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簽約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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簽約合同

簽約合同范文第1篇

乙方:_________

乙方自合同簽訂之日起,既與甲方建立起了合同約束關系。

在合同期內:

1、甲方負責向乙方提供網絡電話的通話服務,保證乙方的正常通話服務。

2、在通話服務出現故障時,如果是乙方硬件及網絡故障,由乙方負責;如果是甲方的通訊故障,乙方有權要求甲方做出合理解釋。

3、甲方負責乙方網絡電話硬件設備的維修工作(維修標準執行中國消費者協會制定的維修三包規定)。由于客戶人為因素或操作不當造成產品損壞不在包換、保修范圍之內,即包括以下情況:

(1)產品有明顯的摔/碰、破損或斷裂,機殼有明顯拆卸痕跡的。

(2)電路有焊接痕跡或水侵、霉變造成設備損壞的。

(3)電源連接錯誤(包括使用非原裝電源)的。

(4)供電電壓不正常造成的供電電源損壞的。

4、如因任何軟硬件故障或網絡設置問題影響乙方正常使用時,甲方均應在48小時之內上門維護(限_________地區)。如因乙方電腦或系統原因,雙方協商另行酌情收費。

5、如因第三方或人為不可抗拒的原因影響使用的,甲乙雙方協商解決。

6、甲方寬帶網絡電話產品,實行7天保換(人為故障、外觀損壞除外);一年免費維修;三年有限保修的原則。

7、甲方每月應向乙方提供乙方詳細話費清單或網上即時查詢服務。

8、甲方有權利及義務向乙方通報乙方預存話費的使用情況及督促乙方及時預存話費。避免影響乙方正常使用。

9、乙方須按規定向甲方指定的帳戶內預存通話費,用于支付乙方端口月租費及通話產生的費用。

10、乙方的預存話費如果不足以支付乙方使用網絡電話所產生的端口月租及通話費用時,甲方將終止通話服務。并及時通知乙方預存話費。

11、當乙方預存話費到帳后24小時內甲方將為乙方重新開通服務。

12、如因乙方原因中斷服務的,自中斷服務之日起,合同自動解除。甲方為乙方保留網絡電話號碼及端口的期限為2個月。

本合同壹式貳份,甲乙雙方各壹份。合同自簽字之日起生效。

甲方(簽章):_________乙方(簽章):_________

公司地址:_________公司地址:_________

聯系人:_________ 聯系人:_________

電話:_________電話:_________

_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_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

附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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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客 戶 資 料(請詳細填寫) │

│ ├─────────┬─────────────┬──────┬───┤

│ │用戶名稱(姓名) │ │聯系人 │ │

│客├─────────┼─────┬──┬────┼──────┼───┤

│ │電話 │ │傳真││電子郵件│ │

│ ├─────────┼─────┴──┴────┼──────┼───┤

│ │詳細安裝地址 │ │郵政編碼│ │

│戶├─────────┼─────────────┼──────┼───┤

│ │證件名稱(身份證、│ │證件號碼│ │

│ │護照、營業執照) │ ││ │

│ ├─────────┼─────────────┼──────┼───┤

│填│持證人姓名│ │法人代表│ │

│ │(個人用戶) │ │(公司用戶)│ │

│ ├─────────┴─────────────┴──────┴───┤

│ │ 用戶支付費用的方式│

│寫├────────┬─────────┬───────┬───────┤

│ │銀行卡支付(  ) │網上銀行支付(  ) │銀行電匯(  ) │銀行托收(  ) │

│ ├────────┴─────────┴───────┴───────┤

│ │ 用戶開具發票資料 │

│ ├─────────────┬────────────────────┤

│ │發票填寫名稱(單位/個人) ││

│ ├─────────┬───┴─┬──┬────┬──────┬───┤

│ │郵寄地址 │ │郵編││收件人 │ │

│ ├────┬────┴┬────┴┬─┴───┬┴────┬─┴───┤

│ │預存話費│【】100元 │【】200元 │【】300元 │【】500元 │【】1000元│

│ │選擇種類│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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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甲方收款資料│

