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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條為進一步加強水利建設工程竣工驗收管理,使水利建設工程竣工驗收制度化、規范化,保證工程竣工驗收質量,根據國家水利部《水利水電建設工程驗收規程》(SL223-2008)和《紹興縣人民政府辦公室轉發縣水電局、縣財政局<關于紹興縣新時期治水工程水利建設項目管理實施細則(修訂稿)>的通知》,特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本辦法適用于列入全縣“新時期治水工程”建設年度計劃任務的水利工程建設項目,包括河道清淤清障、河道砌坎、河道(溪流)清草保潔、農田水利建設、山塘水庫除險加固、小流域治理、農村飲用水工程、農村小水電、水庫小流域清淤清障、水土保持、塘閘歲修加固、水文設施維護等工程建設項目。重點建設工程參照部頒《水利水電建設工程驗收規程》(SL223-2008)執行。
第二章竣工驗收組織
第三條全縣面上小型水利建設工程竣工驗收由縣水利水電局、縣財政局聯合組織。經縣發改局立項的,由縣發改局會同縣水利水電局、縣財政局按照部頒驗收規程聯合組織驗收。
第四條縣水利水電局、縣財政局聯合組建水利建設工程竣工驗收小組,由縣水利水電局徐世紅副局長任組長,縣水電局紀工委書記韓德利、縣財政局農業科科長毛國森任副組長,縣水利水電局各科室長為成員。
第五條竣工驗收實行分級管理、分類實施的原則。重點建設工程竣工驗收由竣工驗收小組組長主持,局紀工委派員參加,各項目負責人為協調員;小型水利建設工程竣工驗收由竣工驗收小組相關成員主持,各項目聯系科室負責協調。
第三章竣工驗收條件
第六條竣工驗收應具備以下條件:
1、工程已按批準設計或下達項目計劃全部完成;
2、各專項驗收、階段性驗收已經通過;
3、質量監督等工作報告已提交,工程質量達到合格標準以上;
4、工程竣工決算已編制完成;
5、鎮(街道)或工程管理單位已通過工程竣工自驗收,并簽署自驗意見;
6、竣工驗收資料已準備就緒,竣工驗收主要工作報告已提交;
第七條工程具備竣工驗收條件時,各有關鎮(街道)或項目建設單位應向縣水利建設工程竣工驗收小組(縣水利水電局)提出竣工驗收申請報告,并附相關竣工驗收資料。
第四章竣工驗收內容
第八條工程竣工驗收應包括以下主要內容:
1、檢查設計(含變更)范圍內或下達計劃任務的工程項目完成情況;
2、檢查驗收資料整理情況;
3、鑒定工程施工質量;
4、實地丈量復核實際完成工程量,復核工程結構尺寸是否符合設計要求;
5、審核工程造價及竣工決算;
6、對驗收中發現的問題提出處理意見;
7、形成書面竣工驗收意見書。
第九條河道(溪流)清草保潔、山塘水庫安全管理、標準海塘管護等常年性管理項目考核驗收時,尚需結合平時定期或不定期考核、驗收結果,進行綜合考核驗收。
第十條河道、小流域和山塘水庫清淤清障項目竣工驗收時,應現場測量實際完成工程量,并現場踏看清淤土方的堆放場,符合棄渣處理要求。
第五章竣工驗收程序
第十一條經縣發改局立項的水利建設工程竣工驗收在建設單位提出申請后,由竣工驗收小組組織,以單個工程項目為單位,進行單獨項目竣工驗收。
第十二條全縣面上小型水利建設工程竣工驗收在鎮(街道)提出申請經審批后,由竣工驗收小組組織,以鎮(街道)為單位,對各分項工程匯總分批驗收。
第十三條全縣面上小型水利建設工程竣工驗收時間分季度組織,視各鎮(街道)項目完成情況適時組織驗收。河道、小流域和山塘水庫清淤工程竣工驗收隨工程完工隨時驗收。
第六章附則
