單位以及建筑材料、建筑構配件和設備供應單位有隸屬關系或者其他利害關系的,不得承擔該項建設工程的監理業務。
第三十六條 工程監理單位應當依照法律、法規以及有關技術標準、設計文件和建設工程承包合同,代表建設單位對施工質量實施監理,并對施工質量承擔監理責任。
第三十七條 工程監理單位應當選派具備相應資格的總監理工程師和監理工程師進駐施工現場。
未經監理工程師簽字,建筑材料、建筑構配件和設備不得在工程上使用或者安裝,施工單位不得進行下一道工序的施工。未經總監理工程師簽字,建設單位不撥付工程款,不進行竣工驗收。
第三十八條 監理工程師應當按照工程監理規范的要求,采取旁站、巡視和平行檢驗等形式,對建設工程實施監理。
第六章 建設工程質量保修
第三十九條 建設工程實行質量保修制度。
建設工程承包單位在向建設單位提交工程竣工驗收報告時,應當向建設單位出具質量保修書。質量保修書中應當明確建設工程的保修范圍、保修期限和保修責任等。
第四十條 在正常使用條件下,建設工程的最低保修期限為:
(一)基礎設施工程、房屋建筑的地基基礎工程和主體結構工程,為設計文件規定的該工程的合理使用年限;
(二)屋面防水工程、有防水要求的衛生間、房間和外墻面的防滲漏,為5年;
(三)供熱與供冷系統,為2個采暖期、供冷期;
(四)電氣管線、給排水管道、設備安裝和裝修工程,為2年。
其他項目的保修期限由發包方與承包方約定。
建設工程的保修期,自竣工驗收合格之日起計算。
第四十一條 建設工程在保修范圍和保修期限內發生質量問題的,施工單位應當履行保修義務,并對造成的損失承擔賠償責任。
第四十二條 建設工程在超過合理使用年限后需要繼續使用的,產權所有人應當委托具有相應資質等級的勘察、設計單位鑒定,并根據鑒定結果采取加固、維修等措施,重新界定使用期。
第七章 監督管理
第四十三條 國家實行建設工程質量監督管理制度。
國務院建設行政主管部門對全國的建設工程質量實施統一監督管理。國務院鐵路、交通、水利等有關部門按照國務院規定的職責分工,負責對全國的有關專業建設工程質量的監督管理。
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設行政主管部門對本行政區域內的建設工程質量實施監督管理??h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交通、水利等有關部門在各自的職責范圍內,負責對本行政區域內的專業建設工程質量的監督管理。
第四十四條 國務院建設行政主管部門和國務院鐵路、交通、水利等有關部門應當加強對有關建設工程質量的法律、法規和強制性標準執行情況的監督檢查。
第四十五條 國務院發展計劃部門按照國務院規定的職責,組織稽察特派員,對國家出資的重大建設項目實施監督檢查。
國務院經濟貿易主管部門按照國務院規定的職責,對國家重大技術改造項目實施監督檢查。
第四十六條 建設工程質量監督管理,可以由建設行政主管部門或者其他有關部門委托的建設工程質量監督機構具體實施。
從事房屋建筑工程和市政基礎設施工程質量監督的機構,必須按照國家有關規定經國務院建設行政主管部門或者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建設行政主管部門考核;從事專業建設工程質量監督的機構,必須按照國家有關規定經國務院有關部門或者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有關部門考核。經考核合格后,方可實施質量監督。
第四十七條 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設行政主管部門和其他有關部門應當加強對有關建設工程質量的法律、法規和強制性標準執行情況的監督檢查。
第四十八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建設行政主管部門和其他有關部門履行監督檢查職責時,有權采取下列措施:
(一)要求被檢查的單位提供有關工程質量的文件和資料;
(二)進入被檢查單位的施工現場進行檢查;
(三)發現有影響工程質量的問題時,責令改正。
第四十九條 建設單位應當自建設工程竣工驗收合格之日起15日內,將建設工程竣工驗收報告和規劃、公安消防、環保等部門出具的認可文件或者準許使用文件報建設行政主管部門或者其他有關部門備案。
建設行政主管部門或者其他有關部門發現建設單位在竣工驗收過程中有違反國家有關建設工程質量管理規定行為的,責令停止使用,重新組織竣工驗收。
第五十條 有關單位和個人對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建設行政主管部門和其他有關部門進行的監督檢查應當支持與配合,不得拒絕或者阻礙建設工程質量監督檢查人員依法執行職務。
第五十一條 供水、供電、供氣、公安消防等部門或者單位不得明示或者暗示建設單位、施工單位購買其指定的生產供應單位的建筑材料、建筑構配件和設備。