│ ├───┬──┬─────┬──────┬─────┬────────┤

│ │銀行卡│銀行│開戶銀行 ││開戶人姓名││

│受│ │卡 ├─────┼──────┴─────┴────────┤

│ │支付 ││銀行帳號 │ │

│ │ ├──┼─────┼──────┬─────┬────────┤

│ │信息 │網上│開戶銀行 ││開戶人姓名││

│理│ │銀行├─────┼──────┴─────┴────────┤

│ │ ││銀行帳號 │ │

│ ├───┼──┴─────┼─────────────────────┤

│ │銀行 │收款單位公司名稱│ │

│單│電匯 ├────────┼─────────────────────┤

│ │支付 │收款單位開戶銀行│ │

│ │信息 ├────────┼─────────────────────┤

│ │ │收款單位銀行帳號│ │

│位├───┴─┬──┬───┴┬──┬────┬──┬────┬────┤

│ │端口月租費││端口數量││單口租金││合計金額││

│ ├─────┴──┴────┴──┴────┴──┴────┴────┤

│ │ 網絡電話安裝信息 │

│填├───────────────┬─────────┬────────┤

│ │網 絡 電 話 號 碼│使用硬件設備名稱 │使用硬件設備數量│

│ ├─┬─────────────┼─────────┼────────┤

│ │1 │ │ ││

│寫├─┼─────────────┼─────────┼────────┤

│ │2 │ │ ││

│ ├─┼─────────────┼─────────┼────────┤

│ │3 │ │ ││

│ ├─┼─────────────┼─────────┼────────┤

│ │4 │ │ ││

│ ├─┼─────────────┼─────────┼────────┤

│ │5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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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銷售方資料(甲方)│用戶方資料(乙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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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名稱││公司名稱│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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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通訊地址││通訊地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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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電話號碼││電話號碼│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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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傳真號碼││傳真號碼│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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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電子郵件││電子郵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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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聯系人 ││聯系人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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簽約合同范文第2篇

最新統計發現,11月以來的近一個半月內,實施增持公告、增持計劃和回購計劃的中小板和創業板公司已達358家,超出2016年最后兩個月177家逾一倍。其中,回購計劃的中小創公司有58家,是去年同期26家的兩倍有余。

金額方面,期間已公告實施增持的金額達137.33億元,超過去年11月和12月累計增持的111.76億元;其間回購計劃上限的累計額度達34.9億元,遠超去年末兩月的0.76億元。其中,單個公司獲得增持金額超過億元的數量達到40家,增持金額5000萬元至1億元的公司數量達26家,而2016年最后兩個月上述數字分別為25家和13家。

以寧波銀行為例,其重要股東雅戈爾(600177)12月4日公告稱,今年下半年以來已通過二級市場增持寧波銀行7781.03萬股,交易金額合計12.55億元。又如科倫藥業(002422),公司不久前公告,實際控制人之子、總經理劉思川計劃以19.06元/股的價格通過大宗交易購買公司股份 2366萬股。

從行業分布來看,上述中小創公司主要處于新材料、醫藥、環保、計算機電子軟件、高端制造等行業。在已實施增持金額超過1億元的40家中小創公司中,計算機電子通信類公司占了6家,新材料公司有5家,環保類企業為5家,醫藥類企業有3家。

與此同時,機構也在緊鑼密鼓地調研中小創公司。據統計數據,11月1日至12月13日,在獲得機構調研的634家公司中,有482家為中小板和創業板公司。機構調研總量居前十大的公司中,有8家來自中小創板塊。其中,金科文化(300459)的機構調研總量高達154家次,位列第一。此外,美年健康(002044)為125家次,海康威視(002415)為106家次,信維通信(300136)為104家次,慈文傳媒(002343)為100家次,幸福藍海(300528)為99家次,晶盛機電(300316)為97家次,滬電股份(002463)為96家次。機構調研排行居前的行業則依次為汽車、化學制品、計算機軟件、電子設備制造、化學制藥、通信設備、專用設備、電子器件和半導體。

簽約合同范文第3篇

關鍵詞: 法律職業共同體;法官;律師 

 

在現代法治社會法律職業共同體對承載著更多的社會責任,對其職業品質有著更高的要求和非凡的意義。法律職業品質,是法律人在長期的法律學習和法律實踐過程中積淀的職業傳統。“這種職業品質可分為職業能力、職業精神、職業形象和職業聲望四個方面。職業能力是指法律職業者須把握專門的法律知識和技能,并以此作為自己的力量源泉;職業精神是指法律職業者須致力于社會福祉,以自己把握的專門知識和技能為社會大眾服務;職業自治是指法律職業者須擁有各種重要的自主、自律的手段,實行不同程度的自我管理;職業形象是指法律職業者須為社會所尊重,享有良好的社會地位。它們之間的有機聯系在于摘要:職業能力使法律職業握有影響社會的強大力量,職業精神使法律職業具有高尚情操,而職業能力和職業精神的結合,又使法律職業在社會中享有令人羨慕的自治‘特權’,進而贏得為社會其他成員所尊寵的崇高職業聲望”①。從職業品質方面定義,法律職業是把握專門的法律知識和技能、以服務社會大眾為志業、享有良好社會地位的自主、自律的社會群體。法官是法律的解釋者和紛爭的最終裁判者,他們應該在職業能力、職業精神、職業自治和職業聲望方面具有更加優秀的品質。 