【論文摘要】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糾紛案件適用法律的解釋》已施行兩年,在規范全國建筑市場行為、保障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當事人的合法權益等方面發揮了重要作用。但在司法實務中,由于《解釋》第13條和14條的規定過于粗略,使得各地法院的理解與適用不盡一致,給司法審判工作帶來一定困擾。因此,要正確理解第13條和14條規定之涵義,并在司法實踐中正確運用。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糾紛案件適用法律的解釋》(下稱《解釋》)已施行兩年之久,極大地規范了我國建筑行業的市場行為,但也暴露出很多問題。由于《解釋》對一些問題規定的過于簡略,導致審判實踐中各地法院在理解和適用上有很大差異,嚴重影響了司法的權威性和公正性。筆者僅分析《解釋》第13條和14條引發的若干爭議問題并提出管窺之見。
一、關于《解釋》第13條的問題
《解釋》第13條規定:建設工程未經竣工驗收,發包人擅自使用后,又以使用部分質量不符合約定為由主張權利的,不予支持;但是承包人應當在建設工程的合理使用壽命內對地基基礎工程和主體結構質量承擔民事責任。此條規定引起如下兩個爭議問題:
1、“使用部分”是否包括房屋的屋面和外墻
對于這個問題,實踐中主要有兩種觀點:(1)房屋是個整體,房屋的屋面和外墻屬于該整體的一個重要組成部分,因此,房屋未經竣工驗收,發包人擅自使用后,如果房屋屋面漏水、外墻滲水引起的質量問題,無論質量問題產生的原因(過錯責任)是誰,均應按《解釋》第13條的規定判決發包人自行承擔民事責任;(2)房屋的屋面和外墻雖然屬于房屋的一個重要組成部分,但不論發包人還是房屋實際占有人,都使用不上這一部分,房屋屋面和外墻屬于自然使用的范圍,不屬于發包人或房屋實際占有人使用的范圍。因此,房屋未經竣工驗收而發包人擅自使用的,根據有關質檢部門的鑒定,若該房屋屋面漏水或者外墻滲水的原因是發包人造成的,應當判決發包人承擔責任;若是承包人的過錯造成的,就應判決承包人承擔民事責任。筆者認為第2種觀點比較公正合理,在案件審理中可予采納。對于屋面和外墻部分出現的質量問題,應具體案件具體分析,根據權威質檢部門的鑒定結論,按照過錯責任原則來劃分當事人的責任。如果法院不分析案件的具體情況,一律以《解釋》第13條的規定來駁斥發包人的正當訴求,顯然有失公正。《解釋》第59條還規定,施工企業必須按照工程設計的要求、施工技術標準和合同的約定施工,不合格的建筑材料、建筑構配件等施工材料不得使用。因此如果承包人偷工減料,故意使用不合格的防水材料而直接導致房屋屋面漏水或者外墻滲水,承包人對此負有過錯責任應承擔相應的民事責任,此時即使發包人擅自使用也無需承擔責任,因為屋面漏水與發包人擅自使用之間沒有任何因果關系。
2、建設工程未經竣工驗收,發包人擅自使用后,又以使用部分不符合約定為由主張權利的,是否一律不予支持
發包人未經竣工驗收而提前使用了建設工程,而且產生質量問題的部分屬于發包人的使用部分,對于這部分質量問題,能否一律讓發包人自行承擔? 筆者認為,如果使用部分的質量問題,不是發包人的使用不當造成的,而是由于承包人在施工中偷工減料、以次充好的行為造成的,應按過錯責任原則判決承包人承擔相應責任。相關配套法律法規已對此早有規定:首先,《建筑法》第58條規定“建筑施工企業對工程的施工質量負責。建筑施工企業必須按照工程設計圖紙和施工技術標準施工,不得偷工減料。”其次,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印發全國民事案件審判質量工作座談會紀要的通知》[法(1999)231號]規定“對在工程施工中,以次充好、偷工減料的行為,要判令行為人承擔相應的民事責任;造成嚴重后果,構成犯罪的,應建議有關部門依法追究刑事責任。”再次,2000年1月30日國務院頒布的《建設工程質量管理條例》(下稱《條例》)第26條規定“施工單位對建設工程的施工質量負責”、《條例》第28條也規定“施工單位必須按照工程設計圖紙和施工標準施工,不得擅自修改工程設計,不得偷工減料。”