第五十二條 建設工程發生質量事故,有關單位應當在24小時內向當地建設行政主管部門和其他有關部門報告。對重大質量事故,事故發生地的建設行政主管部門和其他有關部門應當按照事故類別和等級向當地人民政府和上級建設行政主管部門和其他有關部門報告。
特別重大質量事故的調查程序按照國務院有關規定辦理。
第五十三條 任何單位和個人對建設工程的質量事故、質量缺陷都有權檢舉、控告、投訴。
第八章 罰則
第五十四條 違反本條例規定,建設單位將建設工程發包給不具有相應資質等級的勘察、設計、施工單位或者委托給不具有相應資質等級的工程監理單位的,責令改正,處50萬元以上100萬元以下的罰款。
第五十五條 違反本條例規定,建設單位將建設工程肢解發包的,責令改正,處工程合同價款百分之零點五以上百分之一以下的罰款;對全部或者部分使用國有資金的項目,并可以暫停項目執行或者暫停資金撥付。
第五十六條 違反本條例規定,建設單位有下列行為之一的,責令改正,處20萬元以上50萬元以下的罰款:
(一)迫使承包方以低于成本的價格競標的;
(二)任意壓縮合理工期的;
(三)明示或者暗示設計單位或者施工單位違反工程建設強制性標準,降低工程質量的;
(四)施工圖設計文件未經審查或者審查不合格,擅自施工的;
(五)建設項目必須實行工程監理而未實行工程監理的;
(六)未按照國家規定辦理工程質量監督手續的;
(七)明示或者暗示施工單位使用不合格的建筑材料、建筑構配件和設備的;
(八)未按照國家規定將竣工驗收報告、有關認可文件或者準許使用文件報送備案的。
第五十七條 違反本條例規定,建設單位未取得施工許可證或者開工報告未經批準,擅自施工的,責令停止施工,限期改正,處工程合同價款百分之一以上百分之二以下的罰款。
第五十八條 違反本條例規定,建設單位有下列行為之一的,責令改正,處工程合同價款百分之二以上百分之四以下的罰款;造成損失的,依法承擔賠償責任;
(一)未組織竣工驗收,擅自交付使用的;
(二)驗收不合格,擅自交付使用的;
(三)對不合格的建設工程按照合格工程驗收的。
第五十九條 違反本條例規定,建設工程竣工驗收后,建設單位未向建設行政主管部門或者其他有關部門移交建設項目檔案的,責令改正,處1萬元以上10萬元以下的罰款。
第六十條 違反本條例規定,勘察、設計、施工、工程監理單位超越本單位資質等級承攬工程的,責令停止違法行為,對勘察、設計單位或者工程監理單位處合同約定的勘察費、設計費或者監理酬金1倍以上2倍以下的罰款;對施工單位處工程合同價款百分之二以上百分之四以下的罰款,可以責令停業整頓,降低資質等級;情節嚴重的,吊銷資質證書;有違法所得的,予以沒收。
未取得資質證書承攬工程的,予以取締,依照前款規定處以罰款;有違法所得的,予以沒收。
以欺騙手段取得資質證書承攬工程的,吊銷資質證書,依照本條第一款規定處以罰款;有違法所得的,予以沒收。
第六十一條 違反本條例規定,勘察、設計、施工、工程監理單位允許其他單位或者個人以本單位名義承攬工程的,責令改正,沒收違法所得,對勘察、設計單位和工程監理單位處合同約定的勘察費、設計費和監理酬金1倍以上2倍以下的罰款;對施工單位處工程合同價款百分之二以上百分之四以下的罰款;可以責令停業整頓,降低資質等級;情節嚴重的,吊銷資質證書。
第六十二條 違反本條例規定,承包單位將承包的工程轉包或者違法分包的,責令改正,沒收違法所得,對勘察、設計單位處合同約定的勘察費、設計費百分之二十五以上百分之五十以下的罰款;對施工單位處工程合同價款百分之零點五以上百分之一以下的罰款;可以責令停業整頓,降低資質等級;情節嚴重的,吊銷資質證書。
工程監理單位轉讓工程監理業務的,責令改正,沒收違法所得,處合同約定的監理酬金百分之二十五以上百分之五十以下的罰款;可以責令停業整頓,降低資質等級;情節嚴重的,吊銷資質證書。
第六十三條 違反本條例規定,有下列行為之一的,責令改正,處10萬元以上30萬元以下的罰款:
(一)勘察單位未按照工程建設強制性標準進行勘察的;
(二)設計單位未根據勘察成果文件進行工程設計的;
(三)設計單位指定建筑材料、建筑構配件的生產廠、供應商的;
(四)設計單位未按照工程建設強制性標準進行設計的。
有前款所列行為,造成工程質量事故的,責令停業整頓,降低資質等級;情節嚴重的,吊銷資質證書;造成損失的,依法承擔賠償責任。
第六十四條 違反本條例規定,施工單位在施工中偷工減料的,使用不合格的建筑材料、建筑構配件和設備的,或者有不按照工程設計圖紙或者施工技術標準施工的其他行為的,責令改正,處工程合同價款百分之二以上百分之四以下的罰款;造成建設工程質量不符合規定的質量標準的,負責返工、修理,并賠償因此造成的損失;情節嚴重的,責令停業整頓,降低資質等級或者吊銷資質證書。
第六十五條 違反本條例規定,施工單位未對建筑材料、建筑構配件、設備和商品混凝土進行檢驗,或者未對涉及結構安全的試塊、試件以及有關材料取樣檢測的,責令改正,處10萬元以上20萬元以下的罰款;情節嚴重的,責令停業整頓,降低資質等級或者吊銷資質證書;造成損失的,依法承擔賠償責任。