法官作為國家司法權的載體,盡管其職業能力使他們把握了影響社會的強大力量,但只有將這種力量和法官為民眾謀福祉、為社會擔道義的高尚職業精神相結合,法官職業才可能和社會大眾具有親和力,才有可能在社會中求得充分的身份和物質保障,并在司法獨立的意義上獲得令人羨慕的自治“特權”,進而贏得為社會大眾所的尊寵的職業聲望。在這諸多方面的要求中,法官為社會謀福祉、為公眾服務的職業精神,可謂至關重要。因為,法官職業和其他任何法律職業一樣,盡職盡份、理想崇高,是自己安身立命、興旺發達的根基所在;一旦根基缺失或腐爛,就不會有社會信用,就不會有和社會大眾的親和力,就必然蛻變為借自己擁有的致關人身自由、財產歸所裁判權追求己利的群體。 

律師對社會和公眾的影響并而是因為律師對法治具有推動或促進功能,法治國家也需要借助律師這座橋梁將法治精神傳遞給廣大的守法者。“正因為如此,也只有如此,律師在法治國家受到普遍的尊重,并享有很高的社會地位”。 

律師是為社會提供法律服務的執業人員,這一角色的定位決定了律師的工作側重于最大限度地依法維護當事人的合法權益。法官是依法行使國家審判權的審判人員,法官的法定職責決定了法官的工作側重于追求司法公平和公正。律師和法官的工作側重點雖然不同,但從保障國家法律正確有效地實施這一角度講,律師和法官的工作目標是一致的。職業的特征及目標的一致性決定了律師和法官必然會有諸多方面的交往。 

在最廣泛的意義上,律師訴訟藝術的最高境界,就是能夠促成法官做出自己所希望的判決結果。在某種程度上說,律師的藝術、訴訟藝術、辯論藝術等,歸結到一點,都可以叫做“說服法官的藝術”,這是雄辯術的最早的經典定義。該定義意味著律師的目標就是不惜一切代價地進行說服。有位希臘人曾這樣論斷摘要:“法庭演說的首要的和根本的職責就是說服法官并將法官的頭腦引到發言者所欲達到的結論上來。” 

為促使法律職業共同體的形成,現代法治國家普遍推行法律職業者一體化培養模式,如我國的司法統一考試制度(嚴酷的司法統一考試,僅7%的通過率,法律職業已成為法律精英職業),其目的就在于通過共同知識背景,強化彼此的認同感,促進法律職業者心得共同的使命,達到群體共生的效果。對同一法律新問題,在共同的語境之下,從各自的職業角度進行充分交流,在交流中,形成法律職業言語和意識,也使他們在專業上的判定趨于一致。反之,相互的指責,一味的制約,法律職業者不能夠形成一個團結的、具有共同語言和共同思維方法,則法律界內部的溝通和交流就會變得障礙重重,司法過程的配合和制約勢必變成不配合、難制約,無助于共同體的發展,它只導致社會對法律職業者產生偏見,法律職業尊嚴受損,社會形象“共同”黯然失色。

由于法律職業者處于同一法律體系和制度內,他們必須遵循相同的法律規則、職業思維、價值信仰和道德規范,才能順利進行法律程序和貫徹法律制度,解決法律糾紛,保障法律權利。因此,在同一法律體系和制度的框架內的接觸、交流、相認相知,對法律精神和法治命運產生共識。而這種默認一致包含著從而又能反過來促進法律結構的協調和法律經驗相似性,形成在法律的意識形態領域的法律職業者的本性、性格、思想,從而強化相互的提攜和肯定,也強化相互的理解和認同,而法律職業者間越是相互理解、認同和肯定,彰顯法律職業共同體的尊榮,從而有助于建于法制體系的整體權威。