二、關于《解釋》第14條的問題
《解釋》第14條規定:當事人對建設工程實際竣工日期有爭議的,按照以下情形分別處理:(1)建設工程經竣工驗收合格的,以竣工驗收合格之日為竣工日期;(2)承包人已經提交竣工驗收報告,發包人拖延驗收的,以承包人提交驗收報告之日為竣工日期;(3)建設工程未經竣工驗收,發包人擅自使用的,以轉移占有建設工程之日為竣工日期。此條規定存在如下三個需要探討的問題:
1、如何認定建設工程的“竣工驗收合格之日”尚待明晰
在房地產實務中,如何認定建設工程的“竣工驗收合格之日”存在爭議。有觀點認為,應當以發包人(建設單位,下同)提供的《工程竣工驗收報告》中載明的“工程竣工驗收日期”為建設工程的竣工驗收合格之日。[1]理由是,《工程竣工驗收報告》是工程設計、監理和質量監督等單位簽字認可的,2000年建設部的《房屋建筑工程和市政基礎設施工程竣工驗收暫行規定》(下稱《暫行規定》)第7條規定:“工程竣工驗收合格后,建設單位應當及時提出工程竣工驗收報告。工程竣工驗收報告主要包括工程概況,建設單位執行基本建設程序情況,對工程勘察、設計、施工、監理等方面的評價,工程竣工驗收時間、程序、內容和組織形式,工程竣工驗收意見等內容。”
筆者不同意上述觀點,認為應當以地方政府建設行政主管部門頒發的《房屋建筑工程和市政基礎設施工程竣工驗收備案表》(下稱《工程竣工驗收備案表》)中載明的“工程竣工驗收日期”來確定建設工程的竣工驗收合格日。理由是,2000年建設部的《房屋建筑工程和市政基礎設施工程竣工驗收備案管理暫行辦法》(下稱《暫行辦法》)第4條規定“建設單位應當自工程竣工驗收合格之日起15日內,依照本辦法規定,向工程所在地的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設行政主管部門(以下簡稱備案機關)備案”、第6條規定“備案機關收到建設單位報送的竣工驗收備案文件,驗證文件齊全后,應當在工程竣工驗收備案表上簽署文件收訖。工程竣工驗收備案表一式二份,一份由建設單位保存,一份留備案機關存檔。”《暫行規定》第8條還規定“備案機關發現單位在竣工驗收過程中有違反國家有關建設工程質量管理規定行為的,有權責令單位停止使用已驗收合格的建設工程,重新組織竣工驗收。”因此建設單位原組織的竣工驗收就作廢了,必須重新按備案機關的要求重新組織竣工驗收。
2、第14條第2款的規定與房地產實務操作互相矛盾
國務院《條例》第16條規定“建設單位收到建設竣工報告后,應當組織設計、施工、工程監理等有關單位進行竣工驗收。”《暫行規定》第6條規定“工程竣工驗收應當按以下程序進行:工程完工后,施工單位向建設單位提交工程竣工報告,申請工程竣工驗收。……”、第7條規定“工程竣工驗收合格后,建設單位應當及時提出工程竣工驗收報告”,因此承包人在房地產實務中沒有提交竣工驗收報告的義務,只有提交工程竣工報告的義務,即先由承包人提交《工程竣工報告》,然后由先后監理單位提交《工程質量評估報告》、《勘察、設計文件質量檢查報告》,最后是發包人制作《工程竣工驗收報告》。筆者認為,《解釋》第14條第2款關于“承包人提交竣工驗收報告”的表述應修改為“承包人提交工程竣工報告”。
3、如何認定“發包人拖延驗收”在司法實踐中缺乏可操作性
由于第14條沒有詳細列舉發包人拖延驗收的具體行為,在審判實務中如何認定發包人拖延驗收主要有兩種觀點:(1)參考《建筑裝飾施工合同》(甲種本)第32條的規定“甲方代表在收到乙方送交的竣工驗收報告7天內不予批準且不能提出修改意見,視為竣工驗收報告已為批準,即可辦理結算手續。竣工日期為乙方送交竣工驗收報告的日期,需修改后才能達到竣工要求的應為乙方修改后提請甲方驗收的日期。” [2]這種觀點與房地產竣工驗收的實務有差距。