第六十六條 違反本條例規定,施工單位不履行保修義務或者拖延履行保修義務的,責令改正,處10萬元以上20萬元以下的罰款,并對在保修期內因質量缺陷造成的損失承擔賠償責任。
第六十七條 工程監理單位有下列行為之一的,責令改正,處50萬元以上100萬元以下的罰款,降低資質等級或者吊銷資質證書;有違法所得的,予以沒收;造成損失的,承擔連帶賠償責任:
(一)與建設單位或者施工單位串通,弄虛作假、降低工程質量的;
(二)將不合格的建設工程、建筑材料、建筑構配件和設備按照合格簽字的。
第六十八條 違反本條例規定,工程監理單位與被監理工程的施工承包單位以及建筑材料、建筑構配件和設備供應單位有隸屬關系或者其他利害關系承擔該項建設工程的監理業務的,責令改正,處5萬元以上10萬元以下的罰款,降低資質等級或者吊銷資質證書;有違法所得的,予以沒收。
第六十九條 違反本條例規定,涉及建筑主體或者承重結構變動的裝修工程,沒有設計方案擅自施工的,責令改正,處50萬元以上100萬元以下的罰款;房屋建筑使用者在裝修過程中擅自變動房屋建筑主體和承重結構的,責令改正,處5萬元以上10萬元以下的罰款。
有前款所列行為,造成損失的,依法承擔賠償責任。
第七十條 發生重大工程質量事故隱瞞不報、謊報或者拖延報告期限的,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行政處分。
第七十一條 違反本條例規定,供水、供電、供氣、公安消防等部門或者單位明示或者暗示建設單位或者施工單位購買其指定的生產供應單位的建筑材料、建筑構配件和設備的,責令改正。
第七十二條 違反本條例規定,注冊建筑師、注冊結構工程師、監理工程師等注冊執業人員因過錯造成質量事故的,責令停止執業1年;造成重大質量事故的,吊銷執業資格證書,5年以內不予注冊;情節特別惡劣的,終身不予注冊。
第七十三條 依照本條例規定,給予單位罰款處罰的,對單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處單位罰款數額百分之五以上百分之十以下的罰款。
第七十四條 建設單位、設計單位、施工單位、工程監理單位違反國家規定,降低工程質量標準,造成重大安全事故,構成犯罪的,對直接責任人員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七十五條 本條例規定的責令停業整頓,降低資質等級和吊銷資質證書的行政處罰,由頒發資質證書的機關決定;其他行政處罰,由建設行政主管部門或者其他有關部門依照法定職權決定。
依照本條例規定被吊銷資質證書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門吊銷其營業執照。
第七十六條 國家機關工作人員在建設工程質量監督管理工作中玩忽職守、濫用職權、徇私舞弊,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尚不構成犯罪的,依法給予行政處分。
第七十七條 建設、勘察、設計、施工、工程監理單位的工作人員因調動工作、退休等原因離開該單位后,被發現在該單位工作期間違反國家有關建設工程質量管理規定,造成重大工程質量事故的,仍應當依法追究法律責任。
第九章 附則
第七十八條 本條例所稱肢解發包,是指建設單位將應當由一個承包單位完成的建設工程分解成若干部分發包給不同的承包單位的行為。
本條例所稱違法分包,是指下列行為:
(一)總承包單位將建設工程分包給不具備相應資質條件的單位的;
(二)建設工程總承包合同中未有約定,又未經建設單位認可,承包單位將其承包的部分建設工程交由其他單位完成的;
(三)施工總承包單位將建設工程主體結構的施工分包給其他單位的;
(四)分包單位將其承包的建設工程再分包的。
本條例所稱轉包,是指承包單位承包建設工程后,不履行合同約定的責任和義務,將其承包的全部建設工程轉給他人或者將其承包的全部建設工程肢解以后以分包的名義分別轉給其他單位承包的行為。
第七十九條 本條例規定的罰款和沒收的違法所得,必須全部上繳國庫。
第八十條 搶險救災及其他臨時性房屋建筑和農民自建低層住宅的建設活動,不適用本條例。
第八十一條 軍事建設工程的管理,按照中央軍事委員會的有關規定執行。
第八十二條 本條例自之日起施行。
附:刑法有關條款
第一百三十七條 建設單位、設計單位、施工單位、工程監理單位違反國家規定,降低工程質量標準,造成重大安全事故的,對直接責任人員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處罰金;后果特別嚴重的,處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處罰金。
質量原則原則1: 以顧客為關注焦點
原則2: 領導作用
原則3: 全員參與
原則4: 過程方法
原則5: 管理的系統方法
原則6: 持續改進
第一條為進一步加強和規范水利工程項目建設的管理,確保水利工程建設效益的發揮,根據有關法律、法規、規范的要求,制訂本辦法。