然而,“持久的接近和經常的接觸作為相互提攜和肯定同樣也意味著相互妨礙和否定——作為現實的可能性和一定程度上的可然律”。只要相互提攜和肯定的現象占優勢,由此形成的關系的結合就是真正的共同體,不過其經常性和緊密性只能達到一定的程度,否則無以形成職業的威嚴,因而一定程度的相互妨礙和否定不僅是可能的,也是必需的。同時,因為司法活動必須受到監督,而最有效的監督是能時刻伴隨著司法的動態運作過程并對此過程具有專業性理解的法律職業者之間的互相監督,這種基于對法律的敏感和同業者因相互熟知所自然產生的關注,能夠對越權和權力濫用產生最有效的妨礙和否定。當然這有賴于一個完善的制度布置以保證一個可以達到規范化、公正性目標的監督系統的存在,使得失職和違法行為能夠及時被發現并得到控制,從長遠來看,對失職和違法行為的收益期望也會受到制度所形成的職業群體氛圍的抑制,從而根除失職和違法行為的制度性土壤。這不僅可以提交個人或群體的地位和水平,更可以在一個動態的互動過程中培養群體成員的職業倫理,使法律職業者更緊密地結合在一起。

簽約合同范文第4篇

上述兩個理由實際上亦不能令人信服。第一個理由由來已久,幾乎已成不刊之論。因為無論從經驗上看還是從理論上看,外語學習的確可能會帶來一些負面效應。從經驗上看確有許多個案說明,學外語的青少年和成年人多少都碰到過兩種或多種語言“打架”的情形,更不要說處于認知發展期的學前兒童了。另外,外語學得好的人當中,少數人的崇洋思想與奴化作風似乎的確也多一些;事實上,不少國家的外語教育政策與留學生教育方針也不同程度地反映了這一點。從理論上看也是如此,母語對外語教學確有負遷移的干擾作用,反過來說,過早學會的外語也可能對兒童母語能力的發展不利。如果從狹隘的愛國主義和階級斗爭的角度考慮問題,學齡前兒童不學外語,似乎可以保護本民族語言的純潔,使兒童幼小的心靈免受外語及隨之而來的外國文化的影響,以利更好地接受傳統文化的熏陶。

我們并不否認上述觀點的實在性與實用性。盡管它只是反映問題的一個方面,是一種可能而不是必然,但它畢竟是一種歷史的沉淀,其中的合理內核仍不失為現實的借鑒。研究和處理任何問題,采取一攬子的否定或肯定,不是歷史唯物主義的態度。我們今天從世界和平與發展的視野來討論學前兒童外語教育的問題,強調的是世界各國人民的友好與合作,也不應對過去傳統意見視而不見。應當看到,時下掀起的新的一輪學習外語熱,也不乏功利與實用的目的。不少家長寄希望于自己的孩子將來出國、移民或歸化;有的高收費學校以保證考上大學或出國留學為誘餌來招睞生源。凡此種種,或多或少都污染著我們提倡學前兒童學外語的初衷。

我們提倡學前兒童學外語的目的,不是要加速把中國人變成外國人,盡管我國人口過剩,有條件和機會移居國外也并非壞事。但絕大多數人學習外語,立足點仍在本國,這種情形在相當長的一段歷史時期內是無法改變的。我們不能跨越歷史的階段去奢談什么“世界公民”,用人本主義的教育方針來對抗以國為本的歷史現實。我們反對“閉關自守”的狹隘的愛國主義,國際無數事實業已證明,普遍文化與全球戰略決不會防礙任何人去獲得其本民族文化的利益,正好比熱愛世界和平與熱愛祖國并行不悖一樣。學前兒童學習外語,通過兩種語言或多種語言的比較,能更好地提高本族語言和鑒賞本族文化的能力,并用獲得的外語知識和外國文化來促進自身的發展、民族的進步和國家的繁榮,這是囿于母語學習的人所無法比擬的。

我們也反對“數典忘祖”的國家虛無主義。國家是階級斗爭的工具,在階級未消亡之前,愛國是人們不可抗逆的現實。愛國與民族感情又是相通的,不受國籍形式的制約,一個人即使在異國他鄉,拿的是“綠卡”或外國護照,也應以擁有一顆“中國心”而感到自豪。特別是對出生在國內,并在國內習得母語、沐浴過祖國母親恩澤的人來說,都不應當數典忘祖。學前兒童學習外語,將來走向世界,都有可能碰到這個問題。我們不希望因為早期外語教育而出現更多的“假洋鬼子”來自傷國力與尊嚴。因此,在給學前兒童教外語的時候,千萬不要忘記我們是教中國人學外語,而不是從語言著手把中國人變成外國人。當然,愛國與否跟學外語沒有必然聯系,我們只是根據歷史的經驗提醒一下。

反對學前兒童學外語的第二個理由,是認為外語只能習得,不能通過正規的學習來獲得。誠然,習得(acquisition)比學習(Learninig)來得輕松容易。習得本是一種非正式的學習,多是指兒童在母語環境中:耳濡目染地、自然而然地、高高興興地、不知不覺地學會本族語的基礎,主要是習得音位、語調、日常交際用的詞匯與話語結構。雖然其它方面的語言能力兒童是很難習得的,但他們習得的言語會終生難忘,對其以后語言能力的全面發展大有好處。