首先,乙方承包人沒有送交竣工驗收報告的義務,只是承擔遞交《工程竣工報告》的義務;其次,甲方發包人無權批準《工程竣工驗收報告》,只是制作《工程竣工驗收報告》,按照國務院《條例》第49條的規定其最終批準權限應當是地方政府的建設行政主管部門,而其是否被批準的依據是《竣工驗收備案表》;(2)按照建設部《建筑工程施工發包與承包計價管理辦法》第16條的規定來認定發包人拖延驗收的時間,即發包方應當在收到竣工結算文件后的約定期限內予以答復。逾期未答復的,竣工結算文件視為已被認可。發包、承包雙方在合同中對上述事項的期限沒有明確約定的,可認為其約定期限均為28日。[3]這種觀點的缺陷在于損害了承包人的利益,因為在房地產竣工驗收實務中,竣工結算文件的遞交,是在工程竣工驗收合格后的28天之內。建設工程的竣工驗收,是承包人請求支付工程款的前提條件,如發包人遲遲不組織工程竣工驗收,承包人就無法向發包人遞交竣工結算文件。
筆者認為,若發包、承包雙方在合同中有約定的,依約定。無約定的,應按照房地產竣工驗收的實際情況分別認定。(1)承包人在工程完工之后,依照《暫行規定》及時向發包人遞交了工程竣工報告和竣工驗收申請,發包人依照《暫行規定》組成驗收組驗收并提出整改意見的,承包人按驗收組的整改意見整改后,第二次向發包人依法遞交工程竣工報告和工程竣工驗收申請的,發包人卻以“整改不到位為由”拒絕組織再次驗收的,但驗收組大多數成員都認為整改到位且工程質量達到合格標準的,此種情形應以承包人第二次遞交工程竣工報告日期為竣工日期,且認定發包人為拖延驗收;(2)工程完工后,承包、發包雙方依法組織驗收并將相關文件報送地方建設行政主管部門,但該部門審查認為需要重新組織驗收的,也應當以承包人第二次遞交工程竣工報告日期為竣工日期。若發包人以種種理由拖延不依法組織驗收的,筆者認為應以29個工作日為認定發包人拖延驗收的期限,其中包括工程質量監督機構的7個工作日、地方政府建設行政主管部門辦理備案手續的15個工作日、發包人依法組織竣工驗收所需的7個工作日。
【參考文獻】
【關鍵詞】工程竣工;驗收備案;現狀;對策
2000年1月30日國務院頒布了《建設工程質量管理條例》,規定了我國建設工程實行竣工驗收備案制度。實行竣工驗收備案制度明確了政府與責任主體在工程建設中的權力與責任,是市場經濟發展的需求,能使各方參建主體充分發揮在工程建設過程中主導作用,確保建設工程質量。
一、工程竣工驗收備案工作的現狀
(一)驗收備案不及時
建設單位在工程竣工驗收合格后,根據《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礎設施工程竣工驗收備案管理辦法》必須在15日內辦理備案手續,否則將對建設單位處以高額罰款,而目前就我市按規定辦理的工程不足50%,造成原因主要是建設單位到規劃、消防、環保等相關部門辦理驗審手續不能及時,而且還存在地方性的法規與行業主管部門規定存在辦理時間上的矛盾現象,如工程結算備案工作等,影響了備案工作的及時性。
(二)備案工作認識不到位
有部分責任主體對工程竣工驗收備案工作認識不夠,忽視驗收備案工作的重要性,主要表現在這些責任主體在簽署結論性文件的時候,沒有經過認真審查就隨意加蓋公章,而在工程建設過程中,責任單位基本上不組織對在建工程項目進行檢查,對工程情況基本不了解。工程質量,百年大計,工程驗收備案是作為政府監管工程投入使用前的最后一道關,是確保工程質量安全的重要一環,是關系老百姓生命財產的安全。
(三)人員意識淡薄,業務水平不高
工程竣工驗收備案工作由建設單位負責,但大部分建設單位對竣工驗收備案工作存在認識上的不足,對于備案工作不是很了解,都是交施工單位辦理,而施工單位經辦人員(資料員)在工程建設過程中存在不重視備案資料的收集、管理,造成備案材料的缺失,或者存在業務水平低,收集整理的資料結論不符合規范、標準等現象。而作為市場化后的檢測機構,為片面追求利益,出具虛假報告,這些致使驗收備案一次性通過率較低,備案時間延長。
(四)部門缺少交流