第二條本辦法所指的水利工程項目包括河道(含溪流)的綜合治理及清淤疏浚、砌坎護岸、清草保潔工程,山塘水庫的新建、修建、除險加固工程,農村飲用水工程,農村小水電建設工程,田間灌溉渠道、機埠(排澇站)、路渠配套的機耕路等小型農田水利工程。
第三條水利工程按規模和審批機關的不同分為二類:一類為需由縣發改局批準立項的規模投資項目,另一類為由縣水利水電局、財政局聯合下達建設計劃的面上補助項目。根據項目的不同,分別由縣、鎮(街道)、村(居)實施分級投資建設與管理。
第四條水利工程項目建設的管理分為項目前期、項目實施、項目驗收三個階段。
第二章項目前期管理
第五條項目前期管理工作包括水利工程項目建設規劃、分年度實施計劃的編制,項目的立項申請及相應的審查、審批,以及年度建設計劃的下達等環節。
第六條水利工程項目建設實行備選項目庫制度。原則上列入水利工程建設計劃的項目必須從備選項目庫中選定。
對要求列入下年度建設計劃的規模投資項目,項目法人應于當年的8月底前將項目基本情況及經審查后的項目建議書報送備選項目庫;
對要求列入下年度建設計劃的面上補助項目,項目建設單位應于當年的10月底前將項目基本情況及《縣面上水利補助項目申請表》報送備選項目庫;
水利工程備選項目庫由縣水利水電局規劃建設科負責管理。
第七條根據年度財政資金安排情況,由縣水利水電局負責對各項目進行審核,對同意列入年度建設計劃的項目,由縣水利水電局、縣財政局聯合發文下達建設計劃,或由縣發改局列入年度政府性投資項目建設計劃。
第八條根據下達的年度建設計劃,各項目法人和建設單位按不同的項目,參照有關規定或基本建設項目審批程序,負責進行項目的審報工作。
第九條各項目法人和建設單位必須嚴格按計劃抓好項目實施,項目計劃一經下達必須嚴格執行。確因客觀原因對計劃要求調整的,應履行相應的變更程序,由項目法人和建設單位提出書面申請,報原計劃的批準機關同意,確保變更過程公開透明。
第三章項目實施管理
第十條項目實施管理工作包括水利工程項目設計(含初步設計、施工圖設計)、招標投標、工程施工、資金管理等環節。水利工程項目的實施管理工作根據項目的不同,由縣水利水電局相關職能科室負責進行指導和管理。
第十一條強化勘察設計管理。水利工程項目的設計必須委托具有相應資質的設計單位進行設計,并視工程規模大小根據有關規定嚴格履行水利工程項目的初步設計審查、審批和施工圖審查。按規定必須進行審查而未經審查的施工圖不得用于招投標。
第十二條嚴肅招投標管理。所有水利工程項目的施工必須根據《關于進一步完善公共資源交易管理的若干意見》、《關于進一步完善限額以下項目招標采購管理工作的若干意見》文的有關規定實行招投標,并按照招投標工作的程序要求,認真履行招標文件和工程招標預算標底的審核。任何工程不得以任何理由規避招標,或以集體討論代替招標,凡未經招投標的項目不得施工。
第十三條規范合同管理。要嚴格合同制管理,確保項目規范實施。工程實施過程中的所有合同應由初步設計批復中明確的項目法人或下達項目建設計劃任務文件中明確的建設單位與勘察設計、施工、監理、檢測等單位(或承包者個人)簽訂,合同內容與招標文件、中標通知書等合同組成文件的內容相一致,明確權責。未經批準不得隨意變更合同內容和合同主體。
第十四條嚴格質量管理。水利工程施工建設必須嚴格按批準的建設內容進行建設,工程質量滿足設計要求。如果在施工過程中確應對工程建設內容和方案進行調整的,應編制工程變更聯系單,并按規定履行審批手續。
對規模投資項目必須按規定實行工程監理制,并向縣水利工程質量監督站申報質量監督。對工程質量不符合設計要求,或未經質量評定的,一律不得支付工程款。
對面上補助項目建設單位應建立質量管理組織,負責對工程質量的監督管理,確保工程建設質量。并視工程規模實行工程監理。
第十五條加強項目資金管理。要進一步加強項目概預算管理和施工過程中的投資控制。精確項目預算編制,確保項目投資可控,堅決杜絕虛報預算套取資金現象。
對規模投資項目,工程投資應嚴格控制在批準的概算以內,否則應按規定辦理追加投資的審批手續。嚴格控制工程變更,原則上工程施工過程中變更引起的建安投資增加不得超過合同造價的10%。工程完工后應根據有關規定進行工程決算審計,并以審計結論作為工程結算依據。
對面上補助項目,項目投資應嚴格控制在下達的計劃以內,工程完工后建設單位應編制工程決算,委托具有相應資質的中介機構進行審核,并以審核結論作為項目補助依據。
第四章項目驗收管理
第十六條項目驗收管理工作包括工程資料驗收和工程實體驗收兩方面內容。
第十七條按照誰批準誰組織驗收的原則,面上補助項目由縣水利水電局、縣財政局聯合組織驗收。規模投資項目由縣發改局會同縣水利水電局、縣財政局按照部頒驗收規程聯合組織驗收。
第十八條規模投資項目應嚴格執行《水利水電建設工程驗收規程》的要求,做好工程各階段的驗收工作,確保水利建設工程驗收規范化,保證工程驗收質量。
第十九條申請驗收的工程應具備以下條件:
1、工程已按批準設計或下達項目計劃全部完成;
2、各專項驗收、階段性驗收已經通過;