“兒童早期言語的特征是,有規律地(即受規則支配)偏離所學習的成人語言的規范”。這里所講的“規則”,就是喬姆斯基所說的兒童習得母語時所自覺使用的“天賦語言習得機制”(Languageacquisitiondevice),即通過普遍觀察得到的人腦中遺傳下來的“生成語法”(ge-nerativegrammar)。盡管這種機制或語法的神經生理基礎至今尚未完全探明,但兒童心理語言學家對多種語言習得過程的實驗研究,業已證明人類語言中這種普遍語法的存在,而且已成功地應用到人工智能方面,例如伍茲(willamA·woods)的“擴充轉移網絡”(ATN)。語言習得理論認為,兒童從父母和周圍的人那里聽到的數量有限的話語發展到能理解并說出數量無限的新話語,這是后天學習激發先天遺傳機制的結果。由此我們進一步想到,近來的許多研究表明,精神方面的特殊的后天獲得的能力跟生理方面的能力一樣,也可以沉積為遺傳基因的屬性并使之普遍化,看來這也是符合人類進化的辯證法的。正是因為遺傳基因的共性,“理性主義者”的喬姆斯基才從行為心理學的結構主義轉到認知心理學的轉換生成語言學,從而使語言習得的理論更加完善。同時,遺傳基因的個體差異,也給因勢利導的“因材施教”教育原則提供了生理基礎。

語言習得理論并不是喬姆斯基的“專利”。語言之可以自然習得,這種現象從語言產生的同時就已經出現了。作為一種理論的總結,它無疑得益于前人的研究,因此它應當包孕傳統語文學(philology)、歷史比較語言學和結構主義語言學的貢獻。例如,在習得過程中,除了強調對內在機能的激發以及自然環境(natualmilieu)中的直覺感知以外,也應當重視比較語言學的母語對外語的正負遷移作用(如對學前兒童不宜同時使用兩種語言說話),特別是要重視結構主義語言學所提倡的通過重復積累經驗與通過模仿形成習慣的學習方法,更要重視功能學派的交際法與情景法,等等。總之,語言習得的內涵與外延很廣,我們不能顧此失彼,以新替舊,以一概全。認識偏頗與缺乏全局和發展的眼光,是人性的一個弱點,其實質是為我主義或唯心主義,而其根源則是對人生短暫現象的功利主義反應。

從發展的眼光看,語言習得的對象還不止是語言的離散性和規則性,更重要的是語義在語用中的模糊性與個人運用語言的特殊社會心理特征。這是深不可測的底層,反映了語言的本質。例如黑色幽默,言不為心聲、文不如其人、話中有話、口頭禪以及行話、黑話與悖論,等等,光從結構上進行形式分析,恐怕難以領悟其中奧妙。

從目前人工語言對自然語言的仿真遇到挫折和失敗的情形來看,上述種種“言外之意”看來也只能通過習得逐漸獲得理解。音、形、義的統一體可望由人和機器的學習得以被譯,而音、形、義的非統一體則要依靠習得才能弄懂;因為前者是有序的系統,而后者是無序的或有序與無序交叉的系統。有序的東西比較容易看出因果關系,無序中的因果關系就好似隔霧觀花。當然,正如丹麥歷史語言學家維爾納(KarlVener)在100多前所說的“沒有一個例外無規律”,語義的非規則構成或語義的異化,也是可以找到它的原因的。如果不是這樣,語言思維與交際功能就不可思議。我們認為這方面的研究可以納入語義解釋學的范圍,語義解釋學應當成為現代語言科學的前沿陣地。如果在這方面能夠攻克幾個堡壘,無疑會促進人工智能的發展,同時給語言習得理論輸送新的血液。

學前兒童的語言習得是整個語言學習的一個重要組成部分。雖然它主要是指習得母語抑或第二語言的言語,其重要性是不言而喻的,因為語言習得有一個臨界期或“敏感期”。這兩個術語的意思都是模糊的,有的說是0歲到6歲(且不說0歲是從受精卵形成之時算起還是從出生之時算起),有的說是2—8歲,有的說是1.5—13歲,有的說不超過16歲。我們認為,如果說有臨界期,還是以不超過13歲為宜。不過從實踐經驗上講,臨界期內的損失是可以在臨界期外得到彌補的。例如我的一位同事蔡先生,他是朝鮮族人,解放初期念高中以前他從未接觸過漢語(外語)即使上高中除了語文課也很少聽說漢語,只是在大學才開始真正進入漢語的“海洋”,而此后他的漢語水平跟我們的大學畢業生毫無二致。不僅如此,他的日語和英語都是在臨界期以后自學得來的,而且日語口語堪稱一流。更令人驚訝的是,他太太40多歲,來廣州之前根本不會說漢語,但3—5年之后卻跟我們說得一樣好。這種例子屢見不鮮。前大多數學校是從高中為起點教外語,現在很多外語人才就是這樣過來的。順便講一下以前的“洋涇濱”英語(pidgin