工程的竣工驗收備案工作并不是一個部門就能完成的,他需要多個部門機構相互協作,共同完成。但在具體的工作中,部門與部門之間缺少必要的交流配合,存在著各自為政的現象,使經辦人員在辦理過程中,出現部門與部門之間存在先后辦理的矛盾,這樣使得驗收備案工作無法有效的開展,甚至導致驗收備案工作不能按照相關文件的規定,存在弄虛作假的情況,嚴重影響了工程竣工驗收備案工作的有序開展。
二、工程竣工驗收備案制度的重要性
實行工程竣工驗收備案制度,使國家對建設工程質量監督模式發生了的轉變,使得工程從立項開工到竣工驗收備案的整個過程都能得到有效的監控,從根本上保證了國家對于建設工程質量情況的把控。
實行工程竣工驗收備案制度,規范了各級政府對工程監管方式,實現了對建設工程項目的宏觀監督、全程監督,使得各級政府對于建設工程的監督責任落到實處,避免了在建設施工中“亂指揮”的現象,充分發揮各責任主體的自主性。
實行工程竣工驗收備案制度,把對于工程建設質量的驗收工作交給了工程的建設方,在保證其自主性的情況下,使得工程各責任主體能夠更好地履行質量責任,從而減少建設工程質量安全事故的發生。
實行工程竣工驗收備案制度,使得工程責任主體成為了安全質量問題的第一責任人,取消了以往的驗收模式,使得廣大消費者保證自己的合法權益有了法律的依據。
三、工程竣工驗收備案工作的對策
(一)改變思維模式,增強備案意識
實行工程竣工驗收備案制度后,工程質量驗收由原來的驗收等級核定變為驗收備案的轉變,由原來以政府對工程質量的認定為主,改變為以參建各方責任主體對工程質量評定為主的轉變,這是適應社會發展的需求。這就要求參加各責任主體充分認識到自身的權利和責任,認識到在工程建設過程中確保質量安全所處的重要位置,而政府監管重點轉為監督抽查和對責任主體履職行為的監督,因此,各參建單位要改變以往的思維模式,增強驗收備案意識,認識自己的權利和責任,把工程驗收備案工作落到實處。
(二)備案人員專業化培訓
工程竣工驗收備案是一項以業務為主的技術性工作,部分辦理人員對于工程竣工驗收備案的具體工作不是很熟悉,因此,對驗收備案經辦人員進行專業化的培訓,加大對新的規范、標準及相關法律法規的學習,這樣才可以能使辦理人員熟悉工作流程,規范所填寫的備案材料,以提高驗收備案工作的效率,增加驗收備案的一次性通過率。
(三)加強部門之間的相互協作
工程竣工驗收備案工作是一項系統性的整體工作,它不是單一部門的工作,需要多個部門的相互協調配合才可以完成。但由于這些部門的獨立性,使得信息交流很困難,影響工程竣工驗收備案工作的及時性,因此,要建立一個以住建局為主,多部門相互配合的體系,以工作流程的形式,使申請備案的建設單位知曉,依照各自的責任,形成相互協助的模式,使得工程竣工驗收備案工作順利開展。
(四)加強驗收備案管理
工程竣工驗收備案制度已實施十五年,是國家的一項政策法規,但違法違規行為仍存在,尤其是未驗收備案,先投入使用的現象較為普遍,因此,防止這類違法違規行為的發生,一是要加大對建筑領域違法違規行為的處罰力度,嚴肅查處違規行為;二是對違法違規行為要與企業資質審批相結合,嚴格審批條件;三是要建立誠信制度,對違法違規行為記錄入檔,制定相關制度,嚴格限制違規企業進入建筑市場。通過這些手段,有利強化驗收備案管理工作,確保建筑市場的良性發展。
(五)建設備案信息平臺
隨著互聯網技術的不斷發展,網絡驗收備案信息平臺也在不斷完善。信息平臺不僅使得備案手續的辦理得以公開,也能使資料審核及整改的具體情況更為詳細透明。通過工程驗收備案數據的錄入,簡單便捷的對備案數據進行核對,使得工作效率得到較高的提升。
結語
要想做好工程竣工驗收備案工作,這需要各級政府及建設單位的共同努力,要《建設工程質量管理條例》的規定,認真做好工程竣工驗收備案工作,強化備案管理水平,讓驗收備案工作在工程質量監管中發揮出其應有的作用,從而促進工程質量整體水平的提高。
參考文獻:
[1]竇紅艷.如何做好工程竣工驗收備案工作[J].城市建設理論研究(電子版),2012,(15).