3、工程各類資料齊全,工程實體質量達到合格標準以上;
4、工程竣工決算已編制完成;
5、鎮(街道)或工程管理單位已通過工程竣工自驗收,并簽署自驗意見;
6、驗收資料已準備就緒,竣工驗收主要工作報告已提交;
第二十條工程具備驗收條件時,項目法人或項目建設單位應在自驗的基礎上,整編好竣工資料,提出驗收申請。
第二十一條工程驗收應包括以下主要內容:
1、檢查工程項目是否按批準的設計(含變更)或下達的計劃任務完成建設;
2、檢查驗收資料是否真實完整;
3、檢查工程質量是否符合設計要求。對規模投資項目應核定工程施工質量等級;
4、審定工程造價及竣工決算;
5、對驗收中發現的問題提出處理意見;
6、形成書面驗收意見,參加驗收的驗收小組成員應當在驗收意見上簽字。
第五章附則
第二十二條列入全國中央財政重點扶持的水利建設項目按中央、省和縣有關規定執行。
北京市建設工程施工現場管理辦法全文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加強建設工程施工現場管理,保障安全生產和綠色施工,依據《建設工程安全生產管理條例》以及有關法律、法規,結合本市實際情況,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在本市行政區域內的建設工程施工現場(以下簡稱施工現場)進行施工活動以及對施工活動的管理,適用本辦法。
本辦法所稱施工活動包括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礎設施工程的新建、改建、擴建和拆除活動,搶險救災工程除外。
水利、鐵路、公路、園林綠化、電信等專業工程的施工活動,法律、法規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
第三條 市建設行政主管部門負責本市施工現場監督管理工作,區縣建設行政主管部門負責本轄區內施工現場監督管理工作。
城市管理綜合執法部門負責有關施工現場揚塵污染、施工噪聲污染行政執法工作。
規劃、交通、市政市容、公安、安全生產、環境保護、質量監督、水務等部門按照各自職責對施工現場進行監督管理。
第四條 農民自建低層住宅施工活動的監督管理由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參照本辦法進行管理,建設行政主管部門負責對農民自建低層住宅施工活動的技術指導工作。
第五條 建設行政主管部門及相關部門應當加強對施工現場的監督管理工作,建立施工現場監督檢查工作制度,組織開展綠色安全工地創建活動。
建設單位、施工單位、監理單位應當根據施工現場管理要求,按照各方主體責任,做好施工現場管理工作。
第六條 任何單位和個人都有權舉報施工現場違法行為。建設行政主管部門及相關部門應當建立舉報制度,并根據職責對舉報及時調查、處理。
第二章 安全施工
第七條 施工現場安全管理應當堅持安全第一、預防為主,建設單位、施工單位、監理單位應當建立健全安全生產責任制,加強施工現場安全管理,消除事故隱患,防止傷亡和其他事故發生。
第八條 建設單位應當加強施工現場管理,履行下列責任:
(一)依法選定施工單位和監理單位;
(二)組織協調建設工程參建各方的施工現場管理工作;
(三)設立專門安全管理機構;
(四)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及時支付安全防護、文明施工措施費,并督促施工單位落實安全防護和綠色施工措施。
第九條 施工現場的安全管理由施工單位負責。建設工程實行總承包和分包的,由總承包單位負責對施工現場統一管理,分包單位負責分包范圍內的施工現場管理。建設單位直接發包的專業工程,專業承包單位應當接受總承包單位的現場管理,建設單位、專業承包單位和總承包單位應當簽訂施工現場管理協議,明確各方責任。
因總承包單位違章指揮造成事故的,由總承包單位負責;分包單位或者專業承包單位不服從總承包單位管理造成事故的,由分包單位或者專業承包單位承擔主要責任。
第十條 施工單位的主要負責人全面負責施工單位安全生產。施工單位的項目負責人負責施工現場的安全生產,履行現場管理職責。
施工單位應當根據規定在施工現場設置安全生產管理機構或者配備專職安全生產管理人員。
第十一條 監理單位應當按照規定在施工現場配備與工程相適應并具備安全管理知識和能力的安全監理人員。
監理單位應當核驗施工單位資質、安全生產許可證和特種作業人員上崗資格證書等,并依法審核施工組織設計中的安全技術措施和專項施工方案。
第十二條 進入施工現場的管理人員和施工作業人員應當達到崗位管理和技能操作的要求,按照規定持證上崗,并應當經過安全生產培訓,未經培訓的,不得上崗作業。
第十三條 施工單位應當嚴格按照建筑業安全作業規程和標準、施工方案以及設計要求進行施工,并按照本市有關施工現場消防安全管理的規定,建立健全用火用電管理制度。
施工中需要高處作業和動火作業的,施工單位應當按照本市規定和國家標準進行,出現五級以上風力時,應當停止作業。