English),據說也是過了臨界期的成年人在跟外商打交道時逼出來的,居然也能夠跟外國人溝通,其中不乏有人還逐漸過渡到了能說一口地道的英語。這些現象說明什么問題呢?顯然是說明,正常的人都有機會自小習得自己的母語,從中獲得的普遍語法或天生的信息裝置可以應用到對其他語言的學習中去。當然,這樣學習語言比起習得來說時間要長,困難要多,學習者需要有生存的壓力或頑強的意志,而這兩條往往是一般人所缺乏的。正因為這樣,根據“付出少收益大”的優化原理,我們提倡兒童在語言臨界期內盡可能早一點學習外語。

不少心理語言學家業已證明,兒童大腦的成長率與第一語言的發展率在10歲以后明顯衰減,一直衰減到語言習得的“敏感語句”(sensitivephrase)不再出現;而且他們精確區分語音的能力,甚至包括外語語音的再生能力,比10歲以上的兒童要強得多。實驗還證明,“兒童對語言的辨別與認知能力和對語音與語調的頓悟能力,在6歲以后已經開始急劇惡化。”尤其值得一提的是,近年來神經語言學家用“大腦半球切除術”的實驗方式證明,有一些10歲以下的兒童由于腦瘤而將大腦左半球的皮層切除,但并不影響他們的語言能力;而若將成年人的大腦左半球切除,則將完全喪失語言能力。這表明兒童的大腦左右半球都具有語言能力,因此,大量的方面來說,大腦對語言信息的存儲與處理能力,應當可以說大人不如小孩。

學前兒童在習得母語的同時,如果還能習得一門或幾門其他的語言,這當然是理想不過的事情,在少數雙語地區或家庭中,我國的一些孩子的確會說兩種語言,但可惜的是大都不是國際上廣泛使用的語種,諸如英語、法語、德語、西班牙語和阿拉伯語,等等,這些語言對我們來說還不是第二語言,而是缺乏使用環境與使用機會的外語。英語是我國目前的第一外語,從對外開放的趨勢來看,有可能逐步成為我們的第二語言;事實上,對少數個人或集體來說,英語已是他們日常工作和生活的工具。因此,我們也可以稱它為目標語(targetlanguage),即同時兼有外語和第二語言的性質。喬姆斯基認為,習得母語的敏捷性可以轉移到習得第二語言中來,變成兒童的“第二天性”(secondnature)。因此,我們這里不再討論作為第二語言的外語習得問題。

我們刻意要討論的是,學前兒童是否通過學習的途徑即用正規的教育方法掌握外語的基礎(basics)。答案是肯定的。德國奧琴(Aachen)師范學院英語系的施密特·尚貝恩(Schmidschonbein)在本世紀80年代就進行過這方面的實驗,證明可以借鑒習得的經驗創造一個教學環境,使學前兒童自然而然地學得(pickup)英語。當然,在這種人造的教學環境中,需要教師所操的外語比較地道,與孩子們相處的氣氛要輕松愉快和富有情感,形成一個單一的語言“浴室”(uninlinguallanguagebath),盡可能讓他們接受某種偶發性的學習(incidentallearning)。同時,要寓教于樂,各種游戲要能引人入勝,如使用木偶或布娃娃等模特兒作為溝通對象,激發孩子用外語進行口頭交際的欲望,造成一種近乎自然語境的氛圍。要讓孩子多次重復其所學到或聽到的詞匯與話語,但這種復現又不能象教育少年或成年人學外語那樣顯山露水,而要設法讓他們不知不覺。此外,在教學時不宜“一鍋煮”,每一個班級應分成若干個小組,每個小組宜8—12人,以保證每個孩子的注意力不分散,便于教師及時給予正面前引導與強化。

對實驗的測評結果顯示:實驗班兒童的外語學習成績與他們的智力不相關;與他們父母的社會地位與是否學過外語也不相關;也未出現人們擔心的所謂“平衡效應”(balanceeffect),說明學齡前兒童學習外語并不妨礙其母語的正常發展。只是女孩的外語學習成績要比男孩好,說明性別對學前兒童學習外語還是有一定的影響。