關鍵詞:房屋建筑竣工驗收程序備案
根據建設部的[2000]142號文《房屋建筑工程和市政基礎設施工程竣工驗收暫行規定》(以下簡稱《暫行規定》)及建設部令第78號《房屋建筑工程和市政基礎設施工程竣工驗收備案管理暫行辦法》(以下簡稱《暫行辦法》),建設工程竣工驗收由核驗制改革為備案制,即由建設單位組織參建單位和有關專家組成驗收小組對竣工工程進行檢查驗收,通過辦理備案手續得到確認。但在實際竣工驗收過程中,有些現場工程師還不了解竣工驗收的程序和內容,不熟悉《暫行規定》及《暫行辦法》,不清楚各參建單位要做的工作和該完善的資料,因此,僅對這一問題進行探討。
1、竣工驗收階段的基本工作
1.1施工單位組織和整理工程技術資料,并對工程質量進行竣工預驗收。
1.2施工單位編寫工程施工質量竣工檢查報告,并由項目經理和單位負責人簽字。
1.3監理單位編寫工程質量評估報告,并在提交的工程質量評估報告和工程竣工報驗單上簽署意見。
1.4勘察、設計單位編寫工程質量檢查報告,并由項目負責人和單位技術負責人簽字。
1.5建設單位組織完善建設工程規劃、綠化、消防、環保、防雷、節能、分戶、檔案專項驗收。
1.6建設單位向工程各參建方和質監站發送竣工驗收通知書,明確竣工驗收時間。
1.7建設單位組織工程竣工驗收,在竣工驗收會議上,參見單位分別匯報合同履約情況及工程質量情況,接受有關單位對現場所有資料的審查。
1.8竣工驗收合格后,參建各方人員共同簽署建設工程竣工驗收意見書。
1.9 竣工驗收合格后,建設單位在15天內向建設工程備案部門辦理竣工驗收備案。
2、竣工驗收階段協助建設單位的工作
2.1就竣工驗收的程序和內容向建設單位提出建議及咨詢,協助建設單位制訂竣工驗收方案、確定驗收小組成員名單及竣工驗收程序。
2.2協助取得建設工程規劃、綠化、消防、環保、防雷、節能、分戶、檔案等部門的驗收認可文件或準用文件。
2.3協助通知當地建設工程質量監督機構。
2.4協助組織竣工驗收。
2.5記錄、整理、歸納建設、勘察、設計、施工、監理等參與各方的工程合同履約情況和執行法律、法規和標準等情況的匯總材料。
2.6協助審閱上述各參與方的工程檔案資料。
2.7協助組織實地工程質量查驗。
2.8協助建設單位對工程勘察、設計、施工、設備安裝質量和管理環節等方面作出全面評價,協調各方意見,起草竣工驗收意見。
2.9協助建設單位向當地建設行政主管部門報送竣工驗收備案文件。
3、竣工驗收程序
3.1竣工預驗收:(1)當單位工程達到竣工驗收條件時,承包單位應在自審、自查、自評工作完成后,填寫工程竣工報驗單,編寫工程竣工檢查報告,并將全部竣工驗收資料(質量保證資料、評定資料、施工技術資料、施工管理資料、竣工圖)報送項目監理部,申請竣工驗收;(2)項目總監組織各專業監理工程師對竣工資料及各專業工程的質量情況進行全面檢查,對檢查出來的問題,應督促及時整改;(3)驗收合格后,由項目總監簽署工程竣工報驗單,并向建設單位提出工程質量評估報告。
3.2專項驗收
(1)建設工程規劃驗收:委托具有資質的測繪勘察機構進行項目的測繪,并按要求出具項目竣工地形圖、項目竣工地下管網圖、房屋竣工面積測量報告及實測圖、工程竣工驗線回單、以及電子文檔,填寫建設工程規劃竣工驗收申請表,附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工程竣工圖(建筑部分)、竣工工程部分實物照片等資料,到項目所在地規劃局辦理規劃驗收手續,規劃管理人員到現場驗收合格后出具建設項目竣工規劃驗收合格證。
(2)建設工程綠化驗收:根據規劃要求的綠化率并按綠化施工圖施工完成后,邀請項目所在地市政綠化管理處工作人員查看現場,確認綠化種植滿足要求后出具單項專業驗收證明。