第十四條 施工單位應當建立施工現場安全生產、環境保護等管理制度,在施工現場公示,并應當制定應急預案,定期組織應急演練。
第十五條 施工單位應當按照規定編制施工組織設計文件,并按照施工組織設計文件進行施工。施工組織設計文件應當包括安全生產和綠色施工現場管理措施。
施工單位應當編制拆除施工方案,并按照拆除施工方案進行施工。
第十六條 建設單位應當在建設工程施工前向施工單位提供相關的地下管線、相鄰建筑物和構筑物、地下工程的有關資料。建設單位因建設工程需要,向有關部門或者單位查詢有關資料時,有關部門或者單位應當及時提供。
建設工程施工前,施工單位應當會同地下管線權屬單位制定管線專項防護方案,確保地下管線、相鄰建筑物和構筑物、地下工程和特殊作業環境的安全。施工中施工單位應當采取相應的地下管線防護措施,仍不能確保管線安全或者施工安全的,建設單位應當會同地下管線權屬單位對管線進行改移或者采取其他措施。
第十七條 危險性較大的分部分項工程施工前,施工單位應當按照規定編制專項施工方案并按照方案組織實施;達到國家規定規模標準的,專項施工方案應當經專家論證。
按照規定需要驗收的,施工單位應當組織進行驗收,驗收合格的,方可進入下一道工序。
第十八條 總承包單位負責對進入施工現場的大型施工機械進行統一管理,依法審核相關企業資質、人員資格、檢測報告和專項方案。
提供大型施工機械的單位應當對進入施工現場的設備做好日常維護保養,按照規定進行檢測,每月進行不少于一次的檢查,并做好記錄。大型施工機械應當按照作業標準和規程要求進行施工作業,任何單位不得違章指揮。
第十九條 建筑起重機械租賃單位應當向市建設行政主管部門進行備案,并提交下列材料:
(一)營業執照;
(二)建筑起重機械設備登記編號;
(三)建筑起重機械司機特種作業操作資格證書;
(四)符合作業要求的設備維修、存放場地證明;
(五)機械設備管理人員情況;
(六)安全生產管理制度和崗位責任制度。
市建設行政主管部門應當建立本市建筑起重機械租賃單位信用信息管理平臺,對租賃單位備案情況及其信用信息進行公示,并實行動態管理。
施工單位應當在施工中選擇租賃信用良好的租賃單位的建筑起重機械。
第二十條 施工現場發生事故時,施工單位應當采取緊急措施減少人員傷亡和財產損失,并按照規定及時向有關部門報告。
施工現場發現文物、古化石或者爆炸物以及放射性污染源等,施工單位應當保護好現場并按照規定及時向有關部門報告。
第三章 綠色施工
第二十一條 施工單位應當按照國家和本市有關綠色施工管理規定,做好節地、節水、節能、節材以及保護環境工作。
第二十二條 新建、改建、擴建建設項目嚴格限制施工降水。確需要進行降水的,施工單位應當按照規定組織專家論證審查,取得排水許可,并依法繳納地下水資源費。
第二十三條 施工現場應當根據綠色施工規程的要求,采取下列措施:
(一)建設工程開工前,建設單位應當按照標準在施工現場周邊設置圍擋,施工單位應當對圍擋進行維護。市政基礎設施工程因特殊情況不能進行圍擋的,應當設置警示標志,并在工程危險部位采取防護措施。
(二)施工單位應當對施工現場主要道路和模板存放、料具碼放等場地進行硬化,其它場地應當進行覆蓋或者綠化;土方應當集中堆放并采取覆蓋或者固化等措施。建設單位應當對暫時不開發的空地進行綠化。
(三)施工單位應當做好施工現場灑水降塵工作,拆除工程進行拆除作業時應當同時進行灑水降塵。
(四)施工單位對可能產生揚塵污染的建筑材料應當在庫房存放或者進行嚴密遮蓋;油料存放應當采取防止泄漏和防止污染措施。
第二十四條 施工現場出入口應當設置沖洗車輛設施。車輛清洗處及攪拌機前臺應當設置沉淀池,清洗攪拌機和運輸車輛的污水,應當綜合循環利用,或者經沉淀處理并達標后排入公共排水設施以及河道、水庫、湖泊、渠道。
第二十五條 施工現場應當設置密閉式垃圾站用于存放建筑垃圾,建筑垃圾清理應當搭設密閉式專用垃圾通道或者采用容器吊運,嚴禁隨意拋撒。施工現場建筑垃圾的消納和運輸按照本市有關垃圾管理的規定處理。
第二十六條 本市禁止現場攪拌混凝土。
由政府投資的建設工程以及在本市規定區域內的建設工程,禁止現場攪拌砂漿;其中,砌筑、抹灰以及地面工程砂漿應當使用散裝預拌砂漿。
其他建設工程在施工現場設置砂漿攪拌機的,應當配備降塵防塵裝置。
第二十七條 在噪聲敏感建筑物集中區域內,夜間不得進行產生環境噪聲污染的施工作業。因重點工程或者生產工藝要求連續作業,確需在22時至次日6時期間進行施工的,建設單位應當在施工前到建設工程所在地的區縣建設行政主管部門提出申請,經批準后方可進行夜間施工,并公告施工期限。未經批準或者超過批準期限,施工單位不得進行夜間施工。
第二十八條 進行夜間施工的,建設單位應當會同施工單位做好周邊居民工作,并采取有效的噪聲污染防治措施,減少對周邊居民生活影響。
進行夜間施工產生噪聲超過規定標準的,對影響范圍內的居民由建設單位給予經濟補償。具體補償辦法由建設行政主管部門會同發展改革、環境保護等部門制定,補償辦法應當包括補償范圍、補償標準的確定原則、爭議救濟途徑等內容。