簽約合同范文第5篇

三、我國《合同法》中的預期違約制度

1.我國合同法中現行的有關預期違約制度的相關規定解析

關于預期違約,我國《合同法》的規定主要有第108條與第68條與第69條,我國《合同法》第108條規定:當事人一方明確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為表明不履行合同義務的,對方可以在履行期限屆滿之前要求其承擔違約責任。第68條規定:應當先履行債務的當事人,有確切證據證明對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中止履行:(一)經營狀況嚴重惡化;(二)轉移財產、抽逃資金,以逃避債務;(三)喪失商業信譽;(四)有喪失或者可能喪失履行債務能力的其他情形。當事人沒有確切證據中止履行的,應當承擔違約責任。第69條規定:當事人依照本法第六十八條的規定中止履行的,應當及時通知對方。對方提供適當擔保時,應當恢復履行。中止履行后,對方在合理期限內未恢復履行能力并且未提供適當擔保的,中止履行的一方可以解除合同。

王利明教授在《民法學》一書中明確的對合同法中的條款作出了界定,第108條是關于明示違約的規定,第68條與69條是對于默示毀約行為的構成要件作出的具體規定。也有學者認為《合同法》第108條、第94條規定了預期違約制度,其中“明確表示不履行合同義務的”為明示毀約,“以自己的行為表明不履行合同義務的”為默示毀約,認為《合同法》第68條是關于不安抗辯權的規定,第69條是關于默示毀約的規定,認為我國是在不安抗辯權制度的基礎上規定的默示毀約,因此,確定對方是否構成默示毀約,必須以一方行使不安抗辯權為前提。也有學者對預期違約采取了與上述相同的分類方法,但將默示毀約界定為在履行期屆滿之前,以自己的行為表明不履行合同約定債務的行為。將預期違約區分為拒絕履行和預期履行不能,預期拒絕履行與預期履行不能這種分類是英美判例法系的典型分類方法,預期拒絕履行是指,合同有效成立后至合同的履行期屆滿前,一方當事人以言辭或行為向另一方當事人表明其將不履行合同義務。根據美國《統一商法典》的表述,預期拒絕履行,即“一種使得合同履行不能或者表明將不繼續履行合同的清楚決定的公開的意思通知或者行為”。預期不能履行是指,一方當事人根據客觀事實情況發現另一方當事人至合同履行期限屆至時將不能按約履行合同義務。

2.我國合同法規定上的不足之處

暫且不對合同法的幾條規定做太細致的分類與認定,僅僅對于大體上的規定來看,我認為,我國規定的預期違約的適用范圍太過狹窄《合同法》第 108 條規定的預期違約的范圍僅限于“以自己的行為表明不履行合同義務”這一種,而英美法所規定的默示預期違約的適用范圍,則既包括上述情況,也包括當事人經濟狀況不佳的客觀情況。在這種規定下我國《合同法》實際上大大縮小了預期違約的適用范圍,使預期違約在現實的操作中能夠解決糾紛的范圍有所縮小。而且我國的規定沒有明確的判斷標準,第 108 條關于何為“以自己的行為表明”沒有具體規定,也沒有一個明確的衡量標準,到底是以怎樣的行為,什么樣的行為才算是表明,到何種程度才為表明,都是模糊不清的。

我國《合同法》在規定預期違約的同時還規定了不安抗辯權制度,合同法上的規定也造成了預期違約與不安抗辯的重合,有學者就認為,合同法第68條就是對不安抗辯權的規定。這樣的規定就使得這兩個制度在適用時會發生競合:如合同法第94,68條的規定,一方轉移財產、抽逃資金以逃避債務,屬于不安抗辯權調整范圍,但這些是否也能認定為“一方以自己的行為表明不履行義務”呢?我們是應該適用第 68 條的不安抗辯權呢?還是應適用第 108 條的預期違約呢?《合同法》在這個問題上的規定是模糊而又不精準的。

再有,《合同法》中關于預期違約的救濟方式的規定也不健全,依照《合同法》第 94 條的規定,在一個合同債務關系當中,只要一方當事人以自己的行為表明不履行合同主要債務的,無過錯的另一方當事人就可以直接解除合同,那么這一規定是否就賦予了非違約方過大的權利呢,而且一旦非違約方出現了權利的濫用,違約一方受到了不應遭受的利益損失,又該如何對非違約方的權利進行一個有效的約束呢?這些問題合同法都沒有任何的規定。而且《合同法》沒有明確規定預期違約行為發生后的責任承擔方式,在《合同法》第 108 條中雖然指出“要求其承擔違約責任”,但卻并未明確說明應承擔責任的方式。因為預期違約造成的損失與實際違約的損失并不一樣,它只是一種期待利益的損失 ,而《合同法》的其他承擔違約責任的條款如第 117 條的規定因其產生性質的原因并不適用于預期違約。那么,如何承擔責任,承擔責任的方式和限度問題又無從解決了。