(3)公安消防驗收:向項目所在地公安消防部門報送竣工驗收申請表,并附相關文字資料和竣工圖,邀請項目設計、監理、施工單位和項目所在地公安消防部門有關人員現場進行建筑消防設施檢測,檢測合格后出具建筑消防設施檢測報告。辦理建筑工程消防驗收意見書。
(4)建設工程環保驗收:到項目所在地環保局提交項目試生產環境保護項目環境保護申請表、并附相關資料,環保管理人員現場查看合格后出具建設項目試生產環境保護批復。試生產期滿后,建設單位再報項目生產環境保護申請表及有關檢測資料等,邀請相關工作人員到現場查看,驗收合格后出具建設項目竣工環境保護驗收批復和核發排放污染物許可證。
(5)防雷驗收:向項目所在地氣象部門防雷中心提交竣工驗收申請書,并附相關文字資料和竣工圖,邀請相關管理人員現場查看檢測合格后,出具建設工程防雷驗收合格證和檢測報告。
(6)分戶驗收:組織施工、監理單位對房屋每戶的空間尺寸,結構外觀尺寸,門窗安裝質量,墻面、地面和頂棚面層質量,防水工程質量,給排水系統和電氣工程安裝質量,通風空調工程質量進行檢測,并填寫相關驗收資料,經質監站抽查合格后形成分戶驗收會議紀要。
(7)節能驗收:填寫建筑能效測評標識申請表,并附相關文字資料和竣工圖,報項目所在地建委節能辦公室進行資料和現場查看、檢測合格后,頒發相關建筑能效標識與證書。
(8)空氣質量檢測:委托具有資質的檢測機構對房屋內部房間進行檢測,其相關檢測指標合格后出具房屋空氣質量檢測報告。
(9)白蟻施工驗收:工程基礎開挖階段經有資質的白蟻防治機構對基礎進行白蟻防治施工后,出具白蟻施工驗收報告。
(10)建設工程檔案驗收:向項目所在地城建檔案館報送建設工程檔案專項驗收申請表,按建設工程文件歸檔目錄要求報送資料經檔案館相關人員驗收合格后,出具建設項目竣工檔案驗收意見書,辦理建設工程檔案接受證明書。
3.3竣工驗收:由建設單位組織各參見單位參加工程竣工驗收,建設單位驗收小組長宣布工程竣工驗收成員單位及驗收小組人員名單。(1)檢查工程建設參與各方提供的竣工資料。(2)檢查工程實體質量。根據工程具體情況,對建筑工程的使用功能進行抽查檢驗。(3)施工單位、監理單位、勘察單位、設計單位、建設單位分別書面匯報工程建設項目質量狀況、工程合同履約情況以及執行國家法律、法規和工程建設強制性標準情況,施工單位自評質量情況,監理、地勘、設計單位對竣工驗收情況進行匯總討論,形成竣工驗收意見。(4)建設單位驗收小組長宣布驗收結論。(5)質監站發表竣工驗收監督意見。(6)填寫《建設工程竣工驗收意見書》、《建設工程竣工驗收備案表》,各單位負責人和項目負責人簽署意見并簽章。
3.4竣工驗收備案
建設工程竣工驗收完畢以后,由建設單位負責,在15天范圍內向建設工程備案部門辦理竣工驗收備案。
1.1組織和整理工程技術資料,并對工程質量進行竣工預驗收。
1.2要求監理對工程質量進行評估,并且要求監理提出工程質量評估報告。并在提交的工程竣工報告及工程竣工報驗單上簽署意見。
1.3參加由建設單位組織的竣工驗收。
1.4在竣工驗收會議上,匯報合同履約情況及工程質量情況。
1.5接受有關方面對現場所有資料的審查。
1.6在驗收各方人員共同簽署的竣工驗收報告及竣工驗收備案表上簽字。
2、竣工驗收階段協助建設單位的工作
2.1就竣工驗收的程序和內容向建設單位提出建議及咨詢,協助建設單位制訂竣工驗收方案、確定驗收組成員名單及竣工驗收程序。
2.2協助取得城鄉規劃、公安消防、環保等部門的認可文件或準用文件。
2.3協助通知當地建設工程質量監督機構。
2.4協助組織竣工驗收。
2.5記錄、歸納建設、勘察、設計、施工、監理等參與各方的工程合同履約情況和執行法律、法規和標準等情況的匯總材料。
2.6協助審閱上述各參與方的工程檔案資料。