建設單位應當委托環境保護監測機構測定夜間施工噪聲影響范圍,并會同相關居民委員會或者物業服務單位確定應當給予補償的戶數。建設單位應當與居民簽訂補償協議。
第二十九條 施工現場的各類生活設施,應當符合消防、通風、衛生、采光等要求,安全使用燃氣,防止火災、煤氣中毒、食物中毒和各種疫情的發生。
熱水鍋爐、炊事爐灶、取暖設施等禁止使用燃煤。
第四章 法律責任
第三十條 違反本辦法第十二條規定,未經安全生產培訓上崗作業的,由建設行政主管部門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產法》和《建設工程安全生產管理條例》進行處理。
第三十一條 違反本辦法第十三條規定,未嚴格按照建筑業安全作業規程或者標準進行施工,造成事故隱患的,由建設行政主管部門責令改正,可處1000元以上1萬元以下罰款;情節嚴重的,處1萬元以上3萬元以下罰款。未嚴格按照規定和標準要求進行動火作業的,由公安機關消防機構責令改正,處1萬元以上3萬元以下罰款。
第三十二條 違反本辦法第十五條第一款規定,施工組織設計文件未包括安全生產或者綠色施工現場管理措施的,由建設行政主管部門責令改正,處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罰款。
違反本辦法第十五條第二款規定,未編制拆除施工方案或者未按照拆除施工方案進行施工的,由建設行政主管部門責令改正,處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罰款;情節嚴重造成嚴重后果的,處1萬元以上3萬元以下罰款。
第三十三條 違反本辦法第十六條第二款規定,未采取專項防護措施的,由建設行政主管部門依據《建設工程安全生產管理條例》進行處理;因未采取改移或者其他措施,造成管線損壞的,由建設行政主管部門對建設單位處1萬元以上5萬元以下罰款,情節嚴重的,處5萬元以上10萬元以下罰款。
第三十四條 違反本辦法第十七條第二款規定,未按照規定組織驗收的,由建設行政主管部門責令改正,處1萬元以上3萬元以下罰款。
第三十五條 違反本辦法第十八條第二款規定,未按照規定進行檢查和維護保養的,由建設行政主管部門責令改正,處1000以上5000元以下罰款。
第三十六條 違反本辦法第二十三條規定,未按照規定采取措施或者采取措施不當的,由城市管理綜合執法部門責令改正,處20xx元以上1萬元以下罰款;情節嚴重的,處1萬元以上2萬元以下罰款。
第三十七條 違反本辦法第二十四條規定,未設置沖洗車輛設施的,由城市管理綜合執法部門責令改正,處1000元以上1萬元以下罰款。
第三十八條 違反本辦法第二十五條規定,未設置密閉式垃圾站、未搭設密閉式專用垃圾通道或者未采用容器吊運的,由城市管理綜合執法部門責令改正,處1000元以上1萬元以下罰款。
第三十九條 違反本辦法第二十六條第一款、第二款規定,現場攪拌混凝土、砂漿或者未按照規定使用散裝預拌砂漿的,由建設行政主管部門責令改正,處1萬元以上5萬元以下罰款;情節嚴重的,處5萬元以上10萬元以下罰款。
違反本辦法第二十六條第三款規定,未配備降塵防塵裝置的,由城市管理綜合執法部門責令改正,處1000元以上1萬元以下罰款;情節嚴重的,處1萬元以上3萬元以下罰款。
第四十條 違反本辦法第二十七條規定,施工單位未經批準或者超過批準期限進行夜間施工的,由城市管理綜合執法部門責令改正,處1萬元以上3萬元以下罰款。
第五章 附 則
第四十一條本辦法自20xx年7月1日起施行。20xx年4月5日市人民政府的《北京市建設工程施工現場管理辦法》同時廢止。
關鍵詞:人防工程建設;質量管理;管理辦法
進入21世紀,特別是“十一五”期間,人防工程建設呈現高速發展的態勢,但是,重數量輕質量、重戰時輕平時、重審批輕監管的情況普遍存在,設計布局不合理、功能不齊全、內部設備實施不配套等問題突出,導致人防工程出現“平時不好用戰時不管用”的現象。所以,如何能確保人防工程的建設質量,使得人防工程能切實的起到“平時防災、戰時防空”的作用,能突顯其“平時作用大,戰時能力強”的特點,能為維護國家安全、社會發展作出積極貢獻,已成為新時期人防工程建設的突出問題。
1 施工現場管理的特點及作用
人防工程施工現場處于地下,具有施工作業面狹小,多工種聯合作業,人員流動大,坑、地道工程及掘開式工程邊坡易塌方等特點,施工難度大,屬事故隱患多發地段。因此,加強施工現場管理能切實保障人防工程質量,有效降低事故發生率,實現施工現場的科學性、系統性管理。另外,在施工現場改善人、物、場所的結合狀態,減少或消除施工現場的無效勞動,能減少施工材料的消耗,有利于人防工程造價控制,為建設單位和施工企業節支增收。因施工現場管理不善,導致工期的拖延或趕工會直接影響施工質量、安全和成本因素。加強施工現場管理,提高合同履行率,還能確立企業信譽,保證企業效益。由此可見,施工現場管理意義重大,是人防工程建設管理水平的綜合反映,是整個施工企業管理的基礎。