筆者認為對于以上《合同法》中預期違約規定的種種問題,是需要適應我國的現實條件來作出一些具體的規定的,如果對這一舶來的制度不加以本土化,細致化,那么在現實的法律適用和法律解釋的過程中會產生很大的問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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和經濟發展密切相關的是教育問題,人力資源開發和促進地區經濟發展的主要形式是發展正規教育。這種形式能夠提高素質、技能和知識,能夠提供新型人才給區域經濟發展。發展正規教育,要從文化、經濟、教育、衛生等方面綜合培養,全面優化區域人力資源,從而很好的服務于區域經濟發展。同時職業教育也是必不可少的,開發人力資源需根據區域人力資源的優勢,成立管理和開發機構,這個機構的功能有管理機構、培訓和教育,能提高區域人力資源的技術和知識。此外,將區域內的的職業教育機構優化整合,積極與區域之間的交流和合作。另外,為了培養出適應區域經濟發展的高端人才,職業教育需要結合區域經濟發展目標。

(二)開發農村人力資源,優化人力資源機構

我國有豐富的農村人力資源,但是農村人力資源的教育水平相對低下,當前我國對農村人力資源的開發力度還遠遠不足。為了區域經濟的快速發展,開發農村人力資源很有重要的意義。首先可以成立就業信息網,將就業信息共享,給農民提供更多的工作機會。其次可以成立農民技術培訓機構,將農村人力資源的整體技能和素質提高上來,以便獲得更多的就業機會。當今社會,要適應產業結構調整的步伐,需要優化人力資源的主體結構。首先區域內發展第三產業用來吸引第三產業的人才,使得這些人才變成區域經濟的主體。其次將主體人力資源的地位提升,給予他們相應的經濟利益和精神鼓勵。只有將社會、教育、經濟、文化等事業全面大力的發展起來,實現科學技術水平達到發達國家先進水平,才能更好的吸納全國乃至世界的頂尖人才。同時還需要國家關注人才分布區域問題,在經濟不發達地區制定相關優惠政策,以此吸引發達地區的人才。而且還要加大投入不發達地區的教育事業的力度,只有教育事業做好了,人才資源就會滾滾自來,從而實現發達地區與落后地區的人才分布的平衡。

(三)完善人力資源經濟利益和人力資源管理機制

區域經濟與人力資源相互配合,共同發展才能促進經濟的有效發展,所以人力資源是經濟發展必不可少的因素。當今社會,人力資源能夠創造經濟利益,而經濟利益也能吸引人力資源,只有保障了人力資源的經濟利益,實行高效的激勵制度,才能留住人才,并吸納人才。另一方面,對于人力資源的管理也需要加強,將人力資源的組合適當調整、將人力資源的競爭意識提高、將人力資源的效率提升是管理人力資源的重點。將人力資源優化配置才能為區域經濟的發展奠定基礎,因此要適當調整就業政策,及時了解人力資源流動情況,同時還要不斷提升人力資源技能和知識的進步。

(四)大力發展人力資源教育,強化區域間的聯系

快速發展的經濟急需高水平、高技術的高端人才,因此對于教育和科技的關注相當重要,只有具備了科技的先進和人才的優勢,才能在經濟發展中不斷發展壯大。所以,當前的緊要任務是加大投入高等教育的力度,培養出更多新型人才。也許現在的投入在短期內還沒看到成效,但是經濟發展者要有長遠的眼光,眼前的投入在未來將是一筆可觀的資源收入。教育對于區域經濟發展來說有重要的推動作用,這需要國家和社會各界的共同努力,更好的將教育事業發展起來。區域經濟不能關起門來自己發展,要加強區域間的合作和交流,借鑒其他區域經濟發展的優點,彌補自己的不足,相互交流才能共同進步。而且要與其他區域進行資源整合,并實現區域之間的整體規劃。

五、結束語

社會經濟的不斷發展,先進科學技術的不斷進步,作為發展經濟的中流支柱和動力,人力資源也在當今社會中被確立了其重要的地位。文中簡要分析了區域經濟發展與人力資源的關系,并針對其存在的問題一一探討,給出了相應的對策,希望對于區域經濟乃至社會經濟有相應的幫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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