2.7協助組織實地工程質量查驗。
2.8協助建設單位對工程勘察、設計、施工、設備安裝質量和管理環節等方面作出全面評價,協調各方意見,起草竣工驗收意見。
2.9協助建設單位向當地建設行政主管部門報送竣工驗收備案文件。
3、竣工驗收程序
3.1竣工預驗收:(1)當單位工程達到竣工驗收條件時,承包單位應在自審、自查、自評工作完成后,填寫工程竣工報驗單,并將全部竣工驗收資料(質量保證資料、評定資料、施工技術資料、施工管理資料、竣工圖)報送項目監理部,申請竣工驗收;(2)總現場工程師組織各專業現場工程師對竣工資料及各專業工程的質量情況進行全面檢查,對檢查出來的問題,應督促及時整改;(3)驗收合格后,由總現場工程師簽署工程竣工報驗單,并要求監理單位向建設單位提出質量評估報告。
3.2竣工驗收
我們施工單位參加,由建設單位組織的竣工驗收。(1)建設單位、勘察單位、設計單位、施工單位、施工單位分別書面匯報工程建設項目質量狀況、工程合同履約情況以及執行國家法律、法規和工程建設強制性標準情況。(2)檢查工程建設參與各方提供的竣工資料。(3)檢查工程實體質量。根據工程具體情況,對建筑工程的使用功能進行抽查檢驗。(4)對竣工驗收情況進行匯總討論,形成竣工驗收意見,填寫《建設工程竣工驗收備案表》、《建設工程竣工驗收報告》。
3.3竣工驗收備案
建設工程竣工驗收完畢以后,由建設單位負責,在15天范圍內向備案部門辦理竣工驗收備案。
4、質量評估報告的主要內容
工程質量評估報告的主要內容有:
4.1工程概況:(1)建設地點。(2)建筑面積。(3)層數。(4)建筑使用功能。(5)結構形式(地基處理方案,基礎及主體結構形式),抗震設防烈度,結構抗震等級。(6)建筑裝飾特色。(7)水、暖、電、通風、空調等設備安裝工程的特點。(8)建設單位、勘察單位、設計單位、施工單位和施工單位名稱。
4.2項目監理機構組織
項目監理機構人員組織名單。注冊現場工程師崗位證書編號。
4.3質量評估依據:(1)設計圖紙;(2)施工承包合同;(3)工程建設標準強制性條文房屋建筑部分;(4)現行建筑安裝工程質量檢驗評定標準;(5)施工驗收規范;(6)國家、地方有關建設工程質量管理法規。
4.4工程質量概況:(1)概述工程建設情況,重點說明地基驗槽、地基與基礎驗收、人工地基或樁基檢測、主體驗收、竣工初步驗收等情況;(2)施工過程中有無質量事故及質量事故處理情況;(3)建筑沉降觀測情況;(4)建筑主要使用功能情況;(5)設備調試、試運轉情況。
4.5質量等級評定情況
每個分項工程完成后,現場工程師應在承包單位自評自核的基礎上,通過討論保證項目、基本項目、允許偏差項目核查,確認分項工程的質量等級。(1)單位工程的組成劃分;(2)各分部工程質量等級的核定;(3)單位工程的綜合評定。
4.6質量評估意見
對于達到竣工驗收要求的工程,質量評估意見通常有以下內容:(1)完成工程設計和合同約定的各項內容;(2)工程資料完整有效;(3)完成的工程質量符合有關法律、法規和工程建設強制性標準,符合設計要求和合同要求;(4)質量等級優良或合格;(5)符合竣工驗收備案要求;(6)同意竣工驗收。
4.7項目總現場工程師及施工單位技術負責人簽字蓋章。
5、結束語
房屋建筑工程竣工驗收是工程建設的最后一個程序,是全面檢驗工程建設是否符合設計要求的重要環節,是現場工程師的一項重要工作。尤其是在許多建設單位不熟悉竣工驗收程序情況下,現場工程師必須明確自身職責,按《暫行規定》、《暫行辦法》及《建設工程監理規范》中確定的內容和程序做好本職工作,并積極協助建設單位做好相應的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