人防工程在全部施工過程中,每個分項工程的質量隨時受到操作者、施工技術、原材料、施工環境等影響。工程質量往往會因某個因素而出現問題,通過加強施工現場的質量管理能有效防止不合格工程的出現。
2 城市人防工程建設的意義
城市一般都是戰爭潛力的聚集地和國民經濟的支柱??v觀近期的戰爭實例,現代高技術局部戰爭大都是從城市拉開序幕,人民防空已被推到了空襲與反空襲斗爭的前沿。從當前我國城市建設情況看,人防建設滯后于城市建設。人防工程功能低,整體防護能力還遠遠達不到防空襲的要求;由于歷史上欠賬太多,致使人防工程數量少,質量差,與世界先進國家比較,我們的差距還比較大。當前人防工程質量管理中存在的缺陷,我國還不富強,城市人防工程雖然取得了一些成績,但我們應看到差距與不足,搞好人防建設,不僅在于防患未然,而且對國民經濟建設的作用也極其重要。我國歷年來興建的防空設施,已成為發展經濟的重要組成部分。地下防空設施在戰時發揮著軍事作用,在和平時期則發揮著商業和民用價值。城市中的地下商場,運營中的地下通道,都在創造著經濟價值。人防工程本身的投入,不僅在戰時成為人民生命財產的保護所,又為戰時的國民經濟、軍工企業提供了安全的場地,把戰爭的損失降低到最小程度??梢哉f,搞好人防工程建設,是國家經濟建設時期提高綜合國力的明智舉措。
3 加強人防工程建設質量管理對策
3.1 從源頭抓起,嚴把參建主體資質審查關
人防工程參建各方主體資質等直接影響工程建設質量。人防質量監督機構必須對工程設計、施工、監理、構配件及防護設備生產單位的資質等級和營業范圍進行嚴格審查。凡超越其資質等級、營業范圍的不予辦理人防工程質量監督手續。建設單位應依法對人防工程的勘察、設計、施工、監理進行招標,將人防工程發包給具有相應資質等極的單位,不得支解工程、違法發包;設計、施工單位不得轉包或違法分包所承攬的工程;監理單位不得轉讓人防工程監理業務。
3.2 實行備案制度,完善資料檔案管理
依照我省有關規定,防空地下室須向建設行政主管部門備案,人防部門出具認可文件;其他人防工程向人防部門備案。因此人防部門在出具防空地下室認可文件時,應將工程建設的相關資料收集齊全;其他人防工程在出具工程竣工驗收報告時,應督促建設單位提交規劃、環保、消防等有關部門出具的認可文件,同時督促工程質量監督機構做好施工過程中的資料收集工作,確保人防工程檔案資料完整,以利今后備查。
3.3 制作工程建設流程圖,明晰質量管理程序
為便于參建各方實施質量管理,我們根據有關規定和實際情況,制定了人防工程建設流程圖,明晰了質量管理程序,即:防空地下室設計要求通知書施工圖設計施工圖審查行政受理簽訂“結建”責任書核發“結建”意見書申報工程質量監督開工前質量監督施工過程質量監督竣工驗收竣工備案或出具人防認可文件。
3.4 嚴格現場質量監督,確保每道工序達標
人防工程實體質量監督是人防質監站工作的重中之重,是保證人防工程建設質量的關鍵環節。一是提前向所有參建單位相關人員介紹人防質監站的職能范圍、人防工程報監程序等,增強一線人員的質量意識、責任意識,為質量監督工作全面展開鋪平道路。二是對所有開工建設的人防工程實施全過程監督管理,對每一道工序嚴格把關即驗槽、底板、墻體、防護設備預埋、頂板、主體驗收、設備安裝到位、竣工驗收每個分部、分項工程、每一個隱蔽階段全部要求進行報監報驗,對不合格部分進行整改、復驗,隨時控制工程質量問題,消除質量隱患,保證后期設備安裝的可靠性和完整性。
3.5 加強人防工程設計及審查,保證人防工程設計質量
人防工程施工圖設計質量是人防工程建設質量的基礎,沒有高質量的設計,就沒有高質量的工程。根據市場需要逐步調整人防專業設計院設計比重,強化非人防專業設計人員的業務培訓和考核,逐步完善人防設計系統的結構優化。首先設計階段根據省人防辦的具體文件要求審核設計單位是否具備人防工程設計資質、是否在業務允許范圍內從事人防設計。其次施工圖審查階段到省人防施工圖審查中心審查圖紙,審查合格后取得《施工圖設計文件審查批準書》方可進行施工。
3.6 提高認識,加強人防工程檔案管理工作
加強人防工程檔案管理,充分利用人防工程檔案資源,使之更好地服務于社會、服務于經濟建設,戰時發揮自身作用為保護人民生命財產安全提供可靠依據。提高認識,增強人防工程檔案管理責任意識。明確主管領導、分管領導、主管部門負責人及專(兼)職檔案員的組織機構,確保檔案管理工作有組織、有層次、有計劃的開展。形成人防工程檔案管理齊抓共管的良好局面。通過訂立協議,做到工程檔案管理組織落實、責任落實、人員落實、任務落實,形成建設、施工、監理等相關單位齊抓共管的良好局面。全程參與,確保人防工程檔案的系統完整。分類整理,及時完成人防工程檔案的歸檔工作。
4 結 語
人防工程的施工質量將決定或影響人防工程的生存能力和備戰能力,因此需要在工程實踐中結合各方力量,不斷總結和探索施工管理方法,以保證工程的整體性、實用性和完美性,保證工程質量。
參考文獻
[1]陳勇.城市的可持續發展[J].重慶建筑大學學報,2005,(2):11~1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